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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2020年(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2020年(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通过强制性保险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社会保险费征收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我省经历了从工作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征再到地税部门征收这样壹个过程,征收环节逐步完善,各项制度日渐成熟,但同时也暴露出壹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根据近几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且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就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初步分析,且提出浅显的见解。

壹、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演变历程

我省社会保险费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收,最终到地税部门征收,经历了壹个温长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够初步分为以下四个历史阶段:第壹阶段:全国总工会及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收缴执行时间:1951年2月-199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政务院公布)文件精神,“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该企业全部工人和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工会账户。由此可见,当初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壹个全国性劳动保险文件,工会作为劳动保险的具体征收经办部门,在劳动保险费筹集发挥了壹定作用,但当时参保缴费只限于国营、全民单位。”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收缴。执行时间:1988年-2002年12月。随着1998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成立,国家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指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单位。

第三阶段:地税部门代收。执行时间:2002年12月-2005年6月。这段时间我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虽然文件中要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由地税部门征收,但未对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作明确规定,而且从实际操作中见,这段时间地税部门的收缴工作仍属于代征的性质,可是征收范围逐步扩大,从原来的国营、集体单位到所有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经商户也能够参保缴费。

第四阶段:地税部门征收。执行时间:2005年6月-至今。严格来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全部都实行地税征收,应该是从2005年6月《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188号令)的出台开始的。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至此,我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明确规定了地方税务机关。

二、当前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地税代征再到当下的地税征收,地税部门依靠其强大的征收系统和信息平台,使全省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参保面也逐步扩大。可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也出现了壹些不能忽视的问题,笔者归纳了壹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壹)通过收入过渡户作为临时的“中转站”和“蓄水池”,不及时划转国库,以调节当期年度及以后年度的保费收入。

根据目前我省政策,虽然社会保险费征缴已实现地税征收,可是地税征收系统只对企业(即在税务部门登记在册的单位)进行征缴,对于普通个体、自由职业者以及外地转移收入等等,目前地税部门大部分仍不能直接“接收”。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壹般要通过地税部门的委托收缴机构或社保部门设立的收入过渡户进行。收入过渡户的存在,就为地税部门调节收入提供了可能。(二)没有按照政策要求比例、足额地进行征收,而是采用见似“简单、易行”的方法进行操作。

由于历史的原因,虽然社会保险属于强制性保险,但社会保险面窄,没有全员参保,难以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地税部门征收后,仍然存在着这种情况。主要表当下:壹是对企业进行分门别类按工资总额进行打折征收;二是对个别小险种(如:生育保险)进行定额征收或者对个体自由职业者采用简单定额征收方式;三是对险种进行捆绑式征收,如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壹定要先参加养老保险等等。

采用之上方式征收社会保险费,见似简单、方便,实际上很容易造成社会保险政策不透明,企业之间社会保险费负担不平衡、显失社会公平。

(三)社会保险费征收比例较高,企业负担较重,实际操作较难。

根据目前我省的社会保险费各项政策,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0%,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壹般为8%,工伤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平均为0.5-2%左右,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0.5-1%,这样五项基本社会保险费的综合费率为32%左右。也就是说,在企业每支付职工100元工资的同时,要上缴32元的社会保险费。按25%比例能够作为税前列支的费用,相当于企业每支付壹百元职工工资的同时,仍要另外再支付24元作为社会保险费。对于规模较小及发展中的企业来说,32%的社会保险费综合费率,确实负担较重。(四)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征缴,虽然简易,但容易造成社保机构个人账户的难以确认和管理。

目前,我省的养老保险实行双基数征缴,即单位自行向地税部门申报缴费基数,同时又向社保机构申报单位的职工个人缴费信息。由于信息传递过程中的不及时或者数据的不共享,会造成社保机构个人账户记账和管理上的困难。

根据笔者近二年实际审计情况见,如:某市2005年地税局向单位征收的养老保险费额比社保局根据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测算的单位应缴养老保险费额少429.13万元。某市2005年7月-12月,地税局实际向单位征收的养老保险费额比社保局根据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测算的单位应缴费额少53.05万元,医疗保险费额少11.37万元。由于上述数据的出入,社保经办机构在职工个人账户上的记录和管理时就会发生困难。

三、完善我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征缴工作的建议和设想

(壹)完善地税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将自由职业者等个体纳入地税征收系统,从而真正实现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地税征收。

今后,随着社会保险政策的逐步完善,个体参保意识的增强,自由职业者等个体参加社会保险的也将越来越多。因此,笔者建议,地税部门应尽快完善地税社会保险费征缴系统,将个体自由职业者缴费尽早纳入地税部门征收,以真正实现我省社会保险费的地税征收。

(二)加快“五费合征”的步伐,实现“五个统壹”;改革“五费合征”的征收费率,降低企业负担。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保险费五费合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06]111号)文件要求,省政府要求从2006年起,争取用3年时间,在全省全面实行“五费合征”,实现“参保登记统壹、征收机构统壹、缴费基数统壹、征缴流程统壹、数据信息统壹”五统壹的要求,目前,我省部分地方已开始实行,效果不错。笔者认为,目前首要的工作是要加快“五费合征”的步伐,做好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同时,考虑到目前企业综合费率高,负担重的特点以及现实中有很多企业没有参保,没有全员参保的事实,根据我国及省社会保险工作要实现“低标准,广覆盖”的要求,在当前壹段时间内,能够尝度实行壹个综合费率,且且适当降低缴费比例(比如25%),但必须保证是全部企业、全员职工参保。只有如此,地税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征收工作将更有刚性,也易于执行。

(三)改革社会保险工作的考核工作,减少下级政府和部门单纯为了考核而考核的情况。

应该说,当前我省社会保险参保面逐步扩大,享受人数越来越多,这和各级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各个部门的努力分不开的。可是,我们也应见到,各级政府和部门常常是以“下任务、完成指标”的方式逐级向下传达,这样容易引发下级政府和部门为了完成任务采取强制措施、提早或者拖延确认收入,甚至虚报数字等等以达到考核合格的情况。因此,笔者建议,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参保群体利益出发,改革单纯以“扩参保人数、增基金收入”为目标的考核方式,更加关注参保人员利益的实现,退休待遇水平的提高,实现社会保险工作“质”上的提高。(四)提高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系统的信息化建设,实现地税、财政、审计、劳动保障、社保机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且建立起部门之间长效的联系和沟通机制。随着国家信息化、数字化建设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深入,社会保险费缴费实现计算机征收和信息化管理是个必然。笔者建议,地税、社保等部门在各自做好信息化建设工作的同时,特别要注意留好计算机软件接口(包括审计接口),以实现地税和社保(就业)、地税和财政、地税和审计、社保(就业)和劳动保障部门之间数据的有效传递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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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金融保险)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社会保险费征缴问题及解决办法初探 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通过强制性保险实行的。社会保险制度设计是否完善,执行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而社会保险费征收作为社会保险制度执行中的重要环节,我省经历了从工作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征再到地税部门征收这样壹个过程,征收环节逐步完善,各项制度日渐成熟,但同时也暴露出壹些不可忽视的问题。笔者根据近几年我省社会保险费征收制度,且结合自身的工作实践,就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作初步分析,且提出浅显的见解。 壹、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制度演变历程 我省社会保险费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到地税部门代收,最终到地税部门征收,经历了壹个温长的过程。这个过程能够初步分为以下四个历史阶段:第壹阶段:全国总工会及各工会基层委员会收缴执行时间:1951年2月-1998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2月26政务院公布)文件精神,“实行劳动保险的企业,按月缴纳相当于该企业全部工人和职员工资总额的3%,作为劳动保险金,全数存于工会账户。由此可见,当初作为新中国成立后第壹个全国性劳动保险文件,工会作为劳动保险的具体征收经办部门,在劳动保险费筹集发挥了壹定作用,但当时参保缴费只限于国营、全民单位。” 第二阶段:社保经办机构收缴。执行时间:1988年-2002年12月。随着1998年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成立,国家在《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第五条明确指出“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

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明确了社保经办机构具体的社会保险费的收缴单位。 第三阶段:地税部门代收。执行时间:2002年12月-2005年6月。这段时间我省相继出台了《浙江省养老保险条例》、《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虽然文件中要求,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实行由地税部门征收,但未对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作明确规定,而且从实际操作中见,这段时间地税部门的收缴工作仍属于代征的性质,可是征收范围逐步扩大,从原来的国营、集体单位到所有劳动关系的企业和职工,自由职业者、个体经商户也能够参保缴费。 第四阶段:地税部门征收。执行时间:2005年6月-至今。严格来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五项社会保险费全部都实行地税征收,应该是从2005年6月《浙江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省政府188号令)的出台开始的。该文件第六条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按照参保关系由人民政府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方税务机关)实行属地征收”。至此,我省的社会保险费征收主体明确规定了地方税务机关。 二、当前我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不可否认,从工会部门收缴、社保机构收缴、地税代征再到当下的地税征收,地税部门依靠其强大的征收系统和信息平台,使全省的社会保险费收入有了大幅度提高,社会保险参保面也逐步扩大。可是,在社会保险费征缴过程中,也出现了壹些不能忽视的问题,笔者归纳了壹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doc 7)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doc 7)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 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 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 (一)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 (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 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 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 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9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已经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 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统一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七条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经营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开户银行帐号以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不得伪造、变造。 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的样式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第十条缴费单位必须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的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2篇与社会保险费稽核方案汇编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2篇与社会保险费稽核方案 汇编 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方案2篇 第一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总体要求,坚持“全履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原则,全面推进社会保障征缴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社会保障问题。按照与税收同征管,同评估、同考核的原则,加强社会保险费的日常征收管理和后续管理。 二、目标任务 1、20**年完成“五险”征收总计划4.79亿元,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92亿元,基本医疗保险1.5亿元,失业保险20**万元,工伤保险1020万元,生育保险680万元; 2、社会保险费全年征收率不低于98%; 3、清收陈欠社会保险费20**万元。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有效开展社保费征缴工作,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社保费征缴工作专项领导小组。

(二)明确职责,协调联动。各职能部门,按下列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并注重加强协调配合。 1、税政法规科工作职责 (1)负责全局社保费征缴工作的统筹协调、业务指导、考核督察等工作。 (2)负责与人社、财政等部门办理社保登记信息、注销信息、应征计划信息、入库信息的交互传递。 (3)负责单位缴费人征缴计划按月(每月10日前)导入 大集中系统和征缴计划维护工作。 (4)负责按月进行征缴入库明细信息与征缴计划明细信息 分析比对,发现问题及时进行处理。 (5)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单位缴费人缴费及欠费情况。 (6)负责办理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欠费工作。 2、第二税务分局工作职责 (1)负责每月11日、21日、30日三次向税政科提供大集中系统内有征缴计划而未缴纳的各项社保费明细信息。 (2)负责按月向税政科提供社保费实际征收明细信息。 (3)负责社保费相关风险管理工作。 3、第一税务分局工作职责 (1)政策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形式对各类缴费人进行社保费征收管理的政策宣传和业务咨询辅导工作。 (2)社保登记工作。及时接收人社部门的社保登记(变更)信息并完整、准确地导入大集中系统,及时将社保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

《国务院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

谈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谈社会保险费征缴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阅读:[ 1715 ]次发布时间:2011-4-13 社会保险费交由地税部门负责征收后,虽然覆盖面逐年扩大,收入逐年递增,但征缴工作中暴露出来不少问题;如企业拖欠费款,缴费基数不统一,扩面难度大等,都困扰了社会保险基金的征收。通过对我县企业社会保险费征缴情况进行的调查,归纳起来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老企业亏损严重,缴费困难。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一些老企业如供销、基层粮站等,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经济效益普遍下降,资金周转困难,企业甚至连年亏损,濒临倒闭,只靠出租房屋场地维持生计,确实无力按时缴纳社会社会保险费。 二、部分企业领导怕“税”不怕“费”,不愿缴纳。即使有能力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由于企业领导对社会保险不重视,缴费意识淡薄,尽管征缴人员多次上门催缴,企业还是我行我素,能拖则拖、能欠则欠,只讲权利,不讲义务。即使这样,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还要发放这些单位的社保金,企业不缴钱职工也能领到保费,何乐而不为? 三、破产转制企业欠费难以追缴。按规定企业破产清偿债务时,首先是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然后才是其它债务,但在实际工作中,要么企业早已无资产可变现处理,要么企业借改制之机,采取多种手段逃避缴纳欠费,使缴费落空,缴费无从谈起。 四、法制不健全,执法依据单一。社会保险征收发展至今,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地税部门对拖欠社会保险费的企业难以采取有效法律措施,缺乏强硬的征缴手段。同时地税部门在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稽查等方面执法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 五、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现象严重。不少企业在发放职工工资或在承包期间,都按国家规定代扣了职工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扣缴的保费,企业以经济效益差为由不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甚至挪做它用,极大地损害了职工的利益,影响了职工参保的积极性和社会的稳定性。 六、权责划分不清。从现在的征管情况来看,社保部门负责管理,地税机关负责征收,很容易造成部门之间的扯皮,出现了权责不对等现象。正是以上机制造成了在社会保险费的征管过程中,只能在“征”字上下工夫,想在“管”字上完善,显然力不从心,以致形成地税机关在缴费人的心目中只是负责代征社会保险费的错误印象,这在挫伤了地税部门的征管积极性的同时也降低了执法威信。 七、地税机关重视程度不够。近几年来,因为破产改制企业一次性大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等原因,使得每年下达的征缴任务都能够完成。这样也就助长了征收机关的“轻敌”思想,形成了领导只关注征收数量不关心征收质量,一线管理员重税轻费、费源不清、业务不熟、坐等上门缴费的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八、管理办法有待改善。现行的《条例》规定:只要职工个人负担部分的社会保险费缴足,不管企业负担的部分缴没缴足,职工都有权利领取社会保险金。因此,职工主动

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湖北省关于社会保险工作若干事项的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保险工作,规范操作程序,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 社会保险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广泛参与,各部门各司其职,维护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和劳动者合法权益相结合,宣传动员与必要的强制手段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保险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扎实工作,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缴率。 劳动保障部门是社会保险的综合管理职能部门,应依法履行社会保险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的职责。 地方税务机关是社会保险费征收的主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 财政部门依法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实施监督,保证按规定应支出的社会保险基金按时足额划拨。 其他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配合支持做好社会保险工作。

第四条凡按《条例》和《湖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的规定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参加上述保险。 凡应参加而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本规定生效后1 个月内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相关手续。本规定实施后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新批准成立的机构、事业单位,凡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须在注册和成立时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的手续。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掌握本行政区域参加社会保险的真实情况,采取得力措施督促应参加而尚未参加社会保险者及时参加社会保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广泛向社会各界宣传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性,增强社会各界参加社会保险的意识。有关社会保险的规定以及涉及参保单位和个人权益的事项,应透明公开。 第五条企业改制、兼并重组、分立或破产、停业时必须依法处理社会保险有关事宜。事业单位改变为企业单位或实现企业化管理,必须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因裁员、停业、破产等原因而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应动员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部门应为其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提供方便。

社会保险征缴条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規範社會保險費征繳工作,保障社會保險金的發放,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以下統稱保險費)的徵收、繳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是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 失業保險費的征繳範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可以規定將城鎮個體工商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的範圍,並可以規定將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納入失業保險的範圍。 社會保險費的費基、費率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征繳的社會保險費納入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 第五條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全國的社會保險費征費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社會保險費征繳管理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三項社會保險費集中、統一徵收。社會保險費的徵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徵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徵收。 第二章征繳管理 第七條繳費單位必須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參加社會保險。 登記事項包括:單位名稱、住所、經營地點、單位類型、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開戶銀行帳號以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 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暂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保障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征: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基本政策的直接体现,是维护国家社会稳定、经济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障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4社会保险所保障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 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障制度相区别的重要特征。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利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都是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如果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钱,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这一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发展以及社会稳定。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况十分严重,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广大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在社会保险扩面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社会保险扩面及社会保险费征缴 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 这次会议是市政府决定召开的一次重要的会议。主题就是贯彻落实全省社会保险扩面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会议精神,研究部署我市社会保险扩面及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进一步动员同志们振奋精神,克难攻坚,扎实工作,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再立新功。下面,我讲五点意见。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是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核心内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这几年,我市国民经济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经济结构调整

步伐加快,国企改革进一步深化,利用外资取得突破性进展,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益明显改善,人民生活水平继续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全面发展。大家要看到,之所以有这种良好的发展局面,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市社会保障体系的不断健全、完善和发展。我市在资金缺、人员多、压力大的情况下,做到了两个确保,实现了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不断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逐步建立完善了低保制度,保障了困难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稳定了社会,可以说社会保障工作为改革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功不可没!同时大家也要清醒地看到,随着我国加入,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竞争国际化,这必然促使我市经济结构调整进一步加快,职工下岗、失业人员在一定时期很可能再攀高峰,这将对社会稳定构成巨大的压力。前几年,职工下岗大多来自一些弱势企业。从去年开始,为了应对加入带来的挑战,优势企业也在主动裁员,而且减员数量大,

时间集中、区域集中,冲击力强,稍有不慎,极易引发集体不稳定事件。究其原因,除了企业工作方式简单、政策宣传不到位、职工对经济补偿期望值过高、下岗分流前后待遇落差过大等因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职工感到有后顾之忧。从根本上讲,是一个社会保障问题。因此,加大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力度,搞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尽快编织一张社会保障安全网,是深化改革、稳定社会、安邦治国的根本大计。各级党委、政府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的重要性,从大局出发,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为官一任保一方平安。 全市社会保险形势十分严峻,社保费支出压力越来越大,扩面征缴工作是当务之急。要做好社保工作,关键在资金。目前我市离退休人员已达万人,社保基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年,全市养老保险缴费收入亿元,支出亿元,收支缺口亿元。全市含市直个县(市)、区中,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0.06.27 【实施日期】2000.07.01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2016)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116号)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业经2000年6月26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张国光 2000年6月27日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根据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工伤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及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必须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条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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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具体问题的通知【标 签】社会保险费 【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云地税发﹝2006﹞237号 【发文日期】2006-12-22 【实施时间】2006-12-22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税费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为认真贯彻《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云南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的意见》(云政发﹝2006﹞19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地税机关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实际,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坚持税费同征同管同查的原则,做到五个同步,即税费申报同步、征收同步、管理同步、检查同步、考核同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效率和服务水平,确保依法征费,应收尽收。 一、缴费登记 (一)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是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未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地方税务机关不对其征收社会保险费。 (二)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在领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填写《云南省社会保险费缴费基础情况表》(见附件一),确认缴费关系。 (三)凡符合《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费征缴范围的纳税人,应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社会保险登记证及有关资料,办理社会保险费缴费登记;不需要或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到其属地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费登记;跨州、市及省属集中缴费的单位,由省地方税务局指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变更名称、地址、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增减参保人员等社会保险登记事项的,应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五)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址发生变更的,应按税费同管的原则变更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迁出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将其缴费情况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给迁达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

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管理,根据《辽宁省社会保险费征缴规定》(省政府令第116号)(以下简称《规定》及其有关规定,结合征收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从2000年7月1日起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时间。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原实行全国行业统筹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在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其他城镇企业、城镇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失业保险费的缴费个人为缴费单位的职工,城镇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的缴费单位为辽宁省境内设立并取得合法资格的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单位、缴费个人由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决定。

第四条接收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服务中心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的代扣代缴义务人。 第五条《规定》和本细则所称事业单位是指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2号)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单位。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是有经营收入、独立建账、编制会计报表、独立核算盈亏的事业单位。 本细则所称社会团体是指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单位。 本细则所称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单位。 第六条《规定》和本细则所称职工不包括离退休返聘人员。 第七条社会保险费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以实际支付的工资额为计费依据。 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以市社会平均工资为计费依据。特殊情况下计费依据另行规定。 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不能准确提供工资总额情况资料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予以核定,并以《社会保险费计费依据核定书》通知缴费单位缴费。 第八条以外国货币或其他地区货币支付工资的,其工资总额以年末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1998年10月27日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 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 第四章养老保险监督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 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的企业(包括企业

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 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 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挪作它用。第六条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市养老保险工作。 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围,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 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 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 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它收入。 第八条 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

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布部门】湛江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1.07.30 【实施日期】2001.07.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湛江市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01年7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实施意见》(粤地税发[2001]117号)和《关于调整全省社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比例的通知》(粤劳社[2001]1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企事业单位职工大病救助费、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统筹费(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适用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社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按地方税收管理体制实行局地征收。社会保险费由缴费个人和缴费单位按规定比例,与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一并申报缴纳。 第四条社会保险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二章征缴管理 第五条缴费单位应于每年3月─5月,以上年度申报人个所得税的工资、薪金税项的月平均数作为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工资,填报《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见附件1),同时抄报地方税务机关。 缴费个人上年申报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月平均数超过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征社会保险费,低于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所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社会保险费。 每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原则上一年不变,缴费单位参保人员和缴费情况如有变动,应于当月20日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有关资料同时报送同级地方税务机关。 第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报缴费的资料,审核申报缴费的单位和个人的缴费工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释义 〔释义〕本条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立法 目的的规定。 条例是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法律规范。社会保险是我国宪法确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差不多权益,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等缘故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临时不能劳动时,由国家或者社会提供物质关心的一种保证制度。我国的社会保险按险种划分要紧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社会保险具有以下特点:l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差不多政策的直截了当表达,是爱护国家社会稳固、经济连续进展的重要措施;2社会保险是国家以立法形式强制实施的一种保证制度;3社会保险是全社会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差不多权益4社会保险所保证的水平为一定时期劳动者的差不多生活需要;5社会保险制度实行权益义务对等原则,这是社会保险与社会救济、 社会福利、社会优抚等其他社会保证制度相区不的重要特点。即劳动者在享受社会保险权益的同时,必须依法履行一定的社会保险义务。 社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制度确立的物质基础。因此,社会保险费的筹集是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和基础环节。世界上实行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差不多上以立法形式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筹资渠道,强制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假如不能依法及时足额地征集社会保险费,建立一定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保证劳动者的差不多生活需要就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适时制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社会保险金是职工的保命钞票,必须保证及时、足额发放,不得克扣,不能拖欠。近年来,党和政府十分重视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连续发文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切实做好发放工作。这一工作直截了当关系到职工的差不多生活保证,关系到企业改革的深入和进展以及社会稳固。要确保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加强基金收缴工作是前提和保证。近年来,许多企业不缴、欠缴以至拒缴的情形十分严峻,因此必须通过立法,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各项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顺利进行,使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工作落到实处,使宽敞参保职工的切身利益和权益得到切实保证。 第二条差不多养老保险费、差不多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 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

社保缴纳管理规定

社保缴纳管理规定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缴费单位、缴费个人,是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

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规定将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范围,并可以规定将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以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纳入失业保险的范围。社会保险费的费基、费率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执行。第四条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五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第六条社会保险费实行三项社会保险费集中、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两篇

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两篇 篇一:XX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维护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以下统称社会保险费)的征收、缴纳,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企业的分支机构,下同)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失业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

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国家机关及其编制外聘用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工伤保险费征缴范围:各类企业,未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生育保险费征缴范围: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 第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三条征缴范围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费基、费率,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缴费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征个人所得税。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实行集中、统一征收。 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分别纳入相关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社会保险事务。 县级以上地方税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负领导责任,协调解决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问题,保证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依法、有序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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