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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条款解释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条款解释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条款解释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条款解释(新版)

附件5: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条款解释: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

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条款解释:

1)与认证产品质量有关的人员;通常包括质量负责人、技术人员、采购人员、检验/试验人员、质量管理人员、校准/检定人员、内审员、关健工序操作人员等。

2)以上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应形成文件。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可以集中描述,也可在相关的文件中体现。

3)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工厂组织内的人员,原则上应是最高管理层人员,至少是能直接与最高管理者沟通的人员。质量负责人应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或经历,有能力协调、处理与认证产品质量相关的事宜,熟悉相关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认证标志的管理要求。

4)质量负责人应被赋予并有效履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1.1a)~d)的职责和权限。工厂可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代理人,当质量负责人不在时履行1.1a)~d)的职责。

5)质量负责人和其代理人可通过任命书、授权书或质量文件描述。No.2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需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

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条款解释:

1)资源包括生产设备、检验设备、人力资源和工作环境等,是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稳定地符合认证标准的最基本条件。

2)根据产品特点、生产方式、规模大小、人员素质和认证机构的要求来确定并提供这些资源。

3)与质量有关的人员的能力应能胜任其工作,数量应满足正常批量生产的需要。人员能力的评定应基于

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

4)生产和检验设备的性能、精度、运行状态等应满足生产和检验的要求,数量应满足正常批量生产的需要。

5)工作环境是指保证认证产品符合要求所需的环境,涉及生产、检验、试验、存储等环节。例如:生产环境的洁净度、照度等;检测场所的温度、湿度、磁场、噪声、振动等;储存场所的通风、防潮等。工厂应识别对工作环境的要求,并提供和管理满足环境要求的资源。

6)必须根据内、外部条件的变化(如认证标准的变化、认证要求的变化、顾客需求的变化、自身发展的需求等)重新确定和调整资源,以保证认证产品持续满足标准的要求。

2. 文件和记录

2.1 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认证标准要求。

条款解释:

1)工厂应针对认证产品建立并保持相关文件,文件的内容应覆盖本条的规定。需要制定的文件清单见第四章第一节。

2)当产品和过程工艺都比较简单或认证产品已成熟时,可以用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把所要求的内容都包括进去;若无法实现或者不便使用,可以将上述规定写入不同的文件中。

3)设计目标不低于相应产品认证标注的要求。

4)实现过程是指认证产品生产、检验、包装、搬运、采购、校准等全

过程。

No.4

2.2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条款解释

1)文件:信息及其承载媒体。媒体可以是纸张、计算机磁盘、光盘或其它电子媒体,也可以是照片

或标准样品,或上述形式的组合。

2)应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上述所有文件和资料得到有效控制。

3)文件控制的要点:

a) 批准的时机:文件发布和更改前;

批准人:授权人;

适应性:指文件的内容应与工厂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控制的需求相适应。

b) 识别:能够识别文件的现行修订状态及更改状态;

识别方法:可采用控制清单、修订一览表版本号、更改号等方式;

目的: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 使用处:生产现场、管理的工作现场等

相应文件:工作所需的依据、准则或表单等,文件应是有效版本。

记录是一种特殊的文件,记录表式应按本条的要求进行控制,作为证据的记录应按2.3条的要求控制。

No.5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的保存期限,至少保存24个月。

条款解释

1)建立和保持文件化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所规定的记录得到有效控制。

2)程序的内容应包括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保存期限和处理等的规定。

3)所有关于质量记录的规定,均应确保质量记录对外能作为满足法律法规和认证要求的证据;对内能作为产品、过程工艺和质量体系符合要

求及质量体系有效运行方面的证据,并为纠正和预防措施提供信息。4)质量记录的控制要求:

对记录进行标识、储存和保管,确保记录清晰、完整、可追溯。

a) 标识:可采用颜色、记录表格编号、记录的对象和时间等方式;

b) 存储:储存的场所、设施及环境条件应适宜;

c) 保管:包括记录的防护和管理(归档、编目等活动),使记录易于参阅,防止损坏或丢失;

d) 保存期限:应考虑法律法规、认证要求、认证产品的特点、追溯期限等因素;

e) 处理:超过保存期的记录的处理方法(如销毁等)。

5)记录的填写、复制应字迹清晰、内容完整、不随意涂改。

No.6

3. 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生产电线电缆的关键原材料包括导体材料、绝缘材料、半导电材料、护套材料等。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条款解释

1)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是指对产品的安全、环保、EMC、主要性能有较大影响的元器件和材料。部分认证实施规则确定了认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和/或材料(关键件清单),有时关键件可能还不仅限于这些。

2)本要素要求制定的程序应围绕提供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在如何选择、评定和进行日常管理方面作出规定。

3)选择供应商时可考虑:

a)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质量、后续服务、历史业绩;

b) 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

c) 来自有关方面的信息(如同行的评价、主管部门的推荐等);

d) 满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要求。若所采购的产品中有涉及到强制认证的,在选择准则中应有这方面的要求。

4)供应商的评价:主要针对其满足选择准则的能力。

5)评价方式:对影响程度不同的采购产品可采用不同的评价方式,关键是评价方式要适宜。可通过现场调查/书面调查/历史数据分析/了解同行的评价和供应商的信誉等方法确定合适的供应商。

6)供应商的日常管理:确保供应商批量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特

性和初始提供的样品一致,持续地满足要求。其中包括对供应商涉及安全、EMC、环境和健康特性地变更地管理。供应商提供地产品出现不合格时,应要求及时采取纠正措施,并验证有效性。

7)应保存供应商选择、评定的记录,如合格供应商名录、供应商的质量保证能力调查记录、评价记录等;应保持供应商日常管理的记录,如供货业绩、控制记录等。

以上记录应按2.3条的要求进行控制。

No.7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关键原材料定期确认检验执行相应原材料的标准或产品标准对关键原材料的要求,频次不低于1次/12个月,检验项目为相应原材料标准规定的全部项目(化学成分分析除外)。

工厂应保存关键件检验或验证记录、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

条款解释

1)应制定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程序,规定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的方法、项目,并按程序的规定进行检验/验证。

2)应制定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明确定期确认检验的时机、频次、项目等,并按程序的规定进行定期确认检验。定期确认检验可由工程完成,也可委托有能力的组织进行。

3)应根据所采购产品的重要性,自身的检测能力,检验成本及供应商质量保证能力等因素来确定检验/验证的方法、项目。当检验由供应商进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如检验的频次、项目、方法、记录、报告等。

4)应保持关键元器件检验/验证记录、定期确认检验记录及供应商提供的合格证明及有关检验数据等。检验/验证记录应能表明产品符合规定的要求。

5)由供应商完成的检验,其记录应包括所涉及的产品、覆盖的数量、检验项目和结论。

6)以上记录应按2.3条的要求进行控制。

No.8

4. 生产过程控制和过程检验

4.1 工厂应对关键生产工序进行识别,关键工序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能力,如果该工序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则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使生产过程受控。只要有下列生产工序,就应制定相应的工艺作业指导书:拉线、退火、炼胶、挤出、成缆、交联/硫化、编织。

条款解释

1)关键工序:形成认证产品的安全、EMC、环境和健康等特性的工序。应识别这样的关键工序。

2)应委派具有相应能力的人员从事关键工序的操作工作。"能力"是指经证实的应用知识和技能的本领。

3)是否需要制定工艺作业指导书,以及作业指导书的详略程度与操作人员的能力、作业活动的复杂程度等有关。只有当没有文件规定就不能保证产品质量时,才有必要制定工艺作业指导书。

4)通常,工艺作业指导书规定工艺的步骤、方法、要求、监控等。No.9

4.2 产品生产过程中如对环境条件有要求,工厂应保证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

条款解释

1)应识别认证产品生产过程中为达到其符合要求所需的工作环境。环境条件因产品、工艺的不同而不同,通常涉及温度、湿度、噪声、振动、磁场、照度、洁净度、无菌、防尘等。

2)在识别的基础上,应提供并管理相应的资源,确保工作环境满足规定的要求。应规定环境条件的具体参数及其控制要求(如果有)。No.10

4.3 可行时,工厂应对适宜的过程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工厂应对退火、炼胶、挤出、交联/硫化、

编织的主要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监控并保存监控记录。

条款解释

1)可行:有可操作的含义,包含现有的技术/能力对所监控的参数/特性是可实现的,监控的经济投入是可接受的。

2)在以下情况时,应对涉及安全、EMC、环境、健康等特性和关键件的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进行有效的监控:

a) 工序的结果不能通过其后的检验和试验完全验证,或者加工后无法测量或需实施破坏性测量才能得出结果;

b) 工序对最终产品的安全、EMC、环境、健康等特性有重大影响。

3)监控:包括当工艺参数偏离可能导致产品特性不合格时的控制措施。还应包括当工艺参数和产品特性由特定的软件进行监视和控制时,应有确保软件正确使用的措施或规定,防止非正常使用。

No.11

4.4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生产设备进行维护保养的制度。

条款解释

1)与生产认证产品相关的生产设备都应进行维护和保养,尤其是涉及安全、EMC、环境、健康等特性或关键件的生产设备。

2)应建立并保持生产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包括日常的维护保养和定期的维护保养。

3)设备维护保养有效的表现是保证生产设备满足产品加工的工艺要求。

4.5工厂应在生产的适当阶段对产品进行检验,以确保产品及半成品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和/或标准要求一致。

条款解释

1)针对认证产品及其加工工艺的特点,在其安全、EMC、环境、健康等特性形成的适当阶段设立工序检验点,并明确检验要求。检验要求应包括检验的项目、方法、放行准则等内容。

2)在工序检验点上,用明确的表示方法(如文件、图样、图片、模型等)标明认证产品的特性(如名称、规格、型号、尺寸等)。

3)应按工序检验的要求进行检验。

在认证产品生产准备过程中,应策划以上活动并确认已得到满足后才能进行生产。

No.12

5.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

工厂应制定并保持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以验证产品满足规定的要求。检验程序中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并应保存检验记录。具体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要求应满足相应产品的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执行。

例行检验是在生产的最终阶段对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的100%检验,通常检验后,除包装和加贴标签外,不再进一步加工,但绝缘火花试验一般是在生产的中间环节进行的。

确认检验是为验证产品持续符合标准要求进行的抽样检验。

条款解释

1)例行检验

a) 目的:剔除加工过程中可能对产品生产的偶然性损伤;

b) 检验点:通常在生产的最终阶段;

c) 频次:100%;

d) 项目:不少于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e) 性质:非破坏性试验;

f) 方法:可以等效,通常不采用安全标准规定的型式试验条件;

g) 实施:由工厂策划并实施;

h) 其他:通常,除进行包装和加贴标签外,检验后不再进一步加工。

2)确认检验

a) 目的:提供认证产品持续满足认证标准要求的证据,从而验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稳定性;

b) 检验点:在工厂或具备能力的机构;

c) 频次:不低于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d) 项目:不少于认证实施规则的规定;

e) 性质:质量保证措施的一部分;

f) 方法:按标准规定的条件和方法;

g) 实施:由工厂策划并实施(试验可委托具备能力的机构);

h) 其他:按标准要求随机抽样。

3)认证实施规则中对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的要求有明确规定。应按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制定文件化的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并执行。检验程序文件应包括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等内容。

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记录应予以保存,其控制应符合2.3条的要求。No.13

6. 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设备应定期校准和检查,并满足检验试验能力。

检验和试验的仪器设备应有操作规程,检验人员应能按操作规程要求,准确地使用仪器设备。

条款解释

1)应根据确定的检验试验要求来配备检验和试验设备;"能力"指设备的功能、精度应能满足被测安全、EMC、环境、健康等特性参数的要求,设备的量程、容量适宜可确保准确度,设备的数量满足生产批量时的检验要求。

2)应制定检验试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规定使用的步骤及方法等。操作规程的详略程度应保证不会导致测量失准。

3)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能,能按操作规程和检验试验的要求准确地试验仪器设备、完成检验活动。

No.14

6.1 校准和检定

用于确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校准或检定。校准或检定应溯源至国家或国际基准。对自行校准的,则应规定校准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被使用及管理人员方便识别。

应保存设备的校准记录。

条款解释

1) 用于确定认证产品的安全、EMC、环境、健康等特性符合要求的例行检验、确认检验设备(如果具备)、特殊工序监控设备,应按规定周期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检定。

2) 工厂应根据设备使用的工序(工位)和频次,合理规定检验试验设备的校准、检定周期。法律法规有要求(如中国规定的强检设备)时,校准周期应不大于其规定的周期。

3) 工厂应选择具有资格的校准/检定机构(无论是内部或还是外部的)对检验试验设备进行校准/检定。

4) 对能溯源至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的检验试验设备,对检验试验设备的校准/检定应能溯源至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5) 对不能溯源至国家测量标准或国际测量标准的检验试验设备,可采用适宜的方法自行校准,并制定校准的依据,包括明确校准的方法、验收准则和校准周期等。

6) 设备的校准状态应能方便地被使用及管理人员识别,以免误用。如粘贴校准合格标识等。校准状态通常包括合格、准用、停用、封存等。

7) 应保存每一台检验试验设备地校准记录/检定证书。校准记录至少应包括:设备标识、测量值、偏差/不确定度(可行时)、基准设备、校准结果、有效期、校准人;检定正式至少应包括:设备标识、检定依据、检定结论、有效期、检定人。记录地控制应符合2.3条的要求。No.15

6.2 运行检查

对用于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的设备除应进行日常操作检查外,还应进行运行检查。通常,需要进行运行检查的设备有耐电压试验设备、火花试验设备,应制定运行检查的方法、频次、样件管理的文件。当发现运行检查结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时,应能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必要时,应对这些产品重新进行检测。应规定操作人员在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需采取的措施。

运行检查结果及采取的调整等措施应记录。

条款解释

1)日常操作检查:调零、检查量程等。

2)运行检查:

a) 对象:用于例行检验、确认检验的设备;

b) 目的:在校准周期内,为判定测量装置的预期功能是否适用于产品检验,确保检验的有效性,需要时能及时追溯至已检测过的产品;

c) 方法:使用特定的方法,例如施加预先确定的故障条件;

d) 频次:在校准有效期内,按产品、工艺特点、使用频度等确定,应能做到一旦发现设备功能失效时,可将自上次运行检查以后所检测过的认证产品追回。

3)应以文件的形式明确需要进行运行检查的设备及其检查的要求、内容、频次和方法。

4)当检验试验设备在使用或运行检查中发现功能失效时,应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例如:

a) 停用该设备,启用同类已校准的设备;

b) 对设备进行必要的调整,以满足要求;

c) 必要时,追回已检产品重新进行检测;

d) 必要时,调整运行检查的频次。

5)运行检查、评价结果及采取的措施应有记录。记录的控制应符合2.3条要求。

R: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条款解释(新版)

7. 不合格品的控制

工厂应建立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和处置及采取所需的纠正措施。经返修、返工后的产品应重新检测。对不合格品的返修、返工应作相应的记录,影响认证产品一致性的不合格关键原材料不允许投入生产,影响认证产品一致性的不合格品不允许返修。应保存对不合格品的处置记录。

条款解释

1)应建立并保持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内容应包括不合格品的标识方法、隔离、处置以及需要采取的纠正措施。

2)不合格品可能涉及产品形成的各个阶段,采购、生产过程及产品的储存和运输过程中都可能会产生不合格品。所有阶段的不合格品均应控制,以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3)不合格品返工、返修后应重新进行检测,返工、返修及重新检测应作好记录,记录的控制应符合

2.3条要求。重要部件或组件返修应慎重并办理必要的批准手续,涉及产品安全、EMC、环境、健康等特性的不得返修或降级。

4)发现不合格品后,应按不合格的性质(如个别、批量、偶然性、安全项目)决定是否进行原因分析,必要时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防止再次发生类似的不合格品。

No.17

8. 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和认证产品的一致性,并记录内部审核结果。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内部审核,并应覆盖本要求的全部条款、全部认证产品、与质量有关的全部部门。

对工厂的投诉尤其是对产品不符合标准要求的投诉,应保存记录,并应作为内部质量审核的信息输入。

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并进行记录。

条款解释

1)应制定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其目的时确保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及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程序应对这两方面内容的策划和实施作出规定。

2)应保存顾客投诉,尤其是对产品质量的投诉的记录。

3)应根据质量体系运行的实际情况(如过程的复杂性、重要性、运行情况及以往审核的结果、顾客的投诉特别时对认证产品质量的投诉)策划审核方案、制定审核计划。审核的频次应确保一年内的审核覆盖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全班内容。审核计划应明确审核的内容(包括产品一致性)、日程安排及审核员,并按计划实施审核,实施过程应作好记录,记录的控制应符合2.3条要求。

4)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责任部门应及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审核人员或授权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结果及其有效性进行验证。

5)内部审核时,应特别注意对产品一致性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核。6)审核人员应与受审核区域无直接责任关系,并具备相应的能力。7)每次内审应有审核报告,对质量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及产品一致性作出评价。

No.18

9. 认证产品的一致性

工厂应对批量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合格的产品的一致性进行控制,以使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的要求。

工厂应建立产品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结构等影响产品符合规定要求因素的变更控制程序,认证产品的变更(可能影响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或型

式试验样机的一致性)在实施前应向认证机构申报并获得批准后方可执行。

条款解释

1)认证产品的一致性:确保产品的结构(包括设计/工艺、所使用的关键元器件/材料等方面)与型式试验合格样品或经过认证机构确认的结构一致。

2)应对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在采购、生产和检验等环节,对其一致性进行控制,以确保认证产品持续符合规定要求。

3)应建立认证产品的变更控制程序,对认证产品的关键元器件、材料和结构等的变更作出规定。

4)凡涉及认证产品的变更应向认证机构申报,提供详细的变更资料。5)申请的变更应在认证机构批准后方可实施。

不得未经批准就在已实施变更的产品上加贴认证标志。

No.19

10. 包装、搬运和储存

工厂所进行的任何包装、搬运操作和储存环境应不影响产品符合规定标准要求。

条款解释

1)应明确产品的包装要求,所采用的包装材料、包装方法、包装过程不能对已符合标准要求的认证

产品产生不利影响。包装标识应符合中国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2)对认证产品的搬运应作出明确规定,防止因搬运方法不当、搬运工具不适宜、搬运人员不熟悉搬

运要求等原因致使产品不合格。

3)应针对产品的特点提供适宜的储存环境,确保储存的产品不因储存条件不适宜造成不合格。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时间:2004-07-26 作者:国家认监委点击流量次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没有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没有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在推动国家各种技术法规和标准的贯彻、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击假冒伪劣行为、促进产品的质量管理水平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具有其它工作不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四个统一” 的背景由于我国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在计划经济逐步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的阶段,由于管理结构和职能划分问题,认证认可工作政出多门,各自为政,存在重复认证、重复收费等弊端。尤其是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制度,自建立以来就存在着多重体制、政出多门,发证与执法监督混淆,尤其是对内对外两套制度等问题。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进口商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两个制度覆盖的产品大部分交叉,评价依据的标准和技术规则虽不完全一致但大部分重复、收费结构和标准存在较大差异、两个标志独立存在,互不认可。中外企业对此反映强烈。企业和外国政府多年来通过不同渠道,向国务院和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这一问题还成为我国入世谈判中屡屡被质疑的问题。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第十五次多边谈判中,有关方面的谈判代表强烈要求我国将内外两种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整合,建立符合世界贸易规则要求的新的认证制度。为此,国务院领导 在年月明确指示:将国产品的安全认证强制性监督管理制度与进口产品的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统一为一个制度,做到“统一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目录,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既按“四个统一”的原则重新建立我国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为全面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的需要,发挥我国认证认可制度的总体效应月30 日国务院又决定将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作。这种组织结构的调整,为“四个统一”工作的全面落实和实现奠定了组织保障基础。 2001年12月7日,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和认监委在人民大会堂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外公布了新的“四个统一”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发布了“四个统一”的规范性文件。这些文件的发布和实施标志着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发展到了新阶段,即国家统一的认证认可制度建立和发展阶段。也标志着中国入世承诺的兑现。 尽管,“四个统一”的实现是国家认证认可制度建立的重要标志,但“四个统一”并不意味着全部统一了由原国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实施的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评价制度(如:入网、许可、注册等制度)、并不意味着真正解决了产品评价活动与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区分问题。统一的国家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有效实施尚需时日,尚需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政府及社会各界和广大企业的支持。 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

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CCC认证 国家认监委主任王凤清指出:《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强制性产品标志管理办法》、《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法律依据、实施强制性产品认产品范围、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使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监督管理等作了统规定。主要内容概括起来有以下几个方面: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 公布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 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 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实施时间 CCC认证企业进入市场的必备标志 (一)按照世贸有关协议和国际通行规则,国家依法对涉及人类健康安 全、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统一 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国家强 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国家公布统一的目录, 确定统一适用的国家标准、技术规则和实施程序,制定统一的标志标识, 规定统一的收费标准。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 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

厂、进口、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三)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这次公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覆盖的产品是以原来的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和强制性安全认证及电磁兼容认证产品为基础,做了适量增减。原来两种制度覆盖的产品有138种,此次公布的《目录》删去了原来列入强制性认证管理的医用超声诊断和治疗设备等16种产品,增加了建筑用安全玻璃等10种产品,实际列入《目录》的强制性认证产品共有132种。 (四)国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使用统一的标志。新的国家强制性认证标志名称为"中国强制认证",英文名称为"China Compulsory Certification",英文缩写可简称为"3C"标志。中国强制认证标志实施以后,将逐步取代原实行的"长城"标志和"CCIB"标志。 (五)国家统一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及标准。新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制定,将根据不以营利为目的和体现国民待遇的原则,综合考虑现行收费情况,并参照境外同类认证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于该项目需要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的审批,还需要一段时间,最迟会在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前,即2002年4月30日前对外公布。 (六)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将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有关认证机构正式开始受理申请。为保证新、旧制度顺利过渡,原有的产品安全认证制度和进口安全质量许可制度自2003年5月1日起废止。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 2.1 人员职责和资源 2.1.1 职责 a)是否规定了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是¨ 否¨ b)是否已指定质量负责人并赋予了相应的职责和权限?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职责? 是¨ 否¨ 如果是,请给出确保认证标志妥善保管和使用的文件号: 2.1.2 资源 是否配备了必须的生产设备、检验设备;具备必要能力的人员;必备的生产、检验、储存的环境? 是¨ 否¨ 2.2 文件和记录 2.2.1是否已建立、保持了文件化的质量计划/类似文件,以及确保产品质量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的文件?是¨ 否¨ 如果有文件,请给出参考文件号: 2.2.2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是否等同或高于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是¨ 否¨ 2.2.3是否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文件和资料的控制程序,以确保:是¨ 否¨ a) 文件在发布前和更改是否由授权人员审批其适宜性?是¨ 否¨ b) 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是否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非预期使用?是¨ 否¨ c) 是否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是¨ 否¨ 如果有文件,请给出参考文件号: 2.2.4是否建立并保持了文件化的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程序?是¨ 否¨ 如果有文件,请给出参考文件号: 2.2.5质量记录是否规定了适当的保存期限并保存有效期内的记录?是¨ 否¨ 2.3 采购和进货检验 2.3.1是否已制定了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是¨ 否¨ 工厂是否按照文件要求对供应商进行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并保存对供应商选择和日常管理记录? 是¨ 否¨ 2.3.2是否已建立了进货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检验/验证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是¨ 否¨

CNCA-00C-005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编号:CNCA-00C-005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2014-01-02发布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5) 1.适用范围 (5) 2.术语和定义 (5) 2.1认证技术负责人 (5)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 2.3例行检验 (6) 2.4确认检验 (6)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6) 2.6功能检查 (6)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 3.1职责和资源 (7) 3.2文件和记录 (8) 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8) 3.4生产过程控制 (9)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10)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0) 3.7不合格品的控制 (12) 3.8内部质量审核 (12)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12)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 (13) 3.11CCC证书和标志 (13) 0.引言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为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制定本实施规则。 在认证工作具体实施中,工厂应以保证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为目标,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符合本实施规则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认证机构实施工厂检查的依据之一。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细则

编号:CCCF- HZFH-02(A/0)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火灾防护产品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 2014-08-31发布2014-09-01实施 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前言 本实施细则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火灾防护产品》(编号:CNCA-C18-02:2014)制定,由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发布,版权归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所有,任何组织及个人未经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全部或部分使用。 制定单位:公安部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

目录 0. 引言 (1) 1.适用范围 (1) 2. 生产企业分类原则 (1) 3. 认证模式选择 (2) 3.1 认证的基本模式 (2) 3.2 认证模式的具体细化 (3) 4. 认证单元划分 (3) 5. 认证流程及时限 (3) 5.1 认证流程 (3) 5.2 认证时限 (3) 6. 获证前的认证要求 (3) 6.1 认证委托 (3) 6.2 企业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工厂检查) (4) 6.3 型式试验 (6) 6.4认证评价与决定 (7) 7. 获证后监督的认证要求 (8) 7.1 获证后监督方式选择 (8) 7.2 获证后监督人日 (8) 7.3 获证后监督频次 (8) 7.4 获证后使用领域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9) 7.5 获证后跟踪检查 (10) 7.6 获证后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或者检查 (10) 7.7 获证后监督的记录 (10) 7.8 获证后监督结果的评价 (10) 7.9 生产企业检测资源和其他认证结果的利用 (10) 8. 认证证书 (10) 8.1 认证证书的保持与延续 (10) 8.2 认证证书的内容 (11) 8.3 认证范围的扩大(获证后认证委托) (11) 8.4 认证范围的缩小 (12) 8.5 认证证书的注销、暂停和撤销 (12) 8.6 证书恢复 (15) 8.7 认证证书的使用 (16) 9 认证的变更 (17) 9.1变更类型 (17) 9.2变更程序 (17) 10. 消防产品生产、销售流向管理 (18) 11. 认证标志 (19) 12. 收费依据与要求 (19) 13. 与技术争议、申诉、投诉相关的流程及时限要求 (19) 14. 特殊情况认证要求 (19) 附件1建筑耐火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典型产品及单元划分原则 (20) 附件2认证委托时需提交的资料 (24) 附件3 建筑耐火构件产品认证检验规则 (27)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3认证相关知要 3C认证就是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简称。 “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 当前的“CCC”认证标志分为四类,分别为: 1.CCC+S 安全认证标志; 2.CCC+EMC 电磁兼容类认证标志; 3.CCC+S&E 安全与电磁兼容认证标志; 4.CCC+F 消防认证标志; CCC认证资料提供清单 一.初次申请或相关信息变更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3.生产厂的组织结构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4.申请认证产品工艺流程图(初次申请或变更时提供); 5.例行检验用关键仪器设备(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控制检测要求)清单(初次申请 或变更时提供); 6.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7.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8.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9.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10.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11.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二.同类产品再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产品总装图、电气原理图; 3.申请认证产品中文铭牌和警告标记(一式两份); 4.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 5.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6.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 7.需要时所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如有CB测试报告请提供)。 3C强制认证产品检测提供文件清单 1.送样登记表;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13227050.html,C申请详细资料; 3.产品说明书; 4.产品规格书; 5.产品维修手册; 6.产品电路图(包括原理图和印制刷线路版图); 7.同一申请单元中主送型号产品与覆盖型号产品的差异说明; 8.产品与安全有关的关键元部件明细表和对电磁兼容性能有影响的主要零部件明细表; 9.产品关键安全元件认证证书复印件; 10.产品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如有); 11.产品的商标使用授权书(如有); CCC工厂检查基本要求 第一条工厂是保证获证产品符合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第一责任者。 第二条工厂应按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 合格的样品一致的认证产品。 第三条工厂应及时了解认证机构在网上公开文件中的信息及要求。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引言 本文件是CQC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要求,包括对认证产品的检验要求及制造厂质量体系的要求,以保证其生产的认证产品符合国家认证标准并与型式试验样机在规定程度内的一致性。本文件是产品获得产品安全认证证书和允许使用认证标志应具备的条件,是可接受的最低标准。若有特殊要求的,按《自愿性产品认证特殊要求》中有关规定执行。 2. 定义 2.1 申请人 申请产品认证注册的组织。 2.2 持证人 持有产品认证证书的组织。 注:取证前称为申请人,取证后称为持证人。 2.3 生产者(制造商) 实施质量体系,控制认证产品生产的组织。 2.4 生产厂/制造厂/加工厂(场)所 指对认证产品进行最终装配和/或检验以及使用认证标志的地点。 3 总则 生产者应建立满足本文件第4章所要求的文件化质量体系并使之有效地运行,且具备批量生产符合认证标准要求的产品的能力。对认证产品生产者的审核每年至少一次(根据认证产品类别和生产的稳定状态而定),以保证将必要的日常工作和程序保持在可接受的水平上。对生产者进行监督复查期间,要抽取认证产品样机和/或零部件进行检验,以验证其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并与型式试验样机一致。 当发现可能危及到产品与认证标准的符合性的情况时,可增加监督频次。 4 质量体系 4.1 职责和资源 4.1.1 职责 生产者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在其组织的内部指定一名质量保证负责人和一名认证联络工程师(或联络员)。质量保证负责人应是组织管理层中的一名成员,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不论其在其他方面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 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 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 及时向认证机构申报涉及获证产品安全性能的变更; d) 负责与认证机构联络与协调认证方面的事情; e)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f) 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认证标志;

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附件2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4-01-02发布2014-09-01实施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1、范围··16 2、术语与定义··16 2、1工厂检查··16 2、2指定试验··17 3、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17 4、工厂检查要求··17 4、1工厂专业类别··17 4、2工厂检查实施的基本要求、·18 5、确定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18 6、确定工厂检查的方式、内容与检查组··18 7、生产企业搬迁的风险控制··19 8、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的处置··19 9、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19 10、CCC标志加施的特殊要求··19 10、1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要求··20 10、2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要求··20 1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20 11、1工厂检查结论与不符合项分类··20 11、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21 11、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23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在工厂检查活动中,指定认证机构应对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生产产品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为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活动,指导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工作实施的一致性,保证工厂检查活动的针对性与有效性,制定本实施规则。 指定认证机构应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针对产品自身特性与生产加工特点、生产企业分类管理、检查员使用管理等因素,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建立与机构自身特点相适应的工厂检查实施方案。 1、范围 本实施规则适用于指定认证机构工厂检查活动的组织管理、实施、工厂检查结论判定等活动。 2、术语与定义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简称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与定义适用于本实施规则。 2、1工厂检查 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产品一致性与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所进行的评价活动。工厂检查范围包括产品范围与场所界限。 注:产品范围指认证产品。场所界限指与产品认证质量相关的场所、部门、活动与过程;当认证产品的制造涉及多个场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与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切实维护国家、社会与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认证认可条例》(以下简称《认证认可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得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对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生命健康、环境保护以及公共安全、国家安全得产品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第三条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主管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得产品,统一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统一技术规范得强制性要求、标准与合格评定程序,统一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五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境内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得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凡列入《目录》得产品,必须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认证证书),并加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以下简称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她经营活动中使用。 第二章强制性产品认证得组织管理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得规章与制度,批准、发布《目录》。 第七条国家认监委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得管理与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认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协调有关认证工作得重大问题; (二)拟定、调整并与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目录》; (三)制定与发布列入《目录》得产品得认证实施规则(以下简称认证实施规则); (四)确定列入《目录》得产品认证适用得认证模式; (五)制定与发布认证标志,制定认证标志管理规定; (六)规定认证证书得式样与格式;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的十条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为保证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与已获型式试验合格的样品的一致性,工厂应满足本文件规定的产品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1. 职责和资源 1.1 职责 工厂应规定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职责及相互关系,且工厂应在组织内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无论该成员在其他方面的职责如何,应具有以下方面的职责和权限: a)负责建立满足本文件要求的质量体系,并确保其实施和保持; b)确保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产品符合认证标准的要求; c)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认证标志的妥善保管和使用; d)建立文件化的程序,确保不合格品和获证产品变更后未经认证机构确认,不加贴强制性认证标志。 质量负责人应具有充分的能力胜任本职工作。 1.2 资源 工厂应配备必须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以满足稳定生产符合强制性认证标准的产品要求;应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确保从事对产品质量有影响工作的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建立并保持适宜产品生产、检验、试验、储存等必备的环境。 2.文件和记录 2.1工厂应建立、保持文件化的认证产品的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以及为确保产品质量的相关过程有效运作和控制需要的文件。质量计划应包括产品设计目标、实现过程、检测及有关资源的规定,以及产品

获证后对获证产品的变更(标准、工艺、关键件等)、标志的使用管理等的规定。 产品设计标准或规范应是质量计划的一个内容,其要求应不低于有关该产品的国家标准要求。 2.2工厂应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程序以对本文件要求的文件和资料进行有效的控制。这些控制应确保: a)文件发布前和更改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其适宜性; b)文件的更改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c)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相应文件的有效版本。 2.3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质量记录的标识、储存、保管和处理的文件化程序,质量记录应清晰、完整以作为产品符合规定要求的证据。 质量记录应有适当的保存期限。 3.采购和进货检验 3.1 供应商的控制 工厂应制定对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的程序,以确保供应商具有保证生产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要求的能力。 工厂应保存对供应商的选择评价和日常管理记录。 3.2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验证 工厂应建立并保持对供应商提供的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的程序及定期确认检验的程序,以确保关键元器件和材料满足认证所规定的要求。 关键元器件和材料的检验可由工厂进行,也可以由供应商完成。当由供应商检验时,工厂应对供应商提出明确的检验要求。

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附件2 编号:CNCA-00C-006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检查通用要求 2014-01-02发布 2014-09-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 录 0.引言??????????????????????????????????????????????????????16 1.范围???????????????????????????????????????????????????????16 2.术语和定义?????????????????????????????????????????????????16 2.1工厂检查?????????????????????????????????????????????????16 2.2指定试验??????????????????????????????????????????????????17 3.工厂检查活动的准则?????????????????????????????????????????17 4.工厂检查要求???????????????????????????????????????????????17 4.1工厂专业类别?????????????????????????????????????????????17 4.2工厂检查实施的基本要求.???????????????????????????????????18 5.确定工厂检查的基本要求?????????????????????????????????????18 6.确定工厂检查的方式、内容和检查组????????????????????????????18 7.生产企业搬迁的风险控制?????????????????????????????????????19 8.获知认证产品不合格信息后的处置?????????????????????????????19 9.证书恢复的工厂检查?????????????????????????????????????????19 https://www.wendangku.net/doc/4613227050.html,C标志加施的特殊要求????????????????????????????????????19 10.1需在生产过程中加施CCC标志的要求????????????????????????20 10.2委托相关方印刷、模压CCC标志的要求????????????????????????20 11.工厂检查结论判定?????????????????????????????????????????20 11.1工厂检查结论和不符合项分类??????????????????????????????20 11.2工厂检查结论判定条件????????????????????????????????????21 11.3工厂检查的结论告知??????????????????????????????????????23

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目录大全

为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的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以下简称强制性产品认证即CCC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下面按大类列出中国强制性产品CCC认证目录大全。 一、电线电缆(4种) 1.电线组件 2.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 3.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 4.额定电压450/750 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6种)

1.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 2.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 3.器具耦合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4.热熔断体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6.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 三、低压电器(9种) 1.漏电保护器 2.断路器(含RCCB、RCBO、MCB) 3.熔断器 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其他电路保护装置(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6.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 7.其他开关 8.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 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16种) 1.电钻(含冲击电钻) 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3.电动砂轮机

4.砂光机 5.圆锯 6.电锤(含电镐) 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9.攻丝机 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 11.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 12.电链锯 13.电刨 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 15.电木铣和修边机 16.电动石材切割机 六、电焊机(15种) 1.小型交流弧焊机 2.交流弧焊机 3.直流弧焊机 4.TIG弧焊机 5.MIG/MAG弧焊机 6.埋弧焊机 7.等离子弧切割机 8.等离子弧焊机

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1-6批)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 一、电线电缆(共5种)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三、低压电器(共9种)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六、电焊机(共15种)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 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9.皮肤和毛发护理器具:用作人或动物皮肤或毛发护理并带有电热元件的电器 10.电熨斗: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干式电熨斗和湿式(蒸汽)电熨斗 11.电磁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采用电磁能加热的灶具,它可以包含一个或多 个电磁加热元件 12.电烤箱:包括额定容积不超过10升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和类似器具 13.电动食品加工器具:家用电动食品加工器和类似用途的多功能食品加工器 14.微波炉:频率在300MHz以上的一个或多个I.S.M.波段的电磁能量来加热食物和饮料的家用器具,它可带有着色功能和蒸汽功能 15.电灶、灶台、烤炉和类似器具:包括家用电灶、分离式固定烤炉、灶台、 台式电灶、电灶的灶头、烤架和烤盘及内装式烤炉、烤架 16.吸油烟机:安装在家用烹调器具和炉灶的上部,带有风扇、电灯和控制调 节器之类用于抽吸排除厨房中油烟的家用电器 17.液体加热器和冷热饮水机 18.电饭锅:采用电热元件加热的自动保温式或定时式电饭锅

中国强制产品CCC认证132种.

中国强制产品CCC认证-3C在线---CCC认证目录 2005年7月12日星期二 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 一、电线电缆(共5种 电线组件、矿用橡套软电缆、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机车车辆用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额定电压450/750 V 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装(共6种 耦合器(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器具、插头插座(家用、工业用和类似用途、热熔断体、小型熔断器的管状熔断体、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开关、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9种 漏电保护器、断路器(含RCCB、RCBO、MCB、熔断器、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其他电路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继电器(36V低于电压1000V、其他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位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关、刀开关、其他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1种 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16种 电钻(含冲击电钻、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电动砂轮机、砂光机、圆锯、电锤(含电镐、不易燃液体电喷枪、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攻丝机、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插入式混凝土振动器、电链锯、电刨、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电木铣和修边机、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六、电焊机(共15种 小型交流弧焊机、交流弧焊机、直流弧焊机、TIG弧焊机、MIG/MAG弧焊机、埋弧焊机、等离子弧切割机、等离子弧焊机、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焊接电缆耦合装置、电阻焊机、焊机送丝装置、TIG焊焊炬、MIG/MAG焊焊枪、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18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食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他们的组合 2.电风扇:单相交流和直流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电风扇 3.空调器:制冷量不超过21000大卡/小时的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空调器 4.电动机—压缩机:输入功率在5000W以下的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和制冷装置所用密闭式(全封闭型、半封闭型电动机—压缩机 5.家用电动洗衣机:带或不带水加热装置、脱水装置或干衣装置的洗涤衣物的电动洗衣机 6.电热水器:把水加热至沸点以下的固定的贮水式和快热式电热水器 7.室内加热器: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辐射式加热器、板状加热器、充液式加热器、风扇式加热器、对流式加热器、管状加热器 8.真空吸尘器:具有吸除干燥灰尘或液体的作用,由串激整流子电动机或直流电动机的真空吸尘器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中,对于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部分就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 《强制性产品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是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的依据,它共包括十个要素(十个要素及理解要点见附件)。 一、: 1、对认证产品进行合格评定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对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进行评价,以确定工厂是否具有生产与经认证机构确认合格的样品一致的产品的综合能力。认证规则中明确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包括对产品、关键零部件和/或原材料,工厂应进行检测的项目及其频次等。 2、工厂应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至少应包括以下文件化程序。 (1)认证标志的保管使用控制程序; (2)产品变更控制程序; (3)文件和资料控制程序; (4)质量记录控制程序;

(5)供应商选择评定和日常管理程序; (6)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检验或验证程序; (7)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定期确认检验程序; (8)生产设备维护保养制度; (9)例行检验和确认检验程序; (10)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11)内部质量审核程序。 3、还应有与质量活动有关的各类人员的职责和相互关系、认证产品标准、认证产品质量计划或类似文件、必要的工艺作业指导书、仪器设备操作规程等。 4、工厂应具备生产相应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或工艺装备、符合规定检验要求的检验试验设备以及与生产过程相适应的环境条件。配备相应的人力资源。 5、工厂应建立符合要求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的供应体系,以保证认证产品的生产能够得到合格的关键零部件和材料。 6、为保证产品持续满足规定的要求,控制认证产品质量的文件和资料都应受控,已经的涉及产品一致性的文件的更改应符合人证规定要求。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录 0.引言 (5) 1.适用范围 (5) 2.术语和定义 (5) 2.1认证技术负责人 (5) 2.2认证产品一致性(产品一致性) (5) 2.3例行检验 (6) 2.4确认检验 (6) 2.5关键件定期确认检验 (6) 2.6功能检查 (6) 3.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 (6) 3.1职责和资源 (7) 3.2文件和记录 (8) 3.3采购和关键件控制 (8) 3.4生产过程控制 (9) 3.5例行检验和/或确认检验 (10) 3.6检验试验仪器设备 (10) 3.7不合格品的控制 (12) 3.8内部质量审核 (12) 3.9认证产品的变更及一致性控制 (12) 3.10产品防护与交付 (13) 3.11CCC证书和标志 (13) 0.引言 按照《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的要求,生产企业应控制获证产品一致性,其质量保证能力应持续符合认证要求。 为规范指导强制性产品认证(以下简称CCC认证)目录内产品生产企业建立确保产品持续符合CCC认证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制定本实施规则。 在认证工作具体实施中,工厂应以保证生产的认证产品 与型式试验样品的一致性为目标,根据本实施规则及相应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的要求,针对产品特性和生产加工特点,建立符合本实施规则要求的质量保证能力。 注:本实施规则中的工厂涉及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 1.适用范围 本实施规则规定了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认证机构实施工厂检查的依据之一。 2.术语和定义 2.1认证技术负责人 属于生产者和/或生产企业内部人员,掌握认证依据标准要求,依据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对认证产品变更进行确认批准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

【推荐】必须要做(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

必须要做(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 必须要做(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的产品如下: 认证目录(第一批) 一、电线电缆(共五种): 1、电线组件2 、矿用橡套软电缆3、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铁路及车车辆用电线电缆4、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橡皮绝缘电线电缆5、额定电压450V/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 二、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共六种): 1、器具耦和器(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2、插头插座(家用和类似用途、工业用 3、热熔断体 4、小型熔断器的馆装容断体 5、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的开关 6、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器装置电器附件外壳 三、低压电器(共九种): 1、漏电保护器 2、断路器(含RCCB、RCBO、MCB) 3、熔断器 4、低压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熔断器组合电器) 5、其它电炉保护装置(保护器类:限流器、电路保护装置、过流保护器、热保护器、过载继电器、低压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启动器) 6、继电器(36V<电压<1000V) 7、其它开关(电器开关、真空开关、压力开关、接近开关、脚踏开关、热敏开关、液体开关、按钮开关、限位开关、微动开关、倒顺开关、温度开关、行程开关、转换开关、自动转换开

关、刀开关)8、其它装置(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信号灯、辅助触头组件、主令控制器、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9、低压成套开关设备 四、小功率电动机(共一种) 1、小功率电动机 五、电动工具(共十六种): 1、电钻(含冲击电钻) 2、电动螺丝刀和冲击扳手 3、电动砂轮机 4、砂光机 5、圆锯 6、电锤(含电镐) 7、不易燃液体电喷枪 8、电剪刀(含双刃电剪刀、电冲剪) 9、攻丝机10、往复锯(含曲线锯、刀锯)11、插入式混凝土震动器12、电链锯13、电刨14、电动修枝剪和电动草剪15、电木铣和修边机16、电动石材切割机(含大理石切割机) 六、电焊机(共十五种): 1、小型交流弧焊机 2、交流弧焊机 3、直流弧焊机 4、TIG弧焊机 5、MIC/MAG 弧焊机 6、埋弧焊机 7、等离子弧切割机 8、等离子弧焊机 9、弧焊变压器防触电装置10、焊接电线耦合装置11、电阻焊机12、焊机送丝装置13、TIG焊焊炬14、MIG/MAG焊焊枪15、电焊钳 七、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共十八种): 1、家用电冰箱和食品冷冻箱:有效容积在500立升以下,家用或类似用途的有或无冷冻食品储藏室的电冰箱、冷冻商品储藏箱和食品冷冻箱及它们的组合。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含申请流程)

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 一.适用产品: 建筑物装修用的吸水率平均值E≤0.5%的瓷质砖(适用于第三批强制性认证产品) 二.认证依据标准: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6566) 三.初次申请时需提供的文件资料 1.强制性产品认证申请书; 2.认证委托人、生产者、生产企业的注册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3.与认证产品有关的协议或合同(如OEM、ODM协议书及其他有关授权书等); 4.工厂检查调查表; 5.产品描述(认证产品中关键原料或含关键原料的砖坯及粉料种类、来源和关键原料最高使用量); 6.其他需要的文件(视情况提供,如:申请认证产品中文使用说明书、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同一申请单元内各型号产品外观照片(一式两份)等)。 关键原料通常指内照射指数 IRa>1.0、外照射指数 Iγ>1.3 的富含放射性核素的原料。当产品的放射性水平接近限量值(如内照射指数 IRa>0.9、外照射指数 Iγ>1.2)时,应对主要原料进行筛查,确定关键原料的种类。 四.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 为保证生产企业批量生产的认证产品能够持续符合认证及适用标准要求,CQC 进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五.基本原则: 初始工厂检查时,生产企业应有认证产品在生产。当认证产品无生产时,生产企业应提前告知 CQC 生产计划以便及时安排工厂检查。 CQC 在受理认证委托后,应指派具有资格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对生产企业进行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初始工厂检查范围覆盖认证产品的所有加工场所。必要时,CQC 可到生产企业以外的场所实施延伸检查。 六.申请流程: 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请 ↓ 认证机构向我企业发出“认证收费通知”和“送样通知” ↓ 申请人送样到指定的检测机构 ↓ CQC收到样品检测进度后,在确认申请人相关费用付清后,向申请人发出正式受

CCC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3C认证电线组件电线电缆产品-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2009-09-02更新) 编号:CNCA-01C-001:2001 电气电子产品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电线电缆产品 电线组件(2009-09-02更新) .cccwto./UploadFiles/2009102015439_541.doc 2001-12-07发布2002-05-01实施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1.适用范围 本规则涉及的的产品为:适用于家用和类似一般设备所用的电线组件(即,由带不可拆线插头和不可拆线的连接器的软缆或软线构成的组件),不适用于工业用电线组件,也不适用于加长电线组件。 2.认证模式 型式试验+初始工厂审查+获证后监督。 3.认证的基本环节 3.1认证的申请 3.2型式试验 3.3初始工厂审查 3.4认证结果评价与批准 3.5获证后的监督 4.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 4.1认证申请 4.1.1申请单元划分 根据连接器和插头的型式划分申请单元; 型式、结构基本相同、功能相同、所用材料相同的同一类产品可以作为一个申请单元。 不同的生产场地的产品为不同的申请单元。

4.1.2申请文件 申请认证应提交正式申请,并随附以下文件: 1)产品总装图等; 2)关键元器件和/或主要原材料清单; 3)同一申请单元内各个型号产品之间的差异说明; 4)其他需要的文件。 4.2型式试验 4.2.1型式试验的送样 4.2.1.1型式试验送样的原则 在认证申请单元中按照产品所属的类型(见标准图表)选取代表性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4.2.1.2送样数量 型式试验的样品由申请人负责按认证机构的要求选送,并对选送样品负责。 代表性样品的数量为15条,覆盖样品数量各3条。 4.2.1.3型式试验样品及相关资料的处置 型式试验后,应以适当方式处置已经确认合格的样品和/或相关资料。 4.2.2型式试验的检测标准、项目及方法 4.2.2.1检测标准 GB15934-1996《电线组件》 4.2.2.2检测项目 产品检测项目为该产品安全标准规定的全部适用项目。 4.2.2.3检测方法 依据标准规定的和/或引用的检测方法和/或标准进行检测。 4.3初始工厂审查 4.3.1审查内容 工厂审查的内容为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和产品一致性检查。 4.3.1.1工厂质量保证能力审查 由认证机构派审查员对生产厂按照《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附件1)及国家认监委制定的补充审查要求进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审查。 4.3.1.2产品一致性检查 工厂审查时,应在生产现场对申请认证的产品进行一致性检查,重点核实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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