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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活动

简报

(第九期)

全国渡口渡船安全管理

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2006年3月27日

本期目录

【工作动态】

●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切实加强水上

交通安全工作

●各地检查整改阶段工作进度情况

【地方动态】

●安监、海事联手共商惠州水上安全

●南通海事局突出客汽渡监管重点确保“两会”期间安全

●积极采纳地方“两会”委员建议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

●宁德海事局做实做细渡口安全监管工作

●中山海事局加强雾天渡船安全管理

●泉州海事局查处渔船非法渡运行为

●宁波海事局认真督促整改乡镇渡船缺陷

●实施渡运楚天通构建城市放心渡

●山东省编制渡口渡船示范图集

【经验交流】

●云南省昭通市实施客船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下发紧急通知

要求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

交通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月16日联合下发《关于切实加强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交安委明电[2006]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通知》指出,今年以来,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但农用船等非运输船舶非法载人现象比较严重,已造成多起重特大沉船事故。3月15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一艘农用船非法载人,在嘉陵江支流酉溪河翻沉,造成28人死亡。国务院领导针对四川广安沉船事故要求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救援、善后工作,查明事故原因,吸取事故教训,采取更严格的监管措施。

《通知》要求:各级领导,特别是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增强政治责任感,以对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贯彻国务院领导的批示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要严厉查处非法载客行为,切实加强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要深入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采取积极措施,切实提高渡口渡船安全技术水平,确保渡运安全。要认真汲取“萨拉姆98”轮事故教训,按照部统一部署,采取切实措施,加强我国客滚船安全工作。《通

知》强调各海事机构要加大对各类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管力度,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规定采取安全和防污染措施,特别是使用符合安全条件的船舶进行施工,从严监管施工船舶,要坚决查处无合法证书而在沿海参与施工的内河船舶;各相关单位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加强事故调查工作,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减少和预防发生水上重特大事故。

各地检查整改阶段工作进度情况

(截止到2006年3月5日)

截止到目前,福建、贵州、吉林、内蒙、宁夏、山东、陕西、上海、浙江等地区尚未上报《整治期间检查及隐患整改情况统计表》。

安监、海事联手 共商惠州水上安全

3月1日,广东省惠州市安监局新一届领导班子拜访惠

州海事局,就双方共同关注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管问题进行了座谈。

在座谈会上,大家认为经过相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惠州

市水上交通安全形

势保持了总体稳定,但仍然存在重大的事故隐患,特别是在沿海旅游船、渡口渡船、东江加油船等方面安全监管难度大,惠州港安全应急处置能力仍不适应惠州港发展的需要。为

【座谈会现场】

此,双方对下一步如何深入推进水上交通安全工作达成共识:一是根据上级的统一部署,积极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完善和规范渡口渡船管理;二是从惠州港快速发展的实际出发,积极推动大亚湾海上应急体系建设;三是积极筹备,争取近期召开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

南通海事局突出客汽渡监管重点确保“两会”期间安全

为确保“两会”期间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南通海事局针对辖区客汽渡线多量大的特点,采取多项举措强化客汽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一是在“两会”前夕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客汽渡动态专项检查,加大夜间随渡暗查的频次,针对发现的隐患及时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跟踪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二是对辖区内所有客汽渡船舶实施全面的安全大检查,一船一档严格规范管理;三是联合安监、交通等部门和渡运单位印制了渡船乘客须知,在渡船上广泛发放,提高乘渡旅客的渡运安全意识;四是组织、指导通沙、海太等汽渡单位开展旅客疏散应急演习,提高渡运单位和渡船救生应急处置能力;五是通过VTS加大对渡运水域的监控力度,及时提醒汽渡船和过往船舶加强联系避让;六是加大对渡运水域的巡查和对渡船遵章航行情况的检查,现场维护渡运水域水上交通安全。

积极采纳地方“两会”委员建议消除渡口渡船安全隐患

福建省莆田市“两会”期间,会议代表提出了“杜绝沿海渡口渡船安全隐患”的建议,莆田海事局认真研究采纳,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对渡口渡船在船检、安检及渡工培训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在政策范围内从收费上给予免费或优惠。同时,把客渡船舶的安全管理作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的重中之重,标准上移,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把好源头,抓实现场,总结规律,积极探索辖区沿海客渡船安全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在客渡船舶的安全检查、现场安全监管和保障通航水域畅通等安全监督管理方面狠下功夫,消除沿海渡口渡船安全隐患。

宁德海事局做实做细渡口安全监管工作

在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治理工作中,福建宁德海事局结合辖区阶段性工作特点,要求工作人员深入一线,强化服务意识,做实做细渡口安全监管工作。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寓监管于服务之中,特别注重拉近与旅客间的距离,争取社会群众对水上安全工作的重视和理解,使他们踊跃成为水上安全的监督者、保卫者。3月2日,执法人员在金蛇头渡口对“霞客2号”和“霞客11号”两艘客渡船的安检过程中,根据渡船

实际情况,现场讲解渡船存在缺陷的原因及其所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使在场的船员和旅客接受了一次生动的水上安全教育,旅客纷纷赞同执法人员的做法,强烈要求渡船经营人及时整改。一场特殊的安全教育就在旅客的共鸣中顺利展开。

中山海事局加强雾天渡船安全管理

3月6日上午,中山市遇上今年以来最大的雾天,河面

上能见度只有200米左右。为了确保雾天渡口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中山海事局及时采取措施,对全市每个渡口发出暂时停渡通知书,同

时加强现场监管巡

查,维护渡口通航秩序,督促乡镇政府落实安全责任制,加强管理,确保渡口渡船的安全。此外,中山海事局还加大宣传力度,向渡口渡船及船舶单位派发《雾天安全工作须知》,并且将渡口停渡的情况及时通过电视台向向公告,让市民注意安全,了解渡口渡船通航情况。

【停渡的渡船】

泉州海事局查处渔船非法渡运行为

3月9日,泉州海事局执法人员在肖厝渡口现场检查中,

非法渡运事件。

当天,执法人员

在肖厝渡口现场检

查中发现部分渔民

利用非客渡船非法

载客到设在渔排上【执法人员制止非法载客】

的饭馆就餐,这些船舶既无船舶检验证书、船舶国籍证书,也无船员适任证书,缺乏必需的海上救生设备,超载现象严重,存在较大的事故隐患。发现违章行为后,执法人员当场制止了非法载客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当地镇政府签发了海事建议书,督促其落实乡镇船舶安全管理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制止非客渡船非法载客行为。

宁波海事局认真督促整改乡镇渡船缺陷

按照上级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船舶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宁波大榭海事处于近日完成了对辖区内所

有乡镇渡船的安全检查工作。为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加强渡船安全管理,确保渡船缺陷及时得到纠正,该处将渡口、渡船安全检查情况通报当地政府及大榭运管局,会同有关管理人员与渡船所在村负责人及渡船驾驶人员进行了沟通,详细说明渡船存在的缺陷,并协助镇、村制订缺陷的整改措施及计划,督促、跟踪整改工作。

实施渡运楚天通构建城市放心渡

2月中旬,由于武汉城区桥梁实施单双号通行限制,汽渡载运量骤然增加。为进一步加强汽渡船秩序管理,武汉海事局督促汽渡公司与相关电台进行信息联网。2月下旬起,楚天广播电台、武汉交通台开始陆续通过中波FM92.7、FM89.6向武汉市及全省周边地区播放汽渡渡运信息。信息联播的实现,不仅有利于构建和谐的城市交通环境,而且有利于海事部门适时掌握辖区渡运情况,实施有效监管。据统计,自2月13日武汉桥梁实施单双号控制以来,武汉城区汽渡安全渡运各类车辆40408车次,未发生水上交通事故。

山东省编制渡口渡船示范图集

山东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水运工程设计单位、造船厂通过调研,编制了《山东省内陆渡口示范图集》和《内河标准化渡船示范图集》,设计了12类示范渡口和9种标准化渡船。3月2日,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专题会议,对两个图集进行了研究讨论,提出了修改意见。近期,将对两个图集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正式印制下发,指导各地渡口渡船改造工作。下一步将在济宁、枣庄两市各建1—2个渡口,分别建造1艘渡船,为全省渡口渡船的顺利改造提供现场示范。

云南省昭通市实施客船渡船签单发航制度

2005年7月11日,昭通市人民政府出台了《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客船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的通知》(昭政发〔2005〕30号文件)。按日平均客流量把全市有船经营76

道渡口分为三类,要求日平均客流量在300人以上的一类渡口、码头实行航次签单;日平均客流量在300人以下的二、三类渡口、码头在节假日、赶集天和达到警戒水位及异常水位时必须按航次签单,其余时间不定期签单。《通知》明确了签单责任人的经费由县(区)、乡(镇)两级政府分别负担50%;水运企业的签单发航工作经费由企业负责解决。通知还对全市各县区落实签单责任人以及签单责任人的职责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

报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安全监管总局,部领导。

分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交通部规划司、海事局,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二司。

编辑:左晓强印数50份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公路运输 【发文字号】江府[2010]26号 【发布部门】江门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0.09 【实施日期】2010.11.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江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府[2010]2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业经市政府十三届七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江门海事局反映。 江门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月九日 江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公路渡口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门市行政区域内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含渡工)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渡口是指设置在江、河、湖泊、水库及沿海岛屿,专供渡运人、货、车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场地、码头及为渡运服务的其它设施。渡口包括乡镇渡口、城市渡口、公路渡口和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落实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航线、定客额的“五定”制度,保障渡运安全、畅通、有序。 第五条渡口渡船的日常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经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市(区)、镇政府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法规类别】交通安全管理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9号 【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 【发布日期】2014.06.18 【实施日期】2014.08.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4年6月18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厂区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二七条 为了加强对厂区机动车辆和交通安全的管理,?保证安全生产特制定以下规定。 第二二八条 车辆管理: 1、厂区机动车辆(包括铲车、翻斗车、电瓶车等)在厂区内行驶须经设备处检查完好后,报劳动局检测验收,领取牌照,登记后方可使用。 2、各种机动车辆使用单位每季检查一次,做好记录,安技处每年昆审查一次,?凡年审及平时检查不合格的车辆,由安技处发整改通知书,整改不好的必须停驶。 3、机动车辆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各部件灵敏可靠,技术性能良好,严禁带病行驶。 4、厂区交通限速为5公里/小时,行驶时要安全礼让,转角处要慢速、谨慎,驾驶室按规定坐人。 5、车辆停放不影响厂内交通安全,厂内交通标准图放置明显。 第二二九条 驾驶人员: 1、必须年满十八岁以上,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本驾驶工种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厂内机动车驾驶员,由所在部门向劳资处提出申请,由劳资处会同安技处、?设备处审核同意后,由医务所,进行体格检查,合格后到市劳动局进行安技培训,凭市局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单独驾驶。 3、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必须二年进行复审一次,复审后不合格进行补考仍不合格者,收回操作证。 4、脱离驾驶半年以上的,由安技处审查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驾驶。 5、驾驶人员必须随身携带操作证,严禁将车辆交给无操作证的人员驾驶。 6、遵守交通管理规则,禁止超速行驶及酒后开车乱停乱放。 7、驾驶员要服从安技、保卫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做出显着成绩和违章驾驶及造成事故者分别按厂“安全奖惩制度”处理。 8、退休、退职的驾驶员,由所在部门收回特种作业操作证交安技处。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通 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通用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

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

机动车辆安全规定标准范本

管理制度编号:LX-FS-A39100 机动车辆安全规定标准范本 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机动车辆安全规定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组织领导 各参建单位的车辆由分管负责人主管,安全部门监督管理,办公室直接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安全部门 (1)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制订实施细则。 (2)组织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大检查。 (3)组织开展安全行车竞赛活动。 (4)负责年终评比表彰。 (5)负责各类道路交通责任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 2、办公室

(1)认真贯彻执行交通法规和实施细则,制定本单位车辆管理办法。 (2)组织对本单位车辆和驾驶员的安全检查。 (3)具体组织安全行车竞赛,负责对表彰奖励人员审核。 (4)参加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并上报事故材料。 3、车队(组) (1)认真贯彻执行交通安全法规及车辆安全管理办法。 (2)监督检查车辆技术状况及驾驶员遵章守纪情况,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一律不准出车。 (3)负责组织驾驶人员进行各项安全教育,坚持每月一次的“安全活动日”制度,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竞赛活动。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 为加强对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渡运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区经济发展,特制订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书。本责任书由仙桥街道办事处与淇美社区签订: 1、认真贯彻落实内河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确保辖区内渡口渡船不发生重大事故; 2、加强对安全管理人员、船员的安全教育,每年组织一至二次的安全知识学习,宣传安全管理知识和法律知识; 3、建立渡口渡运安全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发现渡口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隐患或者限期整改; 4、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档案; 5、督促渡口渡船建立渡船签单发航制度,真实、准确地记录乘员数量及核查人、车和开航条件等内容,并定期对签单发航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6、督促下属单位建立健全和船主的渡船安全责任制; 7、督促落实渡口渡船、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8、落实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9、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维护安全秩序。督促渡口渡船安全隐患的整改,消除安全隐患; 10、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

习; 11、因责任人违反责任内容和有关管理规定,不履行职责,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等固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12、本责任书签订人因工作变动由继任人继续承担责任; 13、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仙桥街道办事处、淇美社区各执一份。街道办事处(盖章)社区(盖章) 安全生产责任人(签名):安全生产责任人(签名): 2015年1月12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撰写人:___________ 部门:___________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内渡口、渡船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职责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监 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内渡船 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迁移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 第 2 页共 2 页

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渡运水域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审批,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私设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乘客、车辆上下和货物装卸的,符合规定要求的码头、通道、安全候渡区域等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消防和通讯设施,以及专门管理人员。 第七条渡口应当根据其渡运对象的种类、数量、水域情况和过渡要求,合理设置码头、引道,配置必要的指示标志、船岸通讯和船舶助航等设施。渡口引道的宽度、纵坡和码头的设置应当满足相应的技术标准。 乡镇渡口应当有可供旅客安全上下的坡道,客运量较大的乡镇渡口应当建有旅客候船亭等设施。 渡口渡运危险品车辆的,应当设置危险品车辆专用通道。 严禁在通航水域内设置使用缆渡。非通航水域内设置缆渡,其缆渡 第 2 页共 2 页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4年第9号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4年6月1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4年6月18日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 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渡口管理制度

伍佑交管所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所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法律、法规,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是指渡口水域两岸、起讫点固定,专门供运送客货(主要为客)的渡船停靠的人工构造物及相关设施,包括码头、踏步、候渡棚、及安全设施等服务的相关设施. 第四条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统一领导,以镇人民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以渡口村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交管所参与监督, 第二章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迁移、撤销等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严禁私设渡口。 第七条设置、迁移、撤销渡口必须由渡口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经乡(镇、街)人民政府和县海事处加具意见,,报县(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渡口以必须设置为前提,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 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的具备水上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安全管理人员; (四)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批准日期、责任人、渡运路线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经营人、监督电话等; (五)有合格的渡船和相应资格的船员; (六)有符合要求的码头和候船室或候船亭; (七)公路渡口应当有与公路相连接的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要求的满足渡运量需要的道路; (八)建立了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和紧急情况应急预案,具备应急通讯条件。 第九条渡口必须配备至少1名安全管理员,渡口安全管理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第三章渡船 第十条渡船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渡运: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船员和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十一条渡船应当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第十二条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载重线、抗风等级及有关安全注意事项。 第十三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备、救生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汽车渡船所配消防设备应当有足够的能力,其安装位置应当能使灭火剂射及所有装载车辆。 第十四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航行设备、信号设备和无线电设备,并按规定正常使用。 第十五条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油污、垃圾接收装置,严禁内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制定了《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下面是给大家分享的最新《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欢迎大家阅读。 《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的渡口渡船相关活动及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的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履行乡镇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实施安全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所辖内河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各负其责、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二章渡口 第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在审批渡口的设置和撤销时应当充分考虑安全因素,明确渡运水域范围、渡运路线、渡运时段、渡口位置等主要内容。审批前应当征求渡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涉及公路管理职责的,还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运水域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级行政区域的,由渡口相关的人民政府协调处理,并征求相应的海事管理机构意见。 严禁非法设置渡口。

第六条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安全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且与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之间的距离符合危险品管理相关规定;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新建、改建国道、省道,原则上不设置渡口。县道、乡道设置和撤销渡口应当征求公路管理机构的意见。 在通航密集区内有可供人、车通行桥梁、隧道的,应当避免在桥梁、隧道临近范围内设置渡口,但市区河道两岸供市民出行、上下班的渡口除外。

乡镇渡口渡船管理制度职责

乡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职责

荣县乡镇渡口安全管理制度 一、渡口设置、撤销、迁移必须经县政府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未经县政府批准渡口为非法渡口,应依法予以取缔。 二、渡口应当设置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 三、渡口管理实行“谁经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经批准设置的渡口,必须实行“定渡口、定渡船、定渡工、定客额、定制度”。 四、渡口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标明渡口名称、渡口的批准机关、责任人以及乘客须知、《渡口守则》。 五、渡口应具备乘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荣县乡镇渡船管理制度 一、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渡船必须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证书。 三、渡船必须保持良好技术状况,设备完善,并具有良好的稳性和水密性,严禁有安全隐患的渡船从事渡运。 四、渡船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标明船名、船籍港,额定乘额等安全注意事项。 五、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其位置应放在易取处。 六、渡船所有人或经营人应当守护好自已的船舶,严禁将船舶交由无证人员贺驶。

荣县乡镇渡船船员管理制度 一、渡船船员应选责任心强,熟悉技术,会游泳,年龄18-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 二、渡船船员应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及相应的特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方可在船上担任职务,严禁无证船员上岗。 三、渡船船员应严格遵守汛期减载和停航封渡规定,严禁冒险渡运。 四、渡船船员应坚持“六不准”制度即无证无照、证照过期不渡;超载不渡;人和大牲畜或危险品混装不渡;遇狂风、暴雨、浓雾,视线不清不渡;渡工配备不齐或饮酒后不渡。 五、渡船发生事故时,船员应及时采取救助措施,及时向乡镇政府及海事管理部门报告。

德庆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德庆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制度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县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内河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运输船舶安全管理规定》、《广东省乡镇渡口管理办法》、《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第224号)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德庆县行政区域内或跨市设置的渡口、渡船及其所有人、经营人、船员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渡口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符合渡口条件未经县人民政府审批的为非法渡口。 本制度的渡口包括乡镇渡口、公路渡口和专用渡口。 公路渡口及专用渡口有其它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本制度下列用语含义: 经营性渡口是指收取乘客一定费用,自负盈亏的渡口。 义渡是指不收取乘客费用,免费提供渡运服务的渡口渡船。 半义渡是指收取乘客部分费用,但渡运收入低于渡运成本的

渡口渡船。 渡船,是指往返于内河渡口之间,按照核定的航线渡运乘客、车辆和货物的船舶。 渡口运营人,是指负责渡口营运和安全管理的经营人或者管理人。 渡口,是指不持有港口经营许可证,在江河、湖泊、水库等内河水域设在两岸专供渡船渡运人员、车辆、货物的场所和设施,包括渡运所需的码头、水域及为渡运服务的其他设施。 乡镇渡口,是指设于农村或者集镇,由乡镇、村集体或者个人运营,为当地群众生产生活服务的渡口。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以县、镇政府负责制为核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管理为重点,海事部门执法监督为保障,渡运经营人具体、全面负责渡运安全管理,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 第六条渡口、渡船的日常经营管理、维修保养以及更新改造费用实行“以渡养渡”原则,由渡运经营人负责。对义渡、半义渡和经营确实有困难的渡口、渡船,所属县、镇政府(街道办)、村(居)委会应当给予适当的经费补助。

渡口渡船_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渡口渡船_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自查报告第一篇: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自查报告同志们: 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是回顾一年多来我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总结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在明年8月20日前完成整治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一、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1、组织保障、制度先行。为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人民政府于xx年1月13日以“内部明电”的形式下发了《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x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通知”中从指导思想、活动目标、整治原则、整治对象、专项整治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活动步骤、工作要求等八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也相应地成立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下发了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我市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开展。 今年4月,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到我市督查,在肯定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问题。为此,市人民政府在4月份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以及《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按通知要求确实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5

月份,在我市交通工作会议上,对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进一步部署了专项整治工作。7月份,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通报”提出的问题,并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切实扭转整治工作滞后的局面。一年来,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审批渡口36处(73处渡口),渡口审批率为49%; 改造渡口 8处,投入资金79万元(尚未验收)改造渡船1艘,投入资金9万元; 持证渡船船员296人。 二、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回顾一年来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整治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区整治工作进度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到11月30日止,渡口审批率仅为49%;渡口达标率为0;渡船达标率仅为49%。被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列为“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渡口达标率低的市”进行重点督查。究其原因,主要是: 1、部分县(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视程序不够,整治工作进度慢,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管部门仍未指定(有船的10个县(区)均未指定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影响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10个县(区)均存在这个问题);个别县仍未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xx、xx两县至今未见上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021年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自查报告

同志们 今天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就是回顾一年多来我市开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总结我们所取得的成绩,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确保在明年8月2日前完成整治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自治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验收。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的开展情况 1、组织保障、制度先行。为确保我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取得成效,市人民政府于xx年1月13日以“内部明电”的形式下发了《xxxx市人民政府办公 “通知”室关于印发xxx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从指导思想、活动目标、整治原则、整治对象、专项整治内容、组织机构和职责分工、活动步骤、工作要求等八个方面进行了部署,各县(区)人民政府也相应地成立了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和制定下发 了专项整治活动的实施方案,我市的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全面开展。 今年4月,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领导小组到我市督查,在肯定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的同时,也指出存在的问题。为此,市人民政府在4月份下发了《关于转发的通知》以及《转发交通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要求各县(区)按通知要求确实开展好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5月份,在我市交通工作会议上,对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了通报,并进一步部署了专项整治工作。7月份,市人民政府又下发了《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联合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及《xxx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活动情况的通报》,要求各县(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重视“通报”提出的问题,并用一个月的时间开展联合整治活动,切实扭转整治工作滞后的局面。一年来,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经过各县(区)及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审批渡口36处(73处渡口),渡口审批率为49%; 改造渡口8处,投入资金79万元(尚未验收) 改造渡船1艘,投入资金9万元; 持证渡船船员296人。 二、专项整治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回顾一年来我市的专项整治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整治方案的要求和自治区整治工作进度相比,还存在相当大的差距,到11月3日止,渡口审批率仅为49%;渡口达标率为;渡船达标率仅为49%。被自治区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列为“整治工作进展缓慢,渡口达标率低的市”进行重点督查。究其原因,主要是 1、部分县(区)对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视程序不够,整治工作进度慢,渡口和渡运安全监管部门仍未指定(有船的1个县(区)均未指定监管部门),不能及时按规定上报相关统计报表,影响了全市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度(1个县(区)均存在这个问题);个别县仍未按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开展工作(xx、xx两县至今未见上报专项整治活动方案)。 2、渡口的审批和渡船更新改造工作效果不明显,资金投入不足,如xx、xx、xx、xx四县的渡口审批率为,xx县渡船的达标率为,xx县

渡船安全培训试题附答案

*****单位 ****年渡船安全培训试题 单位:姓名分数 一、填空(每空一分共30分) 1.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应遵循、、、的原则。 2.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总吨以下或者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3.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年。 4.实施海事行政处罚应当遵循、、 、与的原则。 5.船员受到警告处罚的,对应的违法记分分值为分。 6.船员受到罚款处罚的,罚款数额每100元对应违法记分值为分,100元及以下的对应违法分值为分,罚款数额超过元的对应违法记分值一律为分。 7.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坚持、、 、的原则。 8.渡船船员、渡工酒后驾船的,由海事机构对船员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下罚款,并对渡船所有人或经营

人处元以下罚款。 9.车辆上下渡船时,司机以外的人员。渡运时,。 10.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 、、的方针。 二、判断题(每题2分共30分) 1.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工作,其设置的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水路运输管理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2. 使用船舶从事营业性水路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水路运输许可,同时领取船舶营运证件,并随船携带。() 3.设置、迁移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过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日渡运量超过300人次渡口的运营人及载客定额超过12人的渡船应当编制渡口渡船安全应急预案,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船岸应急演习。() 5.日渡运量较少的渡口及载客定额12人以下的渡船,应当制定应急措施,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6.渡船船员、渡工每年应当参加由渡口运营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的至少1小时的安全培训。()

XX渡口渡船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XX渡口渡船安全应急处置预案 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及时处置××渡口安全突发事件,及时有效组织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反应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渡口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本预案适用于本渡口发生下列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救援工作: (一)渡口水域和陆域范围内发生与渡运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 (二)渡船渡运过程中,出现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险情; (三)因恶劣天气或人为因素发生渡船碰撞、沉没、失控等险情,可能造成的自然灾害事故或重大责任死人事故。 第三条应急救援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原则。坚持以保护乘客、船员及救助人员的生命安全为最基本原则,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就近救助原则。渡口工作人员在紧急情况发生后,要迅速作出响应,立即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条××村委会负责本预案所称紧急情况的应急救援的现场组织工作,在专业应急部门未到现场时,负责组织渡工、村民迅速开展自救抢险工作。在专业应急部门到达现场后,要服从指挥,共同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

××村委会(渡口经营企业)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船舶、人员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 (二)立即拔打110或其他报警,并向村委会(渡口运营人)报告; (三)紧急情况的报告内容如下: 1、险情(事故)发生的船舶或设施、时间、地点; 2、险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 3、险情(事故)发生的原因、性质和种类; 4、险情(事故)抢救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险情(事故)报告单位、报告时间、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四)严格保护险情(事故)现场。 第六条在渡口码头和陆域范围发生与渡运有关的安全突发事件时,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渡船船员、渡工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 第七条渡船航行时发生安全突发事件发生时,渡船船员、渡工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组织全方位的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理,并采取有效方式向渡口工作人员报告。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市新会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镇村渡口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明确职责,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 __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市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区辖区内的镇村渡口、渡船及其渡运的乘客。 第三条我区渡口渡船和镇村船舶安全管理涉及多个方面,各镇府和相关部门必须密切配合,要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制为核心、以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为重点、以海事部门执法监督检查为保障、渡口经营者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水上交通安全格局,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镇村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避免重大、特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的管理职责:

(一)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机构,指定部门负责对渡口渡船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落实人员、职责和经费; (二)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落实各镇街的管理责任,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督促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一步健全和层级落实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建立渡口渡船管理台账和安全管理制度; (三)渡口的设置及撤销,由区人民政府审批。要严把渡口审批关,规范渡口渡船的承包经营市场,建立承包经营风险金制度,充分运用经济杠杆,从源头上整治渡船违章渡运行为; (四)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应急预案。成立应急指挥小组,确保险情发生时能够快速反应。在重大节假日及重大水上活动期间,落实必要的现场监管、监护措施,防止群死群伤恶性事故发生; (五)搞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大镇村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的工作力度,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信息系统,推动全区镇村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港口港务 【发文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24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08.15 【实施日期】2016.10.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24号)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7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省长朱小丹 2016年8月15日 广东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负责设置和撤销渡口的审批,并指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为负责渡口和渡运安全管理工作的部门。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渡船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各级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所辖水域内渡船的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渡船水上交通违法行为。 省、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渡口渡船更新改造资金的落实和监督。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渡口和渡运的安全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履行渡口渡船安全监管职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渡口渡船纳入区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保障渡口渡船安全经费的投入。上级财政应当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渡口渡船更新改造和维护保养工作给予扶持。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内义渡、半义渡的下列费用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 (一)渡口渡船更新改造、维护保养的费用;

亳州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及渡口标准化建设范文

论亳州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及渡口标准化建设 【摘要】亳州市认真吸取“亳州11·30”和“涡阳12·15”事故教训,通过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完善渡运安全基础工作,排查治理隐患,创新机制等,夯实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长效机制。 【关键词】亳州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标准化建设 1、引言 概况:亳州市位于安徽省西北部,面积8374平方公里,人口588万。境内涉渡河流主要有涡河、茨淮新河、西淝河等6条河流。其中,涡河、茨淮新河2条为通航河流,航道里程362公里。经各县(区)人民政府批准,截止至2011年12月31日我市境内共设置渡口70道,现有钢质渡船85艘、渡工178人、涉渡乡(镇)39个、乡管员59人。 自2005年9月原交通部、国家安监总局部署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渡口渡船专项整治以来,亳州市认真吸取“亳州1130”和“涡阳1215”事故教训,通过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明确责任,加大安全投入,完善渡运安全基础工作,排查治理隐患,创新机制等,夯实了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基础,建立健全了水上交通安全长效机制。按照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部署要求,经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海事局联合实地验收,在2011年6月份全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达标率为90%。在2011年8月份,亳州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及渡口标准化建设工作顺利地通过了安徽省渡口渡

船专项整治工作验收工作组的验收合格。 2、主要工作概述 2.1加强领导,全面启动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 为切实做好我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我们根据省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市交通运输局、安监局联合制定了亳州市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了领导小组,并召开专题会议部署落实。同时,通过印发悬挂横幅、宣传单、邀请电视台参加等形式广泛宣传渡口渡船专项整治的目的和意义。亳州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汪一光,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刘颖、市安监局局长王洪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孙善豹和程龙海、市地方海事局副局长杨广军和胡红元副局长等多次带队督导检查渡口渡船专项整治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2落实责任,完善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四级网络 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完善安全保障体系是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的关键。我市各级政府、交通、安监、海事部门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增强安全发展、和谐发展意识,进一步加强对水上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水上安全管理责任网络。每年召开的全市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上,市政府与县(区)政府都签订《亳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县(区)政府水上安全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县(区)也分别召开水上交通安全工作会议,签订县(区)、乡(镇)、行政村、渡口经营人四级安全管理责任书,从而进一步完善四级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责任网络。通过层层签

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水上运输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10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7.10.18 【实施日期】2007.12.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210号) 《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0月7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7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文岳 二○○七年十月十八日 辽宁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渡口渡船安全管理,维护渡运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渡口,是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两岸专供运送人员、货物、车辆的场所和设施。 本办法所称渡船,是指往返于渡口两岸从事客货运输的船舶和用于架设渡口浮桥的船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的安全管理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渡口所在地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渡口管理工作,其指定的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中央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依法对所辖渡口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渡口渡船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渡口渡船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责任制,对渡口渡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渡口改造和渡船更新计划,筹措资金,改造渡运码头,更新渡船,提高渡口渡船安全技术水平。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渡船安全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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