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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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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贷资产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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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请用一段简单的话描述该词条,立即。

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中国国内业近年来新兴的一种创新。作为资产负债治理工具、工具和风险治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银行在资

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关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信贷资产转让-概念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治理公司、财务等)之间,依照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资产受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要紧模式

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依照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项下,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依照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由于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因此不办理贷款档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中国大力进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能够采纳转让方式,也能够采纳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能够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不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设目的主体受让了该笔信贷资产以后,以该笔信贷资产的现金流为基础向投资者发行了受益证券。

信贷资产转让-类型

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能够被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型,每一类型各有两种操作模式:

第一类:银行甲提供保证担保,后期贷款置换或备用贷款支持,信托公司新增贷款,过一定时期,转手卖给银行甲或银行乙。这一时期一般在几天至一年之内不等。

信托公司卖出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信托公司承诺与完全卖断两种。信托公司一般是采取完全卖断,不情愿回购。

这一类转让之因此发生,在于借款人具有相当实力,议价能力强,追求低成本资金。银行甲期望维护重点关系,囿于无法突破贷款利率下限,介绍信托公司首先介入,情愿提供,便于到期接回项目。或者因为过一定时期后,甲的存贷比下降,能够新增贷款,或客户在甲的借款额度差不多下降,能够重新对客户贷款。同时银行乙缺乏优质项目,资金较多,情愿同意该信贷资产。

第二类:银行存量贷款出售,信托公司买受:

信托公司买受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购、信托公司完全买断两种。第一种较多,许多信托公司差不多与多家银行合作多次;第二种较少。

这一类业务出现,是由于银行分、支行需要调节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制造中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调整收入结构,完成内部业绩考核要求;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品种,信托公司受让贷款后,由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兼顾汲取存款;调整投向,分散贷款资产的地理分布;实施间接银团贷款,分散对单一客户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

信托公司参与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逐渐增多,讲明金融市场存在此类需求。相对银行之间直接转让,在信托公司参与下,信贷资产转让的灵活性大大增加。

信贷资产转让-交易要点

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存在借款人、担保金融机构、中介金融机构、卖出(买进)金融机构这四个差不多。担保金融机构一般是商业银行,中介机构是信托公司,卖出(买进)金融机构可能是信托公司或。

银行对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要紧方式是: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备用贷款支持?、对后手金融机构的贷款回购承诺。

一般银行的分行兴趣较大,当事人差不多上银行的分行。银行甲、乙处于不同省份;银行乙比较看重银行甲对借款人的担保。信贷资产转让-历史进展

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并不是新奇事物。这项业务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末期,80年代到90年代得到了迅速进展,现在这项业务差不多进展成为成熟的信贷资产化市场。截至2003年底,美国的按揭资产证券化余额已达5.3万亿,非按揭资产证券化的余额接近1.7万亿美元,两项总和占美国债务市场22万亿美元的32%。

在中国,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商业银行业务领域中的一项重要的金融创新。1998年7月,中国银行分行和广东进展银行上海分行签订了转让银行贷款债权的协议,这是国内第一笔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二OO二年八月,民生银行正式获得人民银行批准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行领先与财务公司开展了2亿元的信

贷资产受让业务。2003年七月,中国银监会批准光大银行开办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随后,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在银行间蓬勃开展起来。

国家开发银行成为积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转出银行。从2002年国家开发银行以间接银团贷款的方式领先向民生银行转让20亿元信贷资产以来,国家开发银行差不多与多家商业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展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财务公司、信托公司也成为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中的积极参与者。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一种专门的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2005年在我国得到了极大进展。2005年初,银监会、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推出了《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治理方法》信贷资产证券化操作、监管方面的一系列政策,形成了一个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2005年12月,中信信托和建设银行联合发行了建元2005-1(发行金额41.77亿元)、中诚信托和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行了开元2005-1(发行金额58.37亿元),2006年4月,中诚信托与国开行发行了开元2006-1(发行金额58.37亿元),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中国正式破冰前行。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意义

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因此在国内迅速铺开,规模迅速扩大,全然缘故在于其关于信贷资产转出方和方都有突出的优势。

(一)对买断型信贷资产的转出方,信贷资产转让的意义在于:改善资产流淌性。转让方金融机构将期限较长的贷款,比如住房抵押贷款、银团贷款等通过信贷资产转让市场出让,取得最具流淌性的,直接改善了银行资产的整体流淌性,便于实现资产与负债资金期限结构的匹配。

提高资本充足率。一般工商业贷款都具有100%的风险,依照规定必须要保有不低于8%的资本净额与之对应。而通过转让业务将部分贷款出让后,这部分资产的风险权重降为零,能够有效减少对资本金的需求,从而提高资本充足率。在当前银行资本金稀缺的情况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关于银行来讲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化解不良贷款,处置抵贷资产。银行通过内部化解不良贷款的时刻和空间有限,通过资产转让的方式进行外部处置,将不良贷款和抵贷资产以适当的组合和定价进行出售,能够在较短的时期内大幅降低银行资产的不良率。

减少信贷集中,调整贷款结构。传统的调节信贷集中度和贷款结构的方式是压缩和推出,加大了客户资金链波动和信用风险,并造成了客户流失。信贷资产转让提供了贷款集中度和治理的新手段,能够用不对产生阻碍的方式实现银行自身的贷款优化治理。

增加盈利渠道。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进行科学的安排能够使银行在实现某项调整的同时兼顾盈利。比如通过合理的贷款转让

因借贷涉嫌犯罪的借贷纠纷案件处理

借贷涉嫌犯罪,其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 裴净净 单位|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在民间借贷中,行为人的行为涉嫌犯罪,主要集中在诈骗类犯罪、违反市场准入犯罪以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他犯罪,常见的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非法经营罪。那么借贷涉嫌犯罪,借贷合同是否有效。 为了更好的解释这个问题,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别说明。 一、合同无效的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合同无效的情形整理如下: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二、民间借贷合同绝对无效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规定,以下民间借贷合同绝对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

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借贷涉嫌犯罪,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由上文可知,法律规定“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借贷合同是无效的,那么假如不是这种情况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对于该条的立法依据,有专家解读到: (一)对于涉嫌诈骗犯罪和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其他犯罪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理由如下: 第一,行为性质不同。 涉合同的诈骗犯罪存在着有所牵连但截然不同的两个行为——诈骗行为与合同行为。 诈骗行为是合同一方当事人所实施的以签订合同为手段、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行为,是单方行为。 合同行为则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情况下(尽管合同一方因被欺诈而做出了不真实的意思表示)共同实施的行为,是合同行为是双方行为。 第二,刑法与民法的着眼点不同。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合同编号: 号信贷资产转让合同 (回购有追索权型)

出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电话: 鉴于: 1、甲乙双方均为依法设立、合法存续的法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责任能力。 2、甲方依法享有本合同附件一《信贷资产转让清单》项下的金融类应收账款资产及其附属权益(统称信贷资产,见1.1条定义); 3、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府部门的规定,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转让信贷资产; 4、乙方基于甲方在本合同项下所做的声明和保证,对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实施尽职调查,并自主决定参加该信贷资产的转让活动; 5、乙方凭借本合同项下的报价,被甲方确认为本次信贷资产转让的最终受让人。 为进一步明确甲乙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就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定义与解释 除非在本合同其他条款中另有约定,否则下列词语的含义应解释为: 1.1 信贷资产:是指作为本合同附件一《信贷资产转让清单》项下的主债权、担保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附属权利、权益的统称。信贷资产包括贷款(普通企业贷款、同业拆借、同业贷款、银团贷款)、贸易融资、透支等依法依约可以转让的金融类应收账款资产。 1.2 主债权:是指甲方对本合同附件一《信贷资产转让清单》项下所列示的主债务人享有的并依法可向乙方转让的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赔偿金等。 1.3 担保权利:是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担保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 1.4 其他附属权利、权益(包括但不限于): 1.4.1 甲方依据其在基准日前和本合同附件一《信贷资产转让清单》项下部分债务人、担保人签署的和解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等而对相应的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请求权; 1.4.2 相关债权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生效判决或调解、裁定以物(股权)抵债的,甲方依据该等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抵债物(股权)享有的权利; 1.4.3 甲方基于主债权而享有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及实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债权申报权、诉讼权利、申请执行权等; 1.4.4 相关债权于基准日后新产生的孳息、罚息、复利及迟延履行金等。 1.5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甲方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按约定的价格、方式转让给乙方,乙方依约定价格支付转让价款,取得信贷资产。

民间借贷测试题及答案、法律基础题库、专业技术人员学习

民间借贷配套试题 一、判断题(每题2分,对的打√,错的打×) 1、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2、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 3、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凭借据就可以得到人民法院支持。() 4、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5、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7、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8、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继续审。() 9、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10、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继续审理。() 11、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规定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管理规定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

XX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同业合作,优化信贷资源配置,进一步改善信贷资产的流动性,防范金融风险,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和我行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特指人民币信贷资产。 第三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标的物为金融机构利用自有资金向非金融企业发放并拥有合法债权的贷款,该类贷款按照贷款五级分类,属正常类贷款。 第四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我行与其他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第五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双方为信贷资产的出让方与受让方。出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出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受让方是指在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办理过程中受让信贷资产的金融机构。 第六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业务分为信贷资产转让买断和信贷资产转让(双买断)业务。

信贷资产买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到期时,信贷资产债务人向受让方进行清偿的行为。 信贷资产(双买断)包括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业务以及(卖出回购)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买入返售)是指本行作为受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买入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卖出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卖出回购)是指本行作为出让方在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时,与同一对手方签订卖出合同的同时,签订远期买入合同(或赎回承诺书)的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回购)业务是指转让双方(金融机 构)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并在约定日期由出让方 按照协议回购条款约定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 的业务行为。 第七条在信贷资产转让(买断)交易中,信贷资产出让方将债权全部转让给信贷资产受让方。信贷资产受让方取得受让信贷资产的债权、收益权以及原信贷合同规定的债权人的全部权利。信贷资产受让方可以按照诚实守信原则,委托信贷资产出让方代为管理转让的信贷资产,双方应另行商定委托管理办法。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银行业近年来新兴的一种金融创新。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银行在资本 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 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 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信贷资产转让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型,每一类型各有两种操作模式: 第一类:银行甲提供保证担保,后期贷款置换或备用贷款支持, 信托公司新增贷款,过一定时期,转手卖给银行甲或银行乙。这一 时期一般在几天至一年之内不等。 信托公司卖出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信托公司承诺回购与完全 卖断两种。信托公司一般是采取完全卖断,不愿意回购。 这一类转让之所以发生,在于借款人具有相当实力,议价能力强,追求低成本资金。银行甲期望维护重点客户关系,囿于无法突破贷 款利率下限,介绍信托公司首先介入,愿意提供担保,便于到期接 回项目。或者因为过一定时期后,甲的存贷比下降,可以新增贷款,或客户在甲的借款额度已经下降,可以重新对客户贷款。同时银行 乙缺乏优质项目,资金较多,愿意接受该信贷资产。 第二类:银行存量贷款出售,信托公司买受: 信托公司买受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购承诺、信 托公司完全买断两种。第一种较多,许多信托公司已经与多家银行 合作多次;第二种较少。 这一类业务出现,是由于银行分、支行需要调节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创造中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调整收 入结构,完成内部业绩考核要求;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品种,信托公 司受让贷款后,由银行代销信托产品,兼顾吸收储蓄存款;调整行业

借贷法律汇总

借款合同 一、《合同法》 第十二章借款合同 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一百九十七条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内容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一百九十八条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 第一百九十九条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法条释义】【法条要点】:借款人提供真实情况义务 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一条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第二百零二条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向贷款人定期提供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等资料。 第二百零三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百零四条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贷款的利率,应当按照

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第二百零八条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第二百零九条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关于财务公司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中国国内银行业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一 个业务品种。作为资产负债管理工具、融资工具和风险管理工具,它有助于解决金融机构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收益率之间的“两难选择”,解决银行负债和资产在利率和期限结构上的非对称矛盾,尤其是不良资产的转让对于化解资产长期沉淀而形成的期限结 构矛盾的功效就更为突出。 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年鉴(2013),2012年经统计的147 家财务公司中,共有40家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金额达到1411亿元人民币,其中信贷资产转出额为1338亿元,占95%,信贷资产转入额为73亿元。在转出型业务中,回购型业务为1060亿元,占转出总额的79%。所有财务公司中,中国石化财务公司一家的发生额就达到822亿元,占总金额的58%。总体来说,财务公司开展资产转让业务,以回购型转出业务为主,且规模不大,除少数几家公司外,大部分的发生额都在10亿元以内。需要说明的是,从2010年银监会加大对回购型资产转让业务进行规范以来,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出现大幅下降,2013年,银监会又通过窗口指导等形式,全面停止了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目前仍然没有放开。因此,对于财务公司来说,现在可以开展的只有卖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目前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主要适用的法律法规 如下:

1. 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2004年发布,2006年修订) 2. 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2005年) 3. 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信贷资产转让及信贷资产类理财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2009年) 4. 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 5. 《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本文将从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为什么要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如何开展信贷资产转让和财务公司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应注意的问题四个方面进行讨论。 一、什么是信贷资产转让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协议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和回购型两种形式。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 信贷资产,资产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移到受让方。

银行贷款转让协议范本

银行贷款转让协议范本 为促进贷款转让交易的顺利开展,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交易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署协议。 第一条定义和释义 在协议下,下列名词含义为: 1.1 安排费:除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受让方一次性或按贷款合同的付息周期支付转让方的与转让标的有关的转让费用,可以是一个绝对金额,也可以是转让本金×转让费率(%)(安排费可以为负)。 1.2 成交单:指交易双方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交易平台达成交易后生成的确认该交易成交条件的书面凭证。 1.3 担保合同:指与贷款合同相关的任何抵押合同、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或其他担保合同。 1.4 担保权益:指贷款合同所涉及的所有或任一抵押、质押、保证及其他类似权益。 1.5 担保人:指在担保合同项下承担担保义务的抵押人、出质人、保证人或其他担保义务人。 1.6 贷后管理人:指根据协议第七条的约定对贷款进行管理的机构投资者或其分支机构。

1.7 贷款:指根据贷款合同已经发放的贷款,如贷款合同项下有两笔或两笔以上的贷款,则视情形而言,指相关的交易确认函所提及的任何一笔贷款或各笔贷款。 1.8 贷款合同:指根据交易确认函的约定,转让方转让给受让方的贷款所依据的、由贷款人与借款人共同签署的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 1.9 贷款人:指贷款合同项下的贷款人。 1.10 贷款转让交易(简称“交易”):在协议下分为整体转让与可拆分转让,整体转让指转让方将向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债权全部转让给受让方,可拆分转让指转让方将向借款人已发放的贷款所形成的债权进行拆分,然后将拆分后的债权转让给受让方。 1.11 管理费:除交易双方另有约定,指受让方按贷款合同的付息周期向贷后管理人支付的因贷后管理而产生的管理费用,计算公式如下: 管理费=贷款本期计息资产×管理费率。 其中“贷款本期计息资产”指转让标的在当前利息期间内用于计算利息的本金金额,如果借款人在当期利息期间的付息日前提前偿还了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则指转让标的在当期利息期间开始时的本金金额。 1.12 交易确认函:指交易双方之间交换的用以具体约定、确认或证明交易、以及明确约定适用协议及补充协议(若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1)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定价 信贷资产外部转让是商业银行改善资产质量、缓解资本充足压力、提升金融系统安全性的重要渠道。不过,因为信贷资产的特殊性,其外部转让定价十分复杂和困难,需要在实践中改良和优化。 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困难 相比于信贷发放,债权转让是一种新兴的交易活动,没有先例可循。信息不完全造成资产买方难以合理估定未来报酬和风险;交易市场缺乏效率以及交易双方利益取向不同也造成有效价格难以达成。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主要困难和障碍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信用风险度量困难 信用风险计量一直是风险计量中一个艰涩的话题。即使近十年来,理论界一直实行着各种探索,也形成了一些代表性的计量模型,但因为缺少银行贷款违约和挽回率的长期数据以及未能充分考虑宏观经济对破产的影响等问题,这些模型的有效性仍存有争议,而且应用范围也不广泛。 债权银行和投资者利益取向不同造成信贷资产评估差异 债权人主要根据风险暴露(不良债权的余额)和预计损失差值确认债权资产的价值,价值评估主要采用风险度量;而投资者投资债权目的在于取得债权权益和债权收益,价值评估主要采用市场法和收益法,采用的折现率也与债权人存有着差异。债权银行受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公司规模影响较大;而投资者受借款人的财务状况和公司规模影响水准相对较低。债权银行通常根据借款人的会计账面来确定债权风险和债权价值,而投资者往往结合借款人的整体资产和运营状况判断债权资产的经济价值。债权银行重视对债权资产的控制和处置,投资者注重借款人的成长性和潜在偿债水平。 国际上信贷资产转让定价方法及评析

当前,各国信贷资产转让定价的方法按其基本思想能够归纳为以下几类: 收益流现价法 这种方法在市场经济国家中占有主导地位,其基本思想是:信贷资产是一个投资收益的母体,会在资产存续期产生现金流,其转让价格是考虑了风险与通货膨胀因素的未来现金流的折现值。例如,美国重组信托公司在对大量低质资产实行价值评估时,根据资产的规模、类型、期限和地域分布,将贷款划分为不同的贷款组合,估算各类资产预期现金流量或近期出售可变现价值,由资产预期风险决定折现因子,在此基础上计算出贷款组合的最低接受价格。 此法的价值确定是否合理有两个关键点,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估算和折现率的确定。资产未来现金流的估算要结合资产质量和投资战略加以确定:质量优良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主要来自于项目日常经营活动和残余价值;债务人赢利水平低下、财务状况不佳的信贷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则应更多地考虑未来转手时市场的意愿支付价格;收益流现价法中的折现率反映了投资人在不确定性条件下的必要投资报酬率,在确定时必须依据专业经验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包括违约风险和项目的市场风险——作出尽可能准确的判断。 在信用风险度量上,近些年来计量和统计技术正在提供更多的协助,一般认为难以量化的信用风险的管理模型获得了很大发展。由 J.P.Morgan在1997年提出的评估银行信贷资产风险的资产组合模型CreditMetrics,利用借款人的信用评级、评级迁移矩阵、违约贷款的挽回率、债权或债券市场上的信用风险价差和收益率等数据为贷款或债券计算组合理的市场价值和波动性,推断贷款/贷款组合的VaR值。KMV公司的预期违约率模型则通过计算违约距离来确定目标公司的违约概率,采用将违约距离与历史违约数据相比较的方法,建立起违约距离与预期违约率之间的映射关系,不像传统的信用评级那样注重分析借款人的财务及经营状况。不过,当前对投资人,应用现代风险管理模型实行债权资产定价还存有诸多的现实困难,主要是:基础数据和历史数据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模版

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有关要求,为规范开展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盘活信贷资产存量,优化信贷资源配置,改善全行资产业务结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向其他金融机构出让本行五级分类为正常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承担信贷资产风险,并由借款人向受让方偿还贷款本息的业务。 第三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遵循真实 性、整体性和洁净性的转让原则,实现资产真 实、完全的转让以及风险真实、完全的转移。 第四条自信贷资产转让之日起,对于原 借款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受让方拥有相应的 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承受相应的风险。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五条本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实行由总行统一审批、统一管理,分行具体实施的组织管理模式。 第六条总行资产负债管理部是制定、分解、平衡全行资产负债业务总量和结构目标的管理部门,负责将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纳入全行资产负债管理,拟定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总量和结构,合理配置资本储备,以及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内外部定价。 第七条总行公司业务部是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牵头及业务审批部门,根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的总体目标,负责制订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年度及阶段性计划,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管理办法和操作流程,审批分行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协调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操作过程中相关事宜,跟踪报告全行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开展情况。 第八条总行计划财务部是全行预算计划执行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所涉及相应部门和分行的绩效考核及调整办法。 第九条总行金融同业部是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交易的专业管理部门,负责提供业务模式、寻找业务渠道、确定业务要素,以及金融机构准入与资格审核。 第十条总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信贷资产转让 业务的合同管理工作。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编号:_______________ 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不良资产转让协议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由以下三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署: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法人):___________ 负责人(其他组织):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自然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一家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专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并依法管理和处置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甲方所收购、管理和处置的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在性质上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

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知识

信贷资产转让的相关知识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等)之间,根据协议信贷资产转让约定转让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尚未到期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其中,金融机构将其持有的信贷资产出售 给其他金融机构并一次融入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出让业务;金融机构受让其他 金融机构出售的信贷资产并融出资金被称为信贷资产受让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本行与其他金融同业之间,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 在其经营范围内的自主、合规发放且未到期的信贷资产的融资业务。 信贷资产转让可以被划分为以下两大类型,每一类型各有两种操作模式: 第一类:银行甲提供保证担保,后期贷款置换或备用贷款支持,信托公司 新增贷款,过一定时期,转手卖给银行甲或银行乙。这一时期一般在几天至一 年之内不等。 信托公司卖出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信托公司承诺回购与完全卖断两种。信托公司一般是采取完全卖断,不愿意回购。 这一类转让之所以发生,在于借款人具有相当实力,议价能力强,追求低 成本资金。银行甲期望维护重点客户关系,囿于无法突破贷款利率下限,介绍 信托公司首先介入,愿意提供担保,便于到期接回信贷项目。或者因为过一定 时期后,甲的存贷比下降,可以新增贷款,或客户在甲的借款额度已经下降, 可以重新对客户贷款。同时银行乙缺乏优质项目,资金较多,愿意接受该信贷 资产。 第二类:银行存量贷款出售,信托公司买受: 信托公司买受之后,又分为两种情形:原出售方附回购承诺、信托公司完 全买断两种。第一种较多,许多信托公司已经与多家银行合作多次;第二种较少。

这一类业务出现,是由于银行分、支行需要调节资产负债表,尤其是在月底、年底;创造中间业务收入(投资银行业务收入),调整收入结构,完成内部 业绩考核要求;为高端客户提供理财品种,信托公司受让贷款后,由银行代销 信托产品,兼顾吸收储蓄存款;调整行业投向,分散贷款资产的地理分布;实 施间接银团贷款,分散对单一客户贷款过度集中的风险。 信托公司参与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逐渐增多,说明金融市场存在此类需求。相对银行之间直接转让,在信托公司参与下,信贷资产转让的灵活性大大增加。 信贷资产转让对象限于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财务 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 1、出让方提前五个营业日向受让方提交授信申请; 2、经受让方审查同意后,取得授信额度,双方签订《信贷资产转让合同》,实施信贷资产转让。 在进行信贷资产转让的过程中,根据对风险的评估,由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交易价格。 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分为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和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 信贷资产转让流程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转让信贷资产,资产 转让后,借款人向受让方承担还本付息的义务。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项下,债权人由出让方转让为受让方。这种转让方式也被称为"真实出售"。回购型信 贷资产转让业务是指转让双方根据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以约定的价格转让信贷 资产,同时出让方承诺在约定的日期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该项信贷资产。由于 回购型业务所转让的信贷资产在到期前就已由出让方购回,所以不办理贷款档 案和法律文件的移交,付息的责任由出让方承担。 目前我国大力发展的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也是一种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信贷资产证券化是将信贷资产转移给一个特设目的主体(这种转移可以采用转让方式,也可以采用信托方式),由特设目的主体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者发行受益证券,以信贷资产的现金流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方式。可以 看出,信贷资产证券化区别于传统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之处即创新之处在于特

中国建设银行信贷业务手册二篇第十六章信贷资产转让

第十六章信贷资产转让 16.1 概述 信贷资产转让是指建设银行与具备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根据协议约定相互转让本外币信贷资产的业务行为。 信贷资产转让的对象是具备贷款业务资格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财务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可转让的信贷资产暂不包含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消费额度贷款、个人汽车贷款和个人信用卡透支等所有个人类贷款。 优化信贷资源配置,加强金融同业合作,提高资产的效益性、安全性和流动性。 根据协议约定,建设银行从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有偿转入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建设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 根据协议约定,建设银行向境内其他金融机构有偿转出信贷资产。在此项业务中,建设银行是信贷资产的出让方,其他金融机构是信贷资产的受让方。 按转让类别分类 买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受让方购入出让方的信贷资产,并由借款人(担保人)直接向受让方履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项下的义务,直至清偿全部债务。 回购型信贷资产转让业务 出让方与受让方根据协议约定,在出让信贷资产的同时,与受让方约定在将来一个确定的日期,以约定价格向受让方无条件购回其出让的信贷资产。 16.1.5 条件 建设银行受让信贷资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基本条件 1.出让方为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金融机构法人。 2.出让方具有贷款业务资格。 3.出让方应具有雄厚的资金实力,良好的信誉和抵御风险的能力。 4.受让资产的借款人信誉良好,无拖欠银行贷款及逃废债务的不良记录。 5.受让的信贷资产应为尚未到期的正常贷款且无任何瑕疵。 6.受让信贷资产的主债权和担保债权应真实和有效,依法可以转让;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禁止转让条款,且借款合同(担保合同)中无借款人(担保人)只对出让人承担还款(担保)责任或禁止债权转让等条款。 1.买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应具有建设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该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能超过核定的授信额度。 (2)我行对借款人的内部信用评级不低于AA级。 (3)出让方已将债权转让事宜书面通知借款人和担保人,并得到借款人和担保人同意信贷资产转让的书面确认。 2.回购型信贷资产受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出让方应具有建设银行核定的授信额度,且信贷资产受让后出让方占用额度不超过授信额度。 0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

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示范文本

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示范文 本 In Order To Protect Their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e Cooperative Parties Reach A Consensus Through Consultation And Sign Into Documents, So As To Solve And Prevent Disputes And Achieve The Effect Of Common Interests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信贷资产转让协议示范文本 使用指引:此协议资料应用在协作多方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经过共同商量最终得出一致意见,特意签订成为文书材料,从而达到解决和预防纠纷实现共同利益的效果,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转让方: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_________(以下称“乙方”) 甲方、乙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同进行协作和配 合,就甲方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1、甲方同意将位于XXXXXXXXX甲方所有的资产转让 予乙方。 2、有关甲方所拥有的拟向乙方转让的全部固定资产包 括列载于本协议附件一的资产评估报告内,于评估基准日 的全部固定资产。甲乙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甲方将上述 全部固定资产作为转让资产向乙方转让,包括: (1)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所有机器设 备、建筑物及在建工程。

(2)列载于资产评估报告内的有关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3、双方协商一致的转让交割日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4、自本协议规定的交割日起,乙方即成为该转让资产的合法所有者,享有并承担与转让资产有关的一切权利和义务。 5、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以_________万元人民币作为固定资产转让价格;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向甲方全额支付。(以甲方银行到账为准) 6、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保证及承诺如下: 6.1甲方是根据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和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并具有一切必要的权利、权力及能力订立及履行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和责任;而本协议一经签署即对甲方具有合法、有效的约束力。

涉及贷款罪名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以上简称“四种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在此之前,公安部经侦局已率先于2009年作出了《关于骗取贷款罪和违法发放贷款罪立案追诉标准问题的批复》,其基本精神与上述规定也是一致的。不过应注意该解释的溯及力问题。关于刑事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两高”《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确立的是“无旧从新,有旧从旧兼从轻”的做法,且规定对于在司法解释施行前已办结的案件如果无错误就不再变动。? 必须将该罪立案追诉规定同该罪法条结合起来全面分析,而不能孤立地理解《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否则,对该罪的认识就会发生偏差。比如,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明确规定,该罪必须具有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这是构成该罪的必要条件。而孤立地分析《规定(二)》第二十七条,则似乎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不管是否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均可定罪。实际上并非如此。通过立案侦查,如果发现行为人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并且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或者虽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却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自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经过立案查明,行为人仅仅骗贷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贷,却并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那就明显属于一般的市场背信行为,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实际危害,并未触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当然不应以该罪追究刑事责任。? “形成不良贷款数额”不宜认定为“重大经济损失数额”,现各银行都实行贷款五级分类制,次级、可疑、损失类称为不良贷款,这里的不良并不一定形成既定的损失,因此“不良贷款”不等于是”经济损失”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 2016-07-27 珂珂西里n...转自欧睿客修改 微信分享: QQ空间QQ好友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推荐给朋友 关于债权转让的合法性,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以下简称《批复》)明确了以下几个问题:第一,银行转让债权不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被认定合同有效。第二,商业银行可以将贷款债权转让给自然人、其他组织,以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法人。第三,转让具体贷款债权的行为属于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第三人,并非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的经营性活动,不涉及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问题,受让主体无须具备从事贷款业务的资格。同时,该行为也不是一种规避“非金融企业之间不得借贷”的行为。第四,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必须操作规范:要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相应的制度和内部批准程序;对转让的贷款债权,应当采取拍卖等公开形式,以形成公允的价格,接受社会监督;转让贷款债权的,应当向银监会或者派出机构报告,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应该说,上述《批复》对金融机构向非金融机构转让债权的合法性给予了肯定,但鉴于该《批复》的效力等级以及现行法律法规对此种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尝试运用这一新型资产处置方式时,商业银行在具体业务操作中必须按照上述《批复》要求办理并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法律风险: 第一,严格控制可转让债权的范围。从字面理解,《批复》所指贷款债权的范围不限于不良贷款债权概念,即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可以转让的既包括正常的贷款债权也应包括不良贷款债权。因此,在现有的贷款风险分类项下,商业银行允许向社会投资者转让的贷款应包括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等五项。考虑到该种处置方式还处于探索阶段,笔者建议可转让债权仅限于不良贷款范围内。此外,还应注意银监会《批复》只明确了贷款债权可以转让,对于银行卡业务、贸易融资业务形成的债权能否转让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因此,在目前状况下,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另外,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2条规定,下列资产不得对外公开转让: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国家机关的不良债权;经国务院批准列入全国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计划的国有企业债权;国防、军工等涉及国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债权以及其他限制转让的债权。对于上述债权转让牵涉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妥善起见,建议不应纳入可转让债权范围 第二,鉴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部门规章文件的规定,对不能作为债权受让人的特殊规定必须明确。2005年7月4日,国家财政部专门向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下列人员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根据此规定精神,我们认为,银行债权转让的受让人也必须排除上述规定所列人员。 第三,债权转让过程中必须注意特定的担保问题。根据《担保法》第61条的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因此,对于未经特定化的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转让,必须先行特定化。对于此种

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暂行管理办法(修订发

XXXX银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管 理暂行办法(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金融市场参与者的不同风险偏好,拓宽不良信贷资产处置渠道,有效盘活存量不良信贷资产,分散风险、降低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是 指我行作为劣后级投资人与其他合格投资人共同委托信托 公司(或其他具备资格的金融机构,下同)设立信托计划(或资产管理计划,下同),并由信托计划直接或间接受让我行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的业务。 第三条不良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遵循以下原则:(一)真实交易原则。交易完成后,我行除承担所持有劣后级份额的相关风险外,对于其他投资人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本金及收益担保。 (二)准确核算原则。交易过程中,我行应严格按照会计准则和我行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三)市场运作原则。交易价格的确定、交易对象的选择等方面应严格遵循市场化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严禁借机进行不当利益输送。

(四)损益自担原则。分行开展该业务,应自行承担相关交易成本和交易损益。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四条风险管理部负责本办法的制定和维护,指导分行进行方案设计,并牵头协调该业务开展过程中的相关跨部门事项的处理。 第五条资产保全部负责该业务的整体组织,指导分行进行基础资产选择,牵头审查分行上报的业务方案,督促分行进行后续清收管理。 第六条计划财务部负责明确该业务的会计核算规则,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条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相应的柜台操作规程,并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条法律合规部负责按照权限对相关协议文本进行法律审核。 第九条各分行负责设计业务方案、筛选基础资产、选择中介机构、遴选和推荐投资人,负责按照总行批复的方案进行业务操作,并按照自营不良贷款的标准和要求对已转让资产进行清收管理。 第三章业务方案设计 第十条本业务项下的基础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为本金或利息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其应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的不良信贷资产,包括对公不良信贷资产和零售不良信贷资产;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范本

协议编号:LX-FS-A54718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范本 After Negotiation On A Certain Issue, An Agreement Is Reached And A Clause With Economic Relationship Is Concluded, So As To Protect Their Respectiv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

信贷资产转让合同标准范本 使用说明:本协议资料适用于经过谈判或共同协商的某个问题,在取得一致意见后并订立的具有经济或其它关系的契约条款,最终实现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的结果。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出让方: 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受让方:湖北兴发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电站住房资产转让给乙方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使双方遵照执行。 一、转让标的 甲方向乙方转让标的为:甲方持有的南阳河电

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其中:南阳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00.15万元、九冲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189.15万元、苍坪河电站住房账面原值 92.32万元,共计381.62万元;没有计提折旧。 二、双方的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为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公司法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 2、甲方合法持有南阳河电站、九冲河电站及仓坪河电站的住房资产; 3、甲方承诺本次向乙方转让的电站住房未向任何第三人设置担保、质押或其他任何第三者权益,亦未受到来自司法部门的任何限制; 4、甲方承诺其本次向乙方转让电站住房事宜已得到其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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