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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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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1 总则

1.0.1 本标准所称城市绿地(以下简称“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这个概念建立在充分认识绿地生态功能、使用功能和美化功能,城市发展与环境建设互动关系的基础上,是对绿地的一种广义的理解,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

随着城市化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绿地建设的重要性已为人们所认识。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所以各个城市的绿地分类差别较大,有些即使是同类绿地,名称相同,但其内涵和统计口径也不尽相同。绿地分类及统计口径的不规范,导致绿地系统规划与城市规划之间缺少协调关系,使城市之间的绿地规划建设指标缺乏可比性,直接影响到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影响到绿地的建设与管理。从绿地建设实践和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来看,迫切需要制订全国统一的绿地分类标准。

编制本标准的目的在于总结建国以来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的经验,参考和学习国外先进方法,建立符合我 鞘薪ㄉ杼氐愕穆痰胤掷啵 酝骋蝗 穆痰胤掷嗪屯臣瓶诰叮 岣呗痰叵低彻婊 嘀啤⑸笈 目蒲 裕 岣呗痰乇;ぁ⒔ㄉ韬凸芾硭 剑 惺蹈纳瞥鞘猩 肪常 俳 鞘械目沙中 ⒄埂?BR>1.0。2 本标准适用于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城市(1)绿地规划与设计的编制与审批;(2)绿地的建设与管理;(3)绿地的统计等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本标准所称城市包括直辖市、市、镇。将建制镇作为本标准的适用对象,是考虑到在中国城市化进程中,城镇的发展较为迅速,其环境问题亦日益突出,注重城镇的绿地保护与建设,将有利于城镇经

济和环境的同步发展。

1.0.3 各个城市在进行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及统计工作时,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的与绿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尤其是强制性标准条文的规定。

2.0.1 建国以来,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部门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提出过多种绿地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的机制不同,所采用的绿地分类方法也不统一。

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根据各地区主要城市的绿地现状和规划特点,以及城市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参考国外有关资料,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游憩、生态、景观、防灾等多种功能,因此,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

与绿地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标准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等。这些法规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某些种类的绿地作了明确规定。从行业要求出发编制本标准时,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协调。

2.0.2 本标准将绿地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共5大类、13中类、11小类,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满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2.0.3 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分类代码。大类用英文GREEN SPACE(绿地)的第一个字母G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如:G,表示公园绿地,G1l表示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Glll表示综合公园中的全市性公园。

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每一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

2.0.4 表2.0.4已就各类绿地的名称

以下按顺序说明。

1 公园绿地

(1)关于取消“公共绿地”的说明内容与范围作了规定,“公共绿地”引自前苏联,建国以来在我国城市规划与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工作中曾广泛使用。但是,从长期的绿地建设和发展趋势来看,需要从以下几方面重新考虑“公共绿地”的命名。

1)准确的命名是建立科学的分类方法的基本保证。

类别名称的确定,反映了不同分类方法的出发点和基本原则。命名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分类方法的科学合理性。我国现行的法规、标准及行政文件对“公共绿地”的定义及内容的规定主要有:①《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公共绿地”为“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城建[1993]784号):“公共绿地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市级、区级、居住区级公园、小游园、街道广场绿地,以及植物园、动物园、特种公园等”。另外,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设部编写的《城市绿化条例释义》第三章中有这样的论述:“城市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属城市公有,为全市服务,既是城市居民共享的,又是城市绿地系统中的骨干部分”。由此可见,“公共绿地”突出反映的是“公共性”,与它相对应的是非公共绿地。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将使本标准产生分类名称上的不准确。

2)充分体现绿地的功能和用途。

“公共绿地”体现的是所属关系和服务对象的范围,但无论是《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还是本标准,均以用地的性质和功能为主要分类依据。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将使本标准产生分类依据上的不统一。

3)适应绿地建设与发展的需要。

“公共绿地”是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市政公用设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绿地建设的投资渠道、开发方式和管理机制均发生了变化,由园林系统外建设并向公众开放的公园绿地在各地均有出现,这些公园绿地与“公共绿地”在概念上有所不同,但在功能和用途上是相同的。因此,继续使用“公共绿地”不能如实反映我国绿地建设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4)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

世界各国的绿地分类及绿地规划建设指标因国情不同而各异,但我国目前使用的“公共绿地”与其他国家相对于非公有绿地的“公共绿地”缺乏可比性。

为此,本标准不再使用“公共绿地”,而用“公园绿地”替代。

(2)关于“公园绿地”名称的说明

“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景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地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标。

本标准将“公共绿地”改称“公园绿地” 主要出于以下考虑:

1)突出绿地的主要功能。

相对于其他绿地来说,为居民提供绿化环境和良好的户外游憩场所是“公共绿地”的主要功能,但“公共绿地”从字面上看强调的是公共性,而“公园绿地”则直接体现的是这类绿地的功能陛。“公园绿地”并非“公园”和“绿地”的叠加,不是公园和其他类别绿地的并列,而是对具有公园作用的所有绿地的统称,即公园性质的绿地。

2)具备一定的延续性和协调性。

首先,以“公园绿地”替代“公共绿地”,基本保持原有的内涵,既能保证命名的科学、准确,又使绿地统计数据具有一定的延续性。

其次,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中提出的公园类型基本上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公共绿地”的内容相吻合,只是所用名称有所不同,如将“街头绿地”表述为“带状公园”和“街旁游园”,并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因此,使用“公园绿地”既可以涵盖“公共绿地”的内容,又与相关标准、规范具有协调性。

3)建立国际间横向比较的基础。

.“人均公园面积”是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一项反映绿地建设水平的指标,本标准使用“公园绿地”的名称,以“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取代“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有利于国际间的横向比较。虽然世界各国“公园”的内涵不一定完全相同,但是基本概念是相对应的,而且从发展的角度看,也有趋同的趋势。

(3)关于“公园绿地”的分类

对“公园绿地”进一步分类,目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绿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

建设及管理要求。本标准按各种公园绿地的主要功能和内容,将其分为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5个中类及11个小类,小类基本上与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的规定相对应。

1)综合公园。

综合公园包括全市性公园和区域性公园,与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的内容保持一致。因各城市的性质、规模、用地条件、历史沿革等具体情况不同,综合公园的规模和分布差异较大,故本标准对综合公园的最小规模和服务牛径不作具体规定。2)关于“社区公园”的说明。

在城市化发展过程中,一方面是城市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居民的生活范围发生着变化,另一方面是城市开发建设的多元化使开发项目的单位规模多样化,因此,使用“社区”的概念,既可以从用地规模上保证覆盖面,同时强调社区体系的建立和社区文化的创造。“社区”的基本要素为“①有一定的地域;②有一定的人群;③有一定的组织形式、共同的价值观念、行为规范及相应的管理机构;④有满足成员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各种生活服务设施”(摘自《辞海》)。因此,“社区”与“居住用地”基本上是吻合的。

本标准在公园绿地的分类中设“社区公园”中类,结合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范设计规范》GB 50180下设“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两个小类,并对其服务半径做出规定,旨在着重强调这类公园绿地都属于公园性质,与居民生活关系密切,必须和住宅开发配套建设,合理分布。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居住区公园”归属“公共绿地”,而“小区游园”归属“居住用地”。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延续性,在城市用地统计时,从本标准的“公园绿地”中扣除“小区游园”项之后,可替代原“公共绿地”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在进行城市绿地统计时,“小区游园”已计人“公园绿地”,故不可再计人“附属绿地”中重复统计。

3)关于增设“游乐公园”的说明。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兴建了大型游乐场所,但是其建设、管理均不够规范。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游艺机、游乐园有关情况的报告》(国经贸质[1997]661号),明确规定将游乐园的管理权归属建设部。本标准增设“游乐公园”,是考虑到:①大型游乐场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之一应当纳入城市公园绿地的范畴;②将游乐场所定位为“游乐公园”,明确其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的规定,有利于提高游乐场所的环境质量和整体水平;③将游乐场所从偏重于经济效益向注重环境、经济和社会综合效益的方向引导。

为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对公园绿地的要求,本标准提出“游乐公园”中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的规定。对于已建成的游乐场所,如达不到该项要求,不能按“公园绿地”计算。

4)关于“带状公园”的说明。

“带状公园”常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素,承担着城市生态廊道的职能。“带状公园”的宽度受用地条件的影响,一般呈狭长形,以绿化为主,辅以简单的设施。本标准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的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布置的要求。

5)关于“街旁绿地”的说明。

“街旁绿地”是散布于城市中的中小型开放式绿地,虽然有的街旁绿地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景观的功能,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园绿地类型。

本标准提出“街旁绿地”的绿化占地比例的规定,其主要依据是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OJ 48规定“街旁游园”的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6)关于“街道广场绿地”的说明。

在“街旁绿地”的“内容与范围”一栏中提到了“街道广场绿地”的概念,“街道广场绿地”是我国绿地建设中一种新的类型,是美化城市景观,降低城市建筑密度,提供市民活动、交流和避难场所的开放型空间。“街道广场绿地”在空间位置和尺度上,在设计方法和景观效果上不同于小型的沿街绿化用地,也不同于一般的城市游憩集会广场、交通广场和社会停车场库用地。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的说明中,将“街道广场绿地”归为“公共绿地”的一种,但没有做出定义。从对北京、上海、沈阳、武汉等19个城市的调查结果看,其中,17个城市在“公共绿地”统计中有“街道广场绿地”。

“街道广场绿地”与“道路绿地”中的“广场绿地”不同,“街道广场绿地”位于道路红线之外,而“广场绿地”在城市规划的道路广场用地(即道路红线范围)以内。

本标准提出“街道广场绿地”中绿化占地比例大于等于65%这一量化规定的主要依据是:①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QJ 75规定城市公共活动广场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②对上海、天津、山东等地16个街道/“场绿地的调查,绿化占地比例的平均值达63。3%,其中最低值为43%(不含水体),最高达81%;③虽广场绿地中的人流量一般大于普通的沿街绿地,但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同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关于绿化占地比例的规定。

2 生产绿地

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将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合并为一个中类。考虑到这两类绿地具有不同的功能和用途,往往分类规划、分项建设。参照建设部《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的规定》,考虑绿地规划和建设的实际需要,本标准将这两类绿地分成两个大类。

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提供苗木、草坪、花卉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生产绿地,而不应计人其他类用地。其他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不应计人生产绿地。单位内附属的苗圃,应计人单位用地,如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设计用地,在计算绿地时则作为附属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市场化,生产绿地已显现出郊区化的趋势。因此,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生产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但在用地规模上应达到相关标准的规定。

圃地具有生产的特点,许多城市中临时性存放或展示苗木、花卉的用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不能作为生产绿地。

3 防护绿地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安全的要求而设置的,其功能是对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起到一定的防护或减弱作用,不宜兼作公园绿地使用。因所在位置和防护对象的不同,对防护绿地的宽度和种植方式的要求各异,目前较多省市的相关法规针对当地情况有相应的规定,可参照执行。

4 附属绿地

(1)关于“附属绿地”含义的说明

“附属绿地”在过去的绿地分类中,被称为“专用绿地”或“单位附属绿地”。虽然从功用上看,“专用绿地”和“附属绿地”内容相同,但从名称的字面解释上看,“专用绿地”容易产生误解,因为许多“专用绿地”并不专用,而是对公众开放的。由于在城市总体规划中已对“公共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做出’了规定,使用“附属绿地”一词则更能够准确地反映出包含在其他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的含义。“附属绿地”不能单独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2)关于“附属绿地”分类的说明

附属绿地的分类基本上与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建设用地分类的大类相对应,既概念明确,又便于绿地的统计、指标的确定和管理上的操作。附属绿地因所附属的用地性质不同,而在功能用途、规划设计与建设管理上有较大差异,应符合相关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如“道路绿地”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 75的规定执行。

由于附属绿地的分类与城市建设用地的类别紧密相关,为方便本标准的使用,特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相关内容摘录如下:

(3)关于“居住绿地”的说明

居住绿地在城市绿地中占有较大比重,与城市生活密切相关,是居民日常使用频率

最高的绿地类型。在《城市绿化条例》中将居住绿地作为一个大类,考虑到分类依据的统一性,以及居住绿地是附属于居住用地的绿化用地,本标准将居住绿地作为中类归人附属绿地。居住绿地不能单独参加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随着城市环境建设水平的提高,全国已有许多城市要求居民出行500m可进入公园绿地。为满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需求,结合我国城市用地现状,本标准将“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归属“公园绿地”,在城市绿地指标统计时不得作为“居住绿地”计算。居住绿地的规划设计应参照国家现行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规定执行。

5 其他绿地

(1)关于“其他绿地”的说明

1)必要性。

城市通常有若干个空间层次,从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的角度讲,则主要有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规划区空间层次。

随着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城市居民休闲时间的增加和出行能力的增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生态、景观和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环境类型多样的区域开始承担起城市生态、景观保护和居民游憩的职能,使市区与周边环境的结合更加有机,使居民生活更加丰富。

这些区域能够体现出城市规划区中的生态、景观、旅游、娱乐等资源状况,它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上述诸系统的延伸,它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因此在绿地分类中必须包含这些内容。

2)关于“其他绿地”的含义及其命名。

“其他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以外生态、景观、旅游和娱乐条件较好或亟须改善的区域,一般是植被覆盖较好、山水地貌较好或应当改造好的区域。这类区域对城市居民休闲生活的影响较大,它不但可以为本地居民的休闲生活服务,还可以为外地和外国游人提供旅游观光服务,有时其中的优秀景观甚至可以成为城市的景观标志。其主要功能偏重生态环境保护、景观培育、建设控制、减灾防灾、观光旅游、郊游探险、自然和文化遗产保护等。如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有些城市新出现的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城市绿化隔离带、野生动植物园、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由于上述区域与城市和居民的关系较为密切,故应当按城市规划和建设的要求保持现状或定向发展,一般不改变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和使用性质。

上述类型的区域在很多城市的绿地规划和建设中已经出现,并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但命名比较混乱。“其他绿地”的命名既考虑到这些类型的区域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的相对关系,又能够对不断扩展的区域类型有较大的覆盖面。

“其他绿地”不能替代或折合成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它只是起到功能上的补充、景观上的丰富和空间上的延续等作用,使城市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生态、景观基础上进行

可持续发展。“其他绿地”不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范围一致。

(2)关于“其他绿地”中“城市绿化隔离带”的说明

城市绿化隔.离带包括城市绿化隔离带和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不同于城市组团绿化隔离带的城市绿化隔离带指我国已经出现的城镇连片地区,有些城镇中心相距10余公里,城镇边缘已经相接,这些城镇应当用绿色空间分隔,防止城镇的无序蔓延和建设效益的降低。

(3)关于“其他绿地”中“湿地”的说明

根据《关于特别是水禽生境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拉姆萨公约》)在序言中的定义,湿地为:“沼泽、湿原、泥炭地或水域,其中水域包括天然的和人工的,永久的和暂时的,水体可以是静止的或流动的,是淡水、半咸水或咸水,包括落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另外还包括毗邻的梯岸和海滨”。这是一个广泛的定义。

3 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分析比较,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科学性。

3.0.2 绿地面积应按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进行计算,山丘、坡地不能以表面积计算。每块绿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

3,0,3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对城市规划不同阶段用地计算的图纸比例、计算单位、数字统计精确度作了明确规定,绿地计算时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以保证城市用地统计数据的整合性。

3,0.4 为统一绿地主要指标的计算工作,便于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与审批,以及有利于开展城市间的比较研究,本标准提出了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均绿地面积、绿地率三项主要的绿地统计指标的计算公式。

现就三项指标的计算公式做如下说明:①可以用于不同的城市用地统计范围,如城市中心区、城市建设用地、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等,一般在绿地系统规划中和无特指的情况下,均以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为用地统计范围,即:计算公式中的Ac一般指城市建设用地面积;②三项指标的计算公式既可以用于现状绿地的统计,也可以用于规划指标的计算,但计算时应符合3.0.1条的规定,即用于现状绿地统计时,采用城市现状人口和城市现状建设用地数据;用于规划指标计算时,采用城市规划人口和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数据,这些数据均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

3,0.5 在表3.0。5中设“小计”、“中计”、“合计”项是为了便于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小计”项中扣除“小区游园”后与《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的“绿地”一致;“中计”项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相对应;“合计”项可以得出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比例。因为城市建设用地和城市总体规划用地是城市总体规划与城市建设统计中使用的两个不同的用地范围,所以本标准提出针对这两个用地范围的绿地率指标,以反映不同空间层次的绿化水平。

7.1 城市绿地分类与标准

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

7.1.1

它包括两个层次的内容:一个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包括本标准与准则划分的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高尔夫球场绿地和附属绿地;另一个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对于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本标准与准则的其它绿地属于这个层次的内容。本标准与准则确定的五种绿地类型的划分,是参照《城市绿化条例》、《公园设计规范》(CJJ48)、《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和本标准与准则第2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等法规、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的具体情况,经过充分协调后确定的。其中高尔夫球场绿地在国家规范中是没有的,但这种用地在深圳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有一定的比例,而且对于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的休闲生活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因此也作为一种特殊的绿地类型。

本标准与准则定义的“附属绿地”分为单位附属绿地和道路绿地两7.1.2

大类,其中单位附属绿地的类型可与本标准与准则第2章“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各大类用地相对应,道路绿地则与道路广场用地(S)相对应,“附属绿地”的概念较准确地反映出其包含在其它类型城市建设用地中的含义。

本标准与准则定义的“其它绿地”是指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城

市规划区范围以内的生态景观与游憩环境较好、面积较大、环境类型多样的区域,它们同样承担着城市生态、景观保护和居民游憩的职能,与城市建设用地内的绿地共同组成完整的绿地系统,促进城市建成区与周边环境更加有机的结合,居民生活更加丰富。上述区域与城市和居民的关系十分密切,应当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基本保持现状或适当进行规划引导,不得改变用地性质。

公共绿地、生产和防护绿地和高尔夫球场绿地在本标准与准则第2 7.1.3

章的“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分别作为绿地大类(G)的G1、G2、G3三个中类绿地,应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

为住宅区、工业区、仓储区、公共设施、市政设施等配建的单位附属绿地以及道路绿地,分别是附属于上述城市建设用地中,因此不能单独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否则将导致用地统计的重复计算。

本标准与准则之所以要把这些绿地作为一种类型划分出来,是为了便于绿地的统计、指标的确定和管理上的操作。

“其它绿地”属于非城市建设用地范畴,不能替代或折合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绿地,只能起到完善功能、丰富景观和延续空间等作用,使城市能够在一个良好的生态、景观基础上实现可持续发展。

因此“其它绿地”不能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它的统计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范围一致。

7.1.4 本条和表7.1.4是按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制定的。

绿地作为城市用地的一种类型,计算时应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以利于用地指标的比较,也增强绿地统计工作的

科学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对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和方法都给予了详细的规定,应遵照执行。表7.1.4中设“小计”、“中计”、“合计”项是为了便于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小计”

项中扣除“小区游园”后与“深圳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的

“绿地”大类(G)相一致;“中计”项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表”

相对应;由于城市建设用地与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在统计上是两个不

同的用地范围,“合计”项可以得出绿地占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比

例。这样的统计方式,可以反映出不同空间层次的绿化水平。

城市绿地率是指五类城市绿地的总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7.1.5

城市绿化覆盖率是指城市内全部绿化种植的水平投影面积占城市总

用地面积的比率。《标准与准则》(97版)对于这两个指标在特区内、外的规定有所区别,规定“特区城市绿地率应不小于40%,特区外城市绿地率应大于40%;特区城市绿化覆盖率应不小于50%,特区外城市绿化覆盖率应大于50%。” 本次修订遵循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标准和特区内外实行统一规划管理的原则,对原指标进行了调整,

将全市的城市绿地率由40%提高到45%,城市绿化覆盖率指标则确定为大于50%,特区内外采取统一标准。

7.2 公共绿地

7.2.1 公共绿地是反映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一项重要指

标。新修订的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用“公园绿地”替代了原来的“公共绿地”,但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

规划建设标准》(GBJ137-90)并没有进行相应的变更。为保持与

国家标准的一致,并在绿地统计数据中保持延续性,本标准与准则仍使用“公共绿地”,而不采用“公园绿地”,两者的内涵相同。

公共绿地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两大类,参照《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可将公园分为综合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对公园进行进一步分类的目的,是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要求。

《公园设计规范》(CJJ48)对公共绿地比例都提出了相应的要求,7.2.2

其绿化、建筑、园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如下表规定:

公共绿地内部用地比例(%)

续表

注:Ⅰ—园路及铺装场地;Ⅱ—管理建筑;Ⅲ—游览、休憩、服务、公用建筑;Ⅳ—绿化用地。

公园的陆地面积是指供游览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用地去除水面

后的全部陆地面积,不包括已改变性质的用地。公园内的水面

大小差别很大,有的没有水面,有的水面占总面积3/4以上,

且公园内的绿化、建筑和园路铺装等都建于陆地上,其比例只

能与陆地面积相比,无法与公园总面积相比,所以依据陆地面

积大小来确定比例。水中森林和水上建筑数量极少,其用地列

入陆地中计算。上表规定的各种用地比例的总和都小于100%,

留出余地一般可扩大绿化用地或供设置各种活动用的铺装场

地、园林小品等。

上表中的Ⅰ类用地为园路及铺装场地,指公园内供通行用的各

级园路和集散场地,不包括活动场地;Ⅱ类和Ⅲ类用地为建筑用地,是指公园内各种休息、游览、服务、公用、管理建筑基底所占面积;Ⅳ类用地为绿化用地,指公园内用以栽植乔木、灌木、花卉和草地的用地。

从深圳的实际情况来看,不同类型公园无论是用地规模还是内部构成都存在很大差别,因此应根据上表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公园内建筑用地的比例,应遵循严格控制建筑开发、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避免过量的建设而侵占绿化用地,特别要严格控制管理建筑的建设;在实际操作中可结合管理人员的编制情况确定管理建筑规模和相应用地比例。

《公园设计规范》(CJJ48)对于不同类型的公园在规划设计上提出了不同的要求,摘录如下供使用者参考:

(1)综合公园:综合公园是指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服务设施、适合公众开展各种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人均绿地标准宜大于5平方米/人,公园面积宜大于20公顷。

(2)专类公园:专类公园包括儿童公园、植物园、动物园、历史名园、风景名胜公园、陵园、游乐公园和其它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专类公园。专类公园的规模应根据其内容和性质确定。儿童公园应有儿童科普教育内容和游戏设施,宜大于2公顷。动物园(市级)应有适合动物生活的环境,有供游人参观、休息、进行科普教育的设施,有安全、卫生隔离的设施和绿带,但饲料加工场以及兽医院、检疫站、隔离场和饲料基地不宜设

在园内,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0公顷。专类动物园应以展出具有地区或类型特点的动物为主要内容,宜大于20公顷。植物园(市级)应创造适于多种植物生长的立地环境,应有体现本园特点的科普展览区和相应的科研实验区,全园的面积宜大于40公顷。专类植物园应以展出具有明显特征或重要意义的植物为主要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0公顷。盆景园应以展出各种盆景为主要内容,独立的盆景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游乐公园是新增设的专类公园类型,作为城市旅游景点和居民户外活动场所之一的大型游乐场,当其绿化占地比例大于65%时,可算作“游乐公园”;达不到该项要求的,不能按“公共绿地”计算。风景名胜公园应在保护好自然和人文景观的基础上,设置适量游览道路以及休憩、服务等设施。历史名园修复设计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为保护文物或便于参观使用文物而设置的防火设施、值班室、厕所及水电等工程管线,不得改变文物原状;其他专类公园,应有名副其实的主题内容,全园的面积宜大于2公顷。

(3)带状公园:是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设置的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型绿地。带状公园常结合城市道路、水系、城墙而建设,是绿地系统中颇具特色的构成要素,承担着城市生态走廊的职能。本标准与准则虽未对带状公园提出宽度规定,但在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满足游人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布置小型休息设施的要求。

7.2.3 街头绿地是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

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其概念和内涵与《城市

绿地分类标准》(CJJ/T85)中的“街旁绿地”一样。街头绿地

散布于城市中,虽然面积较小,但具备游憩和美化城市的功能,

是城市中量大面广的一种公共绿地类型。“街头绿地”与“道

路绿地”在形态和功能上并没有本质的区别,划分两者的界限

主要依据绿带的宽度。当沿道路布置的路侧绿带宽度超过8米

时,根据规划可以划为“街头绿地”,算作公共绿地;当路侧

绿带宽度不超过8米(含8米)且位于道路红线范围内时,应

计入道路广场用地内。

7.3 生产防护绿地

7.3.1 生产防护绿地包括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生产绿地是为城

市绿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苗圃、花圃及草圃等圃

地。防护绿地是城市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

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防护绿地、城市高压走廊绿带、防护林

和城市组团隔离带等。

7.3.2 不管是否为园林部门所属,只要是为城市绿化服务,能为城市

提供苗木、花卉、草皮和种子的各类圃地,均应作为园林生产

绿地。但其它季节性或临时性的苗圃,如从事苗木生产的农田,

不应计入生产绿地。单位内的苗圃,应计入单位的用地类型,

如学校自用的苗圃,与学校一并作为教育科研用地,在计算绿

地时应作为附属绿地。城市中临时存放或展示花卉、苗木的用

地,如花卉展销中心等,不能作为园林生产绿地。

由于城市建设用地指标的限定和苗木供应的市场化,生产绿地

往往已经转移到城市建成区以外,这些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之外的生产绿地不能参与城市建设用地平衡,但在计算园林生

产绿地面积占城市总用地面积的比率时可计入。

7.3.3 防护绿地规划标准

7.3.3.5 防护绿地是为了满足城市对卫生、隔离和安全要求而设置的,

对于自然灾害和城市公害承担一定的防护和减弱的功能,通常

情况下不宜兼作其它功能。城市组团隔离带在特殊情况下,经

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可兼作公共绿地或高尔夫球场绿地等使

用。

7.4 高尔夫球场绿地

7.4.1 高尔夫球场用地具有占地大、建设要求较高的特点,在深圳市

的城市建设用地中占有一定比例。球场中的绿化用地在性质和

功能上虽然与其它类型的绿地有较大差别,但由于占地面积大,

建设密度低,实际上构成了城市的绿色开敞空间,对于改善城

市投资环境、美化城市形象发挥着重要作用。根据《深圳市公

众高尔夫球场规划》研究报告的结论,高尔夫球场绿地对于改

善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维护生物多样性也具有积极的意义。

随着公众高尔夫运动的普及推广,将对于人们的生活产生越来

越大的影响,因此本标准与准则将“高尔夫球场绿地”单独作

为一类绿地纳入城市绿地中。由于深圳市城市用地十分紧张,

高尔夫球场的建设必须加强规划管理,尽量利用荒地、滩涂、

关闭的垃圾填埋场或废弃的旧矿区等用地,起到有效控制非城

市建设用地,保持生态环境质量的作用;防止出现侵占城市绿

化隔离带、农业保护用地、水源保护用地的情况,也要避免环

境污染、乱砍乱伐树木、破坏生态平衡等不良影响。

7.5 单位附属绿地

7.5.1 单位附属绿地

7.5.1.1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机关、

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居住区、工业区等,应按本办法的规定,

设置附属绿地;凡有空余地可以绿化的,应当绿化,不得闲置。”

本条划分的单位附属绿地可与本标准与准则第2章的“深圳市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的各大类用地相对应。

7.5.1.2 住宅区附属绿地即为“住宅区绿地”,应按照本标准与准则第3

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7.5.1.3 工业区附属绿地的规划设计在本标准与准则第5章中有详细规

定,应按照执行。

7.5.1.4 表7.5.1.4对不同用地类型和不同单位提出的不同绿地率规划

指标,是根据功能需求、环境要求及用地条件确定的,作为各

单位搞好附属绿地的规划与建设的指导性标准。各类单位附属

绿地的绿化重点和绿化方式也有不同要求:

(1)机关团体、部队、企业及事业单位应结合道路广场做好庭

院绿化工作;绿化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相结合,可

点缀园林,小品装饰庭院;道路两旁的公共设施与高层建筑应

预留绿色广场,并与道路景观和城市景观相协调。

(2)仓储区附属绿地的绿化应首先满足装卸运输、通风防火等

基本要求,绿化布置宜简洁美观。

(3)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化应以卫生安全防护为主,结合市政

公用设施类型,因害设防,提高防护功能。

7.5.2 道路广场绿地

7.5.2.1 本标准与准则对“道路广场绿地”的规定是指第2章的“深圳

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中确定的道路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

化用地。其中属于广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广场绿地;属于社

会停车场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为停车场绿地;位于交通岛上的绿

地为交通岛绿地;位于道路用地范围(道路红线以内范围)的

绿地多为带状,故称为道路绿带。

7.5.2.2 城市道路绿化主要功能是庇荫、滤尘、减弱噪声、改善道路沿

线的环境质量和美化城市,应以乔木为主,乔木、灌木、地被

植物相结合的道路绿化防护效果最佳,地面覆盖最好,景观层

次丰富,能更好地发挥其功能作用。

为保证道路行车安全,道路绿化应满足行车视线和行车净空的

要求:

(1)在道路交叉口视距三角形范围内和弯道内侧的规定范围内

种植的树木应不影响驾驶员的视线通透,并保证行车视距;

(2)在弯道外侧的树木沿边缘整齐连续栽植,预告道路线形变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 [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岀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 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 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 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二、城市绿地分类 2. 0. 1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 0. 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 0. 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 0. 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绿地分类

三、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 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计算。 3.0.2 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相应阶段的要求一致。3.0.4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1/Np (3.0.4-1) 式中Aglm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m2/人);Agl ---------- 公园绿地面积(m2); Np ------ 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 Ag1 + Ag2+ Ag3+ Ag4)/Np (3.0.4-2) 式中Agm——人均绿地面积(m2/人);Ag1 --------------- 公园绿地面积(m2); Ag2 ――生产绿地面积(m );Ag3防护绿地面积(m ); Ag4 ------ 附属绿地面积(m2);Np ---- 城市人口数量(人);。 入g=[( Ag1 + Ag2+ Ag3+ Ag4)/Ac] x 100 % (3.0.4-3) 式中入g ---------绿地率(%);Ag1 ----------- 公园绿地面积(m2); Ag2――生产绿地面积(m );Ag3――防护绿地面积(m ); Ag4 ---- 附属绿地面积(m2);Ac ---- 城市的用地面积(m2);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 3.0.5的格式汇总。 3.0.5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 3.0.5的格式汇总。 表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备注: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现状人口万人; 年现状城市建设用地hm2。

城市绿地的几种分类

城市绿地的几种分类 城市绿地包括: 1、公园绿地指各种公园和向公众开放的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和街旁绿地,含其范围内的水域;不包括附属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和其他绿地。 公园绿地中除“小区游园”之外,都参与城市用地平衡,相当于“公共绿地”。在国家现行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中,“公共绿地”被列为“绿地”大类下的一个中类。包括“公园”和“街头绿地”两个小类。 “公共绿地”一词来源于前苏联,突出反映的是绿地的所有权、产权等公共属性。我国目前在绿地的分类上不存在私有绿地,所有的城市绿地都属于国家、为公众服务。公共绿地与国际上公园的内涵相似,与我国的公园和开放型绿地相当,因此,都属于公园绿地性质。鉴于此,公园绿地的概念更能够反映出公共绿地的功能特征而不是属性特征。 2、公园是公园绿地的一种类型,也是城市绿地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狭义的公园指面积较大、绿化用地比例较高、设施较为完善、服务半径合理、通常有围墙环绕、设有公园一级管理机构的绿地;广义的公园除了上述的公园之外,还包括设施较为简单、具有公园性质的敞开式绿地。发达国家的公园一般是向公众免费开放的。国家现行标准《公园设计规范》CJJ 48对不同公园内部的用地比例有明确的规定。 3、植物园 指独立的植物园。侧重科学研究的植物园以收集植物物种为主,侧重植物观赏的植物园以展示植物的景观多样性为主。附属于公园内的植物展览区不属于植物园。 4、花园 花园指以观赏花卉植物为主要功能的园林。花园与公园的区别为:花园的规模相对较小,也可附属在公园内;花园的职能较为单一,公园的职能较为综合;在国外,花园可能是私有的、收费的,而公园是公有的,向公众免费开放的。 5、风景名胜公园 我国的风景名胜区多数在城市郊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外,而公园多数位于市区,位于城市建设用地之内。当二者在空间上交叉时,往往会形成风景名胜公园。位于或部分位于城市建设用地内,依托风景名胜点形成的公园或风景名胜区按照城市公园职能使用的部分属于此类。风景名胜公园的用地属于城市建设用地,参与城市用地平衡;属于风景名胜区但其用地又不属于城市建设用地的部分,不属于风景名胜公园。 6、街旁绿地 街旁绿地包括小型沿街绿地、街道广场绿地等。 街旁绿地又名街头绿地。街旁绿地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属于公园性质的沿街绿地;二是指该绿地必须不属于城市道路广场用地。 7、带状公园 带状公园位于规划的道路红线以外。带状公园的最窄处必须保证游人的通行、绿化种植带的延续以及小型休息设施的布置。 8、社区公园 包括“居住区公园”和“小区游园”,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等分散式的绿地。 9、生产绿地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20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 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 佟跃程鹏李悦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完整版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 J J/T85-2017) 住房城乡建设部发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 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

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 李金路贾俊李梅丹 孙鸿洁 佟跃程鹏李悦何旭 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 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 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

居住区绿地的类型和各类绿地的布置

一、居住区绿地的类型 我国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居住区绿地应包括公共绿地、宅旁绿地、配套公用建筑所属绿地和道路绿地等。而居住区内的公共绿地,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设置相应的中心公共绿地,包括居住区公园(居住区级)、小游园(小区级)和组团绿地(组团级),以及儿童游乐场和其他块状、带状的公共绿地。 根据我国一些城市的居住区规划建设实际,居住区公园用地在10000㎡以上就可建成具有较明确的功能划分、较完善的游憩设施和容纳相应规模的出游人数的公共绿地;用地4000㎡以上的小游园,可以满足有一定的功能划分、一定的游憩活动设施和容纳相应的出游人数的基本要求。所以居住区公园的面积一般不小于1 hm2,小区级小游园不小于。我国各地居住区绿地由于条件不同,差别较大,总的来说标准比较低。各类公共绿地的设置内容应符合表6-2的要求 。 居住区绿地规划应与居住区总体体规划紧密结合,要做到统一规划,合理组织布局,采用集中与分散,重点与一般相结合的原则,形成以中心公共绿地为核心,道路绿地为网络,庭院与空间绿化为基础,集点、线、面为一体的绿地系统。 二、居住区公共绿地 居住区公共绿地是居民公共使用的绿地,其功能同城市公园不完全相同,主要服务于小区居民的休息、交往和娱乐等,有利于居民心理、生理的健康。居住区公共绿地集中反映了小区绿地质量水平,一般要求有较高的设计水平和一定的艺术效果,是居住区绿化的重点地带。 公共绿地以植物材料为主,与自然地形、山水和建筑小品等构成不同功能、变化丰富的空间,为居民提供各种特色的空间。居住区公共绿地应位置适中,靠近小区主路,适宜于各年龄组的居民前去使用;应根据居住区不同的规划组织、结构、类型布置,常与老人、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地相结合。 公共绿地根据居住区规划结构的形式分为居住区公园、居住小区中心游园、居住生活单元组团绿地以及儿童游戏场和其他块状、带状公共绿地等。 (一)居住区公园 居住区公园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于全居住区的居民,面积较大,相当于城市小型公园。公园内的设施比较丰富,有各年龄组休息、活动用地(图6-1)。 此类公园面积不宜过大,位置设计适中,服务半径500~1000m。该类绿地与居民的生活息息相关,为方便居民使用,常常规划在居住区中心地段,居民步行约10分钟可以到达。可与居住区的公共建筑、社会服务设施结合布置,形成居住区的公共活动中心,以利于提高使用效率,节约用地。公园有功能分区、景区划分,除了花草树木以外,有一定比例的建筑、活动场地和

7《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1 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 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 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 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类别代码类别 名称内容与范围备注 大类中类小类 G1 公园 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11 综合 公园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111 全市性公园为全市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12 区域性公园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G12 社区 公园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G121 居住区公园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0.5~1.0km G122 小区 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 0.3~0.5km G13 专类公园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131 儿童公园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132 动物园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133 植物园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G134 历史 名园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G135 风景名胜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G136 游乐公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37 其他专类公园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4 带状 公园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布局.doc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与布局 一、基本概念 1、城市绿地 城市是人类社会活动和经济活动高度集中的地区,是市民生活的环境载体。绿地一词的定义和范围,各国的法律规范和学术研究对它的解释也不尽相同,在西方城市规划概念中一般不提“城市绿地”,而是称为开敞空间。城市中的绿地对于城市的形态、功能具有很大的影响,它是城市的有几座城部分。 我国现行标准城市绿地是:城市建成区或规划区内覆有人工(或自然)植被的用地,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它包含两个层次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环境较好的区域。 2、绿地系统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绿地系统,是由一定质和量的各类绿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具有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绿色有机整体。 城市绿地系统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整体性特征城市绿地系统中,不同的绿地类型既相对独立又有机联系,发挥各自不同的作用;绿地类型的有机结合使得整个绿地系统发挥更多的综合功效。 (2)层次性特征现代城市绿地系统都具有一定完的内部也随着时间、季节的更替转换,发生着变化,导致整个城市绿地系统整的层次结构体系,按照规模及精细程度可以从大到小分为宏观层次、中观层次和微观层次。 (3)互动性特征包括绿地系统各层次、要素内部的互动和绿地系统与城市其他系统间的互动。 (4)时间性特征绿地系统是一种有生命的系统。根据植物生长和植物群落演替的规律,植物景观会随时间、季节、年龄逐渐产生周期性的变化,绿地系统的时间性演变特征。 (5)开放性特征城市绿地是城市环境中唯一有生命的面向每一个居民的市政基础服务设施,是向公众开放的开敞空间。 二、城市绿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 1、提供生态产品城市绿地系统作为自然生态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成为城市重要的 生态产品生产者。 (1)城市绿地中的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降低环境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在城市低空范围内调节和改善城区的碳氧平衡,缓解和消除局部缺氧,以改善局部地区的空气 质量。 (2)长沙市绿地具有提供清洁水源和保持水土的作用。 (3)城市绿地具有明显改善城市小气候,提高生活环境质量的作用。 (4)城市绿地可以结合观赏种植一些有经济价值的植物,既可以售出又可以丰富人们生活。 2、保护生物多样性城市中不同群落类型配植的绿地可以为不同的野生动物提供相应的 生活空间,另外与城市绿地系统的建设对于保护和维持生物多样性具有决定性作用。3、防灾减灾合理布置尘世绿地可以增强城市防灾减灾的能力,维持城市生态系统的平 衡。 (1)植物群落通过降低风速二起到减尘作用,并可有效地减少地面尘土进入空气。(2)植物可以降低沙尘暴对城市的影响。

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及分类

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及分类 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及分类作者:佚名 时间:2008-10-13 浏览量: 内容提要:在分析一般城市绿地分类方法的同时提出新的分类法,进一步阐明了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与分类的原则及依据。并对不同类型城市绿地的含义内容和空间属性作了论述。 城市绿地系统是一个由各类城市绿地互相联系组合而成的一个稳定持久的城市绿色环境体系。城市绿地系统组成内容丰富多样,国内各地区和城市各有差异。在绿地的分类上也是方法多样,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都作了研究和探讨,但一般都是从某一个角度或出于自己研究目的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概念含混、依据不一、内容交叉等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城市绿地系统组成及绿地分类方法的分析研究,探讨出一种新的分类和命名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各类绿地的含义内容和空间特征,为今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 .1城市绿地与绿地系统的含义 城市用地构成中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绿地”,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谓“绿地”,《辞海》释义为“配合环境创造自然条件,适合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而形成一定范围的绿化地面或区域”;或指“凡是生长植物的土地,不论是自然植被或人工栽培的,包括农林牧生产用地及园林用地,均可称为绿地”。由此可见,“绿地”包括三层含义: ①由树木花草等植物生长所形成的绿色地块,如森林、花园、草地等; ②植物生长占大部的地块,如城市公园、自然风景保护区等; ③农业生产用地。而城市绿地则可理解为位于城市范围的绿地。

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许多城市所做的绿地规划赋予城市绿地的含义只是前两个方面,不包括城市范围的农地,即狭义的城市绿地,也就是一些专家学者提出的“城市绿化用地”或“城市园林绿地”。 所谓城市绿地系统,是由一定质与量的各类绿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绿色有机整体,也就是城市中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和规模的各种绿地,共同组合构建而成的一个稳定持久的城市绿色环境体系。 .2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 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因国家不同,其内容各有差异。如: 前苏联城市绿地系统一般包括城市居住区与市内公园、花

绿地分类

城市绿地分类 1.建国以来 , 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研究部门和学者从不同的角度出发 , 提出过多种绿地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由于国情不同 , 绿地规划、建设、管理、统计的机制不同 , 所采用的绿地分类方法也不统一。 本标准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 , 根据各地区主要城市的绿地现状和规划特点 , 以及城市建设发展尤其是经济与环境同步发展的需要 , 参考国外有关资料 , 以绿地的功能和用途作为分类的依据。由于同一块绿地同时可以具备游憩、生态、景观、防灾等多种功能 , 因此 , 在分类时以其主要功能为依据。 与绿地相关的现行法规和标准主要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J137 、《公园设计规范》 CJJ48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 和《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75 等。这些法规和标准从不同角度对某些种类的绿地作了明确规定。从行业要求出发编制本标准时 , 与相关标准进行了充分协调。 2.本标准将绿地分为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 共 5 大类、 13 中类、 11 小类 , 以反映绿地的实际情况以及绿地与城市其他各类用地之间的层次关系 , 满足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科学研究和统计等工作使用的需要。 3.为使分类代码具有较好的识别性 , 便于图纸、文件的使用和绿地的管理 , 本标准使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分类代码。大类用英文 GREEN SPACE ( 绿地 ) 的第一个字母 G 和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 中类和小类各增加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ι如 :G l表示公园绿地 ,G11表示公园绿地中的综合公园 ,G11l表示综合公园中的全市性公园。 本标准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并列关系, 不同层级类目之间存在着隶属关系 , 即每一大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中类 , 每一中类包含着若干并列的小类。 绿地分类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 (2002年9月1日施行) 前言 根据建设部建标[1993]699号文的要求,标准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合国内先进标准,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城市绿地分类;2.城市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地址:北京市清华东路35号北京林业大学122信箱;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参编单位: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武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海南省三亚市园林局、山东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上海市园林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徐波、李金路、赵锋、曹礼昆、高仁凤、吴淑琴、陈世平、肖至中、江长桥、王胜永、张文娟、孙国强。 1 总则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绿地分类 2.0.1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绿地分类表 类别代码 类别 名称 内容与范围 备注 大类 中类 小类

城市绿地分类

城市绿地系统分类 1 总则 1.0.1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 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 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城市绿地分类 2.0.1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表

3.城市绿地计算原则与方法 3.0.1计算城市现状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指标时,应分别采用相应的城市人口数据和城市用地数据;规划年限、城市建设用地面积、规划人口应与城市总体 规划一致,统一进行汇总 计算。 3.0.2绿地应以绿化用地的平面投影面积为准,每块绿地只应计算一次。

3.0.3 绿地计算的所用图纸比例、计算单位和统计数字精确度均应与城市规划 相应阶段的要 求 一致。 3.0.4 绿地的主要统计指标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Aglm=Agl/Np (3.0.4-1) 式中 Aglm ——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人); Agl ——公园绿地面积(㎡); Np ——城市人口数量(人)。 Agm=(Ag1+Ag2+Ag3+Ag4)/Np (3.0.4-2) 式中 Agm ——人均绿地面积(㎡/人); 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 Ag3— —防护绿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 Np ——城市人口数量(人);。 λg=[(Ag1+Ag2+Ag3+Ag4)/Ac]×100% (3.0.4- 3) 式中 λg ——绿地率(%); Ag1——公园绿地面积(㎡); Ag2——生产绿地面积(㎡); Ag3——防护绿 地面积(㎡); Ag4——附属绿地面积(㎡); Ac ——城市的用地面积(㎡); 3.0.5 绿地的数据统计应按表3.0.5的格式汇总。 表3.0.5 城市绿地统计表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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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JJ/T85-2002《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建标[2002]135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三年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3]699号)的要求,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主编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经我部审查,现批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85-2002,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内容的解释,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2年6月3日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一、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 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 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 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 定。 二、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绿地分类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类别代码 类别名称 内容及范围 备注 大 类 中 类 小类 G1 公园绿地 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 11 综合公园 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 111 全市性公园 为全市居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 112 区域性公园 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G 12 社区公园 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 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G 121 居住区公园 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5-1.0km 。 G 122 小区游园 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 服务半径:0.3-0.5km 。 G 13 专类公园 具有特定内容及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 131 儿童公园 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 132 动物园 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 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 133 植物园 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生产资料活动的绿地。 G 134 历史名园 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城市绿地的分类及特征

城市绿地的分类及特征 城市绿地是指以自然植被和人工植被为主要存在形态的城市用地,包含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用于绿化的土地;二是城市建设用地之外,对城市生态、景观和居民休闲生活具有积极作用、绿化较好的区域。城市绿地按国家建设部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进行分类。 在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的基础上,按城市绿地的主要功能,可分为以下五大类型。 一、公园绿地 公园绿地是城市中向公众开放的、以游憩为主要功能,有一定的游憩设施和服务设施,同时兼有健全生态、美化城市、防灾减灾等综合作用的绿化用地。它是城市建设用地、城市绿化系统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表示城市整体环境水平和居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指标。 为了可以针对不同类型的公园绿地提出不同的规划、设计、建设及管理要求,根据公园绿地主要功能和内容的不同,公园绿地又可分为以下五种。 1、综合公园。是指在市、区范围内的供城市居民进行良好的游览休息、文化娱乐的综合性功能的较大型绿地。市级公园面积一般10~lOOhm2,或更大者,居民乘车30min可

达。区级公园面积lOhm2左右,步行15 min可达(即服务半径为2~3km),可供居民半天到一天的活动。 一般综合性公园的内容、设施较为完备,规模较大,质量较好。园内一般有较明确的功能分区,如文化娱乐区、体育活动区、安静休息区、儿童游戏区、动植物展览区、园务管理区等。综合性公园也可突出某一方面,以满足使用功能及不同特色的要求。 2、社区公园。是指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包括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居住区公园和为居住小区配套建设的小区游园,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居住区公园服务半径为0.5~1. Okm,小区游园服务半径为0.3~0. Skm。 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中,“居住区公园”归属“公共绿地”,而“小区游园”归属“居住用地”。为保证统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延续性,在城市用地统计时,从本标准的“公园绿地”中扣除“小区游园”项之后,可替代原“公共绿地”参与城市用地平衡;在进行城市绿地统计时,“小区游园”已计人“公园绿地”,故可不在计人“附属绿地”中重复统计。 3、专类公园。是指具有特定内容和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1)儿童公园是指独立的儿童公园,其服务对象主要是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复习题

城市园林绿地系统规划复习题 一、填空题 1.居住区绿地系统有三级公共绿地,分别是、小游园、。其最小规模按顺序分别为公顷、公顷、公顷。(居住区公园、组团绿地) 2、按人口数量进行城市规模划分,特大城市人口为__ _以上,大城市人口为。 100万、50万~100万 3、城市用地现状图图纸比例为大、中城市,小城市。1:10000 ~ 1:25000 ,1:5000~1:10000 4、中国将公园分为9类,包括、纪念性公园、儿童公园、、植物园、古典园林、体育公园、风景名胜公园、居住区公园等。(综合性公园、动物园) 5、园路按功能可分为主要园路(主干 道)、、。 次要园路(次干道)和游憩小路(游步道)。 6、根据人们在观赏景物时,其垂直视角的差异可划分为、仰视风景和三类。(平视风景、俯视风景) 7、地形的表现方式有:、、蓑状线表示法、模型表示法、其它表示法。(等高线表示法、标高点表示法) 8、园林建筑的主要作用包括、观景、、组织游览路线。(景观、划分园林空间) 9、传统园林的三大体系为:、欧洲园林体系和。(东方园林体系、伊斯兰园林体系) 10、1898年英国社会活动家霍华德在《明日,一条通向真正改革的和平道路》提出的理论,其基本构思是立足于建设城乡结的、合、环境优美的新型城市(兼有城市和乡村特点)。(田园城市理论) 11、1958年美国政府通过了由奥姆斯特德和他的助手沃克斯合作设计的美

国的第一个城市公园方案公园在曼哈顿岛诞生。(纽约中央公园) 12、城市绿地系统的三大指标分别是:\ 、以及。(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城市绿地率以及绿化覆盖率) 13、城市绿地系统的布局有、、、、、、、指状等8种基本模式。(点状、环状、放射状、放射环状、网状、楔状、带状) 14、2004年,《国家生态园林城市标准(暂行)》中,提到我国城市绿化建设指标: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以上,人均公共绿地平方米以上,绿地率以上。(45% 12 38% ) 15、根据《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公园绿地包括、、、、。(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带状公园、街旁绿地) 16、全市性公园的用地面积一般为公顷或更大,其服务半径为千米,居民步行约30-50分钟内可达。(10—100 、 3—5千米) 17、我国现行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将城市绿地划分为五大类,即、、、、其他绿地G5 。(公园绿地G1 、生产绿地G2 、防护绿地G3 、附属绿地G4) 18、现代园林中的人造石有:、、。(塑石、玻璃纤维人造石、 GRC假山) 19、园林构成的六大要素:自然要素、、;人工要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02年9月1日执行)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2002年9月1日执行) CJJ/T85—2002 1 总则 1.0.1 为统一全国城市绿地(以下简称为“绿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绿地系统(以下简称为“绿地系统”)规划,规范绿地的保护、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绿地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和统计等工作。 1.0.3 绿地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 城市绿地分类 2.0.1 绿地应按主要功能进行分类,并与城市用地分类相对应。 2.0.2 绿地分类应用大类、中类、小类三个层次。 2.0.3 绿地类别应采用英文字母与阿拉伯数字混合型代码表示。 2.0.4 绿地具体分类应符合表2.0.4的规定。 表2.0.4 绿地分类 类别代码类别 名称内容与范围备注 大类中类小类 G1 公园 绿地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兼具生态、美化、防灾等作用的绿地 G11 综合 公园内容丰富,有相应设施,适合于公众开展各类户外活动的规模较大的绿地 G111 全市性公园为全市民服务,活动内容丰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12 区域性公园为市区内一定区域的居民服务,具有较丰富的活动内容和设施完善的绿地

G12 社区 公园为一定居住用地范围内的居民服务,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的集中绿地不包括居住组团绿地 G121 居住区公园服务于一个居住区的居民,具有一定活动内容和设施,为居住区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0.5~1.0km G122 小区 游园为一个居住小区的居民服务、配套建设的集中绿地服务半径: 0.3~0.5km G13 专类 公园具有特定内容或形式,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地 G131 儿童 公园单独设置,为少年儿童提供游戏及开展科普、文体活动,有安全、完善设施的绿地 G132 动物园在人工饲养条件下,移地保护野生动物,供观赏、普及科学知识,进行科学研究和动物繁育,并具有良好设施的绿地 G133 植物园进行植物科学研究和引种驯化,并供观赏、游憩及开展科普活动的绿地 G134 历史 名园历史悠久,知名度高,体现传统造园艺术并被审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园林 G135 风景名胜公园位于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文物古迹、风景名胜点(区)为主形成的具有城市公园功能的绿地 G136 游乐公园具有大型游乐设施,单独设置,生态环境较好的绿地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37 其他专类公园除以上各种专类公园外具有特定主题内容的绿地。包括雕塑园、盆景园、体育公园、纪念性公园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14 带状 公园沿城市道路、城墙、水滨等,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狭长形绿地 G15 街旁 绿地位于城市道路用地之外,相对独立成片的绿地,包括街道广场绿地、小型沿街绿化用地等绿化占地比例应大于等于65% G2 生产 绿地为城市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与分类

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 与分类 文件编码(008-TTIG-UTITD-GKBTT-PUUTI-WYTUI-8256)

论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与分类城市绿地系统是一个由各类城市绿地互相联系组合而成的一个稳定持久的城市绿色环境体系。城市绿地系统组成内容丰富多样,国内各地区和城市各有差异。在绿地的分类上也是方法多样,国内外许多专家学者都作了研究和探讨,但一般都是从某一个角度或出于自己研究目的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概念含混、依据不一、内容交叉等问题。本文试图通过对城市绿地系统组成及绿地分类方法的分析研究,探讨出一种新的分类和命名方法,并进一步明确各类绿地的含义内容和空间特征,为今后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建设提供理论参考。 1 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 城市绿地与绿地系统的含义 城市用地构成中有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即“绿地”,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不可替代的重要性,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所谓“绿地”,《辞海》释义为“配合环境创造自然条件,适合种植乔木、灌木和草本植物而形成一定范围的绿化地面或区域”;或指“凡是生长植物的土地,不论是自然植被或人工栽培的,包括农林牧生产用地及园林用地,均可称为绿地”。由此可见,“绿地”包括三层含义:①由树木花草等植物生长所形成的绿色地块,如森林、花园、草地等; ②植物生长占大部的地块,如城市公园、自然风景保护区等;③农业生产用地。而城市绿地则可理解为位于城市范围(包括城区和郊区)的绿地。需要指出的是,我国许多城市所做的绿地规划赋予城市绿地的含义只是前两个方面,不包括

城市范围的农地,即狭义的城市绿地,也就是一些专家学者提出的“城市绿化用地”或“城市园林绿地”。 所谓城市绿地系统,是由一定质与量的各类绿地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而形成的绿色有机整体,也就是城市中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和规模的各种绿地(包括城市规划用地平衡表中直接反映和不直接反映的),共同组合构建而成的一个稳定持久的城市绿色环境体系。 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 城市绿地系统的组成因国家不同,其内容各有差异。如: 前苏联城市绿地系统一般包括城市居住区与市内公园、花园、小游园、林荫道、公共建筑物地段绿化、企事业单位和公用场所绿地;郊区森林、森林公园、陵墓、苗圃、果园、菜园;市郊区防护林、居住区与工业区隔离林带、水源涵养林、保土林等。 日本的城市绿地系统由公有绿地和私有绿地两大部分组成。内容包括公园绿地、运动场、广场、公墓、水体、山林农地、寺庙园地、公用设施园地、庭园、苗圃试验用地等。 我国城市绿地系统多指园林绿地系统,一般由城市公园、花园、道路交通附属绿地、各类企事业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环境绿地、园林圃地、经济林、防护林等各种林地以及城市郊区风景名胜区游览绿地等各种城市园林绿地所组成。但城市绿地系统组成又因地区和城市不同而不完全一样,如南京、深圳、北京、上海、佛山等。许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的绿地类型超出了《城市绿化条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

新的《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今天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74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的公告》:《城市绿地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85-2017,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02同时废止。 城市绿地分类标准 前言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3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6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绿地分类;3.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 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调整绿地大类;2.调整公园绿地的中类和小类;3.调整附属绿地中类;4.调整其他绿地的名称并增加中类内容;5.调整绿地的计算原则与方法;6.对相关条文进行补充修改。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东路18号财智国际大厦B座22层,邮政编码:100083)。 本标准主编单位: 北京北林地景园林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 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武汉市规划研究院 宜兴市规划局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徐波郭竹梅刘冬梅赵锋李金路贾俊李梅丹孙鸿洁佟跃程鹏李悦何旭宋洁郭倩梁治宇于一丁 涂胜杰傅徽楠 本标准主要审査人员:张树林王磐岩张菁朱祥明 张晓军路林丘荣吴雪萍赵鹏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重点归纳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重点归纳 一、基本概念 A绿地 城市绿地:以植物为主要存在形态,用于改善城市形态,保护环境,为居民提供游憩场地和美化城市的一种城市用地。 城市绿地系统:由城市中各种类型和规模的绿化用地组成的整体。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各种城市绿地进行定位、定性、定量的统筹安排,形成具有合理结构的绿色空间系统,以实现绿地所具有的生态保护,游憩休闲和社会化等功能的活动。 B城市绿地的类型 按在城市中的位置:城市绿地;郊区绿地 按规模:大型绿地;中型绿地;小型绿地 按服务对象:公共绿地;私用绿地;专用绿地 按功能系统:生活绿地系统;游憩绿地系统;交通绿地系统 按服务范围:全市性绿地;地区性绿地;局部性绿地 C各类绿地的用地选择 公园绿地 1市区级综合公园:综合性公园要求有风景优美的自然条件,丰富的植物种类,有开阔的草地与浓郁的林地,四季景观变化多样。 2儿童公园:位置应接近居民区,并避免穿越交通频繁的干道。 3动物园:应与居民密集地区有一定距离,与屠宰场、动物毛皮加工厂、垃圾处理场,污水处理厂等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设防护林带,并注意防止污染城市水体。附设在综合公园中,应在下风、下游地带,一般应布置在独立地段,以便采用安全隔离措施。 4植物园: (1)因用地较大,其位置常离居住区较远,但要尽可能设在近郊,有较方便的交通条件,便于广大群众使用。 (2)不要在有污染工业的下风下游地区,以免妨碍植物的正常生长,要有适宜的土壤水文条件。应尽量避免建在原垃圾堆场、远郊土壤贫瘠的生荒地或地下水位过高或缺乏水源的地方。 5体育公园:体育公园用地较大(一般不小于10公顷),建设投资大、管理养护费工,在一般城市中设置一到三处。其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由各级体育部门负责,或与园林部门共同管理养护。因为有大量的人流集散,要求与城市居住区有方便的交通联系。 6纪念性园林:市区以外的纪念性园林不计在公园绿地面积中。 生产绿地 包括苗圃、花圃,果园、林场,科研植物园,卫生防护林、风砂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等,是郊区用地的一部分(也有苗圃、花圃在市区内的情况)。 防护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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