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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应急处置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1、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的处置

包括有明显的自杀观念,或既往有自杀行为者,可能出现自伤或自杀行为者;已经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伤害者。

获知患者出现上述行为之一时,精防人员应当立即协助家属联系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及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由家属和(或)民警协助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有抢救能力的医院进行紧急处置,如系服药自杀,应当将药瓶等线索资料一同带至医院,协助判断所用药物名称及剂量。

2、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处置

发现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精防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立刻通知公安民警,并协助其进行处置。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放绿色通道,协助民警、家属或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留观或住院。必要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派出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前往现场进行快速药物干预等应急医疗处置。

3、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的处置

得知患者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时,精防人员在进行言语安抚等一般处置的同时,应当立即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医疗处置。必要时,协助家属(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留观或住院。

4、与精神疾病药物相关的急性不良反应的处置

发现患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科医师,在精神科医师指导下进行相关处置或转诊至精神卫

生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二、常用处置措施

1、心理危机干预

根据现场情形判断现场人员的安全性,如果现场人员安全没有保障时,应当退至安全地带尽快寻求其他人员的帮助。处置时应当与患者保持一定的距离,观察好安全撤离路线。使用安抚性言语,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和愤怒情绪;避免给患者过度地刺激,尊重、认可患者的感受;同时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紧张、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

2、保护性约束

保护性约束是为及时控制和制止危害行为发生或者升级,而对患者实施的保护性措施。当患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时,精防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协助民警使用有效的保护性约束手段对患者进行约束,对其所持危险物品及时全部搜缴、登记、暂存,将患者限制于相对安全的场所。

3、快速药物干预

精神科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采用以下药物进行紧急干预。氟哌啶醇肌肉注射,可联合异丙嗪注射,必要时可重复使用;或氯硝西泮肌肉注射,必要时可考虑重复使用;或齐拉西酮注射;或奥氮平口崩片口服。用药后,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

4、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对症处理

根据药物不良反应的具体表现采取对症处理,如出现急性肌张力障碍可用抗胆碱能药物治疗,静坐不能可降低药物剂量或使用β受体拮抗剂,急性激越可使用抗焦虑药物缓解。

三、处置记录

对患者实施应急处置前或应急处置过程中,参加处置人员应当与患者家属(监护人)签署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处置知情同意书。患者家属(监护人)无法及时赶到现场时,应当由现场履行公务的民警或其他工作人员签字证实。

执行应急处置任务的精防人员或精神卫生专业人员,应当在应急处置完成后24小时内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记录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交本级精防机构,一份留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份留应急医疗处置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处置记录。

对未建档的患者,由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在确诊后的5个工作日内登记建档,并录入信息系统。对已建档但未纳入管理的患者,在征得本人和(或)监护人同意后纳入社区管理,符合规定情形的患者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年版)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

关于印发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年版)的通知 国卫疾控发〔2018〕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为贯彻落实《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适应精神卫生工作发展需要,结合《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对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的有关要求,我委组织编制了《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年版)》。现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官网下载),请遵照执行。原卫生部发布的《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卫疾控发〔2012〕20号)同时废止。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5月28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年版)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 (2018年版)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 本规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

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由网格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派出所民警、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属、志愿者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通报重点工作情况。综合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熟悉各自联系方式,及时保持沟通,协同随访患者,共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交换患者信息,全面了解辖区在册患者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工作中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避免将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1.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与当地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负责辖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统筹辖区精神卫生资源,对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组织开展对口帮扶。对辖区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复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技术指导组,负责技术指导、疑难患者诊治、质量控制和培训等。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医疗处置预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医疗处置预案 为有效治疗和管理精神障碍患者,依据《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制定社区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医疗处置预案。 一、前期准备 (一)建立医院应急医疗处置小组(详见附件)。 (二)确定在管的高风险愚者。 每月更新在管的高风险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名单。高风险患者包括: 1.危险性评估1-5级的患者; 2.与公安派出所交换的肇事肇祸患者; 3.病情评估不稳定患者或基本稳定患者; 4.有严重精神药物治疗不良反应的患者,或伴发有严重躯体疾病的患者; 5.无监护人或监护人监护能力不足的独自居住的患者,通过由系统分转到社区的发病报告患者; 6.其他有理由认为需重点看护的患者。 (三)组织应急医疗处置培训。 医院每年组织进行一次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医疗处置业务学习,掌握指征,熟悉流程,强化安全防范意识。每2年进行一次严重精神障碍应急医疗处置演练。参加培训和演练的人员包括应急医疗小组(个案管理小组)所有人员,以及患者本人或家属,社区的其他工作人员。 (四)随时保持小组的通讯联系。 医院医疗处置小组(个案管理小组)成员保持通讯联系,尤其是与公安派出所的片区民警保持通讯联系,并定期检查通讯是否迎畅。

二.处置流程 (一)发现患者。 医院精防人员发现可能需要采取应急医疗处置的患者有以下途径: 1.医院精防人员在随访在管患者过程中发现; 2.由在管愚者或患者家属主动向医院精防人员报告; 3.由患者邻居或所在单位同事向医院精防人员报告; 4.由个案管理小组成员向医院精防人员报告; 5.由其他人向医院精防人员报告。 在发现患者后,医院精防人员应尽快赶赴患者所在地。 (二)查明身份。 医院精防人员发现可能需要采取应急医疗处置的患者要迅速查明其身份。查明是否是在管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是否为所确定的高风险患者。如果为非在管患者,要查明是常住患者,还是非常住患者。有无监护人,有无近亲属,有无单位。是否是流浪乞讨人员。 (三)分清类别。 医院精防人员还要确定是自愿接受应急医疗处置,还是非自大愿接受应急医疗处置。 非自大愿接受应急医疗处置情形:在管或非在管患者具有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具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危险。 (四)处置指征。 医院精防人员判断所发现的患者是否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指征有: 1.精神障碍病情复发或加重;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预案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急处置预案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处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指导和规范精神障碍患者监管、治疗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对社会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精神障碍患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工作原则 预防和处置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行为应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属地管理、提前介入、积极治疗、动态管控和常态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公安部门开展的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和卫生部门开展的社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项目,建立政府牵头,公安、卫生、民政、财政、劳动保障、残联等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二、管理对象 我镇辖区内实有人口中各类有肇事肇祸行为及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也包括发病时丧失自制力或丧失自身行为控制力,导致危害公共安全和自身安全行为的其他精神障碍患者。 三、组织体系 (一)镇政府成立精神卫生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综治办,综治办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各村(居)委会成立关爱帮扶小组,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组员为卫生院医生、社区民警、社区工作人员。 四、部门职责

综治办:在镇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突发精神卫生事件处置和指导社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及时掌握并共同界定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倾向的不稳定因素,督促相关村(社区)或单位协助做好精神障碍患者监管和运送工作。 派出所:负责采取强制和半强制措施,在关爱帮扶小组的配合下,制服有肇事肇祸倾向或正在肇事肇祸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并协助送往医院。 民政办:负责联系各精神专科医院并办理相关入院手续,协助解决相关治疗费用等。 村(社区):摸排有肇事肇祸倾向的重点病人,确定或调整监控对象;建立监管组织,落实监护人员,明确责任;联系卫生院医生,走访病人家庭,掌握病情动态;确定待送病人,做好亲属工作,必要时获取书面委托;组织力量,做好送医院工作。 卫生院:及时走访有肇事肇祸倾向重点病人家庭,掌握病情动态,调整用药量,提出是否送医院治疗意见,联系上级相关医院,落实床位,做好病人亲属的劝送工作。 五、突发事件防控与报告 (一)监控 建立镇、村(社区)、家庭三级监控网络。镇一级以综治办、民政办、卫生院、派出所为主,掌控有肇事肇祸倾向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村一级以社区干部或党员为主,按照就近监控、逐个监控的原则,三人以上一组对有肇事肇祸倾向的精神障碍患者进行监控;家庭一级以落实监护责任为主,保护严重精神障碍患者,避免患者自伤,预防和制止患者危害他人及社会,及时向村(社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服务规范-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中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 二、服务内容 (一)患者信息管理 在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纳入管理时,需由家属提供或者直接转自原承担治疗任务的专业医疗卫生机构的疾病诊疗相关信息,同时为患者进行一次全面评估,为其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并按照要求填写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个人信息补充表。 (二)随访评估 对应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每年至少随访 4 次,每次随访应对患者进行危险性评估;检查患者的精神状况,包括感觉、知觉、思维、情感和意志行为、自知力等;问询和评估患者的躯体疾病、社会功能情况、用药情况及各项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其中,危(wei)险性评估分为 6 级。 0 级:无符合以下 1-5 级中的任何行为。 1 级:口头威胁,喊叫,但没有打砸行为。 2 级:打砸行为,局限在家里,针对财物,能被劝说制止。 3 级:明显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不能接受劝说而住手。 4 级:持续的打砸行为,不分场合,针对财物或者人,不能接受劝说而住手 ( 包 括自伤、自杀)。 5 级:持械针对人的任何暴力行为,或者纵火、爆炸等行为,无论在家里还是公共场合。 (三)分类干预 根据患者的危(wei)险性评估分级、社会功能状况、精神症状评估、自知力判断,

以及患者是否存在药物不良反应或者躯体疾病情况对患者进行分类干预。 1.病情不稳定患者。若危(wei)险性为 3~5 级或者精神症状明显、自知力缺乏、有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或者严重躯体疾病,对症处理后即将转诊到上级医院。必要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2 周内了解其治疗情况。对于未能住院或者转诊的患者,联系精神专科医师进行相应处置,并在居委会人员、民警的共同协助下, 2 周内随访。 2.病情基本稳定患者。若危(wei)险性为 1~2 级,或者精神症状、自知力、社会功能状况至少有一方面较差,首先应判断是病情波动或者药物疗效不佳,还是伴有药物不良反应或者躯体症状恶化,分别采取在规定剂量范围内调整现用药物剂量和查找原因对症治疗的措施, 2 周时随访,若处理后病情趋于稳定者,可维持目前治疗方案, 3 个月时随访;未达到稳定者,应请精神专科医师进行技术指导, 1 个月时随访。 3.病情稳定患者。若危(wei)险性为 0 级,且精神症状基本消失,自知力基本恢复,社会功能处于普通或者良好,无严重药物不良反应,躯体疾病稳定,无其他异常,继续执行上级医院制定的治疗方案, 3 个月时随访。 4.每次随访根据患者病情的操纵情况,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生活技能训练等方面的康复指导,对家属提供心理支持和匡助。 (四)健康体检 在患者病情许可的情况下,征得监护人与(或者)患者本人允许后,每年进行1 次健康检查,可与随访相结合。内容包括普通体格检查、血压、体重、血常规(含白细胞分类)、转氨酶、血糖、心电图。 三、服务流程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处置预案

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处置预案 为营造和谐社会,做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工作,针对突发重性精神疾病,或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病情急剧变化,已经出现或可能出现对自身的伤害自杀、自伤行为,或者对他人造成伤害、对财物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等危害社会行为;或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不立即进行医疗处置、及时采取干预措施,就会发生伤害和损失以及加重伤害和损失程度等情况,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医疗应急处置措施,为此根据国家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规范,特制订我院重性精神疾病管理应急处置预案,具体如下:; 一、内容 一应急事件指征 1、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 危险性评估在3级及以上,已经或可能对他人造成人身伤害、对财物和公共安全造成损失的患者; 2、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患者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 1有明显的自杀观念,可能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 2已经出现有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人身伤害; 3有扩大性自伤或者自杀的言语、企图或行为,对他人可能或已经造成人身伤害; 3、急性的或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 包括急性药物中毒自杀或误服,或者长期服药过程中出现的需及时处理的严重药物不良反应; 二知情同意; 在精神科专科医师对患者实施应急医疗处置之前,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应在重性精神疾病应急医疗处置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知情同意书不能及时送达患者家属或者监护人时,由在现场履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公务人员签字证实; 三处置原则 1、合理:应急医疗处置判断要准确,方法要恰当,严格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 2、及时:工作人员应该及时赶到现场,采取干预措施,尽可能缩短造成伤害和损失的时间; 3、安全:采取的一切处置措施,均旨在保护患者、家属、周围人群以及实施应急医疗处置的医疗人员的人身安全;保护公共和私人财物;必要时应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四处置前准备 1、人员准备 1建立应急医疗处置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第一篇: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年版)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应急处置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及应急处置 一、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1、伤害自身行为或危险的处置 包括有明显的自杀观念,或既往有自杀行为者,可能出现自伤或自杀行为者;已经出现自伤或者自杀行为,对自身造成伤害者。 获知患者出现上述行为之一时,精防人员应当立即协助家属联系公安机关、村(居)民委员会及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由家属和(或)民警协助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或有抢救能力的医院进行紧急处置,如系服药自杀,应当将药瓶等线索资料一同带至医院,协助判断所用药物名称及剂量。 2、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的处置 发现患者有危害公共安全或他人安全的行为或危险时,精防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应当立刻通知公安民警,并协助其进行处置。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开放绿色通道,协助民警、家属或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留观或住院。必要时,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可派出精神科医师和护士前往现场进行快速药物干预等应急医疗处置。 3、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的处置 得知患者病情复发且精神状况明显恶化时,精防人员在进行言语安抚等一般处置的同时,应当立即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医疗处置。必要时,协助家属(监护人)将患者送至精神卫生医疗机构门急诊留观或住院。 4、与精神疾病药物相关的急性不良反应的处置 发现患者出现急性或严重药物不良反应时,精防人员应当及时联系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精神科医师,在精神科医师指导下进行相关处置或转诊至精神卫

生医疗机构进行处置。 二、常用处置措施 1、心理危机干预 根据现场情形判断现场人员的安全性,如果现场人员安全没有保障时,应当退至安全地带尽快寻求其他人员的帮助。处置时应当与患者保持一定的距离,观察好安全撤离路线。使用安抚性言语,缓解患者紧张、恐惧和愤怒情绪;避免给患者过度地刺激,尊重、认可患者的感受;同时对现场其他人的焦虑、紧张、恐惧情绪给予必要的安慰性疏导。 2、保护性约束 保护性约束是为及时控制和制止危害行为发生或者升级,而对患者实施的保护性措施。当患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人身安全时,精防人员或其他相关人员协助民警使用有效的保护性约束手段对患者进行约束,对其所持危险物品及时全部搜缴、登记、暂存,将患者限制于相对安全的场所。 3、快速药物干预 精神科医师可根据患者病情采用以下药物进行紧急干预。氟哌啶醇肌肉注射,可联合异丙嗪注射,必要时可重复使用;或氯硝西泮肌肉注射,必要时可考虑重复使用;或齐拉西酮注射;或奥氮平口崩片口服。用药后,注意观察药物不良反应。 4、急性药物不良反应对症处理 根据药物不良反应的具体表现采取对症处理,如出现急性肌张力障碍可用抗胆碱能药物治疗,静坐不能可降低药物剂量或使用β受体拮抗剂,急性激越可使用抗焦虑药物缓解。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各项工作制度(五篇)

附件1: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工作制度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工作竞争激烈、生活压力增加、不同阶层利益格局变化,精神疾病越来越受到关注,也为精神卫生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切实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工作的领导 按照《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规范》的要求,通过家属自报、社区报告、精神卫生中心和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反馈等渠道,掌握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线索,采取逐一摸排的方式,排查确认后,建立详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档案。 二、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访视评估工作

严格按照《管理服务规范》的要求,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随访工作。精神卫生服务人员应定期与患者接触,了解患者近期情况,特别是患者的生活自理能力、疾病状况、药物治疗情况、药物副反应,并及时进行患者危险行为评估。对危险性评估较高者,应迅速按照服务流程逐级处理,同时加强防范。 三、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治疗管理 对已确诊为重性疾病疾病的患者,特别是有危险行为的患者,协助民政部门送往精神卫生机构住院治疗;对处于稳定期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应制定院外康复计划,由卫生院定期随访。

附件2: 严重精神障碍排查工作制度 排查人员在接受培训的基础上,必须掌握摸底调查的目的、任务、要求、疾病的识别与确定、统计报告方法等。 通过乡村医生报告、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及公安、民政、社区报告、家属自报、精神卫生专业防治机构反馈等渠道,全面细致排查,既要掌握现有资料(医疗机构提供的数据)中的病人,更要发现资料外的精神疾患人员,全面掌握本辖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的详细情况。 1 、开展培训。组织对全体乡医进行培训,主要明确排查对象、危险性评估方法和标准、工作流程等,以保证排查行动的质量。 2 、发现线索。由卫生院依托村(居)委会及乡村医生,采 取分村包干等方法,逐村入户排查。按照《行为异常人员线索调查问题清单》进行调查,当知情人回答有人符合任何一条中任何一点症状时,应当进一步了解该人的姓名、性别、住址等

重性精神疾病工作制度守则及规程

榕右乡严重精神障碍相关工作制度及工作流程 一、经费使用及管理制度 1.重性精神病管理工作列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考核评估后下拨相应的经费,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逐步增加工作经费. 2.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经费按照中央补助地方卫生事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04〕24号执行,专款专用. 二、信息管理制度 1.所有登记在管病人均需要录入我市“区域卫生信息平台”,有专人负责信息管理 系统的管理工作,承担信息安全和保密责任.未经授权同意,不得透露患者信息. 2.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妥善保存每位病人的档案资料电子档案、纸质档案、包 括个人信息补充表、随访表、体检表、知情同意书等以备查检. 三、管理工作制度 一建立网络 建立镇街道和村居委会三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网络,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为区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和指导机构区级精防机构,配备专职精神卫生人员;各镇街道社区卫生 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为实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个单位配备兼 职精神卫生医务人员1~2人. 二职责分工 1.精防机构主要职责:

①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起草有关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的实施方案等文件;协助相关部门建立区域内精神疾病社区康复网络;开展精神疾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宣传. ②接受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帮助,协调上级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对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的信息传递和管理治疗工作. ③协助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解决重性精神病康复管理工作中的政策支持、部门配合;参与对重性精神病患者康复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和督导. ④承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镇街道相关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和管理培训,开展培训效果评估. ⑤制定管理工作方案,开展工作效果评估;定期统计、分析、评估和报告患者管理的相关数据和工作信息,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完成年度工作报表和全区精神卫生工作情况分析报告. ⑥承担区卫生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2.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主要职责 ①落实精防管理人员,开展针对性培训,并指导到位. ②大力开展当地精神卫生知识普及工作. ③接受区精防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督导. ④对病情稳定的重性精神病人进行随访、个案管理. ⑤指导社区内病情稳定的重性精神病人康复训练. ⑥督促、管理当地重性精神病人规范服药,及早发现病情变化.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8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2018年版) 严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严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严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本规范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严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严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方案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同级政法部门协调,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率、服药率纳入当地平安建设的考核指标,提高患者救治管理水平.县级及乡镇(街道)卫生健康部门要与政法、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患者相关信息。 乡镇(街道)医疗卫生机构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建立由政法、卫生健康、公安、民政、司法行政、残联等单位参与的精神卫生综合管理小组,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由网格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精神疾病防治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精防人员)、派出所民警、民政干事、残疾人专职委员、家属、志愿者等组成的患者关爱帮扶小组,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例会,各部门根据工作实际通报重点工作情况。综合管理小组、关爱帮扶小组成员之间要加强协作,熟悉各自联系方式,及时保持沟通,协同随访患者,共同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筛查和登记,交换患者信息,全面了解辖区内在册患者和家庭的基本情况,解决患者管理、治疗、康复和生活中的难题,工作中注意保护患者个人隐私,避免将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1.2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职责 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辖区精神卫生工作规划和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会同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健全精神卫生服务体系。加强与当地财政等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负责辖区精神卫生信息系统的建设及维护.组织开展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督导、考核、评估及培训等.统筹辖区内精神卫生资源,对技术力量薄弱地区组织开展对口帮扶.对辖区内发生的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案(事)件,应当积极组织开展相关调查,并上报调查结果。成立由精神卫生预防、治疗、康

严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范

重精神障碍管理治疗工作规 (2018年版) 重精神障碍是指精神疾病症状重,导致患者社会适应等功能重损害、对自身健康状况或者客观现实不能完整认识,或者不能处理自身事务的精神障碍。为加强重精神障碍患者发现、治疗、管理、服务,促进患者康复、回归社会,充分发挥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精神卫生医疗机构(含精神专科医院和综合医院精神/心理科,下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治疗工作中的作用,明确各自职责、任务和工作流程,提高防治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国精神卫生法》《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 本规的服务对象为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六种重精神障碍的确诊患者。符合《中华人民国精神卫生法》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二项情形并经诊断、病情评估为重精神障碍患者,不限于上述六种疾病。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 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建立精神卫生工作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每年至少召开2次例会,研究制定辖区精神卫生政策和相关制度,统筹协调解决综合管理、救治救助、人才培养、机构运行、保障等问题,负责组织辖区精神卫生工作的开展与督导。探索建立精神卫生医疗机构、社区康复机构、社会组织和家庭相互支持的精神康复服务模式,完善医院康复和社区康复相衔接的服务机制。结合辖区实际建立“对口帮扶”等工作制度,在辖区组织开展精神卫生科普宣传、患者诊断复核、病情评估、调整治疗案等。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主动与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规范(2012年版) 重性精神疾病主要包括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情感)障碍、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等。发病时,患者丧失对疾病的自知力或者对行为的控制力,并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长期患病会严重损害患者的社会功能。根据《全国精神卫生工作体系发展指导纲要(2008-2015年)》和《精神卫生防治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范。 1.机构、职责及保障条件 1.1机构与职责 1.1.1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制度 精神卫生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国家级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机制,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主要职责为: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拟订精神卫生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向国务院提出建议;协调解决推进精神卫生工作发展的重大问题;讨论确定年度重点工作并协调落实;指导、督促、检查精神卫生各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的精神卫生工作领导与协调组织,负责协调本地区各部门精神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与督导。 1. 1. 2卫生行政部门 1.1. 2.1卫生部 负责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 (1)制订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并推动实施,建设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网络。 (2)加强与财政部等的沟通与协调,申请中央转移地方资金开展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 疗工作。 (3)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师资培训。 (4)组织开展全国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督导、考核与评估。 (5)建立重性精神疾病病例报告制度,建设国家重性精神疾病信息管理系统。 1.1. 2.2省(区、市)卫生行政部门 负责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主要职责为:(1)制订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计划,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2)设立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技术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精防机构、承担全省(区、市)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工作的组织实施任务。 (3)组织开展地市级、县级重性精神疾病管理治疗人员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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