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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样本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规定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

食品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活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过程中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和监督。

未标示保质期的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工、制作的即售即食的食品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部门职责】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实行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城市管理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生产经营者的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

品管理制度,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上市流通。

第五条【行业协会的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推动行业诚信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组织成员合法权益。

第六条【宣传培训】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开展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组织职工参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学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识,并建立培训档案。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向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宣传、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七条【社会监督】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对其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管理和处置,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

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食品保质期的管理

第八条【标注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注食品真实的生产日期、保质期,不得虚假标注或者更改。

第九条【散装食品】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将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区分销售。不同生产日期的食品混装销售的,应当标注最早的生产日期和最短的保质期。

密封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所标注的贮存条件为密封保存或者明确提示开袋后尽快食用的,不得拆零销售。

食品经营者应当保留食品生产者提供的标注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包装材料、容器、吊牌等证明材料以备查验。

第十条【散装即食食品】

鼓励食品经营者对制作、销售的凉菜、糕点等散装即食食品附加简易包装,并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散装即食食品保质期不足24小时的,生产日期应当精确到小时。

第十一条【进货查验记录】

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食品时,应当查验、记录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

鼓励大中型食品超市、连锁食品经营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电子台账以及相关票、证资料的电子档案。

第三章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

第十二条【界定范围】

下列期限内的食品属于临近保质期食品:

(一)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

(二)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

(三)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0天;

(四)保质期为15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

(五)保质期为2天以上不足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

保质期不足2天的食品,不设置临近保质期。

食品经营者可以自行确定临近保质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可以不设置临近保质期。

第十三条【消费提示】

采用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应当予以显著提示,不得隐瞒、掩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

第十四条【消费提示】

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提醒消费者购买该类食品后应当尽快食用。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凉菜等散装即食食品销售区域的显著位置提示消费者,所购买的散装即食食品在常温下保存时

间超过2小时的,再次食用前应当确认食品未变质并予以充分加热。

第十五条【生产者回收要求】

食品生产者应当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并设置显著区分标识,不得将其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或者以改换包装等方式重新出售。

第十六条【回收或者退货记录】

食品生产者应当做好食品回收记录,列明食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数量,回收日期和地点,退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

食品经营者进行食品退货的,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食品回收、退货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七条【捐赠制度】

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捐赠食品的安全,不得捐赠超过保质期食品。

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接收、贮存、派发制度,不得接收和派发超过保质期食品。

第四章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

第十八条【界定范围】

超过食品生产者或者食品经营者标注的保质期限的食

品,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

现场制售且未标注保质期限,超过当天营业时间的食品,视为超过保质期食品。

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

第十九条【处理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及时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分类清点、封存并登记造册。

第二十条【禁止退货制度】

超过保质期食品不得实施实物退货。

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退货过程中超过保质期的,应当即时中止实物退货,就地封存。

第二十一条【销毁期限】

超过保质期的易腐烂变质食品应当在保质期届满次日销毁;其他超过保质期食品可以先行独立贮存,定期销毁。

第二十二条【自行销毁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采用染色、毁形等措施销毁食品及其外包装,并建立销毁记录,列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以及销毁的时间、地点、销毁方式、承销人、监销人等内容,留存记录销毁过程的影像资料。

销毁记录及影像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三条【集中销毁要求】

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设立集中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专用场地,并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清晰记录食品销毁过程。

鼓励其他有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视频监控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0天。

第二十四条【委托销毁要求】

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应当与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

受委托单位收集、运输、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依照本市垃圾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向受委托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移交超过保质期食品,应当填写移交清单,列明食品的名称、条形码、规格、数量、价值、移交时间、接收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

移交清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二十五条【公示制度】

大中型食品超市应当每季度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处理方式等内容。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监督检查】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方面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情况;

(二)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情况;

(三)散装即食食品的管理情况;

(四)食品退货或者回收记录;

(五)超过保质期食品的销毁记录、视频监控资料。

第二十七条【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中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情况;根据食品安全信用档案的记录,对有不良记录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信息公开】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日常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日常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九条【举报奖励】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食品药品监管等行政管理部门举报食品生产经营者生产、经营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方面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本市食品安全举报奖励的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未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虚假标注或

者更改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一条【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未按照规定销售散装食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未进行进货查验记录的。

第三十二条【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在采用原价、折价、特价、买赠等方式销售临近保质期食品时,未向消费者明示,或者隐瞒、掩盖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

(三)商场、超市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将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出售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未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的。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

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独立存放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或者未设置显著区分标识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将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作为原材料用于食品生产加工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三)将回收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以改换包装的形式重新出售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遵守食品回收或者退货记录制度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捐赠的,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单位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公益性组织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将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派发的,由食品药品

监管部门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对超过保质期食品进行分类清点、封存并登记造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法律责任】

食品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实物退货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者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未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对单位处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建立销毁记录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未设立集中销毁专用场地或者安装视频监控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视频监控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法律责任】

食品生产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未与有资质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签订委托处理协议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受委托的收集、运输、处置单位移交超过保质期食品,未填写或者保存移交清单的。

受委托单位违规收集、运输、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有关垃圾处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

大中型食品超市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未定期公示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的,处5000元以上20000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名称解释】

本办法所称预包装食品,是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的食品,包括预先定量包装以及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并且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散装食品,是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计量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

本办法所称大中型食品超市,是指综合经营面积在一千平方米以上经营食品的超市。

本办法所称的凉菜,包括冷菜、冷荤、熟食、卤味等,指对经过烹制成熟、腌渍入味或者仅经清洗切配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第四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

《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的正式项目,由市食药监局负责起草。经征求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区政府意见,形成了《广州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超过保质期食品由于已超过安全保质期限,可能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或者致病菌超标,一旦食用容易引起急性食物中毒、急性传染病,甚至致癌。近年来,我市超过保质期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社会影响相当恶劣。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完成修订,其中明令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然而对于何种食品属于超过保质期食品、如何处置超过保质期食品却未提及。由此可见,目前在对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处置和监管方面,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因此,我市亟需通过立法对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经营和处置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其中,增加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是实现监管前移,从而有效减少和预防超过保质期食品流入市场。

二、《办法》的立法依据和主要内容

(一)立法依据

根据我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形势要求,通过对全市数十家食品生产经营者的实地调查研究,明确了“企业落实责任,政府加强监管”的立法思路,依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并参考了《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等部门规章、国务院和有关部委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起草形成了《办法》。此外,我们在制定过程中,还借鉴了浙江、上海、西安等其他省市在临近保质期食品监管方面的立法经验。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四十四条。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第一章是总则部分,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职责。

第二章是关于食品保质期标注的规定,其中包括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标注要求及相关制度。

第三章是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的规定,其中包括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界定、退货或者回收要求、捐赠、临近保质期和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等制度。

第四章是关于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置的规定,包括超过保

质期食品的界定、处理期限和方式,以及销毁记录等制度。

第五章是关于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日常监管重点、监管信息公开、执法协作、举报奖励等制度。

第六章是法律责任,明确了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部分。

三、《办法》涉及的几个重点问题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办法》的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环节临近保质期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管理。针对餐饮服务提供者根据消费者的点菜服务加工、制作的即食食品,由于该类食品的食用具有即时性,不存在保质期的问题,因此,该类食品的生产、经营行为不在本办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二)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和超过保质期食品的界定

《办法》第十二条在借鉴北京、西安等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明确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判断标准,特别是对保质期不足15天的食品作了进一步细化,对保质期不足2天的不设临近保质期,避免食品一出厂即成为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现象。《办法》第十八条则明确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判断标准:一是有标示保质期(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标示)的,以所标示的保质期为标准;二是没有标示保质期的现场制售食品,以当天的营业时间为标准。

(三)关于临近保质期和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

2011年起,北京、上海、浙江、西安等省市开始尝试推行临近保质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办法》在借鉴外地经验基础上,首次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立该制度,并进一步要求建立当天到期食品消费提示制度。这既有助于规范食品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又有利于促进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流通,减少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产生。《办法》还规定商场、超市应当将临近保质期食品在销售场所集中陈列出售,便于消费者明确区分。

(四)关于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封存与销毁制度

目前法律法规对流通环节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停留在禁止经营、退出市场、做好相关记录等方面,未涉及销毁问题。在处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时,食品经营者或随意丢弃,或转送他人,甚至实物退货,这为超过保质期食品改头换面回流至生产、经营环节提供了可能。实践中,类似情况屡见不鲜,安全隐患不言而喻。对此,《办法》规定了不得以任何形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必须分类清点、封存并登记造册,且禁止超过保质期食品实施实物退货,目的是建立严格的管控措施,防止超过保质期食品流入非法生产经营者手中。《办法》还明确了销毁时限,以及自行销毁、委托销毁的具体要求,以期在流通环节彻底消灭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使用价值,无法为非法生产经营者利用,同时避免不知情的消费者因误食超过保质期食品而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其它不

必要的损失。

(五)关于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公示制度

《办法》设立了超过保质期食品处理情况公示制度,主要是考虑:一是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超过保质期食品的流向和处理情况与食品消费安全关系密切,但消费者往往难以了解相关信息,因此有必要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公示制度,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消除消费者的顾虑。二是通过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公示制度,促使食品经营者如实公示食品销毁信息,使售卖过期食品非法获利的失信经营者无所遁形,从而营造诚信、公平的商业竞争环境。三是便于公众参与监督,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随机抽查原始档案的方式核查食品经营者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对公示虚假信息者给予严厉处罚。现阶段,本制度只对大中型食品超市适用,待条件成熟时再在全市推广。

(六)关于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捐赠制度

《办法》设立了临近保质期食品的捐赠制度,鼓励食品生产经营者将临近保质期食品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机构等组织。主要是考虑:一是该类食品距离保质期仍有一段时间,如将之捐赠给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等,既能发挥其最大效用,又有助于社会公益发展,改善被救助者的生活,减轻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等的经济负担,还能适度减轻城市垃圾处理压力。该制度将是社会发展的趋势所在。因此,

捐赠制度的设置体现出了立法的人文关怀。二是无论何种形式的捐赠,食品安全必须是第一位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就捐赠临近保质期食品建立相关的管理制度,确保捐赠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为确保在运输途中临近保质期的食品不变质,到达受赠者手中不过期,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和慈善机构亦需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食品保质期检测方法

食品保质期的确定 1 食品保质期的确定 目前国内省级疾控中心是这样做的: 将产品放在恒温恒湿培养箱中,质量卫生指标每月测一次,如果三个月各项指标稳定,则产品的保质期可定为三年. 培养条件: 温度约37,湿度约75%. 当然,如果你的产品质量卫生指标本来就不理想的情况下,你可以适当缩短检测周期.相应产品保质期可以推算 在做饮料保质期实验时,一般设置三个温度,即将样品分别存放于5度、25度、37度三个恒温箱中,5度的样品作为标准样品或对照样品,25度的样品作为模拟货架上的样品,37度的样品作为环境破坏性样品。每隔5天左右对37度条件下的样品进行品评,品评时与5度的样品进行比较。当37度下的样品出现与5度的样品有较大差异或出现不能被接受的差异时,37度条件下的样品停止实验,那末在37度条件下样品存放的时间乘以3得到的时间即为产品的大致保质期。25度条件下的样品继续进行实验,当25度下的样品也出现与5度条件下的样品相比不能接受的差异时,25度条件下的实验也停止,其保存的期限作为产品的实际保质期。 饮料的保质期试验应分成三块: 微生物、外观、口感,应分别设计试验来比较。微生物预测较简单;外观主要是发现变色、沉淀、分层问题,试验者首先要根据产品配方、工艺、经验预期会最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无色饮料的变黄、有色饮料的退色,奶类的沉淀加剧及分层,用37℃与冷藏样来预测沉淀分层问题,50℃与冷藏样来预测变色问题。口感要分是否柑橘属、是清淡还是浓郁风味,模拟市场销售环境来预测。 这主要是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法。方法是大同小异的,但应用起来还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加速试验(也就是破坏性实验)一般都会做,和温度与时间有直接的关系,比如说,在酸奶中做37度保温试验一星期,证明市场上可保持半个月。纸巾在54度下半个月,证明可保持一年,若在37度下保温一个月,证明可保持一年.我知道有一种实验数学的方法,可使实验次数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优的结果;即优选法(又称黄金分割法);或称0.618法;此法为做实验最基本,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其实这种方法在证券分析中也经常使用!早在六、七十年代由数学家华罗庚推出,当时即被普遍使用; 具体地讲,即您在做各项试验时,比如:假设您在做酸奶37度保鲜试验时,如果保温一个月后早已变质;此时您可以用30乘0.618的天数,即18.5天重新做此实验;结果如果仍已变质,则用18.5天继续乘以0.618,即约11.5天进行实验;而如果在18.5天还没有变质,则您可用30天减18.5天后的数乘以0.618再加上18.5天,即约25天做此实验,如此反复;就可以以最少的实验次数,取得最佳的实验数据,从而确定出您的食品的实际保鲜数据; 运用此实验法也可用于食品配方的研究工作;98年我曾用此法帮一个朋友进行过“采石茶干”配方的实验;只做了六次实验,用了不到六十斤黄豆(还是因为磨浆机较大,一次最少即需用10斤)即取得了最佳的配方数据;做出来的茶干较市面上的不论是韧劲还是口感均有大幅度的提高;

食品管理制度

食品安全规章制度目录 1.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2.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 3.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4.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 5.场所及设施设备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 6.进货查检和查验记录制度; 7.主要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追溯制度; 8.食贮存、运输(包括有特殊温度、湿度控制要求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的全程温度、湿度控制)管理制度; 9.废弃物处理制度; 10.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1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 12.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 13.定期清洗消毒空调及通风设施制度; 14.定期清洁卫生间制度; 15.临近保质期食品集中陈列和消费提示制度(如现场设独立对外销售的专间或专用区域,销售外购食品的需提供) 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必须掌握有关食品卫生的基本要求。具有一定的食品卫生知识和食品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 二、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健康检查,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先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上岗位操作。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疾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卫生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并且做到: (1)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便后用肥皂及流动清水洗手;接触直接入中食品之前应冼手消毒; (2)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并把头发置于帽内; (3)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加工食品。 (4)不得在食品加工和销售场所内吸烟。 六、学校的有关部门负责从业人员的卫生知识培训工作。 七、从业人员必须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将考核结果计入从业人员个人档案,作为晋升工资资,表彰先进的依据之一。 八、负责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完整的培训档案。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96167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

食品保质期的一般确定方法

食品保质期的一般确定方法 目前国内省级疾控中心是这样做的: 将产品放在恒温恒湿培养箱中,质量卫生指标每月测一次,如果三个月各项指标稳定,则产品的保质期可定为三年. 培养条件:温度约37,湿度约75%. 当然,如果你的产品质量卫生指标本来就不理想的情况下,你可以适当缩短检测周期.相应产品保质期可以推算 在做饮料保质期实验时,一般设置三个温度,即将样品分别存放于5度、25度、37度三个恒温箱中,5度的样品作为标准样品或对照样品,25度的样品作为模拟货架上的样品,37度的样品作为环境破坏性样品。每隔5天左右对37度条件下的样品进行品评,品评时与5度的样品进行比较。当37度下的样品出现与5度的样品有较大差异或出现不能被接受的差异时,37度条件下的样品停止实验,那末在37度条件下样品存放的时间乘以3得到的时间即为产品的大致保质期。25度条件下的样品继续进行实验,当25度下的样品也出现与5度条件下的样品相比不能接受的差异时,25度条件下的实验也停止,其保存的期限作为产品的实际保质期。 饮料的保质期试验应分成三块:微生物、外观、口感,应分别设计试验来比较。微生物预测较简单;外观主要是发现变色、沉淀、分层问题,试验者首先要根据产品配方、工艺、经验预期会最可能出现

的问题,如无色饮料的变黄、有色饮料的退色,奶类的沉淀加剧及分层,用37℃与冷藏样来预测沉淀分层问题,50℃与冷藏样来预测变色问题。口感要分是否柑橘属、是清淡还是浓郁风味,模拟市场销售环境来预测。 这主要是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法。方法是大同小异的,但应用起来还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 加速试验(也就是破坏性实验)一般都会做,和温度与时间有直接的关系,比如说,在酸奶中做37度保温试验一星期,证明市场上可保持半个月。纸巾在54度下半个月,证明可保持一年,若在37度下保温一个月,证明可保持一年. 我知道有一种实验数学的方法,可使实验次数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优的结果;即优选法(又称黄金分割法);或称0.618法;此法为做实验最基本,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其实这种方法在证券分析中也经常使用!早在六、七十年代由数学家华罗庚推出,当时即被普遍使用; 具体地讲,即您在做各项试验时,比如:假设您在做酸奶37度保鲜试验时,如果保温一个月后早已变质;此时您可以用30乘0.618的天数,即18.5天重新做此实验;结果如果仍已变质,则用18.5天继续乘以0.618,即约11.5天进行实验;而如果在18.5天还没有变

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食品经营单位严格依法加强对超过是保质期和回收食品的管理,确保做到: 一,及时自查清理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持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下架箱,下架区)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二,依法回收销毁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 必要时,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三,建立台帐备查 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帐,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如何理解食品标准中的“保质期”

如何理解食品标准中的“保质期” 一、标准中规定保质期的意义 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食品保质期的定义为: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在此期限内,产品完全适于销售,并保持标签中不必说明或已经说明的特有品质。 一般认为,所谓食品的保质期应当是生产该食品的企业自己确定的,反应了企业对其产品品质的自信,也是企业对消费者作出的保证,表明企业对保质期内的产品的品质质量承担相应的责任。 那么在以往制定的标准中为什么会确定保质期?而新颁(修)标准却无保质期规定? 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食品工业技术亦欠发达。无论在食品原料的选择、生产工艺应用、生产人员素质、企业的质量安全体系管理等都不能满足高标准食品产品的生产,此时期食品的生产往往满足社会对量的需求(解决温饱问题),而非质的满足。在此情况下,国家必然会制定强制性的食品保质期限,以保证食品的质量安全,同时促进食品企业的工艺革新,以达更高的食品品质,满足社会需要。因而,此时期规定的食品保质期往往是最低的要求,即最短应达到的期限,达不到该期限即为不合格产品。相反地,保质期限相对较长,应证明该产品的品质更好。随着经济的发展,食品工艺进步日新月异,使得食品的保持品质的期限大大延长,亦使得国家规定强制性保质期的必要性大大降低,其体现即为新修(制)定的食品标准不再规定保质期。如:粮食行业标准LS/T3212-1992《挂面》在第,而在新修定的LS/T3212-2014《挂面》同样删除了对保质期的规定。正因为国家标准不再对保质期加以规定,从而给生产企业留下了自主制定保质期限的空间。这也就是消费者在市场上购买食品时,同样的食品,不同的企业规定着不同的食品保质期。 注意,第,表明所设保质期限为最短期限。而第,分别按照,在标签上具体标注产品的保质期。”说明企业可自主标注保质期的具体期限。 二、有权解释机关的解释 虽然企业可自主规定食品的保质期,但现行强制性标准、企业产品标签标示的推荐性标准或企业标准中已规定保质期的,企业就必须遵照执行。 企业在标注食品保质期时,其实际标注大于和小于标准规定的保质期限意义

食品保质期试验方法,保质期检测及应用

食品储存期加速测试及其应用 Accelerated Shelf Life Testing(ASLT)and application 摘要:利用化学动力学的原理,改变储存环境来缩短食品储存期,从而在短时间内可得到长寿食品(一年以上)的储存期,以及应用于食品稳定性的测试,确保食品的商业储存期。 Abstract: using the principle of chemical kinetics, change the storage conditions to shorten the shelf life of food, and in a short time can get the shelf life of long life foods at normal condition, and apply in stability test for food, to insure the commercial shelf life of foods. 保质期试验专用设备-保质期试验箱 A.基本原理 食品储存期加速测试的原理就是利用化学动力学来量化外来因素如温度、湿度、气压和光照等对变质反应的影响力。通过控制食品处于一个或多个外在因素高于正常水平的环境中,变质的速度将加快或加速,在短于正常时间内就可判定产品是否变质。因为影响变质的外在因素是可以量化的,而加速的程度也可以计算得到,因此可以推算到产品在正常储存条件下实际的储存期。目前国内先进的设备有百航牌保质期试验箱 由于许多包装食品通常可以储存超过一年,评价对储存期产生影响的外在因素,如产品本身配料的改变(采用新的抗氧化剂或增稠剂),加工过程的改变(采用不同消毒时间或温度),或包装材料的改变(采用新的聚合体薄膜),都会希望储存期尽可能持续到产品所要求的时间(商业储存期)。但许多公司都等不起这么长的时间来知道这些新产品/新加工过程/新包装材料能否提供足够的储存期,因为会影响到其他决定(如新工厂的合同,采购新设备,或者安排供应新包装材料等都有时间限制)。因此需要有一些方法来加快产品储存期的测试,食品储存期加速测试(ASLT)因此产生了。制药工业早就广泛应用类似的方法来进行储存期及药效测试。 在给定的条件下,产品质量的衰退与时间成反比例。温差为10°C的两个任意温度下的储存期的比率Q10=温度为T时的储存期/ 温度为(T+10°C)时的储存期,对储存期有 通常来说,罐头食品的Q10为1.1~4,脱水产品为1.5~10;冷冻产品为3~40。 B.食品储存期加速测试(ASLT)步骤 可采用以下步骤来设定食物产品的储存期: a.测定产品的微生物安全及质量指标; b.选择关键的变质反应,哪些会引致产品品质衰退,而这些品质衰退是消费者所不 能够接受的,并决定哪些测试必须在产品试验过程中进行(感官上或仪器上的); c.选择使用的包装材料:测试一系列的包装材料,这样可以选择出一个最为划算的 材料(即经济又满足一定的储存期)。 d.选择哪些将作用于加速反应的外在因素,见下表所建议温度,必须选择最少2个。

关于食品保质期

食品保质期的确定 目前国内省级疾控中心是这样做的: 将产品放在恒温恒湿培养箱中,质量卫生指标每月测一次,如果三个月各项指标稳定,则产品的保质期可定为三年。 培养条件:温度约37摄氏度,湿度约75%。 当然,如果你的产品质量卫生指标本来就不理想的情况下,你可以适当缩短检测周期,相应产品保质期可以推算。 在做饮料保质期实验时,一般设置三个温度,即将样品分别存放于5摄氏度、25摄氏度、37摄氏度三个恒温箱中,5摄氏度的样品作为标准样品或对照样品,25摄氏度的样品作为模拟货架上的样品,37摄氏度的样品作为环境破坏性样品。每隔5天左右对37摄氏度条件下的样品进行品评,品评时与5摄氏度的样品进行比较。当37摄氏度下的样品出现与5摄氏度的样品有较大差异或出现不能被接受的差异时,37摄氏度条件下的样品停止实验,那末在37摄氏度条件下样品存放的时间乘以3得到的时间即为产品的大致保质期。25摄氏度条件下的样品继续进行实验,当25摄氏度下的样品也出现与5摄氏度条件下的样品相比不能接受的差异时,25摄氏度条件下的实验也停止,其保存的期限作为产品的实际保质期。饮料的保质期试验应分成三块:微生物、外观、口感,应分别设计试验来比较。微生物预测较简单;外观主要是发现变色、沉淀、分层问题,试验者首先要根据产品配方、工艺、经验预期会最可能出现的问题,如无色饮料的变黄、有色饮料的退色,奶类的沉淀加剧及分层,用37℃与冷藏样来预测沉淀分层问题,50℃与冷藏样来预测变色问题。口感要分是否柑橘属、是清淡还是浓郁风味,模拟市场销售环境来预测。 这主要是提供一种思路和方法。方法是大同小异的,但应用起来还要具体产品具体分析。加速试验(也就是破坏性实验)一般都会做,和温度与时间有直接的关系,比如说,在酸奶中做37摄氏度保温试验一星期,证明市场上可保持半个月。纸巾在54摄氏度下半个月,证明可保持一年,若在37摄氏度下保温一个月,证明可保持一年。 我知道有一种实验数学的方法,可使实验次数以最小的代价取得最优的结果:即优选法(又称黄金分割法),或称0.618法。此法为做实验最基本,也是最简单的方法,其实这种方法在证券分析中也经常使用,早在六、七十年代由数学家华罗庚推出,当时即被普遍使用。具体地讲,即您在做各项试验时,比如:假设您在做酸奶37摄氏度保鲜试验时,如果保温一个月后早已变质,此时您可以用30乘0.618的天数,即18.5天重新做此实验;结果如果仍已变质,则用18.5天继续乘以0.618,即约11.5天进行实验;而如果在18.5天还没有变质,则您可用30天减18.5天后的数乘以0.618再加上18.5天,即约25天做此实验,如此反复;就可以以最少的实验次数,取得最佳的实验数据,从而确定出您的食品的实际保鲜数据。 运用此实验法也可用于食品配方的研究工作,98年我曾用此法帮一个朋友进行过“采石茶干”配方的实验,只做了六次实验,用了不到六十斤黄豆(还是因为磨浆机较大,一次最少即需用10斤)即取得了最佳的配方数据,做出来的茶干较市面上的不论是韧劲还是口感均有大幅摄氏度的提高。 食品储存期加速测试及其应用 摘要:利用化学动力学的原理,改变储存环境来缩短食品储存期,从而在短时间内可得到长寿食品(一年以上)的储存期,以及应用于食品稳定性的测试,确保食品的商业储存期。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未设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专柜的,待售的临近保质期食品上应有统一的“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第六条与其他商品一起捆绑搭售的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必须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捆绑搭售时,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第七条现场制售食品的原料、成品以及散装食品应每批次标明入库日期和保质期限,出库销售应先进先出。 第八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完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保障机制。 (一)落实专门的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人员,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二)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或统一粘贴“临近保质期食品”标签。 (三)食品经营者应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限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应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不得退回供货商或者生产者,并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食品经营者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

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超过保质期食品和食品管理及处置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食品经营单位严格依法加强对超过是保质期和回收食品的管理,确保做到: 一,及时自查清理 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保持食品,对贮存或销售的食品采用手工或信息化等方式多频次进行自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下架箱,下架区)等措施,主动退出市场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食品退货约定的,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门区域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二,依法回收销毁 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法关于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包装一并销毁),也可以通过由有资质的单位回收后转化为饲料或肥料等。需要销毁的,要根据待销毁食品的品种、数量等具体情况,自行或者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 全。必要时,要及时通知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监督销毁。 三,建立台帐备查 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帐,如实记录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的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 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处置措施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要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退货和回收食品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相关记录供货双方要建档备查。要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该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和地点、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内容,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食品的保质期是如何算出来的

食品的保质期是如何算出来的 食品保质期应是科学制定的,但有些厂商是随意的,或毛估估。对大多数食品卫生部没有强制性的保质期.但只要正规一点的厂是不敢乱定保质期,因为太长的保质期,可能食品在保质期内就已变质而使厂方受到处罚。保质期是一个人为的日期,细菌等有害物不会看着保质期生长繁殖。一般说来,食品存放越长,对人的危害性也随之增大,营养也随之下降。食品在保质期内存放的条件对食品的变质也起到很大的影响,如一块蛋糕被塑料纸包后,放在太阳暴晒下出售,很容易变质,而放在冰箱内出售,则能保质长一些时间。从法律上说,人在保质期内食用(应指折封后即食)而出现对人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因消费者存放而超过保质期再食用是不能获得赔偿,从理论上说,超过保质的食品是不应该再食用。这可以说是一种惯用做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绝不可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是否绝对不能食用,法律没有规定,你根据上述的内容,自己判断 食品保质期有新规定 不久前,国家轻工业局对食品的保质期作出新的规定,其具体期限规定为: 奶粉:马口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500克塑料袋装为4个月;马口铁罐装甜炼乳为9个月;玻璃瓶装甜炼乳为3个月。 麦乳精:镀锡铁罐装为12个月;玻璃瓶装为9个月;塑料袋装为3个月。 糖果:第一、四季度生产的为3个月;第二、三季度生产的为2个月(梅雨季节生产的为1个月)。 罐类:鱼类、禽类罐头为24个月;水果、蔬菜罐头为15个月;易拉罐、玻璃瓶装果汁、蔬菜汁饮料为6个月。 饮料:果汁汽水、果味汽水、可乐汽水玻璃瓶装为3个月;罐装为6个月。 酒类:11-12度熟啤酒省优以上为4个月,普通为2个月;14度啤酒为3个月; 10.5度熟啤酒为50天;葡萄酒、果酒为6个月;汽酒为3个月;瓶装黄酒暂定为3个月;露酒为6个月。 饼干:镀锡铁罐装为3个月;塑料袋装为2个月;散装为1个月。 其它:塑料袋装方便面为3个月;夹心巧克力为3个月;纯巧克力为6个月;油炸干果、西红柿酱铁罐装、玻璃瓶装为12个月;酱油和食醋为6个月。 吃过期的食品对身体有害,但不是马上就不能吃。

保质期管理制度

保质期管理制度 Revised final draft November 26, 2020

为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规范食品经营者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经营管理,有效防止和控制食品安全隐患,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及浙江省工商局《关于贯彻落实〈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在浙江省内从事流通环节食品经营的企业、个体经营户(以下简称食品经营者),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加强对临近保质期食品的管理,杜绝过期食品上柜销售。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临近保质期,是指距食品包装物上标明的最后保质日期的期限。临近保质期食品,是在临近保质期内但尚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保质期指预包装食品在标签指明的贮存条件下,保持品质的期限。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对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如下: (一)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 (二)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七)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八)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九)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十)(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十一)(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十二)(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十三)(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十四)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十五)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十六)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 (十七)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十八)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十九)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设置专区或专柜应根据食品特性,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

食品保质期规定

食品保质期是如何确定的_食品保质期规定 保质期可以说是伴随食品工业和食品流通产生的。食品厂生产的食品要想卖给消费者,需要经过储存、运输、摆上商店货架,还要 等待消费者买走。这段时间里,它不能变质、变味,否则厂家就会 血本无归。所以每一种食品的研发都会考虑保质期,其中不仅包括 你最容易想到的细菌引起的腐败变质,还包括脂肪酸败的哈喇味、 结块、潮解、变色、结晶析出等各种奇葩问题。 保质期是如何确定的呢?一般是通过“稳定性试验”确定的。比 如一个保质期1年的食品,可以放在接近真实储存条件的恒温、恒 湿试验箱里,每隔一段时间拿一批出来看看保存效果如何,包括微 生物、感官指标、理化指标等。如果嫌时间太长,可以用高温高湿 的环境做“加速试验”,然后用公式推算,比如用3个月模拟1年。当然,模拟真实条件的试验结果更可靠一些。 “在标签上规定的条件下,保证食品仍然是可以食用的”。其中“规定的条件”,一般指的是储藏方法,如干燥、阴凉、冷藏等, 在保质期内食品完全适于出售和食用。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应加以 区别,如该食品的色、香、味没有改变,它仍然可以食用。当然对 有些超期食品凭感官不能作出鉴定时,则需通过化验检测来判定可 否食用。[2] 食品是否变质一般要通过一系列的理化试验和感官检查来确定。理化试验一般检查浑浊度、粘稠度、酸碱度以及维生素成分有无变 化等。感官检查是专业检查人员通过感官对食品的色、味、形等进 行质量评估,以判断食品是否变质。一般情况下,根据食品开始变 得不好吃的天数,乘上0.7-0.8的系数,就是该食品的保质期。只 要在销售流通环节没有明显的环境改变或是存放方式不当,理论上,在食物保质期内对食物是可以放心食用的。 甜炼乳:马口铁罐装为9个月,玻璃瓶装为3个月。

保质期管理规定

保质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食品安全、避免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对影响自制、外购食品保质期的各环节加以控制,使整个操作流程处于受控状态下,确保生产所用到的食品始终处在有效保质期范围内,实现餐食质量安全稳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提到的保质期管理指对使用到的食品原料(含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成品、外购小包装产品、机供品用到的含有对产品规定使用期限或生产日期有描述的标签、星期标识、解冻标签、保质期(有效期)、生产日期(出厂日期)、收货日期等食品日期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保质期管理应用的范围包括在库食品(食品区域)、非食品区域食品和航空供应产品(机供品)。 第四条内部使用日期信息的食品标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二)应清晰、醒目、持久,应易于辨认和识读; (三)应通俗易懂、有科学依据; (四)不应与食品或者其包装物(容器)分离; (五)一个包装中含有同一品种、多个批次的食品,每个批次的食品标识应当分别标注; (六)不得虚假标注食品日期信息。 第五条对外部采购的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里的相关要求。 第六条对确认已过保质期或有效期不能辨识的食品禁止在流通环节接收、使用、发货。 第二章日期或保质期标识 第一条各下属公司应制定内部使用的日期标识的逻辑,如逻辑yyyy 代表年份,mm代表月份,dd代表日期(20151222代表2015年12月22日);保质期逻辑,如……之前最佳,保质期××个月等。

第二条各下属公司应确保公司范围内应用的日期或保质期标识的逻辑统一,并为所有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理解和掌握。 第三章原料采购 第一条采购部门应将商保等产品规格要求或其他公司内部达成的对供应商标识方面的信息发函给供应商,确认其领会其中的内容。 第二条采购部门应严格按照生产采购计划和得到的原料库存情况进行原料的采购,要求供应商做好原料“先进先出或先产先出”的运送管理,严格按照生产批次先后发货;原则上不允许出现后面到货的原料比上批供货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早的现象,一次发货中同一产品尽量控制不超过2个批号。 第三条采购部门应要求供应商提供同一品种不同生产日期的产品必须用明显标识区分或分两个原料框放置,同时在送货单上必须清楚准确地标注每个批次产品的保质期及数量。 第四条采购部门应事先与供应商达成出现过期食品或保质期不符合要求后的惩处措施,当出现原料保质期问题后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督促供应商及时按要求整改和反馈。 第四章验收和储存 第一条验收部门在收货时(含干货、饮料和酒类等机供品),应对每批次食品原料进行抽查并核对保质期信息,按照不同的批次录入验收系统。 第二条当食品原料经验收检验合格后,由验收人员负责对直接送入餐食制作部门的新鲜原料实施验收日期标识;仓库管理人员负责每批入库原料数量的核对,并对每批需入库存储的原料实施入库标识,认真填写标签上的保质期信息。对同类产品、不同批次入库的原料应分别进行标识,按照不同的批次录入仓库系统。 第三条应制定每类食品原料的保质期接收准则,规定在临近多少有效时间限值不予接收。如果产品过保质期或在保质期内不能被确认使用,应拒收。 第四条遇到外包装有保质期,内包装没有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时,负责去除外包装的员工必须在去处原料外包装的同时在盛器上标注该产品的保质期。 第五条对于不适用于有效期标识(如肉类、水产类)特定的食品原料,必须在包装/容器上标注收货日期。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明示牌应当完整、清晰。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时效和范围为:1、保质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3、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4、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5、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6、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三、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兼)职人员岗位,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四、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五、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如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必须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妥善处理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出现的消费纠纷,严防因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柜)管理不善而出现大量的消费者申(投)诉或举报。 制定单位: 负责人:制定时间:2015年6月2日

上海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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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期为45天; (二)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 (三)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 (四)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 (五)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 (六)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食品经营者可与供货商自行商议临保期,但不得低于上述期限。 国家有关标准允许不标明保质期的食品,不设临近保质期。 第三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 第四条食品经营者应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提醒的方式可根据经营场所的规模确定,但要足以引起消费者注意。 第五条食品经营者应建立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管理制度。 大中型商场超市和有条件的其他食品经营者应设置临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教学内容

精品文档 临近保质期食品的销售管理制度 一、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并在醒目位置标明“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区”或“临近保质期食品销售专柜”字样,明示牌应当完整、清晰。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专柜)的设置应当符合食品标签标注的储存条件,并区分散装食品与预包装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不得隐藏该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二、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向公众公示食品临近保质期标准,接受公众监督。同时,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提醒消费者注意查看食品生产日期、保质期和有效日期。并向消费者明示:“请您理性购买并注意在保质期内食用”,接受公众监督,确保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根据食品保质期的不同,参考行业惯例,食品临近保质期界定时效和范围为:1保质期在一 年以上的(含一年,下同),临近保质期为45天;2、保质期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临近保质期为30天;3、保质期在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临近保质期为20天;4、保质期在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10天;5、保质期在10天以上不足30天的,临近保质期为2天;6保质期在10天以下的,临近保质期为1天。 三、设立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兼)职人员岗位,并加强对员工临近保质期食品管理制度的培训, 建立营业场所临近保质期食品定时、定人、包片的日常清查制度,定期检查库存和待销售食品,发现食品临近保质期时,应及时转至临近保质期食品专区或专柜,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如与供货商有临近保质期食品退货约定,应及时办理退货手续。退货记录内容包括退货商品名称、规格、数量、退货时间等,并由双方签字盖章(含电子签章)。退货记录应建档备查。 四、每天对临近保质期食品进行检查,对尚未售出的到期食品,立即下架,停止销售,及时销毁,建立销毁记录台账,销毁记录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销毁超过保质期食品,应确保该过期食品外包装一并销毁。销毁记录台账应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生产日期)、销毁时间和地点、销毁方式方法、承毁人、监销人等内容,或者保留可供追查的影像资料等。 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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