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目录第1章总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2 建筑术语

2.3 各类建筑名词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3.2 建筑基底面积

3.3 容积率

3.4 建筑高度

3.5 建筑栋数

3.6 建筑层数

第4章总图设计

4.1 总体要求

4.2 建筑退线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4 建筑通风

4.5 道路系统

4.6 场地其它规定

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建筑地下空间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5.3 建筑立面设计

5.4 建筑屋面设计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

6.1 通用规定

6.2 住宅建筑

6.3 宿舍建筑

6.4 老年人居住建筑

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

6.6 办公建筑

6.7 商务公寓

6.8 商业建筑

6.9 教育建筑

6.10 城市综合体

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

6.12 公共厕所

6.13 附设式停车库

6.14 厂房

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6.16 仓库

6.17 物流建筑

第7章附则

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1章总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1.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1.6 规定建筑面积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

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8 核增建筑面积

⑴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

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地上架

空公共空间、架空共用停车位以及消防避难空间等。

⑵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为了公共利益,或为保证公众安全、改善环境、鼓励配件机动车停车位

等目的,经核定允许在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以外增建的特定用途的地下建筑面积,包括地下人

防、公用设备用房、共用机动车停车库、公共通道等。

2.1.9 建筑物基底面积

建筑物基底面积一般是指建筑物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求时:

⑴裙房建筑基底面积

裙房建筑接触地面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⑵塔楼建筑基底面积

塔楼接触裙房屋顶的自然层建筑外墙或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2.1.10 建筑面宽

建筑物沿控制面的正投影长度。

2.1.11 规定容积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的容积率上限值。

2.1.12 建筑覆盖率

建筑覆盖率一般是指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当《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对建筑覆盖率有分级控制求时:

⑴一级建筑覆盖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裙房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⑵二级建筑覆盖率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塔楼建筑基底面积之和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2.2 建筑术语

2.2.1 总图设计

对用地内的建筑布局、道路、竖向、绿化及工程管线等进行综合性的设计,又称为场地设计

或总平面设计

2.2.2 无障碍设计

为保障行动不便者在生活及工作上的方便、安全,对建筑室内外的设施等进行的专项设计。

2.2.3 裙房、塔楼

与高层、超高层建筑紧密相连组成一个整体,建筑高度一般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为裙房;

裙房以上部分为塔楼(含结构转换层)。

2.2.4 建筑高度

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建筑物屋面、檐口或女儿墙的高度。

2.2.5 建筑层高

建筑物相邻楼层之间以楼、地面结构面层计算的垂直距离。

从楼、地面面层(完成面)至上方最大结构梁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2.2.7 地下室

平地或坡地建筑的楼层,当其顶板面高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 1.5m,且其室内

地坪低于周边各处室外地面的高度均超过室内净高的1/2,则该层为地下室。

2.2.8 半地下室

坡地建筑的楼层,当有一面及以上满足地下室的条件,同时房间顶板还有部分露出室外地面

的高度大于1.5m,则该层为半地下室。

2.2.9 公共空间

具有一定规模、面向所有市民24小时免费开放并提供休闲活动设施的公共场所,一般指露天

或有遮盖的室外空间,符合上述条件的建筑物内部公共大厅和公共通道也可作为公共空间。

2.2.10 天井

被建筑围合的露天空间,主要用以解决建筑物的采光和通风。

2.2.11 露台

建筑二层及以上利用下层屋顶,作为本层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

2.2.12 阳台

附设于建筑物外墙,周边设有栏杆或栏板,可供人活动的室外及半室外平台,本规定中所述

阳台有无顶盖不限、顶盖高度不限。

2.2.13 骑楼

建筑底层沿街面后退且留出公共人行空间的建筑物。

2.2.14 过街楼

跨越道路上空并与两边建筑相连接的建筑物。

2.2.15 架空层

建筑物中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因安全要求必须设置,高度不超过 1.5m的栏杆除

外)的开敞空间层。

2.2.16 架空连廊

位于二层及以上,联系两栋(座)建筑物的水平交通走廊,分有上盖和无上盖架空连廊。

2.2.17 错层

室内按楼梯休息平台的标高而设置不同标高的楼层。

2.2.18 夹层

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且投影面积不大于该楼层建筑面积1/2的楼层。

2.2.19 设备层

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排水和电气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的空间层。

2.2.20 结构转换层

建筑物的上部与下部因采用不同结构类型进行结构转换的楼层称为结构转换层。

2.2.21 避难层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2.2.22 幕墙

由金属构架与板材组成的,不承担主体结构荷载与作用的建筑外围护结构。

由玻璃面板与支撑结构体系组成,可相对主体结构有一定位移能力或自身有一定变形能力,

不承担主体结构所受作用的建筑外围护幕墙。

2.3 各类建筑名词

建筑按使用功能及属性可分为民用建筑、工业建筑、农业建筑。

民用建筑包括居住建筑、公共建筑。

工业建筑包括厂房、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仓库、物流建筑。

2.3.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3.2 工业建筑

以工业性生产为主要使用功能的建筑。

2.3.3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其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包括住宅、商

住楼、宿舍、老年人居住建筑、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等。

2.3.4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户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

生间、阳台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住宅建筑按建筑高度分为低层住宅(建筑高度不超过三层)、多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三层

但不超过六层)、中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六层但不超过九层)、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

过九层但不超过100m)、超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

2.3.5 商住楼

下部商业用房与上部住宅组成的建筑。

2.3.6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仅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3.7 老年人居住建筑

专供老年人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住宅、老年公寓、老人院(养老院)、托老所等。

2.3.8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

与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为居民服务和使用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辅助型设施,

包括配套管理服务设施、文体活动设施、小型卫生福利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及再生资

源回收设施等。

2.3.9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包括办公建筑(含商务公寓)、商业建筑、教育建筑、交通建筑、体育建筑、公共环卫设施等。

公共建筑按建筑高度分为单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限)、多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不超过

24m)、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和超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超过

100m)。

2.3.10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包括行政办公、商务

办公、商务公寓等。

2.3.11 商务公寓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由一种或数种平面单元组成,单元内设有办公、会

客空间、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的办公建筑。也可称为公寓式办公楼。

2.3.12 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包括商场(商店)、旅馆(酒店)、餐饮建筑、经营性文娱设

施、会所(或称会员俱乐部)等。

2.3.13 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包括托儿所、幼儿园、初等、中等、高等、职业教育、

特殊教育等教育设施。

2.3.14 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的三

项以上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

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体。

2.3.15 附设式停车库

根据规划条件和要求、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3.16 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厂房按建筑高度分为单层厂房(建筑高度不限)、多层厂房(建筑高度不超过24m)、高层厂

房(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

2.3.17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供人们从事各类研发、孵化、中试、创意、动漫、设计、云计算等创新型产业的建筑。

2.3.18 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仓库按建筑高度分为单层仓库(建筑高度不限)、多层仓库(建筑高度不超过24m)、高层仓

库(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100m)。

2.3.19 物流建筑

用于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3.1.1 一般规定

3.1.1.1 层高不小于2.2m的建筑楼层均应计算建筑面积。

3.1.1.2 半地下室所在层数及建筑面积按如下方式判定:

⑴全部用作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房、

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共用机动车停车库、24小时对公众开放的公共通道及到

达上述空间所必需的交通空间等用途时,该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

下建筑面积,并按地下室相关要求控制。

⑵全部或部分用于除3.1.1.2⑴条规定功能以外的其他用途(如商业、办公、仓储等):

①当其他用途房间顶板全部或部分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大于1.5m时,该层的层数计入地面以

上层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上建筑面积;

②当其他用途房间顶板露出室外地面的高度均不大于1.5m时,该层的层数不计入地面以上层

数,建筑面积计入地下建筑面积。

⑶地下室、半地下室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按以下标准确定:

①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包括路边绿化带,下同)直接相邻的,以城市道路或路边绿化带标

高加0.3m作为建筑室外地面标高;

②建筑基地与城市道路不直接相邻,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均高出相邻城市道路标

高超过1.5m的,取建筑基地原始标高及设计标高中的较低值作为室外地面标高。

3.1.2 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情形

3.1.2.1 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

建筑楼层(包括首层)内的城市公共通道,同时满足车行通道净宽不小于4m且梁底净高不小

于5m,或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2.2 建筑楼层架空作城市公共空间

建筑首层或与城市公共通道连通的建筑楼层架空作为城市公共空间,保证24小时全天候对公

众开放,不得封闭,同时满足架空层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2.3 建筑楼层架空作公用停车场

⑴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用作公用停车场(宗地共用或公众公用);

⑵建筑楼层架空用作公用停车场(宗地共用或公众公用),且层高不得超过4.2m。

本条所述公用停车场是指可供宗地内所有业主或社会公众共同使用。

3.1.2.4 按消防规范要求必须设置的避难空间

按消防规范要求所必需的间隔层数(或间隔高度)设置的层高不大于5.1m避难层中,专用于

避难间的建筑面积。

3.1.2.5 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建筑首层或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用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梁底

净高不小于3.6m;

属于架空公共绿化的,绿化形式应为覆土种植且覆土厚度不小于0.5m,绿化面积不小于架空

部分或裙房屋面建筑面积的50%。

3.1.2.6 建筑塔楼楼层架空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⑴整栋或整座的保障性住房楼层整层或局部架空,用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⑵除3.1.2.6⑴规定外的其他建筑塔楼楼层整层架空,用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

同时满足梁底净高不小于3.6m(当与避难层结合设置时,梁底净高可不受此限制);

⑶除商务公寓外的公共建筑及每个交通单元6户及以上的住宅、宿舍、商务公寓楼层局部架

空,用作公共绿化或公众休闲、活动场地,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每层集中设置且不超过一个;

②架空高度不少于两个标准层;

③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小于架空空间内侧水平周长的1/4。

3.1.2.7 建筑首层沿街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空间

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有关上层次规划的城市设计要求中明确规定需设置骑楼的;

⑵骑楼的净宽不小于3m,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⑶骑楼地坪标高应与周边城市人行道一致,地面应符合城市人行道地面标准;

⑷骑楼空间范围内不得设置结构连梁、连板。

3.1.3 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的情形

3.1.3.1 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

城市规划确定的地下室内24小时对公众开放的城市公共通道,同时满足车行通道净宽不小于

4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5m,或人行通道净宽不小于3m且梁底净高不小于3.6m。

3.1.3.2 建筑功能符合以下要求的建筑空间

⑴地下室内作为人防、公用设备用房(消防控制室、水泵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通信机

房、锅炉房、空调机房、制冷机房等)、共用停车库等用途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室内作为防灾防护工程及其独立使用的材料存储室等用途的建筑面积;

⑶地下室内作为到达3.1.3.2⑴、⑵条所述空间所必需的地下交通空间的建筑面积。

3.1.4 应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情形

3.1.

4.1 不符合3.1.2条规定的其他地上建筑面积,均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

4.2 仓储物流用地、工业用地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允许建设的研发用房、办公、商业、

宿舍建筑中符合 3.1.2条规定情形的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外,其他地上建筑面积均应计

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

4.3 可计入地上核增建筑面积的楼层内,围合的电梯井、门厅、过道、楼梯间、设备房等部分建

筑面积,计入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3.1.5 应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的情形

3.1.5.1 不符合3.1.3条规定情形的其他地下建筑面积,均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3.1.5.2 多层及以下住宅中为两户以下(含两户)户型专用的地下室,无论为何用途,其建筑面积均

计入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3.1.6 应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的情形

3.1.6.1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限值

建筑层高超过规定的层高限值时,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核减建筑面积=[(超高空间总高度-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超高空间投影面积——公式1

各类建筑层高限值、层高标准值见表3.1.6.1-1~3.1.6.1-3。

2.集中式大型商业建筑:单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不小于15000㎡;

3.集中式超大型商业建筑:单栋商业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

注:1.

2.集中式大型物流建筑单栋物流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不小于50000㎡。

3.1.6.2 阳台、开敞式走道面积超过规定限值

超过部分总投影面积的一半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1.6.3 虚空间

⑴户内透空、通高空间超过规定限值

户内透空、通高空间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之和超过规定限值时,按下式计算地上核减建筑面

积:

核减建筑面积=(透空、通高空间总高度/ 标准层层高-1)×超高空间投影面积——公式2

⑵明确规定户(层、功能区)内不得设置透空、通高空间但仍设置的

其透空、通高空间按层计算的投影面积之和全部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⑶建筑平面的挖空部分

存在搭建使用可能性的空间,应根据其所处位置以及进深、开间等具体情况视为阳台或房

间,其投影面积按相应的面积计算方法计入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难以判定的可报请市规划国土委员会组织专家审议。

3.2 建筑基底面积

3.2.1 平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建筑首层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

3.2.2 坡地建筑基底面积为半地下室露出地面部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与建筑首层接触地面部

分的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之和。

3.2.3 地下车库的引道,其无上盖部分不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2.4 架空通廊底面与室外地面净高差不大于6m时,其结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应计入建筑基底面积。

3.3 容积率

3.3.1 容积率=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地上核增建筑面积

3.3.2 规定容积率=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计规定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上规定建筑面积+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3.3.3 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地下规定建筑面积+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3.3.4 总建筑面积=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3.4 建筑高度

3.4.1 特殊控制区范围包括:

3.4.1.1 位于机场、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且处在各

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

3.4.1.2 位于国家或地方公布的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等

的保护规划区内。

3.4.2 坡屋顶、特殊造型屋顶以及位于3.4.1条规定的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建筑:

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垂直高度计算建筑高度。

3.4.3 非3.4.1条规定的特殊控制区范围内的平屋顶建筑,一般按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最高点的

垂直高度计算建筑高度,但满足下列条件的屋顶突出物不计入建筑控制高度:

3.4.3.1 局部突出屋面的楼梯间、电梯机房、水箱间等辅助用房水平投影面积之和占屋顶平面水平投

影面积不超过1/4且高度不超过9m者。

3.4.3.2 突出屋面的通风道、烟囱、通信设施等及空调冷却塔等设备。

3.4.3.3 用以遮挡屋顶设备等屋顶突出物,高度不超过屋面高度10%且总高度不大于12m的女儿墙、幕

墙等。

3.4.4 当同一栋建筑物有多种屋面形式时,建筑高度应按3.4.2或3.4.3条规定分别计算后取其中

最大值。

3.4.5 场地地坪高度不同时的建筑高度:

3.4.5.1 当建筑周边室外地面标高不一致时,建筑高度由计地上层数的半地下室及地面层建筑外墙

(或结构外围)接触室外地面(或地下室顶板面)的最低点处起算。

3.4.5.2 位于不同地坪标高的台地上的同一栋建筑,不同地坪标高上的建筑之间均有防火墙分隔,各

自有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入口,且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或设有尽端式消防车道

时,建筑高度可分别计算后取其中最大值。

3.5 建筑栋数

3.5.1 地面以上有裙房(含架空层)相连通的建筑视为一栋。同一栋建筑中的不同建筑塔楼各自视

为一座。

3.5.2 由出地面的计地上建筑面积的半地下室相连通的建筑也视为一栋。

3.5.3 地面以下互相连通共用一个大地下室,但地面以上相互独立的建筑视为多栋建筑。

3.6 建筑层数

3.6.1 一般规定

按层高不小于2.2m的楼板结构分层层数计算。

3.6.2 建筑物内各层的层数排列

3.6.2.1 最上层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地下室楼层称为地下二层,以此类推

至地下室最低层数。

3.6.2.2 最上层半地下室所在楼层称为半地下一层,其楼板以下相邻半地下室楼层称为半地下二层,

以此类推至半地下室最低层数。

3.6.2.3 以半地下一层或地下一层顶板上方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层;如下

方无半地下室及地下室,则建筑物最底层室内地面设计标高为正负零,该层称为一层或首

层。一层或首层顶板以上称为二层,以此类推至建筑物最高层数。

3.6.2.4 地面以上各层之间如设有夹层,则该层不计入层数排列;但建筑物内设有中庭或透空者,其

四周楼层仍按3.6.2.3条规定排列。

3.6.2.5 错层的建筑层数,以标高为正负零的楼层(一层或首层)为标准,第二层楼面标高以下的各

层建筑层数为一层或首层(不同标高的楼层应分别注明标高),层数的标注方法按此规则类

推。

3.6.3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排列

建筑物内电梯楼层遵照3.6.2条的规定排列。

第4章总图设计

4.1 总体要求

4.1.1 总图设计必须对建设场地的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气象等条件作深入的了解,依据建设项目

的使用功能要求和规划设计条件,在基地内外的现状条件和有关法规、规范的基础上,合理

组织与安排场地中各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

4.1.2 总平面图应准确、真实地反映周边用地的现状和规划情况(包括:地形地貌、现有建筑、规

划用地性质、开发强度)以及片区交通、市政公用设施情况;总图设计应统筹考虑本地块与

相邻地块的建筑布局关系,使本地块建筑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创造良好的城市空间品质。

4.1.3 建设用地内道路、广场、绿地及建筑等均应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

4.1.4 建设规模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应根据其规模、进度以及公共配套设施情

况等合理分期,并在总平面图上明确标注各期范围。各分期的交通系统、消防道路等应满足

使用要求。

4.2 建筑退线

建筑退线分为地上建筑退线和地下室退线。建筑退让用地红线距离应符合市规划行政主管部

门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其他有明确用地规划条件的批复文件的相关规划要求;

有特别管制或安全防护要求的,应符合相关规定。

4.2.1 地上建筑退线

4.2.1.1 地上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包括机械停车、门廊、连廊、阳台、室外楼梯、雨篷、遮阳板、屋

顶挑檐等)的水平投影外缘不应逾越建筑退线。

4.2.1.2 下列情况允许突出建筑退线,但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⑴区内道路、地面露天停车场、绿化和地下工程管线等;

⑵距离室外地面净高6m以上,突出深度不超过3m的悬挑雨篷、遮阳板、屋顶挑檐等;

⑶投影面积不大于4㎡且高度不大于2m的地下室风井及投影面积不大于30㎡且高度不大于

0.5m的人防出入口可突出建筑控制线设置,但退线距离一般不小于3m;

⑷出于安全考虑需采用围墙等围合管理时,可设置通透式(规范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围墙,其

基础及地上部分均不得逾越用地红线;

⑸建筑面积不大于10㎡且建筑高度不大于6m的门卫房建筑,其正投影外缘退红线距离不得

小于1m;超过该规模的门卫房建筑需满足地上建筑退线要求。

⑹按城市规划要求单独设置的环卫设施,其正投影外缘退红线距离不得小于3m。

4.2.2 地下室退线

4.2.2.1 地下室外墙面(柱外缘)退线距离不应小于3m。

4.2.2.2 用地面积狭小地块和相关规划特殊要求地区,在满足消防、地下管线布置、人防疏散、基坑

支护和基础施工等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可适当减少退线。

4.2.2.3 基础等永久性构件不应逾越用地红线。

4.2.2.4 规划允许相邻地块的地下室连通时,连通处可以零退线。

4.2.2.5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露出室外地面高度大于1.5m时,需按地上建筑退线要求控制。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3.1 建筑间距

4.3.1.1 建筑间距应符合《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消防规范、日照标准等有关规定。

4.3.1.2 有爆炸、有害气体、烟、雾、粉尘、辐射等有害物产生的建筑物,其建筑间距(防护距离)

应符合相关规范及行业规定要求。

4.3.2 建筑日照

本章节中“有法定日照要求的建筑”简称为“日照需求建筑”,“可能对有法定日照要求的

建筑造成遮挡的建筑” 简称为“日照遮挡建筑”。

4.3.2.1 在深圳市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有以下情况的均应进行日照分析

⑴拟建建筑对用地内其它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⑵拟建建筑对用地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核查待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响。

⑶周围已建、在建或已通过方案设计核查待建的建筑对拟建日照需求建筑产生日照遮挡影

响。

⑷因建筑设计方案调整,致使日照需求建筑或日照遮挡建筑的位置、外轮廓、户型、窗户等

改变的,应对调整后的方案重新进行日照分析。

4.3.2.2 日照分析技术要求

⑴《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乙级以上城市规划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采用经鉴定认

可的日照分析软件进行编制,并提交规划管理部门作为各阶段规划审批的依据。

⑵进行日照分析时深圳市区地理位置取东经113°41′、北纬22°40′。

⑶日照分析的有效时间带冬至日、大寒日均为8时~16时。

4.3.2.3 日照分析方法及影响因素

⑴对于日照需求建筑,在有效时间带采用“多点沿线分析”的方法沿建筑外墙线分析日照状

况;对组团绿地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等采用“多点分析”或“等时线分析”的方

法分析日照状况。

⑵山体的遮挡影响可不纳入计算,但是开挖山体形成的挡土墙等永久性地势高差应纳入日照

分析;除高4m及以上的高围墙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的主体。

⑶日照分析的计算高度取最底层有日照要求的房间的室内地坪标高H+0.9m,与实际外窗窗台

高度无关。各计算建筑间的地坪高差须纳入计算。

⑷无论是一般窗户或凸窗,日照基准面均是外窗与外墙相交的洞口,即室内主要空间获得日

照的界面。

⑸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计算基准面为窗户所在外墙面;形式复杂的阳台难以确定计

算基准面时,取阳台日照较好的基准面为计算基准面。

⑹外窗宽度大于2.4m时,在计算满窗日照时可以缩减至2.4m;宽度小于0.6m时,不得作为

符合日照要求的窗洞口纳入日照分析。

⑺日照分析及建筑高度计算时,应综合考虑屋面太阳能板及屋面构架的遮挡因素。

4.3.2.4 日照分析标准

⑴住宅建筑:住宅建筑日照标准为大寒日3h或冬至日1h,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

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住宅间距应满足上述日照标准;住宅单体设计应保证每户住宅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能获得冬

季日照。

⑵老年人居住建筑:不应低于冬至日日照2h的标准。

⑶宿舍建筑:半数以上居室应有良好朝向,并应具有住宅居室相同的日照标准。

⑷居住区内组团绿地: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范围之外的

要求。

⑸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布置在当地最好的日照方位,并满足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

少于3h的标准;其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

⑹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满窗日照不应少于2h;至少应有1间科学教室或生物实验室的

室内能在冬季获得直射阳光。

⑺旧区改建项目:改建前,其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原有日照标准已不能满足4.3.2.4⑴~⑹

条规定的,改建项目的建设应不再降低或恶化周边现状日照需求建筑的原有日照标准。

4.4 建筑通风

4.4.1 在城市周边特定的地形地貌(如滨海区域)形成的来风通路,以及绿地布置构成的风通廊,

应特别注意风环境的优化设计。规模较大或密度较高等可能造成较大通风影响的建设项目应

进行风环境研究;建筑密集、高度划一区域内或其邻近位置进行项目开发时,应做专项的通

风模拟评估。

4.4.2 建筑布局应满足通风要求,以改善城市微气候。当建筑较为密集时,应策略性地布置不同高

度的建筑物,利用高度轮廓带来的气压差异引导气流。同时,区内建筑群的整体高度趋势应

朝着盛行风的方向逐级降低,以促进空气流动。在片区主导风向上风位的街块应避免采用垂

直于主导风向的大面宽板式建筑。

4.5 道路系统

4.5.1 对外衔接

4.5.1.1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置

⑴应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设置,并避开城市主要道路交叉口和人流集中的街道。机动车出入

口距公园、学校、托幼等的距离应不小于20m;住宅区机动车出入口与城市公交场站的距离应

不小于50m。

⑵机动车出入口道闸的设置不得影响外部城市道路的正常交通。原则上,入口道闸与外部道

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应不小于18m,出口道闸与外部道路道牙之间的缓冲距离不小于

7.5m。如因用地条件限制难以达到以上要求,也可通过增加出入口道闸数量的方式解决。

⑶相邻地块需共用道路的,应协调好用地、标高和工程管线。

4.5.1.2 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

⑴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规划要求;

⑵以下场地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应少于两个:户数大于3000户的居住小区、公交首末站及

公交枢纽站、城市综合体、医院、中型及以上展览建筑、大中型商业建筑、体育场馆、文化

馆(群艺馆)、有生产使用要求的工业厂区及仓储物流用地、相关规范要求的其它场地;

⑶当场地仅有一边与城市道路相邻时,场地机动车出入口数量应符合上条要求;当场地有两

边及以上与城市道路相邻时,场地每边的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不得超过一个,如确需设两个及

以上机动车出入口,相邻两个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150m。

4.5.2 区内系统

4.5.2.1 场地道路设计

应减少场地内不同交通方式之间的冲突和干扰,宜人车分流,提高道路系统的安全性。

4.5.2.2 居住场地内尽端式机动车道

长度宜小于120m,并在尽端设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地(兼做消防道路时应按消防要求设

置回车场),尽端式单行机动车道每间隔60m应设3.5m×12m的港湾式会车区。

4.5.2.3 道路无障碍设计

居住区、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物建筑等应做好道路无障碍设计,并满足国家和深圳

市的有关规定要求。

4.5.2.4 消防车道

符合消防要求利用市政道路或绿化带进行消防登高时,应与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同时保证消

防扑救场地满足消防车荷载要求,且消防登高扑救面范围不应有防碍消防登高操作的路灯、

树木和架空管线等,其余应满足有关消防规范的规定。

4.6 场地其它规定

4.6.1 建筑面宽

4.6.1.1 建筑面宽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控制,应避免因面宽过大形成屏风效应。

4.6.1.2 与自然景观资源或重要的公共空间、城市道路直接相邻一侧,建筑间距除满足消防规范、日

照间距、视觉卫生、视线通廊及深标相关要求外不得少于18m,且建筑物最大面宽应按不同的

建筑高度区域严格控制:

⑴建筑高度超过24m但不超过6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100m;

⑵建筑高度超过60m但不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80m;

⑶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区域,最大面宽不得大于70m。

4.6.2 公共空间(包括公共活动、休闲、体育广场等)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公共空间应与建设用地周围的城市空间密切联系形成有机整体。

4.6.2.1 公共空间的设计应遵循开放可达的原则,为社区居民(含小区外的居民)的服务提供便利,

活动广场的宽深比不得大于3。(在自然景观地带沿线设置的带型活动广场,其宽深比可不受

本条比例限制。)

4.6.2.2 规划要求占地面积不超过1000㎡的公共空间应集中设置;占地面积超过1000㎡的公共空

间,为方便居民活动可分设,但每个活动广场占地面积不得小于500㎡。

4.6.2.3 建筑架空层作为公共空间时(室内型公共空间),其梁底净高应不小于 3.6m,保证与周边有

良好的交通联系。建筑退线部分及室内型公共空间计入面积,均不宜超过公共空间总面积的

30%。(《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允许贴红线建设项目除外。)

4.6.3 公共配套设施

4.6.3.1 分期建设的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应纳入一期建设内容,与一期其他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

工、同步验收。

4.6.3.2 基地内公共配套设施应考虑合理的服务半径,本着方便居民、利于共享的原则,设在周边可

见性强或交通便利的地段。变电站、燃气调压站、垃圾转运站、独立式公厕等设施布局应考

虑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合理布置。

4.6.3.3 垃圾转运站、独立式公厕等易散发臭气的设施,宜布置在全年最小风频的上风侧。其中,公

厕应同时满足沿街并可以直接对外服务的要求。鼓励居住小区设置为区内居民服务的公厕,

并布置在公共空间容易到达的区域。

4.6.4 停车场地

4.6.4.1 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位数量应满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未作规定的应满足《深

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的规定。

4.6.4.2 地面机械停车设施应满足地上建筑退线控制要求,不宜设在临街面一侧,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

满足防火要求且不小于9m。

4.6.5 场地竖向

4.6.

5.1 一般规定

竖向设计应充分利用原始的地形、地貌,形成地域特色,根据周边市政道路标高、场地的地

形地貌合理确定场地标高,减少土石方开挖量,尽量实现就地土方平衡。

4.6.

5.2 临水场地

竖向设计应符合《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地面高程应按设防标准推算的洪(潮)水位加

安全超高确定;有波浪影响或壅水现象的,应加波浪侵袭高度或壅水高度。

4.6.

5.3 有内涝威胁的场地

标高应高于内涝标高或采取适宜的防内涝措施。

4.6.6 场地防护

4.6.6.1 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载明需采取地质灾害防治措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实施配套防治

工程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提交规划部门作为审批项目的技术依据。

4.6.6.2 挡土墙、护坡一般应设置在用地红线内,与建筑物的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高度大于2m的挡

土墙、护坡的上缘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3m,下缘与建筑物之间的水平距离应不

小于2m。

4.6.6.3 人流密集的场所,当挡土墙或坡比值大于0.5的护坡其上、下缘高差大于0.7m时,应在挡土

墙或护坡顶面加设安全防护措施。居住区场地上述高差不小于1m时应加设安全防护措施。4.6.7 场地排水

4.6.7.1 场地内应有排出地面、路面雨水的措施,其中居住区内应采用暗沟(管)排水。

4.6.7.2 位于低洼处的建筑物,其主入口及地下室应采取防洪及排涝措施。与山体或河道邻近的建筑

物应设置截洪沟或防洪堤及防滑坡等设施。

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建筑地下空间

5.1.1 地下空间顶板埋深

建设用地内临规划道路的地下空间顶板埋深除了应符合管线和绿化要求之外,还应符合下列

要求:

5.1.1.1 超出建筑物范围的地下室顶板埋深应不小于0.5m,以满足防水及场地排水要求。

5.1.1.2 位于建筑用地范围内的绿地下方地下室,其顶板结构板面埋深须满足场地绿化覆盖率的相关

规定。

5.1.1.3 位于市政道路正下方的地下室顶板,其覆土厚度应满足有关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如在设计

阶段市政管线的敷设要求难以确定的,其最小覆土厚度应不小于2m。

注:埋深是指室外覆土(场地)面到结构板面的垂直高度。

5.1.2 地下空间的相互联通

5.1.2.1 建筑地下空间互相联通建设的权利与义务:

⑴地下空间工程建设涉及地下连通工程的,建设单位、地下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或者地上、地

表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履行地下连通义务并确保连通工程的实施符合地下车库、人民防空

等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⑵先建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及相关规范预留地下连通工程的接口,后建单位应负责履行后续

地下工程连通义务。地下空间的联通口应在图纸中有明确标注。

5.1.2.2 建筑物地下空间互相联通建设的要求:

⑴地下步行系统应与其他地下空间如地铁站点、地下商业街、地下过街通道、地下停车库、

地下人防设施等紧密衔接,共享通道和出入口。

⑵当新建的大型综合性公共建筑附近有现状或规划的地铁车站、公交枢纽等公共交通设施

时,应进行该地区的城市设计,考虑将建筑物地下层与这些交通设施进行整合,相互连通。

5.1.2.3 建筑物地下空间联通分为:人行联通口、机动车联通口、人车混行联通口三类,其各自的尺

寸一般要求如下:

⑴人行联通口:交通人行联通口净宽不应小于4m,净高不应小于2.8m;商业人行联通口净宽

不应小于7m,净高不应小于商业使用要求;

⑵机动车联通口: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6m,净高不应小于2.4m;

⑶人车混行联通口:保证双向通行,净宽不应小于9m,净高不应小于2.8m。

此外还应满足消防、车辆通行、设备管线敷设、人防设计规范及有关条文的要求;有特殊车

辆通行的联通口,需满足特殊车辆通行的净高要求;地铁、地下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设施,

应按照相关设计规定要求进行控制。

5.1.3 地下通道空间

5.1.3.1 建筑地下通道空间可结合商业布置,地下通道的空间尺寸应满足相关技术要求。

5.1.3.2 各类地下商业街的设计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的要求。

5.1.3.3 地下商业街中作为两侧商业中间的通道不得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5.1.3.4 地下商业街连接地铁站厅或地面出口的全天候开放的公共通道,当其两侧无商业界面直接开

口时,该公共通道建筑面积可计入地下核增建筑面积。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5.2.1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包括跨越市政道路的建筑物、建筑通廊及其附设的人行过街

天桥等。

5.2.2 跨街建(构)筑物底层市政道路净高不应小于车行道净宽的1/3,同时还应满足市政道路的通

行要求,并不得小于5m。

5.2.3 跨街建(构)筑物所占市政道路上空连续总长度(沿道路通行方向)不宜大30m;超过30m

时,应每隔30m设置长度不小于15m且与车行道等宽的露天开口。

5.2.4 跨街建(构)筑物下方应视其宽度采取必要的照明、通风等措施。

5.3 建筑立面设计

5.3.1 建筑物外立面

5.3.1.1 凡是楼层超过20层、高度超过60m、临街或下部有行人通行的建筑外墙应保证其安全性。使

用粘贴型外墙面砖和马赛克等外墙瓷质贴面材料时,应有防坠落措施,或地面留出足够的安

全空间。

5.3.1.2 建筑物附设的楼宇名称、户外广告、店铺招牌、标识、灯光纳入城市建设和规划的统一管

理。其设计应与建筑立面设计同步进行,并与主体建筑统一施工或预留。

5.3.2 建筑物玻璃幕墙的设置要求

5.3.2.1 以下部位不得采用玻璃幕墙

⑴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新建、改

建、扩建工程以及立面改造工程等二层以上部位;

⑵建筑物与中小学校教学楼、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直接相邻侧二层以上部位;

⑶在T形路口正对直线路段处。

5.3.2.2 以下位置应慎用玻璃幕墙

⑴毗邻住宅、医院门诊急诊楼和病房楼、医院、保密单位等建筑物;

⑵城市中划定的历史街区、文物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内;

⑶位于红树林保护区及其他鸟类保护区周边的高层建筑。

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必须考虑对邻近建筑使用功能或周边环境的影响,并获得环保部门批

准。

5.3.2.3 以下位置不宜设置玻璃幕墙

⑴位于城市道路交叉口;

⑵城市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的建筑物20m以下和其余路段10m以下部位(高度平路

面起算)。

如需设置玻璃幕墙,应采用低反射玻璃。

5.3.2.4 拟采用玻璃幕墙的项目

⑴玻璃幕墙的设计应结合建筑布局,合理设计绿化带、裙房等缓冲区域以及挑檐、顶棚等防

护设施,防止发生幕墙玻璃坠落伤害事故;

⑵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在二层以上安装幕墙玻璃的,应当采用安全夹层玻璃或者其他具有

防坠落性能的玻璃:

①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等人员密集、流动性大的区域内的建筑;

②临街建筑;

③因幕墙玻璃坠落容易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坏的其他情形。

⑶规划报建各阶段需特别注意以下事项:

①建筑设计方案核查阶段,应在方案设计文件中应明确玻璃幕墙的型式,并提交环保部门有

关玻璃幕墙光反射影响情况的初审意见;

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应提交玻璃幕墙结构安全性报告、光反射影响技术评估报告和环

保部门组织专家论证报告。

5.3.3 建筑设备管线立面设置要求

5.3.3.1 幕墙使用的擦窗设备及维护设备,宜进行遮蔽隐藏,避免影响建筑物整体外观。

5.3.3.2 建筑沿街立面不宜装设空调室外机,如需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⑴应统一考虑装设空调室外机的位置,通过适当的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做到美观、整

齐、易于维修检查,并定期维护检查以确保其安全性;

⑵在人行道及主要人员出入口处均应设置防坠落设施;

⑶空调室外机位不应对相邻房间造成噪音和气流干扰,空调器冷凝水应有组织地收集排放。

5.3.3.3 建筑外墙门窗原则上不应设置防盗网,确需设置时,应统一设计、统一安装。窗的防盗网应

安装在窗的内侧,阳台、走廊的安全防护设施不能超出阳台、走廊的外缘边线。阳台外露防

盗网应采用不蚀材料制作,并加设应急逃生口。

5.3.3.4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进出风口应按其技术要求,分类整理、统一定位布设,并尽量与建筑物立

面统一设计;出风口底边与地面垂直距离不小于2m。

5.3.3.5 建筑物沿街立面的给排水管、电力线、弱电线、煤气管道等应按其安装的技术要求,分类整

理、统一定位布设,尽量设在建筑物内的管井中,当需在建筑外墙敷设时,应集中在次要立

面或较隐蔽的立面凹口部位。

5.4 建筑屋面设计

5.4.1 屋面设计提倡采用节能环保的新材料、新技术;提倡有效隔热通风的屋顶设计,提高绿色屋

顶的设计比例。

5.4.2 有条件时应尽可能采用种植屋面,以提高城市屋顶的绿化比例,同时种植屋面应满足绿化荷

载的要求。

5.4.3 对高出屋面的空调冷却塔等设备,应通过建筑手段进行有效遮蔽,减少对相邻建筑的影响。

5.4.4 屋面用于支撑幕墙的屋面构架高度不得超过其邻近的幕墙顶点;用于支撑太阳能板的屋面构

架须设计为单层。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

6.1 通用规定

6.1.1 建筑设计基本原则

6.1.1.1 建筑设计应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确定的规划设计条件进行。

6.1.1.2 土地混合使用的多性质复合建筑应符合各类建筑的相应设计原则和要求,并应清晰界定。

6.1.1.3 居住建筑、公共建筑及历史文保建筑应按国家和深圳市的有关规定要求做好无障碍设计。

6.1.1.4 鼓励民用建筑底层架空作为绿化、休闲活动场地。

6.1.2 绿色建筑设计要求

6.1.2.1 我市所有新建民用建筑,应至少达到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一星级及深圳铜级的要求。鼓励

大型公共建筑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国家二星级及以上、深圳金级及以上的标准进行设计。

6.1.2.2 方案设计招标、建筑设计及规划审批的全过程均应满足绿色建筑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及

规范的要求。

6.1.2.3 方案及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编制绿色建筑专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书应明确

列出绿色建筑审查结论。

6.1.2.4 施工图修改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施工图审查时,应同时审查绿色建筑内容,设计变更不得降

低原有绿色建筑标准。

6.1.2.5 绿色建筑设计应适应深圳地域气候特点,合理进行总体布局及建筑单体设计,采用先进适宜

技术,优先选用被动式绿色建筑技术。

6.1.2.6 应考虑广泛采用适宜于本市的绿色建筑技术,包括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和环境保护等方

面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及产品。

6.1.3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控制要求

6.1.3.1 建设用地内按规划要求配建的公共配套设施、配套公建、公共活动场地等,其分项建筑面

积、占地面积(有规划要求时)等均不得少于各相应分项规定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指标值。

6.1.3.2 除 6.1.3.1条规定的功能外,建筑设计各分项功能规定建筑面积与相应分项功能核减建筑面

积之和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限定的各相应分项功能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值;确

因建筑设计需要,高级别地价功能建筑面积可向低级别地价功能建筑面积略作调整,但调整

幅度不的超过200㎡。

6.1.3.3 总地上规定建筑面积与总地上核减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的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值。

6.1.3.4 总地下规定建筑面积与总地下核减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总的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值。

6.1.3.5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不得用于计地上规定建筑面积的地上建筑和半地下室,同时地上规定

建筑面积指标也不得用于计地下规定建筑面积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城市规划要求设置的环

卫设施除外)。

6.1.4 核增建筑面积控制要求

6.1.4.1 鼓励民用建筑首层及裙房屋顶层塔楼底部架空作为公共绿化及公众休闲、活动场地,此外鼓

励保障性住房楼层全部或局部架空作空中花园,改善居住环境。

6.1.4.2 除符合 6.1.4.1条规定情形以外,民用建筑用于建筑塔楼楼层架空绿化、休闲的地上核增建

筑面积不得超过宗地内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值的5%。

6.1.4.3 总平面图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中应列明该宗地内所有核增建筑面积的位置、功能和数量;

各层平面图中应标明该层核增建筑面积的范围、功能和数量。

6.1.5 避难层设置要求

⑴避难层层高应不大于5.1m。超过层高限值的按3.1.6.1条公式1计算核减建筑面积,层高

标准值为2.2m。

⑵各层避难间建筑面积之和不得超过消防规范要求避难间最小净面积的1.5倍,超过部分计入

规定建筑面积。

避难间最小净面积为5人/㎡,计算避难人数时,住宅、商务公寓按3.5人/户,办公建筑按

10人/㎡,商业建筑、研发用房参照办公建筑。

6.1.6 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

6.1.6.1 所有商品房项目——包括住宅、商业、商业办公、商务公寓以及依法允许分割出售或出让的

工业楼宇、物流仓储及其配套设施等,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无偿提供物业服务

用房,包括物业服务设备用房、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

6.1.6.2 物业管理区域原则上根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确定的宗地

范围,结合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社区建设等因素划定。

6.1.6.3 应按照《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物业服务用房。《建设

用地规划许可证》未作规定时,其规模应符合《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6.1.6.4 物业服务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应当配置于建筑物首层或二层,为独立成套装修房

屋,具备水、电、通讯等正常使用功能。

6.1.6.5 应在相关设计文件中明确标示物业服务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分期开发建设的物业,物业服务

用房应当安排在首期建设。

6.1.7 阳台设置要求

6.1.

7.1 宽度不大于1.5m的阳台,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6;

6.1.

7.2 宽度大于1.5m的阳台,对外开敞面的边长不得小于阳台内侧水平周长的1/4。

6.2 住宅建筑

商住楼的设计除应符合本条规定外,其下部商业用房的设计还应符合 6.8条商业建筑的有关

控制要求。

6.2.1 外部环境

6.2.1.1 每个住宅单元至少应有一个出入口可以通达机动车。

6.2.1.2 住宅用地种植绿化的土质护坡的坡比值应不大于0.5。

6.2.1.3 坡地上的低层、多层住宅其挡墙或吊脚架空高度不得超过4.2m。

6.2.2 外部空间

6.2.2.1 七层及以上的住宅或入口层楼面距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16m的住宅必须设置电梯。

6.2.2.2 十二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每个住宅单元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其中应设置一台可容纳担

架的电梯。

6.2.2.3 住宅顶层公共屋面设计应满足消防及疏散安全要求,不得作为私家花园。

6.2.2.4 住宅不宜采用天井式平面布局,当确有困难而采用时,应符合如下要求:

建筑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设计变更及工程技术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一、为明确工程相关单位、业主(或称发包人、甲方、招标人、建设单位,下同)内部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及权限,规范工程变更(简称变更)的分类及申报审批程序,保证工程质量与进度,有效控制工程投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致远地产有限公司工程设计变更。工程变更所遵循的原则为优化设计、不降低原设计使用要求、尽量降低或少增加工程成本,并按分类、分级的原则快速、准确、有序地予以处理。 三、所有工程设计变更,按本办法经批准后由工程部下发变更指令并经过公司领导审批后,施工单位(或称承包人、中标人、乙方,下同)依据变更指令进行工程变更。没有变更指令,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上述变更。任何工程变更均不表示,也不应以任何方式使原施工合同作废或无效。 四、由于施工单位过失、违约或毁约及施工方法或工序引起的变更指令,变更增加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业主有权不予认可和支付相关的变更费用,且工期不得顺延。 五、所有工程都须编制施工预算和施工图预算。施工预算是指根据合同、施工图纸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中标文件(如投标原则及单价等)及招标文件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施工图预算是指编制单位根据合同、施工蓝图、定额文件及定额计价法的计价原则和有关规范等编制而成的造价文件。 六、增加合同外项目,引起工程数量和相应的单价、合同总价变化,

应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确定费用。 七、工程项目变更须有技术论证和经济分析,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对于某些特殊的工程变更(如抢险等时间上不允许的),经济分析未能及时与技术论证同步报送的,可先报该项目投资估算,但经济分析应在技术论证上报7天内报审,经审批的经济分析作为投资控制的依据。 八、工程变更是指经批准后由监理单位根据规定下发指令的任何工程改变。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为基础,凡相对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发生工程数量变化的项目均为工程变更项目。工程变更造价控制以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编制的施工预算为基础,单项金额相对于施工预算对应项目变动的金额作为工程变更审批权限依据。施工预算仅因与会审确认后的施工图数量发生变动差异的,按有关规定报批。在施工预算报批之前,出现与中标造价、合同造价有变动的项目应按工程变更程序报批。工程变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设计变更、工程签证、设备材料变更、新增项目等。 九、监理单位和项目管理单位要加强工程变更管理,建立工程变更台账,按月度对各类变更项目、原因、工程数量、费用增减额进行统计、分析,严格控制投资。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的职责 本管理办法规定的任何变更,均应在其申请报告中列出前附表,并附上相应的支持材料。这些材料必须包括技术、经济两方面的分析及责任归属。变更必须考虑引起相关工程费用等变化的情况,不得分解属于同一单项变更(以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项目为依据作为一个单项)的内容、工程量及费用。变更提出单位如有化整为零、故意规避审批权限的行为,业主将视为违约,并保留追索相应损失的权力。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

(三)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标准 1、甲级 1-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并已建成投产。 1-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以上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其中,大型项目不少于1项。 1-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程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结构、标准体系、质量、档案体系健全。 2、乙级 2-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当作为专业技术负责人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或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 2-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有较完善的质量体系和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 3、丙级 3-1 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3-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专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所申请行业相应专业设计类型的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建设单位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建设单位工程设计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工程设计的施工图管理,合理控制设计及设计变更,减少因设计、设计变更而带来的造价增加或延误施工工期,现就施工图设计、设计审查、设计变更制定本制度: 一、施工图设计: 1、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依照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选择三家以上与设计资质要求相符的设计单位参与设计方案优选。 2、施工图设计应本着满足使用功能要求、保证安全以及符合规范和控制造价的原则,科学合理选择基础类型及结构柱、梁、板截面以及建筑材料。 3、设计应有利于结构优化和使用功能的完善,方便施工、造价合理,并保证设计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4、设计方案、施工图纸均必须保证一次性提供,确需二次设计的专业项目,须经建设方同意。 二、设计审查: 1、设计方案送建设单位审核后,经区领导审定,再报市规委会审批。 2、施工图报建设单位总工室把关审核后,送市图审中心审批,有关专业设计报相关专业部门图审。

3、设计单位对报送的图纸负责,在审图中如发现设计单位存在大的误差,责成及时纠正并据情予以相应处罚。 三、设计变更: 1、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 2、下列情况可以提出设计变更: (1)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的自我完善和补充; (2)施工单位因地质情况与地勘报告不符、现场地形限制,施工技术原因等; (3)建设方因使用功能、美观等变化因素。 3、设计变更的程序: (1)设计单位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在不改变原使用功能和不增加原造价的前提下,由设计单位自行出变更图(或变更通知),经总工室审核把关,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 (2)设计单位虽出于对施工图自我完善和补充,且不改变原使用功能,但增加了工程造价,应事先书面征求工程部意见并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总工室审核把关,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 (3)工程部提出的设计变更要求,由工程部填写设计变更申请报告,经总工室审核把关,并报建设单位批准同意后,通知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作出设计变更图(或变更通知)。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9(修订稿)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得目标,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得可持续发 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得标准化与规范 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以国家与广东省、深圳市得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 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合深圳得城市发展目标要求与实际情况 制定。 1、0、3 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得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 可证》及相关得各层次规划、城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得 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材。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与扩建项目得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1、0、 4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 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与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得总称。 2、1、2 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得,供人们居住使用得建筑。 2、1、3 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 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庭居住使用得建筑。 2、1、4 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得居住建筑。 2、1、5 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得,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得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得,各类非独立选址得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 交通设施与市政设施等。 2、1、7 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与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与从事各类业务活动得建筑。 2、1、8 公寓式办公建筑

(完整版)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号)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建市〔2007〕86号)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结合各行业工程设计的 特点,制定本标准。 一、总则 (一)本标准包括21个行业的相应工程设计类型、主要专业技 术人员配备及规模划分等内容(见附件1: 工程设计行业划分表,附 表2:各行业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附件3:各行业建 设项目设计规模划分表)。 (二)本标准分为四个序列: 1、工程设计综合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是指涵盖21个行业的设计资质。 2、工程设计行业资质 工程设计行业资质是指涵盖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全部设计类型的设计资质。 3、工程设计专业资质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是指某个行业资质标准中的某一个专业的设计资质。 4、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是指为适应和满足行业发展的需求,对已形成产业的专项技术独立进行设计以及设计、施工一体化而设立的资质。 (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和工程设 计专业资质设甲、乙两个级别;根据行业需要,建筑、市政公用、水

利、电力(限送变电)、农林和公路行业可设立工程设计丙级资质,建筑工程设计专业资质设丁级。建筑行业根据需要设立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可根据行业需要设置等级。 (四)工程设计范围包括本行业建设工程项目的主体工程和配套工程(含厂/矿区内的自备电站、道路、专用铁路、通信、各种管网管线和配套的建筑物等全部配套工程)以及与主体工程、配套工程相关的工艺、土木、建筑、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安全、卫生、节能、防雷、抗震、照明工程等。 建筑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设计、室外工程设计、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小区规划设计及单体设计等,以及所包含的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景观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及建筑装饰、道路、消防、智能、安保、通信、防雷、人防、供配电、照明、废水治理、空调设施、抗震加固等)。 (五)本标准主要对企业资历和信誉、技术条件、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进行考核。其中对技术条件中的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为: 1、已经实施注册且需配备注册执业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及相应专业进行考核。 2、尚未实施注册、尚未建立注册执业资格制度的和已经实施注册但不需配备注册执业资格人员(以下简称非注册人员)的专业,对其专业技术人员的所学专业、技术职称按附件2专业设置中规定的专业进行考核。主导专业的非注册人员需考核相应业绩,并提供业绩证明。各行业主导专业见工程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建筑设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维地产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管理,控制建筑设计的质量、进度、成本,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总部,系指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所称子公司,系指中维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全资、控股及控制的各级投资企业;所称中维地产,系指总部及子公司的总称;所称单位,系指子公司及总部各部门的总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总部及各子公司房地产开发项目建筑设计管理。 第二章概念方案设计阶段 第四条设计资料准备 规划设计部根据项目设计计划的时间要求,及时收集概念设计阶段需要的资料,资料的内容包括: (一)日常产品研究成果、产品配置标准等资料; (二)已完成同类型项目的经验总结和完善后的设计图纸; (三)子公司提供《宗地自然条件表》《宗地社会条件表》; (四)项目拓展部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市场营销部提供《项目定位建议书》; (六)市场营销部提供《竞争楼盘列表》。 规划设计部组织相关部门完成项目设计基础资料评审,评审意见和结论填写在《项目设计基础资料移交评审表》中,并由参与评审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第五条《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评审 规划设计部负责《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六条概念方案设计 (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过程控制

1.规划设计部负责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沟通内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第七条概念方案设计评审 (一)规划设计部组织、市场营销部、成本管理部进行评审,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 (二)规划设计部汇总评审意见报分管副总经理审核,并将评审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 (三)概念方案设计最终成果经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确定。 (四)概念方案设计确定后,规划设计部应启动方案设计工作。 第三章方案设计阶段 第八条方案设计资料准备 规划设计部在方案设计前负责收集以下相关资料: (一)子公司提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要点、大市政条件和水文资料等; (二)市场营销部提供深化的营销建议; (三)成本管理部提供方案设计成本建议。 第九条《方案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和审批 规划设计部根据以上资料编写《方案设计任务书》,并报设计分管副总经理审批。 第十条方案设计 (一)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出《方案设计任务书》; (二)设计过程控制 1.规划设计部负责在设计过程中与设计单位进行设计中期交流,及时沟通解决设计过程中的问题,并将相关交流内容记入《设计交流信息记录表》; 2.设计单位按任务书要求的时间提交设计成果,规划设计部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对设计单位送交的设计成果进行初审。 3.子公司应及时将设计方案向政府相关部门咨询意见。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各会员单位: 为规范我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完善装饰设计行业管理,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饰设计水平的提高,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在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暂无国家专项标准,行业急需规范的情况下,组织制订了《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经我会常务理事会2001年12月14日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希望各会员单位认真组织学习和实施,以切实提高我市装饰设计文件编制水平,促进我市装饰行业的发展进步。 实施中有修改意见,请与我会设计委员会联系。特此通知。 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深圳市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试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建筑装饰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工作的管理,保证设计文件的质量和完整性,在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深圳市装饰行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工程的装饰装修设计(以下简称装饰工程设计)。 第三条设计文件的编制除应遵守本规定外,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政策和法令,应符合国家及本市现行相关的规范、标准,遵守设计工作程序。 第四条建设单位另有要求的,宜结合本规定与其要求进行文件编制,但均应符合第三条的规定。 第五条本规定关于设计说明书和图纸应表达的内容、深度等要求,是考虑一般性建筑装饰工程而编制的。在进行一项具体的装饰工程设计时,通常应根据设计任务书的要求,按照本规定相应内容的深度要求编制设计文件;当工程项目中有本规定未列入的内容时,则应参照本规定的要求,补充和增加相关内容并编入设计文件中。 第六条设计前应进行调查研究,消化建筑设计图纸(包括建筑、结构、水、电、空调等),搞清与装饰工程设计有关的基本条件,收集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在认真分析相关专业图纸的基础上,对已建成的建筑物应进行实地踏勘。 第七条本试行规定的解释权在深圳市装饰行业协会。 第二章设计文件的内容与深度 第八条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比较复杂的大型装饰工程应增加初步设计阶段。 第九条方案设计应根据方案设计任务书的要求进行,应达到能据以进行施工图设计并满足工程估算的要求。方案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条初步设计是在方案设计的基础上加以深化后,整体设计接近实施阶段的设计文件,只需经过局部深化设计,便可达到施工图设计的要求,初步设计的具体内容与深度应与甲方商议确定。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 (一)施工图设计文件应按已批准的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进行编制,内容以图纸为主,应包括:封面、扉页、图纸目录、设计与施工说明、图纸等。 (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般以楼层或功能分区为编排单位。各专业分别编制与装订。小型装饰工程也可将各专业图纸综合编制在一起。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分享关于建筑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建筑设计资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勘察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

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应行业的建设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 第五条工程勘察资质分为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工程勘察专业资质、工程勘察劳务资质。 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勘察专业资质设甲级、乙级,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部分专业可以设丙级;工程勘察劳务资质不分等级。 取得工程勘察综合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各专业(海洋工程勘察除外)、各等级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相应等级相应专业的工程勘察业务;取得工程勘察劳务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岩土工程治理、工程钻探、凿井等工程勘察劳务业务。 第六条工程设计资质分为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和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工程设计综合资质只设甲级;工程设计行业资质、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级、乙级。 根据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个别行业、专业、专项资质

建筑设计院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中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员工考核管理办法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2003年8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考核方法 (3) 第三章年度考核 (7) 第四章考核结果得用途 (9) 第五章申诉及其处理 (10) 第六章附则 (11) 附件一考核评分表及填表说明 (12) 附件二考核申诉流程图、表格 (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中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与其分管部门员工,包括综合管理部、财务部、业务经营部与技术部员工。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工程师、总建筑师得考核及薪酬管理参见《中科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薪酬管理办法》。各专业所员工考核及薪酬制度由各所自行制订并上报公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本办法涉及考核对象包括部门分管领导(含副总、财务总监、总经理助理)、各部门主管级员工、各部门助理等各类人员。 具体界定如下: 部门分管领导:副总(总建筑师)、副总(综合)、副总(业务)、总工程师、总经理助理、财务总监。 各部门主管级员工:市场主管、主任造价工程师、业务主管、人力资源主管、行政后勤主管、技术管理岗、会计、图书资料管理岗、质量管理岗。 各部门助理:造价工程师、人力资源助理、出纳、行政助理、后勤助理、司机。 第二条考核目得 员工考核得目得就是通过客观评价员工得工作绩效,帮助员工提升自身工作水平,从而有效提升公司整体绩效。 第三条考核原则 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提高员工绩效为导向; (二)定量与定性考核相结合; (三)以公开、规范得程序追求公平、公正得结果; (四)从实际出发、强调可操作性得原则。 第四条考核用途 考核结果用于且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奖金发放; (二)工资调整; (三)职务升降; (四)岗位调动。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试行)

深圳市建筑设计管理规定 (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2013年10月28日

目录第1章总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2 建筑术语 2.3 各类建筑名词 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 3.1 建筑面积 3.2 建筑基底面积 3.3 容积率 3.4 建筑高度 3.5 建筑栋数 3.6 建筑层数 第4章总图设计 4.1 总体要求 4.2 建筑退线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 4.4 建筑通风 4.5 道路系统 4.6 场地其它规定 第5章建筑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 5.1 建筑地下空间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构)筑物 5.3 建筑立面设计 5.4 建筑屋面设计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 6.1 通用规定 6.2 住宅建筑 6.3 宿舍建筑 6.4 老年人居住建筑 6.5 居住社区公共配套设施 6.6 办公建筑 6.7 商务公寓 6.8 商业建筑 6.9 教育建筑 6.10 城市综合体 6.11 小型垃圾转运站 6.12 公共厕所 6.13 附设式停车库 6.14 厂房 6.15 研发用房(新型产业用房) 6.16 仓库 6.17 物流建筑 第7章附则 附录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报批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 附录2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及要求

第1章总则 1.1 为了提高深圳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规范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的标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深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1.2 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设计和建筑设计管理活动均按本规定执行。 1.3 本规定中某些条款需与《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中的相关条款配合执行。 1.4 本规定未尽之处应执行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相关规范、规程 和标准。 1.5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1.6 本规定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2章名词解释 2.1 建筑容量名词 2.1.1 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2 建设用地面积 经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土地面积。 2.1.3 建筑面积 建筑物(包括墙体)所形成的楼地面面积。 2.1.4 总建筑面积 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 2.1.5 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 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规定 允许建设的地下建筑面积。 2.1.6 规定建筑面积 ⑴地上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上部分实际使用 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⑵地下规定建筑面积 在项目设计、实施阶段,经市规划、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建筑物地面以下部分实际使用 地下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7 地上核减建筑面积 地面以上建筑层高、阳台(或开敞式公共走道)面积、虚空间等超过本规定相应规定限值, 应占用地上规定建筑面积指标的建筑面积。 2.1.8 核增建筑面积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https://www.wendangku.net/doc/2a8612451.html, 2006年11月23日 一、总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60号令),结合建筑工程设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中建筑工程设计是指民用建筑和一般工业建筑的总平面设计与单体设计。即建筑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室外工程设计、建筑物构筑物设计、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地下工程设计及住宅小区、工厂厂前区、工厂生活区设计等,以及上述建筑工程所包含的所有相关专业的设计内容,如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各类管网管线设计、园林绿化设计、室内外环境设计与装修、动力、煤气、道路、消防、保安、通信、防雷、建筑智能化设施等设计内容。 (三)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为甲、乙、丙三个级别,边远地区及经济不发达地区如确有必要设置丁级设计资质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同意后方可批准设置。 二、分级标准 (一)甲级 1、从事建筑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5项工程等级为一级或特级的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无设计质量事故。 2、单位有较好的社会信誉并有相适应的经济实力,工商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 3、单位专职技术骨干中建筑、结构和其他专业人员各不少于8人、8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3人。 4、获得过近四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优及以上级别评优的优秀建筑设计三等奖及以上奖项不少于3项,参加过国家或地方建筑工程设计标准、规范及标准设计图集的编制工作或行业的业务建设工作。 5、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技术、经营、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健全。 6、达到国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装备及应用水平考核标准。 7、在固定的工作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专职技术骨干每人15平方米。 (二)、乙级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2017修正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勘察,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设计,是指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 第四条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应当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依法进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第六条国家鼓励在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新型材料和现代管理方法。 第二章资质资格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禁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业务。 第九条国家对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制度。 未经注册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人员,不得以注册执业人员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只能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受聘于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一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注册证书,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 第三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与承包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发包依法实行招标发包或者直接发包。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实行招标发包。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方案评标,应当以投标人的业绩、信誉和勘察、设计人员的能力以及勘察、设计方案的优劣为依据,进行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中确定中标方案。但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候选方案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十六条下列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一)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房地产公司建筑设计管理流程[详细]

建筑设计管理流程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订记录

一、流程图

二、流程概述 三、工作程序 3.1概念方案阶段 1)收集资料 a)集团成本控制中心提供建设成本限额; b)项目公司营销管理部提供《产品定位报告》;

c)集团开发部提供项目简报和与土地相关的资料信息。 2)编制《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 a)集团规划设计部根据收集的资料,编制《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 b)集团规划设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会审《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报集团常务副总审 核,董事长审批。 3)设计单位选择 a)集团规划设计部在第1)、2)项工作进行的同时,按照【设计单位选择管理流程】选定设 计单位。 4)概念设计 a)集团规划设计部向设计单位发放《概念方案设计任务书》,并提供相关资料; b)集团规划设计部负责跟踪设计单位的概念设计过程; c)沟通过程应当尽量以书面形式进行记录,形式包括“设计过程沟通记录”、会议纪要、传 真等。集团研发设计部负责归档整理。 5)概念设计评审 a)集团规划设计部负责组织项目公司工程部、综合部部、成本管理部、营销管理部、商业管 理部、项目公司决策层、集团商业运营中心参加概念方案阶段的设计评审工作。 b)设计评审会以“会议纪要”或“设计评审表”的形式形成评审结论,集团规划设计部负责 联系设计单位,根据评审结论调整方案,报集团常务副总审核,董事长审批。 3.2规划、单体方案设计阶段 1)收集资料 a)集团成本控制中心提供土地版目标成本及设计限额; b)集团开发部提供土地成交确认资料; c)项目公司综合部提供四源情况调查报告; d)项目公司营销管理部提供产品建议书。 2)编制《规划、单体方案设计任务书》 a)集团规划设计部根据收集的资料,编制《规划、单体方案设计任务书》(一般应含项目名 称、地址、用地现状、设计阶段、设计依据、功能定位、设计理念提要、技术经济指标、 功能设置、设计文件内容、设计文件提交时间等内容要求); b)设计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参与会审《规划、单体方案设计任务书》,报集团常务副总审核, 董事长审批。 3)设计单位选择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2015版

- 1 - 深规土〔2015〕757号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 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组织对原《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深规土〔2014〕402号)进行了修改,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市规划国土委 2015年11月25日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秘书处 2015年11月26日印发- 2 -

目录 第1章总则 1 第2章名词解释 2 2.1 建筑分类名词2 2.2 建筑通用空间名词3 2.3 建筑部件名词5 2.4 建筑容量名词5第3章建筑技术经济指标计算7 3.1 建筑面积7 3.2 容积率12 3.3 建筑覆盖率12 3.4 透水率13 3.5 绿化覆盖率13 3.6 建筑高度14 3.7 建筑栋(座)数15 3.8 建筑层数15 第4章总图设计17 4.1 总体要求17 4.2 建筑退线17 4.3 建筑间距与建筑日照18 4.4 建筑通风与建筑面宽20 4.5 道路系统20 4.6 场地其它规定22 第5章地下及外部空间设计24 5.1 地下空间24 5.2 市政道路上方跨街建筑物25 5.3 玻璃幕墙25 5.4 建筑立面设计25 5.5 建筑屋面设计26 第6章建筑分类设计27 6.1 建筑分类27

6.2 建筑分类设计通用规定28 6.3 公共配套设施29 6.4 住宅建筑32 6.5 宿舍建筑35 6.6 办公建筑36 6.7 公寓式办公建筑37 6.8 商业建筑39 6.9 城市综合体41 6.10教育建筑41 6.11 垃圾转运站42 6.12 公共厕所43 6.13 附设式停车库44 6.14 厂房45 6.15 新型产业建筑46 6.16 仓库47 6.17 物流建筑48 第7章附则50附录A核减建筑面积指标速查表51 A.0.1 非功能性凹槽51 A.0.2 室外透空空间51 A.0.3 室内透空空间51 A.0.4 建筑层高52 A.0.5 计一半面积的阳台53 附录B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基本内容及要求54 B.0.1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一览表54 B.0.2 建筑工程设计各阶段图纸内容一览表54 附录C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C.0.1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表56 附录D 建设场地环境设计基本内容57 D.0.1建设场地环境设计的总体原则57 D.0.2建设场地分类57 D.0.3建设场地要素57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9】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国人防(2009) 281号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施对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人防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防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人防工程由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地面附属设备设施用房组成。

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人防工程设计活动。 第五条国家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防主管部门依据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资质分类和分级标准 第六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分甲级、乙级。 第七条人防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1、甲级 1一1资历和信誉 (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 3)从事人防工程设计业务6年以上,独立承担过不少于2项大型人防工程项目设计并已建成使用,无设计质量事故。 1-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单位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和其他专业人员分别不少于6人、6人、3人、10人;其中一级注册建筑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均不少于2人,注册防护建筑师1人、注册防护结构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暖通空调并防化)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公用设备(给水排水)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电气工程师1人、注册防护通信工程师1人。在未实行防护注册工程师管理前,暂按防护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3人,通信专业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从事防化、隔震、电磁脉冲专业工程师(含)以上职称分别不少于1人执行。 (2)计单位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且主持过大型人防工程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中,建筑、结构、防护专业的非注册人员应

建筑师设计方案管理办法

建筑师设计方案管理办法 建筑师设计方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方案设计质量,体现公平有序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及其管理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学术性的项目方案设计竞赛或不对某工程项目下一步设计工作的承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创意征集”等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是指在建筑工程方案设计阶段,按照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进行的 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政府审批的建筑工程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的; (三)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能够满足条件的设计机构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五)项目的改、扩建或者技术改造,由其他设计机构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进行设计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 域内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流程图详见附件一(略)。 第六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按照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适用、经济,在可能条件下注意美观的原则。建筑工程设计方案要与当地经 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积极鼓励采用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环保 技术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 第七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国家强制性标准条文;满足现行的 建筑工程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规程)和本办法规定的相应设计文件 编制深度要求。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项目,以及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除符合本办法第 四条及第十条规定条件并依法获得批准外,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在下列情形下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建筑工程项目总投资额比例过大的;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深圳市建筑设计规则 第1章总则 1.0.1为实现建设国际化、现代化城市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提高城市规划建设水平,提升建 筑品质,推进建筑设计的标准化和规范化,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本规则以国家和广东省、深圳市的有关标准及规范为基础依据,参照市场经济发达地区同类技术标准与规定,结 合深圳的城市发展目标要求和实际情况制定。 1.0.3建筑设计应根据经市规划主管部门核准的规划设计条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的各层次规划、城 市设计等)进行,并遵循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做到节地、节能、节水、节 材。 1.0.4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建筑设计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2章名词解释 2.1建筑分类名词 2.1.1民用建筑 供人们居住和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的总称。 2.1.2居住建筑 以提供日常生活居住场所及配套设施为主要目的,供人们居住使用的建筑。 2.1.3住宅建筑 配套设施较为齐全,布局完整,建筑按套型设计,独门独户并设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卫生间等空间供家 庭居住使用的建筑。 2.1.4宿舍建筑 为相应功能区配套建设,有集中管理且供单身人士使用的居住建筑。 2.1.5公共建筑 以为公众提供公共活动场所为主要目的,供人们进行各种公共活动的建筑。 2.1.6公共配套设施 与区域人口规模相对应配建的,各类非独立选址的小型或辅助型公共设施、交通设施和市政设施等。

2.1.7办公建筑 供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办理行政事务和从事各类业务活动的建筑。 2.1.8公寓式办公建筑 为商务人士提供中短期商务与住宿服务的办公建筑,也称为商务公寓。 2.1.9商业建筑 供人们进行商业活动的建筑。 2.1.10教育建筑 供人们开展教学活动所使用的建筑。 2.1.11城市综合体 将城市中的商业、办公、居住、旅馆(酒店)、展览、餐饮、会议、文娱和交通等城市生活空间中的多项进行组合,总建筑规模在 10 万平方米以上,并在各部分间建立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助益的能动关系,从而形成的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综合建筑体。 2.1.12附设式停车库 与主体建筑相连、设置在地上或地下的停车设施。 2.1.13工业建筑 供人们从事各类工业生产活动的建筑。 2.1.14厂房 供人们进行各类工业化生产的建筑。 2.1.15新型产业建筑 区别于传统产业建筑,供人们从事各类新型产业的研发、设计及推广、应用等的建筑,也称为研发用房或新型产业用房。 2.1.16仓库 以货物储存为主的库房建筑。 2.1.17物流建筑 用于进行物品储存、运输、配送、物流加工、物流管理及展销等综合功能的建筑。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附件6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1.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2.建筑智能化系统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3.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4.轻型钢结构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5.风景园林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6.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7.环境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8.照明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附件6-1 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标准 一、总则 (一)建筑装饰工程设计专项资质设甲、乙、丙三个级别。 (二)建筑装饰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和室内外环境设计,及相关配套的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的设计。 二、标准 (一)甲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完成过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或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8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并主持过大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其中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高级以上专业技

术职称或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大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或中型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及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健全。 (二)乙级 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设计师、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6年以上从事建筑装饰设计经历,主持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参与过中型以上建筑装饰工程设计项目不少于2项,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