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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车辆超载的标准是什么呢?很多经常开车的司机可能都不是很清楚,只有在超载以后被抓到才恍然大悟,原来这已经超载了。接下来就让律伴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些相关的资料,希望可以帮到您,废话少说,一起看看吧。

根据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及质检总局联合召开《全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的有关决定,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部门、公安部门要严格统一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至此结束了交通运输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对超限超载运输认定不统一的问题。

据了解,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将统一执行的超限运输认定标准为:公路货运车辆总质量最多不得超过49吨。原交通运输部门对货车超限的认定标准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质量超过10吨”的标准,即2轴车载重不得超过20吨,3轴车不得超过30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55吨。这次统一执行的强制性新国家标准为:2轴车载重不得超过18吨,3轴车不得超过27吨,6轴及以上车辆不得超过49吨。

为此,近期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将联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专项整治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实施“一超四罚”。对经检测确认违法超限超载的车辆,由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罚款、记分。违法情形严重的货运车辆、驾驶人、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还将面临追踪处理,车辆及企业违法信息将纳入信用信息系统,依法实施惩戒。

轿车超载怎么处罚

轿车也属于载客汽车的范畴,所以,轿车超载也是要接受处罚的。轿车超载处罚同营运客车是一样的。

按照新交规的规定,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6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一次记3分。

可能有的人认为,一辆规定5人座的轿车,坐上5个大人和1个四五岁的孩童也是完全可以的,这应该不是超载。根据相关规定,孩童也按一个载客计算,所以,大人抱小孩儿坐一个座位也算是超载驾驶,同样要受到2013轿车超载处罚扣分。

驾驶车辆出行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载客,一旦超载将按照2013轿车超载处罚进行扣分,孩童也按一个载客计算。

车辆超载和超限有什么区别

超限:是指汽车装载超过公路对其的限值,主要研究的是车辆装载与公路的关系,特别关注的是公路的正常使用。

超载:指汽车装载货物时超过汽车额定载重量,对超载的核定,主要关注的是汽车性能以及由此而引发的行车安全性。

超限和超载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超载和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根据不同:超载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车辆的装载能力来确定的,例如载质量不满1000公斤的小型汽车装载1200公斤就是超载;超限标准的技术参数是根据公路的设计技术标准来确定的,不同等级的公路(含桥梁)其设计的限载标准是不同的。

2、超载和超限的客体物不同:虽然两者在货物装载中均有超重、超高、超宽、超长的表述,但超载既有货物装载,又有客运超载;而超限只在货物运输中有,客运中没有超限的规定。

3、超载和超限的执法主体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超载的执法主体是公安机关;根据《公路法》第8条规定,超限的执法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另据有关法律要求,在没有综合执法授权的前提下,公安机关和交通主管部门或公路管理机构只能各执自己的法,不能越权。

4、超载和超限的法律责任不同: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超载的法律责任包括《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8条规定的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并可以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80条规定在罚款或者警告同时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的驾驶证,因此超载只有行政法上的法律责任;根据《公路法》第75条和第84条规定,超限的法律责任是罚款3万元以下,造成公路损害的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超限有行政法和民事法律上的双重法律责任。

最新交通违法扣分详解

常见的扣分行为:

1、闯红灯,记6分。

2、酒驾,扣12分。根据驾驶车辆和是否出事故等情况,做出5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10年内不得再申领驾照、终身不的申领驾照处罚。

3、不系安全带,记2分。

4、副驾驶不系安全带的,5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2分。

6、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7、超速驾驶,根据超速车辆、行驶道路、超速50%、超速20%等具体情况,分别记12分、6分、3分。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十)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的;

(十一)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

(一)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的;

(二)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的;

(三)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

(四)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未随车携带行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的。

车辆超载标准已经有很明确的规定了,超载是一种很危险的行为,不要为了钱把生命置之度外。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我们律伴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文章来源:律伴网https://www.wendangku.net/doc/d813997708.html,/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2020超限超载新规定如下: 1、货车超限施行新标准。货车超限认定标准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2、对于尺寸超限以及重量超限的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明确了处罚自由裁量权。其中,尺寸超限的,按照超限程度分别处200元以下、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重量超限的,明确了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的标准,载货越多,处罚力度越大。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在重量超限超载认定上,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认定标准。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从18米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从2.5米调整为2.55米。 申请公路超限运输许可的,承运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公路超限运输申请表,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名称、外廓尺寸和质量,车辆的厂牌型号、整备质量、轴数、轴距和轮胎数,载货时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总质量、各车轴轴荷,拟运输的起讫点、通行路线和行驶时间; (二)承运人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和授权委托书; (三)车辆行驶证或者临时行驶车号牌。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

4.5米,或者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或者总质量超过100000千克,以及其他可能严重影响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情形的,还应当提交记录载货时车货总体外廓尺寸信息的轮廓图和护送方案。 护送方案应当包含护送车辆配置方案、护送人员配备方案、护送路线情况说明、护送操作细则、异常情况处理等。以上是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对机动车驾驶人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百分之三十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二)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以上未达百分之五十的,处以五百元罚款; (三)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五十以上未达百分之百的,处以一千元罚款; (四)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五)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以二千元罚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解读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中部崛起等区域发展战略以来,重点建设项目规模迅速扩大,同时重型车、大型平板车辆也日益增多。大型物件运输的兴起,有力促进了我国重大装备生产制造业及物流业的国际化、现代化,持续保障了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但受利益驱动,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现象也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公路设施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采取有效措施,遏制违法超限运输行为越发迫切。2000年,原交通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2000年第2号令,简称2号令)出台后,对大型物件运输提出了具体的要求,我国超限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和治理违法超限运输工作由无序、间断、不规范状态,逐步步入正规化、规范化轨道。但随着运输需求的增多,超限运输审批的局限性、不便民等问题日益凸显,无法满足新时期的要求。 另一方面,2004年九部委开展联合治超以来,全国货车严重超限超载运输蔓延的势头得到有效遏止,但随着治超工作的深入,原规章存在的自身缺陷及不足逐步显现,如执行标准不一、处罚裁量权过大等问题。此外,通过多年来对超限超载治理,交通运输部制定并下发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其中一些在实践中证明行之有效,有必要上升到规章的层次予以固化,这也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基于以上几方面考虑,交通运输部在总结多年治超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形势新需求以及上位法规定,对《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进行全面修订。 修订后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分五章,共五十五条,分别是总则、大件运输许可管理、违法超限运输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与原2号令相比,修订的主要内容是: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优化了大件运输许可流程,加强了对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规范了对违法超限运输行为的处罚等。 一、统一了超限认定标准。在2004年集中治超中,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认定标准,与原2号令的认定标准之间存在一定差异,也与2004年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04)车辆生产标准有所不同。与此同时,公安交警部门按照车辆行驶证核定的载质量进行超载治理,标准不统一矛盾越来越突出,国务院文件及相关部委联合发文中曾多次提出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要求。因此,《规定》结合近期修订的《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 (GB1589-2016),对原超限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一是在重量超限认定上,经与公安部、工信部等部门协商一致,按照GB1589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超限认定标准。二是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参照GB1589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调整为2.55米。并在此基础上,对超过宽度和长度标准,但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超载的车辆不仅会损坏公路,而且对于交通安全的威胁也是相当大的,车辆超载很有可能会对路上行人的人身安全和车辆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那么,超限超载处罚标准都有哪些呢?车辆超载之后按照交通法的有关规定,应当如何处理呢?详见下文。 一、超载的处罚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九十二条: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运输单位的车辆有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情形,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

上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行驶公路的,由公路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规定,对违法责任人予以行政处罚。 规定:超限10%以下,以批评教育为主,一般不处罚。但对超限3次以上,责令卸载并处3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0%以上20%以下,处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20%以上30%以下,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30%以上40%以下,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超限40%以上50%以下,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50%以上80%以下,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80%以上100%以下,处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超限150%以上200以下,处15000元罚款;超限200%以上,处20000元罚款。 以上在处罚的同时,皆要实行卸载。

2019年超限新决定标准

2019年超限新决定标准 你知道货车超限超载的认定标准吗?你知道货车运货超过多少才属于超载行为吗?下面xx为大家整理了一些有关20xx年超限的新决定标准,供大家参考学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20xx年超限新决定标准范文一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货车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更好地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道路交通安全,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发布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方案》,决定自20xx年9月2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认定超限超载行为,并按照《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规定》进行认定及处罚。 一、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认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米; (三)车货长度超过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米、总宽度未超过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米、总宽度超过米货车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过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自2016年9月21日起,对于公路货运车辆,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车货总重是否超限超载,并据此进行检查和执法,下面,为您详细介绍“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备注: 1.二轴货车车货总重还应当不超过行驶证标明的总质量。 2.除驱动轴外,图例中的二轴组、三轴组以及半挂车和全挂车,每减少两个轮胎,其总质量限值减少3吨。 3.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25mm轮胎的挂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驱动轴安装名义断面宽度不小于445mm轮胎的载货汽车及其组成的汽车列车,其总质量限值不予核减。 4.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且装备空气悬架时,3轴和4轴货车的总质量限值各增加1吨;驱动轴为每轴每侧双轮胎并装备空气悬架、且半挂车的两轴之间的距离d ≥1800mm的4轴铰接列车,总质量限值为37吨。

5.图例中未列车型,根据《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确定相应的总质量限值。 二、主要有几个方面的变化: 一是取消了车辆长度限值与最大总质量或轴数挂钩的限制,放宽了车辆宽度限值; 二是增加了中置轴车辆运输挂车及列车、中置轴货运挂车及列车、长头牵引铰接列车等新车型; 三是增加了牵引车、半挂车匹配运输相关参数的规定;四是明确了外廓尺寸测量要求。 新标准的发布实施,将有力推动物流运输装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极大地支撑车辆运输车治理、货车非法改装整治和货车超载超限行为整治等专项行动,大大促进符合标准要求的新车型推广、拉动物流业生产消费。

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及处罚标准

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 严格执行统一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能超过下列第①至⑤种情形规定的超限标准。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处罚标准 一、此次专项治理行动中对二轴车车货总重超过30T以上的超限车辆将实施卸载并罚款,车货总重超过20T以上30T以下的(含30T)超限车辆将处以1000元以下(含1000元)罚款。具体见如下处罚标准: 1.车货总重超过规定10%以内的,第一次批评教育,第二次警告,第三次按100元/台次罚款。 2.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含)—20%(不含)以内的,处300元/台次罚款; 3.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20%(含)—30%(不含)以内的,处400元/台次罚款; 4.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30%(含)—40%(不含)以内的,处500元/台次罚款; 5.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40%(含)—50%(不含)以内的,处600元/台次罚款; 6.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50%(含)—60%(不含)以内的,处1000元/台次罚款。 7.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60%(含)—70%(不含)以内的,处1200元/台次罚款; 8.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70%(含)—80%(不含)以内的,处1500元/台次罚款; 9.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80%(含)—100%(不含)以内的,按2000元/台次罚款; 10.车货总重超过规定标准100%(含)以上的,处150元/吨罚款。 车货总重在55吨(不含)以上的,对其超限运输部分按以下标准进行处理(罚): 1.车货总重超过55吨(不含)的,按200元/吨罚款; 2.车货总重超过100吨(含)的,按250元/吨罚款;

[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道路货物运输超限超载管理规定

[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道路货物运 输超限超载管理规定 超限检测站“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交通运输厅“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严格规范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专项行动部署及工作方案要求,细化“二工程”“四举措”,从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全力解决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执法不严、执法不公,乱罚款、乱扣车,暗箱操作、权力寻租、为违法行为充当“保护伞”等问题。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机构 组长:孟勇站长 副组长:谢世军带班班长 周康平带班班长 成员:张广学吕志刚叶尔布力·加力肯周强 腊东方木巴热克张立忠艾尔扎提 二、扎实开展专项行动整治工作“二工程”(党组织建设全面覆盖工程、规范执法形象重塑工程)“四措施”(干部下沉、通报处理、建章立制、监督检查) (一)党支部建设全覆盖工程

问题清单: 1.党支部全覆盖建设。 牵头责任人:周康平 整改时限:20XX年8月21日前 整改措施:于8月2日向昌吉路政海事局党总支递交成立党支部书面请示,8月16日批复,设书记1名,拟于8月下旬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差额选举办法选举产生,实现党支部全覆盖。 2.强化党员教育管理。 牵头责任人:周康平 整改时限:立行立改,长期坚持 整改措施: 1.突出党性培养。通过“两学一做”“三会一课”强化经常性教育,对在职、退休和聘用党员及预备党员、发展对象和入党积极分子开展党员以尊崇党章、遵守党规为基本要求,以“两学一做”为基本内容,以“三会一课”为基本制度,以党支部为基本单位,以解决问题、发挥作用为基本目标,充分调动党支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加强党员经常性教育。 2.党员领导干部和基层党组织负责同志定期为党员讲党课,围绕党员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疑点问题解疑释惑,切实将党性教育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3.以支部为单位,组织一次党性分析会议,分析党员思想状况,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1

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 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 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 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 ( 4月30日) 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解决货运机动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问题,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安全,经国务院同意,决定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工作的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为宗旨,按照

“广泛宣传,统一行动;多方合作,依法严管;把住源头,经济调节;短期治标,长期治本”的要求,对车辆超限超载进行综合治理,坚决打击车辆超限超载、“大吨小标”和非法改装等违法行为,保护并鼓励合法道路运输行为,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治理工作的原则和目标 (一)治理工作的原则 一是路面专项治理与源头长效治理相结合;二是部门协作与区域联动相结合;三是行政手段、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相结合;四是治理力度与社会可接受程度相结合;五是依法行政与服务群众相结合;六是宣传先行和稳步推进相结合。 (二)治理工作的目标 总体目标:建立健康、规范、公平、有序的道路运输市场,维持良好的车辆生产、使用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确保公路设施的完好和公路交通安全。 阶段性目标:一是用1年时间对车辆的超限超载、“大吨小标”、非法改装问题进行集中治理,力争使车辆超限超载现象得到有效遏制,车辆核定吨位失实的现象得到纠正;二是经过3年左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工程验收证书:如果用人单位同意在验收后接受工程,监理应当在监理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签发用人单位签署的工程验收证书。 项目移交证明:已按照施工合同要求完成并通过了验收。施工单位应当将其移交给施工单位进行管理,并进入保修期。由建设单位向建设单位发行。 扩展数据 移交并接管整个项目和部分项目 除非合同的特殊条件另有规定,合同各方应在签发项目验收证书后的7天内完成项目的移交。 如果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不接管项目,用人单位应当自接管项目之日起承担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如项目护理,成品保护和储存。合同双方可以在特殊合同条件下另行约定用人单位违约责任。 如果承包商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未能移交项目,则承包商应承担与项目有关的所有费用,例如项目的维护,成品的保护和存储。合同双方可以在合同的特殊条件中分别规定承

包商因没有正当理由不交出项目而违反合同的责任。 完成验收 1.如果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工程竣工验收的有关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竣工数据和竣工验收报告。如果双方都同意承包商应提供完工图,则应在特殊条件下规定图纸的日期和副本。 2.雇主在收到验收报告后的28天内,应在14天内批准修改。承包商应按要求进行修改,并承担由其自身原因引起的修改费用。 3.用人单位在收到承包商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未组织验收,或者在验收后14天内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接受。 4.项目完成并接受之后,承包商提交完成接受报告的日期为实际完成日期。如果工程经用人单位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则实际完工日期为承包商将变更书提交用人单位接受的日期。 5.雇主在收到承包商的竣工验收报告后的28天内不得组织验收,并应自29日起负责项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轴数车辆形式及相关要求 车货总重量 (吨) 备注: 1、2、 由车县吨车道 汽的、的货严 车总乡车总格 和重道辆重限 全不三驶超制 挂得级入过车 组超公,20货 合过路县吨总 的主的乡的重 汽车严道车10 车的格为辆吨 列总限四驶以 ,重制级入上 被。车公,的 牵货路等车 引总的外辆 的重严公驶 全超格路入 挂过限和。 列30制村 2 ≤20 3 ≤30 4 ≤40 5 ≤50 ≥6 ≤55

检 你好! 请主动出示驾驶证、行车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进行登记o

警示牌 一、严禁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 二、为无牌无证、证照不全、非法 改装的车辆装载、配载;三、为超限超载的车辆提供虚假装 载证明。

货运源头治理非法超限超载工作流程图 驻站运管人员 审核有关证照手续 纠正违章 运输车辆进场 审核车辆证照 审核车辆技术状况 审核运输从业人员 危货车辆 无证无照车(黑车) 报停车 滞留车辆,按《道条》规定 予以处罚,并 补办相关手续 不合格 合格 滞留车辆,按《道条》规定 予以处罚,责令补办相关手续 通知相关部门解封报停,并 补办相关手续 改装车辆 合格车辆 拼装车辆 不合格车辆 滞留车辆,按《道条》规定 予以处罚,并 移交交警拆解 滞留车辆,交警销毁 滞留车辆,按 《道条》规定 予以处罚,并 补办相关手续 进场装卸货 物 无资格 有资格 合格 不合格 按《道条》规定予以处罚,责令限期补办,合格后准予从业 称 重 不超载 签发路 单 加盖专用章 超载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责任倒查责任流程图 非法超限超载车辆认定:(通过超限运输检测点、临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称重检测) 货运源头为车辆超标准装载 经委、煤管部门对焦、煤企业的监管不到位,焦、煤企业违规超标准开具票据 合法货源点违规装载 非法货源点 追究煤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监管责任;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由运管部门对企业处1-3万元罚款,3次以上追究企业领导责任;追究派驻在企业直接责任人和派驻部门分管领导责任 由工商部门取缔。未按期取缔的,追究当事人和分管领导责任 途经的超限运输检测点,临 时卸载点,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检查服务站和流动稽查队,未按规定消除违法状态 追究其所经过站(点、对)直接责任人,主要领导和上级分管领导的责任 改装 拼装 车辆 公安车管部门违规上户口登记 非法企业生产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合法企业生产非法改装、拼装车辆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超限超载运输车辆 追究安监部门的监管责任,追究公安、运管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责任;追究装载企业和企业主要领导责任 追究车管部门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由工商部门取缔,追究工商部门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追究企业主要领导的责任,追究经委、工商、质检部门直接责任人和分管领导的责任 汇总倒查情况形成专题报告 情节严重 追究 政府 分管领导或主要领 导的责任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简报 第(1)期 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 电视电话会议在北京举行 按照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要求,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安监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于2004年 5月11日召开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正式启动全国治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会议由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召集人、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同志主持,交通部张春贤部长受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对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和动员,并提出了明确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欧新黔同志,就全国发展改革系统贯彻落实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进行了动员和部署。北京市委常委、公安局长马振川同志介绍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等华北五省(区、市)自去年12月1日以来联合治理机动车超限超载工作的有关情况。 最后,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对会议进行了总结。他要求各地各部门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联席会议汇报,迅速作出全面部署。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协作与配合,全力抓好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各地公安机关要提高认识,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整治工作力度,积极配合、支持交通部门开展治理工作,形成工作合力。要依法查处交通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谩骂、殴打、伤害执法人员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现将有关领导同志的讲话全文刊载,以便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学习和贯彻会议精神。 交通部张春贤部长在全国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 (2004年5月11日) 同志们: 受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我就深入开展全国道路运输车辆超限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处罚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批准的载货能力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批准载客量的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除标准: 载重量超过批准载重量的30%或违反规定载客的,每次扣6分; 车辆载重量大于批准载重量但小于30%的,每次扣3分; 超载超限货车禁止上收费公路: 过去货车上收费公路采用的是计重收费,多载多缴费,少载少缴费,但是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治理超限运输,只是变相将超限运输行为合法化。 不过,喜欢“超限运输”的司机好日子到头了。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国收费公路将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实行入口称重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部分地区已经提前开始实行) 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分标准:

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大于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大于核定人数但未达20%的,或者其他载客汽车载人大于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注意事项:以上两种情况,经处罚后屡教不改者,相关部门将会直接处罚负责汽车的主管人员(2000元-5000元)罚款。 按照2020颁布的新交规,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100元,记3分,超越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100元,记6分。 也就是说,一辆普通的5座轿车,如果超载一人,便达到超载20%的标准,就会面临一次性扣6分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如何处罚车辆超载?超载不仅会威胁道路安全,也是对自己和他人不负责任的表现。我们来谈谈2020年的超载新规和相关处罚。 ●如何惩罚超载--卡车超载。 处罚标准: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重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载客量超过核定载重质量的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扣除标准: 如果船上货物超过核定载重质量的30%或违规载客,一次扣6分;船上货物大于核定载重质量但低于30%的,一次性扣3分; 禁止超载货车在收费公路上行驶: 过去,货车上的收费公路是按重量收费的,多载多付,少载少付。但这并不能从根本上治理超限运输,只能变相将超限运输合法化。不过,对喜欢“超限运输”的司机来说,好日子已经过去了。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国收费公路调整为按车(轴)收费,实行入口称重测试,禁止违法超载车辆进入高速公路。(部分地区已经开始提前实施)。 ●如何治理公交车超载超载。 处罚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载客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20%的定额旅客或者货物违反规定的,处2000元以上500元

以下的罚款; 扣除标准: 经营乘用车(不含公交车)、校车载客量超过核定数量20%的,扣12分; 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载客量超过核定数量但不足20%,或者载客量超过核定数量20%的其他乘用车,扣6分; 注意事项:对上述两种情况,有关部门将直接处罚车辆负责人(2000元-5000元人民币)。 如何处罚超载-超载私家车。 根据2020年颁布的新交规,驾驶公交车(不含公交车)、校车以外的乘用车超过核定数量20%以下的,记3分,罚款100元;超过核定数量20%以上的罚款100元,记6分。也就是说,如果一辆普通的5座轿车超载一人,就会达到20%的超载标准,并面临一次性扣6分、罚款200元的处罚。

超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图解图片

限超载车辆认定标准图解图

治理超限运输法律规范和实际操作 主要内容: 1、超限运输的概念 2、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3、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4、治超工作规范 一、超限运输的概念 《江苏省治理公路超限运输办法》第三条公路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超过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超限包括超高、超长、超宽、超载四种类型。 限高、限长、限宽、限载的执行标准: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超高: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2米以上); 超长:车货总长18米以上; 超宽: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超载(总重):二轴车辆,车身和货物总重量超过20吨;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五轴车辆,车货总量超过50吨;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5吨。 有关标志

二、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目前我们治超执行的标准是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改委2004年《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04]455号)确定的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图解) 三、超限运输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运输单位不能按照前款规定采取防护措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帮助其采取防护措施,所需费用由运输单位承担。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江苏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公路上设置载货车辆轴载质量及车货总质量的检测装置,对载货车辆进行免费检测。载货车辆应当接受车辆限载检查。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局按照州、县治超工作统一安排部署,紧扣自身工作职能,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取得一定实效。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我局高度重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成立以局长欧阳雨为组长、副局长田宏国为主抓的的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领导小组,设立了局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办公室,明确3名工作人员专职负责本局治超工作各项具体工作,层层传导工作压力,要求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相应成立了治超工作办公室主抓本企业治超工作,为方便直接监管,将管辖的执法中队长纳入企业治超办名单,并明确了局治超办和企业治超办的工作职责。局领导班子召开4次会议专题研究安排治超工作,制定了车辆超限超载集中整治五项行动实施方案和城区渣土运输专项清理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定期进行工作调度,确保治理行动不松劲,治理结果出成效。实行每日一统计、每周一调度、每月一总结,确保治理工作按步骤有条不紊推进。 (二)加大宣传形成氛围。我局把加大治超工作宣传教育放在重要位置,对治超目的、意义、标准、依据以及超限超载的危害为宣传主要内容,在老司城入口、董家塘等重点治超路段设立了值守点,对过往车辆下发宣传单500余份,在本单位院落拉了1条横幅,及时总结编写本局治超工作信息,积极上传治超信息,被州人民政府网站采用2条,在县人民政府网站采用5条,被县超办简报采用2条。在局办公

楼入口显著位置设立了本局治超工作宣传栏,及时发布公开工作进展情况。重点对我局监管的渣土清运企业进行宣传,组织召开永净、保康渣土清运公司负责人会议2次,明确企业治超工作任务,提出治超工作要求,确定所有各型车辆超载的检查核定标准,给所有渣土车司机每人发放了一张车辆核载标准宣传单,努力营造良好的治超工作氛围。 (三)强化监管落实责任。一是对企业所有渣土运输车辆进行登记监管,建立渣土车辆基本情况摸底表,实行台账式管理,目前,永净、保康两家渣土公司登记在册的各类渣土运输车辆78台,并及时将新成立的金图渣土公司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对其他渣土运输车辆要求统一标识,严格按照审批路线行驶,所有车辆必须到我局综合管理股备案。三是加强业务培训。工作开展以来,我局对3家渣土公司负责人进行了专门的业务培训,举办渣土清运公司所有员工治超工作业务培训共3次,同时责成公司负责人自行开展贴近生产工作实际的超限超载知识培训各2次。5月31日,副局长田宏国再次到永净渣土公司培训现场授课对超限超载进行重点强调。四是强化前置审批,我局在政务服务中心派驻专职人员2名,对渣土运输车辆的运输权限进行审批,从源头上控制超限超载。 (四)突出重点开展整治。一是强化内部联合执法。我局综合管理股、各执法中队都把超限超载整治工作的重要一环,全局合力,形成治超治限的强大力量,通过巡查建筑工地、在主要出入城口设立检查卡点,治街巡查等多种方式对各种超载运输行为进行检查打击,对车辆超载

超限超载新规定

超限超载新规定 为了道路交通运输安全有所保证,我国对超载和超限做了新的规定,那么超限超载新规定是怎么样的,和以往有什么改变,相信大家都有所疑问,没关系,接下来律伴网小编就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知识,为大家答疑解惑。 超载超限2017最新规定 9月21日起货车超限执行新标准处罚力度明显加大 9月21日起,货车超限施行新标准。货车的超限认定标准将严格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载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执行。 其中最显著的变化,取消车货总重超过55吨、平均轴载超过10吨和载货超过车辆出厂标记载质量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通俗来说,以前是根据轴数来认定超限,比如5轴货车,车货总重超过50吨以上涉嫌违法超限运输。按照新的标准,同样是五轴货车,超过43吨(个别车型超过42吨),即涉嫌违法超限运输。 此外,新规定对违法超限行为的处罚金额都进行了细化。如对车货总重超限的车辆,每超过一吨罚款500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 货车超载处罚标准 每超标1吨处罚500 一辆车货总重40吨的4轴货车,以前不会被认定为超限超载运输,但是从现在开始,4轴货车超过36吨就超限。记者从我市公路部门了解到,新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将实施,超限超载标准变化较大。 超限标准有变化 超限超载车辆上路行驶,对道路桥梁损害严重,大幅降低公路的使用年限。在2004年,为了遏止严重违法超限行为,国务院相关部委制定了每轴平均轴载不超过10吨,六轴货车车货总重最高不超过55吨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 新修订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超限超载认定标准进行了修改。在重量超限超载认定上,按照《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确定的最大质量限值作为认定标准。在外廓尺寸超限认定上,继续沿用了车辆高度4米的标准,车辆长度从18米调整为18.1米,车辆宽度从2.5米调整为2.55米。 现在怎样才算超限超载?据了解,根据国家交通运输部、工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新制定的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同车型有着不同的标准。以往3轴车的车

车辆超限超载整治工作通知.pdf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区,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改善投资环境,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加强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会议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治理超限超载(以下简称“治超”)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工作的必要性 燃油税改革和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站撤销后,我市境内超限超载运输现象呈现快速上升趋势,严重损坏了现有公路和桥梁。特别是207国道、荆新线、分当线、文乐线等国省干线公路不到维修改造期限就严重破损,出现大量安全隐患,影响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正常的货运市场秩序,破坏了全市经济发展环境。同时,超限超载行为造成了国家公路投资的巨额浪费,使原本紧张的公路养护资金更加拮据。治超工作势在必行、迫在眉睫。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治超工作的紧迫性和必要性,充分认识治理超限超载既是保一方平安,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安全的通行条件的需要,也是为地方经济健康、持续、稳定发展提供良好交通环境的需要,统一思想,统一行动,扎扎实实抓好治超工作。 二、明确治超工作的总体目标和限定标准 治超工作的总体目标是:进一步加大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力度,着力构建政府负责、部门协调、各方联合、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从根本上规范车辆运输和装载行为,力争用2年时间,使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车辆控制在4%以内 ,农村公路控制在5%以内。 超限超载限定标准: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车辆的轴载质量,必须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超过公路限定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上行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运输车辆为超限运输车辆: 1、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装箱4.2米); 2、车货总长18米以上; 3、车货总宽度2.5米以上; 在治理超限超载期间,所有车辆在装载时,不得超过下列情形规定的超载标准: 1、二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2、三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3、四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4、五轴车辆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未经许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不准上路行驶。 三、落实治超工作措施 (一)实行全方位布控,狠抓路面治超。 1、交通运输部门要在公安、交警部门的配合下,依托固定超限检测站实行24小时全天候治超,辅以流动治超,进行不定时间、不定路段、不定方向的流动稽查治理。重点抓好国、省干线公路和超限超载严重路段的治理。各治超站要严格遵照全国治超认定标准,依法执法,对超限运输车辆实行严管重罚,坚决实施卸载。对一般超限超载车辆依法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对严重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实施处罚。治超检测站(点)将路面执法中发现的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每月上报给治超办,由治超办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 2、各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要与公安部门联合办公,负责各地路面日常治超工作。公安交警、治安部门在公路超限车辆检测站设立专门的治超机构,配备强有力的警力,维护超限车辆检测站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阻碍执行公务等违法犯罪行为。 3、正确处理治超与物流业发展的关系。在治超工作中,要确保道路畅通,杜绝乱设卡、乱收费,最大限度地降低运输成本,促进物流业快速发展。 (二)实施部门联动,狠抓源头监管。 1、加强源头装载监管。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深入矿山、码头及大型工程建材、大型化工厂产品等货物集散地进行清理整顿,签订限装协议,在源头监管和检查装载行为,从源头预防车辆超限超载。 2、加强车辆登记管理。运管、交警部门要加强对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车辆和从业人员的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对大吨小标、私自改装、拼装、加高车厢板等违规车辆不予上牌和年审,不准核发道路运输证和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运管部门负责拆除非法加高车厢板,交警部门负责对恶意超载运输司机和车辆的处罚。对累计超限超载3次以上的车辆、驾驶人吊销其运营证照和暂扣机动车驾驶证。 3、打击非法改拼装车辆行为。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强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检查,对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车主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对从事非法改装、拼装车辆的生产、销售企业一律取缔,并予以严厉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超限超载新规定2020 超载怎么处罚——货车超载 罚款标准: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超过核定载质量30%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扣分标准: 货车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扣6分; 货车载物大于核定载质量但未达30%的,一次扣3分; 超载超限货车禁止上收费公路: 过去货车上收费公路采用的是计重收费,多载多缴费,少载少缴费,但是这样并不能从根本上治理超限运输,只是变相将超限运输行为合法化。 不过,喜欢“超限运输”的司机好日子到头了。从2020年1月1日起,全国收费公路将调整为按车(轴)型收费,实行入口称重检测,禁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部分地区已经提前开始实行) 超载怎么处罚——客车超载 罚款标准: 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超过额定乘员20%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扣分标准:

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大于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12分; 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大于核定人数但未达20%的,或者其他载客汽车载人大于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扣6分; 注意事项:以上两种情况,经处罚后屡教不改者,相关部门将会直接处罚负责汽车的主管人员(2000元-5000元)罚款。 超载怎么处罚——私家车超载 按照2020颁布的新交规,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越核定人数未达20%的罚款100元,记3分,超越核定人数20%以上的罚款100元,记6分。 也就是说,一辆普通的5座轿车,如果超载一人,便达到超载20%的标准,就会面临一次性扣6分并罚款200元的处罚。

2020年超限新决定标准

2020年超限新决定标准 一、超限超载运输车辆认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 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二、超限超载车辆处罚标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 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货车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 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过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不得超过30000元。 (三)在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中,公安交警部门对超限超载相对人进行引导、罚款并扣分。 2016年超限新决定标准范文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公安厅(局): 一、密切协作配合,联合开展执法 专项行动期间,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托公路超限检测站联合开展执法。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地区,可以依托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 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开展联合执法。 其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指挥引导车辆到公路超限检测站接受 检测,并依据公路管理机构开具的称重和卸载单依法进行处罚、记分。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实施称重,并监督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消除违 法行为。公路超限检测站要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办公、食宿等 便利和保障。 公路管理机构经流动检测认定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巡逻中发现的涉嫌超限超载的运输车辆,要就近引导至公 路超限检测站进行处理;距离公路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 至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指定并公布的执法站所、停车场、卸载场等具有停放车辆及卸载条件的地点或者场所进行处理。 二、明确工作职责,细化工作流程 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严格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执法: (一)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超限检测站入口设立引导岗,指挥引导车辆到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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