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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_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_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_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2001年7月理论学刊Jul.2001

第4期总第104期Theory Journal No.4Ser.No.104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从法律与道德的区别与联系说起

程增学

(中共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党校,山东青岛266500)

1中图分类号2D92;B821文献标识码2A1文章编号21002-3909(2001)04-0086-03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不是新问题,古今中外都有人论述过。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人对这一问题的认识不同,回答也各异。在古代中国,道德与法律的关系是以/礼0/法0关系的形式表现的,而在中世纪的欧洲则表现为宗教与世俗法的关系形式。学者们有的主张法治,有的主张德治;有的主张德主法辅(我国古代法即刑法,可以表述为德主刑辅),有的主张法主德辅,还有的认为德与法无主辅之分,两者相辅相成。本文拟从对道德与法律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入手,就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以及贯彻落实/依法治国0与/以德治国0两大方略过程中应注意解决的一些问题略陈管见。

1.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法律以权利义务为基本构成要素,道德以善恶、荣辱、正义与非正义为构成要素;法律具有统一性、确定性,道德具有多层次性、不确定性。阶级社会只有统治阶级的法律,但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各有自己的道德观念,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人有不同的道德观念。根据个人处理人己关系的不同方式,可以将道德水平分出不同的层次来,比如大公无私者、利己不损人者、损人利己者,但法律却要求至少在一国范围内的统一。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一些法律制度,比如民法中的债权制度,甚至呈现全球范围的一致性。从调整范围看,道德的调整范围要广泛得多,有些关系如友谊、恋爱关系只能由道德加以调整;法律调整人们的行为,不调整或不直接调整人的动机、思想,道德直接调整人们的内心活动,从而间接调整人们的行为。从实施保证看,法律的实施固然需要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意识(此时,守法成为一项道德要求),但更根本的还有赖于国家强制力量如法庭、监狱等作保证,主要表现为/他律0;道德靠舆论、习俗(非习惯法意义上的习俗)、内心信念保证,靠/内心法庭0、/道德法庭0来保证,表现为/自律0,所谓/君子慎其独也0。

2.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又都具有一定的历史继承性。在阶级社会里,法律和统治阶级的道德是一致的,都是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共同服务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共同维护统治阶级的经济利益和政治统治,法律和道德相互渗透,统治阶级把维护阶级统治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法律的要求,此即所谓法律是/道德的底线0。法律和道德在一定情况下互相转化,由于社会道德观念的改变,原先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可能只需要道德的调整就可以了,而原先由道德调整的社会关系则可能借助于法律加以调整。

法律和道德各有其特点,用于社会调整,一方的不足,可以由另一方来补救。比如法律既具有明确、统一、稳定的优点,也因此而具有僵化、保守、调整范围窄的缺点。法律漏洞在所难免,当新的问题出现、无法可依时,可以发挥道德调整的补救作用,以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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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调整的不足。比如克隆技术出现后,能否克隆人?虽然/法不禁止即自由0,但道德观念却阻止克隆技术应用于人类自身。法律和道德相互作用,道德作用于法律,分别体现在立法、执法、守法上)))立法上,解决法无德的问题,法律并不仅仅是主权者的命令,确立秩序也不是法律的唯一目的,法律应体现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等道德准则,恶法非法,人们拥有对恶法的反抗权;执法上,/徒法不足以自行0,执法者不是/自动售货机0,执法者是否拥有和法律相适应的道德观念,影响着法律的执行,这一点特别体现在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上;在法律的遵守上,社会道德观念和法律要求是否和谐,直接影响到法律能否得到自觉的遵守。法律之于道德,可以发挥其明确、统一、具有强制效力的特点,推进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基本道德观念的普及。法律和道德只有互相适应对方的变化,才能相辅相成地发挥社会调整的作用。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提出的概念。柏拉图在5理想国6中推崇哲学王的统治,由于无法实现,在5法律篇6中他又转而寻求/第二等好的0政治,即法治。亚里士多德在5政治学6中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0,/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0。1959年国际法学家会议在印度召开时通过的5德里宣言6对法治阐述了这样的看法:/(一)根据-法治.原则,立法机关的职能就在于创设和维护得以使每个人保持-人类尊严.的各种条件。(二)法治原则不仅要对制止行政权的滥用提供法律保障,而且要使政府能有效地维护法律秩序,借以保证人们具有充分的社会和经济生活条件。(三)司法独立和律师自由是实施法治原则必不可少的条件。0(转引自王人博、程燎原著5法治论6第193页)法治特别对权力提出要求,要求立法民主;要求所制定的法律从内容到形式上都是良法;要求依法行政;要求司法公正(独立是公正的条件)。

由于法律具有局限性,如果单纯依靠法律来调整社会关系,社会成本就比较高,因而必须注意发挥道德的社会调整作用。道德调整具有灵活、简便、成本低的特点,在特定地区,比如在农村社区,道德甚至还发挥着法律难以替代的社会调节作用,因此,法治国家(或以此为目标的国家)还须高度重视道德的作用。但应该明确的是,在法治的条件下,基本的社会治理规范应是法律,法律是社会全体成员必须遵守的规范,而道德是由社会精英倡导和体行、吸引大众跟从的规范。

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古已有之。5论语#为政6中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0,意即用政策来管理、领导,用刑罚来整治、规范,民众只求免于受罚,心中并无耻辱的感觉;用德行来管理、领导,用礼制来整治、规范,民众不仅有耻辱感,而且内心认同并归依。古代的法治和德治概念,与现在所讲的有根本的不同。在那时,法律和正统道德公开宣扬不平等,道德和法律只是统治子民的工具,分别承担牧师和刽子手、胡萝卜和大棒的角色,共同维护地主阶级的统治。而今日所言的法治,是建立在民主、宪政基础上的法治;今日所言的道德,应是剔除封建糟粕,批判吸收各种先进文化的精华而形成的道德。

传统上,人治和德治有密切联系,因为在人治的情况下,国家强盛的希望被寄托在某个统治者的道德和才能上,/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0 (5礼记#中庸6)。当然,实行法治也要求掌握政权的人德才兼备,但是/有治法,然后有治人0,/法0相对于/人0更带有根本性的意义,有了/法0,人们通过一定的程序将德才兼备的人推上去,把无才无德的人拉下来。在法治的情况下,社会的发展更依赖制度,依赖大多数人在一定制度下充分发挥才智和创造性所形成的合力。

一般说来,法治以人性恶为逻辑起点,西方国家特别对恃权为恶保持高度警惕,根据人趋利避害的本性去设计法律规范,使守法者受到肯定或奖励,违法者受到惩罚。德治则一般以性善论为逻辑起点,认为人人都有善端,发扬光大之,都能成为/尧舜禹0式的人物。仁者居于高位,由内圣而外王,其身正,不令而行。唯物主义反对抽象的人性论,认为人刚出生时,仅是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成长在不同的制度和社会环境下,性情、品格会向不同的方向发展变化,同时人又具有改造客观世界和主观世界的能动性,由于人性的复杂性,应该实行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既根据人的趋利避害的本能设计法律制度,尽可能堵塞法律漏洞,同时开展正反两方面的教育,促人向善。

继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0的治国方略之后,最近,江泽民总书记又提出了/以德治国0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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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想。我们应把这两大方略有机结合起来,为实现社会主义祖国的长治久安努力奋斗。

实行/依法治国0与/以德治国0的方略,当务之急是解决现实中存在的各种违背/依法治国0和/以德治国0精神的观念问题和实际问题。

1.必须改造传统的价值观念

实行/依法治国0,我们可以在不太长的时间内完善我们的法律制度,最大限度地做到有法可依,但和法治社会的要求相距甚远的传统道德观念却有很强的独立性,难以在短时间内改变,从而可能阻碍法治化的进程。传统观念中有许多落后的东西,如权威崇拜(崇拜的是非理性权威)、/官本位0、/亲亲尊尊0等等;在专制的高压下,传统社会产生的或是暴民或是奴才,而非具有独立人格、具有平等意识的公民;传统中缺乏法治社会所要求的正义、人权、自由等观念,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等级观念和差等伦理束缚人们追求普遍的平等权利和社会公正;宗法和家族观念妨碍人们自觉追求市场和法律面前的真正平等,实行的是人治而不是法治;官本位妨碍了市民社会的成员自由进出市场和公平竞争的权利意识;注重对传统权威的尊重和认同,创造性和自发性得到不同程度的抑制。0(见5中国1999哲学发展报告6第189页)最近,一直倡导传统价值观的新加坡资政李光耀公开更改自己的观点,现任新加坡总理吴作栋也发表文章说:/我们感到特别幸运,因为31年来,新加坡一直由英明又正直的人统治。他们没有滥用职权,他们使国会制度运作得很好。因此,有些人会得出结论,认为既然现有制度没有什么不妥,不必改善。不过,我却认为,我们的国会制度能运作得这么好应该归功于当政者的素质及良好的品格,而不是制度本身的优点。0事实上,新加坡的发展不能全部归功于传统价值观,新加坡有殖民地留下的完善的法律制度,有与国际接轨的高度竞争的市场经济环境,加上良好品格的领导者,这一切促成了新加坡的成功,传统价值只是其中的一个因素,而且具有很大的偶然性,因为良好品格的领导人不是总能得到。新加坡的法治只是达到了有秩序的水平,而且制度还不稳定,还有可能/人亡政息0。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也许会在一个国家的局部地区出现德治的/理想国0(如人们津津乐道的/南街村0),但对于我们这样的大国,不存在可行性。我们必须在弘扬传统德治思想精华的同时,唱响/依法治国0的主旋律,把治国安邦的立足点放到法治(非传统意义上的法治)上,只有这样,建设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才可以取得成功。

2.防止德治建设中的形式主义

/以德治国0是/依法治国0的必要补充。实行/以德治国0,树立道德典型是需要的,俗话说榜样的力量是无穷的,先进典型的推出的确对社会道德建设起到积极的作用。但先进典型的产生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先进典型的评选过程成为平衡各方关系和各种利益的过程,不少地方采取分配名额的方式产生,这就不免会使某些先进典型/成色0不足,从而导致群众对先进典型的不认同,使先进典型的评选收不到预期的成效;二是有的评选少数人说了算,缺乏民主;三是有的评选者不适当,如由政府评选/优秀法官0就不太合适;四是有的楷模标准低,只是合格而已,而把合格当优秀,只能降低合格的标准,比如把不贪赃枉法作为评选/优秀法官0的标准,这是否意味着贪赃枉法的可以算是合格者呢?也许有人说/不少法官都贪赃枉法,不贪赃枉法者当然就优秀了0,但是如果出现大量的法官枉法时,首先要做的就不是道德说教而是制度的改革了;五是有的先进种类的设定存在问题,比如有的地方设立/优秀人大代表0,本人认为人大代表只有称职与否的问题,不存在优秀不优秀的问题。

我国法律中的某些规范,原来只是道德规范,虽然写入法律,但由于没有相应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或难以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仍然只有道德训诫的意义,无法起到法律的规范作用,既有损于法律的权威,对道德建设也没有多大作用,这类问题应当尽早纠正,只有这样,才能推进/依法治国0和/以德治国0的进程。

作者简介:程增学(1969)),男,山东青岛人,中共青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党校讲师。责任编辑:裴传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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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试论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摘要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法治、德治作为上层建筑是要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及与之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的,同时法治、德治的结合又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因此,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二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体现了矛盾统一性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地位与功能,体现着上层建筑的整体与部分的关系,又体现出了矛盾两点论的辩证法原理。总之,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基本方略,不仅包含着丰富的辩证思想,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而且,凝聚着重大的现实意义,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巨大作用。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相结起来,坚持法治并举,才能保障社会稳定。经济繁荣和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为实现我国各民族现阶段的共同发展和实现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奠定坚实的基础,不断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国体系。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

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国社会经济步入新的时期发展提出了极其重要的治国方略,对于我们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的道德素质,完善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治国体系,意义十分深远。 一 道德概念在我国古籍上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和做人的道理。“德者,得也。”实行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的传统的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依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内在信念来维系的、并以善恶进行评价的原则规范、心理意识和行为活动的总和。阶级社会中的占统治地位的、起主导作用的道德是统治阶级的道德。德治就是道德建设,其中主要是指统治阶级的道德建设。 法治就是广大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使国家成为法治之国,使社会成为法治社会,所以,法治是一种倾向民主、排斥专制的治国方法。 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德治和法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生活的两个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 一、法治和德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发展市场经济中相互作用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4 两者作用的范围不同。道德的作用范围比法律广泛的多。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一切领域。 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分属制度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范畴,都是调整社会关系与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彼此渗透,相互补充。

论道德与法律关系

论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摘要】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不能把二者划分开来,在漫长的历史演变过程中,道德与法律更是一个亘古不变的话题。通过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不难发现,从法律的产生,再到实现法治就是一个道德和法律相互演进的过程。而在漫长的历史进化过程中,儒家的伦理道德对各个阶段各个时期中国的法制建设都具有极其重要的倡导意义。 【关键词】:法律,道德,关系分析 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一、道德和法律的概念: (一)道德的概念: 在一定的物质条件下,依靠内心信念,社会舆论和传统习惯来维持的,借以评判人们的思想和行为的,关于善与恶,好与坏,优与劣,光荣与耻辱,正义与邪恶,公正与偏见,诚实与虚伪,野蛮与文明等观念、原则以及规范的综合体系。可分为社会公德、职业道德以及婚姻家庭道德。① (二)法律的概念:

法是有国家制定的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 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 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义务,确认, 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② 二:道德和法律的区别: 法律和道德随同属于意识形态领域,有着密切的联系,但两者毕竟属于不同的规范体系和调控机制,有各自的性质和界定,无可避免的存在着差别 (一)产生的条件不同; 纵观中国社会历史的演进历程,原始社会没有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氏族公社的大背景下首先产生的是道德规范和神秘的宗教禁忌,随 着历史发展,封建社会下国家机器的产生勾画了法律的雏形,终于 在原始社会末期,随着氏族制度的解体以及私有制度的产生、确立 而出现。然而道德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则是与人类的产生同步,由最古老的社会规范逐渐发展完善, 经过历史沉淀来维系整个社会最基本的规范,没有道德的约束,整个社会便没有了存在的依托。法 律的产生以利益多元化和利益冲突普遍化为条件,道德的产生则是 以社会中的人际交往为条件。 (二) 本质不同; 法律的本质是“他律”道德的本质是“自律”。法律主要表现 在他的外在强制力上,而这一手段的作用形式就是国家机器。而这 些强制手段往往具有一定的暴力色彩,如剥夺财产甚至生命。可以

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得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 国紧密结合起来。这就是法制得发展,也就是时代得呼唤。法治与德治相互促进,相互补充。我们在加强法治建设得同时,要坚持不懈地加强德治,这就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得过程中得必然要求。但在进行法治教育与德治教育时,客观上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矛盾得地方,而两者发生矛盾时,又以哪一个为准: 一、法治治外,德治治内,二者具有互补性。 法律与道德作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得上层建筑得重要组成部分,都就是为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制度服务得,由于两者之间各有独特得地位与功能,它们之间有着很强得互补性。依法治国就是外在得,从外面得力量、从强制得角度来规范人得行为得话,以德治国就就是从内心、从人得素质上要求来自觉地遵循这些规范,如果这两个相辅相成精神文明建设会搞得更好。法律得实施依然需要道德得土壤,当整个社会迷信市场作用得时候,互助精神在法院得司法判决中无法体现。处于弱者得消费者面对一个又一个貌似公正却完全不同得判决无所适从。我们不缺少市场得理念,也不缺乏对法律得关照,我们缺少道德得支撑。 按马克思主义得观点,法律就是统治阶级用以统治得一种工具,它必须同经济政治道德等诸因素紧密联系相互适应。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得思想,就是在我国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实践得基础上,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得规律性再认识。我国市场经济下得法律与道德在实质上就是一致得,有着共同得经济、政治与思想基础,法律得基本原则与内容体现了不同层次得道德要求,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都就是对人们行为得约束力量与鼓励力量,并且通过对人们行为得约束与鼓励而具有指引人们应该怎样行为得功能,实现它为一定得社会经济基础与一定得阶级利益服务,对社会得发展起推动作用。遵纪守法成了社会生活得基本道德要求,法律具有崇高得道德价值。法治与德治就是人类管理社会与阶级社会实现阶级统治得两种重要手段,就是两种性质不同而又关系密切得社会现象。其中,法治就是对道德中重要问题得调整,就是对道德力量得强化,道德法律化把人类得理念铸化为法律;德治既就是对法治内化,把法律内化为人们得品质,同时也就是对法治得重要补充,把法律之外得社会关系纳入自己得管辖范围。法律道德化与道德法律化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就是一个交互演进得过程。法律就是传播道德得有效手段,“法律肩负着维护社会共同道德得任务。” 「1」“法律得最终目标就是使人们在道德上善良。为了求得众人所能达到得最大得善良,世俗法律使自己适应各种道德信条所认可得各种生活方式,但它应该抗拒那些由于道德观念得真正松弛与堕落得风尚而为人们所要求得变更。它应该始终保持走向有道德生活得总方向,并使共同得行为在第一个标准上面倾向于道德法则得充分实现。”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与时代意义

浅析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及其时代意义 内容提要:坚持以法治国和以德治国,德法并重,德法同施,是我们党对马克思主义政党执政治国理论的新发展,是加强推进现代化建设的迫切需要,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迫切需要,为此,我们必须坚持以“三个代表”为指导,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才能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关键词:以法治国以德治国结合时代意义 在今年的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江泽民总书记指出:“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这一重要思想的提出,标志着我国对社会治理方式的探索又迈出了具有历史意义的一步。 一、法治与德治相辅相成,德法并重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以德治国,就是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积极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主义思想道德体系,即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五爱”为基本要求,通过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建设,在全社会形成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和健康文明的人际关系。总结中西方历史,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和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 1、法治以德治为基础 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具有共同的性质、任务和目标。 1.有着共同的指导思想和阶级本质。 思想:都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的,都是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和利益的体现。都是为人民服务的,为社会主义服务的。 2.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有着共同的任务和目标。 二、社会主义法律和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和互相补充关系。 1.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配合、互相促进关系主要表现在: ①法律和道德都把公民素质的重要内容作为自 己的行为规则来要求,使之得到强化。 ②社会主义法律把社会主义道德的某些要求法 律化,使之规范化、制度化,并运用国家强制力来保障其实施。我国法律把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规则的行为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和打击。 社会主义社会主义道德把“遵纪守法”作为社会 美德来倡导,对破坏法纪的行为加以谴责。

2.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的互相补充,主要表现在: 社会主义法律所没有或难以涉及的地方,社会主义道德却能发挥作用。 三、提高道德水平有助自觉守法、护法。 人们的社会主义道德情操提高了,就会转变守法观念,变“要我遵守”为“我要遵守”。 提高社会成员的道德水平,有助于人们更自觉地与违法犯罪现象作斗争。 道德与法律的区别: 1 两者产生的时间和历史条件不同。法律是阶级社会所特有的现象,是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道德贯穿整个人类社会,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意识形态和行为准则。 2 两者表现的具体形式不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的表现形式,由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是成文的。道德体现在人们的意识和信念中,道德规范出于人们社会生活的日积月累,一般没有特定的表现形式。 3 两者的实现方式和约束力不同。法律具有国家的强制性。这种强制性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环节中体现,道德不依靠强制力,依靠内心信念,习俗、教育力量来维持。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2018考研政治:现代社会的德治与法治 的辩证关系 德治、法治、人治;在现在社会如何看待他们之间的辩证关系呢? 一、如何正确把握法治和德治的关系 ?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重大成就。据统计,在 20 多年的时间内,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各部委、地方人大等制定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度已达 9 000 余件,我国以宪法为核心的 7 个法律部门的主干法都已制定出台。可以说, "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 已成为全国人民的共识。正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这些成就的基础上,党的十五大庄严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和基本目标。这一思想随后还写入了神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党的十六大再一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思想,强调指出: "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 " , "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 , " 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依法治国首先是依照宪法治国的思想,已深入党心、民心。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道德建设同样也取得了重要的进步。特别是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我们党在克服物质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硬、精神文明建设这一手比较软的现象方面成绩显著。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主旋律在全社会得到强有力地弘扬,思想道德建设成为发展先进文化的中心环节和主要内容,经济社会的协调进步和人的全面发展受到人们的高度重视,《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文件,充分反映了党在总结精神文明建设、包括道德建设的经验教训方面取得的成果,以及在此基础上绘制的战略发展的总体蓝图。 然而,也应当清醒地认识到,相对而言,道德建设的成就仍然未尽如人意,尚未达到党和人民所期望的发展目标。正如《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所指出的, " 我国公民道德建设方面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社会的一些领域和一些地方道德失范,是非、善恶、美丑界限混淆,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有所滋长,见利忘义、损公肥私行为时有发生,

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_兼论德治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

[摘要]文章论述了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认为道德对法律具有奠基和补充作用,法律离不开对道德的原初依赖。从人治到法治的发展体现着历史进步的必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否定人治,必须实行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切实推进/依法治国0和/以德治国0。 [关键词]道德;法律;德治;法治 [中图分类号]F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1962(2001)24-0014-03 一、/以德治国0是对/依法治国0的补充和加强 在/依法治国0的原则已成为中国政府的基本国策选择和政治价值基准以后,江泽民总书记进一步提出:/以德治国0的重要思想,中共中央还发布了5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6,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社会主义伦理与道德建设。围绕着/以德治国0的重要思想,理论界和实际工作部门的许多人士,从各个方面和角度对它进行了深入探讨。在探讨过程中,有一种颇为普遍的认识,就是认为/以德治国0的重要意义,乃在于它比较于/依法治国0的基本国策,而提出了一种新的基本国策,至少是要/以德治国0与/依法治国0这双策并举、并驾齐驱。抽象观之,这种认识似无大错,但深入来看,其中则不无模糊之处:新的国策的提出,是否意味着它与既有国策之间,存在着一种替代性的线性关系?换言之,/以德治国0是对/依法治国0的否定和取代吗?可以说,如果不对这些认识加以明确和澄清,必定影响到对/以德治国0思想的重要意义的理解,也会进而影响到对/依法治国0基本国策的认识。 质言之,/以德治国0的重要思想,从它作为一种治理思想来说,乃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治理理论的深化形式,其主旨就是要纠正长期以来关于/依法治国0这一重要国策的片面认识,以及因为这样的片面认识而导致的淡化、甚或无视作为法治之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的伦理道德建设的错误倾向。只有从这样的角度来认识,才会对/以德治国0的思想价值有一个基本的正确把握。 因此,/以德治国0的提出,不是要取消或弱化/依法治国0,而是通过继承和汲取古今中外特别是中国的德教文化传统,同时也积极学习和借鉴西方国家在公德建设上的成功经验,发扬光大社会主义的社会价值观和伦理道德资源以及精神文明理论与实践资源,帮助确立对于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方略的全面而正确的理解与把握,使得/依法治国0与/以德治国0在党领导中国社会主义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伟大实践中,能够相辅相成,彼此促进,也对中国社会主义的民主政治建设和现实社会生活共同发挥巨大的推动作用。 总之,要正确认识/以德治国0这一思想的深刻意蕴,最关键的就是要认识到,德治既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又是法治的一个重要补充。而要认识到这一点,必须深入考察和认识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二、无论何种法律都有其一般的道德与习俗基础 有一种关于德治与法治关系的理解认为,德治就是德治,法治就是法治,两者各不相碍,也没有什么关系;因此,德治排斥法治,强调德治就没有法治的位置,同时,法治也排除德治,有了法治也就没有德治的空间。这种认识把德治与法治对立起来了,也把/以德治国0和/依法治国0对立起来了,其错误和片面性表现在许多方面,但根本之点乃在于,它不能从德治与法治的一致性上来正确认识两者的关系,首先是没有正确认识作为其基础的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渊源关系。 关于德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认识与把握,不能不回溯到道德与法律之间关系的探讨上来。只有在这样的原初意义上,德治与法治的关系才可以真正地得到说明。法学家们在这一关系上大都见仁见智,但在实际的分歧之上,还是可以做出基本的归纳,大致不超出如下五个基本方面:其一,法律与道德的区别和 正确认识德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 )))兼论德治是法治的现实基础和重要补充 康健 理论研究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道德与法律冲突案例4篇 各位读友大家好,此文档由网络收集而来,欢迎您下载,谢谢 篇一: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A4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陈远寅,政治学院 摘要:道德与法律是调整社会行为的两种重要的社会规范,各自具有独特的功能,同时又都存在着局限,它们之间既有着相互依存的一面,又有着相互冲突的一面。本文重点探讨道德与法律相互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我国当前法律与道德冲突的现状,从“合法不合理”和“合理不合法”这两个现象探讨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着重分析了产生冲突的原因,试图寻求一套对正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解决这两个方面冲突的途径,让二者在冲突的解决中推动法治不断地进步。 关键词:法律;道德;冲突;原因;

协调 Conflict between Law and Morality Chen Yuanyin,School of Political Science Abstract:Law and morality are two important social norms to adjust social behavior, each of which has a unique function, at the same time, there are limitations, they have a mutually dependent, and have conflicts with each other. The focus of this article explore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moral and law,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ese current legal and moral conflicts. From the “legally unjustified” and “reasonable unlawful” the two explored the conflicts of law and morality, and has focused on the causes of conflict, and attempts to find a set of under construction the socialist country under the rule of law in China, way to solve these two aspects of the conflict , and let the two

法律与道德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法律与道德同属于上层建筑,其性质与作用方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但法律与道德也对经济基础有着巨大的反作用,同时两者之间又相互依存、相互交叉、相互影响。据此,法律与道德的一般关系主要可作如下表述: 生成形态并列。法律与道德都是社会的重要行为规范,都对人们的行为进行评价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但是,两者属于不同的社会规范体系。马克思指出:“道德的基础是人类精神的自律”。这一论断不仅深刻地概括了道德的本质特征,而且指明了道德与法律的根本区别。从性质上看,道德体现的是“人类精神的自律”,它包括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公正与偏私、诚实与虚伪、正义与非正义等观念形态,也包括与这些观念相对应的伦理行为规范。道德的规范作用来自于社会舆论、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等精神力量,实际上是通过社会成员的自觉性来发挥作用的。而法律表现的是“国家意志’’的他律,具体而言,它是由国家机关根据占社会领导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阶级意志而采用规范形式制定的,同时又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即法庭、警察、监狱等来保证施行的。所谓法制即是上述法律规范体系及有关的立法、执法、守法、法律监督等一系列环节的制度。以上说明,在社会规范系统中,法律与道德是两个并列存在的对立面的统一。就其生成形态来说,法律主要是一种制度形态的上层建筑,道德主要是一种意识形态的上层建筑,它们在基本内涵、表现形式、调控方法等方面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 调控范围交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不仅表现为对立面的排斥,而且存在着对立面的过撞与转化。正如恩格斯所说的那样,“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发展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都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法律与道德的交叉与渗透,有两个重要表现:一是法律意识与道德观念具有同一属性而相互联系,二是法律规范与道德规范的调控范围有所重叠而相互包容。一般来说,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也是道德所禁止和谴责的行为;凡是法律所要求和鼓励的行为,也是道德所培养和倡导的行为。反言之,许多道德观念也体现在法律之中,许多道德问题也是可以诉求法律解决的问题。不过,从规范作用的范围来看,法律与道德对人们行为有着不同层次的要求。前者一般只能规定最起码的行为要求,而后者可以解决人们精神生活和社会行为中更高层次的问题。例如,道德可以要求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论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摘要: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有效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是两种互补的社会控制模式,不可偏废、缺一不可。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本文分析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以求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使二者最大限度发挥出自己的功能,从而使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方略能更好地促进社会的进步,更好的建设社会主义中国。 关键词:法治德治关系 一、法治与德治的概念 “法治”,是指在某一社会中,任何人都必需遵守法律,包括制订者和执行者本身。政府(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必须是法律许可的,而这些法律本身是经过某一特定程序产生的。即法律是社会最高的规则,没有任何人或者记过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1]法治与人治有着本质的区别,人治会因为统治者的情感变化而实行不同的制度。西方著名的自然法学家亚理斯多德在谈到人治与法治的问题时就明确指出:“让一个人来统治,这就在政治中混入兽性的因素。”“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订得良好的法律。”[2] “德治”就是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把道德理念上升到治国方略的角度。当然这里的德治与我国封建社会的德治有着本质的区别。封建社会的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而今天所讲的的德治是指提高全体人民的道德风尚,从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进步。二、法治与德治的渊源 现代的法治与德治与古代的“法治”与“德治”已发生了根本意义上的变化。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产物,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来源于近代西方法律文化,发源于西方古希腊与古罗马时期。早在古希腊时期各城邦就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与“法治”,而古罗马更将这一民主与“法治”的思想发扬光大。德治思想可以从古代中国儒家的“仁政德治”思想中找到其历史原形。由于中西方对人性善恶的不同认识导致了对“法治”与“德治”地位和作用认识的巨大反差。西方人性恶的思想促使人们优先选择通过法律而非内在的道德机制来调控人们的行为,而中国人性善的理论促使人们希望通过人类道德的自我调节来达到理想社会的实现。这两种不同的社会治理模式导致了近代中西方法律发展的巨大反差。近代西方由人性恶的认识出发,认为权力的本质是邪恶的,权力都必须以有效的手段加以制约,而法律便是最佳手段;同时由于资本主义的不断发展以及社会关系的契约化,使得平等自由的理念深入人心,“分权制度”以及“平等自由”的法律思想使得“法治”愈加完善。而近代中国由于儒家“为政以德”思想的根深蒂固使得“德治”根基深厚。 三、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在现实社会中,社会控制和管理是极为庞大复杂的系统工程,德治虽不能作为主要模式与法治相竞争,但法治从来没有也不可能代替道德的重要作用。相反,理想的法治必须有道德的支持。法治和德治,作为调节人类社会的两种手段,有着密切的关系,特别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二者相互渗透,相互作用,二者的组合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统一的。二者相辅相成又是党治理国家基本方略的完善和创新,这种创新体现着丰富的哲学思想,吸取古代儒法并用的思想精华,体现了软硬相佐的治国方略的辩证关系。[3]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计划实施的第一年年初,在全国宣传部长会议上明确指出:“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这一重要论述,为我

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思考

对德治与法治关系的思考 钟声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思想,是对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方略的完善和发展,是我们党第一次明确地、系统地阐述法治和德治的关系。正确认识和理解德治与法治的关系,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在实践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只有在思想认识上完整理解、全面认识江泽民同志关于把法治与德治紧密结合的思想,才能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坚持法治与德治的结合。 1、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搞好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靠法治才能维护市场秩序,实现宏观调控。但必须看到,当前社会的经济成分、分配方式、就业方式和生活方式更加多样化,社会关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过分追求个人利益导致的唯利是图、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欺诈行为屡禁不止,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个人主义滋生。要规范市场秩序,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就要靠法治来规范、引导和遏制,但也要靠德治。要运用道德这一特殊调整手段,解决市场经济带来的各种消极因素和对人们思想上造成的不良影响;将各种利益矛盾调整到社会可控的范围之内,避免利益矛盾的激化和对抗,并逐渐缓和乃至最终化解那些影响社会稳定的利益矛盾。这就是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道德经济,靠德治来提高人们的道德境界,规范和调节人们的经济行为,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2、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的过程中搞好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就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民主政治是政治文明,其显著标志是在制度上把法治和德治统一起来。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过程中,既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又要和德治相结合,需要相应的思想道德基础。法是要靠人来实行的,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状况同他们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密切相关,决定着他们遵纪守法的水平和执行法律的程度。因此要大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养;大力增强广大干部群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特别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能力,坚决破除重权轻法、以权压法的思想;深入持久地开展普法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有关的法律,提高人们遵纪守法的自觉性,使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从而真正使法治和德治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过程中更好地结合,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 3、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过程中搞好法治与德治的紧密结合。在以思想道德建设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过程中,牢固树立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牢固树立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不动摇的坚定信念;实现以思想道德修养、科学文化水平、民主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公民素质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积极健康、丰富多彩、服务人民为主要要求的文化生活质量的显著提高;实现以社会风气、公共秩序、生活环境为主要标志的城乡文明程度的显著提高;在全国范围形成物质文明建设与精神文明建设协调发展的良好局面。这些都离不开法治,法治为文化建设提供重要保障,思想道德建设又为法治提供重要条件。 二、积极探索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教育管理机制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搞好德治与法治结合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这就需要我们认真研究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教育管理机制。 1、探索道德教育与道德实践相结合的机制。在全社会开展多种形式的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并同法制教育结合起来。在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创建文明社区、文明单位、文明家庭、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百城万店无假货”、“希望工程”等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

论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论述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 摘要:依法治国(法治)是建立现代国家的标志,但是法治之法必须是符合最基本道德规范的普遍善良之法,而不是脱离道德以外的法律;以德治国(德治)的道德必须是以现代的道德观为基础的,而不是我国传统的道德为基础。在法治的原则之下以现代的道德观念为基础的德治是统一的,二者具有互补性和不可替代性。 关键词:依法治国以德治国关系 依法治国是法治,以德治国是人治。法治社会以法律为基础的政治模式,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意志都不能凌架于法律之上。而以德治国是以官员或领袖的个人品德为基础的政治模式,官员或政党的意志可以凌架于法律和国家之上。前者就算是个失德无能的人站在统治阶层的最高位上,也不可能给社会带来大的灾难与损失,而后者,往往结局都是走向灾难,纳粹德国,每一个红色政权,都有过同样的模式,就是在所谓的领导者“德”行最盛人道大灾难,而这些政权,无一不是建立在所谓的以德治国的人治模式上。 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之间的关系 依法治国需以以德治国为基础。这首先是因为道德是立法的基础,重要和基本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来源之一,先进的道德规范是法律规范的主要价值目标之一,良好的道德规范是评价法律规范善恶的主要标准之一。其次是因为道德是执法的基础,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执法者不可避免地具有证据采信方面的自由心证权,能否恰当地运用这一权力,则取决于执法者的素质。再次是因为道德是守法的基础。大多数人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仰是法律存在的基础;权利是现代法治的核心,如何将法定权利兑现成为现实权利取决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与权利意识相对应的义务意识也与公民的自觉和自愿意识相关联。 以德治国需以依法治国为补充与保障。以德治国着力于通过提高人的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依法治国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和建设人的行为文明,来开掘人的内心文明。以德治国着力于建设个体文明,通过榜样的力量促进社会主义群体文明水平的提高;依法治国则着力于建设群体文明,通过群体文明的提高,防范、震慑个体的越轨行为。以德治国着力于强调人的义务意识、责任意识,依法治国着力于维护人的权利,强调人的权利意识,两者相得益彰 二、“法治”和“德治”的区别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试述德治和法治的关系 摘要:庞德曾说过: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个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而德治和法治作为法律和道德的动态系统也理所当然的成为法学研究中的突出的问题之一。本文试着从德治和法治的释义以及结合当今的社会现在探寻二者之间的关系。 关键词:德治法治动态系统关系 关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历史上首次明确将其区分的是康德。康德认为,道德是内在的,法律是外在的。而在人类文明时期,法律与道德的混合是一切法文化类型的共同特征,并不是中华民族独有。而在这所要论述的德治和法治即道德和法律的动态系统之间的关系也是要从道德和德治以及法律和法治着手。 一,道德与德治 “礼法结合,一准乎礼”是我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我国古代立法深受儒家学说和伦理纲常的影响,把维护“三纲五常”为核心的礼教作为立法,司法的宗旨,要求“一准乎礼”,礼的精神上是尊尊,亲亲,即维护“父子有亲,夫

妇有别,长幼有序,明友有信”的人伦关系。从大量的文献中可以得知,中国在西周时期已经进入了礼治(德治)的时代,而在以后的年代里,礼治(德治)就一直贯穿着各个时期。如“两汉时期,儒家思想在法律领域中逐步取得了正统地位”,“三国两晋南北朝时完善了礼法结合”,“曹魏首创“八议”“入律””,“西晋开创了依服制定刑罚的先例”,“北魏加入了“存留养亲”和“官当”的条目”,“北齐为了强调“忠君”“孝亲”将“十恶”列为“名例”之首 ” 。而自《唐律疏议》以后,“一准乎礼”就是封建律典的楷模。如是的回看一下历史,可以看到在很长的时间里德治(礼治)占据着主导地位。那么,什么又称为德治呢? 德治是道德的动态系统,要了解德治,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什么是道德。道德在我们古籍上是由“道”和“德”两个概念组成的。“道”即是指事物运动变化的规律以及做人的道理。“德者,得也。”实际原则有所得即如果一切都按照一定的原则去做就达到了道德的境界。在西方古代文化中,“道德”一词是起源于拉丁语“摩里斯”(mores),意为风俗和习惯,引申其义,也有偶规则,规范的行为品质和善恶评价等含义。孙笑侠等人认为:道德是评价人的思维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规范,原则和标准。马克思主义则认为:道德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关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法律人大多喜欢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 一方面,法律人喜欢把“公平”、“正义”这些道德意味浓重的词语挂在嘴边,法律条文当中也时不时出现“诚实”、“信赖”、“善意”、“恶意”等字眼,而当法律制定得不好时,我们也会说这是一部“恶”法; 但另一方面,法律人又不总是这样做,法官审判案件时一定要找出确切的法律依据而非道德依据,“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也从未被看作是同一件事情。 疑问由此而产生:法律和道德之间是否有必然的关系? 这个问题是如此庞大以至于在法学史上它至少被分成三个子问题:(1)法律的定义是否必须以某种方式援引道德?(2)能否对法律进行道德上的批判?(3)能否对道德进行法律上的强制? 第一个问题引发了哈特(H.L.A.Hart)与德沃金(R.Dworkin)之间的论战,第 二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富勒(Lon Fuller)之间的论战,第三个问题引发了哈特与德夫林(P.Devlin)之间的论战。 这三次论战成为近半??世纪以来英美法理学界的主旋律。 哈特的《法律、自由与道德》正是他上述第三次论战的成果。 该次论战的缘起是沃尔芬登报告。1954年英国政府成立了一个皇家专门调查委 员会,负责调查研究有关性犯罪的法律,以便向国会提出相关方面的立法建议。1957年,该委员会提出了《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卖淫问题的报告》(约翰·沃尔芬登是该委员会的主席,因此该报告又称沃尔芬登报告),建议取消对成年人之间在私下自愿进行的同性恋行为的刑事制裁,其理由是凡是未造成公共损害的地方,就属于个人自由的范畴,法律不应当涉足其中:“我们必须保留一部分私人生活的领域给道德或者非道德,概括来说,就是对这些领域之调整并非法律的职责所在。”(17-18页) 这个报告甫一出台,即引起诸多争议。一批所谓的法律道德主义(legal moralism)干将群起攻之; 1959年,德夫林勋爵———当时的上议院常任上诉法官———应邀在英国科学 院第二届马克比(Maccabean)讲座上作了以“道德规范的强制执行”为题的著名演讲对之予以猛烈抨击。他认为法律应当被用来维护对社会的存在而言非常重要的东西;而一个社会所共享的道德规范对该社会的存在而言是必要的,因此镇压不道德行为正如镇压叛国活动一样,正是法律的职责所在。 哈特作为法实证主义的核心人物,历来主张法律与道德各不相干;德夫林等法律道德主义者的这种言论恰好给他提供了一个靶子,让其大显身手。于是乎,1962年哈特在斯坦福大学作了三次演讲对法律道德主义予以回击,《法律、自由与道德》一书即是在这三次演讲的基础上写就,并成为讨论该问题的经典之作。 在本书中,哈特运用他的两大武器———自由主义(来自密尔)和功利主义(来自边沁),在区分实在道德和批判道德的基础上(前者是指实践中为特定的社会群体所接受和共享的道德,后者则是指用于批判包括实在道德在内的现行社会制度的一般性道德原则),从三个方面对法律道德主义予以驳斥: 第一,德夫林说作为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其采取必要的步骤去维持自身之存在是可以允许的,那么,哈特反驳道,这必须要考虑到这个社会的性质,如果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与解决 胡兵 摘要:在现实社会中,道德与法律存在着不和谐之处。法律的出现总会与道德发生冲突,只要不同利益个体或群体的存在,法律无论如何都不能消除整个社会的道德冲突。相反的是,它在调整的过程中被这个冲突着的旋涡卷入其中,与道德发生着碰撞。 关键词:道德法律冲突道德法律化多元化 耶林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学中的好望角,那些法律航海者只要能够征服其中的危险,就再也无遭受灭顶之灾的风险了。①”因为在那个时代好望角是欧洲通往亚洲的必要航道,又是世界上著名的风暴区。这就是说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是法理学中的一个必须研究而又难度很大的问题。美国著名的社会法学家庞德也曾说:“有三个问题在近一世纪的法学著作中是突出的,便是法律的本质,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以及法律历史的解释。”②正因为如此,法律与道德的问题一直是中西方法学所关注的问题,并且至今争论不休。笔者认为,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新时期,有必要重新审视法律与道德的矛盾与冲突,深入探寻两者之间冲突的解决方法。 一、道德与法律的含义 ①转引自【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2页。 ②【美】罗斯科·庞德:《法律与道德》陈林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5页。

道德的容归根到底来自源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主要来自于一定的生产关系以及以此为基础的社会关系。这表明道德的容最终由经济条件决定,并伴随经济的发展而有相应的变化;基于不同的物质生活条件的不同社会集团,有着不同的道德观,在阶级社会中的道德具有阶级性。因此,我们可以把道德定义为:道德是社会调整体系中的一种调整形式,它是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光荣与耻辱、公正与偏私的感觉、观点、规和原则的总和。③它是人们的自我评价和他人评价的方式为特点调整人们心意愿和行为,因此,它是靠社会舆论、社会习俗和人们的心信念来保证实行的。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马克思主义法学还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④因此,我们可以将法律定义为: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以权力和义务为容,以确定、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体系。 二、道德与法律的辩证关系 (一)法律与道德的联系 道德与法律是相互联系的,它们都属于上层建筑,都是为一定的经济基础服务的。它们是两种重要的社会调控手段,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任何社会在建立与维持秩序时,都不能不同时借助于这两种手段,只不过有所偏重罢了。两者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推动的。其关系具体表现在: 1、纵的联系 ③张文显:《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三版),第381页。 ④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二卷,人民出版社,第8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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