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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实施细则

(1988年4月22日通过,1989年1月1日生效)

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大会根据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和1979年10月2日修改的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十条第二款第1)项(2)的规定,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各国工业产权局局长委员会根据1957年6月15日在尼斯修订的工业或商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第十条第四款的规定,于1988年4月18日至22日在日内瓦举行特别联席会议,一致通过了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缩略语按照本实施细则,应理解

(1)“协定”为1891年4月14日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该协定于1957年6月17日在尼斯修订,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修订并于1979年10月2日修改;

(2)“国家主管机关”为主管商标注册的缔约国国家管理机关或者《协定》第九条之四第一款第1项规定的几个缔约国共同的管理机关;

(3)“国际局”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OMPI)国际局和保护知识产权联合国际局(BIRPI);

(4)“国际注册申请”为按照协定提交的国际注册申请;

(5)“变更登记申请”为涉及国际注册的变更登记申请;

(6)“申请人”为以其名义提交国际注册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7)“所有人”为作为国际注册所有人在国际注册簿登记在录的自然人或法人;

(8)“法人”为对其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法人;根据本国法律建立,依该法享有权利并履行义务的自然人或法人团体,即使它不是法人,亦视为法人;

(9)“国际注册”为按照协定进行的商标注册;

(10)“国际注册簿”为记载本实施细则规定登记事项的注册簿,其形式

不限;

(11)“缔约国”为协定的任何成员国;

(12)“有关国家”为根据协定第三条之三国际注册或注册后领土延伸效力所至的任何国家;

(13)“原属国”为协定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国家;

(14)“所有人国家”为国际注册所有人设有工业或商业营业所,或者没有营业所的,有住所,或没有住所,具有该缔约国国籍的缔约国;

(15)“图形要素国际分类”为根据1973年6月12日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制定的分类;

(16)“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为根据1957年6月15日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制定的分类。该协定于1967年7月14日在斯德哥尔摩和1977年5月13日在日内瓦修订。

第二条对国际局的代表

一、1)按照第2)项至第8)项设立的代理人,视为正式授权的代理人。

2)申请人或所有人只能设立一个代理人。

3)当某律师事务所或办事处、专利或商标顾问或者专利或商标代理人事务所或办事处被指定为代理人时,则视之为唯一的代理人。

4)指定多家代理人的,其指定文件中首先提到的代理人被视为正式授权的唯一代理人。

5)代理人登记、代理人变更登记以及涉及代理人变更的任何登记应经原属国或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向国际局提出申请,第三款的规定除外。

6)代理人登记可免费提出申请,填写在国际注册申请书、涉及国际注册的变更或更正申请书或者国际注册续展申请书的专门栏目中。就此应通过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进行续展。

7)变换代理人或任何涉及代理人变更的登记,可于变更、涉及国际注册的更改或者经所有人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的续展登记之时免费提出,填写在变更登记、更正登记或续展申请表格的专门栏目中。

8)代理人、变换代理人或任何涉及代理人变更的登记还可使用专用表格,随时通过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提出。该登记应缴纳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5项

(6)规定的规费。

9)代理人、变换代理人或涉及代理人的任何变更的登记申请不符合第2项至第8项规定之条件的,国际局将之视为未提出的申请对待并通知通过其提交申请的国家主管机关或申请的提交人。

二、国际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将致申请人或所有人的各种要求、通知或其他通信寄送给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除外。就此寄送正式授权的代理人的各种要求,通知或其他通信,如同寄送给申请人或所有人,具有同等效力。通过正式授权的代理人寄送国际局的各种通信,如同来自申请人或所有人,具有同等效力。

三、尽管第一款第5项规定,

(1)所有人可直接以书信形式并签字向国际局提出取消代理;国际局将此项取消通知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以及取消代理的代理人;

(2)代理人可以书信形式并签字向国际局提出放弃代理,国际局将此项放弃通知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以及所有人。

四、代理人登记视作取消在先指定的任何其他代理人。

五、国际局于收到符合本细则规定的申请之日进行代理人、变换代理人和涉及代理人的变更登记。此类登记既不通知有关国家的主管机关,也不在“国际商标”刊物公告。

第三条申请人;所有人

一、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作为同项国际注册的申请人,条件是每人均为某缔约国的国民或符合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并且所有申请人的原属国应为同一国家。

二、多个自然人或法人可以是同项国际注册的申请人,条件是每人均为某缔约国的国民或符合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条国家主管机关

一、国际注册申请应通过原属国本国主管机关向国际局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应通过所有人国家本国的主管机关提出。

二、国际局将回复该申请的函件寄送其应当回复的国家主管机关。

三、当事人应直接缴纳注册费和规费,除非国家法规规定或允许经过国家主

管机关缴纳;直接缴纳注册费和规费的,国际局就缴纳注册费和规费事宜与当事人直接联系。

四、本细则所要求的国家主管机关的签字,可由复制件或公章代替。

五、凡含有多件文书的信袋均应附有区分每件文书的清单一份。

第五条与国际局的通信方式

一、各种通信应以书面形式寄交国际局。国际局仅处理其收到的书面文件。

二、通过电报、电传或其他类似通讯手段寄送国际局的资料,视同文字通信,条件是:

1)送达国际局的文件应使用第七条规定的工作语言,拟写清晰,并且,2)以此类方式传递的文件应使用一定的格式,该表格的相应标题和编号应同时送达。

三、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应签字的表格或文件使用第二款规定的方式之一传送的,不视为实际传送,除非自收到该传送件20天期满前,国际局收到与原传送件相符并带有签字的该表格或文件,经确认后,原传送件自国际局收到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期限的计算

一、凡以年计的期限,止于下一有关年度中,与期限起始的有关行为发生的月份和日期名称相同的月份和相对应的日期;但有关月份没有相应日期的,该期限于当月最后1日届满。

二、凡以月计的期限,止于下一有关月份中,与期限起始的有关行为发生日对应的日期;但有关月份没有对应日期,该期限于当月最后一日届满。

三、凡以日计的期限,始于有关行为发生日次日,止于最后一日终时。

四、通信或付款应于特定期限内送达国际局的,期限的最后一日逢星期六、星期天或国际局不办公而无法受理此类通信或付款的其他日期,该期限延续至上述任何情况结束的次日。

五、国际局历来指出准予期限的届满日期。

第七条工作语言

一、协定的执行,以法语为国际局的工作语言。

二、特别是国际注册申请、变更注册登记申请、对上述申请的回复、驳回保护、驳回的终局决定、无效通知以及国际局提供的关于国际注册簿状况的资料,尤其是注册簿摘录和对预先检索申请的答复,均用法语拟定。

第二章国际注册申请

第八条国际注册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一、国际注册申请应当使用国际局免费提供给国家主管机关的表格,由国家主管机关注明申请日期并签字,提交一式两份。表格应填写清楚并最好用打字机填写。

二、国际注册申请应当包括或注明:

(1)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注明的名称为姓氏和名字,名字放在姓氏前;申请人是法人的,应注明其全称;

(2)申请人的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申请人可指出通信地址,不同于主要地址;注有不同地址的多个申请人的,应当指出应使用的通信地址;

(3)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和商业营业所的马德里联盟国家;否则,其设有住所的马德里联盟国家;再次,其国籍所在的马德里联盟国家;

(4)必要时,代理人姓名和地址;

(5)在原属国有效商标的申请日期和号码;

(6)必要时应注明,据申请人陈述,其指出的属于第(5)的申请或其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的另项申请,系该公约第四条意义上的初次申请,以及该另项申请的日期和号码;

(7)商标黑白复制件一份,应能包含在边长为80毫米的方框中,其两最远点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5毫米。该复制件应张贴在申请表为其规定的位置中;

(8)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显着部分保护的,指出申请保护颜色或颜色组合,以及不大于A4的(210mm×297mm)该商标彩色复制件一份;

(9)商标含三维造型的,注明“立体商标”;

(10)商标或商标的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或非阿拉伯数字或罗马数字构成的,商标或有关部分的拉丁字母或阿拉伯数字的音译;音译应符合法语读音规则;

(11)必要时,注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保证商标”;

(12)商标适用的商品和服务,按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并用准确的用语表示,最好使用该分类按字母顺序排列表中的词汇;

(13)国家主管机关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国家主管机关于该商标在国家注册簿登记之前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应当如实注明国家注册日期;

(14)根据协定第三条之三第一款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

(15)根据第十条第一款已缴纳20年或10年基本注册费的期限;

(16)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1)项规定的基本注册费金额、付款方式、日期和付款人;必要时,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的金额、付款方式、日期和付款人;

(17)原属国主管机关的声明,证明申请中关于商标和其所有人的各种说明与国家注册簿的内容相符;

(18)国家主管机关的声明,说明申请人向其证明有权使用该商标中某些成份,如协定第五条之二所列种种成份,若在原属国该项商标的国家注册中附有此项证明;

(19)确定商标构成成份的补充说明,若在原属国的该商标国家注册中附有此项证明。

三、国际注册申请还可包括:

1)国际注册申请涉及的商标已获得一项或多项国际注册的,这些注册的日期和编号。

2)商标含有法语以外其他语言题字的,该题字的法语译文。

第九条国际注册申请的附件

一、商标含有图形要素或者申请人拟注册特殊字体文字的商标,除第二款第2)项的规定外,国际注册申请应附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1)规定的规费和按第八条第二款第七项贴在国际注册申请书上的复制件之外同样规格的黑白商标复制件2份。

二、国际注册申请含有保护颜色请求的,应附:

1)申请人希望公告黑白商标的,不大于A4规格的(210毫米×297毫米)的该商标彩色图样50份,当然,商标含有图形要素或申请人欲注册特殊字体的文字商标的,还适用第一款;

2)申请人希望公告彩色商标的,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规定的附加费和该商标的彩色复制件两份,不包括按照第八条第二款第8)项在国际注册申请书中的复制件;其规格与第八条第二款第7)项规定的黑白复制件相同。

三、第一款和第二款第2)项规定的复制件,应除去各种附加成份,能够清晰地复制商标的所有细节。

四、国家主管机关可在国际注册申请件中附信,指出申请人放弃申请书中所指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在一国或多国的保护。

第十条国际注册申请的注册费及注册费差额的支付

一、国际注册申请应附有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第(1)规定的基本注册费,基本注册费可以20年为期或以10年为第一期支付,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3)规定的补充注册费,并必要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2)规定的附加注册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1)规定的附加规费和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2)项(2)规定的附加规费。

二、基本注册费仅按首期10年支付的,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1)规定的差额款项应于自国际注册起10年期限届满前向国际局缴纳。

三、在10年期限届满前未缴纳差额的,商标所有人丧失注册权并注销注册,除非在10年期限届满后6个月内国际局收到差额及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附加规费。

第三章手续不齐备的国际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一般情况

一、国际注册申请不符合协定或本实施细则的,国际局暂缓注册并通知有关国家主管机关;需缴纳注册费和规费并且不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缴纳的,则督请申请人齐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

二、自第一款所指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齐备手续的,国际局准予相同的期限齐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并就此除通知国家主管机关外,还通知申请人。

三、在第二款准予的期限内未齐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的,视为放弃申请并退还已缴纳的注册费和规费。

第十二条关于商品和服务的分类不完备的国际注册申请

一、国际注册申请中要求保护的有关商品和服务未依照第八条第二款第2)

项的规定按类别排列的,或者国际局认为分类不正确或者商品和服务名称不正确的,国际局向国家主管机关提出分类建议,根据建议,需要缴纳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2)规定的附加注册费的,国际局通知申请人,或者,已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缴纳注册费和规费的,通知有关国家主管机关。

二、在第一款所述情况下,国际局亦告知申请人,或者已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缴纳注册费和规费的,通知国家主管机关,尚需缴纳的分类费,其数额在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3)项中规定。

三、附加注册费和分类费的应纳款项应当在国际局提出建议之日起3个月内缴纳。

四、第三款所指期限届满时,国际局尚未收到与其建议相反的意见,并在此期限内收到应纳附加注册费和分类费的款项的,则国际局按自己建议的分类注册该商标,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另有规的除外。

五、在第三款规定期限内收到相反意见的,若期限允许,国际局可提出新建议;若在此期限内已缴纳附加注册费和分类费款项,国际局可按其认为恰当的分类注册该商标,第十一条和第十三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在第三款规定期限内未缴纳附加注册费款项的,则视为放弃国际注册申请,并退回已缴纳的注册费和规费。

七、第三款所指期限届满时,应纳分类费尚未缴纳的,国际局规定相同的期限缴纳该款项;除就此通知国家主管机关外,亦通知申请人。仍未按期缴纳该款项的,则视为放弃国际注册申请,并退回已缴纳的注册费和规费。

第十三条包括语言极含混、费解或不正确词语的商品或服务名单

一、国际局认为在国际注册申请中,某些商品或服务所用的词语在语言上极含混、费解或不正确,则就此通知国家主管机关,必要时提出修改建议,请其自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齐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

二、在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未齐备手续的,国际局给予相同的期限齐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除将此通知国家主管机关,亦通知申请人。

三、在第二款给予的期限内未齐备国际注册申请手续的,国际局使用语言极含混、费解或不正确的词注册商标,条件是国家主管机关指出有关词应归入的类别,并指出他认为该词在语言极含混、费解或不正确。国家主管机关未指出任何类别的,国际局自行删除该词;通知国家主管机关以及申请人。

第四章国际注册

第十四条在国际注册簿注册商标

一、国际局收到符合协定和本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即在国际注册簿注册商标。

二、商标注册包括或指明:

(1)国际注册日期;

(2)在国际注册簿实际登记商标的日期;

(3)基本注册费已缴纳的20年或10年期限;

(4)国际注册顺序号;

(5)商标所有人姓名和地址;必要时,应使用的通信地址;

(6)地址在原属国以外国家的,该国应被视作原属国的理由;

(7)商标黑白复制件一份,申请保护颜色的,商标彩色复制件一份;

(8)必要时,指出要求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

(9)必要时,指出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类别和组别;

(10)必要时,注明“立体商标”;

(11)必要时,第八条第二款第(10)规定的音译和第八条第三款第(2)规定的翻译;

(12)必要时,注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或“保证商标”;

(13)按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类别排列的要求保护的商标涉及的商品和服务;

(14)原属国、国际注册申请之日在该国有效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日期及号码;

(15)必要时应注明据申请人陈述,该申请或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其他国家的另项申请,系该公约第四条意义上的初次申请,以及该另项申请的日期和号码;

(16)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必要时,注明根据本细则第九条第四款已通

知放弃保护;

(17)必要时,第八条第二款第(18)规定的声明;

(18)必要时,第八条第二款第(19)规定补充说明;

(19)必要时,第八条第三款第(1)规定的非强制性说明;

(20)必要时,关于代理人的说明。

第十五条国际注册日期

一、国际注册的日期以国际局收到符合协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申请之日为准。

二、但是

(1)在原属国主管机关收到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两月内,国际局收到该申请,并且申请符合协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则国际注册日期为原属国主管机关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日期;

(2)国家主管机关在国家注册簿登记商标之前收到国际注册申请的,若国际局在注册簿登记之日起两个月内收到该申请,并且申请符合协定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国家注册簿登记日期为国际注册日期;

三、国际注册手续不齐备的,视为国际局收到符合第一)和二)款规定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手续齐备的日期。

四、然而,手续不齐备不涉及基本成份并且在第十一条第一款提及的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齐备手续的,不影响国际注册日期。视为基本内容方面手续不齐备的为:

(1)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申请人身份或地址;

(2)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申请人设有真实有效的工业或商业营业所的缔约国;没有的话,注明他设有住所的缔约国;没有的话,注明他的国籍所在的缔约国;

(3)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在原属国有效商标的申请和注册日期和号码;

(4)国际注册申请缺少商标复制件;

(5)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要求保护的商标有关商品和服务;

(6)国际注册申请未注明请求给予保护的国家;

(7)国际注册申请缺少原属国主管机关的声明,证明申请中注明的有关商标和其所有人与国家注册簿的内容相符;

(8)未向国际局缴纳任何费用或已纳款项不足,适用第五款第(1)的情况。

五、国际注册日期亦不受影响,当:

(1)国际注册申请在商品和服务方面不完备,只要在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3个月期限内缴纳分类费款项并,必要时,缴纳附加注册费;

(2)适用第十三条。

第五章驳回、无效和某些司法或行政裁定的登记

第十六条驳回通知及驳回最终决定的形式和内容

一、协定第五条规定的临时或最终驳回保护,以及驳回的终局决定应按每项国际注册商标加注日期,签发一式3份,以挂号信通国际局。

二、驳回保护的通知应注明:

(1)宣布驳回的国家主管机关;

(2)有关国际注册号和国家基础注册号;

(3)有关国际注册所有人姓名及地址;

(4)驳回理由;

(5)驳回不涉及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的,拒绝给予保护的商品和服务;

(6)在先国家或国际商标对有关国际注册提出争议的,争议国家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和服务(该说明可以使用国家注册簿使用的文字)、争议商标的申请或注册日期和号码以及其所有人的姓名和地址;争议商标含有图形或特殊字体或要求保护颜色或颜色组合的,每份通知应当附有争议国家商标的复印件;

(7)应适用的国家法的有关主要条文;

(8)申诉的期限以及受理申诉的机关,必要时指出申诉应通过当地代理人提出;

(9)宣布驳回的日期。

三、驳回的最终决定的通知中,应当注明有关国际注册号码,以及该注册的

所有人姓名和地址。

第十七条驳回通知、登记及转送的期限

一、驳回保护的通知应于国内法规定的期限内寄送国际局,最迟应于自该商标或领土延伸申请在国际注册簿登记之日起1年的期限届满时寄送,日期以邮戳为准。邮戳不清楚或没有邮戳的,国际局视该通知为收到之日前20日寄送;然而,若按此方法确定的寄送日期早于宣布驳回的日期,国际局视该通知为宣布驳回之日寄送。

二、国际局不受理的驳回通知:

(1)根据邮戳,于第一款规定的1年期限届满后寄送国际局的通知;

(2)邮戳不清楚或没有邮戳,于第一款规定的1年期限届满20天后送达国际局的通知;

(3)未注明宣布驳回国家主管机关的通知;

(4)该主管机关未签字的通知;

(5)未注明有关国际注册号的通知,除非通知中的其他内容可供识别该项注册;

(6)未提出任何驳回理由的通知。

三、在第二款所述情况下,国际局

(1)将驳回通知一份转交原属国主管机关和商标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若该国家与原属国不是同一国家。

(2)通知寄送通知的主管机关、原属国主管机关和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若该国与原属国不是同一国家,国际局不受理该驳回通知并指出理由。

四、在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以外,国际局随即驳回在国际注册簿登记,并将通知一份转交原属国主管机关和所有人,以及所有人国家的本国主管机关,若该国与原属国不是同一国家。然而,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况以外,通知不符合第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应商标局、所有人国家本国主管机关和所有人的请求,宣布驳回的国家主管机关必须立即完备通知的内容。

第十八条无效通知的形式和内容

一、当国际注册被有关国家的权利机关宣布无效,并且该无效是不可上诉的,

该国家本国主管机关接到无效通知后,应即刻将该无效通知国际局;每份无效通知应以一式3份的形式,注明日期并签字,通知国际局。

二、通知应当注明:

(1)宣布无效的机关;

(2)有关国际注册号,必要时,基础国家注册号:

(3)有关国际注册所有人姓名和地址;

(4)无效不涉及全部商品和服务的,该无效涉及的商品和服务;

(5)对有关国际注册提出争议的在先国家或国际注册及其申请或注册日期和号码,以及其所有人姓名和地址;

(6)应适用的国家法的有关主要条文:

(7)宣布失效的日期。

三、应国际局的要求,若通知无效的国家的法律允许,该国家的主管机关应向其提供无效决定的副本1份。

四、无效以国际局收到无效通知的日期在国际注册簿登记并注明宣布无效的日期。

五、国际局将无效通知一份转交所有人国家的国家主管机关和所有人,则应该主管机关的请求,向其转送无效通知副本一份。若国际局能依据第三款收到该通知。

第十九条某些司法或行政裁定的登记

凡不可上诉的司法或行政裁定并且其效力在于缩减在有关国家所有人享有一项国际注册的权利,可应该国的国家主管机关的申请在国际注册簿登记。申请应附有要求登记的司法或行政裁定的副本一份以及该主管机关起草的司法或行政裁定的摘要。

第六章变更登记

第二十条变更登记申请的形式和内容

一、变更登记申请,如全部或部分商品和服务向一国或多国领土延伸、部分商品和服务或部分国家的商品和服务的转让、部分转让、撤消国际注册、删减商

品和服务、变更国际注册所有人的姓名或地址,均应使用国际局免费提供给国家主管机关的表格,由商标所有人国家主管机关提交1份注明日期并签字的申请。

二、在任何情况下变更登记申请均应注明:

(1)有关国际注册号、必要时,基础国家注册号;

(2)有关国际注册所有人姓名和地址;

(3)本细则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5)项和所指规费的金额,付款方式,付款日期、付款人。

三、申请应附有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5)项规定的规费。

第二十一条手续不齐备的变更登记申请

一、变更登记申请不符合协定或本细则规定的,国际局暂缓登记并通知国家主管机关;申请人应当缴纳补充注册费和应纳规费,并且不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缴纳该费用的,请所有人齐备申请手续。

二、自第一款所指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未齐备申请手续的,国际局给予相同的期限齐备变更登记申请手续;将此通知国家主管机关和所有人。

三、申请手续未在第二款准予的期限内齐备的,视为放弃申请并退回已缴纳的注册费和规费。

第二十二条在国际注册簿登记变更及登记日期

一、国际注册的变更于国际局收到符合协定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变更登记申请之日在国际注册簿登记。

二、部分转让,使用已部分转让的注册之国际注册号在国际注册簿上登记;转让部分作为一项单独的国际注册登记,使用附有大写字母的已部分被转让注册之注册号。

第二十三条更正

一、国际局的错误影响国际注册簿注册或登记、其通知或公告的,在任何时候均应由国际局更正。

二、国家主管机关的错误影响国际注册簿注册或登记、其通知或公告,并且国际局认为可能损害因国际注册而产生的权利的,应由国际局更正,条件是国家主管机关提出的更正申请于国际注册公告或在国际注册簿的更正登记后6个月内送达国际局。

三、国家主管机关的错误,影响国际注册簿注册或登记,其通知或公告,并且国际局认为不损害因国际注册而产生的权利,应由国际局在任何时候更正。

四、国际局将更正登记于国际注册簿。

五、国家主管机关宣布的驳回涉及更正内容的,比照适用第十七条;国际局应将更正的公告日期视作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登记日期。

第七章到期和续展的非正式通知

第二十四条到期的非正式通知

在现行的20年期满前6个月,或,已缴纳为期10年基本注册费的,在该期限届满前6个月,国际局以非正式通知提请商标注册人或其代理人注意期满日期。

第二十五条续展期限和条件

一、续展注册费为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1)规定的二十年基本注册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3)规定的补充注册费及,必要时,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1)项(2)规定的附加注册费。

二、续展注册费不得早于现行期限届满前一年缴纳。

三、续展注册费最迟应于现行期限届满之日缴纳。然而该费用可于期满之日以后缴纳,但最迟在协定第七条第五款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满时缴纳续展注册费,并且在同一宽展期内已缴纳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附加规费。

四、缴纳第一款规定的注册费以及必要时缴纳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4)项规定的附加规费,应附有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说明,以及必要时附有待续展国际注册的届满之日在国际注册簿登记的国家和未就其申请续展的国家的说明。

五、续展注册费应由当事人直接缴纳,除非所有人本国法规规定或允许通过该国家主管机关缴纳续展注册费;当事人直接缴纳费用的,国际局与之直接联系。

六、根据协定第七条第二款,第四款所指删减请求保护国家名单,不构成变更。

第二十六条部分转让注册的续展

一、已经部分转让的国际注册,其续展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分别进行,续展条件分别对于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完全适用。第二款的规定除外。

二、若续展之日,转让部分和受让人部分以同一所有人名义登记,则作为同一项续展,使用原来的国际注册号。

第二十七条不齐备的手续

一、不符合协定或本细则规定的续展条件的,国际局将此通知商标所有人,或者续展费通过国家主管机关缴纳的,通知所有人国家主管机关。

二、在下列期限内未能符合续展条件的,其国际注册不予续展,并退还已缴纳的续展费:

(1)现行期限届满前,或

(2)在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6个月宽展期限内。

第二十八条在注册簿登记续展

一、符合协定和本细则规定的,于现行期限届满之日在国际注册簿登记续展;在届满之日后6个月内续展的,续展日期亦为该日期。

二、登记包括或指明:

(1)续展日期;

(2)续展效力期限;

(3)续展注册的序号;

(4)商标所有人姓名和地址;必要时,应使用通信的地址;

(5)所有人地址是非缔约国的,商标所有人有资格作为国际注册所有人的理由;

(6)原属国;

(7)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要求保护颜色的,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

(8)必要时,注明要求保护的颜色或颜色组合;

(9)必要时,注明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的类别和组别;

(10)必要时,注明“立体商标”;

(11)必要时,第八条第二款第(10)规定的音译和第八条第三款第(2)规定的翻译。

(12)必要时,注明“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保证商标”;

(13)按照国际分类类别排列的商品和服务;商品和服务经删减后,如该名单在各国不一致,指出区别;就部分商品和服务宣布驳回的,仅指出宣布此类驳回的国家名称;

(14)已经就其缴纳续展费的国家以及该商标依然注册的国家;

(15)必要时,第八条第三款第(1)规定的非强制性说明;

第八章注册证、通知和公告

第二十九条注册证

一、国际局经原属国主管机关用挂号信向所有人寄送1份注册证。上面印有注册时登载在国际注册簿的内容。

二、国际局用挂号信向所有人,或对于通过本国主管机关续展的,向商标所有人本国主管机关寄送注册证1份,上面印有注册时登载于国际注册簿的内容。第三十条通知

一、国际局用挂号信将国际注册,以及临时和最终驳回保护、驳回的最终决定、无效、第十九条规定的摘要、撤销、更正和在国际注册簿登记的其他变更事宜通知有关国家主管机关。

二、国际局用挂号信向商标所有人寄送临时和最终驳回保护通知、驳回的最终决定,和用平信寄送国际注册簿登记的无效通知,以及国际注册簿变更登记的副本1份。

三、国际局用挂号信酌情通知国家主管机关或所有人,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有关不齐备申请的通知和其他通信。

第三十一条公告

一、国际局每月在题为《国际商标》的刊物中公告在国际注册簿登记的注册、续展、变更、撤销、更正、最终驳回保护(但不包括驳回理由),驳回的最终决定、最终无效决定以及第十九条规定的摘要和已缴纳第二期10年注册费差额的国际注册号;未缴纳该注册费差额被撤销的国际注册号和未续展的国际注册号于第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宽展期满后公告。

二、国际局每年按所有人姓名字母顺序公告上一年已经公告注册的索引。

三、国际局还公告有关商标国际注册的年度统计。

四、各国主管机关按与认缴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会费等级对等的每一单位,从国际局收到两份免费的和两份半价的纸制或微缩胶片《国际商标》刊物。

第九章注册费和规费

第三十二条必要的注册费和规费

一、国际局收取以瑞士法郎预付的如下注册费和规费

1)国际注册或续展注册费瑞士法郎

(1)基本注册费

20年(第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一款)670

首期10年(第十条第一款)430

第二期10年差额(第十条第二款)560

(2)超过3类以上每类商品和服务的附加注册费(协定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第2)项)68

(3)向一国领土延伸补充注册费(协定第三条之三第三款,第七条第一款和第八条第二款第3)项)80

2)附加规费

(1)含有图形要素的商标或特殊字体的文字商标,以彩色公告的除外(第九条第一款)68

(2)以彩色公告的商标(第九条第二款第2)项)400

3)商品和服务分类规费(第十二条第二款)

(1)商品和服务未分类或未按类别排列50

超过20个词的每个词4

(2)注明的分类不正确的,每个词4(但重新分类的字数等于或少于19个的,不缴纳规费)

4)使用宽展期的附加规费(第十条第三款和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根据第1)项应缴纳注册费的50%

5)变更登记规费(协定第九条第四款和细则第二十条)

(1)国际注册之后申请领土延伸(协定第三条之三第二款)135

(2)全部转让国际注册135

(3)就部分商品和服务或部分国家部分转让国际注册135

(4)国际注册之后就全部或部分国家申请删减商品和服务,第三十三条第(4)规定的情况除外135

(5)变更一项国际注册所有人名称和地址70

同一所有人就其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同项变更10

(6)就一项国际注册登记代理人、变更代理人或有关代理人的任何变更,第二条第一条第一款第6)和7)项及第二条第三款第(1)和第(2)规定的情况除外30

同一所有人就其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同项变更10

6)提供国际注册簿内容资料规费(协定第五条之三第一款)

(1)建立3页以内的注册簿摘录70

超过3页以上每页10

(2)关于一项国际注册的其他书面证明或资料50

同一所有人就其他每项国际注册同时申请相同的咨询10

(3)以书面形式提供的每项国际注册的其他资料20

(4)一项国际注册的公告单行本或复印件每页5

二、国际局有权就加急服务以及本条未规定的服务收取规费,数额由其自行规定。

三、注册费和规费金额如有变动,新的金额适用于载有该变动生效日期或其后日期的国际注册,以及现行期限于该日或其后日期届满的国际注册续展。对于第二期10年的差额费,新金额适用于变动生效之后缴纳的差额费。

第三十三条免除规费

免除规费的是:

(1)完全注销一项国际注册;

(2)在一部分国家放弃保护;

(3)根据第九条第四款申请国际注册同时就部分国家删减商品和服务;

(4)根据协定第六条第四款第一句,由国家主管机关申请删减商品和服务;

(5)在国际注册簿登记在原属国有关商标注册的法律诉讼或终审判决(协定第六条第四款第二句);

(6)临时或最终驳回通知或法院判决在国际注册簿的任何登记;

(7)在第二条第一款第5)项及第6)项和第二条第三款第(1)及第(2)规定的情况下,代理人、变换代理人和有关代理人的登记。

第三十四条注册费和规费的缴纳

一、应向国际局缴纳的费用和规费可以由下列方式支付:

(1)在国际局开立的往来帐户中支取;

(2)向国际局的银行帐户转帐;

(3)银行支票;

(4)向国际局邮政支票帐户支付或转帐;

(5)现金支付。

二、每次支付注册费或规费,均需指出款项用途,以及有关商标、申请人姓名、或,商标在国际注册簿登记的,指出商标所有人及其有关国际注册号和日期。

三、国际局收到应纳款项之日,或,应纳款可从于国际局开立的帐户上提取的,国际局收到从该帐户提款指令之日,则注册费或规费在本细则意义上视为缴纳。

第三十五条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的分配

一、协定第八条第五款提及的分配系数,即实行预先审查的国家用以分配的附加注册费和补充注册费的系数如下:

仅审查无效绝对原因的国家

此外并进行在先权审查的国家

(1)根据他人的异议

(2)自行决定

二、系数四亦适用于实行自行检索,并指出确切在先权的国家。

补办商标注册证流程及申请费用

补办商标注册证书申请流程及费用 《商标注册证》是商标注册人拥有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证书上面载明了商标注册号、注册人名义和地址、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的类别、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商标图样注册日期以及有效期等信息。如果您的《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商标专用权信息就不完整,对商标注册人的专用权保护也无从谈起。因此,《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补发。公司宝就在下文来给您详细介绍下补办商标注册证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一、商标法对于补办商标注册证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 条规定:“《商标注册证》遗失或者破损的,应当向商标 局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商标注册证》遗失 的。应当在《商标公告》上刊登遗失声明。破损的《商标注册证》,应当在提交补发申请时交回商标局。” 二、申请补办商标注册证书流程 1.申请办理补发《商标注册证》,应当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委托公司宝补办商标证书的,应当附送《商标代理委托书》。 2.《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填写的商品/服务类别、商标注册号应当与原商标注册证上的一致。 3.如果补证与变更注册人名义同时办理的,应当分别提交《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申请书》,补证申请可以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也可以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 以变更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是变更前的商标注

册人名义(此证必须与变更证明同时使用);以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为变更后的商标注册人名义。 4.如果补发商标注册证与转让同时办理的,应分别交送《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书》和《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可以以转让人名义提出,也可以以受让人名义提出。 以转让人名义提出补证的,发给的注册证上的名义为转让前的商标注册人名义(此证必须与转让证明用时使用);以受让人名义提出的,发给的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为受让人名义。 5.因《商标注册证》破损提出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的,应当将原《商标注册证》交回。 三、商标局对于补办商标注册证申请的审查 商标局收到补发商标注册证书的申请后,将基于以下情况进行审查: 1.核对商标类别、商标注册号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信息相符 2.核对补发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名义是否与商标局数据库信息相符,如果不符的,检查是否存在变更注册人名义或转让等情况。 3.核对商标的注册状态,检查该商标是否存在注销、撤销等情况。 经审查合格,发给《商标注册证》。 四、补办商标注册证需要多少钱? 补办商标注册证书申请按类别收费,一个类别补发商标注册证规费为1000元人民币。公司宝可以为您补办商标注册证书,收取费用为1500元(含1000元补办商标注册证规费+500元代理服务费) 五、补办商标注册证需警惕以下几点失误的发生 1.商标注册号、类别填写错误。 例如在申请时将注册号“1534232”写为“1534233”,将类别5写为6等笔误。

最新马德里商标注册国家名单和费用

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 1、何谓马德里联盟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申请办理国际注册,可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位于瑞士日内瓦)提交一份注册申请,并可在马德里体系成员国中任意指定若干国家进行注册。国际注册的效力等同于被指定国的国内注册。 主管机关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 2、马德里联盟成员国 截止2010年9月,共有86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马德里纯“协定”成员国为2个,马德里纯“议定书”成员国为33个,同属“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为51个。 3、申请国际商标注册的前提条件 办理纯“协定”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注册,并取得《商标注册证》;办理议定书成员国国家注册前提条件是企业或个人的商标首先在国内有申请,并取得《商标受理通知书》或取得《商标注册证》。申请人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申请人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或者申请人具有中国国籍。4、程序和时限 商标国际注册受理通知书(马德里受理通知书就是证书)将在提交申请之日起6-8月左右下发。纯“协定”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2月,议定书成员国国家审查期限18月,在审查期限内被指定国家如有发驳回通知,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但如果核准,受理书就是证书,将不会单独核发每个国家的商标注册证。 5、所需文件 (1)《国际注册申请书》(申请人提供名称、地址中英文等资料,由我司填写); (2)商标标样(黑白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彩标申请:提供2个黑白标,6个彩标); (3)委托书; (4)国内《商标注册证书》或《商标受理通知书》;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6)《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证明书》; (7)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6、“马德里联盟”国际商标注册的好处 (1)省钱:申请人缴纳以瑞士法郎计算的统一规费,或根据”议定书”再缴纳单独规费,而无须逐一向每一个指定保护的国家分别缴费。另外,根据”协定”及”议定书”,国际注册申请人可不经过代理人,直接向本国的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从而可节省一笔代理费。从数额上看,国际注册费大大低于分别向每个国家申请注册的费用。后者一般包括该国商标注册规费、手续费和翻译费等。 (2)省时:申请人从向商标局提交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之日起,如果手续齐备并按规定缴纳费用,一般四、五个月即可取得商标注册证。根据”协定”和”议定书的规定,该商标申请自国际局登记此项国际注册之日起十二个月(协定)或十八个月(议定书)内,申请人指定保护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有权驳回这一领土延伸申请,也就是说申请人在十二个月或十八个月左右的时间内,就能知道自己的国际注册商标在各有关国家是否得到保护。 (3)省事:国际注册申请人可直接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无须委托国内外的代理人办理;申请人可用中文填写一份申请书指定一个或多个国家,在一个或多个商品和/或服务类别上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如何进行商标国际注册_商标国际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遇到知识产权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6420749.html, 如何进行商标国际注册_商标国际注册需要哪些材料一、如何进行商标国际注册 商标国际注册包括逐一国家注册、马德里联盟成员国注册两种情况。申请人应在我国国内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有我国国藉。 1、申请商标逐一国家注册。指到非马德里联盟成员国的国家申请商标注册,以取得该国的商标保护。申请人需填写委托书和申请书,根据各国不同的收费标准交纳费用。到英、美等国申请注册的,需提交在该国已使用的证明材料,或者准备使用的声明。 2、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我国已注册或初步审定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申请人名义要与国内注册的完全一致;商标要与国内注册的完全相同,所报的商品和服务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相同或不超过国内注册的商品和服务范围。 二、商标国际注册需要哪些材料 (一)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5、委托商标代理组织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二)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两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符合其中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写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写,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受理窗口名称: 珠海横琴商标受理窗口 申请人的大陆接收人: 大陆接收人地址: 邮政编码: 集体商标 证明商标 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 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 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 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 申请日期: 申请号:

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m,不小于5×5cm。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商标说明: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类别: 商品/服务项目:

填写说明 1.台湾地区申请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并要求台湾地区优先权时,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当填写在“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申请书中顺序排列的第一人为代表人。 3.“申请人地址”栏:申请人应当详细填写地址。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4.“邮政编码”、“联系人”、“电话”栏:此栏供符合自行办理商标申请事宜条件的台湾地区申请人填写其在大陆的联系方式。 5.“受理窗口名称”栏:申请人在商标受理窗口办理商标申请事宜的,此栏填写受理窗口名称。 6.“申请人的大陆接收人”、“大陆接收人地址”、“邮政编码”栏:台湾地区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书中指定其在大陆的接收人负责接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后继商标业务的法律文件。接收人地址应当冠以省、市、县等行政区划详细填写。 7.“商标申请声明”栏:申请注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以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的,应当在本栏声明。申请人应当按照申请内容进行选择,并附送相关文件。 8.“要求优先权声明”: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选择“基于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并填写“申请日期”、“申请号”栏。申请人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同时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优先权证明文件不能同时提交的,应当选择“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并自申请日起三个月内提交。未提出书面声明或者逾期未提交优先权证明文件的,视为未要求优先权。 9.“申请人章戳”栏: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公章。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所盖章戳或者签字应当完整、清晰。 10.“受理窗口章戳”栏:办理申请事宜的商标受理窗口应在此栏加盖公章。 11.“商标图样”栏:商标图样应当粘贴在图样框内。 12.“商标说明”栏:申请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填写。以三维标志、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说明商标使用方式。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文字说明,注明色标,并说明商标使用方式。商标为外文或者包含外文的,应当说明含义。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申请人将他人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应当予以说明,附送肖像人的授权书。 13.“类别”、“商品/服务项目”栏:申请人应按《类似商品和服务项目区分表》填写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商品/服务项目应按类别对应填写,每个类别的项目前应分别标明顺序号。类别和商品/服务项目填写不下的,可按本申请书的格式填写在附页上。全部类别和项目填写完毕后应当注明“截止”字样。 14.“商标注册申请书附页——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列表”栏:此栏应当填写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填写中文名称和英文名称。并在空白处按顺序加盖申请人章戳或由申请人本人签字。 15.收费标准:一个类别受理商标注册费300元人民币(限定本类10个商品/服务项目,本类中每超过1个另加收30元人民币)。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1500元人民币。 16.申请事宜并请详细阅读“商标申请指南”(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6420749.html,)。

注册商标授权书范本

商标经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商标注册人将其注册商标许可他人使用的,必须与使用人就该注册商标的使用问题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由许可人报送商标局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许可人可以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也可以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通鼎知识产权)办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一件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应提交一份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申请书。 2、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如身份证等)。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副本,或经过公证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复印件。 4、合同文字使用外文的应当同时附送相应的中文译本。 5、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申请书上的许可人名称、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应与《商标注册证》上的注册人名义、注册证号、商品或者服务名称完全相同。 (2)许可使用的商品不得超出《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不得超过《商标注册证》上的有效期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款: (1)许可使用的商标名称及其注册证号码。 (2)许可使用的商品及服务范围。 (3)许可使用的期限。 (4)被许可人使用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5)许可人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的条款。 (6)被许可人在其使用许可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条款 范本1 商标授权书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商标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双方遵循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商标授权范围

注册国际商标途径和流程是什么

注册国际商标途径和流程是什么商标的申请数量在与日俱增,商标申请有国内商标申请和国际商标申请,如果想要申请国际商标,清楚国际商标注册流程图是必不可少的。那么很有必要了解国际商标注册的流程情况。 一、商标特征 (1)显著性:指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志,便于消费者识别。 (2)独占性: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许可,他人擅自使用即构成侵犯商标权。 (3)价值性: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商标可以有偿转让。 (4)竞争性:指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二、办理途径 通过商标局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来办理。 三、注册国际商标流程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 代理机构” 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 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 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 (三)申请准备 1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 1 )填写并加盖公章的中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2 )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国际注册申请书; ( 3 )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 4 )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 5 )商标图样两张。如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 6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 、国际商标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 1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马德里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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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申请书 前言: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文档根据合同内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档下载后内容可按需编辑修改及打印。 申请人名称(中文): (英文): 申请人国籍地区: 申请人地址(中文):(英文) XX编码: 联系人: 电话:代理机构名称: 外国申请人的国内接收人:国内接收人地址: XX编码:商标申请声明(勾选)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三位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以颜色组合申请商标注册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两个以上申请人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要求优先权声明(勾选)基于

第一次申请的优先权基于展会的优先权优先权证明文件后补申请展出国家地区:申请展出日期:申请号:申请人章X (签字):代理机构章X:代理人签字:注:请按说明填写下框为商标图样粘贴处。图样应当不大于1010c,不小于55c。以颜色组合或者着色图样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着色图样并提交黑白稿1份;不指定颜色的,应当提交黑白图样。以三维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交能够确定三维形状的图样,提交的商标图样应当至少包含三面视图。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以五线谱或者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商标说明:类别:商品服务项目:类别:商品服务项目:填写说明 1、办理商标注册申请,适用本书式。申请书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并使用国家公布的中文简化汉字填写,不得修改格式。 2、申请人名称栏:申请人应当填写身份证明文件上的名称。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在姓名后注明证明文件号码。外国申请人应当同时在英文栏内填写英文名称。共同申请的,应将指定的代表人填写在申请人名称栏,其他共同申请人名称应

商标所有权证明书

商标授权证明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我公司是商标专用权人,商标注册证号为: 。现授权向贵局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 对于因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我公司愿意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授权人:(公章) 年月日篇二:商标持有人授权证明书 商标持有人授权证明书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 我单位(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_是___________商标持有人,商标注册证号为,现授权__________ 注册______ 域名。 对于因注册____________域名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我单位(公司)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授权人:(印章) 年月日篇三:商标所有权的权利保证书 商标所有权的权利保证书 印刷品的商标(图案)所有权归我单位所有。若发现侵权行为,我单位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附件:商标(图案)图样 (盖骑缝章) (单位公章)年月日篇四:商标使用授权书 合同编号: 签定地点: 商标使用许可人(甲方): 商标使用被许可人(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签定本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一、甲方将乙注册的使用在类商品上的第号商标许可乙方使用在类商品上。 二、许可使用的形式(□独占、□排他、□普通)。 三、许可使用的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如需延长使用时间,由甲、乙双方另行续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四、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乙方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具体措施为: 五、乙方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商品产地。 六、乙方不得任意改变甲方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并不得超越许可的商品范围使用甲方的注册商标。 七、未经甲方授权,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将甲方注册商标许可第三方使用。 八、注册商标标识的提供方式: 十、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提前终止的条件。 十一、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应立即终止使用该商标,剩余的商标标识应;市场上流通的带有该商标的商品应在月内撤出市场。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纠纷解决方式: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的弊端及对策

马德里商标注册体系废除基础申请制度探讨 摘要:截止到2009年,《马德里议定书》1成员国已达到82个,如此多的国家加入,足已反映出利用该体系进行商标国际保护的优势已得到众多国家的认可。但是,我们不得不注意到,利用该体系进行商标国际保护仍有一些缺陷,如“中心打击”。本文通过对马德里体系基础申请制度带来的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废除基础申请制度的以完善马德里体系的建议,对立法者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关键词:马德里体系,中心打击,基础申请 使用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保护,具有省时省钱省程序的优点,同时这些优点也是该体系建立得终极目标所在。然而,在使用该体系时,应该清楚的看到该体系的问题所在。基础申请或注册为国际保护的前提,中心打击对基础注册的依附,这些问题已经成为了业界公认的该体系的最大弊端。 基础申请制度存在的弊端 1、基础申请或注册为国际保护的前提 《马德里议定书》第二条规定:通过国际注册取得保护需以在原属国已提出注册申请或已经获得注册为前提。这项规定带来的弊端为: 1)某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仅在国外销售,国内并未开发市场。如此以来,该商标要获得国际保护,必须先在国内提出商标注册。这不仅增加了商标所有人的程序负担,耗时耗费用,同时也使得第三人意欲做该商标的国内市场,但因该商标已被一个在国内无市场的商家所注册而无法获得国内注册商标保护。 2)如本国商标注册要求高于该商标意欲开发的国际市场,这也会给商标所有人带来不利。例如,一个美国公司根据马德里体系的要求必须在其母国提出申请,为了符合USFTO格外严厉的审查条件,该公司不得不狭隘地定义将要申请注册的商标所要代表的商品和服务的范围,这样的结果是该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相对于在其他国家注册的国际商标而言,就会处于不利的地位。还有USPTO要求商标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使用了某个商标或者有善意的意图要将该商标投人商业用途,而在许多马德里体系其它成员国就役有此类要求2。如此给美国公司带来被歧视的劣势,这样也使得美国公司在国际上的竞争受到了限制。 2、中心打击 1)中心打击 1仅为《马德里议定书》成员国截止到2009年,仅有阿尔及利亚、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塔三个国家,因此本文仅对《马德里议定书》进行分析 2于泽辉《商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利与弊》,中华商标,2004年第12期,31页

商标国际注册手续有哪些

一、商标国际注册手续有哪些 商标国际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国际注册条件。商标国际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 二、商标注册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1、以企业作为申请人申请注册,应提交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出示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者在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申请人公章。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提供的商标图样必须清晰,便于粘贴,用光洁耐用纸张或用照片代替(用A4纸打印也可以接受),图样长和宽不大于10厘米,不小于5厘米。商标图样方向不清的,应用箭头标明上下方。 3、申请书,商标注册申请等有关文件,应当打字或者印刷,用正反面打印。申请人的地址应与营业执照中的地址一致,营业部的地址和通信地址都不能作为申请书中的地址,否则不予受理。不委托代理机构的,代理机构相关的项目内容空着不填。《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类别”及“商品、服务项目”,应根据申请人自己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参照《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分类)第八版以及商标局根据上述国际分类表修改的《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来填写,中国商标网和商标局大厅都可以查询。如果选择的“商品、服务项目”种类超过十个,每超过一个申请注册规费相应的增加100元。填写商品和服务项目种类时只写名称,不写具体的编号,列举结束后加盖截止章(可以用括号内截止代替)。 4、商标局提交材料,交纳规费,商标局会在2个月左右的时间里向申请人寄发受理通知书,如果材料不全或者有个别不正确之处,商标局会寄发商标补正通知书,申请人须在一个月内根据通知要求补正申请材料。 三、申请注册商标的限制 1、申请注册的商标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即必须是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否则不能作为商标使用。 2、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其中显著性是指应具有其明显的特色。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法律所禁止使用的文字、图形。 4、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被撤销或者注销未满一年的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但如果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与因连续3年停止使用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则不受这一条件的限制。 5、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已经注册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类似。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常见问题解答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进行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社文商标管家网整理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的常见问题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各位用户有所帮助。 1、问:什么是马德里协定缔约方和马德里议定书缔约方? 答:协定缔约方是指加入“马德里协定”的国家; 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加入“议定书”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纯协定缔约方是指只加入“协定”而未加入“议定书”的国家; 纯议定书缔约方是指只加入“议定书”而未加入“协定”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 自2008年9月1日起,对于“马德里联盟”中同属于“协定”缔约方和“议定书”缔约方的国家,适用议定书。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1个,即:阿尔及利亚。 目前,纯议定书缔约方为40个,分别是: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博茨瓦纳、丹麦、爱沙尼亚、欧盟、芬兰、格鲁吉亚、希腊、冰岛、爱尔兰、日本、立陶宛、马达加斯加、挪威、阿曼、韩国、新加坡、瑞典、土耳其、土库曼斯坦、英国、美国、乌兹

别克斯坦、赞比亚、加纳、圣多美和普林西比、以色列、菲律宾、哥伦比亚、新西兰、墨西哥、印度、卢旺达、叙利亚、突尼斯、非洲知识产权组织、津巴布韦、柬埔寨。 2、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答:(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2)相应的外文申请书;(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受理通知书复印件;(4)申请人资格证明文件,如营业执照复印件、居住证明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等;(5)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如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6)申请人使用英文名称的,必须提供使用该英文名称的证明文件;(7)委托代理人的,应附送代理委托书;(8)指定美国的,一并提交MM18表格。 3、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新申请的外文表格(MM表格)如何选用? 答:如指定的缔约方仅限于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1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不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2表格;如指定的缔约方包含纯协定缔约方,选用MM3表格。 目前,纯协定缔约方仅为阿尔及利亚。 4、问: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如何选择指定缔约方? 答:如果基础商标仅取得国内受理通知书,尚未注册成功,则除阿尔及利亚不可以指定,其他缔约方均可以指定;如果已获得国内注册证,则所有缔约方均可指定。具体根据申请人的需要进行选择。 5、问: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申请人能否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答: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申请人还不能通过商标局办理马德里申请。 台湾地区申请人如在中国商标局有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已经提交申请、并获得受理通知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

商标注册申请书 1.格式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 现拟以____商标,使用于商品分类表第____类的下列商品,申请注册。 ┌────┬────┬───────----───────┐ ││││技术标准│ │商品名称│商品用途│主要原料├─--------------------┤ ││││国家│部颁│行业│自定│ ├────┼────┼────┼──┼──┼──┼──┤ ││││││││ ││││││││ ├────┼────┼────┼──┼──┼──┼──┤ ││││││││ ├────┼────┼────┼──┼──┼──┼──┤ ││││││││

└────┴────┴────┴──┴──┴──┴──┘ 申请人:______ 地址:______ 营业执照号:______ 附送: ---------------------------------------------------------------------- ||申请费元。│ |商标图样十张。其他____|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费│ ||用收讫专用章│ ---------------------------------------------------------------------- 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意见: 年月日 格式二 申请日期___________ 申请编号___________类别____ 申请人名称__________

申请人地址_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 电话号码______年月日 经济性质______商标规费: 邮政编码□□□□□□ 证件名称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 发证机关______ 代理人:______ 地址:______ 年月日 ┌───────────────────┐ │商标种类: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是否是第一次申请:______│ │在其它哪类上已注册了相同商标:____│ │商标是否指定颜色。│ ││ └───────────────────┘ 类别:______同时在哪些类提出申请______ ┌───────────┬──────┐

证明商标注册流程

证明商标注册流程 是怎样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资料,欢迎阅读哦。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商标注册证明。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证明《商标注册证明》。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准备申请书件→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在交费窗口缴纳申请规费 四、申请书件的准备 办理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应提交以下书件: 1、每申请提供1件注册商标的注册证明,提交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1份; 2、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提交申请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身份证等)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国际注册证明申请应在国际注册号码前加“G”并标明申请出具的类别。 五、规费的缴纳 每件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规费为100元。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从该商标代理机构的预付款中扣除规费。 六、商标注册证明的领取 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书件齐备、符合规定的,商标局一般在三个月内核发商标注册证明,并邮寄给申请人。 如果是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商标局则将商标注册证明邮寄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七、特别声明 (一)以上内容不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正式发文,因此,所有内容都是指导性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以上内容于2020年3月修订,如果以后发生变动,或者在办理中与商标注册大厅接待人员的要求不一致的,应以接待人员的要求为准。 推荐 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含地区号): 传真(含地区号): 代理组织名称: 商标注册号: 类别: 申请人章戳(签字):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项目。 2、收费标准:出具商标证明费100元。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https://www.wendangku.net/doc/d56420749.html, 马德里国际商标申请流程 如何办理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 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截止2008年12月8日,马德里联盟共有84个成员国(或称缔约方),他们是: 国家加入马德里协定 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 定书时间 国家 加入马德里协 定时间 加入马德里议 定书时间 阿尔巴尼亚1995.10.42003.7.30利比里亚1995.12.252009.12.11 阿尔及利亚1972.7.5列支敦士登1933.7.141998.3.17安提瓜和巴布达2000.3.17立陶宛1997.11.15亚美尼亚1991.12.252000.10.19卢森堡1924.9.11998.4.1澳大利亚2001.7.11摩纳哥1956.4.291996.9.27奥地利1909.1.11999.4.13蒙古1985.4.212001.6.16阿塞拜疆1995.12.252007.4.15摩洛哥1917.7.301999.10.8巴林2005.12.5马达加斯加2008.4.28白俄罗斯1991.12.252002.1.18莫桑比克1998.10.71998.10.7比利时1892.7.151998.4.1荷兰1893.3.11998.4.1不丹2000.8.42000.8.4挪威1996.3.29波斯尼亚-黑塞 哥维那 1992.3.12009.1.27波兰1991.3.181997.3.4博茨瓦纳2006.12.5黑山2006.6.32006.6.3保加利亚1985.8.12001.10.2葡萄牙1893.10.311997.3.20中国1989.10.41995.12.1韩国2003.4.10克罗地亚1991.10.82004.1.23摩尔多瓦1991.12.251997.12.1古巴1989.12.61995.12.26罗马尼亚1920.10.61998.7.28塞浦路斯2003.11.42003.11.4俄罗斯1976.7.11997.6.10捷克1993.1.11996.9.25圣马力诺1960.9.252007.9.12朝鲜1980.6.101996.10.3塞尔维亚1992.4.271998.2.17丹麦1996.2.13塞拉利昂1997.6.171999.12.28埃及1952.7.12009.9.3新加坡2000.10.31

国际商标的注册方式和条件是什么

国际商标的注册方式和条件是什么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商标——这种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越来越显其重要。除了在国内注册商标,一些具备海外业务的个人或公司也会向国外申请商标注册,途径有以下几种方式: 1、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同时向部分或全部成员国提出。截止到2003年12月31日,马德里联盟共有72个成员国。 2、按巴黎公约或双边协议或对等原则,单独向某一国家提出注册申请。 3、通过地区性公约组织提交申请,以获得该组织成员国的商标保护(如欧盟商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 中国的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主要开辟的国际市场,来选择自己的商标进军国际市场的方式。由于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廉、时间快捷等优点,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 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条件 中国申请人提交商标国际注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根据《马德里协定》提交申请(指定国家为协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经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 (二)根据《马德里议定书》提交注册申请(指定国家为议定国家):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经过商标局受理注册申请,或者核准注册的商标。

(三)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应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者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二、如何注册国际商标 商标国际注册是指按照《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分别简称协定、议定书)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所进行的商标注册。国际注册的商标可以通过领土延伸在指定的协定及议定书缔约国直接受到法律保护,从而产生与在这些国家逐一进行商标注册相同的法律效力。 目前,协定的成员国共有40多个,主要的是:中国、阿尔及利亚、德国、奥地利、比利时、卢森堡、荷兰、保加利亚、埃及、西班牙、法国、匈牙利、意大利、列支敦士登、摩洛哥、摩纳哥、蒙古、葡萄牙、朝鲜、罗马尼亚、圣马力诺、苏丹、瑞士、越南、古巴、波兰、俄罗斯及部分前苏联国家等。议定书的成员国有十多个,主要有:中国、西班牙、英国、德国、丹麦、挪威、芬兰、瑞典、古巴、捷克、朝鲜、摩纳哥、波兰。 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在哪个国家取得的权利也只能在哪个国家获得保护,在其他国家是不承认其权利的。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我国企业的商标缀附在该企业的商品上源源不断地走向世界。要使这些商标在所销售的国家获得保护,就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履行一定的手续。在目前,主要是二种方式:一是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二是通过商标国际注册的领土延伸。 直接向所在国申请商标注册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完整版)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证明商标注册申请 :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须提交申请人盖章或签字确认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并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 ⑶、领取人的身份证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申请人名称已变更的,须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变更证明原件; ⑸、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二)、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⑴、《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未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的,应提供商标注册号及公告期; ⑵、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⑶、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须提交申请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委托书以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原件经比对后退还); ⑷、商标已办理转让的,应提交商标局核准转让商标证明。 特别说明: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注册人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续展申请的,可在期满后的六个月宽展期内提出,但须缴纳续展注册

延迟费。宽展期满后仍未提出续展申请的,商标局将注销该注册商标。 第三篇: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如何申请商标注册证明? 一、简要说明 商标注册证明是为了方便商标注册人使用而出具的书面证明,与《商标注册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提供商标注册证明申请的申请人必须是注册商标的所有人。 二、办理途径 申请商标注册证明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园区内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办事处地址为: 北京市海淀区倒座庙9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海淀区分局二楼行政办公大厅)。 三、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一家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如何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 (一)简要说明 申请人到国外申请注册商标有两种途径:一种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一种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即根据《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以下简称“马德里协定”)或《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以下简称“马德里议定书”)的规定,在马德里联盟成员国间所进行的商标注册。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国际注册,指的就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联盟”是指由“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所适用的国家或政府间组织所组成的商标国际注册特别联盟。 (二)办理步骤示意图 准备申请书件→向商标局国际注册处提交申请书件→根据《收费通知书》的规定缴纳注册费用→领取商标国际注册证 商标国际注册办理步骤示意图

(三)申请书件的准备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 (1)填写并加盖公章的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

(2)填写并加盖公章或签字的外文申请书 (3)国内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国内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如基础注册或申请的商标在国内进行过变更、转让或续展等后续业务,一并提交核准证明复印件 (5)商标图样两张。若是彩色商标,还需附彩色商标图样两张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还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2、外文申请书的选择 (1)仅指定纯协定国用表格 MM1 (2)仅指定议定书国家用 MM2 (3)同时指定纯协定国和议定书国用 MM3 (4)指定美国必须同时附上 MM18 3、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书填写具体要求 (1)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 "商标申请人的原属国"指中国。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协定"成员国,这一项中可供申请人选择的三种情况应依次选择,即申请人首先衡量自己是否符合第一种情况,若符合,应首选第一种,若不符合,再选第二种,第二种也不符合的,再选第三种。若三种都符合或符合二种,则应选在前的一种。如果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为"议定书"成员国,这三种情况中,申请人只要任选符合的一种即可。 (2)申请人名称: 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填写全称;如果申请人是自然人,应填上姓名。另外,法人如有正式英文或法文名称的,应连同中文一起填上,并加盖申请人印章(法人应加盖企业或公司印章)。 (3)申请人地址: 可按括号内要求填写,如:中国北京市金台路2号,邮政编码:100260。 (4)代理人名称: 申请人可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是直接申请,这一栏无需填写。 (5)代理人地址: 与申请人地址的填写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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