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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划分

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划分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自然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依赖于人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认识能力是指一个人能意识到自己行为的后果,能够辨认自己的行为。判断能力是指能够独立处理自己的事务,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只要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即使没有经济来源,只要智力正常,就是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这个年龄段的人已经参加社会劳动,有稳定或比较稳定的收入,并以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可以认为他们是具备了独立处理自己事务的能力,因此,也被认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所谓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自然人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受到一定的限制。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已经具备一定的智力水平,对事物有一定的认识和判断能力,他们的认识能力有限,法律对他们实施民事行为进行了一定的限制,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事情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虽有精神障碍,但并未完全丧失思维能力,能够实施与其心智相适应的行为,可以进行接受奖励、赠与等纯获利益的行为,但一些重要的或复杂的事情需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3)无民事行为能力。所谓无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不具备以自己的行为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因为,此类人年龄小、或者精神上存在严重障碍,对事物缺乏认识和判断力,不能独立参与民事活动。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他们的民事活动应当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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