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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分析与建筑日照标准规定

安阳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精

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办法,加强日照分析的可操作性,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住宅建筑规范》GB50386—2005、《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04,结合安阳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日照分析是指就城市总体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规划或建设项目中的建筑对周边现状、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产生的日照影响,或拟建、规划日照分析对象可能受到周边现状、拟建、规划建筑的日照影响,采用通过国家级检测机构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分析,并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以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规划审批依据之一的过程。 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执行大城市日照标准。 第三条日照分析对象包括: (一)居住类:包括住宅、敬老院、老年公寓,宿舍。 (二)文教卫生类:包括中、小学校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幼儿园和托儿所的活动室、寝室,医院病房楼的病房,休(疗)养院的南向寝室。 第四条满足以下日照要求的即视为日照符合要求: (一)住宅建筑(含两层或两层以上的住户和村民住宅)每套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二)敬老院、老年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及寝室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四)宿舍半数以上的居室,应能获得同住宅居住空间相等的日照标准。 (五)医院、疗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六)若原有建筑自身互相影响日照不满足标准,规划新建建筑叠加影响后不得降低原有建筑日照时数。 (七)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经政府批准后可酌情降低,项目内部可按不超过规划住宅总户数5%的部分酌情降低日照标准,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外部仍不得低于2小时。 (八)日照分析应保证被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被遮挡建筑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建筑以南向或偏南向为主要朝向,当无南向居室时,以居室较多的朝向为主要朝向。 第五条日照分析被遮挡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潍规发〔2007〕13号 关于印发《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规划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潍坊市建筑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城市规划管理有关规定,市局制定了《潍坊市日照分析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并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六月七日 潍坊市日照阴影分析管理技术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保障居民的日照采光权,鼓励建设高层建筑,提高土地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 日照阴影分析(以下简称为日照分析)是指,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建筑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进行的分析。 第三条使用范围 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规划和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和施工图时,必须提交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基础分析参数

(注:计算标准日为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如当年是闰年则顺延一年。) 第五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二)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技术单位; (三)具有乙级或乙级以上规划设计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一)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客厅); (二)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三)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四)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五)位于东西向干道北侧的连片旧区改造开发用地范围内,新建居住建筑间距可执行大寒日1小时的日照标准,但用地范围以外被遮挡的住宅建筑仍执行大寒日2小时日照标准; (六)单身宿舍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七)旧城改造区(东到潍县路、西到长松路、北到玄武街、南到宝通街)现状多层或高层住宅两侧建设高层建筑时,应与现状多高层住宅之间满足13米距离要求,侧向遮挡相邻单元应达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若达不到大寒日日照2小时标准,则侧向与被遮挡建筑的垂直距离应不小于16米的间距要求,且相邻单元必须达到大寒日日照1小时标准。 统一规划的居住区不考虑高层对多层住宅的侧向遮挡;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一、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决定居住区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主要因素,一是所处地理纬度及其气候特征,二是所处城市的规模大小。我国地域广大,南北方纬度差约50余度,同一日照标准的正午影长率相差3~4倍之多,所以在高纬度的北方地区,日照问距要比纬度低的南方地区大得多,达到日照标准的难度也就大得多。 大城市人口集中,因此城市用地紧张的矛盾比一般中小城市要大,这是一个普遍性规律。由此,同一地理纬度的同一日照标准,小城市能达到的中等城市不一定能达到,中等城市能达到的大城市可能很难达到。从全国140余个居住区的调查表明,北纬25° 及以南地区如昆明、南宁等城市,现行住宅日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冬至日日照1h的标准;北纬30°上下、长江沿岸一带第Ⅱ、Ⅲ建筑气候区的南京、杭州、常州、武汉、沙市、重庆等城市的现行日照间距则仅接近大寒日日照1h;而北纬40°以上、第Ⅰ建筑气候区的长春、沈阳、哈尔滨、牡丹江、齐齐哈尔、佳木斯等城市的现行住宅间距则连大寒日日照1h也未能达到。根据我国的这一实情,本规范日照标准的确定,以综合考虑地理纬度与建筑气候区划和城市规模(大城市与小城市有别)两大因素为基础,考虑实际与可能,以多数地区适当提高日照标准,少数地区(主要是第Ⅴ气候区和纬度较低地区已达到冬至日照1h的城市)不降低现行日照标准,即以分地区分标准为基本原则。同时,在建筑日照标准的计量办法上也力求提高科学性与合理性。本规定较原有标准有几点改进: 1.改变过去全国各地一律以冬至日为日照标准日,而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过去,我国有关文件曾规定“冬至日住宅底层日照不少于一小时”。从表1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 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月5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月19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月1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 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时至15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时至16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时至16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时至15时。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

兰州市建筑日照分析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充分保障居民的居住权、切实维护阳光权,引导建设宜居城市,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2002)、《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暂行规定》、《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划导则》)和有关法规、规范和标准,结合我市规划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规划导则》的有关规定,凡涉及需满足日照要求的建设项目在报审规划设计方案时,建设单位须同时报送该项目对周边建筑及建筑本身日照影响情况的《日照分析报告》。建筑设计方案调整导致建筑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改变的,应随调整方案重新报送《日照分析报告》。 第三条建设单位可自行委托具有乙级及以上资质的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单位进行日照分析计算,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第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建设单位报送的日照分析成果进行复核。复核单位在规定周期内完成复核,复核结果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的依据。对日照分析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及日照标准 1、住宅建筑每套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两个满足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2、托儿所、幼儿园教室及生活用房(含活动场地)和医院病房、休(疗)养院疗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

3、中小学普通教室、老年公寓(含活动场地)冬至日有效日照不低于2小时。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拟建建筑与大寒日上午8时及下午16时(当被遮挡建筑为教育、医疗类建筑时按冬至日上午9时至下午15时)太阳方位角控制线形成的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有日照要求的建筑。(见附图一) 2、在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的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在建建筑和已批待建建筑可在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查询)。 3、拟建建筑自身也应作为客体建筑进行分析。 第七条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其它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以已确定的每一幢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扇形范围(最大不超过遮挡建筑高度的1.44倍距离)内结合拟建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见附图二) 2、上述范围内方案设计已经批准、待建、在建建设项目,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

石家庄日照分析规定

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 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第一条为规范石家庄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利用计算机软件,根据有关规范对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在建、或已建的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以及道路、操场、公园、绿地、水面等模拟其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大寒日或冬至日)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技术报告》,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石家庄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 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置、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技术报告》。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从电子地形图上采集,如电子地形图上该要素缺失,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附件:《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杭州市规划局 二○○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杭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采用计算机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对北侧可能受其日照影响的某一规划或现状建筑的日照时数情况和日照影响情况的技术分析行为。 新建低层、多层建筑、危旧房改造与周边建筑的关系根据《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不做日照分析。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萧山区、余杭区除外),萧山区、余杭区和其他县市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日照分析报告编制和复核要求 需做日照分析的建筑工程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指定的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进行复核,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建筑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依据。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再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最终结果。 第五条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1、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主要朝向的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低、多层农居单套住宅内含两个以上层次时,应满足其中一层居室的日照要求。 2、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室冬至日的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3、托儿所、幼儿园生活活动用房的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3小时。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一般为南外廊)不应低于2小时。中小学学生宿舍的日照要求参照住宅建筑。 4、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应低于2小时。 5、传统风貌街区、历史街区、危旧房原址改建等经市政府批准的特殊区域或地块内,当含上述建筑功能时其日照标准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非住宅用地上的建筑(酒店式公寓等)不作日照要求。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第六条、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教育、医疗类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北京市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标准 1 总则 1.1 为规范建筑日照计算的数据条件、计算参数、计算过程和结果表达,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使用计算机对北京市市域内所有城市建设用地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含公寓)、老年人居住建筑、托儿所生活用房、幼儿园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医院病房楼等有日照要求的生活居住建筑进行日照计算等工作。 根据《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2004年-2020年)》,北京的城市规划区范围为北京市行政辖区,总面积为16410平方公里,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确定为北京市规划区范围内的所有城市建设用地。目前的城市建设中有大量公寓项目,其中有些是用于短期出租,有些则和普通住宅没有本质的区别。根据《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05中关于“住宅建筑”的定义,这些公寓是“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因此我们的适用范围包含了该类公寓。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2年版)第5.0.2条中,对住宅和老年人居住建筑分别提出了强制性的日照标准;在附表A.0.3的设置规定中,对托儿所和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小学教学楼、中学教学楼和医院病房楼提出了日照标准,在相关的建筑设计规范中一般也有对应的规定,因此本 标准把这些建筑列为日照计算的对象。 1.3 建筑日照计算除执行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 2 术语 2.1 建筑日照

Solar Access of building 太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地段、建筑物围护结构表面和房间内部的状况。 2.2 建筑日照标准 Standard of Building’s Solar Access 根据北京市所处的建筑气候区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直接照射到建筑物的时间。 2.3 日照标准日 Day of solar access calculating 在制定建筑日照标准时,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市规模、建筑气候分区等因素在一年中选择的某个或几个特定日期,北京市采用大寒日和冬至日。 2.4 真太阳时 True solar 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 真太阳日分为24真太阳时。理论上假设的“太阳”(平太阳)以均匀的转速在天球赤道上运行,两次经过观测点上中天的时间间隔为1平太阳日,1平太阳日分24平太阳时。 2.5 有效日照时间带 A strip of time sunshine availability 为满足日照质量要求,根据涉及日照强度的太阳方位角、高度角等条件确定的日照时间范围,北京市大寒日采用8:00-16:00时和冬至日采用8:00-16:00时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

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报告项目名称: xxxxxxxxxx三期 建设单位:xxxxxxxxx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章) 设计单位:xxxxxxx设计院(章)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xxxxxxxxxxxxxxxx日照分析报告 一、建设单位(委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二、设计单位(受托方)名称: 地址: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联系人:联系电话: 资质证书编号: 三、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以下简称委托方),就拟建 1#楼建筑对其基地外北侧阴影范围内确定的客体2#楼、3#楼、4#楼、5#楼、6#楼、7#楼、8#楼、9#楼、10#楼、11#楼、12#楼

(详附图一)的日照影响,委托我公司进行分析。 建设地点: 用地范围:详见总平面图 (二)基地内拟建建筑: (三)基地外阴影分析范围内的客体建筑:

(四)基地外参与叠加分析的主体建筑: 四、日照分析标准及依据 1、《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J50180-93)的条文(2002版) 5.0.2.1住宅日照标准应符合表规定,对于特定情况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的标准降低。 (2)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的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的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表5.0.2-1

注:①建筑气候区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第A.0.1条规定。 ②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内地平0.9m高的外墙位置。 武汉市地理位置为东经114度17分,北纬30度38分,属于Ⅱ、Ⅲ类气候区的大城市,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建筑底层窗台满窗日照累计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有效日照时间带为8:00至16:00 2、《民用设计通则》(GB 50352-2005版)的条文 5.1.3 建筑日照标准应符合下列要求: 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获得日照,该日照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有关规定; 五、分析资料的来源说明 由委托方提供::500地形图 2.拟建建筑施工图 3.周围已建建筑现场实勘资料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_

《住宅设计规范》关于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的要求 (一) 2009-10-10 10:27 《住宅设计规范》5-6 5.1 日照、天然采光、自然通风 5.1.1 阳光是人类生存和保障人体健康的基本要素之一。在居室内部环境中能获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证居者尤其是行动不便的老、弱、病、残者及婴儿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同时也是保证居室卫生、改善居室小气候、提高舒适度等居住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因此,本条规定在不同套型的住宅中,冬天应有一定数量的居住空间获得日照。在具体设计中,应量选择好朝向、好的建筑平面布置以创造具有良好日照条件的居住空间。 5.1.2 本条对有日照要求的房间规定了日照质与量的要求,并对不同气候区和不同规模城市的住宅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有效日照标准和最低时数,具体要求和说明详见《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中关于住宅建筑日照标准的规定。 5.1.3住宅建筑采光应以采光系数最低值为标准。本条应按国标《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有关规定执行。在住宅方案设计阶段,应按5.1.3条对有关各种房间窗地面积比指标进行采光估算。以确保居室内部具有良好的天然光照度。本表按Ⅲ类光气候区单层普通玻璃钢窗为计算标准,其它光气候区的采光系数最低值和窗地面积比按《建筑采光设计标准》执行。本条规定适用于侧面采光,其采光面积以有效采光面积为准计算。离地面高度低于0.50m的窗洞口面积其光线照射范

围低而小,所能获得的有效照度极小,故不计入采光面积之内,以保证有效的天然光照度;窗洞口上沿离地面刻度不宜低于2m,以避免居室窗口上沿过低而限制光照深度,影响室内照度的均匀性和房间一定深度达到的要求,当采光口上有深度大于1m以上的外廊和阳台等遮挡物时,其有效采光面积可按采光面积的70%计算。采用水平天窗采光者,其有效采光面积将增大,采光口面积按采光标准计算。 5.1.4 住宅卧室、起居室(厅)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在住宅设计中应合理布置上述房间外墙开窗位置、方向,有效组织与室外空气直接流通的自然风。本条文强调卧室、起居室(厅)应组织相对外墙窗间形成对流的穿堂风或相邻外墙窗间形成流通的转角风。当住宅设计条件受限制,不得已采用单朝向型住宅的情况下,应采取户门上方通风窗、下方通风百叶或机械通风装置等有效措施,以保证卧室、起居室(厅)内良好的通风条件。 5.1.5 房间的通风开口大小不等于窗户的面积,现实中许多房间的窗户采用推拉窗、固定亮子等形式,大大缩小了可开启的通风口面积。本条要求确实保证通风口的面积。 5.1.6 严寒地区住宅的窗户密闭性要求高,并且长期关闭,不利于空气流通,因此卧室、起居室(厅)等应设置可开启的气窗等进行定期换气。厨房及无直接自然通风道的位置宜设于窗户或进风口相对的一面,以保证全室换气。 5.2 保温、隔热 5.2.1 住宅建筑应采取冬季保温和夏季隔热防热措施,以保证室内的热环境

唐山市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技术管理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唐山市建设项目日照分析工作,加快旧城改造,促进城市规划的实施,改善市容市貌,保护相邻用户权益,适应城市高层建筑建设需求,有效使用城市用地,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2002年版)、《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1999)(2003年版)等有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日照分析是指,具有相关资质(城市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和测绘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分析软件,模拟计算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受周围建筑影响的日照情况,计算分析相关的量化指标。 根据日照分析结果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书》,作为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筑设计方案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唐山市区及周边实行规划集中统一管理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 新建含有高层建筑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日照分析。 其他需作日照分析的项目根据实际情况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因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或建筑设计方案调整使规划建筑的建筑位臵、建筑高度、外轮廓、窗户等发生改变的,对调整后的方案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重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书》。 第四条日照分析必需的资料:

(一)覆盖本规定的所有遮挡建筑(包括构筑物,下同)、被遮挡建筑(包括场地,下同),与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材料一致的1:1000现状电子地形图。 (二)规划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图(附有建筑坐标、建筑外轮廓尺寸及各部分标高、±0.00处绝对标高等)。 (三)建设基地外已批准而未实施(或正实施)建设的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的电子图(附女儿墙墙体标高)。 第五条日照分析必需资料的获取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划建筑电子图由建设单位提供,必须与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审资料一致; (二)分析范围内其它规划建筑、在建建筑或场地,采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存档数据; (三)其余遮挡、被遮挡建筑,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测量资质的单位实地测量、绘制。 第六条日照分析的软件及参数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软件要求:经建设部、科技部或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鉴定认可的专业日照分析软件。 (二)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臵:唐山市区,东经:118°12′,北纬:39°36′。 2、有效时间带:大寒日为真太阳时8时至16时,冬至日为真太阳时9时至15时。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 表4.1.1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建筑气候区划Ⅰ、Ⅱ、Ⅲ、Ⅶ气候区Ⅳ气候区Ⅴ、Ⅵ气候区大城市中小城市大城市中小城市日照标准日大寒日冬至日日照时数(小时)≥2≥3≥1有效日照时间带(当地真太阳时)8~169~15计算起点底层窗台面注:1底层窗台面是指距室地坪0.9m高的外墙位置; 4.1.2住宅至道路边缘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4.1.2的规定。表4.1.2住宅至道路边缘最小距离(m)路面宽度与住宅距离<6m6-9m>9m住宅面向道路无出入口高层235多层233有出入口2.55-住宅山墙面向道路高层1.524多层1.522注:1当道路设有人行便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便道边线。2其中“-”表示住宅不应向路面宽度大于9m的道路开设出入口。 4.1.3住宅周边设置的各类管线不应影响住宅的安全,并应防止管线腐蚀、沉陷、振动及受重压。4.2公共服务设施 4.2.1配套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等9类设施。 4.2.2配套公建的项目与规模,必须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并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交付。 4.3道路交通 4.3.1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4.3.2道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双车道道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6m;宅前路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5m;2当尽端式道路的长度大于120m时,应在尽端设置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3当主要道路坡度较大时,应设缓冲段与城市道路相接;4在抗震设防地区,道路交通应考虑减灾、救灾的要求。 4.3.3无障碍通路应贯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坡道的坡度应符合表4.3.3的规定。表4.1.3坡道的坡度高度(m)1.501.000.75坡度≤1:20≤1:16≤1:122人行道在交叉路口、街坊路口、广场入口处应设缘石坡道,其坡面应平整,且不应光滑。坡度应小于1:20,坡宽应大于1.2m。3通行轮椅车的坡道宽度不应小于1.5m。 4.3.4居住用地应配套设置居民自行车、汽车的停车场地或停车库。 4.4室外环境 4.4.1新区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4.4.2公共绿地总指标不应少于1m2/人。 4.4.3人工景观水体的补充水严禁使用自来水。无护栏水体的近岸2m围及园桥、汀步附近2m围,水深不应大于0.5m。 4.4.4受噪声影响的住宅周边应采取防噪措施。 4.5竖向4.5.1地面水的排水系统,应根据地形特点设计,地面排水坡度不应小于0.2%。

日照分析报告参数规定

西安曲江新区日照审核管理规定(试行) 一、日照分析对象 1、居住类:居住用地内的住宅、老人公寓、集体宿舍、大、中、小院校的学生宿舍。 2、文教卫生类:中、小学校的教学楼(教学用房),幼儿园及托儿所的活动室及寝室,医院病房楼和休(疗)养建筑。 二、日照分析对象应满足的日照标准 1、住宅和集体宿舍等应满足大寒日不少于2小时日照标准。(大寒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8:00-16:00) 2:医院的病房楼、休(疗)养建筑,中、小学的教学楼,老年公寓,幼儿园,托儿所等特殊建筑应满足冬至日不少于3小时日照标准(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冬至日日照分析有效时段为9:00-15:00) 3、在原有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受其遮挡的分析对象原有日照标准降低。 4、拟建地块北侧地块为居住、医疗卫生、教育用地时,如该地块为多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2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如该地块为高层控制区,则用地红线北侧15米应满足日照标准要求;拟建地块北侧为道路时,应保证道路红线或绿线北侧建筑最小退让距离处满足日照标准要求。(具体退让距离参照《陕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

定》执行) 5、每套住宅以该户型主要朝向为主朝向,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日照,当一套住宅中居住空间总数超过四个时,其中应有二个获得日照。(居住空间指除厨房、餐厅、储藏室、卫生间以外的房间) 6、日照的有效时间指累计日照时间,以大寒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2个连续时间段;以冬至日为标准分析时,累计日照时间不得超过3个连续时间段。 7、日照分析应采用众智日照分析软件8.2或8.2以上版本。 三、日照分析参数标准 1、地理位置:西安市,经度,108°55′;纬度,34°15′ 2、阳历日期:与当年的阴历日期对应 3、阴历日期:当年的大寒日(或冬至日) 4、有效日照时间: 大寒日:8:00-16:00(太阳时),冬至日:9:00-15:00(太阳时)5、总图采用平面区域分析方法,采样间隔为3米×3米;各建筑采用沿线分析方法对其住宅首层进行分析,采样间隔2米×2米;沿线分析不能通过时,应加入户型进行窗户分析,以满窗通过为准(对于窗宽大于2.4米的窗户按照2.4米计算)。 6、采样时间间隔为5分钟,局部放大分析时,可采用1分钟采样时间间隔。 7、分析计算方法:时间统计采用累计日照时间方法进行分析计算,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反映的实施情况看全国绝大多数地区的大、中、小城市均未达到这个标准。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后首层有一个月至两个月无日照,东北地区大多数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挡到三层、四层。这些城市若适当提高日照标准,仍不可能达到首层住宅冬至日有日照的要求,更达不到冬至日日照标准,因而,无法以冬至日为标准日,而只能采用第二档次即大寒日为标准日。据此,本规范采用冬至日和大寒日两级标准。国际上许多国家也都按其国情采用不同的日照标准日:原苏联北纬58以北的北部地区以清明(4 月5 日)为日照标准日(清明日照3 小时),北纬48~58的中部地区以春分、秋分日(3 月21 日、9 月23 日)为标准日,北纬48以南的南部地区采用雨水日(2 月19 日)为标准日(参照前苏联建筑规范СНИПⅡ一6075);原西德的标准日相当于雨水日;欧美、伦敦采用的标准日为3 月1 日(低于雨水日,高于春、秋分日)等,所以,采用冬至日与大寒日两级标准日,既从国情出发,也符合国际惯例。2、随着日照标准日的改变,有效日照时间带也由冬至日的9 时至15 时一档,相应增加大寒日8 时至16 时的一档。有效日照时间带系根据日照强度与日照环境效果所确定。实际观察表明,在同样的环境下大寒日上午8 时的阳光强度和环境效果与冬至日上午9 时相接近。故此,凡以大寒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采用8

时至16 时;以冬至日为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均为9 时至15 时。有效日照时间带在国际上也不统一,一般均与日照标准日相 对应,如原苏联南部地区以雨水日为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为7 时至17 时;的北海道则采用9 时至15 时,其他地区8 时至16 时。综上所述,本规定按建筑气候分区和城市规模大小将日照标准分为三个档次,即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2h,第Ⅰ、Ⅱ、Ⅲ、Ⅶ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Ⅳ 气候区的大城市不低于大寒日日照3h,第Ⅳ气候区的中小城市和第Ⅴ、Ⅵ气候区的各级城市不低于冬至日日照 h。据此规定,比较各地现行日照间距,(表1)第Ⅱ、Ⅲ气候区的大中城市大多由现行的接近大寒日日照lh 提高到大寒日日照2h,难度不大; 第Ⅳ气候区大城市的日照标准有的保持现行水平,有的略有提高,难度也不大。中小城市的日照标准提高的幅度与大城市提高的幅度有的相当,有的略高一些;第Ⅴ、Ⅵ、Ⅶ气候区的现行日 照间距已达到或接近本标准。提高幅度较多的是第Ⅰ气候区中北纬45以北的哈尔滨、齐齐哈尔等大城市和一些中等城市,其中 大城市难度较大一些,但据调查反映,现行日照标准过低,居民 反应较大,本规范仅作适当提高是完全必要的,通过努力是可以 达到的。3、老年人的机能、生活规律及其健康需求决定了其活 动范围的局限性和对环境的特殊要求,因此,为老年人服务的各项设施要有更高的日照标准,在执行本规定时不附带任何。

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定07.23

1 泰安市建筑间距和日照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筑工程规划管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规划管理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建筑间距管理规定 第三条【建筑朝向】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南向或者东、西向)为主 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向为主要朝向。南向包括正南向和南偏东(西)45度 以内。 第四条【建筑间距的概念与计算】建筑间距指两幢建筑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包括正向间距与侧向间距。 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正向间距特指日照间距,即正对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主 采光面范围内遮挡建筑(含阳台)至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外墙(不含阳台) 的最小距离(如图1-图5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

图1 图2 2

正对范围是指垂直于建筑主采光面两端的射线以及主采光面范围内正南向(或正东、西向)所构成的区域(如图6所示,图中阴影建筑为生活居住类建筑),位于该区域的建筑,按照正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位于该区域之外的建筑,按照侧向间距的有关要求控制。

第五条【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是指遮挡建筑遮挡部分檐口(有女儿墙的指女儿墙顶端)相对于相邻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首层室内地坪高度。正对范围正对范围 图6 正对范围图3 图4 图5 3 被遮挡生活居住类建筑底部为非生活居住性质、以上为生活居住性质的,计算遮挡建筑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被遮挡建筑底层至最低生活居住层以下的高度,但最大扣除高度不超过8米(如图7所示)。同一裙房之上的生活居住类建筑,计算相对高度可以扣除裙房高度,最大扣除高度可不受限制(如图8所示)。

“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2年版) 苏州市规划局 2012年11月8日

1 总则 1.1 为规范高层建筑的日照影响分析,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以下简称《省规》)及《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2006年版)》(以下简称《标准》),结合苏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1.2 本规则适用于苏州市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2 分析参数 2.1 日照影响分析应当采用建设部或省建设厅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件。可采用“单点分析”、“窗户分析”、“沿线分析”或“多点区域分析”的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日照分析的方式。 2.2 有效时间段按真太阳时统计。吴中区(不含东山镇)、相城区、姑苏区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9′,东经120°37′。太湖度假区、东山镇的地理位置为北纬31°10′,东经120°24′。 3 数据来源 在进行建筑日照分析时,所采用的数据应符合相关测量和设计标准规范中有关精度的规定。根据工程建设阶段,宜按照下表的顺序选取数据来源: 表1 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 注:①1、2、3、4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②实测数据是指由具备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所获得的数据。 4 日照分析的基准线及建筑高度 4.1 建筑朝向按以下确定: 4.1.1 板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 4.1.2 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4.2 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厅)的使用空间。当采用窗户分析时,只计算居住空间的基准线,基准线按以下要求及附图确定: 4.2.1 一般窗户以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异形窗户、凸窗、飘窗等,也应以居室外墙与窗洞开口相交线位置为计算基准线; 4.2.2 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窗户的外墙与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建筑工程建造时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为计算基准线;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以外墙与原窗台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4.2.3 两侧或一侧有外墙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阳台,以阳台栏杆与外墙相交线为计算基准线; 4.2.4 对于本规定未列举的建筑结构形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以上原则,取窗户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线为计算基准线。 4.2.5 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均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4.2.6 窗户(或阳台)计算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取2.4米计算。 4.2.7 建筑阳台顶板(栏杆)、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4.3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4.4 日照计算的范围为建筑外轮廓(外轮廓含保温板层及涂层)。当保温板层及涂层厚度不能确定时,按15厘米计算。 4.5 透空率是指装饰构架无遮挡部分的面积占其轮廓投影面积的比例;百叶部分、玻璃部分均应视为有遮挡部分。立面及平面上透空率均大于80%的装饰构架、女儿墙不纳入日照计算;不满足以上要求的,应纳入日照计算。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 50947-20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2014 Standard for assessment parameters of sunlight on building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年 8 月 1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94号 现批准《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0947-2014,自2014年8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4年1月9日 前言 根据原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07]125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数据要求;4建模要求;5计算参数与方法;6计算结果与误差。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至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同济大学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杭州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杭州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石家庄市城市规划信息中心 黑龙江省城市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济南市日照分析规划管理暂行规定 (修订稿,2009.11.1日实施)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生活居住类建筑的日照分析规划管理 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活居住类建筑是指国家相关规范或标准对日照有 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医院病房楼、老年人居住建筑、幼儿园和托儿所以及中、小学教学楼等。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范围内申办建设工程项目,可能对 生活居住类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建设申请人在向市城乡规 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 及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须进行日照分析并提交日照分析 报告。 第四条承担日照分析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至少具备乙级以上(含乙级)城市规划设计、建筑工程设计、测绘资质或甲级城市规划技术服务资质的其中一项资质; (二)须使用建设部推广使用的日照分析软件; (三)具有2名以上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考核登记的专 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具备日照分析条件和要求的单位可持书面申请、企

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到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办理登记备案的日照分析专业技术人员须经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并考核合格。登记备案有效期为2年,期满可申请办理延期。 第六条日照分析应由建设申请人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 受委托的设计单位如不具有日照分析资格和能力,建设申请人也可另行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申报建筑高度1.5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但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确定后,在其东、西、南三个方向各60米范围内确定其它遮挡建筑。 第八条下列情况下,被遮挡建筑可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将建筑使用性质违法变更为生活居住性质的建筑; (三)低层简易住宅; 第九条申报建筑位于东西走向[包括东(西)偏南60度以内(含60度)]城市主干道(包括控制宽度40米及40米以上的河道)南侧的,道路或河道北侧建筑的日照遮挡情况考虑到相邻申报建筑的第一排。 申报建筑位于南北走向[包括南(北)偏东30度以内(不含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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