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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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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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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管理规定

1.船东委托我公司经营管理船舶,必须履行与我公司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书的责任和义务;船舶应接受我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检查,船员接受我公司的管理和培训。

2.委托本公司经营管理的船舶必须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证件和文书,购买船舶和船员保险。

3.船东应按《最低安全配员证书》的要求配备足够数量的合格船员任职务,不许聘用无适任证书或其他适任证件的人担任船员。

4.船东应配合本公司加强对船员的管理、培训,不许指示、强令船员进行违章操作。

5.船东每年应确保有足够的资金量对船舶进行必要的维修、保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

6.本公司拟对每艘船每年检查2次,上、下半年各一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船舶应及时整改,消除事故隐患。船东应配合公司的检查,不许无故阻挠检查。

7.船舶使用的燃油应符合机器使用说明要求,不能使用非标油。

8.船员不能在船上从事非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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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管理规定 直属企业自有船舶为完成指派的工作任务在海(水)上行驶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属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的范畴。 第一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直属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安全部门内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二级单位应设置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基层单位应设立专(兼)职安全员。 第二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海(水)上船舶交通安全管理科(岗)职责: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海(水)上船舶交通运输安全法规、条例、标准,及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2、制定完善本单位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 3、根据季节特点、作业要求,及时组织安全检查,监督存在问题和隐患的整改; 4、落实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开展安全活动; 5、建立健全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安全资料; 6、负责船舶及船员的保险; 7、参与对船长、船舶驾驶员、船舶轮机员的技术考核工作和船长指挥资格的认定; 8、负责对船舶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做好事故统计和上报。 专(兼)职安全员职责: 1、全面贯彻上级领导指示精神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负责对船舶安全设施进行安全检查,落实整改存在隐患; 3、组织安全活动,并做好记录; 4、建立、健全安全台帐和资料。 第三条直属企业及二级单位应建立并实行以下制度: 1、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2、员工技能考核评定管理制度; 3、船长指挥资格认定制度; 4、船舶应急预案; 5、船舶与设备安全维护保养制度; 6、危险货物装卸、运输、管理制度。 第四条从事海(水)上交通运输直属企业、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应建立并保存以下船舶安全管理台帐和资料: 1、船舶基本情况台帐; 2、船舶证书登记台帐; 3、船舶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档案; 4、船舶事故登记档案; 5、船舶航海图书台帐; 6、船舶救生器材、信号配备台帐; 7、船舶消防设备、器材登记、维护台帐; 8、船岸联合应急演习计划、演习记录。 第五条船舶单位和每条船舶都应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应急演习。

船舶管理制度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制度 为切实加强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严格安全管理职责,狠抓责任制落实,严厉打击违章、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常规管理 一、沙船、渔船业主要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1000-20000元/年,如遇到船上工作人员、船舶业主有违法、违规操作行为按照相关规定从安全风险保证金里扣除。 二、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方能履行年审、检验相关手续。 三、安监办签字确认船舶平时无违法违规行为或违法违规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后,客渡船义工、渡工方能到财政办办理油料补贴。 会议制度 一、每季度召开一次乡镇船舶安全管理领导组成员会议,专题研究水上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分析形势、制定措施、安排部署重大安全活动。 二、不定期召开船舶业主例会,镇安监办主持召开,全体船舶业主参加,及时传达上级会议精神,总结本季度工作,通报各类违法、违章情况,安排布置下季度工作。 三、船舶业主必须严格会议要求参会,不得无故缺席,确因特殊情况必须书面请假报镇安监办。 四、船舶业主认真遵守会议规则,如有违反者将扣安全保证金50元/次。

检查制度 一、镇安全生产办公室每年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安全检查不低于四次,镇安监办开展不定期的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每月不低于五天,逢场天、重大节假日值班人员深入码头检查,遇到汛期、雨雾恶劣天气等不利通航条件及其解除时,船舶管理员利用电话、短信等有效手段及时发布禁航、通航信息。检查人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深入到各渡口、码头,抓好现场监管,不得走形式、走过场。 二、检查对象:镇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捕捞作业等的各类船舶。 三、检查重点:鱼鳞嘴、盐渠、黄堆码头的客渡船、在河上作业的采砂船舶以及辖区水域上的自用船和渔船。 四、检查内容:各类船舶的证书、证件、签单放行落实情况,违章违法情况,船舶的检验及年审情况,救生衣配备及穿戴情况。 五、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限期整改;对查出违章、违法的事件,应及时办理,根据情节进行查处。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海事执法协查管理规定[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 《关于修改的决定》已于xx年12月29日经第12次部务会议通过,下面给大家介绍关于海事船舶配备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 __境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五)其他船舶管理服务。 第三条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经营资质 第五条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艘数,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造成污染,规范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我 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是指海事管理机构按照本规则,为监督和核查船舶、船员及其相关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 或我国缔结、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以及我国加入的区域性合作组织 的规定,依法登轮实施的安全监督管理活动。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分 为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安全监督。 船舶安全检查,是指海事管理机构对船舶安全和防污染技术状况、船员配备及适任状况、船上工作和生活条件等进行的监督管理,包 括船旗国监督检查和港口国监督检查。 船舶安全监督,是指海事管理机构登轮实施的除船舶安全检查之外的其他所有现场监督检查。 第三条船舶安全监督管理遵循依法、公正、诚信、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全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和授权开展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规则适用于对中国籍船舶以及航行、停泊、作业于我国管辖水域的外国籍船舶实施的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则不适用于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和体育运动船艇,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责任与义务 第六条航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监督检查制度,确保对船舶及其设备进行有效的维护和保养,为船舶配备满足最低 安全配员要求的适任船员。 在船舶营运期间,航运公司应当履行安全管理与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确保船舶处于适航或适拖状态,按规定做好货物的积载隔离,对旅客开展安全教育。 第七条船舶应当满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要求,保证船员适任、船舶适航。船舶应当建立开航前自查制度。船舶在离泊前,应对船舶 安全技术状况和货物装载情况进行自查,填写《船舶开航前安全自 查清单》。 《船舶开航前安全自查清单》应在船保存二年。 第八条船长应当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保障船舶满足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船舶安全航行和作业。 船长在海上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第九条船舶检验发证机构应当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有效性,保证其检验船舶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并为其开展的检 验业务负责。 第十条船舶应当始终保持其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准确完整显示本船信息。 第十一条船舶、航运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船舶监督检查员(以下简称“船舶监查员”)做出专业判断。 第十二条船舶监查员实施船舶安全监督管理时,船长应当指派人员陪同。陪同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船舶监查员提出的问题,并按照船 舶监查员的要求测试和操纵船舶设施、设备。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施工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项目部建立以第一把手为组长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2、组长要在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和业主的领导下对船舶的安全管理负直接责任。 3、项目部及时将上级有关安全的法规、文件、通报或指示向船舶传达、贯彻,对实施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 4、项目部督促、协助船舶建立、健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应急预案,每季一次检查落实情况。 5、项目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船舶的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以提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6、船舶进场施工前,项目部应对施工船进行安全检查,对船舶证书不齐、船员无证书、船舶存在严重缺陷的船舶不得允许参与施工。 7、项目部每周对参与本项目施工的船舶实施监督检查,并作好记录;对存在的缺陷下达整改通知书,对不按期整改完成的,每督促整改一次罚款五百元,三次督促没有完全整改的将清除施工现场。 9、项目部每半年对船舶的全体船员进行一次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必要的业务技术培训,努力提高全体船员的安全意识和业务技术素质,做好相应记录。 10、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例会,总结上月安全工作情况,通报船舶安全检查情况,制定整改措施,布置本月安全工作。 11、要求船舶必须无条件服从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参与施工的船舶应持有合格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或船舶登记证书。施工船舶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船上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适任证书。 12、船舶必须按规定配备足够的救生圈、救生衣等救生设备,和必要的消防器材。在舱面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同时应做好防冻防滑工作。 13、船舶必须严格执行船机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及时维修保养设备,确保安全运行。发生机损等重大意外情况须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对违反规定的,自愿接受项目部的经济处罚。 14、船舶每日施工前应先对所使用的机具、设备、防护用具及作业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水上施工前要及时了解作业区域内的水文、气象、潮位、风力风向。 15、船舶对施工现场的测量标志,各类安全防护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更动,如确实需拆除更动的,必须经工地负责人同意,并采取必要、可靠的安全措施后方能拆除。 16、船舶作业员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安全事故,船舶愿意承担所有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7、如果发生水上事故,项目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救援,积极配合上级做好善后处理工作。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全面的调查,并分析事故原因,汲取教训,帮助船舶加强安全管理。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3609 There Are Certain Management Mechanisms And Methods In The Management Of Organizations, And The Provisions Are Binding On The Personnel Within The Jurisdiction, Which Should Be Observed By Each Party. (示范文本) 编制: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 规定正式样本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样 本 使用注意:该管理制度资料可用在组织/机构/单位管理上,形成一定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设置的规范,条款对管辖范围内人员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 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 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 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 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 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 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船舶日常管理考核规定

船舶日常管理考核规定 (试行) 为加强船舶日常管理工作,做好控本节支工作,充分调动船员的积极性和主人翁意识,有效控制成本增长,特制定本规定。规定如下: 一、船舶航行 1.船舶航行须按规定的航线进行航行,合理控制航行速度,降低油耗, 尽量避免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 2.船舶停靠码头,所有在船人员须各负其职,确保船舶安全停靠。 3.船舶在航期间,如与其他船舶发生碰撞,要及时通报公司调度,同时 认真检查船舶的受损情况,并根据公司的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4.船舶在航行过程中,通讯要保持畅通,随时向公司调度汇报船舶动态。 二、装卸货工作 1.船舶靠码头后,根据公司安排做好装卸货工作。 2.在船人员服务态度要端正,热情,并要与厂方工作人员积极配合。 (1)装货过程中,随时注意仓口情况,避免溢料。装货完毕后,要将封盖盖密,及时将船舶冲洗干净。 (2)卸货过程中,要确保气管以及料管的安装可靠,不定期放掉气管中的冷凝水,料阀开、关要做到全开或全关,防止开关不到位而造成 料阀的损害。卸货时,随时注意出料状况,尽量避免堵料。扫仓结 束后,打开盖口,通知厂方工作人员检查卸货状况,无误后,由厂 方签字确认。

三、船舶机舱及设备管理工作 1.在船机舱负责人员,要确保机舱内设备正常运行,并填写好轮机日志。 2.船舶在公司指定的地方进行加油,每次加油要监督加油站的加油情况, 并记录加油量。 3.机舱主机在启动前,检查油、水状况,主机运行过程中,随时检查油、 水状况,以及机械运行是否可靠。如有异响,应通知驾驶员,并及时停机检查。主机运行结束后,按实际状况做好必要的保养工作。如主机因缺水断油而造成损坏,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造成的直接以及间接损失将从当事人的保证金以及工资中扣除。 4.船上其他设备包括起锚机、泵浦、阀门要确保安全可靠,并保持清洁。 本着修旧利废的原则,做好日常保养工作。如设备属自然损坏无法自行修复,要及时向公司通报维修;因操作不当造成损坏,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5.每月有计划性的向公司提出维修计划以及机物料购买计划,由公司审 核后统一购买并发放。 四、船舶日常生活管理及清洁工作 1.在船工作人员要以为家,做好船舶的日常保全工作,船上24小时不脱 人,如有船员需上岸,必须留人值班。在航期间,以及装卸货期间,无特殊情况,所有船员必须在船。 2.船舶为船长负责制,由船长做好每天的工作安排及记录。船长要合理 分配所有船员的作息时间,船舶要保持室内外清洁。日常不开航,不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船舶起重安全管理规定1.必须熟悉起吊设备的基本性能和各种吊具、绳索的最大允许负荷量及报废标准。 2.起重工夹具要经常检查保养,妥善保管,不得随便乱丢,确保完好可靠。 3.工作前要根据吊运任务,认真做好准备工作。对吊具及作业环境应作细致检查,掌握物体形状、重量、重心、角度、生根地方,选择、配备好吊具,不得超负荷使用。 4.起吊物件,必须捆缚平稳牢固,棱角快口部位及精密部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吊位重心应正确,夹角要适当,不得大于120度(遇有特殊吊运物体时,应用专用工具)。吊物不得较长时间高空悬挂。 5.起吊物件应有专人负责,统一指挥。指挥时不准戴手套,手势要清楚,信号要明确,不得远距离指挥吊物运行。起吊过长过大等大型重吨位物件时,必须先试吊,离地不高于0.5米,经检查确认稳妥,并用绳索牵结物件保持平稳,方可指挥吊运行。

6.大型物件及船体分段翻身吊运前,应划出禁界区,检查各点受力情况及吊攀(小耳朵)的焊接质量,并经试吊,确认安全可靠,方可指挥起吊翻身。 7.用两台起重机同时起吊一个物件时,应按起重机额定载重量的80%合理分配,统一指挥,步调一致,稳步吊运。严禁任何一台起重机超负荷吊运。 8.吊运物上的零星物件必须清除,特别是船体分段内的边角余料等杂物事前都要检查清除,防止吊运中坠落伤人。 9.不规则的管子,禁止成捆吊运,大口径弯管必须单根吊运,且用专用吊绑带。 10.管件叠堆物要摆放稳妥、整齐,堆放不能过高,大口径管了等类似物件要垫妥。 11.吊运物件,应尽量在吊行道上通行。吊物上不准站人。吊物不准在人头上越过。 12.船只上、下排,应仔细检查滑板、走轮等处有无障碍。加、拆楞头要相互密切配合,防止榔头和楞头伤人。

船舶规章制度汇编汇总

船舶规章制度目录 1.驾驶台规则 (1) 2.拖航安全管理规定 (2) 3.雾航规则 (3) 4.船舶进出港安全操作须知 (4) 5.消防安全制度 (6) 6.安全活动日制度 (7) 7.明火作业安全操作须知 (8) 8.船舶防强风、防寒冻及冰区航行规定 (10) 9.船舶防台规则 (14) 10.船舶航行安全规则 (20) 11.船舶技术资料管理规定 (27) 12.船舶停泊安全规则 (28) 13.电台安全通信管理规定 (31) 14.封闭舱室作业规定 (33) 15.高空、舷外作业规定 (34) 16.海上救助安全要则 (36) 17.航前会议制度 (41) 18.船舶进出港轮机部须知 (42) 19.油类作业操作须知 (43)

20轮机部值班待命管理制度 (46) 21车床的使用保养制度 (47) 22电气焊设备使用保管制度 (48) 23电器设备使用防火管理制度 (50) 24电气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51) 25机舱防火安全须知 (54) 26砂轮的安全使用须知 (56) 27钻床的安全使用须知 (57) 28甲板部巡回检查操作须知 (58) 29轮机部巡回检查操作须知 (60)

驾驶台规则 1、在航行中,除船舶领导及当值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驾驶台。停泊时,必须得到当班驾驶员许可方可进入。 2、驾驶台当值人员要衣着整齐,严禁穿拖鞋、衬裤、背心进驾驶台。 3、航行时驾驶台要保持肃静。严禁高声喧哗、谈笑或开收音机。 4、航行时,值班水手不得离开驾驶台,不得在驾驶台(海图室)睡觉、看书、看报。应认真协助驾驶员了望。 5、航行时,值班水手不得擅自启动仪器设备或动用船长的望远镜。 6、夜航时,严格禁止有碍正常航行和了望的灯光外射。 7、驾驶台不得存放非航行所需物件。磁罗经附近不得放置铁器。 8、凡公用的航海参考书籍或图表,阅读后应放置指定地点,不得带出驾驶台。调动工作时,凡借用公用的航海参考书籍必须交还驾驶台。 9、驾驶台必须保持整齐清洁,无人值班时要关窗锁门。

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宿迁市千百纳物流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制度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船舶日常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港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船舶日常管理。 2 职责权限 2.1 船务工程公司 负责船舶的日常管理,负责相关管理制度的制修订并组织实施。 3 船舶各类证书的管理 3.1 船舶各类证书包括: a)船舶检验证书; b)船舶国籍证书; c)船舶所有权证书; d)油水记录簿; e)船舶安全检查记录簿; f)垃圾记录簿。 3.2 每年初由船长登记《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记录年检情况。 《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内容应包括: a)证书名称; b)主管科室; c)签发日期/有效期; d)年检日期; e)其它检验日期。 3.3 船舶证书由船长直接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按照《船舶检验和证书一览表》的有效期,船长应提前通知证书主管科室办理有关船舶证书的年度检验或更换,确保船舶证书的有效性。 3.4 船舶证书未经船长同意不得携走,如有遗失须报船机管理科申请补办。因公司需要船舶证书原件离船,需经公司领导同意,船长负责办理登记,经办人签字。 4 船舶图纸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4.1 图纸及技术资料管理的分工: a)甲板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大副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清点和领退,也是大副交接班工作内容之一。 b)轮机部图纸及技术资料由轮机长负责管理、登记、保管、改正、清点和领退,也是轮机长交接班工作的内容之一。 4.2 为了便于查阅,图纸和资料应放在固定位置,如因工作需要借阅,应做好出借登记,并按时收回。 4.3 应每月清理盘点图纸和资料,如有短缺或残损应报呈船机管理科申请补领。 4.4 对于船体某些部位及有关设备的改动,应对相应的图纸或资料进行必要的说明,以保证其有效性。 5 船员证书的管理 5.1 船员证书包括: a)船员服务簿; b)船员适任证书(包括船长、大副、二副、三副、值班水手、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

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泰州市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 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船舶修造(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防止和减少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依法对辖区内船舶修造(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对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三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承担主体责任,并对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导致的后果负责。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 第四条企业必须具有保障安全生产的设施,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为主要内容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措施改善职工劳动条件,加强企业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生产。 第五条在泰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船舶修造(拆)活动的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安全责任

第六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包括以下内容:(一)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二)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其他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与分管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整改及重大危险源监控措施; (六)制定和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八)定期组织企业安全生产达标评估,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 规则(新版)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船舶交通安全,提高船舶交通效率,保护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烟台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管理区域(以下简称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台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以下简称主管机关)。 烟台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VTS中心)依据本规则负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和提供交通服务。 第二章船舶报告 第四条船舶进烟台港驶抵第一报告线时,应向VTS中心报告船名、船位、进港目的以及VTS中心要求的其他事项,载有危险货物的船舶还

船舶管理办法

船舶分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船舶的管理和养护,确保船舶安全、畅通,充分发挥船舶的作用,更好地为过闸船舶和水运事业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船舶主管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船舶实行统一管理,各船舶应设立管理所(处、站),负责船舶的具体管理和养护。 第三条船舶管理必须确立为航运服务的宗旨,做到科学管理、合理使用、定期保养、计划修理,保持设备正常运转,充分发挥船舶的通过能力,为过往船舶提供安全、及时、方便的运行条件。 第四条船舶及其附属设施、船舶管理区域的土地、水域和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或毁坏。 第二章船舶管理 第五条船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领导和监督检查船舶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培训管理人员; (三)制定年度计划,审批船舶大修方案; (四)对新建船舶的规划、设计、施工提出意见;参加船舶的竣工验收和交接工作。 第六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船舶的各项业务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 (二)负责编报船舶年度计划; (三)负责船舶修理工程的检查验收; (四)负责船舶过闸的组织管理和过闸管理费的征收、解交工作; (五)负责按期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年度总结报告; (六)负责定期检查、观测船舶技术状况和机电设备的运转情况。 第七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岗位责任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船舶管理所(处、站)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管理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履行职责,并应努力做到: (一)熟悉水工建筑、闸阀门和机电设备的基本构造和性能; (二)掌握船舶控制运用的水位、水深、流态等基本情况; (三)掌握船舶运行操作程序和一般事故的应急处置措施; (四)熟悉常过船舶的船舶(队)类型、特性、基本尺度、吨位及航行规律。 (五)船舶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第九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有关船舶的勘测、设计、施工、运行、大中修的技术资料和文件,以及日常水位变化、建筑物稳定性的观测记录等,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案。 第十条船舶管理所(处、站),应本着精简的原则,配备人员,其编制人数由上级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一条船舶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的船舶工程设计和运用管理的实际需要,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船舶管理区域,并办理相应的登记、领取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 定正式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 、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

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制度 为加强船舶日常维护保养工作,保持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有效地掌握船舶技术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长江海事局所属的海巡船舶。 二、船舶日常维修保养的定义:船舶日常维修保养是指船舶在二次计划进厂修理间隔期内,为确保船舶处于良好的技术和适航状态,由船员或以船员为主对船舶各类设备进行日常维护或排除各种故障所做的工作,是海巡船舶保持正常技术状态的基本方法。 三、日常维修保养应遵循的原则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养修并重,勤俭节约的原则。 2、部门监督,处站负责,船舶实施的原则。 3、日常保养和停航检修相结合的原则。 四、日常维修保养工作的分类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分为:日保养、月度保养和停航检修三种,其中,停航检修又分为半年度检修和年度检修。 2、日保养每天进行;月度保养每月进行一次,每次一天;半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500-600小时或半年进行一次,每次3-5天;年度检修按主机运转1000-1500小时或一年进行一次,每次3-7天。 五、制定计划及实施 1、船舶日保养及月度保养计划由轮驾两部负责人依据本船实际情况制定,并由海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并检查。 2、船舶年度(半年度)检修,由各分支局统筹安排,计划检修项目由船舶依其技术状况编写,经海事处审核,并至少提前1个月报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经审批后由海事处组织实施。 3、停航检修工作以船员为主,有关部门应积极做好配件、工属具等准备,为船员自修或扩大自修创造条件;但如遇有较大检修项目或机加工要求,本船的确难以做到,可经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同意,并协助联系有关厂家解决;停航检修完成后,由分支局船舶管理部门或委托海事处船舶管理人员组织验收。 4、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工作计划应纳入各单位方针目标管理和考核,应根据批准的船舶日常维修保养计划,按时维护和交船检修,确需改变时,应报相应部门批准同意并适时调整维修计划。 5、船舶维修保养工作要实行“四定”: ⑴定人员:按船舶各设备及部位分工,落实到人; ⑵定时间:船舶各部位及各设备要确定维修保养周期,定期检修保养; ⑶定项目:在每一周期内,要制定具体的维修保养项目; ⑷定质量:按各部位及各设备维修保养质量要求,检查验收。 6、船舶在进行维修保养工作时,应做好相关台账、日志和船舶维修、更换、测量等记录 六、日常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船舶日常维修保养内容和计划的确定应依据CWBT思想和原则,并借鉴和引用CWBT管理技术中四类八级维修制及与之相对应维修周期的概念;日保养、月度保养沿用CWBT管理技术中A、B、C级保养的表格管理形式,停航检修则按船舶技术状况并主要针对D、E、F级保养要求编制维修计划。 - 1 -

船舶管理规章制度

船舶管理制度 第一条进一步加强船舶管理,维护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加入我船队的船舶均应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船队船舶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由船队统一监督管理。实行船队、码头、船工三级安全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船队负责组织乡镇船舶的安全宣传教育和船员的安全培训工作;督促船舶所有者、经营者和船员按规定办理证照和保险;协助有关部门处理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违法行为和事故。 第五条各船船工要积极协助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做好船舶的日常安全检查管理工作 第六条船队要督促加入船队的船舶按船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证书、证照、保险;掌握好所有船舶的准确数及违章行为,协助处理违章行为和水上交通事故。 第七条船员办理证书、证照,必须经船队严格审查,再上报办理。 第八条船队的营运船舶必须按规定办理保险,否则不予办理相关证照。第九条合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七)不具备夜航条件夜航; (八)违反规定,人、畜混装; (九)酒后作业; (十)其他水上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十二条各类船舶必须按时参加上级部门具体实施的定期安全学习。无故不到会者,每次收取学习补课费50元/人次,迟到者收取学习补课费20元/人次。 第十三条船队所管船舶必须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违反船舶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予以重罚。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二〇一二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安全生产经营是公司生产发展的一项重要方针,实行“防火、防盗、防事故”的安全生产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因此必须贯彻“安全生产、预防为主、全民动员”的方针,不断提高全体员工的思想认识,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保证生产经营秩序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船队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架构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公司负责人为安全生产

船舶制度大全

经理岗位职责 一、负责组织管理公司安全生产经营工作; 二、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公司的各项工作,并制定工作计划; 三、负责制定公司工作实施细则; 四、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水路运输中做到安全无误; 五、在旺季旅游工作中,要做到因地制宜,有计划的安排; 六、加强公司人员管理,搞好各部门及各船之间的密切协作及相互联络,做到分工不分家; 七、搞好基础管理工作,按公司要求,做好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工作; 八、抓好对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提高职工诚信服务、优质服务的良好素质,弘扬正气,抵制歪风,培养良好工作作风,坚持每月的各项学习制度,做到记录齐全; 九、按照各项海事、水运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要求,全力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十、组织公司内船舶、船员做好海事、水运管理部门每年的船舶检验、运输资质年度审验及船员审验。 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公司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负责人,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与公司各船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二、组织制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组织公司分管负责人以及船员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 六、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七、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及时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有效组织事故救援,协助、配合、事故查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副经理岗位职责 一、配合经理搞好公司内各项工作; 二、负责公司船舶调度、安全生产、应急救援等工作; 三、负责公司内各类船舶的日常管理; 四、加强船员培训,不断提高船员素质; 五、随时了解掌握各部门工作情况,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安全生产工作质量; 六、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水上安全生产管理。 副经理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公司主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对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经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定期组织召开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船员的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问题(每月不少于一次); 二、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定期组织对公司内各类船舶进行全方位检查,保证船舶适航性及设施设备完好性;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798

交通船舶使用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1、交通船舶必须持有符合三类航区要求的有效证件(适航证)和安全证书,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话务员应持有有效的适任证。 2、交通船上必须配有足够的救生衣、救生圈和救生筏等救生设备,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和油污器材和油污水分离器等设施。 3、船上应配有高频电话(VHF),并备有水上作业水域图。 4、船上应设有安全紧急通道,并将安全通道示意图上墙。 5、应按照调度室指定的航行线路、停靠站点和时间航行,定点靠泊。 6、船上应按核定的载人数量运送员工上下班,不得超载;超过载核人数,船长有权拒绝开船。 7、交通船上严禁装运和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如因工作急需需要携带者应事先与船长联系并进行妥善处理,严禁人货混装。 8、船舶接放缆绳的船员必须穿好救生衣,站在适当位置,待船到位靠稳后拴牢缆绳,搭好跳板,并作好人员上下船的保护,以防不测。 9、乘坐交通船的员工必须自觉遵守乘船规定,听从船员统一指挥,待船靠稳拴牢后依次上下,不得抢上抢下或船未靠稳后就跳船,不得站立和骑坐在船头、船尾或船帮处;严禁擅自跨越上下船或酒后登船。 10、非驾驶人员禁止进入驾驶台,严禁随意乱动船上一切救生、消防等设施;严禁非驾驶人员擅自操作。 11、交通船上严禁随地吐痰,吸烟者必须到指定区域吸烟。烟蒂、纸屑应放入垃圾箱内,自觉搞好环境保护工作。 12、船舶上的垃圾要集中回收和处理,禁止随意抛掷水里,船上的油污水必须经分离装置处理后集中处理,并应有书面记录。 13、船长、轮机长应经常检查、保养和维修船舶的机械设备和

老旧船管理规定模板

本决定自9月5日起施行。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 重新发布。 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 ( 7月5日交通部发布根据11月30 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9月5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 优化水路运力结构, 提高船舶技术水平, 保障水路运输安全, 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 根 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 一) 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 二) 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 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 三) 老旧运输船舶, 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 四) 报废船舶,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 五) 废钢船, 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 六) 单壳油船, 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 含油驳) 。 第四条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海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海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海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海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 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 一) 船龄在以上的高速客船, 为一类老旧河船; ( 二) 船龄在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 包括旅客列车轮渡) 、旅游船、客船, 为二类老旧河船; ( 三) 船龄在以上的油船( 包括沥青船) 、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 为三类老旧河船; ( 四) 船龄在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 为四类老旧河船; ( 五) 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 包括油驳) 等, 为五类老旧河船。

交通船管理规定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试桩项目部 交通船管理规定 一、交通船仅供本项目部、驻地监理等内部人员乘坐,非项目部人 员未经批准不得搭乘。 二、所有乘坐人员必须遵守本规定,服从交通船舶的安全管理,按 规定穿好救生衣。 三、交通船采取航班制度,并停靠在指定位置。非航班时间急需使 用交通船的,须获得主管领导批准方可。 四、交通船船长应牢记作息时间,提前20分钟检查船舶各装置并试 运行,保证所有乘坐人员准时出发。 五、交通船船长应每天安排专人打扫舱内卫生,保证舱内干净整洁。 六、所有乘坐人员上船后必须在《乘船登记本》上按要求如实登记, 交通船工作人员有权督办,项目部安全部门监督检查。 七、乘客上船后应马上进入乘客舱,不得在两舷逗留或嬉戏打闹, 不得进入驾驶室和船机舱。 八、乘坐交通船必须遵守“先落后上”的原则,船未停靠稳禁止上 下船。不得拥挤或翻越拦杆,要依次上、下船。 九、携带上船的物品,不得放在人行通道上。 十、不得随意搬动和挪用交通船上的消防设备和救生物品。 十一、任何人不得在能见度低和风力超过七级时强行要求开船,确因紧急情况或抢险需要,需经项目部主要领导研究决定。超

过该船适航条件严禁出航。 十二、各级领导及业主因公需要乘坐项目部交通船,原则上执行本规定。 十三、违反上述规定的,按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处理。

广东省长大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主体工程桥梁试桩项目部 交通船行驶时间规定 项目各部门: 为提高项目交通船工作效率,现对富湾号交通船的行驶时间作出如下规定: 交通船在中午及晚上均需停泊在码头以待命; 码头驶出时间:8:30、10:00、14:00、17:00; 平台驶出时间:9:30、11:30、16:30、17:30; 正常情况按以上班次执行,因特殊情况需交通船另行行驶的,需请示项目生产副经理或分管副经理批准后方可进行调配。 以上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请各部门及时将通知转达相关工班及作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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