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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点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参观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院)、主题公园、动植物园、人造景点等。

第四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

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旅游参观点运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运营成本。

第六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核算,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旅游参观点对其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由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上缴管理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等构成。

职工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其他工资。

社会保障费,指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水电费,指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取暖费,指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邮电费,指支付的信函、包裹、货物等邮寄费、电话费(含住宅电话补贴费)、电报费、传真、网络通信费等。

交通费,指各类交通工具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养路费、安全奖励等。

差旅费,指职工出差、出国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杂费以及学生调遣费、调干家属旅费补助等。

会议费,指按规定开支的各类会议支出。包括会议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广告宣传费,指旅游参观点当年投入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宣传费用。

绿化维护费:指旅游参观点当年投入的绿化维护费用。

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指用于文物、古建筑、生态系统、珍贵名贵动植物的专项保护费用。

维修费,指用于恢复固定资产使用价值、保持正常工作而支出的日常修理和维护费用,包括各类设备维修费,单位公用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备的维修费,以及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不够基本建设投资额度的零星土建工程费用(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管理的古建筑、纪念建筑物的维修费)。

董事会费:是指有董事会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的董事会费。

业务招待费,指为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

上缴管理费,指按有关规定上缴给有关部门的费用。

财务费用指旅游参观点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运营期间发生

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他财务费用。

第八条固定资产及折旧,指与旅游参观点相关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保持原来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交通工具、等其他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按规定提折旧。

第九条职工人数,指旅游参观点在职职工以及雇用期限在半年以上的临时工人等各类职工的全年平均数。不包括离退休人员。

第十条年接待游客数,指一个公历年度内的接待游客总人数。包括国内、外游客数。

第十一条门票收入,指按门票价格与全年接待游客人数计算的收入。

第十二条实际收入。指当年参观点(企业)单位实际能使用的门票收入。

第十三条职工人数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定。

第十四条人均工资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十五条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工资总额的14%、2%、%核定,其它社会保障费用按照当地规定的比例和水平核

定。

第十六条上缴管理费。指按规定上缴的景区资源使用等费用,但不包括:

1.门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门票总收入与实际收入的差额。

2.门票收入后上缴当地财政的金额。

3.以各种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名义,扣留、上缴、截留和挪作它用的费用。

第十七条业务招待费。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等。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按超额累进制计算,即全年销售收入在1500万元以下的,按不超过销售收入的%核定,超过1500万元但不超过5000万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核定,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核定,超过1亿元的,按不超过该部分的%核定。

第十八条财务统一核算的休闲、观光、餐饮、娱乐、交通运输、场地及设施出租等经营项目,应当按业务分别准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业务成本费用,不能准确归集的,则按业务收入进行分摊。

第十九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平均年限法,分类按月计提折旧,折旧年限按规定的折旧年限取中值计算。

政府投资由企业管理使用或产权不属于企业的资产,以及闲置超过9个月的固定资产不列入计提折旧范围。

第二十条没有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一次性将当年购置设备费计入成本费用的事业单位,在核定固定资产折旧时,应将当年设备购置费扣除。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文书)

(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四川省定价成本 监审文书) (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资料催报通知书 ____价函〔____〕____号(经营者): 我局(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你单位发出了《(价格主管部门)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____价〔____〕____号),要求在此通知书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交(监审项目)有关成本资料,并于____月____日派员将通知书送达你单位。你单位 ________收文,并签署《送达回执》。现10个工作日的限期已过,我局(委)至今未收到你单位应报送的有关资料。 你单位未按规定提交成本资料,已违背相关法律规章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42号)、《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你单位(定价项目)属政府定价,其价格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不得擅自制定,违者以价格违法行为查处。 二、根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目录》,(定价项目)需依法进行定价成本监审。为了及时做好定价成本监审工作,请你单位在本催报通知送达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将定价成本监审通知书所列成本资料报送我局(委)。逾期不报,将依据《四川省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21号)第二十七条“经营者、成本调查点违反本办法,拒绝提供成本资料或者提供虚假成本资料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可以视情节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经营者价格诚信档案。”予以行政处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你单位自行负责。 (价格主管部门印章)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

附: 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 (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审核确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审核确定定价成本的一般技术规范。具体商品和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各项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商品或服务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与生产经营过程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定价成本。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合理方法和合理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

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公允水平。 第四条审核确定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税务等政府部门审计(审核)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的有关规定,将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核算为定价成本。 经营者成本是指根据经营者财务会计报告确认的成本、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核算得到的某种商品或服务实际生产经营成本。经营者成本不得直接作为定价成本。 第五条在同一市场区域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生产同种商品或者提供同种服务的,应当在监审核定每一个经营者(经营者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有代表性的经营者进行监审)成本的基础上,汇总计算所有被监审经营者的平均成本,再根据相关规定对平均成本进行审核后确定定价成本。 在同一市场区域内只有一个经营者的,应当在调查、核实该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审核、调整并核定该种商品或服务的定价成本。 第六条 职工人数按下列方法核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有具体规定的,按照规定的定员标准确定; 职工人数定员标准没有具体规定但存在行业公认的定员标准范围的,应按照定员标准范围和实际生产(供给)能力据实核定。实际职工人数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定;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附件: 湖北省定价成本监审固定资产 折旧技术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合理核定定价成本,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新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以及《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为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进行成本监审时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的专门技术规范。 第三条固定资产是指为生产经营商品、提供劳务和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单位价值较高的有形资产。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 第四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应遵循相关性原则。凡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商品和服务生产经营无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一律不能计入定价成本。 第五条审核确定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必须履行实地监审程序,核对相关的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应重点关注固定资产的初始计量、固定资产的折旧、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以及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等,并检查固定资产的总账和明细账。 第六条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期限,或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的劳务的数量。如估计的生产总量、工作时间或行驶里程等。

第七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的系统分摊;应计折旧额,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减值准备累计金额;预计净残值,是指假定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已满并处于使用寿命终了时的预期状态,企业目前从该项资产处置中获得的扣除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等于固定资产原值乘以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残值率可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消耗方式和工作环境等因素,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的3-5%确定。 第八条固定资产的取得成本(即初始计量),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取得成本包括企业为购建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的支出。固定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外购、自行建造、投资者投入等,根据不同的取得方式将其取得成本按下列方法确定: (一)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买价、增值税、进口关税等相关税费,以及为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如场地整理费、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作为入账价值。包括工程用物资成本、人工成本、应予以资本化的固定资产借款费用、交纳的相关税金以及应分摊的其他间接费用等。 (三)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投资各方确认(评估确认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四)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点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参观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院)、主题公园、动植物园、人造景点等。 第四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

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旅游参观点运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运营成本。 第六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核算,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旅游参观点对其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由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上缴管理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等构成。 职工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其他工资。 社会保障费,指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附: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价格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经营者,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县、镇的供水企业。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三)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需为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本期成本。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没有正式营业的,应当以有权审批单位审查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批文、批件为基础。 第二章构成项目及相关审核标准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处理,使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生产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原水费、水资源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制水部门生产人员工资及福利、外购成品水费(馈水费)和制造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输送净水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输配部门人员工资及福利、动力费用、输配环节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和其他辅配费用。 第九条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企业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定价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价格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城市供水经营者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经营者供水的社会平均成本。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调查、归集、测算和审核经营者供水成本,核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成本调查监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城市供水行业主管部门、经营者应当积极配合。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供水生产经营过程直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反映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正常需要,并按照科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核算;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社会公允水平。 (四)权责发生制原则。凡属当期的成本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当期定价成本;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成本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得计入当期定价成本。 第七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近三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政府审计报告、专项成本审计报告,以及经营者会计报表及其附注、账册、原始凭证等会计资料为基础。按照成本监审有关规定,将经营者财务会计成本合理归集,核定为定价成本。 第八条在定价事权范围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者的,应在核定每一个经营者成本的基础上,采用加权平均方法计算经营者的定价成本。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 第九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 第十条制水成本是指经营者将原水(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旅游景点门票定价成本 监审办法 WTD standardization office【WTD 5AB- WTDK 08- WTD 2C】

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送审稿) 第一条为提高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旅游参观点门票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旅游参观点营运成本基础上核定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是指保证旅游参观点正常运营的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旅游参观点门票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旅游参观点是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院)、主题公园、动植物园、人造景点等。 第四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五条旅游参观点门票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

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凡与旅游参观点运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运营成本。 第六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核算,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旅游参观点对其提供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旅游参观点运营成本由职工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门票印制费、广告宣传费、绿化维护费、景观文物古建筑维护费、维修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培训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董事会会费、劳务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业务招待费、上缴管理费、税金(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财务费用、固定资产折旧及其他费用等构成。 职工工资,指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临时工工资等其他工资。 社会保障费,指为职工缴纳的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等。 职工福利费,指按国家规定提取的福利费。 水电费,指支付的水费、电费、污水处理等费用。 取暖费,指支付的取暖用燃料费、热力费、炉具购置费等。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 年3月17 日至3 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 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 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 万元,均为国有资本。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 1 -

(五)《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 (六)《江苏省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七)《定价成本监审专门技术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计提》; (八)其他有关文件材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 2015 年3月4 日,本局收到公司上报成本资料后,即对该资料进行了初步审核。3月17 日,向公司发出了《成本监 审通知书》,并进行实地监审。监审小组根据提取资料进行审核并形成初步结论,期间与被监审单位进行了沟通,形成《成本监审初审意见表》,并于3月27日召开成本监审集体审议会议。根据集体审议结论向被监审单位送达《成本监审意见 告知书》,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回复了书面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监审报告。 四、被监审项目基本情况 本次监审项目为城市供水定价成本。依据规定,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期间费用、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14年供水总量为24026.93万立方米、售水总量为20509.79万立方米,产销差率为14.64 %。平均售水价格为1.39元/立方米(不含税)。 目前的基本水价及销水类别为:居民水价1.61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水价1.91 元/立方米,特种行业水价2.91 元/立方米。 五、成本费用审核情况 - 2 -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告

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情况报 告 根据市物价局工作安排,我局于2018年6月10日至7月18日,按照会计成本法对**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 城燃**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费用资料进行了审核,核定了定价成本。基本情况如下:一、成本核算的依据和程序本次成本核算,以**城燃**分公司2015年至2017年城市管道天然气配气(县区)成本核算表为核算基础,采取现场勘查、座谈、核对财务账目,以相关政策规定为审核依据,遵循费用核算客观、合法和合理的原则,核定定价成本。 主要政策依据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 3、《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

4、《**省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操作规范》(陕价成发〔2015〕3号, 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5、《**省城市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省物价局〔2018〕57号,以下简称“燃气成本监审办法”)。 6、国家有关部门和省物价局其他有关文件。 主要成本数据真实性审核,依据宝鸡天正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宝天会专审字〔2018〕10号审计报告。 燃气量是核算的主要数据,来源于**城燃公司提供的燃气量统计表 核算程序严格依照“操作规范”及“燃气成本监审办法”的规定实施。经过企业提供成本资料、实地成本核算、出具成本核算结论等三 个工作过程完成成本核算工作二、成本核算的内容 **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分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28日,公司前身为2008年4月成立的**省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公司注册地址**县新区环城东路,所处行业为“电力、燃气及水供应业”,拥有县域管道燃气市场特许经营许可证。2017年12月,公司现有职工33人;下设“两办一所两站”。其中经理1人,综合经营办公室8人,安全技术办公室6人,管线所18人。公司现拥有一支强有力 的管理团队和职工队伍,其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10人,所有员工均达到持证上岗要求。 定价成本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运行维护费等。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城市供水价格的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实施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的核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供水定价成本的费用,应与供水生产经营相关。 (三)合理性原则。影响定价成本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技术政策、相关标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五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手续齐全的原始凭证及账册等资料为基础,对经营者成本合理归集、分析、审核,核定定价成本。 第六条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制水成本、输配成本和期间费用。 水资源费按照规定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七条制水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汲取、净化、消毒、加压等处理后,使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净水的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制水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原水费、原材料费、动力费、外购成品水费、修理费和其他制水费用。 第八条输配成本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将净水输送到用户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输配环节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动力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管网检测费、水质检测费和其他输配费用。 第九条期间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水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销售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含供水所等专设供水销售机构)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包括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财务费用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筹集城市供水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失以及相关的手续费等。 第十条原水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为保障本区域供水服务购入原水的费用(含原水预处理成本)。按购入原水的数量和原水价格计算据实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一条原材料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制水过程中的各种药剂和净化材料费用。按城市供水经营者的实际发生费用核定计入定价成本。 第十二条动力费是指城市供水经营者直接用于原水汲取、输送、制水生产及输配净水所需动力的费用。

2020年{定价策略}试谈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格式规范

{定价策略}试谈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格式规范 成本调查队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联系人成本调查队王建中;联系电话8) 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报告格式规范(试行) 第一部分、封面 一、编号。应统一为“京成监审×年×月×日”(如京成监审) 二、标题。应统一为“××××定调价(或定期)成本监审报告” 三、报告单位×××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本调查队(签章) 四、报告单位代表。要列明单位负责人姓名和价格成本监审证号 五、报告时间××××年×月×日 第二部分、内容 一、标题。应统一为“关于××××定调价(或定期)成本监审报告” 二、正文。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本监审项目 1、项目名称××××定调价(或定期)成本监审 2、项目由来 3、审核对象及范围 一般应明确审核的业务内容及被审核的具体单位(包括重点单位和一般单位) 4、审核任务要求 应明确根据成本单独核算原则及企业(或事业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在成本审核的基础上,根据政府定价原则,确定××××定价成本。 5、审核工作时间

一般应明确启动时间及结束时间 (二)本次成本监审的主要依据 1、政策依据 第一、一般政策依据 需具体明确采用以下依据中的哪些依据。具体包括 ①国家发改委26年3月1日发布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第42号令)等有关成本监审的规定 ②国家发改委26年5月1日发布实施的《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的规定 ③《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京发改[26]1893号) ④《北京市价格听证目录》 ⑤《北京市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第一批) ⑥其他 第二、特殊政策依据 需具体明确采用以下依据中的哪些依据。具体包括 ①财政部《×××财务通则》与《××会计制度》 ②北京市对××商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及相关政策 ③国家发改委发布实施的《×××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④其他与××商品或××服务的政府定价相关政策规定 2、被审核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与相关资料 3、核算方法 本次监审采用的具体核算方法(如简单平均法、加权平均法、年金法等) 4、定价成本审核指标体系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二OO七年九月十日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 页脚内容1

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审核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公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八条人员费用是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及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 页脚内容2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

关于印发《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28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建设部 二○○七年九月十日 主题词: 物业成本监审办法通知 附件: 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政府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对相关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定价成本,是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物业服务社会平均成本。 第三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工作。 第四条在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企业数量众多的,可以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成本监审。 第五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为与物业服务直接相关或者间接相关的费用。 (三)对应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与物业服务内容及服务标准相对应。 (四)合理性原则。影响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各项费用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社会公允水平。 第六条核定物业服务定价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始凭证与账册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真实、完整、有效的成本资料为基础。 第七条物业服务定价成本由人员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绿化养护费用、清洁卫生费用、秩序维护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办公费用、管理费分摊、固定资产折旧以及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组成。 第八条人员费用是指管理服务人员工资、按规定提取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以及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和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 第九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日常运行和维护费用是指为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运行、维护保养所需的费用。不包括保修期内应由建设单位履行保修责任而支出的维修费、应由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的维修和更新、改造费用。 第十条绿化养护费是指管理、养护绿化所需的绿化工具购置费、绿化用水费、补苗费、农药化肥费等。不包括应由建设单位支付的种苗种植费和前期维护费。 第十一条清洁卫生费是指保持物业管理区域内环境卫生所需的购置工具费、消杀防疫费、化粪池清理费、管道疏通费、清洁用料费、环卫所需费用等。 第十二条秩序维护费是指维护物业管理区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装备费、安全防范人员的人身保险费及由物业服务企业支付的服装费等。其中器材装备不包括共用设备中已包括的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是指物业管理企业购买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所支付的保险费用,以物业服务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单和所交纳的保险费为准。 第十四条办公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为维护管理区域正常的物业管理活动所需的办公用品费、交通费、房租、水电费、取暖费、通讯费、书报费及其它费用。 第十五条管理费分摊是指物业服务企业在管理多个物业项目情况下,为保证相关的物业服务正常运转而由各物业服务小区承担的管理费用。 第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按规定折旧方法计提的物业服务固定资产的折旧金额。物业服务固定资产指在物业服务小区内由物业服务

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附件 4 城镇集中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供热定价的科学性、合理性,加强供热成本监管,规范供热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经授权的市、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定价机关)依法制定或调整供热价格过程中,对提供供热服务的供热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的行为。供热,是指供热经营者通过一定的供热设施将热量供给用户的行为。供热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热力生产、输送和销售或从事其中部分环节业务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定价机关审核经营者成本,核定政府制定供热价格成本(以下简称供热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供热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经营者供热的合理费用支出。

第四条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定价权限范围内的供热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供热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定价机关开展成本监审工作。第五 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价格监管制度等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限于供热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直接费用以及需要分摊的间接费用。 (三)合理性原则。计入定价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供热服务的合理需要,影响定价成本水平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公允水平。 第六条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应当以经政府有关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审核)的监审期间年度财务报告、会计凭证、账簿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为基础。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 第七条供热定价成本包括折旧费和运行维护费。 第八条折旧费是指对供热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

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报告.doc

xx市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报告珠发改价成监审〔2017〕3号 监审项目:xx市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监审 监审形式:定调价成本监审 监审日期: 2017年9月至2017年12月 被监审单位:垃圾处理相关单位 监审机构:xx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 监审人员:

关于xx市垃圾处理收费 定价成本的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局成本调查机构(市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所)委托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xx分所对xx市2014年至2016年的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实施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成本监审项目 本次成本监审项目为xx市2014年、2015年、2016年的垃圾处理收费定价成本。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 (二)《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三)相关单位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成本监审程序

(一)制定监审工作方案; (二)组织报送数据资料; (三)初审:对相关单位报送的成本资料进行初审。成本资料内容不完整的,要求相关单位补充提供有关资料; (四)实地监审:对相关单位的成本资料进行实地审核、取证; (五)反馈意见:根据前期工作形成初步监审结论,并将成本核增核减的意见及理由告知相关单位,听取反馈意见; (六)出具监审报告:在听取反馈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审议形成监审结论,出具监审报告。 四、成本审核的主要内容 本次成本监审的主要内容是对xx市2014年至2016年垃圾处理(末端处置)成本进行监审,包括垃圾焚烧、垃圾填埋及渗透液处理成本。 (一)垃圾焚烧成本:是以焚烧方式处理城市生活垃圾,并利用焚烧垃圾的余热发电。成本主要是由垃圾处理过程中发生的生产成本及期间费用构成。 (二)垃圾填埋成本:对垃圾进行无害化、减量化、稳定化、资源化处理后再填埋过程中发生的成本,包括运输费、垃圾除臭费、填埋场处置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垃圾渗滤液处理成本:主要处理垃圾填埋场、垃圾发电厂产生的渗滤液发生的费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发改价格[2016]1329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6.06.15 【实施日期】2016.06.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的意见 (发改价格[2016]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成本监审是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是价格监管的重要内容。近年来,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紧紧围绕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积极推进成本监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与新形势下政府价格管理转变职能、放管结合、提升监管水平的要求还有差距,成本监审制度有待完善,各地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方的认识还有待提高。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适应新要求,现就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加强政府定价成本监审是价格工作定位转型的重要方向,对提升政府价格监管水平、推进政府定价公开透明、促进经营者加强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要坚持成本监审原则,依成本定价的商品和服务,制定或调整价格原则上都要进行成本监审。要围绕价格机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依法监审、客观公正和公开透明原则,进一步开拓思路、创新方式、加强力量、提升质量,充分发挥服务监管职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和价格机制改革提供有力支撑。 到2017年,成本监审工作取得积极进展,重点行业成本监审办法体系基本形成,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成本监审深入开展。到2020年,成本监审工作更加制度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成本监审职能定位清晰准确,制度规则健全完善,方式方法科学合理,重点领域全面覆盖,成本公开规范有序,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 二、健全成本监审制度 (一)明确成本监审项目。成本监审项目实行清单管理,通过发布目录明确成本监审项目内容和具体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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