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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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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虽然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但仍不够完善,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

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协调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同时完善有关驰名商标认

定标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驰名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知名企业的

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标志,而是作为一种关乎企业信誉,经济效益等重要因素的存在。近年来,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这就是驰名商标的淡化。驰名商标的淡化简单来说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

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淡化对拥有驰名商标的

企业来说无疑有一个很不利的影响。对于这个社会的新现象,我国的法律应该作出怎

样的调整,这正是该文需要探讨的内容。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述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

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①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他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商标淡化的概念,各国对其说法各有出入,因为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在美国最先被提出,所以本文以美国相关法规为准对商标淡化进行诠释。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淡化定义为“不管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所以说,驰名商标淡化是驰名商标侵权常见的形式之一,并严重影响了被淡化商标的独特性,损害了驰名商标拥有者的利益,对社会造成欠缺公平的不良影响。

(二)驰名商标淡化起源

商标淡化并不是近年才出现的现在,早在1923年,德国法院就审理了有关商标淡化的案件。可见,只要有资本的出现,有商品的产生,有商品所属的商标,商标淡化的现在就会产生。②此后,随着商标淡化现在的普遍,商标淡化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直到1996年初,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开始生效,标志着商标淡化理论的最终确立。

二、商标淡化的种类

①丁先桂.《试论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完善》[M]:17

(一)弱化

弱化,是指由于他人在非类似的商品上未经授权的使用,使某一商标的商标标识作用减弱,动摇了商标与原权利人之间的联系,破坏了商标的独特性、区别力,冲淡、削弱了该商标的知名度。①每一个驰名商标都有其独特的显著性,是驰名商标拥有者通过金钱,时间累积回来的无形资产。使人们在看到该商标是即可想到该企业的质量服务,而他人将该驰名商标在没有征得驰名商标拥有人的同意下将其使用在其他产品或服务上。虽然在短时间内驰名商标的拥有人似乎没有什么损失,但是长久之后,原本的驰名商标就会在这样一次次地弱化后失去其显著性,最终人们将会忘记这个曾经的驰名商标。这对于驰名商标拥有者来说无疑是一个巨大的损失。

(二)污化

污化,是指将驰名商标用于各种有损驰名商标形象的商品或服务上,对驰名商标进行丑化,贬损原权利人的商誉。②简单来说,竞争者通过对同行的商标进行丑化,例如将其驰名商标放在不雅的商品或服务之上。达到诋毁该驰名商标,最终以这种手段使人们对该驰名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失去信心。这种行为不但使驰名商标失去了显著性,而且严重违反了公平竞争的原则。

三、商标淡化的表现形式

(一)对驰名商标的污损

驰名商标的污损也是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驰名商标的污损是指无权使用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用于对驰名商标的信誉产生玷污、丑化、负效应的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上的行为。③

驰名商标污损者以为达到污蔑或诋毁驰名商标的目的,在未经驰名商标拥有者的同意下,将该驰名商标使用在不雅或与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完全不同的商品上。使消费者在看到商标时不再会得到美好的联想,而是变得讨厌这个商标。例如,“可口可乐”这个驰名商标,代表着一种饮料,这种饮料对于消费者来说已经心入民心,如果有不法之徒在未经得“可口可乐”公司的同意就将“可口可乐”这个商标使用到一个马桶上作为其商标,以后消费者看到“可口可乐”这个商标,就会联想到除了饮料还有一种马桶的商标是“可口可乐”,这种联系必然会损害原告只生产或赞助高品位、高质量的声誉和形象。这显然会使消费者不开心的。更重要的是这会使“可口可乐”公司蒙受巨大的损失。

(二)对驰名商标的弱化

驰名商标的弱化是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美国商标法特有的概念,主要指本来只与特定的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由于被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从而降低了该商标的绝对显著性,模糊了该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惟一特定的联系。④

①李红霞,李红雁.《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法律与社会,2007.09:240

②李红霞,李红雁.《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J],法律与社会,2007.09:241

③陈向军.《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功能》[J],特区经济,2008.3月:240

④石融冰.《浅谈商标淡化及其对策》[J],法律与社会,2006.11.07:351

驰名商标的显著性是驰名商标的建立者花了大量的精力将其商标和商品联系起来的,破坏了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必然会对驰名商标的拥有者带来无可估量的损失。由于其他商品也是使用原本商品的驰名商标,久而久之,人们会对该驰名商标越来越模糊。虽然第一次模仿不足以使驰名商标崩溃,但是积少成多,日积月累地被弱化,迟早有一天,人们会不记得曾经的这个驰名商标是代表着一种什么的商品,一种什么的服务。

(三)对驰名商标的退化

驰名商标的退化是驰名商标淡化的主要表现形式之一,驰名商标的退化是指对商标的使用不当,使驰名商标成了商品的通用名称,彻底丧失识别性,不再具有区别功能的行为。退化无疑是淡化中最严重的一种,商标权人彻底失去了自己曾经拥有的商标。①当某一类商品在市场上没有一个统一的学名的时候,人们就会将此类商品中的驰名或知名的商标就可能被用来直接指代此类商品,逐渐成为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丧失了该驰名商标原本的显著性特征。这种状况通常是由于媒体,社会群众造成的。该驰名商标成为了该类商品的学名后,就失去了注册驰名商标的资格。例如,吉普是一个越野车的品牌,属于克莱斯勒的吉普公司。JEEP车标的含义就是英文吉普的意思,也是戴姆勒·克莱斯勒公司旗下生产越野车的公司JEEP的名称。但是由于各种原因,在二次世界大战后,JEEP车已经成为了有越野性能车子的代名词。JEEP这个驰名商标失去了其显著性。

四、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

(一)行为的对象是具有高知名度的商标

1、商标的显著性

淡化的对象,即商标应具有强烈的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越强,人们就会更加容易认识,从而产生的社会影响力就越大。如果将其商标在未将许可的情况下使用在其他商品,将商标一分为二,具有强烈显著性的商标会更加受到严重的破坏,导致人们不知道本来的商标是代表哪一样的产品,在潜意识中使商标和产品之间存在某种特定的关系。

商标作为商品或者服务的重要载体,,商誉不高或较低的商标不容易或不足以引起淡化,因为其社会影响力不够高,在人们心中产生不了强烈的形象。

最后,“我国《商标法》将淡化行为对象限于驰名商标”

2、商标代表的商誉

商标代表着一个商品的形象,更重要的是代表着一种信誉,人们为什么会购买这种商品,是因为他们看到了这种商品的商标,人们为什么看到商标就会购买这种商品,就是因为这个商标代表着一种信誉,这是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逐渐为人们认可的,为人们所接受的,最终成为了信誉。代表这种信誉的,正是商标。越值得人们信任的,其商标的知名程度越高,被淡化的机会就越大。

3、商标的潜移默化

最后,驰名商标的形象在人们心中会产生巨大的影响,人们想到驰名商标就会联想起商品。即使把驰名商标和已经侵权的商标分开来,人们在看到侵权商标的时候,也会

①姚静.《商标退化法律问题研究》[M]:7

立刻联想起该驰名商标及其商品,在意识中认为这两个商标是有一定的关系,不过,这种联想是经过侵权商标多次淡化得出来的。这也会对驰名商标的拥有者造成无可估量的损失。

(二)行为人实施了商标淡化

行为人在未经得驰名商标拥有者同意,将该驰名商标使用于其他商品,作为其他商品的商标上,使驰名商标拥有人在无形当中遭受损失。特别的是,行为人哥驰名商标侵权,而构成了驰名商标淡化的行为。

(三)行为人以“沾光”为目的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将导致人混淆的仿冒行为和模仿他人标识,产品或其他市场成果的行为称为“不正当利用他人成果”或“搭他人便车的行为”。①

行为人的行为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驰名商标拥有人通过多年的品牌打造,才有今天驰名商标的产生,期间是话费了大量的资金,人力。例如,做广告,提高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等。而行为人未经得驰名商标拥有人的同意,私自使用驰名商标行为人并未经过驰名商标拥有人相同的努力。行为人不仅冒用了驰名商标,而且是分享了驰名商标拥有人的声誉,产品的质量,售后服务等等,经过多年累积才能获取的资产。人们将驰名商标的商品的和侵权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侵权行为人攀附可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吸引力,最终得以获取丰厚的利润。

因此,行为人有沾驰名商标的光为目的,行为人不劳而获,损害可驰名商标拥有人的利益,这种行为人必须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不以造成实际损害为要件

驰名商标的淡化不一定要造成商标拥有人利益损失才构成淡化,只要有可能造成淡化的危险,就已经构成了淡化。商标淡化的危害主要是使驰名商标丧失了显著性,人们在看到商标时,不再想起这商标和特点商品之间的联系,淡化了人们对商标和商品之间的联系。只要产生可这种现象,就已经构成了驰名商标的淡化。②

再者,商标淡化并不是一朝一夕就可以影响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不像其他商标侵权那样的明显和显示。在商标淡化初期,在法律上看来,是一种“合法”的手段,并没有损害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就算被察觉,企业的危害也不是立刻显现出来。但是经过日积月累,商标淡化所造成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危险后果的渐进性,潜在性,非现实性,模糊性,积累性,决定了商标淡化的要件是十分难以量化的。”如果放任商品淡化,听之任之,这显然是对驰名商标的拥有人的不公平,所以,就算驰名商标拥有者没有实际损失,只要出现了商标淡化的危险,就已经构成了商标淡化的行为。

(五)构成商标淡化不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

在商标淡化当中,商标淡化拥有人很难找到商标淡化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但是商标淡化确实对商标拥有者造成了损失。例如,“海尔”诉“海尔施晶”一案当中,“海尔”集团认为“海尔施晶”保健品当中用了“海尔”两字,造成人们混淆,实质上“海尔施晶”保健品并没有故意侵害“海尔”集团的动机或行为。“海尔施晶”保健品只是想借“海尔”的品牌提高自己产品的知名度,对“海尔”集团并没有产生直接的侵权行为。

①王继武,《论商标淡化与商标法的完善》: 22

②陈向军,《论商标淡化的构成要件》[J],文教资料,2006.11:190

所以构成商标淡化不要求行为人主观有过错,“海尔施晶”保健品是为了经济利益才这样做,同理,商标淡化的行为人以盈利为目的是构成商标淡化的必要条件。

五、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现状和建议

(一)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现状

1、我国现行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已经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作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早在1996年8月16 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就已经涉及到商标淡化的内容。《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且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的权益。

又如《商标法》第八条第(9)项所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五年内,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恶意注册不受时间限制。

新修订的《商标法》也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的保护。其在第13 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如今,于2002 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损害的行为:

(1)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2) 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 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并且我国最新修订的《商标法》也对驰名商标的淡化和反淡化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商标法》第13 条第2 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我国现行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不足

在上述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并没有直接对商标反淡化进行详细解释,也没有对商标淡化进行一个可以量化的控制,也正正是因为商标淡化自身的特点使到立法有所困难。我国对反商标淡化的立法已经进入了一个初步的阶段。

不过,我国因为受到商标淡化而遭到损失,并且成功追诉的案例并不多见。在我国,大到《民法通则》,小到上文谈到的《商标法》,《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都有对商标的反淡化作出了规定,但是反商标淡化的立法完善还是任重而道远。笔者认为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缺陷有以下几点:

(1)在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对反商标淡化作出了规定,但是其不属于我国任何一部专门的法律,而只是一个暂行规定,如果驰名商标的拥有人遭受到商标淡化造成的损失,驰名商标的拥有人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靠一个《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的力度是远远不够的。

(2)2001 年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对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就是对已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进行跨类别的保护。其在第13 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在《商标法》中做这样的规定是立法的一个进步,但它并没有将《暂行规定》的反淡化内容全部吸收进来,与TRIPS 协议的要求和反淡化理论尚有一定的差距。根据TRIPS 协议第16 条第3 款的规定:《巴黎公约》(1967)第六条之二应基本上适用于与已获得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只要该商标在那些商品或服务上的使用会表明那些商品或服务与该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存在着联系,且这种使用有可能损害该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利益。可见与TRIPS 协议相比,我国《商标法》的着眼点仍在于避免他人的商标与驰名商标相混淆或者产生误导,仍停留在传统的混淆理论基础上。而根据商标淡化理论,不论是否造成假冒、混淆或误导,只要对驰名商标造成了淡化就被认为是侵权。

(3) 《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 1 款就商标权与域名的冲突,解释仅仅规定如将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域名进行相关交易的电子商务,才可能构成侵权。第2 款就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的冲突,仅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作“突出”使用,才可能构成侵权。以上两条规定的侵权范围还是比较小,不利于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建议

1、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立法的完善

驰名商标淡化行为人为什么可以成功使原本的驰名商标失去显著性,并且行为人自己可以搭上驰名商标的“便车”。是因为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的立法还不够完善,很多不法的商人就是通过法律的不完善走的空子,上文说到,他们的行为表面上是合法的,但实际上已经侵害到驰名商标拥有人的切身利益。现在对商标反淡化立法力度还是不够的。除了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反淡化有所规定以外,笔者认为应该单独设立一部《反商标淡化保护法》。

2、加强对驰名商标淡化的执法力度

有了完善的立法,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还需要强力的执法才可以保证法律的实施。执法者只有知道驰名商标的重要性,才明白到加强执法的必要性,才能运用设立的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拥有者的利益。在司法部门和执法部门之前,在前线的工商部门更要把好这个关,及时发现商标淡化的现象,并起到阻客的作用,防范于未然。同时也为司法机关减少了保护难度。

3、明确驰名商标淡化的情形

因为驰名商标淡化的隐蔽性和难以量化性,加大了认定商标淡化的难度。笔者认为,通过公众的评价,认定是否发生了商标淡化,是一个可行的建议。公众是感觉到驰名商标是否被淡化最客观的人群。客观上认定该为驰名商标和是否被淡化似乎由民间测评、社会调查机构承担更为合理。这样做还可以防止腐败的滋生,也可以保障双方的公平。有些行为不应该认定为商标淡化的,如规定在各种形式的新闻报道或评论中使用驰名商标不构成商标淡化行为;在对比性商业广告或促销中公平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不构成商标淡化行为;某些非商业性利用行为不构成商标淡化行为等。通过公众的评价,双方的利益都得到了保护。

4、驰名商标拥有人积极采取反淡化措施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 mark 或brand ,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 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商标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有些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1] 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才会被公布、认识和了解,但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信赖和喜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原则和依据,认定的标准对于更好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受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国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致有两类: (1)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惟一标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以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来认定驰名商标。(2)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如1996 年1 月实施的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关商品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 ②有关商标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已使用的时间及范围; ③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 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地域; ⑤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户的广度; ⑥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⑦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2] 我国《暂行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其第2 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应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一标准。同时,其第5条又用列举式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7 个标准。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如下: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虽然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但仍不够完善,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 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协调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同时完善有关驰名商标认 定标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驰名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知名企业的 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标志,而是作为一种关乎企业信誉,经济效益等重要因素的存在。近年来,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这就是驰名商标的淡化。驰名商标的淡化简单来说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 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淡化对拥有驰名商标的 企业来说无疑有一个很不利的影响。对于这个社会的新现象,我国的法律应该作出怎 样的调整,这正是该文需要探讨的内容。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述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 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①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他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商标淡化的概念,各国对其说法各有出入,因为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在美国最先被提出,所以本文以美国相关法规为准对商标淡化进行诠释。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淡化定义为“不管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所以说,驰名商标淡化是驰名商标侵权常见的形式之一,并严重影响了被淡化商标的独特性,损害了驰名商标拥有者的利益,对社会造成欠缺公平的不良影响。 (二)驰名商标淡化起源 商标淡化并不是近年才出现的现在,早在1923年,德国法院就审理了有关商标淡化的案件。可见,只要有资本的出现,有商品的产生,有商品所属的商标,商标淡化的现在就会产生。②此后,随着商标淡化现在的普遍,商标淡化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直到1996年初,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开始生效,标志着商标淡化理论的最终确立。 二、商标淡化的种类 ①丁先桂.《试论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完善》[M]:17 ②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 李佳鹏统计学 2011407040 摘要:驰名商标是一种具有超强经济利益的商业标识,具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和巨大的创立能力,因而驰名商标容易招致假冒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侵害。现实生活中,驰名商标往往被人侵权利用以获取巨额利润。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利益,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就显得尤其重要。因此必须对驰名商标给予比一般商标充分、更有效、更严格的保护。世界上许多国家对驰名商标给予了法律保护,我国进入国际市场,为与世界各国交流方便,也对驰名商标采取了一定的特殊法律保护。本文试从驰名商标的内涵,对其采取特殊法律保护的意义,结合着我国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以及法律保护现存的问题,完善法律保护的思考对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进行论述。 关键字: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相关对策 引言:中国加入WTO之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最为急迫的问题,如何完成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则为其中之一。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以创立,发展和保护驰名商标为主要内容的战略工程以成为提高我国企业商品竞争力的重要方法之一。在这种背景下,研究驰名商标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为此,本文分析了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和不足,探讨了对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几种对策。 一.驰名商标的内涵 驰名商标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中,作为一个专有名词,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但

《巴黎公约》中未给出驰名商标的定义,之后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以及《关于保护驰名商标的规定和联合建议》(以下简称《联合建议》)等国际公约中均未提出驰名商标的定义,在各国国内法中,我们也很少见到在商标立法中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的。在相关的国际公约以及国内立法中,能见到的一般都是规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考虑的各种因素以及其应受到怎样的保护。这就意味着,对于“什么是驰名商标”这样一个最基础性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至今尚无明确答案。[1] 虽然在法律层面上,没有驰名商标的准确定义,但学术界从学术研究领域对此进行过大量的阐述。张俊浩先生认为,从一般意义上说,驰名商标是指公众所知的享有卓越声誉的商标。[2]也有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指在消费者心目中享有崇高信誉的商标,即名牌。 我国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发布部门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3] 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二.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的意义 1.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主要有《巴黎公约》1967年文本及《TRIPS》公约。我国于1984年加入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_陈爽

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12期政治与法律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于驰名商标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商标淡化(dilution),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了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暗示了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之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的联想,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降低或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合法的权益。 前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在QUICK案中概括了反淡化保护的意义:该显著商标的所有人对其通过大量时间和金钱所取得的排他性地位的维护有着合法的利益,而任何可能对其显著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以及从其独特性取得的广告效应的损害都应予避免。其基本目的不是防止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为了保护取得的商标权不受侵害。 目前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是否应该得到反淡化的保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而且在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关于反淡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反淡化的案例却越来越多,因此,人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论或者说是反对一直没有停止。美国虽然在1995年颁布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1995),而且38个州都颁 布了有关反淡化的法律,但是仍然有许 多问题悬而未决。洛杉矶大学教授J. Thomas McCarthy在他的一篇文章中 曾说:“在我四十年的知识产权教学和 实践中,没有哪一部分的商标法律像淡 化这个概念一样,创造了如此多的困扰 和审判实践中的困惑”。 一、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 护的相关规定 淡化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法学家 斯科特1927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 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尽管 在该文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淡化一词,但 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的真正作用, 不是区别商品经营者,而是在满意程度 方面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促进消费者 的不断购买。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 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其在满 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 会受到削减和淡化。商标越是显著或独 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应当 限制他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 用。”此后,淡化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 得到广泛运用,并逐渐为许多国家的立 法所采纳。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6 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 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 名商标,已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 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 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 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 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 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 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 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该公约第一次 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对驰名商标予以特 别保护的原则,但只坚持在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 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只要驰 名商标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 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该驰名商标所 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则禁止在与 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此协议突破了巴 黎公约的限制,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 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这是对驰名商 标反淡化保护制度予以正式确立的国 际法文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制定的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吸收了商标淡化理论。大陆法系国家也 相继开展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和立法,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反 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 lution Act),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对商 标淡化制度制定专门法律的国家。《联 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 “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 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商标 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 陈爽 (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沈阳110010) [摘要]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在世界各国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对此各持己见。不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争议,就连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我国 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更是薄弱。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借鉴国外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建议,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推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的研究,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12-0017-02 [作者简介]陈爽(1969-),女,辽宁沈阳人,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17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 “圣地”文字是A国甲公司使用在装饰材料等商品上的商标。该商标在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中国乙公司在其生产的防盗门上明显地使用“圣地”字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装饰材料和防盗门不属于同类产品,不存在侵权问题 B. 乙公司使用“圣地”字样属于对商品名称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C. 甲公司不是中国法人,不使用商标法给予保护 D. “圣地”是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禁止乙公司使用 难度系数:★,答案:D 2. 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均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盒相近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封口相近似。该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责令该厂停止销售这种葡萄酒,收缴其全部外包装,并处以罚款。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种为正确?() A. 该厂使的是商品装潢,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B. 葡萄酒与卷烟不是同类产品,故本案不存在侵权问题 C. “万宝路”是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扩大其保护范围 D. 本案在“万宝路”生产厂家未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工商管理机关无权查处 难度系数:★,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 假设奔驰汽车的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则下列商标申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有() A奔驰牌食用油 B. 奔驰牌卡车 C. 奔驰牌电视机 D. 奔驰牌轿车 难度系数:★★,答案:BD 2. H市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A. 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 B. 设在G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标登记使用 C. 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D. 戍公司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 难度系数:★★,答案:BCD 3. 甲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进行交涉。乙对于此事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有哪些?() A. 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B.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 C. 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 D. 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难度系数:★★,答案:AB 4.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A.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B.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C.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D.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难度系数:★★,答案:ABCD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摘要: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从两方面来改善,一是积极加强事前防御,二是有效落实事后救济。 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自身的缺陷及盲目经济利益的驱使,驰名商标往往成为不法经营者侵犯的对象,由此给驰名商标的所有权人带来经济损失和声誉损害。为了防止这种没有创造力及零增值的市场行为,保护驰名商标所有权人的正当利益,以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驰名商标需要法律给予特殊的保护。 目前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依然不够,尤其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驰名商标被侵权行为屡禁不止,抢注商标行为依然盛行,为了使法律成为真正有效保护合法权益的工具,需要我们立法部门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反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真正实现公平、有效的市场经济运作机制。 归纳来看,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从两方面来改善,一是积极加强事前防御,二是有效落实事后救济。 一、事前防御是一种主动的,积极的保护自己驰名商标的方式,是为了防止他人注册或使用与自己商标近似的商标,对自己的商标构成威胁造成损害,从而主动把可能造成消费者误认的与驰名商标近似的文字或图形在相同或非类似商品上提前予以注册,对可能遭受到的商标侵权进行主动防御。包含联合商标注册和防御商标注册,联合商标注册是指允许驰名商标所有权人可以在同类或类似产

品领域注册多个近似商标,以扩大自己的商标范围,防止一些企业举行叵测采取一些乔装打扮的手法使用与其商标相近的文字和图形。比如索尼公司,不仅将“sony”申请了注册,同时,还将“suny”、“sonny”、“sohny”等类似商标申请了注册,以对其“sony”进行保护。另外一种事前防御方式,即防御商标注册,是商标所有权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商标在其他产品领域免受侵犯,而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多个相同的商标。如索尼公司,不仅将“sony”商标注册在电器产品上,也在其他种类产品上申请了注册。这两种事前预防保护措施,是商标所有权人积极主动采取保护自己商标专权的行为,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商标权益。我国法律应当保护及鼓励事前防御措施,这也是商标所有权人法律意识增强及法律在经济运作中灵活运用的体现。 二、事后救济可以理解为是一种被动的,侵权行为已经发生的情况下,运用法律武器来保护合法权益的一种措施,强调的是惩处性,以使类似不当行为不再发生。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驰名商标未必都是注册商标,也包含未注册的驰名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受法律的保护。这为试图“搭便车”的经营者提供了可乘之机,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类似商品中使用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如2011年发生的“五粮液”与“七粮液”的商标纠纷案;“五粮液”是白酒中的驰名商标,当市场上出现“七粮液”品牌的白酒,很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解,将两种产品误以为是相同厂家,给“五粮液”商标所有权人带来一定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虽然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但仍不够完善,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协调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同时完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 标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驰名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知名企业的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标志,而是作为一种关乎企业信誉,经济效益等重要因素的存在。近年来,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这就是驰名商标的淡化。驰名商标的淡化简单来说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淡化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无疑有一个很不利的影响。对于这个社会的新现象,我国的法律应该作出怎样的调整,这正是该文需要探讨的内容。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述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 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①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他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商标淡化的概念,各国对其说法各有出入,因为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在美国最先被提出,所以本文以美国相关法规为准对商标淡化进行诠释。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淡化定义为“不管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所以说,驰名商标淡化是驰名商标侵权常见的形式之一,并严重影响了被淡化商标的独特性,损害了驰名商标拥有者的利益,对社会造成欠缺公平的不良影响。 (二)驰名商标淡化起源 商标淡化并不是近年才出现的现在,早在1923年,德国法院就审理了有关商标淡化的案件。可见,只要有资本的出现,有商品的产生,有商品所属的商标,商标淡化的现在就会产生。②此后,随着商标淡化现在的普遍,商标淡化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直到1996年初,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开始生效,标志着商标淡化理论的最终确立。 二、商标淡化的种类 (一)弱化 ①丁先桂.《试论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完善》[M]:17 ②陈向军.《浅析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功能》[J],经济与法律,2007年37期: 240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7月3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保护论文

法学辅修班 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题目: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院别:政法学院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姓名:赵秀梅 学号:2012214343144 指导教师:郭洪波 日期:2013年12月

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驰名商标概念 (5)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5) (二)《知识产权法》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5)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7) (一)认定标准 (7) (三)认定方式 (7)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不足 (9) 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途径 (13) 五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4) 1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辅修)论文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问题,文章从分析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方式、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简述我国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以及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有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言,概括对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点明本文的主旨。 第二部分为正文,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论述了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方式,并通过分析就驰名商标的定义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原则、认定机构及认定标准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二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状况进行详细概述,且简要介绍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第三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困境进行分析,总结不足之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制度与国际保护水平还有一定差距。第四章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足,并对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三部分为结论,对本文进行概括总结 关键字:驰名商标困境商标法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和加强保护

一、驰名商标保护的必要性 商标本是识别商品的标志,可商标一旦驰名便具有了识别和财产的双重价值,成为企业竞争制胜的重要手段。加强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势在必行,也是非常必要的。 第一,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尽的一项国际性义务。自1925年对《巴黎公约》修改并增加了驰名商标的规定后,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即《TRIPs》协议)也将驰名商标列入了保护范围,这必然导致了以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程度,作为衡量一个国家或者地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的重要标准。我国作为《巴黎公约》的成员国,就必须承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 第二,维护公平竞争,需要建立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我国进入市场经济后,一些不法商人采取违反商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手段来获取非法利益。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讲究合法、公平竞争,要使市场经济朝着有序、健康的道路发展,就必须建立驰名商标特殊法律保护制度。 第三,我国驰名商标在国际上要获得特殊的法律保护,需要建立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知识产权已进入国际化保护时期,世界经济的开放性,使得国际经济贸易连成一体,要想将中国品牌推向世界,必须要给予别国同样的保护才能从别国获得相应的保护。 二、加强我国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进一步扩大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第一,应进一步区分驰名服务商标与驰名商品商标的认定标准。驰名服务商标与驰名商品商标的认定标准不应完全相同,这由服务经营与商品生产经营的不同特点决定的。 第二,对具有独创性的驰名商标可给予跨商品类别保护。 第三,明确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制度,驰名商标所有人要形成较强的法律意识,把可能会与其驰名商标混淆的近似驰名商标的文字、图形注册成联合商标,还可以在类似商品或不类似商品上注册防御商标,从而禁止他人使用驰名商标,实现对驰名商标的主动保护。 (二)完善对驰名商标的司法保护 第一,撤销侵犯驰名商标的企业商号,在他人使用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时,权利人可以申请启动驰名商标认定程序,或者权利人可以不通过行政程序,直接请求人民法院对商标是否驰名做出认定,判定企业名称登记无效。 第二,对驰名商标争议期予以延长至5年,与世界接轨。此外,还可以扩大损害赔偿金额,强化对侵犯驰名商标所有权行为的惩处力度,从行政、民事及刑事方面,提高行政罚款、损害赔偿及刑事量刑的标准,使违法者望而却步。 第三,建立即发侵权制度。许多国家对于这些可预见到又并非无根据地推断出的侵权准备活动,认定为侵权行为,可以禁令予以制止。为确切保护驰名商标,有必要增加即发侵权。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商标之所以应该予以保护,基本的出发点是防止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因此必须确保确定的商标由唯一确定的人所有或控制。最初的确权依据是,谁先使用就归谁。这一原则的好处显而易见,因为公众正是通过厂商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来认识和记忆商标的,以此确定商标的归属最为客观公正,如果把商标授予给在后使用人,势必人为地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制造混乱,从而妨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销售范围逐渐扩大,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距离越来越远,先使用原则也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新的生产厂商在选择自己希望使用的商标时,不能或者至少很难知道,到底都有谁在它之前已经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新的企业的进入市场,从而降低市场竞争的效率,最终同样不符合消费者享受多样化服务的利益。 因此,一些国家率先开始以一种新的办法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这一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簿。所有实际或意图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向所有人公开这一注册簿,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查询检索的成本,使商标的归属变得一目了然。 但凡事有一利就必有一弊,注册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显然可能对公平造成损害。一些先使用商标的生产厂商,不管出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如果仅仅因为他人先去注册就武断地剥夺其商标使用权,而该商标又恰恰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成为一个驰名商标,那么受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同时也会面临产生混淆的危险。而我们尽管可以要求企业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先去查询和申请商标,但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每天查询完商标注册簿后再去采购商品,因为那样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我们于是必然面临一个新的选择,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注册在先原则,还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行一定的变通。或者说,商标经过使用或宣传变得众所周知甚至家喻户晓后,是否可以享受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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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关键词]驰名商标;混淆理论;淡化理论;法律保护 1 驰名商标的含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9年4月通过的《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问题的解释》中把驰名商标定义为:“本解释所称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该规定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享有较高声誉”的形式要件限定删除。目前,从大量司法实践的应用中可看出,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基本按照该司法解释的定义执行。 2 中国驰名商标的保护现状 我国商标法将驰名商标分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和注册的驰名商标两种,并采取了不同的保护方式。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的范围是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第三款规定的是对已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保护的范围是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这些规定对应的是旧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款,内容相同。 2.1 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商标权的取得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依注册取得;一种是依使用取得。我国采取的是依注册取得方式。因此,商标要想在我国获得保护,首先需要对商标进行注册,而驰名商标是一种例外,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因为其驰名的事实状态也能获得保护。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在第13 条第 2 款。根据规定,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需满足四个条件:1、该驰名商标未注册;2、他人以复制、模仿或者翻译该驰名商标的方式申请注册或使用;3、注册或使用是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4、造成的结果是“容易导致混淆”。由此可见,我国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是禁止混淆标准。 2.2 对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作为依注册取得商标权的国家,我国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是高于普通注册商标的和未注册驰名商标的,突出表现为对注册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跨类保护是对驰名商标的一种特殊保护,即将保护的范围扩展到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我国对注册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规定在商标法第13条第3款。该条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该条款,侵犯注册驰名商标构成要件是:一、驰名商标是注册商标;二、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包括复制、模仿和翻译);三、被诉商标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与注册驰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相同也不相类似;四、造成的结果是“误导公众,致使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遭受损害。”对于该条判定侵犯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准是混淆理论还是淡化理论存在争议。有的学者认为该条款规定是基于反淡化保护;有的学者认为是禁止混淆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对误导公众也存在不同理解。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足以使相关公众认为被诉商标与驰名商标具有相当程度的联系,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贬损驰名商标的市场声誉,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摘要: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已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商标反淡化保护上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保护范围也过于狭窄,不符合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宗旨,因此现阶段我们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建立统一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扩大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使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反淡化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驰名商标一词由来已久,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具有以下特点:1)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与其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它所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2)商品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质量可靠。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基本问题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和特征 2006年10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联邦商标淡化修正案》,其对商标“淡化”的定义为:“根据衡平原则,如果在后使用者在商业行为中不当的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商业名称),只要导致驰名商标因受到弱化或者玷污而可能被淡化,则驰名商

被淡化而采取保护措施时,针对其商标的淡化行为已经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间。 3.损害的难挽回性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慢慢地被削弱,对其商标价值的损害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驰名商标受淡化行为侵害的损失难以量化,这使得商标权人在要求赔偿损失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二)驰名商标淡化的一般表现形式 驰名商标淡化一般表现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但是退化是作为一种结果存在的,并不是一种行为方式,因此驰名商标的一般表现形式就是弱化和丑化。弱化,又称模糊和冲淡,是指驰名商标使用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减少和削弱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从而影响其显著性的行为。丑化,又称玷污或贬损,是指将驰名商标用于质量低劣、或者不道德或污秽性质的商品或服务之上,从而损害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丑化与弱化不同的是它会对驰名商标的商誉产生影响,而弱化并不必然会导致这种结果。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在不洁净的或者不道德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二是将驰名商标用于档次低劣的商品上。 (三)驰名商标淡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1.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是一种商标淡化行

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浅谈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学号:12102318 专业:金融学姓名:张立理 1 驰名商标的概念 驰名商标,同时也被称为知名商标或者是周知商标,是指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等法定机构认定的,在一国或者世界范围内的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广泛盛誉的商标。从宏观角度上讲,驰名商标不仅代表了各个行业各门类经济领域当前发展的最高水平,也是宏观经济发展的风向标和晴雨表。从微观角度上看,驰名商标的大量涌现也是各市场经济主体不断提高经营质量,完善经营理念,创新经营模式的优秀成果,同时也是广大消费者消费过程中消费心里日趋成熟的表现。 2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 我国2001年10月27日修改前的《商标法》并未明文规定驰名商标及其保护,但我国从1985年其就成为1《巴黎公约》的成员国。该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提出了基本要求,因此,为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保护驰名商标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司法实务以及商标行政执法均承认驰名商标并给予驰名商标特殊的保护。1996年8月14日,为了加强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我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该规定就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关、认定标准以及禁止不当注册和不当使用均有较为详细地规定。结合我国加入WTO的背景和我国多年来对保护驰名商标的司法实践,依照TRIPS协议的有关保护驰名商标的要求,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商标法》,从驰名商标的认定、使用以及保护多个方面进一步完善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3 我国现行商标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具体表现 3.1 驰名商标的认定 只有经过并取得相关保护机关的认定,才能是驰名商标取得特殊保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是我国的国家管理商标事务的行政机关,所以在其负责的行政执法范围内有权对商标是否为驰名商标做出认定,同时法院对其涉案商标是否驰名在其权利范围内亦有权做出认定。 我国1996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作出了具体规定。在认定一个商标是否是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使用该商标的商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Paris Convention on the Protection of Industrial Property)简称《巴黎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订,1884年7月7日生效。巴黎公约的调整对象即保护范围是工业产权。1985年3月19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论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存在的问题 摘要: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知识产权学科的发展,驰名商标日益为人们所关注。商标一经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意味着社会公众对该商标权人给予了极大的社会肯定。商标权人可以凭借驰名商标,扩大商品的市场份额,获得高额的利润回报。在世界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日趋完善的同时,我国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也在不断扩大,但却仍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关键词: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权利滥用 商标是指能够将不同的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记。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或其组合图案构成。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期满之前六个月可以进行续展并缴纳续展费用,每次续展有效期仍为十年。续展次数不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未提出申请的,可给予6 个月的宽展期。若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续展注册的,商标局将其注册商标注销并予公告。 商标,首先是一种符号,其初始功能为表现产品出处,代表商品声誉。而随着商标的市场使用,经营者在商标上的投资逐步增加,商标的记号本质被弱化,商标开始成为了一种独立的财产、交易的对象,而且其价值会远远大于商品本身的价值。经过市场竞争的洗礼,商标已经成为了企业无形的资产,它的重要性更是与日俱增。一个好的企业,它的商标更是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水涨船高。商标的价值不言而喻。 随着商标的市场化,我国对商标的保护也采取了越来越严密的法律措施。其中驰名商标便是其中的一个特例。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由企业的申请,中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官方认定,在中国国内为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一种商标类型[1]。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不仅仅局限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商品申请注册或者使用时,都将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具有广泛的排他性权利。驰名商标享有较高的信誉和价值,是一种无形的巨大财富,所以,它非常容易遭受侵害。现实生活中往往被他人非法利用以获得巨额非法利润。随着驰名商标具有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其进行特殊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表现在以下几点: 一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一款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二注册的驰名商标。 《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可见,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除依法享有商标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

论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一) 内容摘要]: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经历了一个发展、成熟、完善的阶段。笔者试从驰名商标内涵的界定、驰名商标认定标准以及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在当今知识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提出一些浅显的看法。 关键词]: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淡化、无过错责任 绪论 我国驰名商标特殊的法律保护由来已久。我国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以来就开始了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国家共商部门直接以《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为依据保护一些外国的驰名商标,这一阶段的保护还主要是简单的以防止混淆为保护对象。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度和广度的日益扩大,防止我过企业驰名商标在境外被恶意抢注,保护商标合法权益问题也提上了日程。1987年,北京市药材公司诉日本厂商恶意抢注“同仁堂”一案中,国家商标局正式认定了我国第一个驰名商标??“同仁堂”。在次后几年中,国家工商局在法制日报,中央电视台等舆论媒体的支持下于1991年9月公布了中国的十大驰名商标:茅台、凤凰、倾倒、北极星、五粮液、泸洲等。之后国家共商行政管理巨商标局又分两批认定了另外9枚和23枚国内的驰名商标,进一步扩大了我国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1993年我国修改了商标法,同年7月修订了商标法实施细则,从正式的法律上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但是只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抢先注册驰名商标的行为加以制止,并未非恶意情况下的驰名商标抢注问题。1996年,这一年是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最为重要的一年,我国第一部专门调整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行政规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暂行规定》出台了,该规定界定了驰名商标的含义,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首次扩大到了非类似产品和服务上。该规定体现了较为浓厚的“行政认定为主,个案认定为辅”的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对我国的驰名商标的保护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该暂行规定只是在结合中国国情的情况下出台的,其中的很多的规定,尤其是驰名商标的认定以及标准上与国际惯例是背道相驰的,在我国加如WTO之后这种弊端更是体现了出来。于是,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局正式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该规定是对暂行规定的一个大的修改,它完善了暂行规定的相关内容,使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更为完善,从此,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制度比较完善的建立了起来。本文试从下面三个方面来论述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问题:一:驰名商标的的概念以及认定问题;二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三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制度的完善。结构比较简单,但是内容却不少,其中还涉及到了一些在学术界有相当争议的问题,譬如:驰名商标的反淡化问题、驰名商标权利主体限制等问题。当然,限与本人的学术能力以及资料的不完整,本文忽略了一个一个相当重要的问题就是: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与域名问题。这是一个相当前沿的问题,它涉及到驰名商标与域名的区别以及在网络环境中的怎样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问题。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及认定(一)驰名商标概念驰名商标“(FAMOUSTRADEMARK)又称为周知商标,最早出现于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二的规定:图表”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注册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名商标,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的复制、伪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成员国应以职权或应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还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在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这种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不应规定时间限制。公约的这个规定已逐渐得到举世的公认,成为各成员国保护驰名商标的基本法律依据之一。我国于1984年加入该公约,成为其第95个成员国。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我过商标法制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国经济繁荣的对外开放以及经济的高速发展,外国的一些商标,特别是世界上颇具影响的十大驰名商标如: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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