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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2014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颁布时间 :2014-09-26实施时间 : 2014-09-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市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青岛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青岛海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青岛海域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承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港航管理部门职责。

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公安边防、安全监管、规划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与其相关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船舶、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职务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证件,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海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八条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调度或者使用船舶、设施,不得指使、强令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违章作业。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青岛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分道通航区、桥梁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避让、限速等规定。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当调整至安全航速:

(一)遇到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

(二)途经正在进行水面起重、潜水作业、打捞沉船沉物、维修灯浮的地点;

(三)在船舶密集海域航行时;

(四)能见度不良时。

第十二条应船舶请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对需要在港口海域航行的下列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申请视情安排护航:

(一)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爆炸品、液化气体或者闭杯闪点低于23℃易燃气体的;

(二)需拖带航行的移动式平台、总长一百八十米及以上或者水上高度六十米及以上的大型起重船、载货驳船、浮船坞、趸船等船舶;

(三)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可能严重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其他船舶。

申请护航的船舶可能对港口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进港或者令其离港。

第十四条海上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的拖带作业,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进行拖航检验,并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

第十五条下列船舶进出港、在港内航行、移泊(顺岸相邻两个泊位之间的平行移动除外)或者靠离码头时,应当向国家批准设置的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海事管理机构会同港航管理部门提出、报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申请引航的中国籍船舶;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其他中国籍船舶。

第十六条引航机构应当满足船舶提出的正当引航要求,及时为船舶提供引航服务,不得无故拒绝或者拖延。

引航员应当持引航员适任证书,按照引航等级规定引领船舶,并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引航交接区域登离被引

领船舶。

引航员应当谨慎引航,不得指令或者引领船舶超速航行、违规追越。

第十七条禁止未经核准载客的船舶载客,禁止客船超定额载客。

当风力超过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或者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客船不得开航。

第十八条客船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应急通道以及相关应急设施,标注消防、救生演示图,配备消防、救生手册,并在开航后立即向乘客作出演示或者说明。

第十九条客船在航行中,船员应当规范操作、加强巡检,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消除;不能及时消除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条滚装客船应当按照船舶检验机构核定的车辆舱的承载能力、装载尺度合理积载车辆,车辆停放间距应当不小于0.5米。

禁止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或者载运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以及超载、超高、超重车辆。

第二十一条船舶应当在依法核准的码头、泊位、设施和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

船舶停泊期间,应当留足确保船舶安全操纵的船员。五百总吨及以上(或者七百五十千瓦及以上)船舶的船长和大副、轮机长和大管轮不得同时离船。

第二十二条港内作业的船舶和在港内停泊三十日以上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其机舱污水排放设备采取

铅封措施。未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启封。

第四章海上旅游交通安全特别规定

第二十三条海上旅游交通安全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海洋与渔业、旅游、港航、体育、海事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定海上旅游活动使用海域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港航、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以及海上旅游发展需要,编制海上旅游码头(设施)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应当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明船舶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且来源合法的证件;

(三)人员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四)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第二十七条港航管理部门在审批海上旅游经营许可时,应当明确其船舶停靠的码头、站点、航线、折返点和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应当在港航管理部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

第二十八条海上旅游船舶应当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水上搜救电话号码和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并随船携带通信工具。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海上旅游船舶应当装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

海上旅游经营者应当为其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

第二十九条海上旅游船舶开航前,船员应当指导乘客正确穿着救生衣,讲解乘船安全注意事项。敞开式海上旅游船舶应当确保乘客穿着救生衣;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的,不得开航。

第三十条海上旅游船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航行规定:

(一)乘客人数不得超过载客定额;

(二)不得装运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

(三)采用安全航速,严禁驾驶人员酒后或者疲劳驾驶;

(四)在日出后日落前载客出海航行(具备夜航条件的除外);

(五)其他安全航行规定。

第三十一条海上旅游经营者和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应当确保乘客上下船舶安全;乘客登船后,双方应当清点并如实记录登船人数备查。

第三十二条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具备船舶安全靠泊和游客安全登离条件,设置应急通道、防滑、防护设施,配备消防、救生设备,并在显著位置张贴安全须知、设立安全标志。

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应当配备专人管理,按照规定检查、维修、保养,消除安全隐患,确保游客人身安全。

第三十三条海上旅游经营者、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海上旅游经营者、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责任制,采取措施保证游客安全,并制定应急预案,在突发事件预警或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组织救援。

第三十四条从事潜水等高危险性海上体育项目经营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体育行政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向海洋与渔业部门申请海域使用许可。

体育行政部门在审批海上体育项目经营许可时,应当根据本市海上旅游活动区域划分以及经营项目特点,确定其从事经营的海域范围。

海上体育项目经营应当在确定的海域范围内进行。

第三十五条非营业性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海域、航道、锚地、增养殖区、渡口附近海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海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海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

非营业性游艇应当在专用停泊码头(点)停泊。游艇专用停泊码头(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非营业性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海域;不得在航道、锚地、禁航区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海域内停泊。

第三十六条海上非经营性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活动,应当遵守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及时避让其他船舶、设施以及人员,其安全管理工作由活动举办者、管理者负责。

第三十七条除紧急避险、抢险救援或者特许情形外,禁止船舶在海水浴场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禁止渔业船舶在旅游码头(设施)、海上游览观光、休闲娱乐、体育运动等区域作业或者停泊;禁止钓鱼船在海上旅游船舶航行区域、海上体育运动区域作业或者停泊。

港口、码头(设施)经营者、海水浴场管理者等用海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加强对所使用海域的管理,按照规定维护海上秩序,及时制止违法行为或者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八条依法成立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组织可以制定行业经营规范,对其会员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进行自律管理,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五章安全保障

第三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海洋功能区划、港口总体规划以及海上交通安全需要,划

定、调整或者撤销分道通航区、警戒区、航线、航道、锚地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区域,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禁止在港区海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从事养殖、捕捞和垂钓活动。

需要在前款规定区域从事游览、体育运动、科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的,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第四十一条航标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管理维护单位应当保证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碰撞、损坏航标的,应当立即向航标管理维护单位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二条在通航海域及其岸线范围内设置、建造海上固定设施或者海岸工程的,应当进行通航安全评估,并按照规定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施工作业。

新建、改建、扩建港口和在通航海域设置、建造海上固定设施,应当配套建设海上交通安全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使用。

前两款所列工程建设完工后,涉及通航安全的部分,应当经竣工验收及通航安全核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四十三条进行海上施工作业活动,不得擅自扩大施工作业海域范围和增加施工作业船舶;施工作业完成后,

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安全的物体。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影响航行情形之一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视情采取限时通航、限速通航、绕航、单向通航、禁止通航等海上交通管制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恶劣天气或者恶劣海况;

(二)海上险情或者事故;

(三)海上公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四)海上施工作业;

(五)船舶交通流密度超出正常航行条件;

(六)其他严重影响航行的情况。

第四十五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海上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相关责任船舶、设施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未按要求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相关责任船舶或设施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减载或者禁止其进出港口。

第四十六条码头、泊位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定期测量码头、泊位前沿海域及相邻通航海域水深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七条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上旅游码头(设施)、停泊站点等客流集中场所的现场管理,查处非法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活动的行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四十八条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负有海上安全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九条市和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各相关管理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

各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告知或者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六章海上应急和事故处理

第五十条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海上搜救指挥机构,负责海上应急救援和防抗灾害等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其办事机构设在青岛海事局。

市及沿海区(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应急救援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海上应急救助、海上不明来源油污应急处置以及海上搜救奖励、演习、培训等。

第五十一条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加强海上应急力量建设,配备与海上应急工作相适应的装备、设施。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制定海上搜救、防污染等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海上搜救指挥机构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进行搜救演练。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履行义务,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的统一协调、组织和指挥。

第五十二条港航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海上旅游经营安全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十三条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遇险,应当及时发出遇险信号;遇险需要救助时,应当立即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报警。禁止谎报险情、恶意报警。

船舶、设施、人员在海上发现遇险事故或者收到求救信号时,应当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报告。

第五十四条海上搜救指挥机构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立即通报有关单位,并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行动。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必须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五十五条海上应急行动完成或者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海上应急行动应当终止时,由海上搜救指挥机构作出终止海上应急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可以提请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五十六条海上应急行动信息由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统一向社会发布。

第五十七条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海事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及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按照规定程序调查处理。

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应当尽一切可能救助遇难人员。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和他船安全的情况下,当事船舶不得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第五十八条船舶、设施或者物品在通航海域内搁浅、沉没或者漂浮的,船舶、设施或者其所有者、经营者应当立即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搁浅物、沉没物或者漂浮物影响海上交通秩序或者安全的,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打捞、清除;情况紧急或者其所有者、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打捞、清除,费用由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承担。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予以处罚:

(一)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指使、强令违章作业或者干涉船长独立决定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引航员不按照规定引航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依法扣留或者吊销引航员职务证书;

(三)擅自对机舱污水排放设备启封的,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客船在风力超过核定的安全适航风级或者能见度低于五百米时开航的;

(二)海上旅游船舶的乘客人数超过载客定额的;

(三)不具备夜航条件的海上旅游船舶在日落后日出前载客出海航行的。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海上旅游船舶运营期间未在核准的码头、站点、航线、航行区域停靠或者航行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船舶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水上搜救电话号码或者乘客安全注意事项等内容的;

(二)未随船携带通信工具的;

(三)未按照规定装载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的。

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港航管理部门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经营者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开航前未向乘客讲解安全注意事项的;

(二)敞开式船舶有乘客未穿着救生衣而开航的;

(三)未及时清点乘客人数并如实记录的。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海上旅游码头(设施)经营者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超出确定的海域范围进行海上体育项目经营的,由体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非营业性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游艇所有者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专用停泊码头(点)停泊的;

(二)临时停泊的海域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对渔业船舶、钓鱼船,由海洋与渔业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他船舶,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在港区海域、禁航区、通航密集区、航路、航道、锚地等区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垂钓等活动,或者擅自从事游览、体育运动、科研以及其他可能影响海上交通安全的活动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条海上施工作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经批准进行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扩大施工作业海域范围或者增加施工作业船舶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海上施工作业完成后遗留有碍航行安全物体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遗留的物体拒不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组织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七十一条有关责任单位、个人在应急救援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指挥机构统一指挥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

任。

第七十二条海事、港航、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等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七十三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职务证书,是指船员培训合格证、船员服务簿、船员适任证书及其他适任证件;

(二)滚装客船,是指具有乘客定额证书且核定乘客定额(包括车辆驾驶员)十二人以上的滚装船舶。

第七十四条主要用于海上垂钓活动的钓鱼船,由海洋与渔业部门参照渔业船舶的管理规定进行登记,并负责其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十五条体育运动船艇的安全管理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并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监管。

第七十六条市及沿海区(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以渔业为主的渔港海域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青岛海域渔业船舶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七十七条海上军事管辖区和军用船舶、设施以及以军事目的进行海上施工作业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七十八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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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 海上交通安全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2021版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 全 0引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安全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海上交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航行于海上的船舶数量、类型、吨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船舶频繁活动于港口和海上交通要道,使海上通航密度大为增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每起海事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海上交通安全链中重要一环的海事主管部门,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前瞻性地分析海上交通风险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1海上交通风险的定义及特点

1.1定义 海上交通风险是指海上交通中所发生的可能导致船舶遇险的情况,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和通航环境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海上自然条件恶劣给海上交通带来的不可抗拒的危险,如雾、雨、雪和夜间引起的视距降低、目测距离受限等,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机率增大。通航环境风险主要是指:(1)海上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给船舶航行带来的风险;(2)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给海上交通带来的风险,主要指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水域,其航道宽度、弯曲度、深度、危险物的分布,船舶活动的密度和频度,船舶遭遇态势(对遇、横交和追越)等因素;(3)海上灯塔、航路标志出故障而带来的风险。 1.2特点 海上交通运输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可以运用风险管理的知识分析海上交通风险的特点。 (1)偶然性和突发性海上交通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海上交通风险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在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

企业、事业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企业、事业单位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力源车辆管理,规范车辆使用程序,减少车辆运行成本,提高车辆利用率,结合公司用车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职责 1、办公室是公司机动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公司现有车辆的管理和考核,负责对单位车辆费用进行管理考核。 2、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统配车辆。 二、车辆管理与使用 (一)车辆管理 1、所有车辆(属公司加油的)统一由办公室管理调度,除公司主要领导车辆可实行定向服务,其他车辆一律由办公室统配、统调。单位用车在县城的必须经办公室签字同意,出县城的必须经总经理签字批准。 2、所有统配车辆回县城后,白天一律停放在公司办公区院内,夜间停放在供电公司食堂前西侧,并认真填写《车辆回场登记表》,驾驶员及保卫值班人员签字,夜间严禁车辆停放在各小区院内,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罚。 3、公司所有车辆实行定点加油。办公室负责管理加油卡,加油站采取招标的办法确定,除外出长途车外(其他特殊情况经办公室同意),一律不准在其他地方加油,加油点统一定为石油公司第六加油站。 4、公司所配车辆每月20日由办公室、财务部共同抄表,核算百公里耗油,每季度清帐一次。 5、公司所配车辆经公司车辆维修认定机构认定确需维修时,原则到公司指定地点维修,凡因该指定地点设备、技术等原因无法修理的,经公司主要领导批准,报办公室后可到其它地方维修,并统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因工作需要执行出车任务的车辆发生故障时,报办公室批准后可在当地维修。 5、车辆所有费用报销前必须办公室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凡未经办公室签字的车辆,发生的维修费公司一律不予报销。 6、公司车辆发生责任事故,除执行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处罚外,另按照公司有关条款进行严格考核驾驶员,处罚款项从安全保证金中扣除。 7、办公室应安排好公司行政及防汛值班车辆,以确保事故抢险、突发事件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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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道式冷却系统,冗余风扇,风扇转速检测技术

ESS^能模式,支持单机和并机

3、机房空调技术参数及规格要求 3.1规范及标准 设备和系统的设计、制造、安装、运行、材质、工艺等所有相关内容均须符合本章内所 标注的规范/标准,若国家或行业发布最新标准,执行最新标准。 GB 50174-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设计规范》 GB 50462-2008《电子信息系统机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19413-2010《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单兀式空气调节机》 GB 50019-2003《米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 GB 50243-200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10080-2001《空调用通风机安全要求》 GB/T 14295《空气过滤器》 GB 50243-2003《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JB/T 4330《制冷和空调设备噪声的测定》 3.2机房精密空调技术要求 3.2.1机房专用空调机组的机械性能 (1)外观工艺、检查:机柜表面喷涂均匀、无破损;信号灯、开关、测量显示装置布局合理。 (2)操作及维修安全、方便。 (3)结构工艺:部件排列合理、整齐;导线颜色和截面合理,布放平整;接插件牢固;进出线符合工程需要;具备抗震措施。 (4)标牌、标记:应平整清晰。 3.2.2机房专用空调机组的电气性能 机房专用空调机组的的电气性能应符合IEC标准 输入电压允许波动范围:380V(+10% z-10%) 频率:50Hz 士2Hz 3.2.3机房专用空调机组的适用的使用环境 适应室内环境温度: 湿度:W 95%RH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海上施工及交通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海上风力发电有限公司 2015年12 月

海上船舶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实现各类施工和交通船舶动态管理,防止发生各类安全事故、事件,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施工及交通船舶。 3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各类船舶应随时与项目部工程部及当地气象、水文站等部门保持联系,每日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随时了解和掌握天气变化和水情动态,以便及时采取应对措施。 3.1.2各种施工船舶(包括分体吊装船、海缆铺设船,双体船、交通船、驳船、浮吊、起锚船等)必须符合安全要求,同时还必须持有各种有效证书,按规定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安全有效,并通过当地海事局的安全检查。 3.1.3各类船舶要与项目部工程部保持通讯畅通,并按规定显示有效的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 3.1.4施工作业前应向当地海事局申请办妥《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水上施工应设专用救生船,并有专人值班,各施工作业点应配备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 3.1.5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 3.1.6严格按核准吨位和规定乘员装载,不得超载、偏载航行,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3.1.7各类船舶油污水和垃圾要集中回收并做好记录,严禁向海中排放和倾倒,并配备配齐消防 器材。 3.1.8严格执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及水上航运安全管理规定,谨慎操作,确保安全。发生水上交通和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工程部报告。 3.1.9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人员上下通道应挂设安全网,跳板要固定,水上工作平台四周要安装符合标准的栏杆和安全网。同时应做好防滑工作。 3.1.10认真落实施工作业区施工平台设施、桥桩、水底管线的安全警戒保护措施,不得擅自扩大水上施工安全作业区(施工水域)的范围,确保作业区人、船、物的安全。

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YF-ED-J3505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某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1 目的与范围 为实现对公司交通安全的有效管理,减少和杜绝交通违章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交通安全管理。 2 术语和定义 2.1 场(厂)内机动车辆作业操作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审查,政府主管部门培训考核颁发的驾驶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铲车、起重车辆。 2.2 企内机动车辆准驾证 由公司、基层单位逐级考核、审查,为驾

驶员颁发的安全资格证,允许驾驶车辆:乘用车、货运汽车和产品车。 2.3 驾驶员安全例会 由各车辆管理单位组织的驾驶员集中强化学习教育例会。 2.4 周安全活动 也称安全活动日。车辆管理单位每周一次的安全生产主题活动。 2.5 零散车辆单位 车辆在10台车(包括特种车辆)以下不按建制车队进行标准化管理的车辆管理单位(包括派出执行现场施工任务的临时车组)。 2.6 长途车辆 到300km及其以上执行任务的车辆。 2.7 大宗任务

互联网交通安全综合服务平台单位用户注册申请表

互联网单位用户注册/变更申请表档案编号:

填表说明 一、打印或者使用黑色、蓝色墨水笔,用中文填写,字体工整,不得涂改。 二、标注有“□”符号的为选择项目,选择后在“□”中划“√”。 三、“申请单位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 1、“单位种类”,只能通过复选框选择一项。校车服务提供者请勾选道路运输企业选项。 2、“单位名称”,应填写组织机构代码证上签注的单位名称。 四、“申请人信息”中包含的各栏均应认真填写,不得空项。其中: 1、“身份证明名称”,属于居民的,填写“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和证件号码,在暂住地居住的内地居民还要填写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暂住证明名称和证明号码;属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填写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身份证”和证件号码;属于台湾地区居民的,填写“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和证件号码;属于华侨的,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证件号码;属于外国人的,填写“护照”或者其他旅行证件的名称和证件号码;属于外国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人员的,填写外交部核发的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证件号码。 2、“手机号码”,填写申请人手机号码,用于接收手机短信告知、提示信息。 3、“电子信箱”,填写申请人电子信箱,用于接收电子邮件告知信息,可以不填写。 4、“邮寄地址”,填写可以通过邮寄送达的地址,应包括区县或县级市、乡镇信息。 五、“申请事项”请按照办理业务勾选。其中: 1、“申请服务”,当单位种类为“道路运输企业”时,可申请服务1、2和3;当单位种类为“驾驶培训机构”、“汽车销售商”、“医院”时,可申请服务3和6;当单位种类为“学校”时,可申请服务2和3;当单位种类为“其他”,可申请服务3;当单位种类为“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安监部门”时,可申请服务3和4;当单位种类为“教育行政部门”,可申请服务3和5。 2、对于申请了6的汽车销售商单位用户,可以办理网上机动车临时号牌核发业务;对于申请了6的医院单位用户,可以办理网上医院体检、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对于申请了6的驾校单位用户,可以办理网上本单位学员预约信息查询业务。 3、对于申请了1、2、3中单项或多项的单位用户账号,可以办理网上预选机动车号牌业务。 4、选择用户变更事项为“变更手机号码”的,还需填写变更后用于接收单位告知信息的手机号码。

某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最新范文

某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交通安全管理,遏制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公司生产、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与职权第三条公司各有车部门对本部门驾驶员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行驶负有管理责任,负责驾驶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安全教育管理工作。总经理工作部(以下简称总经部)统一负责公司车辆年检及驾驶证的年度审验工作。第四条?安监部部和总经部为公司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及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全公司所有车辆交通安全监察工作;负责公司兼职司机资格审查、考核和准驾证的发放。第五条?总经部要对公司各种车辆和驾驶员建立档案,掌握公司车辆技术状况以及驾驶员的技术水平,并组织全体驾驶员开展交通安全学习和教育活动。第六条?安监部部和总经部有权检查、指导、考核有车部门车辆管理工作。发现车辆或驾驶员严重不符合出车条件时,有权制止驾驶员出车,同时追究派车单位领导责任。第七条?如果公司车辆发生交通肇事,安监部部与总经部共同协助地方交通管理部门做好交通事故调查及处理工作。?第三章对驾驶员的要求第八条驾驶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驾驶员要遵守公司相关规定,未经主管部门领导允许严禁私自动车。严禁开英雄车、赌气车以及超速行驶,确保行车安全。第十条?严禁任何人无证驾车,严禁驾驶员出让驾驶权(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风厂和项目部驾驶员必须持有公司下发

的准驾证方可动用车辆。第十一条?驾驶员要从思想上认识到安全行车的重要性,做好事故预想,随时处理可能遇到各种突发险情。第十二条?车辆在雨天、雪天、冰雪路面以及路况较差或驾驶员不熟悉地段行车时,应特别注意行车安全。第十三条?特种车辆驾驶员,必须持有特种车辆驾驶证,方可上岗作业。第十四条?在出车前除履行出车手续外,驾驶员还必须对车辆的安全性能进行全面检查,如:制动部分、行走部分、转向部分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消除,在车辆故障消除前严禁出车。派车人员应询问驾驶员的身体健康状况、查看精神状态,如发现驾驶员不具备安全出车条件,可改派他人出车或不出车,驾驶员如果感觉状态欠佳可拒绝出车。第十五条?驾驶员在出长途车时应在中途停车休息,严防疲劳驾驶发生意外事故。第十六条?如果发生交通肇事或车辆损坏应及时向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部汇报,以便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确定今后防范措施。第十七条?任何人员不得违章乘坐。驾驶员不准私自搭载他人,如私自搭乘他人发生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同时还要追究驾驶员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车辆行驶时驾驶员严禁吸烟、饮食、使用手机。驾驶员和乘车人必须系好安全带。第十九条?驾驶员严禁私自出车或将有限制工作范围的车辆驶出规定范围。第二十条?驾驶员擅自变更行车路线而发生的交通事故,由驾驶员本人承担全部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第四章车辆安全管理第二十一条?依据国家和地方交通部门规定,已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应由总经部及时给予报废,如车辆状况尚好,还可以继续使用,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检验合格,

海上交通事故分析和预防措施

海上交通事故分析和预防措施 【摘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海洋航运事业在我国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航运行业的迅速发展,海上交通事故所造成的生命、财产的损失也越来越严重,尤其是重大海上交通事故对全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引起了人们广泛的重视。 【关键词】:海上交通;碰撞;事故;分析;措施 1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海上运输迎来了巨大的需求市场,导致投资经营者的数量急剧增加,运输实体由过去单一国有企业向国有、集体、个体多元化方向转变,水路运输业呈现出一片繁荣景象。与此同时,水上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十分巨大。以2009年为例,中国因运输船舶交通事故死亡336人,直接经济损失近3.5亿元人民币,虽然比2008年同比分别下降了4.3%和33.1%,但是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依然十分巨大。 2海上交通事故的概念 海上交通事故是指船舶在水上因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损害的事件[1]。我国交通部将海上交通事故划分为碰撞、搁浅、触確、火灾或爆炸、浪损、触损、风灾、自沉及其他引发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水上交通事故。海上交通运输是一个动态的、复杂的人机系统,海上交通事故是由于人、机、环境、管理这些因素相互不协调产生的,事故的发生往往不可预测,但是对以往的海事调查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得到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从事故类型来看,以碰撞、搁浅为主,从涉事船舶来看,以渔船居多。文献[2]对某海域海上交通事故进行统计发现,碰撞、搁浅事故占到事故总数的,事故中涉及的船舶,渔船占到了。 具有明显的区域性。事故易发区域包括港口航道内、交通流密集的交叉点、通航分道的出入口,这些区域往往由于交通量大,交叉会遇频繁,导致船舶操纵困难,容易发生事故。 具有显著的时间性。夜晚尤其是二副、大副值班时段,由于生物节律,值班人员极易疲劳、困乏,导致航行事故;对于我国大部分沿海来说,月份至次年月份受季风、寒潮等影响,风大浪高,海上交通事故数量明显增多。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最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 安全(最新版)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最新 版) 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0引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安全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海上交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航行于海上的船舶数量、类型、吨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船舶频繁活动于港口和海上交通要道,使海上通航密度大为增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每起海事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海上交通安全链中重要一环的海事主管部门,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前瞻性地分析海上交通风险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1海上交通风险的定义及特点 1.1定义 海上交通风险是指海上交通中所发生的可能导致船舶遇险的情

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认真贯彻交通安全工作“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统一领导,部门负责,建立健全交通安全领导组织机构。 1.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交通安全工作。 2.各部门主要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交通安全工作。 3.各部门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交通安全工作的检查和实施。 4.公司办公室确定一名交通安全员负责本部门公司机动车辆管理、交通安全工作的实施情况的检查以及同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联系。 5.由公司交通安全负责人、各部门的交通安全负责人和车管主任组成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部署和检查公司的交通安全工作。 6.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地点设在公司办公室,办公室主任为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组长。 第三条公司和各部门主要领导,须将交通安全工作列人工作议事日程?定期召开交通安全工作小组会议和安全员会议,检查交通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和交通行为规范,认真贯彻执行公司安全委员会的规章制度和会议精神,经常保持与交通管理部门和地区安全委员会的联系,征求他们对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和帮助。 第四条认真贯彻《市交通安全责任暂行规定》和交通安全法规,实行岗位责任制、目标管理、领导监督,做到逐级落实,使交通安全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把交通安全工作同公司各部门的业务工作和经营效益结合起来进行评比检查和落实。 第五条建立奖惩机制,实行半年小结和年度评比,对遵守交通安全规则、成绩突出的公司员工和司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发生违章和交通事故的,给予通报批评、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六条机动车管理 1.公司和各部门的司机必须服从公司交通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的管理,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行为规范,杜绝酒后驾车等严重违章行为,服从交警的指挥,保证安全行车。 2.爱护车辆,保持车辆整洁,对零部件进行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使车辆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行驶安全,严禁病车、故障车勉强上路行驶。 3.车辆实行专人驾驶保管、车管领导主管监督检查的制度,严禁不经领导批准将车辆交给非专职司机驾驶,严禁交给无驾驶证人员驾驶。 4.公司非专职司机驾驶机动车辆,须经公司交通安全领导小组领导批准。 5.认真执行车辆回库制度,因特殊原因不能回库的,须经公司领导批准,并确保车辆在外停放安全。 第七条自行车管理 1.骑自行车的员工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遵守总公司和地区安委会对非机动车管理和行驶的有关规定,遵守骑车人交通行为规范,并随身携带自行车执照和完税标牌,服从交通管理人员的检查与纠正。 2.保持自行车牌号齐全,使车辆处于良好状态。 3.上班时自行车必须停放在指定的地点,摆放整齐。 第八条个人交通安全管理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最新)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提高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和组织,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严格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 全工作,组织全社会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交通状况,每五年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确定工作目标,提出管理对策,落实经费保障,并组织实施。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 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安监、交通、建设、农机、工商、质监、卫生、规划、教育、水利、监察等部门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履行相应的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道路经营管理单位、车辆所有人等有关个人和组织,应当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义务。 个人和组织发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或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二章交通安全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和突发事件交通保障机制,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定期组织评价交通安全状况。对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教育公民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第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严格车辆登记和驾驶人考核发证,严格公正执法,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需要,可

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2014年8月27日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颁布时间:2014-09-26 实施时间: 2014-09-26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青岛海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青岛海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市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加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青岛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青岛海域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青岛海域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由港航管理部门承担。沿海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负责本区域的海上旅游经营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港航管理部门职责。 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公安边防、安全监管、规划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与其相关的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船舶、设施以及相关人员 第四条船舶、设施应当符合检验技术规范的规定并适于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 船舶、设施应当具有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的检验证书,并依法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 第五条船舶、设施应当按照规定的配员要求配备人员。 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职务证书;从事危险货物作业以及其他特种作业的人员,还应当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或者其他相应的资格证书。 船舶、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不得聘用无相应职务证书、资格证书的人员。

第六条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应当携带有效证件,遵守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七条船长全面负责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的安全,在保障海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海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八条船舶、设施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调度或者使用船舶、设施,不得指使、强令在船舶、设施上服务的人员违章作业。 第三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划定并公布青岛海域船舶报告区,制定船舶报告管理规定。进出船舶报告区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条船舶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分道通航区、桥梁和航行条件受到限制的区域时,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有关避让、限速等规定。 第十一条船舶航行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应当调整至安全航速: (一)遇到正在装卸危险货物的船舶; (二)途经正在进行水面起重、潜水作业、打捞沉船沉物、维修灯浮的地点; (三)在船舶密集海域航行时; (四)能见度不良时。 第十二条应船舶请求,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提供他船动态、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和其他有关信息服务。 第十三条对需要在港口海域航行的下列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申请视情安排护航: (一)载运放射性危险货物、爆炸品、液化气体或者闭杯闪点低于23℃易燃气体的; (二)需拖带航行的移动式平台、总长一百八十米及以上或者水上高度六十米及以上的大型起重船、载货驳船、浮船坞、趸船等船舶;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SM-ZD-22647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 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 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

企业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文档可直接下载或修改,使用时请详细阅读内容。 第一节管理组织 第1条为保障企业生产区交通运输安全,维护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发生,必须指定有关部门全面负责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工作。 第2条对车辆和船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工业企业厂区内运输安全规程》和本制度,制订企业生产区交通管理细则。 第二节信号与标志 第3条企业生产区内交通道路、企业大门、弯道、坡道、单行道、交叉道以及禁止各种车辆停放场所等,应按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具体情况设置信号标志。 第4条企业生产区限制路和管制路应设置明显的警告标志。 第5条企业生产区内铁路要按规定,在线路上安装信号灯、道叉灯及各种警告路标,通道路口要设有落杆、警铃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运用风险管理方法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摘要】海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往往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必须引起重视。本文深入分析我国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此提出针对性解决办法。 【关键词】海上交通;风险管理;安全 0引言 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最基本需求,安全程度的高低是衡量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标志。由于海上交通具有高风险性的特点,尤其是近年来,随着海运业的发展,航行于海上的船舶数量、类型、吨位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大量船舶频繁活动于港口和海上交通要道,使海上通航密度大为增加,重大海上交通事故时有发生,而每起海事一般都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和严重的社会后果,因此海上交通安全越来越受到公众的关注。作为海上交通安全链中重要一环的海事主管部门,可以从风险管理的视角出发,前瞻性地分析海上交通风险问题,制定有效的风险管理策略,保障海上交通安全。 1海上交通风险的定义及特点 1.1定义 海上交通风险是指海上交通中所发生的可能导致船舶遇险的情况,主要包括自然风险和通航环境风险。自然风险是指由于海上自然条件恶劣给海上交通带来的不可抗拒的危险,如雾、雨、雪和夜间引起的视距降低、目测距离受限等,导致船舶发生事故的机率增大。通航环境

风险主要是指:(1)海上礁石、浅滩及水中障碍物给船舶航行带来的风险;(2)航路的自然条件和交通密度给海上交通带来的风险,主要指狭窄航道和交通密集水域,其航道宽度、弯曲度、深度、危险物的分布,船舶活动的密度和频度,船舶遭遇态势(对遇、横交和追越)等因素;(3)海上灯塔、航路标志出故障而带来的风险。 1.2特点 海上交通运输业是一种高风险行业,可以运用风险管理的知识分析海上交通风险的特点。 (1)偶然性和突发性海上交通风险虽然是客观存在的,但就某一海上交通风险而言,它的发生是偶然的,在发生之前人们无法准确预测海上交通风险何时会发生及其发生的后果。 (2)潜在的巨大破坏性海上交通风险发生后,如果处置不当,不仅会造成船舶、货物的巨大财产损失,而且还可能会导致人员伤亡,造成交通堵塞、海洋环境污染,产生一定的社会影响。 (3)极大的危险性海上交通风险一般发生在恶劣的气象条件下,因此海上交通风险处置的难度大多很高,也就是说海上遇险者和救助者的生命时刻都面临着恶劣海洋气象的威胁。 (4)紧急性海上交通风险发生后,人命与财产必将受到严重威胁,情况随时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需要紧急救助,才能把损失减到最小。2风险管理理论在海上交通风险处置中的应用 近年来我国海事部门提出把海上安全监管关口前移,对海上交通安全

交警-执法资格试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考试题库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考试题库 一、判断题: 1、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 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2、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法 执行紧急公务除外。(√) 3、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 等待交通警察前来处理。(×) 正确答案: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4、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百元以 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5、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正确答案: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6、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 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7、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 的机动车驾驶证。(√) 8、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9、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 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0、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 在规定期限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 1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不需调查核实和反 馈结果。(×)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布举报电话,受理群众举报投诉,并及时调查核实和反馈查处结果。 1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可适当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向当事人停放地 点。(×) 正确答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及时告知向当事人停放地点。 13、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委托或者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强制 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没有监督的责任,可以不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 正确答案:在委托或组织没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执行强制排除妨碍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派员到场进行监督。 14、自行车、三轮车安装动力装置的,可以收缴非法装置。(√)

厦门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厦门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 (2017年10月31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7年11月24日福建省 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三章安全保障 第四章危险货物运输 第五章救助、打捞和交通事故调查处理 第六章海上休闲交通安全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厦门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海上交通秩序,提升海上交通安全服务水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港口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厦门海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以及其他与海上交通安全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厦门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负责厦门海域海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港口、海洋与渔业、体育、旅游、交通运输、安监以及公安边防、海警等有关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厦门市海上搜救机构(以下简称海上搜救机构)负责海上搜救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海事机构承担海上搜救机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上交通安全综合协调机制,定期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海上交通安全综合执法检查或者联合执法。 第五条船舶、设施的所有人、经营人对本船舶、设施海上交通安全全面负责。 航运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定,加强对会员的海上交通安全宣传培训。 第二章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六条船舶进出港、锚泊、移泊或者靠离码头的,应当按照规定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或者其他有效手段向海事机构报告船位和动态信息。海事机构应当对厦门海域交通状况进行监控,及时发布海上交通安全信息;应船舶请求提供相应的安全信息服

XX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XX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为规范交通安全管理,加强车辆检查及驾驶员的安全教育,杜绝各类交通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总则 一、各项目部要准确掌握现场车辆数量、车辆运行情况等,要建立公务出车登记制度。 二、“二、五”安全活动增加驾驶员安全教育内容,要求有记录,有签字。 三、公务出车一律在《出车日志》登记,并携带行车命令,《出车日志》与行车命令要一致。不得无命令出车。 四、做好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施工现场入口要悬挂治理超限超载有关标识。 五、定期、不定期对所辖范围内车辆进行检查,检查要有记录、有签字。 六、严格禁止酒后驾车;严格禁止超速、疲劳行驶;严格禁止无证驾驶;严格禁止病车上路;严格禁止超载超员;严格禁止公车私用、私车公用;严格控制车辆外出;严格禁止无牌无证和报废车辆上路;严格加强危货车辆的安全管理;严格事故和责任追究。 七、原则上各单位不得租赁车辆。确需租赁车辆的,要选择具备租赁资质的企业,并按照有关程序履行租车手续。 八、各单位在租赁车辆的同时,要签订租车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 九、任何单位不得租赁通勤车辆。 驾驶员管理办法 一、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确保行车安全。 二、驾驶员驾驶证年检合格并在公司交安委备案后上岗。 三、出车前,对车辆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

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车辆。检查要有记录,有签字。 四、上车请系好安全带。 五、执行公务期间,不得饮酒;不得超速行驶;不得疲劳驾驶;带情绪不得驾车; 六、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七、驾驶员要按照指定出行路线行驶。确需中途改变路线的,请示用车批准人后执行。 车辆管理办法 一、严禁公车私用。 二、所辖范围内所有车辆(包括现场作业的特种车辆)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行驶证等证件要齐全,并年检合格。 三、不得使用拼装车辆和报废车辆。 四、通勤车辆(车牌号)用于职工上下班、检查、指导工作、公司交办的其他任务。 要严格通勤车辆日检日查工作,保证车辆安全行驶,保证车内消防器材完好。检查要有记录,有责任人签字。 每日对通勤车辆进行内(引擎)外卫生打扫,保持清洁。 行车途中不得私自改变行驶路线。 五、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本办法由公司交安委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附:1、XX公司车辆日检日查参考标准; 2、XX公司车辆日检日查表; 3、XX公司车辆出车日志。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解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的同时,国务院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下简称《条例》)同步施行。 可个性化装饰爱车营运车要装黑匣子 按照《条例》第13条的规定,机动车喷涂、粘贴标志或者车身广告的,不得影响安全驾驶。这样,只要不影响安全驾驶,在法律和公共道德范围内,就可以随意装饰你的爱车了。 《条例》第14条规定,用于公路营运的载客汽车、重型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应当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驶记录仪。交通警察可以对机动车行驶速度、连续驾驶时间以及其他行驶状态信息进行检查。安装行驶记录仪可以分步实施,实施步骤由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另外,第62条第7款又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行驶记录仪被交警称为黑匣子。 私家车两年检一次新手有1年实习期 《条例》第16条规定,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另外,第22条还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后的12个月为实习期。在实习期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车身后部粘贴或者悬挂统一式样的实习标志。这样,实习的新手就会受到大家的一些照顾了。

守法可获长期驾驶证不能随便悬挂小饰品 《条例》第26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6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10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10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达到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喜欢在车里挂小饰品的女士们可能要受到限制了,《条例》第62条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驾驶摩托车手离车把或者在车把上悬挂物品。 醉酒不许骑自行车上下车必须走右门 《条例》第72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自行车、三轮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不得醉酒驾驶;不得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2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这些都是以前的条例没有规定的内容。另外,第77条还规定,乘坐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在机动车道上不得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夏天女士穿裙子就不方便坐摩托了,法律规定,乘坐两轮摩托车应当正向骑坐。 小事故可自己协商毁灭现场要负全责 《条例》第86条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在记录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对方当事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机动车牌号、驾驶证号、保险凭证号、碰撞部位,并共同签名后,撤离现场,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迅速报警。 《条例》还对肇事逃逸责任做了具体规定: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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