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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防范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对策思考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和变化,刑事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特点。经济犯罪就是在这种新形势下出现的变化最大的一种犯罪形式,经济犯罪案件的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涉众性经济犯罪较为突出。根据公安部的界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传销、非法销售未上市公司股票等经济犯罪活动。另外,在证券犯罪、合同诈骗犯罪、假币犯罪、农村经济犯罪活动中也有类似涉众因素存在。涉众性经济犯罪案件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严重破坏经济秩序,降低政府公信力。特别是在目前的全球经济危机日益蔓延形势下,更容易使金融、证券市场以及各商贸领域的经济活动产生波动,引发大量不安定事端,直接危及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目前,从涉及的领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从犯罪手法上看,手法多种多样,而且花样不断翻新,有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等等。相应的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出售假币罪等。另外,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隐蔽性、组织性较强。因为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首先是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公民防范意识,其次是要充分发挥执法职能作用,有效实现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防范和打击。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具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因此,对该类犯罪的防范,首先必须大力加强防范宣传工作,逐步提高公民防范意识和能力。作为公民个人而言,要不贪利、不侥幸、不盲从,理性投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传销等,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实践中,涉众型经济犯罪常常造成被害人生活无着、谋生困难的严重后果,极易诱发被害人群体上访、请愿、集会甚至实施过激行为,酿成恶性群体事件,严重影响社会治安稳定,所以加强对此类犯罪的防范宣传尤为重要。在加强对公民进行防范宣传的同时,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惩治与防范主要还是通过有效的执法来实现。一要严格执法,确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实践中,存在着一些司法、执法机关往往只关注经济犯罪的“经济效益”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罚代刑、罚过放人、处罚偏轻的问题,这一方面不利于防治涉众型经济犯罪甚至会助长犯罪,另一方面还有可能对立法造成不良的影响,比如立法者可能会认为经济领域犯罪屡打不绝的原因是因为刑罚设置偏轻,那么立法上就有可能采取严刑峻罚,其结果必然导致刑罚超量投入。因此,加强严格公正执法意义重大,必须下大力气解决。二要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加强地区间的司法合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科技、交通、通讯的发展,跨地区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更为突出,从而加强地区之间的刑事司法合作显得极为必要。各执法部门必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协调一致,严格依照法律办事,消除各地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思想,切实通力合作,协同作战,共同打击和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三要建立起发现、揭露、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网络。要建立、健全“经济犯罪举报中心”,并与金融、税务、审计、工商、纪检、监察等部门建立起一套多种形式的社会联系制度和案件移交制度,形成发现、揭露、打击经济犯罪的社会合力。四要做好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做好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测工作可以使司法机关对这类犯罪的司法对策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提高司法工作的成效,同时将涉众型经济犯罪发展趋势、特点、类型等进行宣传,可以使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做好涉众型经济犯罪的预防工作。五要加强司法机关自身建设,增强打击经济犯罪的力量。要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办案,并

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予以大力支持,从而为刑事司法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要注重对办案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他们及时学习市场经济的专业知识,如产品、投资、金融、保险、税收、知识产权、广告、期货、破产以及电子计算机等方面的知识,提高打击各种新型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水平,使侦查、检察、审判工作能适应涉众型经济犯罪的新情况,向专业化、知识化迈进。总之,由于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变革和发展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重大的、带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这一产生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经济根源在短时期内难以消除和解决,加之当前愈演愈烈的全球金融危机形势,为确保经济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积极防范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

幸福社区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方案

幸福社区预防和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工作方案 改期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完成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转变,进入了经济建设的高速发展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改革进程逐步加快,经济犯罪对社会经济的危害性也开始逐渐显现并日益加深。经济活动日益多样化,市场经济自由、宽松的投资发展环境给各种经济主体提供了极具潜力的发展空间,同时也诱发和滋生了经济犯罪活动。随着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力度的加大,不法分子也不断尝试、创新犯罪方法和手段,各种新型经济犯罪层出不穷,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呈多发态势,直接损害了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不仅严重干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的和谐稳定也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严厉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维护经济安全,已经成为每个部门一项重要责任和政治任务。 一、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特点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经济犯罪案件中被侵害对象众多,在一定地域时空范围内涉及面广的案件,较为常见的有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合同诈骗案、非法经营案,以及特定职务犯罪案件等。涉众型经济犯罪除一般经济犯罪案件的特点外,还具有以下特点:(一)受害人多,涉及面广,金额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涉及人员众多,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集群效应明显。由于受害者有着相同或相类似的诉求,容易形成共鸣,报案或询问案情时蜂拥而至,上访时成群结队;二是缺乏理性,易受影响。由于被侵害人

急于挽回经济损失的心态,往往将道听途说的信息信以为真,甚至表现为情绪激动,语言偏激;三是易引发媒体关注。涉众案件在一定范围内造成了巨大的影响,各类媒体会对案件的有关情况竞相报道,有的被害人还会主动寻求媒体,试图扩大影响,引起有关政府部门的关注。从涉及范围来看,涉众型经济犯罪触角不仅延伸到农业、养殖业、房地产、医药、文化、旅游等各行各业,受害群体范围也不断拓展,从下岗职工、退休老人等弱势群体到具有较高自我保护意识的机关公务员、城市“白领”等,几乎涉及社会阶层各个层次。从表面看,受害者个体的经济损失相对较小,金额在几万至几十万元不等,但由于个案的受害者数量较多,因此往往造成每个案件涉案总的损失金额巨大。 (二)手段多样,虚假许诺,煽动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犯罪手法越来越狡诈、越来越具有欺骗性,有些犯罪甚至还呈现出公开、半公开发展的态势。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经营活动掩盖其非法目的。不法分子往往会利用行业领域中的行规或潜规则中的漏洞,实施犯罪活动。如利用发包工程类的合同诈骗,犯罪分子利用的是施工建设单位急需工程项目的心态,及时抛“砖”引“玉”;在以投资为名骗取相关费用的诈骗案件中,犯罪分子针对的是急需扩张,资金需求量较大的企业。一些公司采取在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做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编制各种名目,往往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来诱惑和煸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调查报告(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情况 调查报告(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到国家、集体、个人等多重利益,我们把他称为涉众型经济犯罪。所谓“涉众,”是指涉及众多的受害人,特别涉及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的经济犯罪。近几年来,此类犯罪在一些地区频繁发生,涉及人员多、时间跨度大、地域广,不仅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且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因而是一类最容易引发不稳定因素;最容易引起群体性事件;最容易引起群情上访;最容易形成新的社会矛盾;成为影响地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在近年来的经侦工作中,虽然我们始终把打击涉众型经济犯罪作为工作重点,但多种多样涉众型经济犯罪抬头甚至扩散的可能性仍然存在。因此,我们公安经侦职能部门要始终把打击防范涉众型经济犯罪活动作为工作重点,防止蔓延坐大,应当采取有效对策防之蔓延。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众型经济犯罪滋生和蔓延的原因分析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体制改革后的民营公司企业不断发展壮大,为当地农村百姓和下岗职工提供了再就业的重要场所。但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有极少部分的公司企业披着“合法”的外衣掩盖“非法”的经济

犯罪活动,为解决资金不足问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择手段筹措资金,疯狂在民间以高额利息诱骗群众投资,极大刺激群众现投现收益的愿望。但目前国家实行的是刺激消费的宏观经济政策,银行存款利率低;收益少,民间投资市场活跃、投资需求望盛,相对狭窄的投资渠道远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投资需求,在客观上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活动的滋生蔓延提供了条件。 伪装逼真,识别投资陷阱难度大。有部分公司在建立之初,为得到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有意夸大自已资金充足、实力雄厚,并拿出一套具有尖端科技性、效益性的虚假开发项目资料作为宣传攻势,骗取政府和社会群众的信任,从而导致公司在不具备开发物质和条件的情况下,却顺利取得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相关手续,为造大影响面和吸引力,邀请地方拥有‘权’和‘钱’一手统的各部门领导及社会各界同仁志士奠基同贺,采取这种极其诱惑性的伎俩,致使三种不同性格、不同工种的群众上当受骗,一种是下岗职工;二种是城镇无职无业人员及农村部分农民;三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前两种受害群众防范意识薄弱,主要是缺乏对不法分子公司业务经营和资信进行印证和深入了解渠道,处于信息严重不对称的弱势位置,无法作出正确判断,识别不到投资的陷阱,主观上为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而不法分子在运作之初就采取“折东墙、补西墙”的办法,拿后来投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浅析经济犯罪现状及发展趋势(一) 论文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发展趋势 论文摘要: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所产生的不平衡性;市场经济建立发展过程中体制、法制、管理的滞后所产生的可资犯罪漏洞大量存在,以及市场经济本身负面效应和国际犯罪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经济犯罪也日益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本文就目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发展趋势加以分析。 经济犯罪已成为当前我国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正确认识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对于更有效的采取措施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经济犯罪的现状 我国实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经济犯罪现象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变发生了重大变化,分析当前经济犯罪的现状,概括起来有以下四点: (一)党政、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犯罪多 由于现行体制、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无论党政机关,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处于决定决策的特殊位置上,尤其是那些头脑膨胀、私欲严重、心术不正的领导更是大权独揽,为所欲为,专横跋扈,无视党纪国法,例如:“原新乡市市委书记祝友文”在任新乡市市长、市委书记期间,阻挠压制群众批评检举,控告利用职权为其儿子经商谋利益,收受贿赂,接受礼金礼品,最后跃入经济犯罪的深渊。 (二)经管财经的人员犯罪多 在侦破的经济犯罪案件中,我们可明显地看出,会计、出纳、采购员、摊销员、保管员,这些直接管钱、管物的人员犯罪的多。某县1997年至1998年查办经济犯罪案件中48件53人,其中涉及业务员的有26人,涉及会计、出纳、记帐员的有7人,占涉及经济案件人员总数的62%。 (三)窝案、串案越来越多 当前的查处经济犯罪案件中,往往出现抓住一个,捉住一窝,查出一案,牵出一串,有夫妻合伙作案的,有领导与下属勾结作案的,有同事结伙作案的。例如:和平县近600万元贪污案内幕:1996年1月17日夜晚,和平县城发生了解放以来最大宗现金被盗案,县国土局局长黄建会办公室里的62万元人民币被人盗走。三个月后,案件告破,现金是黄利用职权非法设立的小金库中部分存款。但事情并未就此终结,1996年4月上旬,和平县检察院在侦查该案过程中,顺藤摸瓜揭开了吴月林等人利用办案之机,勾结犯案人员大肆鲸吞、贪污涉案公款近600万元的内幕,至此,案情真相大白。 (四)顶风作案势有抬头,犯罪率有所上升 “党内决不许腐败分子有藏身之地”这是党的十五大对腐败分子发出的严正警告。但是,一些经济犯罪分子置党的警告于不顾,利令智昏,胆大妄为,顶风作案,经济犯罪从总体有增无减,而且保持了较高的增长态势。例如:云南省原省长李嘉廷1994年至2000年7月,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常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副省长、中共云南省委副书记、云南省人民政府省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其子李勃收受他人贿赂共计折合人民币1810万余元。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据统计,2000年全国检察机关查处贪污贿赂案件;查出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2100多人。 二、经济犯罪的发展趋势 (一)经济犯罪的总量大幅增长。 自一九九八年以来,中国经济犯罪的总量持续居高不下。立案数量从九八年的五点二万起增长到二00一年的八点五万起,年均增长百分之二十左右,远远高于普通刑事案件的增长速度。二00二年立案量仍高达七点一万起。

在办理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1、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难以确定 按照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认定犯罪,要求犯罪嫌疑人在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在主观上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于此,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就成为罪与非罪的关键。然而,意识形态是一种难以把握的东西,犯罪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很难确定,很多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并非一直延续,是跟随事态的变化而变化。一部分是开始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直接故意,后来发现犯罪事实难以掩盖,就放弃了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行为上,也表现为偿还被害人。一部分是一开始没有主观故意,在过程中萌生出非法占有目的,抱着一种能骗则骗、骗不到就算了的心态,一旦发现事件败露,就会采取偿还手段掩盖非法目的。故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一类犯罪往往会仔细研究犯罪嫌疑人的主观意图,在相关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情况下,都会做出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决定。 2、涉案金额难以确定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数多、范围广,很多受害人不在案发地,导致其不清楚案件的侦查情况,甚至有的还没发现被骗,导致没有到公安机关报案,无法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这样一来,受害者无法完全统计,涉及的犯罪金额也无法尽数统计。即使在涉案单位及犯罪嫌疑人处能找到记载的账目清单作为书证,由于受害人证实的犯罪金额与账目记载金额出入较大,认定犯罪金额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严重矛盾如何认定,能否保证达到证据确实充分,难以确定。 3、涉案单位工作人员是否是共犯难以确定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主犯大多设立专门的投资公司,公司机构健全,内部设有很多部门,并相应的招聘各部门工作人员,有的负责业务拓展,有的负责公司财务,有的负责公司内部事务等,这些人员的分工都是按照公司的安排,主要负责自身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但是,一旦发案,他们都称自己对涉案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并不知晓,自己只是在完成自身职责范围内的职务工作,也并未从中获取利益,只是领取自己的工资。实践中,这一类人员较多,认定他们系共犯的证据也不足,为此,往往对这一类人都会做出不诉决定。 4、追加诉讼现象较多 由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区域广,很多被害人在案发初期并不知晓,且司法机关并未对案件进行大范围的公示公告,导致很多被害人没有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来,在案件程序结束后,才发现被骗的事实,又陆续报案,于是司法机关再重新启动司法程序,一而再再而三,十分浪费司法资源。 5、追赃困难 涉众型经济犯罪牵涉的犯罪金额巨大,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及集资诈骗案,普遍的涉案金额就达到上百万、上千万乃至上亿元,犯罪分子主要是将这些集资款项用于投资转贷、风险经营、非法占有、糜烂生活挥霍等,由于投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挥霍消费导致损失难以挽回。如,B区检察院办理的宋某某、何某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7000多万

公安部门通报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

公安部门通报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 核心提示:公安部门近日通报了17种涉众型经济犯罪,非法买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等行为均包含在内。 山西新闻网7月16日报道7月上旬,公安部门就涉众型经济犯罪(主要是非法集资)的主要表现形式及处理法律依据,向社会进行了通报。其主要形式约有以下17种。 1 未经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开办储蓄业务; 2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违反国家利率规定,擅自变动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3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给付回报、实物等方式变相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吸收存款; 4 具有吸收存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以发行股金等方式吸收资金,变相吸收存款; 5 以兴办实业为名,承诺回报,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6 以返租、代管、代养等形式销售商品、收取保证金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7 以国家对生态环境保护、发展绿色产业、民间资金造林等方面采取的鼓励政策为幌子,许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 8 以预售、合作经营、投资入股或加盟为名,承诺回报,收取订金、股金、加盟费等,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9 组织“抬会”“合会”“标会”等活动,非法向社会公众集资; 10 不依托于商品买卖,而是通过发展会员、收取高额入门费等手段维系运作,进行“拉人头”传销; 11利用公司的合法外衣和品牌产品,通过开展所谓的直销业务或者宣传所谓的先进营销理念,以专卖、代理、加盟连锁等方式进行传销; 12 以电子商务、网上购物、销售互联网学习网址等为幌子,在互联网上发布广告吸纳会员,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3 通过各种渠道大肆宣传“消费储值”的经营模式,通过收取商家和消费者加盟费的方式,实施变相传销活动; 14 称公司将要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或称发行股票已获政府部门批准,诱使或骗取投资者购买其股票; 15 以“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产权经济公司”等为名,未经批准便向社会公众非法买卖、代理未上市公司股票; 16以给境内企业提供境外上市服务为名,一些所谓的外国资本公司或投资公司驻中国办事处未经批准便向社会代理买卖未上市公司股票; 17一些公司声称与境外公司有合作关系,或是境外公司中国代表处,收取客户保证金和手续费后,提供互联网平台进行非法外汇买卖活动。 公安部门提醒广大民众,一定要对上述行为提高警惕,切实保护好自己的财产安全。 作者:杨继红刘倩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公安部公布涉众型经济犯罪9个典型案例 1、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公司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02年7月至2004年12月间,辽宁营口东华经贸(集团)有限公司以其下属企业东华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发展养殖蚂蚁为名,承诺35%—60%不等的高额回报,通过在辽宁13个市(县、区)设立的分公司和代办处,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30亿元人民币,除用于偿还部分本金及高额利息近22亿元外,有近8亿元被用于挥霍性投资项目、广告宣传、企业庆典、赞助、偿还个人贷款、借给个人或单位使用等。基本作案手法为:先以高额回报诱使群众投资所谓的“养殖蚂蚁”,并由设在当地的分公司向投资者提供一个指定的银行账户,投资者将投资款存入该指定账户后,与该分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代办授权委托书》,约定由该分公司代表投资者与东华养殖公司签订《蚂蚁购销合同书》及《奖励蚁种投养人补充协议》。该合同期限为一年,约定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出售一定数量的蚁种,经养殖后东华公司于一年内回收蚁干,并以奖金的形式付给养殖户35%至60%的利息。自投资者购买蚁种之日起,每37天为一个周期,由东华养殖公司向投资者返还十分之一的本金及利息,全年为10个周期。 2004年12月后,东华集团资金链断裂,陆续停止向养殖户返款付息,各地养殖户纷纷围堵各分公司索要本息,并到公安机关报案。2005年12月,营口市公安局对此案侦查终结。2006年5月,营口市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该案起诉至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 2、上海“必得利”公司集资诈骗、非法经营案

2004年3月,潘某、韩某通过中介公司,在美国成立必得利财金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必得利”公司),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以西安现代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现代新农业”)即将在海外上市为名,向公众非法出售现代新农业股票。2004年5月,必得利公司与王某任股东的陕西唐宇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协议,帮助其在海外上市,并代理注册境外控股公司及融资。6月,潘、韩二人通过中介公司,以王某等人名义在美国成立“王氏国际控股公司”(下简称“王氏公司”),并印制王氏公司股票1000张,采用拨打电话等方式,以每股0.6美元的价格对外出售。7月至10月,潘、韩成立上海晔利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和上海炯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并设立销售点,以销售1万股提成1.5万元的经营方式,对外销售王氏公司股票。9月,唐宇药业终止了与必得利公司的合作,但潘、韩二人通过私刻王氏公司印章并伪造王某签名等手段,继续制作王氏公司股票并对外销售。在销售王氏公司股票过程中,潘、韩等人故意隐瞒王氏公司、唐宇药业、必得利公司的真实状况,通过制作“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战略投资人说明书”等虚假宣传材料,夸大公司经营规模和业绩,并以投资周期短、回报率高和承诺回购等为诱饵,诱骗投资者上当。此外,潘、韩二人还诱骗部分投资人将原先购买的现代新农业股票转为王氏公司股票。截至案发,共骗取252人购买王氏公司股票430余万股,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2000余万元,其中大部分被潘、韩二人占有和挥霍。 2006年8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集资诈骗罪、非法经营罪对该案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3、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 2004年5月,福建、广东、四川和重庆等地公安机关侦破深圳飞镖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镖公司”)涉嫌经济犯罪案。经查,飞镖公司于1997

试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试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报刊名称?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主办单位?江西公安专科学校 ?ISSN 号?1008-8121 ?CN 号?36-1213/D ?卷期号?200201 ?出版日期?020110 ?分类号?D917 ?分类名?犯罪学 ?标题?试论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与发展趋势 ?作者?程小白/肖冬根 ?作者简介?程小白(1960-),男,江西永新人,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教授;肖冬根(1953-),男,江西南昌人,江西省公安厅经济侦查总队总队长。 ?内容摘要?我国经济犯罪活动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犯罪种类更趋多样,手段趋于现代化、智能化,危害极为严重。在对我国经济犯罪现状分析的基础上,对我国未来五年经济犯罪活动的发展趋势进行了预测。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趋势 ?正文?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

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产生的不平衡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可资经济犯罪主体利用的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与“空隙”大量存在,再加之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产生的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而导致的“权力寻租”现象的泛滥,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过程中的国际经济犯罪的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经济犯罪日渐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犯罪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犯罪种类更趋多样,手段趋于现代化、智能化,危害极为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涉案金额巨大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大要案件尤为突出,1998年,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51000余起,涉案金额540多亿,1999年公安机关共立经济犯罪案件63869起,比1998年上升24%,涉案金额1166亿元,同比增长115.5%。经济犯罪大案不断上升,涉案金额也越来越大,二十世纪80年代初个案最高案值仅为百万元,80年代末升值至千万元,90年代以来个案案值突破亿元之巨,甚至出现上百亿的经济犯罪案件,1998年全国公安机关的所立的合同诈骗案件案值达228亿元,平均每起案件案值超过310万元。从个案看,1993年,美

(完整版)经济犯罪产生原因

对经济犯罪产生原因的认识 我认为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1、社会制度。目前我国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十分的完善,部分不法分子利用法律中的缺陷来谋取个人利益;由我国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等制度造成不良竞争,进而引发不良的经济犯罪现象。当前分配制度造成的不均并没有别的制度来解决或弥补这种不公,使人们对社会财富分配不认同,容易使人以极端手段来摄取财富,造成经济犯罪。 2、个人认识的差异。并不是每一个人都懂法,不同的人受教育程度不一样,对法律的认识程度也不一样,对经济犯罪所造成的后果的看法不同。经济犯罪分子更多地是注重个人利益而往往会无视社会和集体利益,更不会在乎社会规则的破坏。在这些人眼中,个人利益时至高无上的,所以认识不足的人往往会为了谋取个人利益而铤而走险地进行经济犯罪,不惜以身试法。 3、收入不均。社会上的人大概可以分成两种:钱多的人和钱少的人。一般情况下,钱多的人由于习惯并沉迷于享乐,追求更多的财富、更高的社会地位、更好的物质享受,会产生追求更大更好的享受。而钱少的人则由于自身的经济因素和社会地位不高等会对富人产生一定的仇视,这种人虽然对生活的更好的人厌恶,却反而想取而代之;这是对社会地位不等、物质享受不同一种变态心理,却也是常常容易产生的,于是他们就会不顾法律的限制,用过激的手段去追求认为也应该属于他们的财富。 4、教育因素。目前,我国大部分高等院校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除了专门的法律院校,其它学校一般只开设法律科目的选修课,选课学生数量不多,并且传授的内容只是粗略地涉及相关法律。甚至部分人并没有选择上大学,更造成学生对法律缺乏一个较为全面的认识。另一方面,家庭教育也存在很大问题。很多家长不懂经济,更不懂经济犯罪的类型及相关的后果,也就不能教育孩子如何避免经济犯罪。 以上是我认为比较重要的原因,此外还有其他因素会造成经济犯罪,如历史因素等。解决经济犯罪问题,不是能一蹴而就的,要打击、教育、防范相结合,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

当前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的困难策略

一、经济案件侦查的难点1、办案经费紧缺,这是长期困扰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的问题。 ①在打击经济犯罪过程中,这个问题更显突出。经济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作案后往往携带了大笔不义之财,多逃往外地(有的甚至逃往境外、国外),犯罪所得转移隐匿地点多,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外出追逃、取证、查帐次数多,范围大,费用支出大;②公安部又明文强调办案干警不准同受害人同吃、同住、同办案,不准索取办案经费等;③对追缴的地产、设备等固定资产需鉴定、评估,对有的帐目需要中介机构审计,而公安机关又无鉴定、评估等专项经费来源,需要从有限的办案经费中垫付,公安机关有限的通讯交通工具和办案经费,与侦办此类案件实际需要差距较大,特别是一些大要案的查办更是力不从心,久而久之必然软化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2、取证难:经济犯罪行为取证难主要表现在取证的时间、空间跨度大,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多,相互关系错综复杂。如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为隐匿罪证,往往跨省市、跨区域虚开,甚至几十个、十几个省市的不法分子相互虚开,公安机关如要获取“有货虚开”亦或“无货虚开”、“善意取得”、“恶意取得”的证据,往往需要依据发票线索,查明最初销货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和抵扣联是否一致,是否有所提供货物的能力,货物的来源是否真实等关键问题,而这些跨省市、跨区域的调查取证,所需周期较长,查证难度大。特别是有些案件对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主观故意、危害后果、犯罪行为与后果的因果关系的侦查和证明就更难了。3、发现难:经济犯罪的隐蔽性、预谋性及作案时间长的特点,使经济犯罪较普通刑事犯罪发现难。大多数经济案件不是发生在现在,只是事情败露在现在。作案的过程往往是一、两年或更长的时间,所以说经济犯罪引发的后果具有滞后性。案情只有发展到没有新的资金注入来偿还以前投资者的本金时,犯罪结果才会骤然爆发,而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需要经过较长的一段时间。其次经济犯罪多与内部腐败问题紧密相连,许多部门是先掩盖起来,尤其是金融案件,先不报,实在包不住了,才报案,这样时过境迁,犯罪证据查起来就相当困难了。4、法律适用难:当前法律、法规不完善,司法解释滞后,以致对部分案件性质的认定难以统一。有的行为有社会危害性,甚至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但法律无明文规定;有的法律规定过于抽象,表述概括性强,又无相关司法解释相辅,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如当前的传销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危害大、影响坏、受害人多的严重经济犯罪活动,以法律规定按“非法经营罪”论处。但在具体的查办过程中,往往是有人无物,经营数额和财产损失很难认定,客观上削弱了打击的力度。再有公安机关的案前初查工作法律地位不明确。公安机关的案前初查由于没有立案,不在法律规定的侦查活动范畴之内,因此也不能行使侦查活动的职权和采取相应的法律强制措施和手段,如不能查询银行存款等,制约了侦查工作的开展。另外经济犯罪形式多种多样,手段狡猾隐蔽,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案件定性难度大。如实践中对合同诈骗与民事欺诈行为,承包中经济纠纷与职务侵占往往难以区分,造成了公、检、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的定性认识不一致,影响了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处理。二、对策:1、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是搞好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重要保证。经济犯罪的特征和经侦工作的实践证明,无论是部署打击经济犯罪工作还是侦办具体案件,没有党委、政府的坚强领导和支持,都难以顺利开展和深入进行。公安机关对有关打击经济犯罪重要工作部署、重大行动和大要案件的侦办工作,以及在执法办案工作中遇到的重要困难和突出问题,要及时、主动地向当地党委、政府请示报告,对涉及有关部门和工作难度大的问题,及时请党委、政府领导同志出面协调,解决困难,为打击经济犯罪提供一个良好的条件。2、统一思想,切实加强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要以与时俱进的精神,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研究新情况,积极探索防范打击经济犯罪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要认真贯彻落实第二十次全国公安会议精神,抓紧建立防范、打击经济犯罪的预警机制、防控机制和协作机制,探索建立以信息情报为主导,以案件侦破为核心,专群结合的打击经济犯罪体系,全面提升防范和打击犯罪的整体水平。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领导同志要充分认识到在改革开放和建立、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新的

浅谈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

浅谈新形势下的经济犯罪 姓名:石晓萍 学院:水利学院 专业:工管(造价) 学号:201103109

关键词:经济犯罪原因诈骗金融融资 近几年来,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经济犯罪案件呈案值不断增多,损失越来越大的发展态势。公安机关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斗争,面临新的严峻挑战。本文结合案例试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的现状、趋势、成因及对策等问题作些探讨。 一、我国经济犯罪的现状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在经济大发展的同时,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利益格局调整产生的不平衡性,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产生的可资经济犯罪主体利用的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与“空隙”大量存在,再加之市场经济本身的负面效应,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产生的权力缺乏监督与制约而导致的“权力寻租”现象的泛滥,对外开放向纵深发展过程中的国际经济犯罪的渗透等综合因素的影响,我国的经济犯罪日渐突出,呈现出十分严峻的态势,犯罪的现状可以概括为: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犯罪种类更趋多样,手段趋于现代化、智能化,危害极为严重,具体表现为以下几方面: (一)经济犯罪发案数量猛增,涉案金额巨大近年来,经济犯罪案件增长速度明显高于其他刑事犯罪案件,其中大要案件尤为突出。可以说,经济犯罪已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严重障碍,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 (二)经济犯罪类型更趋多样化,并向市场经济的热点部门拓展纵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犯罪的发展变化的轨迹可以发现经济犯罪活动的依附性规律,即经济犯罪紧紧依附于经济活动的拓展,伴随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经济领域的不断拓宽,经济犯罪活动总是不失时机、无孔不入地渗透到这些新的经济领域中去,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经济犯罪活动的阴谋最容易在新兴的、薄弱的经济活动环节中得逞,可以说,只要国家出台一项新的经济政策,社会经济生活出现一种新的内容,便会衍生出一种新的经济犯罪活动。 (三)权钱交易型经济犯罪日趋严重在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过程中,国家对经济管理的职能日益突出,国家管理经济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诸如发放许可证、营业执照、征收各种税款、拥有种种处罚权和强制执行权等等。但是,由于国家对于公务员行使上述职权缺乏十分有效的监督与制约,市场经济在分配方式上的多元化导致人们在心态上的失衡,致使部分公务人员将权力推向市场,使权力物化,导致以权换钱权钱交易型经济犯罪大量发生,贪污贿赂、为亲友非法牟利、私分国有资产等种种经济犯罪行为,已日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不满和痛恨。 (四)群体型经济犯罪、单位经济犯罪十分突出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经济运行的各个环节既相互联系又相互制约,没有相互间的配合协作,经济犯罪分子很难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当前经济犯罪特点及预防对策 【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经济的快速增长引发了社会经济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犯罪活动日益猖狂,严重地危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经济发展。侦查部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与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和防范工作中面临着新的严峻挑战。本文就经济犯罪的打击和防范现状、特点及存在的问题进行浅析,并提出了本人就新形势下经济犯罪相应的对策以及措施。 【关键词】经济犯罪;现状;防范与打击;对策 当前,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使社会经济活动从追求短期逐利型向做大做强型发展的动荡阶段,由此伴生的经济犯罪发案率将超过其它刑事犯罪,公安经侦部门作为打击经济犯罪的专业队伍,多年来一直在加大打击经济犯罪的工作力度,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和成绩,但在有效预防和遏制经济犯罪方面就略显欠缺,当前,如何更好预防、打击经济犯罪,有效遏制经济犯罪猖獗势头,更好地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服务,是对经侦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和新任务,也是公安经侦部门面临的我国经侦工作任务将更为艰巨复杂。面对这样的局势,我国公安经侦部门就需要有更加清醒的认识,要从未雨绸缪的角度做好大战之前的备战工作,才能应对新形势下新一轮经济犯罪浪潮,为新时期我国经济快速平稳发展保驾护航。

一经济犯罪的新特点 (一)犯罪领域广泛化 目前,由于互联网技术不断发展,其不断更新的产业科技信息,强大的网上立体销售平台,应用技术信息为实体经济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有形和无形效益。与此同时,借助互联网技术平台,网上电子银行的快速发展势必最终取代现金支付,使快速交易走到了我们面前。然而,随着其快速发展伴随而来的通过互联网实施的非法传销、合同诈骗、集资诈骗、非法证券咨询咨询犯罪和其他形式的经济犯罪。此外,经济犯罪还发生在权利运作的各个环节,如工程招标方面,物资采购环节,工程建筑领域,物资管理和仓储环节等。近年来,在全国各个地区的这种类型经济犯罪活动越来越突出。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曾破获了一起特大系列诈骗案。霍某冒充是领导亲戚,以给他人孩子安排工作为名,在短短几年时间内约有80多名受害者先后上当受骗,霍某则收取15万元至20万元不等的好处费,涉案金额高达1400万元。直到几名受害者聚到公安局一起报案,霍某诈骗的手段才慢慢暴露无遗。在其作案的几年时间内,涉案的80多名受害人均被霍某以各种各样的理由搪塞,他们也并没有起疑心,可见普通人防范经济犯罪的意识弱到极点。霍某还不断对被害人进行这样的告诫:“事情正在办理之中,这种事情需要严格保密,而且你们的钱已经花出去了,要是报案,事情不但办不成不说,钱也肯定会打水漂。”在她的“安抚”下,时至霍某东窗事发被逮捕仍不断有受害人打电话询问其安排工作的进展情况。

2020年(财务知识)高度重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财务知识)高度重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

高度重视和谐社会背景下的涉众型经济犯罪依我国现实国情,建立有效的预防和打击涉众性经济犯罪机制已成为迫于眉睫的重大现实问题。 壹、涉众性经济犯罪的主要特征 第壹,涉及面广,传染性强。涉众型经济犯罪之“众”是指该类经济犯罪涉及受害人人数众多,且往往为不特定的人。侵害对象的多众性和不特定性决定了该类经济犯罪存于范围的广泛性。从涉及的领域来见,涉众型经济犯罪几乎触及到了社会生活中的各个行业,涉及农业、文化、旅游等诸多领域。从活动地域来见,涉众型经济犯罪已呈现出由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逐步渗透到经济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以及由城市蔓延到农村的态势。于传销犯罪活动中,犯罪组织者不断对参和人员进行“洗脑”。通过接受“教育”,许多参和人员从开始反感、抵制到逐步认同、接受,且积极参和,拉亲友、同学等下水,从受骗者变成骗人者,形成恶性循环。从涉案主体来见,涉众型经济犯罪不仅涉及为数众多的被害人,往往仍牵涉到关联的审批单位、新闻媒体、公证机关、会计审计事务所以及金融机构等。 第二,手法多样,花样翻新。近年来,壹些不法分子利用群众投资需求,编织各种名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群众资金,其手法多样,不断翻新。其中包括:以养殖、种植、合作造林等为名目的“联营入股返利”;以投资展位、铺位、公寓式酒店运营权等为名目的“购后返租”;以促销为名的“消费返利”;以教育储备金办学、造林投资

“绿色银行”等为名目的集资;以专卖、代理为名进行的传销以及利用互联网为中介进行的“网络传销”;以互联网为炒汇平台,大肆实施的非法外汇买卖活动;打着合作建房的幌子搞非法集资等等。 第三,隐蔽性强,具有较强组织性。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X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实际运营活动掩盖其非法行为。壹些X公司采取于豪华写字楼租赁办公地点,聘请名人作广告、办理公证、投保等方法,骗取群众的信任。 第四,涉案金额的巨大性。和壹般经济犯罪相比,涉众型经济犯罪由于针对的是为数众多的受害人,这就决定了该类犯罪涉案数额往往特别巨大。从现已侦破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来见,涉案金额少的也有数百万元,多的则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 第五,犯罪类型的相对确定性。涉众型经济犯罪虽然涉案范围极广,可是其触犯的犯罪类型仍是相对确定的。从目前出现过的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存于类型来见,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犯罪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非法运营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擅自发行股票、X公司、企业债券罪,合同诈骗罪,出售假币罪等。 二、涉众性经济犯罪的生成原因 第壹,经济原因。涉众型经济犯罪源于壹定的社会矛盾,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变革和发展过程中所存于的壹些重大的、带全局性的矛盾和问题是我国涉众型经济犯罪发生发展的经济根源,当前的国内外金融危机的影响也不可忽视。壹是失业人数的增加对涉众型经济犯

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考(一)

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对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考(一)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纵深发展,作为市场经济伴生物的经济犯罪大量发生,不但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极大地干扰和破坏了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而且助长了腐败风气,引发大量的不安定事件,危害社会稳定,其危害之严重已引起了政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重视。作为肩负打击经济犯罪重任的公安机关,要依法履行其神圣职责,完成新时期党和人民交给的光荣任务,就必须按照不久前朱镕基总理在给全国经济犯罪侦查工作会议的批示中所指出的那样:“要从政治上而不只是经济上看到打击经济犯罪的重要意义。”在打击经济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开展对经济犯罪理论和实践问题的探索和研究,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效率和能力。基于此,本文在研究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和目前经侦工作状况的基础上,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进行探索,提出深化经侦工作改革的思路和建议。一、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由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间不长,而且是在没有经验可寻的情况下独自探索,导致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以及有关规章制度不健全。市场经济的盲目性、竞争性和逐利性,使一些单位和个人为追求高额收益,利用工商、税务、财会等方面的漏洞,大肆进行经济犯罪活动。当前深圳经济特区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经济犯罪总量大幅增长,大案要案增多。随着深圳经济特区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特别是在税收、金融、外贸和外汇管理体制等方面的重大改革,经济犯罪呈大幅度上升趋势,而且大案要案显著增加,犯罪所涉及的金额也越来越大。1997年全市经侦部门共接报警572宗,涉及金额18亿元;而1998年接报警785宗,涉及金额86.5亿元,比1997年分别增长1.84倍和3.52倍;1999年接报警1206宗,涉及金额97.19亿元,比1998年分别增长53.6%、12.4%。而有的案件数额相当惊人,如1999年侦破的“5.17”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广东某信托投资公司深圳证券营业部涉嫌虚报注册资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金额10.48亿元。(二)单位犯罪、团伙犯罪日益增多,犯罪主体有组织化趋势。一些企事业单位为追求非法利润,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运作流程和薄弱环节,大肆进行经济犯罪;而有些犯罪分子以设立公司、企事业单位为幌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况不以单位犯罪论处),利用经济交往的合法外衣,进行经济犯罪活动,经济犯罪的主体有组织化的趋势,从犯罪预谋、作案设计、分工配合到最终实施都有一套人马运作。如1999年侦破的彭某涉嫌信用证诈骗案,彭某伙同他人,虚报注册资金成立30余家公司,以公司名义骗取银行信用证54张,涉及金额44589万元人民币。(三)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有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犯罪分子能实施经济犯罪,大多利用其熟悉金融、税收、外汇等方面的优势,钻我国经济生活中存在的某些漏洞和弊端。而有的经济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比较强,在犯罪前大多经过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实施犯罪成功后则及时转移赃物,销毁罪证,造成公安机关查处经济犯罪取证难、追赃难。如1998年12月侦破的雷某夫妇信用卡诈骗案,雷某夫妇制作银行ATM自动提款机牡丹提款卡7张,并提款9.6万元,而后挥霍一空。(四)经济犯罪所涉及的领域和地域不断扩大,危害性越来越大。犯罪分子利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产生外汇、股票、期货、保险等新产业、新行业的漏洞和弊端,从一般的经济犯罪向新的领域渗透,1998年,全市接报骗购外汇案37宗,侵犯知识产权案29宗,危害税收征管案10宗。从地域上看,经济犯罪案件大多跨地区、跨省,有的甚至跨国(境),如1997年侦破的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案,案件涉及北京、上海、厦门等多个城市的98家企业。二、深圳经济特区公安机关经侦工作的实践(一)目前状况目前,深圳经济特区正在进行经侦工作改革,筹备建立一支专业化的经侦队伍。在专业化的经侦队伍建立之前,深圳经济特区各级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的部署,采取措施狠狠地打击了经济犯罪,取得了一定的实践经验。1.侦破一批经济犯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维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

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犯罪产生的原因市场经济是指以市场机制作为配置社会资源基本手段的一种经济体制,它是高度发达的、与社会化大生产相联系的大商品经济。经济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在市场经济运行或者经济管理活动中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重侵害市场经济秩序,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市场经济属于生产关系的范畴,经济犯罪是经济发展的产物。现代社会的经济犯罪与市场经济运行具有极强的共生性。“在宏观上,市场经济是以法律为边界的公平竞争的经济;在微观上,竞争主体均以获取超出平均利润为目的,以便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最大发展,这种生产经营目的成为经济主体采取非法手段突破竞争的公平界域的内在动力……不能否认‘有市场经济就有经济犯罪’这种客观现象”。 首先,竞争的负面效应刺激部分人形成经济犯罪动机。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客观内在机制,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内在需求。竞争给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以压力和动力,通过竞争实现优胜略汰,从而刺激了商品的生产和交换,提高了社会的整体经济效益,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然而,竞争又是严酷的,生存的危机时刻威胁着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从而使一些利益主体产生了强烈的利己动机,使其为了本人、本企业、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而不惜危害他人、其他企业、地区、部门的利益乃至整个国际的利益,搞非法竞争,从而滋生以非法竞争为手段的经济犯罪。

其次,多元利益主体的利益差异刺激部分形成经济犯罪动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商品经济固有属性的作用,多种分配方式的存在以及社会分配不公现象客观存在,是多元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差异明显扩大,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一部分人则相对贫困。这种贫富差距在客观上给部分相对贫困者以极大的刺激,引起一些意志薄弱的相对贫困者的需求结构发生变化,使其产生强烈的需求欲望,以补偿心理的平衡。当其不能通过正常途径满足其欲望时,便铤而走险,以经济犯罪的方式来满足其欲望。 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系,发挥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使市场经济的发展呈良性循环,同时还建立了金融市场、劳动力市场、房地产市场、技术市场和信息市场。但同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确立时间不长,尚处于起始阶段,在从计划经济转人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有许多矛盾需要解决。这些市场的建立,给犯罪人提供了不少机会,犯罪无孔不人,渗透到各个市场中,使经济犯罪的种类不断增多,领域不断“拓宽”,许多新类型犯罪层出不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推行给多年施行计划经济的我国经济发展带来活力,但缺乏市场经济发展经验和欠缺可模仿的成功模式,经济运作过程的失范也为经济犯罪提供了温床。 第一,市场经济的自主性促使经济管理权力失控、经济主体权利滥用。市场经济是自主经济,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是独立的经营主体和责任主体,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是业要能自主决策、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样,一方面使企业拥有经营权、决策权,企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最新范文

对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调查报告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现状及危害 涉众型经济犯罪是指发生在经济运行领域里,以高额回报等虚假信息为诱饵,以众多不特定受害群体为对象,以非法牟取巨额钱财为后果,以变化多端的作案手法为特征,给群众财产安全、经济运行安全、社会稳定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的经济犯罪。 (一)当前涉众型经济犯罪呈现为“四个相对集中” 首先是涉案金额巨大,大案要案相对集中。平均个案犯罪金额超过4148万元,涉案金额最大的“亿霖木业”案,为16.8亿元。包含了在北京市乃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13件,如”亿霖木业”、“奶牛银行”案等。“黑洞”效应和“滚雪球”效应明显,随着犯罪的持续,卷入的人数和资金如雪球般越滚越大。 其次是涉及领域广泛,犯罪类型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遍及证券投资、房地产、车辆租赁、网络电信、户籍公证、环保福利、网络电信、劳务输出、入学就业等众多行业领域,主要以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5种犯罪为基本类型。 再次是受害人员众多,维稳压力相对集中。受害人总数达到94621人,个案平均超过800人。其中,人数最多的“亿霖木业”案,受害人达2.3万余人。受害群体不仅与犯罪领域、犯罪类型直接相关,而且受害群体以退休老年人、中年妇女等人员居多,同时受害群体串联聚集效应在放大。 最后是疑难争议交集,办案难点相对集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中,犯罪分子往往是用“合法外衣”与违法犯罪相衬托、真实项目与虚假承诺相交织、正常交易与违规操作相混合的方式,不仅增加了投资者等受害人甄别的难度,也造成了打击处理中的“六难”,即取证难、定性难、查处难、追赃难、协作难、案了难。 (二)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四大危害 近年来,犯罪分子利用当前一些经济政策不完善、制度不严密、管理不严格、监管不到位等漏洞进行的经济犯罪活动不断增多,其中涉众型经济犯罪显得尤为突出,不仅严重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而且对社会稳定的影响越来越直接。 一是受害人经济损失巨大。涉众型经济犯罪最直接、最主要的危害后果就是给受害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虽然对每个受害人而言,可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绝对数值并不太大,但考虑到这些受害人本身的经济状况,尤其是对于老年人、离退休人员、失业人员、低收入人群等,这些数目不大的损失往往是其今后用于生活、养老、治病等方面的一生积蓄,对受害人及其家人生活的影响将十分巨大。 二是影响社会和谐稳定。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的直接危害之一,也是最大的危害,就是影响了社会的安定团结局面。包括三个层面:其一,对受害人家庭的影响。部分受害人“投资”并未征得家人同意,若不能收回,势必影响家人关系,严重者可致家庭破裂。其二,受害人之间的影响。部分受害人的加入系是其他受害人引荐,“投资”一旦受损极可能将责任归于引荐者,给原本和谐的社会关系蒙上阴影。其三,对社会的影响。由于受害人众多,造成的损失对生活影响颇大,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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