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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第十条征收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

征收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算配套费应缴金额,并出具缴费通知和《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至银行缴款。缴清配套费后,由征收部门出具已缴纳配套费的证明。

建设项目业主未在缴费通知规定的时间内缴纳配套费的,缴费通知自行失效。需要继续办理配套费手续的,应重新申报。重新申报前配套费征收规定和标准发生调整的,按调整后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环节应当对配套费缴纳情况进行查验。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时确认的建筑面积与施工许可时确定的缴费建筑面积不一致的,建设项目业主应当申报复核配套费。征收部门核定后,对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补充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补征配套费;对减少的建筑面积多缴的配套费,由缴款单位向征收部门提出申请,征收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实后按照规定程序和缴纳时的标准予以退还。

未按规定缴清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免缴配套费:

(一)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国家税收减免的残疾人企业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企业的生产性用房;

(五)科研机构科研用房。

第十四条下列建设项目,经审查可减缴配套费:

(一)改、扩建工程,以原房屋权属登记证书为依据抵减原房屋建筑面积,按新增建筑面积计缴;

(二)学校的学生集体宿舍、食堂等后勤服务设施用房按50%计缴;

(三)党政群团、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用房按50%计缴。

第十五条除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外,本市其他关于免缴、减缴配套费的规定,应当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明确执行起止时间。

法律、法规、规章对配套费免缴、减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完成申报审核后直接减免。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项目,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先征收后安排。

第十七条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因规划调整等原因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应当重新申报缴纳配套费,并按重新申报时的规定和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申报面积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可分次缴纳。第一次缴纳的数额不得低于规定的初次缴纳数额,并不得小于应缴总额的50%,余款应当在6个月内缴清。

前款所述规定数额和初次缴纳数额由市人民政府和主城区外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调整和公布。

第十九条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主城区内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主城区外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审批。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审批配套费免缴、减缴及分次缴纳。

第二十条配套费纳入城市维护建设资金计划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收支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并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分次缴纳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业主未在本办法规定的时限内缴清配套费的,由征收部门责令限期缴纳,并自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二十二条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配套费征收标准的;

(二)擅自免征、减征、分次征收配套费的;

(三)不按法定时限办理配套费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2000年7月1日施行的《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

令第85号)同时废止。本市其他有关配套费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完)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05-2020年) 一、什么是城市总体规划 (一)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任务综合研究和确定城市性质、规模和空间发展形态,统筹安排城市各项建设用地,合理配置城市各项基础设施,处理好远期发展与近期建设的关系,指导城市合理发展。 (二)城市总体规划如何制定 城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城市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在报请审批之前,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根据实际需要,在编制总体规划前可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 (三)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和范围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同时对城市远景发展作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总体规划中包含近期建设规划,对城市近期的发展布局和主要建设项目作出安排,近期建设规划期限一般为五年。 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城市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四)城市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 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发展目标和发展规模,城市主要建设标准和定额指标,城市建设用地布局、功能分区和各项建设的总体部署,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和河湖、绿地系统,各项专业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二、重庆历次城市总体规划概况 (一)陪都十年计划 重庆陪都建设计划委员会在1946年4月,完成了现代重庆的第一个城市规划---《陪都十年建设计划草案》,提出了疏散市区人口,降低人口密度,发展卫星城镇的设想,在渝中半岛以外规划了弹子石、沙坪坝、铜元局等12个卫星市,香国寺、杨家坪、新桥等18个卫星镇和五里店、歇台子、九龙坡等12个预备卫星市镇。 (二)重庆城市初步规划 重庆于1960年编制完成了解放后的第一个城市总体规划《重庆城市初步规划》。城市用地继续“大分散、小集中、梅花点状”的布局原则,强调将工业在更大范围内分散,规划了市中区、大杨区、大渡口区、沙磁区、中梁山区、江北工业区、弹子石工业区、南坪工业区、李家沱—道角工业区等9个片区,在外围规划了北碚、歇马、西彭和南桐4个卫星城。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万州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工作,规范收费行为,加强资金管理,促进城镇建设与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区城市及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细则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建制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还包括已编制法定规划的原拆乡并镇小集镇点。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和维护,包括:城市的道路、桥涵、下水道、排水、防洪堤坝、污水处理等市政工程设施;公园、苗圃、植物园、公共绿地等园林绿化设施;公共厕所、清运垃圾、清扫保洁等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公共消防、城市路灯、交通标志等其它公共设施。 第四条区城乡建委是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城乡建委可委托万州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江南新区管委会和建制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其他委托单位)对所在辖区的配套费进行征收管理。 第五条区城乡建委具体负责全区配套费征收管理日常工作,牵头制定配套费征收管理规定,负责中心城区(万州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不含经开区、江南

新区,下同)配套费征收并办理核定、结算、追缴、统计及档案管理等工作。其他委托单位的配套费征管工作分别由所在辖区建设管理机构负责。 第六条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意见后,报经区政府批准公布执行。 严禁擅自开征、漏征、降低标准或超标准征收配套费。 第七条中心城区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配套费。依法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按照《重庆市万州区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备案凭证》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制镇建设项目业主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三层及三层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或设计方案图(三层以下或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内的项目)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配套费。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可按分期申报规模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足额缴纳配套费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等建设手续。

配套费 渝府发〔2007〕62号

配套费渝府发〔2007〕62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经2007年4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调整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内(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90元计征;都市区Ⅱ档范围内(面积约167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0元计征;都市区Ⅲ档范围内(面积约2736平方公里)配套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计征。都市区地域分档界定详见附件。 (二)都市区外的地区,其配套费征收标准由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自行确定,原则上按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中心镇、一般镇3个档次划分,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配套费原则上不低于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90元计征。 二、使用范围 配套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包括:城市主干道及其附属的桥涵、城市立交、隧道、消火栓、路灯、绿化、环卫设施、公交停车港等基础设施建设和中小学危房改造、“普九”义务教育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三、征收管理 本次配套费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政策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都市区配套费申请部分缓交条件的起点额由现行的500万元调整为700万元。

经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村民在建制镇规划区内利用自用宅基地修建、改建自用住房的,以每人25平方米建筑面积免收配套费。 四、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征收标准自2007年4月17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向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申报并受理的项目,仍按原标准执行,未申报或申报未受理的,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都市区范围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方案所称地域范围 一、都市区Ⅰ档范围(面积约1061平方公里),包括: 渝中区、大渡口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江北区:观音桥街道、华新街街道、大石坝街道、五里店街道、石马河街道、江北城街道、寸滩街道、唐家沱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沙坪坝区:沙坪坝街道、小龙坎街道、渝碚路街道、磁器口街道、童家桥街道、石井坡街道、詹家溪街道、井口街道、歌乐山街道、山洞街道、新桥街道、天星桥街道、土湾街道、覃家岗镇、井口镇、歌乐山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九龙坡区:杨家坪街道、谢家湾街道、石坪桥街道、黄桷坪街道、中梁山街道、石桥铺街道、渝州路街道、九龙镇、华岩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南岸区:南坪街道、花园路街道、龙门浩街道、海棠溪街道、铜元局街道、弹子石街道、南山街道、南坪镇、涂山镇、鸡冠石镇、长生桥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北碚区:朝阳街道、天生街道、北温泉街道等行政区域范围。 巴南区:李家沱街道、鱼洞街道、花溪镇、南泉镇等行政区域范围。

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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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加强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通知 【标 签】加强经营城市,土地收支预算管理 【颁布单位】四川省财政厅 【文 号】川财预﹝2003﹞32号 【发文日期】2003-12-29 【实施时间】2003-12-29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国土资源局,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部、四川辖区各市(州)中心支行、县(市、区)支行,省级有关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三个转变”要求,把实施经营城市战略作为工作重点,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取得了明显成效,推进了全省城镇化建设。为了管好用活经营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支预算管理的原则 (一)收支两条线原则。全面规范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经营者的经费供给方式,严格贯彻落实“收支两条线”和“收支脱钩”政策,所有收入应全部纳入财政综合预算管理,所需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和项目经费及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坚决杜绝“以收定支”和“收支挂钩”。 (二)专款专用原则。按照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经营城市、经营土地的收入应安排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因征地失地无业农民的低保和社会保障等支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统筹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修建“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各级当年支出结余,应结转下年继续安排使用。 (三)效益优先原则。经营城市和经营土地收入安排的项目支出,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浪费,同时兼顾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收入预算管理

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 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二)初步设计批复; (三)涉及免缴、减缴的有效依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九条配套费按照征收标准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建设项目业主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的,按照征收标准和与施工发包工程内容相对应的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缴。

棚户区改造基本知识

棚户区改造采取财政补助、银行贷款、企业支持、群众自筹、市场开发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 1. 按照国家规定安排好棚户区改造资金。市(州)、县(市、区)财政部门可以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及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资金支持棚户区改造。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廉租住房项目,对于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配建的廉租住房项目,不仅可以使用市、县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也可以使用中央和省级安排的廉租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2. 省级财政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推进棚户区改造。为支持市、县做好棚户区改造工作,省级财政将安排补助资金,按照“多干多补,少干少补”的原则分配补助资金,对棚户区改造工作干得好、干得多的市(州)、县(市、区)给予更多的资金奖励和倾斜。同时积极争取中央财政支持。 3.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指导意见》有关规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中涉及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按规定采取划拨方式供地的,除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外,一律免收土地出让收入。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在抓紧制定并将出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 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单位要对棚户区改造给予积极支持,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小区涉及的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具体减免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4. 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建立棚户区改造投融资平台,统筹调剂使用棚户区改造资金。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建立棚户区改造贷款担保机制,引导信贷资金投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在国家现行金融制度下,会同金融机构积极研究创新金融产品,拓宽金融服务领域。金融机构要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特点,合理确定信贷条件。鼓励金融机构向符合国家信贷政策和信贷条件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信贷支持。棚户区改造中的安置住房项目执行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本金占20%的规定。 支持试点城市在棚户区改造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安置住房。鼓励符合条件的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安置住房和其他住房,贷款利率、期限等政策可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川府发[2008]37号)相关规定执行。 5. 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棚户区改造。(1)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组织棚户区职工集资建房,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政策,住房面积可参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08]35号)有关城镇安居住房标准执行。(2)积极探索建立共有产权住房制度。可由政府和棚户区企业、居民(职工)按一定比例出资共建安置住房或廉租住房,产权按各方出资比例确定,建设用地可由政府划拨提供,也可利用企业自有用地。具体办法由各市(州)人民政府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后执行。(3)支持资信度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投资改造棚户区的项目资本金可按开发投资总额20%的标准执行。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253号文件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政府令第253号 《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9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黄奇帆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日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建设项目业主),均应按本办法规定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 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是指由政府依

法征收用于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专项费用。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主城区内的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的配套费征收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条主城区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主城区外配套费的征收标准,由区县(自治县)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提出,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条市配套办和主城区外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征收部门)应当公开征收依据、标准和办事程序。 第七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在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确定的建筑面积申报缴纳配套费。 建设项目拟分期办理施工许可证或开工许可手续的,可以分期申报缴纳配套费。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有关部门不予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许可手续。 第八条申报缴纳配套费,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向征收部门提交以下资料: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情况确认书。 涉及免缴或者减缴配套费的,应当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立项批文或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

四川乐山峨眉山住建部门

四川省乐山市峨眉山市住建部门 2016年部门决算编制说明 一、基本职能及主要工作 (一)主要职能。 峨眉山市住建部门的基本职能:贯彻国家、省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研究拟定全市住房保障、城乡规划、工程建设、建筑业、测绘、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与园林绿化事业的有关规定及相关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 (二)2016年重点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峨眉山市住建部门按照市委、市政府的部署,紧紧围绕“城市营销年”主题工作,全力推进城乡规划建设和重点项目,完成茶博会、旅博会前期筹备工作,提升行业管理水平,加大城市环境整治力度,力促城市聚集能力、承载功能、居住条件等方面上台阶,取得明显成效。 1、经济指数完成情况 (1)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9.2亿元,完成全年目标的100%。其中房地产开发完成投资16.51亿元,房地产开发面积69.1万平方米。 (2)非税收入完成 837万元(完成全年目标670万元125%)。其中,罚没收入 3.1万元,建设档案管理费40万元,白蚁防治费143万元,房屋登记费453万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198万元。 (3)基金收入完成 2506万元(完成全年目标2500万元的100%)。其中,城市建设配套费2499元,新墙体材料基金7万。

(4)房地产销售房地产总销售面积73.44万平方米,其中住宅销售65.22万平方米、非住宅8.22万平方米。 2、城乡规划建设工作 (1)规划编制。一是城乡规划编制,《峨眉山市空间发展战略研究》及《峨眉山市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已通过省建设厅评审,正进一步深化完善。二是控规编制,深化完善城西片区、旅博新区控规修编及城市设计;规委会已通过第二景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三是专项规划,中心城区教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市场专项规划和中心城区及风景名胜区公共停车系统专项规划,待规委会审议。四是集镇规划,完成桂花桥镇总体规划、新平乡农贸市场设计、双福镇林园村乡村旅游规划及双福村十组新村方案等编制工作;完成桂花桥镇、双福镇、龙池镇、罗目镇、高桥镇总规调整。完成九里、绥山、双福等镇乡村道设计;完成符溪镇全国美丽宜居镇及全国特色小城镇、罗目镇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申报工作。五是挂图作战,正开展峨眉山景区南大门游客集散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项目前期策划工作;旅博小镇控规修编及城市设计方案正修改完善,已完成该片区中小学设计方案征集并准备启动配套道路设计工作;准备启动天下名山广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项目方案征集。六是管线规划,进一步完善峨眉山市220kv输电网络结构调整设计成果;已完成29个项目杆管线迁改规划。七是其他重点,已完成四所学校选址方案征集工作,正在开展城西、虎溪河、金顶北路市场设计工作;开展峨眉山景区南大门游客集散中心及配套基础设施、峨秀湖生态湿地项目、天下名山交通枢纽、人民医院规划设计方案征集及评审工作。完善《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项目设计方案管理的意见》;已初步完成《峨眉山市建筑规划设计导则》编制工作。

重庆配套费合集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北碚府办发〔2007〕9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有关单位: 《北碚区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九日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政策,有效提高配套费征收率,规范收费行为,管好用好城市建设配套费,加速我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7〕62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双桥府发〔2011〕1号 重庆市双桥区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渝府发〔2009〕110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府发〔2008〕12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经2010年12月22日区 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我区城市建设配套费

(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双桥区行政辖区范围内配套费按建筑面积150元/平方米计征(其中含10元/平方米的教育基金)。 二、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配套费征收的有关规定。配套费征收标准调整后,其管理模式、征收办法、减免缓政策等仍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85号)及区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辖区内配套费减免缓(政策性减免缓除外)必须报区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越权审批减免缓。 (二)要切实做好调标后的过渡衔接工作。1、对在协议开发期限内(从交地之日开始计算)的已签协议项目,按下列情况执行:(1)对无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2011年2月28日之前向区建委按程序申报施工许可并受理,且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仍按原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2)对有低于原标准征收约定协议的,若其在调标前已缴清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建设配套费(已取得施工许可)的,按协议约定的标准执行;否则,一律按新标准执行。

绵阳市游仙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绵阳市游仙区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 办理行政许可指南 一、项目名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二、法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2、《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 三、法定条件:取得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意见书 四、办理程序:1、企业(申请人)在申请前需办理的事项:(1)取得选址意见书及规划设计条件;(2)委托设计单位按规划建设和环境保护局提供的设计条件作出总平图。2、申请受理后,配合市规划局有关人员现场踏勘。 五、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 1、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2)规划选址意见书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各1份(复印件),以及规划选址意见书注明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需准备的有关文件、图纸;(3)建设项目需使用的与城市坐标高程系统一致的DWC文件格式的电子地图;(4)属国有投资的项目需持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它批准文件;(5)持具有相应资持的设计单位绘制的总平面图8份并报送电子文件。(6)依法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需持经相应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7)依法需要进和协力家安全事项审查的涉外建设项目,需要有市涉外部门作出的国家安全事项审查同意意见;(8)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要求。 2、《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1)建设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印章的申请;(2)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市国土部门出具的界址点坐标。 六、承诺期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新征(占)用地建设项目15个工作日(含总平面图审查,需公示不含公示时间和政府审批时间);2、《城市规划法》实施前已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需补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7个工作日。(需报政府审批的不含政府审批时间) 七、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八、有无数量限制:无 九、年检(审):无 十、窗口电话:2275636 十一、备注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海南省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 知 (2012-11-07 17:06:56) 转载▼ 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 随着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推进,我省房地产业和城市化进程将进一步加快,为完善城市基础设施综合配套建设,适应城市建设和发展的需要,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对象 在本省市、县、自治县、城市规划区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垦区以及经济开发区、旅游渡假区、风景名胜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房屋建筑的,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收费标准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市、县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在办理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手续时按报建面积一次性征收。具体标准为: (一)海口市、三亚市征收标准为220元/㎡; (二)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陵水县征收标准为150元/㎡; (三)其他市、县征收标准为90元/㎡。 三、减免征收范围 (一)在城镇规划区内的拆迁安置房、棚户区(危房)改造、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等)、建设资金全部由政府投资的非盈利性公益项目(市政、医疗、文化教育、社会福利、环保设施等)和军队建设项目(向社会开放的经营性项目除外)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下列项目可适当降低标准征收。 1、具有社会福利性、公益性的非盈利性质的建设项目; 2、依法取得居民宅基地的居民住宅建设项目; 3、工业类项目;

4、限价商品房项目按收费标准的50%征收。 (三)法律、法规规定和省政府规定减免征收的其他建设项目。 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建成后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用途的应补缴已减免费用。 四、我省城镇建设项目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一律不得再收取水、电、气、道路、消防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各市、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扩大减免征收范围。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可根据不同用地类别,不同容积率标准等条件,按不超过本通知规定标准细化各类建设项目征收标准,按规定减免征收范围制定具体减免办法,报省价格、财政、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和维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价格、财政、建设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 七、执收单位必须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03]119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物价局

【完整版】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一、总则 (一)编制背景 1998年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1996-2020年)》对指导重庆城市建设,完善城市功能,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规划确定的2010年的部分发展目标已提前实现。经过直辖以来的建设,重庆已整体步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为紧紧抓住本世纪前二十年的重要战略机遇期,适应新世纪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引导城市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根据2004年3月建设部《关于同意修编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的函》,特编制《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 (二)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市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富民兴渝、建设长江上游地区经济中心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城市,坚持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规划期限 近期:2007-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展望到2050年。 (四)规划范围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重庆市行政辖区,面积8.24万平方千米。 都市区规划范围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九个行政区,面积5473平方千米。

(五)规划区 都市区的规划区范围与都市区范围一致。 都市区以外的各城市、镇、乡、村庄的规划区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发展水平和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划定。 二、城市性质、发展目标 (一)城市性质 重庆是我国重要的中心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西南地区综合交通枢纽。 (二)发展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抓住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等机遇,把重庆加快建成西部地区的重要增长极、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城乡统筹发展的直辖市,在西部地区率先实现建设全面小康社会的目标。 三、市域城镇体系规划 (一)城镇化发展方针 坚持分类指导原则,着力建设都市区,加快培育大城市和区域性中心城市,重点发展中小城市和有条件的建制镇,推进城镇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人口与城镇化水平 规划至2010年,全市总人口3000万人,城镇人口1615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53.8%;至2020年,总人口3100万人,城镇人口2160万人,城镇化水平达到70%左右。 (三)区域协调发展 1、市内三大区域协调发展 构建“一圈两翼”的区域空间结构,即以都市区为中心的一小时经济圈,以万州为中心的三峡库区核心地带为渝东北翼,以黔江为中心的乌江流域和武陵山区为渝东南翼。分别发挥三大区域各自的优势,

《重庆市江津区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

第一章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规划编制目的 为了全面推进江津区域经济建设,统筹城乡协调发展,促进生产力合理布局,特编制《重庆市江津区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二条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区内发展和对外开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加快区域中心城市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 第三条规划原则 (一)坚持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加强提高土地利用率,发挥土地的最大综合效益。 (二)城市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原则。深入研究江津区的发展环境和条件,合理进行产业空间布局,全方位促进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 (三)有利于生态保护的原则。充分利用江津区的人文和自然景观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突出山水园林城市的风貌特色,营造优美的人居环境。 (四)有利于规划实施的原则。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又照顾现实的发展要求和近期实施的可行性,又好又快推进城市健康发展。 第四条规划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 (四)《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 (五)《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 (六)《重庆市江津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 (七)《江津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八)《一小时经济圈江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规划期限 近期为2007—2010年,远期为2011—2020年;规划远景展望至2050年。 第六条规划范围 区域城镇体系规划范围为江津区的行政辖区,面积3219平方公里。 中心城区规划范围包括几江街道办事处、德感街道办事处、支坪街道办事处和双福镇的全部行政辖区,城市规划区总面积约343平方公里。 第七条规划适用范围 在重庆市江津区行政辖区内从事各项城市规划编制、规划管理和各种与城市规划有关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本规划。文本中带有下划线和加黑字体的内容为强制性内容. 第二章(1--5节) 第二章区域城镇体系规划 第一节规划目标及发展战略 第八条区域发展目标 至2020年使江津成为“1小时经济圈”增长极核的重要组成部分,重庆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能源基地、物流基地和“1小时经济圈”辐射川南和黔北地区的重要节点,对外实现区域协调,对内实现城乡统筹,成为经济发达、社会和谐、人居环境优良的区域性中心城市。 近期2010年人均地区生产总值达到2万元,建立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大体健全和均衡,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和社会救助、就业服务、公共安全、公共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各地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收费标准汇总 篇一: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00 年 6 月28 日市人民政府第6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0 年7 月 1 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促进我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含建制镇)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办法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其日常工作由市城市建设配套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配套办)负责。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工作。 第四条主城区内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市配套办负责。主城区外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由工程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本办法所称主城区是指:渝中区、南岸区、江北区、九龙坡区、沙坪坝区、大渡口区、巴南区、渝北区、北碚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五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主城区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4.28 元计征;主城区外的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按照每平方米20 元以上44.28 元以下的规定自行确定。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物价部门、市财政部门共同研究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城市建设配套费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凡未按规定办理城市建设配套费缴纳手续的,一律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七条下列房屋建设工程,经审查可免缴城市建设配套费: (一)大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学用房; (二)社会福利设施、社会公益性设施; (三)享受免收“三税”的聋、哑等残疾人员生产、生活用房; (四)高新技术、出口产品的生产性建设用房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缴范围。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四川省建设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规定的通知 川价字非〔1992〕107号 附件4 : 四川省城市建设配套费收费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我省城市建设费用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含工矿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城市建设配套费用。 三、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收费规定 各项配套费的收费标准,由市、地、州物价局、财政局、建委在省统一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标准。 1、农业户居民在城市规划区以内,建成区以外修建自用住房,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2、部队(含武警)的军事设施(不含家属宿舍、经营性设施);中、小学校(不含中专校、技工校、培训中心)的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幼儿园、托儿所、敬老院、福利院等民政部门办的社会福利设施用房;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市政公用设施、党政机关(不含事业单位)办公用房; 五保户、孤寡老人免收市政建设配套费。 3、普通高等学校,除成、渝两市仍按市政府规定的减免办法收费外,其它各地均免收市建设配套费。 4、城市燃气配套费收费范围为新增用气户,拆迁房屋重建的,

原燃气的供应户数,冲抵新建部分的,免收燃气配套费,新增加部分户数按规定收取。 5、居民生活用水,不得收取配套费。企业自建水厂或供水设施,免收自来水配套费。 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1、城市建设配套主要用于城市市政、公用、环卫、园林设施的建设,补充城市建设资金的不足。 2、燃气和自来水配套费主要用于配储气设施、水厂和管线建设。 3、收取配套费后,各地区、各部门原制定的各种名目收费和摊派同时废止。 4、经省计委批准集资建设的供气、供水设施,对集体资单位不再收取该项设施的配套费。 5、各种配套费均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储存,分别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各级不得提留、挪用。 6、配套费的使用由市、县建委按年度提出计划,由财政按期拨付使用;属基本建设项目的,还需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徐政发〔2011〕1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严格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2009年)的通知》(苏财综〔2009〕9号)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范围内依法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项目均应缴纳配套费。经市规划局批准的临时建筑不缴纳配套费。 第三条配套费由徐州市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征收,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征收本辖区配套费。市财政、房管、国土、规划、审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 第四条配套费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征收,建筑面积的计算依据是建设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 第五条配套费应当在申领建设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前缴纳,其征收标准为105元/平方米。 未按规定办理配套费缴纳手续的建设项目,市建设局不予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 第六条建筑层高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6米的办公和普通商业建筑,

配套费按照标准的150%征收;建筑层高大于6米(含6米)的,配套费按照标准的200%征收;以上建筑的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公共部分除外。 第七条征收配套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徐州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减缴或免缴配套费: (一)大中专院校、中学(含职业中学)、小学、幼儿园(均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教学楼、图书馆等教学设施减免1/2,食堂、浴室、学生宿舍(不含教师住房)等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3,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二)卫生系统各医院(不含民办及企事业自办单位)的门诊楼、病房楼配套费减免1/2,非医疗卫生用途的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三)部队用于军事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及部队机关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四)经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含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地下空间开发项目)配套费免缴。 (五)市财政全额拨款建设的办公用房配套费免缴,生活及附属设施减免1/2,生产、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六)列入市政府市城建重点工程目录的市财政投资项目及市政府确认的非盈利性社会公益项目免缴配套费。 (七)持有市政府“绿卡”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生产车间免缴配套费,其他部分不免。(八)经市政府批准建设的经济适用房、公租房、廉租房及市财政投资的棚户区改造安置房配套费免缴,配套建设的经营性项目一律不免。 (九)国家、省政府另有减免配套费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减免规定的,项目配套费减免手续由市建设局直接审核办理。 不符合第八条减免规定,但确需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由市政府研究决定,经市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市建设局办理减免手续。 第十条建设项目因特殊原因,配套费不能一次性缴纳的,经批准可以分期缴纳。(一)分期缴纳的项目范围 1.市政府批准分期缴纳的建设项目;

重庆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

一、规划策略 1、经济、社会、人口、资源与环境可持续发展策略 2、生态空间发展策略 3、“多中心组团式”发展策略 4、集中紧凑发展策略 5、新区拓展与旧城更新相结合策略 6、交通适应及引导发展策略 二、城乡协调发展与城市空间结构 (一)城乡协调发展 构筑都市区城乡一体、协调发展的格局,加快城镇化进程,缩小城乡差异;加强郊区小城镇建设,提升小城镇对郊区的辐射带动作用和服务功能,形成聚集效应,促进土地集约利用;保护郊区生态环境,改善人居环境质量。 城镇空间布局与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逐步形成分工合理、高效有序的网络状城镇空间结构。加强农村居民点的整合和建设,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公共服务设施水平。 (二)都市区空间层次 都市区在空间上分为主城区和郊区两个部分。主城区为集中进行城市建设的区域,范围为2737平方千米,其中,中心城区位于中梁山、铜锣山之间,是主城建设的主要区域和旧城所在地,范围为1062平方千米。郊区范围为2736平方千米。 (三)城市主要拓展方向 城市拓展的主要方向为内环线以北、中梁山以西以及铜锣山以东。 (四)城市空间结构 城市空间结构为“一城五片、多中心组团式”。 主城由中部、北部、南部、西部、东部五大片区组成。多中心包含一个城市中心和六个城市副中心。主城城市建设用地分为十六个组团和八个功能区。 三、城市规模 (一)人口规模 规划至2010年,都市区总人口73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660万人;规划至2020年,都市区总人口980万人,其中城镇人口930万人。 规划至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人口520万人;规划至2020年,城市人口635万人。 (二)用地规模 规划至2010年,都市区城镇建设总用地为580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88平方米;规划至2020年,城镇建设总用地为865平方千米,人均城镇建设用地为93平方米。 规划至2010年,中心城区城市建设总用地为401平方千米,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77.1平方米;规划至2020年,城市建设总用地为520平方千米,人均城市建设用地为81.89平方米。 四、城市功能布局 (一)片区 以片区为格局有机组织城市人口和功能,各片区具有相当的人口规模,城市功能完善,既相对独立,又彼此联系,相互协调发展。每个片区包含若干组团和功能区。 中部片区为中梁山以东、铜锣山以西,长江和嘉陵江环抱的区域。主要为现状建成区。重点加强和提升城市中心品质,完善各项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城市人居环境,逐步疏解人口和功能,调整产业结构,优化用地布局,大力发展以金融、商贸、现代物流以及都市区旅游为主的第三产业;以重钢搬迁为契机,提升大渡口的城市功能,分担杨家坪城市副中心的部分职能。 北部片区为嘉陵江以北,中梁山和铜锣山之间的区域。以北部新区、江北城现代商务区为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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