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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解释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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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记:发现人总是懒的,只有任务的时候才会硬着头皮去完成本该完成的工作。这也使我想起了一个小道理:革命总是困难的,特别是在中国,不到非不得已,国人是不会去革命的,改革也是困难的,不到非不得已,领导者也是不会去改的。唯有那些因此而命悬的人才会去努力改造自己的人生。除非,他心中向善。

这篇小文章是成案研究要交的作业,本来想找个案例好好写写的,借了本最高院的要案精析却发现案例都是九0年代早期的,人就是懒啊,过了期老得瘪脚的案例还要案,无语中写了这篇小文章。虽然肤浅却是自己我手写我心。

法律解释的必要与方法

——对传统法律解释方法之反思

韩非有言曰“徒法不足以自行”,要充分发挥法律社会调节器的作用,还必须按照法律运行的规律来办。通说认为法律运行至少包括立法、执法和守法,执法既包括行政执法,也包括司法。而在运行过程中每个阶段的主体是不同的,势必会存在着对法律理解的不同,故而理解法是应用法的前提。

法律解释在法律运行的各个阶段都是必须的。法是与其社会生产生活相适应的一种意志,其本质是客观的,但形式却是主观的。本质的东西总要透过形式才能认识到,理性的知识总要通过感性的材料才能获取。而对主观形式的理解是因人而已的,每个人所受教育不同,所处社会地位不同,利益取向各异,对法律的理解自然存在着符合自身利益的思考。虽然法律是一种由立法者通过一定程序而形成的集体意志,随着立法技术的提高,法学的发展,法的基本概念可以确定。但法律一经形成,实质已经脱离了立法者单个的意志,处在法律运行中不同阶段的主体对法律有不同的认识:在立法中,存在着不同的意见的立法者会对法律作自认为正确的解释,此时,立法机关有必要对法律作出解释;在行

政执法中,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必须有法律的授权,当法律在分配权力的时候就有可能存在真空地带或重叠部分,行政机关抢权或推诿在所难免,故而有必要对法律作出解释;在司法中,抽象的法可以很好的在理论上得到解释,但应用于现实就难免会遇到“未曾想到过的情况”,当一个案件交于法院的时候,可能法律本身也没用规定,但法院却不能以此为由拒绝裁判,裁判必须是依法,所以,无论法律是否有规定,在裁判的时候都要对法律作出令当事人可以信服的解释;在守法的过程中,公民对法的认识本身就是一种解释,他做何种认识,以后就可能按此认识行事,这就是一种解释。

既然解释是必须的,那又怎么解释呢?要取得法律确定的意思,不同方法得到的意思是不同的。因此,法律解释的方法构成法律解释的核心。根据解释的主体来分,通说认为法解释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机关对法的解释,无权解释主要指学理解释。这种说法是不准确的,任何主体都有权对法律进行解释,没有权利有无之分,只是该主体对法律的解释是否发生效力。倒不如说生效力的法律解释和不生效力的法律解释来得好。按照解释的方法来分,一般认为,存在着如下的解释方法: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目的解释、合宪性解释、比较法解释、社会学解释、价值衡量。1[1]以上是基本的分类,不同学者从不同角度出发会得出不同的划分。

笔者以为,上述解释方法虽然有一定可取之处,为法律的正确认识

与适用提供了可供借鉴的方法,却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解释体系构建。如果对法律解释的方法没有科学的逻辑划分,得到的答案就会千差万别。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法律的基本单元是法律规范,法律规范的载体是法律文本——文字符号。据此我们可以对法律解释进行基本的分类:文义解释(在文本有着不同语义时的解释)、规范解释(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或是规范缺失或模糊时的解释)、法解释(目的解释)。

文义解释是基于作为法律载体的语言本身所具有的特点而必须的。语言是人表达思想的载体,是长期积累的产物,也是人类发展着的智慧。在两种情况下,需要对法律作文义解释:第一种情况是基于语义环境,法律产生时可能是文义确定的,也可能存在着不同的文义,出现后种情况时就有必要对法律作文义解释;第二种情况是法律产生时,根据当时的语境文义是确定的,随着语言本身的发展,对法律文本有了二种或以上合理解读时则有必要对法律进行文义解释。第一种情况立法者在立法时是可期的,应尽量挑选词语,避免不必要的文义模糊,而第二种情况更多的是不可期的,有可能是社会中的突发事件使法律文义多了一种含义,也可能是语言潜移默化的变迁所致。

文义解释的基本要求是要在语义范围内进行解释,符合人们日常生活中语言使用习惯。字词的选用总是在一定范围表达着人的思想,字词的选用有其核心的语义范围和辐射地带,超出特定范围则不是该词可以承载的语义能量。因此,在法律词义的选择上,应该根据法律本身所应有的含义确定要选择的词,该词以一般的生活经验可以接受的范围为限。因此,严格按文本含义来解释和缩小文本含义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

都是合理可接受的。而扩张解释往往已经超出词语的语义范围,不为人们可以预期知晓,应该考虑认真挑换词汇以避免公民的不必要的畏法恐惧。可能有人会反对此种观点,认为只能在语义范围内严格按语义或缩小语义来解释法律,限制了法律对语言发展的能动性,使法律只能根据已有词汇含义来挑选词汇。这种认识完全是多余且不合理。我们此处解释的是法律文本,当然只能根据文本的载体本身来解释,文本本身就是根据已有词汇含义来确定的,否则,人们完全无法预知法律的一般含义。法律对语言发展的动力在于改造人们的法律观念,而不是语言本身,只有人的思想发生了变发,作为思想表达载体的语言含义自然也会发生变化。

规范解释是基于法律本身的特点所必要的。法律作为一种制度的技术安排,有其合理性和局限性,存在重叠和真空或是模糊都是其合理存在。法律关系就如一部大百科全书,包罗万象,立法者要想设计一部完美的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只能根据的一定的特征,对法律进行分门别类的设计规划,以求实现社会的规则之治。大陆法系的对策是根据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对法进行部门法划分,再根据具体的法律关系特征以此细分下去。这种划分确实有利于厘清复杂的社会关系进行法律设计,但法律主体的人是所有法律关系的参加者,这样设计的法律部门就势必会有重叠的部分,又基于特定的历史条件,人的认识水平和表达能力总是有限的,难免会产生真空或是模糊。

规范解释的基本要求是合法,在法律范围内进行解释。这要求对法律规范作横纵双向比较:即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的

法律含义是否一致,不一致的原因是否合法合理;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与其他相关联的法义确定的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关系。通过横纵对比,既可以借鉴其他法律规范所表达出来的法义,也可以弄明白法律规范中真空或模糊的地带是个别法部门的情况还是整个法体系的遗忘。横向比较是借鉴,纵向比较是服从和指导:如果相关的法律规范比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效力高,则应该服从相关高效力法律规范所表达出来的法义,至少在形式上是这样要求的,如果发现相关法律规范所表达的法义不准或是错误的时候,则要启动相关程序先修正或解释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再对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如果相关的法律规范比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效力低,则在解释的时候要小心谨慎进行反思相关法律规律的法义是否准确合理,最后确定需要解释的法律规范的法义。

法解释(目的解释)是基于法的价值追求对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任何制度设计都是为一定目的服务的,法律也不例外。法的主观价值是永恒的——如自由、公平、正义等,而客观价值却是具体现实和变化的——如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今日之自由明日之禁锢。当法实行的结果与法所追求的价值不一致的时候,有必要对法进行合目的的解释;当法律规范存在真空而法院又不得不裁判的时候,当两个效力平等而发生冲突的法律规范之间要有所选择时候,当低效力法律规范需要对高效力法律规范进行修正的时候,有必要进行目的解释。目的解释是在一定程度上超越实证法的,以人的理性和良知为根基,是一项高质量的解释任务,往往会对法治的发展起标志性作用。这种解释方法一定程度上脱离了实证法,虽有必要,但却要慎行,最理想的方式是法律授权给特定的,符

合特定条件的机构进行。

法律解释是一项复杂的心理和程序过程,是得到具体法律结果的前提,没有一种解释方法是万能的,只有综合运用上述三种方法才能得到相对令人满意的答案。

2[1]梁慧星:《民法解释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4-243页,第316-336页。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解释学方法论

第34卷 第2期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Vol.34 No.2 2013年3月Journal of Jishou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Mar.2013 DOI:10.3969/j.issn.1007-4074.2013.02.001 冯友兰的中国哲学史解释学方法论* 王向清,黄玉兰 (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湖南湘潭411105) 摘 要:冯友兰先生的中国哲学史著作不但继承了儒家经典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而且有所发展和创新。对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的儒学经典解释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转变。对孟子“知人论世”历史解释学方法论和“以意逆志”的心理解释学方法论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的具有“设身处地”之了解及哲学史家之见的“释古”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 关键词:冯友兰;中国哲学史;解释学 中图分类号:B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3)02-0001-06 作者简介:王向清,男,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黄玉兰,女,湘潭大学哲学与历史文化学院博士生。 冯友兰对中国哲学史的研究,可以说是贯穿于其整个的学术生涯。从上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哲学史》上、下卷的问世,到四十年代《中国哲学简史》的出版,再到生命临终时的《中国哲学史新编》七册的完成,冯先生的中国哲学史研究可谓是硕果累累。而冯先生之所以终其一生,对中国哲学史史料进行不断挖掘,逐层深究,对自己的哲学史著作不断调整、改写和升华,这都源于他对“哲学史”的理解。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史新编》中说:“历史有两个意义。……一是本来的历史,即人类社会在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总名。一是写的历史,即以历史家对人类社会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研究为根据,把过去本来的历史描绘出来,把已经过去的东西重新提到人们的眼前。……本来的历史是客观存在的,写的历史是主观的认识。……主观的认识总不能和其所认识的客观对象完全符合。所以,……写的历史也不能与本来的历史完全符合,……写的历史永远要重写。”[1]1-2哲学史是哲学的历史,因此哲学史也要不断地重写,这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有明确的表述:“历史有‘历史’与‘写的历史’之分;哲学史亦有‘哲学史’与‘写的哲学史’之分。写的历史,与历史既难符合,则写的哲学史,亦难与哲学史相符。……则所谓写的历史及写的哲学史,亦惟须永远重写而已。”[2]14而且由于写的历史是主观的认识,哲学史是有关哲学的历史,那么写的哲学史也是主观的认识。主观的认识就必然参杂了个人的思想和见解,所以,写的哲学史其实是对本来的哲学史的一种重新理解,重新阐发。一部哲学史著作的完成就是哲学史作者对哲学的历史的解释过程,反映了作者的解释学理念和方法的形成过程。三个版本的中国哲学史著作,反映了冯先生解释学思想和方法不断发展、成熟的过程。冯先生解释学的思想和方法主要是对儒学文化经典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继承和发展。对孔子“述而不作,信而好古”(《论语·述而》)的儒学经典解释学思想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从“照着讲”到“接着讲”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的转变。对孟子“知人论世”(《孟子·万章下》)历史解释学方法论和“以意逆志”(《孟子·万章上》)的心理解释学方法论的继承和发展,形成了冯友兰的具有“设身处地”之了解及哲学史家之见的“释古”的解释学思想和方法。 *收稿日期:2012-11-06 在线杂志:http://skxb.jsu.edu.cn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笔记

教育法律法规学习心得体会通过认真学习《教育法》有关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的条文及规定,我认识到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不仅要教好书,还要育好人,各个方面都要为人师表。热爱幼儿是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教师对幼儿的爱,即是敬业精神的核心,又是教师高尚品德的自我表现,既是育人的目的,又是教师教书这个职业的具体表现。 师德的魅力主要从人格特征中显示出来,历代教育家提出的“为人师表”、“以身作则”、“循循善诱”、“诲人不倦”、“躬行实践”等,既是师德的规范,又是教师良好人格的品格特征的体现。在幼儿心目中,教师是社会的规范、道德的化身、人类的楷模。教师的人格魅力来源于对事业的忠诚,他们不是紧紧把教书看成谋生的手段,而是毫无私心杂念地投身其中,以教书育人为崇高的职责,并能从中享受到人生的乐趣。他们以自己的真诚去换取幼儿的真诚,以自己的纯洁去塑造幼儿的纯洁,以自己人性的美好去描绘幼儿人性的美好,以自己高尚的品德去培养幼儿高尚的品德。他们应是最能以身作则的人。教师时时处处要以大局为重,克服个人主义,自觉遵守宪法和社会公德守则,遵守校纪校规,以模范行为为幼儿做出表率。俗话说:“教育无小事,事事是教育;教育无小节,节节是楷模。” 热爱幼儿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疼爱自己的孩子是本能,而热爱别人的孩子是神圣!这种爱是教师教育幼儿的感情基础,幼儿一旦体会到这种感情,就会“亲其师”,从而“信其道”。教师是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具有十分强烈的质量意识,要真正在培养幼儿高尚情操、塑造幼儿美好心

灵方面下功夫。一个教师只有对自己的幼儿充满执着的爱,才能激发出做好这一工作的高度责任感,才能坚定不移地辛勤耕耘,获得丰硕的育人之果。热爱幼儿,是教师全部职业活动中最宝贵的一种情感,没有对幼儿的爱,也就不可能有真正成功的教育,教师应当把它无私地奉献给全体幼儿。爱是打开心扉的钥匙。要把真挚的爱融在整个班级之中,不仅要爱那些好幼儿,更要爱那些缺点较多的幼儿,要让每一个幼儿都从教师这里得到一份爱的琼浆,从中汲取奋发向上的力量,更加自爱、自尊、自强和自信。然而,教师只有“爱的教育”和“奉献的教育”还远远不够,了解幼儿、理解幼儿、尊重幼儿、引导幼儿,才是教师在爱幼儿这一基础上的发展方向。 总之,教书不仅是传授知识,更重要的是育人。我应平等的对待每一个幼儿,不歧视差生。爱一个幼儿就等于塑造一个幼儿,而厌弃一个幼儿无异于毁掉一个幼儿。慈祥的笑容、亲切的言语、文雅的举止,以及善解人意的目光,比声色俱厉的严格,更能贴近幼儿的心灵,更能取得教育的实效。教师,应以虚怀若谷的胸怀,诲人不倦的精神,用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的人格魅力,去影响幼儿的言行举止,去照亮幼儿的心灵,去培养好每一个幼儿,让每一个幼儿适应时代发展。 在以后的工作中,我还要继续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等。坚持以人为本、以德立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自己的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并紧紧围绕新时期师德素质要求和师德规范,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以高尚的情操引导幼儿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

逻辑学笔记整理

《逻辑学》笔记整理 2012300160016 马院12级思政杨郑伟 第一章 绪论 第一节 “逻辑”和逻辑学 一、“逻辑”一词的含义 “逻辑”这个语词由英语Logic音译而来,导源于希腊文,原意是思想、理性、言词、规律等。在现代汉语中,“逻辑”是个多义词,其含义主要有: 1、客观规律性。例如:“谦虚使人进步,骄傲使人落后,这是生活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生活的规律性。 2、思维的规律性。例如:“应该合乎逻辑地思维,明确地表达思想”。这里的“逻辑”是指思维要合乎思维的规律。 3、某种理论观点。例如:“明明是侵略,却说成是友谊,这是强盗的逻辑”。这里的“逻辑”是指一种荒谬的理论。 4、与“逻辑学”同义,指研究思维形式及其规律的科学。例如:“认真学习逻辑知识,熟炼运用逻辑知识,对思考问题、写文章、说话、办事以及进一步发展智力都大有好处”。这里的“逻辑”便是指逻辑学。 二、逻辑学的研究对象 逻辑学是一门古老的科学,它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的简单的逻辑方法。 思维的形式结构也叫思维的逻辑形式,它是由逻辑常项和变项组成的。综上所述,逻辑学是研究思维的形式结构及其规律和简单的逻辑方法的学说。推理形式及其有效性的判定是它的核心内容。 第二节逻辑学的性质与意义 一、逻辑学的性质 从逻辑学的研究对象可知,这门科学提供给人们的是认识事物、表达论证思想时必须运用的一种思维工具,所以,它是一门工具性质的科学。 二、学习逻辑学的意义 学习逻辑学的根本意义,是训练和提高人们的逻辑思维能力,促进其自觉地运用逻辑知识,提高学习和工作的质量。 具体来说,学习逻辑学的意义主要有: 第一,有助于正确认识事物,从已知进到未知。 第二,有助于准确、严密地表达和论证思想。

文学理论教程童庆炳

文学理论教程童庆炳 教材 《文学理论教程》童庆炳主编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8年版 主要参考教材 1(《文学理论》 [美] 雷?韦勒克、奥?沃伦著三联书店 1984年版 2(《文学理论导引》王先霈、孙文宪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5年版 3(《文学理论》刘安海、孙文宪著华中师大出版社 1999年版 4(《文艺学导论》吴中杰著江苏文艺出版社 1988年版 5(《文学理论新编》陈传才、周文柏著者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必读书目: 1(南帆主编《文学理论新读本》,浙江文艺出版社2002年 2(王一川《文学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2003年 3(韦勒克、沃伦:《文学原理》,北京,三联书店,1984年 4(卡勒:《文学理论》辽宁教育出版社、牛津大学出版社1998年 5(蔡仪:《文学概论》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年 一般阅读书目: 1(《柏拉图对话录》,人民文学出版社 2(亚里士多德:《诗学》,商务印书馆 3(特里(伊格尔顿:《文学原理引论》,西北大学出版社,1986年 4(拉尔夫(科恩:《文学理论的未来》,程锡麟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3年5(茵加登:《对文学作品的认识》,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89年 6(胡经之:《文艺美学》北京大学1989年 7(布斯:《小说修辞学》广西人民出版社1987年

8(赵毅衡:《新批评文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988年 9(弗莱:《批评的解剖》百花文艺出版社1998年 10(朱立元:《接受美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9年 11(余秋雨:《艺术创造工程》上海文艺出版社1985年 12(金元浦:《文学解释学》东北师大出版社1997年 13(赵毅衡:《文学符号学》中国文联1990年 14(钱中文:《文学理论:走向交往对话的时代》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 15(赵宪章:《文艺学方法通论》江苏文艺出版社1990年 16(瑞恰兹:《文学批评原理》百花洲文艺出版社1992年 17(朱光潜:《西方美学史》上海文艺出版社1981年 18(王元骧:《审美反映与艺术创造》杭州大学出版社1998年 19(刘若愚:《中国的文学理论》四川人民出版社1987年 20(巴尔:《叙述学:叙事理论导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年 21(罗兰巴特:《符号学原理》三联书店1999年 22(佛克马:《文学研究和文化参与》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 23(佛克马等:《问题与观点:20世纪文学理论综论》百花文艺出版社2000年 24(格罗塞:《艺术的起源》商务印书馆1984年 25(托多罗夫:《批评的批评》三联书店1988年 26(塞尔登:《文学批评理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27(黑格尔:《美学》三卷。商务1964年 28(韦勒克:《近代文学批判史》1—5卷上海译文出版社

朱熹经典诠释学之我见_蔡方鹿

DOI:10.16346/https://www.wendangku.net/doc/e79476898.html, k i.37-1101/c.2003.02.010 文 史 哲JO U RN A L O F L IT ER A T U RE,HI STO RY AN D P HILO SO PHY 2003年第2期(总第275期)N o.2,2003(Serial No.275) 朱熹经典诠释学之我见 蔡 方 鹿 (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四川成都610072) 摘 要:朱熹以其毕生的精力诠释儒家经典,通过释经进行哲学理论的创造,同时也建立了独具特色的经 典诠释学。朱熹的经典诠释学融合经学诠释和哲学诠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本体论诠释学体系。他认为经典 诠释应以经典原文和原义作为经典诠释的依据,以义理为经典诠释的标准,并且提出了系统的经典诠释方法 论原则。朱熹为中国诠释学理论和实践的发展作出了创发性的贡献,达到了中国诠释思想发展的高峰,也为 当代中国诠释学的建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朱熹;经典诠释学;本体论诠释学;经典诠释方法论 中图分类号:B244.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11-4721(2003)02-0042-06 朱熹经学是中国经学发展到宋代的理论代表,朱熹不仅集宋学之大成,而且兼取汉、宋,融合义理之学与训诂之学,其经学思想达到了当时中国经学发展的高峰,并对后世中国经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朱熹通过注释儒家经典的形式,对中国经学乃至中国哲学加以思想理论的创造,把中国经学和中国哲学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在这个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一套独具特色的经典诠释学。朱熹的经典诠释学内涵丰富,融会经学诠释与哲学诠释,形成了较为完整的本体论诠释学思想体系,他提出经典诠释的依据和标准,并在诠释儒家经典的过程中,提出系统的经典诠释方法论原则。在这些方面,同样也达到了中国诠释思想发展的高峰。 诠释学虽然是从西方引进的一种理论学说,在西方有较长的演变发展历史,并在当代发展成为较有影响的哲学思潮之一,在中国却是一门正在建立过程中的学问。尽管中国有两千多年注释儒家经典的传统,有许多关于诠释学的思想资料,并形成了较有代表性的若干诠释方法和理论,然而有严密逻辑和完整体系的诠释学尚未多见。本文从研究朱熹经学与中国经学的相互关系出发,在探讨朱熹丰富的经学思想的基础上,以朱熹对儒家经典所做大量诠释及其诠释方法论为依据,从中概括提炼出朱熹的经典诠释学,以为创建中国的诠释学作出一些努力和探索。 一、本体论诠释学的建立 朱熹在对儒家经典的诠释中,不仅从认识论上提出了一系列系统的经典诠释方法论原则,而且建构起本体论诠释学,从而丰富了中国哲学的理论体系,这集中体现了朱熹经学与哲学的结合,亦是朱熹经典诠释学的突出特色。 朱熹在对儒家经典作诠释的过程中,注意把经学诠释与哲学诠释结合起来,建构起本体论诠释学,为建立具有时代气息的理本体论哲学体系作论证,这是对以往中国诠释思想的发展。 宋以前的中国诠释思想,道家、玄学和佛教各自对经典的诠释,有本体诠释的思想,其中道、玄提出道本论的思想,佛家提出心、性本体论和理本论的思想,然而居中国思想文化主导地位的儒家在宋代以前却少有提出系统的本体论思想,儒家经学对具有至高无上地位的儒家经典的诠释,停留在以训诂考释为主的阶段,儒家政治伦理学说缺乏本体论的哲学依据,难以与建立在本体论哲学基础上,并以之为依据的道玄佛思想相 收稿日期:2002-06-08 作者简介:蔡方鹿(1951-),男,四川眉山人,四川省社会科学院哲学所所长,研究员。 42

法律解释的主体

法律解释的主体 一.法律解释的理解。我们要探究和理解法律解释的主体,就应该先了解法律解释,我们应当在两种意义上来认识法律解释。其一是方法论意义上的确定法律条款之含义的技术,其二是本体论意义上的使法律文本获得意义的方式。 二.法律解释主体的概念 在理解法律解释之后,我们从法律解释广义和狭义上可知: 根据王利明的观点。法律解释的主体,是指对法律进行解释和阐明的个人和组织。三.法律解释主体的特征。 1.法律解释者是有权解释的主体。我们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来看,解释者也是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的,从狭义来看法律解释正因为涉及“法律”这一特定概念,是要受到法律约束力,是事关当事人的利益和具体个案的裁决,且这也是解释者的一种职务行为。不管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还是法官解释等,这都是一种有权解释。 2.法律解释者是基于法律适用的需要而进行的解释 按照古典主义学派代表人物的观点,法律不应当也不需要被解 释,因为法官只需要应用三段论式的简单逻辑推理就可以正确的裁判案件。现代法学在此问题上已经达成共识,原则性与抽象性是成文法的优点,具有强大的生命力———适应性强;同时这也是成文法的弱点———难以概括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因此,我们既要探寻法律稳定的原则,又要探寻法律发展的原则。具体案件事实与将要被适用的法律条文之间完全的吻合,在司法实践中是少之又少的,绝大部分的案件的法律适用,需要法律解释者在事实与法条之间进行修剪缝合,有时甚至需要制定新的规则。 3.主要是为了解决法律个案的纠纷而进行的解释。从法律解释的对象来看:案件中所包含的一半的法律与事实间的逻辑关系,是具有个性的,这种个性充分体现在个案的纠纷上。在司法过程中,所有的裁判都始于解释也终于解释,法律规范的大部分是法院在裁判中找到的。法律的模糊多发生在条文与事实的遭遇之际。如果没有法条与事实链接,条文原本是清晰的。正是在许多待处理的案件中,法律条文才呈现出解释需要。法官对法律渊源和法律事实的法律意义的阐明,目的在于弥补共性的法律与个性案件之间的空隙,最终能达到解决法律个案的目的。 4.是要受到解释规则的约束。从法律解释的立场上看:解释者站在司法立场上进行解释,以求做到依法裁判。法律解释活动主要发生在司法过程中,因而,解释者应该站在司法立场上进行解释,按照传统法治的基本理论,行为者应依法办事,司法活动中应依法裁判。这其中的依法隐含着立场要求,也就是行为人要作出其合法行为,解释者作出判断要依据已公布的法律,司法者不仅得搞清楚法律条文的意图,还得搞清楚立法者的意思。 四.法律解释主体的界定 当今世界依据法律形式的不同划分为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法律解释主体的界定无外乎也是在这两大法系的范围内界定的,我们逐个分析,从我们对英美法系的认识,以及所接触的关于关于英美法系的书籍,电影等,我们可知,英美法系的法官有公认的法律解释权 "英国的法院在解释、适用和补充由国会制定的法律中的独立地位,乃是英国法院的宪法功能"。一句话表明了英国法院 在法律解释中的地位被公认的和理所当然的。这也是由信奉经验主义的英国长期以来所形成的将判例法看成常态而将制定法看成例外的法律文化所决定的。而从美国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所指出的解释和适用法律是法院的传

教育法律法规笔记图文稿

教育法律法规笔记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天生炕分场学校法律学习笔记 学习时间:2016年1月 学习形式:自主学习 参加人员:全体教师 学习内容:教育法的渊源 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是: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一、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二、教育性质与方针 我国教育事业的社会主义性质。 我国的教育方针:“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这是国家教育政策的总概括,是教育发展的总方向。 三、教育的基本原则 (一)对受教育者进行政治思想道德教育的原则(二)继承和吸收优秀文化成果的原则(三)教育公益性原则(四)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五)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六)帮助特殊地区和保护弱势群体的原则(七)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原则(八)鼓励教育科学研究原则(九)推广普通话原则(十)奖励突出贡献原则 四、教育管理体制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的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五、教育基本制度 (一)学校教育制度

我国现行学制分学前教育、初中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四个等级。 (二)义务教育制度(三)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制度(四)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五)学业证书制度和学位制度 我国的学业证书制度包括两大类:学历证书和非学历证书。 (六)扫除文盲教育制度(七)教育督导制度和评估制度 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一)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构成要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合格的教师,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以上四项基本条件,缺一不可。 (二)学校与其他教育机构的权利 按照章程自主管理;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费用;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活动的非法干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依法接受监督。” 七、教育者与受教育者 (二)受教育者的权利和义务 1、受教育者的权利。(1)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2)获得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的权利。(3)获得公正评价和证书的权利。(4)提出申诉和依法起诉的权利。

选修课《逻辑学》笔记

选修课《逻辑学》笔记 第一讲绪论 L O G I C 说真话——被淹死 说假话——被砍头 一陰一陽之謂道,繼之者善也,成之者性也。仁者見之謂之仁,知者見之謂之知,百姓日用而不知,故君子之道鮮矣! ——《周易·易传》 以上四张牌,每张牌的一面是字母,另一面是数字。并且如果牌的一面是元音字母,另一面是偶数。 问:必须翻哪两张牌可以证明或证否这一规则? 某特种大队四班长深入敌后侦察,遇一岔路口,每一路口上立着一块牌子: 3号路口的牌子上写着“此路有地雷” 2号路口的牌子上写着“此路无地雷” 1号路口的牌子上写着“3号路无地雷” ★已知,三块牌子上的话只有一句真话并且只有一条路上埋有地雷。请问哪句话是真话?哪条路上有地雷? 逻辑是一门独立的学问,大家都要学一点。 一、学习逻辑学的作用 1、可以提高逻辑思维能力,指导人们正确思维,认识客观事物。 近代西方科学的发展是建立在两大基础之上的:一是亚里士多德创立的演绎逻辑体系,二是近代实验科学家创立的探求因果联系的方法。 ——爱因斯坦 中华新文化的灿烂未来,有待于思维方式的更新。 ——张岱年 2、可以提高逻辑论证能力,指导人们正确进行论证和反驳。 学习逻辑学的作用 论证上帝不是万能的 3、可以提高语言表达能力,指导人们准确交流和表达思想。 学习逻辑学的作用 要把我们的思想正确地表达出来,第一件事情是要讲逻辑。 ——吕叔湘朱德熙 4、有助于更好地发挥军队政治工作的作战功能。 学习逻辑学的作用 毛泽东《敦促杜聿明等投降书》 (一)“逻辑”的词源和词义 “逻辑”是从英语logic一词音译而来,logic又是源于希腊语“逻各斯”。 二、逻辑学是什么? 现代汉语中,“逻辑”一词的主要含义有: ⑴客观规律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课件

梁惠星教授《民法解释学》简介 第一讲:民法解释学的方法的概述 这是一个可操作性的解决方案。民法解释学这一概念,20世纪后期,在德国称法学方法论,日本叫民法解释学,台湾叫民法方法论。主要是法官如果操作。不单指民事,刑事、行政都是一样的运用他。这套方法,为什么叫民法解释学呢?是因为民法学者最早运用。所以叫民法解释学。在刑事、行政上,某些方法受到限制。 主要讲民法解释操作的方法。 一、法官怎么样裁判案件 英美,首先要查清案情,英美法官不是翻法律规定,首先翻历史上存在的判例,判例包括事实和判决,如果找到了,就作为一个样板,按照那个判决来判。从事实—判例—事实—判决。英美教的是什么呢?不教理论的,教怎么样分析判例,怎么分析出规则来,教学生从判例中寻找规则。英美法系国家法律是法官制造的,这些规则没有加以整理,存在于许许多多的判例当中。有些教授分门整理。 大陆法系的法官首先要查清案情,我们翻法律文件,如果是合同,就翻合同法…大陆法系是成文法,由议会制定的。把法律关系编排成文件,民法典制定后,少则1500,多则2000多条。我们找到法律规定后,规定怎么判就怎么判。从规则—事实—事实—规则—判决。 以上就是两种法官的办案的规则做的比较 T->R 表示法律规则,T是构成要件(刑法:假定),R法律效果(刑法:制裁) 民法通则92条,不当得利,构成要件:没有法律规定,得到利益,使他人受到损害,法律效果:是要返回。任何法律规则都可以用这个来表示 S=T S指本案事实,T与第一个公式是一样的,当这个事实和某个法律构成是一致的时候,就相等。被告张三,取钱1000元,银行给了他10000元,多得了9000元,银行发现了,要求返还。法院查清了本案事实,法官对照民法通则92条,和这条的法律构成是完全一致的,这样就形成了这个等式。属于不当得利。 S->R 表明的是一个判决。S是本案事实,R是判决,判决被告张三返还原告9000元。 以上指的是大陆法系的法官都在不自觉的运用这个逻辑公式。是形式逻辑的三段论公式:一段是大前提,二段是小前提,三段是推论。按照逻辑三段论的公式推出判决。 如:人都要死是一个判断,作为大前提,张三是人作为一个小前提,这样就得到推论:张三也要死。 在我们的裁判案件中,我们作为一个法律规则来判断。首先把不当得利法律规则作为大前提,本案事实作为小前提,这样推出这个判决。 这个逻辑公式的重要意义,任何判决都要符合这个逻辑公式。判决书上:本院审理查明,指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然后,详细的陈诉。再根据法律的规定,刚刚的案子就是根据民法通则92条关于不当得利的规定,判决如下,就得到判决。与上面的差别是,事实摆在前面,法律规则在中间,判决在最后。是否是相反的呢?是不相反的。法官裁判案件首先要查证事实,然后再寻找法律规则,我们在这个思路和顺序上,事实在前,法律规则在后。我们找到后,就从规则,再到事实,推出判决的结果。判决不能重复来写,判决书把这个推论过程省略了。当然,判决书上面没有必要这么写。但在法官的头脑里面,是这么思考的。任何法官裁判任何案件,都要遵循这个逻辑公式。任何裁判都是根据这个公式作出的。也是衡量法官是否合格的标准。如果一个判决上,没有这个逻辑公式的表现,就是不合格的。北京曾经有一个案件,心脏起搏器金属线掉出来了,起诉厂家后,判决说,产品合格,使用也没有错误。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去年年底,XX市局对全市系统干部职工组织开展了法律法规考试,目的是通过考试以考促学,强化系统干部队伍素质,提高文明执法水平,使我们每位干部职工都能谙熟业务法律法规,更好的服务监管,履行职责。从中我们不难发现,伴随工商监管体制改革的不断发展,特别是”两费”停征后,新形势、新变革对我们的监管工作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前些时候发生的”**砒霜门事件”就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何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监管;严格程序到位、规避执法风险。”将是我们现阶段必须面对的首要问题,再也不能隔靴挠痒,抱有任何侥幸心理。此次考试,我虽然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我觉得收获更大的是我对学习方法的探索,以前,我对法律条文只是从表面理解,而现在却能够领悟到法律的深层次内涵,有了质的转变。现在我就自己平时积累的一些学习经验和大家做些探讨,谈谈我的几点心得。 一、按照原文学。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首先要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大体构架,也就是要搞清楚法律法规规范的是什么?立法的目的,宗旨是什么?大体分为几个章节,每个章节又是讲的什么内容等等?这都需要我们通过通读全文来了解,对照每一条文进行原原本本、逐句逐段地学习,了解法条基本内涵。所以,学习任何一部新的法律法规,我们首先是要做的就是粗读

一遍法律原文,通过对法律章节的学习,了解这部法律法规的规范的对象、范围和内容,加强自己对法律条文的印象。在粗读法律原文的同时,做笔记是一个自我归纳的很好的办法,既可以帮助集中精力思考和总结、归纳问题,加深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和记忆,又可以把学习内容中的重点记录下来,便于以后查阅和复习,所以,我们平时要养成勤做笔记的习惯。 二、对照分析学。针对那些修正修订的法律法规,我们对原来的老法大体上已经有了很深刻的印象,我们的重点就不用再重复放在对法律构架、章节、内容等方面的学习研究上,而是可以参照新旧条款或者新的司法释解等对照学习,按照章节一一比较新、旧法律的不同之处,看发生了那些变化,了解新法的修订背景,通过分析比较修改的法律条文,琢磨修正或修改的原因和立法目的,以便加强印象,做到融会贯通,更好地理解掌握新法。 三、结合实际学。相信大家都有这种感觉,光看法律条文或者光看原文,很难记住有关的内容,这其实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因为法律条文干干巴巴,而理论知识又很枯燥。但是,如果我们能在学习法律原文的过程中做到学以致用,在平时的工作办案中去反复记忆,把两者结合起来,就会相得益彰,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所以,这就要求我们在工作办案中,积极参与,人人都做有心人,力争做到人人会办案,人人爱办案,努力把平时学习积累的法律知识应用到我们的工作中去,做到活学活用,结合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向身边的老同志、办案能手虚心请

《逻辑学》完整版笔记整理

第一章绪言 第一节“逻辑”的含义 一、逻辑的词源 1. 逻辑一词源出于希腊文的“逻各斯”(logos,复数形式是logoi)。 ·古希腊的哲学家赫拉克利特据说有专论逻各斯的著作《逻各斯》。 ·逻各斯的基本词义是言辞、秩序和规律。言语是这一语词的原创义,然后在此基本词义基础上派生出理性、理想、推理论证等词义。 2. 逻各斯演变为“逻辑”一词 ·最先是由斯多葛学派使用;看作是由论辩术和修辞学两部分构成的理论。 ·古罗马和欧洲中世纪的逻辑学家也在这种意义上来看待“逻辑”一词。 ·其后,逻辑一词的含义就一直和推理与论辩的方法和原则相关。 3. 逻辑一词传入中国 ·严复开始,“按逻辑此翻名学。其名义始于希腊,为逻各斯一根之转”. ·严复翻译的时间大约在19世纪末; ·再过十多年后,由章士钊正式在汉语中定名,作为讨论思维、讨论推理的规范和秩序的学问 4. 为什么logic要翻译为逻辑? 逻辑学是有点特殊的学科。 特殊在什么地方? 学科名的特殊和学科内容的特殊。 中国历史上和逻辑对应的学科? 逻辑究竟研究什么? 二、什么是逻辑? 1. 逻辑是一门和方法、原则、规范紧密相关的人文学科。 她探索和研究的是我们进行推理(reasoning,inference)时应该使用的方法、技巧、标准和原则。 逻辑是一门讲道理的学科。逻辑总是和语言相关。逻辑总是和论证证明推理相关。p2 2. 三个方向的推理 追寻历史:一个事件出现了,我们寻求其产生的原因,案件、历史、文物等,向后的推导。 确定目标:未来可能出现的事件,这是向前的推理。 演绎推理:没有时空条件的推理,数学和逻辑。几何证明和数学计算。 第二节逻辑历史简述 一、古典逻辑 1.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公认为是逻辑学之父。 2. 亚里士多德创立逻辑学科的标志是他所撰写的逻辑专著,这些讨论逻辑问题的专著有《范畴篇》、《解释篇》、《分析前篇》、《分析后篇》、《论辩篇》和《辩谬篇》,这些篇章后来合编为《工具论》一书。 3. 亚里士多德的三段论逻辑(第四章) 4. 斯多葛学派的逻辑 ·亚里士多德是现代形式逻辑的创始人,斯多葛学派稍后于亚里士多德,大约晚2个世纪。他们创立了命题逻辑雏形。(第三章) ·就形式逻辑学科而言,这两大逻辑学派都应该看作是现代形式逻辑的祖先。 Formal logic

法律解释方法

法律解释方法 一.法律推理(形式逻辑,大前提——小前提——结论) 问题:对于法律推理的批评 1.大前提是不是必须完美没有漏洞?——有的情况有谬误,要用法律解释的办法 2.小前提是法律事实,是不是永远不可能是真正的事实?怎么加工都可以? ——不是,我觉得职能选取(缩小原全部事实)或者改变其表述方式来让它符合法律的行为模式、有法律意义,而不是改变其内在事实本身 3.法律是人的行为,是不是由人的意志所决定? A大前提是根据明确法律规定的,人只有选取的自由 B小前提的事实是客观发生的,人只有选择和转译的自由 C适用的过程符合客观的法律规定、原则、逻辑等客观因素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一些流派 规范主义【注意价值要素】 原旨主义功能主义 实定主义【彻底的价值中立立场以及形式合理性分析】 ·原旨主义【多与分析实证主义相结合】: 关注制定法律者关于这部法律的思想,即立法的目的/原意。最经典的定义是保罗·布瑞斯特的定义: “原旨主义是指应依据制宪者的意图或者宪法条文的含义来解释宪法。”宪法的意义自其通过之日起就不再发生变化, 除非宪法条文被修改了,这也是原旨主义理论最基本的一个主张。 ·功能主义(或者说:实用主义)【多与社会法学相结合】 考虑今天的现实情况、生活事实,不管原来的原则假设是什么。考察法律与外部的关联。在宪法解释中,就是认为改变宪法规范的内涵去服务于现代需要是适当的和明智的 ——可能是灵活的,适应现实的,但也可能因为不尊重文本而导致“重现实需求,轻规范价值”的结果,不利于维护宪法规范的权威 【当然,二者不是截然相反没有共同之处的矛盾……】 上述存疑 (狭义法律解释方法) 可简要分为三类(都不能超出法律的可能文义范围) 一.文义解释(依据法条文本) 二.论理解释(包括体系解释、历史~、目的~、合宪性~、比较法~) 三.社会学解释

法理学名词解释及简答题

法理学名词解释 1、法学:法学又称法律科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的总称。 2、法学体系:指法学是一个有各个互不相同,但有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知识系统。 3、社会调整:就是通过一定的社会权威,确定社会生活主体的行为方式,指明其发挥作用和发展的方面,有目的地将其纳入一定的秩序之中。 4、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行为规范。 5、法的本质:是法内部所包含的一系列必然性和规律性的综合,是法这种现象中一般的共同的相对稳定的,深藏于其内部的只有依靠抽象思维才能把握的东西。 6、法的定义: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它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7、法的规范作用:(即法本身的作用)是指法通过对人们思想的影响,实现对人们行为的评价、指引、预测,实现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对非法行为的谴责、制裁、警戒和预防作用。法是规定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 8、法本身的职能:(或专门法律职能)是指法通过规范人们的行为,都有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并运用法律手段保护着这种社会关系的能力。 9、法的调整性职能:即运用法律手段确认、建立、发展一定社会关系,使一定社会关系具有法 律关系的性质,从而确立一定的 法律秩序的职能。 10、法的保护性职能:即运用法 律手段保护这种已建立的法律关 系、法律秩序使之不受侵犯或恢 复,弥补被侵害的法定权利的职 能。 11、分配的正义:就是对不同的 人给予相同的对待,根据人的功 绩、出身等的不同来分配财富、 荣誉。 12、矫正的正义:(或称“改正 的正义”)指不管什么人,只要损 害了别人的财产、权利,都要给 予同等的补偿,适用等价交换原 则,适用于处理民、刑事案件, 用以矫正并恢复被损害者的利 益,是一种补偿性的公平,或曰 事后公正。 13、法制:是一个国家或者一个 地区的法律制度的简称。 14、法治:是指依法治理的原则。 15、法的历史类型:就是按照法 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及其体现的 阶级意志对法所做的基本分类。 16、法系:是按照法的历史传统 和法的外部特征对法进行的分 类。 17、法律移植:是一个国家法律 制度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都是从另 一个国家法律制度或许多“法律 集团”中输入的一种现象。 18、契约自由:是人们按照自己 的意志订立契约(合同)而不受 他人限制和干涉的自由权利。 19、法的原则:就是体现法的本 质和内容的法基本出发点和指导 思想。 20、社会主义法的原则:是反映 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内容的社会 主义法的基本出发点和指导思 想。 21、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一 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 和公民都必须严格守法的原则。 22、政策:是一定阶级处理国家 事务、公共事务,调整国家各种 关系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措施 的统称。 23、习惯:就是一定事实关系的 多次反复,成为人们行为的习性 而形成的社会规范。 24、积极义务的调整方式:是法 律要求人们承担作出积极行为的 义务的调整方式。 25、允许的调整方式:是法律赋 予人们行为或不行为的权利的调 整方法。 26、禁止的调整方式:是要求人 们承担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的调 整方法。 27、法律调整机制:是用来保证 对社会关系实现有效法律影响的 各种法律手段的整个系统。 28、法律秩序:就是依法建立的 秩序 29、法律心理:是人们对法律现 象认识的感性阶段,或者说是低 级阶段,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 不系统的|自发形成的感觉和情 绪,它对法律现象的认识是表面 的直观的。 30、法律思想体系:是法律意识 的理性阶段,或者说是高级阶段, 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系统化、理 论化的思想观点,它在法律意识 中属于主导的地位。 31、法律文化:是反映一个国家、 地区或民族的全部法律活动水平 的概念,法律意识、法律制度、 法律实践都体现一定的法律文 化。 32、法的创制:是国家或国家机 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或认 可)、修改,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3、法律规范的制定: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 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 止法律规范的活动。 34、法律规范的认可:是指国家 或国家机关对业已存在的行为规 范承认并赋予其法律效力的活 动。 35、立法技术:是指在法的创制 过程中所应体现和遵循的规则、 方法、技巧、经验和知识。 36、假定: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该规范适用的条件的部分,它指 明该法律规范在什么条件下才可 以适用。 37、处理:就是行为本身,即法 律规范中指明人们可以做什么, 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的部 分。 38、制裁:就是法律规范中关于 违反该规范时应承担什么样的法 律后果的部分。 39、命令性规范:就是以规范性 法律文件的形式体现的国家规范 性命令,一项命令往往就是一个 规范。 40、保护性规范:则是维护已被 调整好的社会关系,制裁违法、 犯罪,恢复被破坏的法律秩序。 41、 b:是指不允许执法机关、 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 范。 42、相对确定性规范:是指允许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进行个别性 调整的规范。 43、情况性规范:是指允许执法 机关、执法人员根据具体情况直 接进行个别性调整的规范。 44、以择其一的规范:是指规定 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必须适用规 范中列举的若干方案中的一种。 45、任选的规范:是指在规范中 除了规定可供采用的基本方案以 外,也规定了任选方案。 46、法的体系;是指一国或一地 区现行法律规范按不同的法律部 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47、法的部门:是指对一国现行 法律规范按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 方法的不同所做的分类。 48、法的渊源:又称“法源”或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

法律法规读书笔记再整理 基本法律知识 1.法律体系:指由一个国家现行各部门法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部门:又称部门法,指根据一定标准、原则所制定的同类法律规范的总称。 3.建设工程法律的特点:⑴综合性:主要是经济法,还包括行政法、民法商法等;⑵独立性:⑶完整性: 4.法的分类: ⑴宪法(分权性质):《组织法》、《区域自治法》、《选举法》、《国籍法》等; ⑵民法商法(平等、财产、人身):《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公司法》、《招标投标法》; ⑶行政法(控权性质):《环评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划法》、《建筑法》等;一般带有?行政?二字; ⑷经济法(纵向管理性质):《统计法》、《土地管理法》、《标准化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审计法》、《节约能源法》、《政府采购法》、《反垄断法》等; ⑸社会法(保护弱势):《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 ⑹三大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仲裁法》; 5.法的形式包括:【(习惯法、宗教法、判例)在我国不属于法的形式。】规范性法律文件、国际惯例、国际公约。 6.基本法律由全国人大制定,一般法律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一般带有?条列?二字);省 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务院直属机构制定部门规章,省级政府制定地方规章; 7.需要裁决的特殊情况: ⑴法律之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⑵行政法规由国务院裁决,?谁制定谁裁决?;⑶地方法规与部门规章不一致时, 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如适用地方法规则适用地方法规,如适用部门规章时,应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定;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在公布后30日内备案。 8.建设法律包括建设领域法律,也包括与建设活动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划法》、《建筑法》、《房地产管理法》、《民法通 则》、《合同法》、《行政许可法》等。 9.民事商事法律关系包括:权利与义务关系、平等主体之间关系、财产关系、保障措施具有补偿性和财产性【惩罚性和 非财产性不是主要责任】、 10.法人应具备条件:⑴依法成立;⑵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⑶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⑷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11.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行政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有独立经费的机关自成立之日具有法人资格。 12.项目经理部不具有法人资格,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项目经理是企业内部的岗位职务; 13.代理的法律特征:⑴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具有独立进行意思表示的权利;⑵代理 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如以自己名义,则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具有法律意义;⑷代理人的行为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被代理人承担代理人代理行为的民事责任。 14.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委托)、法定代理(年龄或精神状态原因)、指定代理(法院或单位) 15.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委托代理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按法律规定执行;书面委托代理的授权委托书应标明代 理人的姓名(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6.委托代理终止的情形:⑴代理期间届满或代理事务完成;⑵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辞去委托【被代理人或代理人 有单方取消代理委托的权利,均不必以对方同意为前提,以通知对方表明代理权消灭;单方取消委托代理,给对方造成损失,除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外,应赔偿损失】;⑶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资格终止;⑷代理人死亡;⑸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17.法定代理或指定代理终止的情形:⑴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⑵代理人丧失民事 行为能力;⑶指定代理的法院或单位取消指定;⑷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失。 18.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⑵转托他人代理应当事先取得 被代理人的同意,否则代理人对自己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除外);⑶无权代理的三种表现形式:自始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⑷表见代理:行为人虽无代理权,但行为人的某些行为,足以造成善意的第三人相信其有代理权表象,而与善意第三人进行的、由本人承担法律后果的代理行为。须有三个构成要件:①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②须本人存在过失(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③相对人为善意的(主观条件);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本人在承担表见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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