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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表时间:2007-07-17 21:36:00 阅读次数: 276 所属分类:劳动争议

(1995-08-04 劳部发[1995]309号)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做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

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 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 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14、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

15、租赁经营(生产)、承包经营(生产)的企业,所有权并没有发生变化,法人名称未变,在与职工订立劳动合同时,该企业仍为用人单位一方。依据租赁合同或承包合同,租赁人、承包人如果作为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人时,可代表该企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1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可以由用人单位拟定,也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拟定,但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无效劳动合同。

17、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而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行政部门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因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按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进行赔偿。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

18、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9、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20、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以规避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承担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义务。

21、用人单位经批准招用农民工,其劳动合同期限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

从事矿山井下以及在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种、岗位工作的农民工,施行定期轮换制度,合同期限最长不超过八年。

22、劳动法第二十条中的“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是指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间断达到十年,劳动合同期满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时,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固定工转制中各地如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23、用人单位用于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劳动者违约时培训费的赔偿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但约定劳动者违约时负担的培训费和赔偿金的标准不得违反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 95]223号)等有关规定。

24、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应按照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18号)和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国有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能否参照执行劳部发[1994]118号文件中有关规定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4]256号)的规定,由公安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

给劳动者本人。

(三)经济性裁员

25、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七条和劳动部《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劳部发[1994]447号)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确需裁减人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1)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状况的资料;

(2)提出裁减人员方案,内容包括:被裁减人员名单、裁减时间及实施步骤,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集体合同约定的被裁减人员的经济补偿办法;

(3)将裁减人员方案征求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对方案进行修改和完善;

(4)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以及工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并听取劳动行政部门的意见;

(5)由用人单位正式公布裁减人员方案,与被裁减人员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按照有关规定向被裁减人员本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并出具裁减人员证明书。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

26、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两种。根据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即可以单方依法解除,也可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解除,只对未履行的部分发生效力,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

27、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发生当事人预期的法律后果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无效有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确认,不能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决定。

28、劳动者涉嫌违法犯罪被公安机关收容审查、拘留或逮捕的,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被限制人身自由期间,可与其暂时停止劳动合同的履行。

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用人单位不承担劳动合同规定的相应义务。劳动者经证明被错误限制人身自由的,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劳动者的损失,可由其依据《国家赔偿法》要求有关部门赔偿。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

劳动合同。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0、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1、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32、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予以办理。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3、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如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34、除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劳动者在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应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期满为止。

35、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

36、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38、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国家另有规定的,可以从其规定。

39、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40、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按照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

41、在原固定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过程中,企业富余职工辞职,经企业同意可以不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公布)发给劳动者一次性生活补助费。

42、职工在接近退休年龄(按有关规定一般为五年以内)时因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劳动合同的,如果符合退休、退职条件,可以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不符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在终止劳动合同后按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享受失业救济金的期限届满后仍未就业,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可以按规定领取社会救济金,达到退休年龄时办离退休手续,领取养老保险金。

43、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对符合规定的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不能因劳动者领取了失业救济金而拒付或克扣经济补偿金,失业保险机构也不得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为由,停发或减发失业救济金。

(六)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

44、困难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应区分不同情况,有些亏损企业属政策性亏损,生产仍在进行,还能发出工资,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已经停产半停产的企业,要根据具体情况签订劳动合同,保证这些职工的基本生活。

45、在国有企业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46、关于在企业内录干、聘干问题,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份界限随之打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可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

47、由于各用人单位千差万别,对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的规定也就差异很大,因此,国家不宜制定统一的劳动合同标准文本。目前,各地、各行业制定并向企业推荐的劳动合同文本,对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有一定的指导意义,但这些劳动合同文本只能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参考。

48、按照劳动部办公厅《对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9号)的规定,各地企业在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注意保护老弱病残职工的合法权益。对工作时间较长,年龄较大的职工,各地可以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制定一次性的过渡政策,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49、在企业全面建立劳动合同制度以后,原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的原固定工应享受同等待遇。是否发给15%的工资性补贴,可以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劳动法第一百零六条在制定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步骤时加以规定。

50、在目前工伤保险和残疾人康复就业制度尚未建立和完善的情况下,对因工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也不能终止劳动合同,仍由原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医疗等待遇。

(七)集体合同

51、当前签订集体合同的重点应在非国有企业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企业进行,积累经验,逐步扩大范围。

52、关于国有企业在承包制条件下签订的“共同合同”,凡内容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集体合同送审、备案手续;凡不符合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应积极创作条件逐步向规范的集体合同过渡。

三、工资

(一)最低工资

53、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介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5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55、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的“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工作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鉴于当前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过程中,按上述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劳动部《关于〈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文件所规定的总的原则的基础上,制定过渡办法。

56、在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57、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8、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由企业依据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其生活费,生

活费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下岗待工人员重新就业的,企业应停发其生活费。女职工因生育、哺乳请长假而下岗的,在其享受法定产假期间,依法领取生育津贴;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照发原工资。

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0、实行每天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4小时或40小时标准工作时间制度的企业,以及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全体职工已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企业,一般管理人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人员除外)经批准延长工作时间的,可以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61、实行计时工作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试行每周40小时制的为21.16天,施行每周44小时制的为23. 33天)进行计算。

6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工作日正好是周休息日的,属于正常工作;工作日正好是法定节假日的,要依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支付职工的工资报酬。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

63、企业克扣或无辜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劳动监察部门应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理办法》第六条予以处理。

64、经济困难的企业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确有困难,应根据以下规定执行:

(1)《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1993]76号)的规定:“企业发放工资确有困难时,应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具体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关于国有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的紧急通知》(银传[1994]34号)的规定,“地方政府通过财政补贴,企业主管部门有可能也要拿出一部分资金,银行

要拿出一部分贷款,共同保证职工基本生活和社会的稳定。”

(3)《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安置规定》(国务院令第111号,1993年发布)的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实行有限期的放假。职工放假期间,由企业发给生活费。”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

65、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66、对于那些在市场竞争中,由于外界因素的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企业的部分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严格审批后,可以参照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办法实施,但用人单位应采取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7、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采用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的工作和休息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68、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企业,延长工作时间应严格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不能按季、年综合计算延长工作时间。

69、中央直属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须经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延长工作时间

70、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先按同等时间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三)项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71、协商是企业决定延长工作时间的程序(劳动法第四十二条和《劳动部贯

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除外),企业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必须延长工作时间时,应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协商后,企业可以在劳动法限定的延长工作时数内决定延长工作时间,对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有权拒绝。若由此发生劳动争议,可以提请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予以处理。

(三)休假

72、实行新工时制度后,企业职工原有的休假制度仍然实行。在国务院尚未作出新的规定之前,企业可以按照1991年6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安排职工休假。

五、社会保险

73、企业实施破产时,按照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规定,从其财产清产和土地转让所得中按实际需要划拨出社会保险费用和职工再就业的安置费。其划拨的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由当地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劳动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接收,并负责支付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费用和支付失业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

74、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内有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

76、依据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 94]479号)和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本企业工作年限长短,享受3-24个月的医疗期。对于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77、劳动者的工伤待遇在国家尚未颁布新的工伤保险条例、行政法规之前,各类企业仍要执行《劳动保险条例》及相关的政策规定,如果当地政府已实行工

伤保险制度改革的,应执行当地的新规定;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参照企业职工的规定执行;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的劳动者的工伤保险,如果包括在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伤改革规定范围内的,按地方政府的规定执行。

78、劳动者患职业病按照1987年由卫生部等部门发布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87)卫防第60号]处理,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并发给《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劳动行政部门据此确认工伤,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者因工负伤的,劳动行政部门根据企业的工伤事故报告和工伤者本人的申请,做出工伤认定,有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发给有关工伤保险待遇。患职业病或工伤致残的,由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劳动部《职工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劳险字[1992]6号)评定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结论,以医学检查、诊断结果为技术依据。

79、劳动者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按国家和地方政府的规定进行工伤事故报告,或者经职业病诊断机构确诊进行职业病报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权按规定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如果用人单位瞒报、漏报工伤或职业病,工会、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经劳动行政部门确认后,用人单位或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应补发工伤保险待遇。

80、劳动者对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或职业病的确认意见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81、劳动者被认定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后,对劳动鉴定委员会做出的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结论不服,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所依据的医学检查、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查诊断,复查诊断按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的程序进行。

六、劳动争议

8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

83、劳动合同鉴证是劳动行政部门审查、证明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一项行政监督措施,尤其在劳动合同制度全面实施的初期有其必要性。劳动行政

部门鼓励并提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进行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能以劳动合同未经鉴证为由不受理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

84、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与本单位工人以及其他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之间,个体工商户与帮工、学徒之间,以及军队、武警部队的事业组织和企业与其无军籍的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要符合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5、“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8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与其职工试用《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等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商业银行与其职工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87、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中的“重大损害”应由企业内部规章来规定,不便于在全国对其作统一解释。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企业的类型、规模和损害程度等情况,对企业规章中规定的“重大损害”进行认定。

88、劳动监察是劳动法授予劳动行政部门的职责,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法授予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职能。用人单位或行业部门不能设立劳动监察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不能设立劳动监察机构的派出机构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派出机构。

89、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从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三十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的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三十日的,申诉时效从三十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

90、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到受理的期间应视为时效中止。

七、法律责任

91、《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

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第四项侵权行为,即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法给与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因不存在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故劳动行政部门只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还可以支付赔偿金。

92、用人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劳动法第一百零一条中的“无理阻挠”行为:

(1)阻止劳动监督检查人员进入用人单位内(包括进入劳动现场)进行监督检查的;

(2)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3)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4)拒绝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就劳动行政部门所提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八、适用法律

93、劳动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与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关于解除劳动和同的经济补偿规定是一致的,246号文中的“生活补助费”是劳动法第二十八条所指经济补偿的具体化,与481号文中的“经济补偿金”可视为同一概念。

94、劳动部、外经贸部《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4]246号)与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 532号)在企业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应付赔偿金的标准,延长工作时间的罚款标准,阻止劳动监察人员行使监察检查权的罚款标准等方面规定不一致,按照同等效力的法律规范新法优于旧法执行的原则,应执行劳动部劳部发[1994]532号规章。

95、劳动部《企业最低工资规定》(劳部发[1993]333号)与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在拖欠或低于国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赔偿金标准方面规定不一致,应按劳动部劳部发[1994]532号规章执行。

96、劳动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

94]532号)对行政处罚行为、处罚标准未作规定,而其他劳动行政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了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97、对违反劳动法的用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用人单位对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或申请复议又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和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98、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遵循下列原则:

(1)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效力高于其他规范性文件。

(2)在使用同一效力层次的文件时,新法律优于旧法律;新法规优于旧法规;新规章优于旧规章;新规范性文件优于旧规范性文件。

99、依据《法规规章备案规定》(国务院令第48号,1990年发布)“地方人民政府规章同国务院部门规章之间或者国务院部门规章相互之间有矛盾的,由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国务院法制局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决定。”地方劳动行政部门在发现劳动部规章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相矛盾时,可将情况报劳动部,由劳动部报国务院法制局进行协调或决定。

100、地方或行业劳动部门发现劳动部的规章之间、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或规章与其他规范性文件之间相矛盾,一般适用“新文件优于旧文件”的原则,同时可向劳动部门请示。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文 件 号】京劳法发[1995]463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5-11-20 【实施时间】1995-11-20 【时 效 性】有效 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现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劳动合同 1.对长期脱离生产(工作)岗位的富余人员以及经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协议期未满的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它非在岗的人员,应依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和市人民政府1995年第1号令《北京市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同时依据《北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签订《专项协议书》。 2.经企业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在停薪留职期限内不愿回原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按其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按自动离职办理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档案由原用人单位转到其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局。

在停薪留职期限内,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依据停薪留职协议,保留劳动关系,但应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完善停薪留职协议书,待停薪留职期限届满后,再续签或终止劳动合同。 3.对请长假、请长病假、停薪留职期满逾期不归的以及不辞而别的人员 ,用人单位应依据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京劳关发〔1995〕第260号)的规定办理。 4.劳动者在同一单位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不得与固定工约定试用期。 5.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前的工作时间和签订劳动合同后的工作时间应合并计算。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只要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6.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未履行部分,应承担义务。双方已约定赔偿责任的,劳动者要承担约定的赔偿责任,没有约定的,若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依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7.在固定工转制过程中,劳动者不得单方面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擅自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也不得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为由,借机辞退部分职工。 8.企业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原城镇合同制工人与本企业内原固定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应享受同等待遇,今后新招工人不再增加工资性补贴。原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单位,使用核增的工资性补贴建立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要用好管好,不得取消。

2020年最新标准临时工劳动合同(正式版)

合同编号: 标准临时工劳动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用工合同。 一、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自年月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1、甲方为乙方提供生产所需的劳动保护用品。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2、甲方不为乙方交纳保险。 3、乙方在工作期间自身发生意外(包括死亡、突发病等)甲方不担负任何责任,工伤除外。 三、工作报酬 1、按双方商定的计时工资标准定时发放,不再享受其它福利待遇及费用。 2、合同终止时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厂证、工作服、等等全部归还后方可结算工资,若有遗失或不归还将照价赔偿,在工资中扣除。 四、工作纪律。 1.乙方服从甲方的工作按排。 2.特殊情况不能上班时需事先请假。 3.爱护公共财产,保管好自己的工用具,发生丢失要给予赔偿。 4.未经甲方允许,不得携带公司任何物品出岗。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 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二天或合同期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三)合同期内,乙方要求违约解除合同的,应提前6天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申请。解除合同时间从甲方同意之日计算。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未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2.甲方以暴力、监禁等非法手段强迫乙方工作的。 六、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期未满,又不符合解除合同条件单方解除合同的,要承担违约责任。因解除合同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七、其他

劳动部工作总结400字

劳动部工作总结400字 篇一:XX劳动部工作总结范文 转眼间XX学年上半学期的工作就要结束,回顾XX我们收获颇多,在XX年里,我们生物系劳动部在原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我们不断进步和成长,我们学了许多我们以前不曾涉及的理论和形成了先进的思想模式和亲自实践的经验感受。我们像一个大家庭一样充满温馨与感动,闪亮着一个组织的活力和精神。在原有的基础上我们创新、我们上进、我们团结我们总结,使我们的活动开展的都非常成功。回顾过去我们可歌可喜、硕果累累。在XX 年上半学期里,我们生物系劳动部在做好自己例行的工作之余并成功举办了:《寝室设计大赛》,在本部门及其他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的努力下各项活动计划都顺利、有序的完成,在此非常感谢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的真挚而热情的支持。本活动从策划到成功的举办,既丰富了校园文化,又使我们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当然我们的活动虽举办的令大多数同学满意,但还有意见值得我们考虑和改进,像寝室设计大赛举办时,由于前期工作的准备不充足,导致参赛选手在寝室分享这一环节中的观众偏少。还有活动中出想的混乱现象我们事先没有考虑周全。我们会在以后的活动中总结经验弥补不足将我们的工作越做越好,我们相信我们有能力有信心做得更好。本部门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比如在文娱部举办的送旧

晚会上负责后台及场务的工作;在各部门的比赛性质的活动中,充当评委,并积极配合其他部门活动的场地布置及收拾。在例会方面,在系里例会,准时参加召开,及时把情况传达给下面的学生。积极配合校系里和院里各项活动的安排工作。我想,作为生物系劳动部的一员,我们要积极的为系里的广大学生服务,尽职尽责的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系里的广大学生营造出一个良好优美的教学环境及生活环境。伴随着这一学期的结束新的一学期的到来,我们已做好接待和培育下一届的准备工作,我们会再接再厉再展新风貌。更好的为同学服务,更上新台阶。愿我们劳动部的工作越做越好。 篇二:劳动部年度工作总结 劳 动 部 年 度 总 结 劳动部 XX学年的工作马上接近尾声,在学生及各位老师的指导下,在各班同学的支持与配合下,将取得圆满的成功。 为营造干净、舒适、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

国家劳动部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简介

国家劳动部职业资格认证考试简介 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的重要举措,也是我国人力资源开发的一项战略措施。这对于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建设以及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促进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考试特点及方式 本职业共设五个等级,分别为:初级(国家职业资格五级)、中级(国家职业资格四级)、高级(国家职业资格三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 报考条件: 1、初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2、中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且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三)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的,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3、高级(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7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四)取得高级技工学校或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职业学校本职业毕业证书。 4、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经本职业技师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 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 年以上。 (三)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 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 5、高级技师(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 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技师正规职业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 毕(结)业证书。 (二)取得本职业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 年以上。 二、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的程序为:职业技能鉴定 所(站)将考核合格人员名单报经当地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再 报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批准后,由 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按照国家规定的证书编码方案和填写格式要 求统一办理证书,加盖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专用印章,经同级劳动保障 行政部门或行业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验印后,由职业技能鉴定所(站)送交本人。证书全国通用,网上查询。 内蒙古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申报目录 ★职业名称:秘书 (3) ★职业名称:物业管理员 (4) ★职业名称:电子商务师 (5) ★职业名称:企业信息管理师 (6) ★职业名称:物流师 (6) ★职业名称:网络编辑员 (7) ★职业名称:项目管理师 (8) ★职业名称:营销师 (8) ★职业名称:公关员 (9) ★职业名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 (10) ★职业名称:心理咨询师 (11) ★职业名称:广告设计师 (11)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1995年8月4日,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门、解放军总后勤部生产管理部: 现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13.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原劳动合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新规定【必知】

临时工劳动合同新规定【必知】 New regulations on labor contract of temporary workers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 年 ____ 月 ____ 日 合同编号:XX-2020-01

临时工劳动合同新规定【必知】 前言: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本文档根据劳动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 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新规定1: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要劳动部门审批 以前,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不少于50万元。新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门槛,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另外,劳务派遣公司注册的前置条件也有所增加。以前 劳务派遣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可。而新的规定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以后申请注册劳务派遣企业,要先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

新规定2:明确劳务派遣实施范围 以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于这三种工作岗位并没有明晰的定义。有些企业就钻了空子,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 新《劳动合同法》对这三种岗位做了明确的规定,劳动部门在对劳务派遣进行认定时也就有了明确的依据:“临时性岗位”以时间为节点,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工作岗位:“辅助性”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岗位”则是因员工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段时间内,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新规定3:用人单位要实行同工同酬分配办法 劳务派遣工和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这其实在以前的《劳动合同法》就已作出了规定。但由于劳务派遣工、劳务公司和用人单位存在三方合同关系,由谁来实施,谁来负责就成了推诿扯皮的理由。 新《劳动合同法》再次强调了同工同酬的权利,并明确指出:“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同

2018年劳动部工作总结范文

2018年劳动部工作总结范文   转眼间XX学年上半学期的工作就要结束,回顾XX我们收获颇多,在XX年里,我们生物系劳动部在原来的基础上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和提高;我们不断进步和成长,我们学了许多我们以前不曾涉及的理论和形成了先进的思想模式和亲白实践的经验感受。我们像一个大家庭一样充满温馨与感动,闪亮着一个组织的活力和精神。在原有的基础上我们创新、我们上进、我们团结我们总结,使我们的活动开展的都非常成功。回顾过去我们可歌可喜、硕果累累。 在XX年上半学期里,我们生物系劳动部在做好白己例行的工作之余并成功举办了:〈〈寝室设计大赛》,在本部门及其他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的努力下各项活动计划都顺利、有序的完成,在此非常感谢各部门相关负责人的真挚而热情的支持。本活动从策划到成功的举办,既丰富了校园文化,又使我们得到了充分的锻炼。当然我们的活动虽举办的令大多数同学满意,但还有意见值得我们考虑和改进,像寝室设计大赛举办时,由于前期工作的准备不充足,导致参赛选手在寝室分享这一环节中的观众偏少。还有活动中出想的混乱现象我们事先没有考虑周全。我们会在以后的活动中总结经验弥补不足将我们的工作越做越好,我们相信我们有能力有信心做得更好。 本部门积极配合其他部门的工作,比如在文娱部举办的送旧晚会上负 责后台及场务的工作;在各部门的比赛性质的活动中,充当评委,并积极配

合其他部门活动的场地布置及收拾。 在例会方面,在系里例会,准时参加召开,及时把情况传达给下面的学生。 积极配合校系里和院里各项活动的安排工作。我想,作为生物系劳动部的一员,我们要积极的为系里的广大学生服务,尽职尽责的做好白己的本职工作,为系里的广大学生营造出一个良好优美的教学环境及生活环境。 伴随着这一学期的结束新的一学期的到来,我们已做好接待和培育下一届的准备工作,我们会再接再厉再展新风貌。更好的为同学服务,更上新台阶。愿我们劳动部的工作越做越好。     为时三周的测量实习即将结束了,虽然开始时大家都感到好累,但看到我们的收获我们大家还是很高兴的。我觉得白己学到了很多的东 西。对以前零零碎碎学的测量知识有了综合应用的机会。控制测量和 地形图测绘过程的整体概念有了一个良好的了解,我学会了更熟练的使用水准仪、经纬仪等测量仪器与工具,并且全站仪有了一些基本的认识,对较好的掌握图根控制测量、地形图测绘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很好的巩固了理论教学知识,提高了实际操作的技能。原先老师在课堂上讲解的测量知识也都在实践中得到应用,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从而相互对照将我的测量知识和水平提高了不少,现在想来这场痛苦 的实习是必要的 同时在这场实习中让我再次认识到实习的团队精神的重要性:每个人的一个粗心,一个大意,都可能直接影响工程的进度,甚至是带来一生都无

职业资格证书和职称的区别一览表

职业书和职称的区别 职业书和职称是完全不一样的东西,现在好多人都把两者混为一谈,下面就说说两者的区别! 1、颁发部门不同 职称书是由政府人事部门管理和颁发,而职业书则是由政府劳动部门管理和颁发。 2、专业技术职务不同 职称证书适用于在企事业单位的中、高层技术部门从事技术或管理的工作人员,分技术员、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共四个等级。 职业书广泛的适用于分别在企业单位的基层、中层、高层部门从事技术或管理的工作人员,分初级、中级、高级、技师、高级技师共五个等级。职业书的围更加广泛一些。 3、过程不同 职称是经过评定合格才能通过的。职业资格是要考试的。 职业资格是表明从事某一职业的前置条件。例如要从事律师职业,必须先取得律师资格;要从事教学工作,必须先取得教师的职业资格。而职称的意思,从字面上讲,仅是职务的名称。在职称改革前,职称这个词涵盖了专业技术资格与专业技术职务双重含义。由于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职称,因此,中国入世后,职称的改革将进一步加快,我国在深化职称改革时,将进一步淡化职称概念,扩大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围。 4、考试容 职业资格鉴定考试容为职业道德、理论鉴定、实操鉴定。职称考试容一般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实务,中级以上还要考计算机应用水平、外语,发表论文。 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从业资格是政府规定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某种专业技术性工作的学识、技术和能力的起点标准,通过学历认定或考试取得,供用人单位参考;执业资格是被承认具有对某些文件签字的权力,且要负法律责任。政府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专业技术工作实行的准入控制,是专业技术人员依法独立开业或从事某种专业技术工作学识、技术和能力的必备标准,必须通过考试方法取得,考试由国家定期举行。 绝大部分的职业书证明的是从业资格,并不作准入控制;在特定的领域、在一定围实行强制性就业准入控制的,是执业资格,国际通行的是注册会计师、执业医师、律师等有限的几个行业。

人社部职业资格证书图文

国家职业资格认证 证书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1.权威认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从业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与学历文凭证书不同,职业资格证书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点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从来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人社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考试说明 2.国家职业资格认证与培训的优势 根据劳动法规定,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是从事本职业的唯一通行证。证书是对个人职业能力和职业素质的国家权威认证,人社部颁发并注册,全国通用。作为专业技能人才证明可记入个人档案直接与薪酬挂钩、同时也是晋升、求职的必备条件。同时,作为国家推行的双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书)之一,职业资格证书与学历证书互为补益! 医学职业资格证书工种 康复科医师、针灸科医师、中医口腔科医师、中医骨伤科医师、 妇幼保健医师、中医内科医师、中医外科医师、中医妇科医师、 中医眼科医师、中医皮肤科医师、中医肛肠科医师、西药剂师、 推拿按摩科医师、中西医结合医师、民族医师、中医儿科医师、 流行病学医师、传染病医师、中医耳鼻喉科医师、健康管理师、 病理医师、麻醉医师、精神科医师、急诊医师、放射肿瘤医师、 核医学医师、超声诊断医师、全科医师、乡村医师、中药药师、 环境卫生医师、营养与食品卫生医师、劳动(职业)卫生医师、 职业病医师、放射卫生医师、输(采供)血医师、公共营养师、 少儿和学校卫生医师、临床检验技师、公共检验技师、助产士、 病房护士、门诊护士、社区护士、中药药师、按摩师

职业资格培训学员考核申请表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5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目录 一、适用范围(1-5)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6-17) (二)劳动合同的内容(18-24) (三)经济性裁员(25) (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无效劳动合同(26-35) (五)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36-43) (六)体制改革过程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有关政策(44-50) (七)集体合同(51-52) 三、工资 (一)最低工资(53-59) (二)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60-62) (三)有关企业工资支付的政策(63-64) 四、工作时间和休假 (一)综合计算工作时间(65-69) (二)延长工作时间(70-71) (三)休假(72) 五、社会保险(73-81) 六、劳动争议(82-90) 七、法律责任(91-92) 八、适用法律(93-100)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临时工劳动合同新规定【必知】范本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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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工劳动合同新规定【必知】范 本正式版 使用说明:当事人在信任或者不信任的状态下,使用合同文本签订完毕,就有了法律依靠,对当事人多方皆有约束力。且在履行合作期间,有法可依,有据可寻,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临时工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编制定员外与从事临时性工作的工人订立的劳动合同。适用于从事短暂的、临时性工作的工人。 新规定1:劳务派遣企业注册要劳动部门审批 以前,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不少于50万元。新的《劳动合同法》提高了劳务派遣企业的注册门槛,要求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 另外,劳务派遣公司注册的前置条件也有所增加。以前劳务派遣公司只需在工商部门注册即可。而新的规定要求:“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也就是说,以后申请注册劳务派遣企业,要先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 新规定2:明确劳务派遣实施范围 以前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但对于这三种工作岗位并没有明晰的定义。有些企业就钻了空子,大量使用劳务派遣

学生会劳动部工作总结3篇

学生会劳动部工作总结3篇 学生会劳动部工作总结篇一 一、总结: 上学期在系团总支学生会纳新中,经由两轮考核我被系组织部招收,部长并对我们进行了工作培训,并请求我们要有对组织部工作的假想,并制订了该学期组织部工作规划 通过上学期的工作,很好地锤炼了我,使我对部门有了更深刻的懂得,对本人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职责有了意识与了解。在工作,活动中,能较好的完本钱职工作及分配义务,我较好实现了系团总支学生会调配的工作。 二、失败教训: 1、各项轨制不够健全,完美,甚至于有些工作做得不够规范。 2、有些工作,运动资料不标准,导致工作不能很好的进行。 3、团课检讨不够严厉,团课主题单一,略显单调。 4、组织部干事的考核工作以及各部的考察工作较少。 5、我部与各部之间的接洽协作意识还不够深入,需要认识到团 队配合的主要性。 6、我部工作还不够踊跃自动,须要进行工作学习,真正融入到系学生会中来; 7、工作打算还欠新意。

介于这些,我在将来的时光里必定会发挥长处矫正毛病,固然我们不是一个美中不足的团体,但我们相对是一个优良的集团,信任凭着我们实力与热忱,还有我们不变的信心,在新的学期中言传身教,将工作开展得更好,使同窗们的生涯更加丰盛多彩,更加绘声绘色! 并等待下一学期的系学生会工作会做得更加完善! 学生会劳动部工作总结篇二 为进一步提高学生的学习踊跃性,丰富学生课余文化常识,本月学习部发展活动如下: (一)新思维英语四级讲座 此活动由我部联系新思维英语大学城办事处联合举行,于4月5日晚7:00在办公东楼501教室举办。此次活动以远程授课的措施,由国家精良老师向同学们介绍了四级英语的学习方法及记忆技巧。增强了学生学习英语的信心,受益匪浅。在此活动中,学习部成员积极加入,默契配合,使得活动顺利进行。 (二)“电影星期五” 本月份举办此活动两场,《博物馆之夜》跟《快乐大脚》。此活动辨别于4月6日和4月13日晚7:00在办公东楼501教室举行。学习部本着广阔学生的视线,培养学生学习兴趣,增加课外常识学习的准则将此活动举办得非常成功。此活动首次举办就取得了无比好的成果,到场学生反应热烈。在此活动中,学习部成员可能积极配合,当真工作,施展刻苦耐劳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了内部凝聚力。 (三)新思维英语写作四级讲座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简介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简介 秘书职业资格证书是xx年劳动保障部推出的第一个全国统考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证书适用范围从事办公室工作、日常事务性工作、协助上司处理工作、为上司决策及实施提供服务的从业人员。秘书资格证书全国统一鉴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管理,是国内唯一的秘书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全国材、试卷、考试时间,证书全国通用。 获取秘书资格证书的申报条件: 五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经五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四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经四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五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3)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4)取得经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认定、以四级秘书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以上职业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证书。 三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三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四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

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以上。 二级秘书(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取得三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经二级秘书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三级秘书职业资格证书,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以上。 (3)取得大学本科毕业证书,并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以上。 培训教材及教授内容: (一)秘书职业考核的内容以《秘书国家职业标准》和《秘书国家职业资格培训教程》为依据。?? (二)秘书职业考核的内容包括职业道德、基础业务素质、案例分析、工作实务等四个基本内容。?? (三)涉外秘书增加外语考核部分,秘书职业资格二级增加业绩评估范围。

酒店临时工劳动合同2020

酒店临时工劳动合同2020 使用外地临时工(指非市区城镇户口临时工,以下同),应按”;先市内,后市外”;的原则,根据本市生产需要和控制城市人口增长的精神,合理招用,加强管理。以下是整理的酒店临时工劳动合同协议,欢迎阅读! 临时工劳动合同书范本(一) 甲方(使用部门)名称: 乙方(受聘人员)姓名:性别:民族: 出生年月:身份证号: 住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本劳动合同。 一、使用岗位及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岗位工作。使用期限为。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 乙方同意按甲方工作需要,在岗位工作,履行职责,完成任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管理制度。 三、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 甲乙双方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安全卫生等规定。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规定的工作条件。乙方应严格遵守各项安全操作规程。 四、工作报酬。 乙方每月工资为元。其奖金及工作期间病事假工资的扣发见《华中师范大学武汉影视工程学院临时工管理办法》。 五、工作纪律。 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甲方制定的各项具体的内部管理制度必须合法。乙方应服从甲方的管理。

六、劳动合同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 (一)劳动合同确需变更的,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 (二)劳动合同期满或者甲乙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经双方同意,可续签劳动合同。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使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使用条件的; 2、旷工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经批评教育无效,旷工时间连续超过三天的; 3、严重失职、渎职或违法乱纪,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非因公(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经培训后也不能胜任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据本条第(四)款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负伤在医疗期内的; 2、乙方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六)乙方在聘期内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 (七)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八)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提出解劳动用合同: 1、在使用期内,甲方未支付工资的; 2、甲方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工作报酬或者提供工作条件的; 3、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九)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学生会劳动部学期工作总结

学生会劳动部学期工作总 结

篇一:学生会劳动部学期工作总结 学生会劳动部学期工作总结 一个学期又将过去,在老师和主席的带领下,部门的各项工作开展的都还可以。 经过本部成员的共同努力,本学期的工作即将结束,现在,我代表我部门向大家做下工作总结。即将过去的这个学期里,本部门顺利完成了学校交给的各项任务,劳动部的全体成员都作出了贡献,在这里,我对他们表示忠心的感谢,。 在过去的这个学期中,劳动部虽顺利完成了学校交给的任务,但,其中的不足我们也是不能忽视的,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部门一定会做的更好,更完善。 在这学期里,本部门对寝室,班级进行了卫生检查和评比,学校也开展了一些大型的活动,学生会内也搞了一次活动。 学校开了一次表彰大会,提前的卫生,人员到得不是很齐,有一两次的卫生本应该是我部门的事,可做的不是很好,有点后知后觉,但,经过老师和主席的提醒,及时改正了过来,之后的工作,没有在出现上两次的现象了。6月16日的新团员宣誓,卫生的安排是校团委组织的,都是各班的团支书。6月22日,组织了一次茶话会,人员的就位都是很齐,卫生提前也打扫好了,会议结束之后,大家都留下来打扫卫生,做的都很好。在这中间的几个小时里,大家都谈论了各自的意见,感想,一起谈论谈论下学期的工作,怎样能把今后的工作做的更好?怎样使各自的部门更好更强大?6月23日晚的学校组织全校的红歌大歌唱,会前会后的卫生都打扫的可以,人员都到得很齐。其中学生会也组织了一次全体成员的公园烧烤,虽天气不是很好,但,经过这次的活动来看,我们也能感受到这中间的快乐,开心,团结,偶尔组织一两次这样的活动也是很好的。

寝室的卫生,总体来讲一般,好的寝室,比如有:跆拳道,女摔,田径队。比较差的寝室有:自摔,篮球队,在这没有他到的寝室,做的不是很好,也做的不是很差,一直半尺着能看,能住人的状态。班级的卫生,还可以,一开学时,做的不是很好,或许是因为才开学吧!没来得及清理,可之后的几个月里,做的都很好。 以上都是本学期的工作情况,我做的以上总结,我们一定会吸取教训,取长补短,把不足的地方,及时改正过来。 在下个学期里,劳动部一定会把工作做的更好,以前做的不足的,一定会及时改正过来,让同学,老师能在干净,舒适的环境中学习,生活。 一定会加强管理部门,让劳动部比以前更好,多培养低年级的同学,多跟各班的劳动委员各寝室长沟通,配合我们把工作,卫生水平提到最好,随时都保持着干净的状态。劳动部在下个学期,一定会做的更好。 xx.6.23 省体校学生会 劳动部向莎莎 篇二:学生会劳动部2011年度个人期末工作总结 2011年度个人期末工作总结 光阴似箭,岁月如梭。寒风、落叶带来了冬季的是身影,伴随着期末钟声的敲响,我们的工作也随之画下完美的句号。劳动部一个充满活力也不乏枯燥的地方,它让我明白劳动的意义,也让我在工作中体会酸甜苦辣。

劳部发[1995]309号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 (一九九五年八月四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已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现就劳动法在贯彻执行中遇到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1.劳动法第二条中的“个体经济组织”是指一般雇工在七人以下的个体工商户。 2.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 3.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以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劳动法。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5.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在劳动法中被称为用人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根据劳动法的这一规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应当视为用人单位。 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 (一)劳动合同的订立 6.用人单位应与其富余人员、放长假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劳动合同与在岗职工的劳动合同在内容上可以有所区别。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协商一致可以在劳动合同中就不在岗期间的有关事项作出规定。 7.用人单位应与其长期被外单位借用的人员、带薪上学人员、以及其他非在岗但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外借和上学期间,劳动合同中的某些相关条款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 8.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9.原固定工中经批准的停薪留职人员,愿意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回原单位继续工作的,原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10.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等党群专职人员也是职工的一员,依照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有特殊规定的,可以按有关规定办理。 11. 根据劳动部《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劳部发[1995]202号)的规定,经理由其上级部门聘任(委任)的,应与聘任(委任)部门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公司制的经理和有关经营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与董事会签订劳动合同。 12.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2020年最新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标准版)

合同编号: 最新临时工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合同期限 甲方聘用乙方在甲方(部门)担任临时岗位工作。合同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乙方工作内容(需填写)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负责乙方的日常人事管理; (二)负责支付乙方工资,每日元。 (三)其它;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接受甲方的管理,并按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工作岗位安排或调整,遵纪守法,圆满完成工作任务; (二)享受合同规定的工资待遇; (三)在签订本合同时自愿遵守甲方的有关规定; (四)其他 五、聘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

(一)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 1.履行合同差、完不成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 2.甲方撤并或减缩编制需要减员,经双方协商就调整岗位达不成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经有关机关鉴定,乙方不能从事原工作,或医疗期满尚未痊愈的; 4.订立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二)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2.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3.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4.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5.违反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6.伪造成绩单、学历、健康证明及用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甲方的; 7.被开除、劳教、判刑、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8.其它违反国家、学校、甲方规定的。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甲方不得与乙方解除合同: 1.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因工负伤,并经劳动鉴定部门鉴定完全或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2020年下期劳动部生活部工作总结

( 工作总结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2020年下期劳动部生活部工作 总结 Summary of the work of the Ministry of labor and the Ministry of living in 2020

2020年下期劳动部生活部工作总结 20XX年我们劳动部、生活部的工作,在学生科及各位老师的关怀、指导下,在各班同学的支持配合下,圆满完成了学校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为营造干净、舒适、文明、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氛围,维护校区正常的生活和学习秩序作出了较大贡献,其效果得到了学校领导及广大师生的充分肯定。我们劳生部的每一位同学在工作中也得到了锻炼,增长了见识。为了总结新经验,探索新方法,争取今后把劳生部工作做得更好,现我把劳生部20XX年下期的工作总结如下: 由于我们校区全部是新生,我们劳生部也是新组建起来的一支学生干部队伍,许多工作我们都不熟悉,是学生科领导和老师手把手地交我们工作,使我们每个学生干部充分认识到劳生部工作的服

务性,实践性,端正了思想,作好了吃苦耐劳的准备。于是劳生部全体同学充分利用课余时间,按照老师的要求熟悉工作环境,寝室一个个地查对,公共卫生区域一个一个地了解,准确掌握了工作的第一手资料。工作启动初期,我们经常组织劳生部全体同学,学习讨论有关检查标准,督促办法,并即时向学生科汇报情况,最终形成了一套有校区特色的检查评比办法。在劳生部内部管理中,我部采取民主集中的方法,汇同各个成员的意见,制定了《劳生部部长职责》、《劳生部副部长职责》、《劳生部干事长职责》及〈劳生部成员工作纪律〉大家责任明确,分工合作,纪律严明,工作开展有条不紊,为我部各项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我们劳生部下设劳动部、生活部,主要工作内容是负责全校公区、教室、寝室卫生检查,德育实践周班级工作的督促,校区生活纪律的维护和同学意见的收集反馈,学生食堂清洁卫生的监督,对待每一项工作我们都严格按照学生科的要求认真负责,从不马虎。在劳生部人员少,任务重的情况下,我依托各班劳动委员,生活委员这两支重要力量,作到了工作要求不降低,上下齐心协力,即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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