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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简述德治与法治的关系

摘要

德治与法治都是社会主义治国方略,二者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国家治理上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的,对于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这两者是必须要密切结合起来的,这是时代发展的必然方向。德治与法治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有自己的独特内涵,必须要正确处理二者的关系,才能使二者在最大程度上发挥自己的功效。我们国家在加强法治的同时,也要坚持发展以德治国的方略,这是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系过程中的必然趋势,但是这两者的关系看似清晰却也是相互矛盾,那么我们又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这是当今社会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德治法治国家社会关系

目录

一德治与法治的时代内涵 (3)

1.1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3)

1.2德治与法治的含义 (4)

1.3德治与法治的特征 (4)

二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5)

2.1德治与法治的外在区别 (5)

2.2德治与法治的内在区别 (5)

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6)

3.1德治与法治的基础关系 (6)

3.2德治与法治的特征关系 (6)

3.3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重要性 (7)

参考文献 (8)

引言

我国当今现状并没有以法治的方式去约束德治的行为,但是想要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家,我们就必须要在存在国家法治的前提下,实现以德治国的方略。当然如果说要把德治纳入法治范围内,这也是不太切合实际的,毕竟德治很大程度上是和公民自身素质以及社会氛围联系在一起的。虽然现在我国相关律法已经相对于比较完善,但是德治却是非常之有待于提高。很多人认为国家法治就可以约束一切了,但是事实却不尽如此,法治的范围毕竟是有限的,一些关于道德的东西却并不能以法治的行为去强制约束,所以这时候就需要我们每一个公民去深入了解德治与法治,并从自身做起,付诸实际行动,为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一德治与法治的时代内涵

1.1德治与法治的起源

在中国,德治思想要源于西周。范文澜先生说,商是“尊神文化”,周是“尊礼文化”。而这个礼的实质存在,就是周朝的德治思想。西周之初,周公摄政,求贤若渴,广招人才,并制礼作乐,建立典章制度,对于巩固周天子的统治,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经济文化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了论证周朝取代商朝的合法性,周公提出“天命靡常”和“皇天无亲,惟德是辅”的观点,以改造夏、商时代的“天命观”,强调天意不能脱离人意,统治者的地位主要靠德行来维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天”及鬼神的作用,看到了人的力量。与此同时,强调德治的治国理念,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以德配天”,激发了人们道德意识的觉醒。

法家思想起源于春秋时期,形成于战国时期。法家是中国历史上主张富国强兵,以法治国的重要学派,在法理学方面对于法律的起源、本质、作用以及法律同社会经济、国家政权的关系等基本问题,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讨,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这是难能可贵的。孔子对法家的先驱人物管仲、

子产都有高度评价,孔子创立的儒家思想与法家思想并非截然对立。生活在战国晚期的荀子,溶礼法于一炉,提出“隆礼重法”的治国理念。他立足于儒家的“礼治”观,在“礼”与“法”的关系上,继承孔子的观点,认为礼是高于法的。而对于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的认识,却突破孔子,汲取法家的“法治”观,主张“礼法并重”,从而把“礼”与“法”当作治国安邦的两大根本手段。《唐律疏议》以“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两句脍炙人口的言辞,将这一治理模式做了简明的概括,使之成为历代统治者维护和巩固国家政权的基本国策。

1.2德治与法治的含义

德治就是以德治国,指社会成员在本身思想觉悟和道德素质的影响约束下,实现以德治国的方略,是一种社会控制的一种主观模式。德治强调的是以道德的引导和舆论的力量,还有一些乡规民约等,这样的一些约俗去发挥它的一种道德指引的作用。

法治就是依法治国,指依照当前相关法律法规制度,规范和约束人们的行为,实现依法治国,所以法治是社会控制的一种被动模式,是人们通过法律治理国家达到理想社会的一种实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都要遵守法律,它是一种强制性制约机制。

1.3德治与法治的特征

德治是人们关于人们关于善恶、荣辱、公私等观念、原则和规范的总和。德治主要是通过人们内心的信念和思想活动动机的调整来影响人们的外部行为。德治着重的是人们内在的自律,强调的是人格塑造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德教是使人扬善弃恶的基本途径。儒家的仁政思想最能体现这一人生境界的升华。道德是一种思想境界,是人类社会前进的“助推器”。当然从自我发展来看,主要就是人格的自我完善和思想境界的不断升华。

法治是依据现有国家法律法规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法治是需要强制实施的,是不可触碰的底线。有了法,这就使得一些逾越、违背了这一底线的不法分子得以受到惩处甚至为其过失的行为付出更高的代价。邓小平在1978年12月召开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中提出并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为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启了崭新征程。法治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保障。

二德治与法治的辩证关系

德治与法治虽同为治国方略,但二者却又不尽相同、区别甚大。法治侧重于“治法”,而德治却是侧重于“治人”,所以就事实而言,“治人”应大于“法治”。法治是依律法而治,德治是依道德而约;律法只能约束外部行为,而道德却是可以从内部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道德行为,可以更加直观的体现出来。所以自认为德治与法治应有外在区别与内在区别。

2.1德治与法治的外在区别

德治主要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为人民服务为核心;以集体主义为原则,以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为基本要求;以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族美德、个人品德的建设为落脚点。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的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并使之成为全体人民普遍认同和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德治是根据善恶、荣辱、公私、美丑等标准,通过社会舆论、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教育力量等来影响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法治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法治按照合法与否的标准来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

但是,在真正的法治建立起来之前,德治作为一种社会的调控的手段毫无疑问是必要的,其作用在于:有利于良法的建立和运行;有利于消解重刑主义的偏见;有利于提高官员的道德水准;有利于提高全民的道德素养。[1]

2.2德治与法治的内在区别

●德治是一种软约束;法治是一种硬约束。

●德治强调思想道德的规范作用;法治则强调法律的惩治作用。

●德治以说服力和劝导力来规范人的行为;法治以其强制力规范人的行为。

对抑制、防止犯罪行为而言,德治重在治“本”,法治重在治“标”。

以德治中的“德”这是一种主体内存的软性的约束机制,以“扬善”为重要的目标,而依法治国的法,指的是强制性制约机制,它以“抑恶”为重要的指向,

国家和社会的治理必须实现“扬善”与“抑恶”的有机统一。

三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具体途径

法律与道德,历来是建立公序良俗、和谐稳定社会的两个保障[2]。德治与法治都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都是规范人们行为的重要手段,但二者又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和作用,它们相辅相成,不可或缺的并驾齐驱在社会主义的道路上。

3.1德治与法治的基础关系

以德治国是依法治国的基础,依法治国是以德治国的补充与重要保障。德治着力于通过提高人们内心觉悟和建设人的动机文明来端正人的文明行为;法治则着力于通过约束人的外部行为实现人的文明行为;德治通过不同的个体来营造社会的良好氛围,法治则是通过建设群体文明震慑个体不法行为;德治侧重于人的义务行为意识,而法治则是通过强制维护权力,强调人的权力意识;二者可谓是各司其职又相得益彰。

3.2德治与法治的特征关系

“我们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同时也要坚持不懈地加强社会主义道德建设,以德治国。对一个国家的治理来说,法治与德治,从来都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二者缺一不可,也不可偏废。法治属于政治建设、属于政治文明,德治属于思想建设、属于精神文明。二者范畴不同,但其地位和功能都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应始终注意把法制建设与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紧密结合起来。”江泽民同志的这一重要论述,为我们正确处理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提供了根本指针。[3]

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在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教训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需要,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奋斗目标、核心内容、主要手段等问题作了详细的规定。1997年9月,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了道德建设的意义。他指出:提倡共产主义思想道德,同时把先进性要求和广泛性要求结合起来,鼓励一切有利于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

会进步的思想道德。在现在这个社会,人情味变得越来越少,轰动一时的“小悦悦”事件更是对全民道德的考验,我们要呼吁社会,在这个法制逐渐健全的时代,道德不能丢。在中共中央举办的中央领导同志法制讲座上,听完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王家富的《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讲座后,江泽民发表了重要讲话。他对"依法治国"的内涵、基本要求、现实意义作了说明,号召各级领导干部加强法学和法律知识的学习,掌握和提高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本领,以自身的实际行动带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在全社会形成学法、用法的良好风气,为坚持依法治国打下坚实的思想基础。“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是社会进步、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标志,是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必然要求。这两个理念的提出以及对两者互相关系的阐述,是中国共产党人国家管理理论上的一个重大创举,是对人类政治文明成果的吸收和创造。坚持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结合的治国方略 ,是以江泽民为代表的第三代领导集体在总结古今中外一切治国经验基础上得出的科学结论。把以德治国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 ,这是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规律性认识的升华。[4]

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族美德、个人品德,即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件的支撑作用。这就可以看出我们党也是非常重视德治与法治的,德治对依法治国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德治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

依法治国对道德建设起到了保障和促进作用,统筹兼顾德治与法治顺应了时代要求,发展实际,可以将法律的规范作用和教化功能充分发挥出来,切实做到刚柔并济,提高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

3.3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重要性

道德与法律作为上层建筑的组成部分,都是维护社会秩序、规范人们思想行为的重要手段,它们相互联系、补充。德治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的思想认识和道德觉悟。法治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手段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应该紧密结合起来,统一发挥作用。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

治的补充与重要保障。德治与法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的道路上若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必须坚持德治与法治相结合,二者缺一不可。

结论

德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是德治的补充与重要保障,在我国社会主义飞速发展的今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不断奋斗的今天,在社会建设当中我们要坚持两手抓,一手抓德治,一手抓法治,要坚持德治与法治并行前进,相互配合,相辅相成,且二者缺一不可。从自身做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努力提升自我道德观念,升华思想境界,奉德守法,严以律己,以自我行为影响他人,为早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献上自己的微薄之力。

参考文献

[1] 周永坤:《寻求宪法原则下的德治》,《法学》,2002年第4期。

[2] 习近平:《之江新语》.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

[3] 魏志明:《关于法治和德治的辩证思考》,《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3年第24卷第7期15页。

[4] 贾应生:《论德治与法治的统一》,《西北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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