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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国有企业员工培训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员工培训工作,不断推进员工培训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努力培养和造就高素质员工队伍,根据《劳动法》、《职业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等相关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培训必须坚持以十九大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紧紧围绕公司改革发展、队伍建设和员工成长需要,以提高思想政治素质为根本,以能力建设为重点,突出质量,强化管理,优化资源,夯实基础,不断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综合素质,为建设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公司提供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第三条员工培训是一项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作,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协调发展。

第四条员工培训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按需培训。着眼于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把握人才成长规律和各类员工的培训需求,激发员工学习的内在动力和潜能,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岗位能力需求和员工职业发展需要,分层分类分岗位开展培训。

(二)突出重点,整体推进。以高层次、复合型、国际化等人才和骨干员工为重点,推动各类人员培训的全面开展。

(三)注重能力,学用结合。全面提高员工思想政治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把能力培养贯穿于培训全过程;坚持联系实际,学以致用;坚持选拔、培训、使用一体化,整体推进人力资源开发。

(四)改革创新,提高质量。突出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优化培训资源,创新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式,推进培训管理创新,实现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的统一。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实行在公司领导下,集团和直属单位分级管理,组织人事部门主管,业务部门(含事业部,下同)分工负责的培训工作管理体制。

第六条公司人事部是公司员工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编制培训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培训规章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各类重点人才培训计划,规划指导培训基地网络、教师队伍和教材体系建设,对直属单位和业务部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和考核,组织开展培训工作理论研究等。

第七条集团业务部门协助人事部实施重点人才培训,负责相关的业务培训工作。根据集团人才培养规划和本业务系统发展需要,提出本业务系统不同层次人员的培训需求,编制关键岗位

人员年度培训计划,经人事部审核和综合平衡,纳入公司培训计划;牵头组织本业务系统关键岗位人员等方面培训,指导相关专业培训项目、课程和教材的开发;参与指导培训基地规划建设、评估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各直属单位负责贯彻落实公司培训工作有关部署,完成公司下达的员工培训任务,制定本单位员工培训管理办法和培训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培训机构、教师队伍及教材建设等工作。

第三章培训对象

第九条员工有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推行岗位培训制度。员工上岗前须参加岗位资格培训,上岗后每年应参加一定时间的岗位适应性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上岗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须在上岗后1年内完成培训。对上岗资格(资质)培训等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处级及以上经营管理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月,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每5年参加脱产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2个月;技能操作人员每年参加培训(包括岗位练兵)时间累计不少于10天,其中技师、高级技师不少于14天。新录用人员入职(厂)教育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第十二条重点人才培训对象的确定可采取调训、组织推

荐、公开选拔等方式。员工参加本单位以外的培训须经本单位培训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被调训员工无特殊原因须按时参加培训。员工所在单位要按照计划完成上级调训任务。集团业务部门调训直属单位领导人员,须经人事部同意,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十四条在岗员工参加统一组织或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规定培训任务或未取得合格成绩的,应酌情减发培训期间的绩效工资。

第十五条员工参加连续脱产1个月(含)以上或单位出资超过1万元(含)人民币以上的培训项目及其它重要培训项目的,按管理权限与所在单位签订培训合同(协议),约定服务期,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或附件;参加其它类型培训项目的,由各单位自行规定是否签订培训合同(协议)。在公司内部流动的,服务期连续计算,相应变更培训合同(协议)。

第十六条员工培训期间应遵守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完成学习任务。培训结束后,有责任和义务进行知识共享,并将学习成果应用于工作实践。

第四章内容与方式

第十七条员工培训坚持思想政治教育与业务知识和能力培训相结合。

第十八条思想政治教育的重点是政治理论、政策法规、职

业操守、企业文化等。

第十九条业务知识和能力培训主要包括岗位资格(资质)培训、岗位适应性培训、专项培训等。

(一)岗位资格(资质)培训的重点是岗位必备知识和技能,包括上岗资格(资质)培训和转岗培训等。

(二)岗位适应性培训的重点是履行岗位职责需要的所从事专业及相关专业(工种)知识的更新、拓展和提高。

(三)专项培训主要是为完成专项任务、提高某专项能力或培养专门人才开展的培训,其培训内容和目标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二十条根据实际采取长期与短期、在岗与脱产、国内与国外、内部办班与送外培训相结合等多种培训形式。有针对性地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模拟式、体验式等多种教学方式。提倡通过岗位练兵、师带徒、研修交流、技术(技能)竞赛等与工作实际紧密结合的途径开展培训。

第二十一条积极应用网络培训、仿真培训、远程教育和电化教育等多种手段开展培训。

第二十二条推进员工自主选学,满足员工个性化、差异化需求。提倡员工自学,鼓励并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培训。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和直属单位采取上下结合的方式,分别组织制定培训规划和年度培训计划。

第二十四条公司培训计划制定的基本程序:人事部会同业务部门提出重点人才培训计划建议,业务部门提出相应专业领域人员的培训需求和培训计划建议,人事部组织分析审核、征求意见,统筹协调形成培训计划。

第二十五条面向全系统举办的各类培训项目,须纳入公司统一的培训计划。对各单位(部门)在职学历学位教育从严控制、规范管理。出国(境)培训由公司统一管理,严格审批。

第二十六条各类培训项目原则上在公司内部培训机构举办,不得租用高级宾馆办班,严禁借培训之名变相旅游。

第二十七条培训项目主办单位和培训机构根据培训计划,制定培训方案并实施培训。

第二十八条培训机构应完善培训项目运行机制,加强对培训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强化需求分析、课程设计、培训实施、评估反馈等环节,推进培训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培训机构要坚持从严治校、从严治教、从严治学,完善规章制度,严格校纪校规,加强教师教学管理,加强学员学习管理、组织管理和生活管理。发挥班委会作用,加强学员自我管理。

第三十条培训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培训项目评估办法和评估指标体系,培训主办单位组织实施培训项目评估。探索开展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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