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库 最新最全的文档下载
当前位置:文档库 › 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杨帆三国法最终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中的“国”指一个单独关税区

一、导论:略

【国际货物贸易法调整四对法律关系:○1买卖○2运输○3保险○4支付】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必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试用,对内容可任意更改】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3个术语的基本情况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EXW买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DDP卖方完成出口和进口手续】

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FOB、CIF和CFR 区别: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以便卖方及时交货】;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投保】

CIF :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 :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2、《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1)公约适用范围

A 、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B 、不适用于六种合同:(a )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b )以拍卖的方式进行的销售;(c )依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而进行的销售;(d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e )船舶或飞机的销售;(f )电力的销售;

C 、公约适用的任意性: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国家的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对公约规定的内容可以进行修改

D 、中国的保留:书面以外形式的保留【中国必须以书面形式】 ;根据国际私法规则扩大适用的保留【对公约允许转致、反致的保留——不允许转反致】

(2)国际货物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担保顺着合同找】 所有权担保:卖方要对自己所出售的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或合法的处分权,第三方不能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依据买方营业地或合同预期的货物销售或使用地的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的免除:①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此项权利或要求;②此项权利或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遵照买方所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他规格。

买方义务

卖方义务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即使卖方构成根本违约,买方也应及时提取货物】

【公约52条:(1)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日期前交货,买方可以收取,也可拒收。(2)如果卖方交付的货物数量大于合同规定的数量,买方可收取也可拒收多交部分的货物】

【80公约的邀约承诺、违约救济制度适用国内合同法的规定】

(3)国际货物买卖的风险转移

A、一般情况下的风险转移:(a)国际惯例优先;(b)交货时风险转移

B、在途运输的货物的风险转移:原则上在合同成立时风险转移

(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制度

1、提单的法律特征和种类

提单的法律特征:

(1)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上记载的是三方当事人:买方、卖方和托运人。以提单追究责任】

(2)是承运人接收货物的凭证【提单调整托承关系。一.证明货已交承运人,二.证明明已交货物处于什么状态】

(3)是承运人交货的物权凭证【一、凭提单交货,二、转让提单,就是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在运输关系中,可以提单追究当事人责任,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

★海运单:适用于短途运输的一种不可流通转让、不具有物权凭证作用的书面海运单据【仍有合同证明,交货凭证的作用】

提单的种类:

(1)根据签发提单的时候货物是否已装船: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船方未收到货先签发提单】

(2)根据提单上有无不良批注: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根据收货人抬头不同: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凭托运人指示】

不能转让交付即转让背书转让

2、海运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必须尽到的义务】

(1)开航前、开航时船舶适航;【包括船舶本身、所载人和东西以及货仓要适航】 (2)整个运输期间妥善管货

航行过失免责:船长、船员、引水员或承运人的雇佣人在驾驶或管理船舶中的行为疏忽或不履行职责造成的货物损失承运人可以免责;

【我国海商法:○1航行过失+无过失免责○2集装箱责任期间:接到交。非集装箱:装到卸○3诉讼时效1年】

(三)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制度【调整保险人的责任】

风险 损失

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并合理地采取措

【合理:同重量,抛便宜的;同价值抛重的】后果:A、共同海损应当由获救财产的受益人【包括船方、牺牲人、受益人】进行分摊【共同海损分摊一般都在保险公司之间进行,因保险公司有代位求偿权】B、无论投保何种险别,保险人都赔偿共同海损的牺牲、费用和分摊Array险别

三种基本险别承保范围对比图:

(四)国际贸易支付方式【调整银行(付款人)的责任】

1、汇付:性质属于商业信用【买方通过银行把钱汇给对方】

2、银行托收: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

托收法律关系:【卖方先发货,取得提单】

(2)性质:商业信用

(3)跟单托收的种类: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后者对卖方来说风险较大)

3、银行信用证:【脱离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买卖-买方先向银行申请信用证】 (1)法律依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2)跟单信用证流程图:

委托代理关系

【1、汇票:卖方为出票人,指定开证行为付款人。汇票保证议付行的利益。2、买方与开

单据买卖

证行是委托合同关系。3、卖方和议付行之间是单据和票据的买卖关系。(议付行买人汇票,成为合法持有人)4、开证行与议付行之间是单据买卖关系。】

(3)性质:银行信用【银行需先行垫付】

(4)当事方之间的关系:

(5)银行的责任:单证一致、单单一致条件下付款【既是银行的权利,又是银行的义务】

(6)银行的免责:(a)只审查单据表面,不审实质;(b)传递延误或遗失免责;(c)不可抗力免责;(d)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和影响

(7)信用证欺诈和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

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最初在美国司法实践中提出):在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买方可以请求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8)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核心内容:提高了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适用的门槛

在银行(包括开证行、议付行、保兑行以及其他经授权的银行)付款或承兑以前,发现确凿证据(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开证申请人、开证行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法院(必须是有管辖权的法院)向银行颁发止付令

时间限制:法院接受止付信用证项下款项的申请后,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9)UCP600(2007年7月1日生效)对UCP500的修改:

A、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的内容;

B、明确议付是对单据和票据的买入行为;兑付是信用证下除议付以外的一切与支付有关的行为;

C、明确银行处理单据的时间为不超过收单翌日起第5个工作日;

D、明确银行拒付时,可以自行联系开证申请人,如接到开证申请人放弃不符点的通知,银

行可以释放单据【出现单证、单单不符时,决定权在银行】

(一)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1、对外贸易法的适用范围

A 、主体适用范围:外贸经营者(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B 、客体适用范围:货物、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第16条和第26条)

C 、地域适用范围: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

(港、澳、台)

★★1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的;

(三)为实施与黄金或白银进出口有关的措施,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的;

(四)国内供应短缺或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自然资源,需要限制或禁止进口或出口的; ★★2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 (一)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

(二)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禁止的。

【记忆方法:凡是能“禁止”的都可以限制;可以限制的不一定能“禁止”。能禁止的:16条前四款,26条前两款】 2、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措施

A 、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实质损害:实质损害的威胁或相关产业建立的实质阻碍】

B 、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

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必经程序】

C 、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

D 、反倾销调查程序:

商务部发起(申请或主动)

涉及农产品的需会同农业部

E 、有关司法审查的2002年司法解释:

【○1在反倾销个案中,接受价格承诺和征收反倾销税不能同时并用;○2利害关系人包括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一审法院只能是北京高院或由其指定的中院;○3国内司法审查适用的的法律只能是国内的反倾销条例,因

WTO 必须转化为国内法才能适用;○

4对于已经征收过临时反倾销税的,仲裁之后采取“多退少不补”。】

F 、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 争端解决机制解决【审查的依据为WTO 反倾销协议】

(2)反补贴措施【补贴的主体:出口国政府或其他任何公共机构】

A 、 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

B 、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接受者获得利益

C 、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和反补贴税 (3)保障措施

A 、条件:进口数量增加、对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因果关系

B 、措施:提高关税或数量限制

C 、限制:非歧视(针对产品,不区分来源)

D 、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最长不超过10年 ★★两反一保的区别:

1、两反针对不公平贸易行为;一保可针对公平贸易行为。

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 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

2、采取两反需证明国内产业受到实质损害;一保需证明严重损害。

3、两反措施的主要方式是关税形式;一保是关税或数量限制。

4、两反只能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一保不能针对特定来源的产品。

5、两反采取措施一般不能超过5年;一保一般4年,特殊情况可延长到10年。

(二)WTO 法律制度 1、WTO 与中国的关系

(1)中国在WTO 中的义务:共同义务(WTO 多边协议)和特有义务(中国入世承诺) (2)中国入世时的几个重要承诺:

A 、3年放开外贸经营权的承诺【04年修订:主体扩大到自然人、改审批制为登记备案制】

B 、15年非市场经济承诺——其他成员可以针对中国产品反倾销时适用替代国价格

C 、12年特定产品保障措施承诺——其他成员可以专门针对中国产品适用保障措施,且实施条件低于一般保障措施

2、重要制度:WTO 的争端解决机制 争端解决的基本程序:

3、重要协议

(1)《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指货物贸易】

A 、取消有违货物贸易的国民待遇原则和一般性取消数量限制原则相冲突的投资措施

B 、取消四项投资措施:当地成分要求【要求外资企业优先购买东道国原材料】、贸易平衡要求【要求外资企业的进口小于出口】、进口用汇限制【合资企业必须提供外汇平衡的保证】和国内销售要求【限制出口数量】

(2)《服务贸易总协定》★★ A 、调整四种服务贸易:

磋商【必经程序、60天、保密】 专家组审理 【非常设】 上诉机构审理【常设、作出的裁决是终局的、只审法律问题、

报告的通过(适用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一票赞成既通过】 报告的执行和监督

不执行,争端方将获权报复【世贸无执行机构】

(a)跨境交付——服务本身跨境【在网上向国外购物】

(b)境外消费——消费者跨境【到国外旅游】

(c)商业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并设立机构【外资银行】

(d)自然人存在——服务提供者跨境但不设立机构【外籍教师】

B、协定特点:框架性协议;是否市场准入,是否给予国民待遇,完全取决于各成员的承诺

【工业产权国际保护:要求缔约国受理其他缔约国国民的工业产权申请,但是否授权,依其国内法及个案确定。著作权国际保护:意味着缔约国国民的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在所有缔约国自动享有著作权保护】

【海外投资保证: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国际投资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1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

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2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3主观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各种融资担保方式的特点:见索即付的保证(独立连带保证)、备用信用证(性质属商业银行独立担保)、意愿书(政府机构提供的担保,无法律执行力)、浮动抵押】

【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对同一纳税人就同一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课征相同或类似的税收。缓解重复征税的方式:免税制、抵免制(我国主要采用)、扣除制、减税制】

(一)知识产权国际保护

1、工业产权国际保护和著作权国际保护的根本区别:

【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基本原则: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最低保护原则、促进经济于社会福利原则】

2、TRIPS协议的特点:

(1)首次规定最惠国待遇原则;

(2)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3)首次规定执法程序(民事、行政和刑事程序)

(4)将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争端纳入WTO争端解决机制,加强协议的约束力。

(二)国际投资法

1、海外投资保证制度:资本输出国对本国的私人海外投资依据国内法所实施的一种对政治风险进行保险的制度,旨在鼓励本国投资者向境外投资。

主要承保险别:外汇禁兑险、财产征用险、战争内乱险、政府违约险等

2、国际投资争端中心行使管辖权的条件:

①主体方面:受理的争端限于一缔约国政府(东道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外国投资者)的争端;但是,在争端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也受理东道国和受外国投资者控制的东道国法人之间的争端;

②争端性质方面: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争端;

③主观条件方面:需要争端双方出具同意中心管辖的书面文件。

(三)国际金融法

国际融资担保方式即特点:见索即付的保证、备用信用证(性质属于银行独立担保)、意愿书(没有法律执行力)、浮动抵押(抵押物不确定)

2017年三国法司考讲义笔记

国际法-根据司法考试整理 第一章渊源与效力 国际法渊源,1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 2国际习惯,a的国际法主体。bc构成要素,物质因素【行为实践】、心里因素【被各国认为具有法拘束力】。 3一般法原则,a的b补充、辅助地位。c各国法。 4不属于渊源的,国际司法,国际。可成为一般法原则的来源。 习惯存在的证明,是实践的产物,从主体的,包括1国家间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 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 3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 第二节国际法效力 强制力,通过国家本身来实现。 效力体现,1与国内法关系,国内法不能改变国际法原则规则,国际法也不具体关于国内法2我国实践,a、优先适用, b转化适用(部分IP条约,),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 第三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对内最高、对外独立、自卫权,领土完整。 2不干涉内政,发生在境外境内无关,是国内管辖的。 3不使用武力或威胁,除外情形:自卫行动、制度下的。 4和平解决国家间争端,并不禁止一切武力, 5民族自决,非殖民统治下的须原则,“殖民”统治下该民族建立独立国家。 6原则, 第二章国际法责任 第一节国际法主体 一、国家 A国家构成要素,①定居居民,②确定领土,③有效统治的政府,。与叛乱组织的区别 B国家主权豁免,(法院管辖、执行管辖),不受他国国内法管辖。 限制豁免理论,将国家行为分为管理行为(主权行为,可放弃),(没有豁免)。 2004年《财产管辖豁免公约》,私法主体的商业行为纠纷,1商业交易, 2雇佣合同 3, 4财产所有占有使用 5,IP, 6,公司或集体机构 7。 放弃豁免(自愿、特定【】、明确【明示、默示】)1、明示的,2、),派代表出庭不一定是放弃,如为抗议或生命享有管辖豁免权。 放弃管辖豁免,放弃豁免(包括查封、扣押、强制执行)。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发展历史。2013年司法考试备考工作正在紧张进行中,为了帮助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的小编将司法考试中涉及宪法的发展历史的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考生认真阅读。 精彩链接: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民族自治机关 司法考试宪法考点精讲:区分公民与人民 2013司考宪法:高度自治 一、近代意义上宪法产生的条件: 1.经济条件:近代宪法的产生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的必然结果。 2.政治条件: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资产阶级国家政权的建立和以普选制、议会制为核心的民主制度的形成,为近代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政治条件。 3.思想条件: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提出的民主、自由、平等、人权和法治等理论,为近代宪法的产生奠定了思想基础。 二、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 1.旧中国宪法的历史发展(略) 2.新中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 (1)新中国先后颁布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 (2)1982年宪法是我国的现行宪法,由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全体会议于1982年12月4日通过。这部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继承和发展了五四宪法的基本原则,全面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建设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反映了改革开放以来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 (3)现行宪法的修正

【例题·多选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2条、第20条分别对宪法第10条第4款、第3款进行了修改。关于这些修改,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06-1-59) A.明确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B.确认了国家对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 C.明令禁止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D.明确了国家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公共目的和补偿义务法律敎育网 【答案】AD 【解析】《宪法修正案》第2条将宪法第10条第4款:"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第20条将宪法第10条第3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修改为:"国家为了会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汁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与补偿。"该两条修正案并未确定国家对土地使用权的支配权力,所以B不选。C项不是被修改的内容,也不选,综上,本题答案为AD。 【例题·多选题】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07-1-64) A.2004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的从业人员"是"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 B.1999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组成部分 C.1999年宪法修正案将国家保障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权神圣不可侵犯写进 宪法 D.1988年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 【答案】ACD 【解析】选项A错误,在2004年宪法修正案中没有明确此类规定;选项C错误,1999年宪法修正案没有将"神圣不可侵犯"写入宪法;选项D错误,1988年宪法修正案没有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可以依法出租或者转让,而是使用权。

司法考试杨帆三国法讲座讲义

一、2006年三国法分值比例及试题特点三国法分值共46分,其中国际公法14分,国际私法16分,国际经济法16分。分值比例分配以及试题难易程度与往年保持一致。预计2007年试题将维持该分值比例及特点。二、国际公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考点覆盖面广且非常灵活,命题虽然一般只针对单一知识点,但多以案例形式出现,考点不易把握,复习应试的难度较大。此外,为了增加国际公法和普通司法从业人员的联系,近几年国际公法的试题明显增大了考查法条的比例。2、典型例题(1)单一知识点命题:(06年单选题)嘉易河是穿越甲、乙、丙三国的一条跨国河流。1982年甲、乙两国订立条约,对嘉易河的航行事项作出了规定。其中特别规定给予非该河流沿岸国的丁国船舶在嘉易河中航行的权利,且规定该项权利非经丁国同意不得取消。事后,丙国向甲、乙、丁三国发出照会,表示接受该条约中给予丁国在嘉易河上航行权的规定。甲、乙、丙、丁四国都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缔约国。对此,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 D A.甲、乙两国可以随时通过修改条约的方式取消给予丁国的上述权利B.丙国可以随时以照会的方式,取消其承担的上述义务C.丁国不得拒绝接受上述权利D.丁国如果没有相反的表示,可以被推定为接受了上述权利(2)综合知识点命题:(03年多选题)假设甲、乙两国自愿经过谈判、签署和批准程序,缔结了一项条约。该条约内容包括:出于两国的共同利益。甲国将本国领土提供给乙国的军事力量使用,用来攻击并消灭丙国国内的某个种族。根据国际法,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BCDA. 由于双方平等自愿缔约,满足条约成立的实质要件,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B. 由于条约经过合法的缔结程序,因此该条约是合法有效的C.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得到丙国同意,则缔约行为的不法性可以排除 D. 如果该条约的上述内容被实施,则乙国的行为构成国际不法行为,甲国的行为不构成不法行为(3)法条测试题(06年单选题)戴某为某省政府的处级干部。两年前,戴父在甲国定居,并获甲国国籍。2006年7月,戴父去世。根据有效遗嘱,戴某赴甲国继承了戴父在甲国的一座楼房。根据甲国法律,取得该不动产后,戴某可以获得甲国的国籍,但必须首先放弃中国国籍。于是戴某当时就在甲国填写了有关表格,声明退出中国国籍。其后,戴某返回国内继续工作。针对以上事实,根据我国《国籍法》的规定,下列哪项判断是正确的?D A.戴某现在已自动丧失了中国国籍B.戴某现在只要在中国特定媒体上刊登相关声明,即退出中国国籍C.戴某现在只要向中国有关部门申请退出中国国籍,就应当得到批准D.戴某现在不能退出中国国籍 3、复习方法:首先理解其基本理论知识,特别是国际公法的主体制度、国际责任、空间法、国际法上的个人、外交关系法以及条约法等命题比较青睐的知识点;在理解的基础上整理并比较记忆这些知识点;最后通过一定量的试题训练来检查是否能灵活并准确应用这些知识点。 三、国际私法试题特点、典型例题、复习方法1、试题特点:尽管国际私法本身是一门内容多、理论多的学科,但司法考试对其的考查却是相对简单的,试题的显著特点是侧重于对基本概念和重点法条的考查,试题重复率高,考点主要集中在冲突规范和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这两大块。2、典型例题(1)理解性命题(02年单选题)一对夫妇,夫为泰国人,妻为英国人。丈夫在中国逝世后,妻子要求中国法院判决丈夫在中国的遗产归其所有。判断妻子对其夫财产的权利是基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权利还是妻子对丈夫的继承权利的问题在国际私法上被称为什么?BA. 二级识别 B. 识别 C. 法律适用 D. 先决问题(2)记忆性命题(06年多选题)依照我国《海商法》相关规定,下列哪些诉讼应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ABD A.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诉讼B.我国法院受理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诉讼C.同一国籍的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D.不同国籍的外国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的碰撞而在我国法院进行的诉讼(3)偏难题(05年任选题)甲国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 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例:诉讼离婚依法院地法 国际民商事法律适用(重点掌握我国的规定)——记忆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系属公式(系属的套用格式)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经济法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惯例:贸易术语 一、国际货 物贸易法 \国际贸易支托收 付方式(买彳卖双方和银I信用证行之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 (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 CIF 和CFR 缩略语后港口名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FOB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 :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 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 CIF和CIP、CFR和CPT——对应。 《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 (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ncoerms ?規則2010)。 (1)将13 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 个 《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 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 DES DEC O DDU术语。 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 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 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 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 个贸易术语进行分类 《2010年通则》没有使用《2000年通则》那样按组别分类的方式,而是按照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将11 个贸易术语分为两大类: ①适用于任何单一或多种运输方式的术语有七个:EXW(工厂交货)、FCA(货交承运人)、CPT (运费付至)、CIP(运费及保险费付至)、DAT (运输终端交货)、DAP(目的地交货)和DDP(完税后 交货)。 ②只能适用于海上和内陆水上运输的术语有4个:FAS (船边交货)、FOB(船上交货)、CFR(成 本加运费)和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特别提示:虽然《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对贸易术语的分类方式,但是,《2000年 通则》E、F、C、D 四组术语下卖方义务从小到大的规律并没有发生变化,在进出口手续办理方面的规定也完全相同。 (3)《2010年通则》改变了《2000年通则》关于FOB CIF和CFR三个术语以越过船舷为风险转移的规定,而代之以将货物装运上船。 (4)将贸易术语也适用于国内贸易 传统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只在国际销售合同中运用,此种交易的货物运输都需跨越国界。《2010年通则》正式认可所有的贸易术语既可以适用于国际贸易也可以适用于国内交易。

2012尚德三国法案例班讲义(李毅)

2012年司法考试三国法案例精析 李毅 ★所有案例题均为不定项选择或问答题 国际公法 一、国际法基本理论 (一)国际法的渊源 1.甲、乙、丙、丁四国是海上邻国,2000年四国因位于其海域交界处的布鲁兰海域的划分产生了纠纷。同年,甲国进入该区域构建了石油平台,并提出了划界方案;2001年乙国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对该区域作出了划定;2002年丙、丁两国缔结划界协定,也对该区域进行划定。2004年某个在联合国拥有“普遍咨商地位”的非政府国际组织通过决议,提出了一个该区域的划定方案。上述各划定方案差异较大。根据国际法的相关原则和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国的行为不构成国际法中的先占,甲国的划界方案对其他国家没有拘束力B.乙国立法机构的法案具有涉外性,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各方都应受其拘束C.丙丁两国缔结的协定是国际条约,构成国际法的一部分,对各方均有拘束力D.上述非政府组织的决议,作为国际法的表现形式,对各方均有拘束力 【答案】A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2.从1979年中美正式建交至今,美国几乎每年都对台湾出售大批先进武器,而且其金额和数量也有不断增长的趋势。2011年9月,美国在台协会理事主席薄瑞光又宣布美方对台军售已经做了决定,并且军售的金额达58亿5000万美元,几乎达到过往年度的上限。2011年9月26日,中国外长杨洁篪会见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克林顿,再次就美售台武器问题表明中国政府的严正立场,指出美方错误行径严重违反中美三个联合公报特别是“八?一七”公报原则,严重干涉中国内政,严重损害中国国家安全,严重损害中国和平统一大业和中美关系。要求美国停止对台军售和美台军事联系,以实际行动维护中美关系。 问题:从国际法理论的角度看,美国向台湾出售武器的行为的实质是什么?

2017年系统强化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7年超级系统强化班国际公法讲义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2 、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3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1 )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 )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 )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 )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4 、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1 )二者的区别:前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政府间协议,后者成立和活动的依据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

2国家非恶债:一国中央政府依平等条约向其他国际法主体的借债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 )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国家行为。 E 、叛乱运动机关的行为。在一国领土上的被承认为叛乱运动的机关自身的行为,根据国际法不视为该国的国家行为。已经和正在组成新国家叛乱运动的行为,被视为已经或正在形

独角兽法考2019三国法基础讲义-第30节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其它领域(2)

例题】(2017-1-81,多选)略 【判断】根据《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受理的争端必须是直接因国际投资而引起的法律和政治争端。() (三)★★★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RIMs)的主要内容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限制企业购买或使用进口产品的数量。() 【判断】依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WTO成员方不得将企业获得外汇与其外汇流入联系起来进行限制。() 三、国际融资法 1.国际资金融通方式:国际贷款、国际证券融资、国际融资租赁 2.★★★国际融资担保:保证、备用信用证、意愿书、浮动抵押、动产担保、不动产担保 【判断】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只有在开证行对借款人的违约事实进行实质审查后才产生。() 【判断】大公司出具的担保意愿书具有很强的法律效力。() 【判断】浮动担保中用于担保的财产的价值是变化的。() 【判断】见索即付保函独立于基础合同。()

2.★★2017年新增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独立保函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1)独立保函的界定、生效及特点(原则上不可撤销)★★★★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独立保函,是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作为开立人,以书面形式向受益人出具的,同意在受益人请求付款并提交符合保函要求的单据时,向其支付特定款项或在保函最高金额内付款的承诺。 ★★单据,是指独立保函载明的受益人应提交的付款请求书、违约声明、汇票、发票、判决、仲裁裁决等表明发生付款到期事件的书面文件。 独立保函可以依保函申请人的申请而开立,也可以依另一金融机构的指示而开立。开立人依指示开立独立保函的,可以要求指示人向其开立用以保障追偿权的独立保函(反担保函)。 ★★第三条保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当事人主张保函性质为独立保函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函未载明据以付款的单据和最高金额的除外: (一)保函载明见索即付; (二)保函载明适用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等独立保函交易示范规则; (三)根据保函文本内容,开立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基础交易关系及保函申请法律关系,其仅承担相符交单的付款责任。 当事人以独立保函记载了对应的基础交易为由,主张该保函性质为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适用担保法关于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独立保函的开立时间为开立人发出独立保函的时间。独立保函一经开立即生效,但独立保函载明生效日期或事件的除外。独立保函未载明可撤销,当事人主张独立保函开立后不可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独立保函的审单标准、不符点 第六条受益人提交的单据与独立保函条款之间、单据与单据之间表面相符,受益人请求开立人依据独立保函承担付款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开立人以基础交易关系或独立保函申请关系对付款义务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本规定第十二条情形的除外。(欺诈例外)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认定是否构成表面相符时,应当根据独立保函载明的审单标准进行审查;独立保函未载明的,可以参照适用国际商会确定的相关审单标准。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 司法考试杨帆宪法讲义: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司法考试宪法的基础考点,考生应当重点复习,小编将这一考点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整理,希望能够对考生的复习有所帮助。 精彩链接: 2013司考宪法:立法 2013司考宪法:参政权 司考宪法:罢免权 司考宪法:出版自由 一、宪法的词源 1.中国 (1)在中国古代的典籍中,曾出现过“宪”、“宪法”、“宪令”、“宪章”等词语,其含义有三种情况: ①一般的法律、制度; ②优于刑法等一般法律的基本法; ③颁布法律,实施法律。 (2)在中国,将"宪法"一词作为国家根本法始于19世纪80年代。 2.西方 (1)在古代西方,宪法一词也是在多重意义上使用: ①有关规定城邦组织与权限方面的法律; ②皇帝的诏书、谕旨,以区别于市民议会制定的普通法规; ③有关确认教会、封建主以及城市行会的特权,以及他们与国王等关系的法律。 (2)宪法词义发生质的飞跃,始于17、18世纪欧洲文艺复兴时期人文主义思潮产生巨大影响以后,特别随着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不断发展,近代意义的宪法才最终形成。

古代中国和西方在运用宪法一词的时候,既有相同之处,如都具有法律的意义,都有优于普通法的某种倾向;但又有不同之处,古代西方的宪法往往侧重于组织法方面的意义,而古代中国的宪法却没有此意。 二、宪法与法律的关系 1.宪法是法 宪法和普通法律一样具有法律规范的基本属性: (1)宪法与法律具有共同的经济基础,其性质主要取决于社会的物质文化条件; (2)宪法与法律都是由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行为规范; (3)宪法和法律都通过规定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来确认和保护社会秩序和法律秩序; (4)宪法和法律一样具有制裁性。 2.宪法是更高的法 虽然宪法虽然具有普通法律的属性,但是宪法是国家法,通常称之为"法律之法律",具有自身的基本特征。 三、宪法的基本特征 1.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据,普通法律是由宪法派生的。 ②任何普通法律、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③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 我国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 【例题·单选题】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下列有关宪法法律效力的哪一项表述是正确的?()(05-1-11)

三国法国际经济法讲义

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 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 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 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 为EXW (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 (完税后交货) (2) 除了EXW 和DDP ,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 口手续 一、国际货国际货物买 卖法(买卖 惯例:贸易术语 公约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 货物的风险转移 国际货物 运输法(托 提单 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险别:承保范围 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 托收 信用证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价格构成安排运输投保 缩略语后港 口名 FOB 装运港交易成本买方买方 CIF 目的港成+运+保卖方卖方 CFR 目的港成+运卖方买方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 (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 (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 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 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 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 (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 (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 (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私法

国际私法讲义(2012年) (一)冲突规和准据法 1、冲突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 (1)冲突规的结构: 冲突规的结构图示 关联词 连结点 (2)冲突规的种类: A、单边冲突规:直接规定适用国法或外国法 例:《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在中华人民国境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B、双边冲突规:将系属中连结点和案情结合才能确定准据法 例:《法律适用法》第15条:“人格权的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且须同时适用 例:《法律适用法》第28条:“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系属但只须选择其中之一适用;根据是否按顺序选分为有条件和无条件选择适用冲突规 例1:《法律适用法》第21条:“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例2:《法律适用法》第39条:“有价证券,适用有价证券权利实现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有价证券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2、准据法:经冲突规指定援用来具体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特定的实体法 区际法律冲突和准据法的确定: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6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二)适用冲突规的基本制度: 1、识别(定性):法院对案件性质予以确定的行为 《法律适用法》第8条:“涉外民事关系的定性,适用法院地法律。” 《法律适用法》第9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不包括该国的法律适用法。” 3、外国法的查明: (1)查明义务 《法律适用法》第10条:“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2)查明途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对于应当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3)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方法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2款规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4、公共秩序保留: 《民法通则》第150条:“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适用法》第5条:“外国法律的适用将损害中华人民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适用中华人民国法律。” 注意: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上,原则上不能再以公共秩序保留为由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5、法律规避: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或变更某种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4条:“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者禁止性法律规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特别提示:《法律适用法》第4条规定:“中华人民国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有强制性规定的,直接适用该强制性规定。”(司法实践中不再有认定法律规避的需要) 转致: 甲 乙 丙 直接反致: 甲 乙 间接反致: 甲 乙 丙

【讲义】2012海天系统强化班杨帆三国法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讲义(2012年) 《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的主要内容: 1、条约的构成要件: 国际法主体缔结、自由同意、不违反国际强行法 特别提示:联合国会员国缔结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2、条约的保留:签署、批准或加入条约时作出的,排除或改变条约中部分条款对其适用效力的单方声明 注意:条约的保留只能在有关条约尚未对本国发生效力时作出,但是,条约本身可以是一个已生效条约。 缔约权(国内法) 全权证书(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使馆馆长和派驻国际组织的代表无须出具全权证书) 排除错误、诈欺、贿赂、强迫

3、条约冲突的解决: 4 5、条约的解释 后约 乙丙之间:后约 甲乙、甲丙之间:先约;乙丁、丙丁之间:后约 甲丁之间:没有条约关系 条约本身有有效规定(如:会员国间缔结的条约若与《联合国宪章》冲突,《宪章》优先)

6、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注意:绝对豁免和限制豁免的差异体现在管辖豁免上,两种理论都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 3、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 限制豁免主义理论(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采用):主张国家的商业行为没有豁免权 2004年公约生效前,主权绝对豁免作为习惯国际法仍然具有普遍拘束力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2)承认方式:明示、默示(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缔结政治性条约、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3)承认的性质:单方行为 (4)承认的后果:对国家的承认原则上不能逆转;但对新政府的承认则意味着对旧政府承认的撤销。 (1)程序性事项:9个同意票即可通过 (2 特别提示:凡须采取行动的决议,推荐秘书长的决议、吸纳新会员、中止会员国义务或开除会员国的决议为当然的实质性决议;其他决议的性质由安理会先行确定 (1)行为归因于国家: 下列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被国际法认为是可以归因于国家的行为: A 、国家机关的行为; B 、经授权行使政府权利的其他实体的行为; C 、实际上代表国家行事的人的行为; D 、别国或国际组织交给一国支配的机关的行为,在行使该支配权范围内的行为,视为该支配国的

2013年司法考试五大培训机构及众位名师授课效果评估

2013年司法考试五大培训机构及众位名师授课效果评估 牛顿说:“如果说我比别人看得更远些,那是因为我站在了巨人的肩上。”本文充分借 鉴司考前辈的经验,外加自己的亲身体会,力求写一篇客观、公正,对尚在司考路上的莘莘 学子真正能够有所帮助的东东,同时也请大家评论、指正并反馈意见,以飨后来者。 一、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武林至尊,宝刀屠龙,号令天下,莫敢不从,倚天不出,谁与争锋。”所谓“工欲善 其事,必先利其器。”对于考生来说,名师就如同司考中的屠龙刀和倚天剑! 每门课都只听适合自己的名师的,必然起到节约时间,事半功倍的效果。而对各大机构 的授课教师进行评估,其意义就在于帮助您迅速找到适合自己的屠龙刀、倚天剑。 当然,选择一家培训机构,听完全程各个阶段的课程,也是一种不错的选择。对于那些 准备报班的同学而言,选择什么样的培训机构也是一个重大问题,让钱花在刀刃上。 二、培训机构的华山论剑 先说一下培训机构,而今司法考试培训机构林林总总,但最出名的只有五家(排名不 分先后):新东方北斗星、独角兽司法考试网、指南针教育、北京万国学校、众合教育。 根据名字谐音本人将他们戏称为东邪、西毒、南帝、北丐、中神通。 东邪——新东方北斗星。提起新东方都会立刻想到他的英语培训,其实他的司法考试 培训也相当不错。虽然他们起步比较晚,但着实挖了很多一线名师,如讲民法的钟秀勇,讲 刑法的刘凤科都是业界极有实力的讲师。而且他的FLSAH课件也做得非常好——就象新概念英语一样好。只是可惜,不知为何,2011年起改成了大头视频课件,而且选的教室不好, 声音录制也很失败,不清晰,听着简直是受罪,不知今年是否会有所改观。而2010年精致 的FLASH课件已成绝版。 西毒——独角兽司法考试网。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越来越多的人尤其是还要忙碌于工作的考生们更倾向于网校的学习,这所网校是目前国内最实惠的司法考试辅导机构,最贵的vip保过班也仅需2000元也是目前最专业的司法考试网上辅导知名品牌。视频课件非常清晰,名师讲义也都很棒,更有教务老师负责根据个人情况制定适合自己的学习方案以及全程答疑。相较于面授班来说听课时间较为灵活。不明白的地方也可以反复学习。 南帝——指南针教育。指南针也是老牌培训学校,而且擅长炒作。继“命题关联人” 概念的炒作之后,2011年指南针有开始炒作“八大首辅”的概念。何谓“八大首辅”?“民法首辅”周珺,“民诉首辅”侍东波,“刑法首辅”刘凤科、“刑诉首辅”刘枚,“行政法”首 辅王旭,“理论首辅”杜洪波,“三国法首辅”祁欢,司艳丽(商经)。这八大首辅有些是概 念炒作,如“民法首辅”周珺,此君为武汉大学一博士,据说师从民法题库建设者温世扬教授。温世扬教授当然是民法权威,但周珺无论是授课水平还是业内名气其实都很一般了。虽 然如此,坦率地说,象杜洪波、王旭、刘凤科还是有真材实料的,也绝对是一线名师,尤其 是刘凤科在指南针讲的168题堪称经典。但除了杜洪波,王旭和刘凤科并不在指南针独家授课。最近指南针的负面新闻比较多,最具爆炸性的一则是关于其董事长夏温波涉嫌诈骗被捕 的传闻(指南针已出来辟谣),还有则是说某地指南针分校通过率极低云云。这些传闻笔者 也无法考证,但毫无疑问,对指南针苦心孤诣打造的美好形象是不小的打击。

2019年三国法杨帆讲义

2015年名师起航三国法讲义 一、近几年三国法命题特点 2014年三国法真题总分39分,其中国际公法11分、国际私法13分、国际经济法15分,与2011-2013年总分值及各科分值比例完全相同。三国法总分值并不高,但覆盖三个学科的考点比较宽,因此三国法的培训对考生来说帮助很大。如果培训能完全覆盖并有效解决三国法的考点、难点,考生无须再花费大量的时间自己看书整理知识点,将会大大提高应试效率。2014年三校名师学校的三国法培训就能起到上述作用,真题所涉的考点在各阶段课程中被完全覆盖(各阶段课程对考点覆盖率为100%),特训班的预测更为成功,26道真题中有21题所涉考点与三校特训试题(包括特A17题、特B4题)考点完全一致或高度吻合,命中分值32分,三校特训班三国法分值的命中率为82%。 二、国际公法的试题特点、应试方法及典型知识点讲解 (一)试题特点 第一,考点分散且考点较细。例如2014年国际公法试题仅7道,但覆盖了大纲七章的知识点; 第二,注意考查考试空白点,例如条约保留制度、群岛水域等,这些历年司考中没考过的知识点都在2014年真题中出现; 第三,有一定的时事结合度,例如国际法上的承认与继承制度、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等2014年度的热点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包含在试题中。 【典型例题】 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2014/1/32) 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 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 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相关知识点: ①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国际法意义的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默示承认的方式主要包括与被承认对象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签订政治性条约和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 ②国际法上的继承制度:国际法上关于条约继承的规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条约; ③条约登记制度: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登记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签订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 ④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制度: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吸纳新会员属于实质性事项,其通过需要满足9个以上的同意票和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会对此事项的通过享有一票否决权。

【讲义】2015年指南针真题解析班三国法-杨帆讲义

单项选择题。每题所设选项中只有一个正确答案,多选、错选或不选均不得分。本部分含1—50题,每题1分,共50分。 32.甲国分立为“东甲”和“西甲”,甲国在联合国的席位由“东甲”继承,“西甲”决定加入联合国。“西甲”与乙国(联合国成员)交界处时有冲突发生。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乙国在联大投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一般构成对“西甲”的承认 B.“西甲”认为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对其不产生效力 C.“西甲”入联后,其所签订的国际条约必须在秘书处登记方能生效 D.经安理会9个理事国同意后,“西甲”即可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 【考点】:国家承认与国家继承 【试题详解】 A项:国际法意义的承认包括明示承认和默示承认。默示承认的方式主要包括与被承认对象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签订政治性条约和投票支持加入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联合国属于仅对国家开放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因此乙国在联大头赞成票支持“西甲”入联,构成对“西甲”新国家的承认,故选项A正确。 B项:国际法上关于条约继承的规则是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有义务继承与领土有关的条约,甲国分立出来的“东甲”和“西甲”有义务继承甲国此前签订的与领土有关的条约,包括甲国与乙国的划界条约,故选项B错误。 C项:根据《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登记的规定,联合国会员国签订的条约应当在联合国秘书处登记,否则联合国机构不得援引,登记与否影响的是其能否被援引,但不影响其生效,故选项C错误。 D项:根据联合国宪章,联合国安理会吸纳新会员属于实质性事项,其通过需要满足9个以上的同意票和大国一致原则,即任何一个常任理事会对此事项的通过享有一票否决权,故选项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33.甲国是群岛国,乙国是甲国的隔海邻国,两国均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相关国际法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他国船舶通过甲国的群岛水域均须经过甲国的许可 B.甲国为连接其相距较远的两岛屿,其群岛基线可隔断乙国的专属经济区 C.甲国因已划定了群岛水域,则不能再划定专属经济区 D.甲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 【考点】:群岛水域 【试题详解】 A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有国家的船舶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即有权拥有无须事先通知或征得群岛国许可而连续不停地无害通过群岛水域的航行权利,故选项A错误。 B项: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群岛国可以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构成直线群岛基线,但在划定时还应符合《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条件,包括基线不能明显偏离群岛轮廓,不能讲其他国家的领海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故选项B错误。 C项: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按照《海洋法公约》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故选项C错误。 D项:群岛水域属于群岛国领水的组成部分,群岛国对其群岛水域包括其上空和底土拥有主权,故选项D正确。

2013水朵考资押题揭密A班杨帆三国法点题

2013荣誉考资押题揭密班杨帆三国法点题 国际公法 (多选)1、中国于 1986 年核准加入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合同销售公约)),1985 年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 巴黎公约)),此外中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 (WTO) 的成员,WTO 的多边协议对我国具有约束力。关于上述条约 或协议在中国的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错误的? ( ) A、在处理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中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销售公约》 B、在处理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时,中国法院应当优先适用《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C、我国法院可以直接适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T阳PS协议)来处理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当其与我国知识产权法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知识产权法 D、北京市高院在处理一起反倾销行政诉讼案件时,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但当条例 与 WTO <<反倾销协议》发生冲突时,则应适用《反倾销协议》的相关规定 (单选)2、国际习惯是国际公法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关于国际习惯,下列哪项表述是错误的? () A、国际习惯具有客观要素,即存在各国反复一致地从事某种行为的实践 B、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可以作为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 C、国际习惯具有任意性,只有经国际法主体明确选择适用,才对特定的主体具有法律拘束力 D、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被国际法主体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单选) 3、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国际法庞大规则体系中最核心和基础的规范,其主要包括国家主权平等、不 干涉内政、不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民族自决和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六大原则。关于这些国 际法基本原则,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 A、国家主权原则意味着主权者有权以任何手段对内行使其统治权,对此国际社会无权过问 B、不干涉内政原则中的 "内政" 是指发生于一国领土范围内的事项 C、和平解决国际争端 原则要求各国必须以非武力于段解决国内和国家间的争端 D、民族自决原则中独立权的范 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的民族 (单选)4、2002 年,甲国政府与乙国某银行签订协议,从该行贷款 5 亿美元用于甲国基础建设,还本付 息的年限为 15 年。在协议履行 8 年后,甲国政府因财政紧张丽不再履行还款义务。由于乙国是一个主张限制豁 免理论的国家,2010 年 9 月乙国国内某法院受理了乙国银行针对甲国政府的诉讼。关于本案,根据目前的国际 法规则和实践,请判断下列哪项说法是正确的?( ) A、甲国政府与乙国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属于商业行为,因此本案中甲国政府不应享有管辖豁免权 B、若甲国政府接到乙国法院的传票后,派代表出庭声明甲国主张的绝对豁免立场,此行为意味着甲国放 弃了管辖豁免权 C、若甲国政府接到乙国法院的传票后,派代表正式出庭应诉,此行为意味着甲国放弃了管辖豁免权

相关文档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