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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内部税收筹划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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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大型煤炭企业内部税收筹划研究

作者:赵海山

来源:《财经界·学术版》2015年第08期

摘要:煤炭企业隶属于现在的采掘企业,目前依据我们国家的相关税法,煤炭企业存在有包括资源税、增值税、矿产资源补偿税等等各种项税收负担。面对当下这些繁重的税收,既要依靠国家税收体制的完善,我们煤炭企业自己也要在税法允许内进行一些合理的筹划,来达到降低税收负担。本文章对国有大型煤炭企业承受的税收负担过重的原因进行了仔细分析,提出了大型煤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一些具体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煤炭企业税收筹划原因分析

当前中国市场上煤炭企业面临着过重的税收负担,明智理智的选择就是要针对税法的相关规定和政策,结合企业自身的一些特点,进行精确细致的税收筹划,来达到提高市场竞争力、降低经营风险、减少税收负担、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2008年1月起《企业所得税法》的全

面实施,到2009年1月起增值税由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一系列的变化都在为煤炭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良好的机遇和严峻的挑战。

一、大型煤炭企业承受的税收负担过重原因分析

(一)增值税偏重

增值税过重的一个很重要原因就是,在中国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允许进行抵扣,而对于煤炭企业来说,只有仅仅占总成本1/3左右的外购材料和电力等费用是允许抵扣的,但是在其他行业中,可以抵扣进项税的项目费用在总的成本支出中占2/3左右,这样就导致了在行业中税负的不公平。另外,采掘煤炭过程中产生的另外一些成本——土地塌陷补偿费、采矿权价款、青苗补偿费、探矿权价款、征地迁村费等方面,投入这些的成本却也得不到正常的抵扣。运费在煤炭销售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很大,但是只有建设基金和运费可以抵扣,而且抵扣比率的7%也大大的低于另外企业的正常购进项目抵扣比率的17%。综上所述,这些综合原因导致了现在煤炭企业税收的一些负担。

(二)重复征收税费

普遍性和级差调节是资源税本身具有的双重功能,在我国却往往忽视了。资源税变成了一种在完全背离了资源税的初衷和税收本质的情况下对煤炭企业来说的通用税种。而开采的是不管是优等煤或者是劣等煤,都是要缴纳部分资源税的。除此之外,矿产资源补偿费也是煤炭企业要缴纳的,这既加重了煤炭企业的税收负担,也没有办法反映利用资源和开发资源的区别,不仅对引导企业进行资源的后期利用没有作用,对企业的发展也没有任何作用。

(三)国家新政策的出台降低了煤企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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