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

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经2005年8月3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长 李长江

二○○五年九月十五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对重要工业产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第四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对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统一产品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质检总局内设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制定产品发证实施细则,审核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指定承担发证检验任务的产品检验机构,统一管理核查人员资质以及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六条 根据需要,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负责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具体产品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确定并公布。 第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工作,根据《管理条例》和国家质检总局规定,承担部分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发证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内设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承担起草相关产品发证实施细则、组织实地核查以及核查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

第九条 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行政、恪尽职守、热情服务、严格把关。第十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规划生产许可证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布生产许可事项,方便公众查阅和企业申请办证,逐步实现网上审批。

第二章 生产许可程序

第一节 申请和受理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二)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七)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第十二条 审查机构受国家质检总局的委托,根据相关产品的特点,行业发展状况和国家有关政策,组织起草产品实施细则。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批准发布产品实施细则。对产品实施细则作特殊规定的,国家质检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和审查机构根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组织或者配合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工作。

第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按照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的进度安排,以登报、上网等方式告知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企业,并负责组织企业的申报工作。审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十四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其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企业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1)。

第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提出的申请后,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第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及其他任何部门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第二节 审查与决定

第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后,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企业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其中一项不合格即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

第十九条 实施细则规定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并将实地核查结论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核查企业,同时告知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条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检验,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并提前5日通知企业。

实施细则规定由审查机构组织审查的,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应当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 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指派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三条 审查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二十四条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经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第二十五条 检验机构应当在实施细则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二十六条 由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审查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审查机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由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的,审查机构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汇总,并报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二十七条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4)。 第二十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判定企业审查不合格时,应当及时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九条 国家质检总局将获证企业名单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同时,相关产品的发证情况还要及时通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第三十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期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换证申请。

第三十一条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项目的,应当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增项手续。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第三十二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而修订实施细则时,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根据需要组织必要的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三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变更、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机构或者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按照实施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第三十四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审查机构和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应当将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企业档案材料的保存时限为5年。

第三节 对审查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核查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审查机构实施抽查;审查机构组织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实施抽

查。

第三十六条 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制订监督检查计划,包括检查组组成、具体检查时间以及被检查企业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检查计划应当提前通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检查工作予以配合。

第三十八条 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后,由检查组写出书面报告及处理建议,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第三十九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通过查阅检验报告、检验结论对比等方式对检验机构的检验过程和检验报告是否客观、公正、及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节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第四十条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第四十一条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

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按规定程序汇总上报有关材料。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加的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第四十三条 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经审查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公告费按证书数量收取。

第四十四条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第五节 委托加工备案

第四十五条 从事委托加工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的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必须分别到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

第四十六条 委托企业必须是合法经营的企业,被委托企业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生产许可证。第四十七条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向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申请备案时,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三)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四) 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五) 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第四十八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第四十九条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履行备案承诺,不得随意改变委托合同和产品标注方式。

第五十条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第三章 核查人员的管理

第五十一条 核查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方可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核查人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注册审查员(以下简称审查员)、高级审查员和技术专家。

第五十三条 审查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二) 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含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 熟悉相关产品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体系;

(四) 从事质量工作满5年。

第五十四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培训的人员进行考核注册,并批准后颁发审查员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五十五条 审查员注册证书期满前3个月内应当按规定申请换证,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 年龄在65周岁(含65周岁)以下;

(二) 在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6次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

(三) 每年至少参加15小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四) 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高级审查员在证书有效期内,满足前款规定的条件,并每年至少担任审查组长3次的,方可按规定换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仅满足前款规定条件的,可换发审查员证书。

第五十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负责组织审查员期满换证申报工作,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为符合换证条件的人员换发证书。

第五十七条 审查员申请晋升高级审查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在注册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完成10次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并担任6次以上审查组长;

(二) 每年参加20小时以上生产许可证相关工作培训;

(三) 遵守审查员行为规范,无违法违规行为。

室对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上报的申请晋级人员进行考核,符合晋级要求的,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颁发高级审查员注册证书,证书有效期3年。

第五十九条 技术专家是指未取得审查员注册证书,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为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提供技术咨询的有关人员。

第六十条 申请技术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大学本科(含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高级技术职称;

(二) 从事相关专业工作满10年;

(三) 精通相关产品专业知识并属于相关领域的技术权威。

第六十一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技术专家备案申请,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后,可参加企业的实地核查工作。

第六十二条 技术专家参加企业实地核查工作时,不作为审查组成员,不参与做出审查结论。第六十三条 注册证书持有者应当妥善保管证书,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及时申请补领。

第六十四条 核查人员应当按照产品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展企业实地核查。进行核查时,需向被核查企业出示相关证件。

第六十五条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第四章 审查机构的管理

第六十六条 审查机构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有效的运行机制;

(二) 有与开展相关产品审查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三) 有适宜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四) 掌握生产许可证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了解生产许可证的工作机制和程序;

(五) 了解相关产品的行业状况和国家产业政策;

(六) 没有从事相关产品生产、销售、监制、监销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 符合第六十六条规定条件的单位可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申请承担相关产品的审查机构工作,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 承担相关产品审查机构的书面申请;

(二) 申请机构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营业执照或者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三) 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四) 相关产品的行业发展水平、企业分布和产品检验机构的基本情况;

(五) 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和生产许可证工作的经历。

第六十八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请单位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派员实地考查核实,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择优批准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承担审查机构工作。

第六十九条 审查机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交审查机构负责人名单及岗位设置等基本情况。审查机构负责人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备案。

第七十条 审查机构开展企业实地核查时,不得妨碍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

第七十一条 审查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规定期限完成审查工作;

(二) 出具虚假审查结论;

(三) 擅自增加实施细则以外的其他条件;

(四) 未向企业说明企业有权选择有资质的检验机构送样检验;

(五) 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有偿咨询;

(六) 向企业推销生产设备、检验设备或者技术资料;

(七) 聘用未取得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企业实地核查工作;

(八)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检验机构的管理

第七十二条 申请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通过计量认证、审查认可或者实验室认可,并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指定后,方可承担相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

第七十三条 检验机构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提出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书面申请。

第七十四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或者审查机构对提出申请的检验机构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应当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检验机构的申请进行必要的核实。

第七十五条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按照保证工作质量和进度、方便企业送检、适度竞争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检验机构进行指定,并公布其承担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范围。

第七十六条 被指定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的要求,开展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

检验报告需有检验人员、复核人员、检验机构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人员签字。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第七十七条 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产品检验收费标准向企业收取检验费用。

第七十八条 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技术档案,并确保档案完整、真实、有效。

第七十九条 检验机构在从事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工作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 未按实施细则规定的标准、要求和方法开展检验工作;

(二) 伪造检验结论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三) 从事与其指定检验任务相关的产品的生产、销售活动,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上述产品;

(四) 从事或者介绍企业进行生产许可的有偿咨询;

(五) 超标准收取检验费用;

(六) 违反规定强行要求企业送样检验;

(七) 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证书和标志

第八十条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证书式样见附件5-1、2),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印制。

第八十一条 生产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应当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第八十二条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

第八十三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上报的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四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八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自收到各省级许可证办公室上报的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25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做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八十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质量安全”英文(Quality Safety) 字头(QS)和“质量安全”中文字样组成。标志主色调为蓝色,字母“Q”与“质量安全”四个中文字样为

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第八十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编号采用大写汉语拼音XK加十位阿拉伯数字编码组成:XK××-×××-×××××。

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八十八条 企业必须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根据产品特点难以标注的裸装产品,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八十九条 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在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九十条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内容,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的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九十一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第九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

第七章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管理

第九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发布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发证的产品目录并适时进行调整,统一制定并公布产品实施细则,统一规定证书式样。

第九十四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发证产品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工作。

第九十五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参照国家质检总局的办证程序,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企业申请办证程序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十六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发证工作。产品检验时间以实施细则规定为准,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

第九十七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公布获证企业名录,并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全国有效。

第九十八条 国家质检总局采取不定期检查的方式,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发证工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于工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发证未作出具体规定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发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一百条 国家质检总局和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本办法对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一百零一条 根据举报或者已经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有关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有关情况;

(二) 查阅、复制有关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单位和检验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帐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 对有证据表明属于违反《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生产、销售、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产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一百零二条 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

第一百零三条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产品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即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第一百零四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保证产品质量稳定合格,不得降低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条件。

第一百零五条 获证企业自取得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每年度应当向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交自查报告。获证未满一年的企业,可以下一年度提交自查报告。企业自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申请取证条件的保持情况;

(二)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等变化情况;

(三) 企业生产状况及产品变化情况;

(四) 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使用情况;

(五) 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情况;

(六)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要求企业应当说明的其他相关情况。

第一百零六条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对企业的自查报告进行实地抽查时,被抽查的企业数量应当控制在获证企业总数的10%以内。

第九章 罚 则

第一百零七条 生产许可证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以及企业,违反《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应当依照《管理条例》第六章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八条 生产许可证审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注销其审查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建议其行政主管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五条规定的;

(二) 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资格证书的;

(三) 从事生产许可有偿咨询的;

(四)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被注销审查员资格的人员不得再申请注册生产许可证审查员。

第一百零九条 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十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开展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审查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审查机构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条 检验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责令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撤销其从事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一百一十一条 企业在试生产期间,违反本办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仍不改正的,按照《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销生产许可,但是撤销生产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除外:

(一)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二) 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三)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

(四) 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生产许可的;

(五)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

(六) 依法可以撤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撤回生产许可:

(一) 被许可生产的产品列入国家决定淘汰或者禁止生产的产品目录的;

(二) 被许可人不再生产被许可的产品的;

(三) 生产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导致生产许可项目依法被终止的;

(四) 依法应当撤回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可:

(一) 未依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二) 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情节严重的;

(三) 产品经国家监督抽查或者省级监督抽查不合格,经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

(四) 依法应当吊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审批机关应当注销生产许可,并办理有关手续: (一) 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取证的;

(二)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

(三) 生产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生产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

(四) 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六条 对违法企业实施吊销或者撤销生产许可证前,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暂扣生产许可证。

暂扣生产许可证期限为7日(产品检验机构检测时间除外)。违法行为属实,依法应当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许可审批机关对暂扣的证书予以收回;经调查取证决定不予吊销或者撤销许可的,对暂扣的证书应当及时退还企业。

第一百一十七条 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或者擅自改变备案标注方式的,被委托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仍未改正的,吊销其生产许可证。

第一百一十八条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开展部分产品审查发证工作时,发现的相关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依照《管理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处罚。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对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百二十条 企业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应当缴纳相关费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批发证的收费,还应当按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二十一条 食品生产许可的管理另行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3月27日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_____)受字[___]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提出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申请和所提供(出示)的材料,符合该项目申请条件。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决定予以受理。

附:《申报材料登记表》

许可专用章______

____年__月__日经办人: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

说明:申请人5日内未获其他文书,即应理解申请被受理。本决定书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2:

(_____)受字[___]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的________________,所提供(出示)的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四项规定,请作如下补正: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如需咨询,请与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

许可专用印章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说明:本告知书收到申请5日内使用。一式两份,一份送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文书时不显示说明)

附件3:

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_____)受字[___]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的_______________,经审查,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企业被吊销生产许可证不满三年),应当向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提出申请。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____项(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决定不予以受理。

许可专用章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说明:本决定书即时或者5日内作出。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附件4:

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_____)受字[___]第_____号

________________:

企(事)业代码(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

你(单位)申请________________,经审查,不符合该许可项目规定要求,决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

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_______或者________申请行政复议或者3个月内(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单位印章________

____年__月__日说明:本决定书为复议、诉讼的依据,应慎重填写。一式两份;一份送达申请人,一份存档。(正式使用说明不显示)

国家质检总局137号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令第137号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1年1月1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保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处罚合理、公正,执法文书使用正确、规范。 第四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门之间办案协作。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需要其他部门协助的,可以提出协查请求;接到协查请求的,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由其他部门进一步处理的,应当及时通报。 第五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案件承办机构和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 案件的监督检查。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可以进行督办。 第六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回避制度。案件承办人员、审理人员和听证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当事人或者前款规定人员本人申请回避,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提出,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是否回避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决定。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 有管辖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本行政区域之外开展调查取证等活动的,应当通报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要时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协调工作。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批准 GBW(E)060635 标准物质证书 (氮中氢) (Hydrogen in Nitrogen) 样品编号 定值日期 2005.2 茂名众和化塑有限公司圣风气体分公司 广东茂名

标准物质具有高度均匀、性能稳定、量值准确的特点。标准气体属于标准物质,气体标准物质作为气体分析仪器的校准和分析方法的评价,广泛应用于电子、石油、化工、玻璃、冶金、环保、医疗等行业。气体标准物质可以使测量结果获得计量溯源性。 本标准气体采用国际公认的称量法进行配制。用精密标准分析天平分别称量充入瓶中的组分气和稀释气的质量,之后根据他们的质量来确定标准组分的含量。 标准气体组分的含量表示为组分气的摩尔数与标准混合气体总摩尔数之比。即: x i= n i /n 其中 x i :组分i的含量; n i:组分i的物质的量(mol) n:标准混合气体的物质的量(mol) 本标准气体的均匀性、稳定性检验采用气相色谱法在相同条件下进行,量值没有发生显著变化。 该气体标准物质定值结果及相关技术指标如下: 稀释气氮气 组分气氢气 浓度值(mol/mol) 20×10-2 相对不确定度(9%) 1.5 包装容器 8L,铝合金气瓶 充装压力(Mpa) 10.0 最低使用压力(Mpa) 0.5 有效期限一年 储存及适用注意事项: 1.气瓶应在阴凉处储存,绝对禁止靠近热元、火源及在阳光下暴晒; 2.运输及使用时,其平应避免剧烈摔砸、碰撞; 3.使用过程中严格防止系统泄漏或玷污; 4.有液化性气体存在时,使用前应摇匀,避免影响质量; 5.瓶内气体的使用不应低于最低使用压力; 6.应在有效期限内使用标准气体。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Prepared on 24 November 2020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大幅度调整特种设备作 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为落实简政放权政策,适应改革发展要求,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突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市场监管总局对2011年6月30日下发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进行了较大幅度的精简整合,于2019年1月16日下发了新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自2019年6月1日起实施。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 (2011年6月30日质检总局公告/已废止)

注:1. 特种设备焊接作业(金属焊接操作和非金属焊接操作)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细则》的规定执行。 2. 表中A1、A2、A6、A7、G6、D2、D3、S1、S2、S3、S4、Y1、 F1、F2项目和金属焊接操作项目中的长输管道、非金属焊接操作项目的考试机构由总局指定,其它项目的考试机构由省局指定。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 (2019年1月16日市场监管总局公告/现行最新)

注1:资格认定范围为300MW以下(不含300MW)的电站锅炉司炉人员,300MW电站锅炉司炉人员由使用单位按照电力行业规范自行进行技能培训。 注2:电梯修理作业项目包括修理和维护保养作业。 注3:可根据报考人员的申请需求进行范围限制,具体明确限制为桥式起重机司机、门式起重机司机、塔式起重机司机、门座式起重机司机、缆索式起重机司机、流动式起重机司机、升降机司机。如“起重机司机(限桥门式起重机)”等。 注4:特种设备焊接作业人员代号按照《特种设备焊接操作人员考核规则》的规定执行。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培训考试题库

2015年最新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培 训考试题库 一、单项选题 1.以下对产品质量特性无直接影响的人员是( ) (A)产品检验人员(B)产品制造人员(C)产品开发人员(D)工艺设计人员 2. 按()来划分部门是目前最普遍采用的一种划分方法。 (A)产品(B)地区(C)职 能(D)时间 3. 以正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再认证时可以不进行文件评审 (B)认证机构根据再谁的审核结果,作出受审核方是否能够再次认证注册并换发认证证书的主要决定 (C)再谁和监督审核都不是完整体系审核 (D)实习审核员不能独立承担审核任务 4. 审核报告是重要的审核文件,属于()所有,按要求应予以保密。 (A)受审核方(B)审核委托方 (C)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D)以上都是 5. 在以下组织结构形式中,能够有效结合纵向垂直管理与横向水平管理的组织架构形式是()。 (A)直线职能制(B)部门直线制 (C)事业部制(D)矩阵制 6. 认证中的初次审核是指()。 (A)现场审核前的初访(B)预审核 (C)组织提出申请后的首次正式审核(D)以上都不是 7. 审核员在某企业机加车间下料工序审核,操作工没能提供该工序作业指导书。审核员应如何处理:()。

(A)开具不符合报告(B)未发现不符合 (C)就此问题进一步追踪(D)结束该工序的审核8.质量管理体系审核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工同点包括() (A)都对质量管理体系实施现场审核及编制审核报告 (B)都要质量证书 (C)都是一种第三方审核 (D)以上都不是 9.依据GB/T19011-2013标准中()的要求,应为每次审核确定审核目标、范围和准则 (A)审核方案(B)审核计划(C)审核报告(D)审核实施 10. 根据GB/T 19011-2013标准,受审核方在审核中因以下理由提出申请更换审核组的具体成员,其中哪一项不是合理理由?() (A)该审核员审核中太认真(B)该审核员曾为本公司提供过咨询 (C)该审核员一年前是本公司的雇主(D)该审核员有缺乏职业道德行为 11. 对审核后续活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如需采取纠正、预防或改进措施,此类措施通常由受审核方确定并在商定的期限内实施,不视为审核的一部分 (B)受审核方应当将这些措施的状态告知国家政府相关部门 (C)应当对纠正措施的完成情况及有效性进行验证,但验证不是随后审核活动的一部分 (D)审核方案可规定由审核组成员进行审核后续活动,通过发挥审核组成员的专长实现增值。在这种情况下,在随后审核活动中不必保持独立性 12. 关于向导和观察员,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向导不可以是受审核方人员 (B)观察员必须是受审核方人员 (C)观察员必须是审核委托方人员 (D)向导必须是受审核方人

生物科学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年)

生物科学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2018年)1. 概述 生物科学是自然科学的重要分支,是人们观察和揭示生命现象、探讨生命本质和发现内在规律的科学。 生物科学在国家建设和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中具有战略意义和核心地位。生物科学的发展直接关系到人类所面临的粮食安全、人口健康、能源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保护等重大问题的解决。高新生物技术及其产业已成为推动世界新技术革命的重要力量,新型的以基因、蛋白质为基础的巨大的新型知识经济产业已经形成,并将在21 世纪产生越来越重要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生物科学研究成果使相关科技产业逐步成为社会经济结构重要的支柱产业。近年来,数学、物理、化学、计算机科学和信息学形成各种Bio-X 交叉学科,使得生物科学不断涌现出了新的研究领域和生长点,如:合成生物学、系统生物学、生物信息学、后基因组科学等。同时,由于环境不断恶化,资源日渐衰竭,生物物种急速消亡,人类逐渐认识到生物科学不可估量的地位和作用,使生物科学受到前所未有的关注。 生物科学的主干学科涉及到生物学、医学、农学等众多领域。可以按照研究对象、生物类型、生物结构和生命运动的层次、生物功能的类型以及研究的主要手段等加以划分,并体现为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学科。如依据生物类型,可分为古生物学、动物学、植物学、微生物学等;依据生物结构和生命运动的层次,分为分类学、解剖学、组织学、细胞生物学、遗传学、生态学等;依据生物功能的类型,可分为生理学、免疫学、遗传学、发育生物学、神经生物学等;依据研究的手段分为合成生物学、计算生物学等。此外,由于生物科学学科内外的交叉还产生出化学生物学、生物物理学、肿瘤生物学和干细胞生物学等。总之,研究内容的细化以及相互交融、新老学科的更迭是一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过程。值得提出的是,近年来基因组学、蛋白质组学和其他“组学”的迅速发展,在学科越分越细的进程中出现了综合和系统化的新动态,系统生物学的重要性已经显现。 现代生物学是一门实验性、基础性很强的学科,具有涉及面宽、知识更新快等特点。生物科学专业的学生不仅要具备扎实的数理化基础知识,同时又要具备敏锐观察和批判性思维的能力。生命过程是物质运动的高级形式,因此,数学、物理学、化学、材料科学和信息科学都会在生物学的研究领域找到恰当的结合点,生物科学相关技术的进步离不开其他自然科学的发展,生物科学理论的创新也离不开其他学科的参与。数学、物理、化学等多门学科与生物学密切交叉,相互渗透,是当前生物学发展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推动生物学飞速发展和取得重大突破的动力。 2. 适用专业范围 2.1 专业类代码 0710 生物科学类 2.2 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071001 生物科学 3. 培养目标 3.1 专业类的培养目标 生物科学专业培养具有良好的科学、文化素养和高度的社会责任感,较系统地掌握生物学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富有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能够在生物学及相关领域从事教育、科研、技术研发和管理等方面工作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3.2 学校制订相应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 各高校按照上述培养目标和学校的基本定位,结合各自专业基础和培养方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职能配置和内设机构 质量技术监督局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直属行政机构。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辖区的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领导所辖县、分局和直属技术机构开展工作。 截至目前,市质监局内设办公室、计划财务室、人事劳资科、法制宣传科、质量监督科、食品监督科、特种设备监察科、标准计量科、稽查大队、监察室、10个职能科室,辖管\县局、分局(筹建中)、分局,拥有直属技术机构2个,即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所、特种设备检验所。其主要职责是:(一)办公室 组织协调处理局机关日常政务;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组织制订机关办公室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机关文秘、文电处理、文书档案、信访、保密、政务信息、后勤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派出单位、挂靠单位有关行政事务协调等日常事务工作;负责协调内外关系和有关公务接待工作。 (二)计划财务室 组织编制全市本系统经费收支预算、决算;管理本局财务及本系统的财务、国有资产、社会保险、基本建设、内部审计、信息和统计工作;管理本系统物价工作和规费收缴工作;负责本系统发展规划、技术改造和科技进步工作;组织本系统技术开发、成果推广、科研项目、信息服务、发明专利、科技成果评审、防伪技术管理和实施政府采购等有关工作。

(三)法制宣传科 宣传和组织实施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组织实施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办理行政复议和协调大要案件的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与质量技术监督相关的民事、行政、经济等法律法规事宜及其与执法部门的衔接与协调工作;协助省局管理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考核发证有关工作;组织有关质量技术监督政策的调查研究;管理和组织法制宣传和新闻发布、报道工作;编制和实施质量技术监督的法制教育培训计划。 (四)质量监督科 对全市质量管理工作进行宏观指导;组织实施国家、省、市质量振兴的政策措施;组织研究和拟定提高本市质量水平的计划和意见,推广先进质量管理经验和方法;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本市质量奖励制度,推进名牌战略;负责组织产品质量事故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管理工业产品许可证工作,指导查处无证产品。 (五)标准计量科 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发布市级农业标准规范,指导企业制订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宣传贯彻、组织实施强制性和基础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并监督检查实施情况;开展和指导农业标准化、工业标准化及其他领域的标准化工作;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受省局委托组织新产品、进口设备、引进技术项目的标准化审查;推进电子监管码商品条码、机构代码和信息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行业、部门和企业的标准化工作。 组织实施计量法律法规;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计量工作规划;推行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08年第 号 关于实施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管理的公告 近年来,随着我国进口棉花数量迅猛增长,进口棉花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一些不法商人在进口棉花时以次充好、掺杂掺假、缺斤短两等贸易欺诈行为尤为严重。在进口棉花中屡屡发现有发霉变质的劣质棉、短绒下脚料垃圾棉等不同类型的劣质废棉,并且夹带废旧塑料布条、铁丝、铁棒等危害性杂物。如此突出的进口棉质量及安全问题,不仅给我国进口企业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地影响了纺织业的正常生产和我国贸易的平稳健康发展。因此,为加强进口棉花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杜绝劣质棉花流入我国棉花市场,保障我国经济和用棉企业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拟对输入中国大陆的境外棉花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供货企业)采取登记管理措施。现将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自2008年5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开始受理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自2008年9月1日起,未获得国家质检总局登记的境外供货企业的棉花不得输入中国大陆,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其报检申请。

二、供货企业申请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该企业系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 (二)有稳定的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 (三)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所供货物有相关质量控制措施。 (四)熟悉中国进口棉花检验检疫法规和相关要求。 (五)在上一年度棉花贸易活动中,不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或发现有害物质,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良记录。 三、境外供货企业向国家质检总局提出登记申请时(委托代理的应提供境外供货企业的委托书),应当提交中文或中英文对照的书面材料: (一)《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书》(附件1)。 (二)有效的合法商业登记文件或复印件。 (三)供货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质量控制的基本材料。 (四)国家质检总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 四、经审核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放《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附件2)。 需申请人补充有关材料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通知申请人补正,20个工作日内未补正的,视为撤消申请。 五、国家质检总局在发放《进口棉花境外供货企业登记申请受理通知书》后2个月内,组织评审组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必要时,组织评审人员对申请登记供货企业进行现场

2018计算机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计算机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1概述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空间信息安全等计算机类学科,统称为计算学科,它是从电子科学与工程和数学发展来的。计算学科通过在计算机上建立模型和系统,模拟实际过程进行科学调查和研究,通过数据搜集、存储、传输与处理等进行问题求解,包括科学、工程、技术和应用。其科学部分的核心在于通过抽象建立模型实现对计算规律的研究;其工程部分的核心在于根据规律,低成本地构建从基本计算系统到大规模复杂计算应用系统的各类系统;其技术部分的核心在于研究和发明用计算进行科学调查与研究中使用的基本手段和方法;其应用部分的核心在于构建、维护和使用计算系统实现特定问题的水解。其根本问题是“什么能、且如何被有效地实现自动计算”,学科呈现抽象、理论、设计三个学科形态,除了基本的知识体系,更有学科方法学的丰富内容。 计算学科已经成为基础技术学科。随着计算机和软件技术的发展,继理论和实验后,计算成为第三大科学研究范型,从而使计算思维成为现代人类重要的思维方式之一。信息产业成为世界第一大产业,信息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着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离开信息技术与产品的应用,人们将无法正常生活和工作。所以,没有信息化,就没有国家现代化;没有信息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计算技术是信息化的核心技术,其应用已经深人各行各业。这些使计算学科、计算机类专业人才在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计算机技术与其他行业的结合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互联网+”“中国制造2025”等是很好的例子。 计算机类专业的主干学科是计算学科,相关学科有信息与通信工程和电子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类专业包括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物联网工程等专业,相关专业包括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信息工程等电子信息类专业,以及自动化专业。 计算机类专业承担着培养计算机类专业人才的重任,本专业类的大规模、多层次、多需求的特点,以及社会的高度认可,使其成为供需两旺的专业类。计算机类专业人才的培养质量直接影响着我国信息技术的发展,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计算机类专业人才培养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同时,计算机类专业人才培养中所提供的相关教育认识和内容,对非计算机专业人才计算机能力的培养也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由于不同类型人才将面向不同问题空间,对他们的培养强调不同学科形态的内容,需用不同的教育策略,计算学科“抽象第一”的基本教育原理也在不同层面上得到体现。总体上,对绝大多数学生来说,计算机类专业更加强调工程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 2适用专业范围 2.1 专业类代码 计算机类(0809) 2.2 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1) 基本专业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080901) 软件工程(080902) 网络工程(08090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的通报 【法规类别】产品质量监督 【发文字号】国市监质监函[2018]2号 【发布部门】60426 【发布日期】2018.04.01 【实施日期】2018.04.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2018年第2批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情况 的通报 (国市监质监函〔201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2018年第1季度,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开展了休闲服装等27种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涉及日用及纺织品、电子电器、轻工产品、农业生产资料、机械及安防、电工及材料等6类产品。现将抽查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本次共抽查2023批次产品(不涉及出口产品),其中有17批次产品涉嫌假冒或无CCC证书,已移送相关部门处理。对2000家企业生产的2006批次产品进行了检验,

有1636批次合格,产品抽查合格率为81.6%;检出370批次不合格,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8.4%。抽查产品中,水表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低于5%;内衣(针织内衣)、玩具、农用薄膜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介于5%至10%之间;休闲服装、西服大衣、床上用品、旅行箱包、背提包、吸油烟机、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磁灶、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厨房机械、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滴灌带、砂轮、阀门23种产品的不合格产品检出率高于10%。 (二)按照抽查产品类别划分,日用及纺织品抽查检验了856家企业生产的856批次产品,包括休闲服装、内衣(针织内衣)、西服大衣、床上用品、旅行箱包、背提包、玩具7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7.2%;电子电器抽查检验了632家企业生产的637批次产品,包括吸油烟机、电烤箱及烘烤器具、电压力锅、室内加热器、电磁灶、电冰箱、家用电动洗衣机、电源适配器、液晶显示器、移动电话用锂离子电池、手持式信息处理设备、皮肤及毛发护理器具、厨房机械13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0.1%;轻工产品抽查检验了98家企业生产的99批次产品,包括衣料用液体洗涤剂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13.1%;农业生产资料抽查检验了143家企业生产的143批次产品,包括农用薄膜和滴灌带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5.9%;机械及安防抽查检验了90家企业生产的90批次水表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4.4%;电工及材料产品抽查检验了181家企业生产的181批次产品,包括砂轮和阀门2种产品,不合格产品检出率为22.7%。 (三)本次抽查的主要特点。本次监督抽查工作,实行抽检分离、招标入围、市场买样和过程监控等多项改革举措,有效落实监督抽查制度改革要求。一是全面实施抽检分离,抽查与检验两个环节由不同主体实施。二是地方质监部门科学组织实施,统筹调配本省抽样力量,基层监管人员全程参与抽样,有效保证了抽样工作的顺利开展,有力推

2019年最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 总体说明 本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拟定。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本文书格式范本,结合执法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可以参考本文书格式范本制定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的文书,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专项规定执行;专项规定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文书格式范本。 文书格式范本中“□”表示其内容可进行勾选;选择“其他”的,还应当在随后的横线处填写具体情形。文书格式范本中的“/”表示制 作文书时应在其前后内容中进行选择,同时删去其他 选项。 制作、打印文书时,参照《党政机关公文格式》。 完整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文书格式范本》,请下载执法大师APP获取。

目录 1. 案件来源登记表 2. 指定管辖通知书 3. 案件移送函 4. 案件交办通知书 5. 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 6. 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 7. 行政处罚案件有关事项审批表 8. 现场笔录 9.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10. 询问通知书 11. 询问笔录 12. 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 13. 协助调查函 14. 协助扣押通知书 15.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6.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17. 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18. 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 19. 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20. 场所/设施/财物清单

21. 抽样记录 22.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委托书 23.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期间告知书 24. 检测/检验/检疫/鉴定结果告知书 25. 责令改正通知书 26. 责令退款通知书 27.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8. 案件审核表 29.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30.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31. 听证笔录 32. 听证报告 33.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34.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35. 行政处罚决定书 36.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37. 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 38.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 39. 送达回证 40.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41. 结案审批表 42. 行政处罚案件卷宗封面 43. 卷内文件目录 44. 卷内备考表

机械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机械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 1概述 机械工业是国家工业体系的核心产业,在发展国民经济中处于主导地位c没有先进的机械工业,就没有发达的农业和工业,更不可能实现国防现代化。机械工业担负着向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技术装备的任务,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生产技术水平与经济效益,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机械工业所能提供装备的技术性能、质量和可靠性。因此,机械工业的技术水平与规模是衡量一个国家工业化程度和国民经济综合实力的重要标志。 机械类专业包括机械工程、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工业设计、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车辆工程、汽车服务工程等。主干学科分别包括机械工程、材料科学与工程、动力工程及工程热物理。 机械类专业承担着机械工业专业人才的培养重任,直接影响着我国机械科学与技术的发展,进而影响着我国的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同时,机械类专业人才培养所提供的相关教育,对其他工程类专业人才的培养也具有基础性的意义。机械类专业人才培养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发展和民族的进步:另外,机械类专业的大规模、多需求以及社会的高度认可,使其成为供需两旺的专业类。 机械学科的主要任务是将各种知识、信息融入设计、制造和控制中,应用现代工程知识和各种技术(包括设计、制造及加工技术,维修理论及技术,材料科学与技术,电子技术,信息处理技术,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等),使设计制造的机械系统和产品能满足使用要求,并且具有市场竞争力。 机械学科的主要内容包括机械的基本理论、各类机械系统及产品的设计理论与方法、制造原理与技术、测控原理与技术、自动化技术、材料加工、性能分析与实验、工程控制与管理等。机械学科及相关学科的飞速发展和相互交叉、渗透、融合,极大地充实和丰富了机械学科基础,拓展和发展了机械学科的研究领域。 总体上,机械类专业更加强调学生自然科学、工程科学以及机械学科及相关学科专业知识的融合,更加强调学生知识和能力的融合,更加强调学生设计、创新和工程技术应用能力的培养。 2适用专业范围 2.1专业类代码 机械类(0802) 2.2本标准适用的专业 机械工程(080201)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080202) 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080203) 机械电子工程(080204) 工业设计(080205) 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080206) 车辆工程(080207) 汽车服务工程(080208) 机械工艺技术(080209) 微机电系统工程(080210) 3培养目标 3.1专业类培养目标 机械类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一定的文化素养和良好的社会责任感,掌握必备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良好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专业能力和创新意识,毕业后能从事专业领域和相关交叉领域内的设计制造、技术开发、工程应用、生产管理、技术眼务等工作的高素质专门人才。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法规标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类别】质量管理和监督/质量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批准日期】 【发布部门】中央其他机构/其他/各局(其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03.15 【实施日期】2001.03.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唯一标志】35934 【全文】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001年3月15日质技监局政发〔2001〕43号) (相关资料: 案例1篇裁判文书1篇相关论文1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自2000年9月1日起实施。该法对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保证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解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行政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具体问题,做好质量监督和行政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1.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需样品应当在市场上或者企业成品仓库内的待销产品中随机抽取;抽样数量应当按照检验的合理需要确定。因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监督抽查,样品由被检查者无偿提供。检验合格的样品除因检验造成破坏或损耗之外,在检验工作结束且无异议后一个季度内必须返还。同时通知被检查单位解封作备样的封存样品。 2.按照《产品质量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对抽查检验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实施监督抽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其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复检申请。复检合格的,不再收取检验费;复检不合格的,应当缴纳检验费。 3.《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监督抽查的产品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据本法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处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后处理工作时,要正确把握一般质量问题和严重质量问题的界限。有严重质量问题是指:(1)产品质量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2)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3)属于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4)失效、变质的。(5)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生产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 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 第13 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 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未取得相应产品生产许可证或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5号(2005)《定量包装 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和生产者、销售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并参照国际通行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定量包装商品,以及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定量包装商品是指以销售为目的,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体积、长度、面积、计数标注等标识内容的预包装商品。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全国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定量包装商品的计量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加强计量管理,配备与其生产定量包装商品相适应的计量检测设备,保证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五条定量包装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在其商品包装的显著位置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 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1的规定。 以长度、面积、计数单位标注净含量的定量包装商品,可以免于标注“净含量”三个中文字,只标注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 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2的规定。

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和总件数,或者标注总净含量。 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应当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单件净含量和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件数,或者分别标注各种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的总净含量。 第八条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本办法附表3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第九条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 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4中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本办法附表4的规定。 第十条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对因水份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净含量的准确。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生产、销售的定量包装商品进行计量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计量监督检查时,应当充分考虑环境及水份变化等因素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产生的影响。 第十三条对定量包装商品实施计量监督检查进行的检验,应当由被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进行。 检验定量包装商品,应当考虑储存和运输等环境条件可能引起的商品净含量的合理变化。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第一条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保护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经营者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线索的行为。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指导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第六条鼓励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涉嫌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鼓励消费者通过在线消费纠纷解决机制、消费维权服务站、消费维权绿色通道、第三方争议解决机制等方式与经营者协商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 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 第八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举报的,应当通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接收投诉举报的互联网、电话、传真、邮寄地址、窗口等渠道进行。 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 (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 (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 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 第十条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除提供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

201703月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试题基础知识和答案及解析

2017年03月质量管理体系国家注册审核员考试试题基础知识及答案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从下面各题选项中选出一个最恰当的答案,每题1分,共80分) 1、当组织声称符合GB/T19001-2016 标准时,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任何情况下GB/T19001-2016 标准的所有要求均须符合 B.组织可确定不适用要求,所确定的不适用要求不影响组织确保其产品和服务的符 合性及增加顾客满意的能力或责任 C.组织确定的不适用要求仅限于第8 章,否则不能声称符合GB/T19001-2016 标准 D.B+C 【答案】B 【解析】见GB/T19001-2016标准4.3条款。 2、为确保产品和服务合格而确定、提供和维护的运行过程所需要的环境不包括()。 A.社会因素 B.生理因素 C.心理因素 D.物理因素 【答案】B 【解析】见GB/T19001-2016标准7.1.4条款的注:社会因素、心理因素、物理因素。 3、以下不是设计和开发过程控制活动的是()。 A.实施评审活动 B.实施更改活动 C.实施验证活动 D.实施确认活动 【答案】B 【解析】见GB/T19001-2016标准8.3.4条款。 4、标准由各类要素构成,根据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和编写》要求,以下关于标准要素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可分为必备要素和可选要素 B.封面、前言、标准名称是必备要素 C.目次、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可选要素 D.术语和定义是必备要素 【答案】D 【解析】见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 部分:标准和编写》标准: 6.1.1封面 封面为必备要素,它应给出标示标准的信息,包括:标准的名称、英文译名、层次……6.1.2目次 目次为可选要素。为了显示标准的结构,方便查阅,设置目次介必要的。 6.1.3前言 前方为必备要素,不应包含要求和推荐,也不应包含公式、图和表。 6.2.1标准名称 标准名称为必备要素,就置于范围之前。 6.2.3规范性引用文件 规范性引用文件为可选要素, 6.3.2术语和定义 术语和定义为可选要素, 5、某公司针对顾客提出的非标产品质量要求,编制了质量计划,在编制质量计划时,可以参照()来定制。 A.GB/T19011 B.GB/T19015 C.GB/T19025 D.GB/T19016 【答案】B 【解析】见GB/T19001-2016标准内的参考文献:GB/T19011质量管理审核指南;GB/T19015 质量管理体系质量计划指南;GB/T19025质量管理培训指南;GB/T19016质量管理体系项目质量管理指南。

国家标准质量评定

工程质量评定 5.1评定标准 5.1.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等级评定依据: (1)《评定标准》和国家及水利水电行业有关施工规程、规范及技术标准。 (2)经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金属结构设计图样与技术条件、设计修改通知书、厂家提供的设备安装说明书及有关技术文件。 (3)工程承发包合同中采用的技术标准。 (4)工程试运行期的试验及观测分析成果。 5.1.2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2.1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按《评定标准》执行。 5.1.2.2单元工程(或工序)质量达不到《评定标准》合格规定时,必须及时处理。其质量等级按下列规定确定: (1)全部返工重做的,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 (2)经加固补强并经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其质量只能评为合格。 (3)经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建设(监理)单位认为能基本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不加固补强;或经加固补强后,改变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性缺陷的,经建设(监理)单位认为基本满足设计要求,其质量可按合格处理。 5.1.3分部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3.1合格标准: (1)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 5.1.3.2优良标准: (1)单元工程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有50%以上达到优良,主要单元工程、重要隐蔽工程及关键部位的单元工程质量优良,且未发生过质量事故。 (2)中间产品质量全部合格,其中混凝土拌和物质量达到优良。原材料质量、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5.1.4单位工程质量评定标准。 5.1.4.1 合格标准: (1)分部工程质量全部合格。 (2)中间产品质量及原材料质量全部合格,金属结构及启闭机制造质量合格,机电产品质量合格。 (3)外观质量得分率达到70%以上。 (4)施工质量检验资料基本齐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 (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没施、防爆电气设备等。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本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司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 第一节设计与制造 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