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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

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
沈宗灵法理学第三版考研笔记

法理学笔记——宗灵第二版

第一编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章导论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以法(或法律)这一特定社会现象为其研究对象。

这里讲的法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法学的研究对象不限于对一般法律规定的理解,还要研究法的产生,本质,特征,发展,作用,实施,监督,等方面的概念,原理知识。总之,不仅指纸面上的法,而且指现实生活中的法。

2.西方法学家对法的具体研究对象的理解:

⑴自然法学、哲理法学派,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价值或最高目的(即正义的或理想的法);

⑵分析法学主法是国家权力的产物,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形式(即法律规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

⑶社会学法学主法是一种社会现象,认为法学应研究法的事实(即法的社会功能、法的效果以及法和社会生活的关系等)。

以上三种理解都是片面的,作为科学的法学,以上三方面都应研究,法学既要研究法

的容和形式,包括法律规的效力来源,逻辑结构和概念分析等,又要研究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如法与社会,经济,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等因素的相互关系。

二法学体系

1.[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第三节法学的历史发展

一、法学的产生和特征

1法学产生的前提:a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b社会上已出现一个职业法学家的集团;c法律已经成为人们自由研究的对象,这是法学发展的政治条件。

2.法的起源的一般规律:从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到成文法(广义的立法)。

3.法学的特征(实践性和阶级性):

⑴法学作为一门科学具有实践性的特征,是人们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建立和发展的,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它来源于社会实践,又转过来为实践服务,因而它是合乎科学的,即实事的。

⑵作为阶级社会的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法学又具有阶级性的特征。它的容、性质和任务,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其阶级性是指法学代表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为不同阶级利益服务。在阶级社会中,作为一个整体来说的法学是有阶级性的,超阶级的法学是没有的。

(3)法学的发展具有时代性,不同时期的法学都具有当时的时代特征,每一个时代的法学家的活动与思想都是时代的产物,带有时代的烙印。

第四节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1、1949年中华人民国的建立,促成了中国的第一次法律革命,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当代中国的创立。

2、从1945年到1956年,我国进入了较大规模的法律创制阶段。

3、1957年以后到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我国法学的发展经历了曲折的过程。法律和法学出现了停滞。这个时期,马克思主义成为法学教育和研究的指导思想,法律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越来越低直至被取消。

4、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拨乱反正,开启了中国法制建设的新篇章。改革开放的三十年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和法学发展最好的时期。在这三十年中,中国社会开始了依法治国的法治之路。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首先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继而又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知道最后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

5、当代中国社会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在现代中国社会,一方面是有一大批学者进行法学研究,另一方面,他们的研究成果能够在学术刊物上得以发表。

第五节法学研究的方法

一、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与法学自身方法论

1、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论的普遍指导意义

2、法学自身的方法论

3、社会调查;历史调查;分析和比较法律;词义分析;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

第二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的本质和现象、容和形式

(一)法的本质和现象

⑴法是一种调整人们行为的规,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是一种强制性规则,它规定了权利、义务和权力,这些都属于法的现象,体现了法的外部联系,依靠感官就能感觉出来;

⑵阶级社会的法代表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和人物的意志,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

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等,这些才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体现了法的部联系,较深刻稳定,只有通过抽象思维才能把握。

(二)法的本质属性与非本质属性:

⑴法的本质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本质的属性(如法的阶级性、人民性等);

⑵法的非本质的属性,即直接体现法的现象的属性(如国家强制性、规性等)。

(三)法的容和形式

(1)容和形式之分,仅在一定围和一定关系上才是确定的.因此,法的容和形式,由于围和关系的不同,具有不同的含义.

(2)事物的容决定形式,形式反作用于容,影响容.适合容的形式促进容的发展,反之,不适合容的形式阻碍容的发展.形式随容的发展而发展.相同容由于不同条件往往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同一形式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为不同容服务.

二、法的基本特征:

(一)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规。

①这表明法不同于同一上层建筑中的思想意识形态和政治组织(国家、政党)的基本特征。

②法是调节人们行为的一种社会规.从现象上说,法具有规性和一般性(或称普遍性和概括性)的属性。法的规性是指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式、标准或方向。法的一般性是指,首先,法律规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或事而不是特定的人或事。其次,在法律生效期间是反复适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再次,同样情况同样适用,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③从法的规性和一般性还可以派生出其他一些属性如连续性(生效期间一直有效)、稳定性(不是朝令夕改)和效率性(依法行事)。

④规性文件属于法的围,非规性文件虽然也有一定法律效力,但不属于法的围,只是适用一定法律规的产物。如:委任令、逮捕证、营业执照、调解书等。在不承认法院判决是法的渊源之一的国家,法院判决也只是适用法律规的产物。

(二)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①这表明法与其他社会规的区别。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也就是使法具有“国家意志”的形式。

②制定或认可表明法的产生的两种方式。国家制定的法,通称为成文法和制定法,习惯被国家依法认可后即成为习惯法或转化为成文法。并具有普遍约束力。

③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对以成文法和制定法为主的国家,如西方的大陆(民法)法系国家(法、德等国)或当代中国而论,是特别适合的。对以英美等国为代表的普通法法系国家来说,他们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判例的形成则意味着国家授权特定法院对判例法的制定或认可。

④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表明法又具有权威性、普遍性和统一性的非本质属性。

(三)法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权力。

①法规定或确认法律意义上的权利、义务。这一特征也表明法律规不同于其他社会规。

②这里的‘人们’是泛指,在法学上讲是指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这里讲的‘权利和义务’有时也可以泛指,其中包括国家机关及其代理人在执行公务时所行使和承担的权力、职权和职责。

③这一特征说明法的现实性属性,即法律具体规定了人们可以和不可以、应该和不应该如何行为。

(四) 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

①思想意识不具有任何强制性的特征。法律以外的社会规也虽都具有不同性质,形式和程度的强制力,但不同于以国家名义并由国家专门机关所实施的强制力。

②法必须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指法具有制裁犯罪行为的功能。但法的强制力与法律制裁是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这一特征表明法的强制性是法的一个非本质属性。

第二节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法由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三个要素构成,法律规则是法的

主体。

一、法律规则

(一)[法律规则]:是一种社会规,即特定社会群体中一般成员共有的行为规则和标准。

(二)法律规则的逻辑构成:从逻辑上看法律规则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⑴ [行为模式]:是实际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行为模式大体上可区分为三类:对应三种相应的法律规。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

⑵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

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

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三)法律规则的分类:

①依据行为模式的不同划分为授权性、命令性和禁止性三种,或者分为授权性与义务性(令行禁止)两种;

②依据特定行为以前是否有调整规,分为调控性和构成性规则;

③依据法律规的强制性程度不同,分为强行性与任意性规则;

④依据法律规则容是否确定分为,确定性、委托性和准用性规则。

二、法律概念

[法律概念]:是法律上规定的或人们在法律推理用的概念。

三、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法律原则是法律上规定的用以进行法律推理的准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概念一样,既没有规定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法律后果,但在创制法律、理解或适用法律过程中必不可少的。没有法律概念就没有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法律原则不仅可以指引人们如何正确的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来做出裁决,及较有把握地应付没有现成规则可适用的新情况。

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比法律规则更抽象、概括,对理解、适用法律规则或进行法律推理具有指导意义

第三节法的学说

一、当代中国法的学说

二、西方发的学说

第三章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指三种含义:法促进哪些价值;法本身有哪些价值;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

价值之间发生矛盾时,法根据什么标准来对它们进行评价,或称法的评价准则。

二、法与正义

1,、正义的概念和分类。

正义,泛指具有公正性、合理性的观点、行为、事业、关系和制度等。从实质上讲,正义

是一种观念形态,是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不管哪类正义,都是历史的、相对的、阶级的概念。但也存在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某些正义观念。的分类:

①美国法学家庞德,从经济、政治、道德和法律等不同角度来划分。

②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

a、分配正义指根据每个人的功绩、价值来分配财富、官职、荣誉。(适用于立法、公法)

b、改正的正义指对任何人都一样地看待,仅计算双方利益与损失的平等。

③美国哲学家罗尔斯:

a、社会正义指社会制度的正义;个人正义指个人在特殊环境中行动的原则。只有首先确定

社会正义原则,才能进一步确定个人正义原则。

b、实质正义指制度本身的正义;形式正义是对法律和制度的公正和一贯地执行。形式正义

可以指法治,虽不能保证实现实质正义,但它可以消

除某些不正义。

正义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是指它是具有条件的、受制约的、可变的概念,并不是指根本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衡量任何一种思想观点、活动以及制度、事业是否合乎正义的最终标准就是看它们是否促进社会进步,是否符合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2、正义与法律的关系

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中,正义与法的关系是很紧密的。

在正义与法关系的理解上,西方法学中主要有三种观点:

第一、法本身就代表正义。法与正义是等同的。

第二、正义是衡量法是否符合法的目的即正义的准则。

第三、法与道德(正义)是无关的,起码没有必然的联系。一个不正义不道德的法律,只要其是合法制定的,仍应被认为具有法律效力。即“恶法亦法”之说。

三、法与自由

1、法律上的自由是指人在国家权力所许可的限度活动而免受干预的能力。

2、法律对自由的确认和保障

法的使命是维护和保障人民的自由,自由必然是受法律限制的自由,在法治国家中,自由是在一个国家法律框架的自由,而法律应当是自由的体现,法律是自由的法,是自由的准则,规则,依据和保障。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通过法律才能实现自由。

事实上,法律保障自由的方式最终表现为权利义务责任和法律救济。权利和义务为自由划定了界限,自由和责任表明了自己的自由不得危及他人的自由,相应的责任也就产生了,人们自由受到侵犯时,国家承担救济义务,从而保障人的自由。

3、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法律对自由的约束并不是对自由的奴役,而是对自由拯救。

四种不同的限制自由的学说:

(1)伤害原则: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他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对社会负责。

(2)父爱主义:指法律对个人自愿损害自身利益的行为自由也要加以限制。父爱主义的缺陷容易导致国家权力对个人自由的过度干预。

(3)冒犯原则:指法律可以限制那些可能并不伤害他人的冒犯行为的自由。

(4)法律道德主义原则:法律可以并且应当禁止不道德的行为。

四、法律与利益

一、利益的概念,通常指好处,或某种需要或愿望的满足。

二、法律调整利益关系时的准则:

⑴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法律在调节这三种利益关系时,首先应考虑兼顾,在兼顾的基础上来考虑发生矛盾后如何使个人和集体的利益服从于社会和国家的利益。在考虑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时还应注意,决不能将个人利益与拜金主义、利己主义混为一谈。

⑵兼顾多数利益与少数利益、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

在考虑三方面利益的兼顾的同时,发生矛盾时,法律上就要考虑是少数服从多数,眼前服从长远,局部服从整体利益。这样的考虑可一归结为一点,就是立足于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⑶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如果仅顾公平而不顾效率,就会阻碍经济发展。反过来,如果仅顾效率而不顾公平,社会成员之间就会出现收入差距过大,分配不公形成贫富悬殊等现象,造成效率与公平之间的矛盾。

⑷善于选择最佳方案。

实际上,社会上的利益关系是极端复杂的,缓解矛盾的方案也不会独一无二,所以必须在多种方案中找到一个或几个最佳方案,也就是牺牲最少而收获最大的方案。

五、法律与秩序

1、关于法律秩序概念:法律秩序就是法律规和法律实现两者的结合,是在法律规调整下形成的有序的社会生活状态。

2、法律促成秩序。

首先,通过法律确立并维持社会经济秩序。在法律和经济的关系中,一个社会的经济基础是其法律的依据。

其次,通过法律建立并维持政治秩序。

最后,通过法律达成社会生活秩序。

第四章权利、义务、权力

一、权利的概念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大一法理学的复习资料总结和考试重点 葛洪义主编的版本 一、名词解释 1、法的渊源:主要是指法的形式渊源,即由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的法的各种表现形式。 2、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对已经制定、颁布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根据一定的要求和规则加以整理和归类,使之成为形式规范,内容协调的成文法系统。 3、法律编纂:又称法典编纂,是指对属于某一法律部门的全部现行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内部的加工整理而使之成为一部系统化的新法典的活动。 4、法律清理:亦指法规清理,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一定时期制定的或一定范围内的法律文件从体系、内容上进行审查、分析和整理,并作出继续适用,需要修改、补充或废止决定的活动。 5、法律体系:将一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为各个法律部门而形成的内在一致的统一体。 6、法律部门:又称为部门法,是对一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按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以及与之相适应的调整方法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7、法律权利:是规定或隐含在法律规范中,实现于法律关系中的主体以相对自由的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8、权力:权力是合法确认和改变人际关系或者处理他人财产或者人身的能力。 9、人权:人权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生活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的、最普遍的权利。 10、法的规范作用:法律作为调整人的行为规范对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影响。 11、法律的指引作用:法律为本人的行为提供了一个标准和模式,引到人们选择合法的行为方式,也可以预测到自己在某种情况下选择何种行为方式。 12、法律的预测作用: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推测出,在特定情况下别人将会如何行为以及自己应如何行为。

张文显《法理学》(第5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6-10章)【圣才出品】

第六章法律体系 6.1复习笔记【知识框架】 【考点难点归纳】 考点一:法律体系概述(见表6-1)★★★

表6-1法律体系概述

考点二: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见表6-2)★★★ 表6-2法律部门及其划分标准 考点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可以划分为九个主要法律部门: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资源法、军事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6.2课后习题详解 1.如何理解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1)法律体系的概念 法律体系即法律规范的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2)法律体系的特征 ①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构成的整体。法律体系是一个主权国家的法律构成的整体,只包括现行的国内法和被本国承认的国际法。 ②法律体系是一个由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体系化的有机整体。其作为一个“体系”,内部构成要素是法律部门,并且,法律部门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组合,呈现为一个体系化、系统化的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这既是法律体系的客观构成,也是法律体系的一种理性化要求。 ③法律体系的理想化要求是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在协调。门类齐全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在宪法的统摄下,调整不同社会关系的一些最基本的法律部门应该具备,不能有缺漏;结构严密是指不但在整个法律体系之间要有一个严密的结构,而且在各个法律部门内部也要形成一个从基本法律到和基本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规、实施细则等的严密结构;内在协调是指在一个法律体系中,一切法律部门都要服从宪法并与其保持协调一致,即普通法与根本法相协调,程序法与实体法相协调等。 ④法律体系是客观法则和主观属性的有机统一。从终极意义上讲,法律体系是经济关系的反映,它必须适应于总的经济状况,因此,法律体系的形成是由客观经济规律和经济关系决定的;但从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来讲,它又离不开人的意志、主观能动性、意识形态、文

自考5677法理学小抄.自考笔记.自考预测押题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法学绪论 1、释义:法学是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是社会科学的一门重要学科。 (1)法是社会科学,具有科学性。 (2)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 法学产生的前提,一般地说就是:第一,立法已发展到相当复杂和广泛的程度;第二、社会上已出现了专门研究者。 (3)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的法学有那些区别? 马克思主义法学使法学成为一门真正的科学,它与以往的法学具有原则的区别。 首先,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科学的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它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也就是说,法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 第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制定出来的,是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第三、马克思主义认为,阶级意义上的法并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级的产物,她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 2、法学是历史和国情的范畴 法学有悠久的历史,它是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逐渐深化为专门的学问和学科的。 法学一词,源自公元前3世纪末罗马共和时期的拉丁文。 不过,在法学究竟是什么样的学问或学科的问题上,至今信用证有种种歧视。同人胶所处环境和所受传统的影响联系在一起。这些见解都有一个共同之处,即都把法学同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的问题联系起来;而其差异,则主要是由两大法系的不同传统,对其法学学人产生不同影响所造成的。 在中国古代,法学曾经是关于刑名法术的学问,故称“刑名法术之学”或“刑名之学”。后来,中国古代法学在很长时期里主要采取了律学的表现形式,法学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以官方注律为基本形式的律学。 在当代中国,关于什么是法学的问题,一般都认为:法学,又称为法律学或法律科学,是研究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学问,是社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重点]法理学重点笔记 法理学重点笔记 (约占卷面分值的10%一12%) 基本要求 应试人员复习本部分内容时应当做到以下几点:能够准确地把握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理念和价值;能够从整体上把握大纲的内容,能够对相关知识点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分析,判断;能够运用法理学的基本知识来分析法律事件、案件或现行制度;注意法理学知识与法律应用学科知识的结合。 第一节:重点难点 一、法的本体 (一) 法 1、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所谓法的规范性,是指法所具有的规定人们的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强制性。 (4)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2、法的本质 法律是统治阶级取得胜利并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意志的表现。法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或根本意志,是阶级作为一个整体在政治、经济上的根本利益的反映。不仅统治阶级意志的内容,而且包括法本身,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社会物质

生活条件所决定的。法的阶级意志性和法的物质制约性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属性,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 3、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人们行为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分为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 (2)法的规范作用: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的规范作用可以分为: 第一,指引作用。 第二,评价作用。 第三,预测作用。 第四,教育作用。 第五,强制作用。 (3).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是指法具有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表现为: 第一,维护阶级统治方面的作用。 第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这些事务与统治阶级并无直接联系,在客观上有利于全体社会成员。 (4).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那种“法律虚无主义”是错误的,但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应看到法的作用的有限性。表现在:?法只是社会调整方法的一种。?法的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法的自身特点所带来的有限性。法有主观意志性、概括性,且讲究程序,不能具体、迅速、及时地解决问题。?实施法律受人员与物质条件的制约。 (二)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

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司考法理学笔记:法的历史类型的概念。2016年司法考试复习之初,法律教育网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试基础知识,供考生复习使用。 (一)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法的历史类型的理论 1.法的历史类型的含义 所谓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产生和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及所体现的阶级的意志,对人类历史上存在过的法所作的划分。凡是建立在相同的经济基础之上,体现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属于同一历史类型的法。 2.法的历史类型的种类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类历史上存在四种历史类型的法: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在人类社会发展中,并非每一个国家、民族的法都一定经历这四种历史类型。但法的历史发展的总体表明,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继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是法的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的历史类型也由低级类型向高级类型的法依次更替。 3.法的历史类型更替原因 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根本原因;阶级斗争和社会革命是法的历史类型更替的直接原因。 (二)法的历史类型的其他划分方式 (1)英国的梅因把法分为“身份”的法和“契约”的法; (2)美国的庞德认为法的发展经历了五个阶段;原始的法,严格的法,17、18世纪的衡平法和自然法,成熟的法,社会化的法,后来他又补充提出下一阶段的法是世界法; (3)德国的马克斯·韦伯把历史上存在的法分为形式不合理的法、实质不合理的法、实质合理的法、形式合理的法等; (4)美国的昂格尔认为人类的法律类型有习惯法、官僚法、法秩序(法治); (5)日本的田中成明将法分为自治型法、普遍主义型法、管理型法等。 (6)我国的不少学者将法划分为自然经济类型的法与商品经济类型的法;义务本位的法与权利本位的法;人治的法和法治的法、专制与民主的法等。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学核心笔记

中国政法大学考研法理核心笔记 一、了解命题人的思路、偏好、习惯 连续三年法理都有道分析题基本一样 重复率高,对连续三年的命题做出博弈的思辨 客观题不要随便的涂改,涂改后机器可能不识别 答主观题要简明扼要,要分段落,要分序号 二、(1)法理学重点问题分为: 1、一般重点:主观题占30%—40% 2、不经常的重点 3、非重点:偶尔会考 三、考试类型 (一)选择题:①属于记忆型的选择题;发展趋势:越来越少 ②理解型的选择题;考察基本理论知识的了解情况 ③应用型的选择题;这是最难的,考察全面的知识理解 (二)主观题:考生应具备:①法律人分析问题的能力;对法律实践中的矛盾、争议做更深层次的分析;应以现行的规则、原则来分析。 ②法学家分析问题的能力 四、如何备考:重点放在法的本体论上,是解决分析问题的前提 引论 复习提示:《引论》对于教材来说本来就起到一个引子的作用,但从历年试题来看,本部分处于高频出题点,而且本部分的编写者为舒国滢教授。在这简单的“引论”当中却隐含着他的研究理路和学术旨趣,故考生不可轻视之一定要将之揉碎吃透。本部分有不少于10分的题目。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概念 第一节是对法学的全方位论述,从法学的概念、性质到研究对象,最后还引出了法学思维的特点。占据导论三分之二的篇幅,充分说明了法大法理对这一问题的重视,就学术现状来说,目前法大法理学的最大特征就是注重对法学方法论研究,法律思维也是研究生上课的必修内容之一;在99年的综合课试题中,“法学”是作为一个名词解释出现的,04年的综合课也以选择题的形式出现过,05年又出了一个6分的简答,因此,建议大家对这节的论述不要掉以轻心。 二、法学的性质(2005年简答题) 此知识点出过简答。考生在熟读教材的基础上熟记5点性质。 三、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法律制度问题 (二)社会现实或社会生活关系问题(何为法律制度的关联性?) (三)法律制度与社会现实之间如何对应的问题(结合教材P43法律作用的局限性之(3)“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对应难题不是法律所完全能够解决的”,正因为该问题凸现了法律的局限性,所以法学家们才要研究它以使法律的作用更优化) ⊙特别提示:考生应该清楚三个研究对象之间的关系,即法律、事实、二者对应关系,这既是它们的逻辑关系,也是考生的记忆规律。 以上内容应当理解透,本知识点出大题的可能性小,但极有可能成为客观题的题点,需要考生灵活把握。 △考法:[案例分析题]在“知假买假”案中,有的法官支持了消费者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有的没有支持?为什么面对似乎同样的事实,法官回做出相左的判决? 第二节法学思维与法学方法(★)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2页)

【最新2018】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推荐word版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 法理学怎么写读书笔记呢?下面为大家带来了法理学读书笔记范文,仅 供参考~ 用了几天的功夫,读完了苏力的《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这本书(尽管这本书并不算是新书了,早在201X年年底已经出版,但是居然一 直没有兴趣翻开来过,也是很惭愧的事,或许人和书的结缘也需要过程吧!)。 感觉除在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相关问题方面有所启发以外,还有一个意外的收获,那就是可以作为我阅读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最好的导读。 波斯纳的这本《法理学问题》,也是由苏力翻译的,早在1994年——也就是十年前——就已经出版。而我得到这本书的时候是1996年的春天(那是大学 时代两个朋友合送给我二十岁的生日礼物,至今翻开书来,里面当年那张小小 的生日贺卡还在,使我能时时重温青春岁月以及温馨友谊),至今也有八年之久的时间。在这么长的时间里,我都没有读完过这本书,甚至是它的十分之一都 没读完过,遭到相同命运的,还有书架上的波斯纳的一套《法律的经济分析》(不过,这套书稍微好一点,因为它要被我时时翻阅当字典,当注解的出处)。 当然,显然地有我不勤奋以及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缺乏学术兴趣和热情的原因。不过,我认为还是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我读不懂它。也记得曾很期盼 地打开它,但是,我先前一直认为它太零碎,和我以往的阅读经验和学习 进路相比是迥异的。因此,在好几次打开又困惑的情况下,我放弃了想通读它 的打算。 但是,这次真地不一样了。在苏力的《送法下乡》中,他所使用的经验材 料倒丝毫不使我感到惊奇。其实,我想,不止是我,任何一个稍微有些中国农 村或者小城市生活经验的人;或者任何一个还比较关注这些问题,以前曾多多 少少有过类似问题阅读经验的人都不会感到太惊奇。这些材料如果说是苏力调 查得来的,还不如说是天天都生长在我们身边的,甚至,它就是我们的生活世 界本身。真正启发我阅读兴趣的,而且,也如同苏力写作时所希望的,真正让 我感觉受到“智识的挑战”的,是他的分析,他对这些我们先前就已经很熟悉 的材料的独特解读。我不能不承认,这种解读的视角吸引了我,也打破了我的 通常的解读习惯和分析习惯。我们通常的分析习惯是什么呢?带着观点看问题,在看一个实际问题时,我们是用早已形成的观点去不断地型塑它,用苏力的批 判来说,就是“先验的”而非“经验的”。其实,我们看实际问题,是要发现 里面的问题所在,用一个早已形成的观点去看问题,恐怕实现不了我们的初衷,而只能是一遍又一遍地强化我们对头脑中已有观点的肯定,这必然造成一种认

法学法理学课本笔记整理——法律技术方法

第八章法律技术方法 第一节法律技术方法的概念 一、法律技术方法的概述 1.法律技术方法,亦即常说的法律方法,是指法律职业者认识、判断、处理和解决法律问题的专门方法 2.法律方法的特征 ⑴专业性 法律职业者有自己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式,存在与其他职业者相区别的思考与解决问题的方法,其核心是法律思维⑵法律性 法律方法是根据法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法律是法律职业者判断是非的标准 ⑶实践性 ①法律方法的目的指向是一种实践指向,即如何有效地解决人们在实际生活中面临的法律问题 ②法律方法的主体是法律实践的主体 ③法律方法的评价标准是实践标准 二、法律技术方法的分类 (一)法律解释 1.法律解释是通过对法律、法规等法律文件条文、概念、术语的说明,揭示其中所表达的立法者的意志和法的精神,进一步明确法定权利和义务或补充现行法律规定不足的一种国家活动 2.只有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才能进行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属于官方解释或有权(有效)解释 3.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⑴法律解释是抽象的行为标准,具有概括性、相对稳定性的特征,而人们的行为和社会关系却是具体的和千差万别的 ⑵法律词语、术语、概念经常具有多种含义,所以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就会发生分歧。为了消除分歧,就需要有权威性的法律解释 ⑶社会生活是不断发展变化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在改革时期尤其如此。有些新情况、新问题无需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修改法律、法规来应对,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来解决 (二)法律推理 1.法律推理是人们由一个或几个已知的前提(法律事实、法律规范、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判例等法律资料)得出某种法律结论的思维过程 2.法律推理分为形式推理和实质推理 (三)法律论证 1.法律论证是指在同时存在多种不同的法律主张的情况下,通过论述一系列理由来说服其他人接受其中最佳主张的活动 2.法律论证的特点 ⑴社会性 社会性是针对论证的性质和目的而言的,即并非自我的内心思维活动,而是在多元化社会背景下说服他人或社会公众的社会活动 ⑵说理性 说理性是指论证的内容在于通过陈述一系列的理由影响他人的思维并使他人接受 ⑶言辞性 言辞性是指论述的手段,即论证必须通过言词(包括口头和书面)的表达来陈述理由 ⑷论争性 论争性是指论证的过程,即为了说服对方、决策者(如法官)或公众,论证必须经过一定的公开程序,反驳和否定

法理学笔记-重点

新编法学教程复习笔记 1. 法学的主要研究对象: ①法的本体; ②法的运动; ③法与社会现象的关系 2. 法学,又称法学或者法科学,是以法现象及其发展规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社 会科学的一个学科。 3.法学的性质: ① 具有科学性,它属于社会科学,因为运用法来管国家和社会,是有规可循的; ② 具有阶级性,因为法的产生是与阶级的统治要求直接相联系的,法学产生于统治 阶级有效运用法实现统治的要求。 4. 法学的职能: ① 意识形态的职能; ② 认识论的职能; ③ 应用的职能 5. 法学的产生以法的产生为前提,又以文字的表述和记载为重要条件。 6. 社会是由以共同的物质生产活动为基础而相互联系的人们所组成的有机体。 7. 社会调整是指一定的社会组织,为建、保护和发展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对集体 的或个人的社会为按照一定规则进指导、管、监督和制约的活动。 10. 法产生的主要根源: ① 法产生的经济根源:法产生的根本原因是社会生产的发展; ② 法产生的政治根源:由于社会分为益用、甚至对的阶级,少数奴隶主阶级 的统治取代原始的民主管。原始的氏族制最终被一种驾于社会之上的由职 业官所组成的,以有组织的为基础的特殊公共权所代替; ③ 法产生的文化根源 法的起源是社会内部生产的发展引起以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

关系的变革,进而引起整个上层建筑,包括调整社会关系的社 会规范的变革。 11. 法产生的一般规: ① 法的形成表现为由个别调整发展为规范调整的过程; ② 法的形成经历由习惯演变为习惯法再发展为成文法的过程; ③ 法的形成经历与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混沌一体到逐渐分化独的过程。 12.法产生的标志: ① 国家的产生;②权和义务的划分;③解决纠纷的专门机关的出现 15. 广义的法,是指国家制定、认可,并以国家强制保障实施的为规范的总称;狭义 的法,即特定或具体意义上的法,专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 。 16. 社会规范是调整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为规则,它包括法规范、道德规范、宗教规 范、社会规章、习俗礼仪等。 17.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特征: ① 法由国家制定或认可。所谓制定,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通过国家机关,按照一定 的权限和程序,创制成文法;所谓认可,是指掌握政权的阶级,根据其需要,由国 家机关承认在社会上早已存在并起作用的某些为规则(如风俗习惯、宗教信条、 道德礼仪等)为现的法规范,赋予法效,如判法、习惯法。 ② 法以权和义务为基本内容。所谓权,亦称法权,是指法所确认和保障的人 们可以从事某种为的权能;所谓义务,亦称法义务,是指法所规定的人们必须 某种为的责任。

西南政法大学考研笔记《法理学》最新笔记

西政考研之家论坛提供 https://www.wendangku.net/doc/3c8861207.html, 西政考研不得不来 西南政法大学《法理学》笔记 第一章法的基本概念 =================== 第一节法 .........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人们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具有规范性,即法是一种社会规范(1)可为模式 (2)勿为模式 (3)应为模式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对人们行为的评价,具有国家意志性(1)明示认可 (2)默示认可 3.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 4.法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普遍有效,因而具有普遍性(1)法的效力对象的广泛性 (2)法的效力的重复性 5.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 历史上法的本质学说派别代表人物 神意说托马斯.阿奎 理性说西塞罗(古罗马思想家) 主权命令说托马斯.霍布斯(英国思想家) 意志说让.卢梭(法国思想家) 自由说康德(德国哲学家) 事物性质说孟德斯鸠(法国学者) 民族精神说卡尔.冯.萨维尼(德国历史法学派创立人) 利益说鲁道夫.冯.耶林(德国法学家) 法的作用 1.法的规范作用(1)指引作用 (2)评价作用 (3)预测作用①对如何行为的预测 ②对行为后果的预测 (4)强制作用 (5)教育作用 2.法的社会作用(1)法在维护统治阶级方面的作用①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②调整统治阶级内部的关系 ③调整统治阶级与其同盟者之间的关系 (2)法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①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②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 ③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 ④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⑤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 如何正确认识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重要性(1)是最主要的社会调整手段 (2)是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最重要的稳定和平衡的工具 (3)具有其他社会规范所不具有的优点 2.法的作用的有限性(1)只是众多社会调整手段中的一种 (2)法作用范围不是无限的,而是有限的 (3)法自身特点而产生的有限性 第二节法律规范 ................ 法律规则的构成(三要素说) 1.假定条件(1)法律规则的适用条件 (2)行为主体的行为条件 2.行为模式(1)可为模式 (2)应为模式 (3)勿为模式 3.法律后果(1)合法后果 (2)违法后果 法律规则的分类 1.按照规则内容规定的不同(1)授权性规则(2)义务性规则 2.按照规则内容的确定性程度不同(1)确定性规则 (2)委任性规则 (3)准用性规则 3.按照规则对人们行为规定和限定的范围或程度不同(1)强行性规则 (2)任意性规则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 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 3.在作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 而法律原则的适用则不同 4.在作用上法律规则具有比法律原则强度大的显示性特征 法律原则是法律规则的本源和基础,甚至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法律依据 法律原则的种类 1.按照法律原则产生的基础不同(1)公理性原则(2)政策性原则 2.按照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之覆盖面的宽窄和适用范围大小(1)基本原则 (2)具体原则 3.按照法律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1)实体性原则 (2)程序性原则 关于权利的学说 1.自由说 2.范围说 3.意思说 4.利益说 5.折衷说 6.法力说 7.资格说 8.主张说 9.可能说 10.选择说 法律权利的特点 1.权利的本质是由法律规范所决定,得到国家的认可和保障 2.权利是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愿望来决定是否实施的行为,因而权利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 3.权利是为了保护一定的利益所采取的法律手段 组成完整的法律权利结构的三要素 1.自由权 2.请求权 3.诉权 义务的概念 1.指义务人必要行为的尺度 2.指人们必须履行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法律约束 3.指人们实施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1.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不同(1)基本权利义务 (2)普通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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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笔记整理篇汇总 法学体系是指法学研究的范围和分科,是由法学的各个分支学科构成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 习惯法,习惯经国家机关依法认可具有法律效力后,即成为习惯法。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如法理学,法律思想史。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在社会中实际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其内容包括国际法学和国内法学以及关于法律的制定,解释和实施的学问。 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法规。 技术法规:一般是指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方面的准则和标准,技术规范如被法律确认,就成为技术法规,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行为模式]:是从大量实际行为中概括出来作为行为的理论抽象、基本框架或标准。 ①可以这样行为→授权性法律规范(鼓励性规范、容许性规范) ②应该这样行为→命令性法律规范(“令行”法律设定了积极的、行为的义务;) ③不应该这样行为→禁止性法律规范(“禁止”法律设定了消极的、不行为的义务;) [法律后果]:一般是指法律对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赋予某种结果。①肯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承认这种行为合法、有效并加以保护以至奖励。②否定性法律后果,即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以至制裁。 法的概括性(一般性):法律规范是一种抽象,概括的规定,即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而不是特定的人;它是反复使用的,而不是仅适用一次的;它意味着同样情况同样适用,也就是通常讲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法的评价准则:它是法的价值一个方面,它是指在不同类价值之间或同类价值之间发

葛洪义《法理学》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第五编 法治国家【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治国家 第二十一章 法的起源 21.1 复习笔记 【知识框架】 【重点难点归纳】 一、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1.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一般认为,原始社会大体分为原始群和氏族公社两个时期,原始社会主要指氏族公社时 期。作为一种组织,氏族具有以下特点: (1)氏族是按血缘关系来划分和组织居民,在氏族社会中人们同属于一个大家庭。这 与文明社会按地域来划分和管理居民是不同的。 (2)氏族组织内部实行原始的民主管理。氏族大会决定一切重大问题,氏族首领由选 举产生,没有任何特权。 (3)氏族是建立在原始共产制和群婚制之上的生产单位、消费单位和社会单位。 2.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人的社会组织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 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禁忌、图腾、复仇、巫术 法起源的原因:经济、政治、文化 法的起源的三个阶段 法起源的原因和标志 法形成的标志 人类法律正式形成的标志 法与氏族习惯的区别 法起源的形式:希腊雅典法、罗马法、日耳曼法 法起源的形式和规律 法起源的一般规律 法的起源

原始人的社会规范,是由低级到高级、由简单到复杂,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系列习惯。主要有以下表现形式: (1)禁忌 原始的人类发现,某些特定的事物、现象是神圣的、不可接触的对象。这种原始观念形成了禁忌物,从而产生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禁制。禁忌(制)的表现形式如下: ①以禁忌范围为基础,将之分为普通禁忌和特别禁忌。 ②以禁忌的存在时间为基础,将之分为永久之禁忌和一时之禁忌。 ③以禁忌的效果为基础,将之分为特权的禁忌和无能力的禁忌。 ④以禁忌的目的为基础,将禁忌分为人之禁忌、行为禁忌和物的禁忌。 ⑤以禁忌的作用为基础,还可以将禁忌分为保护禁忌和扑灭禁忌。 (2)图腾 图腾禁忌是后来出现的又一禁忌。原始先民认一些图腾物作为保护神,祈祷保护神保佑本族群的生存与发展。图腾崇拜主要表现为: ①崇拜者视图腾为保护者,人们崇拜图腾,也畏惧图腾。 ②用特殊的名称或徽号代表图腾。 ③崇拜者在一定程度上与图腾合而为一,表示与图腾同化。 ④图腾崇拜的禁忌种类繁多。 ⑤图腾崇拜有特殊的仪式。 图腾禁忌规则在原始氏族中具有惩戒和协调作用,是惩罚性规范的萌芽。 (3)复仇 复仇,是指被害人或其亲属对侵害他们的人所采取的一种报复行为。复仇习惯包括血族复仇、血亲复仇和同态复仇三个阶段:

法理学笔记重点

法理学笔记重点 集团文件发布号:(9816-UATWW-MWUB-WUNN-INNUL-DQQTY-

第一编法学导论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概念P3 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 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了解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 2、阶级分析方法P8 3、价值分析方法P8 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 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个)P12 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P15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P15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1、法理学一词由来P18 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了解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了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了解 第二编法的本体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1、法律的广义狭义P39 第二节法的本质 1、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P41 2、法的阶级本质P42 3、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P44 第三节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P45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P45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P46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P47第四节法的作用 1、法的作用的分类(填|选|判)P48 2、法的局限性(简|论|选|)P50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效力 第一节法的渊源 1、法的渊源类别P54 2、当代中国法的渊源P55 第二节法的分类 1、国内法与国际法P58 2、成文法与不成文法P59 3、实体法与程序法P59 4、根本法与普通法P59 5、一般法与特别法P59 第三节法的效力 1、法的效力的概念P60 2、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P60 3、法的效力范围P60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

2015年南京大学考研法理学考试复习笔记《法理学研究》课外阅读书目 一、著作类 1,张文显著:《法哲学通论》,辽宁人民出版社2009年12月版。 2,朱苏力著:《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3,夏勇著:《朝夕问道――政治法律学札》,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版。 4,[英]哈特(1907-1999)著:《法律的概念》,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5,[美]德沃金著:《认真对待权利》,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 6,[美]庞德(1870-1964)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7,[美]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8,[美]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新版本)。9,[美]罗尔斯(1921-2002)著:《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10,[英]丹宁勋爵(1899-1999)著:《法律的训诫》、《法律的未来》、《法律的界碑》、《法律的正当程序》、《家庭故事》、《最后的篇章》,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二、期刊类 《中国社会科学》 《中国法学》、《法学研究》 《中外法学》、《法学家》、《法制与社会发展》、《法学评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政法论坛》、《法学》、《现代法学》、《法律科学》、《法商研究》等 第一讲导论-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一)西方学者的观点

1,研究现存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与法律体系 (是)--实证主义法学派 2,研究亘古不变的理想法和正义法 (应当)--自然法学派 3,研究法与社会的关系、法的社会效果 (效果)--社会法学派 4,研究法的事实、价值与效果 (综合)--统一法学派或综合法学派 (二)中国学者的观点 1,国家和法律 2,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 (阶级性为其核心) 3,法律这种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但 (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三)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 1,从法的部门的角度看 2,从法的运行角度来看 3,从法的调整对象与方式看 二、法学的分科 1,从法的部门分,有一个法的部门就有一个部门法学。 2,从法的运行角度分,有立法学、法实施学(法施行学)。 法实施学包括:行政(执)法学、司法学、法律监督学。 3,从认识论的角度分有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法理学(法哲学)、法社会学、比较法学总论、法心理学等。应用法学:民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等。 三、法学的性质 恩格斯:法学产生的两个前提

法理学笔记(重点)

论 第一章、法学 第一节法学的研究对象 1、法学概念P3 2、两个角度划分法学P3 3、一些古代法学发展P4 第二节法学的历史 第三节法学与相邻学科 了解 第四节法学的研究方法 1、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理论研究必须坚持的基本方法论原则P8 2、阶级分析方法P8 3、价值分析方法P8 4、实证研究方法(五个)P9 第五节法学教育与法律人才素质的养成 1、中国正规法学出现时间P11 2、现代公民的基本素质(10 个)P12 3、法律人才的基本素质P13 第二章、法理学概述 第一节法理学的对象与性质 1、法理学的对象P15 2、法理学的性质及其在法学体系中的地 位P15 第二节中国法理学 1 、法理学一词由来P18 2、中国法理学的体系P19 第三节学习法理学的意义和方法 1、学习法理学的方法 第三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 发展 第一节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形成与发展 了解 第二节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继承与发展 了解 第三节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进程 了解

3、 法的效力范围 P60 第四章、法的概念 第一节 “法”概念的语义分析 第二节 法的本质 第三节 法的基本特征 1、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P45 2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P45 3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P46 第四节 法的作用 第五章、法的渊源、分类和 效力 第一节 法的渊源 1、 法的渊源类别 P54 第二节 法的分类 第三节 法的效力 第六章、法的要素 第一节 法的要素释义 1、 法的要素的定义 P65 1、 法律的广义狭义 P39 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关于法的本质的论述 P41 2、 法的阶级本质 P42 3、 法的本质由特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P44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P47 1、 法的作用的分类(填 | 选| 判) P48 2、 法的局限性(简 | 论| 选| )P50 2、 当代中国法的渊源 P55 1、 国内法与国际法 P58 2、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P59 3、 实体法与程序法 P59 4、 根本法与普通法 P59 5、 一般法与特别法 P59 1、 法的效力的概念 P60 2、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P60 4、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的原则 P63

考研资料 基础强化-法理学 李斌 (讲义+笔记)

基础强化-法理学 主讲教师:李斌 授课时间:2019.02.24 粉笔公考·官方微信

基础强化-法理学(讲义) 一、单选题 1.关于法律格言()“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每个人在法律面前事实上是平等的 B.在任何时代和社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都是一项法律基本原则 C.法律可以解决现实中一切不平等问题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在立法上作出合理区别的规定 2.法律在内容的设定上以()为核心。 A.法律事实 B.法律责任 C.权利和义务 D.刑罚处罚 3.在人类社会的规范体系中,道德与法律是两种最重要的规范。下列关于二者关系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法律是道德形成的基础,能够为道德规范的制定提供依据 B.凡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必定是为法律所制裁的行为 C.法律的调节更具有广泛性,能够渗透到道德不能调节的领域 D.凡是法律所禁止和制裁的行为,通常也是道德所反对和谴责的行为 4.下列法律谚语与其蕴含的法学理念对应正确的是()。 A.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人的权利根源于法条 B.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的自由不能被剥削 C.迟来的正义不是正义——效率是法的价值目标 D.民若不告则官必不究——诉权只能由个人行使 5.通过法律,人们可以知道什么是国家赞成的,可以做的;什么是国家反对的,必须做或者不该做的。这种作用就是法律的()。 A.评价作用 B.教育作用 C.强制作用 D.指引作用 6.大学生李某的一项发明获省级科技竞赛一等奖,为防止该项发明被他人非法利用,李某依法申请了专利。李某的做法所体现的法的作用是()。 A.指引作用 B.评价作用 C.教育作用 D.强制作用

法理学笔记

法理学导论(一) 法理学的价值: 1.法的价值、理念 2.修身养性 一.法学的研究对象: 法学是研究法律现象及其规律的科学 法律现象:立法活动、执法活动、调解活动等 规律: 问题:法学是科学吗? 回答方向:可验证的、可重复的、可操作的是科学。 法律的调整对象的特点:规范性的调整,而非个别的调整(缺陷:每个案件与事实的个别调 整有差异)。 有规律就有科学性。 调整要调整人心、人性、人的活动。 二.法学发展的历史的逻辑 1.先有法律现象后有法学 2.法学是从其他学科分离出来 问题:中国法学的发展? 课外知识的补充: 亚里士多德名言:统治国家的是制定良好的法律,制定的良好的法律得到了人民群众的良好的遵守。 学者的论述:罗马人曾三次征服世界 1.用武力,没有成功 2.用宗教,有成就但是总体失败 3.用法律,成功了,全世界(中东等国家)都接受了罗马法 问题:法治与人治的区别(当人的意志和法律在当前,规定谁优先就是何治) 法理学的分类:理论法学、法律史学、部门法学、国际法学 法理学导论(二) 各学科与法理学的关系: 一. 哲学与法理学 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主义哲学的概念: 后现代:打破模式,打破传统 后后现代:回归传统,回归本真 现代法学强调国家的作用,宏观与整体 后现代法学强调具体案件的作用,个案及个案解决与意义 二. 社会科学与法理学 社会化的统计方法 三. 自然科学与法理学 人是万物的尺度 法是存在存在的尺度,是不存在不存在的尺度。 法理学导论(三) 法的概念:法是国家制定的行为准则 (法的形式与内容)

法的三大特点: 1.法是有国家制定与认可的 2.是通过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进行调整 3.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 (斟酌语句:当道德被拉入到法律的范畴,就实现了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法的形式:1.结构:法可以通过结构去类别,划分(横向:部门法,纵向:渊源) 2.表现:法通过什么表现出来-----成文与不成文(有无法典) 3.实现:靠什么来实现(司法、执法、守法、实施) 马克思关于法的本质: 1.经济决定性 2.阶级的意志性 问题:“一国两制”下的法的本质:(两国论、一边一国论、主权未定论) 法的实然与应然 实然法是现实法的存在,应然法是理想之法 实然法:自然法学派观点、分析法学派的观点,源于古希腊 实然法:法是什么样子应然法:法应该是什么样子 奥斯丁:恶法亦法 哈特:(实证法学派)法应符合价值观,接近自然法学派 凯尔斯:二战前,为统治者辩护-----------我的作用就是解释法律 二战后,开始走向问题。 (以上的人名要记住同时要查阅相关的书籍了解他们的核心的主张及他们所属的派别)应然法对现实的实然之法具有导向的作用,实然法是解释已被普遍接受的应然之法。自然法学派:强调原则的作用(平等、公平、诚实、权利不得滥用等) 分析、实证法学派:强调规则的作用 德洛金:原则重要,规则同样不可或缺,有明确规则时,原则不起作用。 法理学导论(四) 法理学的方法论: 1.哲学方法 2.实证科学的方法 ○1历史文献的方法 ○2调查的方法 ○3观察的方法 ○4实验的方法 ○5比较的方法 问题3.法学规范研究的方法: 作业:如何理解实然之法与应然之法? 如何理解法在人类生活的作用? 法理学导论(五) 概念:法的应然是指法应当是什么,法的实然是指法实际是什么

大一法理学重点归纳

大一法理学复习总结归纳用,考研也可用以复习 第一章绪论 第一节法学 一、法学的含义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研究活动和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体系,就是由法学内部各不相同但又相互联系的分支学科构成的学科或 知识系统。 二、法学的产生和发展 法学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首先,要有法律现象的材料的一定积累;其次,要有专门从事研究法律现象的法学家阶层。 三、马克思主义法学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的学科的总称,它的 产生是法学史上划时代的根本变革。 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主要区别大致如下: 1.指导思想不同。 2.阶级基础不同。 3.法学的阶级性与科学性的关系不同。 4.在一系列根本的理论观点上有原则不同。 第二节法理学 一、法理学的含义 (一)法理学的概念和研究对象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现象的最一般的理论,是法学研究的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是所有法律现象中的一般特点、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客观规 律性。 其具体内容包括: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第二,有关法律运作机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第三,法与其他社会现象关系的基本问题。 (二)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的关系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与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的关系是“论”与“史”的关系。 法理学同理论法学中其他学科的联系更为紧密。 二、法理学的研究方法及意义 (一)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方法论原则 (二)法学和法理学研究的基本方法 1.阶级分析方法。 2.价值分析方法。 3.实证分析方法。 (1)社会调查的方法。(2)历史考察的方法。(3)比较的方法。(4)逻辑分析方法。(5)语义分析方法。 除上述法学研究方法之外,由于法理学本身的特点,要学好法理学,在研究 方法上还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善于从具体事例出发进行法理学思考,提炼或检验法理学理论。 第二,联系其他学科的知识来理解和掌握法理学的理论。 第三,要了解法理学的发展史,从法理学的发展史来理解和掌握理论。 第四,要了解现代西方法理学,从中西方法理学的联系和比较来学习法理学。 第五,要了解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现状,积极参与法理学的讨论。 (三)研究法理学的意义 1.学习法理学是学习法学其他学科的需要。 2.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思维方式的需要。 3.学习法理学是培养法律理论素质的需要。 4.学习法理学是培养实际工作能力的需要。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 第一节法、法律的含义 一、汉语中“法”与“法律”的词义 二、西语中“法”与“法律”的含义 三、当代中国“法”与“法律”的使用 第二节法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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