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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版)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

(完整版)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
(完整版)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

一、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给传统法律带来的挑战

商业银行传统业务使用的是纸质流通工具,与此相适合,传统法律也

是建立在对纸质流通工具实行调整的基础之上的。而电子化银行业务

使用的是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流通工具,所以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发展

给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带来了挑战。

基于平等性、自愿性、互换性为基础的,以特定主体的特定交易为前

提的传统民法,因为金融电子化的发展,已越来越不适合以集中交易、不特定主体为基础的金融法发展的需要,传统民法中的主体平等、契

约自由原则正受到限制。在金融法领域,金融机构与其客户之间(如

银行与客户)的关系是不平等的,这种不平等不但表现在主体间经济

实力的巨大差异上,而且因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拥有法律赋予的特许权

即行业垄断权,以致客户不得不与金融机构打交道。同时,在传统民

法中,交易和交易主体都是特定的,因而大陆法系民法确立了契约自

由原则,并且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以要约、承诺为核心内容的合同法规则。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各国金融监管机构为了防范和化解风险,

实行了严格的监管和权力干预,从而产生了新的调控金融领域的法律

规则。而这种严格监管和权力干预,都属于对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

限制。

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很多业务交易采用金融电子化数据交换(EDI),

也就是无纸化的电子合同的方式实行,即在EDI电脑网络上按事先约

定的编码实行,这与传统法律中的书面和口头合同有着显著的不同。

合同形式往往是作为民事法律行为能否产生预期法律后果的形式条件,但各国传统的合同法中并未对这种电子化的合同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同时,基于因特网上的金融业务没有地域限制,在因特网上达成的金

融电子化合同通常难以确定合同的签订地和履行地,从而很难确定电

子化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且即使确定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而在选择

准据法时也会发生强烈的法律冲突,这就向因特网上金融交易适用一国国内法律的规则提出挑战,从而迫切需要立法的世界化。

银行电子化对法律带来了空前的挑战,法律只有改变自身才能适合新的形势。只有通过法律的规制,才能严格把好基于银行电子化而产生的新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关,才能确保不致于产生法律真空,才能严厉打击破坏电子化银行业务的犯罪分子,从而确保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安全,保证电子化银行业务走上良性运行轨道。同时也只有通过制定世界一体化的法律,才能适合世界经济一体化、金融市场世界化、网络化的要求,确保各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和金融机构的公平竞争,保护弱小的发展中国家金融业的成长。基于上述原因,各国及联合国均对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十分重视且做出了积极不懈的努力。

在美国,电子化银行业务立法分为调整小额资金划拨和大额资金划拨的法律。调整小额资金划拨的法律有:联邦《电子资金划拨法》(ElectronicFundTransferAct),联邦储备系统理事会颁布的D条例(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D)、E条例

(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E)、Z条例

(FederalReserve‘sRegulationZ),《借贷诚实法》(TruthinLendingAct),各州关于电子资金划拨的法律,联邦及各州的关于设立分支机构的法律(branchinglaws)以及反托拉斯法等。调整大额贷记划拨的法律主要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4A编。

在英国,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法律框架是建立在19世纪中期的商业管理和调整纸面工具的支付系统的法律之上的。这些法律和管理包括1879年《银行薄记证据法》(Banker‘sBooksAct)、1957年《支票法》(ChequesAct)、1968年《民事证据法》(CivilEvidenceAct)、1974年《消费信贷法》(ConsumerCreditAct)、1977年《不公平合同条款法》(UnfairContractTermAct)、1982年《货物和服务供应法》(TheSupplyofGoodsandServicesAct)等法律,以及1992年由民间团体共同公布、并于1994年修订的《银行业惯例守则》

(CodeofBankingPractice)。《银行业惯例守则》虽然不是法律,但

实际上具有了法律效力。

1992年5月15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第25届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UNCITRALModelLawonInternationalCreditTransfers),供各国在

实行电子资金划拨立法时参考。

我国银行电子化立法相对滞后,当前尚没有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

的法律,仅有的相关金融行政规章也局限于对银行的约束和管理,而

对电子化银行业务中银行和客户的权利义务关系则基本未涉及。在实

践中,电子化银行业务一般都是依据银行的一些内部规章、银行制定

的格式合同实行的,但是银行内部的规章和一些格式条款的法律效力

存有一定的不确定性。而电子化银行业务涉及金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当事人众多,包括客户、参与电子资金划拨的金融机构、通

讯线路提供者、计算机软件、硬件供应商、电力公司等。一旦发生纠纷,如何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责任是比较棘手的问题。

当前银行电子化业务实践中已发生了为数很多的纠纷,其中较多的是

银行卡纠纷和电子汇兑纠纷,全国很多省市均有发生。据报道,仅广

西就发生此类银行卡纠纷上百起,涉及标的额数千万元。在上述纠纷

解决过程中,如何确定银行和客户的责任承担,全国各地法院差别较大。如同是银行卡存款被冒领纠纷案件,有的法院判决客户承担全部

责任、银行不承担责任,有的法院判决银行承担全部责任、客户不承

担责任,还有少数法院判决银行与客户共同承担责任。立法的滞后、

法院判决的不统一给银行电子化业务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二、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防范

如上所述,我国银行电子化业务立法比较滞后,存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所以银行应增强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防患于未然。作者

认为银行应从以下几方面防范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法律风险。

(一)增强新业务品种推出时的风险防范意识。

信息技术大大拓宽了银行服务的范围,使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持续涌

现出来,从而降低了客户的交易成本,缩短了交易时间,提升了客户

的资金收益,增强了交易的灵活性。但电子化银行业务的开放性、无

边界性和交互性也削弱了交易的可控性。所以,在信息技术发展的基

础上推出新业务品种时,一定要注意防范可能出现的风险,不能片面

强调业务创新而忽视银行风险的防范。此外当前业务实践中,银行为

了竞争优质客户,提供更好的优质服务,开始针对不同客户的需要,

提供基于电子技术基础上的差别服务,如为企业集团客户设计提供电

子化资金清算网络等。在此过程中银行也应重视法律风险的防范,不

能片面强调竞争优质客户而放松风险防范。

(二)高度重视完善业务章程及业务协议。

电子化改变了传统银行的运营模式,改变了银行交易的过程与方式,

这样就客观上要求有新的立法来规范新的业务行为。没有相对应的立法,行为各方当事人权责不清或权利、义务不对等,不但影响业务的

快速发展,客观上也容易造成大量纠纷,并且在纠纷处理中司法裁判

容易产生随意性。因为我国当前尚未制定专门调整电子化银行业务的

相关法律,在实际操作中,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一般都是依据商业银

行的一些内部规章、格式合同等一系列契约性文件实行,通过上述契

约性文件对客户和银行在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权利义务实行事先

约定和明确。这些约定是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权责依据,成为调整

银行与客户之间的重要约束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我国商业银行电子化存有的立法滞后风险,银行能够通过与各当

事人之间的一系列的契约性文件将其分摊出去:

1、商业银行与用户之间的协议。银行应针对不同的业务品种拟订相

关银行和客户之间权利义务的合同规范文本,并应尽可能详尽地规定

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合同条款应重视对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相关责任

的分担的规定。如就因供电、通讯系统方面的故障所导致的损失应如

何补偿问题,因交易指令传递方面出现错误应如何承担责任问题等等,在协议中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避免在发生纠纷后纠缠不清,促成当

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减少损失,并降低纠纷对银行信誉的影响,银行还应注意在服务协议中和客户明确约定合同成立地、合同生效时间、解决纠纷的具体方式及法院的管辖权等。

2、商业银行与网络服务商之间的协议。银行与网络服务商应在协议

中明确约定,对于由网络服务系统的故障引发的相关损失应如何处理。此外,对于系统服务商责任事项的规定,应注意与对用户承担的责任

问题相连接,以避免在事故发生后,给银行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如手

机银行业务中,银行与移动通讯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对因移动网络故

障而给客户或银行造成的损失,由移动通讯公司分担。

3、商业银行与硬件、软件供应商之间的协议。银行与服务所需的硬件、软件供应商之间,也面临着如何承担因硬件、软件引发的事故,

对客户或银行造成损害的责任问题。为了减少和防止纠纷发生后的争执,银行在购买相关硬件和软件时就应该在买卖协议中对这些事项实

行约定。如在网上银行业务中,银行要与网络硬软件供应商、网络安

全认证机构、电子商务特约商户、用户签订一系列的协议,分摊业务

中的风险和损失。

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契约性文件大多是银行拟制的格式合同。必

须注意的是,《合同法》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交易优势订立不公平

的合同,规定了若干限制性条款。如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

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免责或限制责任的格式条款不提示说明的、免除己方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等。所

以银行在拟定合同文本时,一方面要分摊风险,另一方面也要注意条

款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三)公开交易规则。

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用户在使用电子化银

行的时候,对一些交易环节及应注意的事项并不十分明确,银行作为

交易的主体,负有告知的义务。一般银行应告知如下内容:银行提供

的服务内容、银行和用户的责任、电子交易记录的确认和领取方法、错误操作的纠正方法、系统安全的措施等等。

商业银行在与用户签约时可用书面的形式说明交易规则。如在手机银行业务中,用户在签订《使用合约》时,发给用户《使用手册》,引导用户按照手册设置各种功能。

商业银行也能够采取其他方式,如:公开演示、互联网上公开说明和介绍等。但这些方式理应符合如下条件:①真正的公开;②充分说明业务内容及操作方法;③能够被用户所理解;④便于银行有效举证。

(四)适当实行客户准入控制。

1、适当限制客户的准入资格。

客户资格的准入,是银行电子化业务风险控制的第一道防线。鉴于银行电子化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和技术风险,银行对电子化业务的客户应予以一定限制。与其他客户相比较,银行应对电子化业务的客户在信用、收入、经济活动等方面加以合理的条件限制,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成为银行电子化业务的客户。

对客户资格实行限制,一方面能够掌握客户的资料,培养优质客户群体;另一方面,一定水准上能够防止客户欺诈。

2、严格客户的身份认证。

最高人民法院最近几年的判例和司法解释有加重银行识别客户身份证件的责任的趋势。如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年第5期刊登的判例中写到:随着科技的发展,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段越来越多。银行必须针对这种现状,持续改进、提升自己的防伪鉴别水平,以充分保障客户存款的安全。如果银行在不能提升自己的防伪鉴别水平时自愿接受客户的存款,这些存款一旦被他人以伪造的印章冒领,银行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又如最高人民法院在《票据法》司法解释中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

证件而错误付款,属于重大过失,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理应依法承

担民事责任。

银行电子化业务的纠纷实践表明,银行与客户之间的纠纷的发生常常

与犯罪行为相关,而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常常利用伪造的

客户资料(尤其是客户身份证件)开立账户转移资金。为从源头防范

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欺诈风险,银行在为客户开立账户时应注意对客户

身份的认证。对于私人客户,银行应严格审查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和开

户材料,并保证签约柜台的双人临柜操作;对于单位客户应严格审查

客户的营业执照和年审情况,并对单位提交的银行电子化业务服务申

请表上的单位公章和印鉴和该单位在本行开户时的预留公章和印鉴予

以核对。对企业印鉴的审查,银行应争取增设电子验印等先进验印设备,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在当前实行了实名制的情况下,银行对私人客户开户申请人的身份证

件的审查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名制下,银行如果未识别出犯罪分子

伪造的身份证件,受法院加重银行识别客户身份证件责任的趋势的影响,银行极有可能被法院认定有过错进而被判承担法律责任。

(五)增强证据意识,注意保全证据资料。

在诉讼中,一般的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银行与普通消费

者之间的电子交易纠纷,法院可能会将主要的举证责任加在银行一方。这是因为,传统银行业务模式中,交易双方通过打印的存折、客户填

制的纸质单据等证明交易的内容,这些证据除银行留存外,绝大多数

都有交客户收存的正本。但在电子化银行业务的交易中,交易数据只

储存有银行,交易过程的记录完全由银行制作掌握,银行在交易中处

于绝对优势地位,所以举证责任往往要由银行承担。这种以交易行为

的特殊性为由,改变举证责任的做法,在最高法院判例中已被承认。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法发200028号文中对于金融电子化服务中发生

的案件的规定中亦有相关规定:“存款人以真实存单向金融机构主张

权利的,金融机构理应承担兑付责任。金融机构以存款已准确兑付或

者因存款人的过错而被诈骗为抗辩事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

能,仍应承担兑付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有过错的,应依照过错大小,各自对存款损失承担相对应的责任。需要明确的是,金融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法律要件是,损害结果与其过失行为之间具

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银行无纸化制度的缺陷与存款被诈骗没有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金融机构就不理应承担存款兑付责任。”根据上

述规定,今后发生诈骗案件,银行如果不能证明存款人或持卡人有过错,且不能证明无纸化制度不存有缺陷,就很有可能被判承担责任。

显然,银行面临的司法环境十分尴尬。

所以,如果银行在业务操作方案设计时,对业务流程的记录不能满足

法院对记录完整性和可靠性的要求,银行就可能被迫承担全部的确认

风险,这就对银行数据管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如银行在管理上

有疏漏,就有可能被法院判定有管理上的过错。基于上述分析,在电

子银行纠纷中银行应特别注意保全相关证据资料。

在电子化银行业务中,银行的电子记录属于数据电文。在《民事诉讼法》及到当前为止的司法解释中,关于证据种类的规定中尚无数据电

文这个种。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在《合同法》第11条中有所规定。

该条规定:合同的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

内容的形式。《合同法》主要在两方面明确了数据电文的法律效力:

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的合同与传统的书面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数

据电文具有法律认可的证据效力。此外,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

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

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

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根据上述规定,银行的电子数据记录在银行电子化业务纠纷中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对此,银行应该:(1)高度重视计算机及其他机器设

备的使用、维护及管理,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增强管理,明确保

存和管理电子数据的相关措施,采取适当方式,妥善保存各类电子数

据信息;(2)增强员工技术培训,避免操作失误,防止因数据丢失致

使银行的权利得不到法律保护。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对于证据,仅有本人陈述的,其主张不予支持。另一方面,在证

据的外在形式上,根据民事诉讼法及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非原件的

书证、物证不能单独作为定案证据。因为电子银行交易数据记录完全

由银行自行制作,在严格的意义上,这些记录应被归入本人陈述一类,这对电子银行纠纷中的证据的证明力有很大影响。所以银行在保存好

电子数据记录外,还要注意保存其它证据。如电话银行业务中,除保

存好电子数据记录外,还要注意保存录音资料、每日电脑打印的日结单,以及银行定期向客户发出的信函、传真等书面材料。这些资料是

日益趋向无纸化的电话银行业务中仅存的书面材料,在处理电话银行

纠纷中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在ATM业务中,除电子数据证据、客户签名的申请书外,其它证据十

分有限。为避免银行在日后的纠纷处于被动地位,最好在ATM上加装

电子摄像设备。某银行与客户的几起纠纷,就是因银行的录像资料证

明客户在取款过程中疏忽大意被他人偷看密码而使银行得以免责。

考虑到诉讼时效问题,银行在保全证据中,资料的保存时间,按照民

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至少应在2年以上。

(六)增强设置与使用支付密码的风险防范。

电子化银行业务中,银行都面临一个客户身份确认的问题。在现阶段

的很多类型的电子化银行业务中,私人密码(PIN)是银行识别客户身

份的唯一方式。基于私人密码的私有性、唯一性和秘密性等特点,国

际惯例中私人密码使用的法律归责原则为本人行为原则。所谓本人行

为原则,是指只要客观上在交易中使用了私人密码,则视为交易者本

人使用了私人密码从事了交易行为,本人对此交易应承担相对应的责任,但应以软件密级水准过低、即时挂失或者系统遭受黑客攻击为例外。中国人民银行《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39条规定:“发卡银行

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为持卡人办理的存取款、转账结算等各类交易所

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银行可凭交易

明细记录或清单作为记账凭证”。上述规定基本确立了本人行为原则。

我国较多商业银行的业务规章、章程也约定适用该原则。如某银行信

用卡业务章程规定:凡使用信用卡密码实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

用户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

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

基于上述分析在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客户只要提供准确的密码,银行

就视其为该账户的合法客户,由此引发的法律后果应由客户自己承担。所以,密码的准确使用与否是银行与客户划分责任的界线。但在实践中,客户密码被冒用时,在银行和客户之间如何确定过错方并进而确

定责任承担主体则十分困难。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银行应增大对银

行电子化业务中密码重要性的宣传,使客户具备基本的风险防范意识,应告知客户密码设置尽量避免简单化,并尽量不委托他人办理。在银

行的营业场所、业务章程、ATM机等处提醒客户设定密码时注意防止密码被破译,在使用密码、保存密码时注意防止密码泄露。在银行的营

业场所(尤其是信用卡业务营业场所)、ATM机等处要设置有效隔离或推广叫号机,避免不法分子窃取他人密码。同时银行员工要树立密码

的风险防范意识,并在业务操作中注意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范客户密

码被泄露。

当前部分银行员工的密码风险防范意识亟待增强,有相当一部分营业

场所没有设置有效隔离或未认真执行有效隔离。

(七)强化内部管理。

电子化银行业务能否顺利、快速地发展,能否减少业务纠纷,很大水

准上取决于该业务的安全保密工作是否到位。为做好安全保密工作,

银行应注意:(1)采用先进的技术手段,增强网络传输过程中的加密、解密,设置严密的安全防火墙;(2)增强银行内部的管理,对业务管

理人员应实行保密工作的训练,并设计合理的数据管理岗位,专人、

专岗,做到管理人员之间互相制约、互相监督。通过强化管理,将因

为内部管理人员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低点。(3)避免随意

购买相关机具,随意开发、应用相关软件程序,杜绝随意增加、减少

相关机具对客户开放、供客户使用的功能。

三、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的化解

因为客户行为原因或因为个别不法分子利用银行业务中的漏洞及法律

的滞后,当前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已经出现了很多纠纷,出现了法律风险。在化解上述法律风险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高度重视已发生案件,包括未遂案件。

从银行电子化纠纷的实践来看,相对于银行其他类型案件来说,电子

化银行纠纷涉案金额多数比较小,多在百万以内,尤以几万、几十万

的居多。但银行电子化业务是建立在一定的电子信息处理技术基础上的,而犯罪实践表明,犯罪手段的发展几乎是和科技的发展同步的,

高科技早已被使用到犯罪行为中去,所以银行对电子化业务中发生的

案件均要重视,而不论案件是否给银行造成损失及造成损失的大小。

银行对此类案件的处理不要仅仅立足于个案,不应因个案处理的不经

济而放弃为个案妥善处理而实行的努力,而应着眼于整类电子化银行

业务。因为案件的发生极有可能是犯罪分子使用一定的电子信息处理

技术所造成的,即时查清案情并弄清犯罪分子的作案手法,有利于银

行即时采取技术补救措施和其他补救措施。反之,如果对发生的案件

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将助长犯罪分子的犯罪气焰,造成纠纷的蔓延,给电子化银行业务的正常展开带来冲击。

(二)尽量与客户协商解决纠纷。

鉴于我国电子化银行业务方面的立法相对滞后,存有较多空白,现行

法律对电子化银行业务中的多数纠纷解决没有明确规定,在此情况下

协商是解决纠纷的一个较好选择。为尽量避免诉讼,一旦产生纠纷,

银行应首先查明事实,判别各自的过错,在分清责任后主动与客户协

商按事前协议的约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在香港各家银行的电话银

行业务纠纷中,几乎所有的纠纷都通过协商得到了妥善解决。

2001年11月,诈骗分子在某银行的ATM取款机上张贴《紧急公告》,声称中国加入了WTO,为防黑客洗钱,银行为了客户的安全,特为客户设定一个账户,如不转账,后果自负。公告以银行名义落款,并加盖

了伪造的银行印章。有24名储户受骗将卡内存款转入了上述账户,其

中部分款项被诈骗分子取走。纠纷发生后,银行在向储户讲清楚银行

没有过错的道理、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经过协商同储户签订协议,最

终妥善解决了上述纠纷。

(三)积极利用司法机关破案并协助银行解决纠纷。

如前所述,较多电子化银行业务中,密码(PIN)是银行识别客户身

份的唯一方式,密码的准确使用与否是银行与客户划分责任的界线。

对于因客户自己保管或使用不慎等原因泄露密码或因客户被不法分子

欺骗等原因将密码告诉他人而导致客户资金损失的,理应由客户负责。但客户却常常隐瞒自己的过失,要求银行承担责任,欲将损失转嫁给

银行,而银行又常常缺乏充足的证据予以反驳。在此情况下,银行要

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协助,促使客户承认自己的过失,化解

银行的风险。此种方式已被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

2002年6月,一储户因银行卡内资金被他人取走后起诉银行要求银行赔偿。银行难以收集证据,而银行内部电子监控资料又清楚显示取款

人并非储户本人。在银行报案后,储户向公安机关讲明了事实:自己

轻信诈骗分子,为便宜购买所谓的“走私罚没财产”,而向诈骗分子

泄露了银行卡密码和账号。因为储户自己承认泄露了银行卡密码和账号,银行便轻松胜诉免责。

(四)增强银行系统内对案件的协助。

现阶段,各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的电子化银行业务多数实行了电脑联网,而不同商业银行间的电子化业务多数尚未跨行联网(基于银联的

业务除外),所以犯罪分子针对电子化银行业务的犯罪行为多数是在

同一商业银行系统内实行的,但常常涉及该商业银行系统的不同地方

的分支机构,所以涉及的民事诉讼纠纷中必定有一家分支机构是在异

地诉讼,一家在本地诉讼。基于上述原因,对因犯罪行为引起的电子

化银行业务诉讼纠纷,银行不同地方的分支机构应从统一法人整体利

益出发,充分利用当地分支机构在当地的便利条件,增强对案件处理

的协助,而不应从狭隘的本单位利益出发,对异地分支机构发生的案

件不予配合、协助。

例如在一起电子汇兑纠纷中,工行广东某行和西安某行均成为被告。

在诉讼中,西安行充分发挥在当地诉讼的优势,两行认真合作,最终

工行全部胜诉。

(五)在诉讼中增强与法院的沟通。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一项基本法律原则。以事实为依据,

事实的认定主要靠证据。但在电子化银行业务纠纷中,证据的数量是

极其有限的,同时证据的证明力亦存有一定的局限性;以法律为准绳,而我国与电子化银行业务相关的法律又几乎是空白,所以在审理电子

化银行业务纠纷的过程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相当大。

此外,电子化银行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所使用的流通工具有所不同,

传统银行业务使用的是纸质的流通工具,与之相适合的是一系列调整

纸质流通工具的法律,而电子化银行业务使用的以电磁信息为载体的

流通工具,传统的法律原则、法律规则并不一定必然适用。而法官却

常常习惯于用传统法律思维来思考问题,存有心理定势。况且从当前

的纠纷实践来看,客户与银行的电子化银行业务纠纷多是在基层法院

审理,而基层法院法官的法律素质相对较差,所以在电子化银行业务

纠纷解决过程中,银行与法院的沟通就显得尤为重要。

例如在一起电子转账纠纷中,储户存款被他人在自助银行中利用银行

提供的自助电子设备转账后取走。在诉讼初期,法官坚持根据传统民

事诉讼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求银行举证证明储户有过错,否则便欲判决银行败诉。经过与法官的多次沟通,法官逐渐接受了银

行的观点,按照前文所讲的密码使用的本人行为原则对案件做出了判决,银行胜诉。

(六)重视法官片面强调保护弱者的司法倾向。

民法上的弱者保护是指根据人所处的具体社会关系,对居于弱者地位的个人通过法律予以特殊或倾斜性的保护。民法上的弱者保护并不是对所有个人的保护,它是建立在对弱者身份地位的准确判定、弱者在行为中具有合法正当的动机、弱者切实履行应尽的义务的基础上的。基于上述原因,在群体与个人的诉讼过程中,个人并非当然的弱者。不过在电子化银行业务纠纷诉讼中,因为多数案件原告为个人,很多法官常常存有较大的心理定势,潜意识中总认为储户均是弱者并片面强调保护弱者的利益,无视储户的过错,忽视银行的合法权益。银行要正视上述司法倾向并实行针对性的说服工作,尽量避免因上述倾向导致银行败诉。

商业银行电子化业务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风险管理部主要职责 1、在行领导的领导下,负责全行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和合规性风 险的管理丄作。2、拟定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经批准后公布实施。根据实施情况定期检讨和修订,并组织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对各业务单位制定的具体业务流程和指引进行检查,对其中不符合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规定的提出修改意见,反馈给有关单位修订。 3、制定、跟踪并完善全行性的信贷政策、风险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及信贷决 策规则和流程,拟订信贷业务审批权限。 4、负责全行信贷产品管理的调研、审批和相关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工作。 5>负责对分支行风险管理部门的管理、考核与业务指导,负责对分(支)行信 贷业务的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负责对分(支)行放款审核中心的管理丄作,负责全行贷款风险分类的核查和管理匸作。6、负责对总行公司业务部授信管理处及风险经理在整体职责履行方面进行评价、监督检查和考核,并参与授信管理处负责人及风险经理的选聘工作。 7、负责对信贷审批工作的后评价。 8、编制、汇总各类风险管理报告,按照规定及时向行长办公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汇报。负责提供监管机构、评级机构及其他单位所要求的银行风险管理信息。负责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关联交易委员会、预警委员会安排的日常工作。 9、负责全行信贷资产组合管理,包括测量组合的风险;对行业、目标客户、现有客户等进行研究,编制研究报告,拟定我行信贷组合战略方案;分析信贷组合绩效。

10、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客户信贷风险评级体系及定价模型,负责CECM系统和个贷系统管理。11、负责统筹对零售授信管理中心和实施正式方案分行的对公授信管理中心的管理。12、负责全行信贷风险管理培训,建立信贷人员的准入与资格认证制度。 说明: 1 1、法律合规部已不再作为我部二级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其负责全行合规性风险的管理丄作,故以上职责中合规性风险管理(第1条)不再为我部职责。 2、根据行办会相关决议,授信后管理职责山公司部调整到风险管理部,根据新分工以上第6条调整为:负责组织、监督、检查分行的授信后管理工作,负责向银行管理层及时汇报全行授信后管理工作情况、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及发现的各种问题。 总行风险管理部处室职能划分 综合规划处职责: 负责协助总经理室草拟全部的工作总结及规划,监督全部工作计划(年度、季度和月度)的执行情况;全行风险管理机构的考核和人员的管理;总行风险报告的草拟和意见反馈,全行风险报告体系的管理工作;全行的拨备预算、记帐等相关管理工作;按规定向银监会定期报送存贷款、不良贷款等报告;本部门的行政事务。 风险政策处职责: 依据莆事会制定的风险管理战略,负责组织草拟及维护全行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度和程序;审核各部门提交的与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的相关文件; 根据风险核准制进行新产品的风险审核;全行操作风险的统筹组织。 风险监控处职责:

商业银行有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有哪些业务 商业银行的业务,按资金的来源和运用将其业务划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三类。 1. 什么是负债业务? 银行的负债业务是形成银行资金来源的业务。银行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存款、借入款和银行资本等。 2. 什么是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指银行运用其吸收的资金,从事各种信用活动,以获取利润的行为。主要包括放款业务和投资业务两大类。 3. 什么是中间业务? 商业银行在经营资产业务、负债业务的同时,还利用其在机构、技术、资金、信誉和住处等方面的优势,提供一些服务性的业务与之配合。如:结算业务,信托业务等。 (一)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的基本职能是保险原始与固有的职能。关于保险基本职能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分摊损失和补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另一种观点认为保险的基本职能是经济补偿和保险金给付职能。 经济补偿职能是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按所保标的的实际损失数额给予赔偿,这是财产保险的基本职能; 保险金给付职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双方当事人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给付,这是人身保险的职能。 (二)保险的派生职能 保险的派生职能是在基本职能的基础上产生的职能。保险的派生职能是融资职能、防灾防损职能。 防灾防损是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保险防灾防损工作的最大特点就在于积极主动地参与、配合其他防灾防损主管部门扩展防灾防损工作。保险防灾防损工作体现于:从承保到理赔履行社会责任;增加保险经营的收益;促进投保人的风险管理意识,从而促使其加强防灾防损工作。 保险的融资职能是保险人参与社会资金融通的职能。其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具有筹资职能;另一方面通过购买有价证券、购买不动产等投资方式体现投资职能。 (三)保险的宏观作用 保险的宏观作用是保险对全社会和国民经济总体所产生的经济效应。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 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 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 (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规定

**银行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风险管理水平,依据境内外有关监管指引、本行《章程》,并借鉴国际银行业风险管理的经验做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风险,是指对本行实现既定目标可能产生影响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能带来损失也可能带来收益。本办法主要关注带来损失的不确定性。 (一)信用风险。是指因借款人或交易对手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从而使本行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本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三)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四)流动性风险。是指因本行无法以合理的成本及时筹集到客户和交易对手当前和未来所需资金而对本行经营所产生的风险。 除上述风险外,本行还关注外部监管部门或本行董事会要求-2-

关注的其他风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全面风险管理是指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全行员工各自履行相应职责,有效控制涵盖全行各个业务层次的全部风险,进而为本行各项目标的实现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第四条本行风险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收益与风险匹配 制定风险管理战略和进行风险管理决策,必须考虑承担的风险是在本行的风险容忍度以内,并有预期的收益覆盖风险,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能够满足股东的最低要求或符合本行的经营目标。 (二)内部制衡与效率兼顾 本行在风险管理规章制度中明确界定各部门、各级机构和各层级风险管理人员的具体权责,实行前中后台职能相对分离的管理机制。各部门、境内外分支机构和全体员工之间要有效沟通与协调,优化管理流程,不断提高管理效率。 (三)风险分散 本行实现信用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行业、产品、期限和币种等维度上的适度分散,防范集中风险。严格遵循监管标准,审慎核定单一客户和关联客户授信额度,有效控制客户信用风险集中度。 本行实现市场风险敞口在国家、地区、市场、产品、期限和 -3-

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法律风险

农商银行由于其区域性特点及地缘优势,能有效识别本区域内企业的信用风险,加之管理层级较少,在信息传导及决策效率方面具备一定优势。 但农商银行资产规模相对较小,抵御信用风险冲击的能力较弱,因此,在发展金融市场业务的过程中,农商银行应积极加强信用风险研究,防范信用违约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同时,部分农商银行的公司治理机制相对薄弱,还应积极防范内部管理及交易行为所引发的法律风险。 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法律风险归因分析 根据FLP法律风险分类,结合经济周期影响,可以将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中的法律风险分为金融市场业务内部管理的法律风险、金融市场业务诉讼保全的法律风险、交易行为的法律风险及交易对手违约或破产的法律风险。 此外,还需考虑由宏观经济形势、法律环境等宏观因素引发的法律风险。 综上,对于农商银行金融市场业务来说,产生法律风险的因素可分为宏观因素和微观因素。

(一)引发法律风险的宏观因素 1.监管环境变化的法律风险 近年来,随着银行投贷联动、市场化债转股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发展,银行混业经营有了质的飞跃。 与此同时,混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间的矛盾日益凸显,为有效去杠杠、化解金融风险,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自2017年银监会开展“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专项治理工作以来,监管政策持续升级。 2018年上半年,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成立,混业监管格局初步形成,随之资管新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等政策相继落地。在强监管的政策背景下,农商银行应积极研判市场及监管环境变化,着力防范监管风险,推动金融市场业务转型发展。 2.司法环境不健全的法律风险 司法环境不健全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因法律法规内在缺陷或执法不当引发的法律风险。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我国《商业银行法》第三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的13种业务,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1、吸收公众存款 商业银行吸收公众的存款是商业银行最为传统的业务,这项业务的特点在于:第一,向公众吸收存款。公众包括本地的居民存款,也包括在本地的外国人的存款。“公众”一词不仅指众多的个人客户组成的公众,也包括企业和事业单位组成的“公众”客户。法律在这里使用的“公众”一词,不是指在银行开户的特定客户,而是成千上万的普通客户。第二,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是特指的活期存款。定期存款是除了商业银行可以吸收,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也可以吸收的存款。例如,信托公司可以吸收定期的信托存款。一些海外的接受存款公司也不是商业银行,但可以接受一定条件下的定期存款。所以,单在定期存款方面,还难以将商业银行与非银行金融机构区别开来。 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中以短期和中期的贷款业务为主,在历史上长期贷款业务在传统上是储蓄银行的业务,其原因在于历史上的储蓄银行吸收公众存款可以计复利,并且储蓄银行可以发放金融债券。由于吸收的债务是长期和稳定的,所以,适合作长期的贷款。 我国的商业银行是综合性业务银行,综合了商业银行和储蓄银行的功能,不另设储蓄银行。在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我国的长期贷款即国家基本项目贷款,主要是由中国建设银行承办,中短期贷款原行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办理,1984年中国工商银行成立以后,中短期贷款由中国工商银行承担。经济体制改革之后,专业银行之间的业务划分开始融合,20世纪80年代以后设立的商业银行在业务上没有限制,所以,我国的商业银行可以作任何期限的贷款业务,也包括长期贷款业务。这也是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特点之一。 3、办理国内外结算

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论文.pdf

一、新时期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机制存在问题 目前,商业银行的保护伞是国家政府,政府全权承担了它们的产权保护责任,因此,国家是银行的所有权拥有者,银行要想获得运营资金,也必须通过国家政府之手。这样的情况下,银行行长却形同虚设,虽然在法律上来说,他们是银行的法人代表,是帮助国家去经营管理银行的,但却并无实权,反而被各级各地政府官员以此为借口来干涉管理争取贷款。这样长此以往,银行就会出现被政府以及与政府有关的大型企业大量不计成本地吸取资金。因此这种管理机制和产权制度是根本不利于商业银行的长期发展的。由于金融资产没有自己真正的负责人,大量的商业银行根本不能自助地支配自己的资金。这样的管理机制给商业银行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问题,比如存在着贷款过于集中,存在着回收风险;贷款形式过于单一,难以较高的信用约束;经营范围过大,处理效率根本难以提高。由于管理机制的不够完善,很容易就导致商业银行难以适应新时期的经济发展需求。 (二)产权制度存在问题 中国的银行比例趋势偏向四大银行是早就存在的事实,但在另一方面,信贷总资产在各个方面都在进行扩张,但由于多种风险因素的限制,积累机制就在逐渐变化为风险存量。表现方式通常有几种,很多企业资金都需要商业银行为之进行垫付,因此会导致其产生情况政策性的亏损,且基本都处于滞留状态,资金流通困难;一旦出现三方之间的债务问题,就会出现难以梳理的资金关系,尽管国家对于银行多次进行清理债款,为银行多次注入资金来进行缓解工作,但根本的资金产权和经营体制过于落后,使得这些情况难以得到大的改进,经济效益的提高更是望尘莫及;由于某些因素的限制,商业银行的利息回收率通常较低甚至很多时候资金回收不能保证成本,导致商业银行不能按时进行合理地增值;商业银行内部的管理不当时常会发生问题,比如资金的支配、贷款的回收、关系贷款、人情贷款等不合法的行为。 二、新时期商业银行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一)对构成机制进行整改 银行内部的产权制度必须进行改革,实行股份制。就目前的银行业法阵形势来看,银行的股份制在国际上的运用早已十分普遍,有数据显示,在国际排名前50的多家银行中除了中国的四大银行,其他银行基本上都是实行的股份制。由此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了董事会,但基本无大的作用,从本质上来看,内部的经营层还是被内控,非常容易造成大的损失,而股份制就可以规避这种缺失,它可以将银行的经营权利分散给多个股东,有助于银行的发展。设置风险管理监控部门,使银行拥有专门的监督管理部门,使其主要负责风险预测、监控、计算风险限额以及制定风险目标,通过考察获取风险资料,来提前做好应对风险的对策。 (二)对银行控制体系进行改善 在各行各业,要想降低行业风险,就要对各岗位的负责人进行约束,要想约束各岗位负责人,就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规章制度。想要降低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也必须要让每一个环节都有责任人,给其相应的权利和责任,才能使商业银行获得更好地发展。一方面,在银行内部要建立以信贷立项、调查、审定、贷款决策、贷款检查监督等内容作为基本内容的信贷资产管理责任制度;另一方面,又要在奖惩制度上做好万全的考虑,对各个层次的员工采用一套成体系的不同的奖励机制,对工作任务多。责任量大的员工采取激励措施。 (三)开拓创新,参与竞争 对于商业银行的发展,不可缺少的是竞争的引入,能够加入不同性质的银行,引进外资银行、股份制银行等商业银行,是让整个金融体系结构趋于完整、打破垄断现象、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措施。开拓创新也是一项重要的措施,让业务多元化,增加各种代理业务,从信用卡方向推进,使信用卡的种类和功能更加齐全,增设完善网上银行的功能,让银行营业厅覆盖全国,这些措施都是能够提高商业银行的市场竞争力的。 总而言之,在新时期下,商业银行内部的风险控制需要得到重视,更需要我们用积极的态度,采取有效地措施来防范。只有形成了商业银行背部风险意识,才能降低预防风险管理;只有争取完善防范风险的体系,加强对风险的监督以及预算,才能把商业银行发展成为“资本足、内控严、运营稳、服务优、利益高”的企业,才能更好地顺应21世纪发展的新型现代金融企业的发展潮流。 作者:刘珊珊 单位:建设银行太原并州支行

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分类

中国商业银行业务分类 来看看银行都干了些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业务细分。 最通用的分类是: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中间业务(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 信用贷款: 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 ●普通借款限额: 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内,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内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 ●透支贷款: 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帐户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 ●备用贷款承诺: 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内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 ●消费者贷款: 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 ●票据贴现贷款: 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 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 ●存货贷款 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 ●客帐贷款 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 ●证券贷款 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 ●不动产抵押贷款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浙江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设计(论文) 题目: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控制研究 姓名:孙杰 专业:经济学 准考证号码: 048100101426 指导教师:王昌福 2010 年09 月04 日

摘要 随着金融竞争的加剧,金融环境的复杂化,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我国商业银行面临更多的风险,信用、市场、法律等多项风险不仅影响着商业银行的经营业绩,而且决定着商业银行的生死存亡。 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研究,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取得了丰硕成果。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理论认识也有很大的进展,然而实践中的防范体系构建缺乏统一性和协调性。商业银行的法律风险分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对之进行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法律风险产生后往往会带来一定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控制研究对于银行的发展颇为重要。 法律风险作为一种人为主观造成的风险,是可以尽量无能为力防范和控制的。本文试图对法律风险特点及产生进行再认识,同时结合当前实际寻求法律风险具体业务中有效的控制方法。 关键词: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研究;控制方法

目录 一、绪言 二、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现状 (一)商业银行对法律风险的控制研究是紧迫而必需的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内涵及产生 三、建立健全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 (一)、构建科学的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对法律风险进行全程的控制(二)、增加管理法律风险的预算成本,保障法律组织部门独力工作四、建立健全管理法律风险的人员制度 (一)、商业银行要倡导和强化全员风险意识 (二)、加强对管理法律风险的人员管理 五、结论 参考文献

商业银行八大风险

八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国家风险、流动性风险、声誉风险、战略风险 一、信用风险 1.定义:是指交易对手未能履行约定契约中的义务而造成经济损失的风险,即受信人不能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授信人的预期收益与实际收益发生偏离的可能性,它是金融风险的主要类型。 2.形成原因:信用风险是借款人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债务或银行贷款而违约的可能性。发生违约时,债权人或银行必将因为未能得到预期的收益而承担财务上的损失。信用风险是由两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①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在处于经济扩张期时,信用风险降低,因为较强的赢利能力使总体违约率降低。在处于经济紧缩期时,信用风险增加,因为赢利情况总体恶化,借款人因各种原因不能及时足额还款的可能性增加。 ②对于公司经营有影响的特殊事件的发生;这种特殊事件发生与经济运行周期无关,并且与公司经营有重要的影响。 3.应对措施:传统的方法是贷款审查的标准化和贷款对象多样化;较新的方法是资产证券化和贷款出售。 二、市场风险 1.定义:是由于利率、汇率、股票、商品等价格变化导致银行损失的风险。

2.形成原因:在经济运行中的任何一项交易中,如果交易双方所拥有的与该项交易有关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则会引起逆向选择,它是引起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的重要根源。 3.应对措施:①构建独立、高效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体系 ②营造良好的市场风险管理文化 ③实现现代市场风险管理技术与IT技术的有机结合 三、操作风险 1.定义:操作风险遭受潜在损失的可能,是指由于客户、设计不当的控制体系、控制系统失灵及不可控事件导致的各类风险。损失可能来自于内部或外部事件、宏观趋势以及不能为公司决策机构和内部控制体系、信息系统、行政机构组织、道德准则或其他主要控制手段和标准所洞悉并组织的变动。 2.形成原因:①公司治理结构不健全。一是所有者虚位,导致对代理人监督不够。二是内部制衡机制不完善。三是存在“内部人”控制现象。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所有者虚位,很容易导致银行高管人员利用政府产权上的弱控制而形成事实上的“内部人”控制,进行违法违纪活动。四是内部控制能力逐级衰减。 ②内控制度建设尚不完备。一是没有形成系统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不足与控制分散并存,业务开拓与内控制度建设缺乏同步性,特别是新业务的开展缺乏必要的制度保障,风险较大。二是内控制度的整体性不够。对所属分支机构控制不力,对决策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监督。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商业银行业务经营法律风险防范课程大纲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柜面业务及中后台法律风险防范 一、存款业务的法律风险点及司法审判规则 案例分析:银行私自划扣储户资金抹账,我的地盘我说了算?! 案例分析:私自揽存谁担责?——合同主体与表见代理 二、取款业务风险点和管理 1. 代理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代理取款案的思考 2. 继承取款法律风险及管理 案例分析:继承取款操作法律风险案 三、银行账户开立与注销主要风险点 案例分析:开户申请资料审核不严被起诉 四、挂失业务风险点及管理 案例分析:挂失操作不合规引起的一起法律纠纷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防范 一、银行信贷最大的风险是什么?——贷款不能按时足额收回怎么办? 1. 为什么不还,有哪些风险因素 1)还款意愿 2)还款能力 2. 为什么会发生诉讼,非诉清收效果如何? 3. 诉讼能打得赢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合同效力 2)有无证据 3)证据效力 4)诉讼时 5)担保期间 4. 打赢诉讼能拿到钱吗,有哪些风险因素? 1)有无财产可供执行

2)担保权与其它权利是否冲突 3)有无行使合同权利 二、合同法律风险的兵法实战策略 1. 以终为始 2. 以战止战 三、与贷款流程相对应的合同各环节的法律风险点 1. 合同的签订、成立和生效 1)贷前调查的尽职性要求——交叉验证 2)贷中审查的合规风险——贷款通则及三个“办法”、一个“指引” 3)贷款发放的合规性要求——自主支付与受托支付 2. 借款及担保合同法律主体的审查 案例分析:张冠李戴太奇葩,贷款难收尝苦果 案例分析:私营机构能做担保人吗? 案例分析:夫妻一方借款或担保,能否推定为共同债务或担保?——最高法院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 3. 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 案例分析:合同主体不合法,合同一定无效吗? 案例分析:保证合同无效,责任如何承担? 4. 合同的权利义务——合同约定的风险提示——风险防范必须想在前头,以终为始! 5. 格式合同的风险点——不利解释规则和免责无效规则、提示注意义务 案例分析:各地法院生效判决对格式条款的效力认定规则 6. 借新还旧和贷款展期的法律风险 7. 合同约定、担保责任及手续办理的法律风险控制 案例分析:借新还旧,想说爱你不容易! 8. 合同中担保权实现顺序的法律风险——提前约定是关键,如何约定才有效? 案例分析:人保物保“两碗饭”,想吃哪碗吃哪碗? 9. 抵押权与其它权利的冲突风险与防范 案例分析:抵押VS租赁,谁会赢? 问题讨论: 1)法律对租赁权有何特殊规定? 2)抵押权和租赁权谁优先?

商业银行风险控制

发展是永恒的主题,但真正好的发展必须是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根本目标是实现股东利益、社会责任和员工价值的统一,只有通过业务发展才能实现这一目标。商业银行作为经营风险的特殊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必须始终注意处理好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之间的关系,努力做到速度和能力相适应,规模和质量相统一,效益和安全相协调。 业务发展与风险管理两者相辅相成 风险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的核心竞争力之一。商业银行的业务发展始终与风险并存,因为商业银行是承担风险,并通过管理风险以获得收益的企业。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必须在确定的风险偏好指导下进行,这个过程既是风险管理过程,也是风险收益创造的过程。金融史上,银行业危机的频繁发生不断地证明了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复杂性和极端重要性。2011年2月,韩国发生的釜山储蓄银行、三和储蓄银行等七家储蓄银行被勒令停业,以及出现的挤兑风潮,也说明了对于银行来说,风险无处不在,无时不有。一旦风险管理出了问题,不但会影响银行的正常经营,甚至会危及银行的生存。可以说,风险管理对于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具有极端重要性。 在对待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关系上,主要存在两种错误思想认识。一种错误认识是,把风险管理摆在业务发展的对立面,不能正确地评价和看待风险,认为风险管理阻碍业务发展。另一种错误认识是,通过少发展业务,甚至否定业务来控制风险和逃避风险,造成该发展的业务发展不了,反而降低了银行整体抗风险能力。这是由于理念更新不够,业务研究不够,知识学习不够,趋势把握不够造成的。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之间是辨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风险管理是为业务发展服务的,不能因为风险管理去阻碍业务发展,风险管理的前提和目的不是纯粹地管理风险,而是为了业务发展,为了创造利润。另一方面,风险管理要合理控制银行的业务发展,保持适当的规模和速度,使收益和风险相匹配。 根本上讲,业务发展和风险管理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是“三棱镜”的两面,形式上相互制约,实质上都是为了更好回报股东,履行社会责任,体现员工价值。国际活跃银行对于风险管控和业务发展之间的关系认识比较科学,十分重视“风险收益相匹配”的原则,把控制风险和创造利润看作同等重要的事情,认为风险和收益是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彼此不能分离。 业务发展是商业银行的根本目标,风险管理是实现和保障业务稳健发展的手段。风险管理为业务发展服务,但应适度控制业务发展速度,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持业务平稳较快发展。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统一于银行的发展目标。在风险管理过程中,要坚持为业务发展服务的理念,在促进业务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平衡“资本、风险和收益”。在业务发展过程中,要严守风险底线,对与风险把握不准、风险未经评估和风险认识不清的业务,坚决不做。 风险管理内外约束条件下的强化建议

商业银行业务分类讲解

商业银行业务分类大全 来看看银行都干了些什么,也就是他们的业务细分。 最通用的分类是:负债业务(商业银行形成资金来源的业务),资产业务(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业务),中间业务(银行不需运用自己的资金,代客户承办支付和其他委托事项而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一、资产业务 资产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收入来源。 1、贷款(放款)业务--商业银行最主要的资产业务 1)信用贷款:信用贷款,指单凭借款人的信誉,而不需提供任何抵押品的贷款,是一种资本贷款。(1)普通借款限额:企业与银行订立一种非正式协议,以确定一个贷款,在限额,企业可随时得到银行的贷款支持,限额的有效期一般不超过90天。普通贷款限额的贷款,利率是浮动的,与银行的优惠利率挂钩。(2)透支贷款:银行通过允许客户在其上透支的方式向客户提供贷款。提供这种便利被视为银行对客户所承担的合同之外的“附加义务”。(3)备用贷款承诺:备用贷款承诺,是一种比较正式和具有法律约束的协议。银行与企业签订正式合同,在合同中银行承诺在指定期限和限额向企业提供相应贷款,企业要为银行的承诺提供费用。(4)消费者贷款:消费者贷款是对消费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耐用消费品或支付其他费用的贷款,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这种贷款时,要进行多方面的审查。(5)票据贴现贷款:票据贴现贷款,是顾客将未到期的票据提交银行,由银行扣除自贴现日起至到期日止的利息而取得现款。 2)抵押贷款:抵押贷款有以下几种类型(1)存货贷款。存货贷款也称商品贷款,是一种以企业的存贷或商品作为抵押品的短期贷款。(2)客帐贷款。银行发放的以应收帐款作为抵押的短期贷款,称为“客帐贷款”。这种贷款一般都为一种持续性的信贷协定。(3)证券贷款。银行发放的企业借款,除以应收款和存货作为抵押外,也有不少是用各种证券特别是公司企业发行的股票和债券作押的。这类贷款称为“证券贷款”。(4)不动产抵押贷款。通常是指以房地产或企业设备抵押品的贷款。 3)保证书担保贷款:保证书担保贷款,是指由经第三者出具保证书担保的贷款。保证书是保证为借款人作贷款担保,与银行的契约性文件,其中规定了银行和保证人的权利和义务。银行只要取得经保证人签字的银行拟定的标准格式保证书,即可向借款人发放贷款。所以,保证书是银行可以接受的最简单的担保形式。 4)贷款证券化:贷款证券化是指商业银行通过一定程序将贷款转化为证券发行的总理资过程。具体做法是:商业银行将所持有的各种流动性较差的贷款,组合成若干个资产库(Assets Pool),出售给专业性的融资公司(Special Purpose Corporation),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实务 课程背景: 银行作为一个商业机构和企业法人,其经营行为、交易行为和管理行为始终会涉及诸多的法律关系与法律问题。特别是当前银行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改革迅速发展变化的情况下,银行在经营管理中遇到的各种法律问题纷繁复杂,热点、难点问题层出不穷。对银行来说,这些法律问题是不可忽视的,否则,将会导致法律风险,给银行造成财务损失和信誉损失。 因此,如何正确妥善地处理银行经营管理中面对的法律问题,有效识别和控制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保障银行在创新与改革中持续、稳健地发展,这些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面临的重要课题。 课程收益: 课程所涉法规有《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以及最高法院的众多司法解释和人总行和总行的一些规章和规定,学好这些法律法规对开展银行的信贷业务,预防纠纷,清收债权,保障效益,维护权益将起到重要作用。 ●了解银行法律风险的全貌 ●掌握银行信贷业务所涉及的关键法律风险及防范实务 ●银行如何应对防范企业破产中的法律风险 ●银行如何规避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风险 课程特点: ●课程内容来自银行法律风险大量一线案例,针对性强 ●以典型案例贯穿整个课程,激发学习兴趣,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课堂气氛活跃,学员在寓教于乐中获取最大的收益,并能学以致用 课程时间:1天-2天,6小时/天 课程对象:法律合规部、资产风险部、支行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信贷员 课程方式:课堂讲授+案例分享+问题思考+总结提炼 课程大纲 第一讲: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类别、含义与监管体制

一、新巴塞尔协议与银行法律风险 1. 银行业面临的主要风险类别 2. 新巴塞尔协议对风险的全面覆盖 3. 银行法律风险的定义 二、银行法律风险的含义 1. 法律风险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操作风险 2. 法律风险的分布非常广泛 3. 法律风险是一种需要计提资本的风险 三、银行法律风险的监管组织结构及其完善 1. 管理法律风险的组织结构 2. 专门的法律合规部门 3. 目前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存在的问题 四、法律风险的管理程序 1. 识别法律风险 2. 评估法律风险 3. 监测法律风险 4. 控制和缓释法律风险 五、完善法律风险监控体系,防范法律风险 1. 培养全员法律风险意识,建立法律风险意识文化 2. 制度层面完善授权等内控制度 3. 具体实施层面要强化法律事务部门对法律风险的管理职能 第二讲: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管理实务 一、信贷人员的道德风险与职业操守 1. 建立一个中心 2. 树立两种意识 3. 培养三种能力 4. 修炼四种境界 5. 处理五种关系 二、信贷业务中所涉的信贷法律风险 1. 贷款合同期限表述要规范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及不良资产诉讼分析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防范及不良资产诉讼分析 引言 国际金融危机自08年后全球蔓延,对我国实体经济的影响深远。国际金融危机对我国企业的严重冲击,往往表现为引发法律风险。今年5月份,国资委曾专门下发通知,要求中央企业注意七大法律风险,积极谋划应对危机的对策措施。包括:①市场需求萎缩、资金链断裂引发的违约风险;②行业整合、企业并购中尽职调查不确定性增加的风险;③“走出去”投资并购时境外法律环境发生变化的风险;④有关国家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滥用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风险;⑤建筑施工企业面临的工程款拖欠风险;⑥妥善处理劳动用工涉及劳动合同的风险;⑦历史遗留的债权债务提前引爆的风险。由此可见,建立健全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法律风险控制体系,对于企业转“危”为“机”,提升自身竞争力至关重要。 一、银行业务法律风险概述 (一)银行的业务种类 银行按照大的结构分为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三大类业务。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有各项贷款包括住房按揭贷款、二手房贷款、小额质押贷款、消费贷款、短期贷款、长期贷款、委托放款等。 2. 负债类业务主要有各项存款包括对公存款、储蓄存款、同业存款。 3. 中间业务包括结算类、代理类、信息咨询类以及其他类等。(二)各业务种类的主要法律风险

1. 资产类业务主要法律风险 ①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的订立及履行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主体资格:需特别注意一些特别主体不能充当保证人:包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国家机关(除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提供保证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另外,公司担当保证人需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取得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生效要件及合同效力:(债权与物权区分原则)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对于物权的变动,法律规定需要登记或交付的,自登记或交付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需特别注意无效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可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 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 行使担保物权的期限: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两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物权法对抵押权的行使期限作了修订,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务诉讼时效期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因此,在行使担保物权时,需特别注意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行使。 借新还旧:由于担保合同的从属性,签订借新还旧借款合同后,担保合同需要重新签订。特别注意保证担保,担保法解释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外,保证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什么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什么 商业银行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可能会遇到风险,所以要进行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相关内容吧。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为减少经营管理活动中可能遭受的风险进行的管理活动。其目标是寻求最小风险下的最大盈利。其内容主要包括: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决策四个方面。这四个部分,也依次是风险管理的四个阶段。风险识别是在商业银行周围纷繁复杂的宏、微观风险环境和内部经营环境中识别出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意外损失或额外收益的风险因素。风险分析与评价是预计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或收益的大小,进而确定银行的受险程度。风险控制是在风险发生之前或已经发生时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以减少风险损失、增加风险收益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保险与补偿。风险决策是在综合考虑风险和盈利的前提下,银行经营者根据其

风险偏好,选择风险承担的决策过程。风险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不可缺少的部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程序 依次是风险识别、风险分析与评价、风险控制和风险决策四个方面。 1、风险识别是在商业银行周围纷繁复杂的宏、微观风险环境和内部经营环境中识别出可能给商业银行带来意外损失或额 外收益的风险因素。 2、风险分析与评价是预计风险因素发生的概率,可能给银行造成的损失或收益的大小,进而确定银行的受险程度。风险控制是在风险发生之前或已经发生时采取一定的方法和手段,以减少风险损失、增加风险收益所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风险回避、风险抑制、风险分散、风险转移、风险的保险与补偿。 3、风险决策是在综合考虑风险和盈利的前提下,银行经营者根据其风险偏好,选择风险承担的决策过程。 4、风险管理是现代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不可缺少的部分。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策略 (一)风险分散

商业银行经营中法律风险认识及防范

商业银行经营中法律风险认识及防范 乾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培福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商业银行作为经营货币的特殊企业,风险来源日趋复杂,除传统的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外,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的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其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当前理论和实务界对信用、市场、操作风险均有较系统的认识和研讨,如在定量分析、内控模型设计、具体风险管理等方面均已获得了丰富结果。然而比拟之下,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实践认识则比较浮浅,实际中的防范体制构建也缺乏同一性。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散布范围广,具体原因复杂,系统性认识和防范存在一定的难度。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有较强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产生后往往带来一定损失甚至引发法律危机,因此懂得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特点并进行专门性的防范颇为重要。 一、提高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认识 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是较宽泛的一个概念,对其内涵和外延的界定目前并不一致,往往将违法、被诉等情况视为其主要内容,认识比较单一。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贯串于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运作以及退出市场等各个环节,并时常与信用、操作等风险交错,因此较难进行精确概括。我国银行监管管理委员会将法律风险归类于操作风险之中。因此对商业银行法律风险认识主要立足于两个基本面,一是商业银行自身行

为的正当合规以及规范性问题,二是外部法律制度、法律运作等问题。 (一) 行为违法 法律具备指引、评估、预测、强迫等功能,商业银行必须在法律认可的规模内开展各项运动,否则会遭遇否认性评判并承当相应的法律义务。因此商业银行法律风险最直接最常见的原因就是其自身行为的守法性。商业银行自身行为的违法性范围较为宽泛,在其成立、经营和退出过程中,商业银行(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有可能违反民事、行政、刑事等各项立法,进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违法风险产生于违法行为之中,商业银行违法行为主要由以下多方面要素形成: 一是具体行为主体。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终极承担者是商业银行本身,但产生这一后果的具体行为主体却并不单一。在对外开展业务、对内管理的活动中,代表商业银行活动的行为主体包括其分支机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受委托人等。二是主体实施的行为。具体行为包括对外宣传、合同签署、业务经营、人事管理、内部规范制定、对外帮助行为等。三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行为活动违反了民事、行政或刑事具体立法(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二)不规范行为

商业银行风险管理

1.1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 1.1.1风险与风险管理 1.1.2商业银行风险的基本种类 1.1.3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方法 1.1.4商业银行风险与资本 1.2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架构 1.2.1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环境 1.2.2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组织 1.2.3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流程 1.2.4商业银行风险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章信用风险控制 2.1信用风险识别 2.1.1信用风险识别和概述 2.1.2单一客户信用风险识别 2.1.3集团客户风险识别 2.1.4 个人客户风险识别 2.1.5组和风险识别 2.2信用风险评估与计量 2.2.1客户信用评级 2.2.2债项评级 2.2.3压力测试 2.2.4信用风险基本模型 2.3信用风险监测与报告 2.3.1风险监测对象 2.3.2风险监测的主要指标 2.3.3风险预警 2.3.4风险报告 2.4信用风险控制 2.4.1控制方法 2.4.2限额管理 2.4.3信用风险组合管理 第三章市场风险管理 3.1市场风险识别 3.1.1资产分类 3.1.2市场风险分类 3.2市场风险计量 3.2.1基本概念 3.2.2()方法 3.2.3其他计量方法 3.3市场风险监测与控制 3.3.1市场风险监测与控制框架——岗位设置及职责约束3.3.2市场风险监测 3.3.3市场风险控制 第4章操作风险管理 4.1操作风险识别 4.1.1人员因素 4.1.2内部流程 4.1.3系统缺陷 4.1.4外部事件

4.2 操作风险评估和计量 4.2.1风险评估要素 4.2.2风险评估方法 4.2.3风险资本计量 4.3操作风险监测与报告 4.3.1风险监测 4.3.2风险报告程序 4.3.3风险报告内容 4.4操作风险控制 4.4.1风险控制环境 4.4.2产品线控制 4.4.3风险转移途径 第5章其他主要风险的管理 5.1流动性风险管理 5.1.1流动性与流动性风险 5.1.2流动性的度量和计算 5.1.3流动性风险的原因和预警 5.1.4传统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 5.1.5现代流动性风险管理方法 5.2国家风险管理 5.2.1国家风险评级 5.2.2国家风险评估 5.2.3国家风险管理办法 5.3声誉风险管理 5.3.1声誉风险管理的作用和主要特征 5.3.2声誉风险管理的基本做法 5.4法律/合规风险管理 5.4.1作用和主要内容 5.4.2基本做法 5.5战略风险管理 5.5.1作用 5.5.2战略风险管理的基本做法 第六章银行监管和市场约束 6.1银行监管() 6.1.1银行监管的内容 6.1.2银行监管方法 6.1.3银行监管规则 6.2市场约束 6.2.1市场约束和信息披露 6.2.2外部审计 第一章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基础1.1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概念 1.1.1风险与风险管理 1.风险、损失与收益 (1)风险的含义、特征 l未来结果的不确定性 l未来结果的损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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