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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管理制度--上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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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参与“一校一顾问”活动的法律顾问每月1日入校,积极主动地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二、法律宣传制度。根据学生对法律知识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咨询宣传活动,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三、工作汇报制度。法律顾问将每季法律服务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司法局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

四、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司法局成立工作督查组,对参与“一校一顾问”活动的律师或

法律工作者入校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每半年通报督查考核工作情况。

五、总结评比制度。县司法局每年度对“一校一顾问”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做到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查找不足、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将结果与年终考核奖惩相挂钩。对在“一校一顾问”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律顾问,要给予大力表彰奖励,对在“一校一顾问”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被投诉两次的,取消担任该村法律顾问的资格,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法律顾问的业务

1、就村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村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

2、对村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材料,从法律方面提出修改和补充建议;

3、参与处理涉及村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4、协助村审查各类经济合同、经

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

5、协助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村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6、向村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村各项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7、办理村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调解工作流程图

法律顾问工作职责

一、为学院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积极学院重大经济项目谈判和经济合同签订工作,对学院重大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积极协助学院依法调处涉及法律关系的矛盾和纠纷,帮助学院制定和完善规范性制度,依法进行管理和自治,促进学院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

二、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法律顾问要以教职工反映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三、协助学院解决当前难点、热点问题。针对计划生育、财务管理等问题中出现的影响大、难度大、易激化的矛盾,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和教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引导群众走法律渠道、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依法维护教职工的权益,促进学院的团结和稳定。

四、通过不断的宣传和教育,是每个学生都能懂法律、用法律知识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明白人。

普法工作流程图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一、工作联系制度。参与“一村一顾问”活动的法律顾问每月1日入村,围绕每月3号的信访接防日和5号的民主议政日,积极主动地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帮助。

二、法制宣传制度。根据村民对法律知识需求,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知识咨询宣传活动,每季度应不少于一次。

三、工作汇报制度。法律顾问将每季法律服务工作情况以书面形式向司法局报告,工作中发现的重大法律问题应及时报告县司法局和乡镇司法所。

四、督查考核奖惩制度。司法局成立工作督查组,对参与“一村一顾问”活动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入村工作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考核,每半年通报督查考核工作情况。

五、总结评比制度。县司法局每年度对“一村一顾问”工作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做到总结经验、树立典型、查找不足、表彰先进、鞭策落后,并将结果与年终考核

奖惩相挂钩。对在“一村一顾问”活动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法律顾问,要给予大力表彰奖励,对在“一村一顾问”活动中不认真履行职责的,被投诉两次的,取消担任该村法律顾问的资格,给予严肃处理,并追究其相关责任。聘请法律顾问工作基本

情况简介

??镇位于,版图面积??平方公里,辖??个行政村,??万人,是?????????,这里交通便利,经济发达。近年来,该镇在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开展农村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新方法、新途径。针对????镇经济快速发展和富裕后广大群众的需求,

因势利导,注重从最易发生纠纷的源头抓起,在全县率先推行了“一村一顾问”制。即:各行政村分别聘请一名律师(基层法律工作者)担任村法律顾问,使其按照自己的职责解答一些法律咨询,办理涉法事务。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涉法问题,引导村干部依法办事、依法处理一些复杂的村务。为了把该项工作落实到实处,我们重点做了以下三方面的工作。一是与司法局一起研究制定了“法律顾问工作职责、管理制度、日常工作考勤”等多项制度;二是政府下文,明确了法律顾问在平安建设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的地位作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上墙版面

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为加强公司的规范化管理,完善各项工作制度,促进公司发展壮大,提高经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公司管理制度大纲。 一、公司全体员工必须遵守公司章程,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决定。 二、公司倡导树立“一盘棋”思想,禁止任何部门、个人做有损公司利益、形象、声誉或破坏公司发展的事情。 三、公司通过发挥全体员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提高全体员工的技术、管理、经营水平,不断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多种形式的责任制,不断壮大公司实力和提高经济效益。 四、公司提倡全体员工刻苦学习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为员工提供学习、深造的条件和机会,努力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和水平,造就一支思想新、作风硬、业务强、技术精的员工队伍。 五、公司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和管理,鼓励员工发挥才智,提出合理化建议。 六、公司实行“岗薪制”的分配制度,为员工提供收入和福利保证,并随着经济效益的提高逐步提高员工各方面待遇;公司为员工提供平等的竞争环境和晋升机会;公司推行岗位责任制,实行考勤、考核制度,评先树优,对做出贡献者予以表彰、奖励。 七、公司提倡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提倡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倡导员工团结互助,同舟共济,发扬集体合作和集体创造精神,增强团体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八、员工必须维护公司纪律,对任何违反公司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行为,都要予以追究。

员工守则 一、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爱岗敬业。 二、维护公司声誉,保护公司利益。 三、服从领导,关心下属,团结互助。 四、爱护公物,勤俭节约,杜绝浪费。 五、不断学习,提高水平,精通业务。 六、积极进取,勇于开拓,求实创新。

法律顾问制度

黔东南州凯宏资产运营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顾问制度 (2018年制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制度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加强法律事务机构只能建设,依据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以及集团公司下属重要成员企业,应当设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并设置承担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总法律顾问”是指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和管理工作经验,经过规定程序聘任的,全面负责本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企业总法律顾问对本企业董事会及总经理负责。 第二章总法律顾问设置及职责 第五条集团公司设总法律顾问一人,根据需要,亦可设副总法律顾问一至三人。副总法律顾问协助总法律顾问工作。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法律顾问和副总法律顾问由总经理提名,经总经理办公会决定聘任,并将聘任情况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及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总法律顾问的任职要求如下: (一)总法律顾问每届任期三人,可连聘连任; (二)总法律顾问任期届满,应继续履行职责直至继任总法律顾问到任; (三)总法律顾问退休或因其他原因辞职的,应由总经理提名新人选履行聘任程序; (四)总法律顾问职务出现空缺时,由副总法律顾问主持日常工作;

(五)董事长和总经理不得兼任总法律顾问。 第七条担任总法律顾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执行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秉公尽责,严守法纪;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三)精通法律业务,具有处理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或丰富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经验,并担任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总法律顾问: (一)曾因渎职或工作失误给所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受到单位经济处分的; (二)曾被判处刑罚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的; (三)法律、法规禁止担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第九条总法律顾问工作中遇见下列情形的,应主动回避: (一)在重大项目投资、招投标、对外经济合作等工作中,设计与本人亲属利益的; (二)总法律顾问本人作出的经营性决定,需要对该决定出具意见或审批的; (三)集团公司有关制度认为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总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全面负责法律事务和法律风险防范工作,统一协调处理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建立、健全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组织、领导法律事务管理机构的工作; (三)参与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组织制定和实施总法律顾问工作的发展规划和制度规定,组织法律业务培训;

建筑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建筑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篇一:建筑公司管理制度大全 建筑公司企业管理制度汇编 (征求意见稿) 二○一四年三月 前言 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推进,知识经济、信息经济的深入发展,中国经济与国际化接轨的速度越来越快,压力越来越大。越来越多的竞争走向国际化操作,企业的竞争越演越烈,建筑行业更是如此。一批批曾经风光无限的建筑大企业也存在倒闭或被别的企业并购的情况。那么我们应该做些什么?怎样在市场上生存下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拓展更大的发展空间!这些就需要我们不断地重新认识自我、分析形势、掌握业态变革、把握时机做好市场定位、做好战略规划,不断地强化经营管理水平。 当前我们公司正负重行走在上坡的路上,“上坡”的路上不能有丝毫的松懈,应当奋力攀爬,只能一鼓作气。纵观当前业内强大的企业,已走向智力密集型、资本密集型的层面,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我们企业已处于最尴尬的地位,企业面临着较大的风险危机。首先,我们这些年来赖以生存的品牌经营受到来自内外的诸多挑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市场竞争加剧。其次,现在项目承揽门槛越来越高,市场

垫资额度较大,让利幅度不断加大,而我们的资本运作能力、成本控制能力仍是软肋;最为关键的是企业的成长需要管理者同步成长,而我们的各级管理人员在我们建立学习型企业的建设中进步缓慢,自身素质提高不明显,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企业会出现种种危机。我们认为企业生命力体现在外部,但却决定于内部,实际是内部的管理外化为竞争力。所以,近期通过对当今知名的建筑企业的深入调研,我们发现了“以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是所有成功企业的共同特点,规范和制度是企业不可缺少的软件设施,也是企业运转的基石。通过调研,我们更加确立要进一步完善管理模式,以及与其相应配套的管理制度。按照制度来办事,遵循规范化的流程,不仅能提高工作效率,而且能减少和降低因人为因素而造成的失误。如果企业没有合理的执行体系和标准化的工作制度,没有把日常管理中的每个细节通过制度的方式落实到实处,就会形成表面化的管理,从而影响组织效率,进而削弱企业竞争力。随着南通三建发展战略建议和运营方案的先后出台,现颁发企业管理制度,与发展战略、运营方案相衔接, 同时继续完善管理流程、实施细则,从上到下行成了科学的管理机制,实现标准化管理。这样,企业发展和管理的“轮廓”越来越清晰。 企业的管理说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而真正有效的管理不是纯粹地约束人的行为,而是使人获得激励,发挥人的创造性,在工作中发挥主动性。怎么样把形形色色的人的行为统一起来,使员工的个人目标与企业的共同目标相一致?这就需要我们企业文化的支撑。我们南通三建集团是一个具有较长历史的优秀企业,是新中国海门建筑企业的缔造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一、工作职责 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方的合法权益。二、工作范围 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法律、修订法律,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单位内部事务处理; 10、单位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单位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服务制度 1、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 2、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3、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

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和管理,根据市国资委《市管企业外聘法律顾问管理试行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聘法律顾问,是指为公司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 第三条公司综合办公室(以下简称“综合办”)负责对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按照市国资委和集团公司要求,对公司选聘、考核评价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 公司总法律顾问指导综合办开展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公司外聘法律顾问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强化管理,严格考核。对外聘法律顾问进行统筹管理,组织对外聘法律顾问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集团公司外聘法律顾问备选库(以下简称备选库)选聘外聘法律顾问,落实对外聘法律顾问的管理要求,提升法律服务水平。 第二章外聘法律顾问的选聘与管理 第五条公司从集团备选库中选聘律师事务所,原则上采用招投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如遇事项保密、时间紧急或其他原 - 1 -

因,可在备选库内直接聘用律师事务所提供服务。 第六条选聘外聘法律顾问提供常年、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的,均应签署书面法律服务合同。签订常年法律顾问服务合同,由综合办作为主办部门。签订专项和诉讼代理法律服务合同,由提出需求的职能部室作为合同签订的主办部室。 第七条常年法律顾问服务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提供与公司经营有关的法律信息、法律咨询,就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 (二)协助起草、修改、审查章程、合同、规章制度以及日常业务中有关的法律文件; (三)提供法律专题讲座或专题培训; (四)协助公司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制度; (五)为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合法性、可行性、风险预测及应对措施提供法律意见,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参与商务谈判,并负责谈判中有关法律文件或法律条款的起草、审核; (七)受公司委托,签署、送达或接受法律文件; (八)协助公司进行有关的资信调查; (九)代理或协助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动产及不动产的登记、担保手续等; (十)及时告知与公司经营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的立法变化情况,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 2 -

建筑公司规章制度汇总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第一条:在建工程项目,根据工程情况,必须制订质量目标和质量控制计划,开工前七天报公司技术部门审批。 第二条:对工程的轴线、标高的放线测量,必须经现场相关技术人员换手复核验实,再报业主(监理)人员核查后,才能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条:对进场的原材料,必须出具合格证明、质保资料等。对现场抽、复检材料,必须在业主(监理)见证下取样送检,同时建立材料台帐。对不合格的材料按“三标”认证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条:严格执行施工进程中的“三检制”和“三不交换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把质量事故杜绝在施工过程中( “三检制”:自检、互检、专检,“三不交换制”:无自检记录不交接、未经专业人员检查验收的不交接、施工记录不合检不交接)。 第五条:严格执行《计量法》 第六条:对于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写出事故报告,提出处理方案,征得业主(监理)工程师同意后,进行整改处理,作好处理记录,整改完毕报业主(监 理)工程师消号,同时在 12小时内将处理记录上报公司总工办登记备案。

较大质量事故,在2小时内报公司技术部门,由公司总公办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必要时汇同设计、业主、监理共同商定)进行整改处理,做好记录。整改完成报业主(监理)工程师消号,同时将处理记录上报总工办登记备案。 重大质量事故,在最短时间内上(不超过1小时)报公司技术部门,由公司总公办组织有关方面技术人员进行事故分析,提出处理方案(必要时汇同设计、业主、监理共同商定)进行整改处理,做好记录。整改完成报业主(监理)工程师消号,同时将处理记录上报总工办登记备案。不能处理的按规定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七条:工程资料与进度同歩收集整理,做到真实有效。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FS-QG-27817 编 号: G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G compa ny legal advisor man ageme nt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一、总则 1. 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 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 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 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

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 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 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 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 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 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 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 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 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法律顾问制度

法律顾问制度 第一节总则 第1条为加强经济合同管理,减少失误,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2条单位各部门及下属单位、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 第3条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搞好经济合同管理,对于单位经济活动的开展和经济利益的取得,都有积极的意义。各级领导干部、法人委托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切实执行本制度。各有关部门必须互相配合,共同努力,搞好单位以“重合同、守信誉”为核心的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第二节合同的签订 第4条签订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及有关规定。 第5条对外签订合同,除法定代表人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的代理人。代理人必须对本企业负责,对本职工作负责,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签约权。没有代理权限或超越代理权限均不得以单位名义对外签约,但经院务会成员特别授权并发给委托证明书的除外。 第6条签约人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认真了解对方当事人的情况。包括:对方单位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有否经营权、有否履约能力及其资信情况,对方签约人是否法定代表人或法人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做到既要考虑本方的经济效益,又要考虑对方的条件和实际能力,防止上当受骗,防止签订无效合同,确保所签合同有效、有利。 第7条签订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和“价廉物美、择优签约”的原则。 第8条签订合同,如涉及单位内部其他单位的,应事先在内部进行协商,统一平衡,然后签约。 第9条合同除即时结清外,一律采用书面形式,并必须采用统一的合同文本。 第10条合同对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文字表达要清楚、准确。 合同内容应注意的主要问题是: 1、部首部分,注意写明供需双方的全称、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 2、正文部分,注意:产品名称应具体写明牌号、商标、生产厂家、型号、规格、等级、花色、是否成套产品等;技术质量要求要明确、具体;数量要明确计量单位、计量方法、正负尾差、合理称差及自然损耗率等;运输方式及运费负责应具体明确;交(提)货期限、地点及验收方法应明确;价金必须执行现行的国家定价或国家指导价、市场调节价;违约责任有法定违约金的按规定写明,法律没规定或规定不具体的,应具体写明约定的违约金数额、比例及计算方法。 3、结尾部分,注意:双方都必须使用合格的印章——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不得使用财务章或业务章等不合格印章;注明合同有效期限。 第11条签订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我住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协议合同由我方所在区、县人民法院管辖。 第12条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货为主,并坚持经销定进原则;付款尽可能采用托收承付,如需预付货款或定金按二百一十九条规定办理。 签订购货合同应以现款为主,不准赊销;确需赊销或代销的,赊销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由下属单位、企业经理审批,20万元至50万元的由总会计师和主管副院务会成员(院务会成员助理)审批,50万元以上的由院务会成员审批。 第13条任何人对外签订合同,都必须以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为宗旨,决不允许在签订经济合同时假公济私、损公肥私、谋取私利,违者依法严惩。 第三节合同的审查批准 第14条合同的正式签订前,必须按规定上报领导审查批准后,方能正式签订。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法律顾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县委办公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县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实施意见》,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XX局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参与行政管理,受局党组或局长委托处理法律事务。 第三条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坚持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忠于事实和法律,维护公共利益。 第四条法律顾问在XX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XX的要求和委托,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行政措施、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三)协助XX在对外交往和重大经济项目谈判中涉及的重要法律问题提供咨询、论证意见,必要时根据XX要求参与谈判、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事务文书。 (四)协助处理重大涉法案件和重大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起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法律意见书; (五)接受XX委托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诉讼、仲裁活动,维护XX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XX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XX进行有关法律知识辅导或培训;

(七)为XX提供统计执法检查及立案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方面的法律咨询服务; (八)参与处理涉及XX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及其他重大纠纷; (九)向XX及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信息,就XX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 (十)承办XX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 XX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甲方要求参加与法律事务有关的会议; (二)在履行职责时,可以独立发表咨询意见和提出建议,不受任何单位或个人的干涉; (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按照有关程序阅读、摘录、复制与履行职责相关的公开文件和公共信息资料; (四)为履行职责需要,可提出调研、考察的要求。 第六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乙方开展法律顾问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二)为乙方办理法律事务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三)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顾问费用。 第七条 XX法律顾问应当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公职律师资格。XX法律顾问由XX直接聘任。 第八条 XX法律顾问参与XX决策、社会经济管理事务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对其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XX及其科室应当采纳;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医院制度上墙内容汇总

抢救室工作制度 一、抢救工作制度必须有周密、健全的组织分工,有科主任-护士长负责和指 挥参加抢救的工作人员,应有高度的责任感,全力以赴,紧密配合,遇重 大抢救应根据病情,提出抢救方案并报院领导,凡涉及法律纠纷,要报告有关部门。 二、抢救器材及药品要力齐全完备,定人保管,定位放置,定量储存,用后随 时补充,值班人员必须熟练掌握各种器械、仪器性能及使用方法,作到常备不懈,抢救室物品一般不外借,以保证应急即使用。 三、参加抢救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听从指挥,根据病情按疾病的抢救程序及 时给予必要的抢救措施;如吸氧、吸痰,测血压建立静脉通道,人工呼吸、胸外心脏按摩、配血、止血等。 四、严密观察病情的变化,详细做好抢救纪录,并注明抢救时间,对病情复杂、 疑难病例立即请上级医师协助诊治会诊。 治疗室工作制度 一、进入治疗室护士必须穿衣帽整齐、戴口罩,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到一人一针一管。 二、进行各项治疗操作时,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及查对制度,注射青霉素、动物血清、碘剂等药物前应询问过敏史,按规定做过敏试验。 三、器械、药品应分类定位放置,标签明显,字迹清楚。 四、室内应分无菌区、清洁区、污染区。无菌物品与非无菌物品。应分别放置;对传染病人用过的器械、敷料及时消毒处理;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后,按要求毁形消毒处理。 五、持物钳(镊)、浸泡容器、敷料罐等每周高压消毒2次。浸泡无菌钳消毒液平面保持在无菌轴节以上2-3CM处。 六、定期检查各种治疗包及无菌物品的失效期,失效者重新消毒、灭菌。 七、室内保持清洁。每天湿式清扫及通风,物体表面按时进行消毒,每日空气消毒2次,每周彻底消毒1次,并及时登记签名;每月进行空气细菌培养,报告单留存备查。

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某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县委、县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共**市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中共**县委关于推进依法治县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县法律顾问团,由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县司法局和法律顾问组成,负责处理县委、县政府法律事务。 法律顾问由县级党政机关内部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和外聘法学专家、律师组成。县委、县政府办公室法规工作机构和县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发挥法律顾问作用,法律顾问以个人名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第三条**县法律顾问团设团长、副团长各一名,团长由县司法局局长兼任、副团长由县司法局副局长兼任,负责领导**县法律顾问团工作,组织、协调、处理**县法律顾问团重要工作。 第四条**县法律顾问团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律顾问管理办公室)设在县司法局,具体承担法律顾问的遴选、联络、协调、考核、奖惩等工作。 第五条**县法律顾问团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一)为重大决策、重大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县委、县政府起草或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从法 - 1 -

律方面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三)参与重大合作项目的治谈,协助起草、修改重要的法律文书或者以党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处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法律事务; (六)根据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服务、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七)参与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有关法治理论和法律实践学习活动的宣讲等工作; (八)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六条党政机关内部人员担任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公务员身份,在党政机关担任公职并专门从事法律事务2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近3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未受过党纪政务处分; (四)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五)县委、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 2 -

中国建筑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中国建筑公司管理规章制度

内控管理制度(工程管理、商务合约、法务管理) (2010版) 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

工程管理、商务合约、法务管理 分册目录 第一篇:工程管理 1、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工程质量与技术管理办法…… 2、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3、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工期控制管理办法……………… 4、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项目策划管理办法…………… 5、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6、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施工组织设计管理办法………… 7、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机械设备管理办法…………… 8、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材料管理办法…………………… 9、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采购中心执行方案……………… 第二篇:商务合约、法务管理 1、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项目经济技术责任状实施办法…… 2、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以局名义开展授权管理办法………… 3、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项目成本管理办法…………………… 4、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5、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预结算与索赔管理办法 6、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供方管理办法………………… 7、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分承包招标工作流程………………… 8、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联营项目管理办法…………………… 9、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法务管理办法…………………… 10、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清欠管理办法……………………

中建五局宁波分公司 工程质量与技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各项工程质量管理制度,全面提升分公司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实现工程质量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编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及各施工项目的工程质量与技术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规定的要求,是分公司工程质量与技术管理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第二章质量方针 第五条公司的管理方针是:规则无上,做守法公司;追求无限,创精品工程;地球无双,建绿色家园;生命无价,圆健康人生。其中“追求无限,创精品工程”为质量方针。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公司法律顾问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主体,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规范,为依法调整本公司对内、对外的各种关系,使公司的行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休的要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的发展,制定本工作制度。 2.公司设立法律顾问岗位,作为公司的专职法律工作人员,直接接受公司总经理领导,负责整个公司的法律工作,指导公司各部门的涉及法律的业务工作,并根据总经理的授要或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的从法律角度对各部门的工作行使监督、审核权。 3.法律顾问根据公司的发展形势和实际工作的需要参与制定与法律有关的规章制度,由总经理批准发布后实施,各部门应予以贯彻执行。 二、工作方式。 1.接受公司总经理的指示或根据公司的有关规定直接处理本岗位业务工作范围内的各种具体事务。 2.接受公司总经理或各部门的法律咨询,经解答、建议、指导的方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意见,使公司的各项工作合乎法律的要求。 三、工作内容 1.代理公司参加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纠纷的诉讼、

调解和仲裁等活动。 2.从法律角度参与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条例的制定等内部管理活动。 3.参与公司的重要经营活动: a.根据指示或需要,直接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 b.草拟、审查、修改公司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c.根据公司的发展情况,参与公司的有关收购、参股、兼并等资产运作活动。 4.参与处理公司与工商、物价、税务等政府部门的其他有关涉及法律的事务。 5.在公司内部开展法律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干部员工的法制观念,增强公司整体的法律素质。 6.协助管理部门处理公司内部各种违法乱案件。 四、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的原则 防患于未然,防止违法事件的发生,发现问题则及时处理,尽量减少争议和纠纷。 2.指导为主的原则。 除需直接自行办理的工作外,对其他部门的工作以提供法律意见为主,不代办包办。 3.法制原则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办事,维护公

综合部上墙制度

贵州侗乡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组织架构

董事长岗位职责: (1) 主持董事会的工作,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作出决议. (1)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组织讨论和决定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方针、年度计划、财务预算、投资及日常经营工作的重大事项; (2)审核公司机构调整和重大管理制度改革方案,提交董事会审核、审批; (3)检查董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4)提议公司总经理和其它高层人员的聘用、升级、薪酬及解聘,并报董事会批准和备案; (5)根据总经理的提议,审核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的聘任、薪酬和解聘; (6)审核总经理提出的各项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 (7)对公司总经理和高层人员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控; (8)定期审阅公司的财务报表和其它重要报表,按规定对公司的重大财务支出和资金事项进行审核、审批; (9)签署公司的出资证明书、投资合同书及其它重大合同书、报表与重要文件、资料;签署批准公司招、解聘中级管理人员和高级技术人员; (10)在日常工作中对公司的重要业务活动给予指导和监控; (11)行使法定代表职权; 监事会岗位职责: (1)监事会是公司执行监督业务的常设机构,主要对董事长、董事、董事会及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实行监督,向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2)监事有权了解公司决策、经营情况;有权检查公司财务、账簿和文件,要求董事及公司有关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3)监事有权出席监事会会议、股东大会,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 (4)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董事会和经理予以纠正; (6)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乡镇法律顾问制度

维古乡法律顾问制度 为了提高乡机关依法行政及企事业单位依法办事的水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乡法律工作者受乡综治办的指派,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乡企事业单位,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法律顾问工作的重点是协助聘请方依法管理、依法经营、依法办事。 第二条,聘请法律顾问,由聘请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乡综治办提出,并提供有关证件和基本情况;乡综治办接到聘请后,根据聘请方的情况和本所的情况,决定是否应聘。乡综治办决定应聘的,应当指派一至两名乡乡法律工作者担任法律顾问;聘请方对法律顾问有指名要求的,应尽可能予以满足。 乡综治办独自应聘有困难的,可以商请县司法局联合应聘。 第三条,乡综治办与聘请方应当协商订立法律顾问聘应合同。聘应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聘应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名称,法律顾问的人数和姓名; (二)法律顾问的具体任务、职责范围和工作方式; (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法律顾问报酬数额及给付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合同生效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担任乡人民政府及其各行政管理部门、村民委员会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 (一)就较重大的行政、经济决策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拟定从法律角度提出修改、补充建议; (三)协助修改、审查经济合同、协议、章程等重要法律事务文书; (四)参与处理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经济、行政纠纷和其他较重大的纠纷; (五)代理参加行政、经济案件的调解、仲裁和诉讼活动; (六)协助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七)提供有关法律、法规资料和信息,对依法行政、建章立制方面的问题提出建议; (八)受托办理的其他法律服务业务。 第五条,担任乡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作组织以及公民的法律顾问,办理下列法律服务业务:(一)参与生产、经营活动决策,就其中较重大的问题进行法律论证,提供法律意见; (二)协助起草、审查、订立经济合同等法律事务文书,代

建筑公司规章制度

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 电话(传真): 薪酬制度 [2018]001号 为建立健全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制度,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部分总则 一、宗旨 制定本制度的宗旨是:提高公司管理水平,提升公司的市场竞争力,实现公司效益和员工利益的统一和协调发展。 二、原则 本制度的制订和实施基于以下原则 (1)实行岗位聘任制:员工工资的确定以其所被聘任的岗位为基础。 (2)贵任制的实施:办公室、财务室、工程管理部、经营部、招标部、造价咨询部实行部门负责人责任制;监理项目部及代建项目部隶属于工程管理部,监理项目部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责任制。 (3)建立激励机制:构造工资级差,激励员工勤奋学习,主动工作,杜绝质量安全隐患,维护公司声誉。 (4)策顾效率和公平:既要考虑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也必须建立人员待岗和淘汰机制。

三、适用范围 (1)与公司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的员工。 (2)临时聘请的员工 (3)其他的公司实际工作的员工。 第二部分工资构成 一、工资构成 员工工资结构包括五个部分: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或业务抽成、证件补 贴工龄补贴。 (1)基本工资:所有员工基本工资均为1850元/月。 (2)岗位津贴或业务抽成:根据员工被聘任的岗位或是取得的业务,套用不同的岗位工资或是根据员工完成业务量计算相应的抽成(详见附件2-4) (3)证件职称补贴:根据员工所取得的证件,套用不同的补贴标准,从事于所取得证件相对应的岗位时,不予发放补贴(详见附件1)。 (4)公司工龄补贴:根据员工转正之日起在本司连续工作的年限计算,工龄每年补贴100元,所有新老员工之前有相应的工龄按本次标准调整执行。 第三部分工资的计算与支付 一、工资计算期为每个月的月初至月底,员工按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工资每月的工资于下月10日前支付,如遇支付工资日为休假日时,则延后一个工作日发放工资。 二、请假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正常的公休假、产假、护产假、婚假,丧假视为正常出勤,超过规定时问按事假处理。 2、事假、病假、旷工 薪资计算公式 公司本部各部门计算公式为:全部薪金所得÷22×实际请假天数。 项目部计算公式为:全部薪金所得÷26×实际请假天数。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重庆市政府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以及市政府各部门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应当重视法律顾问作用的发挥,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和规范,并具体承办市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具体承办本区县(自治县)、本部门政府法律顾问的聘请、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行端正、勤勉敬业、责任心强; (二)热心服务于社会公共事务,有必要的时间和相应的精力履行职责; (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并具有较好的法学理论素养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 (四)具有10年以上法律从业经验,在所从事的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公信度; (五)具有法律执业资格。

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聘请法律顾问,由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报本级政府审定。 市政府各部门聘请法律顾问,由部门法制机构拟定建议人选,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 法律顾问人选确定后,应当与其本人或其所在单位签订聘用合同。 第七条市或区县(自治县)政府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8名,市政府各部门的法律顾问原则上不超过3名。 市和区县(自治县)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原则上与本届政府的任期一致。期满后,双方愿意的,可以续聘。 第八条政府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在聘用单位不占用编制,不具有行政职务,不行使行政权力。 第九条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循尽责、敬业、高效的原则,履行以下职责: (一)为政府重大决策、行政行为、合同行为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就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处罚、仲裁等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 (三)参与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论证; (四)受托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建议或意见; (五)受托办理政府其他涉法事务。 法律顾问的具体工作职责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约定。 第十条政府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合同约定获取报酬;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发布单位】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国务院国资委令第6号 【发布日期】2004-05-11 【生效日期】2004-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6号)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第18次主任办公会议 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 二OO四年五月十一日 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保障企 业法律顾问依法执业,促进企业依法经营,进一步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依法维护 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 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四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指导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 上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本办法对下级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的企业法 律顾问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防范风险的法律机制,建立健全企业法律 顾问制度。 第六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激励、约束机制。 第二章企业法律顾问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法律顾问,是指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专门 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 第八条企业法律顾问执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须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统一考试,成绩合格后取得。 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管理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负责。条件成熟的,应当委托企业法律顾问的协会组织具体办理。 第九条企业应当支持职工学习和掌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鼓励具备条件的人员 参加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 企业应当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提高企业法律顾问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 第十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 (二)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四)以事前防范法律风险和事中法律控制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 第十一条企业法律顾问享有下列权利: (一)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二)对损害企业合法权益、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三)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询问企业有关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授予的其他权利。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全集

建筑企业管理制度全集 企业管理制度 一目的 建立完整全面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规范人事管理。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三职责 本规定由行政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执行。 四正文 1 总则 本规定包括劳动用工、员工管理两个部分,其中劳动用工包括招聘、试用、转正、劳动合同签订、待岗、解职部分。员工管理包括职务任免、工作守则、交卸手续、给假、奖惩、终止、解除劳动合同部分。 本规定依据公司管理制度和国家有关法律条款制定。 本公司员工的招聘、报到、试用、职务任免、解职、交卸、给假、奖惩等事项,除公司章程和国家有关法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理。

公司除董事、监事外,自总经理至以下工作人员,均称为公司员工,并依工作性质分管理岗位、生产岗位、技术岗位等序列。 管理岗位分为: --- 经理、副经理 --- 主管(一级主管、二级主管、三级主管) --- 科员 生产岗位分为: --- 车间主任 --- 主管 --- 班组长 --- 员工 技术岗位分为: --- 主任工程师 --- 工程师 --- 助理工程师 --- 技术员 公司除正式员工外,因发展或工作需要,可聘请顾问或特约人员,雇用季节性临时工或包工。其管理办法以聘约或合同为准。 本公司各级员工,均应遵守本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及本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及通告、办法。 2劳动用工 本公司聘用各级员工,均以思想、学识、品德、能力、经验、体格等适合于所任职务或岗位工作为原则,招聘、试用、转正、劳动合同签订、待岗的具体操作方法遵照公司《员工招聘制度》。

解职 2.2.1 公司员工的解职分为自然解职、退休、辞职、停职、资遣、免职、终止和解除劳动关系八种。 2.2.2 本公司员工死亡的为自然解职。 2.2.3 本公司员工退休给予退休金,依照国家相关规定由社会统筹保险处发放。 2.2.4 本公司员工自请辞职者,应于请辞日30日前以书面形式申请核准。在未核准前不得离职,擅自离职者以旷工论处。 2.2.5 本公司员工停职分为“自请停职”及“命令停职”二种。 2.2.5.1 员工因患病需长时间治疗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离岗,超出病假、事假规定范围的,经总经理同意,可自请停职(停职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停职期间不发放任何薪资和福利费用,各类保险中单位应交部分、个人应交部分全由员工个人负责。 2.2.5.2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命令停职: --- 因病延长的假期超过三个月者。 ---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 2.2.6 自请停职和命令停职,如遇下列情况,酌情予以处理: --- 自请停职者,停职日期结束15个工作日内未申请复职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 因病停职者,自停职日起六个月内未能病愈申请复职者,予以解除劳动关系。 --- 触犯法律嫌疑重大而被羁押或提起公诉者,经判决为有期徒刑以上者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但侦查处分不起诉或判决无罪者,可予复职。 2.2.7 违犯公司规章,经查证属实,由公司做出处理规定,经公司工会委员会(组)讨论通过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者,予以免职或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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