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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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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

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

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

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

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

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

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

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

2、不经常的重点

3、非重点:偶尔会考

三、考试类型

(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

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

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

(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

引论

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

此知识点出过简答。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

⊙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一、法学思维

(一)法学思维是实践思维

(二)法学思维是以实在法(法律)为起点的思维

(三)法学思维是问题思维

(四)法学思维是论证的思维、说理的思维

(五)法学思维是评价性思维

[无须深入理解,记住要点即可]

二、法学方法(以下知识点必须熟记)

1、从广义上,法学方法包括法学建构的方法、法学研究的方法、和法律适用的方法。

2、狭义的法学方法就是法律适用方法

3、(狭义)法学方法的任务就是“找法”,就法官和其他的法律职业者能够怎样的手段和方式从有效的法律中去获得,从而为法律问题和争讼纠纷提供判断。

4、卡尔?拉伦茨认为法学方法论的研究的主要问题包括:(1)法条理论(2)案件事实的形成及其法律判断(3)法律的解释(4)法官从事法的续造之方法。(5)法学概念及其体系的形成

5、法学方法论是法理学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一词的演变及含义

作为背景常识了解即可

二、法理学体系

法理学体系由法本体论、法价值论,法认识论、法学方法论构成。其他内容都是纯法理学教学方面的问题,不可能出题。

三、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作用与地位[2005简答]

重点掌握法理学的地位

四、学习法理学的意义(了解即可)

第一编法学的基本概念

第一章法

第一、二节法的名称及概念争议[2006年单选]

所谓三大法学流派,即自然法学派、实证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三大学派都在试图说明“法是什么”。P28页,法的内涵与外延部分说明了本书的语境和视角,本书所讲的法,是从实证法的角度理解的,这一观念是必须首先树立的,否则在复习中你会走入死胡同。“国法”即国家制定的法,是本书所指的法的内涵,外延有四,此略。

第一节第二节内容,关键不在于记忆,而在于树立起一种观念或者说进入语境即可

第三节法的特征[2005单选]

需要明确的是:本节所讲的“法的特征”是指法的外部特征,是在法与相近的社会现象相比较的层面上说的

一、关于法的规范性

P30,第二段内容至关重要,必须深刻理解并准确记忆

(法律文件包括规范性法律文件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二者的区别主要是依据该段的内容。所谓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具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可在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简言之,即具有普遍性的法律文件是规范性的法律文件。法律、法规都是规范性文件。所谓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指没有普遍效力的法律文件(没有普遍效力,但具有法律效力)它是针对个别人个别事项所作出的,如判决书、公证书、委任书、结婚证、遗嘱、合同等)

二、关于法的国家意志性

从体现国家意志角度讲,法总是一元的;法是实现国家意志的重点手段,但法并不等于国家意志,国家意志的表现形式是多方面的。[选择题出题点]

三、关于国家强制性

法本身只有国家强制性,而不具有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是法外的东西。P31,最后一段。国家强制力即国家暴力,亦即国家权利体系。法的强制性体现国家强制力,国家强制力决定法的强制性。[选择题出题点]

四、关于法的普遍性

法的普遍性也称法的普遍适用性,法的概括性,应当将法的规范性和法的普遍适用性联系起来理解,二者实际上是对同一问题在不同角度的阐述。这一部分内容教材的说明比较浅析,关键是记住书中某些命题的提法。[选择题出题点]

五、关于法的程序性

程序实际上是说,法和其他社会规范在解决问题的方式上的区别。比如道德规范在调整人们行为的时候,并不是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的。程序性是法的内在品质,其一,法律在本质上要求实现程序化;其二,程序的性质和功能也是对法律效率和权威的保障,防止了人们行为的恣意性。程序性保证了法的确定性和公正性。随着法学界对程序和程序正义的关注,这一内容的重要性也随之提升。

以上的说明主要是针对小题,但是也可能出样案例分析,让你分析法律和道德调整人们行为的区别。遇到这种情况,需要用法的这些外在特征(加上法的“可诉性”)与道德比照解答。

四、法的可诉性

P37页第一段重点。

⊙特别提示:《法理学》P26—31 在法的每一特征下又有分述的几个命题,考生务必记清楚,都很可能转成选择题。

第四节法的作用

一、法的作用的含义

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和功能。

以义务为本位的古代法和以权利为本位的现代法相比,法的作用的区别:前者更多的是涉及阶级统治。而后者还更多的涉及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其作用的目的倾向于保护人权、平等自由、保障经济效益和秩序等。

二、法的作用的实质

第一、法的作用是国家权利运行和国家意志实现的具体手段和表现。

第二、法的作用是社会经济状况的具体体现。

三、法的作用的分类(记住作用分类的标准,在选择题中可能以选项的形式出现。)依据什么把法的作用划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这种划分方式其实就是把法是一种社会规范这一命题就行分解之后得出(理论来源于拉兹)。法的规范作用指因法律的规范性(由“法是规范之一”命题分解)而具有的作用,即法律对人们的行为加以规范、指导的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作为特殊的社会规范、为实现阶级统治、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等社会目的而发挥的作用。

四、法的规范作用

(一)指引作用。指引规定人们的可为、能为、必为、勿为。(2001年法理学综合课多选题2选项4),请考生一定要全面掌握教科书中重要命题的。

(二)评价作用

(三)预测作用

(四)强制作用

(五)教育作用

五、法的社会作用(1998、2001年在法理学综合课中出过选择和判断)

(一)维护社会秩序与和平

(二)推进社会变迁

(三)保障社会整合

(四)控制和解决社会纠纷和争端

(五)促进社会价值目标的实现

六、法的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的作用的局限性的表现

1、法只是许多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

2、法的作用的范围是有有限的

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也不是法律所能够完全解决的

4、法律自身的缺陷也影响起发挥作用

⊙特别提示:3、4点一定要密切关注

二、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法律不是万能的,没有法律是万万不能的

第二章法的内容与形式

第一节法的内容与形式的概念

一、法的形式与内容的含义

法的内容包括法律规范内容和非法律规范内容,核心是权利和义务。从结构上说分三个层次:其一、法律规范

其二、法律部门

其三、法律体系

此三个层次的内容一定要明确

法的形式,简言之,即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如,法典、判例法、习惯法。就成文法而言,与法的内容相对应,也可分三个层次:

其一、法律条文

其二、规范性法律文件

其三、规范性法律文件体系

对于这一节,主要即是掌握上述内容,一看到上述六个概念就要知道它是属于法的内容的范畴还是法的形式的范畴。另外还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条文和法律规范的关系

二、法的内容与形式的关系

这部分内容作次要掌握,而且其论述与前一部分内容有矛盾之处

第二节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中最重要最核心的一对概念,出太题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基于其本身的重要性,略加说明这一部分的复习方法。

一、关于权利和义务的重要性

P48,四点内容,理解性的记忆即可:

其一、从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角度来讲

其二、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讲

其三、从法律运行的角度来讲

其四、从法学的基本范畴的角度来讲

二、权利的概念

这一内容不会出题,了解即可

法律的内容包括:自由权、请求权、诉权。三者的具体含义书中表述明确,三者之间的关系是:自由权是基础,请求权是实体内容,诉权是保障手段。关系可能会在选择题目中出现,明确记忆。

三、义务的概念

其一、P50最后一段,重点理解

其二、应该区分作为义务(积极义务)和不作为义务(消极义务)

其三、法律义务不同于法律责任,它是构成法律责任的法定前提条件。在一定意义上,法律责任就是因不履行义务(违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四、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出小题的可能性相当大,需明确把握分类标准。

五、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该内容是徐显明校长在《公民权利和义务通论》中提出的观点,所以要给予适当的关注,对于应试而言,只要记住大点即可。

第三节法的成文形式与不成文形式

一、历史上各种法的表现形式

二、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1、概念

一定要明确判例法有文字记载但不是成文法的原因

2、成文法的优点(记住书中主要知识要点即可)

3、不成文法的优点(记住书中要点即可)

三、法的形式与传统

第四节法系

掌握两大法系的概念和区别

第三章法的渊源与法的分类

第一节法的渊源的概念

一、法的渊源的含义

法的渊源的含义在学术上争论比较多,教科书采用效力渊源说,即本书所说的法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渊源,其定义为:有不同国家或机关制定或认可,因而具有不同法律效力或法律地位的各种法律类别,如指定法、判例法、习惯法等。

在成文法国家,法的渊源主要是指各种制定法,在判例法国家,主要是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判例。

法的渊源也属于法的分类------从效力上分类。

二、法的渊源与法的形式的区别

[此处内容是法大法理学与中国法理学界通说严重存在分歧的地方,考生应当给予注意。

首先要明确,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不是同一概念,不能混淆。

其次,法的形式是与法的内容相对应的概念,而法的渊源尤其独特的含义(见教材P66末段)

再次,法的形式是一个静态描述式的概念,而要理解法的渊源必要在法的运行的动态过程中。最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既是(国)法的形式,又是法官寻找的正式法源,但我们不能说二者是等同的。

三、法的渊源的种类

主要掌握P70末段10类法律渊源。

第二节正式法源

一、正式法源的含义

正式法源是指那些具有明文规定的法律效力并且直接作为法官审判案件之依据的规范来源。△考法:判断题

二、当代中国的正式法源------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指定法为主的形式。

P67。制定法,作为一个概念题把握。

(一)宪法

这里主要把握宪法的修改提议和通过。这一知识点在宪法当中也是必须掌握的。

(二)法律

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和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全国人大常委指定和修改)

全国人大及常委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如果其内容属于规范性的规定,而不是一般宣言或委任令之类的文件,也应该视为法律。

(三)行政法规

首先,应当注意与“作为部门法之一的行政法”区别。

其次,国务院根据全国人大授权而制定的有关改革开放的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行政法规,而是授权立法,其效力应当与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同。

(四)地方性法规

主要掌握制定的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级)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所在市的人大及常委。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但应报上一级人大常委批准后生效。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自治乡、镇在宪法上不属于民族自治地方。-----此知识点一定要重视。

(六)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必须明确的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属于法律当中的基本法律,在全国生效,但仅在特别行政区适用。关于生效和适用的区别在第四章法律的效力部分当中有详细叙述。

(七)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

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表现在:一,可以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不一致,其效力级别相当于法律;二、适用的范围具有特殊性。

(八)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不属于我国国内法范畴,但就其通过法定的程序具有与国内法同样的约束力来说,也属于国内法的渊源之一。

必须注意的是法律体系是一国国内法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但含有国际法内容。从这一点来说,我国的法律渊源包括国际法的内容并不能否定我国法律体系的一元性。

★以上渊源的名称当中没有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政府规章)。但在阐述过程中涉及到了,所以考生不要“一叶障目”。一定要记住:规章也是我国的正式法源!另外在《立法》颁布以后,经济特区的立法也不宜单独列为法的渊源了。关于法的正式渊源在《法理学》P170—173有更加规范的阐述,请考生在复习当中注意。

三、正式法源的一般效力原则

(一)法律位阶的适用顺序

“下位法优先于上位法”(一定是在不同位阶的法律不存在冲突的情况下)

(二)法律位阶的冲突规则(熟记且能灵活运用)

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2、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3、后法优先于前法

4、位阶交叉的法律渊源适用冲突的依据立法法。(具体情形见P77)

(三)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问题

切记:只有当我国某个立法明确规定某项或某类条约可在国内直接适用时,该项条约才可以通过并入的方式直接在我国适用;否则,只有通过制定国内法的方式将条约内容转化为国内法。

第三节非正式的法律渊源

一、非正式法源的含义和种类

非正式法律渊源概念见P78

★正式法源和非正式法源的区别主要有二:

1、是否成文

2、是否对法官有直接的约束力

(一)权威法学理论

(二)公平、正义等公认的社会价值观念

(三)公共政策

复习本节的关键,不在于死记硬背知识点,要理解非正式法律渊源的意义和形式,对书中所举例子应当熟悉,可能成为小题的题点。

二、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源

(一)习惯

建国后,我国对习惯采取抑制的态度。在我国,只有法律承认有效的习惯才能作为补充制定法的渊源。这里要提一下的是,历年法理试题中有关瑞士民法典第一条:有法律从法律,无法律从习惯,无习惯从法理。可见在瑞士,习惯是有明确法源地位的一类规范形式。但在中国只有法律明确承认的习惯才能作为法源存在。

重点掌握教材当中的两个观点。

P83公认的国际习惯或国际惯例应该是我国的一类法源

P83部分民族习惯是我国的一类法源

(二)判例

要明确中国现行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判例法,但最高法院及各高院定期发布的经典案例对法官的裁判的确起到了相当重要的作用,所以将判例视为我国的非正式法源当无异议。

(三)政策

政策作为法律渊源在我国主要表现在民事法律领域,如《民法通则》第6条“……法律没有规定的,应该遵守国家政策。”

第四节法的分类

一、法的分类的概念

二、法的一般分类

(一)国内法和国际法

(二)根本法和普通法

(三)一般法和特别法

(四)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五)实体法和程序法

三、法的特殊分类

(一)公法和私法

(二)普通法和衡平法

(三)联邦法和联邦成员法

⊙特别提示:明确掌握各种法的分类的标准,每年必从中出一题。

第四章法的效力

第一节法的效力概述

一、法的效力的意义

二、法的效力的概念

注意区分广义的法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还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有法律效力。狭义的法的效力,见P90页第一段(重点掌握。法的效力包括法的效力层次和效力范围)

三、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P90熟记

法的效力范围具体分三个:一,法的时间效力范围;二,法的空间效力范围;三,法的对人效力范围。

四、法的效力的层次

第二节法的时间效力

一、法的生效时间出题将以判断题形式出现

二、法律的失效时间了解即可

三、法的溯及力对于定义要熟记

第三节法的空间效力

一、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凡中央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在全国有效/生效。生效不等于能够适用。要记住:不能认为不具有司法适用效力就没有法律效力。比如《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典型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但在全国范围内都有效。所以法律发布机关的等级决定其生效的空间范围,但具体使用的空间范围则要看具体的法律内容。

二、在局部地区生效

凡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指定的法规只能在制定机关所管辖的范围内生P97。

三、在域外生效

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例如我国刑法第7条、8条就规定了刑法的域外效力。

第四节法的对人效力

一、法对自然人的效力

出题方式:1、选择题

2、通过法条分析法理

我国法律对人的效力:Ⅰ、对我国公民的效力:1、对中国公民的效力------一律适用。2、对中国境外的中国公民------原则上按属地原则,适用所在国法。

Ⅱ、对外国公民的效力:1、对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原则上使用中国法律。2、对中国境外的外国人------原则上不适用中国法

二、法对法律拟制人的效力了解即可

第五章法律规范

第一节法律规范

一、法律规范与法律规则的概念辨析

法律规范是国家制定回认可的关于人们的行为或活动的命令、允许和禁止的一种规范。

法律规则是指以一定的逻辑结构形式具体规定人们的法律权利、法律义务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的一种法律规范。

△考法:选择题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

这是本章的重中之重,是必须掌握的内容。复习时应当特别留意书中所举的例子。

(一)假定

(二)行为模式

行为模式就是设定具体的权利义务,是不可省略的部分。分为三种模式:可为模式、应为模式、勿为模式。行为模式使法律规范具有普遍性或概括性。

(三)法律后果

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对人们行为的态度,是人们遵守或违反法律规则中规定的行为模式所产生的后果。法律后果使法律规范具有有效性。

三、法律规则与法律条文的关系

对于法律规则必须从逻辑意义上来解释,切不可将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等同。法律规则中必须包含假定、行为模式、法律后果,三者缺一不可。法律条文一般而言是表现法律规则的。法律规则是法的内容的范畴,而法律条文是法的形式的范畴。另外还需说明的是,有的法律条文只是宣示或宣言性的条款,并不包含法律规则的因素。

四、法律规则的种类

这一部分是每年法理必考的内容,且出题方式为分析给出法条,并且很有可能是和法律规则的逻辑分析结合起来出题。所以复习时要注意书中所举出的例子,并找出其规律性。(一)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的划分实质上是根据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内容的不同而划分的。

授权性规则的行为模式部分一般是“可为模式”,具体包括可为或不可为一定行为,还包括要求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一般说来任意性规则都是授权规则,它包括如下特征:可选择性和自主确定性。从字面上我们也可以作出如下理解:授予人们一定的权利。

义务性规则的行为模式部分一般“勿为模式”和“应试模式”,有两种情况:(1)命令性规则,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2)禁止性规则,即不得或不准为一定行为(不作为)(二)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即明确规定了行为模式的内容,可直接做为诉讼中的裁判依据。所有的义务性规则都是确定的,也就是说,凡是义务性规则都是确定性规则。

委任性规则,在教科书P109的表述为,委任性规则是指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委任性规则分为两种,一是立法性委任,如书中所举例子。二是司法性委任,其实际上表达的是自由裁量权。

准用性规则,P109,判定某一法律规则是否属于准用性规则。关键在于看法条中有无“参照”、“援用”或“依据”等字样。

(三)控制性规则和构成性规则

第二节法律原则

一、法律原则的含义

1、定义。P109—110

二、法律原则的种类

(一)公理性原则和政策性原则(一般了解)

(二)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区别:(多选)

1、具体原则以基本原则为基础;

2、具体原则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适用;

3、基本原则体现法的基本精神,在价值上比具体原则更重要;

4、在适用范围上基本原则更为广泛。(三)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P112

三、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

(一)在性质上不同

法律规则是确定性的命令,法律原则是最佳化的命令。

(二)在适用范围上不同

(三)在初始特性上不同

(四)规则的冲突与原则竞争的解决方式不同

四、法律原则的功能(一般了解)

五、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和方式

(一)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1、用尽法律规则,方得适用法律原则

2、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而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二)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

法律规则的适用方式是涵摄(考生可以理解为“三段论”的方式)

法律原则的适用方式是衡量

第六章法律体系

第一节法律体系与法律部门的概念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P120

(一)考点:1、国际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如何?

2、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的关系如何?构成法律体系的基本单位是法律部门而不是法律规范,而法律部门是由法律范围构成的。

3、法律部门和规范性法律文件是什么关系?(重点)

NOTE:1、立法体系是一国的规范性文件体系

2、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立法体系是法律体系的表达形式,法律体系是立法体系的内容。

3、教材P124—125 页,重点出题处。

(二)特征即概念的展开(小题出题处)

(三)法律体系与法系、立法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小题出题处)

P121:1、法律体系与立法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A、从根本上说都是法律规范的组合,只不过立法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形式,而法律体系注重的是法的内容。

B、当立法体系是法典式的法的形式时,它同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调整地社会关系是一致的。如民法典会成为调整民事法律关系的民事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刑法典会成为调整刑事法律的刑事法律部门的主要载体。

2、法律体系和立法体系的区别

A、立法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的渊源即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它是以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不同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统一体系:而法律体系的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以法律部门的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B、立法体系是以各种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在整个国家法律创制中的地位及与此相联系的法律规范的效力范围和效力等级为分类组合标准,而法律体系则是按照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不同社会关系和不同调整方法作为划分该体系的组成要素——法律部门的标准。

C、立法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外在形式,而法律体系侧重于法的调整的内在内容。讲到立法体系,应该想到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等法的不同的外部形式的组合,而讲到法律体系,应想到是刑法、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的组合。

(四)法律体系的形成及研究的意义

1、法律体系形成的特征

2、研究法律体系的重要意义

二、法律部门的概念

(一)法律部门的含义和特点(二)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第二节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一、当代中国的主要法律部门

构成中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在中国法理学界无统一的说法。所以这部分内容依教材观点(一)宪法法律部门、(二)民商法律部门(三)行政法法律部门(四)经济法法律部门(五)社会法法律部门(六)刑法法律部门(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部门。对上述内容要有了解,有助于对法学理论体系的把握。

可能出现的“题眼”

▽▽1、宪法=宪法法律部门?否。后者包容前者。宪法指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法律部门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1)宪法法典和宪法修正案(2)关于国家象征、国家机关的组织、职权及其活动程序的法律,包括国旗法、国徽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等(3)选举法(4)立法授权法(5)地方自治法规(6)关于人民基本权利的立法(7)[该点非常重要在教科书中并没有提及],有关国家行为和公民权利的国际条约,这类条约,包括1981年参加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1980年批准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986年签署的《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1987年批准的《第159号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1996年签署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1998年签署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等,注意部分国际法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2、行政法法律部门和行政法规是交叉关系。

注意:作为法律部门的行政法是由各种效力等级的关于国家行政组织、行为、救济的法律规则与原则组成,它可以来自多种法源: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性文件、次要的法源等。而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绝大部分是行政法,但也有属民法和环境法等其他法律部门,故二者是交叉关系。

二、“一国两制”与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划分问题。该部分不可能出题。

第七章法律行为与法律意识

第一节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是法律事实的一种,该部分内容可结合第八章法律关系第五节复习。

一、法律行为的含义与特征

(一)法律行为的涵义[1997、2000、2005]

法理学中法律行为是来自于民法,但又不同于民法。

法律行为是指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这种行为是人们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上的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现象的总称。(1997年、2000年法理学专业课名词解释),在传统民法中法律行为指合法的表意行为,在我国民法学界对法律行为的观点分两派:一、释法派(与民法通则保持一致),认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二、学理派认为民事主体基于意思表示,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所以法理中的法律行为是把民法中的法律行为包括在内的。

(二)法律行为的特征(区别于民法的法律行为)

1、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性的行为,又称交涉性。

2、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性的行为。

3、法律行为是具有意志性的行为。

(三)法律行为和其他行为(非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在这里是中性词,违法行为是法律行为吗?回答是肯定的,法律行为可以分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详见法律行为的分类)。这里法律行为的上位概念是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结构(概要掌握)

三、法律行为的分类(小题)

注意合法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一种。

法律行为的概念(1997年、2000年法理学专业课名词解释)

法律行为的特征(2002年法理学专业课简答题)

行为意思的概念(2002年法理学专业课名词解释)

合法行为的概念(1998年法理学综合课名词解释)

第二节法律意识(2001年选择题)

一、法律意识的含义、结构及形成

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整个法律现象(特别是现行法)的观点感觉、态度、信念和思想的总称。

从认识过程看,法律意识在结构上可以分为(法律心理)和(法律思想)两个认识阶段或认识层次。

法律意识的形成需要从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来考察。见教材第143页。

二、法律意识的分类

1、从意识的主体出发,可以分为(个人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群体法律意识和社会法律意识有何区别?

2、依据现代性为标准,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传统法律意识)、(现代法律意识)和(后现代法律意识)

3、依据是否从事法律职业为根据,可以把法律意识分为(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和(非法律职业者的法律意识)

4、按照不同主体在社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不同,可以将法律意识分为(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和(不占统治地位的法律意识)

三、法律意识的功能

第八章法律关系

本章说明:可以说,这是法理学考试的重点,是每年必考的章节,是整本教材中最难理解的一章。就备考而言,这一章重点准备大题,但是小的知识点也决不能忽视。而且,本章内容与其他知识点有着紧密地联系,比如,法律规范、法律行为、法律责任、法律制裁等。

关于这一章在本书中的安排,应该说,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这一范畴的问题,与本编前几章的内容不是一个层面上的问题。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状态之一。

第一节法律关系的概念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定义: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准确记忆这一概念

★法律关系的特征

对于法律关系的论述,其意义在于,帮你从不同的层面理解法律关系,特征需要真正的理解。(一)、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对“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的理解:

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无法律规范就无法律关系。这里的法律规范,不经指国家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还包括以其他形式表现出来的法律渊源,如国家事实上确认和保护的社会习惯。

第二、法律关系≠法律规范所调整和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简言之,法律关系是经过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法律关系是发的实现的状态之一。

(二)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1、法律关系及可能体现国家意志,也可能体现当事人意志,也可能同时体现二者;如果只体现其中之一话,那么必是国家意志。

2、承认法律关系的意志性,并不否认它的客观性。

(三)法律关系是特定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实际上是用“应然的权利义务”规制“实然的权利义务”。所以法律都有使法律抽象的、一般的规定现实化的问题,都存在法律关系。因为任何法律规范如果不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实现、不转化为法律关系的话,那么这一法律规范只不过是一纸空文。所以,从这一意义上来说,法律关系就是将抽象的权利义务现实化。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重中之重]

二者的区别标准是:按照法律关系产生的依据(是合法行为还是违法行为)、执行的职能(执行法的调整性职能还是保护性职能)、实现法律规则的内容(是实现法律规则的行为模式的内容还是否定性后果的内容)不同划分。换句话说,区别某一法律关系是调整性的还是保护性的法律关系,从三个方面来判断:1、产生该法律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2、该法律关系执行了何种法的职能;3、该法律关系实现的是法律规则逻辑结构中的哪一部分。

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范畴。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不需要适用法的制裁。保护性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如果上面的内容你仍然无法理解,那么记住以下的一个原则:

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是平等的,没有制裁的情况是调整性法律关系;如民事法律关系,行政合同关系等。

法律关系双方主体是不平等的,有制裁的情况是保护性法律关系。如刑事法律关系。(二)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P150

(三)单向、双向和多向法律关系

目前法学界公认的单向法律关系仅有一种——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见P150页所举案例)。由于这个特殊性,所以这一分类的内容掌握起来就简单了,因为单向法律关系只有一种,如果给出题目中不是不附条件的赠与关系那么只可能是双向的法律关系了。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多向的法律关系可以分解成若干个双向或单向的法律关系。

所以从出题的技术和应试的技巧而言,只要记住这唯一的一个单向法律关系,这一分类的问题就解决了。

(四)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这一部分内容较容易,而且在老师讲课的时候属于一两句话带过的问题,重要程度不高,所以只要一般了解就可以了。

第二节法律关系的主体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主体一定是特定的、具体的、没有一个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所有的人。

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参见P151

法律关系主体的分类——该内容较简单,且书中表述简洁明确,此不赘述。

二、法律关系主体构成的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2006单选]

这两个概念属于必须掌握的内容P153

(一)权利能力和权利的区别:权利本身不包含义务,而权利能力则包括义务。无权利能力则无权利。有权利能力一定有法律权利,但不一定有现实权利。

(二)确定公民有无行为能力的标准有二:其一、能否认识自己行为的性质、意义和后果;其二,能否控制自己的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1、责任能力是行为能力在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特殊表现形式。

2、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和法人的行为能力的区别P154

第三节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指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法律义务——指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的法律手段。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与法律规范内容的权利和义务的区别:

1、前者属于“实然”的权利义务,因为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状态之一,所以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是现实化(现实化并不比然实现)的权利义务;后者属于“应然”的权利义务,并未现实化。

2、针对的主体不同,前者是特定的主体,后者是不特定的主体。

3、效力不同,前者不具有普遍的效力,后者具有普遍的效力。

三、权利行使和义务履行之界限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行使有一个适度的范围和界限,超出这个限度就可能构成“越权”和“滥用权利”

“滥用权利”和狭义的违法行为的外延并不是等同的。滥用权利者本身是享有某项权利的主体,只是说他超出其权利的界限而行事。而违法行为者可能根本没有不享有任何合法权利而直接对其他人的合法权利进行干涉或侵害。也就是说滥用权利的制度设计关注的是权利享有者行使权利的范围,而违法行为的制度设计关注的是任何人都应当承担的不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消极义务。

义务的限度具体体现在:(1)实际履行义务的主体资格的限制(2)时间的限制(3)利益的界限。其实这三种限制都是由法律规定的,也就是在法律设定义务之初已经将上述限度。第四节法律关系的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该对象是某种利益的存在形式。关于法律关系的客体,舒、郑二位老师的观点有所不同,郑老师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法律关系内容(权利义务)的客体。舒老师认为,法律关系的客体虽与权利的客体紧密联系但又有所不同:当权利客体处于一种交互行为(关系)中时,即变成法律关系的客体。由于二位老师的观点有所不同,所以关于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这部分出题的可能性就大大降低,如果出题,按照惯例,只要是答了二人中任何一个的观点,均会给分。

二、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一)物

物理意义上的物要成为法律关系客体,须具备的条件:

1、应得到法律的认可

2、应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

3、能够带来物质利益

4、须有独立性

有三种物不能成为私人法律关系的客体:

1、人类共有之物或国家专有之物,如海洋、山川、水流、空气

2、军事设施、武器

3、危害人类之物

(二)人身或者说人身利益

人身成为法律关系客体的条件:

1、活人的整个身体不能视为法律上之物

2、权利人对自己的人身不得进行违法或者有伤风化的活动

3、对人身行使权利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超出法律授权的范围

(三)精神产品:即物化的思维成果

(四)行为结果

行为结果是义务人完成其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满足权利人利益要求的结果。分为两种:一是物化结果,即义务人的行为凝结与一定的物上;二是非物化结果,行为没有转化为一定的物化实体,例如。演员与观众的法律关系中,演员作为义务人其行为的结果就是非物化的,表现为一定的行为过程。

第五节法律事实

一、概念

法律事实的概念——P159

条件有二:一是法律规范,二是法律事实,前者为法律依据,后者是直接的前提条件。二、法律事实的种类

划分依据:是否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

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具有法律关联性的、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成社会事件和自然事件两种。[法律事件在理解上的难度不大,复习只需要注意教材中所举的例子即可]

法律行为见第七章第一节。注意将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和民法学中的法律行为相区别。

违法行为是不是法律行为?答:是。法理学中的法律行为概念中的前置定语“法律”不是具有价值判断意义的褒义词,而判断一行为是否属于法律行为就是看它是否能够引起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或消灭。

复杂情况:

1、一种法律事实却引起多种法律事实关系的变动(产生、变更、消灭),如杀人行为是单个法律事实却可能引起多种法律关系发生。

2、法律事实构成(苏联法学家创造的概念):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个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消灭。婚姻法律关系形成必须具有两个条件:(1)有适婚条件的主体去申请登记婚姻,(2)婚姻管理机关的登记行为。

第九章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第一节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是法理学的基本概念,但不是初始概念,责任是从权利和义务派生出来的概念。法律责任的概念应当熟记——P162第二种含义,出题人上课驳斥了责任是义务的观点,认为那是不准确的使用责任。在概念中要注意:“不利后果”是什么不利后果?其实法律责任就是法律规则中法律后果中的不利后果。(1999年法理学综合课名词解释)产生法律责任的原因有三:

(一)违法行为;

(二)违约行为;

(三)法律规定。

责任是义务吗?义务是责任的前提条件。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为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法律后果

↓↓

义务→责任

1、责任和义务分属于法律规则的不同领域

2、责任是以义务规定为前提的,不承担义务的人不可能承担责任

3、责任和义务是相互关联的,在义务被违反的情况下存在责任。责任是以无人在没有遵守行为模式中的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法律责任的特点

(一)承担法律责任的最终依据是法律。

其实上述产生法律责任的三种原因都可以归结为广义的“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最终承担责任依据是合同法,无过错责任的应用是直接出于法律的规定,尽管行为人无过错,但出于社会整体利益衡量的考虑而使其承担责任。

(二)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

这点教材归纳的较为勉强,这其实把法律责任的特点等同于法律的特点(关于法律的国家强制性可以参见第一章核心笔记内容)。其实法律国家强制性正是通过法律责任来彰显的。

第二节法律责任的分类与竞合

一、法律责任的分类

一般性了解,掌握分类标准

★考法: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

A、刑事责任

B、民事责任

C、行政责任

D、国家赔偿责任/违宪责任

二、法律责任的竞合

概念(P167)熟练掌握(2001年曾经在法理学专业试题中出现过名词解释)

区分责任聚合和责任竞合?

掌握责任竞合与规范竞合的关系。责任竞合实质上是规范竞合的表现形态,责任是以规范为载体的。

第三节法律责任的归结与免除

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规责,是指针对违法行为、违约行为或法律规定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等活动。

一、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

⊙特别提示:一定要注意教材当中阐述责任构成是行为人承担过错责任时的情况,而并非所有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一般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一)违法行为(二)损害事实(三)因果关系(四)过错

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则不以过错为要件。教材当中认为法律特别规定是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一点是和我们掌握的民法通说理论是矛盾的,因为过错责任的归结也是有法律规定作为基础的。通常认为无过错责任的构成要件为三个: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二、法律责任的归结原则

复习这部分内容要注意逆向思维:确立这些原则的原因何在?规则原则的确立,是人类法制文明的象征,这些原则都遏制一些旧时代的“恶”行的作用。这点要注意把握。可能嵌入案例分析。

(一)责任法定原则——确立依法原则,排除人为擅断。典型体现为刑法中的“罪行法定主义”

(二)因果联系原则要注意直接因果关系和间接因果关系在归责时的考量。例如A欲伤害B,B在奔跑过程中被C所驾车撞死,A对B的死亡要承担责任吗?应当承担,A对B 的死亡存在间接因果关系,C对B的死亡是直接因果关系

(三)责任相称原则——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性质、结果和主观心理状态相适应。

(四)责任自负原则——“从身份到契约”运动的体现。反对株连和因身份而归责。

三、免责及条件

注意私法和公法免责条件的不同。

司法上的免责条件有法定免责条件与意定的免责条件。

法定的免责条件包括:(1)时效免责(2)人道主义免责(3)不可抗力、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免责。

注意:关于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属于免责条件,这是值得商榷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都是合法行为,不存在免责问题。所以这里要分清免责和无责的区别,免责的前提条件是有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出现,但无责任的行为根本没有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状态出现。现举例说明图示如下:

免责条件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免除责任∣合法行为————→无责

(无责任状态)(正当防卫)(无责任状态)

免责图示无责图示

意定的免责条件包括:(1)自愿协议(2)受害人放弃(3)有效补救

公法的免责条件见教材P172

⊙特别提示:从考试角度,考生按照《法理学》P66掌握即可

第四节法律制裁

可能出题点: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的不同。见P173(考生熟记)[2003年选择(民法专业的法理卷)]

二、法律制裁的种类(2001年曾经在专业课中出过简答题,2003年出过小题)

(一)民事制裁

一定要搞清楚是“谁”对“谁”进行制裁。舒国滢教授课堂案例:甲和乙是邻居,甲在翻盖房屋时房屋的一端占了乙的宅基地,当时乙不在家,后乙回来后发现此事,与甲协商解决,甲态度消极。乙将甲告到法院,甲在收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后立即将房屋进行了重修,将占用乙宅基地的部分恢复原状,问乙在收到起诉书副本之后的行为属于民事制裁的内容吗?为什么?

答:不是。法律制裁的一方是国家机关,另一方是违法者。在本案中,法院并没有判决令其恢复原状。而是甲自己主动的行为,故不是民事制裁。通常所说的民法通则的十大类责任,只有在人民法院令责任主体承担时才能称之为民事制裁。

(二)刑事制裁

(三)行政制裁

(四)违宪制裁

第十章立法

第一节立法与立法体制

一、立法的含义和特征

1、狭义的概念与广义的概念。

国家权力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其中包括中央权力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两大部分。

2、立法包括发的创制和立法认可,包括对法的补充、修改和废止。P182 立法认可的例子

二、立法体制(每年必考)

(一)立法体制的含义

理解立法体制的概念,了解立法体制有一元、二元多元之划分,知道并理解一个国家的立法体制和一个国家的国家性质、国家结构形式密不可分,和国家的大小、历史传统的差异密切

相关,结合我国的立法体制与联邦制国家的立法体制进行对比的理解。

(二)我国现行立法体制

我国的立法体制:一元二级多层次分支

★P184 立法职权的划分

1、P183“国家立法权”概念

2、P184 “法条授权”与“特别授权”

3、P185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主体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不包括其常务委员会。

三、立法原则

第二节立法程序

一、立法程序的含义与特点(了解、熟悉)

二、当代中国制定法律的程序

1、立法议案也可以称为立法案、法律案、法律议案,不同于立法建议。前者必须由特定机关与人员依照特定的程序提出,一旦提出,就可以进入立法程序,及办公机关(如主席团)必须提请有关机构(如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后者则是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且办公机构可以先行决定是否提交有关机构进行审议,不一定进入正式的立法程序。提出立法议案与立法建议都可以附带法律草案也可以没有。

2、注意全国人大的立法议案提案权的主体,一共9个。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案的提案主体市个,注意记忆相关的法条。

3、注意本节对各种规范性文件公布方式的总结。

第三节规范性文件的系统化

一、规范性文件与非规范性文件

注意区分:原理同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重复使用性、对象的不确定性、普遍的约束力等是规范性文件区别与非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标准。

二、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形势

了解即可

三、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形式

本问题为重要考点。理解的基础上记住三种系统化的形式即可。尤其是法律汇编与法律编撰的区别。

第十一章法的实施

第一节执法

执法是该章中出题最频繁的知识点。

一、执法的含义与特征

执法的概念以及狭义与广义的划分如同立法的概念一样,必须记忆。结合教材掌握特征。二、当代中国的执法主体

应对执法主体形成框架,记忆其中的三个类型。

三、执法的基本原则

合法性原则就是依法行政的原则,是现代法治的主要精神意蕴之所在,也是当下的一个热点问题。这一原则是四个原则中组重要的原则: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机关自裁量权的一种限制;效率原则是对行政职能的一种规范与督促;《法理学》提出了应急习惯内原则,其实和效率性原则有暗合之处,但作为一个行政行为的基本原则还谈不上,注意理解即可。

第二节司法

一、司法的含义与特征

了解概念。注意我国的司法机关、司法权与英美的差别。在实行三权分立的英美,司法机关

只是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是从属行政的,司法独立是指法官独立;而我国实行的是议行合一的体制,司法机关包括审判机关与检察机关,我们的司法独立是法院独立,而非法官独立。

二、司法的基本原则

这是本章的重点,司法独立原则是重点。建议复习时以《导论》为主,参照《法理学》补充学习

1、平等原则:记住教材上的三个要点。

2、合法原则:这是对具体司法活动的一个最基本的要求。

3、司法独立原则:本原则注意司法独立与司法监督之间的辨证关系。

4、司法责任原则:联系错案追踪制复习本原则。

第三节守法

1、注意守法的主体。立法、执法、司法机关都是守法的主体,外国组织、外国人、无国籍人也要遵守我国的法律。守法主体的范围及地位是由国家的性质和地位决定的。

2、守法的范围:所有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

3、守法的条件:理解记忆4个条件。

第四节法律监督

法律监督可以作为选择考题。我国法律监督比较复杂,要注意掌握框架,然后在根据不同的监督类型进行逐一的划分

一、法律监督的含义与构成要素

法律监督包括有广义和狭义之分,法理学研究一般都是从广义的角度下定义的。法律监督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和监督的内容。主体和客体都是全部的单位与公民,内容包括所有的公民、单位的所有可以被法律评价的活动。

二、法律监督的分类

了解即可

三、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理清概念和框架

注意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核心是权力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基础是人民民主。

(一)国家监督

1、权力机关的监督。注意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区别。

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这里的“监督是何意?法律监督,具体说是立法监督,那么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撤消违宪的行政法规,这属于违宪审查吗?

2、行政机关的监督:一般行政监督与专门行政监督

3、司法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监督与审查机关监督

熟记各机关的监督种类,存在出小题的可能。如狱所监督属于行政监督还是司法监督?在中国监所监督属于检察监督的一种,因为检察机关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而监所的具体工作是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的,而其系统内部也有监督,那只能归如工作监督之中。

(二)社会监督

1、执政党的监督

2、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3、社会舆论的监督

4、人民群众舆论

第十二章法律推理

第一节法理推理概述

重点把握的问题:法理推理与法律解释同属法学方法论的范畴,以一种法学方法论的角度来看,司法判断的具体过程就是一个法律推理的过程。司法工作的核心是司法判决的正当性证

明。当事实清楚,规范明确的时候,可以运用简单的三段论的逻辑方法作出一个具备可接受性的判决,这就是所谓的演绎推理的方法。但是,当事实也规范哪个不完全对应的时候,我们就需要更多地运用辨证推理的方法或者说类比推理的方法来分析认定事实,发现法律,然后作出一个具备可以接受性的判决。

演绎法律推理与类比法律推理是法律推理的两种主要形式,一般认为,类比推理是判断法中进行法律适用的方法,演绎推理是成文法国家适用的方法。

另外,注意演绎推理与类比推理的区别。

第二节演绎法律推理

在成文法国家中,法律判断形成的过程主要是一个演绎推理的过程,演绎推理的过程就是一个司法三段论的过程,司法三段论是艘有法律适用的最普遍的基石。

应注意,司法三段论并不象一般想象的那样仅仅是一个简单的套用的过程,其间应用辨证的分析、辨证的推理等,其实是一项“严禁、精致、艰难的法律思维过程”。结合教材中的案例领会以上问题。

第三节类比法律推理

遵循先例的原则是普遍法国家司法的基本原则和方法,而类比法律推理则是遵循先例进行裁判的法官所必需采取的方法。

在一种普通法的语境中,了解类比推理中的“识别”与“区别”

法律推理的特征是这些章节中最有可能成为考点的地方,要重点记忆和理解。

第四节法律推理的价值

单选及多选

一、法律推理与法治

法律推理可以理解为不带价值判断的一个思维方式,思维过程,法治则是我们赋予其正确意义的一种东西,但是,法律推理与法治却关系密切。

1、法律推理的逻辑推导功能是法治原则的要求;

2、法律推理使得社会和当事人对法律问题的预测成为可能;

3、法律推理或法律论证为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问题提供必要而充分的理由;

4、法律推理为立法、司法提供正当性的证明,这是法律推理的最直接的目的与意义,也是法律推理之所以具有上述功能的前提和基础。

二、法律中的逻辑与经验

理解现实主义法学派的大师霍姆斯的名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

第十三章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自萨维尼以来法学研究的传统命题,也是法大法理学出题每年必考的命题。但是,主要是对基本知识的考查。

第一节法律解释的概念(06单选)

一、法律解释得还以和必要性

法律解释是指由一定的人、组织以及国家机关对法律法规的内容所作的必要的说明。

法律解释的必要性可以出为选择题,注意以下问题:

1、通过法律解释静态的法律规范与动态的社会事实得以联系,法律得以实施,“书本上的法”转换为“行动中的法”。

2、法律会出现冲突、漏洞,如同法的基本原则所发挥的作用一样,此时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弥补立法之不足,弥补社会生活无限复杂性与人类认识能力的有限性之间的矛盾。

3、统一大家对法律的认识。

4、法律具有滞后性,一旦订立就落后于社会生活,通过不断的及时的法律解释,可以解决法律所要求的稳定性与社会生活发展的内在矛盾。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情况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及师资评介 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属于司法部重点研究学科,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深远的影响,具有极度影响力的博士生导师有何秉松教授、曲新久教授、阮齐林教授、王平教授、薛瑞麟教授、王牧教授、乐国安教授、张凌教授等等。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硕士研究点主要包括三个研究方向:中国刑法学、外国刑法学、犯罪学和犯罪心理学。 (一)中国刑法学方向 1、中国刑法学属于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学科的主要研究方向,在何秉松教授的带领下,已经形成了完善的理论研究体系,刑事法律研究中心承担了大量全国瞩目的科研工作并且取得丰硕的成果。 2、全国知名的中国刑法学方向硕士生导师的简介: (1)何秉松教授,博士生导师,可以同高铭暄教授、王作富教授、马克昌教授并驾齐驱的中国刑法理论学的著名学者,他的学术和实践地位在全国范围内都是毋庸置疑的,中国政法大学很多全国知名的教授都“师出松门”,何秉松教授理所当然地成为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的精神领袖和鲜明旗帜。 (2)曲新久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曲新久教授无论在司法实践领域还是学术领域都是具有深刻影响地位的,学术成就显著。 (3)阮齐林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会副会长,著名司法考试辅导专家,相信没有不认识阮齐林教授的吧。 (4)王平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作为学术界蒸蒸日上的学者,最具有学术前途的教授。 (5)薛瑞麟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国刑法学资深教授,博士生导师,具有深邃的思维和深刻的中国刑法学理论基础。 (6)田宏洁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最具有学术实力的年轻学者,思维敏捷并且具有突破性,受到本科生强烈欢迎。 (7)于志刚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年轻实力派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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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法大考研复试班-中国政法大学政治学理论考研复试经验分享 中国政法大学是一所以法学为特色和优势,兼有文学、历史学、哲学、经济学、管理学、教育学、理学、工学等学科的“211工程”重点建设大学,“‘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2011计划”和“111计划”(高校学科创新引智计划)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直属于国家教育部,正致力于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现有海淀区学院路和昌平区府学路两个校区。 学校的前身是1952年由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燕京大学、辅仁大学四校的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学科组合而成的北京政法学院,毛泽东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1954年,学校迁址至学院路。1960年成为国家确定的全国重点高校。文革中学校停办,1978年复办。1983年,北京政法学院与中央政法干校合并,组建成立中国政法大学,邓小平同志亲笔题写了校名。学校形成一校及本科生院、研究生院、进修生院三院办学格局。1985年,学校开辟昌平校区。进修生院后更名为中央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单独办学,2000年,复又合并于中国政法大学。 启道考研复试班根据历年辅导经验,编辑整理以下关于考研复试相关内容,希望能对广大复试学子有所帮助,提前预祝大家复试金榜题名! 专业介绍 本专业旨在培养政治学理论专业的研究、教学和应用方面的专业人才。要求学生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熟练掌握政治学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具有扎实的知识基础,宽广的学术视野,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够流利地阅读一般外文专业文献,并基本具备运用外语进行交流的能力。掌握学术研究的基本方法和规范,有能力从事本专业创新性的学术研究。能够运用政治学理论和方法,分析、研究和解决现实政治问题。 招生人数与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 ①101 思想政治理论 ②外国语(七选一,详见目录说明) ③744 政治学综合一 ④844 政治学综合二 复试时间地点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圣才出品】

2014年中国政法大学801法学综合二(刑法学部分)考研真题及详解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2014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 考试科目:801法学综合二 刑法学部分 一、单项选择题 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应对下列哪项罪负刑事责任?()。 A.盗窃 B.抢夺 C.制造毒品 D.强奸 【答案】D 【解析】《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中需要准确记忆上述几种行为,切记是行为而非罪名。 2.李某与王某发生口角后,王某声称要把李某杀死,并去商店买了一把匕首赶往王

某家,李怕王杀死自己,就在王某去往李某家的路上,用猎枪打死了王,李某的行为属于()。 A.正当防卫 B.防卫过当 C.故意杀人罪 D.假想防卫 【答案】C 【解析】《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题中,王某并没有对李某实施不法侵害,所以李某的行为不可能是正当防卫,更不会是防卫过当。假想防卫是指客观上不存在真实的不法侵害,但防卫人主观认为存在而进行“防卫”的,此时防卫人的防卫行为必然不构成故意。但是,本题中李某并没有认为王某具有不法侵害行为,而是担心未来王某可能会伤害自己,于是先下手为强,这种行为属于故意行为,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知识点链接】考生在复习正当防卫的知识点时,要按照论述题的原则进行把握,能够准确记忆其中的各项考点。 3.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交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 A.构成共同犯罪 B.不属于共同犯罪 C.以共同过失犯罪论处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 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 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 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 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 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 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 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 2、不经常的重点 3、非重点:偶尔会考 三、考试类型 (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 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 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 (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 引论 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 此知识点出过简答。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 ⊙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新闻传播类考研真题集锦一

2 0 X X 新闻传播类考研真题集锦 ( 【华北地区】 【北大MJC新闻与传播专业硕士】 一、名词解释 1、自媒体 2、创客 3、三网融合 4、3D打印 5、O2O 二、简答题 1、媒体转型的内涵。 2、新媒体的影响下,媒体分类的改变。 三、论述题(三选二) 1、中国娱乐节目的现状评述。 2、谈谈阿里巴巴近期并购案例的启示。 3、请你就互联网谣言的形成和扩散谈谈你的看法,并就如何识别、澄清、停止互联网的扩散提出你的建议。 【北京大学MJC新闻传播基础】 一、简答题 1、什么是数据可视化新闻?优缺点是什么。 2、什么是新闻策划。 3、新媒体广告的特性。 、论述(三选二)1、如何理解周边传播与”一带一路“战略的关系。

2、试论中国影视节目创新的必要性和创新环境。 3、巴黎恐怖袭击后,法国电视台关闭了额实况直播报道,根据你所掌握的新闻理论,谈一谈对这项举措的理解。 三、材料题 材料一新广告法颁布后违法广告数量和时长逐月下降。 材料二北京某app 为推广其产品雇了一群漂亮姑娘穿的贼少贼露在屁股和胳膊上贴上公司名称和”用我“二字以及二维码。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胧。 然后就悲催的被处以行政处罚,还被称为北京新广告法第一案。用广告学知识回答下列问题: 1、《新广告法》与以前相比,新修订了哪些内容? 2、北京新广告法第一案处以的行政处罚,依据了《新广告法》的哪方面规定? 3、除了对传统媒体监管,我国的广告监管部门还应该做出哪些举措,适应新媒体时代对于广告监管赋予的新要求、新使命。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 【清华大学新闻传播学考研真题新闻传播史论618】 一、名词解释:察世俗每月统计传、敬告青年、黄色新闻、拟态环境、自我反射、新闻客户端、数据新闻、流动空间、传播情境、传播的偏向。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东。 【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传播专业硕士实务】 一、根据宽带网络提降速材料 1、改写600 字左右消息。 2、拟定单一性标题和复合型标题。 3、写评论文章的第一段并拟定标题。 二、根据题一材料制作20 分钟新闻调查报道 1、选题原因和宗旨。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考研参考书目 专业介绍 刑法学以世界各国刑法为研究对象,是研究犯罪和刑罚、刑事责任及其罪刑关系的科学。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它属于部门法学的范畴,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 作为研究刑法的科学,是随着刑法的产生而出现的。在漫长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随着人类对犯罪和刑罚的认识不断深入,积累了大量的刑法文化遗产,成为人类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古代刑律十分发达,当时律学主体部分就是研究刑律的学问,也就是现在的刑法学。例如,中国春秋时期就有所谓“刑名之学”。 但是,刑法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却是近代才出现的。一般认为,1764年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论犯罪和刑罚》一书的出版,标志着现代刑法学的正式诞生。此后,经费尔巴哈、龙勃罗梭、菲利、李斯特等人的不断努力,先后出现了刑事古典学派与刑事实证学派(包括刑事人类学派和刑事社会学派),创立和发展了刑法理论体系。 刑法学是法学专业二级学科之一,在整个法学学科体系中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刑法学学科主要以社会中存在的犯罪现象为基础,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探讨治理犯罪的对策,寻找减少犯罪的方法、措施,为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献计献策。该学科主要研究内容包括中、外刑法学、犯罪学、刑事政策学等。 (1)总体来说,本专业毕业生适合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立法机关、中国政法刑法学考研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关和法律服务机构、特别是在高中等学校从事法学教学与科研工作。 (2)法律专业的学生可以考取相应的证件从而为成功就业奠定基础,主要相关证件有以下几种: 法律职业资格证(通过司法考试获得) 律师执业资格证(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实习完毕,向司法部申请) 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有专门的考试,一经合格既有执业资格) (1)刑法学专业知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在新形势下更需要有刑法学专业知识的人才。需求体现在以下方面: 1、新世纪中国加入国际人权两公约、中政刑法学考研加入WTO及西部大开发等新形势、新情况下中国刑法的改革与发展对策;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笔记《法理学》最新笔记

西政考研之家论坛提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0b10746866.html, 西政考研不得不来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法 .........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是一种社会规范(1)可为模式 (2)勿为模式 (3)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1)明示认可 (2)默示认可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派别代表人物 神意说托马斯.阿奎 理性说西塞罗(古罗马思想家) 主权命令说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 意志说让.卢梭(法国思想家) 自由说康德(德国哲学家) 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法国学者) 民族精神说卡尔.冯.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 利益说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学家) 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1)法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③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1)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2)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 (3)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 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2)法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 第二节法律规范 ................ 法律规则的构成(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1)合法后果 (2)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1)授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1)确定性规则 (2)委任性规则 (3)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1)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3.在作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甚至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1)公理性原则(2)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1)基本原则 (2)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1)实体性原则 (2)程序性原则 关于权利的学说 1.自由说 2.范围说 3.意思说 4.利益说 5.折衷说 6.法力说 7.资格说 8.主张说 9.可能说 10.选择说 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组成完整的法律权利结构的三要素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 义务的概念 1.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2.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3.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编 法治国家【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治国家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2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1.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大体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原始社会主要指氏族公社时 期。作为一种组织,氏族具有以下特点: (1)氏族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在氏族社会中人们同属于一个大家庭。这 与文明社会按地域来划分和管理居民是不同的。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氏族大会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氏族首领由选 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 (3)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禁忌、图腾、复仇、巫术 法起源的原因:经济、政治、文化 法的起源的三个阶段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法形成的标志 人类法律正式形成的标志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起源的形式:希腊雅典法、罗马法、日耳曼法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起源

原始人的社会规范,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习惯。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禁忌 原始的人类发现,某些特定的事物、现象是神圣的、不可接触的对象。这种原始观念形成了禁忌物,从而产生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禁制。禁忌(制)的表现形式如下: ①以禁忌范围为基础,将之分为普通禁忌和特别禁忌。 ②以禁忌的存在时间为基础,将之分为永久之禁忌和一时之禁忌。 ③以禁忌的效果为基础,将之分为特权的禁忌和无能力的禁忌。 ④以禁忌的目的为基础,将禁忌分为人之禁忌、行为禁忌和物的禁忌。 ⑤以禁忌的作用为基础,还可以将禁忌分为保护禁忌和扑灭禁忌。 (2)图腾 图腾禁忌是后来出现的又一禁忌。原始先民认一些图腾物作为保护神,祈祷保护神保佑本族群的生存与发展。图腾崇拜主要表现为: ①崇拜者视图腾为保护者,人们崇拜图腾,也畏惧图腾。 ②用特殊的名称或徽号代表图腾。 ③崇拜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图腾合而为一,表示与图腾同化。 ④图腾崇拜的禁忌种类繁多。 ⑤图腾崇拜有特殊的仪式。 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是惩罚性规范的萌芽。 (3)复仇 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复仇习惯包括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了法理学读书笔记范文,仅 供参考~ 用了几天的功夫,读完了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尽管这本书并不算是新书了,早在201X年年底已经出版,但是居然一 直没有兴趣翻开来过,也是很惭愧的事,或许人和书的结缘也需要过程吧!)。 感觉除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方面有所启发以外,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可以作为我阅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最好的导读。 波斯纳的这本《法理学问题》,也是由苏力翻译的,早在1994年——也就是十年前——就已经出版。而我得到这本书的时候是1996年的春天(那是大学 时代两个朋友合送给我二十岁的生日礼物,至今翻开书来,里面当年那张小小 的生日贺卡还在,使我能时时重温青春岁月以及温馨友谊),至今也有八年之久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都没有读完过这本书,甚至是它的十分之一都 没读完过,遭到相同命运的,还有书架上的波斯纳的一套《法律的经济分析》(不过,这套书稍微好一点,因为它要被我时时翻阅当字典,当注解的出处)。 当然,显然地有我不勤奋以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学术兴趣和热情的原因。不过,我认为还是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读不懂它。也记得曾很期盼 地打开它,但是,我先前一直认为它太零碎,和我以往的阅读经验和学习 进路相比是迥异的。因此,在好几次打开又困惑的情况下,我放弃了想通读它 的打算。 但是,这次真地不一样了。在苏力的《送法下乡》中,他所使用的经验材 料倒丝毫不使我感到惊奇。其实,我想,不止是我,任何一个稍微有些中国农 村或者小城市生活经验的人;或者任何一个还比较关注这些问题,以前曾多多 少少有过类似问题阅读经验的人都不会感到太惊奇。这些材料如果说是苏力调 查得来的,还不如说是天天都生长在我们身边的,甚至,它就是我们的生活世 界本身。真正启发我阅读兴趣的,而且,也如同苏力写作时所希望的,真正让 我感觉受到“智识的挑战”的,是他的分析,他对这些我们先前就已经很熟悉 的材料的独特解读。我不能不承认,这种解读的视角吸引了我,也打破了我的 通常的解读习惯和分析习惯。我们通常的分析习惯是什么呢?带着观点看问题,在看一个实际问题时,我们是用早已形成的观点去不断地型塑它,用苏力的批 判来说,就是“先验的”而非“经验的”。其实,我们看实际问题,是要发现 里面的问题所在,用一个早已形成的观点去看问题,恐怕实现不了我们的初衷,而只能是一遍又一遍地强化我们对头脑中已有观点的肯定,这必然造成一种认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历年主观题整理

1.法制与法治 2.调整性法律关系与第一性法律关系 3.归责与免责 4.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5.应然法与实体法 6.法的效力与法的溯及力 7.法律规则与法律原则 8.所有案例分析题全看 9.法的价值 10.法律规范与非法律规范的区别,或者说,法律规范的特点

1.宪法监督实施的意义 2.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各自特点 3.全国人大的职权范围 4.公民社会经济权利的主要内容 5.我国政党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6.司法独立在违宪审查中的必要性和作用,司法独立会不会导致司法专制,原因是什么 7.宪法的公民权利条款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和普通公民的行为分别具有哪些效力 8.法治与人治 9.人权和公民权 10.附带性审查 11.法治原则 12.宗教信仰自由 13.法律的正当程序 14.紧急状态权的行使主体和过程 15.简述我国司法权的独立问题 16.选举权的平等问题 17.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与中央政府的权力是如何划分的 18.言论自由的权利和限制 19.如何理解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0.如何理解公民权利义务的一致性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有哪些 2.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有哪些权利 3.逮捕的条件是什么 4.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有哪些 5.自诉案件的范围 6.不起诉的种类和条件 7.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后,应当进行哪些准备工作 8.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涵义 9.辩护人的责任是什么 10.应当回避的情形有哪些 11.先予执行的法定条件 12.延期审理的情形 13.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区别 14.一审和二审的关系 15.辩护人的范围 16.提起公诉的条件 17.简易程序的特点,审理范围 18.自诉案件审理程序的特点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法理学研究》课外阅读书目 一、著作类 1,张文显著:《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2,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夏勇著:《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4,[英]哈特(1907-1999)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美]庞德(1870-1964)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7,[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新版本)。9,[美]罗尔斯(1921-2002)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10,[英]丹宁勋爵(1899-1999)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未来》、《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正当程序》、《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二、期刊类 《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 《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 第一讲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西方学者的观点

1,研究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 (是)--实证主义法学派 2,研究亘古不变的理想法和正义法 (应当)--自然法学派 3,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社会效果 (效果)--社会法学派 4,研究法的事实、价值与效果 (综合)--统一法学派或综合法学派 (二)中国学者的观点 1,国家和法律 2,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阶级性为其核心) 3,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但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三)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1,从法的部门的角度看 2,从法的运行角度来看 3,从法的调整对象与方式看 二、法学的分科 1,从法的部门分,有一个法的部门就有一个部门法学。 2,从法的运行角度分,有立法学、法实施学(法施行学)。 法实施学包括:行政(执)法学、司法学、法律监督学。 3,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法心理学等。应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 三、法学的性质 恩格斯:法学产生的两个前提

考研资料 基础强化-法理学 李斌 (讲义+笔记)

基础强化-法理学 主讲教师:李斌 授课时间:2019.02.24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基础强化-法理学(讲义) 一、单选题 1.关于法律格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法律基本原则 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一切不平等问题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2.法律在内容的设定上以()为核心。 A.法律事实 B.法律责任 C.权利和义务 D.刑罚处罚 3.在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道德与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规范。下列关于二者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律是道德形成的基础,能够为道德规范的制定提供依据 B.凡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必定是为法律所制裁的行为 C.法律的调节更具有广泛性,能够渗透到道德不能调节的领域 D.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通常也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 4.下列法律谚语与其蕴含的法学理念对应正确的是()。 A.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人的权利根源于法条 B.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自由不能被剥削 C.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效率是法的价值目标 D.民若不告则官必不究——诉权只能由个人行使 5.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必须做或者不该做的。这种作用就是法律的()。 A.评价作用 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 6.大学生李某的一项发明获省级科技竞赛一等奖,为防止该项发明被他人非法利用,李某依法申请了专利。李某的做法所体现的法的作用是()。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强制作用

【精品】2019年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完整版

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细分专业介绍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各专业方向如下: 1.法学理论 2.法律史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4.军事法学 5.法与经济学 6.民商法学 7.诉讼法学 8.经济法学 9.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 10.知识产权法学 11.刑法学 12.国际法学 以上专业方向每一项还包括具体研究方向划分,由于篇幅限制就不一一列举。在凯程的教育学栏目有专门介绍各个专业的情况。 以上各专业方向初试科目大部分是一样的,如下: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01法学综合一 ④801法学综合二 侦查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0侦查学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司法鉴定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41司法鉴定综合 ④801法学综合二 法医学: ①101思想政治理论 ②201英语一或202俄语或203日语或240法或241德或242西或243意 ③720法医学综合一 ④820法医学综合二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分析 本文系统介绍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难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专业课五大方面的问题,凯程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老师给大家详细讲解。特别申明,以下信息绝对准确,凯程就是王牌的法学考研机构!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难度大不大,跨专业的人考上的多不多? 近几年法学考研比较热门,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是政法类院校的翘楚,每年考的人较多,难度肯定不会很小。法大初试题客观题比较多,所以相对来说比较客观公平,只要自己努力加上专业的辅导,考上的几率会很大。在凯程,老师会帮助同学们总结重点难点,帮助同学们梳理脉络,搭建法学知识框架。 法学考研大多数是法学本科的人在考,每年在凯程辅导班里很多二本三本的考生,都考的不错,而且都是成功录取的学员,主要是看你努力与否。所以记住重要的不是你之前学得如何,而是从决定考研起就要抓紧时间完成自己的计划,下定决心,就全身心投入,要相信付出总会有回报。 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就业怎么样? 中国政法大学大学法学研究生教育方面开创了多项全国第一,法学专业博士生、硕士生招生规模上名列全国第一,每年会派出大批研究生出国出境游学、出国攻读博士学位或联合培养。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师资力量雄厚,名师辈出,绝大多数研究生在学期间即跟随导师参加国家立法、司法咨询、重大项目研究工作,在高端法律活动中锻炼自己。 就业方向: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部门、公检法机关、公司企业、律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等。 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是否公平? 根据往年的录取情况来看,初试分高的一般就能保证录取,而且被录取的考生也是来自于各类院校,本校的学生并不多。而且通过我们辅导成功考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研究生的众多考生都是通过自己努力,采取正确方法从而实现自己梦想。同时,我们团队成员身边的同学毫无意外也都是初试成绩优异,表现优异的同学。从这些情况来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还是比较公平的。 五、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辅导班有哪些? 对于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考研辅导班,业内最有名气的就是凯程。很多辅导班说自己辅导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您直接问一句,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参考书有哪些,大多数机构瞬间就傻眼了,或者推脱说我们有专门的专业课老师给学生推荐参考书,为什么当场答不上来,因为他们根本就没有辅导过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更谈不上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的考研辅导资料,有考上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的学生了。在业内,凯程的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非常权威,基本上考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的同学们都了解凯程,考入率达95%。凯程有系统的《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讲义》《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题库》《凯程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宝典》,也有系统的考研辅导班,及对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深入的理解,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深厚的人脉和及时的考研信息。不妨同学们实地考察一下。并且,在凯程网站有成功学员的经验视频,其他机构一个都没有。 六、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是什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考研参考书很多人都不清楚,这里凯程老师给大家整理出来了: 701 法学综合一 《法理学导论》(初试必读)第二版舒国滢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法理学》(初试选读)舒国滢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宪法学》(第四版)焦洪昌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主法制出版社 2004年版 《国际法》周忠海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 2008年 《国际私法》第三版赵相林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2011年第三版 《国际经济法》(第四版)王传丽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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