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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

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
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

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法治是现代文明的制度基石。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强则国家强。

一、法律的本质与特征

(一)法律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阶级社会中,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不是统治阶级内部个别人的意志。法律保护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所以统治阶级也必须遵守法律。

法律体现的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即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所体现的意志。它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全部,统治阶级的意志还通过政策、道德等形式来体现。

法律是由特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指与人类生存相关的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地理环境和人口等。其中,生产方式是决定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性质和内容的法律。

(二)法律的特征

法律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法律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主要有两点:一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即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或赋予某些既存社会规范或判例以法律效力;二是由国家保证实施,即具有国家强制性。这种强制性,既表现为国家对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国家对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二、法律的产生与发展

资本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是资产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是统治工人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工具,其根本任务是维护资产阶级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资本主义法律规定的自由、民主、平等等价值原则是形式上的,归根结底是维护资产阶级根本利益,所以属于剥削阶级类型的法律。资本主义法律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四个原则:一是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适应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原则;二是与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契约自由原则;三是与资本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四是与资产阶级人道主义相适应的人权保障原则。

社会主义法律。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以按劳分配为原则,以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成果为特征,以共同富裕为目标的经济制度。社会主义法律是人类历史上唯一以公有制为基础的新型法律,以消灭阶级剥削、消除两极分化、实现共同富裕为历史使命和价值追求。

三、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

(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

从体现的意志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从实质内容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社会历史发展规律、自然规律的反映,是科学性和先进性的统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科学性和先进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方法论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二是善于借鉴我国传统法律和外国法律的成功经验;三是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确保立法的质量和水平。

四、社会主义法律的作用

法律的作用是指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所产生的影响。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最重要的作用表现为确立和维护社会主义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秩序以及推动社会改革与进步。此外,社会主义法律和其他法律一样,还有指引、预测、评价、教育、强制等重要作用。

指引作用。法律的指引作用是引导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约束非法的行为,主要是通过授权性规范、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实现的。授权性规范指引人们可以做什么或者有权做什么;禁止性规范指引人们不得做什么;义务性规范指引人们应当或者必须做什么。

预测作用。

评价作用。

教育作用。法律的教育作用主要有三种实现方式:一是通过法治宣传教育,引导人们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树立对社会主义法律的信仰;二是通过制裁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使违法犯罪者和一般社会成员受到警示;三是通过表彰法治建设先进人物,弘扬法治精神,营造法治环境。

强制作用。

五、社会主义法律的运行

法律的运行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法律制定(立法)、法律执行(执法)、法律适用(司法)、法律遵守(守法)等环节。

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就是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是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大体包括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四个环节。

法律执行。在广义上,法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国家和公共事务管理中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贯彻和实施法律的活动。在狭义上,法律执行则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活动,也被称为行政执法。行政执法是法律实施和实现的重要环节,必须坚持合法性、合理性、信赖保护、效率等基本原则。

法律适用。法律适用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适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在我国,司法机关是指国家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司法的基本要求是正确、合法、合理、及时。司法原则主要有:司法公正;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法律遵守。法律遵守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力和权利以及履行职责和义务的活动。人们通常把守法仅仅理解为履行法律义务。其实,守法意味着一切组织和个人严格依法办事的活动和状态。依法办事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依法享有并行使权利,二是依法承担并履行义务。”

六、我国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与制度

(一)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党的领导原则。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

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

人权保障原则。2004年,我国宪法还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规定为一项基本原则,体现了对人权保障更加重视。

法治原则。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是“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同时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应获得普遍的服从。

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我国的实体法律部门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以宪法为统帅,以法律为主干,以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重要组成部分,由多个法律部门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其中,实体法律部门包括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

(一)民法商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遵循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

(二)刑法

刑法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是公民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有力武器。我国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我国刑法规定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等基本原则。

八、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

我国的程序法律部门包括诉讼法与非诉讼程序法。

(一)诉讼法

我国制定了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

(二)非诉讼程序法

我国制定了仲裁法,人民调解法。

此外,我国还制定了引渡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等法律,建立健全了非诉讼程序法律制度,促进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设。

八、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格局

党的十八大提出了“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十六字方针。

科学立法。“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

严格执法。“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公正司法。“理国要道,在于公平正直。”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是司法活动最高的价值追求。公正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全民守法。一切法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的内心里。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

第七章树立法治观念尊重法律权威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

(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就和经验的集中体现,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唯一正确道路。它包括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三个方面的核心要义。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是全面依法治

国的行动指南。

(二)、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相统一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相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是一个统一整体,不可分割,它们之间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共同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离开了党的领导和人民当家作主就不能有序进行。

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

人民当家作主是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本质要求。

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当家作主的治国方略。“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社会主义法律和社会主义道德在性质、作用和目标上的一致性,决定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实践证明,法治和德治,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两种方式,如车之两轮或鸟之两翼,忽视其中任何一个,都将难以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只有让法治和德治共同发挥作用,才能使法律与道德相辅相成,法治与德治相得益彰,做到法安天下,德润人心。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地位。对国家和社会治理而言,法治和德治都非常重要且不可或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依法治国是基本方略,法治具有根本性、决定性和统一性,它强调对任何人都一律平等,任何人都必须遵守法律。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作用。法治发挥作用要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主要依靠法律的预测作用、惩罚作用、威慑作用和预防作用对公民和社会组织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对违反法律的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德治发挥作用主要通过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俗、社会舆论等进行道德教化,并对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道德谴责。

正确认识法治和德治的实现途径。法治和德治的实现方式和实施载体不同。法治主要依靠制定和实施法律规范的形式来推进和实施,国家要保护什么、不保护什么,倡导什么、禁止什么,都得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行法有禁止不得为,体现的是规则之治。德治主要依靠培育和弘扬道德等途径来推进和实施,道德是内心的法律,以价值、精神和理念等形式表现出来,引导人们自觉地在行动上符合道德才可为,违反道德不可为。

(四)、加强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

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要把推进宪法实施、落实依宪治国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

深刻认识宪法实施和依宪治国的重大意义。

全面实施宪法的基本要求。一要在全社会树立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落实宪法宣誓制度,让经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充分利用每年12月4日这一法律规定的国家宪法日,普及宪法知识。二要加强宪法实施。三要坚持党的依宪执政,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

准确把握宪法实施的正确方向。坚持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要注意与西方宪政划清界

限。我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的本质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制度基础不同。西方宪政建立在资本主义宪法基础上,是资产阶级统治的工具,而我们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二是领导力量不同。西方宪政表面看,是不同政党轮流执政,其实都是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的代言人,而我们是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是权力主体不同。西方宪政民主下的选举,起决定作用的是资本、利益集团或少数精英群体力量,而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四是权力行使方式不同。西方宪政实行三权分立,通过分权制衡来维护资本和资产阶级利益,而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二、培养社会主义法治思维

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人民群众尊重、运用、遵守和信仰法律,法律才有生命力。

(一)、法治思维的含义与特征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价值和法治精神为导向,运用法律原则、法律规则、法律方法思考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模式。

法治思维包含以下几层含义:第一,法治思维以法治价值精神为指导,蕴含着公正、平等、民主、人权等法治理念,是一种正当性思维;第二,法治思维以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为依据来指导人们的社会行为,是一种规范性思维;第三,法治思维以法律手段与法律方法为依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解决纠纷,是一种可靠的逻辑思维;第四,法治思维是一种符合规律、尊重事实的科学思维。因此,法治思维是一种融法律的价值属性和工具理性于一体的特殊的高级法律意识。

培养法治思维,必须抛弃人治思维。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集中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依据上,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领导人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二是在方式上,法治思维以一般性、普遍性的平等对待方式调节社会关系,解决矛盾纠纷,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稳定性和一贯性;而人治思维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个人意志和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三是在价值上,法治思维强调集中社会大众的意志来进行决策和判断,是一种“多数人之治”的思维,避免陷入无政府主义或以民主之名搞乱社会;而人治思维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虽然有时也强调集思广益进行治理或作出决定,但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

四是在标准上,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分水岭不在于有没有法律或者法律的多寡与好坏,而在于最高的权威究竟是法律还是个人。法治思维以法律为最高权威,强调“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人治思维则奉领导者个人的意志为最高权威,当法律的权威与个人的权威发生矛盾时,强调服从个人而非服从法律的权威。

(二)、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

一般来讲,法治思维包括法律至上、权力制约、公平正义、人权保障、正当程序等内容。

法律至上。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权力制约。权力制约是指国家机关的权力必须受到法律的规制和约束,也就是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法律是约束权力最大的“笼子”,具有制约公权力的重要功能。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公平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人权保障。人权的法律保障包括宪法保障、立法保障、行政保护和司法保障。宪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前提和基础。立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重要条件。行政保护是人权保障的关键环节。司法保障是人权保障的最后防线。

正当程序。程序的正当,表现在程序的合法性、中立性、参与性、公开性、时限性等方面。

(三)、培养法治思维的途径

学习法律知识。

掌握法律方法。

参与法律实践。

养成守法习惯。

三、尊重社会主义法律权威

(一)、尊重法律权威的重要意义

法律有无权威,取决于四个基本要素:一是法律在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占主导地位和起决定作用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二是法律本身的科学程度,反映客观规律和人类理性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三是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程度,在实践中得到严格实施和一体遵循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四是法律被社会成员尊崇或信仰的程度,反映人民共同意愿且为人民真诚信仰的法律有权威,否则无权威。

法律应当有权威,应当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本来是一个常识性问题,但让人们明白不容易,让人们做到更不容易。

尊重法律权威是社会主义法治观念和法治思维的核心要求。

尊重法律权威对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极为重要。

尊重法律权威是实现人民意志、维护人民利益、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途径。

尊重法律权威是维护个人合法权益的根本保障。

(二)、尊重法律权威的基本要求

信仰法律。

遵守法律。

服从法律。

维护法律。

第八章行使法律权利履行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一)、法律权利

1、法律权利及其特征

马克思主义认为,权利的产生、发展和实现,都必须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条件为基础,即“权利决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强调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对权利的制约和决定作用,这是马克思主义权利观与其他权利观的根本区别。马克思主义权利观认为,权利就是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允许权利人为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义务人所保证实现的法律手段。因此,可以将法律权利概括为,权利主体依法要求义务主体作出某种行为或者不作出某种行为的资格。

2、法律权利的分类

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

政治权利,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

一般主体享有的权利和特定主体享有的权利。

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3、法律权利与人权

人权是指人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2004年我国修改宪法,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人权与法律权利关系密切。人权是法律权利的内容和来源,法律权利是对人权的确认和保障。法律权利只有符合人权保障的精神和要求,才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人权只有上升为法律权利,才能得到有效的尊重和保障。

人权是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的统一,前者是指个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权利,后者是指一个共同体(如国家)的全体成员共同享有的权利,如种族平等权、民族自决权、发展权、环境权、和平权等。二者同等重要,缺一不可。

人权是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人权的评价标准也是多元的,不同社会制度和文化背景下的人权内容及其实现方式是不同的,不能用一种标准评价各国的人权状况。

人权的保障水平和实现程度则取决于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尤其要注意,发展中国家不能追捧发达国家的人权,发达国家也不能按照自己的评判标准看待发展中国家的人权保障。

(二)、法律义务

义务与权利相对应,是指政治上、法律上、道义上应当承担的责任。法律义务具有以下四个特点。

法律义务是历史的。

法律义务源于现实需要。

法律义务必须依法设定。

法律义务可能发生变化。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就像一枚硬币的两面,密不可分,相互依存,互利共赢。没有权利,义务的设定就失去了目的和根据;没有义务,权利的实现也就成为空话。正确理解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社会生活中,每个人既是享受各种法律权利的主体,又是承担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是现代法治的基本原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方面。首先,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平等表现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被确立为基本原则,这里的平等讲的就是权利和义务平等。其次,在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具体设定上要平等。再次,权利与义务的实现要体现平等。不能“得理不饶人”,向义务人提出过分要求。同样,义务人必须满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变相或部分逃避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从表面上看,法律权利表现为“需要”、“获得”、“占有”等属性,似乎只对权利人有利;法律义务表现为“必须”、“给予”、“付出”等属性,似乎只对义务人不利。但实际上,在国家规定的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相一致的情况下,在实行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人人平等的制度中,一个人无论是行使权利还是履行义务,都是对自己有利的。

二、我国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

(一)、政治权利与义务

政治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政治表达的自由、民主管理权、监督权等。

1、选举权利与义务

选举权利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罢免权是选举权的延伸。

选举义务是指公民在选举活动中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

2、表达权利与义务

表达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表达自己对国家公共生活的看法、观点、意见的权利。典型的表达方式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等。表达权利的前提是思想自由。

3、民主管理权利与义务

民主管理权利是指公民根据宪法法律规定,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以及社会事务的权利。

4、监督权利与义务

监督权是指公民依据宪法法律规定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一般认为,批评、建议、申诉、检举、控告是宪法法律赋予公民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监督权。

(二)、人身权利与义务

人身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通信自由权等具体权利。

1、生命健康权利与义务

生命权是指维持生命存在的权利。拥有生命是人最基本、最原始的权利,享有生命权是人享有其他各项权利的前提,所谓“皮之不存,毛将焉附”。生命权包括生命安全维护权、防止生命危害发生权、改变生命危险环境权等。生命权是人的尊严的基础,具有神圣性与不可转让性,不可非法剥夺。它既是个人必须珍视的权利,也是全社会必须尊重的权利,全社会要形成尊重生命权的观念和意识。

健康权是在公民享有生命权的前提下确保自身肉体健全和精神健全、不受任何伤害的权利。

2、人身自由权利与义务

人身自由权利是指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非法搜查、拘禁、逮捕等行为侵犯的权利。人身自由是人们一切行动和生活的前提条件。人身自由,首先是指人的身体不受拘束,因而被视为“最小限度的自由”。其次是指人的行动自由。最后是指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和剥夺。

3、人格尊严权利与义务

人格尊严权利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人格尊严主要表现为人格权,它是公民参加社会活动时应当享有的资格。

人格尊严的基本内容包括:(1)姓名权。(2)肖像权。(3)名誉权。(4)荣誉权。(5)隐私权。

4、住宅安全权利与义务

住宅安全权包括以下内容: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非法侵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搜查,任何公民的住宅不得随意查封。在紧急状态下,特定国家机关和人员可在事先没有办理必要手续的情况下,强行进入公民住宅,但事后须办理必要手续。

5、通信自由权利与义务

通信自由包括通信秘密,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报、传真、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

(三)、财产权利与义务

财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劳动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的权利。

1、私有财产权利与义务

其中包括:第一,公民自由占用、使用、收益、处分其财产,排除他人的干涉;第二,国家征收、征用公民财产须为公共利益,且依法给予合理补偿;第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财产权的,应负赔偿责任;第四,公民不得侵犯他人财产权,否则应负相应的民事、行政或刑事责任。公民在其财产权受到侵犯时,有权要求侵权行为人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继承权利与义务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法律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或第一顺序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利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四)、社会经济权利与义务

它以生存权为核心,具体包括生存权以及与这项权利密切相关的劳动权、休息权、社会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

《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首次提出了生存权的概念,并将生存权作为首要人权。

(五)、宗教信仰及文化权利与义务

1、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

我国宪法法律规定,宗教信仰权利与义务主要包括:第一,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第二,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第三,我国宗教实行独立自主自办的方针,反对外来势力支配和干涉中国宗教的内部事务。

2、文化教育权利与义务

三、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

(一)、依法行使权利

(二)、依法救济权利

司法救济。行政救济。政治救济与社会救济。政治救济主要是公民依法以游行、示威、结社、请愿等方式要求或实现合法权益的权利救济模式。社会救济主要是公民通过人民调解、行业调解、民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等渠道对受到损害的权利施以救济,其特点是第三方参与、当事人自愿和程序便捷等,在我国的权利救济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自力救济。自力救济是指权利人依靠自己的力量实施的救济行为。如我国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民事法律规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就侵权行为达成的赔偿或和解协议等。

我国法律鼓励当公民的权益受到损害时,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合理表达诉求,维护自身权益,这是社会进步的表现。但不管采取什么诉求,不管运用何种方式,都必须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进行。

(三)、尊重他人权利

严格说来,尊重他人权利本身就是一项义务。

尊重他人权利是公民权利意识的重要内容。

尊重他人权利既是一项法律义务,也是一项道德义务。

不尊重他人权利,就会丧失自己的权利,不尊重别人的权利,自己就可能失去权利,这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内容。

总之,权利意识不仅包括对自我权利的认识,也包括对他人权利的认同和尊重。

(四)、依法履行义务

除了在各个部门法中规定了公民的法律义务外,我国宪法特别规定了公民的基本义务。具体包括: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的职责和依法服兵役、参加民兵组织的义务;依法纳税的义务。此外,公民还有劳动的义务和受教育的义务,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等。

维护国家统一与全同各民族团结的义务维护国家统一是整个社会共同体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也是以宪法为基础的整个法律制度存在的基础。

浅谈西部民族地区新农村法制建设

浅谈西部民族地区新农村法制建设 p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少数民族地区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这些机关分别享有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力。改革开放以来,西部民族地区各级立法机关遵循法制原则,依据法定权限,制定并出台了一大批具有地方特色,反映人民意志和要求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及行政规章,有力地促进了西部民族地区各项事业的长足发展。但西部民族地区的地方立法工作由于受计划经济、立法滞后、农村立法质量不高等因素的影响,仍然存在很多不足之处,特别是立法中没有充分利用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赋予地方的立法权,在立法过程中往往思前顾后,严重影响了地方立法的进程和质量,已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政策性和原则性法律条文较多,法律条文约束力差,缺乏可操作性,影响和削弱了农村法律法规实施的效果。使西部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的发展长期缺乏良好的法治环境,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拉大了东西部发展的差距。 (二)在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农民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我国经过20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农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得到广泛普及。但在没有法治传统、缺乏现代法治观念、小农经济意识浓厚、经济不发达的民族地区,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还存在着对农村法制宣传教育重要性认识的不足以及农民和干部的整体法律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能在农村有效开展,农村社会成员的法律素质得不到提高,限制了民族地区农民参与民主政治建设的能力,有的甚至不能依法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二是由于宣传不到位,有的村民对法律一知半解,抵制法律文化的现象越来越成为农村社会不稳定因素,使法律文化在农村得不到很好地普及,严重阻碍了西部民族地区新农村的民主法制建设进程。 (三)西部民族地区人才缺失也是导致法制建设滞后的重要原因 西部民族地区农村人口受教育情况普遍较低,人才严重短缺,而且现有人才结构不合理。中国发展改革研究院最新发布的《以人口计生网络为重要平台,加快构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报告中指出:目前全国8500万文盲半文盲中的3,4以上集中在西部农村、少数民族地区和国家级贫困县。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部人才流出量是流入量的两倍以上,特别是中青年骨干人才大量外流。以新疆为例,近年来调往外省的专业技术人员高达两万多人;而青海省20年来调走或者自动离开青海的科技人员也在5万人以上。在西部毕业的硕士学位以上的研究生,有80%择业到了东部。这一系列的数据,都说明西部人才缺少的情况是何等的严峻,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的农村,因为偏远、落后等原因,使大学毕业生们纷纷选择到东部就业。因此,人才的缺失,尤其是西部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的缺失,致使西部民族地区农村法制建设严重滞后。 (四)司法力量较为薄弱,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欠缺,执法水平不高

2018年版第六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练

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首要在于(B )。 A、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C、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D、法律是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 2、法律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其中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是( C ) A、人口的素质和密度 B、生产关系 C、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D、地理环境 3、法律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为( C )。 A、原始社会法律 B、封建制法律 C、奴隶制法律 D、资本主义法律 4、以下不属于奴隶制法律的基本特征的是( D )。 A、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B、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C、存在严格的等级划分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以下不属于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的是( D )。 A、确立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B、实行封建等级制度

C、维护专制皇权 D、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6、( C )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A、法律的制度 B、法律的执行 C、法律的运行 D、法律的适用 7、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 )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 、国务院 C、中央及地方各级的立法机关 D 、中央军委 8、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C ) A、法律执行 B、法律适用 C、法律制定 D、法律遵守 9、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B )。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 1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C )。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

谈谈你对依法治疆意义的理解

谈谈你对依法治疆意义的理解 自古边疆稳,则国安;边疆乱,则国难安。 2010年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以来,新疆各项事业取得显著成绩,新疆发生了有目共睹的巨大变化。但是,多年来,境内外“三股势力”不顾新疆各族人民福祉,鼓吹民族分裂主义,策划组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给新疆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严重危害。 在疆内外,在思想界,在新疆广大干部群众中,就新疆如何保持发展稳定、实现长治久安,引出许多思考。 走出一条科学的治疆稳疆兴疆之路,说到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疆的具体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在新疆的具体化。 一个地方选择什么样的发展战略,是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的重大问题。新疆的治理和发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一部分,不能脱离新疆的自身特点和改革发展稳定的具体情况。 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的总体战略科学地总结了新疆历史发展经验,深刻地把握了时代发展趋势和新疆现代化总进程,准确地结

合了新疆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的实际,有效地针对了新疆目前处于暴力恐怖活动活跃期、反分裂斗争激烈期、干预治疗阵痛期“三期叠加”特殊时期的特点。可以说,这个总体战略抓住了新疆治理和发展的“根”和“魂”,廓清和统一了人们对新疆治理和发展问题的思路与认识,指明了推进新疆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路径。 依法治疆、团结稳疆、长期建疆,是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从三个不同侧面回答了治疆稳疆兴疆的根本途径和方略,三者相互依托,相互促进,密不可分,融为一体。 依法治疆是前提。它起引领和保障作用,是实现新疆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石。国无法不立,民无法不治。新疆区情复杂、任务特殊,越是这样,越需要靠法治来规范和引领。通过推进依法治疆,立治有体,施治有序,以良法图善治,全力保障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的实现。 团结稳疆是基础。合则俱荣,分则俱损。新疆的历史就是各族人民共同抵御外侮、共同艰苦奋斗、共同开发建设的历史。历史已经反复证明,团结是福,分裂是祸。民族团结犹如空气和阳光,受益而不觉,失之则难存,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基础。在新疆,一定要像爱护自己的眼睛一样爱护民族团结,像珍视自己的生命一样珍视民族团结。 长期建疆是落脚点。建设团结和谐、繁荣富裕、文明进步、安居乐业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

学习《宪法》基本内容 一、什么是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个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处于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12月4日五届全国人大会议通过的。胡锦涛同志指出,现行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全国各民族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二、宪法的作用是什么?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保证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机制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的轨道上有效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位和错位。 2、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力。在人民主权原则下,

宪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力得到最明确是确认和最有效的保障。 3、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的和调整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解器和安全阀,对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宪法与一般普通法律的区别是什么? 作为国家脾根本法,宪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点,又具有与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一个国家队的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主要涉及国体、政体、国家结构形式,公民的基本权力和基本义务、国家机关与公民之间的的关系。宪法与法律之间的关系、宪法实施的保障机制等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是,法律、法规必须以宪法是有关规定为基础,不得与宪法规定相抵触。 2、效力不同。我国现行宪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宪法作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在任何法律、法规必须基于宪法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应当符合宪法的要求或者法律、法规的内容与宪法的规定相抵触

《宪法学》第二章 课堂笔记

吉大《宪法学》第二章宪法的产生和发展课堂笔记 ◆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 重点掌握宪法产生的条件、宪法发展的趋势、新中国宪法的制定与修改。了解资本主义国家宪法的产生情况、旧中国的立宪情况。 ◆知识点整理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一)近代宪法的产生条件 1、经济条件 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确立是宪法产生的经济条件。 2、政治条件 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政权,实现对社会的统治,确立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 资产阶级民主、自由、平等与人权等宪政思想观念的出现,是宪法产生的思想条件。 4、法律条件 法律部门划分的出现、法律部门的增多和法律体系的完善,是宪法产生的法律条件。 (二)近代宪法的产生过程 1、英国宪法的产生 (1)在资本主义国家中,最早出现的宪法是英国宪法。 (2)资产阶级同封建贵族妥协是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重要特点。 (3)英国没有形成统一的完整的、书面的宪法典。 2、美国宪法的产生 (1)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成文宪法的先驱。 (2)美国宪法确认了人民主权和有限政府的原则,权利分立与制衡原则,联邦与州分权原则,文职人员控制军队的原则。 3、法国宪法的产生 1789年法国的《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简称《人权宣言》,是世界宪政史上非常重要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法国国民议会于1791年制定的法国宪法是法国第一部宪法,也是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这部宪法确立的却是君主立宪制,它以人权宣言作为它的序言。 法国现行宪法是1958年宪法。从1791年宪法到1958年宪法,法国共制定了15部宪法,法国因此也获得了“宪政实验室”的美名。法国宪法的发展是和其激进的暴力式的革命过程有关。 (三)宪法的发展 1、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 资本主义宪法的发展经历了资本主义上升时期和帝国主义时期两个发展时期。 自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至19世纪末,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上升时期。资本主义各国仿效英美法等过的模式制定了宪法。普遍确认了“人民主权”、“天赋人权”、“权力分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基本原则。 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国家先后进入了帝国主义阶段。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法在这一阶段,反映了垄断资产阶级的要求,维护国家集权,扩大行政权力,削弱议会作用。 2、社会主义宪法的发展 1918年《苏俄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3、当代宪法的发展趋势 (1)宪法类型上的发展趋势 社会主义宪法必然会取代资本主义宪法。 (2)宪法形式上的发展趋势

新时代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现状

新时代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现状 第一章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的指导理论与实践 我国是一个地域广阔,民族多样的国家,56个民族组成了中华民族这个大家庭,民族问题是决定我国社会安定与否的重要问题,民族法制建设则是此问题关键所在,既存在普遍性又含有特殊性。民族区域法制建设一定需要设计民族区域特殊的文化因素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需要考虑民族现状和实际情况,还需要循序渐进的进行。充分发挥民主民族法治建设的价值导向作用和行为的指引功能,把蓝图转变成实际操作,用实际操作将理想实现,这样才能够使民族法治的建设得以实现。理论联系实际,把蓝图变成现实,有理论依据,又要有实践,完成民族地区法治建设才指日可待。而本章节就是依据民族法治文化建设问题普遍性从理论指导和实践进行研究。 1.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民族习惯法 我国作为后发展起来的迅速崛起的国家,在构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过程中,需要学习西方法律的构建和现代法律文化的建构。不仅如此,还要注意植根于国籍的法律资源。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是当代法律文化的象征,民族习惯相关法律条例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律文化的象征。社会主义法律环境建设规则具有普遍统一性。所以,有必要将民族法和国家习惯法相结合,消除矛盾,实现民族地区法律文化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良好共存。 1.1.1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地位 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是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劳动生产的形式是国内法的重要保障,决定了法律的实质和内涵。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和经济基础设施兼容的上层建筑,扎根于物质劳动模式,还是实践中相互矛盾的客观规律。所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主导地位是我国社会的实践方法决定的。社会生产方式是全民进步的导向因素,对法律的产生和进步起着不可忽略的作用。 我国相关法律条款是一种和经济基础相一致的表现形式。作为主导意识形态的国内法为执政阶级服务,同时也表现了我国为人民的宗旨。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领导的核心力量,至死不渝的遵循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因此,为了建立家庭法,它将按照公众的原则保护绝大多数的利益,追求普遍的公平正义。法律以社会为基础,这是马克思的重要主张。根据历史唯物主义,法律是经济基础的反映,必须符合整个民族的进步要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基于生产资料应用,社会存在决定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形式和本质。其次,国家的法律是人的意志的形式,但经济和政治上占主导地位的阶级的意图通过立法形成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国共产党体现了绝大多数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全国人大会起草通过了相关法律,以满足人民的法治保障需要。从这个角度来看,从社会经济和政治方面来看,严重的制约因素和国家意志是坚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导地位的根本来源。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国家的主要法律,强制法和普遍法。但是,必须指出的是,特殊的历史文化和经济衰退仍然存在着当地的民族法律文化。虽然它坚持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主导地位,并不意味着完全拒绝民族法,但它强调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政治和经济正常的这个阶段与中国的经济基础设施表达形式是一致的。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中确立权威地位将有助于正确理解国民大会的修正和适用。 1.1.2民族习惯法的规范 每个国家的法律和习惯法都有不同的形成背景,每个都有自己特殊的特点。民族习惯性法律条款很久之前就在调节我国少数民族区域的民族关系方面起到了特殊的重要保障。所以政府机关必须在民族领域重新认清民族习惯相关法规的适合性。 促进国家一致性法律和促进民族习惯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间的遵守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民族领域的适用提供实际基础保障。为了规范民族习惯相关法律条令,有必要对民族习惯相关法律条款进行彻底的调研,回归信息来源,核实民族风情,习俗和当地法律知识,把握民族特色和全社会的需要。搞清楚民族生活中民族习惯法的作用和发展,并在完全理解和认识的基础上进行汇总,使其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更加一体化。一般来说,民族习惯相关法规可根据影响和作用分为积极的民族习惯相关法律条款和消极的民族习惯相关法律条款。积极的民族习惯法例如:山区保护公约,邻近冲突的调解,生产后勤的组织,非法行为,尊重老人和儿童。这种民族习惯相关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很多的共识,有助于规范人民之间的民族关系。这种民族习惯相关法规和国家相关法律具有很大的一致。一是具有一致的目的。我国相关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文化,但调解的目的是追求正义和社会价值。二是一致的内容,民族习惯相关法律的内容仍然非常广泛:民事纠纷的内容,犯罪,不良的森林纠纷以及严重的犯罪行为,其内容而不是其他破坏法律的行为,犯罪处罚。消极的民族习惯法阻碍了我国民族的进步与繁荣,还使得民族人民的生活陷入消极民族习惯法的泥沼。国家应该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坚决摒弃消极的民族习惯相关法条。

到底什么是法治

到底什么是法治 法治,是讨论许多社会问题时的必不可少的核心概念。一个法治社会是值得为之努力的目标,但到底什么是法治,人们之间却并没有一致的意见。 人们之间的意见分歧,最主要的是对于到底什么是法治必不可少的要素,认识不同。结果,就无从分辨本质性的和技术性的要素。所谓本质性的要素,是指,如果没有这些要素,就可以说,法治不存在了。如果这些要素被破坏,就可以说,法治被破坏了。 技术性因素则是附着在具体的历史和文化传统中,在不同的社会中有着不同的具体表现。不能根据这些技术性因素来判断法治是否存在,也不能用来判断法治的发展进程。 比如,一般人都认为,法治首先要有一个成文宪法,但英国这个无可置疑的法治国家,却没有一部如美国宪法那样的成文宪法。英国宪法体现为一系列宪法性文件。看来,是否有“某某国宪法”那样的成文宪法,不能作为是否是法治国家的判断依据。 再比如,陪审团制度是普通法国家普遍使用的制度。普通法国家,许多都是很好的法治国家。但同样是法治国家的西欧大陆国家,却没有典型的陪审团制度。而根本谈不上法治的苏联,却

有所谓的人民陪审员。看来,是否有陪审团,不能作为法治的判断依据。 那么,到底哪些要素是法治必不可少的本质要素呢? 这个问题让我困惑了很长时间。对这个问题,我不敢轻易地下什么断语。翻看那些宪法研究著作,在逻辑和学理里转来转去,也一直没有找到简洁清晰的答案。我甚至怀疑,是否有人知道这个问题的答案,或者说,这个问题是否有简洁清晰的答案。 终于,我找到了一本这样的书,完全就是我想要的那种书。只是薄薄的一小本,不到100页,“一部专门针对亚洲文化背景、并且主要是为了帮助亚洲与西方学者就法治问题展开对话而撰 写的”。在这本小册子里,作者对相关的发展历程略作介绍以后,直接进入对法治核心概念的列举和介绍。 作者为法治列举出了九个核心的、不可缺少的特征,或者说九个核心要素。根据这些要素是否存在或是否被破坏,可以判断法治是否存在或是否被破坏。 一、立宪主义

谈谈你对依法治疆意义的理解

谈谈你对依法治疆意义的理解 全面推进依法治疆建设法治新疆,是时代的要求,现实的需要,经验的总结。自治区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疆方略,是基于当前新疆的特殊区情和治疆需求。今天的新疆,风险与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在“三期叠加”的特殊形势下,要求我们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引领、规范、保障的作用,加强新疆法治建设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重要、更为迫切。 只有坚持依法治疆,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才能有一个统一的准绳和标尺,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社会问题,才能做到依法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权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相统一、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和依法履行公民义务相统一。 通过厉行法治,切实维护各族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进而凝聚人心;通过增强各族群众法律意识,引导他们擦亮眼睛、明辨是非、提高反恐意识,进而形成人民战争的汪洋大海。法治建设没有例外,越是区情复杂、任务特殊,越要坚定决心、加大力度、加快推进,切实使法治建设成为稳疆兴疆的坚强保障。 一是有利于健全打击和防范“三股势力”犯罪行为的制度措施,有效防范各种分裂、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紧紧围绕“保护合法、制止非法、遏制极端、抵御渗透、打击犯罪”基本原则,健全法治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构建维护社会稳定、长治久安的长效机制。 二是有利于强化法治教育和法治建设,提高各族干部群众的政策

观念、法治意识,自觉践行“一反两讲”,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成为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觉行动;加强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使暴力恐怖分子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 三是有利于完善地方立法,高举法治旗帜,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围绕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反对民族分裂、抵御宗教极端思想渗透等重大事项,大力推进反恐维稳工作常态化,使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走上法治轨道。 四是依法严厉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为从根本上解决影响新疆长治久安的深层次问题赢得时间和主动。 五是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依法妥善处置涉及民族宗教等因素的问题,注意严格区分不同性质的矛盾和问题,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什么问题就按什么问题处理,促进民族团结、宗教和谐。 六是有利于实现公平公正。无论是哪个民族、无论信仰何种宗教,都必须遵守法律,任何诉求和意愿都必须通过合法渠道表达和解决。无论是谁触犯法律,都必须受到法律的追究。

常见法律法治政治概念

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 ——常见法律概念辨析 1.1权利与义务的区别 权利:权利是主动的,是法律赋予你的,在法定条件下,你所拥有的权力和利益。(权利可以放弃) 义务:义务是被动的,是法律规定的,你在拥有某种权利的同时,你所应履行 的付出。(义务必须做,必须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5)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时有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6)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等。 宪法规定公民应行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不得有危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4)劳动的义务; (5)受教育的义务; (6)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7)依法纳税; (8)夫妻双方有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父母有义务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成年子女有义务赡养扶助父母。 注:有些法律对我们的要求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1.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二者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同时,权利和义务,又是为权利所保障的.作为法律所规定的权利的实现,当然离不开义务的履行;实质上,在此过程中,也是权利作用的结果。在我国,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致性。我们每个人既是享受权利的主体,又是履行义务的主体。我们不仅要增强权利观念,依法行使权利、维护权利,而且要增强义务观念,依法履行义务。

第二章 宪法基本知识练习题

第二章宪法基本知识 一、判断题(正确的标注“A",错误的标注“B") 1.《宪法》第44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全体劳动者的退休制度。() 2.《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3.国务院实行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集体负责制。( ) 4.《宪法》规定,中国坚持和平共处的对外政策。( ) 5.计划生育、耕地保护、节约资源和环境保护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6.《宪法》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7.城市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是基层政权组织。() 8.《宪法》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9.《宪法》规定,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规定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10.《宪法》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人民群众需求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11.《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 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 12.国务院总理、副总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务委员连续任职无限制要求。 () 13.《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 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4.《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 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15.制定行政法规属于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 16.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按劳分配与按需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 并存的分配制度。() 17.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18.《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无偿 征用。 19.《宪法》所规定的“国家赔偿权”是指由于国家党政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工作 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调研报告:边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边疆民族地区法治建设调研报告 边疆的和谐稳定关系着边疆地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关系着国家长治久安,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今天,法治边疆、和谐边疆的创建具有重要意义。 XX州地处边疆,XX市一直是XX州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有傣族、哈尼族、布朗族、基诺族等12种世居少数民族。XX市的法治建设对建设法治XX,示范带动周边边疆少数民族县市的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为全面了解XX市法治建设情况,调研组对XX市嘎洒镇、景哈乡搭亥村委会、达西利村小组等进行走访调查。本调研报告以调查为基础,从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特殊性出发,探讨边疆少数民族地区法治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一、XX市法治建设基本情况 XX市于2009年4月在全省率先出台《XX市关于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市、法制乡镇(街道)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全面启动“法治XX”创建工作。近年来,XX 市紧密结合地处边疆、世居少数民族多、外来人口多、各民族文化差异大、信仰南传

上座部佛教群众多、传统民俗多等特点,坚持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坚持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不断建立健全组织机制、监督机制、维护司法公正,全市综治基层基础夯实、社会治安秩序良好、政治大局稳定,平安建设扎实推进,呈现出不少亮点。 (一)发挥社会力量优势,抓治安防控促平安XX建设 紧紧围绕各族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热点问题,进一步加快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加大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力度,以网格化服务管理为依托,创建适应新形势的群防群治格局。同时加大督促指导,“平安乡镇”、“平安农场”以及行业平安创建工作,全力助推平安XX建设。2014年11月,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共同关注栏目播出了“云南XX一城中村暗藏数十家赌博场所:XX市区赌博场所众多”为题的节目,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立即安排公安等部门对全市此类问题进行重点整治,先后开展了“法治文化上墙、法治理念入心”行动、“平安XX建设”行动,“以曼各社区为例,在流动人口较多区域建设法治文化宣传墙,邀请市“两禁办”、市农村电影发行放映管理站开展禁毒流动课堂,安排到社区报到的机关党员普法,成效非常明显,社会治安有了很大的改善。

法治

大学生应如何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内容提要:大学生应具备正确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但现代大学生仍存在法律知识水平不高、法律观点偏差、法制观念淡薄、违法犯罪现象逐年上升等问题。因此,高校应注重《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改革,营造对大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的学校环境,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以此来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增强其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 关键词:法制观念,认知,教育,成长 大学生增强法制观念,维护法律权威,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接班人的需要。 ——前言 法律意识是公民理解、尊重、执行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律规范的重要保证,公民的遵纪守法行为不会自然产生,而是在一定法制观念,法律意识的指导下实现的,具备了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就会做到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的尊严。大学生树立法律意识,是现代化法制建设的要求,也是成为一名合格的接班人的需要。而作为大学生应当具备哪些法律意识呢?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干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法律最主要的精神即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国宪法和法律从各个方面规定了公民的权利义务,人们在法律规定的范围以内,有着极为广阔的自由活动天地。公民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应树立与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密切联系的自由现,珍惜和维护安定团结的局面。最后,应培养公民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公民在法律面前人入平等,主要指公民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不管是什么人,只要是犯了法,都要依法受到追究。公民在运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享有特权。平等原则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律的精髓,也是邓小平同志一贯强调的法制原则,所以要教育大学生树立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通过一些资料表明当今大学生中依然存在很多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不高。

小学生学宪法法律讲宪法法律精彩演讲稿

小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精彩演讲稿 本文是关于小学生学宪法讲宪法精彩演讲稿,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小学生学宪法讲宪法演讲稿篇1 老师们同学们: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至为关键的一个时期,是人从幼稚儿童期向青年期的过渡阶段。处于这一特殊时期的人,无论从生理上还是心理上,都经历着一场巨变,从青少年的心理变化来看,主要表现为: 求知欲增强,交往需要增加,有虚荣心,喜欢刺激,富于幻想,易接受暗示,模仿力强,有好胜心,易于冲动,爱感情用事,有较强的独立意向,希望根据自己的想法、兴趣去行事,认识问题直观、片面,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辨别能力。 这种身心发展的不平衡,使青少年抵抗外部世界的干扰能力显得相当脆弱,一旦遇到外界不良因素的刺激,很容易作出越轨的举动,实施违法犯罪。 人的个性倾向性是个性中最主动,最积极的因素,它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决定着人的认识和活动的趋向与选择。个性倾向包括人的需要和动机、兴趣、信仰、观念体系等,不良个性倾向性是大多数青少年实施犯罪行为的主观心理因素。青少年的不良个性倾向在需要方面主要表现为:具有强烈的物质欲,权力欲,报复欲;在观念体系上,概括地说,主要表现为五观不端正,以自我为中心,只想索取,不愿奉献的极端利己的价值观;过分追求金钱,享乐,名利,实惠,讲究吃喝的人生观;善恶、美丑、荣辱、爱憎、是非、苦乐,得失完全颠倒的道德观;哥们义

气高于一切的封建行帮式的友谊观;放荡不羁,崇尚低级感官刺激的性爱观等。正是在这些强烈,畸形的欲望驱使和错误观念的支配下,一些青少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下面,我重点给同学们讲一下家庭不良因素的影响,希望同学们能引以为戒,拿起法律武器,把实际例子讲给父母听,纠正有些父母的不良家庭行为。 家庭是青少年个体生活、成长的第一空间,是青少年最早接触的小社会。也可以说是一个大染缸。这就要求有些同学,是莲花出淤泥而不染,家庭在青少年心目中的位置,应是最为重要的。父母代表社会对子女的教化也是最为深刻的,一些家教箴言、格言及家训会影响子女的一生,甚至有的还世代相传。调查与研究表明,青少年的身心在家庭这一环境中能否健康发展,与家长对家庭的责任感,态度,对子女的教育引导,与其自身性格和言行举止有着密切的联系,若父母对家庭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对子女的态度适当,教育、引导得法,自身性格,言行举止良好,家庭的内聚力,亲和力增强,正面影响加大,子女实施不道德行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就很小。反之,子女受到的负面影响大,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就大,甚至直接导致犯罪。 其中影响青少年犯罪的不良因素主要有亲情过剩,疏于管教,家庭暴力,单亲家庭,不轨家庭五种。亲情过剩。目前,在我国城镇,18岁以下的青少年大多数是独生子女,这些在四二一家庭结构中长大的独生子女,从小就受到祖辈、父辈的百般宠爱,被过度的亲情所包围,在家中俨然是一个小皇帝、小公主,处于一种特殊的地位,他们中一些人因而养成了不良性格,形成了不良的意识和行为习惯,凡事总是先考虑自己,从个人角度出发,不达目的不罢休。因此为了达到个人目的,满足自身的需要,他们可以不择手段,不受任何约束,甚至以身试法,

学宪法讲宪法讲稿

《学宪法讲宪法》讲稿 正如我们所知,法律是规范人们日常行为的准绳,依法治国也是我们国家坚持的治国政策之一。我们生活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中,法律是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宪法,在此基础上派生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等行政法规,其中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国家专门为我们青少年所设立的。 法律约束不到我们,只要遵守校纪就行。我说不,法律离我们很近。那些轻视法律作用的人,我想,是因为没有真正意识到法律的重要性。请问,如果法律作用甚微,为什么公元前18世纪古巴比伦王国国王汉穆拉比因他的《石柱法》——即众所周知的汉穆拉比法典而流芳百世?请问,如果法律只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拿破伦会说“我真正的光荣并非打了四十次胜仗;滑铁卢之战抹去了关于这一切的记忆。但是有一样东西是不会被人忘却的——那就是我的《民法典》。” 历史不会说谎。法律,无疑是一个国家国泰民安的先决条件。它的重要性更是无庸质疑。有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法律,就是实现正义,体现公平,正确的规定和精神。在当今这个信息时代,在这个经济社会,道德的约束在不断的被人们所淡忘,甚至开始讨论起一些传统美德是否过时的问题。这促使我们更加呼吁法律来维护我们社会的秩序。纽约,这个世界最繁华的都市,却也是犯罪率最高的恶源。有统计表明,每5分钟,就有一场抢劫上演。犯罪,无疑永远在威胁着我们安定的生活。但是,我们应当坚信的是,法律永远维护的是正义。 诚然,就我国现阶段的法律体制而言,的确存在一些疏漏和不完善。

也不可否认,有一些人背离职业道德,背离良心,钻法律的空子。为的只是金钱,只是一个“利”字。但我仍要说,我们的法律正在不断的健全,完善中。我们应当毫不动摇的坚信法律的正义性。并学会捍卫它,这也是在捍卫国家的尊严,捍卫自己的尊严。 而作为学生的我们常常讲要遵纪守法。可见,遵纪是基础。从认真听课做起,从保证每一节自习课纪律开始。从同学之间的互相监督,到能够做到严格自律。从被动的受约束到主动的养成遵纪的习惯。从杜绝抄袭作业开始到自觉抵制社会不良思想。!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现在小小的放松很可能会酿成将来一次大的失足。何苦要等到体会到法律制裁的威严才悔恨呢?因此,让我们从小做起,从身边做起,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有法律武装自己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让我们大家共同携手,在成长得到律上与法同行吧!! 根据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学法计划安排,下面由我向大家汇报《宪法》的有关情况。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必须要“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同时,《决定》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为12月4日。

第六章 学习宪法法律 建设法治体系(15版试题库及答案)

第六章学习宪法法律建设法治体系 一.单项选择题 1.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具有概括性、普遍性、严谨性特征的行为规范是() A.宗教规范 B.道德规范 C.法律规范 D.政党行为规范 2.法律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可以划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下列选项中属于程序法的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B.《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C.《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D.《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3.下列选项中关于"法制"与"法治"的表述哪个是正确的() A.“法治”通常是指有关的法律和制度的条文规定,也就是“纸面上的 法”B.“依法办事是进一步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这句话中的“法制”是指包括立法,司法等在内的动态意义上的概念 C.“法治”与“人治”相对,重要是指依靠不受人的感情支配的法律治理D.“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是有区别的 4.关于法律和国家关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国家需要法律

B.法律先于国家而产生 D.法律的产生与国家的产生没有必然联系 C.法律不一定从属于国家 5.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其中,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是() A.有法可依 B.有法必依 C.执法必严 D.违法必究 6.诉讼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要求的形式,并按法定程序收集、提供和运用。这体现了诉讼证据的() A.客观性 B.合法性 C.关联性 D.合理性 7.任何公民只要是违反了法律,都必须受到追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说明的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基本要求中() A.有法可依的含义 C.执法必严的含义 B.有法必依的含义 D.违法必究的含义 8.下列有关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一致性的叙述中,错误的是()

宪法知识点总结汇总

三大本宪法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本章介绍的是宪法的基本理论,在宪法学知识体系中具有基础地位。本章的核心考点主要包括: 1.宪法的分类:英国学者J.蒲莱士提出了两种分类,即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此外,还有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等类型。 2.宪法的历史: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颁布实施的,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和2004年进行了修改。 3.宪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人民主权原则、基本人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和法治原则。 本章的难点是对我国宪法基本原则与中国宪法历史脉络的准确把握,特别是现行宪法的基本特点与历次修改的内容,能够结合宪法文本的相关规定分析和评价。 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 本章主要是对我国国家基本制度中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基本文化制度和基本社会制度的介绍,需要对各种基本制度的内涵有总体的理解。 在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宪法地位时,需要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人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

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有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国家对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有所区别。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在限制私人财产权时,要满足以下基本条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要给予补偿。 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本章对国家基本制度介绍内容比较广泛,涉及多项单行法。 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也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我国的选举制度体现了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和平等性原则,实行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及秘密投票的原则,要认真把握各项具体的选举程序。 [ 3.我国采取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 4.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通过设立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权的主要内容)。 5.特别行政区制度:特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及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要掌握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尤其要把握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及司法机关)和法律制度。 6.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居委会,它

宪法知识读本第二章

?
1、(单选题)宪法以()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 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o o o o
A.文件 B.序言 C.决议 D.法律
正确答案:D
?
用户选择:A
2、(单选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产生,对它负责, 受它监督。
o o o o
A.人大常委会 B.人民代表大会 C.民主选举 D.党内选举
正确答案:B
? o o o o
用户选择:A
3、(单选题)下列关于民主集中制的说法,错误的是()。
A.民主集中制是国家执行机关的重要组织原则 B.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机关构成的合理性及运行的高效性 C.民主集中制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根本组织原则 D.民主集中制在决策中能够兼顾民主与自由
正确答案:D
? o o o o
用户选择:A
4、(单选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剥削社会制度下,国家权力最终属于()。
A.无产者 B.人民 C.有产者 D.执政党

正确答案:C
? o o o o
用户选择:A
5、(单选题)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
A.国务院 B.党 C.人民 D.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正确答案:D
? o o o o
用户选择:A
6、(单选题)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中,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
A.分权原则 B.制衡原则 C.民主原则 D.监督原则
正确答案:D
? o o o o
用户选择:A
7、(单选题)以下哪一项不属于中国共产党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领导?()
A.政治领导 B.组织领导 C.思想领导 D.作风领导
正确答案:D
?
用户选择:A
8、(单选题)我国现行宪法在总结历史经验、分析现实状况基础上,作为一个 整体写入宪法成为宪法总的指导思想的是()。
o o o o
A.“主权在民” B.“三权分立”思想 C.邓小平理论 D.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
正确答案:D
用户选择:

法治与法律职业

法治 【了解】法治的涵义: 归纳一下他的观点,即首先要有良法作为基础,同时普遍的守法是应有之义。亚里士多德还对比了法治和人治这两种不同的统治理念。他认为法律是最优良的统治者,法律的统治即理性的统治,神祗的统治,而人治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当然,亚里士多德提倡法治并不等于他排斥统治者的个人作用。 一、法治释义 <古希腊的法治观念> 法律在古希腊的城邦政治生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希腊人把国家视为一个伦理的、具有共同精神本质的社会,其机构的活动从根本上讲是一种教育活动,通过教育使其成员能享有那种精神本质,并使整个社会凝聚在一种共同的心灵本质之中。这种本质对希腊人来说,不是纯粹的抽象,而是具体地凝聚和体现在法律之中,法律就是国家的凝聚力,它凝聚和团结了社会。 亚里士多德放弃了对柏拉图“哲学王”理念的追求,将“哲学王”所蕴涵的理性精神落实在法律之中,将“法律”界定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法律成了纯粹理性的载体,而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命题,视“法治”为最优良的治国方略。亚里士多德首次对“法治”作了系统的界定和阐释,在其《政治学》一书中对法治的定义是“我们应该注意到邦国虽有良法,要是人民不能全都遵循,仍然不能实现法治。法治是指: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其所理解的法治包括 为了单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宗派统治或暴君专制;第二,在依据普遍规则而不是依靠专断命令进行统治的意义上,同时也是在政府重视法规所认可的习惯和约定常规的比较笼统的意义上,法治意味着守法的统治;第三,法治意味着治理心甘情愿的臣民,它不同于仅仅依靠暴力的支持的专制统治,换句话说,法治得以落实的文化——心理保障在于被治者对于法律的基本信念。 “法治”一语,中国古代未曾出现。在中国最早使用“法治”一词的是梁启超先生。19世纪末,英国著名宪法学家戴雪(A.V.Dicey,1825-1922)提出了法治的三要素说。 法治是与民主密切相关的,它是一种贯彻法律至上、严格依法办事的治国原则和方式。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要有良好的法律,另一方面这种良好的法律要有至高无上的权威,要得到普遍的服从和遵守,核心是依法办事。它除了强调依法治国,还注重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极大的限度保护公民的民主权利,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理国家的原则和方式。“法制”与“法治”这两个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虽然法学界很多人主张两者在依法办事的意义上可以通用,但它们之间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如果把“法制”限定在法律制度的意义上使用,法制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但法治不是法制的必然。有法治必然有法制,但有法制不一定导致法治。法制关注的焦点是秩序,法治关注的焦点是法律的至上权威。为了不产生歧义,为了有助于对法制问题的研究,在使用中,还是把“法制”与“法治”明确分开使用为好。 <我国的法治观念> 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 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 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法制模式,又常常被理解为“以民主为基础和前提的法制”。 第四,法治还经常被作为一种文明的法的精神,与理念、原则、观念等词联用,如“法治理念”、“法治原则”、“法治观念”等等。 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性的理想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状态。 法治的建立,是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多方面综合发展的自身要求,是社会发展的顺利成长的结果。近代中国之所以长期未能建立起真正的法治,关键就在于,当时的中国缺乏建设法治的社会根据。其中缺乏民主制度的保障、根深蒂固的人治观念影响和传统政治文化的束缚是法治发展的主要障碍。 二、法治的原则 (1)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是17、18世纪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所倡导的重要的民主原则。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2)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不仅宣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而且还规定国家的立法权属于最高人民代表机关,使宪法和法律有了广泛深厚的民主基础,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原则的实现提供了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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