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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

式有哪些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热门城市:阿拉善盟律师振兴区律师东陵区律师栾城县律师振安区律师沈北新区律师新乐市律师凤城市律师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国家法律对此进行保护,但是侵权行为仍然时有发生,那么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

1、行政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侵权案件进行查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尚未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作出行政处理,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侵权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当事人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司法途径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通过审判程序,维护商标专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商标对企业而言是一种无形的资产,一定程度上代表企业形象。现实中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很多,因此商标注册人需要对商标侵权以及商标保护进行了解在,这样才能更好的维护您的权益。小编为您整理本篇文章,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商标侵权行为的认定 审判商标侵权纠纷案件最重要的环节,是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认定侵犯商标权行为主要涉及对相关公众、商标近似、类似商品等基本概念或者事实的界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商标侵权行为认定原则问题。这是当前审判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若干解释》第八条至第十二条针对前述情况,对实践中长期使用但是一直没有明确规定的一些基本概念作出了解释。 (一)关于相关公众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判断商标相同或者近似要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准,因此,划定相关公众的范围就十分重要。《若干解释》第八条对商标法中规定的“相关公众”作了规定,商标法所称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就是说,商标法规定的相关公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有关的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二是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这两部分公众中,涉及任何一部分人都是法律规定的相关公众。不是两部分人都涉及才构成商标法所称的相关公众。《若干解释》

这样规定,不但符合我国商品、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也与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的通行做法相一致。 (二)关于商标相同与商标近似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侵犯商标权行为的认定与判断商标的相同与近似密切相关。而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法律、法规没有更具体的规定。因此,《若干解释》第九条对商标相同和近似作出了具体规定。该条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其含义是指,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凭视觉,判断所对比的商标大体上不存在差别,就构成商标相同。 《若干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实践中,因商标近似而构成侵权的情形更为普遍。所谓商标近似,总是构成注册商标的各个要素相近似。但哪些属于法官应当注意的商标比对的要素,过去实践中对其理解和适用并不统一。该款规定界定了这正经要素:文字的字形、

构成商标侵权的九种行为

目前明确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共有9种。《商标法》第57条列举了7种商标侵权行为,其中第7种为概括性的“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列举了3种行为。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这种行为是比较典型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假冒”行为,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此种行为是侵权行为中最普遍、最典型的形式。其后果是混淆商品出处,误导消费者,害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注册商标对商标注册的规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有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作为注册商标对他人行为的规范,商标的禁用权为他人未经,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另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76条的规定,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属于商标第5条第2项

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此种行为所导致的危害后果既可能是混淆误认也可能是商标淡化。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商品名称或装潢使用,会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或行为人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之间关系得出错误认识。此即混淆的后果;此外,此种行为会使商标与商品之间的关系变弱及至最终演变为商品通用名称。此即商标淡化的后果。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商标侵权人的全部目的在于年取暴利,侵权产品只有通过销售渠道卖出后,这一目的才能实现,仅有制假者是难以完成的,必须有销售者的帮助。禁止和制裁经销侵权商品的行为,无异于在流通环节上设置一道法律屏障,使侵权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减少侵权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商标法》第6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此规定,非法销售行为的构成,不再以销售者是否存在“明知”或“应知”的主观过错而论。只要行为人具有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的行为,即以侵犯商标权的行为而论。但构成侵权行为的并不一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只有在主观上是否具有明知或应知的过错时,才负赔偿责任。 (四)伪迹、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问题,包括“制作”和“销售”两种行为。行为人一般为从事商标印刷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他们实施的行为专为制假售假行为提供条件。具体包括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商标权行为分析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其他侵权行为的构成一样,主要看是否具备四个法律要件:一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二是行为的违法性;三是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四是行为的故意或过失。上述四个要件同时具备时,即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对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做了列举性规定: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

这是最为明显的也是司法实践中遇到最多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是指未按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三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四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的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实施此种行为,无论是出于故意还是过失,都会造成商品出处的混淆,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从而损害到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和消费者的利益,因此是一种典型的商标侵权行为。商标注册人有权阻止这种非法使用,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理,同时也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民事赔偿。法律也对这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明令禁止,并依法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侵权行为严重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这属于商品流通环节中的一种商标侵权行为。通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除靠生产者自行销售外,往往还要通过其他人的销售活动才能到达消费者手中(代理商、批发商、零售商等)。像这样的销售者,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生产者一样,都起到了混淆商品出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作用。因此对这种销售也应认定是一种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样要按商标侵权行为处理,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侵犯注册

商标权部分真题(含答案讲解)

商标法习题 一,商标权客体 .(--)1某外资企业拥有“雨露”商标,使用的商品为啤酒。该商标未在中国注册,但被我国有关部门认定为驰名商标。该外资企业的下列哪些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请求禁止甲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注册 .请求禁止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葡萄酒上使用 .请求禁止丙公司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 .请求已将“雨露”商标在啤酒上使用的丁公司赔偿损失(不考) 1ABC。答题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13条。葡萄酒与啤酒属于类似商品,与未注册驰名商标“雨露”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或者使用。A正确、B正确、C正确。《商标解释》第2条规定:“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容易导致混淆的,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民事法律责任。”并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雨露”毕竟是“未注册商标”嘛!D错误。

.(--)2“花果山”市出产的鸭梨营养丰富,口感独特,远近闻名,当地有关单位拟对其采取的保护措施中,哪些是不合法的? .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集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将“花果山”申请注册为证明商标,适用于鸭梨上 .将鸭梨的形状申请为立体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将“香梨”申请注册为文字商标,使用于鸭梨上 2CD。根据《商标法》第16条、第10条,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地理标志可以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注册,不选A、不选B。根据《商标法》第12条,鸭梨的形状为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具有功能性,不得申请为立体商标,选C。根据《商标法》第11条“香梨”为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不得申请注册商标,选D。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 式有哪些 1、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热门城市:阿拉善盟律师振兴区律师东陵区律师栾城县律师振安区律师沈北新区律师新乐市律师凤城市律师商标权又称商标专用权,国家法律对此进行保护,但是侵权行为仍然时有发生,那么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呢?接下来,就由小编为您做详细解答,帮助你进行了解。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所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途径有哪些 1、行政途径

试述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及其法律后果;

商标侵权与反不正当竞争 商标具有以下属性:1、标记属性,即具有显著性和识别能力,能区分产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2、社会属性(产品本身越知名,其识别性标志就越与产品构成链接关系,识别性标志受保护的程度就越大)。可以如此 前提:清晰明白商标权的保护范围(不变+变:影响变化的因素) 商标专有权与商标的排斥权构建起商标权保护的整体; 商标的排斥权包括:1、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对于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排斥;2、驰名商标对相同或近似商标在不同类似产品的排斥; 排斥权的范围要大于专有权; 专有权的边界是清晰的、固定的,限定在核定使用商品范围内,而排斥权的范围往往要大于专用权的范围,不仅限定在核定商品,还可以扩展到类似商品、关联的商品,甚至不类似的商品。但是,这个扩展的范围,是与其知名度、自身显著性等因素相关,因此,排斥权本身是一个具有弹性的范围可变的权利区间,其知名度是决定排斥权外延边界的重要因素,知名度不够的注册商标,其权利辐射范围是不同的。排斥权与专有权作为一种行政授权的不同,其是规范市场竞争,而市场因素及其复杂,商品的分类表仅仅是作为参考,特定情况下还将不同类别纳入排斥权的保护范围。 这些不类似的类别,一般是上下游产业或市场惯例的关联商品,往往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有一定关联。商品的关联性是非驰名商标得到保护的最大范围,那些具有一定知名度而关联性不能涉及到,又不能以驰名商标进行扩类保护的范围领域,是商标权自身标志性权利属性决定的,该商标背后有多大的市场利益保护的要求,就只能给多大的范围,否则将形成不当竞争及市场垄断。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类似商品和关联商品进行了界定: (1)类似商品: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 (2)关联商品:指按照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标准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 其次:掌握侵权行为的类型 排斥权的保护类型,也即侵犯商标权的类型,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即: (一)未经许可,在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以主观过错为构成要件,除非证明自己销售的商品合法)

商标侵权行为及认定

对商标的保护,是商标法律制度的主要目的,商标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就是获得法律对其商标权的保护。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一方面是确认商标注册人对商标的各种合法使用;另一方面就是禁止一切侵犯商标权的行为。下面来详细看看商标侵权行为及其认定的知识内容。 一、商标侵权及其表现 所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又称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一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四个要件:一是客观性,即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事实;二是违法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合法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三是过错性,即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者过失的过错;四是关联性,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法行为造成的。一个行为,同时具备以上四个要件,即构成侵权行为。 《商标法》第57条列举了7种商标侵权行为,其中第7种为概括性的兜底”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列举了3种行为,因此,目前明确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共有9种。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行为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四)伪迹、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 (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六)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按照2002年10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2.复制、幕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原因及表现形式.doc

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冲突原因及表现形式 - (一)冲突的表现形式 ; 根据近几年的审判实践,完整的企业名称与商标的冲突并不是很多,而依附于企业名称中的彰显企 业独特性部分,即商号与商标的冲突较多,商标权与企业名称权纠纷的实质为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其表现形式主要为: 1.商标在企业名称中商号化的使用,及将他人注册在先并享有一定声誉的商品或服务商标中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商号在工商机关进行登记并使用,这是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冲突中最主要、最普遍的情形。例如1993年北京市王致和腐乳厂诉北京市顺义县致和腐乳厂侵犯商标专用权案,就是在后取得的商号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权发生冲突。现在,由于我国香港公司登记制度和内地法律上的不衔接,有人通过在香港注册成立公司,以总代理、授权生产等形式,将商号突出标注在产品、店面招牌上等,合法使用他人注册在先的知名商标。如香港的伊利集团有限公司,利用他人的知名商标伊利作为自己的商号进行商业活动,在商品中将商号伊利突出使用,误导消费者从而产生混淆。 2.企业名称中商号的商标化使用,即将他人在先登记的企

业名称中的商号作为商标予以登记注册,从而引起商号权与商标权的权利冲突。如,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诉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商标侵权案,即为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冲突。较商标知名度的创立而言,企业名称中商号创出知名度的机会和难度要大的多,因而在实践中在后取得的商标权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商号权发生权利冲突的频率要远远小于商号权侵犯商标权的情况。 上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权利冲突会对在先商标权人或商号权人造成损害,并使在先拥有权利的企业面临风险,即如果不及时制止其他企业将其商标登记为企业名称或将其商号注册为商标,造成其经营成果可能被他人分享,而其他企业的风险却可能由自己来承担。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对商品、服务的来源、质量产生混淆误认,误导消费者,进而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二)冲突产生的原因 ; 1.管理体制的差异 按照我国现行体制,在我国商标的授予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它是我国唯一负责商标注册并核准的机关,对注册商标统一受理、统一审查,商标经注册即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权。而企业名称登记则由各级工商机关负责,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到县区工商行政管理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遇到产权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https://www.wendangku.net/doc/2014123779.html, 商标权侵害的认定标准(2017最新) 内容提要: 现代商标制度把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作为认定侵害商标权的标准,两个标准并置导致了商标法侵权理论的混乱。混淆标准”预设了商标法的消费者中心主义,并把理性消费者作为判定侵权的主体。现代技术塑造了商标对消费者的符号暴力,理性消费者的缺失使混淆标准”丧失了依据。消费者受益是商标法保护商标权人的结果,而不是目的。商标法应以对商标所有人的保护作为第一要旨。商标所有人中心主义抑或消费者中心主义导致了对政府监管的不同态度。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应当以商标权作为考虑的基点,商标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可以统合商标法上既有的混淆标准”与淡化标准”,矫正了既有商标权认定标准的不足,有其自身的优势。 关键词: 侵权认定标准混淆淡化商标使用显著性 引言 尽管已有的学术文献在界定一般侵权行为(这里的侵权行为”既包括侵害的是法律上明确规定的权利,也包括法律应予保护的利益。与日本法上的不法行为概念大致相当。(王泽鉴.侵权行为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87;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

学出版社,2002:241;史尚宽.债法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11.))的要件时存有不同认识,但都把权利或者利益受到侵害作为侵权行为成立的要素之一。这里受到侵害的权利当然包括知识产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另见黄立.民法债编总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267.)按此,商标权本身受到侵害(之虞)应当是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由于显著性/识别性是商标的本质特征,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可进一步理解为是商标的显著性受到损害或者受到损害之虞”(简称显著性受到损害之虞”)。然而,无论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下称TRIpS协定)(参见TRIpS协定第16条第1款。)、地区性商标立法(参见欧盟《商标指令》第4条第1款b项。)、外国的商标立法,(参见美国《兰哈姆法》第43条a款;德国商标法第14条(2);英国商标法第19条;等等。)还是当代的学术成果,(参见:李明德.美国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97-305;彭学龙.商标混淆类型分析与我国商标侵权制度的完善[J].法学,2008(5);邓宏光.商标混淆理论的扩张[J].电子知识产权,2007(7);杜颖.商标法混淆概念之流变[M]//李扬.知识产权法政策学论丛.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9:185-195;曾陈明汝.商标法原理[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95-96。外文资料参见:W.Cornish&D.Llewelyn,Intellectual property:pa-tents,Trademark and Allied Rights(Sixth Edition),Sweet&MaxwellLimited,London,2007,pp747-752;Rose D.petty,Initial InterestConfusion versus Consumer Sovereignty,TMp,Vol.98(2008),pp.762-766.)多把导致消费者混淆的可能性”作为一般侵害商标权的认定标准(下称混淆标准”)。在此基础上,

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违约能否构成犯罪? ------一起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 企业A系FH牌注册商标所有人,其与制造企业B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企业B制造并销售FH牌商品,企业B在经营活动中,违反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有关商品生产数量及销售方式的约定,向贸易企业C销售了FH牌商品,企业C将FH牌商品出口。随后,企业A发现了企业B与C销售FH牌商品的行为,遂向公安机关举报,要求司法机关按照假冒注册商标罪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企业B与C的刑事责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企业B违反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制造并销售FH品牌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应当依照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该违约生产的商品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应当依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应当作广义解释,只要是违反了注册商标权所有人的意思表示,包括尽管与注册商标所有人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但违反该合同的情况,均应当视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故企业B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第二种观点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含义不宜作扩大化解释,企业B与注册商标所有人企业A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先,随后违反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行为性质属于民事违约行为,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有本质的区别,其使用(制造并销售)该FH牌商标的行为不应当构成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罪,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了该FH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不应认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 还有一种折衷的观点认为,在双方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情况下,对该合同的违反是否视为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形应当结合具体的案情分析而定,如违反合同的行为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是违反了有关产品品质的约定还是关于生产数量、销售方式的约定?违约涉及金额在整个合同中所占的比重?该合同条文对此类违约行为如何定性?等等。同样,应当依据行为人的违约行为性质来判断第三人企业C购买并销售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行为是否属于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其理由如下:

侵害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侵害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根据《商标法》第52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商标侵权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使用侵权 使用侵权,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使用侵权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商标侵权行为,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必须经过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并签定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如果未经同意即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无论其有无过错,都会构成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 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具体有四种情况: (1)“同种—相同”型,即在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上使有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同种—近似”型,即在同一种商标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类似—相同”型,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类似—近似”型,即在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判断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使用侵权”,应同时考虑两方面因素:一是行为人所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二是行为人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与他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相同或者相类似。只有在两个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而且使用两个商标的商品或者服务也相同或者相类似时才构成这类商标侵权行为,否则为非侵权行为。 (二)销售侵权

销售侵权是指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从法理上讲,销售者是连接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媒介,负有向消费者提供合格商品的义务。如果销售者向消费者提供商标侵权商品,本质上是在协助商标侵权人实现其侵权目的,对商标权人和消费者的权益造成侵害,因此,商标立法将这种情形也界定为商标侵权行为,在产品的流通环节设置一道保护屏障,使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人的目的难以得逞,减少商标侵权行为对经济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性。 需要指出,在这类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上,原《商标法》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在销售者“明知”或者“应知”其所销售的商品为侵权商品时,才追究销售者的商标侵权责任,在销售者无过错时,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 (三)标识侵权 标识侵权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商标标识一般是指带有商标图样的物质实体,如服装上的商标织带、汽车的标牌、饮料瓶上的贴纸、电冰箱上的商标图案等。根据“商标印制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人都不得非法印制和买卖注册商标标识,即使是注册商标所有人也不例外。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及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都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发生混淆,损及他人注册商标声誉,因此,《商标法》将其规定为商标侵权行为。 事实上,标识侵权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行为,但商标与它所标示的商品间有一种不可割裂的内在联系,同时这类行为往往是商标侵权的“前奏”,通常是为其他商标侵权行为提供帮助和条件,不加以禁止就不足以维护商标权人合法权益。 (四)反向假冒侵权 反向假冒行为是相对于假冒行为而言的,随着商标侵权行为方式趋向多样化发展,反向假冒行为越来越多,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增加了这列商标侵权行为。所谓“反向假冒侵

侵犯商标权怎么认定违法经营额

一、侵犯商标权怎么认定违法经营额 依据我国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违法经营额,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选择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数额。 第十四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商品单位利润乘积计算;该商品单位利润无法查明的,按照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计算。 第十五条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侵权所造成商品销售减少量或者侵权商品销售量与该注册商标商品的单位利润乘积计算。 二、商标侵权行为如何处罚 根据商标有关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如下处理措施: (1)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2)收邀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 (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 (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5)如果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利行为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商品;

工商查处商标侵权行为这类侵权行为可以具体分解为以下四种: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第一种行为是假冒行为,其余三种是仿冒行为。 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害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商标侵权的认定程序 对侵犯注册商标权行为认定的过程,有以下三个基本步骤:1、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是认定商标侵权的基本依据。判断商标侵权行为能否认定或称是否构成所考虑的一切因素都是围绕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来进行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显然,从这条规定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只限于核准注册的商标和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该范围由两个方面因素来确定,一是核准注册的商标;二是该注册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二者的结合,构成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也就为认定商标权侵权行为确定了与被控侵权对象进行比较的标准,以便得出是否构成侵权的结论。 2、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被控侵权对象的确定由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一是被控侵权的商标,二是被控侵权的商标所使用的商品。确定被控侵权具体对象的意义,在于确定和固化被控侵权行为的载体,为下一步与商标权的

商标侵权行为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商标侵权不是简单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在冒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但是有大多数的人对于自己侵犯了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却不太理解,是因为对其侵权行为不够清楚。那么商标侵权行为究竟包括有哪些具体的表现形式呢?很多人不知道自己的侵权行为是否就是属于侵犯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权利的行为,有大多数的原因是对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不明白。别把小的侵权行为当做是正当的行为,因为你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会注定给注册商标所有权人带来损害,就比如很多的仿冒品等,具体表现形式请看下文详细介绍。 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对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这类侵权行为的主体是商品经销商,不管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实施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都构成侵权。只是在行为人主观上是善意时,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商标法第56条第3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这种侵权行为是商标标识侵权的问题,包括"制造"和"销售"两种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的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这种行为又称之为反向假冒行为、撤换商标行为。构成这种侵权行为必须具备两个要件:一是行为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而擅自更换商标;二是撤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进行销售。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商标侵权行为: 1、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35类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一、35类商标侵权行为包括哪些 商标法规定的侵权行为大体包括如下几种: 1、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商标。 2、销售侵犯商标权的商品。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反向假冒行为。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注意必须是又将商品投入市场,若不投入市场而是自己使用的,不构成反向假冒行为。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包括: ①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②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藏等便利条件的;

③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④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⑤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二、商标侵权的表现形式 (1)假冒或仿冒行为 “相同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近似商标”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在认定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类似时,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可以作为判断类似商品或者服务的参考。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使用未注册商标危害

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与使用未注册商标危害 商标局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等相关要求,国家相关行政单位积极响应,针对商标侵权这块儿也是列为了重点查处对象。 据统计,2017年我国市场监管部门查处商标侵权假冒案件2.7万件,涉案金额3.3亿元,移送司法机关172件。这是在第三届商标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联动高层论坛上获悉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5、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 7、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以上商标侵权内容,都会造成相应法律影响,建议大家在使用商标前先进行申请注册商标,免得不小心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为避免后期遭受巨大损失,故建议朋友们注册自己的商标!因为除了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外,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还有以下危害:

【知识产权案例分析】侵害商标权案例分析

莱斯公司诉亚环公司侵害商标权案案例分析 一、案件摘要 (一)基本案情 莱斯公司于2011年1月30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诉称亚环公司侵害其商标权,一审法院认定亚环公司按照储伯公司的要求生产带有“PRETUL”商标的涉案产品属于定牌加工行为,且亚环公司在其加工的产品和所附包装、说明书上标注“PRETUL”商标的行为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而该“PRETUL”商标与莱斯公司依法享有的注册商标构成相同,亚环公司与莱斯公司生产的商品也属同类,据此判决亚环公司构成侵害侵犯商标权。莱斯公司、亚环公司均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支持一审法院的意见,认为亚环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最高法院提审了本案,最终撤销了一审二审的判决,认为亚环公司不构成侵害商标权。 (二)最高院判决意见 最高院推翻了一审二审的意见,认为亚环公司受委托,按照储伯公司的要求生产产品,在产品上贴附“PRETUL”标识的行为仅属于物理贴附行为,因该标识在中国境内不能发挥识别功能故不具有商标属性,因此在产品上贴附标识的行为也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最高院认为,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①,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指的是“用以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而涉案产品不在中国境内销售,没有发挥商标的识别功能,不具有商标的属性,故定牌加工不能认定为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而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判定商标构成侵权,需以涉案行为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行为为前提,既然定牌加工不属于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则无需再讨论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故亚环公司的定牌加工行为,不构成对莱斯公司“PRETUL”商标的侵犯。 ②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浅析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

浅析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 于飞 前言 目前互联网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子商务已经进入了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而广大人民群众也逐渐适应了互联网消费这种新颖的消费形式。电子商务从广义上说,是指以电子设备为媒介进行的商务活动;从狭义上说,是指以计算机网络为基础所进行的各种商务活动,包括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商、消费者、中介商等有关各方行为的总和。本文中涉及的电子商务是指狭义上的电子商务。在电子商务交易行为强力刺激了产品销售的同时,电子商务因为其普遍性和方便性也成为了实施侵犯他人商标权行为的温床,并且具有愈演愈烈之势。本文将基于电子商务的特点、侵犯商标权的分类、法律法规、实践经验和总结分析等方面,对电子商务中侵犯商标权行为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在处理实际问题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正文 电子商务背景: 根据CNNIC 发布的数据显示i,截止2010 年6 月底中国互联网网民达到4.2 亿人,突破了4 亿关口,互联网普及率攀升至31.8%,较2009 年底提高2.9 个百分点,为中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基础。中国电子商务应用的群体规模同样稳定增长,应用电子商务的个人用户和企业用户都在显著增加。庞大的网民数量给中国电子商务发展提供了天然的便利。 电子商务可以提供网上交易和管理等全过程的服务,具有广告宣传、咨询洽谈、网上定购、网上支付、电子账户、服务传递、意见征询、交易管理等各项功能。随着支付系统、通信系统、配送系统等支持性行业的逐步完善,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一个显著的消费拉动模式。 根据艾瑞统计数据显示ii,2009 年中国电子商务整体交易规模达到3.6 万亿,同比增长22.9%,中国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占商业贸易额的比例为6.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该比例会得到快速的提高。在2009 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规模细分行业构成中,中小企业B2B电子商务交易规模所占比例最高,为51.6%,其中规模以上企业B2B 电子商务交易规模为40.1%,网络购物交易规模为7.3%,机票酒店在线交易规模为1.0%。2009年全年网络购物交易规模达2628亿。根据艾瑞咨询发布的《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监测数据》显示iii,2010年第二季度中国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继续高速增长,达到1112.3亿元,同比增长97.5%;其中九成以上的网络购物交易发生在平台式购物网站。网络购物在2010年保持翻番速度增长,即能够实现5千亿元人民币左右的规模,实现网络购物交易额占中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重提高到3%以上。iv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 3、地域性,指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受地域范围的限制。 4、财产性,商标专用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近年来,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不少人开始对商标加强了保护,有不少的人甚至还将自己的商标注册登记,成为注册商标。而从商标到商标权,固然有一定的法律特征。那么商标权的法律特征有哪些呢?小编为您解答。 依据《商标法》第三条第一款“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之规定,商标权利人依法享有国家法律赋予的垄断性的商标使用权,商标专用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独占性,又称专有性或垄断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独占使用权的基本目的,是为了通过注册建立特定商标与特定商品的固定联系,从而保证消费者能够避免混淆并能接受到准确无误的商品来源信

息。换句话说,在商业中未经许可的所有使用,都将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害。这种专用权表现为三个方面: (1)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将其注册商标使用在其核准使用的商品、商品包装上或者服务、服务设施上,任何他人不得干涉; (2)商标注册人有权禁止任何其他人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3)商标注册人有权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也可以将自己的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这种许可或转让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2、时效性,指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不进行续展手续,就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各国的商标法,一般都规定了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期限,有的国家规定的长些,有的国家规定的短些,多则二十年,少则七年,大多数是十年。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专用权的有效期为十年。《商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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