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城乡规划的顺利实施,保护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辖区范围内因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需要补偿和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工作。

县自然资源局是本县集体土地征收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集体土地征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负责本县集体土地征收的管理、协调、指导、监督等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征地机构和相关部门实施集体土地征收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依法成立的征地机构是其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单位。

县发改、财政、住建、人社、监察、信访、公安、司法、工商质监、税务、民政、农林、水利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

工做好集体土地征收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本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根据地理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划分为11个区域(乡镇)。项目涉及乡镇征地补偿安置费的计算按所在区域标准执行。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组织本辖区相关部门在征地完成后,及时将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与现有土地情况进行登记,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六条县人民政府依法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被征地农民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愿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征收土地补偿费用的收入、支出、用途等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八条县自然资源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及城市建设规划,拟定征地范围,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拟征收土地的位置、范围、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

征收土地预公告有效期为2年。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由用地单位向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办理征收土地预公告的延期手续。

在土地征收预公告有效期限内,发改、住建、自然资源、质

监、工商、税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暂停办理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相关许可证照的审批手续。

第九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其他设施或者改变土地用途。违反规定的,在实施征收土地时不予补偿。

第十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应该及时会同乡镇(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征地机构确定具有相应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单位,协助开展内分测量、丈量登记等工作,并确保内分测量成果符合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成果资料提交标准。

第十一条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乡镇(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征地机构应当开展下列与征地拆迁补偿有关的前期工作:(一)拟征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等情况调查;

(二)拟征收土地上青苗、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等地上附着物的清点丈量(测量);

(三)拟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其它建(构)筑物的建设报批、住宅房屋拆迁涉及的补偿安置等情况的调查。

第十二条被拆迁人应当按要求向征地机构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准证件等证明材料,征地机构应当按规定对被拆迁房屋进行补偿认定。

被征拆人已取得用地、建房批准证件,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未按要求停止建设的,新建部分不予认定补偿。

被拆迁人新房已经建成,但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新房尚未完全装修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装修。未按要求停止装修的,新装修部分不予认定补偿。

第十三条项目用地批复后,涉及土地权属争议未解决,属于乡镇(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范围内的,由乡镇(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调处;跨乡镇的,由县调处办组织调处。短时间内难以调处确权且用地紧急的,在做好证据保全的前提下,可由乡镇(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协调先行让地施工或由乡镇(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征地机构与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共同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存征地补偿款,待调处完成后,按调处结果或最终的调处决定拨付征地补偿款。

第十四条项目用地实施供地前,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应当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资金一次性足额划入政府指定账户,所缴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资金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十五条乡镇(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征地机构将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含征地测绘成果)报经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县政府组织审核通过并完成补偿款支付后,县房屋和征地拆迁中心开展征地成本核算后报县自然资源局备案。

第十六条对办理有产权登记的房屋和建(构)筑物等不动产,被拆迁人在完成拆迁补偿后应当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产权证书。被拆迁人主动申请注销或变更登记存在困难的,可委托乡镇(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征地机构负责代为办理。

办理不动产变更登记的费用纳入项目征地成本。

第十七条乡镇(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积极推动项目用地范围内电力、电信、光缆、供水、供油、供气等管线的迁改工作,具体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与相关单位对接实施,迁改费用由项目前期推进单位另行支付。

第三章征收土地补偿安置

第十八条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补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部分构成,不包括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征收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第十九条各乡镇征收土地补偿费、连片青苗补偿费、零星种植青苗补偿费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按照本办法附件《马山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并移交土地的,可适当给予奖励。

奖励分两个区片进行,第一区片为白山镇新兴社区、中学社区、四达社区、西华社区、镇北社区、同富社区、合群社区、合作社区及白山镇内学村区域范围,第二区片为马山县域内,未列入第一区片的区域范围。

(一)第一区片奖励: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

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配合测量土地,测量成果公示无异议后15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农用地按26000元/亩给予奖励,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5000元/亩给予奖励;在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主动配合测量土地,测量成果公示无异议后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农用地按13000元/亩给予奖励,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2500元/亩给予奖励;在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配合测量土地,测量成果公示后30日内无异议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农用地按6500元/亩给予奖励,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按1250元/亩给予奖励;超过如上期限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二)第二区片奖励: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主动配合测量土地,测量成果公示无异议后15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第二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上浮20%给予奖励;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主动配合测量土地,测量成果公示无异议后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第二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上浮10%给予奖励;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配合测量土地,测量成果公示无异议后30日内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第二区片相应地类补偿标准上浮5%给予奖励;超过如上期限规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书》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因征地需要安置的,除按法律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外,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安排产业用地的方式进行安置(公路、铁路建设项目除外)。

(一)安排产业用地。按照被征收集体土地总面积的10%安排产业用地,产业用地上的房屋拆迁、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含管线迁移)、农转用、“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费用由县财政核定和支付。产业用地指标由县自然资源局安排。

(二)禁止将产业用地变相划分成私人宅基地分配到户。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出让、划拨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发改、自然资源、住建及乡镇政府不得为其办理商品房相关的立项、规划、预售等手续。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产业用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必须依法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户的代表同意,并持村民会议决议(附签名表)、乡镇审核意见等有关材料,且取得发改、住建部门申报建设项目的立项批文和规划定点批文,向县自然资源局提出建设用地的申请,经复核、审查合格后,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方可依法办理产业用地的登记手续。

(四)产业用地的开发利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后,可以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经营、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方式由投资商开发经营、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经营等方式进行。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给予协助和指导,报批相关费用由县人民政府承担。以划拨方式供地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按出让方式供地的,可采取定向出让方式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协议出让,按市场评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县财政,不予返还。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出租土地使用权方式由投资商开发经营的,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投资商签订租赁合同。如终止合同,地面建(构)筑物及其它附着物应按双方合同约定进行处置。采用划拨方式供地的产业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开发;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产业用地,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额上缴县财政,不予返还。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方式与投资商合作开发经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与投资商签订合作开发协议,具体产权分配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双方按协定的比例缴纳土地出让金,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全部上缴县财政,不予返还。

(五)乡镇(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征地机构负责按照征地总面积核定产业用地面积,县财政部门依据评审结果拨付“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给乡镇政府,由乡镇政府组织实施产业用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建设。

(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办理产业用地的立项、规划、用地等审批手续时,免收城市建设配套费等县人民政府有权减免的费用。

第四章拆迁补偿安置

第一节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二十二条按住宅房屋给予认定补偿安置的主要包含以下情形:

(一)集体土地上住宅房屋为已建成,具备居住条件并实际用于居住生活的私有住宅房屋;

(二)属于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内并与主体住宅房屋结构一致且整体建设的其他房屋;

(三)正在进行建设且显著用于居住用途并已经完成机构封顶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按合法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认定。合法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按房屋建设当时有关规定,依法取得有批准权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后进行建设,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所有权的私有住宅房屋。包括下列情形:

(一)特定时期建设的私有住宅房屋:

1.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

前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

2. 1982年2月13日至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实施前,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

3.1990年4月1日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建设的房屋。所建房屋用地面积符合当时自治区规定标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建房屋需同时持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

4. 1999年1月1日至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前,依法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用地许可证件,且在批准的集体土地建筑占地范围内建设的房屋。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所建房屋需同时持有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规划许可证件。

5.其他依法取得国土、规划部门颁发的许可证件,且属于用地许可证件和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共同框定范围内的房屋。

(二)依法取得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集体土地房屋产权证的房屋。

(三)被拆迁人持有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但未能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该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标示的建筑占地范围内第一层房屋(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未标注建筑占地面积的,以土地使用权面积为准)。

第二十四条对于认定为合法的住宅房屋,按以下两种方式

之一予以补偿安置:

(一)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征收土地拆迁合法的住宅地、地上房屋、附属房屋以及其他建(构)筑物和设施的,按照征收时评估价(根据房屋位置、建设年限、装修情况、成新率等)对被拆迁人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安置,不再回建安置。评估程序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有关规定执行。

评估按照房地一体化方式实施,房屋补偿单价已包含评估范围内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价值,不再另行支付征地补偿费。

实行评估价补偿的,不再适用其他安置方式。

(二)实行重置价补偿安置。列入拆迁合法住宅除了按本办法给予建筑面积重置价格补偿和拆迁补助费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由县自然资源局在有条件区域内按原宅基地占地面积与安置地面积对等(1:1)安排回建宅基地,若原宅基地占地面积与安置地面积略有差异,则按评估价进行对应补偿。

采取重置价补偿安置的,原房屋占地及其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标准给予征地补偿。

第二十五条按手续不全住宅房屋给予补偿的认定。手续不全住宅房屋是指被拆迁人在房屋建设前未按房屋建设当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只办理了部分许可证件即建设的私有住宅房屋。按手续不全房屋给予认定补偿的主要包括下列情形:(一)被拆迁人持有用地许可证件,但未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属于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内建设的二至四层的房屋。

(二)被拆迁人持有用地许可证证件,但未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件的,属于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内建设的超出四层以上以及超出批准建筑占地范围建设的房屋。

(三)被拆迁人持有工程规划许可证证件,但未持有用地许可证件的,超出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标示范围的房屋。

(四)被拆迁人持有房屋产权证,但所建房屋超出产权面积,经认定合法有效建筑占地范围内所建房屋扣除产权面积后还有剩余面积的,属于超出四层以上部分的房屋。

第二十六条对认定为手续不全的住宅房屋,按补偿标准的80%给予补偿,不进行安置。

第二十七条建设用地审批、规划用地许可和报建手续均未办理的房屋(无手续),原则上不予补偿。但在被拆迁人承诺并按期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前提下,给予建房材料费及拆迁补助。

第二十八条发布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后新建、加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补助。被拆迁人及时自行拆除或主动协助拆迁人实施拆除的,视房屋的不同结构,可按简易结构3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4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50元/平方米、框架结构6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助拆费。但有关行政机关已按规定程序认定为违法建设房屋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九条用地单位应当负担被拆迁人的房屋搬迁补助费和临时过渡补助费(具体详见附件),相关费用纳入征地成本。

房屋拆迁实行评估价补偿安置的,适用评估价部分建筑面积

的拆迁补偿费单价可在评估单价基础上上浮20%给予奖励。

《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30日内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属于认定补偿范围内的实有房屋,可按相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10%给予奖励。

《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对属于认定补偿范围内的实有房屋,可按相应住宅房屋拆迁补偿款总额的5%给予奖励。

《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45日内未能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不再给予奖励。

第三十条被拆迁人的子女就读小学、初中,因住宅房屋被拆迁需要转学的,由征地机构出具有关证明,教育部门根据被拆迁人拆迁后的实际住址,按就近入学原则安排就读。

第二节非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第三十一条拆迁集体土地上办公、文化娱乐设施用房等合法房屋,需要易地重建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相应类别给予重置价补偿。

被拆迁房屋占地及附属配套用地按集体建设用地支付征地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拆迁集体土地上杂物房、农业生产配套用房、养殖用房等非住宅房屋及其他简易设施,实行货币补偿,不予回建安置。

第三节坟墓迁移补偿

第三十三条集体土地上坟墓迁移,由坟墓所有权人自行组织实施迁移,按规定支付迁移补偿费,坟墓所有权人积极配合坟墓迁移工作的,可适当给予迁移奖励。

(一)坟墓所有权人在《征收土地预公告》或《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发布后45日内配合签订坟墓迁移补偿安置协议,并主动实施迁移的,可按相应规定迁移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二)坟墓所有权人在《迁坟通告》规定期限内配合签订迁坟协议并自行迁移的,可按相关规定迁移奖励标准的80%给予奖励。

(三)超过《迁坟通告》规定期限后实施迁移的,不再给予迁移奖励。

第三十四条项目用地批复后,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尚有坟墓未达成迁移补偿协议的,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当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等主流媒体发布迁坟通告。迁坟通告规定期限届满无人认领登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征地机构及相关部门实施迁移,迁移费用按迁坟补偿标准执行。

第三十五条已由文物部门鉴定(认定),向社会公告,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知名人士以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科研价值的坟墓,其迁移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县文物、民政、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第三十六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坟墓迁移时不予补偿:(一)未实际存在墓葬人的;

(二)墓葬以前迁出的;

(三)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新增的。

第四节园林绿化苗木迁移补偿

第三十七条园林绿化苗木补偿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或支付苗木补偿费两种方式之一进行补偿:

(一)苗木是盆(罐)栽或袋栽方式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据实给予补偿;

(二)苗木属于地栽种植的,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

苗木所有权人申请实施迁移并具备迁移条件的,也可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进行补偿。苗木迁移费包括移植人工费、机械费、运输费和苗木损失费、养护费等费用。

第三十八条采取支付苗木迁移费方式给予补偿的,由苗木所有权人拟定搬迁方案,报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征地机构确认后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迁移费用。评估报告经县财政评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复核。

第三十九条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苗木属于

已确定补偿标准的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根据零星青苗补偿标准,结合株数、胸径等因素核定补偿费用;苗木未纳入已确定补偿的零星种植青苗范围的,补偿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征地机构会同苗木所有权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经县财政评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复核。

第四十条国家二级以上保护植物、纳入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的苗木以及属于科学研究范围的苗木,其迁移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县行政审批局、园林、农业、财政、规划、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第四十一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苗木迁移,不予补偿:

(一)苗木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有效的;

(二)属于国家二级以上保护植物,不能提供合法来源证明的;

(三)已经枯死的;

(四)超过科学合理密度种植的部分;

(五)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

第四十二条采取支付苗木补偿费方式补偿的,在足额支付补偿费后,已补偿的苗木由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进行处置。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确定无法处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县

园林部门共同处置。

第五节特种养殖迁移补偿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需要搬迁龟、鳖、蛇、猴等特种养殖的,采取支付迁移补偿费方式给予补偿。具体由特种养殖所有权人拟定搬迁方案,报乡镇(苏博工业管委会)征地机构确认后共同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迁移费用。评估报告经县财政评审部门或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出具评审意见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复核。

第四十四条国家二级以上或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及属于科学研究范围内的动物,其迁移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苏博工业园区管委会)商县园林、农业、财政、自然资源等相关部门共同核定。

第四十五条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特种养殖迁移,不予补偿:

(一)特种养殖所有权人不能证明土地使用权来源合法有效的;

(二)属于国家二级以上或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不能提供合法有效养殖许可证明的;

(三)超过合理密度养殖的部分;

(四)在项目用地征地预公告发布后抢养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村民自治原则,公开、透明、合理地分配使用征地补偿款,协调解决内部补偿款分配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十七条县自然资源局要将征地工作纳入常规性监督检查范围,对违反征地程序和征地补偿有关规定的,责令进行改正。

第四十八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有关人员在征地过程中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冒名顶替、冒领征地补偿费用,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实施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影响社会稳定,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要实行责任追究;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进行征地补偿安置的,由县自然资源局责令改正。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房屋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临时过渡费等具体补偿补助标准按本办法附件《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与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中的毛坯房是指水电到位,具备排污、排水设施和简易门窗,完成墙面、地面基础处理的房屋。

第五十四条建设项目依法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等国有农用土地的,其补偿按照项目所在区域确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本办法生效之前已经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的征地项目(续征项目)按原办法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附件

马山县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为了顺利推进我县辖区范围内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土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和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9〕5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规〔2018〕38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府规〔2018〕39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指导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18〕4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征地补偿标准(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各乡镇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及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下表进行(插花地补偿标准,按土地实际所在辖区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解析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海镇政〔2012〕1号 各街道、各部门: 为加快海安城镇化进程,推动海安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不断提升新农村建设水平,完善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保证被征收房屋得到合理的补偿并妥善安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评估技术细则(试行)》(海政办发[2011]19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际,特制定《海安镇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试行)》。 一、适用区域及对象 海安镇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村民房屋征收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二、安置方式及规定 村民房屋征收原则上只可以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如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实施项目,其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提供国有土地上

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方式,则该征收实施项目范围的征收村民也可以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安置。 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村(居)民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参照本办法补偿标准给予评估补偿,但不得再享受其他任何形式的安置。 2.对选择国有土地上产权调换安置的,执行《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海政发[2011]77号)和本区域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 ⒊对符合选择两套多层公寓,既选择国有土地上房屋产权调换安置,又选择农民安置房安置的,对原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和合法宅基地面积各50%分别进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和集体土地房屋征收评估补偿。安置时,可将原拆除合法建筑面积的各50%分别带入产权调换房和农民安置房作为合法安置面积,也可根据按人口核定应享受合法面积的50%作为农民安置房合法安置面积,两种方式任选一种。 ⒋对选择村民安置房安置的,按照本《办法》补偿安置政策执行。 三、补偿政策 ⒈评估方法:集体土地村(居)民房屋征收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结合建安成新价的方式给予评估补偿。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永州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简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各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建设涉及征收房屋与补偿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是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主体。 市辖区人民政府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具体组织和实施本辖区内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县(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领导。发改、住建、人社、财政、审计、监察、房产、公安、物价等部门及乡(镇)、办事处、村(社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应遵循“征收合法、资金到位、安置先行、补偿规范”的原则。第六条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申请听证的权利等,告知被征收人,并对征收土地范围内拟征收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现状进行调查。 被征收人应当配合调查,并对调查结果确认签字或盖章。被征收人拒不签字盖章的,可以对被征收人的房屋采取照相、摄像、勘测、公证丈量等方式取证,并可将取证结果予以公证。确认或取证结果(包括文字、表格、有关数据、现场照相及摄像资料,相关证明材料等)作为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的依据。 自拟征地告知之日起,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或突击装修的,不予补偿。 第七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拟征收土地告知书的同时,应当书面通知当地住建、房产、公安、工商、税务等部门,自告知之日起12个月内,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下列手续: (一)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审批; (二)改建、扩建房屋审批,土地转让及土地登记发证; (三)办理户口的迁入与分户,但因出生、婚嫁、军人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 和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民政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信访局、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下同)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工作,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现就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有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辽宁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辽宁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有关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的分配、使用和管理应当坚持“六个不准”,即:农村土地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不准擅自改变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已经打乱集体经济组织界限的,可以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不再恢复);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不准剥夺和非法限制其获得相应征地补偿费用分配的资格;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假借村民会议或少数服从多数等办法侵害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保护对农村土地投资人的补偿权,不准克扣或剥夺投资者的合理补偿;公开发放征地补偿费用,不准以暗箱操作、欺骗、胁迫等方式克扣、侵占、截留和挪用;保

持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不准借征收、征用之机重新调整承包地。法律法规没有具体规定的,要从实际出发,按照法律法规精神,以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为宗旨,积极探索,统筹兼顾,平稳操作,妥善解决。 二、强化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的管理 (一)确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符合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条件的人员,要办理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所需社会保障资金中集体承担不足部分,由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解决。社会保障费用不落实的,不得批准征地。 (二)确定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对象及人口。被征收、征用农村集体土地一般分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土地和其他方式承包土地(含专业承包地、机动地、“四荒”地及公共用地,下同)。属于应当实行家庭承包土地的,要依法平均确权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三)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依法批准的征地方案,乡镇政府负责指导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包括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以及涉及农业人口的安置途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后,交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公示告,公示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公示告期内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持有异议或要求举行听证的,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等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听证,针对提出的意见,依据有关规定和批准的征地方案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修改。报市、县(市、区)政府审批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附村民会议记录、乡镇政府和县级农业部门审核意见以及对提出意见的采纳情况,举行听证的,还应附听证笔录。 (四)实行征地补偿费用专户管理。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或征地机构应直接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规定

中央纪委监察部通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参照集体《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的规定,政府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近日,中央纪委、监察部发出通知,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部署,切实加强对征地拆迁政策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坚决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科学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通知指出,2011年1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基础性法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地及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依法征收、公平补偿。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认真清理现行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该废止的予以废止,该修订的抓紧修订,该配套完善的尽快配套完善。《条例》颁布前已经作出行政强制拆迁决定但尚未组织实施的项目,不得再组织实施,要依法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强制执行。 通知要求,要督促有关地方政府和部门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工作,妥善解决好被征地拆迁农民的居住问题。农民房屋拆迁要按照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

准补偿,被征地拆迁农户所得拆迁补偿以及政府补贴,要能够保障其选购合理居住水平的房屋。要督促建立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收入增长幅度相协调的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并认真加以执行。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 通知强调,要督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紧紧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开展征地拆迁。要强化责任落实,督促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防止矛盾纠纷积累激化。要及时总结依法拆迁、“阳光”拆迁、和谐拆迁的好经验、好做法,组织力量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和突发性事件,依法妥善处置,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通知要求,切实加大查办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案件力度,重点查处采取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搬迁行为,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或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行为,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后仍然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等问题。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动用警力参与征地拆迁的,因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法律实务(上) 一、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法律依据严重不足 《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然而,截至目前,却鲜有法律对集体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作出了专门而详细的规定。唯一的《土地管理法》并未就此作出独立程序规定,只是简单要求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将房屋作为附着物一并征收。因此,我国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现状是法律空白区过大。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基本制度 1、法律依据 《宪法》第十条、《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予以征收并予以补偿。因此集体土地的征收离不开公共利益需要。但是《土地管理法》中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并无独立程序,而是在征收集体土地时,遵循‘房随地走’的原则,将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 2、职责与职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征收集体土地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农田、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国务院批准。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

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该规定权限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另外,依照《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包括:审核土地征收方案并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对补偿标准争议进行协调,支付征收土地的各项费用。此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也要承担一定责任。包括,审查建设用地申请书,办理土地补偿登记,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乡、村予以公告和听取意见,组织实施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3、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 (1)补偿原则 《土地管理法》实行的是适当补偿原则,即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但也有限制,即不得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三十倍。不过,《物权法》颁布以后,开始适用足额补偿原则。 (2)补偿方式 《土地管理法》47条确定了实物安置和货币补偿,在实践中,实物安置为主,货币补偿为辅。城中村土地证手中,货币补偿为主,实物安置为辅。 (3)补偿标准 《土地管理法》47条第四款,通过授权方式,由省、直辖市、自治区制定征收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但补偿标准并不完全一致,主要区别在于对宅基地使用权是否考虑补偿。 一种情况是以被拆迁房屋建设投入的费用作为计价基础。

《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2011〕75号

市政府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沪府发 〔2011〕75号 关于印发《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一月四日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征地范围内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中实施房屋补偿的(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补偿原则)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居住条件,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土地管理部门是本市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城乡建设、农业、社会保障、房屋管理、财政、工商、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五条(补偿主体与实施部门)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区(县)土地管理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征地事务机构(以下称“区(县)征地事务机构”)具体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六条(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程序) 征地房屋补偿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补偿安置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拟征地告知后不得实施的行为) 在征收集体土地依法报批前,区(县)土地管理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告知征地房屋补偿的政策依据以及本条第二款的要求,公布时间不得少于10日。 《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规定,但限制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一)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二)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三)不得办理新增、变更工商营业登记;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前款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第八条(房屋调查确认)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鞍政办发【2006】10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事《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六年三月二日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鞍山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及附属物补偿管理,保障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参照国家,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市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房屋拆迁工作的监督管理。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授权各区政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千山风景区管委会组织拆迁工作,具体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拆迁。 第四条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和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拆迁人提出书面申请,自愿选择。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后,拆迁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归政府所有。 第五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县,区政府核发的《房屋产权证》记载为准;《房屋产权证》没有记载的,以房屋产籍记载的为准。利用合法住宅房屋从事生产经营的,按照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 第六条宅基地上住宅房屋拆迁补偿安置。 (一)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1.建筑面积的确定:根据被拆迁人原居住有照房屋建筑面积,按照“就进上靠”原则确定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也可自愿选择“下靠”,原房屋建筑面积大于下靠户型面积部分,按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 2002-04-10 09:10:36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的通知 二○○二年四月十日 沪府发〔2002〕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 (2002年4月1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补偿安置活动,根据《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征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是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成部分。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标准,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公告。征地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费用应当纳入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管理。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建设单位负责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 拆迁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由建设单位委托已取得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地资源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实施。 第四条征地拆迁房屋,应当按规定对征地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以下简称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被拆迁人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拆迁补偿安置按户进行。 第五条被拆除房屋的用途和建筑面积,以房地产权证、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用土地公告时,被拆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拆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具体补偿金额可以由拆迁当事人协商议定。

(完整word版)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集体土地征收操作流程 征转土地操作流程: 一、征地告知 拟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拟征地的面积、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下发告知书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征地实施时一律不予补偿。 二、确认征地登记调查结果 征地书面告知后,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清点,调查结果须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签字确认。 三、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和调查确认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⑴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 ⑵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的标准、数额; ⑶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数额;(不包括拆迁安置等费用) ⑷失地人员的具体安置方式; ⑸其他补偿安置措施。 四、预存征地补偿费用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并要求听证的,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没有异议的,由申请用地单位或市(县)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核定的费用标准将征地补偿费、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和失地农民社保费用全额缴入预存征地补偿款专户。五、组织用地申报材料 征地补偿款预存后,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一书四方案”,连同以下材料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查。 ⑴县(市、区)人民政府请示文件; ⑵建设用地“一书四方案”; ⑶《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汇总表》、《人均耕地变化情况表》、《建设拟征(占)地土地权属汇总表》; ⑷城乡规划意见; ⑸集体所有权证; ⑹征地听证告知材料; ⑺预存社保费用的资金凭证; ⑻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补充耕地位置图; ⑼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和土地勘测定界图(执行TD/T1008-2007《土地勘测定界规程》标准); ⑽标注征地位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 ⑾其他需要按照省厅规定提供的材料,按省里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批准后操作流程: 一、公开征地批准事项 用地批准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予以公告。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姓名:XXX 部门: XX部YOUR LOGO Your company name 2 0 X X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确保征收土地工作目标和任务的完成,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省、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补偿依据 1.《土地管理法》 2.《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 3.《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二、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 按被征土地的区片价(13.3万元/亩)乘以被征土地的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20%归集体经济组织;80%归被征地的土地使用权人或者按照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土地的农户。被征土地没有土地使用权人和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它方式承包的土地,土地补偿费全部归集体经济组织,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者使用。 2.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一般按综合补偿的办法给予补偿。综合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青苗补偿7.2万元/亩,清拆补助0.2万元/亩,按规定时间清场的给予0.6万元/亩奖励),对综合补偿办法持有异议的,依据《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据实补偿。 (2)耕地内简易看守房的补偿,砖混结构的补偿标准为120元/平 第 2 页共 4 页

方米,砖墙保温顶的彩钢房补偿标准为120元/平方米,简易彩钢房的补偿标准为60元/平方米。 (3)兴办养殖用地并已办理审批手续的管理和生活用房、饲料储藏室用房等设施用地,按评估实施补偿。养殖的畜禽等动物类和与从事养殖有直接关系的可移动生产设备等,给予迁移费,不对其本身价值进行补偿。与畜禽养殖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等动产和不动产、超过用地期限、建设规模、改变位置和擅自改变畜禽养殖用地为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予补偿。 (4)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农田水利、电力、交通等公共设施的补偿,按2万元/亩实行综合补偿。如有个人投资的水利、电力、交通等设施的补偿,应在综合补偿的价款中与村协商后,予以补偿。 (5)对实施征地后进行抢栽、抢种、抢建的各类作物、植物和地上附着物、建(构)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被确认为违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 3 页共 4 页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加快城市发展进程与推进现代化建设,完善和提高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的基础设施条件,改善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已被征收为国有土地上原集体建设用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对被征收人重新调整宅基地或者集体建设用地。 二、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5、47条规定,国家可以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并对地面房屋及附属物进行公平补偿。 三、职责分工及原则 1、县土地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以及集体建设用地征收相关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县建设部门指导集体建设用地上房屋的征收与补偿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具体组织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属地人民政府可以将房屋征收与补偿中相关技术或劳 务服务委托社会组织,按合同约定支付技术、劳务服务费用。 2、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相关税费优惠政策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规定执行。 四、补偿与安置程序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国土、建设、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参与的征收与补偿领导小组,指导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县国有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筹措补偿与安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账户,县建设部门审查上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启动补偿与安置程序。 2、属地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建设用地及地面建筑物的征收与补偿工作及宣传解释工作。 3、县土地主管部门凭政府部门有关批准文件和规划选址意见书(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附用地红线图)确定房屋征收范围,被征收人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户口迁入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仍按原房屋状况和使用性质进行征收补偿。 5、属地人民政府组织调查登记,并适时公布调查结果。 6、属地人民政府拟定房屋补偿与安置方案(包括补助与奖励措施),上报县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协议范本模板 简约版

编号:_____________ 集体土地上房屋 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征收部门(甲方): 法定代表人: 被征收人(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甲方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乙方房屋位于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属于被征收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_____________市政府常委会文件[ ] 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函【】_____________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遵循公平原则,达成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乙方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乙方被征收房屋位于村。常住家庭人口人,独生子女人。合计人。 2、经公司评估,乙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平方米;生产、经营(住改非)房屋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 甲方对乙方被征收房屋按另批宅基地自建房屋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A)房屋补偿安置 1、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规定,甲方在内另批宅基地由乙方自建房屋,建筑结构为,按规定批建房屋面积 平方米。乙方原房合法面积为平方米,由甲方按评估价向乙方予以货币化补偿,补偿款为元。 2、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交钥匙的被征迁户,甲方按乙方原房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71元奖励,奖励资金为:元。具体内容:。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发文机关:中共三亚市委员会,三亚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12.08.21 生效日期: 2012.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三亚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征收补偿和安置的管理,保护被征地集体、农民和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海南省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下简称征地),进行补偿和人员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国家和省确定的铁路、公路、机场、航道港口、水利工程及国防军事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的补偿和安置标准,按国家、省规定补偿标准就高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征收土地,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及实施规划的需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的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四条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统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补偿的业务指导工作。征收土地具体补偿安置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被征收土地所在的区、镇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被征收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支持和配合征收土地的工作,不得拒绝、阻碍征收土地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不得提出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补偿和要求。 第二章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程序 第六条征收土地方案由各区、镇人民政府制定,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15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他项权利人应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等有关材料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正式版

The cooperation clause formulated through joint consultation regulates the behavior of the parties to the contract, has legal effect and is protected by the state.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 同正式版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安置合同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共同协商而制定的合作条款,对应条款规范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并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保护。如果有一方违反合同,或者其他人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则要承担法律责任。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甲方(建设单位 ):____ 乙方(村委会):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市(县)_____乡(镇)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征用土地面积及安置人数 甲方征用乙方集体所有、使用的土地,面积为_____平方米,四至(见绘图),常住户口_____人(其中应安置____人),由甲方依据____确认。

二、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日内办理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____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_____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三、征地费用及其标准 征地费用包括 ____费用,以《土地管理法》第40条第2款规定为基本标准(标准的数额应具体化)。 四、补偿、安置费的结算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完整版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实践中,不少行政机关和被征收人对如何进行集体土地征收感到困惑,根据《土地管理法》修改前后的变化,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流程进行了梳理汇总,仅供大家参考交流! 一、根据修改前《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农村集体土地征收通常按照以下程序和步骤推进: 第一步:发布拟征地公告 由征收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拟征地公告,如果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还应在乡、镇,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土地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征地范围、位置、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公告后,凡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确认调查结果 征收部门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测单位,或者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三步:组织征地听证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征收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权利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

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四步:拟定“一书四方案”并上报审批 由征收部门根据前述程序,按照《建设用地审批管理办法》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征收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级行政机关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地的乡(镇)村、组发布土地征收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等事项。 第六步: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调查结果为准。 第七步: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 1.方案拟定、修改和报批 征收部门根据省或国务院征地批复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之后修改完善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公告内容一般包括:

土地征收程序及赔偿标准(1)

土地征收程序及赔偿标准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

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包括: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包括: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摘要:在国家的建设规划以及经济发展取得了积极成果的同时,大量征收行为 激发的矛盾和土地征收的负面影响也随之而来。虽然很多的专家学者对近些年的 土地问题做出了研究,并提出了相应可行的方案和对策,但仍不能在具体实践中 得到实际的应用。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为研究对象,提出完善我国 制度的具体建议和完善对策,希望可以在完善我国制度的过程中提供一些新思路。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研究 引言 根据现行法律对“公共利益”及“土地征收”的规定,政府可以合法收买公民拥 有的土地权益。当今各国包括英美发达国家早有土地征收制度。不过,土地征收 制度在发达国家虽然发展得相当的成熟,但是在中国则显得“水土不服”,由于城 镇化建设的迅猛发展以及工业园建设的积极推进,不可避免使耕地的大量流失, 地方政府的土地财政、被征地农民保障缺乏以及因征地而恶性上访等问题摆在地 方政府的面前。城镇国有土地的征收与补偿,已经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偿条例》之运用,因而在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条例的酝酿与制订时,必须在充分考 量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对民生、发展以及社会的和谐方面的作用的基础上,进行一 些法理上的反思。 1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1.1维护国家征收权力 政府拥有的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利,如果不加以限制和监督,将很容易导致滥用。只有对这种的权力加以严格的限制和规范,才能使政府抛开政绩因素,在充 分考虑下合理行使这权力,制约权力滥用现象的发生,使国家权利更具有公信力。 1.2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从集体主义的角度来说,公共利益并不能完全压制个人的合法权益。从另一 个角度来讲,国家和社会有义务在侵损农民利益后进行合理足额的补偿。 1.3提高集体土地征收的权威性 权威性是指让农民相信政府,支持国家的征地行为。而合理性则是让农民提 高认可度的前提。所以我们只有首先让农民的损害降到最低,且征收需求和征收 理由正当合理,然后再追求更大的公共利益,这样才能在农民中逐渐建立起集体 土地征收的权威性来。 2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机制现状 2.1补偿机制现状 我国法律中涉及了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相关内容。但是在集体所有制的范围没 有具体的定义的情况下,一方面,农民因缺乏法律常识,很容易丢失参与所有权 行使的机会;另一方面,因农民对维权意识的淡薄,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很多情况 下都变成了乡镇政府自己做主占有。我国法律中,并没有对公共利益做出明确的 界定,导致“公共利益”的定义更新停滞不前。裁决权的松懈和发挥空间的不定性,导致许多土地被以“公共利益”做借口而将土地公器私用,损害了农民集体利益, 同时也延误了我们完善立法程序的进行 2.2土地征收现状 2.2.1批准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用地,涉及占有农民集体用地,需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办法 为切实保护被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顺利推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XXX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干览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征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XXXX区域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村民房屋及其附属 物的所有人,需对被征收人的房屋及附着物进行补偿安置的。 二、安置方式、安置地点 安置方式:房屋征收安置为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多层住宅)或货币补偿,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迁建安置、调产安置地点为干览镇统一规划拆迁项目征收安置地块。迁建安置用地性质为集体使用土地;调产安置(多层住宅)用地性质为国有划拨住宅用地。 三、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及其面积的确认 (一)原则上按被征收人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登记面积确认。 (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不齐全或不一致以及证书登记内容不一致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三)未确权祖传老屋原属于主屋的,具体产权由房管部门确定。 (四)批准新建房屋后,原房屋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或在申请建房过程中瞒报原房面积的,不作产权确认。

四、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与安置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 1、依法确认产权的房屋,按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由具有法定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基准价(按项目确定),结合建筑结构、面积、成新率等因素评估确定。 2、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质并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被征收人对房屋装修不要求评估的,装修费可按确认的原房建筑面积100元/㎡进行补偿。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后新增的装饰、装潢物不予补偿。 3、征收人对被征收房屋给予补偿后,被征收房屋由征收人处置。 (二)迁建安置 1、迁建安置的对象为符合私人建房审批条件的被征收人。 2、征收人根据干览镇统一规划安置地块安排宅基地,并按《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私人建房管理办法》,由干览镇私人建房领导小组统一审批。迁建安置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大户5人以上(含5人)不得超过125㎡;中户3-4人不得超过110㎡;小户1-2人不得超过95㎡; 3、迁建安置的房屋由被征收人按照干览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布局、统一层高,自行建造。建房过程中需服从城建、城管执法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4、迁建安置的人口和分户按《舟山市定海区私人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规定》办理。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

工程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另批宅基地) 补偿安置协议书 村(居委会)编号 0000020 号 征收部门(甲方):法定代表人: 被征收人(乙方):身份证号码: 因绕城高速襄城段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甲方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对绕城高速襄城段工程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乙方房屋位于该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属于被征收的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和襄阳市政府常委会文件[2012]79号、襄政函【2015】120号等文件精神,甲乙双方经协商,遵循公平原则,达成如下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一、乙方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 1、乙方被征收房屋位于村。常住家庭人口人,独生子女人。合计人。 2、经公司评估,乙方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共平方米。其中:住宅房屋平方米;生产、经营(住改非)房屋平方米。 二、补偿安置 甲方对乙方被征收房屋按另批宅基地自建房屋和货币化补偿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A)房屋补偿安置 1、按照城市规划和相关规定,甲方在内另批宅基地由乙方自建房屋,建筑结构为,按规定批建房屋面积 平方米。乙方原房合法面积为平方米,由甲方按评估价向乙方予以货币化补偿,补偿款为元。 2、在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协议、交钥匙的被征迁户,甲方按乙方原房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71元奖励,奖励资金为:元。具体内容:。 (B)其它补偿 1、附属物补偿费:元。具体明细见评估表。 2、装修补偿费:元。具体明细见评估表。 3、房屋附属设施补偿费:元。具体内容:。 4、搬迁补助费:元,具体计算:(住宅按核定常住人口每人120元,非住宅按建筑面积10元/㎡)。 5、误工费元,具体计算:(年满18周岁15天×60元)。 6、营业增补、停产及停业损失补偿费:计元,具体内容:。 7、奖励:限期签订协议腾空房屋并交钥匙奖励:元。具体内容:。 (C)过渡期限及临时安置补助费 另批宅基地自建房屋过渡期限自双方签订协议房屋搬迁腾空之日起至建设新房完工入住之日止,甲方按照乙方按核定常住人口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计发,每月计元。过渡期限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共计元。 三、付款办法 另批宅基地自房和货币相结合的安置方式,甲方需支付房屋补偿、附属物及装修补偿、附属设施补偿、搬迁补助费、误工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等共计元,大写佰拾万仟佰拾元),在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四、搬迁期限 乙方在年月日前将原房屋腾空,门窗应完整无缺,同时将房屋钥匙交给甲方,由甲方负责拆除房屋。 五、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搬迁。若在约定的搬迁时间未搬迁,除扣除奖励外,每拖延壹日,乙方应按房屋补偿款的万分之五累计承担违约金,由甲方从房屋补偿款中扣除。 2、乙方若违约擅自拆卸房屋构件,甲方将按被拆卸房屋构件的评估值扣减相应的补偿费。若因擅自拆卸房屋构件原因造成人员伤亡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赔偿。 3、甲方应按协议规定将货币补偿费如期支付给乙方。若甲方不能及时支付,每拖延壹日,按房屋补偿款的万分之五累计支付违约金。 4、乙方应按规定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的家庭常住人口户籍证明、房管机关出具的房屋权属及还建人口在市区无房改房等福利性住房证明,乙方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并且承诺在今后的房屋征收过程中不再享受还房政策。若乙方出具虚假证明,本协议相关部分自然失效,甲方有权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并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书一式伍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经办人:复核人:法定代表人(签字):(签字)(签字)(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