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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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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内容提要:国际间的商品流通,一般是通过履行有效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来实现的,但国际贸易合同的顺利完成又必须通过海上运输为主的方式来保证。实际经营中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标的物,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都要经过一次或多次装卸、堆存才能到达目的地,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大的风险。但是多年来有关保险利益问题,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一直是海商法、保险法等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何种利益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利益,具有海上保险利益的人及海上保险利益应如何分类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字:运输;保险;保险利益

一、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运输是物流过程中不能缺少的环节,运输也成为当今企业竞争的一部分,从运输中节省大部分的成本,造成企业的利润。但是现今运输过程变化多样,同时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其是多方面多因素的,很多都是无法避免的,这些风险的发生,都直接影响着运输的正常运作,也对企业造成利益成本上的损失。企业的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的多样性的,其变化幅度也比较大,细节问题的多变化性,这些无疑是商家成本流失的关键所在。那么,作为厂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那就需要对寄托包运的运输过程的防范与风险,进行高度的重视。这样,对待运输公司的选择、合同签订、路线和时间的选择等等的运输条件都是很重要的。

运输就其运送对象来说,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而从货物运输来说,又可按地域划分为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两大类。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又可分为国际贸易物资运输和非贸易物资运输两种。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国际贸易运输,从一国来说,就是对外贸易运输,简称外贸运输。从贸易的角度来说,国际货物运输就是一种无形的国际贸易。

二、保险利益概述

保险利益第一次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出现是在英国的法律规定中。立法上首见于英国《1774年人寿保险法案》。其后,英国的一系列保险法中对可保利益都作了规定,尤其以《1906年海上保险法》(简称MIA1906)的规定最为详细。英国 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凡与海上冒险有利益关系的人,即认为有保险利益。”第二款规定:“对某项海上冒险或对于海上危险之中任何对保险的财产具有某种普通法或衡平法上关系的人,如果对该项财产的安全或按期抵达享有利益,或者因该项财产发生灭失、受到损害、延误而受损或负有责任,即认为具有利益关系而具有保险利益。

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利益”,而且要求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或衡平法上的关系”,即“因所有权产生的权利”作为保险利益的构成因素。我国立法者对“保险利益”的认识,基本上是借鉴英国立法者的观点,但比英国立法更为笼统。

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的界定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对特定货物在海上运输途中因遭受保险事故所造成的损害给予经济补偿的一种海上保险合同。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是最早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货物运输保险,是其他货物运输保险的基础,有关货物运输保险的许多基本原则都是由其奠定的。

索赔主体是指依据保险合同法律关系,有权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要求,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于索赔主体的认定,将直接决定谁有权依据已生效的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的规定,财产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包括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成为财产保险的索赔主体。同时《保险法》第184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216条规定:“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

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可见海上保险的惯例以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作为同一人处理,这是与《保险法》规定的一个显着不同。

因此,要想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就必须是:(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受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利益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失,从而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无损失,无保险”是保险法的基本理念之一,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遭受损失,自然应享有保险金请求权。同时《海商法》第229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可以由被保险人背书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合同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由此可见,当被保险人将保险合同的权利、义务转让给原保险合同以外的人时,该受让人将成为原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

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与保险利益原则

在对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进行界定后,是否意味着只要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权利、义务受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就可以获得赔偿呢?答案是否定的。上述权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才有权向保险人要求赔偿,这构成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资格的另一个重要方面,也是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的应有之义。

何为保险利益《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于“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学界存在着不同的理解,笔者以为不能将“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简单等同于“合法的利益”。从文意上看,“合法”是一个易于理解的法律概念,频繁出现在我国众多的法律法规中,而“法律上承认”这一用语却极少被使用。原因就在于,“法律上承认”有其独特含义,解释上应作严格限定,即指对某项财产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对该财产享有保险利益,这些人通常是指财产所有人、经营管理人、保管人、承揽人、承运人、承租人和抵押权人等,可见,我国对保险利益采取的是严格的法律利益原则。

对保险利益原则的法理考察应追溯至18世纪中叶之前。在英国当时有人以与其毫无利益关系的远洋船舶与货物的安危为赌注向保险人投保,若船货安全抵达目的港,投保人

则丧失少量已付保费;若船货在航程中灭失,投保人便可获得高额的赔偿。这种做法使得保险变成了赌博,也诱使一些人去破坏航程的顺利完成。为此,出于防止赌博和道德风险的目的,英国在《1745年海商法》中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可保利益证明,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此后逐渐形成保险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保险利益原则,并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第一次对保险利益原则以书面形式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后该原则被各国保险法普遍采纳。

我国《保险法》第48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虽然我国海商法没有专门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但《保险法》第184条规定“:海上保险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未规定的,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可见,作为保险法基石的保险利益原则,同时也适用于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五、传统保险利益原则下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面临的困扰

保险利益原则在界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资格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传统的保险利益原则有时也会限制正常的贸易运行,使得可以通过正当保险而转移风险的人们得不到应有的赔偿,这在保险利益发生转移时尤为明显。

保险利益的转移标准经历了从货物所有权转移到风险承担的历程。以货物所有权转移为标准界定保险利益看起来似乎最为合理。谁实际拥有货物的所有权,谁就拥有与货物相关的一切权利,也就同时享有该货物的保险利益。但将保险利益的转移和所有权的转移相结合在实际操作中是难以实现的。因为国际货物买卖通常以单证方式完成,所有权的取得往往是形式上的占有,未必实际掌控货物。同时确立货物所有权的转移也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情,因为各国立法差异很大,即使是缔约国众多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在实务中被广泛承认和适用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也只是规定了风险和责任转移的界限,并没有规定所有权转移的界限。在海上货物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相分离的原则下,在只规定风险转移而不规定所有权转移的法律环境下,无法确定所有权转移的界限,因此,以风险转移的界限确定保险利益的转让,成为了当前执法的倾向,并为众多学者所推崇。但这种仅以“风险转移”界定保险利益带来的困扰也十分明显。

1.FOB装船前的货物保险

我国甲公司以FOB价格向德国乙公司购买了一批集装箱货物,并以自己为被保险人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甲公司收货时发现货物数量短缺,最终确认货物系装船前在海外运输公司仓库被盗,甲公司请求丙保险公司赔偿。丙保险公司认为,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条件是FOB,意为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货物的风险才发生转移。在此之前,货物的风险则仍由卖方乙公司承担,货物被盗时,风险尚未转移给甲公司,甲公司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拒绝赔偿。

2.CIF买方破产时的货物保险

日本甲公司以CIF价格向我国乙公司购买了一批砂石,乙公司作为被保险人向丙保险公司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平安险,后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台风而全部灭失,甲公司此时已被日本法院宣告破产,无力付款赎单,保单仍在乙公司手中,乙公司持有保险单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丙保险公司索赔。丙保险公司认为,虽然乙公司持有保单,但在CIF价格条件下,发生保险事故时货物灭失的风险已经转移给甲公司,乙公司没有保险利益,因此拒赔。

3.运输途中转卖货物的货物保险

在FOB贸易中,买方A在运输途中将货物以CIF价格转卖给B,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但并未达成任何转让保险单的协议,后货物因发生保险事故而全部损坏,B依据之后获得的保单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68条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在运输途中CIF买卖合同订立当时,CIF卖方A(FOB的买方)的风险已溯及至货物装船时转移给CIF买方B,因此,A的保险利益也溯及至装船时丧失,而在货物装船前或当时,A在丧失保险利益后,并没有在此之前明示或暗示转让保险单,则以后转让保险单无效,应当拒绝赔偿。

在上述案例中,拒绝赔偿的理由都与保险利益相关。在FOB或CFR买卖中,买方对于装船

前货物既无所有权、占有利益,也未承担风险,但是,他已经具有某种期待利益;在CIF 买卖中,卖方作为仍持有保单和提单的被保险人,对发生在保险人责任期间因保险风险造成的货物损害,已经承担了实际损失。如果这些利益得不到保障,则势必影响交易的安全和信心,阻碍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因此,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索赔主体范围必须拓展

六、结语

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与之密切相关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通过有效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得以在发生损失时获得补偿,减少了交易中的风险。而要成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索赔主体必须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权利、义务受让人,并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传统的保险利益原则产生了诸多被保险人的损失得不到保险赔偿的情形,严重违背了保险活动之根本目的。因此,应采用合法的经济性保险利益原则,只要被保险人对某一关系具有合法的经济上的利益,则可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享有索赔主体的资格。

参考文献:

[1].孙成杰.论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的保险利益[J].珠江水运,2006,(4):60-62

[2].苏同江,高伟.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利益问题[J].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2008,(5):11-14

[3]. 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M].中信出版社,2000。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文

班级:物流管理二班

学号:

姓名:许涛

关于海洋货物运输的论文

关于海洋货物运输的论文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章节特点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是以货物和船舶作为保险标的,把货物和船舶在运输中可能遭受的风险、损失及费用作为保障范围的一种保险。海洋运输保险是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中非常重要的章节,本章中对于一些保险常用概念做了详细解释,这有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实务中能够更好地理解保险条款,进而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本章内容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一)本章是学习理解保险条款的基础。 海洋运输保险通常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IC条款)或者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ICC条款)进行承保,这些条款里有很多专业名词和专业术语,本章详细介绍了其中一些专业名词和专业术语的内涵,是学习和理解后面章节中保险条款的基础,例如我国现行《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中的平安险,其责任范围之一是“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本章就详细介绍了共同海损、共同海损分摊及救助费用的概念,所以不理解本章概念的基本内容,就可能会出现投保人不清楚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保障什么,以至于保险事故发生后容易产生纠纷。所以,不管是在教学上,还是在实务上,本章都是非常重要的章节。 (二)教材内容编写依据法律条款或保险条款。 本章大部分内容的编写依据是海商法、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例如关于自然灾害和共同海损的定义等,法律和保险条款的严谨性使得教材有大量类似法律条文的名词定义、符合定义范围的条件描述等内容。在教学中如果单独采用讲授法,学生学习起来会很枯燥,也很难收到良好的学习效果。

(三)保险理论和贸易实务联系密切。 购买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之后,当保险标的遭遇了风险,保险公司需要审核的内容很多,其中必然包括遭受的风险是否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遭受的是什么损失以及损失是多少,发生了哪些费用,然后再做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承担多大赔偿责任的决定。而这些问题又是实务中最容易发生争议的地方,因此有大量的案例和本章理论知识相关,理论的学习可以减少纠纷的发生,而在教学中借用案例又可以加深对理论的理解和应用。 基于本章内容所具有的特点,为了使学生更好地理解本章知识,取得更好的教学效果,在教学中使用案例教学法是一个很好的选择。 二、案例选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案例教学法是提高学生学习兴趣的一种很好的方法,在保险学教学中是常用的教学方法,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既是保险学的内容,也是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的重要章节,同样也适用于案例教学法。它是教师结合教材知识点,选用典型案例,将学生带入特定现场进行案例分析,运用所学知识对特定案例分析讨论,培养学生理论结合实际,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一种互动式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在具体教学中运用时,可能因为所教内容不同而有所差别。在讲授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时,采用案例教学法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关于案例的选择问题 首先,选择案例要具有针对性。案例的运用是为了让学生能更好地理解相关知识点,尤其是重点和难点。本章所涉及的是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础知识,侧重于概念的理解,所以在选择案例时,案例内容要和书本相关内容高度一致,能使学生借助于案例更好地理解书本知识。

浅谈我国国际货运代理的现状及发展

第1章引言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队伍不断壮大,并已成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繁荣运输经济,满足货物运输关系人服务需求的一支重要力量。国际货运代理业作为现代物流产业、生产制造业和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环节多、产业链长、行业规模大,对国际贸易依赖性大。2008年,世界经济遭遇金融危机重创,陷入长期低迷.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伴随世界经济逐渐走出低谷,复苏态势趋强,国际贸易持续回暖升温。受此影响,与国际贸易紧密相关的货代业也随之回稳。世界经济的复苏以及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大幅增长,也带动了我国货代业的升温。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互联互通加快以及消费升级和国内城镇化的兴起,又给我国国际货代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和拓展国内物流业务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总的来讲,发达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水平较高,制度比较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大,网络比较健全,人员素质较高,业务比较发达,控制了世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市场。发展我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比较缓慢,制度不够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人员缺乏培训,以本国业务为主,市场竞争能力较差。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虽然起步较晚,历史较短, 但是由于国家重视,政策鼓励,发展十分迅速。国际货运代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运输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所以,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现状,找出其在地域分布,服务质量,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发达国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前景,从国家,行业,企业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以推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期末复习题及答案

一、名词解释 1.纯风险:是指一种只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机会的不确定性状态。一旦发生,后果只有两种,一是损失,二是无损失,不获利。(意外事故,自然灾害,可保) 2.保险:是一种以合同为依据建立起来的补偿损失的经济制度。被保险人根据合同以交保险费的方式将风险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根据合同收取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履行合同规定的损失补偿或付给保险金的责任。 3.出口信用保险:以出口贸易中国外买方按期支付贷款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或者以海外投资中借款人按期还贷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由债权人(出口商或贷款银行)为了保障自己的债券利益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债权人)因国外买方或借款人到期不能履行偿还债务的义务而造成的损失进行经济赔偿。 4.可保利益:可以保险的利益,也是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合法的经济利益。是判定保险合同是否有效的基础。 5.近因:造成损失的最主要、最有效、最有影响的原因。 6.近因原则:按照各国保险法及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人只承担以保单承保的风险为近因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7.代位追偿: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方造成的损失时,在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有权获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依法享有的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取得该项权利后,能够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责任方进行追偿。 8.推定全损(商业全损):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承包风险之后,虽未达到完全灭失的状态但可以预见它的全损将不可避免,或者为了避免全损而需要支付的抢救、修理费加运费之和超过货物的保险价值或超过货物达到目的地时的价值,此时保险人推定货物发生了全部损失。 9.委付:被保险人在保险货物遭受到严重损失,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货物的一切权力(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货物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特殊的索赔方式。 二、简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论文

成绩: 河北科技大学2015——2016学年第1学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结课论文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学院: 班级: 姓名:张颖 学号:

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 【摘要】海上保险随着海运贸易的发展而逐渐形成的,被称为起源最早、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制度。海上保险条款是商人们从事海上保险业的惯例反应。保证国际海运买卖等国际货物买卖公平、安全、有序的进行,是世界各国立法及国际共同条约规范的重要任务。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特别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的贸易出口额和进口额包车逐年大递增。但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的发展。而对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及现状分析,可以有利于我们走出一条更方便,快捷,高效,的道路,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 关键字: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货物运输 Abstract: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maritime trade and maritime insurance gradually formed, known as the earliest origin, the oldest insurance system. Clause of Marine insurance is the merchants engaged in Marine insurance practice of reaction. Guarantee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such as international maritime trade fair, safe, orderly, is the world of the important tasks of legislation and international treaties specification together. With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globalization, our country and around the world contact more and more closely. Especially after China's entry into the 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China's trade exports and imports of transporting large increasing year by year. But as China's insurance industry started late, so all sorts of problems appeared in practice, affect the development of Marine insurance. And for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ational ocean Marine cargo insurance and the present situation analysis, can help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的现状及发展

浅谈国际货运代理的现 状及发展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第1章引言 研究背景及意义 随着世界各国经济贸易往来的日益频繁,跨国经济活动的增加,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国际货运代理队伍不断壮大,并已成为促进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繁荣运输经济,满足货物运输关系人服务需求的一支重要力量。国际货运代理业作为现代物流产业、生产制造业和服务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环节多、产业链长、行业规模大,对国际贸易依赖性大。2008年,世界经济遭遇金融危机重创,陷入长期低迷.自2015年下半年以来,伴随世界经济逐渐走出低谷,复苏态势趋强,国际贸易持续回暖升温。受此影响,与国际贸易紧密相关的货代业也随之回稳。世界经济的复苏以及我国进出口贸易的大幅增长,也带动了我国货代业的升温。与此同时,“一带一路”建设带来的互联互通加快以及消费升级和国内城镇化的兴起,又给我国国际货代企业的国际化经营和拓展国内物流业务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发展并不平衡,总的来讲,发达国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水平较高,制度比较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大,比较健全,人员素质较高,业务比较发达,控制了世界国际货运代理服务市场。发展家的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比较缓慢,制度不够完备,国际货运代理公司多数规模较小,服务网点较少,人员缺乏培训,以本国业务为主,市场竞争能力较差。 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虽然起步较晚,历史较短, 但是由于国家重视,政策鼓励,发展十分迅速。国际货运代理对我国的对外贸易和国际运输事业的发展,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而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 所以,通过对比分析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现状,找出其在地域分 布,服务质量,业务流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借鉴发达国家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展的有益经验,结合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发展前景,从国家,行业,企业三方面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以推动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知识点总结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知识点总结 3个公约的主要区别 《斯维比规则》只是对《海牙规则》的部分修补,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好《海牙规则》过于强调承运人的问题,下面以《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做一比较。A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 《海牙规则》偏袒承运人的利益,实施的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即有过失就负责,无过失免责,但同时又规定了多达17项的免责条款; 《汉堡规则》对承运人采用的是完全过失责任制,以推定过失或疏忽原则为基础,合理地维护了货方的利益。 B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最高赔偿限额为每件或每单位货物不超过100英镑; 《汉堡规则》规定为每件或每运输单位不超过835特别提款权记帐单位,或按重量每公斤2.5个记帐单位,都比前者要高。 C规则适用的货物的范围不同 《海牙规则》对货物定义的范围比较窄,将风险大的活动物,甲板货等都排除在外,而《汉堡规则》扩大了货物适用的范围。 D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不同 《海牙规则》规定承运人的责任期限仅限于海上运输这一段,即“钩至钩”或“舷至舷”; 《汉堡规则》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延长自接受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即货物在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内。 E诉讼时效的规定不同 《海牙规则》:一年 《汉堡规则》;两年 F对延迟交货的规定不同 《海牙规则》:对延迟交货未做规定; 《汉堡规则》:明确规定承运人若延迟交货则要负赔偿责任。 G公约适用范围的规定不同 《海牙规则》:只适用与缔约国所签发的提单; 《汉堡规则》扩大了范围,规定: 装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提单在一个缔约国签发; 卸货港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被选卸货港之一为实际卸货港,并位于一个缔约国内。 总体而言,《汉堡规则》比较合理,公正的调整了船货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关系,增加并扩大了船方的责任与义务,修正了《海牙规则》中一些偏袒船方利益的条款。 因此,《汉堡规则》反映了历史发展的需要,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二) 班轮运输的特点 1.“四固定”: 航线规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费率相对固定;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_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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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国际贸易实务 课程教案 班级教师授课时间 教学课题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学时2学时 教学目的 通过本节学习,要求学生理解并掌握国际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海上风险与损失、外来风险与损失;单独海损与共同海损的条件、计算及区别;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与运用。 教材分析重 点 海上风险;海上损失;损失的保障费用 难 点 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的区别;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共同海损的分摊;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 教 学 方 法 案例导课,分析引出内容,精讲、讨论与实例教学法 教 学 手 段 大纲、教案、多媒体课件 教学过程及时间分配本章内容提示5分钟一、海运风险10分钟(一)海上风险 (二)外来风险 二、损失60分钟(一)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 1.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3.部分损失 (二)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三、损失的保障费用10分钟小结、布置作业5分钟

教研室主任检查签字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掌握国际货物运输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及由此可能产生的各种损失和费用,熟悉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并合理订立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教学重点] 1.海上损失 2.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的订立 [教学难点] 1.共同海损 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的计算 3.保险责任的起讫 [教学内容] 第一节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风险与损失 导读案例:我某公司按CIF条件向中东某国出口一批货物,投保了水渍险附加偷窃提货不着险。但在海运途中,因海湾战争船被扣押。尔后进口商因提货不着便向我保险公司索赔。我保险公司认为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不予赔偿。 在国际贸易中,国际货物通过投保运输险,将可能发生的损失变为固定的费用,在货物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时,可以从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但是,在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按照投保的具体险别来确定的,不同的险别所规定的保险范围是不同的,保险公司承保的责任也不相同。只有当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风险而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方能向保险人要求赔偿。以上案例中,被保险人投保的附加险是偷窃提货不着险,它只有在被保险货物被偷,或从整件中窃取一部分,以致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提取不到整件货物时,保险公司才予以赔偿。而本例显然不属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拒赔是正确的。如果投保的是水渍险加交货不到险,则保险公司应予赔偿。 一、海运风险 (一)海上风险 1.海上风险的概念 海上风险是指由于航海的后果所造成的危险或与航海有关的危险。海上风险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既指海上航行中所特有的风险,又包括一些与海上运输有关的风险。 2.海上风险的分类 (1)自然灾害。是指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的力量所引起的灾害。按照我国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人承保的自然灾害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根据英国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在保险人承保的风险中,属于自然灾害性质的风险有: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浪击落海,以及海水、湖水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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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广东海洋大学《国贸实务》课程论文 姓名:陈晓君 班级:会计电算化二班学号:201036614207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内容提要:国际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的重要环节,而它具有的环节多,运输距离长,涉及的面广,情况复杂多变,时间性强等特点,决定了国际货物运输的风险较大。为了转嫁运输过程中的风险损失和保证安全,各种进出口货物和运输工具,都需要办理运输保险。但实际操作中,要办得既稳妥又经济却不简单。我们要综合考虑选择险别的五要素,弄清何时选用一切险,做到主险与附加险灵活使用,投保时才能做到合理、有利、防风险于未然,从而保证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 关键字:运输保险防范 运输是物流过程中不能缺少的环节,运输也成为当今企业竞争的一部分,从运输中节省大部分的成本,造成企业的利润。但是现今运输过程变化多样,同时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其是多方面多因素的,很多都是无法避免的,这些

风险的发生,都直接影响着运输的正常运作,也对企业造成利益成本上的损失。企业的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的多样性的,其变化幅度也比较大,细节问题的多变化性,这些无疑是商家成本流失的关键所在。那么,作为厂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那就需要对寄托包运的运输过程的防范与风险,进行高度的重视。这样,对待运输公司的选择、合同签订、路线和时间的选择等等的运输条件都是很重要的。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中历史比较悠久的一种方式。海上货物运输和其他各种运输方式相比具有这样几个特点:1,运输量最大,随着造船技术的发展和技术的精益求精,船舶也变得也来越大。一艘万吨的船舶的载重量相当于300个左右的火车车皮的载重量。2,通过能力是十分强的,当今世界的海上运输航道发达,将世界的各个港口都联系在了一起,而汽车,火车则会比较容易受道路和轨道的限制。如果自然条件出现了改变的话,轮船也很快及时作出反应,驶往有利装卸的港口。3运费特别低廉,因为航道是天然的,运载量也大,那么分摊的运费就会相对较少,一般运费仅为铁路运输的五分之一,公路运输和航空运输的运费更是远远的高于轮船运输了。4,速度比较缓慢,一般时速为20海里左右,最快的班轮运输也仅仅只有30海里左右。5,风险大,海洋的不确定性使得船舶在海上随时能遇到风暴巨浪等自然灾害,港口罢工也会对运输造成影响。6,对货物的适应性较强,海上货物运输基本上能装载各种货物。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仅次于海上运输的一种主要运输方式,铁路运输的的主要特点有:运行速度快、运载量较大、受气候影响比较小、准时性和连续性很强。而铁路货物运输的种类有整车运输,零担运输,集装箱运输。整车运输是指一批货物至少需要一辆火车的运输。整车运输装载量大,运费较低,运输速度快,是铁路的主要运输形式。而零担运输则是指凡不够整车运输条件的货物,即重量、体积和形状都不需要单独使用一辆货车运输的一批货物,除可使用集装箱运输外,应按零担货运来托运。凡货容超过3立方米,总重量达2.5~5公吨和货容为1~3立方米总重量未超过2.5公吨的货物则应采用集装箱托运。 三、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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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论 文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的索赔 内容提要:国际间的商品流通,一般是通过履行有效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来实现的,但国际贸易合同的顺利完成又必须通过海上运输为主的方式来保证。实际经营中的国际货物贸易合同的标的物,在长途运输过程中都要经过一次或多次装卸、堆存才能到达目的地,在这一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很大的风险。但是多年来有关保险利益问题,尤其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问题一直是海商法、保险法等领域讨论的热点话题。被保险人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实务中经常成为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本文以保险利益的基本理论为基础,对何种利益可以作为海上保险利益,具有海上保险利益的人及海上保险利益应如何分类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字:运输;保险;保险利益 一、国际货物运输概述 运输是物流过程中不能缺少的环节,运输也成为当今企业竞争的一部分,从运输中节省大部分的成本,造成企业的利润。但是现今运输过程变化多样,同时出现的问题也比较多,其是多方面多因素的,很多都是无法避免的,这些风险的发生,都直接影响着运输的正常运作,也对企业造成利益成本上的损失。企业的运输过程中的风险因素的多样性的,其变化幅度也比较大,细节问题的多变化性,这些无疑是商家成本流失的关键所在。那么,作为厂商,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呢?那就需要对寄托包运的运输过程的防范与风险,进行高度的重视。这样,对待运输公司的选择、合同签订、路线和时间的选择等等的运输条件都是很重要的。 运输就其运送对象来说,分为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而从货物运输来说,又可按地域划分为国内货物运输和国际货物运输两大类。国际货物运输,就是在国家与国家、国家与地区之间的运输。国际货物运输又可分为国际贸易物资运输和非贸易物资运输两种。由于国际货物运输中的非贸易物资的运输往往只是贸易物资运输部门的附带业务,所以,国际货物运输通常被称为国际贸易运输,从一国来说,就是对外贸易运输,简称外贸运输。从贸易的角度来说,国际货物运输就是一种无形的国际贸易。

浅谈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浅谈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 关键词:国际贸易 通过《国际商法》的学习,我对国际贸易中运输与保险有了自己的看法:商品的运价也和商品的生产价格一样,随着市场供求关系变化而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商品的运价随着商品的物质形态一起进入国际市场中交换,商品运价的变化直接影响到国际贸易商品价格的变化。而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对象又是国际贸易商品,所以说,国际货物运输也就是一种国际贸易,只不过它用于交换的不是物质形态的商品,而是一种特殊的商品,即货物的位移,所谓商品运价,也就是它的交换价格。 货物运输本就是一种商品,只是是一种抽象的商品而已,应该也算得上是服务贸易中的一种,将货物运输当做一种商品,那么我们就能更好的理解国际货物运输。商品可分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所以,至于商品运价这一观点,我持保留意见。因为,在我后面的内容中,将会介绍到另一种运输方式,但运价似乎不会怎么存在,即使存在,也不会出现较大波动,当然,一样也会有特殊情况,在这不做讨论。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国际物流业作为现代服务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必将成为中国对外贸易的巨大推动力量,也将成为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国际货物运输方式主要有:陆上运输、水上运输、航空运输、邮政运输、管道运输。另外,网络运输也是一种国际贸易运输方式。在上述各种运输方式中,海上运输是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这不仅因为海上运输的运输量大,运输成本较低,在国际贸易货物总量中大约2/3的货物都采用这种方式进行运输,而且从历史上看,国际贸易主要是从航海贸易发展起来的,许多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和惯例都是在总结航海贸易长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历史最悠久、业务量最大、影响最深远的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其他种类的保险是参照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做法。重点介绍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法律,对于海洋运输过程中的货物损失,承运人享受大量的免责范围的,对于由承运人可以免责原因引起的货损风险,货主用保险的方式转移给保险人就成为非常必要的了。和提单一样,保险合同也是一种格式文件。但在国际货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习题(期末考试必看)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一、单项选择题 1.班轮运输的运费应该包括() A.装卸费,不计滞期费、速遣费 B.装卸费,但计滞期费、速遣费 C.卸货费和应计滞期费,不计算速遣费 D.卸货费和速遣费,不计滞期费 2.在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务中,共同海损() A.是部分损失的一种 B.是全部损失的一种 C.有时是全部损失,有时是部分损失 D.既是全部损失,又是部分损失 3.根据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规定,承保范围最小的基本险别是()A.平安险 B.水渍险 C.一切险 D.罢工险 4.具有航线固定、停泊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费用固定的特点是() A.班轮运输 B.光船租船 C.定期租船 D.定程租船 5.提单上若批注了“包装松散”,则该提单是() A.清洁提单 B.不清洁提单 C.批示提单 D.已包装提单 6.光船租船运输经由的港口、停靠的码头是由什么确定的? A.船东 B.租船人 C.货方 D.租船合同 7.下列有关国际多式联运的说法,错误的是 A.由多个经营人联合负责货物的全程运输 B.将陆、海、空各种运输方式、多个运输工具有机结合起来 C.仅需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 D.全程实施单一运费 8.单独海损仅涉及受损货物单方面的损失,应由受损方单独承担,这种损失对于受损方而言,是() A.部分损失 B.全部损失 C.部分损失,或全部损失 D.推定全损9.不属于伦敦保险协会ICC(B)的承保范围是() A.火灾或爆炸 B.由于保险标的的包装准备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C.共同海损的牺牲 D.地震、火山爆发或雷击 10.水渍险不承保() A.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失 B.保险标的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保险标的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D.货物因装运不慎,包装破裂造成的损失 二、多项选择题 1.班轮运输的运费包括 A.装货费 B.滞期费 C.速遣费 D.卸货费 2.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比较常见的装运期的规定方法有 A.规定在某一天装运 B.规定在收到信用证若干天内装运

国际保险代位追偿知识论文

国际保险代位追偿知识论文 [摘要]此文所涉案例涉及到国际代位追偿问题,存在着较大的难度,但由于保险公司积极调查取证,锁定承运人身份,正确选择诉讼策略,规避漫长而又复杂的跨国诉讼程序,并且在责任限制、诉讼程序和平行诉讼等方面认真分析;采取相应对策。最后总结出:跨国追偿应注意争取被保险人的密切配合,善于利用境外追偿资源,巧妙选择代理方案,广开追偿思路,注意向第三者责任人的保险人追偿。 [关键词]国际航空货运,代位追偿,承运人责任,平行诉讼,境外追偿 一、案情简介 2003年1月”日,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托运人或被保险人)通过北京康捷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下称康捷空)深圳分公司和美国华盛顿国际速递公司(ExpeditorsInternationalofWssldngton,Inc.下称华盛顿速递),承运一批通讯设备,自深圳经香港运抵澳门,然后由华盛顿速递代表托运人租赁一架IL—763414型飞机,将货物从澳门空运至东帝汶的包考(Baucau,EastTimor)。康捷空深圳公司签发了航空运单,运单抬头为欧亚航空货物运输公司(Eum-AsiaAviationAirCargoTrasportation,下称欧亚航空),另外托运人与美国华盛顿速递签订了一份货物运输租赁协议。 2003年1月31日,东帝汶当地时间16时承运飞机在包考市附近撞山坠毁,机上六名人员全部遇难,上述承运的货物全部毁损。该批货物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下称保险公司)处投保了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公司聘请香港一家公估公司对货物损失进行了公估,并于2003年12月16日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赔款135.3万美元,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出具了权益转让书。保险公司向康捷空及其深圳分公司和华盛顿速递要求赔偿货物损失,均遭到拒绝。 2004年10月20日,保险公司在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对康捷空及其深圳分公司提起代位求偿权诉讼,要求二被告赔偿原告货运损失612140美元。2005年1月28日,保险公司委托美国律师在美国纽约南部地区联邦法院,以被保险人及本公司名义对华盛顿速递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货物损失135.3万美元及利息。由于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国内法院直到2005年5月9日才进行第

浅析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浅析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一、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演变过程 建国初期,我国没有自己的条款,使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条款。1963年我国建立了自己的条款,基本上沿用了伦敦保险协会条款关于一切险的提法和责任范围,只是比协会条款多了两条,不影响责任范围。 1972年,我国又对1963年条款作了较大的修改,将原来的14条改为8条,平安险为全损险,将水渍险改为基本险,将一切险改为综合险,为了照顾国际习惯,英文名称仍保留ALL RISKS。综合险的责任范围定为“除包括上述全损险和基本险的责任外,本保险还对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造成的短少、短量、渗漏、碰撞、破碎、钩损、雨淋、生锈、受潮、发霉、串味、沾污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这里将综合险的责任明确为15个险别。如果作为中国特定的综合险,包括15个险别没有问题,但是,海洋运输涉及国际上其他国家,特别是综合险英文用ALL RISKS,则因责任范围与世界上多数国家使用的ALL RISKS不同,出现了中国的与国际的两种责任范围的ALL RISKS。 二、修改后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存在的问题 1981年1月1日起实行的修改后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综合险中存在的问题有: 1、综合险不宜用英文ALL RISKS。 2、综合险的责任范围与国际上通用的一切险比较,责任范围偏小,不利于国际竞争。 3、条款本身文字不严谨,例如:(1)综合险条款规定“…等全部或部分损失也负责赔偿”。汉语对“等”字既可以用作结束语,例如甲和乙等二人;也可以用作省略语,例如甲和乙等30人,“等”字如作结束语用,必须明确表述“等”字之外再无内容。条款上这种用法,使人不明白“等”内还是“等”外。(2)国外的一切险是除了不负责的都负责。综合险条款在列明15种风险之后,在第2款中又规定“还可经过协商加保附加险”。这就有可能使人理解为中国的综合险和外国的一切险的责任差距需另行加保。而实际上条款这句话是指可以加保战争险等特殊附加险。 三、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1981年修改后实行的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对一切险的责任定为“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这个提法和国际上通行的责任范围基本上统一了。其责任范围不仅大于修改前的综合险,甚至大于国际上的英国条款。因为,英国条款虽然和我国条款用字基本相同,但是他们的《保险法》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不负责虫蚀鼠咬,而当时我国的《海商法》和《保险法》均未颁布(颁布后也没有这项规定)。因此,我们的一切险要负责外来原因所致的虫蚀鼠咬。一切险是指一切偶然而不是必然发生的所有风险,只要是外来原因引起了货物损失,凡在除外责任条款中没有列明的,只要造成货物的损失都在责任范围之内。

第十二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十二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一、翻译并解释下列名词 1.Actual Total Loss 2.Constructive Total Loss 3.General Average 4.Particular Average 5.Ware house to Ware house Clause 二、问答题 1.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是什么? 2.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是什么? 3.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有何区别? 4.伦敦保险协会保险条款主要有哪几种? 5.国际贸易中的保险单据主要有哪几类?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内容是什么? 三、单项选择题 1.某公司出口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暴,运输船舶与货物均沉人海底。该公司损失的货物应属于( )。 A.部分损失 B.全部损失 C.共同损失 D.共同海损 2.出口到美国的木材,如在运输中发生风险,下列哪种情况导致实际全损( )。 A.船只失踪3个月 B.船只遇难沉没,货物沉人海底 C.船只被海盗劫去 D.船只在避难港避难 3.按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规定,投保一切险后还可以加保( ) 。 A.偷窃、提货不着险 B.卖方利益险 C.战争、罢工险 D.淡水雨淋险4.“仓至仓”条款是( )。 A.承运人负责运输责任起讫的条款 B.保险人负责保险责任起讫的条款C.出口人负责交货责任起讫的条款 D.进口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起讫条款5.按照国际保险市 A.2% B.5% C.10% D.没有惯例 6.下列不在一切险承保范围内的险别是( )。 A.偷窃、提货不着险 B.渗漏险 C.交货不到险 D.碰损险 7.下列何种情况属于特殊附加险( )。 A.偷窃 B.串味 C.罢工 D.锈损 8.如按CIF条件成交,D/P远期付款,出口人为安全起见,投保了“卖方利益险”,货物虽安全到达目的港,但买方却借故不赎单,在这种情况下( )。A.保险公司应对出口人由此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B.保险公司应对出口人由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责任 C.因货运单已全部由出口人背书转让,所以保险公司只对买方提出的索赔负责 D.承运人应对出口人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9.某货轮在航运途中,A舱失火,船长误以为B舱也失火,命令对两舱同时施救。A舱共两批货,甲批货物全部焚毁,乙批货物为棉织被单全部遭水浸;B舱货物也全部遭水浸。 A.A舱乙批货与B舱货都属于单独海损 B.A舱乙批货与B舱货都属于共同海损 C.A舱乙批货属于共同海损,B舱货属于单独海损 D.A舱乙批货属于单独海损,B舱货属于共同海损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第四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 1.受载期限(考研) 2. Bill of Lading (B/L)(考研) 3.Voyage Charter(考研) 4.劳氏救助合同(考研) 5.HNS公约(考研) 6.船舶扣押(考研) 7.Charter party(考研) 8. General average(考研)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1.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什么?( )(司考) A.船旗国法B.船舶的所在地法 C.船舶的原所有人的住所地法D.所有权转移合同签订时的船舶的所在地法 2.按照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由此订立的保险合同( )。(考研) A.属无效合同B.属可撤销合同 C.属效力待定的合同D.属有效合同 3.由于出租人的原因造成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不能正常营运,如果出租人不采取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承租人( )。(考研) A.有权要求对此而造成的营运时间损失不付租金 B.有权要求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C.有权要求解除合同 D.有权要求时间顺延 4.甲国A公司(买方)与乙国B公司(卖方),签订一份进口水果合同,价格条件为CFR,装运港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但约定买方在目的港有复验权。货物在装运港检验合格后交由C公司运输。由于乙国当时发生疫情,船舶到达甲国目的港外时,甲国有关当局对船舶进行了熏蒸消毒,该工作进行了数天。之后,A公司在目的港复验时发现该批水果已全部腐烂。依《海牙规则》及有关国际公约,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司考) A.C公司可以免责 B.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提供的货物与合同不符 C.A公司应向C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尽到保管货物的责任 D.A公司应向B公司提出索赔,因为其没有履行适当安排保险的义务 5.平安险是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险的主要险别之一。下列哪一损失不能包括在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之内?( )(司考) A.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 B.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C.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 D.共同海损的救助费用

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论文

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论文 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论文 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海航这一中国传统国际贸易运输方式,也随之得到了新的发展机会。海洋运输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占了举足轻重的地位,是国际物流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而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则成为其中不可或缺的一个环节。海运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悠久,业务量大,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都是在海运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但由于中国保险业起步晚,因此在实践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影响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业的发展。 而对中国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及现状分析,可以有利于我们深刻洞悉国际货物运输市场的主流需求,同时通过现状发现问题,并致力于问题制定出相应的解决方案,走出一条更方便,快捷,高效,的道路,从而进一步促进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发展。 关键字:国际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策略 正文 一、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简介 顾名思义海洋运输又称“国际海洋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是以对外贸易货物运输过程中的各种货物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外贸货物的运送有海运、陆运、空运以及通过邮政送递等多种途径。使用船舶通过海上航道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港口之间运送货物,在国际货物运输中使用最广泛。 保险同运输一样,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必要组成部分。货物从卖方送到买方手中,要通过运输来完成,在这一过程中如遭遇意外损失,则由保险人进行经济

补偿,以保证贸易的正常进行。保险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所必需,是因为它将运输过程中不可预料的意外损失,以保险费的形式固定下来,计入货物成本,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的稳定,避免由于意外损失引起买卖双方和有关利益方面之间的经济纠纷;可以使保险公司从自己经营成果考虑,注意对承保货物的防损工作,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损失;可以保证企业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的稳定,避免由于意外损失引起买卖双方和有关利益方面之间的经济纠纷,进出口贸易的货物在本国保险,还可以增加国家无形贸易的外汇收入。 二、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发展现状 目前全世界海上保险市场规模约为 250 亿美元,其中近60% 的市场份额由英、日、德、美国这四大海上保险国所占据。然而我国航运保险市场规模较小,拥有的整个市场份额相对就少了。2006 年,我国航运保险市场总体规模仅为全世界份额的1% ,近年来虽然有所发展,但仍不足 3% 。正如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曾在 2010 年度陆家嘴论坛所表明的那样,我国航运保险尚处于起步阶段,发展相对滞后。目前,参与我国航运保险竞争的仍主要是太保、平安和人保这三大保险巨头。中国航运保险业务依然集中在广州、上海、青岛、大连和天津这 5 个城市,国内大量的中小财产保险公司还没有参加到这个市场的竞争中。 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存在的问题 1、保险条款存在差异,国际化程度不高在中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比较常用的有两种条款,即 ICC条款和 CIC 条款,而这两种条款中则存在明显的差异。其差异表现之一为: 在协会条款 ICC ( A) 中除列明除外责任外,承担一切风险; 但是相对应的国内 CIC 一切险条款中除列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外,对“外来原因”并没有定义。由于 CIC 一切险条款自身规定得不够明晰,立场不同得出的结论就不同,因此“外来原因”的判断解释对 PICC “一切险”的承保范围变得尤为重要。目前,在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中,进出口货运条款常常不能够被国内外被保险人所理解所认可,最终导致很多客户流失。 2、海运保险专业人才匮乏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风险集中度高,投保成本也较高,因此相应的对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就更高。但是从近几年的趋势看来,我国目前一线专业人员中能从事该项业务的人员严重缺乏。作为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从业人员,不仅要懂保险,还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大纲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S142020 课程类型:专业必修课 课程名称: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argo Transportation and Insurance 学分: 2 适用专业:国际经济与贸易 第一部分大纲说明 一、课程性质、目的和任务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是一门应用性课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当代国际贸易对货物的交货时间、运送速度、运输质量等的要求越来越高,如何提高货物的运输效益,已经成为国际企业研究的重要课题;在国际商品交易中,买卖双方相距遥远,货物在运输的过程中常因灾害事故的发生而遭受巨额损失,而保险作为一种经济补偿手段,具有分散风险、补偿损失的作用,因此,进出口货物一般都需要办理货物保险。本课程较全面地讲述国际货物运输的基础理论,重点介绍国际货物海洋运输、国际货物铁路运输、国际多式联运等运输方式的原理及业务程序,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保险实务,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风险种类、损失、费用以及我国关于海运保险的险别与条款。 通过学习,要求学生了解和掌握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和程序,运输单证的制作与流转、运费计算等工作环节,并在分析各种运输方式的利弊的基础上,力求使各种运输方式得到合理组合;要求学生掌握保险理论的基础知识,在以后的专业工作中能够完整、准确、合理地办理具体的投保事宜,有效地预防货物的运输风险,增加企业的经济效益。 二、课程的基本要求 1、知识要求: 了解:国际货物公路运输、邮政运输、航空运输、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 熟悉:海上运输概况、海运进出口货物运输的程序、提单的种类和租船合同范本。 掌握:海运货物保险保障范围、保险险别与条款,保险实务以及路运、空运货物的保险范围和投保手续。 2、能力要求: 简单运用国际货物海上运输、航空运输和陆路运输的基本知识,了解国际货物运输的基本

2014-2015学年保险学课程论文

2014-2015学年保险学课程论文 标题:浅谈海上保险法规发展以及我国海上保险业现状指导教师:黄英君 学院:XX 专业、班级:XX 姓名:XX 学号:XX 2014年11月1日

浅谈海上保险法规发展以及我国海上保险业现状 摘要:老牌海运大国英国的海上保险法以及保险业务为世界海上保险业树立了榜样,以及壁垒。《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的相继出现,使得国际海上贸易法规愈加完善,愈加公平。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我国的海上保险业一路走来,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以及保险体系,但仍任重道远。而上升到国家战略层次的“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对中国海上保险业是一个巨大的发展契机。 关键词:海上保险、海上保险市场、航海贸易、上海航运中心、海上丝绸之路 正文 1.海上保险法案发展史 1.1.英国《海上保险法》 1759年至1778年英国首席大法官曼斯菲尔德(Lord. Mansfield)收集了欧洲各国大量的海上保险案例和国际惯例,花了20年时间制定了《海上保险法》。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海上保险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的单行法规,为1906年的海上保险立法奠定了基础。1906年英国正式通过了《海上保险法》(Marine Insurance Act,简称MIA19O6)。MIA19O6是海上保险历史上最重要的一部成文法,该法深入总结了英国和欧洲大陆海上保险的历史经验,体系严密、定义精确,为各国海上保险立法所仿效和引用,成为各国海上立法的范本,是世界上影响最大的一部海上保险法。 著名的劳氏SG保单,全称为“劳氏SG保险单格式”(The Lloyd's SG Form of Policy),比该法案产生得更早。自1779年其在伦敦保险市场上产生之初到1799年时隔不到二十年时间,由于其在当时具有各种优越性,劳氏SG保单成为了船舶与货物运输保险的标准海上保险单,从而代替了其他所有海上保险单。1871年,英国国会批准的《劳埃德法案》,使劳合社成为一个正式的社会团体。1906年英国公布并实施了《海上保险法》,并将劳合社制定的劳氏SG保单作为标准保险单。随英国海上霸主地位的不断巩固,劳氏SG保单在全世界海上保险业中成为了应用范围最广、最普遍的标准保险单格式。劳氏SG保单已经废弃,而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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