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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_陈爽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_陈爽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_陈爽

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12期政治与法律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于驰名商标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商标淡化(dilution),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了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暗示了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之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的联想,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降低或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合法的权益。

前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在QUICK案中概括了反淡化保护的意义:该显著商标的所有人对其通过大量时间和金钱所取得的排他性地位的维护有着合法的利益,而任何可能对其显著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以及从其独特性取得的广告效应的损害都应予避免。其基本目的不是防止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为了保护取得的商标权不受侵害。

目前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是否应该得到反淡化的保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而且在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关于反淡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反淡化的案例却越来越多,因此,人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论或者说是反对一直没有停止。美国虽然在1995年颁布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1995),而且38个州都颁

布了有关反淡化的法律,但是仍然有许

多问题悬而未决。洛杉矶大学教授J.

Thomas McCarthy在他的一篇文章中

曾说:“在我四十年的知识产权教学和

实践中,没有哪一部分的商标法律像淡

化这个概念一样,创造了如此多的困扰

和审判实践中的困惑”。

一、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

护的相关规定

淡化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法学家

斯科特1927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

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尽管

在该文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淡化一词,但

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的真正作用,

不是区别商品经营者,而是在满意程度

方面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促进消费者

的不断购买。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

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其在满

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

会受到削减和淡化。商标越是显著或独

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应当

限制他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

用。”此后,淡化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

得到广泛运用,并逐渐为许多国家的立

法所采纳。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6

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

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

名商标,已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

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

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

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

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

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

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

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该公约第一次

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对驰名商标予以特

别保护的原则,但只坚持在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

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只要驰

名商标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

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该驰名商标所

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则禁止在与

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此协议突破了巴

黎公约的限制,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

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这是对驰名商

标反淡化保护制度予以正式确立的国

际法文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制定的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吸收了商标淡化理论。大陆法系国家也

相继开展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和立法,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反

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

lution Act),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对商

标淡化制度制定专门法律的国家。《联

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

“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

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商标

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

陈爽

(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沈阳110010)

[摘要]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在世界各国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对此各持己见。不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争议,就连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我国

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更是薄弱。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借鉴国外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建议,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推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的研究,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12-0017-02

[作者简介]陈爽(1969-),女,辽宁沈阳人,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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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12期

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的行为。

目前世界各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保护模式。

一是制定专门的反淡化(Anti-di-lution)法保护驰名商标。例如美国。二是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例如希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规定:“禁止使用驰名商标于不同商品上以利用驰名商标信誉冲淡其显著性”。有的国家尽管在反不正当竞争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商标淡化行为,但在有关商标淡化诉讼中,适用不正当竞争诉讼。三是通过商标法进行保护。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此种方式。四是在司法判例中适用反淡化保护。五是通过国际公约来进行反淡化保护。《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则拓宽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明确设立了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

二、我国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规定

我国到目前为止,没有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专门立法,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的规定散见于以下几部法律法规中,不成体系,存在着很多问题。在理论研究层面上,也极其匮乏,仅限于对国外制度的介绍,缺乏创新,没有形成一个对驰名商标进行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基础。

1996年8月16日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施行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八、九、十这三个条款的规定涉及到商标淡化的内容。

2001年修订后的《商标法》第13条增加了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的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是我国第一次在法律的层面上对商标淡化作出规定,是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但是与外国的保护水平尚有一定的差距。例如,我国的商标反淡化立法保护范围过窄;在其主观认定上,没有明确规定对过错的认定方式,在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1款第2项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

当竞争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

手:……(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

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

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

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

知名商品。但是这一规定同样建立在混

淆理论基础上,同样难以以此为依据对

驰名商标进行全面的反淡化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台的《关

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

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引入了商标反淡化制度,顺应了国际发

展趋势。然而,该司法解释以《商标法》

第13条为基础引入商标反淡化制度,

缺乏坚实的法律依据,也未合理地限制

商标反淡化的适用范围。

三、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的措施

驰名商标的确立往往需要投入大

量的人力、物力,所以,对驰名商标的淡

化危害巨大。它不仅侵害了驰名商标权

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利用消费者的

“联想心理”,极易误导、诱骗消费者。同

时也极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利益,破坏正

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因此,必须借鉴国外经验,完善驰

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但对驰名商标进

行反淡化保护,究竟什么样的模式才是

最适合我们的,不管先进与否,笔者认

为最适合的,就是最好的。

1.完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相关

立法。由于我国反淡化保护的理论和实

践基础都相当薄弱,所以制定专门的反

淡化保护法律法规的条件还不成熟,可

以借鉴其他国家经验,在商标法和反不

正当竞争法中对有关反淡化的内容作

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2.在具体内容上,应放宽商标淡化

理论的范围,不仅要给驰名商标反淡化

保护,对于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也要

给予反淡化保护。同时,不仅限于已注

册商标,对于一些有一定知名度的未注

册商标也应该予以保护。《巴黎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对驰名

商标的认定并不限定为注册商标,根据

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即使

外国驰名商标未获准国家商标局注册,

也应认定为驰名商标而予以特殊保护。

相反,在国内未注册的即使已达到驰名

商标所要求的知名度的商标,在国外很

可能享受不到驰名商标的待遇,因为有

些国家要求外国商标在该国的保护必

须以受到本国保护为前提。

3.建立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制度。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

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

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

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

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

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

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注册防御商标,

是为了防止有些人不想自己付出辛勤

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

创性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

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

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搭便车”,以欺

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我国

商标法未使用“防御商标”概念,但《商

标法》第20条和第21条可理解为与防

御商标有关。

联合商标一般是指同一商标所有

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若干

近似商标。这些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

主要使用的为主商标,其余的则为联合

商标。

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

使用所注册的每一个商标,而是在主

商标周围建起一道防火墙,起到积极

的主动防卫作用,阻止他人注册和使

用近似商标。我国现行法未直接规定

联合商标,但是《商标法》第22条关于

注册商标需要改变其标志应重新提出

注册申请的规定似乎可以作此解释,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和

第26条第2款可理解为是对联合商

标的相关规定。

我国应建立起防御商标与联合商

标制度,使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充分利

用防御商标与联合商标的注册防御功

能,最大限度地保护驰名商标。

4.加大理论研究力度。法学理论研

究者尤其是知识产权方面的专家学者,

应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案例,结

合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加大研究力度,

尽快形成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

理论基础,为今后制定反淡化法提供坚

实的理论支撑。

参考文献:

[1]刘平,戚昌文: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

护[J].法商研究,1998,(6).

[2]黄海波.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EB/OL].http://www.qingdaonews.com/gb/

content/2008-04/30/content_7843197.htm

[3]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法律出版

社,2003.

责任编辑宋桂祝

政治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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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虽然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但仍不够完善,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 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协调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同时完善有关驰名商标认 定标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驰名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知名企业的 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标志,而是作为一种关乎企业信誉,经济效益等重要因素的存在。近年来,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这就是驰名商标的淡化。驰名商标的淡化简单来说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 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 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淡化对拥有驰名商标的 企业来说无疑有一个很不利的影响。对于这个社会的新现象,我国的法律应该作出怎 样的调整,这正是该文需要探讨的内容。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述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 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①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他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商标淡化的概念,各国对其说法各有出入,因为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在美国最先被提出,所以本文以美国相关法规为准对商标淡化进行诠释。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淡化定义为“不管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所以说,驰名商标淡化是驰名商标侵权常见的形式之一,并严重影响了被淡化商标的独特性,损害了驰名商标拥有者的利益,对社会造成欠缺公平的不良影响。 (二)驰名商标淡化起源 商标淡化并不是近年才出现的现在,早在1923年,德国法院就审理了有关商标淡化的案件。可见,只要有资本的出现,有商品的产生,有商品所属的商标,商标淡化的现在就会产生。②此后,随着商标淡化现在的普遍,商标淡化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直到1996年初,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开始生效,标志着商标淡化理论的最终确立。 二、商标淡化的种类 ①丁先桂.《试论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完善》[M]:17 ②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7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副局长闫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监督管理处处长张俊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法务处处长臧宝清共同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解读新《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主持人:《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为什么要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闫实:《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此次修订主要基于两个需要:一是执行新《商标法》做好相关案件处理的需要;二是进一步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工作需要。 具体来说,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商标法的决定。新《商标法》再次确立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厘清驰名商标概念,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认定的原则。原《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简称原《规定》)是工商系统贯彻落实商标法的重要法律文件,对指导各级工商部门在行政程序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着重要意

义。原《规定》自2003年实施以来,在保证驰名商标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树立工商部门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威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原《规定》令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主要有认定程序过于原则,认定标准不够具体,工作责任不够明确等,实践中集中公布认定结果的方式也易使社会公众错误认为认定驰名商标是一种行政审批或者荣誉评比。因此,工商总局根据新商标法要求,在认真总结驰名商标案件审理经验的基础上,针对近几年驰名商标案件认定工作实践中需要解决的问题,围绕“规范程序、细化标准、明确责任”的思路和目标,进行了修订。 主持人:请问如何理解商标评审案件中驰名商标的“按需认定”? 臧宝清:商评委是处理商标争议的专业机构,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的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商标无效宣告请求案件中,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认为系争商标系复制、摹仿、翻译其商标的,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其商标为驰名商标,并对系争商标不予核准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浅谈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一、商标、驰名商标的概念及特征 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英文为trade mark 或brand ,是指一种商品或服务的标记或标记的组合。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第15 条对商标作了如下定义:“任何一种能够将一个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的标记的组合均为商标。”我国现行《商标法》第8 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根据这一规定,我们对商标的定义作如下表述:商标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自己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一种标记。有些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1] 究竟什么是驰名商标,国内外法学界并没有定论,在不同的国家,以及一个国家不同的历史阶段有着不同的理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86 年8 月14 日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第2 条对驰名商标作的定义是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 基于该定义,笔者认为驰名商标应有以下特征:第一,驰名商标必须是已经使用的商标。因为商标只有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才会被公布、认识和了解,但它不一定是注册商标。第二,驰名商标必须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第三,驰名商标必须享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即所代表的产品必须是优质的,为公众信赖和喜的,拥有良好的社会评价。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认定方式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标准是衡量事物的原则和依据,认定的标准对于更好地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具有重要的意义。受各自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和社会心理的影响,各国关于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并不相同。国外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大致有两类: (1) 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单一标准,即以公众的知晓程度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惟一标准。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则一般通过社会调查的方式,以特定的交易范围内的消费者所了解该商标的百分比为依据来认定驰名商标。(2)以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列举式多重标准。如1996 年1 月实施的美国《联邦反商标淡化法》中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以下因素: ①有关商品固有的或通过使用而产生的识别性; ②有关商标在既定的商品或服务已使用的时间及范围; ③有关商标在广告宣传上出现的时间及范围; ④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地域; ⑤带有该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被提供的渠道,即客户的广度; ⑥其他商品或服务领域中,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⑦其他人使用该商标的状况。[2] 我国《暂行规定》兼采了概括式单一标准和列举式多重标准。其第2 条规定:“本规定中的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这应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单一标准。同时,其第5条又用列举式规定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7 个标准。2001 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将认定驰名商标应考虑的因素规定如下: (1)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及地理范围; (4) 该商标作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_陈爽

党政干部学刊2011年第12期政治与法律 “驰名商标”(Famous trade mark)一词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由于驰名商标承载着巨大的商业价值,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所以对驰名商标进行特殊法律保护已成为世界立法趋势。 商标淡化(dilution),是指减少、削弱驰名商标或其他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了其商誉的行为。商标淡化行为暗示了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之间有某种联系,引起消费者的联想,容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降低或削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和识别性,降低该商标的知名度,从而损害了商标权人合法的权益。 前联邦德国最高法院在QUICK案中概括了反淡化保护的意义:该显著商标的所有人对其通过大量时间和金钱所取得的排他性地位的维护有着合法的利益,而任何可能对其显著商标的独创性和显著特征,以及从其独特性取得的广告效应的损害都应予避免。其基本目的不是防止任何形式的混淆,而是为了保护取得的商标权不受侵害。 目前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是否应该得到反淡化的保护,还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而且在大多数国家也没有关于反淡化的相关法律规定。但是,关于反淡化的案例却越来越多,因此,人们对于此问题的争论或者说是反对一直没有停止。美国虽然在1995年颁布了联邦商标反淡化法(the 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1995),而且38个州都颁 布了有关反淡化的法律,但是仍然有许 多问题悬而未决。洛杉矶大学教授J. Thomas McCarthy在他的一篇文章中 曾说:“在我四十年的知识产权教学和 实践中,没有哪一部分的商标法律像淡 化这个概念一样,创造了如此多的困扰 和审判实践中的困惑”。 一、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反淡化保 护的相关规定 淡化概念最早出现于美国法学家 斯科特1927年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 表的《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一文,尽管 在该文中并没有明确使用淡化一词,但 斯科特在文中指出:“商标的真正作用, 不是区别商品经营者,而是在满意程度 方面区别不同的商品,从而促进消费者 的不断购买。从商标的基本功能出发, 在商标被使用在非竞争商品时,其在满 意程度方面对不同商品的区别作用就 会受到削减和淡化。商标越是显著或独 特,给公众的印象就越深,就越是应当 限制他人在非竞争商品或服务上使 用。”此后,淡化理论在司法实践中逐步 得到广泛运用,并逐渐为许多国家的立 法所采纳。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第6 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 管机关认为一项商标在该国已成为驰 名商标,已成为有权享有本公约利益的 人所有,而另一商标构成对此驰名商标 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用于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本同盟各国 应依职权如本国法律允许或应有关当 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 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 袭驰名商标或是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 者,也应适用本条规定。该公约第一次 在国际法上确立了对驰名商标予以特 别保护的原则,但只坚持在相同或类似 商品上保护驰名商标。 1995年生效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 产权协议》第16条第3款规定:只要驰 名商标使用在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会暗示该商品或服务与驰名商标所有 人存在某种联系,从而使该驰名商标所 有人的利益可能因此受损,则禁止在与 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不类似 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此协议突破了巴 黎公约的限制,将驰名商标保护扩大到 非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这是对驰名商 标反淡化保护制度予以正式确立的国 际法文件。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制定的 《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吸收了商标淡化理论。大陆法系国家也 相继开展商标淡化理论的研究和立法, 1996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商标反 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Anti-Di- lution Act),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对商 标淡化制度制定专门法律的国家。《联 邦商标反淡化法》将商标淡化定义为: “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 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商标 淡化表现为将与他人驰名商标或其他 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国际经验借鉴 陈爽 (辽宁社会科学院,辽宁沈阳110010) [摘要]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问题在世界各国一直是个很有争议的话题,理论研究者和司法实践者对此各持己见。不仅对该制度的具体内容有所争议,就连对该制度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一直没有达成共识。我国 在这方面的理论研究更是薄弱。笔者在这篇文章中,借鉴国外对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成功经验,提出了完善 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具体建议,希望引起有关方面的重视,推动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问题的研究,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制度。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国际经验 [中图分类号]D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2426(2011)12-0017-02 [作者简介]陈爽(1969-),女,辽宁沈阳人,瑞典斯德哥尔摩大学法学硕士,辽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主要研究方向为知识产权法。 17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驰名商标及其保护 一、单项选择题 1. “圣地”文字是A国甲公司使用在装饰材料等商品上的商标。该商标在中国和其他许多国家进行了商标注册,并在世界同行业中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中国乙公司在其生产的防盗门上明显地使用“圣地”字样。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有() A. 装饰材料和防盗门不属于同类产品,不存在侵权问题 B. 乙公司使用“圣地”字样属于对商品名称的正常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C. 甲公司不是中国法人,不使用商标法给予保护 D. “圣地”是驰名商标,乙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禁止乙公司使用 难度系数:★,答案:D 2. 某酒厂生产的“天下景”牌葡萄酒,其包装正面和两侧的图形,字体、色彩均与已经在我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万宝路”牌卷烟的包装盒相近似,其封口上印的标识也与“万宝路”卷烟封口相近似。该厂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发现后,责令该厂停止销售这种葡萄酒,收缴其全部外包装,并处以罚款。关于本案的以下意见中,哪种为正确?() A. 该厂使的是商品装潢,不构成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B. 葡萄酒与卷烟不是同类产品,故本案不存在侵权问题 C. “万宝路”是驰名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应扩大其保护范围 D. 本案在“万宝路”生产厂家未提出控告的情况下,工商管理机关无权查处 难度系数:★,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 假设奔驰汽车的商标未在我国注册,则下列商标申请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有() A奔驰牌食用油 B. 奔驰牌卡车 C. 奔驰牌电视机 D. 奔驰牌轿车 难度系数:★★,答案:BD 2. H市甲公司生产啤酒,申请注册的“向阳花”文字商标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A. 乙公司在自己生产的葡萄酒上使用“葵花”商标 B. 设在G市的丙公司将“向阳花”作为自己的商标登记使用 C. 丁公司将“向阳花”注册为域名,用于网上宣传、销售书籍等文化用品 D. 戍公司自己生产的农药产品上使用“向阳花”商标 难度系数:★★,答案:BCD 3. 甲公司的一注册商标系乙画家创作的绘画作品。甲申请该商标注册时未经乙的许可。现乙认为其著作权受到侵害,与甲进行交涉。乙对于此事可以采取的正确做法有哪些?() A. 向甲公司所在地基层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之诉 B. 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甲的注册商标 C. 如对法院判决不服可以上诉但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只能服从 D. 采取许可方式使甲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甲应赔偿损失和支付报酬 难度系数:★★,答案:AB 4. 认定驰名商标需要考虑的因素有() A.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B.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C.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D.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难度系数:★★,答案:ABCD

论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我国虽然已建立起较为完整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体系,但仍不够完善,应尽快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协调驰名商标的认定机制,同时完善有关驰名商标认定 标准的规定,以切实保护驰名商标,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知名企业的商标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标志,而是作为一种关乎企业信誉,经济效益等重要因素的存在。近年来,在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问题,这就是驰名商标的淡化。驰名商标的淡化简单来说是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驰名商标的淡化对拥有驰名商标的企业来说无疑有一个很不利的影响。对于这个社会的新现象,我国的法律应该作出怎样的调整,这正是该文需要探讨的内容。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述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 驰名商标淡化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文字、图形及其组合在其他不相同或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从而减少、削弱该驰名商标的识别性和显著性,损害、玷污其商誉的行为。①商标淡化突破了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将着眼点放在驰名商标所蕴含的商业价值不被他人所侵蚀和分享的层面上。于是,禁止他人在非相同商品上使用驰名商标成为了反淡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于商标淡化的概念,各国对其说法各有出入,因为驰名商标淡化理论在美国最先被提出,所以本文以美国相关法规为准对商标淡化进行诠释。美国《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将淡化定义为“不管驰名商标权利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或者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减少、削弱驰名商标对其商品或服务的识别性和显著性能力的行为。所以说,驰名商标淡化是驰名商标侵权常见的形式之一,并严重影响了被淡化商标的独特性,损害了驰名商标拥有者的利益,对社会造成欠缺公平的不良影响。 (二)驰名商标淡化起源 商标淡化并不是近年才出现的现在,早在1923年,德国法院就审理了有关商标淡化的案件。可见,只要有资本的出现,有商品的产生,有商品所属的商标,商标淡化的现在就会产生。②此后,随着商标淡化现在的普遍,商标淡化的相关法律也在不断地完善,直到1996年初,美国国会制定的《联邦商标反淡化法》开始生效,标志着商标淡化理论的最终确立。 二、商标淡化的种类 (一)弱化 ①丁先桂.《试论商标反淡化保护的法律完善》[M]:17 ②陈向军.《浅析商标淡化理论及其功能》[J],经济与法律,2007年37期: 240

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

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内容摘要: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与重视,然而大量出现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完善成为世界各国国际技术贸易往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关键词:驰名商标;《巴黎公约》;《Trips协议》;国际保护自从《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简称《巴黎公约》)提出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到《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扩大保护的几十年间,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突出问题愈来愈受到世界各国关注与瞩目,得到了迅速的进步。然而,由于涉及各主权国的利益问题,关于驰名商标的定义、认定标准、界定方法、保护范围和方式等基础而关键的问题至今尚未能得到完全解决。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步伐的加快,国际间经济交往的频繁使法律上的漏洞和空白日益突显,大量出现的驰名商标侵权纠纷严重扰乱了国际贸易的正常秩序、;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完善成为世界各国国际技术贸易往来中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笔者拟就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问题谈谈自己粗浅的看法。一、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现状驰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创利能力的商业标识较其他一般商标更容易受到侵害,主要体现为驰名商标的抢注、仿冒及国际间假冒、仿造产品的生产和销售。由于巨额利润的驱使,导致了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决定了驰名商标侵权的范围更广、影响更大,这不仅给驰名商标所有人造成严重损害,也给商标注册国或使国带来了无法估量的损失。据美国贸易委员会估计,外国侵犯美国驰名商标使美国每年的国内销售量、出口总额下降近百亿美元。由此可见,驰名商标要求得到比一般商标更广泛的特殊保护,其中包括国际保护和国内保护。而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各国一般通过国内立法和比照国际条约的规定实现。(一)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保护关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国际条约是《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巴黎公约》第6条之1规定:各成员国即高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律允许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申请,禁止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标记;对于驰名商标的复制、仿造或翻译的图案,应拒绝其注册申请;对于已经注册的与驰名商标可能造成混乱的标记,应撤消注册,这一点主要是从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出发的。《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仅限于禁止驰名商标被注和禁止在同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界定方法等基本的前提问题没有涉及。此外,公约在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加以了时间限制:即对于以诚实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注册或禁止使用要求,应在5年内提出,超过5年期限则不予保护。反之则不受时间限制。《Trips协议》对于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比《巴黎公约》前进了一大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单的原则性的提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确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应考虑相关行业公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括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结果”;并将巴黎公约的特殊保护延及服务商标,把保护范围扩展至“不相类似的商品”之上。打破了巴黎公约仅限于“同类商品”上的保护界限,使国际市场上的驰名商标得到更广泛的保护。[!--empirenews.page--] 然而,二个国际条约虽都涉及了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但仍未就保护的全面问题给予完全解决。导致在实际适用过程中的不确定性和不可操作性。与之相比,几个现行地区性商标国际条约如:《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3年12月)、《卡塔赫那协定》及《欧共体(统一)商标条例》规定都较为详细。特别是《卡塔赫那协定》以“未穷尽”的列举方式,指出认定驰名商标的4个标准:1,有关商标的消费者大众中的知名度(在法国,20%消费者知晓的,可初定为驰名;在德国则要达到40%左右的消费者知晓);2,该商标的广告或其它宣传传播的范围;3,该商标使用的年头及持续使用的时间;4,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的产销状况。这些规定对驰名商标国际的完善做出了有益的补充。(二)驰名商标的国内法保护无论《巴黎公约》还是《Trips协议》在做出驰名商标国际保护的规定时,同时也将确定具体操作规程、确定详细标准的权力及保护驰名商标的决定权赋予了各成员国国内法。例如《Trips协议》关于驰名商标认定中“相关行业公众”的标准,

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从国际法看我国新商标法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 摘要:结合国际公约、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分析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关于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所适用的主体和客体的范围,认为这一规定将突破我国传统商标法的商标权取得原则和商标的地域性观念,对商标立法和司法保护影响深远。 关键词:国际法;新商标法;未注册驰名商标 我国新商标法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了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①,这一规定体现了商标国际保护体制的要求,符合国际上许多国家商标保护的潮流,反映了当今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现实;同时,这也将改变我国商标法制和商标立法的传统,丰富商标地域性的内涵,对商标立法和未注册商标的司法保护影响深远。但该款关于权利主体和商标的范围并不明确,本文将结合国际公约的规定、外国立法例和我国的实践进行分析。 一、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法渊源和影响 未注册驰名商标是驰名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特别保护体现在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之中,是商标国际保护制度的重要内容。 (一)巴黎公约对未注册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对未注册驰名商标的保护可以追溯到《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规定中。该条规定:“(1)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这些规定,在商标的主要部分构成对上述驰名商标的复制或仿制,易于产生混淆时,也应适用。”本条是由1925年海牙修订会议订入本公约的,1934年的伦敦修订会议和1958年的里斯本修订会议作了修改。②从本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第一,享受本条利益的主体是可以享受本巴黎公约利益的人。首先,根据公约第2条关于“国民待遇”的规定,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是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对此,该条规定:本联盟任何国家的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本联盟所有其他国家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授予或今后可能授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一切都不应损害本公约特别规定的权利。其次,根据公约第3条的规定,本联盟以外各国的国民,在本联盟一个国家的领土内设有住所或有真实和有效的工商业营业所的,应享有与本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驰名商标保护的起源和发展趋势 商标之所以应该予以保护,基本的出发点是防止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因此必须确保确定的商标由唯一确定的人所有或控制。最初的确权依据是,谁先使用就归谁。这一原则的好处显而易见,因为公众正是通过厂商在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来认识和记忆商标的,以此确定商标的归属最为客观公正,如果把商标授予给在后使用人,势必人为地在消费者的心目中制造混乱,从而妨碍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但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商品销售范围逐渐扩大,消费者和生产厂家的距离越来越远,先使用原则也带来一个新的问题,即新的生产厂商在选择自己希望使用的商标时,不能或者至少很难知道,到底都有谁在它之前已经使用了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不能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势必会影响新的企业的进入市场,从而降低市场竞争的效率,最终同样不符合消费者享受多样化服务的利益。 因此,一些国家率先开始以一种新的办法来确定商标的归属,这一办法就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商标注册簿。所有实际或意图使用的商标都必须经过注册,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同时向所有人公开这一注册簿,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查询检索的成本,使商标的归属变得一目了然。 但凡事有一利就必有一弊,注册制度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显然可能对公平造成损害。一些先使用商标的生产厂商,不管出于缺乏法律常识或者别的什么原因,如果仅仅因为他人先去注册就武断地剥夺其商标使用权,而该商标又恰恰在一定范围内广为人知成为一个驰名商标,那么受影响的就不仅仅是在先使用人,消费者同时也会面临产生混淆的危险。而我们尽管可以要求企业在将产品投放市场前先去查询和申请商标,但我们不能要求消费者每天查询完商标注册簿后再去采购商品,因为那样既无必要也不现实,我们于是必然面临一个新的选择,是不折不扣地执行注册在先原则,还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进行一定的变通。或者说,商标经过使用或宣传变得众所周知甚至家喻户晓后,是否可以享受比普通商标更为特殊的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驰名商标保护方面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不足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论中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 摘要:在过去的十几年里,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反淡化保护已渐渐与国际接轨,但是在商标反淡化保护上缺乏统一有序的反淡化保护规定,保护范围也过于狭窄,不符合驰名商标反淡化的宗旨,因此现阶段我们最需要解决的就是建立统一的反淡化保护规定,扩大我国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范围,使我国的驰名商标保护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驰名商标;商标淡化;反淡化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驰名商标一词由来已久,在我国驰名商标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并为公众熟知的商标,具有以下特点:1)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的认知功能,与其商品或者服务之间的联系非常紧密,它所产生的“认牌购物”“顾客吸引力”的功能能够转化为巨大的经济效益。2)商品质量恒定、优良。驰名商标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尽管有高、中、低不同档次,但其质量水平都能保持连续性、稳定性,质量可靠。 二、驰名商标反淡化保护的基本问题 (一)驰名商标淡化的概念和特征 2006年10月6日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联邦商标淡化修正案》,其对商标“淡化”的定义为:“根据衡平原则,如果在后使用者在商业行为中不当的使用了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或商业名称),只要导致驰名商标因受到弱化或者玷污而可能被淡化,则驰名商

被淡化而采取保护措施时,针对其商标的淡化行为已经经历了一段较长的时间。 3.损害的难挽回性 驰名商标的淡化行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驰名商标对消费者的吸引力慢慢地被削弱,对其商标价值的损害也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驰名商标受淡化行为侵害的损失难以量化,这使得商标权人在要求赔偿损失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二)驰名商标淡化的一般表现形式 驰名商标淡化一般表现为弱化、丑化和退化,但是退化是作为一种结果存在的,并不是一种行为方式,因此驰名商标的一般表现形式就是弱化和丑化。弱化,又称模糊和冲淡,是指驰名商标使用在不同商品和服务上,减少和削弱驰名商标与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联系,从而影响其显著性的行为。丑化,又称玷污或贬损,是指将驰名商标用于质量低劣、或者不道德或污秽性质的商品或服务之上,从而损害驰名商标的知名度和商誉。丑化与弱化不同的是它会对驰名商标的商誉产生影响,而弱化并不必然会导致这种结果。主要表现为两种方式:一是在不洁净的或者不道德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驰名商标。二是将驰名商标用于档次低劣的商品上。 (三)驰名商标淡化的具体表现形式 1.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 将他人驰名商标作为商号或企业名称使用,是一种商标淡化行

驰名商标保护论文

法学辅修班 知识产权法课程论文题目: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院别:政法学院 专业:公共事业管理 姓名:赵秀梅 学号:2012214343144 指导教师:郭洪波 日期:2013年12月

论中国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目录 目录 (1) 摘要 (2) Abstract (3) 引言 (4) 一、驰名商标概念 (5)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5) (二)《知识产权法》对驰名商标的定义 (5)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7) (一)认定标准 (7) (三)认定方式 (7) 三、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不足 (9) 四、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途径 (13) 五结束语 (14) 参考文献: (14) 1

广东技术师范学院本科(辅修)论文 摘要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法律问题,文章从分析驰名商标的概念、认定方式、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意义,简述我国在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发展现状;以及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现状,分析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驰名商标法律保护的立法建议。 本文共有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前言,概括对于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的实践意义和理论意义,点明本文的主旨。 第二部分为正文,正文由四章构成。第一章论述了关于驰名商标的概念和认定方式,并通过分析就驰名商标的定义提出自己的见解。同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方式、认定原则、认定机构及认定标准进行详细的阐述。第二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立法状况进行详细概述,且简要介绍我国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历史沿革。第三章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发展的困境进行分析,总结不足之处。驰名商标法律保护已成为我国乃至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然而,我国在这方面的保护制度与国际保护水平还有一定差距。第四章针对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不足,并对完善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提出自己的建议。 第三部分为结论,对本文进行概括总结 关键字:驰名商标困境商标法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66号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局长张茅 2014年7月3日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6号修订)

第一条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保护驰名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第三条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请求和审查、处理案件的需要,负责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违法案件过程中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 第四条驰名商标认定遵循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当事人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第六条当事人在商标不予注册复审案件和请求无效宣告案件中,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驰名商标保护的书面请求并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

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

驰名商标的申请、保护与使用 (北京高文律师事务所商家泉律师) 一、驰名商标对企业的好处 首先,要了解什么驰名商标,也就是驰名商标的定义,国家工商总局2003年颁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给出了明确的定义: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根据该定义,驰名商标声誉要好、 中国驰名商标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及依据该法制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来认定的。它是一个法律概念和法律保护手段,而不仅仅是由民间团体或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评定产生、授予企业的一种荣誉,它的产生需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那么,某个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以后,能得到什么样的好处呢? 1、驰名商标是一种无形财富,谁拥有了驰名商标,谁就等于掌握了点金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中国驰名商标,其目的在于解决商标权利冲突,保护驰名商标人的合法权益。经过认定以后,中国商标商标就可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的驰名商标的各项权利。 2、驰名商标被确认后,可以得到大于普通商标的保护。 认定驰名商标是解决商标侵权纠纷中的一种法律保护手段,它采用的是“个案认定”与被动保护的原则。已获得驰名商标的产品如果遇到侵权纠纷,可将驰名商标作为受过保护的记录,提交给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进行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被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在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使其蒙受损失的注册商标时,不受本款中的五年的时间限制。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处理。 国家工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14条规定: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驰名商标加强保护,对涉嫌假冒商标犯罪的案件,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移送。 这几条法规条文的意思就是说: (1)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商标,除了依法享有商标注册所产生的商标专用权以外,还

我国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驰名商标又称“知名商标”或“周知商标”,最早见于1925年的,《巴黎公约》第六条的规定。各国对驰名商标都有一个统一的认识,那就是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体现着一国的经济实力,是民族工业的精华更是一国经济在国际舞台上立足并占据重要位置的标志,应当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 中国加入WTO之后,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是最为急迫的问题,如何完成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则为其中之一。因为一个好的驰名商标保护环境不仅有利于发展我国的民族经济,而且也可以完善国内整体的经济环境,有利于吸引国际型的大企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我国现在的驰名商标保护前景却不容人乐观。去年西门子公司还在德国抢注我国包括“海信”在内的七个驰名商标,经历了大半年的时间,最终“海信”公司是以50万欧元所谓的“白菜价”从西门子公司手中购回此商标。这不仅让人有些疑惑,驰名商标为什么这么容易受到侵犯,为什么受到侵犯后竟如此的难以得到最有效的保护?!应当如何保护驰名商标?本文结合我国的商标立法,从驰名商标的概念、特点、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完善四个方面,浅作论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述 (一)、驰名商标的概念 1、驰名商标的定义 要想清楚驰名商标为什么这么容易受到侵害,应当如何保护驰名商标,首先就要知道什么是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有什么特点。驰名商标一词最早见于1925年的《巴黎公约》第六条之规定,但是该公约中只是规定了对驰名商标应当加以什么样的保护,而没有明确什么是驰名商标,1994年通过的TRPIS协议在《巴黎公约》的基础上扩充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对驰名商标的认定也提出了一些标准,但同样回避了驰名商标的定义。因此驰名商标的定义,一般都是依各国国内法的规定。 我国国内的学者对驰名商标定义也有不同的,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只是与普通商标相比其具有更大的显著性及知名度;有的学者认为驰名商标是一种标志,是相关商品或服务正常行销区域内的消费者,对其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的优质性给予肯定性评价的象征,是其长期的客观活动在该群体范围内产生的一种高度信誉的标志。1目前大多数学者比较认同的驰名商标的定义是:其产品为广大消费者所熟悉,在较大范围内(全世界或者一个国家)有良好的影响,深受消费者的欢迎。7笔者认为该定义完整的揭示了驰名商标的内涵,与其他的概念相比更加科学合理,可以作为驰名商标的定义。 (二)、驰名商标的特点 驰名商标是商标的一种具有普通商标的所有特点,但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其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如其商业价值大,不稳定,正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这些特点,才需要对其加以特殊的保护。具体分述如下1、驰名商标有巨大的商业价值。驰名商标作为一种特殊的商标,其价值己经不仅仅限于区别不同的生产者,而有了其自身的独立于其所附商品的价值,这也是为什么驰名商标频频被他人假冒的原因。可口可乐公司的总裁曾说,假如全世界的可口可乐生产厂,在一夜之间全部被大火吞噬,可口可乐公司也能再重新建立起来,因为其拥有“可口可乐”这个商标,以这个商标向银行抵押贷款,其完全有能力重新建起一个新的可口可乐工厂。在去年健力宝公司转让中,其健力宝商标也是其资产的一部分。2、驰名商标知名度高,具有广阔的市场。驰名商标有很高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这是成为驰名商标的一个重要的条件,如果驰名商标不能达到这一标准,其也就不能称为驰名商标,正因为驰名商标的知名度高,而且大多都是美誉,因此与普通商标相比起来,其的市场是很广阔的,一般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大多都会选择驰名商标,这也是驰名商标具有广阔市场的一种表现。3、驰名商标具有动态性。驰名商标具有动态性,其不是一成不变的,现在驰名商标也许会成为以后的普通商标,现在的普通商标也有可能成为驰名商标。如我国的“飞鸽”自行车、“雪花”冰箱曾经都是家喻户晓的商标,而今天提起这些商标大部分人都会觉得陌生,同样许多商标也经过多年的使用才能成为驰名商标的。影响到驰名商标的因素很多包括商标的广告程度、商标所标示商标的质量、他人对驰名商标的丑化、弱化、商标的退化等等,正因为驰名商标的动态性,所以必须给予驰名商标以特殊的保护,以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有人认为驰名商标还有一特点那就是驰名商标所代表的商品质量优良,笔者认为这不能作为驰名商标的特点。首先,从法律看,这不是认定驰名商标的要件,我国及国际条约上关于认定驰名商标的条件上都没有关于质量的规定,因此从这个层面上讲,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并不一定是质量优良的。其次从现实生活中看,驰名商标所标示的商品也并不都是优良的,如肯德基,在其许多产品中发现了可能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物质,我们不能认为这样的产品“质量优良”,但其却实是一个驰名商标,并不能因此而否定其是驰名商标的事实。 二、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理论 (一)、对驰名商标保护的理论基础 正是因为驰名商标具有巨大的商标价值,因此其成为了不法之徒所窥测的对象,也正是因为驰名商标所具有的不稳定性,因此我们应当对驰名商标加以特殊保护,但是应当从哪个角度对驰名商标加以保护呢?具体的保护对象是谁呢?这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理论所要研究的问题。目前国际上关于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理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相对保护主义说,主要以商标混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限制

论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与限制 摘要 驰名商标的保护与制约一直是一个矛盾的话题。过多地注意保护驰名商标,从另一个角度对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法律的困境(注意语句通顺)。在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时,还应给予必要的限制。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和限制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突破。但是,驰名商标特殊保护及限制制度,还有许多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首先对驰名商标及其特殊保护和限制进行了介绍,其次分析了当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现状及问题,最后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限制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驰名商标;特殊保护;限制

Abstract: The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of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has been a contradictory topic. Too much attention to the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from another point of view has certain limitations and the legal system of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s in the corner. The special protection of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also should give the necessary restrictions. At present,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the limitation of China's well-known theory and judicial practice have achieved a certain degree of breakthrough. However,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system still needs further improvement. Firstly, the well-known trademark, and special protection and restriction in the introduction, then analyzes the current situation and problems of special protection of well-known trademark. Finally,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n the protection of well known trademark restrictions. Key words: well known trademark; special protection; restri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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