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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1022-2005 浙江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DB33 1022-2005 浙江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DB33 1022-2005 浙江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浙江省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DB33/1022—2005

2005-10-13发布2006-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中的第14章电气工程、第15章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第16章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家庭装饰装修提供了基本的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家庭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引用了GB 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WB/T 1016-2002《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腾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圣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育军、金健、陈诚、凌永军、应立峰、郑虹。

本标准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 18580-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 18581-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2-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3-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4-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5-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6-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GB 18587-200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释放限量

GB 18588-2001 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限量

GB 50325-2001 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

GB 50327-2001 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

JG/T 3017-1994 PVC塑料门

JG/T 3018-1994 PVC塑料窗

3 基本规定

A.1.1家庭装饰装修(以下简称装饰)工程应遵循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美观的基本原则,在设计和施工中各方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安全、防火、防水、环保、节能、建筑、电气、给排水等强制性标准和条文要求。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应符合国家有关管理规定。

A.1.2装饰工程必须进行装饰设计,装饰设计、施工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性、整体性和耐久性,不得改变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不得破坏建筑物外立面,不得改变原有建筑公用管线及设施和影响周围环境。如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或改变使用环境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按设计要求施工。

A.1.3装饰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等级除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外,还必须符合GB 6566-2001、GB 18580~18588-2001有关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并经验证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在选材时应积极使用节能型、阻燃型和环保型等新产品,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的产品。供应单位应提供产品合格证书或有效的检验报告。如供需双方有争议时,由法定质检机构进行仲裁检验。A.1.4厨房装饰时严禁擅自移动燃气表具,燃气管道应一律采用明管敷设。

A.1.5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A.1.6供需双方在装饰前应签订装饰合同。合同中应包括设计要求、材料选型和等级、工程质量、施工期限和保修期等内容。

A.1.7 装饰工程竣工后施工方应向装饰户提供电气配线容量、线路走向位置尺寸图及给排水管道走向位置、尺寸图等资料。

4 抹灰工程

A.1.8基本要求

平顶及立面应洁净、接槎平顺、线角顺直、粘接牢固,无空鼓、脱层、爆灰和裂纹等缺陷。抹灰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超过2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抹灰宜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的搭接宽度应不小于100mm。

A.1.9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的规定。表面质量和空鼓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抹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A.1.10铝合金、PVC 塑料门窗

1.基本要求

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安装必须牢固,横平竖直,高低一致,框与墙体缝隙应采用弹性材料填嵌饱满密实,并采用密封胶密封,密封胶应粘结牢固。门窗开启应灵活,无倒翘、阻滞现象,外门窗应无渗漏。五金配件应齐全,位置应正确,门窗安装后表面应洁净,大面不得有划痕、碰伤、锈蚀等缺陷。制作的铝合金门窗应符合GB/T 8478-2003和GB/T 8479-2003标准要求。制作的PVC塑料门窗应符合JG/T 3017-1994和JG/T 3018-1994标准要求。

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PVC 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3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铝合金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PVC 塑料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3.基本要求

木门窗表面应光洁,不得有刨痕、毛刺、锤痕、脱胶和虫蛀等缺陷。安装应牢固,开关应灵活,关闭应严密,不得有反弹、倒翘现象。门窗配件应齐全,位置正确,安装牢固。

4.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木门窗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6 吊顶工程

A.1.12基本要求

吊顶工程的固定方式及所用饰面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吊顶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不得有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和变形,应进行防火处理。吊顶中的预埋件、钢吊筋等应进行防锈处理,在嵌装灯具等物体的位置应有加固处理,吊顶的垂直固定吊杆不得采用木榫固定。吊顶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顶角线应表面光滑,线条顺直,不露钉帽,无刨痕和锤痕。安装位置应正确,接缝应严密,固定应牢固。

A.1.13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要求。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

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吊顶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7 轻质隔墙工程

A.1.14基本要求

轻质隔墙的固定方式及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按所用产品的施工方法要求施工。分隔安装应牢固,表面应平整,无脱层、折裂、缺楞、掉角、锤痕、污染以及图案缺损等缺陷。主龙骨应平直,次龙骨连接处应无明显错位。采用木质吊杆、木龙骨时应无贯穿裂缝、无变形,应进行防火处理。轻质隔墙与顶棚和其它墙体的交接处应采取防开裂措施,分隔应采用螺钉连接,钉帽应进行防锈处理。

A.1.15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6要求。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轻质隔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8 镶贴工程

A.1.16墙面镶贴

5.基本要求

墙面镶贴必须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符合设计要求。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应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和错贴;墙面应无空鼓,缝隙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应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每面墙不宜有两列非整砖,非整砖的宽度宜不小于原砖的三分之一。卫生间、厨房间与其它用房的交接面处应作防水处理,防水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

6.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墙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7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空鼓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墙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间不超过总数的5%可不作空鼓计(总数的5%不

放大1.5倍)。

A.1.17地面镶贴

7.基本要求

地面镶贴必须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镶贴前卫生间、厨房间应作防水处理,防水

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饰面板(砖)规格、颜色、图案应一致,卫生间使用的饰面板(砖)应防滑,符合设计要求。镶贴应牢固,表面色泽应基本一致、平整干净,无漏贴和错贴;地面缝隙应均匀,周边顺直,砖面应无裂纹、掉角、缺楞等现象,留边宽度应一致。地面与地漏结合处应严密。有排水要求的地面镶贴应满足排水坡度要求,无积水。

8.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地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8的规定。安装质量和表面质量、空鼓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地面镶贴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间不超过总数的5%可不作空鼓计(总数的5%不

放大1.5倍)。

9 涂饰工程

A.1.18水性涂料工程

9.基本要求

水性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缺棱和空鼓处应用水泥砂浆修补平整,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及原顶面和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腻子应满足施工要求,腻子与基体结合应坚实、牢固、不粉化、无裂纹。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平整光滑,不得有起皮、起壳、鼓泡、透底、漏刷、掉粉、泛碱、返色、砂眼、流坠、粒子等缺陷。

10.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水性涂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9的规定。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A.1.19 溶剂型涂料工程

11.基本要求

溶剂型涂料的品种、型号和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平整光滑。色漆不得有透底、流坠、皱皮、脱皮、漏刷、泛锈等缺陷,刷纹应通顺。清漆不得有裹棱、流坠、皱皮、漏刷、刷纹、鼓泡、脱皮、斑纹等缺陷。

12.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溶剂型涂料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0的规定。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涂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0 裱糊工程

A.1.20基本要求

壁纸(布)等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图案和颜色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层应平整、坚实、牢固、无粉化、起皮和裂纹,原层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腻子应满足施工要求,基层表面颜色应一致。裱糊前应用封闭底胶涂刷基层。壁纸(布)的裱糊应牢固,不得有漏贴、补贴和脱层。表面应整洁、平整、色泽一致,无波纹起伏、气泡、裂缝、皱折、污斑及翘曲,拼接处应不离缝、不搭接,花纹图案应吻合。

A.1.21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裱糊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1的规定进行。裱糊外观质量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裱糊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1 细木制品工程

A.1.22橱柜

13.基本要求

橱柜的造型、结构、尺寸、安装位置以及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壁橱和吊橱安装后应牢固,柜门和抽屉开关应灵活,表面应光滑平整,无毛刺和锤痕。采用贴面材料时,应粘贴平整牢固,不脱胶,边角处不起翘。小五金配件安装应齐全、牢固、位置正确。

14.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橱柜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2的规定。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橱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橱柜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A.1.23门窗套制作与安装工程

15.基本要求

门窗套制作与安装的造型、结构、尺寸、固定方法以及所用材料的材质和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门窗套安装后应牢固,表面应光滑平整、洁净、线条顺直、接缝严密、色泽一致,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16.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门窗套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3的规定进行。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

每室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门窗套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A.1.24护栏、扶手和其他木制品

17.基本要求

护栏、扶手和其它木制品的制作与安装所用材料的材质、规格、数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和扶手安装预埋件的数量、规格和位置连接点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高度、栏杆间距、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护栏安装必须牢固。护栏、扶手和其他木制品的表面应光滑,接缝严密,不露钉帽,色泽一致,无刨痕、毛刺、锤痕等缺陷。

18.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护栏、扶手和其他木制品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4的规定进行。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护栏、扶手和其他木制品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2 木地板工程

A.1.25基本要求

木地板铺装材料的品种、规格、颜色、等级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龙骨安装必须牢固、平直,间距应根据地板尺寸计算确定,地板接缝应在龙骨的中线上。木地板应在地板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铺装。木地板面层应洁净、平直,无毛刺、裂痕和损伤,铺设应牢固、不松动,行走时地板应无响声。

A.1.26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木地板铺设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5的规定。安装和外观应全数检查,其余项目每室随机测量三处,取最大值。

木地板铺设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3 花饰工程

A.1.27基本要求

花饰制作与安装所使用材料的材质、规格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在基层验收合格后进行施工。表面应洁净,图案清晰,接缝严密,无裂缝、扭曲、缺棱掉角等缺陷,花饰安装必须牢固。

A.1.28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花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应按表16的规定进行。安装和表面质量应全数检查,其

余项目随机测量二处,取最大值。

花饰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4 电气工程

A.1.29基本要求

19.电器、电料的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要求,当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电器产品标准不一致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电气安装施工人员应持证上岗。

20.配线时,相线与零线的颜色应不同;同一住宅配线颜色应统一,相线(L)宜用红色,零线(N)宜用蓝色,保护线(PE)应用黄绿双色线,优先采用黄绿双色软线。插座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2.5mm2,灯头、开关导线铜芯截面应不小于1.5mm2。三相五线制配电设计应均荷分布。负荷线径截面的选择应使导线的安全载流量大于该分路内所有电器的额定电流之和,其回路应确保负荷正常使用。

21.电气布线采用暗线敷设必须配管(除现浇混凝土楼板顶面和墙面可采用绝缘软管外),穿入配管的导线接头应设在接线盒内,管子连接应紧密、管口光滑、护口齐全,管内导线的总截面积(包括绝缘外皮)不应超过管内截面积的40%。导线在管内不得有结头和扭结。严禁不经穿管直接埋设电线。导线与电话线、电视线及其他通信线等不得安装在同一管道中,管间距应大于500mm。

22.配电箱内应设漏电保护、接地保护、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漏电动作电流应不大于30mA,并分数路出线。空调插座电源、厨房插座电源、卫生间插座电源、大功率电热水器、其它插座电源及照明电源均应设计单独回路,不同回路、不同电压等级的导线不得穿入同一管内。

23.吊平顶内的电气配管,应采用明管敷设,不得将配管固定在平顶的吊杆或龙骨上。灯头盒、接线盒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加盖板。采用金属软管接到灯位的,应做接地保护。各种强、弱电的导线均不得在吊平顶内出现裸露。

24.电线金属保护管、盒(箱)及支架应接地,接地保护应可靠,接线时应相线进开关,零线进灯头,相线不应接至螺口灯头外壳,插座接线面对插座时应符合“左零右相,接地在上”的规定。导线间和导线对地间的绝缘电阻值应大于0.5MΩ。线盒内导线应留余量,长度宜为150mm。

25.开关、插座应安装牢固,位置正确,盖板端正,表面清洁,紧贴墙面,四周无空隙。

同一房间开关或插座应高度一致,插座距地面高度应不低于150mm,高差应小于5mm。卫生间应采用防溅插座。

A.1.30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电气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7的规定进行。电气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电气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导线与燃气管道间距距离

15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

A.1.31基本要求

26.各种卫生设备及管道安装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该产品有关国家现行标准规定。

27.不得随意改变原有排水位置、给水管道、地漏、便器的性质和位置,任何位置的改变必须制定书面施工方案,施工时必须符合GB 50327-2001防水工程的规定。

28.施工前后应检查管道是否畅通。隐蔽的给水管道必须经通水检查。

29.管道安装应横平竖直,铺设牢固,坡度符合要求,安装完毕后应及时用管卡固定,管材与管件或阀门之间不得有松动。通往阳台的给水管宜加阀。

30.安装的阀门型号、规格和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连接应牢固、紧密,便于使用及维修。

31.冷热水管安装应左热右冷,平行间距不小于150mm。

32.排水栓、地漏安装应平整、牢固,低于排水表面,无渗漏。

33.新装的给水管道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加压试验。金属及其复合管试验压力0.6MPa,稳压10分钟,管内压力下降应不大于0.02MPa,无渗漏;塑料管试验压力0.8MPa,稳压20

分钟,管内压力下降应不大于0.05MPa ,无渗漏。塑料管仲裁检验时采用试验压力0.6MPa ,稳压1小时,管内压力下降应不大于0.05MPa ,无渗漏。

34.卫生洁具外表应洁净无损坏,卫生洁具安装应牢固,无松动。排水应畅通不堵,各连接处应密封无渗漏,阀门开关应灵活。

35.各种卫生器具安装的管道连接件应易于拆卸、维修。排水管道连接应采用有橡胶垫片排水栓,卫生器具与金属固定件的连接表面应安置铅质或橡胶垫片。各种卫生陶瓷类器具不得采用水泥砂浆窝嵌。

36.各种卫生器具与台面、墙面、地面等接触部位均应采用硅酮胶或防水密封条密封。

A .1.32 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按表19的规定进行。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质量应全数检查。

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

16 室内空气质量

A .1.33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应在装修完工7d 后或交付使用前,在用户自购家具未进入室内时进行。

A .1.34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检测点应距内墙面不小于0.5m 、距楼地面高度0.8 m -1.5m 。检测时,

对采用集中空调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空调正常运转的条件下进行,对采用自然通风的民用建筑工程,检测应在对外门窗关闭1h 后进行。

A .1.35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的检测方法应按G

B 50325-2001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检测时应记录环境温度,检测状态应与正常通风状态一致。检测结果应符合表20的要求。

室内环境污染物浓度限值

17 质量验收程序及判定

A .1.36 验收程序

管道、电气及其它隐蔽工程应在下道工序前由施工方检验,符合要求交委托方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整个装饰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方先行检验,确定符合要求后,交委托方确认。委托方应包括装饰业主方和设计方。

A.1.37质量判定

37.分项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分项(工程)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判该分项(工程)质量合格,否则判该分项(工程)质量不合格。

38.综合判定:当装饰工程中各分项(工程)均符合本标准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为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不合格时,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当装饰工程中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分项(工程)如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合格而其余分项(工程)有不合格时,根据不合格项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的严重程度,分别判该装饰工程质量不合格(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或该装饰工程质量合格(不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注: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均视为明显影响使用和装饰效果:

1.外观上对视觉、触觉、美感等有明显影响。

2.使用时有明显障碍或今后会造成较严重的不良后果。

3.超出本标准中规定各项技术指标要求(除强制性条款)1.5倍的情况。

18 装饰装修质量保证

自交付使用日起保修期内出现非使用不当产生的装饰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应予以修复。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室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版)

室内装修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整理版) 每一项装饰工程都是一件艺术品,设计意味着对作品的创意和整体勾画,施工则是变艺术思想为现实的过程。无论何种风格的设计,无论多么精巧的构思,最终都要能通过能工巧匠来具体实现。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工人大部分来自木工之乡—四川和湖北,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强烈的责任心,但施工工人并不都是能工巧匠,所以室内装饰装修公司制定了详细的工艺标准、质量标准以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并把这些标准作为发展基础,业主、公司质检部按照统一标准对水路、电路、厨房卫生间防水、进场材料、木工基层、木工饰面、油漆、厨柜、安装、竣工等十个部分逐步逐项验收,以此来确保工程质量。 (一)室内装饰装修的工艺标准 随着家庭装璜设计的多样化和装璜材料的日益更新,装璜施工方法也随之改变,故在98工艺标准的基础上制定了《室内装饰装修工艺标准》。此标准与《室内装饰装修质量验收标准》、《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标准》共同构成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标准。室内装饰装修工艺标准(修订版1) 1、适用范围 本公司承接的所有家庭装饰工程施工。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家庭装饰工程施工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按设计图纸进行装饰装修的施工,并达到一定的功能要求和艺术效果的过程。 2.2工艺标准 是指在家庭装饰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保证安全性、功能性及美观要求,完成某一分项工程所采取的施工方法、用材要求、操作程序的规定。 3、本工艺标准与国家或行业有关规定、标准相悖之处,按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本标准所列为一般做法,如设计有特殊要求,另参照相应标准。如客观条件限制或其它特殊情况可采取其它办法,但必须保证安全性、功能性。 4、工艺标准 4.1 木工 4.1.1 地板木龙骨基层采用干燥落叶松或本松,上侧单面刨光,木龙骨毛料规格不得小于2.5cm*3cm。龙骨间距视地板规格定,但不得大于300mm。 4.1.2 地板木龙骨固定采用木针、钉子固定,木楔采用电锤打眼,钻头为10-12mm,间距不大于400mm,钉子不小于3.5寸。 4.1.3 清水漆踢脚线采用9mm多层板(9厘板)满铺作基层,贴饰面板后用实木线收边。踢脚线高度按设计施工。 4.1.4 踢脚线基层固定采用木楔钉子固定,木楔采用电锤打眼,钻头为10-12mm,间距不大于400mm,并成之字形排列。木龙骨隔墙上踢脚线基层须固定在木龙骨上。 4.1.5 混水踢脚线可采用12厚中密度板或9厘板加普通三夹板,与墙面固定方法同 5.1.4。 4.1.6 现场制作的清水漆工艺平板门扇基层采用双层18厚木工板框或松木板框,内置木工板块或木方,外贴饰面板压制而成,板框宽度不小于8cm,压门时间不小于48小时。双层板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本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在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B1838—93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QB1838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家庭装饰工程(home decorective engineering)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4 质量要求 4.1 饰面板(砖)工程 适用于大理石、花岗石、墙地砖等工程。 4.1.1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4.1.2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色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4.1.3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彩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的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1.4基层应清理干净,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在面(凿

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4.1.5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4.1.6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4.1.7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4.1.8厨房、卫生间流水坡向正确,不倒泛水,不积水。 4.1.9厨房、卫生间地面、墙角四周及管道地漏结合处须作防水处理,积水12小时试验无渗漏。饰面板(砖)表面平整度应小于1mm/m,接缝高低差不得大于0.5mm,接缝平直度应小于2mm/5m。 4.2 涂料工程 适用于室内外各种水性涂料,乳液型涂料、溶剂型涂料、油漆等涂料工程。 4.2.1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均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4.2.2涂料工程所用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燥后应牢固。采用滑石粉腻子时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或白乳胶,以增加其强度和粘结性。 4.2.3基层缺棱掉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 4.2.4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 4.2.5腻子干燥后,应打磨平滑、并清理干净。 4.2.6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不得有掉粉、起皮、透底、漏刷、反碱、收色、流坠、疙瘩等现象。 4.2.7施涂涂料不得污染门窗、灯具、墙裙、踢脚板、木线条等。 4.2.8油漆应光亮(哑光漆除外)、光滑一致、刷纹通顺。 4.2.9混色油漆工程严禁脱皮、漏刷和反锈。 4.3 裱糊工程 适用于塑料壁纸、交合壁纸、植物壁纸、玻纤壁纸、墙布、锦缎等裱糊工程。 4.3.1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根据《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吊杆距主龙骨端部距离不得大于300mm,当大于300 mm 时,应增加吊杆。当 吊杆长度大于 m 时,应设置反支撑。当吊杆与设备相遇时,应调整并增设吊杆。 暗龙骨吊顶工程的吊杆、龙骨和饰面材料的安装必须牢固。 检验方法:观察;手扳检查;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通常是用角铁来制作反支撑的。角铁的上端固定在顶板上,角铁下端固定在主龙骨架上。以上信息来源于网络,仅供参考 一般吊顶都是靠重力吊挂在顶板上的,但是有时会设置从顶板到吊顶的支撑,防止吊顶向上变形,就叫吊顶反支撑。 事项补充: 根据国家规范,在吊顶龙骨吊杆大于1500mm时需要设置反向支撑。 具体做法是:用角铁或者主龙骨都可以,一端固定在楼板上,另一端固定在吊顶主龙骨上.。安装反支撑不应在同一直线上,应该为梅花型分布,间距大概在2M左右。 反支撑的作用主要是当室内产生负风压的时候,控制吊顶板面向上移动。如板面受到风荷载作用,板面会上下浮动,吊杆通常是用φ6、φ8或φ10的钢筋制作的,它可以控制板面向下的移动,而不能控制板面向上的移动,这时候反支撑就可以撑住板面不让板面向上移动,从而达到控制板面变形的作用。 1、反向支撑适用在:装饰吊顶完成面到建筑楼顶板面,大于米小于3米的范围内。大于这个范围需要设置提供连接的转换层结构。 2、反向支撑结构的上部需要与建筑结构或承重构件相连,通过吊顶荷载计算,合理安排间距和受力位置,一般可以通过如使用:化学螺栓、膨胀螺栓、钢结构抱箍等方法与建筑承重体固定。反向支撑的结构材料一般为角钢、槽钢、方管做镀锌处理。满焊为三角型框架,三角型框架底边位于上方,尖角向下固定吊杆。 3、注意:在确定要设置反向支撑之前,须得到结构工程师的计算认可,切勿匆忙施工。 当吊筋长度大于时应设置反支撑,反向支撑就是在正常吊杆的情况下,从吊杆的下端斜向顶棚安装连接一个拉杆,拉杆要有一定的刚度,与吊杆形成一个稳固的三角形.防止吊顶在气压变化的时候向上变形,形成穹顶,造成吊顶破坏.反支撑的数量应根据施工方案设置。反支撑用什么做都可以,一般使用角铁或直径10mm以上的钢筋,也有使用主龙骨的,但是要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一定的刚度; 2、应满足防火、防腐要求; 3、与结构进行可靠连接; 4、数量及位置要依据结构力学计算及现场构造确定。 在反向支撑安装的布局上,反支撑不应在同一直线上,应为梅花型分布,支撑角度应在30~45度之间,间距大概在2米左右,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反向支撑下端通常固定在吊杆上,但因为材料的原因不易铆接或认为效果没有直接铆接在主龙骨上好,现场施工中有不少是直接锚固在主龙骨上。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50300-2001) 目录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2) 前言 (3) 1 总则 (4) 2 术语 (5) 3 基本规定 (7) 4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 (9) 5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10) 6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4) 本标准用词说明 (32)

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总结 北京市城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总站 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四川省华西集团总公司 陕西省建筑工程总公司 中国人民解放军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主要起草人:吴松勤高小旺何星华白生翔徐有邻葛恒岳刘国琦王惠明 朱明德杨南方李子新张鸿勋刘俭 建设部

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T6016-97)

全国轻工总会制订 家庭装饰工程质量规范(QB/T6016-97) (行业标准)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 本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在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B1838-93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QB1838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家庭装饰工程(home decorective engineering )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4 质量要求 4.1 饰面板(砖)工程 适用于大理石、花岗石、墙地砖等工程。 4.1.1 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4.1.2 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色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4.1.3 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彩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 4.1.4 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1.5 基层应清理干净,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地面(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4.1.6 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4.1.7 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4.1.8 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4.1.9 厨房、卫生间流水坡向正确,不倒泛水,不积水。 4.1.10 厨房、卫生间地面、墙角四周及管道地漏结合处须作防水处理,积水12小时试验无渗漏。 4.1.11 饰面板(砖)表面平整度应小于1mm/m,接缝高低差不得大0.5mm ,接缝平直度应小于2mm/5m。 4.2 涂料工程 适用于室内各种水性涂料,乳液型涂料、溶剂型涂料、油漆等涂料工程。 4.2.1 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和半成品,均应在其有效期内使用。 4.2.2 涂料工程所用腻子的塑性和易涂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燥后应牢固。采用滑石粉腻子时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或白乳胶,以增加其强度和粘结性。 4.2.3 基层缺棱掉角处用1:3的水泥砂浆修补;表面麻面及缝隙应用腻子填补齐平。 4.2.4 基层表面上的灰尘、污垢、原墙面上的各种涂料应清除干净,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 4.2.5 腻子干燥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 4.2.6 涂料表面应颜色一致,不得有掉粉、起皮、透底、漏刷、泛碱、收色、流坠、疙瘩等现象。 4.2.7 涂涂料不得污染门窗、灯具、墙裙、踢脚板、木线条等。 4.2.8 油漆应光亮(哑光漆除外)、光滑、颜色一致、刷纹通顺。 4.2.9 混色油漆工程严禁脱皮、漏刷和反锈。 4.3 裱糊工程 适用于塑料壁纸、胶合壁纸、植物壁纸、玻纤壁纸、墙布、锦缎等裱糊工程。 4.3.1 壁纸、墙布的品种、颜色和图案,应按设计要求选用,并应附有产品合格证。 4.3.2 胶粘剂应按壁纸、墙布的品种选配,并应具有防霉、耐久等性能,如有防火要求则胶粘剂应具有耐高温不起层性能。 4.3.3 裱糊基层涂料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起皮和裂缝,滑石粉腻子应掺入适量的白水泥和白乳胶以增加其粘结性和强度。 4.3.4 在潮湿的场所或墙面,为防止基层吸水,应在处理平整的基层上涂刷酚醛清漆等类型的涂料作为封闭处理,清漆可用松节油稀释后涂刷,一般两遍成活。 4.3.5 裱糊施工的基层应干燥,表面平整,阴阳角顺直,颜色一致,泛碱部位宜使用酸性溶液中和、清洗。 4.3.6 墙面应采用整幅裱糊,并统一预排对花拼缝。不足一副的应裱糊在较暗或不明显的部位,阴角处接缝应搭接,阳角处不得有接缝,应包角压实。

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标准.docx

4抹灰工程 4.1.4抹灰工程应对下列隐蔽工程项目进行验收: 1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的加强措施。 2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的加强措施。 4.1.9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设计无要求时,应采用 1 :2 水泥砂浆做暗护角,其高度不应低 于 2m ,每侧宽度不应小于50mm 。 4.1.11各种砂浆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 振动和受冻,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水泥砂浆抹 灰层应在湿润条件下养护。 4.2.2抹灰前基层表面的尘土、污垢、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 应洒水润湿。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4抹灰工程应分层进行。当抹灰总厚度大于或等于 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 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 宽度不应小于 100mm 。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4.2.5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及各抹灰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抹灰 层应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爆灰和裂缝。 检验方法:观察;用小锤轻击检查;检查施工记录。 4.2.6一般抹灰工程的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普通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接槎平整,分格缝应清晰。 2高级抹灰表面应光滑、洁净、颜色均匀、无抹纹,分格缝和灰线应清晰美观。 检验方法:观察;手摸检查。 4.2.7 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 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检验方法:观察。 4.2.8 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砂浆不得抹在石 灰砂浆层上;罩面石膏灰不得抹在水泥砂浆层上。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 4.2.9 抹灰分格缝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宽度和深度应均匀, 表面应光滑,棱角应整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0 有排水要求的部位应做滴水线 (槽 )。滴水线 (槽) 应 整齐顺直,滴水线应内高外低,滴水槽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应小于 10mm 。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 4.2.11 一般抹灰工程质量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 4.2.11 的规定 表 4.2.11 一般抹灰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次 项 目 允许偏差 (mm) 检 验 方 法 普通抹灰 高级抹灰 1 立面垂直度 4 3 用 2m 垂直检测尺检查 2 表面平整度 4 3 用 2m 靠尺和塞尺检查 3 阴阳角方正 4 3 用直角检测尺检查 分格条 (缝 )直线 4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 4 3 度 线,用钢直尺检查 墙裙、勒脚上口直 4 拉 5m 线,不足 5m 拉通 5 3 线度 线,用钢直尺检查 注: 1) 普通抹灰,本表第 3 项阴角方正可不检查; 2) 顶棚抹灰,本表第 2 项表面平整度可不检查,但应平顾。 4.3.4 抹 灰工 程应 分层 进行 。 当 抹灰 总厚 度 大于 或等 于 35mm 时,应采取加强措施。不同材料基体交接处表面的抹灰,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加强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 lOOmm 。 检验方法: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和施工记录。

室内装饰工程验收规范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家庭装饰工程的质量要求、结构安全和验收规则。本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工程的施工检查和质量验收。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在规范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规范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QB1838-93《室内装饰工程质量规范》 3 定义 本规范采用QB1838的定义及下列定义。 家庭装饰工程(home decorective engineering) 是指对居民住宅(包括新建住宅和原有住宅)室内空间及相关环境进行装饰装修设计、施工及室内用品配套供应、陈设布置、达到一定技术、艺术效果的系统工程。 4 质量要求 4.1饰面板(砖)工程适用于大理石、花岗石、墙地砖等工程 (1)各种石材、墙地砖应符合设计的要求,表面不得有划痕、缺楞掉角等质量缺陷。 (2)根据墙地砖、花岗石的规格检查边长和对角线尺寸,按其颜色深浅程度,将墙地砖分类码放。 (3)大理石应根据其天然纹理及色彩的差异,施工前应预排,并将试拼后的板材编号堆放采用水泥作粘结材料时,所用水泥应是合格的425#以上的水泥,所用的砂应是经过筛的中、粗砂,砂浆配合比为:水泥:砂=1:2(体积比)。 (4)基层应清理干净,凸出部分凿去,如果是光滑的楼地面,应凿毛在面(凿毛面积大于70%),并提前10小时浇水湿润基层表面。 (5)饰面板(砖)安装(镶贴)必须牢固,无歪斜、缺棱掉角和裂缝等缺陷。 (6)饰面板(砖)接缝应填嵌密实、平直、宽窄均匀、颜色一致。阴阳角处的板(砖)搭接方向正确,非整砖使用部位适宜。 (7)突出物周围的板(砖)用整砖套割吻合,边缘整齐,墙裙等突出墙面的厚度一致。 (8)厨房、卫生间流水坡向正确,不倒泛水,不积水。厨房、卫生间地面、墙角四周及管道地漏结合处须作防水处理,积水12小时试验无渗漏。 (9)饰面板(砖)表面平整度应小于1mm/m,接缝高低差不得大于0.5mm,接缝平直度应小

装饰装修工程技术标准

编制依据 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 2.《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327-2001) 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 4.《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6242-2002) 5.《工程建筑标准强制性条文》(建标[2002]219号) 6.《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操作规程》(DBJ01-62-2002) 7.《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8.《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工艺标准》(ZJQ00-SG-001-2003) 9.《家庭居室装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0.《室内空气质量标准》 11.厨房家具标准与有害物质限定 12.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13.我公司多年施工经验

目录 1.工程概况 (5) 1.1工程简介 2.对施工任务的认识 (5) 2.1对任务范围的理解 2.2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 2.3承包人完成本工程的优势 3.施工部署 (6) 3.1施工前的准备工作 3.2施工组织理念 3.3施工部署 3.4管理架构及组织机构 3.5施工进度安排 4.施工筹划 (9) 4.1劳动力计划表 4.2施工机具计划表 4.3主要材料(来源及性能指标) 4.4现场平面管理 4.5现场分区安排 4.6施工垃圾处理 4.7施工用水用电 5.施工方案 (10) 5.1施工前先行确定标高及水平尺寸 5.2嫡系队伍承担施工工程任务 5.3有效地控制材料的供应期 5.4施工班组实施综合效益管理 5.5对设计的深化和互补 5.6施工协调工作 5.7.1与设计单位的协调 5.7.2与总包监理单位的协调 6.分项工程的施工工艺、质量标准及监控要点 (12) 6.1 吊顶工程

GB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目录 0、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0 0、前言-------------------------------------------------------0 1、总则-------------------------------------------------------0 2、术语-------------------------------------------------------0 3、基本规定----------------------------------------------------0 4、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的划分--------------------------------------0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0 6、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0 7、附录A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0 8、附表B 建筑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0 9、附录C 室外工程划分-----------------------------------------0 10、附录D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0 11、附录E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 12、附录F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0 13、附录G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0 1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0 15、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0 16、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0 17、本标准用词说明---------------------------------------------0

GB50210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参考Word)

50210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1 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的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 1.0.3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合同、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 1.0.4 本规范应与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配套使用。 1.0.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1建筑装饰装修 building decoration 为保护建筑物的主体结构、完善建筑物的使用功能和美化建筑物,采用装饰装修材料或饰物,对建筑物的内外表面及空间进行的各种处理过程。 2.0.2基体 primary structure 建筑物的主体结构或围护结构。 2.0.3 基层 base course 直接承受装饰装修施工的面层。 2.0.4 细部 detail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中局部采用的部件或饰物。 3 基本规定 3.1 设计 3.1.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必须进行设计,并出具完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3.1.2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由于设计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应由设计单位负责。 3.1.3 建筑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环保、节能等有关规定。 3.1.4 承担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的单位应对建筑物进行必要的了解和实地勘察,设计深度应满足施工要求。 3.1.5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必须保证建筑物的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当涉及主体和承重结构改动或增加荷载时,必须由原结构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核查有关原始资料,对既有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进行核验、确认。 3.1.6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的防火、防雷和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1.7 当墙体或吊顶内的管线可能产生冰冻或结露时,应进行防冻或防结露设计。 3.2 材料 3.2.1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验房收房2008年01月18日星期五下午 09:01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建设厅联合发布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强制性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标准介绍 随着房地产行业的迅速升温,装饰装修行业近年来也迅速发展,其中家庭装饰装修已成为当前主要的消费热点和投诉热点。自2001年起,国家相继出台了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等十项强制性标准及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对装修材料的环保及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的要求作了明确规定。浙江省是经济大省,家装行业的产值水平一直在全国名列前茅,但由于目前行业里没有一个适用于家装的可操作性强的标准,使得家装业主与装修公司之间经常产生纠纷。因此,为促进装饰装修行业的规范和发展,提高家庭的施工质量水平,切实保障老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浙江省建设厅于2005年10月1日联合批准发布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强制性地方标准,并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并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装饰装修合同外的外购家具、窗帘等装饰品。 该标准主要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和检验方法。其中,电气工程、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室内空气质量因涉及到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在标准中被定为强制性条款。随着人们对室内居住的空气质量越来越关注,本标准中规定室内装修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十项室内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强制性标准,从而为装修后的室内空气质量确保对人体健康无害打下了基础。室内空气指标中,甲醛、苯、tvoc(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三项由于与装饰装修有很大的关联,因此本标准中规定装饰工程竣工后必须对室内空气质量三项指标进行检测,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规定对三项指标的检测,除了可以对装修公司的环保意识有较大的触动外,也能使老百姓在入住前做到心中有数,放心入住。 标准中还对家庭装饰装修的保修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家庭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收合格之日算起。 该标准的出台明确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的质量要求,为解决消费者和家装公司之间的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消费者可以按照这部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来衡量装修工程的优劣,并依法维权。通过该标准的贯彻实施,必将极大地提高装饰企业的环保意识和施工质量水平,消除家装工程质量上的隐患,保障装饰公司和装饰业主双方的合法权益。 贯彻浙江省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的承诺宣言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地方标准《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做到热情服务、精心设计、环保选材、规范施工。努力为杭州的家装业主创造安全、环保的家居生活环境。我们承诺如下: 一、以严密的制度,有效的机制做保障。不采购、不使用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装饰材料。把为人民大众装饰达标的“放心房”作为我们的基本行为准则。 二、拥有过硬的质检队伍,严格按照《规范》内容验收,对于不合格的工程坚决推到重来。 三、规范装修设计方案,保证装修设计质量,控制和预防装修污染。 四、做好室内装饰空气质量验收工作。对于包工包料的工程确保空气质量达标,对于半包或清包的装饰工程,要积极引导消费者选用环保的装修材料。 五、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和消费者的监督,自觉接受政府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督查。 以诚立信,作为《规范》的首批签约承诺单位,我们担负起这光荣和神圣的使命。让全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一、关于发布国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1]15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7月20日 二、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通知,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等有关单位共同编制完成的。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并广泛征求了有关单位的意见,由我部于2000年10月进行审查定稿。 本标准的修订是将有关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合并,组成新年的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体系,以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方法、质量标准和程序。本标准规定了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和单位工程验收质量标准、内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检验批质量检验的抽样方案要求;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中子单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划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见证取样及抽样检测。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本标准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标准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标准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参加单位:中国建筑业协会工程建设质量监督分会

GB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10-2001《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qiality acceptptance of building decoration GB 50210-2001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2年3月1 日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 [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 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 日起施行。其中,3.I.1、 3.1.5、3.,、3.4、33.5、4.1.12、5.、6.l.IZ、8.2.4、8、3.4、9.9.1.13。 9.l.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 《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2001年11月1日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 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 (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 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于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为了提高规范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随时将有关的意见反馈给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通讯地址,北京市北三环东路30号,邮政编码:100013),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本规范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本规范参编单位: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 中国建筑一局装饰公司 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上海汇丽(集团)公司

DB33 1022-2005 浙江省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浙江省地方标准 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质量规范 DB33/1022—2005 2005-10-13发布2006-01-01实施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浙江省建设厅发布 前言 本标准中的第14章电气工程、第15章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工程和第16章室内空气质量要求均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的制定为家庭装饰装修提供了基本的质量要求和相应的检验方法。 家庭装饰装修的需求具有多层次的特征,本标准力求体现最基本要求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先进性。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引用了GB 50209-2002《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3-2002《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27-2001《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WB/T 1016-2002《木地板铺设面层验收规范》等国家标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条款。 本标准由浙江省建筑装饰行业协会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杭州南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中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亚加装潢工程有限公司、浙江九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腾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城建联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百安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浙江圣丹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朱育军、金健、陈诚、凌永军、应立峰、郑虹。 本标准委托杭州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浙江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责解释。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家庭装饰装修中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镶贴、涂饰、裱糊、细木制品、木地板、花饰、电气、管道安装和卫生器具等工程与室内空气的质量要求、检验方法和质量判定。 本标准适用于家庭装饰装修的质量检验和判定,也可作为供需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时的质量依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6566-2001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T 8478-2003 铝合金门 GB/T 8479-2003 铝合金窗

GB50210—2001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一、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通知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10—2001,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其中,3.1.1、3.1.5、3.2.3、3.2.9、3.3.4、3.3.5、4.1.12、5.1.11、6.1.12、8.2.4、8.3.4、9.1.8、9.1.13、9.1.14、12.5.6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装饰工程及验收规范》(GBJ210—83)、《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301—88)中第十章、第十一章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 2001年11月1日 二、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文《关于印发一九九九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和《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88)修订而成的。 在修订过程中,规范编制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多年来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在设计、材料、施工等方面的经验,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并以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僵有关单位的意见,对主要问题进行了反复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是决定装饰装修工程能否交付使用的质量验收规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按施工工艺和装修部位划分为10个子分部工程,除地面子分部工程单独成册外,其他9个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均由本规范作出规定。 本规范共分13章。前三章为总则、术语和基本规定。第4章至第12章为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其中每章的第一节为一般规定,第二节及以后的各节为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第13章为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 本规范将来可能需要进行局部修订,有关局部修订的信息和条文内容将刊登在《工程建设标准化》杂志上。 本规范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建标[2001]157号 颁布日期:20010720 实施日期:20020101 颁布单位:建设部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协会: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的通知》(建标〔1998〕244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3.0.3、5.0.4、5.0.7、6.0.3、6.0.4、6.0.7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统一标准》GBJ300-88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1年7月20日联合发布2002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300-2001) 1总则 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并作为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编制的统一准则。 1.0.3本标准依据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管理标准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建筑工程各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必须与本标准配合使用。 2术语 2.0.1建筑工程buildingengineering 为新建、改建或扩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所进行的规划、勘察、设计和施工、竣工等各项技术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实体。 2.0.2建筑工程质量qualityofbuilding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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