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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1. 引言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确保医疗机构的合法性和质量安全,保障患者的切身利益。本文档将详细阐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目的、原则、程序和责任等内容。

2. 目的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目的是为了:

•验证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评估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服务水平;

•保障患者的安全和权益;

•促进医疗机构的持续改进。

3. 原则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法律依据:校验工作应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

求进行,确保合规性。

•公正公平:校验工作应公正、公平,不偏袒任何一

方。

•透明公开:校验结果及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综合评估:校验应综合评估医疗机构的各项指标,

包括设施环境、人员素质、设备设施、质量管理体系等。

•风险导向:校验工作应关注医疗机构的潜在风险,

提出相应改进措施。

4. 程序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程序如下:

4.1 校验准备

医疗机构应配合校验工作,提供相关文件和信息,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内容:

•机构基本信息:包括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址等。

•机构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体系、安全管理制度等。

•员工资质证书:包括医师、护士、技师等的执业资格证书。

•设备设施清单:包括医疗设备、药品、耗材等。

•患者案例资料:包括典型患者病历、手术记录等。

4.2 校验实施

校验工作由校验团队负责,校验团队应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包括医生、护士、管理人员等。校验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机构管理制度的合规性;

•人员素质和职业道德;

•设备设施的配备和使用情况;

•服务流程和质量控制;

•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

校验过程中,应采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并进行分析评价。

4.3 校验评估

校验团队将根据校验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合规性评估:评估医疗机构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质量评估:评估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质量管理体系。

•安全评估:评估医疗机构的患者安全管理情况。

•绩效评估:评估医疗机构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4 校验报告

校验团队将根据评估结果,编制校验报告。校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校验基本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名称、校验时间、校验团队成员等。

•校验结论:根据评估结果,对医疗机构进行评价和等级划分。

•问题指标:列出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和不符合要求的指标。

•改进建议:针对问题指标,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措施。

4.5 改进和复核

医疗机构应根据校验报告中的改进建议,开展相应的改进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完毕。整改后,医疗机构应将整改情况报告给校验团队,并接受复核。

复核工作由校验团队负责,核查医疗机构是否按照改进建议进行了整改。复核结果将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依据。

5. 责任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责任分工如下: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制定医疗机构校验管理

的政策、法规和规范要求,组织对医疗机构进行定期和不

定期校验。

•地方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医疗机构校验工

作,监督医疗机构的整改工作。

•医疗机构:负责配合校验工作,提供相关文件和信

息,并积极整改存在的问题。

•校验团队:负责具体的校验工作,实施校验和评估,并编制校验报告。

6. 结论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

经营行为,提升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患者安全水平。同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也将促进医疗机构的持续改进,为广大患者提供更加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管理,保障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国家设立或者是社会团体依法设立的各类医疗机构在开展医疗服务时的校验管理工作。 第三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当遵循恰当性、有效性、公正性和实用性的原则。 第四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应当依据医疗机构综合实力和具体服务项目及顾客需求等因素,在综合考虑的基础上确定校验种类及校验频次。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第二章校验种类及校验频次 第六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种类包括: (一)基础设施与医疗器械设备的校验

(二)医疗工作人员的校验 (三)医疗服务的校验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基础设施与医疗器械设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校验。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器械的安装、维护、使用、维修等。 第八条医疗工作人员的校验应当根据其职务、专业技能、工作 年限等因素确定,包括对医疗工作人员的资格评定、考核和培训等。 第九条医疗服务的校验应当根据服务项目和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包括病历记录、门诊急诊、住院护理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校验频次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等级、服务项目 和医疗服务质量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医疗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 完成校验工作。 第三章校验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其组成应当 包括医疗机构领导及有关职能部门的代表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的实际情 况设计校验方案。校验方案应当经医疗机构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工作应当由专职或者兼职有校验 经验且具备相关职业资格的人员组成。

民办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秦都区民办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民办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陕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秦都辖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民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等各级各类民办医疗机构。 第三条民办医疗机构应当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民办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秦都区卫生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办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公立医疗机构特别是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镇、街道卫生院)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本镇(街道)内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的监管。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五条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实行分级负责制。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秦都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区卫生局负责不设床位或设置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审批。农村开办医疗机构的经卫生院初审、城区内开办

医疗机构的经区监督所初审后报区卫生局医政科进行资质审查合格后,报卫生局主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后,报请主管副区长审批后,由卫生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患传染病、精神病的; (二)国有或集体医疗卫生机构的医务人员擅自离职不足5年,开除公职不足7年的; (三)执业申请人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设置民办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的负责人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的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设置坐堂医的药店,应具备规定的设置诊所的条件。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应具备与城市设置诊所相同的条件。 设置民办医疗机构的个人必须按规定缴纳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安全保证押金。 第八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未办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基建的; (二)未经批准非法执业的;

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XX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医疗机构许可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XX市发展中医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原卫生部、外经贸部令第11号)、《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109号)、《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京政办发〔2017〕20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许可工作。 第三条市和区卫生健康(含中医)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医疗机构许可工作。许可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医疗机构,优先支持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康复、护理、安宁疗护医疗机构、中医类别医院及特色专科医院。鼓励有资质人员依法开办个体诊所。 第五条本市建立医疗机构许可电子化注册和网上办事制度,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通过电子化注册系统在线办理医疗机构许可事项,提供网上指导服务。 第二章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立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四)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五)被吊销及吊扣《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57号)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卫医政发…200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我部在总结各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

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 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卫生部主管全国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工作。 第五条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 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的具体办法和记分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校验。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执业校验办法(试行) 【字号:大中小】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确保医疗机构依法行医,规范执业,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医疗机构执业校验。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校验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机关)按照本办法和自治区卫生厅制定的执业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请 第四条设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情况报告;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开展静脉用药业务的,同时递交《医疗机构静脉用药证》副本。 第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向申请人发放《医疗机构申请校验受理通知》,受理时间从收到完整的申报材料之日算起。 第三章审查 第七条登记机关在受理申请后的二十日内,必须组织审查工作小组按照相应的执业校验标准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审查。 三级医疗机构(含综合、专科医院)和区直医疗机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审查;设床位在100张以上但不属于三级医疗机构的,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审查,并将审查结果报自治区卫生厅办理校验。 不设床位和设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由原登记机关负责组织审查。

第八条现场审查采取听取汇报、现场检查、病案与文件抽查、理论与技术操作考核和咨询有关主管部门等方式。 现场审查所涉及的有关文件、病案和材料应当真实,严禁弄虚作假。如在审查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审查结果。 在现场审查中发现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对审查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九条审查工作小组应在现场审查结束后,10日内登记机关提交审查工作报告。 审查工作报告内容应包括: (一)审查工作概况; (二)被审查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与执业校验标准的符合情况; (三)被审查医疗机构的得分情况(附标准评分表); (四)被审查医疗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审查小组组长及各成员签字。 第十条登记机关在收到审查工作小组的审查工作报告后,应当及时作出合格或不合格的审查结论。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执业校验标准》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乡镇卫生院执业校验标准》实行千分制,审查总得分≥800分为合格,审查总得分<800分为不合格。 《广西壮族自治区城镇医疗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站)执业校验标准》实行伍佰分制,审查总得分≥400分及以上为合格,审查总得分<400分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如发现审查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查结论。 第四章审批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1. 引言 医疗机构是社会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为确保医疗机构的 服务质量和安全性,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校验管理办法制定是必要的。本文旨在详细介绍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包括校验的 目的、范围、程序、要求等。 2. 背景 随着医疗技术的发展和医疗需求的增加,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 模也在不断增加。然而,一些医疗机构在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方面 存在不足,严重影响了患者的利益。因此,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医 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化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和安全性,具有重要意义。 3. 目的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的目的是确保医疗机构在服务质量和安全管 理方面达到一定标准,并提供高水平的医疗服务。通过校验,可以

及时发现和纠正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提高医疗机构的整体水平,保障患者的权益。 4. 范围 本文所述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包括但不限于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所等。校验的内容包括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水平、医疗服务质量等。 5. 校验程序 医疗机构的校验程序包括申请、准备、现场校验、评定和结果反馈等环节。首先,医疗机构需要向相关管理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供必要的材料。然后,校验组将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校验,包括对设备设施、人员管理、医疗服务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检查。最后,校验结果将由评定委员会进行评定,并向医疗机构反馈结果。 6. 校验要求 医疗机构校验的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6.1 设备设施要求: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保证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和标准。 6.2 人员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配备合格的医务人员,包括医生、护士等,并建立健全的人员管理制度,确保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 水平。 6.3 医疗服务质量要求:医疗机构应提供规范、安全、高效的医疗服务,确保患者的治疗效果和安全。 6.4 安全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医疗事故报告、医务人员巡查、医疗废弃物处理等,保障患者和医 务人员的安全。 7. 校验结果与违规处理 校验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将 获得校验合格证书,校验不合格的将给予相应的整改要求和时间, 并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对于严重违规的医疗机构,相关管理部 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严重情况 还将追究法律责任。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医院、诊所、医疗美容机构等。 第三条医疗机构校验分为常规校验和专项校验两种方式。 第四条常规校验是指对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设备设施、人员资质、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实,以确保医疗机构的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专项校验是指根据医疗机构的具体情况和行业特点,对其特定方面进行深入调查和检查,以便全面了解和评估医疗机构的工作情况和服务质量。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依法接受校验工作,配合并提供必要的信息和材料。 第二章校验内容 第七条医疗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注册信息、许可证书、医疗机构分类、经营范围等。 第八条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应当符合相应的行业标准和法规要求,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设施的齐全性、功能性、有效性等。

第九条医疗机构的人员资质包括医师资质、护士资质、技术人员资质等,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质证书的真实性、有效期限的合规性、专业 技能的过硬程度等。 第十条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应当建立健全,校验内容包括但不限 于质量管理制度的完善性、质量评估与监控的有效性、患者满意度的调查 和反馈等。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的专项校验内容根据医疗机构的实际情况和行业特 点确定,可包括但不限于医疗技术的水平、服务态度的优劣、患者隐私的 保护等。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应当由专业人员负责,校验人员应当具备 相关资质和丰富的经验。 第三章校验方式 第十三条医疗机构的常规校验应当定期进行,校验周期由医疗机构的 等级和规模等因素决定。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的专项校验可以由相关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 也可以由相关部门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的方式可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调查、文件审核、数据分析等,根据校验内容的着重点和处理的难易程度不同,可以采取逐 级递进的方式进行。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校验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医疗机构,并依法公开,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和跟踪整改情况。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形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现场审查结论是依法作出校验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工作,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后开展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可实行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采取集中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集中受理校验申请,在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 第九条校验现场审查期由登记机关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四)校验期内任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分。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现场审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门诊部、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不得少于2人);审核人员应熟悉、掌握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管理专业知识。 现场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现场审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严谨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现场校验基本标准》(见附件)进行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和结论,及时提交登记机关。 第三章结论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明确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作出校验结论。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登

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

互联网医院校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医院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互联网医院执业行为,保障互联网医院诊疗服务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验,是指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对互联网医院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审核,并依法做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第三条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其校验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及市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同级审批服务管理部门所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校验工作,也可由指定、组建的医疗校验机构(以下简称“校验机构”)按照本办法具体负责。 第五条建立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对互联网医院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互联网医院校验的依据。 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周期为1年,具体参照《宁夏回族省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积分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章校验申请和受理

第六条达到校验期的互联网医院应当主动提出校验申请。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为1年;作为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校验期按照实体医疗机构校验期进行校验。 第七条互联网医院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互联网医院 校验主管部门申请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以下称校验申请材料):(一)《互联网医院校验申请书》; (二)校验期内的执业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互联网医院名称、法人、经营性质、地点、房屋等内容变更情况; 2.互联网医院执业人员聘用、变动及考核情况; 3.互联网医院科室设置与医疗业务开展情况; 4.互联网医院注册登记的诊疗科目、执业的诊疗科目及相关变更情况; 5.需特殊准入的医疗技术项目及开展情况; 6.大型医疗设备配置许可及运行情况; 7.互联网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受到奖励、处罚及整改情况; 8.医疗事故及重大医疗安全事件发生、上报及处理情况; 9.药品不良反应上报及处理情况; 10.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含政府指令性任务)与活动完成情况。 (三)年度工作总结;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江苏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江苏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章和规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审查是医疗机构校验审查的形式之一,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执业状况,在医疗机构执业地点进行现场检查、评估、审核,并作出相应结论的过程。 现场审查结论是依法作出校验结论的依据之一。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执业登记,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卫生厅负责全省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其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 第五条医疗机构校验现场审查工作,由登记机关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进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并提交校验申请材料。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校验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受理后开展校验现场审查工作。 第八条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可实行分散审查和集中审查。采取集中审查的登记机关,应当集中受理校验申请,在受理截止日起30日内完成现场审查,做出校验结论,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 第九条校验现场审查期由登记机关确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现场审查:

(一)2个校验期内未曾进行现场审查的; (二)医疗机构在执业登记后首次校验的;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的; (四)校验期内任一年度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累计≥6分。 第十条现场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符合情况; (二)医药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 (三)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现场审查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门诊部、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不得少于2人);审核人员应熟悉、掌握医疗机构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医疗管理专业知识。 现场审查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二条现场审查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严格严谨的原则,按照《江苏省医疗机构现场校验基本标准》(见附件)进行审查,并形成现场审查报告和结论,及时提交登记机关。 第三章结论 第十三条现场审查结论包括“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应当明确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四条登记机关根据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情况,作出校验结论。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登记机关应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并根据情况给予1-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上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下级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校验的现场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第十六条登记机关应当加强对现场审查的管理,有关资料应当按年度及时归入医疗机构档案。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登记机关开展现场审查工作。对拒不配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医疗机构的管理,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保障公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医疗机构的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医疗机构,是指从事医疗执业活动的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所)、疾病防治院(所)、门诊部、诊所、护理院(站)、卫生所(站、室)、医务室、保健所、医疗急救中心(站)、临床检验中心等。 前款所称的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地段医院、乡(镇)卫生院。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设置、执业许可、医疗执业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四条(管理部门)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执业监督员。医疗执业监督员承担医疗机构执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规划、计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医疗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职业宗旨和法律保护) 医疗执业活动的宗旨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健康提供服务。 依法设置医疗机构和从事医疗执业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六条(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医疗机构实行执业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医疗执业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评审制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家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情况进行评审。评审结论应当作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的重要依据之一。 医疗机构评审工作依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设置规划)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指导原则,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编制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全市卫生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本区、县的实际情况,会同规划管理部门编制本区、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区、县人民政府将该规划纳入本区、县卫生发展规划和地区详细规划。 第九条(设置申请) 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后,向其他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本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有合适的场所; (四)有必要的资金。 第十一条(个体诊所、个体护理站的设置条件) 申请设置个体(包括合伙,下同)诊所或者个体护理站,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根据申请执业范围取得相应的医师或者护士执业资格后,从事同一专业临床工作5年以上; (三)非在职人员。 第十二条(申请限制条件)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和校验管理办法

附表14 批准文号:字( )第号 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申请单位雷州市康华医院(章) 法定代表人吴海源(章) (主要负责人) 登记号 (医疗机构代码)3657179440824531041之一 申请日期2010 年8 月20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制 附表14—1—1 填表说明 1、此表为医疗机构向校验机关申请《医疗机构校验》时专用。 2、医疗机构代码按照卫统发(1991)第6号文件《卫生单位名称代码及数据库管理办法(暂行)》和补充规定的有关规定填写。 3、附表14-2隶属关系: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4、附表14—2所有制形式:在后面的括号中填写应选项目的号码,只能填一个。 5、附表14-2服务对象:填写要求同4。 6、附表14—2法定代表人:医疗机构为法人单位的;填写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医疗机构不属于法人单位的,填写主要负责人情况,只能填一个。 7、附表14-3在诊疗科目代码前的口内用划“∨"方式填报. 8、附表14—3医疗机构凡在某一级科目下设置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应填报到所列二级科目;未划分二级学科(专业组)的,只填报到一级诊疗科目.在某科目下只开展门诊服务的,应在备注栏注明“门诊”字样。 9、附表14—3只展专科病诊疗的机构,应填报专科病诊疗所属的科目,并在备注栏注明专科病名称,如颈椎病专科诊疗机构填写“骨科”并于备注栏注明“颈椎病专科”。 10、附表14-4在每项空格中填写相应项目的人数。 11、附表14-4—1职工总数:按支付工资的职工(固定工、合同工)统计。包括医院等卫生机构中的幼儿园、托儿所、药厂等附属机构的职工。不包括临时工,计划外用工,离、退休人员;也不包括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服务公司的职工。“职工总数”应为“卫生技术人员数",“其他技术人员数”和“行政后勤人员数”之和。 12、附表14-4—1人员分类:医疗机构的人员按现任职务划分(通过考核及晋升,技术职称与职务应一致,如有不一致的情况应以职务为准),不按所学的专业划分.医疗机构的负责人和主要从事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人员计入“行政后勤人员”中。 13、附表14—4-1第一行卫生技术人员数应为“中医医生",“西医医生”,“中药人员”,“西

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各设区市卫生局、省直医疗机构、省管医疗机构: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江西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二00八年八月十五日 附件: 江西省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校验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执业监督管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我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校验工作由其登记注册的县级(含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按照本暂行办法和省卫生厅制定的执业校验标准组织实施。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的检查、考核、指导等日常监督管理。要按照《江西省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管理办法》,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积分制度。 第五条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医疗机构管理档案,将医疗机构违法、违规执业警示记分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情况作为实施校验的重要依据,并按档案管理要求保存好医疗机构登记注册资料、日常监督管理资料和校验资料等。 第二章校验申请 第六条床位设置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第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校验应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注册书》; (四)医疗机构申请校验报告。报告应包含以下内容: 1、校验期限内业务开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2、卫生技术人员、诊疗科目、大型医疗设备等执业登记项目以及房屋变更情况; 3、开展特殊医疗技术项目情况; (五)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其申请,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 随着人口老龄化和健康意识的提高,医疗机构的数量和规模逐年增加。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医疗机构的质量管理至关重要。因此,出台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的规范化运作和质量管 理进行指导和监督,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校验管理的背景与意义 1.1 背景 医疗机构作为提供医疗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公众的健 康和生命安全。然而,由于医疗机构的规模不一、管理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存在差异。为了改善这一状况,有效地管理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成为必然选择。 1.2 意义 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 提升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具体意义如下: (1)提升医疗服务质量:通过对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的校验,可以 发现和解决服务质量方面的问题,提升医疗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 (2)保障患者权益:校验管理办法的实施,有利于监督医疗机构 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提供医疗服务,保障患者的权益和安全。 (3)遏制医疗事故的发生:通过严格的校验管理,可降低医疗事 故的风险和发生率,从根源上提高医疗机构的安全性。

二、医疗机构校验内容和程序 2.1 校验内容 医疗机构校验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 (1)医疗服务流程和质量:包括医疗流程规范、诊疗安全、医患沟通等方面的评估。 (2)设备和设施:包括设备的安全性、齐全性和有效性的评估,设施的卫生状况等的评估。 (3)人员管理和卫生标准:包括医护人员的资质和素质要求,卫生标准的遵守等方面的评估。 (4)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包括药品采购、存储和使用、医疗器械的管理等方面的评估。 2.2 校验程序 医疗机构校验程序包括以下几个阶段: (1)申请与准备阶段:医疗机构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校验申请,并准备相关资料和信息,如机构的登记注册信息、设备清单、人员信息等。 (2)现场检查阶段:校验人员对医疗机构的设备、设施、人员以及服务流程进行现场检查和评估。 (3)报告和意见征询阶段:校验人员根据现场检查的结果,撰写校验报告,并征询医疗机构的意见、反馈和改进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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