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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管理中心-广州环境保护局

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管理中心-广州环境保护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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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格式规范表

单位名称(盖章)广州开发区水质净化管理中心(永和水质净化厂)报出日期:2015年7月12日

表1 基础信息

1

表2-1上年污水及污染物排放信息

2

3

表2-2上年废气及污染物排放信息

4

表2-3上年固废污染物处置信息

5

表2-4核技术利用项目信息

备注:1. 活动种类:生产/销售/使用;

2. 项目类型:射线装置/密封放射源/开放性放射性工作场所。

6

表3 防治污染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

备注:1. 污染类别:污水/废气/固体废物;

2. 计量单位:设计处理能力----污水(吨/日)、废气(标立方米/小时)、固体废物(吨/日);

7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佛山市顺德区环境保护局文件 顺环字〔2008〕31号 关于二OO七年度环保产业登记管理工作情况的通报 各环保产业单位: 根据《关于开展环保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顺环字[2005]13号)等相关文件的要求,现将2007年度我区环保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情况通报如下: 一、本年度参加登记管理的环保产业单位 截至2007年底,我局共给48个单位颁发《环保产业登记证书》,其中A类证书(即环境工程设计和建设,含临时证)21个,B类证书(即环保设备生产、安装及销售)12个,C类证书(即环保材料生产或环保产品销售)6个,D类证书(即油烟净化器安装)9个。在我局登记备案的广州市粤港环保给排水工程有限公司等59个外地环保工程资质单位也参照有关要求进行年度登记管理。其中佛山市顺德区容桂康建废气净化设备厂于

2008年1月由B类变更为临时A类。 二、本年度参加登记管理单位的基本情况 1、大部分环保产业单位能自觉遵守我局《关于开展环保产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及相关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参与污染防治工作的市场竞争,全年没有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2、多数环保产业单位能积极拓展业务,并不断增强技术实力。其中,伟润环保科技实业有限公司积极参加区外的城市污水厂建设,该公司以BOT方式(投资5000万元)建设清远市城市污水处理厂;浩清源水务环保有限公司承建的陈村污水处理厂已通过环保验收。 3、2007年期间,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碧蓝环保制品厂成为B类环保产业单位。已届到期的外地环保产业单位如江门市新会区环保服务公司、北京国环清华环境工程设计研究院、广州市环境保护技术设备公司等单位办理了环保产业登记管理证书的后延期手续。D类单位兴达厨具商行改名为佛山市顺德区兴裕厨具有限公司。 4、2007年,我区恒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华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申请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已通过国家环保总局的考核,取得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至目前为止,我区已有顺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亮科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恒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华清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等4个单位取得了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 三、各类产业单位的业绩 (一)A类单位 1、顺德环境科学研究所有限公司2007年共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上海市环保局等六部门关于推进落实 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2〕5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港口局、市财政局《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环保局等部门 关于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淘汰及限行工作 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本市“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控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12]42号)、《上海市2012年—2014年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精神,现就推进落实高污染汽车(以下称“黄标车”)淘汰及限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 根据国家和本市节能减排工作要求,本市黄标车淘汰工作目标是:第五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期间确保淘汰15万辆,“十二五”期间力争淘汰20万辆。通过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进一步降低本市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推进原则 坚持“政府带头、引逼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推进”的原则。一是体现政府和国企表率作用,带头淘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所属黄标车,禁止黄标车过户给私籍;二是强化政策引导,通过加大黄标车限行力度、提高道路通行证准入门槛和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加快黄标车淘汰更新;三是聚焦重点难点,根据车辆具体情况,对私人和企业黄标车落实差别化淘汰补贴政策,在限行上对部分路段适当采取过渡措施;四是落实分类推进措施,对特殊行业及车辆落实相应的淘汰责任和工作机制。 三、具体措施 (一)以现有机制和资金渠道,落实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公交行业等的黄标车淘汰 与财政有经费领拨关系的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黄标车,按归属由市、区县两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按现有老旧汽车更新机制统筹安排,分年度纳入部门预算。公交行业的黄标车按现行更新残值补贴方式予以淘汰,资金由公交行业扶持资金安排。市容环卫保洁车辆仍按属地化原则和原有资金渠道,由区县政府落实淘汰计划和资金。 (二)落实节能减排资金补贴政策,支持私人和企业黄标车淘汰对2012年9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提前淘汰的私人或企业黄标车给予财政奖励补贴(具体实施办法附后)。为体现政策的公平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实行分阶段差别化补贴政策。 1.实施分类补贴。对以报废方式提前1年以上淘汰的车辆,综合考虑车龄、车型、残值、排放等级等因素,每辆分别给予0.3~3.2万元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东莞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规定 (1996年5月24日东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噪声的管理,减少和控制噪声污染,创造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保护人体健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生产经营活动、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范围。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检查监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噪声质量。 市环境保护部门是对全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并负责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建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协助市环境保护部门对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和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负责对机动车辆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火车,船舶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工业产品噪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不受噪声污染的义务,有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 各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应设立投诉电话,当接到检举、控告后,应派员到现场对责任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进行处理。 直接受到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减轻,排除噪声污染的危害。 第六条环境噪声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派员进入造成噪声污染的单位和场所依法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部门有义务为其保守技术和业务的秘密。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门根据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中规定的各类适用区域,具体划定各类环境功能区,并做好经常性的环境噪声监测工作。 第八条对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维护安静舒适的生产和生活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生产经营活动噪声污染防治

2010年广州市环境状况通报

2010年广州市环境状况通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2010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广州市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空气、水和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积极推进“调结构、转方式、促发展、惠民生”,成功举办“绿色亚运”,圆满实现“到2010年一大变”目标,全面完成“十一五”环保规划主要任务,“天更蓝、水更清、城更美”的城市面貌进一步改善。 一、2010年广州市环境质量情况 2010年,广州市环境质量改善明显。环境空气质量在2009年持续改善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水环境质量继续好转,声环境质量保持良好水平,辐射环境质量正常,生态环境状况良好。 (一)环境空气 1.城市空气 2010年,广州市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全年空气质量为优和良的天数共计357天,优良率为97.81%;主要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二级标准,降尘符合广东省暂行标准。与2009年相比,空气质量为优和良的

天数增加10天,优良率上升2.74个百分点;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分别下降15.4%、5.4%和1.4%,月平均降尘量下降5.4%。 图1广州市城市空气优良率变化趋势图2广州市城市空气主要污染指标变化 趋势 (1)空气质量优良率 空气污染指数(API)范围为15~124,空气质量为优的天数有113天,为良的天数有244天,合计357天;优良率为97.81%。

图32010年广州市空气质量日报统计结果 (2)二氧化硫 全市年平均浓度为0.033毫克/立方米,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年平均标准,10个测点年平均浓度范围在 0.024~0.040毫克/立方米之间,均达标。与2009年相比,全市年平均浓度下降15.4%,除九龙镇镇龙测点(该测点为2010年新增测点,不作对比)外,其余9个测点平均浓度都比2009年有所下降,降幅在5.6~21.1%之间,广东商学院测点降幅最大,其次是第五中学,降幅为15.8%,天河职中幼儿园和第86中学测点降幅分别为13.2%和13.0%,花都师范学校测点降幅最小。 (3)二氧化氮 全市年平均浓度为0.053毫克/米3,符合国家环境空气质量二级年平均标准,10个测点平均浓度范围在0.032~0.066毫克/立方米之间,均达标。与2009年相比,全市年平均浓度下降5.4%,除九龙镇镇龙测点外,其余9个测点平均浓度有升有降,其中变化幅度最大的是市环境监测站和花都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 员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环[2010]16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8.06 【实施日期】2010.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穗环〔2010〕166号)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环〔2008〕89号)转发你们。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以及收费标准开展工作。严禁出借资质证书,设有分支机

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不得以其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外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首次在我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将有关材料送我局备案审核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工作。 二、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要及时掌握从业人员资格登记情况和承接业务情况,禁止外机构人员“挂靠”或无证人员参与相关业务工作。要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对建设单位、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认真把关,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质量报告书二○○八年度(公众版)【模板】

佛山市南海区 环境质量报告书 二○○八年度 (公众版) 佛山市南海区环境保护局 二○○九年六月

第一章环境监测工作概况 一、环境空气质量常规监测 2008年末,我区在除桂城外的七个镇(街)各新增一个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建成后共11个子站。由于新增的空气子站于2008年还处于调试阶段,因此我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仍为区气象局、区政协、桂城街道办事处和西樵中学4个监测子站。这4个监测子站对环境空气进行全年连续自动监测,监测项目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共获得日均值有效数据4288个;降尘测点经优化后布设在空气自动监测子站上,4个监测点每月采集样品一次进行监测(全年不间断采样)。 酸雨监测点设在桂城环保大厦,逢雨必测,监测项目有pH值、电导率、降雨量及雨水中阴、阳离子成分,全年共测雨样87个,共获1044个有效数据。 二、地表水质监测 对桂城水厂和南海第二水厂饮用水源水质进行监测,1年监测12期,监测“三氧”、氨氮、挥发性酚、总氰化物、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粪大肠菌群等31个项目,全年饮用水源监测共获有效数据1928个。对我市六大河系共布设14个断面进行监测(下东、平洲断面由佛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监测),监测频率为:市控断面1年6期(单月监测),区控断面1年1期;监测项目有“三氧”、氨氮、挥发性酚、总氰化物、砷、石油类、汞、六价铬、镉、铅、总磷、阴离子表面活性剂、锌和镍等24项,全年地表水监测共获得2708个有效数据。 三、噪声监测 在城区(桂城城区)进行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和交通噪声监测,区域环境噪声监测网格140个,覆盖14.15平方公里;交通噪声监测路段数43个,总长37.50公里,共获得183个统计数据。 功能区噪声监测点位2个,共获192个统计数据。 四、污染源监督监测 废水1年监测2~4次,重点污染源监测每季度1次,并按周期采样,全年监测企

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编制导则-东莞环境保护局

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 技术导则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

目录 1 总则 (1) 1.1规划目的 (1) 1.2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 1.3编制依据 (3) 1.4规划期限、范围和技术路线 (3) 2 规划编制工作程序 (5) 2.1确定任务 (5) 2.2调查、收集资料 (5) 2.3编制规划大纲 (6) 2.4规划大纲论证 (6) 2.5编制规划 (6) 2.6规划论证及公众参与 (6) 2.8规划批准、实施 (7) 3 规划的主要内容 (7) 3.1总论 (7) 3.2规划区域概况 (7) 3.3环境现状调查与环境压力分析 (7) 3.4预测与规划目标 (8) 3.5生态及环境功能分区 (8) 3.6资源承载力和环境容量分析 (8) 3.7专项规划 (9) 3.8环境管理能力建设 (11) 3.9规划项目与投资估算 (12) 3.10保障措施 (12) 3.11可达性分析 (12) 4 提交规划成果 (12)

4.1规划文本 (12) 4.2规划附图 (13) 4.3规划研究报告 (14) 5 规划大纲 (14)

为了规范我省各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确保《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6—2020年)》和《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2004—2020年)》顺利实施,根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导则”要求,省环境保护局组织编制《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技术导则》(下称《导则》)。 《导则》适用于全省各市、县、镇行政辖区环境保护规划的编制。 1 总则 1.1 规划目的 通过加强环境规划和有序保护,改善全省各地环境质量,优化资源配置,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提升各地生态文明水平,建设经济持续健康增长、社会发展全面进步、人与自然和谐、生态良好和环境优美、适宜人类居住的绿色广东。 1.2 规划指导思想与原则 1.2.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率先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要求,统筹规划城市生态体系构架,明确区域环境功能分区;优化产业结构,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自然资源;大力实施环境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

上海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行政许可事项网上办事宣传手册 (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 上海市环保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日

目录 一、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2) 二、网上申请表 (9) 三、流程图 (13) 四、网上申请相关文书 (14) 网上申请通知单 (14) 网上申请补充材料通知单 (16) 网上申请权限告知单 (17)

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网上审批事项告知单 您好,欢迎您在上海市环保局网站上申请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请您在填写申请表前,仔细阅读本告知单及相关办事指南。 一、办理事项范围 本网站接收全市销售、使用II类、Ⅲ类放射源(包括乙级、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生产II类、Ⅲ类射线装置,销售、使用II类射线装置的辐射工作单位的许可证,在不同区(县)同时拥有固定使用场所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的申请。 二、办事条件 1、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单位申请领取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 (2)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使用Ⅱ类射线装置,拥有医用短寿命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和其他丙级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工作场所的单位,应当设有专门的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至

少有1名具有理工类本科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并应有文件明确其管理职责。 依据辐射安全关键岗位名录,应当设立辐射安全关键岗位的,该岗位应当由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担任; 其他辐射工作单位应当有1名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技术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管理工作。 (3)直接从事使用活动的工作人员和辐射安全与防护负责人必须经辐射安全和防护专业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和考核,并每四年进行一次再培训。操作γ射线探伤装置的工作人员,以及该单位的辐射安全和防护负责人及相关技术服务活动人员,应当接受中级或者高级安全培训。 (4)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应当有满足辐射防护和实体保护要求的放射源暂存库或设备。 (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使用场所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有放射性标识等警示设施。 (6)配备与辐射类型和辐射水平相适应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使用Ⅱ、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2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测仪;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单位应配备1台以上的个人剂量报警仪或1台环境辐射剂量巡

东莞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公众版

2013年度东莞市环境状况公报 第一章环境状况 2013年,全市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城市空气质量达标天数比例保持平稳,酸雨频率略有下降;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稳定达标;主要江河水质基本符合相应功能区划阶段目标;部分水库呈富营养化状态;城市声环境质量基本稳定;辐射环境状况正常。 一、大气环境质量 (一)城市空气 按《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评价,2013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范围在20~201,达标天数为266天,同比减少4天,达标天数比例为72.88%,同比下降0.89个百分点。 96 174 85 83 97 169 75 22 2

—— 2013年,在全国纳入环保部联网监测的74个大中城市中,我市空气质量综合指数全国排名在9~40名之间(按月排名),处于中上游水平;在珠三角9市中排名在4~8名之间(按月排名),全年排名第5名,处于中游水平。 二氧化硫(SO 2)平均浓度为23微克/立方米,比去年上升 4.55%,符合国家二级标准(60微克/立方米)。全年日平均浓度超标率为0。近5年(2009-2013年)监测数据表明,SO 2年平均浓度全部达标,总体呈下降趋势。 二氧化氮(NO 2)平均浓度为45微克/立方米,比去年上升12.50%,超过国家二级标准(40微克/立方米)5微克/立方米。全年日平均浓度超标率为5.40%。近5年(2009-2013年)监测数据表明,NO 2年平均浓度基本保持同一水平。 29282822230 20406080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2013年 单位:微克/立方米2009-2013年SO 2平均浓度变化趋势 平均浓度二级标准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3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 方案(2013—2020年)的通知 【法规类别】水利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佛府办函[2013]740号 【发布部门】佛山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3.12.11 【实施日期】2013.12.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3—2020年)的通 知 (佛府办函[2013]74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佛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3-2020年)》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环境保护局反映(联系电话:8399 4885)。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2月11日

佛山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2013-2020年) 为深入贯彻实施《南粤水更清行动计划(2013-2020年)》和《广州、佛山跨界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方案》(2013-2020年),重点推进汾江河、西南涌、水口水道、芦苞涌等广佛跨界河流水环境整治工作,着力推动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水环境问题,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生态文明水平为指导,积极探索重污染河段水环境改善新思路,不断提高水环境精细化管理水平,逐步恢复河流水生态系统,提升城市形象及流域内的生态价值,构建经济繁荣、水体清澈、生态平衡、人水和谐新格局,为全市人民安居乐业提供良好的水生态环境,加快建设幸福佛山。 二、工作目标 1年新进展:至2013年底,继续巩固珠江综合整治成果,整治各类违规污染源,提高生活污水处理和工业污染源污染防治水平,推动广佛交界片区水污染联防联治上新台阶,汾江河等重点河段水质实现2013年阶段控制目标,达到V类水体。 3年新突破:至2015年底,推进汾江河、花地河、西南涌、水口水道、芦苞涌等重点河段综合整治工作,削减重污染河道内源污染,有效控制面源污染,提高污水处理设施尾水排放标准。全市消除劣V类水体(指已划定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的水体),汾江河水质基本达到Ⅳ类,西南涌、水口水道、平洲水道实现达标交接。 8年水更清:至2020年底,各类污染源得到有效控制,佛山-广州跨界水体达标交接,主要地表水体水质达到环境功能要求,水体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完整性明显提升,水生态功能基本得到修复。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名单(2015年10月9日发布)(中文) [ 2015 ]

序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设施地址许可内容 1 上海真源废物处理有限公司顾颂萍闵行区瓶北路150弄149号浏览 2 上海星济工业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仲伟民奉贤星火开发区莲塘路299号浏览 3 上海敦煌化工厂孙华平金山区金山卫镇第二工业区金园路155号浏览 4 上海星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康正华闵行区元江路3198号浏览 5 上海宏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徐建勤松江区申港路3701弄100号浏览 6 上海景东油脂化工厂朱惠林闵行区景东路1500号浏览 7 上海绿澄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全林上海市青浦工业园区北青公路8205号浏览 8 上海新禹固废处理有限公司黄良南汇区老港化工区拱极东路418号浏览 9 上海市高桥石油加工厂葛春芳浦东北路4448号浏览 10 上海集承环保技术有限公司金中平松江区美能达路511号2幢浏览 11 上海万安华新水泥有限公司匡鸿金山区亭枫公路4338号浏览 12 上海恩超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邢建南嘉定区徐行镇宝钱公路485号浏览 13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固废填埋) 王德浩嘉定区朱家桥镇嘉朱公路2491号浏览 上海市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医废焚烧) 浏览 14 上海绿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陈银龙金山区第二工业区海金路288号浏览 15 上海新金桥环保有限公司潘建中金桥出口加工区(南区)敬业路870号浏览 16 上海电子废弃物交投中心有限公司周明凤宝山区蕴川路2828号浏览 17 上海长盈环保服务有限公司沈祖达奉贤区化工分区联合北路303号浏览 18 伟翔环保科技发展(上海)有限公司李春航嘉定工业区回兴顺路358号浏览 19 上海安亭环保有限公司朱瑛上海市嘉定区安亭园际路836号浏览 20 上海鑫云贵稀金属再生有限公司潘延青上海市金山区张堰镇工业区汇科路222号浏览 21 华福(上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黄晓茵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北区霜竹路4450号第6 幢 浏览 22 舒驰容器(上海)有限公司UDO SCHüTZ 上海市化学工业区普工路100号浏览 23 上海天成环境保护有限公司钱晓峰上海国际汽车城零部件配套工业园区泰丰 路355号 浏览 24 集惠瑞曼迪斯(上海)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JUERGEN FEILER 上海化学工业区天华路66号浏览 25 上海环境实业有限公司陆建成浦东新区老港综合填埋场飞灰填埋区浏览

2014年广州市环境状况通报

2014年广州市环境状况通报 第一章环境质量状况 一、空气环境 (一)总体状况。 2014年全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天数为282天,同比增加22天,达标天数比例为77.5%,同比增加6.3个百分点,其中优61天、良221天、轻度污染67天、中度污染14天、重度污染1天,未出现严重污染。 (二)二氧化硫(SO2)。 年平均浓度为17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全市SO 2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比2013年下降15.0%。近5年(2010~2014年)监测数据表明,广州市SO 年平均浓度逐年下降。 2

(三)二氧化氮(NO2)。 年平均浓度为48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全市NO 2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0.20倍,比2013年下降7.7%。近5年(2010~2014年)监测数据表明,广州市NO 年平均浓度呈总体下降趋 2 势。

(四)可吸入颗粒物(PM10)。 全市PM 年平均浓度为67微克/立方米,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10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比2013年下降6.9%。近5年(2010~ 年平均浓度基本保持稳定。 2014年)监测数据表明,广州市PM 10 (五)细颗粒物(PM2.5)。 年平均浓度为49微克/立方米,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全市PM 2.5 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0.40倍,比2013年下降7.5%。 (六)臭氧(O3)。 日最大8小时均值超标率11.5%,比2013年上升2.5个百分全市O 3 点。 (七)一氧化碳(CO)。 全市CO日平均浓度范围为0.2~3.8毫克/立方米,均达到国家《环 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二级标准,年平均浓度为1.0毫克/ 立方米,与2013年持平。 (八)酸雨。

2016年度佛山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2016年度佛山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二条“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的规定,现将我市2016年度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如下: 一、全市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综述 2016年,我市坚持绿色发展理念,以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为核心,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原则,认真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防范风险,深入推进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过程严管,进一步完善升级固体废物信息化系统,加强对危险废物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处置的全过程监管;严格考核,加大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严控废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电子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环境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力度。立足本地,大力推动辖区内固废处理设施建设。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积极进展,环境风险控制水平进一步提升。 二、全市固体废物产生、利用、处理、处置信息 (一)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1.产生、贮存、利用和处置量

2016年,全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351.30万吨,综合利用量304.0万吨,处置量46.93万吨,处置利用率为99.7%,贮存量1.01万吨,(见表1)。 表1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及利用情况表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数量(万吨) 产生量351.30 综合利用量304.0 处置量46.93 贮存量 1.01 2.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主要类别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5位的工业固体废物依次为:炉渣、其它废物、粉煤灰、污泥、脱硫石膏,其产生量合计346.41万吨,占全市当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98.6%(见表2)。 表2 2016年度产生量前5位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名称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类别产生量(万吨)炉渣SW03 92.27 其它废物SW99 90.80 粉煤灰SW02 81.27 污泥SW07 72.14 脱硫石膏SW06 9.93 合计346.41 3.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主要企业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5位的企业(见表3)共产生固体废物118.12万吨,占全市当年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总量的33.6%。 表3 2016年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前5位企业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事业与服务收费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发文字号】计价格[2002]87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 【发布日期】2002.06.07 【实施日期】2002.06.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计委、财政部、建设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 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 (计价格[2002]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生活垃圾数量也在迅速增加。由于城市垃圾处理投资渠道单一,缺少必要的设施建设、运行和维护资金,处理设施严重不足,处理水平普遍不高,相当一部分城市的土壤、水体、大气受到生活垃圾的污染,使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生活受到影响。解决城市生活垃圾问题已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加快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实行垃圾处理产业化的决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的良性循环 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工具)、个体经营者、社会团体、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实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促进垃处理体制改革,实行政事、政企分开,逐步实现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重要措施。各地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拓宽投融资渠道,改善投融资环境,鼓励国内外资金,包括私营企业资金投入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最终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垃圾处理运行机制,解决当前垃圾处理能力不足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

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东莞市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办法

(1995年7月25日东莞市人民政府颁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水污染源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污单位)。 第三条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以下简称排污许可证)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环保部门)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排污单位必须按市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污染物的 排放及处理情况,申领排污许可证。 第二章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第四条排污单位必须按市环保部门指定的时间,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并按要求提供必要 的资料。 第五条排污单位必须如实填写《排污申报登记表》,报市环保部门审查核实。符合填表规范 的,予以登记。 第六条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或《临时排污许可证》核定的内容发生重大改变时,应在改变前15天,到市环保部门申请,履行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实施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必须在污染源申报登记的基础上,向市环保部门申领《排污 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放污染物。 第八条市环保部门结合全市排污现状和发展规划,分期分批对重点污染源和重点污染物实行 排放许可证制度。 第三章排污许可证制度 第九条排污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持市环保部门批准的排污申报登记表申请《排污许可证》。环保部门经调查核实后,应在一个月内根据总量和浓度排污指标。核发《排污许可证》或《临 时排污许可证》。 对污染物排放达到总量控制指标,并且重点控制的污染物的排放浓度达到标准的单位,发给《排污 许可证》。 对超出排污总量或浓度控制指标的单位,发给《临时排污许可证》,并限期治理削减排放量。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二,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东莞玖龙纸业有限公司二、三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

故。 验收监测结果: 1. 废水 排放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色度、石油类、动植物油、氟化物、磷酸盐、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氨氮、硫化物排放浓度,均低于DB44/26—2001《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中一级标准,也均低于废水处理站初步设计指标。吨产品排水量符合 DB44/26 —2001标准的要求。进出口水温之差最大值为9.8 C。pH除酸碱废水及雨水混排口出现个别超标现象外,超标率为12.5 %,其余排放口的pH均达标。 2. 废气 3#、4#锅炉静电除尘器出口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烟气黑度排放浓度,均低于DB44/27 —2001《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第二时段中燃煤电厂酸雨控制区的标准限值。煤中含硫量最大值为0.33 %,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2]284号文批复的指标。 焚烧炉布袋除尘器出口废气中氮氧化物、二氧化硫、烟尘、一氧化碳、氯化氢、镉、铅、烟气黑度排放浓度,均低于GB18485-2001《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中污染物排放限值。烟气出口温度及氧含量均符合GB18485-2001标准中焚烧炉技术性能的指标。煤中含硫量为 0.32 %,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2]284号文批复的指标。 3. 噪声 厂界噪声超过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川类标准值,超标率为昼间35%、夜 间90%。厂界周围无居民区等噪声敏感点,故目前厂界噪声尚未对周围环境产生扰民影响。 4. 污染物排放总量 该公司一、二、三期工程废水总排放量为966万吨/年,其中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为642.7吨/年,五日生化需氧量排放总量为57.4吨/年,悬浮物排放总量为66.7吨/年;废气排放总量为 374418万米3 4/年,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总量分别为2287.2吨/年、2173.8吨/年和206.4吨/年,均符合广东省环境技术中心粤环技书[2002]20号文的建议值。固废排放总量为30.43 万吨/年,超过20号文的建议值,超标0.6倍。 5 ?设施处理效率 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挥发酚、硫化物、色度平均去除率分别 为97.7 %、99.8 %、99.8 %、97.1 %、98.5 %、86.1 %; 两台静电除尘器除尘效率均为99.9 %,符合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粤环函[2002]284号文批复的指标;焚 烧炉除尘效率为99.98 %,氯化氢去除率为94.1 %。

广州环境保护局中心区域网络与安全设备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心区域网络与安全设备升级改造建设项目采购需求 公开招标金额:161.376万元。 一、招标范围 (一)广州市环境保护局中心区域网络与安全设备升级改造建设项目 (二)★本次采购产品为非进口产品(进口产品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二、招标要求 1、投标人要承诺提供厂商原装、全新的、符合国家及用户提出的有关质量标准的设备,并提出质量保证承诺。 2、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建议提供的设备需给出具体的选型依据说明,并提供有关产品说明书,这些证明文件应以附件形式在投标文件中列出。若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与投标文件中建议的同一指标不一致时,应由生产厂商出具相关证明,否则以产品说明书为准。 3、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

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 4、★项目工期要求:需在合同签订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硬件供货、实施,工程实施过程不能影响正常的办公,做到无缝切换;初验后试运行1个月,若试运行期间系统运行正常,达到采购人要求,则在试运行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用户验收。 5、★凡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请投标人承诺在交货时提供《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投标人可查询中国政府采购网。)” 6、★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产品,交货时不能提供超出此目录范畴外的替代品,产品还须同时具备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中国强制认证》(CCC认证)。 7、★投标人必须承诺采购人有权在本项目中标后签订合同前要求中标方提供投标产品(核心交换机、外层防火墙、内层防火墙)送国家认可第三方实验室按照投标文件的性能参数进行测试,测试费用由投标人支付。不能提供样品或不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佛山市环境保护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开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信息行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督促排污单位切实履行环境保护责任、持续改进环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广东省企业信用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5号)、《关于落实环保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环发〔2007〕108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施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重点污染源:污染物排放量大或对环境潜在影响较大的污染源,主要为燃煤燃油火电厂、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工业园区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电镀、造纸、印染、制革、化工(含石化)、建材、冶金、发酵、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和处理处置等重污染行业的企业,以及国控、省控重点污染源和汾江河流域重点污染源。具体名单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每年公布一次。 第三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污染源环境信息的采集、处理、评价、公布、反馈和监督过程做到制度化和规范化,并逐步实现信息化。 第四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管理的评价周期为一个自然年,排污单位的环境行为按实际发生时间列入相应的环境保护信用评价年度。佛山市环境保护局于每年4至5月对上年度各重点污染源的环境保护信用状况进行评价。

第五条按照各排污单位的环境信用状况,评价结果分环保诚信、环保警示、环保严管三个等级,依次以绿牌、黄牌、红牌标识,由佛山市环境保护局在本局网站等媒体上公开评价结果。评价过程不得向排污单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条重点污染源环境保护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包括13项指标: 1.废水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水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2.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3.废气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排放废气的主要监测项目是否达标。 4.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执行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是否符合总量控制要求。 5.噪声排放情况。考核排污单位的厂界噪声是否超标并造成扰民问题。 6.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处理处置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管理、贮存和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7.排污费缴纳情况。考核排污单位是否按规定依法、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 8.污染物排放申报情况。核查排污单位是否存在虚报、瞒报或拒报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

国家环保总局 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保总局第13号令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局长解振华 二〇〇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解放军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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