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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医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海淀院区)

2018年招聘专业技术岗位人员需求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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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 2009年 11月第三十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八次全体会议通过, 2012年 3月第三十一届学生会常代会第十三次全体会议最后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明确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的监察职权, 规范监察工作的开展方式,保障学生会的各项工作依章、规范、公平进行,根据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监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学生会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公正 公开的原则。 监察工作评价的主体在于全体会员,监察工作执行的主体在于常代会委员, 常代会应当通过各院系常代会委员及监察部门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 各项工作的意见、建议,督促学生会工作的改进。 第三条 【监察工作的对象】 监察工作的对象,是常代会会长团成员、执委 会主席团成员、 常代会委员、 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 学生会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涉 及校学生会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监察工作的范畴】 监察工作的范畴包括: 监督学生会干部的工作作风; 监督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及学生会的内部事务性工作; 监督学生会的财务管理 工作; 收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评价与意见, 向有关部门反馈并要求 改进工作; 受理广大同学对于学生会工作的投诉, 针对投诉展开质询与调查, 限 期予以答复,必要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其他应属于监察工作范畴的事项。 第五条 【失职的界定】 本条例所称“失职”行为指以下情形: 一)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岗位需要,严重影响学生会工作业绩的; 二)个人工作作风严重失当,给学生会的工作和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符合学生会相关基本条例中关于失职的具体规定的; 四)有其他情况,经常代会认定为失职的。 四) 五)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北京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为加强我校学生社团管理,深化学生社团学习与育人功能,促进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大学生社团工作的意见》和北京大学相关规章制度,参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北京大学学生社团(以下简称“社团”)是在共同的兴趣、爱好、志向和责任感的基础上自发组成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学生组织。 第二条 社团是根据社团创办程序在学校登记注册的具有固定章程的学生团体。社团实行登记成立,学期注册,活动审批的基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社团是高等教育育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有效载体,应在全面提高学生素质、活跃校园文化生活以及维护学校稳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四条 社团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及有关规定,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安定团结,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与安定和谐的校园氛围。 第五条 社团应遵循既要发扬民主,又要加强纪律;既要活跃气氛,又要保证秩序的活动原则,完善自我管理,确保健康发展。 编辑本段 第二章社团成员及管理机构 第六条 社团的所有成员必须是我校正式注册的在校学生。外籍学生加入社团后须到

国际合作部备案。 第七条 社团负责人和主要骨干纳入学校学生骨干培养体系,其社团工作成绩在相关的综合测评和推优评奖中给予相应考虑。 第八条 社团必须具备固定的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指导单位应是我校所属部门或组织,指导教师应是我校专任教师。指导单位和指导教师应对所指导的社团进行必要的指导;各部门、各院(系、所、中心)也应大力支持社团工作和社团活动,并从学生管理的角度进行必要的审批和指导。 第九条 社团可根据发展需要和团员人数成立团支部,受共青团学生社团总支部委员会的指导。社团中团员应参加所在院系和所在社团团支部的活动。 第十条 学生课外活动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受学校委托,负责社团的登记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社团必须接受指导中心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指导中心应积极引导社团依据社团章程自主开展健康有益的活动,努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有利条件,不断完善社团管理制度并制定实施细则,建立健全社团正常进入和合理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和改进社团管理与建设。 第十二条 本条例适用范围为在指导中心正式登记注册的社团及其举办的所有活动。所有社团必须经指导中心登记注册,否则即为非法社团。学校禁止非法社团开展活动。 编辑本段 第三章社团成立 第十三条 申请成立社团应同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新社团应至少由20名以上同学发起成立,社团发起人应具备一定条件,成立社团必须履行相应的手续。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研究生会章程 (1997年3月北京大学第十三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草案, 2003年10月19日北京大学第十九次研究生代表大会通过修订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大学研究生会(以下称“本会”)是北京大学全体研究生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代表北京大学研究生同学的权益,表达研究生同学的意愿,接受广大研究生同学的监督,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二条本会的宗旨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全体研究生同学,弘扬北大民主与科学精神,推动研究生同学德、智、体全面发展,为促进研究生同学成为祖国建设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而努力。 第三条本会的任务是: (一)开展各种形式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教育,提高会员的政治觉悟和道德水平。 (二)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注重本会会员之间、本会与学校各部门以及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的协商对话,对于有关不符合研究生利益的规定提出批评和建议,直至向有关方面申诉。 (三)组织会员开展学术交流、社会实践、文化娱乐、体育锻炼等多方面的活动,配合学校实施和完成研究生培养计划。 (四)加强与全国高等院校研究生组织和其他社团的工作联系和学术交流,促进社会各阶层对研究生的理解和重视。 (五)其他有利于发挥研究生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的工作。 第四条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会在工作中接受校党委及研究生院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与帮助;本会新一届成立时聘任校团委一名干部为本会秘书长,秘书长代表团委指导和帮助本会工作。第二章会员 第六条凡在北京大学注册的在校研究生(包括研究生班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均为本会会员。全体会员一律平等。会员享有本章程规定的各项权利,同时应承担本章程规定的各项义务。 第七条会员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会各职能机构及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各职能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违规、失职行为,有向有关部门提出检举、申诉的权利。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享用本会创造的各种学习、生活和文化娱乐条件。 (四)正当权益受到损害时,要求本会予以保护的权利。 (五)对于有关研究生工作所提出的批评和建议,要求本会向有关方面转达意见的权利。 (六)会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会员应履行下列各项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声誉和利益,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支持本会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努力钻研业务,关心国内外大事。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集体和其他会员的合法权利。 第三章研究生代表大会及其常务代表委员会

20070326北京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北京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大学青年志愿者协会”(Peking University Y outh V olunteers Association, 简称PKUYV A)。 第二条本协会是由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发起,由热心志愿服务事业的校内青年教师与学生自愿结成的全校性的非营利性群众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北京大学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通过组织和指导全校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在校内外提供志愿服务,促进北大青年素质的全面提高,为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校园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共青团北京大学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在北京大学。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弘扬志愿服务精神,传播志愿服务理念,引导北大青年积极参与志愿服务工作; (二)围绕学校育人中心工作,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 (三)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 (四)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志愿服务。 (五)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校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推动北大青年志愿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七)其他志愿服务性质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团体会员: 1、北京大学校内志愿者组织,拥有固定会员20人以上; 2、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北京大学规章制度,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 3、承认本协会的章程,遵守本协会的规章制度; 4、热心公益事业,甘于奉献,能坚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文件[1]

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文件 党发﹝2007﹞54号 ━━━━━━━━━★━━━━━━━━━ 中共北京大学委员会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工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大会的主题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坚持改革开放,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 大会批准了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工作报告,批准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章程(修正案)》,选举产生了新一届中央委员会和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一次团结的大会、胜利的大会、奋进的大会。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关系党和国家工作的全局、关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长远发展,以十七大精神统领全校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创建世界一流大学的进程,是北京大学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首要政治任务和党的建设的中心工作。为此,校党委根据党中央的统一部署,结合学校实际,特就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真组织学习十七大文件、深刻领会十七大精神,将全校教职员工的思想统一到十七大精神上来 胡锦涛同志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回答了在我国改革发展关键阶段举什么旗、走什么路、以什么样的精神状态、朝着什么样的发展目标继续前进等重大问题,系统阐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各项工作作出了全面部署。这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宣言和行动纲领。 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体现了党的十七大报

北京大学简介

学校简介 北京大学创办于1898年,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第一所国立大学,也是中国近代正式设立的第一所大学,其成立标志着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开端。[1] 北京大学校门 [2] 北大是中国近代最早以“大学”身份和名称建立的机构,也是近代最早的综合性大学,并催生了中国最早的现代学制。北大是中国近代惟一以最高学府身份创立的大学,最初也是当时的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教育部职能,统管全国教育。北大传承着中国数千年来国家最高学府——太学(国子学、国子监)的学统,建立之初身兼传统太学制度与现代大学建置的双重身份,既继承了中国古代最高学府之正统,又开创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之先河,可谓“上承太学正统,下立大学祖庭”。自建校以来,一直享有崇高的名声和地位。民国元年(1912年),京师大学堂更名为国立北京大学。[3] 北大是中国最高学府,同时也是中国综合实力第一的大学,理科、文科、社会科学、新型工科和医科都是它的强项。按照国家重点学科,北大的理科、文科、医科实力均为全国第一。作为中国高等教育的奠基者,北大诞生了中国高校中最早的数学、物理、化学、地质、计算机、微电子、核物理、心理、农学、医学、中文、历史、哲学、考古、外语、政治、经济、商学、新闻等学科。[4] 排名与招生方面:北大是近年来国内外各类大学排行榜中获得第一最多的大陆高校。北大历年录取的各省市“高考状元”人数以及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奥赛”金银牌得主人数均高居榜首,超过国内其他院校录取人数的总和[5]。 院系专业方面:学校共有5个学部、41个院系、360个研究所(中心)、1个国家实验室、16个国家重点实验室、教育部重点实验室18个、2个国家级工程研究中心,45个省部级重点实验室(院、所、中心)、20个国家基础科学研究与教学人才培养基地、10个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8个附属医院。有101个本科专业、1个第二学士学位专业、244个硕士专业、201个博士专业、81个全国重点学科、35个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重点一级学科18个,国家重点二级学科131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3个一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42个,二级学科博士学位授予权学科263个。 教师学生方面:本科学生14465人、硕士生10031人、博士生5088人;1597名正高级教职人员(其中博士生导师1227名),其中中国科学院院士64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7名、第三世界科学院院士13名、长江学者95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108人。北大的中科院院士、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国家重点学科、国家重点实验室的数目,均居全国高等院校之首[6]。 学校基础设施:学校主校园占地面积3.39平方公里,合5085亩。北大图书馆为亚洲最大的大学图书馆,现藏书1046万册,电子图书及期刊逾7亿册,藏书量和电子期刊数居全国高校第一。

大学章程与大学治理

大学章程与大学治理 2011-04-06 16:07吴昕栋谢珂珺李燕蒋英林郑裕璋 ——关于大学章程中大学组织架构问题的研究 【摘要】大学章程是大学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作为大学“自治宪法”的章程是大学进行学校自治、自主办学的根本性依据和纲领性文件,一部制定科学、合理的章程能有效的保证大学的学术自治,实现良好的治理;大学内部的组织架构是大学运作的基础,主要包括大学的各种内设机构及其权利义务范围,主要解决大学发展过程中的问题,是理顺大学与外部组织关系和维持大学内部管理秩序的需要。本文主要从理论的探讨、实践中的运作与制度的设计三个方面,对大学和章程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进行研究,进而来比较和分析国内外大学章程中的组织架构问题,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中国的大学应该制定什么样的大学章程以及如何设计大学的组织架构,来保障大学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实现,并希望籍此能为北京大学制定章程这一宏大工程提供一些有益的理论贡献。 【关键词】公立大学;章程;组织架构;自治;治理 引言 目前,我国已有上千所公立与私立高等院校,它们在《高等教育法》等法律规范的引导下合法运作。但在具体管理上,国内大学又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即缺少一个合理有效章程,导致产生大学主办者、管理者和办学者之间的合理关系不明晰,内部组织结构设置层级不清、学术严重行政化倾向等状况。近年来,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推进,治理理论的兴起,随着高等教育不断扩招,大学办学规模不断扩大、办学自主性日益增强,大学一方面需要扩大自主性和独立性,以保障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另一方面,大学内部的组织结构运作的高度行政化又进一步束缚了学术自由和大学自治的发展和作用的发挥。作为大学“自治宪法”的章程是大学进行学校自治、自主办学的根本性依据和纲领性文件。没有章程,大学就无法真正有效的保证独立、实施自治;没有章程,大学在内部管理上就无法实现良好的治理,就无法真正保障大学的学术自治。 北京大学自创校之初就曾颁布了《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期间也历经数次修订,但与现代大学理念相比仍存在差距。作为一所当代中国的百年名校,章程的缺失无疑使北京大学同样面临上述问题。因此设计一部合理的、行之有效的章程以及内部组织架构对于北京大学提升发展空间、创建世界一流大学具有深远的意义,这也是本课题的一个初衷和立足点。 目前国内大学正在尝试制定自己的章程,在大学组织架构的设计问题上——如党委与校长的职权划分、学术委员会的自治、教代会作用的提升等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国外关于大学章程的理论和实践已经比较成熟,并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治理结构,因此对我们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与启迪意义。基于此,本文主要从理论的探讨、实践中的运作与制度的设计三个方面,对大学的法律地位和性质进行研究,

北京大学武术协会章程草案-北大未名BBS

北京大学武术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大学武术协会简称北大武协或武术协会,是北京大学团委领导下的学生社团,是由热爱中国武术和传统文化的同学和校友自愿组成的非营 利性体育类社团。 第二条:北京大学武术协会的宗旨是在北京大学学生中推广武术和武术文化,增进大学生对中国武术和传统文化的了解,同时也为热爱中国武术的师生 和校友提供一个交流学习的平台。 第三条:本协会接受北京大学团委的活动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于北京大学团委。 第二章活动内容 第四条:武术协会每学期必须举办一定量的活动以丰富大家的业余生活。 2.1 日常活动(周练、晚练、例会) 第五条:武术协会应组织会员进行日常的身体锻炼,如举办周练、晚练、晨练等。 锻炼的内容和形式由训练部确定,并在每个学期开学之初向理事会提交 学期训练计划。每学期末应当作出总结。 第六条:周练为每周一练,一般在周末进行,时间约为半天,以教授套路或者器械为主,可适当附加一些身体素质训练或其他活动。 第七条:晚练一般在晚上12节课以后,时间约为一个半小时,主要是进行身体练习和复习周练所学套路或者学一点简单套路。 第八条:晨练一般在早上8点以前,时间约为一个小时,主要进行身体素质锻炼。 2.2 兴趣班活动规则 第九条:为培养大学生对中国武术的爱好,增加大家对中国武术的了解,武术协会邀请专业武术家在校内开设武术兴趣班,教授武术。 第十条:各兴趣班应当有一个武协会员作为此兴趣班负责人,负责有关此兴趣班的一切事宜。此人同时自动成为武术协会理事会成员。 第十一条:兴趣班事务自理,有一定的自主权,如自主筹措资金、组织活动等。 班内事务由兴趣班负责人和老师协商决定。 第十二条:兴趣班作为武术协会的下属机构,必须全力支持武术协会的其他活动,不得与武术协会的决策相冲突,同时,武术协会在做决策时,应当考 虑到兴趣班的独立性。 2.3 重大活动规则(文化节、暑期实践、招新) 第十三条:主办重大活动时,一切决策都应由理事会作出,武术协会各部门都应全力完成各自分担的工作。 第十四条:理事会在活动前应作好详尽的策划和充足的准备工作,对于重复性很大的活动,如招新工作,应该有一套完整的以文字表示的有条不紊的 工作流程。

中国工程院章程

中国工程院章程 【法规类别】科研院所与物资设备 【发文字号】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公告第1号 【修改依据】中国工程院章程(1998修订) 【发布部门】中国工程院 【发布日期】1994.10.24 【实施日期】1994.10.24 【时效性】已被修改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中国工程院主席团公告 (第1号) 《中国工程院章程》已经1994年6月7日中国工程院首届院士大会通过,现予发布实施。 中国工程院建院伊始,某些条件尚需一段准备过程,因此,《中国工程院章程》中的第二章各条目前暂缓施行。 特此公告。 中国工程院主席团 一九九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中国工程院章程 (一九九四年六月七日中国工程院首届院士大会通过) 第一条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工程院”),是全国工程科学技术(简称工程技术)界的最高荣誉性、咨询性学术机构。 第二条工程院的职能和任务 1、团结全国工程技术界,推动我国工程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和工程技术队伍建设,激励优秀人才成长; 2、接受政府委托,对国家重大工程技术决策、发展规划、计划、方案及其实施提供咨询; 3、研究、讨论重要工程技术领域的发展目标,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对工程技术的发展与应用,提出报告和建议; 4、组织开展工程技术领域的学术交流与合作,代表中国工程技术界,参加对口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际学术活动。 第一章院士 第三条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工程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

号,为终身荣誉。 第四条院士的义务和权利 积极促进工程技术的研究、发展和应用,不断作出成绩;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积极培养人才,促进工程技术队伍建设;参加工程院及其学部的活动,承担工程院及其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对国家工程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提名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享有国家规定的特有待遇。 第五条院士的标准和条件 在工程科学技术方面作出重大的、创造性的成就和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专家),可被提名并当选为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六条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100人。各学部的增选名额,由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讨论决定。 第七条增选院士,不受理本人申请。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两途径提名。 (一)本院院士直接提名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提名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两名或两名以上院士提名的候选人为有效;(二)国内各有关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建造、运行机构、高等院校、厂矿等,按组织系统并经过遴选程序,提名候选人。 第八条对候选人的评审,由各学部组织院士进行。选举时,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选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电子病历管理规定-北京大学第三医院教育处

〔2012〕医 191 王健全 关于修订《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电子病历管理规定》的通知各临床、医技科室,各职能处室: 为进一步完善电子病历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经2012年度病案管理委员会讨论并征求各方意见,对《电子病历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现发布该规定,请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日颁布的《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电子病历管理规定(试行)》(北医三院医字[2009]89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电子病历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促进我院电子病历的应用与完善,规范电子病历使用行为,维护电子病历实施后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护士条例》、《处方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电子签名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等,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电子病历系统是指医疗机构内部支持电子病历信息的采集、存储、访问和在线帮助,并围绕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医疗效率而提供信息处理和智能化服务功能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既包括应用于门(急)诊、病房的临床信息系统,也包括检查检验、病理、影像、心电、超声等医技科室的信息系统。 使用文字处理软件编辑、打印的病历文档,不属于本规范所称的电子病历。 第三条电子病历的建立 (一)所有电子病历均应于我院电子病历系统中生成。 (二)建立电子病历的医务人员为具有我院合法执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相应权限由医务处负责授予。 (三)建立住院电子病历的对象应为在我院已办理住院手续患者。建立门急诊电子病历的对象应为在我院门急诊挂号就诊的患者。 (四)特殊的急症病例(如产科急诊患者等)在患者来院后先建立临时档案并接受紧急处置,同时尽快办理住院手续,手续完备后转为正式病历。医嘱处理为补记,有处理时间和补记时间。 第四条电子病历的格式要求 (一)所有电子病历格式均应由各科室或专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由医务处及相关部门审核,由信息中心统一设置。每一患者均建立个人信息数据库(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民族、婚姻状况、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2010.11)

北京大学学生会制度汇编 (学生会章程、学生会基本条例)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 2010年11月

目录 一、学生会章程 (1)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2) 二、学生会基本条例 (8)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实施细则 (9) 北京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21)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组织条例 (27) 北京大学学生会选举组织条例 (36) 北京大学学生会立法条例 (46) 北京大学学生会监察工作条例 (55) 北京大学学生会财务管理条例 (58) 北京大学学生会常务代表委员会会长团成员 和执行委员会主席团成员监督条例 (63) 北京大学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选拔任用管理条例67北京大学学生会公章管理条例 (76)

一、学生会章程

北京大学学生会章程 (1986年北京大学第十六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 2010年5月北京大学第三十一次学生代表大会最后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北京大学学生会是北京大学学生的自治组织,接受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帮助,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的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二条北京大学学生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北京市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三条本会的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会员行使民主权力的机构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和全班学生会议。 第四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代表和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和要求,热情为同学服务,沟通学校有关部门与广大同学的联系,协助和促进学校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二)根据会员的需要,开展多种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活动,为会员提高民主素质、树立科学精神,全面成才创造良好条件; (三)发展与兄弟院校的友好关系,加强与台湾及港澳同学的联系。树立北大同学在社会上的良好形象。 第五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和各院、系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大会对会员负责,受会员监督。常务代表委员会、执委会主席团由学生代表选举产生,对学代会负责,报告工作,并受其监督。各级学生组织机构的职权划分遵循在校学生会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基层学生组织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原则。 第六条本会聘请校团委干部任学生会秘书长,代表校团委对学生会的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北京大学简介

北京大学简介 北京大学,创办于1898年,初名京师大学堂,是中国第一所国立大学,也是中国近代最早以“大学”身份和名称建立的学校,其成立标志着中国近代高等教育的开端。北大是中国近代唯一以最高学府身份创立的学校,最初也是国家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部职能,统管全国教育;并开创了中国高校中最早的文科、理科、政科、商科、农科、医科等学科的大学教育,是近代以来中国高等教育的奠基者。北大传承着中国数千年来国家最高学府——太学(国子学、国子监)的学统,既继承了中国古代最高学府正统,又开创了中国近代高等教育先河,可谓“上承太学正统,下立大学祖庭”。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北大始终与国家民族的命运紧密相连,深刻的影响了中国百年来的历史进程。 学校为教育部直属全国重点大学,国家“211工程”、“985工程”建设大学、C9联盟,以及东亚研究型大学协会、国际研究型大学联盟、环太平洋大学联盟、东亚四大学论坛的重要成员。北京大学是中国综合实力第一的大学,理科、文科、社会科学、新型工科和医科都是它的强项。在教育部2012年学科评估结果中,北大有35个一级学科列全国三甲,数量高居全国高校第一(比第二名多11个)。 北京大学是中国大陆高考竞争最激烈的大学,每年只有各省市高考成绩最优秀的高中毕业生才有机会被北大录取。北京大学历年录取的各省市“高考状元”人数以及国际数学、物理、化学、生物“奥赛”金银牌得主人数均高居榜首。 历史沿革 清末/京师大学堂时期 1898年6月,光绪帝颁布“明定国是诏”推行“戊戌变法”,诏书中强调“京师大学堂为各行省之倡,尤应首先举办”。1898年7月3日,光绪帝批准了由梁启超代为起草的《奏拟京师大学堂章程》,正式创办京师大学堂,并任命吏部尚书兼协办大学士孙家鼐为首任管学大臣。京师大学堂是中国近代正式设立的第一所大学,也是当时的全国最高学府,同时兼任全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部职能。京师大学堂的建立在中国近现代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标志着中国近现代高等教育的开端。 1900年,八国联军侵华,打入北京后,京师大学堂遭受破坏。 1902年12月,京师大学堂恢复。吏部尚书张百熙任管学大臣。吴汝纶和辜鸿铭任正副总教习,严复和林纾分任大学堂译书局总办和副总办。创办于1862 年洋务运动期间的京师同文馆也并入大学堂。根据学制,不同程度的毕业生分别授给贡生、举人、进士头衔。 1903年,增设进士馆、译学馆及医学实业馆。 1904年,京师大学堂管学大臣改为总理学务大臣,负责统辖全国学务,并另设京师大学堂总监督,专管京师大学堂事宜。京师大学堂统辖全国教育的职能因此分离,成为单纯的高等学校。同年,进士馆开学,招收了中国历史上的最后两届科举进士,即癸卯科(1903年)进士80余名和甲辰科(1904年)进士30余名入学。并选派首批47名学生出国留学。 1905年国子监停办时,一批未毕业的学生直接进入京师大学堂学习。

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北京大学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与政策,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北京大学章程》,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北京大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推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总结阶段性成长历程,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入学第一年的学生不进行素质综合测评,中间不授学位的硕博连读生在转为博士生第一年时可以以硕士生身份进行素质综合测评。 转院(系)转专业学生在上一学年所在院系参加素质综合测评。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测评内容 第五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内容包括基本素质、学业学术和实践能力三部分,测评结果由三部分加总。其中,本科生学业学术测评在素质综合测评总评中所占比例应不低于60%,研究生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院系另行规定;实践能力测评在素质综合测评总评中所占比例不超过20%。 第六条素质综合测评最终结果为优秀、合格或不合格。其中,测评结果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测评基本组织单位人数的20%。 第七条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或学业学术测评不合格者,其素质综合测评不合格。 (一)基本素质测评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包括思想政治、行为规范、学习态度和身心健康四个方面,具体内容为: 1.思想政治 (1)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

方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弘扬中华民族精神,自觉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强社会责任感; (3)关心集体,团队协作精神强,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等组织的集体活动。 2.行为规范 (1)法治观念强,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提高个人修养,增强网络素养,具有良好的行为习惯; (3)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首都大学生文明公约》《北京大学章程》及学校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学习态度 (1)坚持勤奋、严谨、求实、创新的优良学风,求真学问,练真本领; (2)刻苦学习,勇于探索,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3)遵守考试与学习纪律、学术规范,坚守学术道德,维护学术诚信。 4.身心健康 (1)保持良好的生活状态和精神面貌,提高审美情趣; (2)注重心理品质建设,努力增强情绪控制力、挫折耐受力和社会适应能力,人际关系和谐;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完成体育达标要求。 第九条在上一学年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的,其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二)学业学术测评 第十条学业学术测评包括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两部分。学业成绩指上一学年学生的课程成绩(院系可具体规定学业成绩所纳入的课程范围);学术科研指学生发表学术论文、出版学术著作、参与课题研究、获得科技发明专利、在学术竞赛中获得名次或通过其他方式取得学术科研成果。 第十一条本科生学业学术测评应以学业成绩部分为主,综合考虑本科生科研、学术竞赛等学术活动;研究生学业学术测评可根据研究生学业的不同阶段综合考虑学业成绩和学术科研,博士研究生学业学术测评应以学术科研为主。 第十二条在上一学年出现两门必修课成绩不及格的,其学业学术测评不合

北京大学科研管理课题管理办法

北京大学科研管理课题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北京大学科研管理课题的研究质量和水平,加强对课题研究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大学科研管理课题研究必须拥护和遵守党的纲领和章程,遵守宪法、法律、政策、法规,围绕新时期科研管理的新形势和新要求,紧密结合学校实际开展相关研究,着力提高北京大学科研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第三条: 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负责北京大学科研管理课题的评选立项、组织实施、中期检查、课题验收等工作。 课题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鼓励一线科研管理人员和专家学者积极申报科研管理课题。 第五条: 科研管理课题分为重点课题(0-2项)和一般课题(6-10项)两大类。每年7月份公开发布申请通知。 第六条: 科学研究部对申报的课题组织评审。对予以立项的课题,重点课题按照每项5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一般课题按照每项2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校本部和医学部本部申请立项的课题经费由学校科研部资助;附属医院、深研院等其他法人单位申请立项的课题经费由所在单位自筹。 第七条: 研究课题立项后,课题名称和内容不得随意更改。课题研究周期一般为一年,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要延长期限,经科研部审核批准后方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八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由于研究工作需要更换和调整的,须报请科研部同意。对因故未能按时完成研究课题,且未及时向研究会报告原因的,按撤项处理,并追回已拨付的研究经费。 第九条: 课题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调研,改进方法,积极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研

究任务。 经费和成果管理 第十条: 科研管理课题研究经费系北京大学专项研究经费,应按照学校财务经费制度执行,使用范围限于:图书资料费、印刷或复印费、会议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调研费、交通差旅费等。课题负责人应按照上述范围和开支计划支配、使用。 第十一条: 课题研究经费分两次划拨,第一批经费在确定立项后一个月内按总经费的70%下达,剩余经费待结题评审通过后划拨。结题评审不通过的,将不予结题,并中止拨款。 第十二条: 课题研究成果要求为研究报告或发表论文。课题组负责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把研究成果报送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负责解释。 北京大学科学研究部 2014年4月6日

北京大学与近现代中国

北京大学与近现代中国 摘要: 北京大学作为中国近代创办的第一所高等学府,在不同历史时期,经历了从京师大学堂,国立北京大学,西南联大,最后到现代北大的发展。北大的每一次转变,都伴随着中国近代历史的一个起伏。它是中国近代史发展的参与者与见证者 关键词:北京大学;中国近代史;见证者;参与者。 曾有人这样评价北京大学——“承太学正统,立大学祖庭”,也有人说北京大学是中国政治的“晴雨表”,我说北京大学是中国近代史的见证者。北京大学从18世纪末成立至今,在扮演重要角色的同时也见证了中国近代的发展,我们可以从北京大学的发展来解读中国近代史。 (一)清末-京师大学堂(1898-1912) 1895年,中日甲午战争以中方大败结束,清朝政府被迫签下丧权辱国的《马关条约》,成为日本宰割的对象,与此同时,以欧美国家为首的帝国主义列强更是加速了对中国的侵略,各国在中国掀起一场割地狂潮,中国又再一次陷入了被瓜分亡国的危机中。为了救亡图存,康有为,梁启超等人发起了一场变法维新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他们认为只有学习西方先进知识,发展自身力量,才能实现变法维新,从而达到救亡的目的。 在光绪皇帝的支持以及慈禧的默许之下,维新运动得以快速发展,1898年,康有为在《应诏统筹全局折》一文中提出,“自京师立大

学,各省立高等中学,各府县里中国小学及专门学”。此举得到光绪的支持,同年6月,光绪下诏强调“京师大学堂为各行省之倡,尤应首先举办”,由梁启超起草章程确立办学方针。7月3日,光绪正式下令,批准设立京师大学堂。自此,影响中国教育界百年的学府-北京大学前身正式成立。 1898年9月21日,戊戌政变在北京城中爆发,光绪帝被软禁,康有为,梁启超等人逃亡海外,仅存留百天的维新变法宣告失败。 慈禧下令宣布所有变法内容无效,全部废止,而京师大学堂以“萌芽早,得不废”之故,得以保留下来,但其处境也是举步维艰。 (二)中华民国时期-国立北京大学(1912-1937) 1912年,京师大学堂更名国立北京大学,由严复先生担任校长。后来在蔡元培出任校长时期,他秉承“循思想自由原则,取兼容并包之意”的理论,使北大的思想气氛极为活跃,这也是为何新文化运动会 以北大为主要阵地的原因。 北洋政府统治时期,政治上:帝国主义加紧侵略,本国军阀混战;文化上:尊孔复古之流涌动,西方启蒙思想也进一步传播。陈独秀在北京创办《新青年》,在蔡元培,李大钊等人支持下,以北京大学为中心,宣扬民主和科学的思想,向落后的封建复古势力进行猛烈批判。他们集中打击作为封建专制统治思想基础的孔子学说,要求思想自由;后来又开展文学革命,提倡白话文学,废除文言文。俄国十月革命给中国送来了先进的共产主义思想,新文化运动开始宣扬马列主义,毛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需冷处保存药品规定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需冷处保存药品规定 因我院各科所用药品中有许多属于生物制品或需冷处保存制剂,为了保证临床使用药品质量,提高临床用药安全性, 依据2005年版《药典》以及药品说明书要求:“生物制品以及某些注射液应在2~8°C避光贮藏”的要求,特制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需冷处保存药品的规定。 内容如下: 1. 各个药房及病区的冰箱、冷柜用于贮存需要冷藏的药品。 2. 应建立检查、记录制度,每日检查、调节、记录冰箱、冷柜的温度,使其保持在2~8°C。 3. 有特殊温度要求的药品,应按其规定的条件贮存。 4. 应采取措施防止不应冷冻的药品结冰。 5. 为保证药品在规定的温度下保存,并保证药品的安全,不要将药品放置在冰箱门的架子上。 6. 每个冰箱、冷柜必须有类别标识,每个药柜(架)必须粘贴标有药品名称、规格的标签。 7. 药品摆放时,应与四壁间留有空隙,药品间也应留有空隙,不得混放,防止拿错和妨碍空气流通。 8. 药品摆放时,标签应向外。 9. 同种药品应按批号集中贮存。有效期的药品应按批号远近依次或分开摆放,以“用旧存新”为原则, 将较早到期的药品放在前(上)边。 10. 不得在冰箱、冷柜存放食品。挥发性有机试剂需冷藏的,应在专用冰箱内密闭保存。 11. 冰箱、冷柜中应常备完全冷冻的冰袋,以备停电时能较长时间地维持低温。停电时,非必须情况下,不 得开启冰箱、冷柜门。 12. 取、用冰箱和冷柜内的药品时,应尽量迅速,防止开门时间过长。 13. 应及时向各个药房组长或病区药柜负责人报告冰箱、冷柜的非正常情况

附:2005年版《药典》药品贮存与保管的基本要求,以下列名 遮光:系指不透光的容器包装,例如棕色容器或黑纸包裹的无色透明、半透明容器; 密闭:系指将容器密闭,以防止尘土及异物进入; 密封:系指将容器密封以防止风化、吸潮、挥发或异物进入; 熔封或严封:系指将容器熔封或用适宜的材料严封,以防止空气与水分的侵入并防止污染; 阴凉处:系指不超过20C; 凉暗处:系指避光并不超过20C; 冷处:系指2~10C; 常温:系指10~30C.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第二门诊体检全攻略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第二门诊体检全攻略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第二门诊是离博科最近的三甲医院,很多同学都是在这个医院体检,所以我就按照我在这个医院的体检流程向大家报告一下,给还没有体检的同学做一个参考。 1.价钱:我整个体检下来花了219.4,有的同学花了400多,有的100多,这是因为大家挑选的医院不一样,做的体检项目也不一样。至于龚老师说的体检可以打折,这个我就不清楚了,大家可以问问老师。 2.时间:去医院体检要起早,北京医院好忙的,去晚了排不上号。6点半起床,7点钟出发差不多可以。医院6点就开始排号,8点开始挂号,9点医生看病。 由于周末有些科室不上班,体检项目不全,所以一定要周一到周五去。如果你只有周末有空,就挑一个专门体检的医院,至于哪家好,这个我也不清楚,大家自行百度。 3.体检准备:而且千万别吃东西别喝水,肝功能检查要求空腹抽血。 4.交通方式:去这个医院要坐公交,博科出门过马路坐609、423、691等公交坐到育新小区北口下,走几百米就到医院。 5.流程: ⑴首先排号机上面取号,根据你的排号顺序挂号,有一个老大爷会指挥大家按顺序挂号。 ⑵在挂号之前一定要办个就诊卡,就在挂号的窗口旁边,这个不用根据排号的顺序办理,5元,这个就诊卡会记录你的各种信息,所以带上身份证。以后就可以来这个医院看病体检了。这个卡是不退的。 ⑶拿到就诊卡以后,要在一楼的咨询台,告诉他们你要做一个入学体检,他们会给你写一个条子,告诉你要挂哪几个科。 ⑷好了,拿着就诊卡和小纸条,在挂号窗口前排队,应该是要挂4个科室,内科、外科、耳鼻喉科,还有一个是什么我忘记了,一共15.5元。没带现金的可以刷卡。 ⑸挂号以后先去一楼内科,因为一般内科的人最多,要赶紧排队。去了内科有个分诊台,告诉分诊台医生你要体检,她会给你一张体检单子,填好以后放在分诊台排队。 ⑹叫到你的时候进科室,医生会给你开一些需要体检的项目,你拿着那些单子去挂号的地方交钱,然后去各个检查化验处做检查。一般是四项:胸部正位108、心电图20、肝功能50、血常规20,加上别的费用,一共是203.9。尿检这个项目我问了医生,可检可不检查,单位如果要求就检查,没要求就不用检查,一起去的另外两个同学的医生和我的不一样,她们就要求检查,我就没有检查。同学们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尿检是20元。 ⑺交完钱就去各个科室检查,心电图和胸部正位(放射科)在一楼,血常规和肝功能在二楼,这两个是在一起的,就是抽血。 ⑻做完这些以后,结果不会马上出来,这个时候赶紧去看外科和耳鼻喉科,外科在二楼,耳鼻喉科在三楼,都不用另外交钱,医生就是看看你,然后签字、盖章。都挺快的。 ⑼做完这些就等着领结果单了,可以在医院等着,也可以跟医生约定好取单子的时间。领到各项检查结果的单子以后回去找内科医生,就是给你开单子的那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章程 2005-06-08 14:27:54 宗旨 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以下简称“俱乐部”)是由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发起组织的非盈利性联谊组织。俱乐部的宗旨是加强北京大学与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发挥北京大学的人才知识优势和企业的经济资源优势,推动和促进中国企业和科研教育的共同发展。 会员 (一)俱乐部分普通会员和资深(VIP)会员两种。 (二)凡捐款5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万元人民币捐赠)的企业或企业代表(包括个人),自动成为北京大学企业家俱乐部会员,为期5年。捐款1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10万元人民币捐赠)的企业或企业代表为资深(VIP)会员,为期5年。 (三)俱乐部实行会员入会和退会自愿的原则。 (四)会员有下列行为的,俱乐部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 (1)从事违法经营,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2)触犯刑律,被判处刑罚的; (3)有诋毁损害俱乐部和北京大学的言行,给俱乐部和北京大学带来不良影响的; (4)有其它损害俱乐部和北京大学行为的。 活动

普通会员 (一)俱乐部每年举办一次年度聚会,邀请北京大学的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社会、科技或艺术等各个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讲座,会员可免费参加活动; (二)不定期聘请各界专家、政府官员、成功企业家在全国各地举办各种形式和内容的报告会、专题讲座、经验交流会等活动,会员可免费参加这些活动; (三)为会员企业和北京大学的各科研教育单位之间牵线搭桥,促进企业和北大之间交流与合作,从而为企业的发展提供技术、信息或其他方面的支持和协作; (四)为会员企业提供诸如员工培训、毕业生供求信息等服务并向会员推荐、传递各类在北大举行的最新培训和讲座信息; (五)随着俱乐部的不断发展,在会员单位的建议下,俱乐部可为会员单位提供更加深层次的个性化服务。 资深(VIP)会员 资深(VIP)会员除了可以参加普通会员的活动外,还可以参加下列各项活动: (一)参加每年举办一次的由北京大学校长参加的“北京大学工商界招待酒会”,促进校企之间的交流; (二)围绕企业发展的需要,组织资深(VIP)会员企业到国外参观考察; (三)根据资深(VIP)会员个人的兴趣爱好,举办一些文化体育联谊活动,以丰富企业家的业余文化生活,密切会员之间的联系,增进友谊。 组织 俱乐部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名和特聘专家若干名。秘书长由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秘书长兼任,副秘书长由企业代表担任。秘书处设在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现任俱乐部秘书长为海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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