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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doc 7页)

某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doc 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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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doc 7页)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各市、州、县公安局: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省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施行。附件: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湖南省公安厅

二ΟΟ三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管理以及承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和配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的设施。它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三)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

(四)防火门类及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电梯;

第三章技术检测

第九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技术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使用或管理单位应每36个月委托具有质量技术检测检验资格的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功能进行一次全面的技术检测。检测报告应当在检测完10日内由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凡检测不合格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限期维修保养好建筑消防设施。

第十一条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接到委托检测的报告后,按检测合同要求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专项技术检测。检测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应出具检测报告。

第四章定期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应定期进行专业维修、保养或清洗。建筑业主或使用单位不具备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能力和资格的,应每年与具有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资格的消防设施专业维修保养机构签订年度维修的保养合同,确保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自动消防设施应当每12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测试维护保养。其中火灾探测器投入运行2年后,应全部清洗一次,以后每隔3年清洗一次。

第十四条建筑消防设施年度维护保养报告应当在每年的12月31日前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查。

第五章日常维护

第十五条建筑物产权单位(产权所有人)应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当建筑使用权全部或局部转让、租赁时,应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管理责任。一座建筑物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产权的使用单位或个人的,公共建筑消防设施部分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成立消防管理机构,统一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保养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地方规章;

(二)明确专门部门和专人负责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检查和维护保养工作;

(三)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落实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制度,及时整改建筑消防设施存在的问题;(五)定期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

(六)对员工进行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常识教育,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设有消防水泵的建筑,其专职维护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少于1人;设有区域报警控制的建筑,其消防设施维护、管理技术人员不得少于2人;凡设有消防集中控制室的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值班人员不得少于4人。

消防控制室的设备应当实行昼夜监控,确保能及时发现并准确处置火灾事故。

第十八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施专项档案,档案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设计、安装及竣工验收资料;

(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审核、验收等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

(三)建筑消防设施名目表及各类设施的相关资料;

(四)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管理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五)建筑消防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维护保养管理制度;

(六)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检查、维护保养记录及检测报告资料;

(七)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九条建筑消防设施出现故障时,应当及时组织修复。因改造或者检修、清洗必须停止使用时,应当事先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并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确保消防安全。

第二十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应当按照建筑消防设施检查维护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使用单位或物业管理部门应坚持每日巡查、每周检查、每月测试和定期维护制度,及时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每日巡查内容:由专职维护管理人员每天定时巡查疏散出口、通道是否畅通;常闭防火门是否关闭;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是否运行正常。

第二十二条每周检查内容:由专职或兼职维护、管理人员每周除按每日巡查内容进行检查外,还须检查室内外消火栓灭火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灭火器配置等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第二十三条每月检测内容:由物业单位主管领导组织有关维护、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对所有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测试。物业单位和使用单位不具备检查测试能力的,应委托具有建筑消防设施维修、检测资格的单位共同进行检查测试。

第六章消防监督

第二十四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掌握本辖区内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的消防设施设置运行等基本情况,建立每个单位的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档案。

第二十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对本辖区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抽样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配置及有效使用情况;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测试维修保养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查验检测及维修、清洗的相关报告;

(三)消防设施管理档案的建立健全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在岗情况及设备运行情况;

(五)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管理及值班、操作人员的培训情况;

(七)消防设施方面构成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第二十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对违反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检测、维修保养管理规定和有关技术标准的设计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管理单位或维护保养单位、技术检测单位及有关责任人员,应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对建筑消防设施专业施工、维修、检测单位的整改通知书应同时抄送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第二十七条各级建筑使用或管理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安装、检测、维修保养的质量或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省公安消防机构复核。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违反有关消防管理规定,损坏或擅自挪用、停用、拆除、圈占建筑消防设施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对逾期不恢复原状的,应当强制修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二十九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或管理单位不按规定自检和委托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和消防设施专业维修保养机构进行定期技术检测和定期维修保养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违反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定,进行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和检测、维修保养的,由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消防设施技术检测机构和消防设施专业维护保养机构在检测、维修保养中弄虚作假、质量低劣或超越许可范围进行检测或维修的,由省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逾期不改正的,降低或取消其技术检测和维修保养资格。§

第三十二条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机构对检测、维护结果负责。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企业因质量问题,致使消防设施在火灾时不能正常使用或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应依法追究企业及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与本规定配套的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见附件。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未列入的建筑消防设施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解释。

某机场电气防火及消防设施检测方案(经典)

检 测 工 程 方 案 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

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机械或设备名称 型号 规格 数量国别产地 使用 状况 备 注 1 红外热电视DL-500E 2台浙江大立科技有限公司良好 2 红外热像仪DL-700A 2台浙江大立科技有限公司良好 3 红外测温仪ST80 6台美国良好 4 超声波侦测器PCU700-AT 2台美国福禄克公司良好 5 接地电阻测试仪C.A.6412 2台法国CHAUVIN ARNOUX 良好 6 谐波分析仪41B 2台美国福禄克公司良好 7 数字式交、直流钳形表DM6056 12台台湾良好 8 真有效值钳形电流表F318 2台美国福禄克公司良好 9 接地电阻摇测仪EC2P13 2台杭州良好 10 漏电保护器测试仪M900 4台杭州良好 11 可燃气体检测仪SP-112 2台北京科力恒良好 12 数码摄像机DCR-TRVDE 2台日本索尼良好 13 数码照像机S602Z 6台日本富士良好 14 照度计LX-101 2台台湾路昌电子公司良好 15 电子温湿度表DWS508C10 2台北京市严光仪器有限公司良好 16 风速仪AM-4201 2台台湾路昌电子公司良好 17 微压机DP1000-111B 2台上海贵谷仪表设备有限公司良好 18 火灾模拟发生装置 加烟测试仪 CAY-03 5台 北京国安火灾探测器专业 清洗厂 良好 19 火灾模拟发生装置 加温测试仪 CAY-04 3台 北京国安火灾探测器专业 清洗厂 良好 20 消火栓系统试水检测 装置 SSG-1 4个 天津安科电器消防安全检测 有限公司 良好 21 对讲机VX-160U 15台株式会社威泰克斯良好 组织机构框图

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新版)

When the lives of employees or national property are endangered, production activities are stopped to rectify and eliminate dangerous factor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新 版)

消防设施、设备安全管理规定(新版)导语:生产有了安全保障,才能持续、稳定发展。生产活动中事故层出不穷,生产势必陷于混乱、甚至瘫痪状态。当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危及职工生命或国家财产时,生产活动停下来整治、消除危险因素以后,生产形势会变得更好。"安全第一" 的提法,决非把安全摆到生产之上;忽视安全自然是一种错误。 1目的 为使消防设施、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状态,确保及时实施灭火工作。特制定本作业文件。 2范围 本作业文件适用于公司辖区内所有消防设施、设备。 3管理规定 3.1在生产区的每一个工(库)房都应有消防安全通道;生活区楼与楼之间应有消防安全通道。消防通道的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宽度不应小于3.5米。通道上遇有管架、栈桥等障碍物时,其净空高度大于4米。 3.2消防水源 3.2.1消防水应有可靠的水源,生产区管网应为环状,当采用环状管网有困难时,在采取不间断供水措施情况下可设计为枝状管网。 3.2.2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计算,但不应小

于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应按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米计算,消火栓配置应保证每股水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每股水量不小于 20l/s,延续时间按3h计算。 3.2.4雨淋管网用水量应按同时作用最大一组雨淋管网水量计算,延续时间按2h计算。 3.2.5消防水储在厂区蓄水池时应设置加压泵,加压泵应保证水压不小于0.4Mpa,流量30l/s,若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管道的压力应保证用水量达到最大且水枪在任何建筑物的最高处时,水枪的充实水柱仍不应小于10米;若采用低压给水系统,管道口的压力应保证灭火时最不利点消火栓的水压不小于10米水柱。 3.2.6若设置加压泵,则加压泵的动力性能应经常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消防加压泵的供电回路,在生产现场发生火灾时生产、生活用电切断后,能保证加压泵的用电系统有时显标志。 3.3室外消火栓 3.3.1危险性工房周围150米半径之内应有消火栓。 3.3.2地上式消火栓应有一个直径为150毫米或直径100毫米和两个直径为65毫米的栓口,地下式消火栓应有直径为100毫米和65毫

消防设计说明范文样本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项目名称: 义乌市某厂厂房、综合楼 设计单位: 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日期: .10.26

设计文件目录

某工程建筑工程消防设计说明书 工程名称: 厂厂房、综合楼 设计单位: 浙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日期: .10.26 说明书目录

第一章: 工程设计依据及设计所执行法规、规范 (1) 第二章: 建筑设计规模和范围 (2) 第三章: 建筑电气设计 (5) 第四章: 建筑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设计 (7) 第五章: 防烟排烟设计 (10) 第六章: 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人员分布 (11)

第一章: 工程设计依据及设计所执行法规、规范 一.有关批准文件及相关资料 1.建设审批单位对本工程项目批准的有关文件( 请写项目通知 书、政府或相关部门的批文等具体文号或标题) 2.城市建设规划管理部门对本工程规划设计要求及红线图、建设 用地平面布置图; ( 请写规划许可证及编号, 红线图或总平面的编号) 3.建设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和生产工艺。( 按实际工艺情况 提供, 征求建设单位的同意) 二.有关建筑消防设计规范 1.《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规划建筑》 ; 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房屋建筑工程 部分) ; 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25-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 ) 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J116-98 8.《民用建筑照明设计规范》 GBJ133-90 9.《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0.国家其它现行有关规范规程。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doc 28页)

建筑消防设施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doc 28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消防设施 标准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消防控制室及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发挥防火灭火效能,保障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条例》、《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第四条单位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完整有效和正常运行。 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拆除、埋压、圈占、遮挡、挪用、停用和损坏。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建筑产权单位负责,当建筑使用权转让时,建筑产权单位应当与该建筑使用单位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移交,并明确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责任。

有两个以上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的建筑物,各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责任,统一制定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共同设立维护管理机构实施统一管理。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明确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归口部门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管理及维护保养制度,定期组织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第七条下列资料应统一规格制作并悬挂于消防控制室: 1、消防行政许可文书。 2、控制室值班、操作人员上岗证。 3、消防控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 4、自动消防设施操作流程图。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流程图。 6、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 7、建筑总平面布局图。 8、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示意图。 9、消防安全组织结构图。 10、消防设施设备管理表。 第八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操作人员,必须实行每日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通过消防专业技能培训并持证上岗。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制度 目的:为保障安全生产,规范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工作有规可依,确保急时好用,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本制度。范围:适用于本分厂内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职责: 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厂消防器材引进、采购的审批工作、消防管理指导工作。 车间主任负责本分厂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指导安全组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监督 各部门主管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和使用、性能维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检查结果的报告及处理跟进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设备按照生产现场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责” 的原则,各工段要保障现场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2.每月由安全组结合周检组织检查一次厂内所有的消防器材,消防水泵、 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每月手动放水试验一次。3.各岗位配置的轻便手提式灭火器、车间主任必须每半个月在派班会上汇 报一次消防器材的实际情况,器材损坏、失效的要及时更换。 4.车间主任负责所在车间所辖岗位内配置的所有消防器材维护保管及外表的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妨碍消防器材的拿取;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综合办同意。

5.消防器材(设施)管理、保养记录,各工段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有所 反映(参照消防记录模板要求填写);如有使用(含损坏、失效情 况),要写清使用时间、地点、使用原因,并及时上报安全组核实后,工段及时更换、记录;不得无故将灭火器拿来玩耍或挪作他用。 6.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应在各岗位的交接班记录本上有巡检消防情况记 录,记录必须与现场情况一致。 7.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工具,标识 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工具、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安全组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消防设备、设施、工具、种标识的完好性。 8.灭火器只允许在火警发生时和训练需要时使用,平时一律不准挪作他用 和外借。 9.训练用灭火器材由安全组负责领出。训练完毕统一送还,如已使用,应 更换或及时充装灭火喷剂后,物归原处。 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项目 1、灭火器的维护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损坏或失效后,工段必须及时送至分厂灭火器集中处更换新的灭火器,灭火器集中点的使用过、损坏或失效的旧灭火器由安全组负责到公司保卫部检查、更换。 各岗位员工根据灭天交接班记录本关于消防情况记录的要求,对 岗位上配备的消防器材(设施)进行检查和清洁维护。 灭火器检查项目包括以下项目:

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图解

建筑消防设施操作图解----(一) 目录 一、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二、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三、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四、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泡沫-雨淋灭火系统 六、细水雾灭火系统 七、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八、柜式低压CO2自动灭火系统 九、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十、IG-541灭火系统 十一、柜式七氟丙烷灭火系统 十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十三、消防水炮 十四、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十五、柴油发电机操作 一、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系统用途 用于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高层建筑、宾馆、医院、剧院、办公楼、仓库、车库、工厂、船舶、地下工程等场所。

2.系统结构 湿式系统结构示意图 由闭式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以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3.工作原理 保护区域内发生火灾时,温度升高使闭式喷头玻璃球炸裂而使喷头开启喷水。这时湿式报警阀系统侧压力降低,供水压力大于系统侧压力(产生压差),使阀瓣打开(湿式报警阀开启),其中一路压力水流向洒水喷头,对保护区洒水灭火,同时水流指示器报告起火区域;另一路压力水通过延迟器流向水力警铃,发出持续铃声报警,报警阀组或稳压泵的压力开关输出启动供水泵信号,完成系统启动。系统启动

后,由供水泵向开放的喷头供水,开放喷头按不低于设计规定的喷水强度均匀喷水,实施灭火。 4.系统工作流程图

湿式灭火系统动作流程图 5.系统各部件构成及用途

湿式报警阀 湿式报警阀是只允许水单方向流入喷水系统并在规定流量下报警的一种单向阀。它在系统中的作用为:接通或关断报警水流,喷头动作后报警水流将驱动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报警;防止水倒流。 湿式报警阀阀工作原理如图下图所示。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规 定 This manuscript was revised by the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制度 1.为保证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酒店必须加强日常的消防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 2.消防设施设备必须经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消防验收合格。 3.项目部配备专业知识人员负责消防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工作,其他无关人员不得随意维修保养消防设施设备。 4.安全生产值班人员应每日对消防控制设备进行检查,发现异常情况立刻通知维护人员处理,并做好记录。 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1.安装和维修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2.电气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工作时不得擅离岗位,并对设备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电工修理,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 3.电工对酒店的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经常检查维修,发现短路和绝缘不良,应及时维修。 4.试验室、仓库的电气设备、线路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5.电气设备着火时应首先切断电源,然后组织扑救。 6.对消防用电的检查和管理要有专人负责,并按有关规定执行。 餐厅防火制度 1.餐厅内禁止使用液化气罐。 2.餐厅临时增加电炉制作食品时,不得将电器插头随便插人任意一个插座上,要经领导批淮,由专业人员解决电源。 3.使用火锅或酒精炉时,不准将火种弄到桌布或地毯上,以免引起火灾。 4.餐厅橱柜里面不得存放过多的餐巾、台布、酒精、火柴等。 5.要了解餐厅及周围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位置,掌握使用方法,一旦发生火灾,应设法灭火,并组织人员疏散。 仓库消防管理制度

建筑物消防系统设计说明书

建筑物消防系统设计 说明书 第一章工程概况 本次设计主要针对的是某教学楼的消防技术的设计。该教学楼总建筑面积1600 m2,高13 m,共4层,属于一类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全框架结构,中等装修。 建筑物位于某市市中心,该出是一个重要的交通枢纽位置和各种服务设施集中的地方,因此人口集中。由于该建筑物是一栋教学楼,主要是用于教学办公,学生的数量庞大,人口的流量大。因此,设计一个安全可靠合理的消防系统是发挥其功能的正常运行的保证。 在本项工程中,防火设计主要是按照的程序如下: 1.教学楼的中平面布局防火设计,建筑筑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 2.消火栓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布置、水力计算等; 3.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及计算; 4.泡沫灭火系统的设计及计算; 5.防烟排烟技术、消防电气、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控制。 这个工程所采用的消防设计方案,通过分步设计,最后在整合的方法,从而达到消除危险降低风险的目的。先从细节扼杀火源然后再从各个部分的有机结合,相互配合设计出一个最安全,最合理,最经济的建筑消防方案。 第二章平面布局防火设计,筑防火分区平面布置、安全疏散 合理的进行城市的总体布局,对保障建筑物的安全有直接联系。在进行某楼的总平面防火设计中,应该首先满足城市规划的要求,其次还要根据建筑物的使

用性质、建筑结构、火灾危险性、地理环境等因素,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合理设置进行合理布局。 2.1教学楼的总体布局 2.1.1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 该建筑属于公共场所,工作人员加来往人员较多,在其内部还有各种贵重设备、资料、文献等,所以一定要做好防火等工作。该楼共8层,其中1到6层都带有副附楼,建筑物高度为36m。每层主楼建筑面积为2468m2,附楼楼面积为274m2依据《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该建筑为二类建筑,耐火等级为二级。 消防系统采用消火栓灭火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和水幕系统相结合的方式,消火栓灭火系统管网布置成环状,共设四根消防立管,在裙房设置五根消防立管,每层设四个消火栓,在建筑外侧设两个水泵接合器,当水量不足时可由室外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供水。 自动喷淋灭火系统采用独立的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系统具有灭火及时,效率高的优点,但也存在缺陷,由于管网中充有有压水,当渗漏时会损坏建筑和影响建筑物的使用。在系统设在每根立管上各设一组湿式报警阀,在建筑外侧也设两个水泵接合器,当水量不足时可由室外消防车通过水泵接合器供水。 2.1.2消防车道设计 常胜西路周边环道构成了主体建筑的消防环道,总体设计消防车道宽度 5.0m,实际主要车道达到10m,消防通道上空没有任何的障碍物,消防车道与本建筑物之间没有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和架空管线。 2.2安全疏散设计 2.2.1安全疏散的规定 多层教学楼的安全疏散要求较简单,疏散楼梯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1.1米,不超过6层的单元式住宅中一边设有栏杆的疏散楼梯,其最小宽度可不小于1米。本次设计的教学楼高度为4层,其各层楼梯宽度都相同,略小于2米,满足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建筑消防设施管理 规定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 各市、州、县公安局: <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定>已经省厅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认真贯彻施行。 附件:湖南省建筑消防设施日常检查维修保养规则 湖南省公安厅 二ΟΟ三年三月四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管理,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境内建筑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安装、使用、管理以及承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的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依照国家消防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和配置在建筑物、构筑物中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的设施。它包括: (一)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二)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三)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 (四)防火门类及活动式防火分隔设施和消防电梯; (五)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系统; (六)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 (七)消防供电和配电系统及防雷防静电设施; (八)电气防火防爆设施; (九)灭火器; (十)疏散楼梯、疏散走道、疏散门。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其正常运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和维修保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卸、圈占、挪用和停用建筑消防设施。

第五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施工人员和专业维修保养、技术检测人员以及建筑消防设施使用单位专业维护管理以及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人员,必须经省公安消防机构培训,考试合格,核发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设计与安装 第六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安装。 第七条建筑消防设施的设计和施工,应由具有建筑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的单位承担,其设计和施工安装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标准。 第八条建、构筑物中设计安装和配置的消防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消防产品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技术检测 第九条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建筑消防设施质量技术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技术检测。检测合格后,才能申请公安消防机构进行验收和开业前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方案

建筑消防设施 检 测 方 案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方案 1 范围 本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是指:建筑物、构筑物中设置的用于火灾报警、灭火、人员疏散、防火分隔、灭火救援行动等设施的总称。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要求及方法、检验类别和判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建筑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检验评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检验评定。 本标准同样适用委托检验和定期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4715—2005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GB4716—2005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4717—2005 火灾报警控制器GB5135.1—2003~GB5135.13—20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GB14561—2003 消火栓箱 GB14102—2005 防火卷帘 GB14287—2005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GB15322—2003 可燃气体探测器GB16806—2006 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17429—1998 火灾显示盘 GB179459—2000 消防应急灯具 GB19880—2005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GB50016—200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84—2001(2005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50098—98(2001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51—92(2001版)低倍数泡沫灭火系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规定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消防设施及器材管理制度目的:为保障安全生产,规范消防器材管理,使消防器材(设施)管理工作有规可依,确保急时好用,做到防患于未燃,制定本制度。 范围:适用于本分厂内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 职责: 综合办公室负责本厂消防器材引进、采购的审批工作、消防管理指导工作。 车间主任负责本分厂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指导安全组负责消防器材的管理监督 各部门主管负责消防器材的检查和使用、性能维护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并负责检查结果的报告及处理跟进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 1.消防设施设备按照生产现场划分的管理区域,实行“谁主管,谁负 责”的原则,各工段要保障现场设置的消防设施器材经常处于良好备用状态。 2.每月由安全组结合周检组织检查一次厂内所有的消防器材,消防水 泵、阀门、管道、压力表、水喷淋自动灭火系统每月手动放水试验一次。 3.各岗位配置的轻便手提式灭火器、车间主任必须每半个月在派班会上 汇报一次消防器材的实际情况,器材损坏、失效的要及时更换。

4.车间主任负责所在车间所辖岗位内配置的所有消防器材维护保管及外 表的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不得妨碍消防器材的拿取;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综合办同意。 5.消防器材(设施)管理、保养记录,各工段必须在交接班记录本上有 所反映(参照消防记录模板要求填写);如有使用(含损坏、失效情况),要写清使用时间、地点、使用原因,并及时上报安全组核实后,工段及时更换、记录;不得无故将灭火器拿来玩耍或挪作他用。 6.所有的消防器材及设施应在各岗位的交接班记录本上有巡检消防情况 记录,记录必须与现场情况一致。 7.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工具,标 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各种消防设备、设施、工具、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安全组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消防设备、设施、工具、种标识的完好性。 8.灭火器只允许在火警发生时和训练需要时使用,平时一律不准挪作他 用和外借。 9.训练用灭火器材由安全组负责领出。训练完毕统一送还,如已使用, 应更换或及时充装灭火喷剂后,物归原处。 消防设施器材的日常维护项目 1、灭火器的维护 灭火器在每次使用后、损坏或失效后,工段必须及时送至分厂灭火器集中处更换新的灭火器,灭火器集中点的使用过、损坏或失效的旧灭火器由安全组负责到公司保卫部检查、更换。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正式版)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 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制度 温馨提示:该文件为本公司员工进行生产和各项管理工作共同的技术依据,通过对具体的工作环节进行规范、约束,以确保生产、管理活动的正常、有序、优质进行。 本文档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使用。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建筑消防设施, 是预防火灾, 及时扑救初起火灾的有效措施。对建筑消防设施实施维护管理, 确保其完好有效, 是单位的法定职责。建筑消防设施投人使用后即应保证其处于正常运行或准工作状态, 不得擅自断电停运或长期带故障工作。建筑消防设施的管理由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 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 消防主管具体实施。 一、维护管理范围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机械排烟系统; 4、室内消火栓系统; 5、灭火器材; 6、安全疏散辅助设施(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火灾事故应急照明)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 建筑消防设施检查分为巡查、单项检查、联动检查三种方式。 (一)建筑消防设施巡查

1、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每日开展一次。 2、建筑消防设施巡查的内容 (1)消防供配电设施:消防电源工作状态。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报警探测器外观, 火灾报警控制器运行状况, 消防联动控制器外观和运行状况, 手动报警按钮外观, 火灾警报装置外观。 (3)消防供水设施:消防水池外观, 消防水箱外观, 消防水泵及控制柜工作状态, 水泵结合器外观、标识, 管网控制阀门启闭状态, 泵房工作环境。 (4)消火栓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外观、室外消火栓外观。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外观, 报警阀组外观, 末端试水装置压力值。 (6)机械排烟系统:排烟阀外观, 自然排烟窗外观, 排烟机工作状态。 (7)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灯外观, 应急灯工作状态, 疏散指示标志外观, 疏散指示标志工作状态。 (8)灭火器:灭火器外观, 设置位置状况。 3、建筑消防设施巡查应当填写《建筑消防设施巡查记录表》, 由巡查人员、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名。 4、对发现的问题和故障应及时处理, 当场不能处置的要填报《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维修记录表》, 上报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建筑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 1、建筑消防设施的单项检查应当每月至少一次, 由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

消防设施检测法规

消防设施检测内容有七大项: 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消防供水系统; 3、室内消火栓系统; 4、自动喷水(雾)灭火系统; 5、防排烟及通风空调系统; 6、防火门、防火卷帘和挡烟垂壁; 7、气体灭火系统 消防电气检测内容有六大项: 1、变压器室; 2、高(低)压配电装置; 3、低压配电箱(盘); 4、低压配电线路敷设; 5、电气照明装置; 6、开关、插座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新《消防法》对消防检测工作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二、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三、工程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时要提供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和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四、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公安派出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要检查单位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检查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消防检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第十二条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二十九条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六十二条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消防设备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消防设备设施管理规定 一、全公司的烟感器每年由消防中心组织测检1~2次。 二、自动灭火喷淋管道污水,每年由消防中心和管工班组织排放检查一次。 三、每季度由消防中心或水泵班防水检查一次公司内的地上消火栓。 四、消防水泵每半年由消防中心和水泵班手动或自动启动检查一次。 五、气站的电子鼻的信号每季度由液化站测试一次信号。 六、公司的消防加压、送风、排烟风机,每月由工程部门启动运行测试检查一次。 七、消防总控制联动系统每年由消防中心和工程部及有关部门联合启动运行检查一次。 八、公司的各种电气设备,每年联合进行一次检查。 九、备用发电机,由工程部根据设备检查安排时间定期启动检查。 十、各部位的轻便手提式10升、推车式65~100升的泡沫灭火器,每年由消防中心监督各部位更换药剂一次,其他器材损坏的要及时更换。 十一、公司建筑物内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员活动的地方、公共场所、娱乐场所、楼层间、机房、电房、气站、厨房、办公室等部位视情况配备轻便手提式灭火器材,由管辖部门负责维护保管及外表的清洁卫生,摆放消防器材的地方不得堆放杂物,改变消防器材摆放的位置时,要经消防中心同意,有意损坏消防器材要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责任。 十二、相关文件记录:无消防设施、安全标识管理规定 一、按照消防规范要求,管理区域内配备各种消防设备、设施,标识安装在合适、醒目的位置上。 二、各种标识不得随意挪为他用,责任部门应按月进行全面普查的规定认真落实,保证各种标识的完好性。 三、标识名称及作用 1、公共设施的标识

(1)楼层灯及楼层号码的标识,分别安装在各楼层电梯厅内,其作用是为人们提示你所在楼层。 (2)应急指示灯标识,分别安装在住宅楼各层通道及楼梯内,其作用是在火灾情况下可作应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们所在安全疏散的方向。 (3)禁止吸烟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公共场所及各电梯箱内安装有禁止吸烟标识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在公共场所不许吸烟,做到文明办公防止火灾发生。 (4)消防器材标识,在各层指向灭火器的方向分别安装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们该方向设有灭火器材,一旦发生火灾及时使用。 (5)火警电话标识,在各层通道内分别安装有火警电话标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时刻记住火警电话,火灾时及时报警。 2、消防设备系统的标识 (1)消防供水管道的标识,在楼内的消防供水管,按规范要求全为红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确的编号,说明该管是消火栓系统或花洒系统供水的区域范围。 (2)消防栓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所有消防栓的门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样,提示人们该处设有消火栓。 (3)高层、中高层排烟系统标识,在各层的走廊一方设有一个排烟窗,在相应的位置设有排烟窗控制装置,上面注有“发生火灾时,按下红按钮”的字样标识。 (4)加压送风系统标识,在各层的消防电梯厅,防火楼内梯 设有加压送风百叶窗,发生火灾时可向该区域内送风,避免烟雾火势进入,使顺利疏散。 (5)消防电梯标识,在每层的消防电梯厅内都标有消防电梯字样,表示该梯为消防电梯。 3、消防机房的标识 (1)消防水泵的标识,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编号、功率等字样标识。 (2)消防水箱的标识,在供水箱上标有消防储水量限位标识。 (3)排送风机的标识,在管理区域内各消防风机上都标有,风机编号“P”、“S”,及功率等字样标识。 (4)监控中心的标识,摆在监探中心的门口,挂有监控中心的标牌,在值班室内的控制台上,显示有供电

湿、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消防设施操作图解

湿、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设施操作图解本文对湿式、干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设施操作做了详细的图解,供行业内朋友们参考。 一、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系统用途 用于环境温度不低于4℃,且不高于70℃的高层建筑、宾馆、医院、剧院、办公楼、仓库、车库、工厂、船舶、地下工程等场所。 2.系统结构 湿式系统结构示意图 由闭式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湿式报警阀组以及管道和供水设施等组成,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3.工作原理 保护区域内发生火灾时,温度升高使闭式喷头玻璃球炸裂而使喷头开启喷水。这时湿式报警阀系统侧压力降低,供水压力大于系统侧压力(产生压差),使阀瓣打开(湿式报警阀开启),其中一路压力水流向洒水喷头,对保护区洒水灭火,同时水流指示器报告起火区域;另一路压力水通过延迟器流向水力警铃,发出持续铃声报警,报警阀组或稳压泵的压力开关输出启动供水泵信号,完成系统启动。系统启动后,由供水泵向开放的喷头供水,开放喷头按不低于设计规定的喷水强度均匀喷水,实施灭火。 4.系统工作流程图

湿式灭火系统动作流程图5.系统各部件构成及用途

5.1湿式报警阀 湿式报警阀是只允许水单方向流入喷水系统并在规定流量下报警的一种单向阀。它在系统中的作用为:接通或关断报警水流,喷头动作后报警水流将驱动水力警铃和压力开关报警;防止水倒流。 湿式报警阀阀工作原理如图下图所示。

湿式报警阀组工作原理 如图所示,在伺应状态下,由于旁路管和补偿器在供水压力波动的情况下可使阀瓣上部水压大于其下部水压,同时在结构上阀瓣上承压面比下承压面面积大约15%,故可有效地防止因水压波动打开阀瓣而形成误报警。 当发生火灾使喷头动作喷水而造成系统侧水压下降,而旁路管的节流作用不能立即使系统侧压力与供水侧压力平衡,这个压力差就将阀瓣打开并向已开启的喷头连续供水,实施灭火。 5.2延迟器 延迟器是容积式部件,它可以消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因水源压力波动和水流冲击造成误报警。 功能特点 1)最大工作压力:1.2MPa 2)报警停止后,延迟器内水排空时间≤5min 3)报警延迟时间5~90s 4)当湿式报警阀因压力波动瞬时开放时,水首先进入延迟器,这时由于进入延迟器的水量很少,会很快经延迟器底部排水口排出,水就不会进入水力警铃或压力开关,从而起到防止误报警的作用。

消防验收标准

消防验收标准 目次 前言………………………………………………………………一……………II 1、围 (1) 2、规性引用文件 (1) 3、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1)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5、水灭火系统 (13) 6、气体灭火系统 (32) 7、防排烟装置 (49) 8、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2) 9、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54) 10、防火卷帘、防火门 (55) 11、资料 (61) 12、检验规则 (62) 13、检测结果处理 (63)

前言 本标准共分13章,适用于7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测,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梯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等。 本标准中如有与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规定不符之处,按现行国家行业标准、规、规定执行。 本标准由省公安厅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省公安厅消防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星旭东、火花、芳、董国才、丁曼、高琳、高先伟、玉平。 本标准从2002年03月01日起实施。 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

1 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防排烟装置、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电源及其配电、防火卷帘及防火门七类建筑消防设施的技术要求、检验方法和检验规程等。 本标准适用于省围工业和民用建筑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后的竣工检验、质量评比检验及系统的定期检验、特殊检验。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弹药、火工品等有爆炸危险场所设置的消防设施评定验收。 2 规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中的条文,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标准,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219—95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 5DJ8—79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 GBJ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045—95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 GB50235—97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J52—83 工业及民用供电系统设计规 GB50116—9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 3 项目类别的确定及要求 3.1 系统单位产品及项目,按质量特性的重要程度分为:A类(关键项)、B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通用版

管理制度编号:YTO-FS-PD758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通用版 In Order T o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Of Daily Behavior, The Activities And T asks Are Controlled By The Determined Terms, So As T o Achieve The Effect Of Safe Production And Reduce Hidden Dangers. 标准/ 权威/ 规范/ 实用 Authoritative And Practical Standards

消防器材设施管理规定通用版 使用提示:本管理制度文件可用于工作中为规范日常行为与作业运行过程的管理,通过对确定的条款对活动和任务实施控制,使活动和任务在受控状态,从而达到安全生产和减少隐患的效果。文件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 1、目的 确保各种消防器材设施的性能完好,及时消除火情、火灾事故、减少事故损失,保护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2、范围 公司所有车间、办公场所、管辖区域所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 3、职责 3.1 综合部负责消防器材设施的监督管理、使用培训以及进购质量的确认、配发、登记和相关问题的调查处理。 3.2 物流部采购根据综合部对消防器材设施提供的种类、型号、规格和质量要求,负责采购工作。 3.3 厂区各部位配置的消防器材设施,由管辖区域的部门、车间负责检查管理,并建立消防器材设施的管理台帐。 3.4 公司工程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消防设施安全“三同时”和工程建设安全预评介的手续办理,消防设施经公安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最新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提高建筑物防御火灾的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火分隔系统、防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事故广播系统等。 第三条建筑消防设施的使用维护管理由建筑使用管理单位负责。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必须成立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机构或者明确专人负责使用维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必须制定建筑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制度,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修保养。建筑消防设施的日常检查维修保养应当达到本规定附录的要求。 第五条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固定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及其它联动控制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使用管理单位,应当与该建筑消防设施产品的生产单位、具备相应安装资格的施工单位或者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的专业从事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位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修保养。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在工程技术人员、维修保养设备等方面具备条件的,经省辖市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批准,可承担本单位相应的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工作。 第六条专业从事自动消防设施维修保养的单,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并向省公安消防机构申领消防技术服务许可证件,按照核准的许可范围从事相应的维修保养服务: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 (二)具有与承担维修保养业务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相应的检测维修设备; (四)有完善的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质量保证体系。 第七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将建筑消防设施的检查维修保养情况定期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自动消防设施使用管理单位应委托具备检测资格的单位每12个月对设施进行技术检测,检测报告报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第九条火灾报警探测器投入运行二年后,应每隔三年全部清洗一遍,并作响应阈值及其它必要的功能试验,合格者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条建筑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建立专项档案,档案数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筑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名册及相应的工作职责; (二)建筑消防设施竣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建筑消防设施调试报告、检测报告、竣工报告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审核意见书、检查意见书、整改通知书、验收意见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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