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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6月13日)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6年6月13日)

一、认真组织好刑事诉讼法的学习、培训。

各级公安机关要集中一段时间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担负侦查、预审、看守工作的人民警察尤其要把学习刑事诉讼法作为大事抓紧抓好。学习以在职为主,辅以培训班、讲座、知识竞赛等形式,并进行考试、考核。各警察院校、各种培训班要把刑事诉讼法列入基本的公安业务课进行讲授。通过学习、培训,使全体人民警察全面、深刻地理解修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意义、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熟练地掌握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内容和每一条具体规定,做到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转变观念,严格执法。

二、明确案件管辖分工,加强侦查、预审配合。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作了较大的修改,公安机关管辖的立案侦查任务增多,各地对新增加管辖的刑事案件要落实到办案部门,明确责任。由于新的刑事诉讼法把收容审查对象纳入了刑事强制措施对象中,修改了逮捕和拘留的条件,大量的侦查工作将在拘捕后进行,侦查和预审部门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分工原则上从各地实际情况出发,预审部门可从刑事拘留开始受案,办案条件不具备的,也可以从提请逮捕开始受案。批准逮捕后的办案工作由预审部门负责。各地应适当调整侦查和预审部门的办案力量,加强侦查、预审的配合和协调工作。

三、抓紧做好取消收容审查的各项工作。

从1997年1月1日起,收容审查将停止使用。在收容审查停止使用前要抓紧做好取消收容审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各地公安机关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切实可行的方案。从现在开始,要从严控制使用收容审查,凡是可以采用刑事强制措施的,就不要用收容审查。对现有被收容审查人员要进行全面、彻底的清理,对已超过三个月的在押收容审查人员,该逮捕的逮捕,该劳动教养的送劳动教养,对证据不足的犯罪嫌疑人该放的放,该作其他处理的作其他处理,坚决纠正超期羁押的现象。对公安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收容审查的人员,要提请办案部门在9月底以前清理完毕,并不准其再继续使用收容审查手段。7月份以后原则上不再办理批准收容审查的延期手段。从10月份开始,将收容审查人员的羁押期限控制在1个月以内,收容审查的对象按照新的逮捕、拘留条件执行。进入12月份,要提前做好收容审查人员的转拘留和转逮捕的准备,不能转拘留、逮捕的,月底前要全部处理完毕。

根据目前看守所的容量及收容审查取消后拘留、逮捕的实际情况,对现有的收容审查场所,要经过修建、验收,合格的改为看守所,不许挪做他用。原来单设的收容审查所改看守所后,需新增武警兵力和改建经费的详细情况,请各地在7月底以前报告公安部。

四、准确运用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

新的刑事诉讼法对传唤、拘传、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条件、时限和执行的方法等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公安机关要严格依法办案,坚决杜绝以连续传唤、拘传、监视居住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对于不在本地而又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其

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内指定地点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对取保候审收取保证金的数额问题,各地应根据案件性质、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犯罪嫌疑人的经济承受能力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加以研究。收取保证金的数额,要以保证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起到约束作用为原则。对收取的保证金要专门保管,不准挪作他用。对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规定的,解除取保候审时,应如数退还保证金。执行监视居住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禁止将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羁押场所或公安机关,更不能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

五、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

新的刑事诉讼法将律师介入刑事诉讼提供法律服务的时间,提前到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律师参与诉讼的时间提前到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律师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介入的性质和任务不同,权利和义务也不同。在侦查阶段律师介入的主要任务是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律师介入的主要任务是为被告人辩护作准备和进行辩护。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同时,法律也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都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同时法律还规定,律师和其他辩护人不得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不得威胁、引诱证人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以及进行其他干扰公安、司法机关诉讼活动的行为。各地公安机关必须全面掌握并严格遵守这些规定,并尽快建立和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为律师在各个诉讼阶段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方便,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六、清理、修改、废止和重新制定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979年刑事诉讼法公布实施以来,公安部制发了一系列关于刑事侦查和预审办案等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这些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公安部将组织力量全面清理,做好废止、修改和重新制定工作,以与新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相一致。各地公安机关也应结合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主动配合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做好有关公安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规章的清理、废止、修改和重新制定工作。随着收容审查制度的取消,有关收容审查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律应予废止。《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是公安机关贯彻实施刑事诉讼法的细则,公安部准备组织专门力量进行修改,以适应办案的需要。对原有的刑事法律文书,也要统一组织力量进行修改和制定,公安部将在今年10月份以前把法律文书格式样本下发各地,以便各地公安机关及时印发。

七、提高侦查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

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安机关侦查办案能力和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地公安机关要努力提高人民警察的业务素质,强化法制观念,坚决克服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依法办案、文明办案。在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既要及时、果断,又要慎重从事,防止滥用强制措施、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在侦查、预审等各个办案环节,都要严格按照刑诉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决不能图方便走捷径。在办案中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工作,对证据不足的不能轻易抓人,严禁非法拘禁和刑讯逼供。务必使每一个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

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使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各地贯彻执行刑事诉讼法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随时报部。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1.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多长时间以内进讯问? A.24小时 B.48小时 C.12小时 D.72小时 答案:A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 2.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应在开庭多长时间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A.7日 B.3日 C.5日 D.10日 答案:D 解析: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公诉案件,同级人民检察院都应当派员出庭。第二审人民法院必须在开庭10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查阅案卷。"

3在刑事诉讼中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没有提起时,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A.可以提醒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不必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C.应当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D.告知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已丧失 答案:C 解析: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应当告知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其他依法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某地发生一起盗窃案,公民当即将罪犯扭送到当地人民法院,该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不立案侦查 B.对公民扭送不予理睬 C.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D.自行侦查 答案:C 解析:对于报案、举报和控告,任何司法机关都应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法院无侦查权,盗窃案件应由公安机关管辖。 5.下列关于自诉案件的表述哪一项是正确的? A.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提起反诉

B.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上诉C.反诉的案件只能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D.原自诉人撤诉的,反诉案件不得继续审理 答案:B 解析:反诉的案件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告诉才处理或者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自诉案件的自诉人不能反诉,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二、多项选择题 1.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刑事案件,应当先期公布下列哪些内容? A.案由 B.被告人姓名或名称 C.证据 D.开庭时间和地点 答案:ABD 解析:公开审判的案件,在开庭3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或名称,开庭时间和地点。 2.下列哪些人是既不属于控诉一方,也不属于辩护一方的诉讼参与人? A.公诉人 B.鉴定人

法考《刑事诉讼法》复习题集(第886篇)

2019年国家法考《刑事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二32题,单选) 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 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 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1章>第3节>立案监督 【答案】:D 【解析】: 本题考查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因此,控告人并非必须先申请复议,故A错误。《刑事诉讼法》第1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 2.检察院在审查起诉时,下列哪种做法是正确的?( ) A、犯罪嫌疑人甲,没有犯罪事实,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B、犯罪嫌疑人乙,犯罪情节轻微,按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C、犯罪嫌疑人丙,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D、犯罪嫌疑人丁为聋哑人,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3章>第2节>不起诉 【答案】:A 【解析】: 本题考查不起诉的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1、2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1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

最新 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模拟题

【笔试模拟】公安机关的性质、职能和宗旨模拟题 一、单项选择题 1.警察是具有武装性质的维护社会秩序、保卫国家安全的( )。 A.国家军事力量 B.国家司法力量 C.国家行政力量 D.国家执法力量 2.中国历史上最早的专职警察机构是( )。 A.湖南警察局 B.湖南巡警局 C.湖南保卫局 D.湖南公安局 3.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全国性的专职警察机构是( )。 A.巡警局 B.警察局 C.保卫局 D.巡警部 4.关于警察的本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制度不同,警察的本质也不同 B.阶级基础不同,警察的本质也不同 C.管理体制不同,警察的本质也不同 D.世界各国警察的本质是共同的5.警察的职能是由( )决定的。 A.机构设置 B.国家的职能 C.管理体制 D.上级领导 6.警察的阶级性表现在它的( )上。 A.社会管理职能 B.文化服务 C.行政管理 D.政治镇压职能 7.在警察的两种基本职能中,( )通常置于首要地位。 A.政治镇压职能 B.社会管理职能 C.惩处犯罪 D.维护社会治安 8.( )是中国共产党在中央机关设立的最早的保卫组织。 A.IE扣央保卫局 B.中央特委 C.政治保卫局 D.中央特科 9.( )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A.‘中央特科 B.国家政治保卫局 C.中央警卫团 D.中央公安总局 10.( )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A.中央警卫团 B.中央特科 C.政治保卫局 D.延安市警察队 11.( )是我国第一任公安部部长。 A.贺龙同志 B.张云逸同志 C.罗瑞卿同志 D.杨奇清同志

12.关于公安机关性质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特征,下列哪一选项的表述最准确?( ) A.公安机关是为人民服务的治安行政机关 B.公安机关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工具 C.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 D.公安机关是打击犯罪的重要工具 13.我国公安机关的宗旨是( )。 A.维护国家安全 B.维护社会治安 C.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 D.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14.( )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 A.上级领导的支持 B.同级党委的支持 C.人民群众的支持 D.同级权力机关的支持 15.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最基本的要求是( )。 A.人民群众喜欢什么就做什么 B.帮助人民群众做好事 C.帮助人民群众抓罪犯 D.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 16.关于警察的两种基本职能,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警察的社会管理职能具有强烈的阶级性 B.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前提 C.警察的政治镇压职能是社会管理职能的基础 D.警察的两种基本职能处于同等地位 17.关于警察和国家,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有了警察,同时也就有了国家 B.统治阶级内部,当权者为了对付政敌,也直接需要警察力量 C.由社会矛盾引起的犯罪、对抗冲突和社会秩序问题是决定警察必要性的直接因素 D.国家是不能没有警察的 18.关于近代警察,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在资本主义社会中,没有专门的警察机关,也没有专职的警察队伍 B.近代警察是适应资本主义制度需要而建立起来的专门执行警察职能的机构和官吏 c.由于受英、法两国警察制度的影响,各国形成了两种不同类型的警政管理体制 D.近代警察没有专门的服装 19..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南京临时政府将( )改为警察。 A.“巡捕”和“巡警” B.“巡警”和“军警” C.“捕快”和“巡捕” D.“警督”和“督察” 20.下列哪一说法是不正确的?( ) A.国家政治保卫局是我国最早的人民政权的公安保卫机关 B.“陕甘宁边区人民警察”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支比较正规的人民警察队伍 C.1949年7月,中央决定在华北社会部和华北公安部的基础上组建中央军委公安部 D.1949年10月9 El,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杨奇清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刑事诉讼法考试重点: 1、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2、刑事诉讼基本原则的内容:通行原则(程序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与特有原则。 3、刑事诉讼基本理论范畴:诉讼主体、诉讼价值、诉讼构造、诉讼职能 4、刑事诉讼发展历史:不同历史时期的刑事诉讼模式及特点 5、刑事诉讼制度:回避制度、当事人制度、辩护制度、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立案管辖 6、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特征、法定分类与学理分类 7、刑事程序:立案程序、立案监督;侦查的概念、各种侦查行为、五种强制措施(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概念、适用条件; 8、审查起诉、起诉的含义与条件、不起诉的种类,不起诉的救济方式,补充侦查; 9、审判程序——庭前审查起诉内容,公诉与自诉案件的审理、简易程序、延期审理、反诉、撤诉; 10、法定期限:侦查、强制措施、审查起诉、一审、二审、再审、简易与普通程序的审限;审判公开、合议庭组成; 11、各种裁决; 12、上诉、抗诉、上诉不加刑;死刑复核程序概念、具体的复核程序; 13、二审程序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再审程序。 14、还需要掌握刑诉法典、高法和高检相应的司法解释、六部委解释。除了课堂上过的法条, 15、这几个条文大家也要注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七条等法律条文。 注意:特别程序不纳入的考试范围! 考试主要集中在:刑事诉讼概述——历史——基本原则——基础理论——基本制度——刑事诉讼程序(立案——侦查——起诉——审判)这四个阶段,其中审判涉及到简易与普通;公诉案件与自诉案件;一审到二审到死刑复核到再审。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最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03号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已经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督察条例》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1997年6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0号发布 2011年8月24日国务院第16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 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 (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 (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 第七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 第八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

刑事诉讼法

一,名词解释 1.自由心证证据制度:又称“内心确信证据制度”,是指法律对证据的证明力不作预先规定而由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加以自由判断的证据制度。 2.近亲属: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及同胞兄弟姐妹” 3.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命令其不得擅自离开住所或者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方法。 4.立案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立案管辖,在诉讼理论上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各自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之间,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权限划分。 5.被害人:被害人是指其人身,财产或其他权益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人。 6.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相对,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某些简单轻微刑事案件时所适用的相对简单的审判程序。 7.管辖: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指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在受理刑事案件方面的职权范围上的分工。 8.补强证据规则:是指为了防止错误认定案件事实或发生其他危险性,而在运用某些证明力显然薄弱的证据认定案情时,法律规定必须有其他证据补强其证明力 9.视听资料:是载有能够证明有关案件事实的内容的录音带,录像带,电影胶片,电子计算机的磁盘等,以其所载的音响,活动影像和图形,以及电子计算机所存储的资料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0.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措施。 11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内部对审判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形式 12.当事人:是指案件的结局有着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发挥着较大影像作用的诉讼参与人。 13.酌定不起诉:又称相对不起诉,是指《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的不起诉。所谓酌定,是指法律规定的“可以”,即人民检察院对于起诉与否享有自由裁量权,对于符合条件的既可以做出起诉的决定,也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14.上诉不加刑:我国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罚的一项审判原则。 15.原始证据:凡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未经复制,转述的证据是原始证据,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第一手证据。 16.人身检查 17.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18.减刑:是指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 19.鉴定结论:刑事诉讼中的鉴定结论是指国家专门机关就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后做出的判断性意见。 20.存疑不起诉: 21.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件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它是我国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体系中最轻的一种。22.审判管辖:刑事诉讼中的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级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上的权限划分。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要点

《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作业答案 你的得分:75.0 说明:每道小题括号里的答案是您最高分那次所选的答案,标准答案将在本次作业结束(即2014年03月13日)后显示在题目旁边。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5个小题,每小题2.0 分,共50.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 ( D ) A.自行侦查 B.提起公诉 C.不起诉 D.法律监督 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自诉案件共有三类,其中一类即为被害人有证据 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下列案件中,不属于这类刑事自诉案件的是()。 ( C ) A.故意伤害案(轻伤) B.妨害通信自由案 C.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D.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 3.以下选项中,属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是()。 ( C ) A.秘密侦查破获的贩毒案件 B.秘密实施投毒杀人案件 C.公然劫取国家核心机密案件 D.秘密挖洞入室盗窃案件 4.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 候可以移送()。

( C ) A.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审判 5.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的条件是()。 ( D ) A.有犯罪人自首 B.有被害人报案或控告 C.有群众报案或举报 D.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6.某市政府机关科员张某,因涉嫌犯间谍罪被有关部门立案侦查,后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 C ) A.本案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本案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 D.对王某的取保候审应由公安机关执行 7.在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件中,被告人是一名法国人,下列关于此案管辖法院的 说法,正确的是()。 ( B ) 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D.此案被害人任意选择一个管辖法院

公安部最新文件_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与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交通管理局 典型车型车身反光标识粘贴示例与要求 1 适用范围 所有货车(含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以及载货类汽车底盘改装的专用作业车)和挂车应在后部、侧面设置车身反光标识。 2 粘贴施工要求 车身反光标识均应粘贴在无遮挡、易见、平整、连续,且无灰尘、无水渍、无油渍、无锈迹、无漆层起翘的车身表面。 粘贴前应将待粘贴表面的灰尘擦净。有油渍、污渍的部位,应用软布蘸脱脂类溶剂或清洗剂进行清除,干燥后进行粘贴。对于油漆已经松软、粉化、锈蚀或起翘的部位,应除去这部分油漆,用砂纸对该部位进行打磨并做防锈处理,然后再粘贴车身反光标识。 3 通用粘贴要求 车身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由白色单元开始、白色单元结束。侧面可以由红色单元开始,但靠近车辆尾部的最后一个单元应为白色单元。 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影响本标准规定的车辆照明和信号装置的性能。 粘贴车身反光标识后,不应在车身反光标识上钻孔、开槽。 车身表面无法直接粘贴车身反光标识时,应先将车身反光标识粘贴在具有一定刚度、强度、抗老化的条形衬板上,再将条形衬板牢固地粘贴或铆接到车身上。 车身反光标识离地面的高度最低为380mm。 货车和挂车设置的车身反光标识被遮挡的,应在被遮挡的车身后部和侧

面至少水平固定一块2000mm×150mm的柔性反光标识。 4 后部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要求 首先,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尽可能体现车辆后部宽度和高度,水平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体现车辆后部宽度,沿后部两侧边缘垂直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体现车辆后部高度,货厢后部边角相交部分应为白色单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微型货车及部分轻型货车因后部货厢结构不能满足白色单元相交要求时可以红、白相交,但垂直粘贴的单元上部应为白色单元。厢式货车和厢式挂车后部的车身反光标识应能体现货厢轮廓。 其次,不同级别的车身反光标识材料不应同时应用于车辆后部,采用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1m2;采用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时,其与后反射器的面积之和不应小于0.2m2。 最后,后部车身反光标识应连续粘贴,无法连续粘贴时可以断续粘贴,但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300mm,且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至少各一个单元,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00mm。特殊情况下,允许红、白单元分开粘贴,但应保持红、白相间,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150mm,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00mm。如果不能沿车厢后部两侧边缘垂直粘贴,可在最接近边缘的宽度达到50mm的可粘贴表面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上边缘尽可能接近车厢后部的上边缘。 5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粘贴要求 侧面车身反光标识的粘贴允许中断,但其总长度(不含间隔部分)不应小于车长的50%,每一连续段长度不应小于300mm,且应包含红、白色车身反光标识至少各一个单元,二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150mm,一级车身反光标识材料粘贴间隔不应大于300mm,粘贴应尽可能纵向均匀分布。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刑事诉讼法试题及答案 论述题: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2.试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3.试论禁止重复追诉原则。 4.论述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证据制度的改革。 5.论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6.试论刑事诉讼的目的。 7.论刑事诉讼的结构。 8.论刑事诉讼的辩护原则。 1、试论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意指“未经审判证明有罪确定前,推定被控告者无罪”。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刑事司法通行的一项重要原则,是国际公约确认和保护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联合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制定和推行的最低限度标准之一。 无罪推定最早是在启蒙运动中被作为一项思想原则提出来的。1764年7月,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抨击了残酷的刑讯逼供和有罪推定,提

出了无罪推定的理论构想:“在法官判决之前,一个人是不能被称为罪犯的。只要还不能断定他已经侵犯了给予他公共保护的契约,社会就不能取消对他的公共保护。”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意味着,在法院依法判决之前,任何人都不处于有罪公民的地位。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追诉者在被起诉前处于犯罪嫌疑人的地位,被起诉后则处于被告人的地位,从而避免将其视为“有罪者”、“人犯”或“罪犯”。2、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公诉人负有提出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或无罪的义务。3、疑罪从无,即公诉人不能提出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人的罪行,法庭经过庭审和补充性调查也不能查明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那么就只能判定被告人无罪。 该原则的影响,对被告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既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狱的发生,也有利于实现刑事司法公正及推动其他诉讼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对检方来说,无罪推定原则的确立,可使警察与检察单位在调查犯罪搜集证据时需更加用心,而不致于草率办案,栽赃无辜民众,积极寻找证据的同时也更能接近事实真相,达到罪刑相当原则的要求。 与国外通行的无罪推定相比较,中国的刑事诉讼法并没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最全考点总结 编者前话:刑事诉讼法相对于司法考试的其它科目来说是比较好得分的,因为它的知识点没有那么复杂,也很好记忆。小编为大家总结了刑事诉讼法的基本知识点,大家要把这些牢牢 记住。 一、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需要重点掌握的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和刑事司法协助原则;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重点掌握该原则的含义,以及法院、 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范围。 (2)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熟记六种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并能正确的掌握在各个阶段出现六种情形之一的处理方法。 (3)刑事司法协助原则。掌握狭义的刑事司法协助和广义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及其 差别。 (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原则。重点掌握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 免权的外国人的犯罪的解决方法。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1、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 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主要包括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另外还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重点掌握各个机关的职权,以及人民检 察院和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 2、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是指参加刑事诉讼活动,享有一定诉讼权利并承担一定诉讼义务的司法人员以外的人,在我国主要分为两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了解他们各自包括的人员以及各自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结合《刑诉解释》第207~216条,重点掌握法律对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单位被害人的特别规定;重点掌握证人的条件。 三、管辖 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职能管辖(即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其中前者是处理公检法等机关之间在立案方面的分工,后者确定法院上下级之间和不同法院之间地域的管辖。理解掌握立案管辖的依据及其范围,审判管辖的分类,特殊管辖的内容。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_18.doc

国家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第七十条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 第七十一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第七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 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 第七十三条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刑事诉讼法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 1.公、检、法职务分工:同级原则 a.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有权决定立案和侦查;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有权采取讯问、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有权采用强制措施;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或者复核)。 b.检察院: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检察机关上下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 c.法院:负责审判工作(四级二审,派出法庭不是一组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的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法院上下级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不能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的设立(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参审制;一审中有陪审,二审中无陪审,等,参见审判组织节))。 d.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除公安机关之外,还有一些地方行使侦查权,如刑诉法第4,18,225条,关于打机走私犯罪的决定。检察机关对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有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监狱对监狱内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二、诉讼参与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1.当事人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共同诉讼权利和义务共同点:有权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有权上诉(被害人除外,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有权申诉;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被害人(公诉案件中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有权聘请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立案;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抗诉;自诉人:有权提起自诉;有权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有权调解;有权提起反诉。还有可分性的特点(起诉对象的可分性(甲乙丙侵害丁,丁可以选择对象起诉),起诉主体的可分性(被告人同时侵害3个人,3人中谁愿意告谁就告))

中国刑事诉讼法(英文版)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Second Session of the Fif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1, 1979, promulgated by Order No.6 of the Chairma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July 7, 1979 and effective as of January 1, 1980; amended in according with the Decision on Revising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adopted at the Forth Session of the Eighth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March 17, 1996) Contents Part One General Provisions Chapter I Aim and Basic Principles Chapter II Jurisdiction Chapter III Withdrawal Chapter IV Defence and Representation Chapter V Evidence Chapter VI Compulsory Measures Chapter VII Incidental Civil Actions Chapter VIII Time Periods and Service Chapter IX Other Provisions Part Two Filing a Case, Investigation, and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Chapter I Filing a Case Chapter II Investigation Section 1 General Provisions Section 2 Interrogation of the Criminal Suspect Section 3 Questioning of the Witnesses Section 4 Inquest and Examination Section 5 Search Section 6 Seizure of Material Evidence and Documentary Evidence Section 7 Expert Evaluation Section 8 Wanted Orders Section 9 Conclusion of Investigation Section 10 Investigation of Cases Directly Accepted by the People's Procuratorates Chapter III Initiation of Public Prosecution Part Three Trial Chapter I Trial Organizations Chapter II Procedure of First Instance Section 1 Cases of Public Prosecution Section 2 Cases of Private Prosecution Section 3 Summary Procedure Chapter III Procedure of Second Instance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7号 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公安部三部门规章题库(最新)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一、单选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 B )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A、人员密集场所 B、公共建筑 C、一类高层住宅 D、公共娱乐场所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 A )实施。 A、两名以上执法人员 B、会同建设部分 C、由公安机关牵头 D、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需要提供的材料是:(D) 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B、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C、对建设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记录 D、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4、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 A )日内,完成图纸检查,或者工程检查。 A、二十日 B、三十日 C、十五日 D、十日 二、多选

1、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ABD )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A、建筑保温 B、用途变更 C、建筑耐火等级 D、室内外装修 E、防火门 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适用( ACDE )。 A、住宅室内装修 B、建筑工地集体宿舍 C、救灾的临时性建筑 D、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 E、村民自建住宅 3、(ACDE )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A、建设 B、规划 C、施工 D、工程监理 E、设计 4、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ABCEF ) A、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B、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C、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D、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E、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F、消防设计文件 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BCDE)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

刑事诉讼法

刑事诉讼法300问——第一篇总则 一、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多大、基本原则是什么? 1、刑事案件如何在公检法之间分工?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2、特殊问题——国安来办理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3、法、检是否独立办案?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语言文字如何使用?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杂居的地区,应当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文字发布判决书、布告和其他文件。 5、法院审理制度是什么 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 6、被告有什么权利?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人民法院有义务保证被告人获得辩护。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和其他诉讼权利。 诉讼参与人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和侦查人员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 7、什么时候被定罪?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8、什么情形下,不追究刑事责任;撤销案件;不起诉;终止审理;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不是犯罪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追诉期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赦免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没有告诉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死亡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免于追究的 9、外国人如何对待?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0、国际条约如何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 二、刑事案件谁来管? 1、公安负责什么案件?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遇到刑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 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b713092882.html,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2017最新) 2016年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即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接下来由赢了网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为正确理解和适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第一章管辖 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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