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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帆三国法增补讲义(三校)

2015杨帆三国法增补讲义(三校)
2015杨帆三国法增补讲义(三校)

《〈民事诉讼法〉解释》对涉外民事诉讼的影响

一.外国人在中国参与民事诉讼

1. 外国当事人应提交其身份证明

(1)自然人:护照等身份证件;

(2)企业或其他组织:需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企业或组织)的身份证明以及代表参与诉讼的人的身份证明。

证明手续: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2.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1)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我国的律师代为诉讼;

(2)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3)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4)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国聘请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

(若作为受托方只能以个人名义,不享有特权。若是委托方,应以外交代表身份,可享有特权)

3.对外国当事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的程序要求

(1)在法院法官的见证下签署授权委托书,无须履行其他手续;

(2)在中国境内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经中国公证机构公证;

(3)在中国境外签署的授权委托书,须履行下列之一的证明手续: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二、放弃管辖权的情形(不方便法院原则)

《民诉法解释》第532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向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

(1)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

(2)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

(3)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

(4)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

(5)案件争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

(6)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

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1、国际商事仲裁

(1)涉外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

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

(2)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

特别提示:根据中国加入时的保留,中国只承认在其他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商事仲裁裁决

执行机构: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程序:当事人申请——2个月内裁定——裁定承认的6个月内执行完毕

裁定不承认的,报高院审查

高院仍然裁定不承认的,报最高法审查

特别提示:我国对外国仲裁裁决无权撤销,只能在当事人提出申请并满足法定条件(同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条件)的情况下拒绝承认和执行(例外:若仲裁裁决的内容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法院可主动审查并裁定不予承认)

2、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管辖权

(1)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国内和涉外的区别)

《民事诉讼法》第23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5条:“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签订或者履行,或者诉讼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或者被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以由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者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民诉法解释》

第13条:“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4条:“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5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第16条:“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7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

(3)书面协议管辖(国内和涉外相同)

《民事诉讼法》第34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特别提示:

A 、 意思自治原则在管辖权和法律适用中运用的区别:

(a )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受实际联系原则的限制,协议选择法律适用可突破实际联系原则的

限制;

(b ) 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协议选择法律适用不受书面与否的限制。

B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8条:“海事纠纷的当事人都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者组织,当事人书面协议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的,即使与纠纷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对该纠纷也具有管辖权。”

(4)专属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6条:“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管辖。”

四、司法文书域外送达的途径

(1)我国文书向外送达

①国际条约;②外交途径;③使领馆(向中国人);

④诉讼代理人或代表机构;

⑤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经受送达人授权);

⑥邮寄(受送达人所在国法律允许,3个月);

⑦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确认收悉);

⑧公告(兜底方式,3个月);

⑨在我国领域出现的受送达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外国向我国送达:依条约送达;外交途径送达;外国驻华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 《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A 、送达途径:外国法院——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人民法院——受送达人

B 、不能拒绝送达的理由:a 、有关期限已过;b 、专属管辖;

c 、未附有中文译本(但附英文或法文文本)

C 、受送达人有权拒收未附有中文译本的司法文书

注意:依《海牙送达公约》,司法文书若未附中文译本但附英文或法文文本的,人民法院应当送达;依《民事诉讼法》,司法文书若未附中国译本的,人民法院应当拒绝送达。

五、域外取证

(1)国际常用的域外取证方式:

①代为取证(一国受理案件的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的司法机关提出请求,由后者代为进行取证):我国在条约(1997年参加《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海牙公约》)的基础上接受此种取证方式。

②使领馆取证:我国允许,但只能向其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③特派员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④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2)域外证据的证明:

①(所在国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②(所在国与中国没有外交关系)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③中国与所在国签订条约中约定的其他证明方式。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据国际公约和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办理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和调查取证司法协助请求的规定》及其实施细则(2013年5月2日起试行)

(1)人民法院应设立国际司法协助统一管理部门和国际司法协助专办员负责国际司法协助事项;人民法院应当建立独立的国际司法协助登记制度和档案制度。

(2)境外送达和境外取证译本的要求:

A 、境外送达的各项文书和境外取证的请求书及其附件都应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或有关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本(受送达人为境外的中国籍公民的除外);

B 、被请求国不接受司法协助条约中规定的第三方文字译本的,所送达文书或取证请求书及其副本应附有被请求国官方文字的译本。按照对等原则,该国委托我国协助送达的司法文书或取证请求书及其副本,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C 、所需译本应当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翻译机构进行翻译,译文应当附有确认译文与原文一致的翻译证明,翻译证明应当有翻译机构的印章和翻译人的签名,译文不得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3)我国各级法院之间使用转递函的方式转递须送达的司法文书或调取的证据或相关请求书及其附件;

(4) 境外送达或境外取证的两种途径:

A 、双边条约和两个海牙公约的一般途径 受案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我国中央机关——被请求国中央机关

B 、 海牙送达公约和海牙取证公约的特殊途径

受案法院——有权直接送达或取证的高级人民法院——被请求国中央机关

七、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1)申请人: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

(2)程序性规定:

①承认和执行的申请可以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开提出;

②只申请承认的,人民法院仅对应否承认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

③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3)一般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①有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

②判决已生效力

③不违反我国公共秩序

转递函

转递函 请求书 《海牙取证公约》 请求书 请求书

④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

(4)例外: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法律依据:199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以及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主要内容:A、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可以不以双边司法协助协议或互惠关系为基础

B、即使审查认为符合条件,也只承认和执行外国离婚判决中解除夫妻身份关系的内容

八、区际司法协助

(一)区际文书送达

(1)签收:受送达人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者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

(2)受送达人的某种行为:受送达人未对人民法院送达的司法文书履行签收手续或采用邮寄送达3个月期满未收到送达与否的证明文件,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送达:A、受送达人向人民法院提及(涉外要求“书面”)了所送达司法文书的内容;B、受送达人已经按照所送

达司法文书的内容履行;C、其他可以确认已经送达的情形。

(3)对内地明确的受送达对象以留置方式认定送达:人民法院向在内地的受送达人或者受送达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诉讼代理人、代表机构以及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涉台还包括“向指定代收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的方式。

(4)公告期满: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

(二)区际调取证据

1、只有涉澳有委托取证的安排,程序上与涉澳委托送达一致,但时间为3个月

2、委托方法院的参与

受委托方法院在执行委托调取证据时,根据委托方法院的请求,可以允许委托方法院派司法人员出席。必要时,经受委托方允许,委托方法院的司法人员可以向证人、鉴定人等发问。

1、涉港澳台法院判决和仲裁裁决原则上都不允许同时向内地的几个中院申请认可与执行,若当事人同时向内地几个中院申请认可,由最先立案的法院受理

2、专属管辖对国际和区际司法协助的影响

专属管辖可以成为拒绝承认(认可)和执行法院判决的理由,但不能成为拒绝其他司法协助事项的理由

3、司法协助中有关费用的问题

申请仲裁裁决和法院判决的执行应支付执行费用;请求文书送达或调取证据无须特别支付费用,但须承担法院实际产生之费用

4、有关中文译本的问题

向中国(内地)法院请求司法协助原则上都应当提交有关文件的中文译本,否则法院应当拒绝;例外依据公约或条约送达文书或调取证据(附条约规定的第三方文字文本)

5、对法院判决认可和执行与否的裁定不服的救济

内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港澳:根据其法律规定提出上诉

6、一事再诉的问题

(1)人民法院已受理承认(认可)申请,其间再诉的不予受理;

(2)人民法院已确定不予承认(认可)民事判决的,申请人不得再申请认可,但可以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

(3)当事人未申请承认(认可)外国或港澳台判决,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平行管辖与一事不再理原则

(1)中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向外国法院起诉,另一方向中国法院起诉的,中国法院可以受理;(平行管辖)

(2)中国法院受理后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或当事人再请求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不与准许;(一事不再理)

(3)中国法院已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当事人就同一争议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一事不再理)

四、细化了文书送达的有关规定

1.外国企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包括该企业、组织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2.关于邮寄送达的规定:受送达人未在送达回证上签收但在邮件回执上签收的,视为送达,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如果未收到送达的证明文件,且根据各种情况不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视为不能用邮寄方式送达。注意:而非未送达,送达回证=邮件回证

3.关于公告送达:人民法院一审时采取公告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的,二审时可径行采取公告方式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但人民法院能够采取公告方式之外的其他方式送达的除外。

五、关于执行的有关规定

1.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涉外仲裁裁决、外国仲裁裁决、外国法院判决时,必须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文本。2.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1)财产保全:中国涉外仲裁机构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进行裁定,裁定保全的,应当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2)证据保全: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3.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1)申请人:(判决:当事人或外国法院;仲裁裁决:当事人)

(2)承认与执行的条件:

①该国与中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②判决已生效;③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④审判程序公正;⑤不与我国正在进行的或已经终结的诉讼相冲突;⑥不违反中国公共秩序;⑦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为缺席判决、裁定的,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该外国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但判决、裁定已经对此予以明确说明的除外。新增

(3)程序规定:

①承认和执行可以分别申请,也可以一并申请。(两种方式:a.承认+执行b.承认,暂不执行)

②当事人仅申请承认而未同时申请执行的,申请执行的期间自人民法院对承认申请作出的裁定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或外国仲裁裁决案件的裁定,具有一裁终局的效力。且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2015年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香港仲裁的特别规定(第六章)

1.贸仲香港中心受理案件的依据:(1)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香港中心仲裁;或(2)约定将争议提交贸仲在香港仲裁。

2.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贸仲香港中心管理的案件的仲裁地为香港,仲裁程序适用香港仲裁法(注意一般规则为“适用贸仲规则”),仲裁裁决为香港仲裁裁决。

3.当事人对仲裁协议及/或仲裁案件管辖权的异议,应不晚于第一次实体答辩前提出(注意一般规则为“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4.贸仲香港仲裁中心不受理不具有涉外(包括涉港澳台)因素的案件。

二、追加当事人(第18条)

1.仲裁庭组庭前或组庭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均可以申请追加当事人;

2.是否追加,由贸仲委作出决定;

3.被追加当事人要求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双方当事人应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

三、适用简易程序的争议金额(第56条)

《2015规则》将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争议金额由此前的人民币200万元提高至人民币500万元的案件。

四、关于“仲裁院”(第2条)

《2015规则》用“仲裁院”取代了《2012规则》中的“秘书局”。对于当事人来说,这仅仅是内部机构设置的调整,贸仲自身名称没有变化,起草仲裁协议时无须因此对仲裁机构的名称进行任何调整。

1.根据所适用的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当事人可以依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紧急仲裁员程序》(本规则附件三)向仲裁委员会仲裁院申请紧急性临时救济。(附件三不要求掌握)

2.紧急仲裁员可以决定采取必要或适当的紧急性临时救济措施。(如财产保全,证据保全)

3.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海商法补充讲义

一、《海商法》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适用于海上及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海商法》不调整我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但调整我国港口之间的旅客运输,也调整我国港口和外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货物运输。

二、船舶担保物权

1、船舶担保物权的内容和特点

约定担保物权→抵押权(书面合同、登记对抗)

船舶担保物权留置权(只有造船人和修船人享有此项权利)

法定担保物权

优先权:法定性、秘密性和随附性

2、船舶担保物权的受偿顺序:船舶优先权——船舶留置权——船舶抵押权。

3、船舶优先权的内容及受偿顺序:

具有船舶优先权的项目和受偿顺序是:

①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劳动合同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②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③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④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⑤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但载运2000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持有有效的证书,证明已经进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具有相应的财务保证的,对其造成的油污损害的赔偿请求,不属于因侵权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注意:

(1)上述第④项给付请求,后于第①项~第③项发生的,应先于第①项~第③项受偿;上述第④项有两个以上的给付请求,后发生的给付请求先受偿。

(2)因行使船舶优先权产生的诉讼费用,保存、拍卖船舶和分配船舶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为海事请求人的共同利益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应当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先行拨付。

1、专属管辖的特别规定:

(1)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2)因船舶排放、泄漏、倾倒油类或者其他有害物质,海上生产、作业或者拆船、修船作业造成海域污染损害提起的诉讼,由污染发生地、损害结果地或

者采取预防污染措施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有管辖权的海域履行的海洋勘探开发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海事法院管辖。

2、海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

(1)被保险人未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该第三人提起诉讼;

(2)被保险人已经向造成保险事故的第三人提起诉讼的,保险人可以向受理该案的法院提出变更当事人的请求,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

(3)被保险人取得的保险赔偿不能弥补第三人造成的全部损失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初三化学-09秋季初三精品化学讲义101精品化学讲义101825

09秋季初三精品化学 第四讲 《水、用微粒的观点看物质》 2009、10、18 [知识梳理] 一、水 1.水(H 2O )的物理性质:纯净的水是没有颜色、没有气味、没有味道的透明液体。在标准大气压时, 水的凝固点为0℃,沸点为100℃。水在4℃时密度最大,为l g ·cm - 3 (其他温度时水的密度小于1 g ·cm -3 )。 2、电解水的实验要点: 1)、装满水;原因?(排尽管内的空气) 2)、加少量稀硫酸或氢氧化钠,作用是什么?(增强水的导电性) 3)、通直流电。 4)、现象:①、两极均有气泡产生;②、负极与正极气体体积比约为2:1。 5)、验证两极气体:正极产生的气体能使带火星的木条复燃,说明正极是氧气;负极产生的气体能燃烧,产生淡蓝色的火焰,说明负极是氢气(谐音记法:正阳负氢即“正养父亲”)。 负极氢气与正极氧气的气体体积比为2:1。 6)、反应的文字表达式如下:水???→通电 氢气+氧气(这个反应是分解反应) H 2O ??? →通电 H 2+O 2 7)、某同学在做该实验时发现,刚开始时,负极与正极的体积比明显大于2:1,后来慢慢的接近2:1。 请分析其中可能的原因。答:氧气在水中的溶解性比氢气大。 3、H 2在空气中燃烧现象:①纯净的氢气在空气中安静的燃烧,产生淡蓝色火焰;②放大量的热;③干冷小烧杯内壁有水珠生成。 反应的文字表达式如下:氢气+氧气水(这个反应是化合反应) H 2+O 2 H 2O 由电解水实验和氢气燃烧实验都说明:水是由氢元素和氧元素组成的一种纯净物。 注意点:氢气点燃前要验纯。否则可能引起氢气发生装置爆炸。 验纯的方法:用试管收集一试管气体,用拇指堵住试管口,移近酒精灯火焰上方,松开拇指。如果听到尖锐的爆鸣声,说明氢气不纯;如果响声很小,说明氢气已纯。 迁移:所有可燃性气体点燃前都要验纯。 4、区别硬水和软水方法:取样,加入肥皂水后振荡,如果水中有较多白色垢状物,而且产生泡沫较少 的则是硬水;相反,没有或有少量白色垢状物产生,泡沫较多的水则是软水。 5、常用的水的净化方法有:吸附、沉降、过滤、蒸馏、消毒等。 1)、明矾与活性炭的净水我们都称为吸附,是一个物理变化。 明矾:吸附水中的悬浮杂质使其沉降;活性炭:吸附水中的悬浮杂质;吸附色素、有臭味的气体等。 2)、沉降(沉淀、静置):可以加快过滤速度 3)、过滤是从液体中分离出不溶性固体的方法。适应于分离可溶与不溶的物质。 过滤实验所用仪器:带铁圈的铁架台、玻璃棒、烧杯、漏斗。实验用品:滤纸。 ①过滤操作要点为“一贴,二低,三靠”。一贴是滤纸要紧贴在漏斗内壁(中间不留气泡,以防影响过滤速度);二低是滤纸边缘低于漏斗边缘和液面低于滤纸边缘;三靠是盛有待过滤液体的烧杯口紧靠玻璃棒(引流),玻璃棒轻靠在三层滤纸一边(防止玻璃棒捅破湿润的滤纸),漏斗的下端管口尖角紧靠在烧杯内壁上(以加快过滤速度)。 ②在过滤中玻璃棒的作用是引流,目的是防止待过滤液体溅出。 ③过滤一次仍浑浊如何处理:再次过滤,直到滤液澄清为止。 ④多次过滤仍浑浊的原因:a 、液面高于滤纸边缘,b 、玻璃棒轻靠轻靠位置高于滤纸边缘,c 、滤纸被捅破了,d 、承接滤液的烧杯不干净。 4)、蒸馏是除去水中可溶性杂质的方法,净化程度相对最高,得到的蒸馏水可看作纯净物。 5)、消毒(化学变化):水中含有细菌、病菌,可放入适量的药物进行杀菌、消毒。如:漂白粉(正逐渐被淘汰)、氯气及新型消毒剂二氧化氯(ClO 2)等。 6)、自来水的生产过程:混凝(吸附) → 沉降 → 沙滤(过滤)→ 消毒 →净水 7)、水经过沉淀、过滤、吸附等净化处理后得到的水是否是纯净物?答:不是,水中还有一些可溶性的物质。 6、蒸发实验所用仪器:带铁圈的铁架台、玻璃棒、酒精灯、蒸发皿。 1)在蒸发中玻璃棒的作用是搅拌,目的是防止液体因受热不均而飞溅。 2)蒸发过程中,当看到有大量固体析出时应停止加热。 3)从铁圈上拿下烫的蒸发皿时应用坩埚钳夹持,放在石棉网上防止烫坏实验台。 4)鉴别蒸馏水与食盐水的方法:①取样与蒸发皿中,用酒精灯加热,一段时间后蒸发皿中有白色固体出现的是食盐水;无明显现象是蒸馏水。 ②用玻璃棒蘸取少量待测液体,在酒精灯火焰上灼烧,有白色固体出现的是食盐水;无明显现象是蒸馏水。 二、用微粒的观点看物质 1、实验:探究物质的可分性: 步骤②将少许高锰酸钾粉末放入水中,固体颗粒逐渐变少,直至消失,得到 紫红 色溶液,其中振荡的作用是 加速高锰酸钾的溶解,使液体混合均匀 。 在得到的高锰酸钾溶液中,逐渐 加水稀释 ,溶液的 紫红色逐渐变浅 ,直至无色。 上述实验中,步骤 ①② (选填实验步骤的序号)说明物质是可分的;步骤③④中溶液颜色变浅,溶液中溶质微粒 不是 变得更小了,而是 微粒间的距离变大,单位体积内所含的微粒数目变少 。 分析:固体颗粒为什么消失? 答:高锰酸钾颗粒被“粉碎”成肉眼看不见的微粒,分散到水中。 总结:物质是由极其微小的、肉眼看不见的微粒构成的 1). 物质可以再分;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 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系属公式(系属的套用格式)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初三化学上册讲义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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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力满足教学需求,真实规划教学环节最新全面教学资源,打造完美教学模式 2014年中考复习材料化学(人教版) 学校: 班级: 姓名: 座号:

绪言 ●化学的概念:化学是研究物质的组成、结构、性质以及变化规律的科学。 ●目前人类发现的元素只有一百多种,但人类发现和合成的物质已超过3000万种。 ●到了近代,英国科学家道尔顿提出了近代原子学说;意大利物理学家、化学家阿伏伽德罗提出了分 子的概念。 ●原子论和分子学说的创立,奠定了近代化学的基础。 ●1869年,俄国化学家门捷列夫发现了元素周期律并编制出元素周期表。 第一单元走进化学世界 第一节物质的变化和性质 一、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

●石墨变金刚石的变化是化学变化。 ●“日照香炉生紫烟,遥看瀑布挂前川”指的是物理变化。 二、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氮气和稀有气体可以做保护气。这虽然不包含化学变化,但利用了它们的化学性质(稳定性)。 第二节化学是一门以实验为基础的科学 一、蜡烛 ●石蜡不溶于水,石蜡密度小于水。 ●蜡烛燃烧时的火焰分三层,包括外焰、中焰和内焰。 用一火柴梗平放入火焰中发现两端先碳化,说明外焰温度最高。 ●点燃蜡烛后,用干冷烧杯罩在火焰上方,烧杯内壁有水珠生成,说明蜡烛燃烧产生水;向烧杯中倒入澄

清石灰水,澄清石灰水变浑浊,说明蜡烛燃烧产生二氧化碳。 熄灭蜡烛时产生的白烟是凝固的石蜡蒸气。 蜡烛燃烧的表达式:石蜡+氧气二氧化碳+水C25H32+33O225CO2+16H2O 二、做“对人体吸入的空气和呼出的气体的探究”实验时,最重要的是做对比实验。 第三节走进化学实验室 一、托盘天平的使用 1.托盘天平的精确度是0.1g,即用天平测量出的物体质量只能精确到小数点后一位。 2.托盘天平由托盘、指针、游码、标尺、分度盘和平衡螺母组成。 3.物理使用方法(给物体测质量): a)将天平水平放置,游码放在标尺的零刻度处,调节平衡螺母,使天平平衡。 b)将物放在左盘,砝码放在右盘。砝码必须用镊子夹取(防止砝码生锈造成称量的误差),先加 质量大的砝码,后加质量小的砝码,最后移动游码,直到天平平衡为止。 c)记录所加砝码和游码的质量。 d)称量完毕后,应把砝码放回砝码盒中,把游码移回0处。 4.化学使用方法(给质量取物体): a)将天平水平放置,游码放在标尺的零刻度处,调节平衡螺母,使天平平衡。 b)如果药品是粉末,在天平左右盘各放一张大小、质量相同的纸。如果药品易潮解或具有腐蚀性, 在天平上放玻璃器皿。(可以先放后调平衡,这样就不用记录它们的质量) c)用镊子夹取砝码并放在右盘,移动游码,使天平的读数等于要称量的药品的质量。 d)在左盘上添加药品,使天平平衡。如果天平不平衡,只能在左盘添加或减少药品,不能动砝码 或游码。 e)称量完毕后,应把砝码放回砝码盒中,把游码移回0处。 5.“左物右码”时,物质的质量=砝码的质量+游码的示数;“左码右物”,物质的质量=砝码的质 量-游码的示数。“左码右物”的做法虽然也能称出物质的质量,但是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惯例:贸易术语 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支托收 付方式(买彳卖双方和银I信用证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和CFR 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 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 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C O 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 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 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 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 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 通则》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初三化学讲义(完整版)

初三化学讲义(完整版)

第一部分:考纲要求 1.理解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的实质,会正确判断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 2.药品的取用、量筒和托盘天平的使用、物质的加热、装置气密性检查、实验室安全和事故处理等,实验基本操作贯串在整个学习化学的过程中,常被纳入到系统的实验情景中考查。 3.了解并能正确区分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 4.会根据化学反应判断化合反应和分解反应 一、.物质的变化 二、实验操作 1.托盘天平的使用 (1)精确度2) 左右(3)氢氧化钠等有腐蚀性或易潮解的药品应放在称量。 2.酒精灯的使用 两禁:熄灭:。 如酒精洒在桌上燃烧起来应。 3.量筒的使用 用途:。读书时视线应。 4.过滤:(1)作用: (2)操作要点: 一贴:两低:

三靠: 5.蒸发:用加热的方法使溶剂不断挥发的过程 注意:(1)加热时要,防止。(2)当时即停止加热。 6.蒸馏: 7.浓酸、浓碱的使用 (1)浓酸沾在皮肤或衣服上时,应再涂上。 (2)浓碱沾在皮肤或衣服上时,应再涂上。 三、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四、化合反应和分解反应 1.4(09南京)下列图示实验操作中,不正确 ...的是 2.5(09南京)“飞天壮歌—一-—中国首次太空漫步航天展”于5月24 日在南京展区圆满结束。航天所用燃料之一为液氢,下列说法中属于H2的化学性质的是 A.液氢燃烧B.氢气是最轻的气体C.氢气具有可燃性D.燃烧产生淡蓝色火焰 3.3(09苏州)向试管中加入固体或液体的操作方法错误的是A

4.4(09苏州)以下有关玻璃捧作用的叙述错误的是 A .蘸取试液 B .搅拌溶液 C .引流液体 D .研磨固体 5.6(09福州)图2所示的实验基本操作正确的是( ) 7.1(09眉山)下列变化一定发生了化学变化的是( ) A 、冰雪融化 B 、食物腐烂 C 、金桂飘香 D 、尘土飞扬 8.2(09德州)水是生命的源泉,是人类宝贵的资源。它有时能幻作朵朵白云,有时能化为绵绵细雨。下列过程中,你认为水分子发生了变化的是( ) A 、水蒸气遇冷凝结成水 B 、蔗糖和水混合后得到糖水 C 、水通电变成氢气和氧气 D 、多级闪急蒸馏法淡化海水 9.1(09重庆)下列变化中属于化学变化的是( )A.木柴劈成块 B.西瓜榨成汁 C.残雪化成水 D.高粱酿成酒 10.1(09肇庆)下列变化属于物理变化的是( )A .电解水 B .钢铁生锈 C .木材燃烧 D .玻璃破碎 11.4(09肇庆)以下实验基本操作正确的是 ( ) 12.1(09黔东南)下列物质所发生的现象属于化学变化的是( ) A .酒精挥发 B .蓄电池充电 C .矿石粉碎 D .海水嗮盐 13.1(09烟台) “民以食为天”。下列过程中发生了化学变化的是( )(A)淘米 (B)洗菜 (C)苹果榨汁 (D)葡萄酿酒 14.5(09烟台)正确的实验操作对实验结果、人身安全都非常重要。下列实验操作正确的是( ) 熄 灭 酒 精 灯 用 滴 管 滴 液 A B 加 热 液 体 向 试 管 加 固 体

2017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7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 )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 )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

化学讲义

第一讲走进化学世界 考点梳理: 考点1:化学使世界变得更加绚丽多彩。 1、化学是研究物质的、、以及的科学。 2、化学研究物质及其变化。它不仅研究自然界,还要研究和创造自然界。 3、提出了分子学论,提出原子论,发现了元素周期律。 考点2:物质的变化 1、物理变化:生成其它物质的变化叫物理变化。 2、化学变化:其它物质生成的变化叫化学变化。 3、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的根本区别是。 4、物理变化的特征:物理变化及物质的变化(如水结冰)、变化(如 木材做成家具)等。 5、化学变化的特征:化学变化的根本特征是、常表现为等现象。这些现象 可帮助我们判断有无化学变化发生。但不能作为判据,判断化学变化的依据是有其它物质生成。 6、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的联系:在化学变化时一定伴随着物理变化。在物理变化时不 一定伴随化学变化。 考点3:物质的性质 1、化学性质:只有通过才能表现出来的性质叫化学性质。你知道的化学性质 如、等等。 2、物理性质:物质不需要通过就能表现出来的性质叫做物理性质。你知道的物 理性质包括等等。 考点4:科学探究 1、蜡烛及其燃烧实验的探究:1、燃烧现象的探究 点燃前:圆柱形白色固体,硬度小,不溶于水,浮与水面上。 燃烧时:产生黄白色火焰,火焰分三层,放出热量,稍有烟。 熄灭后:刚熄灭时有白烟,用火柴去点白烟,蜡烛重燃。 【要点提示】1、火焰分为、和三部分,燃烧的最充分,温 度最高,火焰最明亮。2、熄灭后的白烟是。

) A、扩大湿地面积,改善空气质量 B、发展,倡导低碳出行 C、大力发展火力发电,满足用电需求 D、学好化学知识,提升科学素养 例2:都属于化学变化的是() A、汽油挥,铁铸成锅 B、水受热沸腾,酒精燃烧 C、瓷碗破碎,钢铁生锈 D、食物变腐,动植物呼气 例3:下列物质的用途是物理性质决定的() A、焦炭炼铁B食醋除水垢C酒精擦身体降温D天然气做燃料 考点5:药品的取用 1、药品的取用规则。要求做到三不:不能药品,不能气味,不任何药品的味道,剩余药品原瓶 2、取用药品应注意节约。如没有明确说明,一般取量,固体,液体药品 3、固体药品的取用:固体药品一般存放在内,取用药品时一般用或。往试管里装粉末固体时,先使把盛有药品的药匙或纸槽小心送入然后,块状或密度大的固体药品先将把药品放在再使药品,以免打破容器。(块状:一横二放三慢竖。粉状:一斜二送三直立) 4、液体药品的取用:液体药品一般存放在内,瓶塞拿下放在桌面上,试剂瓶口与试管口,将液体缓缓倒入试管。拿试剂瓶时,标签 【注】1、取一定量液体药品应使用和。需注意:先用大小适宜的量筒,读数时,视线与量筒内液面凹液面的保持水平,俯视液体凹液面,会使读数。仰视液体凹液面,会使读数。 2、胶头滴管的使用应,不要伸入容器内接触。取液后应保持胶帽在。不要和,用过的滴管要立即。 考点6:物质的加热 1、酒精灯的使用: 绝对禁止向燃着的酒精灯,绝对禁止用,绝对禁止用酒精灯,应用,点燃要用火柴 2、给物质加热:可直接加热的仪器等,不能直接加热但垫石棉网加热的仪器有不能加热的仪器有等。 【注】1、加热玻璃仪器时,外壁要 2、加热时要先然后放在焰上加热,试管口不能直接朝着。 3、给试管里固体药品加热时,试管口要,玻璃容器底部不能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司法考试宪法的基础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宪法:立法 2013司考宪法:参政权 司考宪法:罢免权 司考宪法:出版自由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有三种情况: ①一般的法律、制度; ②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③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西方 (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 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2.宪法是更高的法 虽然宪法虽然具有普通法律的属性,但是宪法是国家法,通常称之为"法律之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例题·单选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1-11)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关联词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查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再有认定法律规避的需要)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初三化学秋季(上册)讲义 第六讲 分子和原子 - 学生-拔高版

分子和原子 知识点1: 一.分子 1.分子是真实存在的: (1)能闻到花香酒香及品红的扩散等现象,充分说明物质是由分子等微粒构成的,分子在不断地运动。 (2)运用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已观察到了一些分子和原子,也充分证明分子是真实存在的。 2.分子的定义:分子是保持物质化学性质的最小粒子。 (1)构成物质的每一个分子与该物质的化学性质是一致的,分子保持的是物质的化学性质,如氧气的化学性质由氧分子保持,二氧化碳的化学性质由二氧化碳分子保持。 (2)分子不保持物质的物理性质。物质的物理性质(如颜色、状态)是由大量分子聚集在一起才能表现出来的,是宏观现象,不是单个分子能表现出来的。 3.分子的性质: (1)分子的质量和体积都很小。 (2)分子在不断地运动。温度越高分子运动的速率越快,如阳光下湿衣物干得快。 (3)分子之间有间隔。气体的分子之间间隔较大,液体和固体的分子之间间隔较小。气体比液体和固体容易压缩,不同液体混合后的总体积小于二者的原体积之和,都说明分子之间有间隔。 (4)同种物质的分子性质相同,不同种物质的分子性质不同。我们都有这样的生活体验:若口渴了,可以喝水解渴,吃几块冰块也可以解渴,这就说明:水和冰都具有相同的性质,因为水和冰都是由水分子构成的,同种物质的分子,性质是相同的。 【特别注意】 1.构成物质的微粒具有质量小、体积小、不断运动、有间隔等基本特征。 2.分子是构成物质的一种粒子,而不是唯一的微粒,构成物质的微粒还有原子、离子。 3.分子是由原子构成的,不同分子的构成是不同的。如1个水分子是由两个氢原子和一个氧原子构成的,而1个氢分子是由两个氢原子构成的。 二.原子 1.原子的定义:原子是化学变化中的最小粒子。 2.原子的性质(与分子相似) (1)原子的质量和体积都很小。 (2)原子在不断地运动。 (3)原子之间一般都有间隔。 (4)同种原子性质相同,不同种原子性质不同。 3.分子与原子的比较: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 5、条约的解释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

2019年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5年名师起航三国法讲义 一、近几年三国法命题特点 2014年三国法真题总分39分,其中国际公法11分、国际私法13分、国际经济法15分,与2011-2013年总分值及各科分值比例完全相同。三国法总分值并不高,但覆盖三个学科的考点比较宽,因此三国法的培训对考生来说帮助很大。如果培训能完全覆盖并有效解决三国法的考点、难点,考生无须再花费大量的时间自己看书整理知识点,将会大大提高应试效率。2014年三校名师学校的三国法培训就能起到上述作用,真题所涉的考点在各阶段课程中被完全覆盖(各阶段课程对考点覆盖率为100%),特训班的预测更为成功,26道真题中有21题所涉考点与三校特训试题(包括特A17题、特B4题)考点完全一致或高度吻合,命中分值32分,三校特训班三国法分值的命中率为82%。 二、国际公法的试题特点、应试方法及典型知识点讲解 (一)试题特点 第一,考点分散且考点较细。例如2014年国际公法试题仅7道,但覆盖了大纲七章的知识点; 第二,注意考查考试空白点,例如条约保留制度、群岛水域等,这些历年司考中没考过的知识点都在2014年真题中出现; 第三,有一定的时事结合度,例如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等2014年度的热点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包含在试题中。 【典型例题】 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14/1/32) 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 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 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相关知识点: ①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国际法意义的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默示承认的方式主要包括与被承认对象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签订政治性条约和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②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国际法上关于条约继承的规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条约; ③条约登记制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登记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签订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④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吸纳新会员属于实质性事项,其通过需要满足9个以上的同意票和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会对此事项的通过享有一票否决权。

初中化学讲义—上册

物质的变化 一、物理变化:没有生成新物质的变化。 特点:变化的是物质的大小、粗细、形状、状态(即物态变化)。 二、化学变化:生成新物质的变化。 特点:变化的是物质的种类。 现象:发生化学变化时,往往伴随着热量的变化、发光、颜色的变化、放出气体、沉淀的出现等。值得注意的是,发生了上述现象却未必是化学变化,例如: 电灯通电发光、暖气放热、水沸腾的时候有气体产生等就不是化学变化,要 判断一种变化是否是化学变化,根本的依据还是看是否有新物质生成。 ※所有的燃烧、腐烂、生锈都是化学变化。 ※能使澄清石灰水变浑浊的气体是二氧化碳。 三、物理变化和化学变化的区别和联系: 区别:有无新物质生成 联系:物理变化可以独立发生,但化学变化一定同时伴随物理变化。 物质的性质 一、物理性质:物质不需要化学变化就能体现出来的性质。 举例:物质的颜色、状态、气味、熔沸点、硬度、密度、溶解性、导电性、导热性、延展性等。 测定:物理性质的测定往往是通过感官感知或者仪器测定。 二、化学性质:物质通过化学变化才能体现出来的性质。 举例:物质的可燃性、助燃性、氧化性、还原性、酸碱性、稳定性、腐蚀性等。 测定:化学性质只有通过化学变化才能体现。 三、物质的性质与用途的关系: 性质决定用途,用途反映性质 举例:木炭、煤等能用作燃料,是因为它们具有可燃性(化) 水能流动,是因为它是液态(物);冰是固态,所以不具备流动性。 四、物质的性质和变化的区别: “性质”指的是物质固有的能力、特性,它决定着在一定条件下,物质能否发生某种变

化,是变化的内因。一般用“会”“能”“可以”“易”“难”等词语描述,例如:木炭能燃烧、食盐易溶于水。 “变化”指的是一个运动过程,是物质性质的具体体现。 实验:蜡烛燃烧的探究 观察:石蜡是白色固体,具有轻微气味,手感滑腻,难溶于水,密度比水小(投入水中,浮于水面)。 点燃:火焰由内而外分为焰心、内焰、外焰三层。 (用一火柴梗伸进火焰约1s后取出,与外焰接触部分炭化程度最高) 结论:外焰温度最高 熄灭:烛心冒出一缕白烟 (用燃着的火柴接触白烟,蜡烛复燃) 结论:白烟是石蜡蒸气遇冷凝结成的固体小颗粒 实验:空气与人体呼出气体的探究 收集:排水法 检验二氧化碳:(向空气和呼出气体中注入澄清石灰水,振荡,呼出气体能使澄清石灰水变浑浊)结论:呼出气体中二氧化碳的含量比空气中多 检验氧气:(向空气和呼出气体中分别伸入燃着木条,空气中继续燃烧,呼出气体中木条熄灭)结论:呼出气体中氧气的含量比空气中少 检验水蒸气:(向两块干燥的玻璃片中的一块呼气,呼气的一块产生水雾) 结论:呼出气体中水蒸气的含量比空气中多 药品取用规则 一、三不规则: 1、不能用手直接接触药品(不触) 2、不要把鼻孔凑到容器口去闻药品的气味(不闻) 3、不得尝任何药品的味道(不尝) 二、节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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