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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供水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五章市场服务与监督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环境保护、应急、市场监管、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六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第十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二)超出注册执业范围或者聘用单位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

(三)在非本人负责完成的文件上签字或者盖章;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一条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备的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标准员、材料员、机械员、劳务员、资料员等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应当经过聘用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并通过职业能力评价。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发包前,向市、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项目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开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施工许可。未经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不得开工。

除保密工程外,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文件的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合同工期、项目经理等事项。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发包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完成建设工程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行工程总承包或者施工发包。

第十五条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的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满足发包所需的资料或者文件;

(三)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应当具有施工图设计文件。但是,建设工程技术特别复杂或者需要使用新技术、新工艺,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除外。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全部发包给一个承包单位实行工程总承包;也可以将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

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分为招标发包和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招标发包分为公开招标发包和邀请招标发包。

第十八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以及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之外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政府特许经营项目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投资人,投资人具有相应工程建设资质且自行建设的,可以不进行招标发包。

第十九条具备勘察、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的单位自行投资建设工程的,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担相应的工作。

在建工程追加附属小型工程或者房屋建筑主体加层工程,原承包单位具备承包能力的,可以将工程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工直接发包给原承包单位。

第二十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发包的工程,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

规定,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鼓励使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招标示范文本。

第二十一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招标人与评标委员会成员串通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第二十二条实行建设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设计或者施工资质,并建立与工程总承包业务相适应的项目管理体系。

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工程,工程质量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作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两个以上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可以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联合体协议,确定一方作为联合体主办方,并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联合体各方应当在各自的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工程;资质类别相同但资质等级不同的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承包单位的资质许可范围承接工程。

已经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不得参加同一建设工程的单独投标或者其他联合体的投标。

第二十四条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主体结构工程的施工,在主体结构工程施工中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

(二)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本单位的管理人员;

(三)加强施工现场质量和安全管理;

(四)自行采购、供应主体结构工程的主要材料;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总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合同中对分包工程、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等内容予以明确。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需要在施工总承包范围内确定专业分包单位或者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示或者事先与总承包单位进行协商,并在施工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确定的专业分包单位或者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并由总承包单位进行相关工程款项的结算和支付。

建设单位需要将施工总承包范围外的专业工程另行发包的,应当事先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书面约定现场管理方式。

采取前两款发包方式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承包合同应当明确建设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接建设工程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接工程;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接工程;

(三)参与有利害关系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建设项目的投标;

(四)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

(五)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承包单位不得转包工程。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行为:

(一)工程总承包单位将其资质范围内的全部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二)勘察、设计承包单位将全部的勘察或者设计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全部的施工业务交由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完成。

第二十八条施工承包单位不得违法分包工程。施工承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法分包行为:

(一)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专业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实行专业分包的;

(三)劳务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属于违法分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建设单位可以自主委托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中介服务机构。招标代理机构、造价咨询机构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委托,也不得同时接受同一建设工程两个以上投标人的委托。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或者造价咨询相应资质的项目管理单位,开展工程项目全过程或者若干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

项目管理单位应当配备具有相应执业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提供工程项目前期策划、项目设计、施工前准备、施工、竣工验收和保修等阶段的项目管理服务,也可以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为同一工程提供工程监理、造价咨询等专业服务。

设计、施工单位从事项目管理的,不得承接同一建设工程的工程总承包、设计或者施工项目。

本市逐步推进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单位实行全过程管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和造价

第三十一条承接建设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项目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承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监理、检测等业务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委托合同。鼓励使用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

实行招标发包的建设工程,其承发包合同的工程内容、合同价款及计价方式、合同工期、工程质量标准、项目负责人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

第三十二条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送工程内容、合同价款、计价方式、项目负责人等合同信息。合同信息发生变更的,发包单位、委托单位应当于变更事项发生后十五日内,向原报送部门报送变更信息。

经依法报送并履行完毕的合同项目,方可作为业绩在企业申请资质升级增项、参与招标投标过程中予以使用。

第三十三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市场价格波动超过正常幅度且合同未予约定的,合同当事人应当对合同价款的调整进行协商。

第三十四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工程量清单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清单计价规范编制。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文件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并报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查。

鼓励其他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的施工发包和承包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

第三十五条发包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

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承包单位应当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后,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委托的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核实,并出具核实意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竣工结算文件确认后三十日内,发包单位应当将双方确认的竣工结算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全市工程造价信息数据标准,建立全市工程造价信息平台。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最高投标限价、中标价、竣工结算价在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

指定的网站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七条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可以采取投标担保、履约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款支付担保等担保方式,降低合同履行的风险。

发包单位要求承包单位提供履约担保的,应当同时向承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质量保证金方式的,使用财政资金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质量保证金预留在财政部门或者发包单位。

建设工程合同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采用工程质量保险方式的,不再设立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

第五章市场服务与监督

第三十九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管理信息系统,实施行政许可、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合同管理、注册执业人员管理、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等监督管理活动。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施工作业人员劳务信息系统,向劳务用工单位提供实名登记的施工作业人员信息,并向劳务人员提供劳务用工单位的用工需求信息。

第四十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统一规范的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以及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四十一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以及本市建设工程技术评审管理的实际需求,建立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和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

在本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评标,以及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开展专项技术评审活动的,应当分别从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或者专项技术评审专家库中选取

专家。

专家在评标或者开展专项技术评审过程中,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市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经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或者本市有关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范围从事施工图审查;

(二)使用不符合条件的审查人员;

(三)未按照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审查;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四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的监督检查,并定期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四十五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建筑市场活动开展动态监督管理。发现企业资质条件或者安全生产条件已经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改正期内暂停承接新业务;逾期未改正的,由许可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属于进沪的其他省市企业的,应当提请发证部门依法作出处理。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施工现场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对合同的主要内容和现场情况进行比对。

第四十六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本市建设工程标准、管理规范、定额、计价规则等技术管理文件,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本市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用信息数据库,记载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信用信息应当向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归集,并向社会公布。

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鼓励其他主体在建筑市场活动中使用信用信息。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建筑市场活动中各单位和注册执业人员的信用状况实行分类管理,加强对失信单位和人员的监管,对信用良好的单位和人员实施便利措施。

第四十八条本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领域稽查工作,对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相关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其他省市企业未按照要求报送信息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注册执业人员违反规定从事执业活动或者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执业印章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要求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公示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下列规定

予以处罚:

(一)未取得资质证书,借用他人资质或者以他人名义承揽勘察、设计、监理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二)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对违反规定的勘察、设计、监理单位分别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两倍以上四倍以下罚款;对违反规定的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三)提供伪造或者变造的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四)未以投标方式承接必须投标承包的建设工程的,责令停止建筑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造价咨询机构就同一建设工程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者两个以上投标人委托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包单位、委托单位未按照要求报送合同信息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四款规定,发包单位未按照要求办理竣工结算文件备案手续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评审专家未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审专家的资格。

第五十八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展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活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出具审查合格书的施工图,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不再将其列入审查机构名录。

第五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干预建设工程的发包和承包的;

(三)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四)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条本条例有关用语的含义:

(一)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修缮工程。

(二)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三)政府投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政府性资金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统借国外贷款和其他政府性资金。

第六十一条本条例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16修正) 【法规类别】市场管理 【发文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2届第63号 【发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含常委会) 【发布日期】2016.11.30 【实施日期】1996.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1996年8月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2年1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11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 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发包管理 第三章承包管理 第四章中介服务管理 第五章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护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建筑市场,是指对建设工程实施阶段,从报建、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竣工验收以及保修全过程中的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设工程经营活动及其场所。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和金属结构安装、管道线路敷设等工程。 第三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市场。 工业、交通、水利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协助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专业工程的建筑市场管理工作。 第五条工商、物价、审计、财政、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收集的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 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

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和资质管理 第七条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报建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筑管理条例

河北省建筑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进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治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筑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治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治理权限,依法对建筑活动实行监督治理。 省、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能够托付其所属的具有治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组织,对建筑活动实施具体的监

督治理。 第二章建筑许可 第四条 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依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以及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建筑工程除外。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五十;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不得低于工程合同价的百分之三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的,施工单位不得进行工程施工。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原施工许可事项因专门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十五日内重新核发施工许可证。

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太原市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颁布时间:1989-9-22发文单位:山西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8月24日太原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1989年9月22日山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三章工程承发包和招标投标 第四章工程承包合同的订立和履行 第五章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罚则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市场的发育,依据国家的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太原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承发包活动及建筑构件生产的单位、个人和建设市场的有关管理部门,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建设市场管理要坚持改革、开放的方针,坚持计划经济与市场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宏观管理和监督,保护和促进平等竞争。 第四条太原市建设市场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格审查 第五条在本市承包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城市建设开发企业以及建筑构件生产企业,必须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并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无证经营或越级承包工程。 第六条外地施工企业、工程总承包企业和城市建设开发企业进入太原市建设市场,须依照企业不同的资质等级分别经山西省、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复核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领取《承包工程许可证》,并向本市工商行政管理、税务、公安和建设银行办理登记注册及开户手 续,农村建筑队还需到劳动部门办理《务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承包工程的交易活动。撤离太原市时,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有关证件。 零散建筑劳务由太原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劳动部门管理。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竣工资料ABCD册教学提纲

《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培训班 教 学 提 纲 上海工程建设进修学校 二0 0 四年五月

目录

上海市建筑工程质量竣工资料(ABCD册) A册、B册编制要求 A—3施工组织设计 一、概念:施工组织设计是指导施工活动的重要技术经济文件。从施工全局出发,根据各种具体条件,拟定工程施工方案,确定施工程序,安排施工进度和劳动力、机具、材料的供应,对场地利用、水电能源保证等现场设施的布置和建设作出规划,并把设计和施工、技术和经济、工程施工组织、工程施工各方统一协调起来,是指导施工的行之有效的科学管理方法。 二、主要内容:工程概况,质量、安全、文明的工作目标,项目组织架构和人员组成。工程难点、关键工序的确定及保证措施,工程总进度计划,施工方案,工程质量、安全等保证措施,劳动力、材料机械设备使用计划,工程预算,施工总平面图等。 三、质量计划的概念:在工程建设中,要搞好项目管理,全面实现既定的项目目标,首先必须加强工程质量计划工作,提高项目的质量管理水平,才能圆满地完成工程项目的质量目标。工程质量计划是实施项目质量管理,实现项目质量目标的事前规划。它是项目施工组织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施工企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分解和具体体现。 工程质量计划工作在项目管理特别是项目质量管理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指导作用。加强项目的质量计划工作,可以充分地体现项目质量管理的目的性,有利于项目各类施工技术人员达成共识,减少矛盾,克服质量工作中的盲目性和随意性,避免被动,从而增强工作的主动性、针对性和有序性。对确保项目工期、降低项目成本和顺利实现项目质量总目标产生积极的促进作用。 四、工程质量技术保证措施、季节施工措施 主要内容为:轴线和标高控制措施,基槽保护措施;构件运输和堆放措施;冬期施工措施;夏期施工措施;雨期施工措施;防水工程施工技术措施;混凝土早强减水主措施;构件焊接措施;新结构、新材料技术措施;关键工程部位保证质量措施;解决质量通病的技术措施等。 五、关键工序、工程难点部位保证质量措施 (一)关键工序 1、基础工程:桩基工程、沉井过程、水下混凝土浇筑、承载力检测、独立基础框架结构、基础土方回填; 2、结构工程:混凝土浇筑、施加预应力、施工缝处理、结构吊装; 3、钢结构工程:重要部位焊接、机械连接安装; 4、设备进场验收测试、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运试车、试运转、设备安装验收、压力容器等; 5、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 6、建筑材料的见证取样、送样; 7、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试验过程。 (二)技术保证措施 1、基础大体积混凝土的施工技术措施 基础大体积混凝土施工的关键是降低水泥水化热,避免出现温度裂缝和收缩裂缝。其技术措施为:优先采用水化热较小的矿渣水泥;严格控制混凝土的水灰比,减少泌水现象及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及时排除泌水;使用木质素磺酸码等缓凝型减水剂达到减水和利于组织施工的目的;严格控制浇灌层的厚度(一般不超过30cm),在混凝土中掺入一定数量的块石及适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档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文档 Regulations on the construction and management of bui ldings and buildings (Draft)

楼堂馆所建设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文档 小泰温馨提示: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本文档根据规则制度书写要求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下载后内容可随意修改调整修改及打印。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楼堂馆所建设管理,严格控 制楼堂馆所建设,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定义和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楼堂馆所,是指 党政机关的办公用房以及培训中心等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不包括图书馆、科技馆、博物馆等公益性项目以及党政机关业务用房项目。 使用财政性资金新建、扩建、改建、购置、置换和维修 改造楼堂馆所,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楼堂馆所建设应当遵循经济实用、 严格审批、公开透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审批制】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实行审批制,严格 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并按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楼堂馆所建设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资金】楼堂馆所项目建设,不得使用银行等金 融机构贷款,不得接受赞助或者捐赠资金,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融资、集资或者摊派,不得向其他单位借款,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不得挪用各类专项资金,不得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而直接使用土地收益和资产转让收益等资金。 楼堂馆所项目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处理。 第六条【特殊要求】新增办公用房应当首先由机关事务 管理部门统一调剂安排,无法调剂确需新增的,应当严格审批。适宜合并建设和集中使用的,应当统筹考虑。 不得以任何名义建设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者场所,也不得安排财政性资金进行维修改造。 租赁办公用房,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符合建设标准和规范】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应当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实 际情况,适时修订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

2020年2018年度建筑行业工作总结

2018年度建筑行业工作总结 2018年,总公司经营班子继续团结和带领全体员工,坚持“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为发展理念,全体员工发扬开拓、务实、创新、奉献的企业精神和实事求是、真抓实干的工作作风,使总公司业务、经营、效益稳步上升,圆满地实现了全年工作目标,保持了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态势。公司实现产值:6000万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5%,超额完成全年计划指标;实现税收:3342万元,比去年增长25%,超额完成全年计划指标。 2018年,公司继续把经营开拓放在首位来抓,一是坚定不移地贯彻“大市场、大项目”的经营战略,以建筑市场为产业龙头,全面实施“稳拓业务,稳增效益,稳步推进”的三稳工作方针。年初明确的重点大项目,由董事长亲自督办,全过程跟踪,促使经营开拓保持稳步推进的态势。2018年,经营预算部顶着竞争激烈的压力,迎着招投标工作难度加大的困难,继续加大业务工作力度,主动出击,及时把握市场变化的脉搏,注意分析、积累和总结经验,积极参加各省、市、区招标交易中心公开招标及业主自行组织招标的邀请投标项目,业务参与拓宽至山东、海南、贵州、内蒙古、武汉、长沙、郴州、张家界、安化等地,使公司争取到更多的中标工程业务。据统计,2018年参加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工程项目近50项,其中,中标14次,中标率达28%。全年共签订工程合同35份,合同总造价近9亿元,其中较大的项目有:

“银城山水华庭建设工程”、“南京环亚公司张家界分公司职 工安居房工程”、“澳能工业园(一期工程)”、“威尼斯月湖大酒店工程”、“安化县中梅豪庭”等建设项目。 狠抓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是公司的工作重点,长 久以来,我们坚持以建设优质工程、精品工程为目标,强化项目管理,在施工中认真贯彻GB/T19001质量体系标准,严格执行施工技术规范,实行公司“两级管理”专职监管机构监管重大项目及工作联系点制度,确保项目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成本等达到预期的目标。 1、严抓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确保文明施工安全生产和施工创优。今年公司新开工面积达49.45万O,在建工程面积71.5万O,竣工面积23.9万O。在工程施工管理中,质量 __紧紧围绕总公司“安全第一、预 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在保证创优工作的同时,时刻紧紧把住“质量安全生命线”,毫不松懈地抓好项目施工管理工作。为保证工程质量,质安技术部先后组织了春节大检查、节后大检查、安全生产活动月、安全认证检查等各类专项安全大检查,毫不松懈地抓好项目施工管理工作。 2018年,接受各级主管部门的质安检查十多次,工程一次性验收合格率达100%,施工现场合格率100%,在“创优、质量、安全、 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中成绩喜人。同时,在生产一线也涌现出了一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2016 第15号

(2016年6月30日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四届〕第十五号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6年6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6年7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8月23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

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诚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城市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质量技术监督、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消防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行业自律,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发包承包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发包单位应当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承包单位,承包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包单位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14年7月25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7月25日 (1992年10月21日上海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0月10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9月17日上海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本市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4年7月25日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建筑市场的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实施建筑市场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市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制定本市建筑市场监督管理政策; (二)组织编制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和规范; (三)建立全市统一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四)负责建筑市场企业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管理; (五)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统一监督管理职责。

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水务、海洋、绿化、民防、房屋等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专业建设工程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 本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财政、公安消防、经济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诚实守信、有序竞争的原则;禁止以任何形式垄断建筑市场,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扰乱建筑市场秩序。 建筑市场管理应当坚持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鼓励建筑科学技术研究和人才培训,支持开发和采用建筑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推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上升为技术标准,促进建筑产业现代化。 第六条建筑市场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和交易活动的规章制度,引导行业健康发展,督促会员依法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对违反自律规范的会员,行业协会应当按照协会章程的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 第二章市场准入和建设许可 第七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接业务。 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八条注册地在其他省市的单位进入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当向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报送国家或者省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专业技术人员注册执业证书等相关信息。 第九条国家规定实行注册执业制度的建筑活动专业技术人员,经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执业证书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业务。 第十条注册执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注册执业证书或者执业印章;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 “负责发放施工许可证。 ” 二、将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修改为: “负责审查工程项目承包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 的资格(资质)等级,发放相应资格(资质)证书。 ” 三、删除第六条。 四、 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二条,修改为: “发包人招标发包必须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 织招标的能力。不具备能力的,必须委托招标代理人组织招标发包。” 五、 将第十五条改为第十四条, 第一款修改为: “从事标底编制、

招标代理、 建设监理、 工程咨询(工程设计咨询除外)等工程建设中介服务活动的机构,必须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经济组织,并具有与所从事的中介服务活动相适应的资格(资质) 。 ” 六、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 “承包人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建立、 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承包人提出不符合施工安全的要求。 ” 七、删除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八、删除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1996年6月14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2年6月22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 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3年4月21日江苏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的决 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工 程建设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工程建设活动,是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和恢复建设的房屋建筑、土木 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项目立项后实施阶段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活动的综合管理部

2018年建筑行业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2018年建筑行业市场调研分析报告

一、2017年板块回顾 (5) (一)股价走势回顾:2017年基建板块先扬后抑,投资机会显现 (5) (二)订单增速回顾:2017年央企订单增速高企持续 (6) 二、2018年全球经济有望持续复苏,全球基建预期提升,一带一路写入党章,战略定力在强化 (6) (一)全球经济有望持续复苏,海外基建预期提升 (6) 1、美国经济强劲,美国特朗普万亿基建计划或将提速 (7) (1)美国经济强劲,预测机构普遍上调2018年经济增速 (7) (2)美国税改之后,特朗普万亿基建计划或将提速 (8) 2、欧盟、日本经济复苏明显 (8) 3、一带一路对亚非拉的基建促进明显,战略定力在强化 (9) (二)基建央企份额提升,国际化基建公司渐行渐进 (9) 三、国内基建稳中有进, 区域、行业结构性机会依然很大 (11) (一)2018年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和基建投资增速预计微降,不存在大幅下跌空间 (11) 1、国内固定资产投资和基建投资增速预计微降 (11) 2、积极财政政策和稳健中性的货币政策 (11) (二)区域、行业结构性基建机会依然很大 (12) 1、国内区域经济一体化、基建大省投入增加,大湾区、雄安新区、长江经济带、环渤海等区域性城市群建 设依然强烈 (12) 2、公路、铁路建设稳定,市政、水利投资增速较高 (13) 四、资源禀赋依然支持美好中国建设,早建成本更低 (13) (一)中国建筑工人薪酬水平低于大部分国家 (13) (二)国内各类基建材料产量居于世界前列 (14) 五、PPP将由快速发展转向规范发展,鼓励各路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的长期趋势不会变 (15) (一)PPP将由快速发展转向规范、理性发展,鼓励与打压并存,短期将成为相机抉择的重要手段 (15) (二)项目落地率短期将呈下滑趋势 (17) 六、国企改革力度有望增强 (17) 七、投资建议及重点关注公司 (18) (一)板块业绩增长确定性高、估值低、分红率高 (18) (二)中国交建:大国崛起交建先行-------一带一路收获颇丰全产业链深耕 (19) (三)葛洲坝:订单高增长,业绩确定性高 (21) (四)中国铁建:可转债获批复在手订单充足 (21) (五)龙元建设:民营PPP龙头,订单充足、增长动力强劲 (22) 八、风险提示 (23) (一)基建投资和PPP项目落地不及预期 (23) (二)海外业务风险 (23) (三)汇率和利率波动的风险 (23) (四)原材料大幅波动的风险 (23) 图1:2017年建筑装饰指数走势图 (5) 图2:主要建筑央企订单、收入和建筑业产值比较 (6)

建筑公司市场营销管理规章制度

市场营销管理 工程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投标管理,增强企业在建筑市场竞争能力,提高中标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北京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上级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程投标工作应围绕市场和用户,建立广泛的信息网络,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和上下结合、奖罚明确的原则。 , 3.投标经费建立单独帐号,专款专用。经费的提取和实际开支的费用,由投标管理部按规定提交公司分管投标工作的领导签认后用领或报销。较大数额的开支报请公司经理批准。 第七条为鼓励和调动多方面积极因素,凡为公司投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公司内外部单位或个人(公司领导、投标小组成员和投标管理部人员除外),按下列标准给予奖励: 1.提供准确的招标信息,已使公司取得投标资格但未中标的,按投标项目0.3元/M2标准给予奖励。 2.提供准确的工程招标信息,并完全经提供信息人的努力,直接通过议标或定向招标的形式,为公司承揽到施工任务时按下列标准分段奖励:

10 第十条公司机关有关职能部门,除按职责分工实行考核奖罚责任制外,凡中标的工程按0.2元/m2给予奖励。具体由投标管理部提出意见报请投标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公司投标领导小组和投标管理部人员,如对投标工作做出重要贡献时,由公司经理视情况决定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项目经理部、公司机关部室及相关人员在投标工作中,因工作严重失误造成投标失利时,应视情况对责任人减、免工资奖金,调离工作岗位或给予其它处分,具体由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1999年8月1日起执行,投标管理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公司原投标管理办法作废。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十一号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己由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九日通过,现予公布,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青海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下同)、建筑构配件和非标准设备加工及其发包、承包,中介服务等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平等、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负责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从事下列建筑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申请办理资质审查手续,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按核定的范围经营业务: (一)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总承包、建筑构配件生产; (二)建设监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检测; (四)国家和省规定夹行资质管理的其他建筑活动。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必须办理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审批手续,领取资质证书。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理。 第八条资质证书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核发,定期审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第三章发包和承包 第九条建设项目立项后,建设单位应向建设行行政主管部门报建。未经报建,不得发包建设工程。 第十条建设单位发包建设工程应采招标方式,可以按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三个阶段实行分阶段招标,也可以合并招标。 建设工程的设备采购和建设监理可以实行招标。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发包、招标工作,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由建设单位或其代理人主持。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代理人不得将能够独立承包的工程肢解后发包、招标。 第十三条工程勘察、设计发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己经批准或立项: (二)具有工程勘寨、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

上海建筑工程资料全套范本已整理归类表格

上海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竣工资料A册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资料 1、A-0目录 2、A-1施工组织设计(质量计划)审批表 3、A-2施工组织设计修改审批表 4、A-3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总文档) 工程概况 质量、安全、文明所确定工作目标 现场管理人员组织架构及人员组成 工程难点、关键工序的确定及相应技术保证措施 工程施工总进度计划表 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方案 质量保证措施 安全保证措施 文明保证措施 季节施工措施 模板及支架设计书(包括脚手架)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用水计算书 工程技术复核计划表 隐蔽工程验收计划表 混凝土、砂浆试块制作计划表 主要机械设备计划表 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检验计划 质量检测计量器具配备一览表 工程质量验收计划 各施工阶段劳动组织表 施工预算表 施工总平面图(包括场地、道路情况) 5、A-4其他规范、规定要求的施组内容 B册质量管理资料 1、B-0目录 2、B-1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图备案证书 3、B-2建设工程质量人员从业资格审查表 4、B-3建筑工程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审查表 5、B-4工程地质勘探报告 6、B-5建设工程开工报告 7、B-6建设工程复工报告 8、B –7建设工程竣工报告 9、B-8图纸会审设计交底纪要 10、B-9技术核定单 11、B-10设计变更通知 12、B-11地基验槽记录 13、B-12技术质量交底记录 14、B-13建(构)筑测量复核单 15、B-14建(构)筑物沉降观测成果

16、B-14-2建筑工程沉降观测点、基准点、专用水准点平面位置布置图 17、B15垂直测量成果表 18、B-16隐蔽工程验收单 19、B-17工程技术复核单 20、B-18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21、B-19混凝土浇灌令 22、B-20泼水检验记录表 23、B-21楼地面管道盛水记录表 24、B-22屋面天沟蓄水、四周淋水试验检记录表 25、B-23住宅垂直集中排烟气系统检查表 26、B-24工程质量一般事故报告表 27、B-25工程质量重大事故报告表 28、B-26工程质量保修书 29、B-27施工日记 30、B-28竣工图(含设计修改通知) 31、B-29其它资料 (附:1、工程规划许可证、2、工程施工许可证、3、施工中标通知书、4、建设工程开工安全受监报、5、挖土工程申请书、6、挖土工程开工令、7报验申请表) 四、1、 C册质量保证资料 1、C-0目录 2、C-0目录(续一) 3、C-0目录(续二) 4、C-1砂浆试块抗压报告汇总表 5、C-2砂浆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6、C-3砂浆试块抗压强度统计评定表 7、C-4商品砂浆质量说明书 8、C-5混凝土试块抗压报告汇总表 9、C-6混凝土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0、C –7混凝土试块数量统计评定表 11、C-8混凝土试块非数量统计评定表 12、C-9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报告汇总表 13、C-10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抗压强度试验报告 14、C-11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数理统计评定 15、C-12混凝土同条件养护试块非数理统计评定表 16、C-13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汇总表 17、C-14混凝土抗渗试验报告 18、C-15混凝土非破损检测报告(一)(二) 19、C-16混凝土配合比通知汇总表 20、C-17混凝土配比通知 21、C-18混凝土质量证明书汇总表 22、C-19混凝土质量证明书(含准用证) 23、C-20混凝土坍落度测定记录 24、C-21混凝土构件质量证明书汇总表 25、C-22混凝土构件质量证明书 26、C-23砂垫层环刀测定报告 27、C-24回填土击实试验测定报告 28、C-25钢材质量证明书、复试报告汇总表 29、C-26钢材质量证明书(含准用证)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三章工程发包与承包管理 第四章工程合同与造价管理 第五章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章工程质量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发包与承包,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建

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建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 禁止分割、封锁和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市(地)、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的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建筑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进行资质管理; (四)负责办理建设工程的报建和开工手续; (五)监督管理建设工程的发包承包、招标投标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造价进行管理; (七)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业管理; (八)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九)依法查处建筑市场中的违法行为。 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协助建设

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建筑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管理,定期培训建筑从业人员,不断提高其素质。对重要岗位的建筑从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第二章资质管理 第六条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 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建筑装修、建筑构配件生产经营以及建设监理、招标代理等活动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资质证书。 申领资质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资质申报表; (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经济、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第八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第九条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必须按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建筑经营活动;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整理)上海市建设工程资料编制及归档指南篇.

一、 二、混凝土试件的取样及制作 (一)现场搅拌混凝土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J107-87)的规定,用于检查结构构件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 次; 4、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 定。 (二)结构实体检验用同条件养护试件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结构实体检验用用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方式和取样数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1、对涉及混凝土结构安全的重要部位应进行结构实体检验,其内容包括混凝土强度、钢筋 保护层厚度及工程合同约定的项目等。 2、同条件养护试件应由各方在混凝土浇筑入模处见证取样。 3、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不宜少于10组,留置数量不应少于3组。 4、当试件达到等效养护龄期时,方可对同条件养护试件进行强度试验。所谓等效养护龄期, 就是逐日累计养护温度达到600℃.d,且龄期宜取14d~60d。一般情况,温度取当天的平均温度。 (三)预拌(商品)混凝土 预拌(商品)混凝土,除应在预拌混凝土厂内按规定留置试块外,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还应根据《预拌混凝土》(GB14902-94)规定取样。 1、用于交货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交货地点采取。每100立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 不少于一次;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取样也不得少于一次;当在一个分项工程中连续供应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量大于1000立方米时,其交货检验的试样为每200立方米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用于出厂检验的混凝土试样应在搅拌地点采取,按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 得少于一次;每一工作班组相同的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亦不得少于一次。 3、对于预拌混凝土拌合物的质量,每车应目测检查;混凝土坍落度检验的试样,每100立 方米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检验不得少于一次;当一个工作班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立方米时,也不得少于一次。 (四)混凝土抗渗试块 根据《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J108-87),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 1、连续浇筑混凝土量500立方米以下时,应留置两组(12块)抗渗试块。 2、每增加250~500立方米混凝土,应增加留置两组(12块)抗渗试块。 3、如果使用材料、配合比或施工方法有变化时,均应另行仍按上述规定留置。 4、抗渗试块应在浇筑地点制作,留置的两组试块其中一组(6块)应在标准养护室养护, 另一组(6块)与现场相同条件下养护,养护期不得少于28天。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混凝土抗渗试块取样按下列规定:对有抗渗要求的混凝土结构,其混凝土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取样。同一工程、同一配合比的混

最全江西省建筑的管理条例完整版.doc

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含室内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禁止任何地区和部门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建筑工程资质管理与许可制度 第五条下列单位必须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在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一)工程勘察设计单位; (二)建筑施工单位; (三)工程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等中介服务单位。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下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依法取得执业资格证书并按规定注册后,方可从事注册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一)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规划师; (二)注册监理工程师; (三)注册造价工程师; (四)国家规定的其他需要注册的人员。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规定范围内的建筑活动。

2018年建筑行业专题研究报告

2018年建筑行业专题研究报告

正文目录 一、四十年风雨兼程,“中国建造”成为“国家名片” (7) 1.1 建筑业规模快速扩张,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地位不断稳固 (7) 1.2 开拓创新提升技术实力,“建筑大国”迈向“建筑强国” (8) 二、轨交建设助力经济腾飞,补短板将支撑投资维持高位 (10) 2.1 高铁“纵横”打造经济增长引擎,基建补短板支撑铁路建设维持高峰 (10) 2.2 城轨“织网”提升城市综合承载力,未来行业发展仍处黄金期 (14) 三、政策东风助推国际工程企业崛起,“一带一路”开启广阔前景 (16) 3.1 改革开放助力企业“走出去”,国际工程企业快速崛起 (16) 3.2 “一带一路”政策稳步推进,国际工程市场前景广阔 (19) 四、“工业化+信息化”双轮驱动,开启建筑行业新时代 (20) 4.1 人口红利消退叠加环保趋严,“工业化+信息化”助力建筑业未来发展 (20) 4.2 政策持续发力,装配式建筑步入快速发展期 (22) 4.3 BIM技术引领建筑行业变革,“智慧建造”开启行业新纪元 (26) 五、投资建议 (30) 六、风险提示 (30)

图表目录 图表1历年建筑业产值情况 (7) 图表2历年建筑业增加值情况 (7) 图表3历年建筑业企业数量情况 (7) 图表4历年建筑业从业人数情况 (7) 图表5建筑业税金占税收比重不断提升 (8) 图表617年建筑企业自有施工设备台数达1023万台 (8) 图表717年建筑企业自有施工设备总功率超2.55亿瓦 (8) 图表8上海浦东超高层建筑群 (9) 图表91990年以来历年竣工超高层建筑数量情况 (9) 图表10港珠澳大桥 (9) 图表11我国特大公路桥梁持续稳定增长 (9) 图表122012年12月哈(尔滨)大(连)高铁通车 (9) 图表132017年12月上海洋山深水港四期码头开港 (9) 图表14我国建筑业非内资企业数量持续减少 (10) 图表15我国境外建筑企业数量持续增加 (10) 图表16我国铁路营业里程稳步增长 (10) 图表17我国铁路营业里程规模处于世界前列 (10) 图表182017年我国高铁营业里程达到了2.52万公里 (11) 图表19高铁客运量保持快速增长 (11) 图表20高铁经济增长效应的机理分析 (11) 图表2118年1-9月国家铁路固投5468亿元,YoY+5% (12) 图表22历年全国铁路建设新开工项目情况 (12) 图表23我国中长期(2030年)高速铁路网规划 (12) 图表24我国历次中长期铁路规划情况 (13) 图表252018年下半年-2019年计划开工(含已开工和拟开工)铁路项目情况 (13) 图表26我国城镇人口和城镇化率 (14) 图表27我国私人轿车保有量及增速 (14) 图表282017年我国城轨新增运营线路程度达869公里 (14) 图表29各制式轨道交通线路长度占比情况 (14) 图表30截止2017年底我国开通城市轨道交通的城市数量达34个 (15) 图表312017年城轨交通投资达4762亿元,YoY+24% (15) 图表322017年城轨交通签约合同5698亿元,YoY+13% (15) 图表332017年我国在建轨交线路长度达6246公里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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