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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2016年以来,我国地震等巨灾保险陆续出台并初具成效,但普及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此次新冠疫情来袭则呼唤巨灾保险在分担国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多作用。本文就国际巨灾保险的主要运行模式、相关立法情况、风险分担机制、国际保险产品进行分析,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后续可进一步完善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完善风险损失分担多元化机制,做好巨灾保险运行模式安排,加快保险产品创新,加大共享数据、科技支持与税收支持力度。

“巨灾”源于法语,指系统内或系统外的突变,导致系统无法承受不利影响,其范围涵盖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大规模流行病等多种超强致灾因素所引发的众多人员伤亡、较广影响范围、严重财产损失及较高救助需求的灾难性事故。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频繁受到严重灾害影响,尤其是此次新冠疫情暴发后,在全球大范围传染所引发的巨灾,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从全球范围来看,巨灾保险是分散上述巨灾事故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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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并提出“建

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使得巨灾保险重新进入大众视野。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巨灾保险的呼声愈发强烈,此后巨灾保险相关制度开始陆续出台。近年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4)先后发布,及至2016年,随着《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政策陆续出台,巨灾保险在经历了十年停滞后再次受到关注,步入发展阶段。

当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初具规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形成了有序的运行架构。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原则下,政府负责推动制度设计、立法保障以及政策支持。比如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模式运行,进一步整合了行业承保能力。二是设立市场化的损失分担机制。损失分担机制设定了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基于“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原则,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逐层承担损失。三是巨灾保险品种不断拓展。比如,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在2016年7月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又如,上海保险交易所在2019年4月上线了多年期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对既有产品进行了完善升级。除此之外,巨灾保险的品种也在不断拓展。一方面,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建立了区域巨灾保险制度,如云南、黑龙江、广东等地试点了巨灾指数保险模式。另一方面,有部分地区在地震之外,还将强台风、洪水扩展进入了巨灾保障责任中。

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巨灾保险的普及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此次全球新冠肺炎疫情的蔓延引致大量人员伤亡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而当前全球巨灾保险产品主要涵盖自然灾害,涵盖大规模流行病这种实至名归的“巨灾”的全球巨灾保险产品则较为缺乏。此次疫情之下,国内各地区的保险公司积极创新,在极短的时间内推出了适应本省、市的复工复产保险等保险产品,然而保险行业尚未全面参与到巨灾事件的风险管理中,相关保险产品及技术储备仍有待进一步提升。回顾非典疫情期间,中国保险业赔付总额尚不足百万,汶川大地震时期,超过千亿元的损失保险赔偿占比尚不足1%。此次新冠疫情冲击后,监管机构及保险公司迅速行动,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截至5月18日统计数据,保险行业抗疫专属理赔累计达19.71万件、累计赔付金额4.39亿元,保险作为“经济助推器”和“社会稳定器”的作用正在显现,但保险业实际赔付相对于此次国民经济万亿级别的损失仍是杯水车薪。新冠疫情来袭催生了我国巨灾保险拓展的新需求,亟需巨灾保险在分担国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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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灾保险的国际经验

当前,发达国家已形成较为成熟的巨灾保险体系应对巨灾损失并进行有效风险转移,巨灾保险覆盖率和赔付率保持较高水平。据sigma统计,2019年全球灾害造成的经

济损失约为1460亿美元,其中保险覆盖了600亿美元,全球保险业在减轻巨灾风险方面作用显著。

?国际巨灾保险运行的主要模式

国际巨灾保险运行的主要模式主要包括政府主导、商业化运作,以及政府与其他机构联合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政府主导下具有公共部门色彩的公司化组织。比如,1996年成立的加州地震保险局(California Earthquake Authority,以下简称“CEA”)便是政府特许经营并参与管理,享受免税待遇。其与风险建模公司合作,采用差异化定价模式,强制为房屋、室内财产以及地震造成的额外生活费用提供保险保障。CEA采用“公司化运作”,通过市场筹资组建,由保险公司本着自愿原则、根据其市场份额参股CEA,并承诺在极端情况出现时,将按照约定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不参加CEA的保险公司,则需要独立向客户提供地震保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种模式是巨灾保险的商业化运作模式。比如,英国政府在上世纪60年代初推出的采取商业化运作的洪水保险。政府主要责任是通过兴建洪水防御设施等措施不断加大防洪投入力度以尽可能降低洪水风险,政府并不参与洪水保险的日常运营和管理,不承担有关风险。由于英国具有发达的保险和保险体系,使得洪水风险的纯商业化运作成为可能。第三种模式是政府与其他机构联合运作巨灾保险。比如,隶属于土耳其财政部的土耳其国家巨灾保险运行平台土耳其巨灾保险共同体(Turkish Catastrophe Insurance Pool,以下简称“TCIP”)是由来自政府部门、私人机构和学术组织的人员组成的非盈利机构。一方面,该平台负责建立国家巨灾风险模型,制定地震保险精算费率体系,设计保险基金规模和风险转移机制等。与此同时,开展防灾减灾研究并推动抗震标准的普及。另一方面,平台采用外包模式开展运营,TCIP将

地震保险的保单销售和市场推广委托给保险公司及其代理人负责,相关地震保险的损失评估委托给保险公估机构负责,其自身的运营管理则通过招标委托给外部机构。

?多渠道安排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以美国加州地震保险局的地震赔偿基金为例,包括第一层自有资本、保费资本金和投资收益,第二层再保险和风险证券化,第三层紧急贷款安排,第四层特别再保险,第五层会员保险公司五个分摊层级。为了在更为广泛的保险集合体中分散风险,英国保险业把洪水风险纳入标准住宅及小企业房屋财产险保单的责任范围内,将保险成本维持在尽可能低的水平上。日本商业保险公司在1966年投资10亿日元支持组建了日本地震再保险株式会社(Japan Earthquake Reinsurance Company,以下简称“JER”),首先由商业保险公司通过火灾保险附加险的方式向居民销售地震保险,随后将其承保的地震保险业务全额分保给JER,最后由JER将风险一分为三,除一部分自留,另外两部分则分散给商业保险公司和日本政府。新西兰地震保险共有四层索赔支付体系,第一层为损失金额低于2亿新元时,由地震委员会承担100%;第二层为损失金额在2亿~7.5亿新元时,由地震委员会和再保险人分别承担60%、40%;第三层为损失金额在7.5亿~20.5亿新元时,由再保险人承担;第四层为损失金额高于20.5亿新元时,由自然灾害基金先行支付,基金耗尽之后再由政府“兜底”。

?因地制宜发展的国际巨灾保险产品

在传统保险产品运营方面,各国均根据当地不同情况设计相宜的保险产品。以保险产品购买的选择方式来看,英国规定将包含洪水在内的各种自然灾害风险捆绑到一个保单中,业主只有购买住宅保险才能获得抵押贷款担保;新西兰居民在向保险公司及其

房屋或房屋内财产投保保险时,则会被要求投保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家庭财产强制地震保险不足部分以及其它标的物的地震风险则自愿投保。此外,一些国家还在不同程度上采取了“强引导”措施,以提高投保覆盖面。比如日本居民在购买住宅火灾保险时,除非投保人特别提出声明不附加地震保险并签字确认,否则保险公司原则上会自动予以附加地震保险;美国加州则要求经营住宅保险的保险人必须向投保人发出地震保险邀约,否则不得经营住宅保险,以确保居民能够获得地震保险产品。各国巨灾保险部分产品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各国巨灾保险部分产品情况一览表

数据来源:根据公开资料整理。

在新型指数保险产品开发方面,部分国家和地区已开始尝试应用。在极端天气和恶劣条件频发的情况下,指数型保险产品通过事先约定灾害触发参量指数,向投保人提供保险保障,避免了传统保险产品繁琐的赔偿裁决过程,同时也对传统保险不能覆盖的损失进行保障,对于酒店、农业、交通等收入易受到气候变化影响的行业具有较大价值。比如,考虑到常年受飓风和地震高发的困扰及单个国家经济体量较小的限制,加勒比地区国家组成共同体并与世界银行合作成立了巨灾风险保险基金,采用巨灾指数保险方式进行风险运作。不再采用传统现场查勘以确定损失的理赔方式,而是通过在

保险条款中事先约定风险等级指标,如地震的震级和烈度、飓风的级别等,极大地简化了承保和理赔的管理。

?各国出台地震保险等多项立法支持巨灾保险发展

各国出台多项立法支持巨灾保险发展,其中,地震保险立法备受关注。日本政府在1934年至1963年,陆续发布了《地震制度纲要》(1934)、《地震保险法纲要》(1949)、《地震保险实施纲要》(1953)、《地震保险承担纲要》(1963)。1964年,新潟发生7.5级地震后,日本政府设立了“地震保险专门委员会”,随后在1965年推出了《地震保险法》和《地震再保险特别会计法》,并在当年6月1日开始全面推广地震保险。新西兰政府于1945年成立地震及战争损坏委员会,后来又将山体塌方、火山爆发、海啸和地热活动等其他自然灾害扩展涵盖,同时取消了战争破坏险。1994年,发布《地震委员会法案》的同时,废止了《地震险和战争险法案》,地震和战争委员会也更名为地震委员会,专司地震保险事务。土耳其政府则于2000年在世界银行的帮助下,开展了政府、保险公司和国际组织合作建设巨灾保险制度的尝试,设立土耳其巨灾保险共同体并颁布《强制地震保险法令》,规定自2000年9月27日起,所有市区住宅建筑物均需参加保险,业主必须提交已投保地震保险相关证明文件,才可以进行水、电、气和电话等业务的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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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展巨灾保险发展思路的几点探讨

?进一步完善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一是扩大巨灾保险的保障范围。结合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和地方省市巨灾保险试点经验,可尝试引入洪水巨灾保险,经验积累充分后可考虑适时引入大规模流行病和台风等多种灾因的全国巨灾保险制度。二是可借鉴不同险种的巨灾保险运作模式。一方面,如果能够在立法层面对巨灾保险实施强制投保,可通过独立险种的模式,参考美国地震保险的模式进行操作。另一方面,如果不在国家立法层面做强制投保安排,则可以附加险种的模式,即参考日本经验通过“强引导”模式进行操作,以保证投保覆盖面以分散风险。此外,可考虑探索符合我国国情的巨灾指数保险试点,逐步探索财政支持下的多层次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做好巨灾保险运行模式安排

从国内保险实践上看,“首台套综合责任保险”及“农业保险”等关乎国计民生发展的相关保险产品均有政府补贴,政府补贴在减轻投保人资金压力、保证保险公司经营运作,以及有效转移被保险人风险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从国际保险经验上看,为了加强国家对巨灾保险的统筹运作和直接领导力,财政独资、保险公司出资以及财政与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且独立于各商业保险公司的巨灾保险机构纷纷成立。此类桥梁机构的独立性以及非盈利性为其更中立地进行数据搜集、产品定价、再保险安排等创造了有利条件。目前,我国居民保险意识尚有较大提升空间,巨灾保险的深度和密度也亟待提高,可在国家立法强制投保的基础上,尝试先推进政府补贴型巨灾保险的覆盖,继而逐步探讨成立“桥梁机构”的可能性。

?推进巨灾保险风险的横向与纵向分散,做好损失分担多元化机制安排

一是建立横向风险分散机制。一方面是在国内不同区域间分散,可借鉴美国加州地震保险经验。由于各地风险暴露情况不同及各地政府推动节奏存在差异,可尝试建立区域间(如按省为单位)保险与再保险分散机制,采取区域化定价,以区域为单位进行风险转移,实现各区域间共同分担风险,平滑每个区域由于巨灾导致的经济损失,助力灾后重建。另一方面是在投保人间横向分散,可借鉴参考日本、英国等国模式,如将相关风险强制纳入财产险和医疗保险,扩大投保人风险覆盖面并降低保费成本,降低逆选择和道德风险,推动风险在全球范围内的分散,以提高巨灾保险覆盖的深度和密度。二是建立纵向风险转移机制,一方面是指不同组织间巨灾风险承担与分散的机制,在政府、保险公司、国内再保险公司、国际再保险公司间形成良性互动;另一方面是指不同模式间的分散机制,即在保险市场和政府兜底等模式之外,可借鉴美国、加勒比地区经验,研究以巨灾证券化等方式通过资本市场为紧急资金做出安排并分散风险损失。

?加快保险产品创新,推动拓展多种风险转移方式

一是加快巨灾保险证券化领域金融创新。目前我国《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规定了五级损失分层,即通过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地震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等多层级进行分担,并提及考虑通过巨灾债券作为紧急资金安排。巨灾风险一旦触动,往往引发巨额损失,仅靠保险市场和政府兜底可能难以满足,后续可考虑推动巨灾债券落地,丰富既有风险转移模式,积极发挥资本市场作用提升风险抵御能力。二是研究推广巨灾指数保险。巨灾指数保险运行效率较高,可以免去灾后大量的理赔查勘过程和成本,对于巨灾这种波及范围广泛的险

种意义尤为重要。但指数保险的赔付不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发损失补偿与实际损失不匹配的风险,在设计时应充分考虑起赔点等条款和定价设计,从而在保证效率的同时充分发挥巨灾风险的转移作用。

?加强共享数据,加大科技支持与税收支持力度

一是应研究建立巨灾风险管理数据库,加大数据统计与共享的力度。一方面,需要提升自然灾害研究中心的数据、医院与传染病研究机构病例统计等数据的共享度。另一方面,由于各地自然灾害及流行病趋势不尽相同,必须与相关行业普遍交流、数据共享,才能获得较为准确的定价模型,量身打造适合我国发展的巨灾保险产品。二是利用人工智能提高风险评估能力、并为保险产品提供定价依据。随着人工智能和大数据近年的快速发展,通过加强与科技公司合作,人工智能、物联网科技可以帮助扩展数据获取的便捷度和规模,改进风险识别和量化技术,从而为实现巨灾保险精准的定价及缩小保障缺口提供更为扎实的基础。三是推动巨灾保险税收减免政策落地。从税收层面采取减免措施,可以进一步降低企业和个人参加巨灾保险的成本,提高其对巨灾保险的参与意愿,提升巨灾保险覆盖率,充实巨灾保险应对巨灾损失赔偿的蓄水池。

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

DRC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DEVELOPMENT RESEARCH 调查研究报告CENTER OF THE STA TE COUNCIL PRC 第119号(总3231号)内部资料2008年8月13日 国外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 相结合的经验与启示 内容摘要: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从国外社保体制改革的情况看,尽管改革采用的模式各有不同,但基本方向都是强化个人责任和市场功能,更多地利用市场机制改善社保体系,以减轻公办社保中国家的财政负担,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为此不少国家都采取了财政和税收方面的优惠政策。从中国的现实需要出发,有必要促使商业保险在社保体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之提供更大的作用空间。 关键词:社会保障商业保险启示 一、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的基本特点与区别 社会保障通常具有以下特点: 1

(1)建立在社会公平原则之上,由国家或社会作用社保制度的实施主体;(2)社会保障的对象是全体社会成员;(3)建立和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保证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发展;(4)基本不体现参与者的个人意志,参与多为强制性;(5)给付标准较低,只保障基本社会水平;(6)费用多由个人、企业和政府共同负担或由政府承担;(7)社会保障制度覆盖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社会救济等多个方面;(8)社保缴费的费率一般根据收入情况决定。从覆盖的范围来看,社会保障的内容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保健、生活卫生环境等多个领域。 与社保相对应,商业保险的特点是:(1)建立在牟利的商业原则之上,客观上起到了稳定社会、化解风险的作用;(2)由保险公司作为实施主体;(3)服务对象为参与保险的人群;(4)以投保人的自愿为前提;(5)保险项目范围广泛,给付标准较高;(6)费用完全由个人负担,保障程度与缴纳的保险费呈正比;(7)商业保险的费率一般根据风险厘定。 表1 社保与商业保险的主要区别 2

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和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历史和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历史角度入 手,以时间为线索,介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并阐述我国现在保险业的现状。 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发展历史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拼三余一"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史 (一)中国保险业的开端。 鸦片战争以后,西方列强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加强了对我国的政治、军事、经济的侵略。外国保险公司纷纷登陆中国,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形成。外国保险公司凭借不平等条约所持有的政治特权扩张业务领域,利用买办招揽业务,垄断了早期的中国保险市场从中,攫取了巨额利润。 面对外商独占中国保险市场,每年从中国掠夺巨额利润,致使白银大量外流这一严峻事实,中国人民振兴图强、维护民族权利、自办保险的民族意识被激起。在此情况下,1865年5月25日义和公司保险行在上海创立。义和公司保险行,是我国第一家自办的保险机构,其成立打破了外商保险公司独占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为以后民族保险业的兴起开辟了先河。 提到保险业就不得不提到航运业,保险与贸易两者是互为表里的关系。轮船招商局于1872年在上海成立,是中国人自办的最早的轮船航运企业,也是现在的招商局集团的前身。它不仅是中国现代航运业的起点,也可以说是中国保险业的源头之一。轮船招商局自创办之日起就深刻明白保险对于航运业的重要作用。作为一种打击竞争对手的手法,早期依附于外商航运业的外资保险公司听命于上司,为了击垮轮船招商局,对其所属船舶百般刁难。收取高额保费、对中国本土产的船只不保等限制。以李鸿章为代表的洋务派,为适应航运业发展的需要,先后创办了“保险招商局”、“仁和水险公司”和“济和水火险公司”等官办保险公司,取得了较好的经营业绩,并坚持与外商保险公司进行斗争,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抵制了外商对中国保险市场的控制。当然,洋务派在保险业方面的努力不能改变外商垄断中国保险市场的局面。 (二)建国前在夹缝中生存发展的民族保险业。 到民国初期,中国民族保险业获得了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民国初建需要刺激工商业的发展以稳定政权;二是第一次世界大战的爆发,欧美列强卷入战争,无暇东顾,大大减缓了洋商

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在中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背景介绍 中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全国各地都受到各种巨灾风险的威胁。中国大部分人口都集中在东部和南部,这些地区每年都遭受洪水的侵袭,同时东南部沿海地区每年都受到台风的影响,而中国的西部和北部地区则处于地震多发地带。近十年来,这些自然灾害平均每年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在1000亿元以上,而包括生产中断、救灾救济在内的经济损失就更为巨大。 中国的保险业和其他经济部门一样,正在经历高速增长。从2001年以来,其年复合增长率为25%。但是,财产保险市场的发展仍不充分。2007年中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约为2000亿元,而仅汶川地震的直接经济损失就很可能超过5000亿元。据估计,中国只有不到5%的财产投了保,而且其中大多数是商业和工业财产,私人住宅投保自然灾害保险的据估计仅不到1%。显然,中国目前的财产保险市场不能满足国民的巨灾风险保障需求。而且,就当前的保险深度水平而言,中国保险市场还难以凭自身的力量发展出覆盖广泛的巨灾保险体系。 中国的巨灾保险目标 为了应对巨灾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不利的社会经济后果、以及财政风险,中国需要在政府的支持下建立一个国家巨灾保险体系,把灾害风险保险以及减灾和降低风险的努力结合起来。这个体系可能有许多可选的模式,但是最终都应当实现下面这些目标: 1)向居民和中小企业提供负担得起的巨灾保险产品,降低自然灾害给他们带来的 经济风险; 2)通过给私人财产提供巨灾保险,由私人保险市场分担过去完全由政府承担的灾 后补偿责任,从而降低自然灾害给政府带来的财政风险; 3)通过基于风险设计的保险条款和与保险配合的灾害风险管理计划,鼓励居民和 中小企业积极采取减灾措施,提高居民房屋和中小企业建筑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4)为地方政府提供紧急灾后资金支持,用于救助受灾贫困人口和支持关键基础设 施的灾后重建; 除了实现以上这些目标外,建立这个体系客观上还可以帮助促进国内保险产业的发展。 中国巨灾保险政策 既然中国对于灾害保险的需求明显存在,而商业保险市场凭自身的能力不足以建立这样一个体系,中国政府可以考虑建立一个国家巨灾保险方案——中国巨灾保险共保基金。建立这个共保基金的技术细节还需要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具体分析,但是现在可以先描绘出他的整体政策轮廓:

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211943637.html, 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对策研究 作者:王芳芳 来源:《商情》2016年第22期 【摘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以及自然灾害的频发,应对和防范巨灾风险日益复杂,传统的保险机制已经不再适应新形势下转移分散巨灾风险。保险监管机构构建出各种能够模拟巨灾风险事件损失分布及其赔付参数的巨灾指数保险。虽然实践中的国际巨灾模型公司已经开发出各类巨灾指数保险,但是由于巨灾指数保险产生发展时间短,对它的理论研究一直落后于实践发展。本文把巨灾指数保险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了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深入探讨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对策。 【关键词】巨灾指数保险发展现状对策 一、巨灾指数保险的定义 巨灾指数保险是指以特定的巨灾风险引起的经济损失为基础,并由保险公司对其进行赔付的保险,以历史记载的灾情统计资料和灾害预防数据为基础,以及保险标的的风险损失和物理属性为分布特征,将灾害方面的数据、为防灾减灾投入资源方面的数据、易损性数据以及价值分布方面的数据进行加权汇总,得到的能够充分反映出风险损失总体分布、防减灾资源投入的情况、灾后重建恢复效率等方面的基本情况以及在不同时间和空间下相对变动情况的统计指标体系。 巨灾指数保险与一般的损失补偿型保险在保险金赔偿或给付方法上有着明显的不同。一般的损失补偿型保险,发生保险事故后,通常核算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根据实际损失的金额来进行赔偿或给付。而巨灾指数保险,则是依据一些客观的可以观察预测的指标,并且要求这些指标与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之间具有高度的相关性。 二、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一)对巨灾指数保险的重视程度不足。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对我国巨灾指数保险缺失的主要原因进行调查研究。调研结果表明,约百分之六十三的被调查者对巨灾指数保险一无所知;约百分之三十二的被调查者对巨灾指数保险略有所知,而对巨灾指数保险熟悉或者稍微熟悉的被调查者仅占受访对象的百分之五左右;所以对于中国未来编制巨灾指数保险和即将取得的预期效果,超过半数的被调查者表示不看好,其中约百分之三十六的受访者认为在当今中国的风险管理形势下,不需要编制巨灾指数保险,约百分之三十七的被调查者表示是否应该编制巨灾指数保险还要依情况而定,仅仅只有百分之二十七的被调查者支持编制具有中国特色的巨灾指数保险。

中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华北科技学院 论巨灾保险的的现状与 发展 ——中英两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及共同之处 作者:张磊王冰王凯佳 2016/4/23 个人负责项目:王凯佳中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 王冰英国的巨灾保险发展史 张磊中英两国巨灾保险的共同处

论中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发展 ——张磊王冰王凯佳我国的巨灾保险才刚刚起步,规模较小、保障面窄,而且社会对巨灾保险的认知程度不高。透过南方发生的冰冻雪灾和汶川大地震可以看出,保险业在我国巨灾风险应急管理中的作用比较有限,远未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中国又自然灾害频发,在现今中国面临的主要巨灾风险包括地震、洪水、干旱、台风、霜冻、泥石流、滑坡、沙尘暴等。其中地震、洪水、干旱是全国性的巨灾,台风等多是区域性巨灾,在自然灾害面前,我们人类永远都显得渺小,每次灾难过后,统计出来的损失永远是个天文数字,虽然说损失不可避免,但我们还是希望能得到一些及时的补偿,此时,正是广大人民群众所迫切需要的。因此,借鉴国外巨灾保险发展模式的成功之处,研究我国巨灾风险的损失分担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下的巨灾保险体系迫在眉睫。 就论现今中国的巨灾保险的发展现状可看出,如果要拿自己与国外一些发达国家来比较的话,就显得还远远不够成熟,各个方面和领域都存在许多有待解决的问题,并且中国领土幅员辽阔,地形复杂,巨大自然灾害时有发生,同时发生更频繁的还是生活中的人为灾害,这些人为灾害虽然造成的损失不大,但因为发生的数量太多,最后合计起来也快成为一个天文数字。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些年发生在中国的一些重大自然灾害。 我国是世界上自然灾害最严重的少数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大。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呈明显上升趋势,已经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政部的民政事业发展统计报告:近10年来我国每年因灾难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基本维持

保险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精)

保险业的现状、存在问题及其对策研究 内容摘要: 经过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我国保险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逐步成长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明星行业。保险业积极参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活动,积极主动渗透到国民经济的方方面面。同时,积极参与抗灾救灾,勇于承担社会责任。 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发展势头,市场规模不断扩大,保费规模从1980年的4.6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7035.8亿,保险公司总资产从1980年的0.5亿元发展到2007年的29003.92亿。但从保险深度及保险密度来看,我国远低于同期世界平均水平,仍然属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行列。保险市场主体增多,结构多元化,但竞争依然不充分,仍由极少数公司主宰市场。而各省市经济发展不平衡,也直接导致保险市场发展不均衡的格局。 保险业仍然处于发展初级阶段,与国际上一些发达的保险市场相比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存在产品结构单一、创新能力不足、行业恶性竞争、形象不佳和理赔运行现状不甚理想等问题也十分突出。 针对目前我国保险业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通过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法制环境建设,从制度和法制上逐步解决造成市场不规范的问题;通过保险创新,满足全社会对保险的需求;通过树立理赔服务新理念,使服务更贴近客户;同时,广泛开展保险宣传教育,提高国民参保意识,促进保险业进一步发展。 保险业将持续快速发展,也将通过自身的快速发展保障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稳定,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市场具有巨大的内在潜力,又蕴含挑战。 关键词:保险业;存在问题;对策研究 目录 前言 (1

一、中国保险市场现状 (1 (一保险市场规模发展概况 (1 1、保费规模增长较快 (1 2、保险总资产规模快速增长 (1 3、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仍然较低 (1 (二保险市场主体发展概况 (2 1、保险供给主体增多,结构多元化,但竞争依然不充分 (2 2、保险中介成为保险业务主要渠道 (2 (三保险市场的区域发展不均衡 (2 (四国民的参保意识有待提高 (4 二、我国保险市场发展存在的问题 (5 (一保险供给主体存在的问题 (5 1、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现象严重 (5 2、创新能力不足 (6 3、违规现象相当严重 (6 (二保险中介市场存在的问题 (6 1、依法经营意识薄弱,社会形象不佳 (7 2、保险代理人员素质有待提高 (7 (三理赔服务现状存在的问题 (7

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 摘要:保险业是我国金融业开饭时间最早、开放力度最大、发展步伐最快的行业。在党中央的关心下,在不断对外开放的 过程中,保险业坚持改革创新,行业面貌放生了历史性的 变化。虽然我国的保险业在近几年中发展迅速,取得了一 定的成绩,但是与国外发展水平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 落后于外国保险业整体水平的发展,在目前国内保险业发 展中仍存在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介绍现在保险业的现状。关键字:民族保险业初级阶段

保险是以合同形式确立双方经济关系,以缴纳保险费建立起来的保险基金,对保险合同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或给付的一种经济形式。人类社会从开始就面临着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侵扰,在与大自然抗争的过程中,古代人们就萌生了对付灾害事故的保险思想和原始形态的保险方法。我国历代王朝都非常重视积谷备荒。春秋时期孔子的 " 拼三余一" 的思想是颇有代表性的见解。孔子认为,每年如能将收获粮食的三分之一积储起来,这样连续积储3年,便可存足1年的粮食,即"余一"。如果不断地积储粮食,经过27年可积存9年的粮食,就可达到太平盛世。保险业作为金融的三大支柱之一,在经济发展中处于非常重要的位置。中国保险在中国已有200多年的历史,早在1805年,英国东印度公司就在广州开办了中国第一家保险机构,主要为鸦片贸易服务。但是真正意义上的民族保险业的开端还是在十九世纪后页。 一、目前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一)中国保险业的整体实力与核心竞争能力不断提升、经 济功能初步显现。 回顾保险业60年来的改革发展历程,虽然经历了曲折,但全行业始终坚持改革创新,在探索中国特色保险业发展道路上迈出了坚实的步伐,取得了令人瞩目的发展成就,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在“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总体思路指导下,我国保险业保持了又好又快的发展势头,在各方面取得了突出的成绩。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12年,全年保险公司原保险保费收入15488亿元,同比增长8.0%,保险业增速继续在低位徘徊,而且增速首次降为个位数,与近20年来超过20%的平均增速形成了明显反差。从外部环境看,复杂严峻的国内和国际经济形势,通过实体经济、金融市场和消费者需求等多种渠道传导至保险业,增加了保险市场稳定运行和风险防范的难度与压力。2012年,保险监管强调“风险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取得积极成效。从国际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尚难以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尤其是保险补偿过低,满足不了社会巨灾保障需求。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表现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等指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这不仅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趋势及发挥作用严重不符。此外,我国保险业在灾害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业整体实力不强,承保能力较弱 自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 ,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与密度都以较快速度大幅度提高,财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2005年的94.06元/人,财险深度从1980年的0.10%提高到2005年的0.67%。但总体而言,我国原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仍非常有限。

市场供给能力是整个保险市场最大能够承保的风险总量。为保证偿付能力,各国一般都要求保险公司的最大自留保费为资本金加公积金的一定倍数。因此,一国保险市场的资本金总量可以用来衡量一国保险市场的供给能力。而2001年我国财险市场前9家主要公司的最大自留承保能力仅为693.67亿元人民币,约合不到90亿美元,而2001年全球“财富500强”中排名最后的一家财产保险公司——日本安田火灾海上保险公司一家的营业收入就达 到了113.06亿美元。可见,我国财险市场的供给能力非常有限。 我国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的多发国家。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口密度增大、财富集中程度上升,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日益严重,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构成了重大威胁。我国各类自然灾害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补偿严重依赖于国家财政,使本已紧张的国家财政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保险这种社会化的风险损失承担机制在管理巨灾风险方面的作用远未发挥出来。保险保障不足,给灾后群众的生活和重建造成极大困难。在广大农村,常年受到各种不同程度的自然灾害等袭扰,全国平均每年成灾面积占总耕地面积的10.7%,成灾率为40.3%,严重影响农业的丰收和农民的生活。尽管损失严重,但由于对低收入的农民来说,为不可预见的灾害事故购买保险是一项十分奢侈的支出,因此,他们很少通过购买保险预防灾害事故,享受不了相应的保障。近几年来,由于农民收入水平低、保险意识不强,缺乏相应的政策支持,商业保险公司缺乏经营积极性,导致农业保险逐年萎缩,险种不断减少,保费收入大幅下降。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5亿元,

巨灾保险:发展现状、国际经验及政策建议

2016年以来,我国地震等巨灾保险陆续出台并初具成效,但普及程度仍有待进一步提升,此次新冠疫情来袭则呼唤巨灾保险在分担国民经济损失、促进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多作用。本文就国际巨灾保险的主要运行模式、相关立法情况、风险分担机制、国际保险产品进行分析,为我国巨灾保险的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参考,后续可进一步完善国家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完善风险损失分担多元化机制,做好巨灾保险运行模式安排,加快保险产品创新,加大共享数据、科技支持与税收支持力度。 “巨灾”源于法语,指系统内或系统外的突变,导致系统无法承受不利影响,其范围涵盖自然灾害、人为事故、大规模流行病等多种超强致灾因素所引发的众多人员伤亡、较广影响范围、严重财产损失及较高救助需求的灾难性事故。近年来,全球多个国家和地区频繁受到严重灾害影响,尤其是此次新冠疫情暴发后,在全球大范围传染所引发的巨灾,导致大量人员伤亡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已经成为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障碍之一。从全球范围来看,巨灾保险是分散上述巨灾事故风险的重要手段之一。 1 我国巨灾保险发展现状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完善多层次的农业巨灾风险转移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中央、地方财政支持的农业再保险体系”,并提出“建

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使得巨灾保险重新进入大众视野。2008年汶川地震发生后,巨灾保险的呼声愈发强烈,此后巨灾保险相关制度开始陆续出台。近年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2014)先后发布,及至2016年,随着《建立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实施方案》《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纲要》《地震巨灾保险条例》等一系列政策陆续出台,巨灾保险在经历了十年停滞后再次受到关注,步入发展阶段。 当前,我国巨灾保险发展初具规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一是形成了有序的运行架构。在“政府推动、市场运作、保障民生”原则下,政府负责推动制度设计、立法保障以及政策支持。比如成立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共同体,采取“整合承保能力、准备金逐年滚存、损失合理分层”的模式运行,进一步整合了行业承保能力。二是设立市场化的损失分担机制。损失分担机制设定了总体限额和分层机制,基于“风险共担、分层负担”的原则,由投保人、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巨灾保险专项准备金、财政支持及其他紧急资金安排逐层承担损失。三是巨灾保险品种不断拓展。比如,中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在2016年7月全面销售,标志着我国城乡居民住宅地震巨灾保险制度正式落地;又如,上海保险交易所在2019年4月上线了多年期住宅地震巨灾保险产品,对既有产品进行了完善升级。除此之外,巨灾保险的品种也在不断拓展。一方面,各地政府因地制宜建立了区域巨灾保险制度,如云南、黑龙江、广东等地试点了巨灾指数保险模式。另一方面,有部分地区在地震之外,还将强台风、洪水扩展进入了巨灾保障责任中。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及趋势 班级:投资Q1041 姓名:谭志华学号:100307025 摘要:保险从诞生到现在,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现代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政府提高管理效能的重要市场化机制。在发达国家,保险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层面,为人们提供“从摇篮到坟墓”的保险服务。保险已经成为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保险在现代经济社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一)保险业是现代经济的重要产业 (二)保险业是现代金融业的重要支柱 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一起,共同构成现代金融业的三大支柱。 (三)保险是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 从发展趋势看,保险业在全球风险管理体系中将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四)保险业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基本情况 保险业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不长,但是发展速度惊人。作为朝阳行业,我国保险业处于快速成长期,业务扩张非常快,加上国外保险公司的涌入,行业的繁荣,市场主体的增加,人口红利期的到来,投资理财观念的更新,保险业也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行业规模迅速扩大 (二)保险市场体系逐步完善 我国保险市场已经形成了多种组织形式、多种所有制并存,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市场格局。 (三)保险改革深入推进 多家保险公司成功进行了改制上市。通过改制上市,保险公司资本实力大大增强,经营理念明显转变,为长远健康发展奠定了良好基础。 (四)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业务基础上,保险业积极创新,服务领域不断拓宽。 (五)保险资金运用向多领域扩展 (六)对外开放取得积极效果 (七)保险监管与风险防范能力不断加强 (八)全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doc 6页)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doc 6页)

我国巨灾保险的现状与应对 我国保险业处于发展初级阶段,尚难以满足社会的保险需求,尤其是保险补偿过低,满足不了社会巨灾保障需求。我国保险业发展滞后表现在保费收入、保险深度和保险密度等指标远远低于发达国家,甚至低于有些发展中国家。保险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不相匹配,这不仅与保险业在我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不相称,而且与世界其它国家的保险业发展趋势及发挥作用严重不符。此外,我国保险业在灾害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保险业整体实力不强,承保能力较弱 自1980年恢复国内财产保险业务以来,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财产保险市场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其中财产保险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05年的1229.9亿元,平均增长率为25% ,高于15.9%的同期国内生产总值平均增长率;财产保险的保险深度与密度都以较快速度大幅度提高,财险密度从1980年的0.48元/人增加到2005年的94.06元/人,财险深度从1980年的0.10%提高到2005年的0.67%。但总体而言,我国原保险市场的巨灾风险分散能力仍非常有限。

险种不断减少,保费收入大幅下降。2005年我国农业保险保费收入7.5亿元,仅占全国财产险保费收入的0.6%。说明我国低收入阶层受到的保险保障程度低,也削弱了保险业在农村自然灾害管理中的作用。 巨灾风险的管理水平低,技术不成熟 目前,我国保险业尚未建立完备的风险数据库,灾害信息发布和统计不充分,相关信息不能够实现共享,对各类灾害事故的认识不足,客观限制了保险业防灾抗灾的能力,不利于保险业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也不利于对防灾防损工作的指导。我国保险公司在扩展保险业务时,在承保前的风险评估能力不足,单纯注重保费收入增长,而防灾防损工作相对薄弱,特别是防灾技术不足,专业人才缺乏。 此外,我国尚未建立应对灾害事故的保险制度,政府和保险业在灾害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不明确,直接影响到保险业发挥灾害管理作用。当前我国巨灾保险业务是以商业化模式运作的,但由于巨灾保险风险较高,各家保险公司受偿付能力的限制,在20世纪90年代后期,分别对地震等巨灾风险采取了停保或严格限制规模、有限制承保的政策,以规避经营风险。由于巨灾造成的后果十分严重,没有巨灾保险保障,对我国居民的家庭财产安全构成重大隐患。通过建立政策性家庭巨灾保险制度,确立社会成员、政府和保险机构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财政压力,转变目前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中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我国的现代保险业不过20多年的发展,保险市场仍处在初级发展阶段。 (一)我国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左右,而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

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这种分布上的不均衡,对中国保险业的长期发展是不利的。 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著特点。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第五,保险市场还未形成完整体系。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相对来说两头大中间小,即保险主体与保险市场发展很快,而中介组织发展缓慢。 第六,再保险市场发展滞后和保险监管亟待加强。目前监管还基本上处于被动的监管状态,监管工作的科学性、系统性、前瞻性不够。对于关系到保险行业稳定的偿付能力、资产负债质量、再保险安排等重要方面的监管力度不够。至于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还缺乏严密、完善的成套法律法规。 (二)我国保险业发展现状 1.保费收入规模迅速扩大 保险业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 2006年全国保费收入达到5,641亿元,是2002年的1.8倍,在世界排名第9位,比2000年上升了7位。也就是说,中国保险业的国际排名平均每年上升1位。截至2007年底,中国共有保险公司110家,其中外资公司43家,比2002年底的22家公司增加了21家;中国保费收入达7035.8亿元,是2002年的2.3倍,同期,外资保险公司保费收入达420亿元,是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调查研究报告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 调查研究报告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211943637.html,

什么是行业研究报告 行业研究是通过深入研究某一行业发展动态、规模结构、竞争格局以及综合经济信息等,为企业自身发展或行业投资者等相关客户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企业通常通过自身的营销网络了解到所在行业的微观市场,但微观市场中的假象经常误导管理者对行业发展全局的判断和把握。一个全面竞争的时代,不但要了解自己现状,还要了解对手动向,更需要将整个行业系统的运行规律了然于胸。 行业研究报告的构成 一般来说,行业研究报告的核心内容包括以下五方面:

行业研究的目的及主要任务 行业研究是进行资源整合的前提和基础。 对企业而言,发展战略的制定通常由三部分构成:外部的行业研究、内部的企业资源评估以及基于两者之上的战略制定和设计。 行业与企业之间的关系是面和点的关系,行业的规模和发展趋势决定了企业的成长空间;企业的发展永远必须遵循行业的经营特征和规律。 行业研究的主要任务: 解释行业本身所处的发展阶段及其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分析影响行业的各种因素以及判断对行业影响的力度 预测并引导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 判断行业投资价值 揭示行业投资风险 为投资者提供依据

2016-2022年中国巨灾保险市场深度调查及未来前景 预测 【出版日期】2016年 【交付方式】Email电子版/特快专递 【价格】纸介版:7000元电子版:7200元纸介+电子:7500元【报告编号】R423312 【报告链接】https://www.wendangku.net/doc/4211943637.html,/research/201606/423312.html 报告目录: 巨灾保险是指对因发生地震、飓风、海啸、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通过巨灾保险制度,分散风险。 巨灾风险,简单地说,就是指可能造成巨大财产损失和严重人员伤亡的风险。目前,国际上对巨灾风险并没明确统一定义,各国基本上都根据本国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定义和划分。例如:美国保险服务局(ISO)以定量的方法以1998 年的物价水平为依据,将巨灾风险定义为:引起至少2500万美元被保险财产损失并影响许多财产和意外险保户和保险公司的事件。瑞士再保险则将风险具体地划分为自然灾害和人为因素两种情况,并自1970年以来,每年根据美国的通货膨胀率公布全世界的巨灾风险损失。 由于各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巨灾风险概率存在较大的差别,各国巨灾风险管理水平和体系也存在很大的不同。通常来说,经济水平较

巨灾保险模式分析

目录 摘要 (1)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1)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1)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1) 2.2以市场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 (2) 2.3政府与市场协作的巨灾保险模式 (3) 3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的思考 (3) 3.1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现状 (3) 3.2我国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5) 参考文献 (6)

摘要 我国是巨灾频发的国家,巨灾的突发性、无法避免性及危害严重性等特征决定了我国应加强的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我国的巨灾保险模式。本文总结了我国当前的巨灾保险制度的现状,并着重分析了世界上几个巨灾保险模式比较健全的发达国家的巨灾制度特点,通过借鉴和比较,提出比较适合我国当前状况的巨灾保险模式的选择。 关键词:巨灾保险制度巨灾保险模式政府与市场协作 1巨灾保险制度与模式 巨灾保险制度,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洪水、冰雪等所引发的大面积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制度,主要包括一系列的制度体系,如巨灾保险的法律法规体系、巨灾保险的风险分散体系,以及具体实施形式、运作模式等制度体系。严格来说,巨灾对于商业保险公司来说是不具可保性的风险。完全依靠商业保险体系承保地震风险十分困难,建立完善的巨灾保险制度,有利于使商业保险行业更好的进入巨灾保险体系,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在巨灾到来之时,各方面发挥最大作用,将损失程度降到最低。 2国际先进的巨灾保险模式分析及借鉴 国际上许多西方发达国家,巨灾保险模式由比较完善的法律法规度、风险分散机制、巨灾保险实施机制等构成,这些国家的巨灾保险模式主要有政府主导型、市场主导型、政府和保险公司共同参与型三种。这些完善的巨灾保险的经验对中国有着积极的借鉴作用。 2.1以政府为主导的巨灾保险模式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 这一模式的典型国家为美国、法国等国家,即政府筹集资金并采取强制性或半强制直接提供巨灾保险,它通过颁布法律强制居民购买保险,或者通过费率补贴等与利益相挂钩的形式鼓励或半强制购买巨灾保险,而且一般在同一地区采取统一费率。此外,巨灾保险的再保险也是由政府全力承担。 美国面对巨灾风险推出了政府主导的巨灾保险计划及资本市场与巨灾风险相结合的两种巨灾保险模式。美国政府面对多发的自然灾害与人为巨灾推出政府主导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联邦农作物保险计划、核责任保险与公众担保保险计划,并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法》、《联邦农作物保险法案》,设立了相应的联邦保险和减灾局、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并将公众担保保险计划设定为强制性的半社会保险计划。与此同时,美国政府还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作用,大力推行巨灾保险证券化,以巨灾期货、巨灾互换、巨灾债券等形式将巨灾风险向资本市场转移以分散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筹集保险资本,解决巨灾发生时保险市场上资金不足的难题。 法国面对巨灾风险建立了强制性的巨灾保险体系。法国在 1982 年颁布《THE FRENCH NAT SYSTEM》法,将洪水、地震、风暴、火山爆发、海啸、山体滑坡、

我国巨灾保险的困境及发展历程

我国巨灾保险的困境及发展历程 一、我国巨灾保险的立法困境 我国巨灾保险法律体系尚不完善,现行《保险法》对巨灾保险没有做出任何规定或指导性意见,在其他法律中也仅有两部提到了巨灾保险。1998年,我国颁布的《防震减灾法》里面规定了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巨灾保险,这就是我国法律第一次提及到巨灾保险制度。2007年,我国又颁布了《突发事件应对法》,其中第35条规定了国家发展保险事业,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并鼓励单位和公民参加保险。只不过上述规定均属原则性的规定,关于巨灾保险的性质、承保范围、投保方式、费率标准、监管方式等很多实质性的问题依旧没有专门性的立法予以规定。同样在一些巨灾频发的领域,我们也可以找到一些巨灾保险立法的影子。例如《防洪法》里面第47条规定: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防震减灾法》里面第25条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抗旱条例》第57条规定国家鼓励易旱地区逐步建立和推行旱灾保险制度。此外《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里面也有建立突发环境事件的社会保险机制的类似规定。尽管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方式较为简单,并且大都是一般性的原则规定,但这些法律法规和基本立法经验可供我国借鉴将来对巨灾保险立法。 从目前能搜集到的涉及巨灾保险的相关规定来看,原则性规定过多,无论是《防震减灾法》还是《突发事件应对法》对巨灾保险的规定都过于笼统,仅表明国家对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支持,并没有实质性的内容,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相关的配套性规范缺失,对如何构建和规范巨灾保险制度没有明确的规定,

往往一事一议,针对具体的灾害事件来制定临时性的规定,如《国务院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对保险业在此次灾后重建中的工作做了明确的指示。此种方法尽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能够有效的解决具体性问题,但其缺乏长效性和普适性,对于其他地震灾害中保险公司应如何运作缺乏指导性的价值,不利于我国巨灾保险机制体系化,反映出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在立法上的缺失。 二、对我国巨灾保险立法的几点思考 (一)政策上的可行性 引进巨灾保险制度,借助市场化、国际化的风险分散方式,凭借保险公司的专业性和风险管理能力,可以提高被保险人以及所在地区抵御巨灾风险的能力,保证大灾之后人民生活安定和社会稳定。因此,国家陆续颁布了一系列关于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指导性意见。2003年,温家宝总理亲自批示了保监会提交的《建立我国财产巨灾保险研究报告》,并且要求深入研究巨灾保险方案,加快推进震灾保险体系建设。2004年,保监会提出了中国巨灾保险的三步走规划。2006年,国务院的《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体系。2007年《国家防震减灾规划(2006-2020 )》里也规定了完善地震救援救助体系,并且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投入、地震灾害保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多渠道灾后恢复重建与救助补偿体系。国家的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里而也指出了建立国家支持的巨灾和巨灾保险体系。2011年3月,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温家宝首次提出了健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立农业再保险和巨灾风险分散机制。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与展望

中国保险业发展现状与展望 摘要: 中国保险行业起步较晚,我国的现代保险业只是20多年的进展,保险市场仍处在初级进展时期。目前我国保险业面临诸多咨询题,保险市场差不多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几家独大,不利于竞争。在制度上,爱护保险市场运行的要素和环境不完善。我国保险业的市场体系不健全,制度不够完善,保险监管亟待加大。关于一般民众来讲,他们的风险及保险意识严峻滞后。老百姓关于保险的意义和功能认识还不够、人均保险费低、保险普及率专门低、保险意识极其淡薄。对此我们必须加大宣传,增加透亮度,提升全社会的对保险及其重要性的认识。而保险行业中,从业人员素养偏低、服务水平偏低。目前全球当临金融危机,这对保险行业是一个挑战,同时又是一个机遇。对此我国保险行业必须尽快进行调整,加大人员治理,尽快完善保险市场监督机制以使保险市场更加健康有序同时蓬勃进展、繁荣昌盛。 关键词:垄断,不完善,不健全,职业素养,保险意识 正文: 常言道“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只能在空间和时刻上尽量减少风险而无法排除,因此了应对这种风险而产生了保险。风险是保险的逻辑起点,没有风险也就不可能产生保险。保险学的任务确实是揭示保险经济关系得以确立的条件,形式及其本质,以阐明保险经济关系的发生,进展和变化的规律性。保险学是为了研究识不风险,测定,转嫁,分散风险,最后达到减轻排除风险的目的。从法律的意义上讲明,保险是一种合同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保险关系式通过保险双方当事人以签订保险合同的方式建立起来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保险是一种经济关系,是分摊损害的一种融资方式。保险体现了保险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经济关系。保险既是一种经济关系,又是一种有效的融资方式,它使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害,以保险人为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摘要: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完善国家减灾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中国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实行低保额制度;巨灾保险应带有部分强制性;巨灾保险的经营应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巨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 关键词: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 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一,不仅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而且分布地域广泛,造成的损失也往往非常巨大。据民政部的统计资料显示,近10年来中国每年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都在1000亿元以上,常年受灾人口达2/2多人次。2008年初,中国发生的那场50年一遇的雨雪灾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516.5亿元,保险赔款近20亿元,占比不到雪灾总损失的2%。这再一次反映了保险在中国减灾救助体系中的地位过低,凸现了加快建立巨灾保险体系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中国巨灾保险现状 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火山爆发和海啸的危险。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地区的发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发展。从这一点看,发展巨灾保险非常必要。巨灾保险体系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体系。目前,政府承

担了较大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建立巨灾保险体系,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改善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全社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中国的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较低。这反映出保险业覆盖面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面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理体系的建设早已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一五”发展规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强调,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因此保险业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巨灾风险管理的“硬实力”与“软实力”。 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成的巨大损失,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中占比平均为36%。研究国外巨灾风险和保险的政策能够为中国巨灾保险事业的开展提供良好的借鉴。因此,笔者分析了国外几个有代表性的国家在自然灾害保险方面取得的成功经验,希望能为如何建立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参考。 二、国外巨灾保险体系概况 (一)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对策分析

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现状以及未来发展趋势 对策分析 一、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状第一,中国保险市场基本上还处于一种寡头垄断。从中国目前保险市场情况分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四大保险公司已经占有目前中国保险市场份额的96%。而其中,国有独资的人保、中国人寿则几乎占去保险市场份额的70%。中国人寿占去了寿险市场份额的77%,人保占去了产险市场的78%。而机动车险市场中仅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一家就占82%。这就是说,中国保险市场虽然初步形成了竞争的格局,但这种以国有独资保险公司高度垄断市场的局面,特别是以少数几家保险公司寡头垄断市场的局面,就是目前中国保险市场的特点之一。 第二,中国保险业的发展还处于一个低水平。按照保险业发展的规律,保费收入一般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5%。从目前西方发达国家而论,年保费收入一般都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8-10%左右,而我国1998年保费总收入约仅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5%,在世界排名70位左右。按人均保费计算,仅为100元人民币,虽然较恢复保险业务初期的人均不到10元人民币已有翻天覆地的变化,但仍在世界排名第80位左右。当然,我们要达到西方发达国家人均保费2000多美元的水平还有距离。因为,从总体上来说,我们的经济还不发达,

人均收入水平较低,但同时又说明在建立完善的市场经济体系过程中,中国居民的保险意识与投资意识还要有一个提高过程。 第三,中国保险市场结构分布不均衡。从目前中国保险公司机构的分布而论,30家中外保险公司的总部基本上都设置在北京和中国沿海城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虽然在大陆已普遍设立,但多数又集中在人口密集、经济发达的地区和城市,这就造成了保险市场发育不均衡性。 第四,中国保险业的专业经营水平还不高。粗放式经营与销售方式单一,产品结构简单与供给不足,以及缺乏专业人才是经营水平较低的显著特点。目前,各家保险公司已经开发和销售的产品寿险产品品种并不少,但产品结构雷同和保险责任不足,是业内人士的普遍呼声。中国保险从业人员中真正受过系统保险专业教育又有保险专业水平的保险专业人才不到30%,其中既了解国际保险市场又懂得精算和计算机技术的高级人才更是毛凤鳞角。这都表明了当前中国保险经营水平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法制化的建设,使外资公司进入市场更加有法可依,保监会也努力提高保险市场的专业化监管水平,也按照世贸组织透明化的要求进一步提高了保险法的制订和监管工作透明度,加强了监管工作的程序化和规模化的建设。这两年来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推进的速度明显快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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