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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

公告〕比赛现在正式开始,首先由正方一辩开篇立论,有请

逝去的狂风

各位观众,各位评委,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我方辩题是效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我们要先申明:效果和动机是善恶的组成部分是一定的,但是标准的前提主要部分应该是效果!

首先,我们来明晰一下定义。善(Good),是对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的肯定评价。恶,是对违背。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的否定评价。马克思曾经说过,当人们都沉浸在金钱所带来的喜悦之中时,每人会去注意倒他身后的罪恶。所以所谓善恶,都是必须通过一种社会价值的判断来体现的,而这一判断标准一定是客观的。我们来看动机,动机是一种心理学的状态,本身具有不确定性。而我们来看效果,这确实实在的不容改变的事实。

第二,我们常说我们常说,历史由胜利者书写,我们唯一能看到的也只是实实在在效果来检验行为的善恶,有先哲说过,所谓动机只不过是怯弱者无力的托词,事实也是如此如果原子弹不是投在了日本的国土上,而是误投到了别国的领土上,仍美国的专家如何巧舌如簧,又有谁会相信他们的动机是想结束战争?

第三,效果行为是评定我们最后的行为准则,我们人类现在一直在讨论动机是否是我们的主要。有一部影片是汤姆克鲁斯演的`````讲的是我们未来有了明确的动机犯罪机制,汤姆就陷在此地,从而人类社会因此崩溃,不知道我们把动机放在首位,在未来的日子会不会真的出现呢?

所以综上所述,我方认为:效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谢谢主席,对方辩友。谢谢观众!偶的回答完毕!请痞子指教,也请大家指教~

主席丑奴

[公告]感谢正方一辩的精彩陈词,下面有请反方一辩开篇,有请

反方一辩-痞子

首先感谢对方辩友,赐教不敢当,互相学习才是真的.

谢谢主席,大家好!很高兴能在此与对方辩友一起讨论到底是效果还是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的问题。首先请允许我明确几个概念,所谓动机,是指能引起、维持一个人的活动,并将该活动导向某一目标,以满足个体某种需要的念头、愿望、理想等。所谓效果,是指所动机所引起的行为产生的现象。善是指仁慈, 善良,而恶是指邪恶, 罪恶。善恶是道德准绳下的结论,不是法律准绳下的结论

而行为由动机和效果组成,有行为是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前提,没有行为而有动机的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之内。而在有行为的前提下,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理由如下:

第一,动机我们能够把握,效果不能完全准确地预计,因而用动机评价行为的善恶是人性化的。正如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有过很多大胆地尝试,我们不能预知效果到底是好的还是坏的,但是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动机是善的,因而我们说改革开放是善的行为。即便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也犯过一些错误,有过一些不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善的动机,即便我们的大胆尝试有一些不好的效果,我们依然说这是一种善的行为。这种态度正

一种人性化的态度,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

第二,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本质。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重视现象而忽略了本质,如此我们将无法判断善的真伪。王莽的谦恭下士会被传为佳话,周公恐惧流言将招致骂名。真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而用动机作为标准才能准确判断善恶真伪,明辨是非。第三,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我们歌颂从动机上从根本上行善,会有效地净化心灵,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以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不明确,从而陷入一种有奶便是娘的功利心态之中。综上所述,我方观点认为,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谢谢大家!

主席丑奴儿

[公告]下面有5分钟给双方看对方立论,接下来将进行攻辩

主席丑奴儿

攻辩盘问:由双方二辩提出准备好的攻辩问题,指定对方一或三辩进行正面回答,盘问问题为5个,双方在提问或者回答完毕后打“0”,盘问结束没有攻辩小结。(单方总攻辩时间不得超过10分钟。)

主席丑奴儿

[公告]有请正方二辩展开攻辩,问题为五个

会唱歌的猪`

谢谢主席,有请对方一辩

我的第一个问题是,今天我们讨论的,评价标准,是针对什么而言的?是行为本身??还是行为主体??

反方一辩-痞子

行为的本身,也就是行为的动机,谢谢.

会唱歌的猪`

呵呵~~~~对方辩友显然没有理解我的问题,请问行为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还是一种主观意识?对方辩友说行为的本身就是行为的动机,而我们都知道动机是主观的,那么行为本身也就是主观的咯??请问是不是这样

反方一辩-痞子

行为是由主观意识指导的客观行为,但是效果我们无法预知,我们必须抓住动机这才是人性化的价值观啊.对方辩友啊我们来参加辩论,是为了以辩交友,相互切磋,共同提高。而来到这个辩论场,对方辩友和我有着一样的动机吧我想是这样的吧..

会唱歌的猪`

我们彼此的动机是一样的~~~~

但是我不得不指出上一轮回答时,您告诉我行为的本身就是行为的动机,现在却成了由动机这类主观意识指导的客观行为~~~~

我的第三个问题是,请问对方辩友,标准是主观还是客观的,而评价又来自于谁??自身还是他人??

反方一辩-痞子

当然是即有主观也有客观啊有的评委认为我们的辩论精彩,有人认为还不够,这就是主观标准嘛 .对方辩友啊当您看到有人落水,您一定是想去救人,并往那里走,而不会告诉大家想救人,我却跑却跑开了吧

请您用您善良的动机去救一救那位落水的人吧谢谢.

会唱歌的猪`

谢谢~~~对方辩友也知道,光有善良的动机是救不了落水者的~~~~

请问主观标准是如何产生的??也就是说我觉得是善就是善,你觉得是恶就是恶??那还要标准干什么呢~~~~

抱歉速度比较慢~~~~~

反方一辩-痞子

对方辩友请不要把效果和行为混成一滩啊

效果:结果, 效果, 作用, 影响

而行为呢是动作, 作用, 战斗, 行动, 举动, 行为, 您的意思是您是*效果去救那位落水的人喽~

标准我们有啊大多数人对行为的认同才是标准啊

主观标准是由主观意识产生的啊,每个人都对善恶有自己的判断.

会唱歌的猪`

对方辩友,“大多数人的认同”怎么会是一个主观标准呢??您又错了~~~

我的最后一个问题是,对方在开篇中提到动机是能够完全把握的,但是我想对方忽略了一点,只有自己才能够完全把握自己的动机,外人是无法把握“你的动机”的。正如对方所说,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也可以是行为的结果。

那么,作为客观的评价者,他们的标准是如何作用在主观动机上的??

善始善终,还是有请对方一辩。

我的问题完了,谢谢~~~~

反方一辩-痞子

大多数人的认同当然是主观标准了这是主观的普遍性啊,行为体现动机啊,我拎着水去火场,大抵就是去救火的,难道我拎水去火场,为了洗桑拿不成?这样做岂不是一笑大芳啊. 谢谢对方辩友的提问..

主席丑奴儿

[公告]有请反方二辩展开攻辩,问题同样为五个

漫天红雨

请问对方来这个辩场是否有动机?

对方1辩

逝去的狂风

安斯托诺夫曾说:“行为艺术的评定标准是结果。”

我们的行为标准是不是由我们的动机决定在现在这个社会还说不上吧?安然的总裁曾经将公司的财政赤字归于动机行为,那么在动机之前,我们是不是考虑到现在的安然已经破产了呢?不从后果来看,我们会不会知道安然的破产行为在那之前的结果?还是要看结果来看动

机呢?所以效果是动机的最好反映,不是吗?那么我来这个的动机能决定我的效果吗?

漫天红雨

对方立论提到:所谓动机只不过是怯弱者无力的托词,又说我们都有动机,对方是不是在说所有人都懦弱无力呢?

都是1辩

逝去的狂风

我们说了所有的人吗?效果的动机是行为艺术,我所说的行为艺术是一大的概论,你理解的概论就是你们的动机吗?那你的动机判断我们的概论是不是没考虑到效果呢?

漫天红雨

如果我没有记错的话,行为艺术是包括行为动机理论的,不然就不是行为艺术是造型艺术了。再问对方辩友,人的行为可否预测,依据是什么?

1辩

逝去的狂风

我想知道董存瑞炸碉堡的事实是不是因为有效果才知道他的动机的,不然那么多抗美援朝的人知道有他去炸了碉堡吗?还有对方请不要偷换概念``谢谢``

漫天红雨

第一,董存瑞是解放战争时期攻克隆化战斗中牺牲的,抗美援朝是黄继光,对方辩友不要弄混。第二,他冲上去就是要炸碉堡,要不按对方辩友的理解班长给他炸药岂不是赌博?第三,规则好像不许反问。再请问对方辩友:是否行为有动机是普遍的?

逝去的狂风

没有吗?我国的法律有哪条规定了有犯罪动机的人就马上应该抓起来的?还不是要看效果的?还有,对方,规则没说可以用反问句吧?效果的因素是不是不由你的动机来判断呢?漫天红雨

我们知道,善恶是道德标准。难道对方辩友的道德和法律是等同的么?

逝去的狂风

难道说道德不是我们从效果中的来的吗?法律和道德都是从效果的侧面来说话的!可以的话,为什么现在的法律在这个社会还在持续发展和变化呢~那么我们说法律是从效果的行为上来发展和制定的,

还有,道德的方面也是我们法律现在的辅助工具了,难道对方不知道吗~~~~

[副]-蜡烛点灯

[公告]下面进入最精彩的 3、自由辩论阶段: 由正方开始,双方交替进行,一方发言需先打1获得发言权,然后进行发言,1不得和发言同时打出,发言需一次结束,不得分多段发表,单人次发言时间不得超过1min,不得抢答,承让请打2,违反规则首次进行警告,两次警告则禁言5分钟。自由辩论不用打0

[副]-蜡烛点灯

[公告]有请正方。

逝去的狂风

请问如果在未来世界里,我们的科学发达了。可以预知犯罪动机,那么我们会不会因为你没

犯罪而有动机而去抓捕“罪犯”呢?那么我们的效果评定在哪??

反方一辩-痞子

正如您看到一个抢劫团伙正准备实施抢劫,他们有抢劫的动机.您是等到他们抢劫后对社会照成危害这个效果在去实施阻止呢?还是在他们尚未造成危害就把他们的罪恶扼杀到摇篮当中呢?

逝去的狂风

但我们不是说在犯罪现场的问题```

反三-八无书生

我们今天的辩题是效果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对方辩友说的行为还没发生,而我们今天的辩题是在行为发生的前提下来讨论的,请对方辩友不要离题,谢谢。

另外对方一辩在立论中强调说他们主要*效果来判断,言外之意是也需要*动机了,那么您的标准到底是效果还是动机呢?我们知道熊掌和鱼不可得兼,而对方您是时而得熊掌,时而得鱼,这样的理论我们怎么能信服呢?

会唱歌的猪`

对方辩友有一点请您注意,我们今天讨论的是评价善恶,不是预测善恶~~~~您预测犯罪的时候,犯罪行为还没有发生呢!!要怎么评价一个没有发生,根本不存在的东西啊??所以偏离题目的是对方辩友您啊~~~~

漫天红雨

”04228--一辩

请问如果在未来世界里,我们的科学发达了。可以预知犯罪动机,那么我们会不会因为你没犯罪而有动机而去抓捕“罪犯”呢?那么我们的效果评定在哪??“这是自由辩第一次发言,先离题的明明是你们啊,请对方解释,什么是抢劫未遂,为什么抢劫未遂也要受道德谴责?

会唱歌的猪`

对方辩友,抢劫未遂和梦想抢劫是不是一回事啊??请问,如果动机是评价善恶的标准的话,我坐在电脑前打字给您看,这个行为是善还是恶??

漫天红雨

当然不一回事了,梦想抢劫不在我们讨论范围之内,我方一辩立论早已强调过了,不过整天梦想抢劫应该也不是什么善事。对方打字为了切磋提高,当然是善事了。倒要再问对方辩友,人的行为是否可以预测?为什么?

会唱歌的猪`

对方辩友您也知道抢劫未遂和梦想抢劫不是一回事,可是您知道为什么吗??二者的区别在哪里??严格的说,梦想抢劫才识真正没有行为只有动机的抢劫呢!!对方辩友您判断我是在做善事,您的依据,不也是因为我在切磋提高吗??

不过,您是怎么知道我在切磋提高呢??我怎么没有这样的想法,你却先有了??我的动机是如何被你识破的??

反方一辩-痞子

难道对方辩友没有想提高这个动机您的辩论水平就能提高吗?对方可谓神呼奇神哦~

再次请教对方辩友了,对方一辩在立论中强调说他们主要*效果来判断,言外之意是也需要*动机了,那么您的标准到底是效果还是动机呢?我们知道熊掌和鱼不可得兼,而对方您是时而得熊掌,时而得鱼,这样的理论我们怎么能信服呢?

逝去的狂风

难道我们善恶就是要鱼和熊的问题吗?我们在事先就说明了动机意识是在人为载体的前提下来说的,是不是我们说明了人的行为艺术的不一致性呢?我们的效果意识因素没有动机的不可预测性来说的,对方不要混淆视听`

反三-八无书生

第一,对方还是没有正面回答我们的问题,您说主要*效果,那就是有次要了?既然有次要,那就是两个标准了,如果是两个标准了,那么到底是效果还是动机呢?

第二,对方一辩说因为人的动机不确定,所以我们就不能用动机作为标准,那么我就不明白了,随机过程这门课程是研究随机变量的,具有不确定性,难道这我们就不采用随机过程理论作为一种科学的标准了吗?

以上两个问题请对方辩友正面回答,谢谢。

会唱歌的猪`

对方辩友,我没有想通过这个行为来提高我的能力的动机,却收到了良好的效果,那么我今天所做的一切就有他的价值了啊,正好说明我方观点,效果评价嘛~~~~您好没有回答我的问题呢~~~~您不知道我的动机,是怎么通过我的动机来评价我的行为的??想当然吗??

反方一辩-痞子

"我今天所做的一切就有他的价值了啊"

对方辩友这句话是不是告诉大家对方今天是来营照一个效果来了呢?

对方辩友曾经把董存瑞炸碉堡这个行为视为效果?对方辩友是不是告诉我们我们吃饭睡觉是效果,读书写字是效果,辩论也是为了效果呢? 那我们岂不是为了效果而活啊~

逝去的狂

活不活能判断好坏吗??

那我们的题目在那里?对方不要把题目主旨拉远了``

漫天红雨

对方一辩的:“我们的效果意识因素没有动机的不可预测性来说的”非常高深,令我思索再三。我们一辩立论早已强调过没有行为的善念不在我们讨论,对方为什么还强加给我方呢?对方是不是在说动机不能被行为体现啊?对方能向我们解释为什么要防微杜渐么?

会唱歌的猪`

对方辩友,我们辩题要求我们讨论行为的善恶,而不是人心的善恶~~~行为是前提啊~~~~防微杜渐的时候也许是需要动机,可这时候行为都不存在,它有善恶吗??不是我们一味强加,是对方辩友屡教不改啊~~~

反三-八无书生

我方也承认行为是前提啊!但是行为就等同与效果吗?行为包括动机和效果,正如包子包括

皮和馅,皮是效果,馅是动机,对方辩友难道能把皮就等同于包子吗?煮出来是片汤啊!另外请问北京的非典研究人员在研究非典病毒时候不幸感染,并且流传到安徽,造成了不好的效果,请问非典研究人员是做恶了吗

会唱歌的猪

既然行为是前提,那么为什么还要反复的提出防微杜渐,预测犯罪之类行为根本没有发生的例子??我刚才提的关于我现在的行为善恶与否的问题,也正是为了说明,行为的动机外人根本无法了解,也就无法评价,只有效果是客观存在的,才能作为评价的标准

反方一辩-痞子

刚才记得对方辩友提到了行为是前提,看来对方辩友是否还为查明行为的概念吧.这句话正是我要想对方说的'不是我们一味强加,是对方辩友屡教不改啊'请对方早日认清动机才是评价善恶的标准啊~谢谢.

[副]-蜡烛点灯

[公告]感谢双方辩手的精彩对决和观众的支持,自由辩时间到此结束,谢谢!

主席丑奴儿

[公告]现在是观众提问时间:观众对双方进行提问,经过主席同意后,双方辩论员进行回答,此时,双方*辩可以进行总结,总结时间双方不超过10分钟。

观众提问时需使用除红、黑、蓝外的其他颜色字体发言,想发言必须打“1”,承让打“2”主席宣布其取得发言权后才能发言,开头应注明提问哪一方,发言完毕须标注“0”;

主席宣布其取得发言权后才能发言,开头应注明提问哪一方,发言完毕须标注“0”;[副]-蜡烛点灯

[公告]有请观众提问。

十年丁香凋落

我想问那个书生

对方已经说明了,是主要依*XX,你为什么还要一个劲的问到底依*什么??

我想知道你的理解力

反三-八无书生

对方说主要依*效果,言外之意就是说次要依*动机了,对方辩友所持观点在比赛中应该依*的就是效果。因为对方是对效果的全称肯定。

十年丁香凋落

那么我想知道

四舍五入??如何解释

还有,按照投票率得出的结果,其他反对人是不是也要服从?

反三-八无书生

非全称命题当然可以又主要方面决定,但是全称命题就不可以。比如说好马不吃回头草是个全称命题,那就是永远都不吃,偶尔回头吃一口就算吃了,这一点请对方辩友注意

&七剑&小墉

再次请教

再次请教

再次请教正方三辩了,对方一辩在立论中强调说他们主要*效果来判断,言外之意是也需要*动机了,那么您的标准到底是效果还是动机呢?我们知道熊掌和鱼不可得兼,而对方您是时而得熊掌,时而得鱼,这样的理论我们怎么能信服呢?

剑指天南

从来没有这样的定义,但我们知道千古人物有多少不见诸于史册,你又如何评价他动机的善恶呢,还不是看他最后取得的效果。所谓历史人物动机只不过是后人对其实际效果的的一种猜测而已。

七剑&小墉

善就一定得善果么?

如果不能,那么你的话等于没说!

我问加一个1正方在行为是否可预测的问题上一直回避,现在比赛已经接近结束了,对方辩友可否谈一下这方面的看法

请正方三辩

剑指天南

善不一定得善果,但我确实能从善果中推测出善!

副]-蜡烛点灯

[公告]谢谢各位观众和双方辩手,观众提问到此结束

[副]-蜡烛点灯

[公告]下面是 5、总结陈词:由反方先进行总结,字数不限。反方总结结束后3分钟,正方进行总结。

反三-八无书生

谢谢主席,大家好!

首先请允许我指出对方辩友在本场比赛中犯下的错误:

第一,对方一辩在立论中强调说他们主要*效果来判断,言外之意是也需要*动机了,那么您的标准到底是效果还是动机呢?今天对方所持观点是对效果的全称肯定,必须一切都要用效果来检验,而对方却有时需要用动机,那么您到底是一个标准还是两个标准呢?这就好比有个男人说我找对象的标准是看她的个人素质而不是她的经济条件。可是当他真找对象的时候却时而考虑了对方的经济条件,请问他说的是实话吗?

第二,对方一辩在立论中说:""历史由胜利者书写,"这有一种强烈的成王败寇思想,我们知道事实上历史是人民书写的,胜利者只是历史的一部分,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美国投掷原子弹的是非功过自然由人民群众来进行评价而不简单的是胜利者评价,正所谓公道自在人心。隋炀帝建京杭大运河在后人来看,效果很好。唐朝诗人皮日休曾咏大运河云:"至今千里赖通波。"效果是好了,但是隋炀帝的动机却是恶的,是为了自己游玩的,所以人民群众说是恶行而非善行,我们自然也不会因此而为隋炀帝而歌功颂德。

第三,对方辩友说因为人的动机不确定,所以我们就不能用动机作为标准,可是现实生活中我们什么东西都是用确定的标准吗?那为什么还有模糊数学呢?控制设备还用模糊神经网络呢?这都是模糊的,不确定的啊!科学研究也具有不确定性,可是正是因为我们进行了科学研究,才有了万吨轮船的下水,才有了神州六号的飞天,才有了中国GDP超过万亿美元的

壮举,才有了中国综合国力位居世界前列的辉煌。因而我们不能因为人的动机不确定,就不去探求,就不以其为判断善恶的标准。

第四,对方辩友在自由辩论中谈到预测犯罪,其实这是对方辩友的一种误解,我方在一辩立论中就明确指出,行为包括动机和效果,有行为是我们今天辩论的前提。对方如果说我们在动机产生的时候就评价善恶,预测犯罪,这实际上歪曲了我方的观点,我们怎么能脱离有行为的前提而谈行为呢?我方是在有行为产生的前提下以动机作为评价行为的标准的。这就好比我们说眼镜包括镜架和镜片,所以我们评价眼镜好不好的时候首先要保证既有镜架又有镜片,否则我们的讨论毫无价值。而对方辩友把行为等同于效果,投换了概念。

我们谈到行为的善,就要追问到参与行为的人本来的心迹,要看他心迹是不是为善。存心善,才算善,哪怕是转出恶果,仍旧无损于他的善行;相反的,存心恶,便算恶,尽管转出善果,仍旧不能不说是伪善;进一步说,不但存心恶如此,就便是存心不恶,但并没存心为善,转出善果,也不能说是善行。上面所说,重点是根本这个人要存心善,善是自然而然自内发出,至于无心为善,只是碰巧有了善果而已,但比起存心为恶却反转出善果来的,当然也高明很多。天下最荒谬的事莫过于存心为恶,反而转出善果,这个作恶的人,反倒因此受人崇拜歌颂,这太不公道了!

最后让我们怀着一颗善良的心,去迎接美好的生活,去做好每一件事情,头上是灿烂的星空,善良的动机在我心中!

谢谢大家!

[公告]谢谢反方辩手,下面有请正

剑指天南

谢谢,尊敬的主席,评委各位网友大家晚上好~~~~~

今天我们在此讨论一个关于善恶是非的问题: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通常情况下行为是由意识指导的客观作为,它会造成,产生一定的效果,这个效果也是客观存在的。与此同时,标准是一个客观的概念,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善恶是非观,我们简单的说成道德准绳吧,大家的,社会的道德准绳难道还会是主观概念吗??对方辩友怎么会在比赛中提到主观标准呢??我们知道"礼入刑出",社会道德和基本法律是一脉相承的,难道法律也是主观的??

对方辩友在这里犯下的错真是数不胜数

1:行为事实和行为动机混为一谈

2:标准的概念模糊

3:对题目理解有误,评价不同于预测,猜想。效果也不等同于动机

4:动机概念不明确,今天我们讨论的前提是"行为存在"对方却一直在试图"防患于未然"跳出了辩题的前提,讨论也就失去了意义

所以,效果因素是因人的行为而评定人的善还是恶``不如对方所说的是动机因素来评定他的好坏,如果说一个人的行为艺术有问题,我们就难以来说每个人的不同行为艺术。在这个法制健全的社会中用动机来评定人的行为艺术的好坏,是不是有点牵强附会了?所以在我们来说我们的动机只是个小小的人的心理活动,并没有把结果行为表现在未来发生的好于坏上面。所以我们来判断一个善恶标准应该放在他的行为标准的结果上面,从他的效果来评定才

是客观现实的问题``并不是对方辩友的眉毛胡子一把抓的动机行为上。所谓标准是建立在一系列客观条件上的产物,因此本身就是客观存在,他与判断有本质的区别,只有当判断上升致一种客观可以存在的事实才是标准,否则什么叫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更何况千古人物有多少不见诸于史册,你又如何评价他动机的善恶呢,还不是看他最后取得的效果。所谓历史人物动机只不过是后人对其实际效果的的一种猜测而已。因此我方坚持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谢谢大家。

比赛结束,谢谢大家观看

首先我们对辩题进行一下理性定义,

{所谓“评价”是指对事物的优缺点、价值高低做出的衡量和统计。

行为;指受思想支配而表现出来的外表活动,行为是具有目的性的

“效果”就是行为造成的结果及影响。

“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

{其次,我们不需要找出确定的善恶定义是什么,因为世界上有太多不同的价值评价体系。我们只需要讨论:在确定的价值评判体系中,判断善恶时应该看动机还是看效果,选择哪个指标。}

然后我想问一下: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到底是应该根据深层本质的动机,还是单看表象片面的效果呢?答案显而易见,当然是根据其本质内在的动机去评定行为的善恶。

《论语》里有句话:百善孝为先,原心不原迹,原迹贫家无孝子,这说明评价行为靠的是动机啊。

接着我们要强调几点:第一动机是可判断的,而效果却不能完全把握,因为效果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而且效果的产生还受到不少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行为的出发点----动机才是可以确定的,可以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

第二,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本质。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重视现象而忽略了本质,如此我们将无法判断善的真伪。王莽的谦恭下士会被传为佳话,周公恐惧流言将招致骂名。真所谓假作真时真亦假。而用动机作为标准才能准确判断善恶真伪,明辨是非。

第三,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是行为发生的源泉和基础。所以追本溯源来看,从动机中我们才能够看出行为的善恶。而效果的呈现,只有好坏之分,并无善恶之别。

第四,对方从效果出发来评价行为。这种做法无疑是片面、偏激、浅显以及不科学的。我们都知道从“行为”到“效果”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达成想要的效果。倘若效果真的能够评价善恶,那为什么这个世界会有那么多虚伪和伪善、冤案和冤情呢?所以效果不可判善恶!

最后,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的道德发展。从效果判断善恶会起到误导作用例如恶人不受制裁,抱有侥幸之心,客观上鼓励了恶的动机的存续;

综上所述,我方观点认为,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以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不明确,因为效果受到其他因素影响,这样会使得人们片面追求外在效果,反而把内心建设放到次要的地位,使对善恶的追求沦为一种隐蔽地对金钱、名誉的追求。这样,内心的修为被忽略,遇到情势触发,难免不会作恶,大家已后悔莫及。,}

{对方从法律角度来说:从法律、道德、舆论等方面来看,更证明了动机才是善恶评定的标准。法律在受理、评判案件之时,重中之重就是评判动机。比如杀人也可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意外事故等等等等,倘若只根据效果来判断行为善恶的话,为何法律要如此繁复的评判呢?根据对方观点,直接整齐划一的评判一个杀人罪岂不更是方便。道德舆论评价善恶时同样也会根据动机和出发点来进行评价。}

{对于深究动机不可判断的:动机是可判断的。我们承认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程,不能直接观察,但是可以通过任务选择、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性和言语表示等行为进行判断。法律上也讲求的线索和证据,而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个人一贯的行为作风,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可以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测和求证

动机我们能够把握,效果不能完全准确地预计,因而用动机评价行为的善恶是人性化的。正如我们国家在改革开放的道路上,有过很多大胆地尝试,我们不能预知效果到底是好的还是坏的,但是我们知道我们国家的动机是善的,因而我们说改革开放是善的行为。即便我们在改革开放的过程中也犯过一些错误,有过一些不好的效果,但是由于我们国家善的动机,即便我们的大胆尝试有一些不好的效果,我们依然说这是一种善的行为。这种态度正是一种人性化的态度,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

主席,评委,对方辩友大家好。非常感谢对方的精彩陈词。

古人云:“名不正则言不顺”只有对概念进行了清晰的界定,我们才能展开一场有意义的辩论。根据哲学大辞典解释,动机是指能引起,维持一个人的活动,并将该活动导向某一目标。动机具有引导作用。效果是由动机所引起的行为产生的现象。善是指仁慈、善良。恶是指邪恶、罪恶。善恶是道德准绳下的结论,而不是法律准绳下的结论。而行为是由动机和效果组成,有行为是我们今天讨论问题的前提,没有行为而有动机的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畴之内。而在有行为的前提下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理由如下:

第一,我们要着重澄清并强调的是,动机是确定的,更加是可以判断的。任何一种可以评价善恶的行为都是在动机这种意识指导下的实践活动行为。而且动机可以通过任务选择,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和言语表达等进行判断。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个人一贯的行为作风,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测和求证。因此我们知人知面的同时,也实现了知心知行的证明。

第二,动机是行为的内在驱动,是指导行为发展方向的内因,因而用动机评价行为的善恶是人性化的,是一种正确的价值观。如果树立以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价值观的话,可以更好的推动社会的发展。而效果具有不确定性,因为行为在发生的过程中受到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从而导致了效果的不确定。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本质。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重视现象而忽略了本质,如此我们将无法判断善恶的真伪。大浪淘沙始到金,拨开迷雾见真理。我们人人都要有一双慧眼去看清事物的表象,去推就行为的动机。才能够给予事实一个客观理性的评价。

第三,用动机作为评价善恶的标准能够促进整个社会道德的发展。我们歌颂从动机从本质上行善,会有效地净化心灵,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以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

德观不明确,从而陷入一种有奶便是娘的功利心态之中。

综上所述,我方坚持认为,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主席,评委以及对方辩友,大家晚上好。今天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来探讨关于行为善恶的标准问题。首先开篇明义。我们把符合道德的行为称着为善,即不符合道德的行为叫做恶。此处的动机是指由特定需求引起的并产生行为的特殊心理需求,所谓效果,是指动机所引起的行为产生的现象。

从动机和效果的定义中我们可以看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马克思说过:思想指引行为。故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理由如下:第一:效果是行为的外在表现,动机是行为的内在本质。本质更能反映特性,动机作为标准更具有根源性,即符合作为标准的条件。如果以效果为标准将会只会过分重视现象而一定程度上忽略了本质,因而我们将无法透过现象看本质,就如汶川地震时,大量的志愿民众拥入灾区,造成了交通堵塞,这个从效果上来看,我们只能断定他们带来了麻烦,但从动机上来看很明显就是善意的行为,难道我们要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因此只有透过这个交通堵塞的表象才能看到善意的本质啊!

第二.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动机能明确地指引我们去从事社会活动,指导善事或恶事的形成。但得强调的一点是当客观环境占据主导时,此刻的效果是不能用来判断这种行为,因为道德评判的不是客观条件而是人。对方辩友必须明确的是动机由始至终,一则成分比重大,二则动机是效果产生得前提,基础性强,指导行为从而产生效果。

第三:以动机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有利于营造健康向上的社会风气。05年感动中国

的魏青刚屡次奋不顾身地跳入大海救溺水妇女,但妇女还是因途中抢救不及时而丧失,之所以获此殊荣,就是因为他不懈救人的动机,而非因不理想的结果而将他拒之于感动中国的门外。这能给社会大众以榜样,有利于构建健康和谐发展的社会。社会之所以存在着欺瞒,诈骗,偷盗等不良行为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好的动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

综上所述,我们坚持认为: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谢谢主席,大家好

真假,善恶,美丑是人类对自己,世界的认识和评价的不同表准.。人类以自己的实践活动不断地探索真谛,探求真理。.而今天讨我们讨论的就是:如何一善恶这样一个道德标准来评价人类自身的行为.。

在此,我方将界定以下概念:

首先是“评价”,评价是指对事物的优缺点,价值高低作出的衡量和估计。再看“行为” ,根据马克思主义,行为论理学及词源的解释,我方认为今天我们所说的行为是指受主观意识支配的有道德意义的人的外部活动。有些行为一般不具有道德意义,如条件反射,日常生活行为等,因而也就不在我们今天讨论的范围内了。“标准”是指美德的准绳和可以效仿的榜样。“动机”是指引起个人行为,维持该行为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目标的人的主观认为的原因或条件。“效果”根据词源的解释,为行为造成的结果及影响。因此,今天我们所说的“行为善恶”是指行为是否符合一定社会或阶级的主流道德准则。

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原因有三:

首先,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来看。《组织行为学》理论认为,人的行为是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指出“动机对人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动机对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引起行为的发生,即动机的原发性。二是动机维持某一行为的延续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既定目标,可以说动机贯穿着行为的整个过程。因此可以说动机是行为的起点和价值归宿。评价行为善恶应一动机为标准。

其次,从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来看。我放做两点阐述: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动机是行为实质,效果是行为表象。行为者所理想的效果是对动机的完满实现。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那就是行为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制约进而导致了事与愿违的效果。此时若仅仅以效果为评价标准,只看其表,不究其里,显然即不合情也不合理。二,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稳定性。而同一行为结果在不同人看来却有多层次多方面的效果差别,也有局部效果与整体效果,短期效果与长期效果的客观矛盾。因此,以效果为评价标准也必然回产生如此之多的善恶矛盾。

第三,从道德评价的社会意义来看。我们都知道善恶评价是一种道德评价。其最终目的在于启迪人性,塑造人格。古人有云“善恶之本在于性,其性恶,起善者伪也”。显然指明,只要其动机是恶的,其一时的善行也是伪善,最终回会支配其恶行,进而危及他人,秽及社会。所以,单就某一行为效果论善恶,必然会割裂此行为与彼行为的联系。所谓外君子而内小人也就告诉人们评价行为善恶时务必不要让行为效果的表象迷惑我们理性的双眼,扰乱我们求真存善的心灵。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不是效果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观众,大家好:

很高兴能与对方辩友讨论动机和效果哪个才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请允许我和大家一起来明确几个概念。

何谓善?宅心仁厚为善,品行高尚为善;何谓恶?狠毒霸道为恶,品行低劣为恶。何为评价?是指美德的准绳和可以效仿的原因和条件。什么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呢?就是一定时期内符合普遍价值观的标准。(这一段写得很乱,讨论时再改)

但是,是不是所有的行为都是可以用善恶来评价的呢?当然不是。吃饭睡觉是一种行为,但这样的行为却是无所谓善恶的,精神病人、醉酒者、或者受药物控制的人有时会做出一些奇异的行为,这样的行为也不能用善恶去评价的,因此我们需要把这些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行为排除在今天的辩题外,也就是不受主观意识支配的行为是不能用善恶评价的。

在明确了这些前提后,我们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我方观点:

一、动机是可以被明确判断的。很多人包括对方辩友都简单的以为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

程,但是大家都忽略了由动机所产生出的行为前期准备、行为过程中的努力程度以及行为的坚持性都是诞生最后结果的决定性因素,也就是动机的另一种表现。因此我们得出结论:与内部心理过程一致的行为也是动机,是可以被明确量化的,即可以判断,且结论是相对静止的。最简单说明,我们会根据一个人是顺手拿起一个棍子把人打死,还是准备了一根棍子最后把人打死来判断他是过失杀人还是故意杀人。(例子前的这句话可以再改一下)

二、效果是由不同主体得出的主观性极强的结论,是绝对运动的。不同立场、不同时期、不

同民族、甚至是不同性别的人在同一件事物的评价上都是完全不同的,就像“一千个观众眼里就有一千个哈姆雷特”。而且效果在行为发生时会因为外部原因导致与动机的背道而驰,因此,用效果这种具有时效性、主观性、片面性的标准来评价行为的善恶是毫无意义的。

既然大家都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一定时期内符合普遍价值观的,是一个相对静止的标准,那么我们就应该使用同样相对静止的动机去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不是用绝对运动的效果来评价。

最后,我们都知道从“行为”到效果就是一个复杂多变的过程,不是所有的行为都能达成想要的效果的,更何况从动机到行为的表现就更复杂了。因此,我们歌颂从动机上、从根本上行善,会有效的净化心灵,促进社会精神文明的发展;而以效果为标准将使整个社会的道德观不明确,从而陷入一种有奶便是娘的功力心态之中。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只能是动机不能是效果!

伦理学原理 道德评价――效果与动机

xx评价 一、什么是xx评价 道德评价,是指在道德活动中,依据一定社会或阶级的道德标准对个人或集体的道德行为和品质进行是非、善恶、荣辱、正当与不正当等道德价值的判断和评论,通过表明肯定或否定、赞成或反对的倾向性态度,以达到“褒善贬恶”、“扬善抑恶”的目的。道德评价,是社会道德活动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道德评价以社会舆论、传统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为主要手段,以人们的行为和品质为其主要对象,形成道德的社会评价和自我评价,通过应用善恶正邪等范畴标准来改善社会的道德风尚,协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现道德从现有到应有的转化。 可以说,道德在社会生活中的调节、激励、教育作用,主要是依靠道德评价来实现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内化、道德意识和道德品质的外化也是通过道德评价来实现的。道德评价既有认识、反省的功能,也有命令和实践的功能,它使准则性的命令同当前的处境和行为动机直接结合起来。道德评价的正确性和广泛性是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的客观标准,它可以向人们传递关于他们行为价值的特殊信息,促使他们感受道德的谴责或道德的赞许。道德评价的客观性和深刻性是使道德意识向道德行为转化的一个重要杠杆,是维护社会道德的保障。 二、xx评价的标准 简单来说,道德评价就是一种道德价值评价,是对人的行为及其品质的道德价值的衡量或判定,而道德价值却又常常借助于善恶范畴来体现,所以善恶就成了道德评价的一般标准。善与恶是人类伦理学思想史上产生最早的一对伦理学范畴。所谓善,是指符合一定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的行为或事件;所谓恶,是指违背一定道德原则和规范的行为或事件。在道德评价中,人们通常把善的行为称为道德的行为,把恶的行为称为不道德的行为。善与恶作为道德评价的基本标准,表征着人们的伦理观念,反映着人们道德和不道德的认识。 在人类的发展历史上,“善”与“恶”总是相比较而存在的,并作为伦理学中最一般的价值概念,将永远存在下去,但是随着生产力和社会关系的变化,善与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评价:衡量人物或事物的标准 行为:所作所为 善恶:好坏(对错不等于好坏)标准:衡量事物或人的准则动机:指人们行为欲达到目的的主观愿望或意愿结果:指人们行为所造成的实际结果效果:①由某种因素造成的结果 ②指演出中人工设计安排的光照、声音等。 ③动机与效果”(动机指人行动的主观愿望;效果指人实践的客观后果。任何行为都是由一定动机引 起的,动机是效果的行动指导。效果是动机的行动体现和检验根据。动机和效果是统一的,但两者的统一是一个复杂曲折的过程。有时客观效果并不能完全反映动机,好的动机不一定收到好的效果。判断任何事情既要看动机,又要看效果)。

提出: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他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 (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好的动机,是善的动机 我觉得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大众普遍认同接受的道德观的总结,也就是现行的法律,也就是楼主说的,造成的效果,大家可以发现法律的裁决和量刑都是以该行为造成的后果来论的,而且只能以后果来论。

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总结陈词

世间任何事物的决断,都不外乎“情、理、法”三字,然而,“情”却是摆在第一位的。 首先:凡是引起人去从事某种活动、指引活动的意念,是这种活动的动机。动机本身不属于行为活动,它是行为的原因。行为是他的表象呈现,对方所说的效果是在行为及其他外在因素干预下共同形成的,难以衡量行为的本质。如果没有动机,那么也就不会存在着行为。因此,动机更能准确真实的反映行为善恶。 第二:善恶概念的本来意义,只是相对于意志及其支配的行为而言的;与效果无关。善恶问题作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道义伦理问题。单纯地用世俗的正误来评判/过于狭隘。“故意杀人”是行为罪恶,动机不纯,于情于理于法都是罪恶,而“杀人未遂”是动机不纯,却没有恶果,可依然被视为罪恶。这正是以动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体现。 第三:我方的行为善恶在于理性自己确立道德法则之后广泛的社会承认,道义伦理具有普世意义,不以个人利益观念变化。顺理为善,逆理为恶。 绝对的。而效果受时间地点等因素影响而不同,是可变的,动态的。根本没有成为标准的资格。而行为施力者的动机是确定的,可把握的。只有动机,才有资格来衡量行为的善恶。 第五:以动机作为评价行为善恶以助于弘扬正确积极的价值观,内在驱动力更能激励人们择善而行,动机为标准有助于内心善恶的确立,行为的端正。由此产生的积极意义更有助于社会风气的改善,道德理念的更正,行为善恶的评价。 真的善者,敢于直面行为的善恶,敢于正视动机的考验。这是怎样的无畏者和幸福者?然而效果又常常为外界干扰,以时间的流驶,来混淆视听,仅使留下虚假的判断和错误的理解。在这虚假的判断和错误的理解中,又给人是非不分的观念,维持着这善恶颠倒的世界。我不知道这样错误的想法,对方辩友究竟到何时,才是一个尽头! 无知者在效果的假象中,只能看见三观的崩塌;真的善者,将更奋然而前行。

一辩稿.判断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一辩稿.判断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导读:一辩稿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双方讨论的辩题是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首先明确定义:判断是指对思维对象存在,属性,关系的肯定或否定回答,善恶是指在社会 世间法的善恶,是非则是相对的,没有绝对的 一辩稿感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们双方讨论的辩题是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结果。 首先明确定义:判断是指对思维对象存在,属性,关系的肯定或否定回答,善恶是指在社会普世价值观下对某一件事的道德评价,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准则,动机是促使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结果则是事情发展的最后状态,我方需要强调的是结果不仅包括表面上的输赢,胜负,更包括深层次上对之前所有状态的筛选,判断,总结,凝聚成的最后状态,比如圆满,无愧于心的结果。 我方认为判断善恶的标准是结果,理由如下。 第一,动机容易被伪装,隐藏,从而更加模糊,而结果更加清晰,更有利于客观善恶的判断。 根据中国公安大学《伪装心理探析》一文可知,伪装心理产生

的根源就在于人类趋利避害的本性,尽量使不利于自己的处境向有利于自己的方面发展。 而动机是行为人自身意识的控制范畴,更容易进行伪装,隐藏的操作,比如我们所熟知的侵华日军在发动战争过程中,和发动战争前夕,就打着建设大东亚共荣圈的旗号来伪装,隐藏自己的侵略动机,企图美化混淆自己的恶行,而正是通过清晰的结果,即侵华日军发动侵略战争,他们所展现的残忍的暴行这一结果揭露了侵华日军被伪装起来的动机,更直观,更清晰的向世界展现侵华日军的恶行,恶果。 被伪装,隐藏后的动机变得模糊,甚至被美化,只有以结果为标准才能准确清晰的判断善恶。 第二,动机会随环境而随时改变,具有不确定性,而结果是之前状态的综合体现,更加具体。 在社会普世价值观的教育之下,我方不相信这个世界上会有十恶不赦,一点人性闪光点都没有的恶人,我们在做一件事的时候,都会出于一个真善美的动机,但是由于习染和外在环境的影响,一个人如果长期被不平等的对待和伤害,他的动机难免会改变,最终可能变成人人畏惧唾骂的恶人,比如染色馒头事件,化学技术制作防腐剂本应是出于健康防腐的动机制作,但因为一些人无法面对抵制利益的巨大诱惑,通过回收馒头加防腐剂,再加上着色剂而翻新馒头,此时的动机已经随着外在环境和内心底线的崩塌而改变,而判断这一善恶的标准必然是这些人选

衡量善恶的标准是结果一辩稿

一辩稿衡量善恶的标准是结果 谢谢主席,感谢对方辩友慷慨激昂的陈词,然而其中疏漏请容我指出。第一您主客不分,未能准确理解标准的含义,第二····· 伟大的无产阶级领袖马克思曾说,标准之所以成为标准,是因为标准是具有客观性和可确定性的。而动机是指希望得到预期结果而做某事的想法,具有或然性即不确定性。我们说一件事情有结果,就是客观事实,所以说结果体现的是一种必然性。它符合成为标准的条件,因此我方坚持认为,结果是衡量善恶的标准。 对方辩友,我想请问,一个人拥有善心,就一定能做善事么?能否做成善事,比起他的善心,更重要的是他有没有足够的行动力和合适的行为。近期棍棒教育问题备受关注,家长们的动机难道是邪恶的么?哪个家长不望子成龙望女成凤?但是为什么他们最终对孩子乃至社会都造成了不良影响,因为他们行为不合适,没有相应的执行力和理解力作为基石。衡量一件事的好坏善恶,就事论事,看的是它带来的后果和影响,这恰恰是结果。就像刚才提到的问题,动机再善意,也说明不了问题。 用动机衡量善恶相较结果而言有着致命的弊端 首先,凭动机来衡量善恶,是不全面且没有可操作性的。在现实生活中,行动者的动机只有他自己知道,更何况,现实中很多事情是没有动机的,比如酒驾肇事。司机并没有想撞人的动机啊,怎么能用不存在的动机来衡量肇事的善恶呢。而结果由行为产生,能对个人和社会产生影响,用结果才具有可操作性,能更全面的来衡量善恶。 其次,动机是发生事件的前提,而结果是事件的完成态。所以动机具有内隐性,用结果衡量善恶更加直观容易。结果摆在眼前谁也无法改变,我们现在说,一个人做某某某事情,动机如何如何,实际上是参照了这个事件的结果剖析的,从结果衍生出来的推测,并且,这终究是个推测,或许他很贴近,但依然不是客观事实,不够准确。而标准恰恰需要客观事实,需要准确性啊。发生了的结果充分反映了事件的宏观形态,是善是恶,也就一目了然。 再者,在价值层面,用结果评判善恶具有可倡导性。我方今天真诚的希望,所有人都能怀抱着好的动机来做事,但是动机却往往被行动者用来为自己的错误开脱。请各位仔细想想,我们在生活当中,是不是在失败的时候经常说“我本意不是这样的”来为自己找借口呢?我们是不是渐渐的在这种借口中,不愿意去承担自己行为的后果呢?我们今天说要用结果来衡量善恶,正如美国西点军校校训“no excuses”,就是呼吁每个人都勇敢地承担自己的责任。 通过以上综合考虑,我方坚持认为,结果是衡量善恶的标准。

判断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辩词

1请问对方辩友;对于商家为了追求利益不顾消费者死活把违禁添加剂过量加入饮料的做法,对方辩友觉得是善是恶呢? 2那么对方辩友是基于什么标准做出判断的呢? (肯定回答效果) 3我明白对方辩友的意思了 ⑴是恶的;那么对于这样的做法使得饮料拥有更好的口感和色泽满足了消费者的需要并创造了可观的经济价值这样好的效果对方辩友如何解释呢?对方怎么能以偏概全呢?对方肯定就多面性进行论述 那我就说对方辩友是怎么就这两方面做出具体的权衡而得出是恶的的结论的呢?如果对方对方辩友不能准确的回答我是否就说明以你们的标准是不能明确的就善恶作出判断呢? ⑵是善的;对方辩友居然不顾国家法律法规不顾广大人民的利益而做出这样的判断实在令在座的各位评委和观众心寒哪! 4张思德为救战友尝百草的故事家喻户晓,在他死后毛主席为他题字“为人民服务”的目的在于什么呢? 5目的显然在于倡导大家向他学习,那么毛主席为什么题词说为人民服务这个动机而不是张思德的种种事迹呢(?) 显然是因为从动机出发更能够劝人向善,促进整个社会道德的发展。以此做为善恶的评价标准更能产生大的趋势 6当孩子不小心做错了事我们会说没关系只要努力就好,对方辩友觉得这样教导孩子是否合理呢? ①合理;对啊,我们教育孩子就是要给孩子善的动机,让他们知道即使有时效果不是那么理想也应该坚信,只要有善意的动机最后一定能创造出美好,动机才应该成为善恶的标准啊》》》》 ②不合理;(应该知道对错,更利于发展)可是孩子好心努力做事,由于某些客观原因没有成功你不给予鼓励,很可能会让孩子产生只有结果才是重要的,为了达到目的不折手段的错误思维,这与以动机为标准相比显然不具有引人向善的作用啊!所以动机更适合。

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谢谢主席。 尊敬的评委老师、亲爱的对方辩友,你们好。今天的辩题中,我方的观点是: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 首先,我想明确以下几个概念。动机是引起和维持个体的活动,并促使个体活动朝向某一目标前进的内部动力;效果指由动机引发的行为产生的结果。行为是兼具动机与效果的,即行为的存在是今天辩题有效的前提,没有行为的动机不在我们今天的讨论范围之内。 我方认为动机是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依据在于: 以动机作为标准能抓住行为的本质,更全面的判断行为的善恶倾向。动机本身即行为的本质,是行为的产生基础和原因,它引发了行为,也决定了行为的方向。也许在行动过程中会因其他因素的影响而使行为效果与预期有所偏差,但行为的性质是否因此发生根本改变?助人是善,致人死是恶,路人为救助而扶起摔倒老人,老人却因心脏承受不住突然扶起而身亡,扶人行为在此是否就由善转恶?侵略是恶,助人发展是善,近代西方列强在华烧杀抢掠,客观上促进了中国觉醒,侵略行径是否在此便由恶成善?显然,以上都是对事情的片面判断。正如多数国家的刑法中对杀人行为明确分成“故意”、“过失”、“正当防卫”、“防卫过当”等类型,正如现代司法中极重视对动机的考量,判断行为的善恶绝不能仅看效果,而应当考察行为的全过程。其中,考量动机尤为重要,因为动机是明确的、可把握的和即时的。 作为标准的事物必须具有可测性。同为判断的参考因素,动机却能够作为评判标准,正是因为动机的可把握性和即时性满足了可测的条件,而效果则不然。例如2009年,海南省屯昌县安海医院一患者在肺部肿瘤切除手术成功后突发胸腔内大出血,时任外科主任紧急中跳过“双方签字”、“交叉配型”程序,违规调用全科室血液库存,救命于一线。挽救生命,这一动机是确定的,也无疑是善的,由此产生的一系列抢救行动自然是善的。但此动机引发的行为可能会有两个效果,一是万幸救回、皆大欢喜,二是酿成医疗事故,医生身败名裂。假使以效果作为标准,同一动机引发的同一行为岂不是既善又恶、难以令人信服?再如罗马尼亚女子艾德里安为分割财产多次与其富翁丈夫离婚复婚,从效果来看有人认为两人之间自始至终你情我愿,女子行为非恶,有人又认为女子为利益欺骗他人情感,是恶。对同一件事的效果众说纷纭,这正是效果不适合作为标准的表现。效果除了具有不确定性以外,其展现也需要一个过程,如秦皇修筑长城以御外敌,当时劳民伤财、致死伤无数,民怨其恶;后世其军事地位作用日益凸现,甚至今日成国之骄傲,此修筑行为又被评为极大善举。而基于防御外敌、保家卫国的动机,修筑长城的行为自始至终都是善的。个中比较正说明了效果作为标准,不甚可靠。 将动机作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能够促使社会向善。将效果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本身是极具功利性的。我们提倡以动机作为判断行为善恶的标,是希望人们能由衷地、自主地做出善的行为,是希望心有善念的人越来越多,使整个社会少一些对功利的推崇甚至狂热。而将效果作为评判标准则会导致人们对善念心存疑虑,生怕好心办坏事,从而对善行束手束脚,对恶念怀抱侥幸,相信坏的出发点也可能造就好结果,从而对恶行认识不清甚至不再拘束。

攻辩小结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攻辩小结 首先对方辩友刚一直在强调一个概念,就是行为本身是一种客观存在,而动机是主观意思,实际上对方是在偷换概念,你的逻辑是在行为事件中客观存在是主体,而主观意识只是客体,这个大前提是没有错的,你方又论证动机是主观意识,效果是客观存在,这个小前提也是没有错的,所以,您方得出效果是主体,动机是客体。但是这就好比说世界上最聪明的是人,而我是人,所以,能得出我是世界上最聪明的?对方辩友错就错在不在同一个环境下进行比较,我们要比较的是行为的动机与行为的效果,那么,按对方逻辑在这个环境下的主观事实有两个,一个是行为本身,一个是效果,是不是说明这个时候就出现两个主体了呢? 其次,您方又提出一个这样的概念,动机是看不见摸不着的,所以对于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我们无从知晓,所以它具有不确定性。那好举个例子,我拿起瓶子喝水,按对方逻辑他觉得我们推不出我喝水的动机是纯粹口渴还是为了缓解紧张情绪。那我们就用对方逻辑去推,我们可以看到,喝水是个行为,但是谁能确定在喝了水后,它的效果究竟是消除了我的口渴还是缓解了我的紧张?显然这是推不出效果来的啊,还请您告诉我们如何用您方逻辑得出您方的结论。上述问题希望对方辩友接下来能够正面回答我们。 首先,我们今天的辩题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所以,我们今天比较动机与效果,必然是两者都具备了的条件下才具有可比性。而对方辩友似乎一直以来都忽视了我们这个大前提啊。 我们都知道,今天的辩题实际是一个非A既B的问题。如果按您方思路,效果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也就说,我们评判行为时,可以完全不用考虑行为发生的前提,看效果可以搞定一切。如果成立,那紧急避险和正当防卫行为是不是也应该判定为恶,还请对方辩友给我们解释清楚。 其次,您方举了很多出于善的动机却出现了坏的效果的例子。乍一看,确实好像佐证您方观点,其实只是在混淆视听。我方将从以下两个方面论证您方的错误性与我方正确性,1,在于您方把坏的结果完全等同于恶,那我出于善的动机想帮老师擦黑板,却不小心弄坏了它,效果是坏的,按照你方逻辑完全可以证明我这是个不折不扣的恶行啊,实际上能么? ,2,在于您方忽视了一个动机前提,什么是动机前提,举个例子,抢劫和通过劳动赚钱的动机都是为了治病救人,治病救人是善。可是请对方辩友注意,抢劫这个行为本身是恶的,行为人产生治病救人动机的前提是他应当知道并且知道抢劫是恶的,在动机前提是恶的条件下,您又能怎么主观臆断其动机是善的呢,这个明显是动机不纯正啊。 再者,从您方所列举的例子中,我们也可以获取一个这样的信息,那就是动机都是尚不明确的,不能确定,所以我们以动机为标准,评判行为善恶是错误的。但实际上,我们为什么会产生评判错误,是因为我们对动机产生了认识错误,而不是动机自身的问题。就好比对方刚才举得那些例子,按您方逻辑,既然动机是无法确定,那您又是怎么能确定两个行为动机是相同或者不同呢,这不是犯了自相矛

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

道德是以善恶为标准,调节人们之间和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总是扬善抑恶的。道德与法律不同,它是依据社会舆论、传统文化和生活习惯来判断一个人的品质,主要依靠人们自觉的内心观念来维持。公民的道德水平,体现着一个民族的基本素质,反映着一个社会的文明程度。道德模范是时代的道德标杆,引领着公民道德建设的价值观导向,而坚持和提倡什么样的价值观,直接影响着公民道德建设的进程和成效。我国公民道德建设的实践证明,发挥道德典范、道德榜样的引领和示范作用是提高公民道德水平的一个有效途径。(分段)对普通公民来说,学习道德模范、崇尚道德模范、争当道德模范,积极参与道德建设,关键是如何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主动地实践道德的要求、自觉地培育公民美德。道德实践的第一步是从我做起、从现在做起、从身边小事做起,学会自尊、懂得自爱,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道德观。在我们身边有着平凡的人,平凡的面容。但这些平凡的人,却有着不平凡的坚持。许月华是湖南湘潭人,12岁时高位截瘫,两个小板凳是她行走的支撑,17岁时,她被送进了社会福利院,开始了新的生活,现在,她是138名孤残儿童的“板凳妈妈”,撒播着伟大的人间母爱。37年来,她始终自强自立,乐观向上,热心助人。自从学会“走路”,许月华就开始奔忙于福利院幼儿园的各个房间。撑着小板凳,为孩子们缝补浆洗、纳鞋底、喂食。许月华的小板凳发出的“咯噔咯噔”的声音,在福利院孤儿心中如同天籁。“可怜的孩子们没有妈妈,我就是他们的妈妈。”许月华总是这样说。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许月华把自己的“家”都搬进了幼儿园。福利院的小孩大多有各种残缺,很多人看着都觉得可怕,而许月华却坚持和他们睡一床,因为“照顾起来更方便”。她从一名孤儿,一个无腿少女,用勇气和毅力“站”在了板凳上,又成为138名孤儿的“妈妈”……透过许月华脸上的笑容,她在言语中总是轻描淡写,可我却在淌泪的同时感受到了生命的温暖,觉察到了生命的坚毅,美丽灵魂竟如此璀璨,以爱的名义,教会我们笑对人生,许月华一双普通的手为这个世界铸起了一座大爱丰碑,值得我们在震撼的同时,去铭记“助人为快乐之本”,去跟随许月华的步伐。(分段)现阶段,我们要加大对道德模范先进事迹的宣传力度,让我们的同龄人,更让我们的下一代牢记道德之光。正如那14位“美德少年”所说的:“感受人间的温暖,接过传递的火炬”,道德模范让人们看到了良知的希望,点亮了人们追寻美德的灯塔。相信通过党的领导、政府的牵引,人民的努力,温暖会流进每个人的心田,火炬永远不会熄灭,传统美德代代相传,道德模范生生不息。

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一稿)2.0

谢谢主席,问候在场各位。今天我方所持的观点是: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开宗明义,我方认为动机是指促使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在心理学上一般被认为涉及行为的发端、方向、强度和持续性。效果是行为造成的结果及影响;社会普遍道德观所支持的的即称为善,反之则称为恶。标准是衡量事物的依据或准则,是榜样及规范,具有相对的准确性和确定性。反观今天的辩题,我们讨论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则应建立在行为已经发生的前提下,故只有动机不采取行动的状况不在讨论范围之内。以下是我方论点: 一.动机是可判断的,而效果却不能完全确定。其一是因为效果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在行为的发生过程中有很多不可抗的外界因素。如果单从效果论断行为的善恶,那么很多时候就相当于仅由一个巧合来评判善恶,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比如一个人打算给另一个人倒杯热水,这时候另一个人不小心碰了他一下使得他把热水泼到了别人身上,如果从效果来看这个行为是恶的当然不对。其二是由于很多行为在最后从不同的角度看会有不同的效果。例如我们平常在路边看到乞丐给了他钱,一方面帮助了乞丐让他这顿不挨饿,但另一方面这又给乞丐造成了不劳而获的不好的价值导向,从两方面看有不同的效果,而好效果和坏效果又难以分出高下,那么此时我们要评判他的行为的善恶就需要从他的动机出发。而动机是可以确定的,心理学指出人们做事的时候都有一个主导动机。我们承认动机是一种心理内部过程,不能直接观察,但是可以通过前期准备、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性和言语表示等行为进行判断。法律上都讲求线索证据,生活中我们亦可通过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可以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理和求证。 二.从本质上讲,效果的好坏与行为的善恶没有必然联系,但动机却更接近。善恶更关乎人的本性。比如一个孩子本想帮助妈妈做家务但却不小心打碎了杯子,杯子碎了的效果是坏的,但这不代表这个行为是恶的,孩子想帮妈妈这件事还是一件善事。毕竟效果是浮于表象的,我们并不能从表观的好坏来片面评判行为的最终善恶。然而动机更能体现行为的善恶就在于动机是由人主观意愿产生的,人内心所含的善恶的观念使其产生相应的想法即动机,动机相当于揭示了行为本质,所以由动机进行行为的判断更接近善恶。 最后,我方想说明的是以动机作为标准不是为了让大家盲目行善,但我们发现很多时候即使是做出了很谨慎的安排与思考,行善过程中仍难保证不出现意外。倘若用一种唯效果论的方式去评判善恶,只会让真心向善的人对行善望而却步,让别有用心的人用效果掩盖内心的丑恶。所以我们倡导人们不要拿效果来判定善恶,当有人好心办坏事的时候要看到他的善的动机,给他适当的宽容与理解,而不是一味地责难他做了件恶事。只有让人们相信有善的动机即为善,人们才会放下顾虑、追随自己的善心,敢于并乐于行善,让善行遍行天下。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动机是评判行为善恶的标准。

动机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题目:浅谈动机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专业:11级政治学与行政学 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学号:2114051664 姓名:伍猛

浅谈动机对个人行为的影响 摘要:个人行为的发生总是受一定的内外因素的影响,其中由目标或对象引导、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的内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即动机对个人行为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因此,科学理解和处理好动机的内涵、特征、作用以及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对于学习、工作和为人处事的各方面行为有这就大的意义。 关键词:动机行为特征作用影响因素 个体的行为受内外因素的影响,但内部动机的驱动是最主要的因素,动机是构成人类大部分行为的基础。因此,对动机的内涵、特征、作用以及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应该有正确、准确、深刻的理解,了解、掌握动机的认知理论,对于把握动机对个人的影响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可以趋利避害,利用该理论从源头改善个人的行为方式,这对于促进个人健康、全面的发展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动机的科学内涵 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程,而不是心理活动的结果。动机必须有目标,目标引导个体行为的方向,并且提供原动力。个体对目标的认识,由外部的诱因变成内部的需要,成为行为的动力,进而推动行为。并且,动机要求活动,包括生理的和心理的活动,这些活动是促使个体获得或达到他们目标的重要手段。由此可见,动机对个人的影响是基础性的,是个人具体行为的本质体现,从中可透射出个人的价值观和个人的根本需要。 当代动机心理学家从认知心理学的角度,提出动机是一种由目标或对象引导、激发和维持个体活动的内在心理过程或内部动力(P.R.Pintrich & D.H.Schunk,1996)。也就是说,动机是由一定的目标引导和激发的并产生原动力推动个体的行为。①这种原动力从何而来呢?它是由于个体对目标的认识,由外部的诱因变成为内部的需要,这种需要成为行为的动力,进而推动行为去从事某种活动。例如,对于将要上学的儿童来说,学校是一个外部诱因,在成人的引导下或同龄小朋友的引诱下,儿童对学校有了一定的认识,进而产生了入学的愿望或要求,也就是有了一种入学学习的需要,这种需要是儿童进入学校学习的原动力,进入学校学习是他们行为的目标。这就是说,只有目标成为个体的需要才可能成为动机,所以需要是人们行为真正的原动力。对于个体来讲,目标最初可能是不完善的,也不是一成不变的,随着环境的影响,个人的认识、需求的改变,它也可能会发生改变。 动机所要求的活动,有心理活动也有生理活动,心理活动主要有认知活动,如计划、组织、监督、决策、解决问题和评估,还有情绪活动的参与,例如,兴趣、爱好、热情和激情等。生理活动承受着个体活动的努力和坚持并且负责一些外在的行为。只有身心协同活动才可以达到动机所追求的目标,也才能满足个体的需求。 二、动机的显著特征② 为了进一步理解动机的本质,我们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分析动机的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动力性 动力性是动机心理学家所公认的动机特征,它是指动机能激发、维持、调节和支配行的强度。 动机具有激发行为的作用,能推动个体产生某种活动,使个体由静止状态转向活动状态例如,饥饿激发觅食、孤独引起合群。也就是说动机可以引起个体的行为活动的方式发生

评价行为善恶应以结果为标准

评价行为善恶应以结果为标准 1、动机具有内隐性。虽然动机对于行为起着指导的作用,但是,具有这种作用的动机只是一种心理学状态,只是人内心之中的念头或愿望,而不是人类行为的真实展开。动机作为一种内在的东西,停留在人们的意识中,以它为评价标准,很容易导致评价的不真实。一个人的真实动机是什么,我们很难参透。而效果具有外显性,我们能够清楚明白地看见它。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 2、动机具有滞前性。动机是先于行为产生的,这就导致了同一动机经过不同的实践产生出善恶两种性质迥异的行为。而效果产生于行为之后,具有时效性。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不能是动机。 3、动机具有多重性。一个动机可以产生多个性质不同的行为,一个行为也可以由多个目的不同的动机产生。这样一来,我们无法保证以动机为标准评价出来的善恶行为依然是客观、准确的。而效果具有对应性,一个行为对应着它自身产生出来的效果。因此,我们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只能是效果。 4、动机具有不确定性。人们对于某种行为做出性质善恶的评价,评价的标准必然是行为的实际表现和最终结果,这样的评价才能体现出客观性。而效果恰恰具有确定性,由此可见,评价标准必然是效果。

重视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作用。 对行为者的动机具有检查和验证的作用的效果不是指仅仅一件事、一个行为的效果,而是行为者一系列行为的集合体、行为的全过程即行为整体的效果。效果对动机的检验作用突出表现在:当行为者发现行为的后果不正常或将不正常时,是积极地采取补救措施,尽快重新审核行为方案,寻找出现差错的地方,调整行为方案,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还是听之任之,漠不关心;当行为的后果明显错误时,行为者是从内心深处感到痛心、愧疚、自责、并诚恳地进行自我批评,还是对出现的错误满不在乎、毫不介意、抑或一味地替自己辩护、为自己开脱;在今后的实践中,行为者是认真地总结经验教训,力争继续努力,达到预期的好效果,还是好像什么也没发生一样一如既往,甚至暴露出幸灾乐祸,前一种人一看便知在行为过程中怀有纯正的目的或动机,后一种人无论如何宣称自己行为高尚、动机纯正也不足为据。同样,有的人为了达到某种目的有意做了一两件好事,并把自己的真实动机深藏起来,但即使如此,他的动机终究会在今后的行为中暴露出来。效果的检验作用,实际上来源于实践活动,重视效果,实际上就是坚持以社会实践及其效果作为检验主观愿望或动机的标准,以保证在道德评价中作出实事求是的客观评价。

判断善恶de标准是动机

反方“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这一辩题很引人人胜,正方00级经贸队张皖同学先声夺人,立论严谨,提出:“评价行为善与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他引用《伦理学概论》、《行为科学理论基础》等著述,指出:(1)善与恶是道德领域范畴的,而非用法律标准来衡量。所谓“善“就是在人和人的关系中表现出来的对他人,对社会的有益的行为;“恶“则就是对他人,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由引可见,文中所说“有益“、“有害“无疑都是要凭借行为产生的效果来论断。而“动机“是一种主观状态,具有内隐性的特点,动机总是需要通过行为表现出来。可见单凭动机是根本无法评价行为的。(2)从《行为管理学》上讲,同一动机,可以引起种种不同的行为。比如:想得到一台录相机时,这种动机可以引起以下种种行为:第一,努力,多获工资,积起钱来购买;第二,省吃俭用,省下钱来购买。可见这两种行为于情于理都可以说是善的;但是如果要靠搞歪门邪道,用不义之财来买,这种行为无疑就是恶。善恶两种不同的行为都是同一个动机引起的,如果不凭借行为产生效果,单单依靠动机,又怎么能对其行为的善恶作出评价呢?(3)合理的动机还可能引起不合理的甚至错误的行为。比如:家长“棍棒教育“孩子,从家长的动机上讲,无疑是想让孩子成才,,是善的动机是好的动机 是动机!这是因为偷人的本性和人的群体性而决定的,这就是一个阶级站在一个阶级的立场上来说话的,所以是动机而不是效果,效果是完成动作以后的结果,这个结果是后反映到眼观系统进入大脑然后才又来进行评判善舞,丑恶,正确和错误的! 中国人有谚语:狗咬吕洞宾不识好人心。这就是说,好心却没有得到好报。这就是明显的属于动机良好,是善的,但是却被狗认为是恶的例子。 反之呢?却不一定了。有好的结果,但是如果你的动机是坏的,你做的这件事仍然可能是被认为恶的。毕竟,你的动机就是恶的。是不是呢? 坏人(我们眼中的坏人)做的事可能有好的结果,但是我们照样会认为他的行为是恶的,你说是吧? 比如近段时间广州很多抢包的。这个行为肯定在大家看来是十恶不赦的。但是,对于他家中待养活的家人孩子来讲,一定是善的。尽管他们知道这是违法的事。但是,善恶是伦理道德的事,而不是法律领域的事。是不是呢? 再说,美国那次大飓风,许多人去抢劫生活必需品,按常理是犯法的事。可是我们能说是恶的吗? 我觉得动机更重要!! 动机不良,,即使没有造成坏的结果,,但那个人也肯定不是善类!! 一个人为了治疗母亲的病,没有钱去买药,他抢劫了药店,救活了母亲。你说他是善还是恶呢? 如果你的动机不纯,就算结果是好的话,你也会为此而内疚,自责,内心很长一段时间都处在不安的状态下;而如果你的动机是好的,就算结果很坏,你别人也会原谅,你自己也会从内心里觉得下次做好就好…… ? 心理学中有一个试验,是瑞典的心理学家皮亚杰做的,用于评价一个儿童是否形成了完善的道德意识。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一辩定稿

《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动机反方辩词》 谢谢主席(致谢),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 大家晚上好!感谢正方的精彩陈词,按正方观点单单以效果论来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我认为存在这样的纰漏:如果只专注于效果,就势必把那些出于善良愿望并尽了最大努力,只是由于客观原因不能达到好的效果的行为,看作不道德的行为。这也势必把一些伪善的行为和“歪打正着”的行为视为道德的行为。 比如,医生虽然尽了全力去救病人,但由于病情十分严重,并没有挽救病人的生命,难道我们能以此结果来评价医生的行为是恶的吗? 另外,我们再从动机和效果的定来看,可以得出行为的存在是我们谈论善恶的前提。马克思也说过:思想指导行为。所以,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原因有三: 首先,从动机与行为的关系来看。行为心理学认为,人的行为是是由一定的动机引起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指出“动机对人的行为具有控制作用”。动机对行为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动机引起行为的发生。二是动机维持某一行为的延续并将此行为导向某一既定目标,可以说动机贯穿和指导行为的整个过程并产生效果。因此可以说动机是行为的起点和价值归宿。评价行为善恶应一动机为标准。 其次,从动机与效果的关系来看。我方做两点阐述:一,从某种程度上说,动机是行为实质,效果是行为表象。行为者所理想的效果是对动机的完满实现。但也有不一致的情况,那就是行为由于受到客观条件和不可抗力的制约进而导致了事与愿违的效果。例如汶川地震时,因前往灾区的群众过多而造成的交通拥堵。此时若仅仅以效果为评价标准,只看其表,不究其里,去指责这群志愿同胞,那么灾后的复兴工作又有谁会去做,显然即不合情也不合理。二,动机在行为过程中具有确定性,动机在构成善恶的三大要素动机、行为、结果中,引导性尤为突出;而结果则是在行为发生之后才可观测到的,而且结果的产生还受到不少主观、客观因素的影响。因此,行为的出发点----动机才是可以确定的,可以作为行为善恶的评判标准。 第三,从道德评价的社会意义来看。我们都知道善恶评价是一种道德评价。其最终目的在于启迪人性,塑造人格。古人有云“善恶之本在于性,其性恶,起善者伪也”。意思是说善恶的根本在于本性也就是动机,他的动机是恶的,开始的善行也是伪装的。显然指明,只要其动机是恶的,其一时的善行也是伪善,最终回会支配其恶行,进而危及他人,秽及社会。社会之所以存在欺瞒、诈骗、偷盗等不良行为的原因就是缺乏一个好的动机,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动机是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所谓外君子而内小人也就告诉人们评价行为善恶时务必不要让行为效果的表象迷惑我们理性的双眼,扰乱我们求真存善的心灵。 综上所述,我方认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谢谢,我方陈词完毕(致意)!

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辩题:判断行为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还是效果 正方:动机反方:效果 一辩陈词中,正方一辩首先提出动机是符合评价标准的特点的。然后用哲学思想去说明动机与行为本质与现象的关系,并说明主观思想和个人能力不足的矛盾。 反方一辩先反驳了对方,透过现象看本质的不确定性。同时因为效果可视可感知,而动机不可知,所以无法作为判断标准。引出法律这个概念。提出行为本身与目的无关。 双方的一辩稿的立论都围绕中心多面展开,但同时都有不合理之处,给了对方抓住漏洞的可能,而且与后面辩手的观点有冲突,以至于前后产生了矛盾。 攻辩阶段是二辩对二辩,三辩对三遍。 首先正方二辩提问,行为本身与人行为是否可以区分。反方二辩的回答确立己方观点,但是却没有很好的解决这个问题,回答是存在一些问题的。随后正方提出的过失杀人、蓄意杀人和正当防卫的问题个人感觉很不错,但因时间问题没能回答。 反方二辩在攻辩中提出京杭大运河和高调慈善的问题,因其双重性矛盾性成了交锋点,对主体不同所以评价不同,另外还提出了反方一辩稿中法律问题与命题的不相关性。在后来的比赛中也一直贯穿。 正方三辩提出好心办坏事的例子,反方没有正面反驳而是直接冠之为恶,显然并不合理。然后又是提出无法通过现象看清本质的观点,双方就执着于哲学问题了。。。。 反方三辩则提出看到利害确定善恶是一个标准。正方则说善恶是人性化的等等。。。进行了模糊化处理,感觉有点乱。然后反方又提出环境对动机的影响云云。。。个人感觉反方攻辩中相对弱势一些。 攻辩小结里比较精彩,首先反方四辩回答了关于过失杀人的那个例子,又引出法律概念等等,虽然这个法律问题可能并不恰当,但的确有助于解决当时的麻烦。 随后正方四辩就提出了法律与道德不等价,善恶与利害不等价,这个感觉很切要点。不过他提到的行为的本质是有善恶的我就比较不认同。 自由辩论双方都有一个问题就是耗时太久了。正方二辩以及反方三辩这个问题尤其严重。另外反方三辩的语言修饰词过多。 至于自由辩论的内容有点乱,尤其是有些问题上为了辩论感觉连自身价值观都改变了,简直是人性磨灭,比如政府形象工程、侠客问题。而且双方的队友之间的认识的矛盾,不默契等问题相继暴露。其中反方四遍的数学问题反驳演绎推理的观点显得巧妙,不过显然不会有什么人直接反映过来。 然后就是毒品问题上的分类讨论和在施舍问题上的尖锐交锋,不过感觉很多话都没答在点上。 总结起来正方就抓住反方强调的法律问题与辩题无关。此外还有动机是内外因的共同作用结果、犯罪心理学理论等等这些看似有用实则效果不大的话语也有不是很有效。反方则因三辩的失误导致场面有些失控,结果后期的回答有些偏离前期的重点。 最后的总结陈词反方四辩大多是在为前面的比赛查漏补缺加攻击漏洞,如指出由意识指导行为推出动机决定行为这个推论是不正确的、忽略环境影响后动机与结果的不一致性。。。。。。最后才强调动机不可推论性,行为结果的客观性等等己方观点,纯粹是强调一下。 正方则强调了法律精神这一概念,虽然全场比赛中也没有给出定义。。。然后还是执着于京杭大运河的问题,提出效果体现过于长久,要全面判断动机(其实无法做到)、涉及到“结果主义”的害处,最后说明善恶判定的复杂性,不能通过效果就直接判断了。 最后就是观众提问环节,各种乱象各种激动。。。。。。略过。。。纺院的那位学长的很多分析十分切点,让我觉得很有道理。尤其是他从本质上分析出的辩题矛盾点让我感觉认识更深了,这个就突然觉得看这场比赛所站的高度不一样了。

评价行为善恶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正方一辩稿

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观众,对方辩友,大家好。 虽然我方不知道大家今天来到这里的动机是什么,但是这里座无虚席的效果却着实让我们感受到了大家的热情与支持。诚如我方今天的观点: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首先开篇明义:标准是指衡量事物的准则,动机指的是推动人从事某种活动的念头,效果指的是由某种力量、做法或因素产生的结果。《辞海》中关于善恶的解释是:一切有利于社会进步或者对历史的发展起促进作用的就善,反之就是恶 我方认为,对一个行为而言效果和动机在多数情况下虽然是不可孤立的,但是只有效果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而动机只能作为评价的一个无关轻重的参考条件。 接下来,我方将通过对效果和动机的三个比较论证我方的观点 一、效果是外在表现,具有确定性,确确实实就在那里。因此用效果作为评价标准具有 可靠性。而动机,是隐藏在一个人心中的。您如何在不明他人的动机的情况下,将其作为评价标准呢?如果不通过主观臆断去推测动机,您只有将效果作为判断动机的标志。 二、效果会随行为而不断改变,是一个行为完成的标志和它的最终表现形式。效果又是 转化为新的动机的前提。相对应的,动机不随行为而改变,它在行为确定之后,无论行为经历了什么样的过程,产生了什么影响和效果,动机都不会改变。所以效果随行为产生而动机先于行为确定。所以效果才能作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志。 三、行为是复杂多变的,因此我们需要一个同样具有多元性的标准来评价它。而效果, 恰恰具有多元性,能够成为评价的标准。我们通过多元的效果,可以看清行为的每一个细节,又可以看清行为的整个走向,从而通过效果全面细致的分析行为,对其善恶做出合理的评价。而动机往往在方向上是单一的,一个多元化的行为怎可以根据一个往往方向单一的动机做出评价呢? 通过以上三个比较,我方可以得出结论:评价行为善恶的标准是效果不是动机。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评价善恶的标准是动机而不是效果. 行为行为就一定是有行也有为,分割出来看问题是不科学的,效果是什么?充其量仅仅是行为中间的一个很小的一个部分!我们又怎么能以之作为一种评判宏观的标准呢? 只有动机才是行为的导向,从而导致效果!显然更适合于作为一种标准嘛! 这样才能有正确的荣辱观!这不也正是胡锦涛主席所讲的“八荣八耻”吗? 怎样的证明,简单得很嘛!试想,一个北京的医生努力的研究非典,但很不幸的是他被感染了,于是乎,他有一个研究人员成了感染源头,难道我们就说他是恶举吗?不能!那么我们用什么做了评价的标准!动机! 再打个比方,假设罗盛教救孩子未果,不幸的和那名孩子一同失去了宝贵的生命!那么我们能说他的行为不是一种善行吗?不能!评价的标准又是什么?还是动机! 同样我们看见了法律中有正当防卫和故意杀人之分,同样的结果,也就是对方辩友所说的效果!我们能以之评价人的善与恶吗?不能!那么我们的标准又是什么?还是动机啊! 谢谢主席,大家好: 看看这个辩题我们再次理性的考虑一下:评价一个行为的善恶,到底是应该根据深层本质的动机,还是单看表象片面的效果呢? 答案显而易见,当然是根据其本质内在的动机去评定行为的善恶。 首先我们来看看今天这个辩题的定义。 所谓“评价”是指对事物的优缺点、价值高低做出的衡量和统计。

我们今天讨论的行为是指受主观意识支配的有道德意义的人的外部活动。不具有道德意义的行为,今天不讨论。 “标准”是指美德的准绳和可以效仿的榜因或条件。 “效果”就是行为造成的结果及影响。 “善”是在最广时间范围内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最终目的即善,反之为恶。 “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在此着重强调的是,一、动机可判断;二、动机要求活动。 基于对定义的理性分析之后,我方认为,评价行为的善恶标准必然是动机,而非效果。原因有四: 首先,我要着重澄清并且强调的是。动机是可判断的。我们承认动机是一种内部心理过程,不能直接观察,但是可以通过任务选择、努力程度、活动的坚持性和言语表示等行为进行判断。法律上也讲求的线索和证据,而生活中,我们也可以通过个人一贯的行为作风,事件过程的迹象、暗示种种外部条件可以对动机有一个清晰的推测和求证。(因此我们知人知面的同时,也实现了知心知行证明。) 其次,从法律、道德、舆论等方面来看,更证明了动机才是善恶评定的标准。法律在受理、评判案件之时,重中之重就是评判动机。比如杀人也可分为故意杀人、过失杀人、正当防卫、意外事故等等等等,倘若只根据效果来判断行为善恶的话,为何法律要如此繁复的评判呢?根据对方观点,直接整齐划一的评判一个杀人罪岂不更是方便。道德舆论评价善恶时同样也会根据动机和出发点来进行评价。 第三,我们再来仔细深究一下定义。动机是为实现一定目的而行动的原因。是行为发生的源泉和基础。所以追本溯源来看,从动机中我们才能够看出行为的善恶。而效果的呈现,只有好坏之分,并无善恶之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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