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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帆三国法背诵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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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

一、国际公法渊源

1、国际公法的渊源包括且仅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

⑴国际条约是最主要的渊源,原则上只约束缔约国;

⑵国际习惯是最古老的渊源,是国际社会反复实践的产物,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

⑶一般法律原则是从司法判例、学说和国际组织决议中抽象出来的,此三项仅为一般法律原则的来源,而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⑴宪法虽然有原则的立场,但没有统一的规定。

⑵民商范围内,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内法不同部分,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⑶其他范围:宪法、基本法规定不明确,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3、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㈠《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⑴对于条约来说,书面与否不影响条约的效力;

⑵作为条约缔结的谈判代表要有缔约权,该缔约权并非来自国际法的统一赋予,而是来自于一国国内法的自由赋予;

⑶谈判代表的缔约权表现为全权证书,而例外的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的正职负责人无须出示全权证书;

⑷条约缔结中的自由同意,要求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⑸“国际强行法”即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2、条约的保留:(仅针对多边公约)指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⑴保留只能在条约尚未对保留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条约本身可以是一项已生效条约;

⑵保留的接受和效力:

①对于条约允许的保留,全体缔约国无须接受则自然生效;

②缔约国数目有限且保留涉及条约宗旨的,须全体缔约国接受方能生效;

③条约为国际组织章程的,保留须该组织有权机构接受后生效;

④其他情形,是否接受保留则由条约国自行决定是否接受,保留因接受与否效力不同:

A、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范围改变相应条约条款;

B、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不反对条约生效)之间,保留所涉规定在两国之间视为不存在;

C、在接受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间,因无任何保留问题,两者间仅适用条约规定。

3、条约冲突的解决

⑴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执行;如《联合国宪章》:联合国会员国间缔结条约如与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⑵如果条约无有效规定的:

①当事国完全相同的,后约取代新约;

②当事国不完全相同的,个案处理。

e.g.先约:甲、乙、丙;后约:乙、丙、丁

甲乙、甲丙之间适用先约,乙丙、丙丁、乙丁之间适用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4、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⑴如通过条约为第三国设定义务,则须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⑵如通过条约为第三国设定权利,则该第三国不反对即有效;

⑶如果要取消为第三国设定的权利义务,原则上须经该第三国同意:取消义务的,该第三国不反对即有

效;取消权利的,须该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方有效。

5、条约的解释

⑴一般规则:上下文和通常含义、目的和宗旨、善意解释(仅此处可出题)

善意解释:即原则上应作有效解释,若第三方解释要求中立;如缔约国解释,则应作有利于对方,不利于自己的解释。

⑵两种以上文本的解释,以作准文本解释,有分歧的一般适用善意解释进行解释。

作准文本:英文、法文为作准文本。

⑶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①在民商事领域,条约可直接并优先适用;

②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的:如WTO诸协议;

③其他条约如何适用无统一规定;

PS:条约法的其他内容结合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做题就可以了…

㈡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性质)

1、6个基本原则:

⑴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⑵不干涉内政原则

⑶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原则——首先禁止侵略

1974年联大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种侵略行为,包括:

①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

②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使用任何武器;

③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

④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商船或民航机;

⑤一国违反协定使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

⑥提供领土由他国使用进行侵略行为;

⑦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

该定义同时规定,一国违反《联合国宪章》首先使用武力,即构成侵略行为的明显证据;但联合国安理会可以根据情节及后果确定是否构成了侵略行为。

⑷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⑸民族自决原则

①民族自决原则原则上适用于所有国家,但其中独立权的范围仅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

②对殖民统治下的民族而言,民族自决原则高于国家主权原则,可打破国家主权宣布民族独立;而对于非殖民统治下的民族,民族自决原则应服从于国家主权原则。

⑹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二、国际法律责任

1、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是主要的国际法主体;

2、国家:四要素、基本权利、管辖权和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承认和继承;

3、政府间国际组织:法律人格、成员、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4、国际法律责任

㈠国家主权豁免

1、国家主权豁免的基本含义就是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法院的管辖;该他国法院指的是一国的内国法院,而不包括国际法院;

2、主权豁免的例外是国家对主权豁免的放弃,该放弃应是自愿、特定和明确的:

⑴国家管辖豁免的放弃应以明示或默示作出,其中默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和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⑵国家对管辖豁免的放弃并不意味着对执行豁免的放弃。

3、限制豁免主义理论被2004年公约所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但2004年公约生效前,国家主权的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具有普遍约束力;

PS:2004年公约至今仍未生效,仍未国家主权绝对豁免。

4、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系在管辖豁免上,但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㈡国际法上的继承:包括国家继承(最主要)、政府继承和国际组织继承

1、国家继承

⑴条约继承: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与领土有关的继承;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有关的不继承;

⑵非条约继承:包括财产继承、档案继承和债务继承

①财产继承: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动产按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②档案继承: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③债务继承:

A、国家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B、国家分离、分立:有协议的依协议,无协议的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C、国家独立(仅指殖民地独立)的: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D、国家可予继承的债务仅指国家非恶债:即一国中央政府向其他国际法主体借的债,并且应是依平等条约产生的债务;

2、国际组织作为国际法的主体,具有法律人格,表现在:

⑴可接受或派遣外交使节;

⑵可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

⑶有请求国际赔偿的权利;

⑷享有特权与豁免;

⑸可作出国际承认或作为国际承认的对象;

⑹可构成国际法中继承或被继承的对象。

㈢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承认的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新国家、新政府的区别:在于是否进行了领土变更,领土未变更的为新政府;领土变更的为新国家;

2、承认的方式:明示和默示

⑴构成默示承认的情形:

①建立外交关系:以设立使馆为标志;

②建立领事关系:以设立领馆或派出领事为标志;

③缔结政治性条约;

④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A、联合国仅对国家开放;

B、WTO对国家和单独关税区开放。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㈣联合国的组织机构

联合国大会由秘书处,大会下设安理会、经社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国际法院组成

1、联合国大会并非联合国的立法机构,其成员国间实行平权加多数同意制:

⑴联合国大会有关内部事务的决议对会员国有约束力,外部事务的决议仅具有建议性质;

⑵其中,外部事务的决议指对会员国相互关系作出的决议。

2、秘书处:秘书长由安理会推荐,大会简单多数通过,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

3、安理会:

⑴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构;

⑵安理会的表决制度:

①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②实质性事项: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A、“大国一致原则”:5个常任理事国(中法俄意美)任何一个都没有投出否决票(缺席或弃权不视为否决);

B、实质性事项包括:根据联合国宪章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收新会员的决议和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

4、经社理事会:54个会员国,每3年一任,可以连任,简单多数决;

5、托管理事会:成立时11块托管领土,现都已经独立或自治,名存实亡;

6、国际法院:

⑴ 15名法官组成,由大会和安理会分别选举,均为特别多数决获任;法官中不得有2人为同一国国民;

⑵法官的任期9年,可连选连任;

⑶联合国大会、安理会和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专门机构,对于任何法律问题得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㈤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区别: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国际间协议还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㈥国际法律责任

1、传统国际责任构成:

⑴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①国家机关的行为;

②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③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④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时,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⑤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

A、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

B、但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的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成的新国家的行为;

⑥非代表国家行事的个人的行为不是国家的行为,但对于某些特定人员,如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和外交使节,由于其在对外交往中的特殊地位,对于他们在国外以私人身份从事的不法行为,国家也一般承担相关的责任。

⑵违背国际义务

①分类:违背一般义务——国际不法行为;违背根本义务——国际罪行;

②排除行为不当性——国际责任的免责

A、同意;

B、对抗措施和自卫:针对其他主体所作的国际不当行为而采取的相应措施;根据是否采用武力分为对抗措施和自卫,应当适度;

C、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

D、危难或紧急状态

2、国际责任的形式

3、国际责任的发展

⑴主体:战争罪下的“双罚原则”将主体扩大至个人;

⑵客体范围:

①为合法但致损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包括:外空行为、核污染);

②外空行为:由国家承担全部责任,且责任主体只能为国家;

②核污染:由国家承担营运人之外的补充责任。

三、国际法上的空间

1、领土构成: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

⑴领陆:边界制度(便利、相邻权、界标出现任何问题均须双方代表在场方能恢复原状的维护)

⑵领水:河流、湖泊、内海、领海

①河流

A、内河

B、界河:

i. 以主航道或航道中心线为界分属沿岸国;

ii. 允许在对方航道航行,但不得靠泊;

iii. 修建任何建筑须经对方许可。

C、多国河流:仅对沿岸国船舶开放,主权归属流经国,但不得改道或堵塞河流;

D、国际河流(国际运河):依条约对所有国家开放,非军用船舶有无害通过权,主权归属流经国,条约约定管理等事项。

②湖泊(略)

③内海:详见海洋法

④领海:详见海洋法

⑶领空:民用航空法

①《芝加哥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

②安全制度:

A、三个反劫机公约:东京、海牙、蒙特利尔;

B、劫机为可引渡罪行,但各国无强制引渡的义务,但不引渡需要在国内按严重的刑事案件起诉并惩处(即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⑷底土:完全主权

2、领土的取得方式

⑴传统方式:先占、时效、添附、征服、割让

①先占:A、无主地;B、主客观上的有效占领——合法,现已不能适用;

②时效:有争议,我国不承认;

③添附:在领土上增加领土的行为,合法,但不能损害另一国的相邻权;

④征服:以战争的合法性为基础,现已基本废弃;

⑤割让:非强制割让是合法行为,而强制割让是非法行为。

⑵新方式:

①殖民地独立:合法

②公民投票:合法

㈡海洋法

1、海洋水域的划分

⑴领海基线以内为内海;

⑵领海基线起算12海里为领海;

⑶从领海向外延伸12海里为毗连区;

⑷专属经济区,含毗连区在内共188海里。

2、各部分制度

⑴内海:

①完全主权;

②外国船舶非经许可不得进入;

③我国渤海和琼州海峡为内海;

④港口刑事管辖: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

①完全主权;

②外国船舶在领海上有无害通过权:

A、我国不适用于军舰;

B、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C、潜艇(非军用)须浮出水面并展示国旗;

D、通过无害。

⑶毗连区:

①防止和惩处在领土范围内违反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的法律法规;

②其他制度取决于其依附的是专属经济区还是公海:我国的毗连区制度依专属经济区,其他国家如果未声明专属经济区的,则依公海制度。

⑷专属经济区:自然资源的勘探开发和管辖权

①一国的管辖权体现在:A、有权拘捕;B、通知所属国;C、有担保立即释放;D、原则上不得监禁或体罚。

②别的国家在专属经济区仅享有:A、航行和飞越的权利;B、铺设海底管道和电缆。

⑸公海:

①管辖权:

A、船旗国管辖权:一船一旗,否则视为无国籍船和登临对象;

B、普遍管辖权:海盗、非法广播、贩卖奴隶和贩卖毒品,任何国家均可管辖,但除此四种外仅受船旗国管辖。

②临检权和紧追权:

A、主体:军舰、军用飞机,经授权且标识清楚的政府公务船舶和飞机;

B、主体不能是对象;

C、紧追权的限制:不能从公海开始、发出停止信号、不能中断,但可接力;当被追船舶进入其本国或第三国领海时停止;不得使用武力。

D、临检权:从公海直接提起管辖的权力;

紧追权:从其他海域提起管辖延伸至公海。

3、海洋底土的划分及沿海国的权力

⑴内海和领海的底土由沿海国享有完全主权;

⑵大陆架

A、大陆架的界限多数情况下和专属经济区重叠,但可宽于专属经济区;

B、权力和专属经济区类似;

C、大陆架上的权力是沿海国的专属权力,无须声明即享有。

㈢特殊空间(南极和外空)法律制度

1、基本原则:人类共同利益原则;和平目的原则;自由的科学考察原则;

2、南极:1961年南极条约,核心内容是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南极法律制度:

⑴南极只能用于和平目的,即禁止建立军事设施,进行军演或武器实验,禁止核爆炸或放置核废料,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施不被禁止;

⑵南极科学考察自由和科学合作自由;

⑶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⑷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⑸保护南极环境和资源;

⑹建立南极协商会议制度。

3、外层空间法律制度

⑴登记制度:向联合国秘书长登记;登记国对空间物体享有所有权和管辖权;

⑵营救制度:援助、通知、送回;其中通知的对象也是联合国秘书长;

⑶责任制度:发射国对地面或飞行中的飞机承担绝对责任;对其他外空物体承担过错责任;

发射国包括:实际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促使发射行为的国家;从其领土或装置完成发射行为的国家。特别注意:《营救公约》和《责任公约》不调整缔约国和本国国民间的法律关系。

㈣国际环保法

1、大气环保

⑴防止气候变化:限制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①有效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

②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具体减排目标指针对发达国家;

③四种减排折算方式:

A、净排放量计算方式:即可从本国实际排放量中扣除森林所吸收的二氧化碳数量;

B、集团方式:即欧盟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可以采取内部平衡抵消,但在总体上完成减排量的方式;

C、排放权交易方式:即两个发达国家之间通过排放额度的买卖来折抵排量;

D、绿色交易方式:即发达国家可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输出绿色技术折抵排量。

⑵臭氧层保护:限制和管制消耗臭氧层的物质

2、海洋保护:防止船舶污染和防止向海洋倾倒废物;

3、自然资源和生态保护:生物多样性;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清单;

4、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明确有关国家的责任;

5、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

可以越境转移的条件:

⑴进出口双方均为缔约国;

⑵进口国须作出特定的书面同意;

⑶有无害环境的处置方法;

⑷越境转移有保险或担保。

四、国际法上的人

㈠国籍的取得和丧失

1、基本原则:不承认双重国籍;

2、国籍取得:双系血统主义为主,出生地主义为辅;

⑴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⑵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⑶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国籍丧失:申请丧失为主,自动丧失为辅

⑴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⑵申请退出中国国籍获批准的,即丧失中国国籍;

⑶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4、我国对国籍冲突的解决

⑴国籍积极冲突

①对中国人:不承认其双重国籍,只承认其中国国籍;

②对外国人:首先依经常居住地确定其国籍,没有经常居住地的,与发生的行为最密切联系地来确定国籍;

⑵国籍消极冲突:以经常居住地来确定国籍。

㈡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1、外交保护

⑴主要是保护境外的本国人,外交保护的实施不以受害人提出请求为条件;

⑵三个条件:A、一国国民权利因所在国国家不当行为受到侵害;B、国籍继续原则;C、用尽当地救济原则。

2、引渡

⑴根据国际法,国家没有一般的引渡义务;

⑵国家可以拒绝引渡本国国民,我国引渡法则明确规定为“应当拒绝引渡”;

⑶可引渡的罪行:双重犯罪原则和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注意:犯有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的,绝对不能视为政治犯;

并且,犯以上四罪的仍可引渡,只是不得以“政治犯不引渡”作为理由。

⑷引渡效果:罪名特定原则

①对劫机犯或引渡,或追诉,且必须起诉为“重罪”;

②对其他三种犯罪或引渡或起诉或驱逐出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①外交部是有关引渡的联系机构,相关承诺也由其作出;

②引出:外交部审查形式要件;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实质要件;

③引入:最高人民法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量刑的承诺;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决定在请求引渡时是否作出限制追诉的承诺,但对外作出承诺的仍然是外交部。

3、庇护(保护境内的外国人)

⑴构成要件:①允许受迫害的外国人入境并居留;②拒绝将其引渡;

⑵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劫机罪和侵害外交代表罪这四种不被视为政治犯的罪行不得庇护,且任何国家均不得庇护;

⑶外交庇护:即在域外使领馆内庇护外国人,此种行为是不合法的,无国际法依据;

因为使领馆不是一国的领土,而只是在他国领土内对他国主权的限制。

五、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区别:

1、使馆设在一国首都,任何问题均能交涉;其是与接受国中央机构交涉的全能的对外交往机关;

2、领馆是与相关地方机构交涉的非政治职能的对外交往机关。

㈠外交机关和使馆人员

1、外交机关

⑴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⑵外交代表机关:

①常驻:可派出大使、公使或代办,此三者职务相同,礼遇不同

A、大使馆:大使向国家元首派出,由对方国家元首接待;

B、公使馆:公使向国家元首派出,由对方国家元首接待;

C、代办处:代办向外交部长派出,由对方外交部长接待。

②临时:特别使团

2、使馆人员

⑴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和随员;

⑵行政人员:会计、翻译等;

⑶其他人员:司机、厨师等。

⑷对于外交人员,可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但外交特权不应被剥夺;

⑸对于行政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宣布其为不被接受的人

㈡外交人员、特别使团、领事官员的派遣和任职

1、必须经接受国同意才能派遣的人员:使领馆馆长、武馆、特别使团、不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接受国可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2、必须履行特殊手续方能开始职务的人员:

⑴使馆馆长:向接受国递交国书;

⑵领馆馆长:由接受国颁发领事证书。(先去外交部——颁证书——其他人员到往开始职务)

㈢使领馆特权与豁免

1、使馆特权与豁免:馆舍不得侵犯;档案不得侵犯;通讯自由(非经许可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免除捐税、关税;行动和旅行自由(禁区除外);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2、对比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和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⑴使馆馆舍绝对不得侵犯:

①非经馆长同意接受国人员不得进入,包括公务区和私务区;

②使馆馆舍既不可征收,也不可征用。

⑵领馆馆舍在一定程度内不得侵犯:

①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那部分馆舍未经馆长许可不得进入,而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但其余部分并非不须经领馆人员许可,只是不须经馆长许可;

②遇紧急情况时,如火灾和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措施的场合,可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而采取保护行动;

③领馆馆舍、设备及其财产在一般情况下应免受征用;但在确有必要征用时,则可征用,然后应给予补偿;注意领馆馆舍同样不得征收。

㈣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特权和豁免

1、外交人员的特权或豁免:人身不可侵犯;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管辖豁免;免纳捐税;免除关税和查验;

2、对比外交人员和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

⑴外交人员的管辖豁免:

①完全的刑事管辖豁免;

②有例外的行政和民事管辖豁免;

例外:A、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

B、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之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C、如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③完全免除作证义务;

④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外交人员本身没有作出这种放弃的权利;并且对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判决执行豁免的默示放弃,后项放弃须由派遣国单独明确作出。

⑵领事官员的管辖豁免:领事官员执行职务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也无相关作证义务;非执行职务行为,既不能免除管辖,也不能免除作证义务。

㈤特别使团的特权与豁免:基本同领馆(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

㈥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

2、不得干涉接受国内政,但一定不包括外交人员尽基本职能的调查和报告行为;

3、使馆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职务不相符合的其他用途;

4、使馆与接受国洽谈公务,应经与接受国外交部或另经商定的其他部分按照相关程序办理;

5、不应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

六、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

㈠强制方式

1、战争或武力解决:非合法

2、平时封锁:只能由安理会决定,实质性决议:9个国家+大国一致原则

3、干涉内政:非合法

4、反报:针对不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合法但不提倡;

5、报复:针对违法行为的对等反措施。

PS:针对他国违法行为的反措施,在争端解决方式上称为报复,在国际责任的免除上称为对抗或自卫。

㈡非强制方式

1、政治方法

⑴谈判与协商

⑵斡旋:第三者促使谈判协商;

调停:第三者提出方案并参加谈判或协商。

⑶调查(事实)与和解(事实与结论)

2、法律解决

⑴仲裁:国际常设仲裁法院,1900年在海牙设立。

⑵法院:

①国际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制

A、诉讼管辖权:国家;

B、咨询管辖权:联合国其他机构;

C、特殊制度:

专案法官制度:法官对于涉及其国籍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法官前曾参与该案件。在法院受理案件中,如果一个当事国有本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人也可选派一人作为“专案法官”,参加本案的审理。如果当事双方都没有本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以选派一名专案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专案法官在审理中与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权利。

D、国际法院的判决具有约束力,可以强制执行,但执行权不在国际法院而在安理会。

②国际海洋法庭:诉讼主体可以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

七、战争法

㈠战争的开始和结束

1、均以是否存在相关意思表示为标志:以宣战为进入战争状态,实际行动不影响。

2、战时中立:

⑴须在战时,不同于永久中立;

⑵不参加战争,不同于政治中立,如不结盟;

⑶中立,不作为、防止、容忍的义务。

㈡对作战手段和方法的限制

1、禁止具有过分伤害力和滥杀滥伤作用的武器使用

这类武器具体包括:⑴极度残酷的武器;⑵有毒气体、化学和生物武器;⑶核武器:但目前国际法还未对核武器的禁止作出全面明确的规定。

2、禁止不分皂白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

3、禁止改变环境的作战手段和方法;

4、禁止背信弃义的战争手段和作战方法,但不禁止使用诈术;

以下行为构成背信弃义的情况:

⑴假装有在休战旗下谈判或投降的意图;⑵假装因伤或因病而无能为力;⑶假装具有平民、非战斗员的身份;⑷使用联合国或中立国家或其他非冲突各方的国家的记号、标志或制服而假装享有被保护的地位。

㈢保护战时平民及战争受难者

1、战后对战俘要立即遣返;

2、特殊情况下可以适用于非缔约国;

3、人道主义原则。

㈣战争犯罪

1、惩罚战争犯罪的实践:四个临时刑事法庭(联合国安理会的派出机构)和国际刑事法院

2、国际刑事法院:

⑴常设;

⑵管辖战争犯罪:《刑事法院规约》生效后灭绝种族罪、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侵略罪几大类;

⑶《刑事法院规约》无溯及力,2002年7月生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法律硕士联考考试背诵口诀集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 1、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不属于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内容的是()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考核决策实施结果 2、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下列行为时,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的是:() A.对桥梁管理欠缺 B.因军事演习发生损害 C.行政裁量不当 D.乱摊派 3、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建立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不要求 ( ) A.健全行政决策机制 B.完善行政决策程序

C.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制度D.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4、我国国家赔偿法的原则是违法归责,下列对违法的含义不正确的理解是:() A.违法指的是行为违法 B.违法指的是行为结果违法 C.违法指的是违反法律,是一个客观标准D.行政违法既包括积极的作为,也包括消极的不作为 5、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法律议案和地方性法规草案,制定行政法规.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重在提高( )。 A.质量 B.数量 C.总量 D.积累量 6、积极探索对政府立法项目尤其是经济立法项目的成本效益分析制度。政府立法不仅要考虑立法过程成本,还要研究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 A.社会成本

B.守法成本 C.运行成本 D.成本收益 7、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不是()A.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政为民,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 B.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C.增强管理透明度,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D.以创造一个完善的法制环境为指导思想 8、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面不属于理顺行政执法体制,加快行政程序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方面内容的是()A.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B.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C.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回访制度 D.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 9、《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规定,要科学合理设置政府机构,核定人员编制,

必看《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

必看《经济法基础》口诀记忆!!! 第一章总论 一、法律基础 (一)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二)法的本质与特征 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这是法的本质 (1)法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2)法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整体意志和根本利益”,而不是统治阶级每个成员个人意志的简单相加。 (3)法体现的不是一般的统治阶级意志,而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2)法是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强制性。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利益导向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记忆口诀:说起法,找国家。国家制定或认可,国家强制来保证;本质是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体现,特征也为国家意志性、强制性、利益导向性、规范性。 (三)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任何法律关系都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缺少其中任何一个要素,都不构成法律关系。 1.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法律关系主体又称权利主体或义务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 (1)公民(自然人) (2)机构和组织(法人) (3)国家 (4)外国人和外国社会组织 2.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利与义务)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法律义务包括积极义务(纳税、服兵役)和消极义务(不得毁坏公共财物、不得侵害他人生命财产安全)。 (2)任何一方的权利都必须有另一方义务的存在,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就是说,任何一方既是权利主体,也是义务主体。 记忆口诀:权义不分家。 (3)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都受国家法律保障。 3.法律关系的客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法理学知识点口诀记忆

法理学口诀记忆 1.西方封建制法的主要形式(叫罗锅关城) 叫——教——教会法 罗——罗马法 锅——国——国王的赦令 关——惯——地方习惯法 城——城市的商法 2.英美法系的特点(保程普[者],系判官[也]) 保——保守性——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和“向后看”的思维习惯 程——程序——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普——普通法——以英国为中心,以普通法为基础 系——系统性——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 判——判例法——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 官——法官——在法律的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的作用 3.大陆法系的特点(学典分骡马) 学——法学——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 典——法典——实行法典化 分——分工——明确立法与司法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 骡马——罗马法——全面继承罗马法 4.两大法系的区别(缘分编程) 缘——渊——法律渊源不同 分——分类——分类不同 编——编撰——法典的编撰不同 程——程序——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 5.社会主义法的特点(国人强权) 国——国家——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人——人民——人民性和阶级性的统一 强——强制力——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权——权利——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1. 几种非马克思主义法学主要观点及其代表人物 阿神理膝盖——神意论(阿奎那);理性论(西塞罗、盖尤斯) 活鬼忆卢梭——规范论(霍布斯);意志论(卢梭) 什么制黑糠——事物性质论(孟德斯鸠);自由论(黑格尔、康德) 傻民射庞德——民族精神论(萨维尼);社会控制论(庞德) 利耶?——利益论(耶林) 2. 1.指引作用的分类及标准(剧院确有鸡飞,[指引]够模糊) 3.剧院——具、原——具体的指引和原则的指引(标准:够——构——构成要素) 4.确有——确定、有选择——确定的指引和有选择的指引(标准:模——行为模式) 5.鸡飞——羁、非——羁束的指引和非羁束的指引(标准:糊——幅度——权限幅度) 6. 2.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生计教社交) 7.生——生活——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 8.计——技术规范——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 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系属公式(系属的套用格式)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口诀记忆法(一)

口诀记忆法(一) 1、记忆方法“口诀: (1)记单词,要“五到”,眼嘴手脑齐开炮;读写背默各几遍,印象清晰记得牢。(“五到”记忆法) (2)记过单词莫靠边,几天之后再看看;似忘非忘又温习,反反复复印心间。(循环记忆法) (3)单词多了别心烦,分片分组来攻占;五个一组先吃掉,几组连成一大片。(分组记忆法) (4)结合词组句子记,有情有景有意义;重点段落须背诵,理解深刻有乐趣。(理解记忆法) (5)要想单词不写错,语音一关还得过;读音规律掌握好,拼写自然少差错。(语音记忆法) (6)分类归纳便于记,同类词汇放一起;bike,plane和jeep,归到交通工具里。(归纳记忆法) (7)同义近义反义词,辨析对比来记忆,比较对照才开窍,印象深刻记得牢。(对比记忆法) (8)单词长了容易忘,卡片纸条来帮忙;mathematics不好记,纸条贴到《数学》上。(卡片记忆法) (9)构词法,要学习,前缀后缀有规律;转换常把词类变,合成本是二合一。(构词记忆法) (10)课外读物有情趣,单词复现便于记;只要坚持常阅读,一举几得大有益。(阅读记忆法) 2、基数词变序数词: 基变序,有规律,词尾字母tdd①八去t,九去e,f要把ve替② ty把y变成i,记住th前有个e③ ①按:指first、second、third.②按:指eight去掉t,nine去掉e,five和twelve去掉ve加上f. ③按:指twenty→twentieth等。 3、以or结尾的词: 售票员班长(照)镜子,蓖麻教授(找)医生。 按:有些同学常把-or结尾的词误拼为-er结尾的词。它们是:doctor n.医生;monitor n.班长;conductor n.售票员;mirror n.镜子;castor n.蓖麻;professor n.教授 4.那些及物动词后宾语从句的谓语动词用should+动词原形: 一坚持,二命令,三建议,四要求,其宾语从句用“should+动词原形”, should既可以省略,也可以保留。 一坚持,即insist;二命令,即order, command;三建议,即suggest, propose, advise;四要求,即ask, demand, require, request。 5、所属关系用to的情况我们这样集中: 钥匙答案纪念碑,注释索引和附录,出口入口桥与路,参观介绍多用to。 例如:the key to the bike自行车的钥匙,the answer to the question问题的答案,the Monument to the People’s Heroes人民英雄纪念碑,the note to the text课文注释,the exit to the cinema电影院出口,the bridge to knowledge知识桥梁, the way to the school去学校的路,pay a visit to the Great Wall 参观长城等。 6、感观使役动词记忆和使用口诀: 记忆口诀:一感二听三让四看半帮助。 一感:feel 二听:hear,listen to 三让:make ,let ,have四看:see,watch,notice,observe 半帮助:help 使用口诀:感使动词真奇怪,to在句中象妖怪。主动句里它走开,被动句里它回来。动词help 要除外,to词可来可不来。 7、不定式和动名词都可以作宾语,为了方便记忆,现总结一些技巧和口诀1).只1)zhi只能接动名词作宾语的动词: 1).我们用了这样一个虚构词“madpsfmeicarfe”,其汉语谐音为“卖的不是发霉咖啡”帮助归纳记忆。每一个字母代表一个英语单词。m-mind(介意),a-avoid(避免),d-delay(推迟),p-practise(练习),s-stop(停止),f-finish(完成),a-advise(建议),m-miss(错过),e-escape(逃脱),I-insiston(坚持),c-can’t help(禁不 住),a-admit(承认),r-risk(冒险),f-fancy(认为,想象),e-enjoy(喜爱)。 2).还可以用这个口诀记忆:建议停止享受--想象完成逃跑(suggest,advise,stop,resist,enjoy,imagine,finish,escape)承认借口--推迟实践(admit,excuse,delay,practise)认为应该保持头脑清醒--懂得避免冒险(consider,keep,mind,understand,avoid,miss,risk) 另外还有几个短语:succeed in,be busy,be worth,be used to,give up,look forward to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惯例:贸易术语 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支托收 付方式(买彳卖双方和银I信用证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和CFR 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 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 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C O 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 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 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 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 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 通则》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常识速记口诀88条中法律类

法律类 1、国家机构 改变与撤销 领导关系:上级既可以撤销也可以改变下级立法 监督关系:上级只可以撤销不可以改变下级立法 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地方人大常委会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 法院:领导体制:上下级法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 检察院:领导体制:上下级检察院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2、国家制度 立法机关对特区:人大设区定制度,制修基法它专属,常委释法加审查。 选举制度:普遍平等与秘密,公民十八有权利。直选间选县为界,城乡同票一比一。 3、全国人大 人大职权:一批一改二审三法四选五决定 1、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2、改变或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公不适当的决定。 3、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4、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修改宪法。

6、监督宪法的实施。 7、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机构的基本法律。 8、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9、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10、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11、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2、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 13、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 计长、秘书长人选。 14、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15、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16、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4、全国人大常委会 常委会职权:两个解释/监督/撤销/规定/闭会期间 四个提名/六个决定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职权:公布权、任免权、外事权、荣典权。 6、公民的基本权利 ①平等权 ②政治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③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批评、建议权,控告、检举、申诉权。

2017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7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 )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 )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

法理学客观题背诵口诀(杜洪波)

杜洪波法理学客观题背诵口诀 法的规范作用 指引自己,评价别人,教育一般人,预测将来事,强制一小撮。 法律作用的局限性 一、法律的制定、实施等受到人的因素的影响。 “徒法不足以自行”,立法者不一定能正确把握社会的法律需要,执法者或司法者不一定能正确理解法律规定。 二、法律以社会为基础,不可能超出社会发展的需要去“创造”社会。 在这个意义上,社会是法律的前提或基础,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需要注意的是:法律与社会发展具有一致性,这是就整体而言的。如果从微观层面看,法律则可能超前或滞后于社会的发展。 三、语言(说)表达的局限,即可能存在“词不达意”的情形。因此,法律解释必然存在。 四、调整范围的局限,即调整的社会关系在范围和深度上是有限的。 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法律不能调整,如纯粹的恋爱关系、日常生活中的好意施惠关系等,一般不属于法律的调整范围;另一方面,有些社会关系虽然归法律调整,但必须控制在一定程度内,如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的行为,不宜一概归入刑法调整。 五、法律也会受到其他社会规范的制约。 法律尤其受到政策、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的影响和制约。 口诀:人会说犯规 法律保留中的绝对不得授权事项 1、犯罪和刑罚 2、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 3、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 4、司法制度 口诀:证人死罪 市法规的立法范围 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 口诀:城建环保史

3个经批准 1、区条例全常批 2、州县条例省常批 3、市法规省常批 变通规定(民族、经特可变通) 一、民族自治法规。 民族自治法规有权对法律和行政法规作出变通规定;但限制条件是:(1)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作变通;(2)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基本原则;(3)不得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变通。 口诀:宪专基 二、经济特区法规。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程序 提出法律案(又称立法议案、法律案) 提案主题: 1、向全国人大提:全国人大代表30人以上或1个代表团;全国人大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口诀:1代3,专门高国军 2、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全国人大常委会10人以上、委员长会议、国务院、最高院、最高检、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 口诀:专门高国军 既可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又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是:专门高国军 两处应当邀请:常人法专 1、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 2、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院、最高检、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除此之外,其他主体可以提出“法律解释建议”。 专门高国军+省常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司法考试宪法的基础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宪法:立法 2013司考宪法:参政权 司考宪法:罢免权 司考宪法:出版自由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有三种情况: ①一般的法律、制度; ②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③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西方 (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 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2.宪法是更高的法 虽然宪法虽然具有普通法律的属性,但是宪法是国家法,通常称之为"法律之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例题·单选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1-11)

法律常识快速记忆口诀

法律常识记忆口诀 一、管辖 要破案,找公安,公安部门管得宽, 偷抢拐卖和诈骗,杀人放火与强*; 要是罪犯是个官,立案就找检察院, 贪污贿赂和渎职,利用职权侵人权, 直接立案不可以,省级以上先过关; 侮辱诽谤和虐待,暴力干涉与侵占, 只要不出人命案,不去法院没人管, 侮辱诽谤别过分,危害国家有国安; 轻伤重婚遗弃案,通信住宅知识权, 伪劣商品做与卖,公安检察不立案, 只要手里有证据,去找法院也给管; 还有一些小机关,光看名字就好办, 走私犯毒找海关,危害国家有国安, 军队只管军内事,监狱只是管罪犯; 虽然分工有不同,案件牵连帮着办。 二、级别管辖 法院专职管审判,基层法院是骨干; 刑事案件大多管,无期/死刑往上传, 上院接案忙判断,不够标准往回返, 检察机关权力大,送上以后不退还; 国家安全和老外,死刑无期归中院, 一人有罪往上传,全案一起连锅端, 上院认为有必要,也可屈尊代审判; 两个高院挺清闲,不归自己不审判, 死刑复核最高管,权力下放挺混乱。 民法口诀 1、民事诉讼特殊时效 一伤未租寄,两年有效期;三环被污染,四年有两际;五年人寿险,二十殊可延。 意思分解: 第一句指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的四种情况(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第二句指一般的诉讼时效为两年。 第三句含义是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是三年。 “四年有两际”指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和国际技术转让纠纷的诉讼时效为四年。 “五年人寿险”指的是保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不行使而消失”的情况。 最后一句见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可能还有其它特殊的诉讼时效没有包含进来,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在遇到时编进去一起记忆,效果会很好。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关联词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查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再有认定法律规避的需要)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 5、条约的解释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

法制史经典口诀记忆

一、封建法制思想 德主刑辅-礼法合一-明刑弼教(朱熹:礼法不可偏废,或先或后、或缓或急,德不约刑,可先刑后教,是朱元璋重典治国的理论依据。) 二、西周结婚 原则:一夫一妻,同姓不婚,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程序: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西周离婚 七出——不顺父母、无子、淫、妒、有恶疾、口多言、盗窃 三不去——有所娶而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四、西周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财产诸子均分。 五、奴隶制五刑 墨、劓、刖、宫、大辟(死刑的总称)。肉刑为主。 六、西周买卖契约-质剂 质——奴隶、牛马、较长契券; 剂——兵器、珍异之物、较短契券。 官府制作,“质人”管理。 七、西周借贷契约-傅别 傅——债的标的、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写在契券上; 别——简札中间写字,一分为二,双方各执一半。 八、西周诉讼制度 1、狱(刑事案件)、讼(民事案件)。 2、三刺(群臣、群吏、万民)。

3、五听(辞、色、气、耳、目)。 九、司法机关 1、西周:大司寇 2、秦汉;廷尉——中央司法机关的长官,审理全国案件。 3、北齐:大理寺: 十、五过——西周法官责任 惟官,畏权势而枉法; 惟反,报私怨而枉法; 惟内,为亲属裙带而徇私; 惟货,贪赃受贿而枉法; 惟来,受私人请托而枉法。 凡以此五者出入人罪,皆以其罪罪之。 十一、《法经》 魏国李悝作《法经》,封建法典第一部,盗贼囚(网)捕杂具,六篇法律在 其中。具律本是总则名,淫狡城(禁)嬉徒金,六禁之规在杂法。 十二、秦诉讼制度 公室告(贼杀伤、盗,百姓必须告发),非公室告(不得告发和受理,强行告诉给予处罚)。十三、秦罪名 财产:盗,盗分为共盗和群盗。 人身:贼杀、伤人、斗伤、斗杀。 十四、秦司法官吏渎职犯罪 1、见知不举不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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