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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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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复习

第十章.国际组织法

1.国际组织

狭义的国际组织是指作为国际法主体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它是由两个以上国家或者其政府为实现特定的目的,依据国际条约而建立的常设机构。

广义的国际组织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其政府、民间团体或个人基于特定的目的,以一定的协议形式而建立的各种机构。

2.国际组织法

国际组织法是指用以调整国际组织的创立、法律地位、组织的内部和外部活动以及有关法律关系问题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国际组织的主要机构和职能

(1)决策机构,其职能主要是制定方针政策、审查预算、接纳新成员、选举行政首长、选举执行机构成员、制定及修改有关条约、就有关事项提出建议或作出决定、实行内部监督,等等。

(2)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能是执行最高决策机构的决定,具体处理本组织管辖范围内的事项,提出建议、计划和工作方案并付诸实施。

(3)行政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能是负责处理组织中的各种经常性工作,协调组织中各常设机构的活动并为其提供各种服务。

4.联合国的宗旨、主要机关及其职能

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际间的友好关系,促进国际合作,构成一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以达成上述共同目的。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和职能:(1)大会。它由联合国全体成员组成。大会具有广泛的职权,它主要是一个建议和审议的机关。大会的决议一般只有建议性质而没有法律约束力。(2)安全理事会。它有五个常任理事国和十个非常任理事国组成。安理会事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负主要责任的机关。安理会为为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的目的做出的决定,对联合国所有会员国都具有法律效力。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具有双重否决权。(3)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它由54个理事国组成,它对促进在国际社会在社会、文教、卫生等领域的合作以及人权事业的发展负有主要责任。(4)托管理事会。其职权主要是审查托管当局提交的报告和托管领土居民的请愿书,派出视察团视察托管领土等。(5)国际法院。它是联合国的主要司法机关。(6)秘书处。它负责联合国的行政管理,为联合国各机构服务,并执行这些机构制定的方案和政策。

5.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是指国际组织具有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的主体资格。然而并非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进行合作的所有安排,都必然会建立独立的国际人格。国际人格的获得首先取决于建立国际组织的组织约章的明文规定而不是有关非会员国得承认。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的确认对国际法大的贡献在于扩大了国际法主体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国际组织拥有国际人格并不表示国家资格的归属或承认该实体拥有同国家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6.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

国际组织决议的效力根据,归根结底是国家的同意或意志。国际组织决议的通常是由组成某机构的成员以表决方式,按所要求的可决票数予以通过的。国际组织的决议通常分为“内部决议”和“外部决议”。占大多数的内部决议主要用以管理国际组织的内部事务,他们对国际组织的内部以及对成员国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内部决议包括某些建议,但其他的决定具有处分性效力和效果。国际组织的外部决议一般没有法律效力,但是也有例外,如安理会可

以采取措施要求会员国承担其义务。

注:外部决议也是针对其会员国的,只是不是在国际组织内部实施而已。

7.区域性国际组织与联合国的关系

《联合国宪章》第八章规定了区域性国际组织和联合国的关系。《宪章》把区域性组织纳入到了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体系,但区域性组织的有关活动不得违背联合国的宗旨与原则。冷战结束后,联合国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务日益繁重,联合国不得不依靠各有关区域性组织。

8.联合国安理会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有哪些作用?

(1)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促请各争端当事国用和平方法解决他们的争端;调查任何争端或者情势,以断定其继续存在是否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在争端或情势的继续存在足以危及国际和平与安全时,安理会可在任何阶段建议适当的程序或调整方法。(2)制止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和侵略行为。根据《宪章》第39条,安理会应断定任何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的破坏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并应作出建议或抉择,以维持或回复国际和平既及安全;促请争端各当事国遵行安理会认为必要或适当的临时措施,以防止情势恶化;决定采取武力以外的办法,并促请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如果非武力措施不足以解决问题,可采取必要的武力行动。

(完整版)国际法简答题论述答案

简答题 1、简述公海自由的内容。 《公海公约》列举了四项自由:(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的飞行自由。《海洋法公约》增加了两项,即:(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自由 2、简述国家管辖权 (1)属地管辖权。指国家对在其所属的领域以内的人和物或者发生的事件,除了国际法规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以外,有权依本国法律实行管辖。(2)属人管辖权。指国家有权对一切具有本国国籍的人实行管辖,而不管其居住在国内或国外。在实践中,各国一般均采用犯罪人国籍原则。(3)保护性管辖。国际法承认,为保护一国及其公民的重大利益,国家有权对外国人在该国领域以外所犯的某种罪行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适用的范围一般为世界各国所公认的犯罪行为。(4)普遍性管辖。依国际法规定,对于某些特定的国际罪行,由于其普遍地危害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全人类的利益,所以不论犯罪行为发生于何地和罪犯具有哪国的国籍,各国均有权对其罪行实行管辖。 3、简述国际法院的管辖权 (1)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限于国家,任何组织、团体或个人均不得成为诉讼当事人; (2)国际法院管辖的案件主要包括:各当事国提交的一切案件;《联合国宪章》或现行 条约及协定中所特定的一切事件;关于条约的解释、国际法的任何问题、任何事实的存在如经确定即属违反国际义务者;因违反国际义务而应予赔偿的性质及其范围等四类争 端,以当事国声明接受强制管辖为前提。 4、当被指称的犯罪在缔约国领土内,而该公约国未按第八条的规定将此人引渡给本条 第一款所指的任一国家时,该缔约国应同样采取必要措施,对这种犯罪实施管辖权(辅助性管辖)。 《蒙特利尔公》-- 《海牙公约》的基础上增加了犯罪行为发生地国的刑事管辖权 8、什么是国际法上的承认?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是什么 概念:承认是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效果:1 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2 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方面的条约或协定;3 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的效力和司法管辖权和行政管辖权;4 承认被承认国在国际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5 一国一旦承认被承认国的新政府,就撤销了对被承认国前政府的承认;6 承认具有溯及的效力。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论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 发表时间:2019-02-27T14:17:20.990Z 来源:《基层建设》2018年第36期作者:郑东瑞[导读] 摘要:“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 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空军工程大学军政基础系陕西省西安市 710032摘要:“债因”自罗马法以来,一直是作为控制除要式契约以外的契约发生效力的重要工具,像合意契约、要物契约就是因具有“债因”而受到法律保护; 而简约因为无债因,所以根本就不发生债的效力,仅仅能够作为抗辩。无名契约因其“债因”不好把握,从而优士丁尼一直拒绝承认其效力。债因一直都是控制契约发生效力的一项重要工具,很多合同契约具有债因因而能够被法律保护,有些简单的契约因为没 有债因,导致该合约无法被合同法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无法被有效的保护,造成当事人损失。详细周密的合同中会清楚的写明债因,在双方签订合同之后,合同立刻生效,因此在发生损失之后,可以进行追讨,挽回损失。但是我国在确定合同法的时候很多法律都显示了债因的存在,在制定合同的时候能够对债因进行保护,我国在立法的时候对于债因是比较在意的,在判定合同是否合法上是比较实际的,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关键词:合同; 债因;要物合同; 一、问题的提出及意义很多时候,差不多类型的事情,但是法律在判定的时候却是两个结果,一方利益被维护,一方没有被维护。一份有效的合同中,债因是不可缺少的,能够反映合同中交易的本质,并且对交易结果进行确定,保证双方的利益。债因在各个国家都有体现,只是表现的形式不尽相同,有些国家将债因认为是原因,有些国家将债因称为约因。债是我国人民都知道的一种东西,在一定时间后,其中给予的一方可以向接受的一方索回。但是因为约定过于简单,没有实证,有些借债人拒绝返还,并且否认债的存在。导致出债人的利益受损。每一种合同,都存在着债因,但是如果债因得不到法律认同,这份合同就是无效的。因此,在合同中,债因是很重要的。任何一种合同,如果“债因”不被法律所认可,那么这种合同的效力就不会得到法律的承认。就我国现存的民法体系来说,“债因”在我国法上是否有所体现? 由于我国目前的民法体系继受的是德国法模式,因而,无“债因”之规定的明确字眼,但如果仔细观察制度构造,则处处体现出债因的存在。例如,合同的概念、先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合同无效制度等,几乎都与“债因”有关。同时,在编篡民法典的进程中,债因是连接债与非债的一个中间地带和缓冲区。 二、债因概念和作用 2.1债因概念债因在早期没有一个明确法律的时候,是人与人之间私自的交易和行为的中心。能够确定双方交易的物品,交易的原因,从而维护双方的利益,稳定社会的秩序。债因也是一种契约发生的根据,在契约中会对债有一定的限制,添加了具体的数据以及期限,因此对双方有着一定的限制。但是这种简单的契约只是双方进行交易的一个体现,即使写明数据及期限还是可以通过沟通从而改变契约中的规定的。债因是一种可观的关系,是任何形式的付出以及接受关系。 2.2债因的作用债因能够让契约产生债的能力,让对方通过行为解决债,适用于各种契约。契约有很多种,其中口头契约以及文书契约就是其中最主要的两种。在合同法中,债因必须在合同中标明,符合合同法的标准,因而合同有效。法院在审理案件的时候会维护利益受损的一方。但是口头契约就比较麻烦,如果双方在契约过程中并没有人证,只是口头上约定,其中一方反悔不肯履行自己的义务,这种情况下的契约是不受法律保护的,也不在法律规定的保准之内。债因能够控制双方的行为,对双方的自由进行约束。从而确定允诺人在一定时间内必须实现某个要求满足受诺人,在这个时候,允诺人应该履行约定中的义务,并且根据时间年限,履行义务。合同是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这本身就是对合同效力的理性说明,无论在今天还是在理性时代,似乎都是不证自明的道理。但合同的基本作用在于交易,仅仅有意志不能彻底完成这种物质性的交易。这一点,自罗马法就非常清楚,意志不能产生债的效果。“原因”恰恰就是对合同义务存在的正当性作出的客观性说明,即我之所以对你承担财产性义务,是因为有客观性目的,否则仅仅是“我愿意”不能说明法律赋予你对我主张义务的正当依据。双方都有所“求”,才构成交易的对应性,双方的义务才有了相互依存的物质基础,法律对这种义务采取强制才有了充分的理由。因此,弗卢梅才有这样的观点: 无论用什么方式规定,原因在各国法都是普遍存在的。因此,原因或者债因不可能不反映在我国合同法上。债因在合同法中的作用在市民社会中,一个人负担某种义务或者为某种财产给付,都必须应一个原因,来说明他为什么要这么做,因此,对于原因的立法规定和司法要求,绝对不是无病呻吟,而是市民社会之交易对法律规范的真实要求。必须坚持原因的正确概念和本来的作用,把不是原因的因素放在原因之外来解决。区别原因与动机,原则上,每一个当事人的缔约动机不会影响到合同的法律效果。原因实际上不是当事人的交易目的,而是某一类合同的客观目的或者称为客观效果。必须把动机、具体的标的、内容违法等对合同发生影响的因素,排除在原因的大门之外,寻求其他法律救济。“原因”只存在“有或者无”的问题,并通过“有或者无”的判断来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本不存在违法问题。合同的标的、动机、内容等违法也是影响合同的效力的因素,直接可以通过违法来否定合同效力,没有必要将其放在原因中来。如果债因清楚,则物权在我国的合同法中,有部分与债因相关。比如要物合同,根据彼此之间的约定,从而形成合同。我国法律关注的不仅仅是双方是否达成合同,而是关注合同背后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是否存在,双方是否应该执行。或是双方约定中的债因是否存在,若是发生债因不存在的先行,法律就应该给予帮助。我国在制定合同法的时候对于合同本身的效力是有规定的,将合同本身的效力以及合同生效后的效力分开了。其中的债因在这里被称为正当原因,是我国国人必须承担的一种权利义务。我国的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发生了权利义务失衡或是交易安全救济的情况,仍旧会保留合同的效力,能够根据当事人请求对合同进行处理,而非将合同转为无效合同。我国在对债因的安排是比较科学的比较讲道理的,在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时,实用性非常强,符合本国的实际国情。一个国家的法律必然是根据本国的国情以及实际制定的,绝对是贴近人们生活并且有效的,因此在制定的时候应该更为真实有效的对法律进行规范。合同法涉及到签订合同双方的权益,因此,应该正当的对待并维护。但是人们在签订契约的时候也应该清楚的将债因表达出来,债因清楚能够更好的让法律对合同进行保护。能够有效获得法律的救助,能够直接的对合同的效力进行判定。 四、结束

国际法 期末复习资料

一、现代国际法主体的种类 (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二)国际组织是国际法的重要主体 (三)其他国际法主体 1、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 2、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 叛乱团体(insurgent body)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交战团体。 3、关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资格(战争中,人权中是)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理论 (一)一元论 1、国内法优先说 主张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 2、国际法优先说 主张国内发从属于国际法。 (二)二元论 主张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种绝对不同的法律体系,完全分离,不相逾越,也无冲突的可能。 国际法与国内法平行说,以立法的先后时间来决定适用。 (三)联系论 主张国际法与国内法应该是紧密联系,协调一致,互为补充,互相渗透的,而非互相排斥和对立的。 三、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各国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属性,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它有两方面特性: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这是联合国及其会员国应遵行的第一项原则。 主权的基本内容。主权作为国家的固有权利,表现为三个方面: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 2.各民族平等及自决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是指被殖民主义奴役和压迫的民族,有采取国际法确认的一切合法手段,摆脱殖民统治,建立民族独立的主权国家,并选择适合于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发展民族经济的权利。 3.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 禁止非法使用武力原则指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以武力或武力威胁,侵害任何国家的政治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任何与联合国宪章或其他国际法原则所不符的方式使用武力。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 5.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原则。 6.依照宪章进行国际合作原则。 7.诚意履行宪章所负义务原则。 四、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中国和印度、中国和缅甸三个发展中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首先共同倡导的一组系统的国际法原则体系。 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则 互不侵犯原则 互不干涉内政原则 平等互利原则 和平共处原则 五、国家的要素和基本权利 (1)固定的居民 (2)确定的领土 (3)政府 (4)主权(与他国交往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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际法的概念 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 右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际法的词源 荷兰法学家格劳秀斯“万民法”, 英国边沁提倡改用“国际法”这一名称 美国传教士丁韪良“万国公法”。 否定论:自然法学派:维多利亚,荇芬多夫 实在法学派:苏支,奥 本海,奥斯汀 四、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早期学说 一元论:国内优先:耶利内克 国际法优先:波利蒂斯,赛尔,凯尔逊(规范学派) 二元论:国际国内平行:德国特里佩尔,奥本海,安齐洛蒂 五、 近代国际法的形成及发展 进入17世纪,发生了 “三十年战争”。1648年为结束这场宗教战争 而召开的威斯特伐利亚和会及其所缔结的合约,是国际法漫长发展过 程中的一块重要里程碑。不仅标志着一个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实际 的国际社会的存在,而且标志着一种对国际行为产生约束力的国际法 的产生。《威斯特伐利亚合约》对国际法发展的划时代意义,足以表 明它是近代国际法的实际源头。 际法的渊源《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法院对于陈诉各项 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主要渊源:(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 规条 三、 际法的法律性质和效力根据 六、

者; (2)国际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次要渊源:(3)—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辅助资料:(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 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七、国际法编纂 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八、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强制规范指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 九、国际法基本原则 1.不使用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3.不干涉任何国家内政 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 5.各民族权利平等与自决 6.各国主权平等 7.善意履行宪章义务十、 国际法主体条件 1.有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有直接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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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练习题(1-3)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 %1.Indicate the nationality and one of his major works of the following scholars. (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15 points) 1. Grotius 荷兰《战争与和平法》 2. Lauterpacht 英国《国际法与人权》 3. Vattel 瑞士《万国法》 4. Kelson 美籍奥地利人《国际法原理》 5. Verdross 奥地利《国际法》 二、名词解释 1 Jus inter gentes(华东政法2003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Translate into Chinese and briefly explain the following terms. 3 points each)答案:国际法旧称之一。1650年,英国牛津大学教授兼海事法官邹奇(Zouche)在其《万国法的解释和一些有关的问题》一书中,开始使用Jus inter gentes (万国法,英语为I aw of nations )0之后,Law of nations 一词在西欧曾流行过一阵子。 2.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5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只能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3. jus gentium(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万民法,与市民法同为早期罗马法的组成部分。市民法只适用于罗马公民,以《十二铜表法》为基础;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之间,外国人与罗马人之间,由罗马外事裁判官的司法实践逐渐发展起来,本质上仍属罗马国内法。格老秀斯在《战争与和平法》中用其指称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法律。 4. retortion (武大2007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反报,又称还报,是指受害国采取同样或类似性质的措施来回敬另一国的不礼貌、不公平或不友好的行为,使加害国停止其加害行为或迫使其接受和解,以此求得争端解决。 5. 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 (武大2009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所调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可将国际法分为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一般国际法是指对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一部分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 6.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武大2009 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试题) 答案: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逐渐发展与编纂国际法的主要机关。1947

合同法条债务转让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合同法条债务转让 篇一: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关于债权转让法律规定 一、合同法对债权转让的规定 1、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3、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4、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6、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二、债权转让通知 《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所谓合同权利转让,也称债权转让,是合同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的转让,通常要涉及到二种法律关系:一是原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其中的转让合同尽管是转让人(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关系,往往又涉及到债务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各国法律均允许债权人在合同的前提下转让债权。对于债权转让生效要件,债权人转让债权时,只需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债务人,而不必征得债务人同意,但未经通知,债权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然可以向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应当说债权转让通知是债权转让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 三、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 债权转让通知的方式一般有以下二种:一是债权人通知债务人,债权人对其享有的债权已转让给第三人。有人认为,不一定由债权人通知,由受让人通知债务人也可以。笔者认为,《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明确规定了负有通知义务的是债权人,而且,由

国际法复习资料2

附:章节练习题答案 第一章练习题答案 一、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在国际交往中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各国认可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的特征是: 1、 国际法的主体是国家。 2、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3、 国际法是由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 4、 国际法是由各国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障实施的。 二、国际法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的形成方式,是国际法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地方。 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 1、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其他国际法主体)规定相互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书面协议。国际条约包括造法性条约和契约性条约。 2、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在国际交往中,经反复实践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习惯的形成过程包括“物质要素”——国际习惯的产生, 和“心理要素”——被接受为法律。 三、国际法和国内法密切联系,相互渗透。 1、国际法不能干预国家根据主权原则制定的国内法。 2、国内法不能破坏公认的国际法。 3、 国际法与国内法效力的适用范围不同,两者应尊重各自的效力范围。 第二章练习题答案 一、古代国际法特点: 1.内容的不系统性。战争、媾和、结盟、派使、信守条约等制度。 2.宗教性。 3.适用范围的地区性。属于萌芽阶段的国际法 二、二战后,国际关系得到了新发展 : 1.新独立国家兴起; 一大批殖民地或半殖民地国家或民族获得了独立,大量的不平等条约被废除。这些新兴的发展中的国家,也称为第三世界国家,形成了一股强大的国际力量,逐渐地改变了国际组织的成员结构,改变了国际关系的力量格局。在20世纪60年代形成的由发展中国家组成的“77国集

国际法历年论述题

1、试述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的关系。P33 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且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其特征有:1、各国公认; 2、具有普遍意义。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以上特征决定了国际法基本原则还构成了一般国际法强制规范,即属于国际强行法范畴。 国际强行法是国际社会作为整体接受并认为不得背离的法律规则,这样的规则只能由以后具有同样性质的强制性法律规则才能更改。其特征有: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唯有以后具有同样强制性质的规则才能予以更改;4、与强行法相抵触的条约均属无效。 对照强行法的概念不难看出,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强行法的特征,因而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不能将这两个概念等同起来。它们之间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基本原则对国际法的一切领域具有普遍适用性,而有的强行法规范只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领域的具体规则。 2、论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P54(简答题) 一、国家的基本权利列为四项:独立权、平等权、自卫权和管辖权。 1、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本国事务而不受他国干涉的权利。独立自主和不受干涉是独立权的两个特征。 2、平等权是指各个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的权利。 3、自卫权是指国家为了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而具有的权利。广义的自卫权(又称“自保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1)国家平时进行国防建设的权利即国防权。2)国家在受到外国武力攻击时,实施单独的或集体的武装自卫行动的权利,这是狭义的自卫权概念。 4、管辖权作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国家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二、国家承担的基本义务有:不干涉他国内政、不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尊重人权及基本自由,等等。 3、试述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P65 (1)国家豁免是19世纪逐渐形成的一项国际法规则。由于所有的主权国家都是平等的,所以没有一个国家可以对另一个国家主张管辖权,一个国家在其他国家享有豁免权; (2)19世纪末按照国家豁免原则,国家的一切行为和财产均免受外国法院的司法管辖,这称为“绝对豁免原则”。根据该原则,国家在外国法院的诉讼中可以对自己所有的行为援引管辖豁免; (3)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逐渐采用有限豁免原则。国家传统上所从事的政治、外交以及军事行为可享受豁免,而经济、贸易等原来主要由私人或法人从事的行为则不能享受豁免; (4)2004年12月,联合国通过了《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第一次以普遍性国际公约的方式确立了限制豁免原则,随着《公约》的通过和开放签署,限制豁免原则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接受,该原则将成为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

合同法,债权让与

合同法, 债权让与 篇一:债权让与合同 债权让与合同 立契约书人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__________ (以下简称乙方)兹因双方就债权让与事宜,订立本件契约,条款如下: 一、甲方同意对__________ 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 的货款债权人民币 ____________ 万元整及基于该债权而生的利 息及其他权利让与乙方,以抵偿对乙方所欠的债务。 二、甲方同时将证明债权的文件(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交付乙方收执,不另立据。如乙方收取前述债权需甲方协助,甲方并应无条件给予一切必要的协助。 三、本件债权让与的通知由甲、乙双方分别径向债务人为之。 四、本契约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立契约书人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年月日年月日附件 附一债权让与通知书(让与人所出具)存证信函第号敬启者:贵公司前于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份陆续向 本人购货,累积货款总防震人民币 ______________ 万元整,本人 因业务关系业于 ___________ 年 _________ 月__________ 日将上 述债权让渡予 __________ ,并交付买卖契约书、签收单、请 款单及发票,爰依法通知如上,请径向其给付为荷。

附二债权让与通知书(受让人所出具) 存证信函第___________ 号 寄件人: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 贸易有限公司 敬启者:按本人业已受让_____________ 对贵公司的货款债 权人民币 __________ 万元整,并执有买卖契约书,贵公司的 签收单、请款单及发票。除爰依法规定,特此通知。并祈依原定付款日期惠予赐付。 附三催告债权人承认债务承担书刊 存证信函第___________ 号 寄件人:__________ 贸易有限公司 收件人:__________ 篇二: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合同债权让与纠纷案例分析 案件事实 XX年11月16日,被告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崇仁支行(以下简称原告)借款60 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银行 同期贷款利率计算。XX 年10 月20 日,第三人江西某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将其对被告享有的到期债权20 万元及利息让与给了原告(第三人对被告的债权明确且无瑕疵),且双方签订了债权让与协议。原告遂将第三人让与债权之事书面通知了被告。借款到期后,原告持债权让与协议向被告催要欠款80 万元及

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法的概念 (一)定义和特征 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主要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它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它有法律拘束力,它不同于国际道德和礼让。它也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与国内法是不同的,有它自己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和调整对象与国内法不同,国际法的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它们是国际社会的成员。而国内法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国际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有国家与其国际法主体或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内法主要是调整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或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的协议,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因为国际社会的成员之间都是平等的、独立的,就国家而言,相互没有管辖和支配的权力,在它们之上也没有世界政府、没有立法机关,因此,只能是在它们交往中通过达成协议而产生共同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 3.国际法的强制遵守和执行是依靠国家对违法者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强制措施加以保证的。它不同于国内法国内法的强制执行措施,依靠国内的司法机关、警察和军队及其执法机构保证。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所谓效力根据就是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拘束力或法律效力,根据是什么。 对这个问题重点抓住传统的国际法学派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自然法学派认为国际法是自然法,是人的理性和良知。国家代表人民与别国交往遵守的规则是民族的理性和法律良知。这样的民族法律良知就成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实在法学派基本观点认为国际法不是自然法而是实际存在的法律原则和规则,是国家同意的结果,因此,它的效力根据是国家的同意。不是什么民族的理性和良知。格老秀斯对国际法效力根据提出自己的主张,他认为国际法大部是自然法,其次是实在法。因此它的大部分规则的效力根据是民族的理性或法律良知,其次是国家的同意。显然是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两种主张的折衷。因此,有人称之为折衷主义派。抓住传统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基本主张对新的自然法学派和实在法学派的理解就不难了。

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2014年国际法形成性考核册题目和答案 国际公法形考作业1: 一、不定向选择题 1.最先把国际法着作系统的译成中文的是(C)。 A.林则徐B.严复C.丁韪良D.张之洞 2.国际法的渊源主要包括(ABC) A.国际习惯B.国际条约C.一般法律原则D.联合国大会的决议 3.按照国际惯例,下列条约应予继承的是(BD) A.和平友好条约B.边界领土条约C.中立条约D.道路交通条约 4.国家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给予外国人与本国人相同的待遇的原则是(ABC) A.国民待遇原则 B.最惠国待遇原则 C.优惠待遇原则 D.互惠待遇原则 5.引渡的程序包括(ABC)。 A.提出引渡请求B.执行引渡C.被请求国审查D.引渡结果的报告 二、填空题 1.在近代国际法的形成中起到里程碑作用的两件大事是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召开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订和格老秀斯的巨着《战争与和平法》于1625年发表。 2.确定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包括司法判例、权威公法学家学说和国际组织的决议。 3.国际法基本原则有如下特性:国际社会公认、具有普遍约束性、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和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 4.国家的构成要素包括人、主权、领土和政府。 5.拒绝引渡的理由有强制性理由和任择性理由。 三、名词解释 1.一贯反对是指一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2.国家继承答:是指一国对某一领土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3.外交保护答:外交保护泛指国家通过外交机关对在国外的本国国民的合法利益进行的保护。外交保护是国家的一项权利,可以由国家的国内外交机关或外交代表机关来行使。4.庇护答:庇护是指国家允许因政治原因受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在本国入境、居留并对之加以保护的行为。国家对外国人的庇护通常在本国领域内,但不排除条约规定的或外庇护。 四、简述题 1、简述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条件国际法的主体亦称国际法律人格者,是指能独立从事国际交往和参加,直接承受国际法上权利和义务,且能进行国际求偿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实体。国际法主体必须具备的三个条件是:(1)能独立进行国际交往和参加国际法律关系。(2)能直接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3)有国际求偿的能力。 2、简述新国家产生的情势(1)殖民地或附属国的独立(2)国家合并(3)国家分离(4)国家解体 3.简述国家不法行为的不法性在哪些情势下可以解除(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论述题 1.论述如何正确认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答案: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法理论与实践问题。从理论上讲,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它们在主

债法、合同法总则案例分析题

案例分析题 一、甲厂因急需柴油,与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商定,乙方在一个月内筹集0号或10号柴油10吨供给甲厂,每吨单价为1200元。合同生效后,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2000元定金。乙厂也在合同生效后的第25天,依约定向某厂发运了0号柴油10吨。因当时气温下降,0号柴油无法投入使用,故甲厂要求乙厂改供10号柴油,或者退货。乙厂认为其所供0号柴油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和合同规定,既不应换货,也无货可换;同时要求甲厂依约支付货款,不能退货。 问:(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为简单之债还是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是否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 答:(1)本案合同所生之债是选择之债。所谓选择之债是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得从两个以上的标的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本案中,债务人乙厂可以选择0号或10号柴油供给甲厂,因此,属于选择之债。 (2)本案乙厂的做法适当。甲厂要求乙厂换货或退货的理由不成立。因为在选择之债中,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没有约定的,由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本案中,甲乙的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选择权的归属,故乙厂行使选择权确定履行标的的做法是正确的,且甲厂已经接受了乙厂的履行,故甲厂要求改变履行标的或退货的请求无理。 二、公民王某承包村里的鱼塘,经过精心饲养经营,收成看好,就在鱼要大量出塘上市之际,王某不幸溺塘而死,而其两个儿子都在外地打工,无力照管鱼塘。王某的同村好友李某便主动担负起照管鱼塘的任务,并组织人员将鱼打捞上市出卖,获得收益4万元,其中,应向村里上缴1万元,李某组织人员打捞及卖鱼所花费的劳务费及其他必要费用共计2000元。现李某要求王某的继承人支付2000元费用,并要求平分所剩2.8万元款项。 问:(1)公民李某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2)李某的要求是否合法? 答:(1)李某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在本案中,李某在王某死后其鱼塘无人照管的情况下,为了王某的利益,主动为其管理,应认定为无因管理。 (2)李某要求支付2000元费用应予支持,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不予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李某为王某的继承人提供无因管理,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即2000元。而平分2.8万元余款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三、张某以放牧为生,某日突然发现自己的牛群里多了一头大黄公牛,周围的人也无人询问牛。张某遂将此牛放在自己的牛群里一起放养。几天后该牛失足掉到山谷里摔死了。张某卖牛得款1200元。张某卖完牛肉就与邻居王某说,其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但回家后张某改变主张,用买牛所得钱款为自己的妻子购买了一条项链。但失主李某终于找到了张某,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张某先分辩牛是自己的,后又认为牛又不是他偷的,也不是捡的,是牛自己跑来的,合理合法,拒不返还。李某只好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卖牛肉款1200元。 问:(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3)李某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 答:(1)张某卖牛肉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本案中,张某见自己牛群里多出一头牛后,替为放养,在牛摔死之后又将牛肉卖掉,并对自己的邻居说其将暂时代为保管卖牛肉款,意即在牛的主人到来之时,他将返还所得利益,是为替牛主人代管事务的无因管理行为。 (2)张某拒不返还卖牛肉款的行为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不法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张某拒绝返还卖牛肉款,侵害了牛的主人的财产权益,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李某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因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侵占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本案中,张某应将卖牛肉款1200元返还给财产被侵占的牛的主人。 四、某晚11时许,甲回家时,发现离家门不远处放着一辆自行车。甲将该车带回家放置自家车棚内,准备第二天送去派出所招领。次日早晨,甲起床后发现自行车被盗,即向派出所报案。此时,自行车主乙跟踪找自行车,得知甲将该车带回家而被盗,遂要求甲赔偿其损失。 问:(1)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无因管理?为什么? (2)甲是否应赔偿乙的损失?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习提纲总结

国际经济法期末考试复 习提纲总结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 一、国际经济法概念 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经济法的特征 主体范围的广泛性,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调整的经济关系复杂性,调整的对象是广义的国际经济关系;法律规范的多样性,包括国际规范和国内规范,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 三、国际经济关系,可以分为三个层次: ①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如国际货物买卖、运输、保险、支付、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等。 ②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关系。在此项关系中,国家与其所管制的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不是平等的,其相互之间是管制与被管制的关系。 ③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如贸易、投资、税收等方面的关系。 四、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①国际经济条约:包括双边、区域和多边条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北美自由贸易协定》等。 ②国际商业惯例:《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华沙—牛津规则》、《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等。 ③重要国际组织决议 ④各国国内立法:如对外贸易法、外汇管理法、涉外税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等。 ⑤辅助性渊源:国际司法判例、学说 五、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发展中国家如何维护自己的经济主权公平互利原则:实质公平与形式公平 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国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 第二章国际经济法主体 一、自然人 基于自然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自然人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其行为能力与权利能力是由该“外国”国内法及其与内国订立的有关国际条约决定的。而国籍在区别自然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问题上具有重要意义。其次还应具有从事国际经济交往的能力与资格。 二、法人

国际法期末考试复习重点大字版

1、国际法调整国家之间关系有法律拘束力原则规则制度总称性质法律性普遍性特征主体是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制定者主要是国家/调整对象国际关系/实施靠国家本身的行为 2、国际法主体有能力享有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系活动的实体地位有一定的国际交往能力/不同程度地参加国际组织有权采取包括武装斗争的不同方式来争取和维护独立,同时享有接受国际援助的权利特征国际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国际法权利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3、渊源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也是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场所分类形式渊源指制定国际法的程序和方式即国际条约(国际法主体之间依国际法而缔结的具有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书面协议/明示/主要渊源/约束缔约国/造法性条约{专门确立修改国际法原则规则制度条约多边}契约性条约{专为缔约国规定权利义务条约})习惯(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并被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结果/默示/古老渊源/约束所有国家)和一般法律原则/实质渊源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规范,包括成文法和习惯法 4、国际法与国内法一元论主张同属一个法律体系(国际法优先说和国内法优先说)/二元论平行说属于两个不同法律体系互不隶属地位相等/联系论 5、原则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特征被各国公认/具有普遍意义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构成国际法基础 6、原则内容国家主权(国家固有权力国家最高最重要属性)互不侵犯(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侵略不得以违反国际法的任何其他方法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侵犯另一国的主权独立和领土完整不得以战争作为解决国际争端的方法)互不干涉内政(不得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法直接或间接地干预他国主权管辖范围内的一切内政外交事务)平等互利(彼此尊重在法律享有平等地位不以损害他国利益的方法或手段谋取特权或利益)国际合作/民族自决/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7、强行法国家之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为不容抑损且仅有以后具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律始得更改特征普遍性整体性绝对性同:国基原属强范围异:强不仅包括国 二、国家定居在特定的领土之上,并结合在一个独立自主的权力之下的人的集合体要素永久人口/确定领土/政府/主权基本权利独立权(国家按自己意志处理内外事务不受外界控制干涉)平等权(国家在国际法上地位平等)自卫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独立)管辖权(国家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享有豁免权者除外)物和所发生事件及对其领域外特定的人物事件所具有的行使管辖/领域管辖/国籍管辖{国家对具有其国籍的人实行管辖}/保护性管辖{国家对于外国人在该国领域外侵害该国家及公民的重大利益的犯罪管辖}/普遍性管辖{对国际法规定的某些特定罪行,由于其危害国籍和平与安全,危及全人类共同利益不论其行为发生地为何地}2、国家豁免国家根据主权和平等原则不接受他过管辖特权分类管辖豁免未经一国同意不得在其他国家对其诉讼或以其财产作为诉讼标的/执行豁免未经一国同意其他国家不得对其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依据法院判决对其实施强制执行/诉讼程序豁免即使一国放弃管辖豁免未经其同意也不得对他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包括不得强迫其出庭作证或提供证据及其他诉讼行为3、国家承认既存国家对新产生的国家给予的认可,接受由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与新国家建立关系进行交往的行为特征单方面行为/承认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的事实及表明愿意与其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引起一定法律效果性质构成说主张一个新国家通过承认才被升格为国际法主体/宣告说一个新国家在其成立时就已是一个国际法主体承认只具有宣告确认作用形式明示默示/法律上事实上4、不承认原则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后情势不得予以承认5、继承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引起的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从一个承受者转移给另一个承受者的法律行为特征依主体不同可分国家继承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的继承/对象是国际法上权利义务/发生原因是领土变更的事实和政权更替6、国家继承由于领土变更的事实引起一国在国际法上的权利义务被另一国所取代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条约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对被继承国有效的条约是否对继承国继续有效(政治类不继承地域类继承经济类不确定)国家财产继承国家继承发生时,按被继承国法律为该国所拥有的财产权利利益原则国家财产随领土转移由被继承国转属继承/所涉领土实际生存原则(不动产转属继承国动产所涉领土有关继承)7、国家债务(国债地方化债务)继承恶债{国家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所举之债}不继承三、国籍一个人属某一国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意义是一项人权/确定属人管辖依据/提供外交保护依据取得因出生取得国籍{单双血统主义出生地混合}/因加入取得国籍{申请婚姻收养}丧失自愿解除国籍/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国籍/剥夺国籍中国双系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结合/不承认双重国籍/防止减少无国籍人2、外交保护国家对于在外国的本国国民的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通过外交机关向加害国提出求偿的行为条件限制本国国民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非法侵害/受害人持续有保护国的实际国籍/用尽当地救济3、引渡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而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该国的请求,移交该国审判或处罚的行为原则政治犯不引渡/本国公民不引渡(基于属人管辖)/双重审查制(司法和行政两部门的审查缺一不可)/相同(必须是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双方的法律都认为是犯罪行为)/罪行特定(只能就作为引渡理由的罪行进行审判或处罚)对象请求引渡国国民/被请求引渡国国民/第三国国民本国公民不引渡4、庇护国家对于因政治原因被追诉或受迫害而请求避难的外国人准其入境居留并给予保护行为对象从事政治或科学活动受迫害的人即政治避难依据宪法引渡法 四、人权经国际人权条约规定或联合国大会决议所宣示予以保护的基本权利分类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征普遍性平等性相对性特殊性渐进性 五、国家领土处于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地球上特定部分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底土取得变更方式先占{国家对无主地有效占领取得领土主权}添附{因自然人和人为作用使国家领土扩大人为和自然}时效{一国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占有进而取得该地主权}割让{国家将自己领土依条约规定转让他国使他国得此地主权}征服{一国通过武力强占和兼并取得他国土地主权} 六、海洋法确定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并调整各国在海洋利用各个领域中的关系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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