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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保质期食品制度25890

临近保质期食品制度25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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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1、本单位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标准如下: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2、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字样。

3、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4、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食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进货查检和查验记录制度; 7.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8.食贮存、运输(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管理制度; 9.废弃物处理制度;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3.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度; 14.定期清洁卫生间制度; 15.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如现场设独立对外销售的专间或专用区域,销售外购食品的需提供)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96167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明示牌应当完整、清晰。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时效和范围为:1、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3、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4、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5、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6、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三、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兼)职人员岗位,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四、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五、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如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妥善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出现的消费纠纷,严防因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管理不善而出现大量的消费者申(投)诉或举报。 制定单位: 负责人:制定时间:2015年6月2日

上海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上海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篇一: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

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教学内容

精品文档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明示牌应当完整、清晰。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时效和范围为:1保质期在一 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3、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4、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5、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6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三、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兼)职人员岗位,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四、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精品文档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过程中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和监督。 对未标示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的即售即食食品的管理和监督,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行监督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保证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禁止超过保质期食品上市流通。 第五条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经营食品的个体工商户进货查验时,应当记录或者保存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 鼓励大中型食品超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子台账以及相关票证资料的电子档案。 第六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在销售散装食品的过程中,应当保留食品生产者提供的标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包装、容器、吊牌等材料以备查验。 第七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制售的凉菜、糕点等散装即食食品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保质期不足24小时的,生产日期应当精确到小时。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对其经营的食品设定临近保质期。 食品临近保质期可以由食品经营者自行设定,也可以与食品供应商协商确定,但不得短于下列期限: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30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 (适用于小型食品超市、商场和食品批发企业) 为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管理,防止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继续销售,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用于各种目的的赠品,均需在所签订的供货合同或口头协议中明确约定食品的允收期、临近保质期的界限,否则不予收货。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20%;保质期7天到15天的,为到期前2天;保质期少于7天的,为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当天。 2、实行进(销)货电子台帐管理的,电子台帐管理软件每天自动比对,在设定临近保质期限提示日及超过保质期日出现醒目提示,检索汇总归类数据。发现有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 3、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出库销售时应当做到“先进先出”。 4、销售散装食品时,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且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容器、

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5、销售预包装食品时,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陈列时应当做到旧货靠前、新货靠后,使食品按照保质期到期的先后顺序流通。 6、设立“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专柜”,或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采取在外包装作特别贴条标示等方法明显区分,并在每天收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下架清点、做好记录。 7、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作为赠品的,应当在该食品销售货架上或者该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上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 8、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下架后以捣碎等破坏性方式彻底销毁。销毁情况应当如实记录,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 9、对购买临近保质期限食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且未超过保质期的,应按正常食品的投诉受理程序办理退换货手续。

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超市卖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超市卖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超市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 (五)保质期在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六)保质期在3天以上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2天。

第三条超市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超市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根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数量、特性以及门店的规模,因地制宜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相对集中陈列和销售有关食品,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请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第六条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销售的,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赠品的,要在该临近保质期食品上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等方式,向消费者作出醒目的提示或告知。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仓库区域要设立明显的退换货区域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和正常食品混淆,防止员工误将过期食品上架销售。第八条超市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 食品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过程中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和监督。 未标示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的即售即食的食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

品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上市流通。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宣传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社会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管理和处置,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食品保质期的管理 第八条【标注要求】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试行)

XXXXX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设立专区(专柜)管理制度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XXXX工商局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食品经营者制度 第一条在XXXX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及时设立临近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字样。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第三条食品经营户须依法取得主体资格(健康证、卫生许可证、食品流通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保证相关证照在有效期内。

第四条食品经营户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食品进销货台账),严把食品安全准入关,并依照台账记录情况,及时区分临近过期食品将其摆放在临近过期食品专区(专柜),并在醒目位置粘贴“临近过期食品专柜”字样。 第五条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保质期管理规定精修订

保质期管理规定 GE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GEIHUA16H-GEIHUA GEIHUA8Q8-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七)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八)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九)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十)(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十一)(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十二)(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十三)(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十四)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十五)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十六)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 (十七)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十八)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副本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副本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312-EUATWW-MWUB-WUNN-INNUL-DQQTY-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柜组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自营柜组、租赁经营户,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各业务部门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自营、租赁经营户应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自营、租赁经营户应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自营、租赁经营户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有条件的自营、租赁经营户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食品流通环节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流通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临近保质期食品,是指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条食品临近保质期限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保质期在半年以上的,临近保质期为三十日; (二)保质期在九十日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二十日; (三)保质期在三十日以上不足九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十日; (四)保质期在十日以上不足三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二日; (五)保质期在四日以上不足十日的,临近保质期为一日。 鼓励经营者制定严于上述规定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注保质期或者保质期在三日以下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一)食品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主动接受公众监督,并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二)商场、超市应当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其他经营者应当将临近保质期的食品集中存放、陈列、出售,并作出醒目提示。食品经营者应当根据食品特性,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三)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当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字样。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必须附有“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食品应当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当先进先出。 第八条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与过期、变质等不合格食品交叉混放。 第九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设立专职或兼职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加强对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知识培训。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实行定时、定人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自查制度,发现食品达到临期界限的,通知经营负责人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每天闭市前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但当天保质期到期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撤出货架,并按规定处理。. (四)制订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规则。食品经营者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退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禁止退回食品供应商。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 精品

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管理制度 (适用于大中型食品超市、商场) 为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的管理,防止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继续销售,保护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采购收货部门 1、供应商提供的商品或用于各种目的的赠品,均需在所签订的供货合同中明确约定食品的允收期、临近保质期的界限,否则不予收货。食品临近保质期界限划分:保质期为15天以上的,为保质期的20%;保质期7天到15天的,为到期前2天;保质期少于7天的,为到期前1天或者到期当天。 2、建立完善的电子台帐制度。电子台帐管理软件每天自动比对,在设定临近保质期限提示日及超过保质期日出现醒目提示,检索汇总归类数据。发现有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及时通知仓管员或者相关食品区质量管理员进行妥善处置。 二、商品销售部门 (一)贮存管理:仓管员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限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出库销售时应当做到“先进先出”。 (二)销售管理 1、散装食品上市时,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在

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上市后,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如将不同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混装销售,必须在容器、外包装上标明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2、预包装食品上市时,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上市后,该食品区质量管理员、促销员应当每天或者定期对食品保质期进行逐件检查,陈列时应当做到旧货靠前、新货靠后,使食品按照保质期到期的先后顺序流通。 3、本超市自制的包点、糕饼、快餐等食品,建立生产加工记录。生产加工记录包括食品名称、用料成分、生产数量、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内容。上述自制食品(保质期较长的除外)应当做到当天生产,当天销售、清理完毕,次日不能再行加工销售或者混入次日的生产原料中。 4、设立“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专区”,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集中陈列、降价销售,并向消费者作出醒目提示:“本区食品降价销售,请消费者购买后在保质期内食用完毕”。(对自制食品,在当天收市前直接在自制食品销售区进行降价促销。)负责管理该专区的工作人员应当在每天收市前对专区内的食品进行逐件检查,对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当及时下架清点、做好记录后,移交防损部门进行处置。 5、将正常食品与临近保质期限食品捆绑销售,或者将临近保质期限食品作为赠品的,应当在该食品销售货架上或者该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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