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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全球化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开题报告

法律全球化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开题报告
法律全球化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开题报告

人文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法律全球化下的人权国际保护

学生姓名:杜碧月学号:090904113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郑淑霞

2012年月12月 25日

3. 毕业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参考文献简述

1、研究方法:

(1)历史研究的方法

为了从总体上能够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作出全面的评价,首先就必须运用历史的方法,追溯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发展的历程。通过对历史的考察,获得对国际人权保护全面了解,认识国际人权保护的实质,得出对其正确的评价。

(2)比较的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人权国际保护研究的比较,分析了法律全球化下人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背景、现状、趋势,在不同层面的人权国际保护制度中寻求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进一步结合我国的保护现状研究我国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和问题,该做出何种建议和完善。

(3)实证分析的方法

本文试就法律全球化与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内容和特性作一定的分析,从其发展历史、发展背景、原因等各个方面研究,阐述了当下世界法律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人权保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主要参考文献简述

[1] 贺鉴《霸权、人权与主权: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 2010年出版

本书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充分利用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法学、外交学以及历史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采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有机结合,重视个案分析。本书通过考察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的历史演变以及联合国地位和作用的变化,系统研究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剖析后冷战时代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规范国际人权保护和完善国际干预机制的对策。

[2] 黄文艺《全球化的法律分析》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本书汇集了国内众多法理学、国际法学知名学者关于法律全球化方面的论述,意在向读者展示中国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对全球化的解读。本书包括17篇文章,分别讨论了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制、法律场域中的全球化、全球化与法律区域化等涉及全球化方面的法律问题。全球化问题引入法学场域,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展和知识总量的增长,更带来的法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和观念结构的更新,本书收录的这些文章,展示了法学界在全球化研究上的学术进步和进展。

[3] 蔡高强《人权国际保护与国内实践研究》法律出版社2007年出版

本书通过对我国的国际人权保护相关条约规定进行研究,中国承认和尊重联合国宪章保护和促进人权的宗旨与原则,赞赏和支持联合国普遍促进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努力,并积极参与联合国人权领域的活动。中国主张相互尊重国家主权,优先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从而为全世界广大人民享受各项人权创造必要条件。联合国通过的有关人权的宣言和一些公约,受到许多国家的拥护和尊重。但是,人权状况的发展受到各国历史、社会、经济、文化等条件的制约,人权问题的彻底解决需要一个历史的发展过程。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制度、文化传统、经济发展的状况有很大差异,因而对人权的认识往往并不一致,对人权的实施也各有不同。对于联合国通过的一些公约,各国基于本国的情况,态度也不尽一致,我国从自己的历史和国情出发,根据长时期的实践,对人权问题形成了自己的观点和立场,并制定了相应的法律和政策。

[4] 朱晓青《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2年出版

本书主要介绍了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的构成,以《欧洲人权公约》为核心的欧洲人权法律保护机制以及欧洲联盟人权法律保护机制。

[5] 信春鹰《全球化与多元法律文化》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年出版

本书主要对全球化时代的各种现象进行论述以及全球化对我们的影响。我们生活在一个全球化的时代,在感受着全球化带来的种种便捷的同时,我们也经历着法律全球化对民族国家法律文化的冲击。中国自近代以来的仿行西法其实是与批判、抑制自己的传统法律文化相伴随的。当代的法治国家建设应当如何对待自己国家的本土资源,是本书作者们探究的主题,也是中国法治化进程中必须迈过去的坎儿。

[6] 慕亚平《全球化背景下的国际法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本书将部分在全球化背景下国际法领域出现的新的亟待解决的问题,置于全球交往与区域合作两个不同层面进行解析。在“国际公法领域”部分,涉猎了诸如全球化、国家主权、国际反恐、人道主义的危机、人道主义的干涉、反腐败公约、民族自决以及国际海洋法发展等诸多方面的问题;在“国际经济法领域”中,涉及经济全球化对国家经济主权的影响、对中国发展的影响,WTO规则对国际投资法的影响、WTO协议在中国的适用等议题。

[7]李先波《国际贸易与人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本书从国家和跨国企业两个层面分析了协调国际贸易与人权保护的方法。从国际贸易的角度来研究人权保护问题,探讨几种特殊国际贸易形式中的人权责任问题,譬如,该书提出完善人权制裁措施的两点建议,包括在WTO下设立专门的人权委员会来监管人权制裁的相关事宜,及制定有关人权制裁的实施细则;提出通过区域性协定,完善国际人权法和谋求军火输出大国之间的协议;提出解决国际药品贸易中人权责任问题的途径等。

[8]徐爽《人权指南——国际人权保护机制.标准与中国执行情况汇编手册》法律出版社2011年出版

人权国际条约、一般性意见和一般性建议等所有人权国际文书一直处于不断增加的变动过程中,本书是一本人权国际条约集,收录了完整的核心人权条约,包括国际人权条约体系的基本框架结构表以及常用术语解释,以便于更加顺畅地把握国际人权条约的内容。

[9]张华《欧洲联盟对外关系法中的“人权条款”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本书系统研究了“人权条款”的演变历程、构成要素、法律基础、与欧共体缔约的关联性,以及在实施机制中所暴露出来的国际法和欧盟法问题,全面剖析了该条款在欧盟对外关系中的现实作用,同时探讨了“人权条款”的改革动向,最后为中国应对欧盟“人权条款”提供法律层面的技术支持。

4.完成毕业论文的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按周次填写)

工作步骤:

(1)与老师进行交流,请老师提出关于该课题的意见。

(2)撰写论文开题报告及提纲,请老师提出修改意见。

(3)通过各种途径广泛搜集资料,使文章写作依据更充分,论文更饱满。(4)进一步查阅相关资料,根据提纲完成论文。

(5)在老师指导下反复修改,最后定稿。

时间安排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第15周毕业论文选题

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第18周论文开题答辩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第1周—第7周论文一稿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第8周—第9周论文中期答辩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第10周—第12周论文二稿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第13周—第15周论文三稿

2012-2013学年第二学期第16周—第17周论文答辩

5、指导教师审查意见

指导教师(签字):

年月日

人权的国际保护

人权的国际保护 一、人权的概念 邵津:人权是指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每个人作为人而享有或应该享有得基本权利,或者说是指人人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平等、自由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 饶戈平: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二、人权的国际保护 邵津:人权的国际保护主要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通过国际条约或者基于国际习惯,承担国际义务保护基本人权,并在某些方面进行合作与保证及相互监督,禁止非法侵犯这些基本的权利和自由,并促使它们得以实现。 饶戈平:人权的国际保护即国际人权法,是指国家之间通过条约或习惯国际法而承担国际义务,对实现人权的某些方面进行国际合作与保护,并对侵犯人权的行为加以防止和惩治,也涉及人权的国际保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非PPT:人权的国际保护历程:人权的国际法保护不是一开始就形成的,人权的保护起初只有国内法保护,但历史上也在特定领域中存在着对人权的国际保护,包括:保护宗教上的少数者、人种少数者、语言少数者;禁止奴隶贸易和奴役制度;国际劳工保护;保护战争受难者。 人权国际保护受到正式和普遍重视是产生于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由于德、日、意法西斯的军国主义独裁和野蛮侵略给各国人民带来的灾难,人们的基本生存权利遭到严重侵犯。因此,通过建立新的国际保护机制以保证和维护基本人权的思想在二战以后开始受到国际社会广泛关注。随着《联合国家宣言》、《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殖民地国家和民族独立承认宣言》、《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具有重大国际影响的宣言、条约相继通过,人权的国际保护体系逐渐形成,国际人权法作为国际法的独立分支也发展成为一个相对完备的法律体系。 三、人权的国际保护方式 (一)国家通过参加国际条约,承担国际义务保障人权和改进国内的人权状况,这是国家承担条约义务的前提下进行的。 (二)国家未参加有关的国际人权条约,但根据该国所确认的有关人权保护的国际习惯法规则,通过国内立法和司法活动保护人权。 四、人权的国际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关系 部分国际法学家的观点:人权的国际法保护可以限制或改变国内管辖权或不干涉内政原则。假设人权与主权对立,也不能以取消联合国与其宗旨为核心部分相关的职能为代价。 部分国际法学家的观点:人权具有特殊性和相对性,个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不但受其国内政治、经济和文化状况的制约,也受国内道德和历史传统的影响。人权保护目前主要是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由国内法来调整。

人权问题的国际法思考试论人权的性质

人权问题的国际法思考试论人权的性质来源:作者: 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权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民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联合国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是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所利用,成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笔者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内国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的。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划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一、人权概念的提出和发展 (一)人权概念的产生。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提出了“人权”的概念。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其后,荷兰的斯宾诺莎(Spinoza,1632—1677)、英国的洛克(John Locke, 1632-1704)、法国的孟德斯鸠(Montesqieu,1689-1775)和卢梭(Jean Jacques Rousseau,1712-1778)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自由平等。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1、人权规范的出现。人权规范最早产生于国内法,英国1628年的《权利请愿书》和1689年《权利法案》是迄今为止发现的最早记载有人权规定的法律文件,也是西方国家人权立法的初步形态,它确立了以法律保障个人自由权利的制度。美国1776年的《独立宣言》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以政治纲领的形式确定了“天赋人权”和“人民主权”的原则,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人权宣言”。法国1789年的《人权和公民权宣言》通过后,成为1791年法国大革命后的第一部法国宪法的序言,在世界历史上第一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肯定了人权原则,该宣言又被称为“第一部人权法典。” 2、国际法上人权规范的出现。一般认为,从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由于在战争期间和战后国际上出现了一系列严重违反人权的情形,人权问题引起世界各国的严重关注,国际上出现了一些关于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和规定。如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形成公认的国际法

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开题报告论文模板

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 为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格式,根据《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GB/T 7713-1987)和《学位论文编写规则》(GB/T 1.1—2000----审批版),制定本研究生学位论文编写规则。 1 学位论文基本结构: 学位论文基本结构包括前臵部份、主体部份和结尾部份。 1.1 前臵部份包括: (1) 封面 (2) 题名页 (3) 英文题名页(硕士可省略) (4) 独创性声明(知识产权声明?) (5) 勘误页(可根据需要) (6) 致谢 (7) 序言或前言(可根据需要) (8) 摘要页 (9) 目次页 (10) 插图和附表清单((可根据需要)) (11) 缩写、符号清单、术语表((可根据需要)) 1.2主体部份: (1) 引言(绪论) (2) 正文 (3) 结论 1.3 结尾部分: (1) 参考文献

(2) 附录(可根据需要) (3) 索引(根据需要) (4)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5) 封底 2 编写规范与要求 2.1 前臵部份 2.1.1 封面:封面包括分类号、密级、单位代码、作者学号、校名、学校徽标、学位论文中文题目、英文题目、作者姓名、导师姓名、学科和专业名称、提交时间等内容(见附件1:学位论文封面样式)。 分类号:按中国图书分类法,根据学位论文的研究内容确定。 密级:仅限于涉密学位论文(论文课题来源于国防军工项目)填写,密级应根据涉密学位论文确定,分绝密、机密和秘密三级,并注明保密期限。非涉密学位论文不得填写密级。 单位代码:10335。 作者学号:全日制和在职攻读专业学位者填写学号,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填写申请号。 论文题目:应准确概括整个论文的核心内容,简明扼要,一般不能超过25个汉字,英文题目翻译应简短准确,一般不应超过150个字母,必要时可以加副标题。 学科和专业名称:必须按国家研究生培养的学科专业目录,规范填写。 2.1.2 题名页:题名页应包括:学位论文中英文题目,学位论文导师及作者本人签名,学位论文评阅人姓名、职称和单位等信息(隐名评阅除外),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及成员姓名、职称和单位,学位论文答辩日期等(详见附件2题名页样式)。 2.1.3 英文题名页:中文题名页相对应的英文翻译。 2.1.4 独创性声明:(见附件3浙江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独创性声明)。 2.1.5 致谢:致谢对象限于对课题研究、学位论文完成等方面有较重要帮助的人员。 2.1.6 序言或前言:学位论文的序言或前言,一般是作者对本篇论文基本特征的简介,如说明研究工作缘起、背景、主旨、目的、意义、编写体例,以及资助、支持、协作经过等。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国际法中关于人权的问题 田缜 人权,是指人所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它是历史发展的产物,是基于生存和发展所必须的自由、平等权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前,人权是指各国国内法规定的本国公民个人享有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人权问题基本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上围绕人权问题所进行的斗争也是表现在人权的概念上,传统的资产阶级人权概念,比较强调个人基本权利和政治权利。联合国1966年通过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盟约》和《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盟约》均在第一条规定:“所有名族均享有自决权,根据此种权利,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自由从事其经济、社会与文化之发展。”联合国与1986年通过的《发展权宣言》:“发展权时一项不可剥夺的人权。”上述规定,包括个人人权,集体人权,不仅指政治权利,而且包括国家和民族的权利。所有这些都大大发展了人权的概念。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成为干涉别国内政,侵犯他国主权的工具,这是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的。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去昂的国内法属性和国际法属性。国内的人权保护是由国家制定的法律,通过各机关的执行来实现。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画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 人权概念是在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提出来的。首先,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提出的,他认为,自然法的基础是自然理性,人拥有一种自然的权利,是不能废除的。他主张人的生命权和人身自由是不可侵犯的,并在其著作《战争与和平法》一书中,首次使用了“人的普遍权利”和“人权”的概念。后来荷兰的斯宾诺莎,英国的洛克,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进一步提出和阐述了“天赋人权”的重要思想,特别是卢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论”,认为每个人都生而平等。对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不是天赋的,而是历史地产生的。 1926年国际联盟主持制定的《禁奴公约》和1930年的《禁止强迫劳动公约》等等,都是关于人权问题的国际公约。但是当时的人权概念并没有性成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而且从总体上讲,人权的国际保护还仅限于人权的个别领域,并带有非经常的性质。人权一般可以分为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两部分。集体人权应包括名族自决权和发展权;个人权利包括生存权、平等权和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和自由。1970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国际法原则宣言》确认“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之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觉权之原则,各名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每一个国家都有权依照宪章的规定,通过行动来促进各名族享有平等权利和自决权的实现。它是现实和享有其他各项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和前提。

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

试论劳动法与劳动者的人权保障人权,从一般的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实现人的“尊严与价值”(《联合国宪章》),按照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享有的权利。正是对人权的追求引导着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从专制专向民主,从人治走向法制。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人权意识,人权理论,人权制度和人权实现的不断发展完善。今天,承认人权,尊重人权和保护人权已成为国际法和世界各国国内法的一个根本准则,成为现代法制社会的一个根本目标,其中对劳动者在劳动关系方面的人权保障则是通过劳动法律的立法及实施来实现的,我国于1994年7月5日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律、法规、规章充分地体现了保障劳动者人权这一宗旨,为发展和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体系作出了贡献。一、劳动法是劳动者人权保障的理论基础从广义的角度来看,人权和人权保障涉及道德、政治、法律以及人的主观精神活动等诸多方面,本文仅从法律与人权和人权保障的相互关系的层面上来谈及这一问题。为了深刻认识这一点,我们在这里运用从一般到个别的演绎推理的方法,从法律和人权的关系,即法律对人权的确认、维护和保障方面来作一理论上的分析,从而说明劳动法对人权保障的意义。(一)人权作为一种社会关系,必须由法律来调整和保护人权是人的本性或本质的必然要求。一方面,人人都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物质丰富和精神愉快,要求成为幸福的人,这是人的生理和心理的自然属性所决定的。这是人权发展的永不枯竭的动力。另一方面,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因为人不是孤立地生活在世界上。人和人之间、群体和群体之间及个人、群体和社会之间都存在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这就必然存在着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冲突与矛盾,需要用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这种形式去加以调整,故而社会关系的存在成为人权产生和存在的前提条件。在人类社会的一定历史阶段,人们之间各种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决定着人权的性质与状况。人权的实现、保障和发展,只能在法律的调整下,使社会关系不断改善并趋于理性与和谐中才能实现。(二)人权的本质即人们应当享有的各种利益只能由法律来维护与保障“人们所追求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马克思)。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就是受一定伦理道德所支持与认可的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人权的基础是利益。这里所说的利益,其内涵是极其广泛的。既包括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也包括人身权益。因此,无论是国内人权还是国际人权,总是意味着个人、群体、社会与国家相互之间在各种利益上的追求、享有和分配。在这里,人权体现为各种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因此,马克思指出:“权利的最一般形式即人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229页。)人们对权利的追求即对人权的追求,实质上是对权利份额所对应的特定利益的追求。在促进人类文明的动力系统中,最原始最深刻的动因即利益,而人权的本质恰好就是利益。人权和利益是同一事物表现的两个不同的方面。在现实生活中,人权即利益只有通过法定的权利、义务规范才能加以保障和实现。什么样的个人或群体,应当享有什么样的人权,如何确认和保护某项人权,均由法律作出明确的规定,并借助国家意志才能实现。[!--empirenews.page--] (三)法律是记载和保障人权的工具法律通过权利、义务这种法律规范去调整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实现人们对各种利益的追求方式对人权加以确认、维护和保障。因此,我们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人们所追求的人权实即法定权利。法律是各种主体对于人权追求的记载的保障工具,列宁所说宪法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同马克思所说,“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是一个道理。法律适应人类的权利要求而产生,以记载保障人权的实现为使命。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人权与法律在内容、客体等方面具有极大的同一性,两者有着不解的渊源。总之,制约权利和保障人权是现代法治的核心,保障人权是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和最终归宿,人权关系、人权本质、人权原则和人权内容的调整、维护与保障从根本上来说都必须以法律的形式来体现,并以法律作为保护途径。在现代社会生活中,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人权保障体系。而劳动法是以保障劳动者人权为目的的人权保障体系的子系统。二、劳动法对劳动者人权保障实现的过程与条件劳动者人权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领域内所享

杨光斌《政治学导论》笔记和课后习题考研真题详解(人 权)【圣才出品】

第十五章人权 15.1 复习笔记 一、人权的含义 1.人权概念的演化 17世纪,随着资本主义关系萌芽的出现,文艺复兴中理性主义兴起,旨在清除封建特权与僧侣神学的自然权利学说逐渐形成,正是在这一过程中,产生了具有近代政治和法律意义的“人权”。 在人权从国内走向国际的过程中,人权学说出现了三个斗争的焦点: (1)权利的主体问题。 (2)权利的内容问题。 (3)人权与主权。 2.人权的概念与性质 (1)概念 人权是指在既定的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有资格基于最低限度的道德准则,以提供义务为准备而提出对自己所需要的权利的主张。 (2)特性 ①最低限度的道德性 第一,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即人权的存在依据是某些具有普遍性的道德准则,不道德的要求如杀人不能作为人权的内容。

第二,人权所依据的道德应该保持在最低限度,挥霍性或浪费性的需要并不作为人权存在。 ②普遍性 人权的普遍性是指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所面向的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 ③历史性 指人权是一个历史范畴,而不是一个古已有之的“无社会”、“无文化”的存在物所享有的权利,它与一定的生产方式相联系。 ④资格性 人权的资格性所蕴涵的前提是:即使国家、社会、团体不侵吞个人权利,个人也有可能成为自身权利的侵吞者。 3.两种人权观 (1)个人人权观 18世纪末l9世纪初,西方政治思想仍笼罩在以个人权利反抗国家暴政的激情之中,许多政治学家、经济学家仍将个人权利视为历史发展的终极目标。 (2)集体人权观 强调保障公共自由或国家自由,主张国家权力或社会权力对个人权利的优越性与统率性。 (3)关于集体人权与个人人权的论争,我们认为:人权问题不能孤立地看待,不能就事论事,西方国家对第三世界和社会主义国家施加人权压力,是其干涉主权、推行霸权的手段。 ①集体人权和个人人权本质上是能够相互融合的,但这一统一需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高度发展来保证。 ②应当承认,政治民主、人的权利具有自身独立性,其自我完善可以反作用于经济发展,

法律全球化下的国际人权保护开题报告

人文学院毕业论文开题报告 论文题目:法律全球化下的人权国际保护 学生姓名:杜碧月学号:090904113 专业:法学 指导教师:郑淑霞 2012年月12月 25日

3. 毕业论文拟采用的研究方法和主要参考文献简述 1、研究方法: (1)历史研究的方法 为了从总体上能够对人权的国际保护作出全面的评价,首先就必须运用历史的方法,追溯到人权的国际保护产生、发展的历程。通过对历史的考察,获得对国际人权保护全面了解,认识国际人权保护的实质,得出对其正确的评价。 (2)比较的方法 通过对国内外人权国际保护研究的比较,分析了法律全球化下人权国际保护的发展背景、现状、趋势,在不同层面的人权国际保护制度中寻求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进一步结合我国的保护现状研究我国如何面对这些挑战和问题,该做出何种建议和完善。 (3)实证分析的方法 本文试就法律全球化与人权国际保护的概念、内容和特性作一定的分析,从其发展历史、发展背景、原因等各个方面研究,阐述了当下世界法律全球化背景下国际人权保护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2、主要参考文献简述 [1] 贺鉴《霸权、人权与主权: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研究》湘潭大学出版社 2010年出版 本书以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充分利用国际关系学、国际政治学、国际法学、外交学以及历史学等学科的最新研究成果,采用多学科综合研究的方法;将理论研究与实证考察有机结合,重视个案分析。本书通过考察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的历史演变以及联合国地位和作用的变化,系统研究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剖析后冷战时代国际人权保护与国际干预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提出规范国际人权保护和完善国际干预机制的对策。 [2] 黄文艺《全球化的法律分析》科学出版社2008年出版 本书汇集了国内众多法理学、国际法学知名学者关于法律全球化方面的论述,意在向读者展示中国学者从法学的视角对全球化的解读。本书包括17篇文章,分别讨论了全球化视野下的法制、法律场域中的全球化、全球化与法律区域化等涉及全球化方面的法律问题。全球化问题引入法学场域,不仅意味着法学研究领域的扩展和知识总量的增长,更带来的法学思维方式的变革和观念结构的更新,本书收录的这些文章,展示了法学界在全球化研究上的学术进步和进展。

汽车车架的有限元结构分析开题报告修改,胡远鹏_修见

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开题报告(含文献综述) ( 2015 届) 题目:汽车车架的有限元结构分析 学生姓名胡远鹏 学号 201102120418 专业班级交通112 学院名称工程学院 指导教师刘达列 2014年 12 月18 日

1 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车架作为汽车的承载基体,安装着发动机、传动系、转向系、悬架、驾驶室、货厢等有关部件和总成,承受着传递给它的各种力和力矩。车架工作状态比较复杂,无法用简单的数学方法对其进行准确的分析计算,而采用有限元方法可以对车架的静动态特性进行较为准确的分析,从而使车架设计从经验设计进入到科学设计阶段。汽车工业属于高技术产品,要生产出技术可靠,性能优越的汽车,不应用好的软件进行辅助设计是无法实现的。在汽车结构设计中采用有限元结构强度分析,可以解决以往很多无法解决的问题。 实际工程结构都是复杂的超静定结构,有限元法的基本思想是将一个复杂的结构拆分成“有限”个“单元”,对这些单元分别进行分析,建立其位移内力的关系,将变分原理为工具,将微分方程化为代数方程,再将单元组装成结构,形成整体结构的刚度方程。采用有限元分析方法将一个复杂的分析过程转变成可以解决的多个步骤,为汽车的发展,提高汽车性能,节约汽车研究成本各方面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对汽车车架结构的分析我将采用ANSYS软件,ANSYS是全世界范围内最知名,功能最丰富,使用最多的有限元显示求解程序。其在高速碰撞模拟,乘客的安全性分析,零件制造,机械部件的运动分析等方面都有应用领域。 2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发展趋势 2.1 国内 随着我们经济的高速发展,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汽车是保证和促进发展的一个重要工具。汽车车架作为重型载货汽车的载体,支撑这发动机、离合器、变速器、转向器、驾驶室和箱货等所有车架上的重物,并且使用条件恶劣,情况复杂,因此车架需要足够的强度,刚度,可靠性和寿命。 有限元法已成为现代汽车设计的重要工具之一,与传统设计方法相比,它的优势在于提高汽车产品的质量,降低汽车开发和生产制造成本,提高汽车产品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到了上世纪80年代初,国际上较大的结构分析通用有限元程序发展到几百种,其中著名的有NASTRAN,ASKA,MARC,GTSTRUD,SAP,ADINA,ANSYS等。ANSYS是由美国ANSYS公司开发的融结构、热、流体、电磁、声学于一体的大姓通用有限元分析软件。该软件90年代开始

试论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

试论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 班级:姓名:学号: 摘要:在现今社会人权问题越来越上升为热门问题,各国都在积极关注人权保护问题,中国列入世界轨道,在这一方面也有所行动,归根结底,人权问题是国家问题,人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义务,只有人权得到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才能得以实现,本文将从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和国家人权保护机构的设置两方面讨论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作用。 关键词:国家人权保护义务立法人权机构 一、国家在人权保护中的义务 人权从自由权中心主义逐步转化为自由权与社会权并重的价值体系后,国家保护人权义务也发生了相应的变化,不仅扩大了保护的范围,而且保护形式与程序日益呈现出多元化。国家保护人权义务是人权观念与人权分类变化的必然产物。在传统的人权分类理论下,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是比较单一的,片面地追求“作为人权保障堡垒的司法部门的应有规范性命题,没有充分关注经验性的价值”。随着宪政文化的多样化,人权保障理念开始发生了变化,改变了仅仅“通过司法权来实现人权保障”的传统观念,逐步确立新的人权内容与分类。 首先,人权的实践性得到了强化。在传统理论体系下,人权虽表现为高度价值化的体系与标准,但在现实生活中仍缺乏实践功能。随着人权实践的发展,“实践中的人权”、“规范的人权”、“运动中的人权”理念逐步变为社会的人权价值,人权的实践性表现为程序化、国际化与生活化的特点。在主权与人权关系的价值互动过程中,人权的价值日益走近实际生活,这对国家人权保护提出了新的要求。 其次,作为人权保护义务主体的“国家”概念发生了变化,即从抽象意义上的国家到实体生活中的国家的转变.国家实际上是指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活动,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以及与公权力活动有关或实际上行使公权力的机关活动。国家机关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活动主体,首先要保护一切基本权法益,并以此作为进行活动的道德和法律基础。人权保护义务首先指国家机关对基本权法益的“国家保护义务”,其义务包括:作为人权而得到的保护利益;第三者的利益;紧急状态中对社会主体权利的保护;采取预防手段减少人权主体利益受到不当的危害。国家必须保护人权的道德基础来自于国家存在的目的与宪法的正当性要求。有学者指出,“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上,个人是国家的基石,如何保障个人权利的最大实现就构成了国家制定一切政策的前提和出发点,一切为了人民的权利应当是国家是否具有合法性的根本标志”[. 再次,国家保护人权义务的内容发生了变化。保护的内涵从消极性的保护转变为积极的保护,表现为一种综合性的道德与法律要求。爱德和凡一胡佛等人认为,国家的人权保护义务分为四个方面:第一,尊重的义务;第二,保护的义务;第三,满足或确保的义务;第四,促进的义务。对这种分类日本学者大沼教授做了如下解释。他认为,人权尊重的义务是指国家避免和自我控制对个人自由的侵害;保护的义务是指国家防止和阻止他人对个人权利侵害的义务;满足的义务是指国家满足个人通过努力也不能实现的个人所需、希求和愿望的义务;促进的义务是指国家为在整体上促进上述人权而应采取一定措施的义务。可以看出,国家对人权的尊重与保护义务是相互联系和互动的整体性义务,尊重的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国家应该履行的保护、满足与促进的义务,尊重只是国家义务的前提与基本的道德基础而已。在宪法

试论人权的性质(一)

试论人权的性质(一) 人权,是指人所享有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每个现代人维持正常生活所应拥有的条件。 关于人权的性质,西方国家的一些国际法学者主张,“人权没有国界”,“不干涉内政原则不适用于人权问题”,甚至还有学者提出,人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人权原则要取代国家主权原则而成为国际法的基础。西方学者的这种主张往往被某些国家利用,以人权为借口干涉别国内政,侵犯别国主权,这与人权保护背道而驰。我们认为,人权具有二重性,即人权的国内法属性和人权的国际法属性,国际法中的人权保护只是针对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任何国家以人权为幌子,对别国人权问题指手划脚,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人,这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不具有合法性。一人权概念从第一次提出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都属于国内政治和国内法律的问题。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人权问题开始进入国际法领域。第二次世界大战是对人权最大规模的践踏和破坏,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深刻反省,成为人权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基本起因。联合国的成立,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通过,将人权问题正式纳入了国际法的范畴。但是,人权问题,特别是基本人权问题仍然属于一国的内政,由各国的国内法加以规定,由国内有关机关进行保护,这部分人权并没有进入国际法领域。一般说来,由于各国的历史背景、社会习俗、文化传统、意识形态等不同,对生存权、平等权、自由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等,只有通过国家的立法才能授予,只有通过国家的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采取措施才能保证实现,国际法不直接授予权利给个人。 人权的国内法属性是由人权的特点所决定的。众所周知,人权的内容存在法定权利和应有权利的矛盾。法定权利是人所实际享有的权利,是统治阶级根据所处的地位,结合本国具体的经济结构与政治制度,在一定限度内将自己所认可的应有权利法律化的结果。应有权利是指作为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人类自诞生以来就一直追求的美好目标,当某种应有权利得到实现,转变为法定权利后,又有新的应有权利产生,等待着人类为之奋斗。人权内容的这种特点,决定了人权是一个历史的概念,受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经济发达程度的制约。由于各国的发达程度相异,某种权利在一个国家是法定权利,在另一个国家则可能是需要几代人的努力才能实现的应有权利,若要硬行将其规定为法定权利,也不可能成为实有法定权利。 鉴于各国国情不同,经济发展极不平衡,要在国际上制定一个统一的人权标准是不现实的,只有根据各国的具体情况,由各国法律自行确定本国人权的法定权利,人权的实现才有保障。人权问题,或者说人权的基本方面仍然是国内法的问题,属于国家的内部事务。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和《联合国宪章》的有关规定,任何一个国家都享有自决的权利,国家有权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有权自行决定包括人权制度在内的各项制度,别国无权干涉。属于国内法方面的人权问题是一个国家的内政,这部分人权在进入国际法领域之前,都由主权国家根据其意志自由决定,其他国家有义务予以尊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有责任使这一内政不遭侵犯。二《联合国宪章》序言部分开宗明义就规定:“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欲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联合国的成立与发展,使人权问题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保护成为现代国际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人权的国际法属性主要表现为:世界上包括主要国家在内的大多数国家所缔结或参加的有关人权问题的国际条约具有普遍约束力,构成造法性条约,所有国家都应遵守。如果一个国家的国内法规定违反了公认的国际法准则,或者一个国家的侵权行为直接影响到国际和平与安全,造成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结果,从而违反国际人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则应由有关国家承担国际责任。一般说来,种族歧视、种族灭绝、大规模的侵略战争、奴隶制及类似的制度与习俗等,就属于国际人权法所禁止的内容,它们已超出了国内法的规定而成为国际法的问题,无论是否符合一国国内法规定,都是对国际法的破坏,要受到国际社会的谴责和国际法的制裁。如1990年8月2日,伊拉克以武力方式吞并科威特,造成科威特人民的人权遭受大规

有限元开题报告范文

有限元开题报告范文 在数学中,有限元法是一种为求解偏微分方程边值问题近似解的数值技术,是现今有效的工程分析手段之一。 1本论文选题意义及国内外现状 1.1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 1.1.1背景 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产品更新周期愈来愈短,企业对新技术的需求更加迫切,而有限元分析模拟技术是提升产品质量、缩短设计周期、提高产品竞争力的一项有效手段,所以,随着计算机技术和计算方法的发展,有限元法在工程设计和科研领域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重视和应用,已经成为解决复杂工程分析计算问题的有效途径,现在从汽车到航天飞机几乎所有的设计制造都已离不开有限元分析计算,其在机械制造、材料加工、航空航天、汽车、土木建筑、电子电器、国防军工、船舶、铁道、石化、能源和科学研究等各个领域的广泛使用已使设计水平发生了质的飞跃。 1.1.2目的 有限元分析(FiniteElementAnalysis,FEA)是工程技术领域进 行科学计算的极为重要的方法之一,利用有限元分析可以获得几乎任意复杂工程结构的各种机械性能信息,还可以直接就工程设计进行评判,对各种工程事故进行技术分析。此外,有限元分析在建筑行业也有广泛的应用,运用有限元分析可以对建筑设计予以评估。 1.1.3选题的意义

随着世界日益激烈的竞争,每个民族和个人都应该提高自身的素养,国与国的竞争的核心已经变成了技术的竞争。有限元分析法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重要方法之一,通过学习研究有限元分析法可以将理论与实际相结合,有效的提高应用能力,使所学的知识得以运用。 1 1.2国内外现状 1.2.1国内现状 在工程应用方向,重型模锻液压机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基础制造装备,我们目前还没有4万吨以上的大型模锻液压机,严重制约了我国国防航空航天及其它重型设备领域的开发研制,阻碍了我国的科技发展。在软件方面,国产有限元软件仅有FEPG,JFEX,KMAS较单一的软件,在处理大型有限元分析问题时,有些乏力。 1.2.2国外现状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基于有限元方法原理的软件大量出现,并在实际工程中发挥了愈来愈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外专门软件的有限元分析公司有几十家,著名的通用有限元分析软件有ANSYS,ABAQU,MSC/NATRAN,MSC/MARC,ADINA,ALGOR,PRO/MECHANICA,IDEAS。有关有限元分析的学术论文,每年不计其数,学术活动非常活跃,为的科研和制造业起到了具大的推动作用。 2主要设计内容 2.1论文目的 桥梁:

人权的存在形态

浅述人权的存在形态 关于人权存在形态这个问题,中国学者间存在有不同看法,有学者主张人权有应有权利、法规权利、习惯权利和现实权利四种形态,也有学者主张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仅存在于人们的内心信念和社会舆论中”。但自李步云教授发表了三分法以来,学术界便以此学说为主流,奠定了人权存在形态理论的基石。 一、人权的概念 为了对人权的存在形态有一个更加清晰的认识,首先要弄清楚人权的概念。人权是人依其自然属性和社会本质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从人权概念的主体分析,其中的“人”是指一切人,即除了公民外,还包括非公民在内,而且其不仅指个人,也包含了作为人的群体。从人权概念的客体分析,其中的“权利”是指人的一切权利,不仅包括主要由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而且还包括由普通法律来予以规定的非基本权利。在此基础上,李步云将人权划分为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存在形态。 二、应有权利 人的应有权利所包含的权利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最基本的权利,如生命权、人身安全权等是自人类社会产生之后人就应当享有的权利;而人权中的政治、经济、文化以及社会权利等则是随着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不断进步而丰富和发展起来的。 李步云三分法中提到的应有权利同西方天赋人权论中提到的自然权利,虽然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是在以下几个原则问题上存在着差别: 一是关于权利的本源。天赋人权论认为自然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它的本源是自然,是人的理性,是人性。该学说中的自然权利只关注了人的自然属性,而忽略了人的社会属性。而三分法理论则认为应有权利的本源有两个方面,即内因与外因。内因是指人的本性或本质,包含了人的自然属性与社会属性两个方面。其中自然属性是指人的本能和天性要求生存、要求自由、要求过好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它是人权发展永不枯竭的动力;而社会属性指人并非完全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需要有权利与义务去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各种利益矛盾与冲突,防止一些人侵犯另一些人应当享有的各种权利。外因则是指“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社会关系的性质和状况,以及其相适应的社会经济与文化(包括道德)的发展水平,决定着该时期人权的性质、状况与发展水平”。 二是关于权利的状态。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法与自然权利仅仅存在于人们的思想意识当中,而人定法和法定权利才真正存在于现实的社会生活当中。而三分法则认为人的应有权利在没有被法律确认和保护之前,虽没有国家强制力予以保障,但它仍受到一些社会力量的承认与保护,它是客观存在于现实的社会关系与社会交往之中的,其存在与否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三是关于权利的性质。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权利对一切人都有效,对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并不存在有阶级性。而三分法认为人的应有权利具有阶级性。因为在阶级社会里,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应有权利在被法律确认变为法定权利之后,便被打上了阶级意志的烙印,具有了阶级性。而即使是在应有权利没有被法律予以确认的情况下,它也仍然具有阶级性,对于一个人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处于不同阶级的人自然会产生不同的看法。 四是关于权利的演变。在天赋人权论看来,自然权利是永恒不变的,其并不会随着社会发展而产生变化。而三分法认为应由权利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一方面,它的性质与状况,由一定历史时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与状况所决定;另一方面,它的实现程度又受整个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包括文化教育设施、科学文化艺术成果以及人们的道德水准等)的发展水平所影响和制约。”

试谈对国际人权保护与不干涉内政原则关系的理解

什么是内政?古今中外的法学家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要说这个问题应当从主权说起。 主权概念产生于16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博丹首先提出,他认为主权是一个国家不可分割的、至高无上的、统一持久的、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继博丹之后,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将国家主权观念延展至国际社会,着重从国际法学角度突出了主权的对外性质。 发展到现在,国际社会普遍认为:国家主权是指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所谓对内的最高权,是指主权国家在国内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处理国内管辖的事务。所谓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在国际关系上是最高的权威,在国家之上,再没有超国家的权威,国家在行使国家权力时完全自主,不受任何外来的干涉,这一点是国家主权的根本属性。家主权早已上升为国际社会公认的一项国际法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当代国际法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 我认为,所谓对内的最高权,即内政的权力,凡属于国内管辖之事项国家,均有权自行决定。 什什么又是人权?人权又属不属于内政?所谓人权,是指一个人作为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社会最高形式和最具普遍性的权利。它包括生命权和生存权、政治权和公民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民族权与和平权、发展权与环境权等等,这些权利是密不可分的。它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来源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天赋人权”思想。 从17~18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第一次提出人权概念到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为止,人权都具有国内性,属于一国国内管辖的事项,一国如何对待其本国国民,本质上属于该国的主权和内政。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和结束,鉴于几千万人死于战争,基本人权和人类尊严被法西斯残酷践踏,各国对人权问题开始予以深刻地关注,人们深刻认识到人权问题不仅仅是一个国内法问题,而且也是一个与世界和平、国家的独立与发展紧密相关的重大国际法问题,至此人权问题开始真正进入国际法领域。人权的国际保护第一次被规定在一个普遍性的国际组织文件《联合国宪章》中,宪章明确指出“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拘束”,并在第一条将“促成国际合作,以解决国际间属于经济、社会、文化及人类福利性质之国际问题,且不分种族、性别、语言或宗教,增进并激励对全体人类之人权及基本自由之尊重”列为联合国的宗旨之一。联合国对人权保护表现出极大的热情,以至于被认为“除了追求和平联合国再也没有比实现人权更重大的目标了。” 随着全球化的不断发展,西方许多学者已经形成一种相当普遍的观点,他们认为国家主权已经失去了昔日无所不包的至上权威性。随着整个世界的互动性与相互依赖性的强化,国际政治与国内政治的连结日益紧密化,人权问题已越出国家界限成为全球问题。人权保护没有国界,人权高于国家主权。 然而,我国领导人1992年在联合国安理会首脑会议上发言却指出:“人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个国家范围内的问题。因此,观察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的国情。要求世界各国照搬一国或少数几国的人权标准和模式,既不适当,也行不通。中国重视人权,并主张在相互理解、相互尊重、求同存异的基础上,同国际社会就人权问题进行平等的讨论和合作,而反对借人权问题干涉别国内政。”

国际人权养护的四项措施.doc

国际人权保护的四项措施- 在现代民主法治社会中,人权作为一种最重要的法律价值,不是简单地停留在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更重要的是,人权实现需要一个切实可靠的制度内和制度外的保障机制。在国际上,人权实现主要通过以下制度和机制加以保障: 一是通过立法来建立各项人权保障制度是各国实现人权的最重要的国内法措施。人权实现首先是依靠各国立法手段实现的,也就是说,任何国家都是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手段,把需要加以保障的各种形式和各种层次的人权加以具体化和规范化,将人权要求上升到人权规范,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人权的实现。 通过宪法和法律等国内法措施来保障人权的实现也是两个国际人权公约要求缔约国履行的公约义务。《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每一缔约国应尽最大能力承担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是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也规定: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因此,通过立法手段来保障人权的实现是人权保障机制中最重要的步骤。

二是通过司法审判程序来实现人权的有效法律救济是大多数国家在人权保障中采取的最有效的手段。在人权实现的保障机制中,基于诉权产生的司法审判程序是保障人权实现的最有效的机制。许多国家都将司法审判程序作为本国国内法上保障人权的最终和最有效的环节,特别是一些国家还建立了专门以审判人权案件为任务的宪法法院和宪法审判程序。联合国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3号一般性意见第5项具体意见中也明确指出:除了立法之外,可被认为是适当的措施还包括,为根据国家法律制度属于司法范围的权利提供司法补救办法。例如,委员会注意到,不受歧视地享有公认的人权往往可以通过司法或其他有效补救办法得到适当的促进。 三是依靠各种从事人权保障活动的非政府组织的帮助来提高政府在实现人权保障中的能力。早在美国旧金山起草《联合国宪章》的时候,就有几个非政府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作为对非政府组织在保障和促进人权中的作用的肯定,《联合国宪章》第七十一条规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得采取适当办法,确保与各种非政府组织会商有关本理事会职权范围之内的事件。经济及社会理事会也在1968年5月23日以1296号决议的方式通过了关于非政府组织具有三种咨询地位的决议。目前,非政府组织广泛地活跃在区域性和联合国的人权机构中,帮助有关的国际人权机构来审查缔约国提交的履行公约的报告。有些非政府组织还代表受害人向国际人权机构提交人权受到侵犯的指控。如美洲人

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

人权保障:作为原则的意义 【原文出处】法商研究 【原刊地名】武汉 【原刊期号】200504 【原刊页号】64~69 【分类号】D411 【分类名】宪法学、行政法学 【复印期号】200602 【作者】林来梵/季彦敏 【作者简介】林来梵,浙江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季彦敏,浙江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浙江杭州310028) 【内容提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第3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增设,可誉为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的点睛之笔。它标志着现行宪法首次用一个概括性条款确认了人权保障的宪法原则,不仅在法解释学上具有丰富的意涵,而且在规范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条款的增设也进一步加剧了现行宪法中抽象性的人权规范与个别性的人权保障之间已经存在着的巨大张力,而为了缓解这一张力,建立具有实效性的违宪审查制度就成为紧迫的课题。 【摘要题】专题研讨1:人权 【关键词】人权保障原则/对限制的限制/非确断性宪法评价/违宪审查制度 在有德行的政治制度和宪政实践中,每个人都应享有被尊重和被保护的权利。德沃金说这就是政治道德的一种要求,甚至认为权利就是“个人握在手里的政治王牌”,(注:Ronald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p. xi. 中译本将“政治王牌”译为“政治护身符”。参见[美]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年版,“导论”第6页。)一种凌驾于一般福利(General Welfare)之上的王牌,而保护个人权利则是政府最基本目的中的精粹。(注:参见信春鹰:《罗纳德·德沃金与美国当代法理学》,《法学研究》1988年第6期。)从宪法规范来看,各个国家的宪法或宪政实践也都确认人权保障原则的核心地位。可以说,在最大公约数意义上,人权保障原则的确立乃是立宪主义(宪政主义)的一个重要标志,该原则本身也是宪法诸原则中最核心的原则。对此,国际学术界长期以来已有定论。但在我国上世纪80年代以前,学术界和意识形态部门则长期片面强调人权的阶级性和民族性,而忽视了人权的普遍性,视人权为资产阶级的“专利”,甚至把人权看成是“资产阶级的货色”,强调集体利益和社会利益高于个人权利。直到80年代末,人权研究的禁区才被突破,(注:参见郭道晖:《人权禁区是怎样突破的》,载郭道晖主编:《中国当代法学争鸣实录》,湖南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75页。)对人权理论的研究才得以次第深入。迄上世纪末,法学界部分学者率先确认了人权保障原则的核心地位。(注:参见李龙:《宪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83页;林来梵:《从规范宪法到宪法规范——规范宪法学的一种前言》,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时至今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认可人权保障原则在宪法诸原则中的核心地位,(注:参见莫江平主编:《中国宪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27页;李步云、邓成明:《论宪法的人权保障功能》,载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编:《宪法研究》第1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609页;肖蔚云等:《宪法学概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3页;殷啸虎主编:《宪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76页。)使这一观点基本上形成了通说。而我国第四次宪法修正案第24条增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款,增设后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33条第3款(以下简称“九字条款”),这是在规范意义上明确宣告了作为一项概括性条款的人权保障原则在我国的确立。本文试图基于规范宪法学的立场,首先尝试在解释学上全面阐释“九字条款”的意涵,进而探究作为一种规范而出现所具有的事实意义,最后分析其在宪法上所产生的后果,并讨论处理这个后果的有效方案。 一、作为宪法规范的人权保障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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