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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第八章法的价值

正义只有通过良好的法律才能实现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孟德斯鸠、

法乃善良公正之艺术-----塞尔苏斯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司考:张林遗嘱中载明:我去世后,家中三间平房归我妻王珍所有,如我妻今后嫁人,则归我侄子张超所有。张林去世后王珍再婚,张超诉至法院主张平房所有权。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自由是宪法基本权利,该遗嘱所附条件侵犯了王珍的婚姻自由,违反《婚姻法》规定,因此无效,判决张超败诉。对于此案,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A.婚姻自由作为基本权利,其行使不受任何法律限制

B.本案反映了遗嘱自由与婚姻自由之间的冲突

C.法官运用了合宪性解释方法

D.张林遗嘱处分的是其财产权利而非其妻的婚姻自由权利

宽严相济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要求法院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恐怖组织犯罪、“黑恶”势力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尤其对于极端仇视国家和社会,以不特定人为侵害对象,所犯罪行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该依法重判的坚决重判,该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绝不手软。对于解决公共秩序、社会安全、犯罪分子生命之间存在的法律价值冲突,该政策遵循下列哪一原则?()(2011年卷一单选第13题)

A.个案平衡原则

B.比例原则

C.价值位阶原则

D.自由裁量原则

一、法的价值

法的基本价值:自由、秩序、正义

法的一般价值:效率、利益

1、自由是法的最高价值、法的根本目的和法的评价标准,是法的最本质价值

2、秩序是法律所要实现的最基本的价值和首要价值,它构成法律调整的出发点,也是法律所要保护和实现的其他价值的基础。

3、正义是人类公认的崇高价值,是法的基本标准、法的评价体系和推动力量,也是衡量法律优劣的尺度。

4、利益是法的一般价值,法所体现的意志的背后乃是各种利益关系,离开了利益关系,法既无从产生,也无从存在,法对社会的调整和控制主要是通过对利益的调控实现。

5、效率是法的一般价值,立法以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

二、法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的原则:

1、价值位阶原则(价值排序原则)不同位阶

不同位阶的法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一般来说,基本价值的位阶高于非基本价值。在基本价值中,一般而言,自由因代表最本质的任性需要,故居于法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外化,它成为自由之下制约其

他价值的法律标准呢,而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

如自由优先于秩序,公正优先于效率,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等。自由﹥正义﹥秩序

2、个案平衡原则同一位阶

指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必须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个案能够兼顾双方的利益。

三、比例原则

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需要的程度。

必要时实行交通管制,但应尽可能实现“最小损害”或“最少限制”。

紧急避险

练习:刑法21条: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主要采取的解决价值冲突的方法是下列哪个原则(C)

A 价值位阶原则

B 个案平衡原则

C 比例原则

D 自愿原则

三、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所谓价值判断,即关于法价值的判断,是指某特定的客体对于特定的主体有无价值、有什么价值、有多大价值的判断。即法律应该是什么,是法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如判断法的善恶

所谓事实判断,在法学上是用来指称对客观存在的法律原则、规则、制度等所进行的客观分析与判断。即法实际上是什么,主要解决客观存在的法律究竟是怎样的问题,是法的实然状态,如判断法的真伪。

(一)判断的取向不同

1、价值判断以主体为取向尺度随主体的不同而呈现差异

2、事实判断以现存的法律制度为判断取向

(二)判断的维度不同

1、价值判断带有明显的个人印记,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2、事实判断应当尽可能地排除自己的情绪、情感、态度,尽量做到价值中立价值无涉

(三)判断的方法不同

1、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方式关注法律应当是怎样的应然

2、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任务主要在于客观地确定现实法律制度的本来面目是典型的实然判断

(四)判断的真伪不同

1、价值判断的真伪取决于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契合程度是一种“历时性”考验,由社会选择、取舍

2、事实判断的真伪主要在于其与客体的真实情况是否符合。

[考研类试卷]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doc

[考研类试卷]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 编1 1 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 2 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 3 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 4 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 5 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 6 正义与平等(武大2007年研) 7 法律位阶(南京大学2008年研) 8 简述法的价值。(中山大学2010年研) 9 法的目的价值。(吉林大学2007年研) 10 法的形式价值包括哪些内容?(中南财大2004年研) 11 简述法的评价标准的功能与我国法制建设中应坚持的标准或原则。(武汉理工2007年研) 12 如何鉴定良法与恶法?(清华大学2005年研) 13 简述法律价值冲突的原因。(武大2007年研) 14 解决法的价值冲突时应遵循的原则。(首都师范大学2010年研) 15 法对秩序的维护作用体现在哪些方面?(南京理工2011年研) 16 你如何理解“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一命题?(北航2010年研)

17 简述法律保证自由实现的方式。(中财2011年研) 18 简述法在促进和保障诉讼正义方面的作用。(北理2008年研) 19 试述法的价值体系的特征及其构成。(南京大学2009年研) 20 近来,钓鱼式执法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在钓鱼式执法活动中,当事人原本没有违法意图。在执法人员的引诱之下,才从事了违法活动。试以法的价值理论评述该种执法活动。(武汉理工2010年研) 21 试述法的秩序价值。(南京大学2011年研) 22 为什么说秩序是法律的基础价值?(武大2006年研) 23 法与自由。(南京师大2010年研) 24 如何理解“法律以自由为目的”?(首都经贸2006年研) 25 联系历史与现实的实际.试论自由与秩序这一对价值在法律中的对立统一关系。(中南财大2008年研) 25 在传染病疫情严重时,国务院颁布了一项条例。规定为了保护社会公益可以限制人身自由。某甲因违反该条例而被拘留15天,他不服,来找你咨询,你会如何回答他。(清华大学2006年研) 26 该条例是否具有合法性。 27 个人自由与社会公益如何协调。 28 有人说“自由就是做法律允许的事情”。谈谈这句话的合理性和局限性。 29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曾经在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请结合法理学原理对此加以剖析。(武大2007年研)

法的价值

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概述 ?(一)价值的概念 ?价值一词与梵文和拉丁文中的“掩盖、保护、加固”有渊源关系,是在由此派生出来的“尊敬、敬仰、喜爱”等意思的基础上形成的,其含义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 的,可珍贵的,可尊敬的,可重视的。” ?哲学的意义上,价值这一概念可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其一,价值是一个表征关系的范畴,它反映的是人(主体)与外界物—自然、社会(客体)的关系,揭示的是人的实践活动的动机和目的。 ?其二,价值是一个表征意义的范畴,用于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概念。 ?(二)价值的特性 ?其一,客观性。即客体的价值不管主体认识不认识,是否要去认识,都是客观存在的。 ?其二,主体性。指同一客体对不同的主体或不同的时间、地点、条件下的同一主体的价值,都是不同的。价值的主体性又表现为价值的变异性和多维性。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的价值就是法这个客体对满足个人、群体、阶级社会需要的积极意义。 ?一种法律制度有无价值、价值大小,既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的性能,又取决于一定主体对这种法律制度的需要,取决于这种法律制度能否满足一定主体的需要及满足 的程度。 ?(三)法的价值的概念 ?法学研究中,“法的价值”这一术语的含义可因以下使用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P296 ?其一,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所包含的价值评价标准。如刑法学中的“犯罪价值论”问题的探讨,并非暗示犯罪行为可能具有某种价值,而仅仅从价值判断的角 度来研究犯罪问题。 ?其二,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在发挥其社会作用的过程中能够保护和增加哪些价值。如秩序、自由、效率和正义等。法律发挥社会作用的目的就在于对这些有价 值的事物予以保护并促进其增加。这种价值构成了法律所追求的理想和目的,因此 称为法的“目的价值”。 ?其三,用“法的价值”来指称法律自身所具有的价值因素。此种意义上的法的价值,称为法的“形式价值”,它与法的目的价值不同,并不是指法律所追求的社会目的和 社会理想,而仅仅是指法律在形式上应当具备的那些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 ?(四)法的价值分类 ?1、群体法律价值与个人法律价值 ?群体法律价值是指某一社会群体对法律的要求及法律对该社会群体的实际效应。 ?个人法律价值是指作为主体的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以及法律对个人的实际效应。 ?个人对法律的要求与群体对法律的要求侧重点上是有区别的。相对于群体法律价值而言,个人的法律价值更注重对于个人利益的追求,如个人行为的自由、平等、权 利、人格尊严、个人财产的保护以及个人发展条件获得法律的保护等。群体的法律 价值追求则更注重于正义、秩序等内容。 ?2、法律的正价值、无价值与负价值 ?法律的正价值是指法律所产生的实际效应与主体的法律价值追求一致的情况。 ?法律的无价值是法律对主体不产生效应。其原因主要有:第一,法律与社会实际状

《卫生法学》理论课教学大纲

《卫生法学》理论课教学大纲 课程名称:卫生法学 英文名称:Science of health law 适用专业:公共事业管理专业、临床专业、预防专业 一、教学目的和任务 卫生法学Science of health law是以卫生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属于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卫生法的产生、发展规律、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原则及卫生法律制度、卫生法与经济和社会进步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具体包括卫生法学基础理论、我国现行的主要卫生法律等内容。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我国卫生法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培养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增强卫生法制观念和卫生法律意识,增强遵守和捍卫卫生法制的自觉性,依法维护合法权益,正确履行岗位职责,保护人体健康,推动医学科学进步,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 二、理论知识 (一)模块一:卫生法基本理论,8学时 单元一:卫生法概述 掌握:卫生法概念和基本原则、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卫生法溯及力 熟悉:卫生法的调整对象、卫生法的特征、卫生法的渊源、卫生法时间效力单元二:卫生行政救济 掌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参加人和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的参加人;行政复议的申请与受理;行政诉讼的决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判决 熟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复议的和解和调解;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概念;复议与诉讼的程序;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关系;行政诉讼的特殊原则。 (二)模块二:医事管理法律制度,16学时 单元一:医师执业管理法律制度 掌握:医师的概念,医师的注册,医师的执业规则 熟悉:医师考试的条件,医师的法律责任,医师考核和培训

2020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2020司法考试一卷知识点:法的价值 一、法的价值判断和法的事实判断 (1)事实判断是一种描述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实际上是什么的判断,而价值判断是一种规范性判断,是关于客体应该是什么的判断。 (2)客观世界是由事实构成的,价值是判断者附加在客体之上的,不同的主体其价值观不同,故对同一客体会做出不同的价值判断, 因此,价值判断具有主观性。 (3)法律作为一种规范,它是立法者从自己的价值体系出发,做 出的关于人应该如何行为的判断,故,法律规范为价值判断。 (4)根据三段论的推理规则,如果大前提是价值判断结论必然为 价值判断,故在法律实施过程中,一定主体依据法律规范所作出的 实体结论为价值判断。 (5)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总体上属于事实判断,但是认定案件事实离不开证据,一个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 力大小需要相关主体做价值判断。 二、法的价值的种类 (一)秩序 秩序之所以成为法的基本价值之一,是因为: ①任何社会统治的建立都意味着一定统治秩序的形成。法律的根本而首要的任务就是确保统治秩序的建立,因而秩序对于法律来说,无疑是基本的价值。 ②秩序本身的性质决定了秩序是法的基本价值。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它是人们相互作 用的状态和结果。任何时代的社会,人们都期望着行为安全与行为 的相互调适,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模式。

③秩序是法的其他价值的基础。自由、平等、效率等法的价值,同样也需要以秩序为基础。然而,秩序虽然是法的基础价值,但是 秩序本身又必须以合乎人性、符合常理作为其目标。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所言的秩序还必须接受正义的规制。 【提示】对于秩序价值,司法考试中未直接考查。 (二)自由 自由的定义学说众多,各家意见也不尽统一,对于考生来说没有必要纠缠于概念的争议中。考生应当重点掌握自由和法律之间的关系。以下两点考生应该予以注意: 1.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之一。良法应当是自由之法。 2.自由是有限度的、有范围的,而这个限度和范围由法律来设立。对于公民个人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 3.基于以上所述,我们可以说法律既保障自由又限制自由,在这里要回答的一个问题是:法律何时及何种情况下限制自由是正当的。对于这一问题的回答有以下学说: (1)伤害原则 在《论自由》一书中,密尔把人的行为分为自涉行为和涉他行为。前者只影响自己的利益或者仅仅伤害到自己,后者则影响到别人或 者伤害到别人。密尔认为只有伤害别人的行为才是法律检查和干涉 的对象,未伤害任何人或仅仅伤害自己的行为不应受到法律的惩罚,简言之,社会干预个人行动自由唯一的目的是自我保护,只有为了 阻止对别人和公共的伤害,法律对社会成员的限制才是合理的,可 以证成的。 (2)法律家长主义 法律家长主义原则也称父爱主义,其基本思路是,禁止自我伤害的法律,即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合理的。家长式的法律强制是指为 了被强制者自己的福利、幸福、需要、利益和价值,而由政府对一

层次分析法概述

层次分析法 一、层次分析法概述 层次分析法(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 )是美国运筹学家T .L .Saaty 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初期提出的一种简便、灵活而又实用的多方案或多目标的决策方法,它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系统化的、层次化的分析方法,是一种具有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决策方法,可将决策者对复杂对象的决策思维过程系统化、模型化、数量化。其基本思想是通过分析复杂问题包含的各种因素及其相互关系,将问题所研究的全部元素按不同的层次进行分类,标出上一层与下层元素之间的联系,形成一个多层次结构。在每一层次,均按某一准则对该层元素进行相对重要性判断,构造判断矩阵,并通过解矩阵特征值问题,确定元素的排序权重,最后再进一步计算出各层次元素对总目标的组合权重,为决策问题提供数量化的决策依据。 层次分析法特别适用于无结构问题的建模。自1982年被介绍到我国以来,由于它在处理复杂的决策问题上的实用性和有效性,以及其系统灵活简洁的优点,迅速地在我国社会经济各个领域内,如能源系统分析、城市规划、经济管理、科研评价行为科学、军事指挥、运输、农业、教育、人才、医疗、环境保护、冲突求解及决策预报等领域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应用。 二、层次分析法的基本思想 基本思想 层次分析法的采用先分解后综合的系统思想,整理、综合人们的主观判断,将所要分析的问题层次化,根据问题的性质和要达到的总目标,将问题分解成不同的组成因素,按照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及隶属关系,将因素按不同层次聚集组合,形成一个多层分析结构模型,最终归结为最低层(方案、措施、指标等)、中间层(准则层)、最高层(总目标)。把实际问题转化为分析同层因素间相对重要程度的权重值或相对优劣次序的问题,使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实现定量化决策。 三、确定权重值的基本原理 人们在进行社会、经济以及科学管理领域问题的系统分析中,面临的常常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众多因素构成的复杂而往往缺少定量数据的系统。我们先看一个例子: 假设有n 个物体12,,,n A A A ,那么怎样才能知道每个物体i A 占这n 个物体总重量的比重(权重)呢?设n 个物体12,,,n A A A 重量分别为12,,,n w w w 。现将这些物体的重量两两进行比较如下:

浅析法的价值

浅析法的价值 本文从网络收集而来,上传到平台为了帮到更多的人,如果您需要使用本文档,请点击下载按钮下载本文档(有偿下载),另外祝您生活愉快,工作顺利,万事如意! 一、法的内涵法是什么? 谈到这个抽象的事物时,我们却无法用简明的言语来完整地表达其含义。即使是资深的法律人亦是处于这样的情况中。“法学者们还在为法下定义。”康德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如是说。英国著名的哈特还专门写了一本解析法律概念的著作,书名即为《法律的概念》。始终未能给法律下一明确定义的原因之一在于,随着时代的发展,法的发展,人们对法的认识也有了不断的深入,角度也不断拓展。尼采曾说: “没有自身历史的东西才能被定义。”但没有自身历史的事物是不存在的。任何对事物的定义只是对某一特定时期的一个概括,是有一定历史条件的。科学的定义虽然有利于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识,但终究不可能包括不断发展着的事物的一切方面和全部性质。我国法学界对法也给出过多种定义,此处为了法律入门者更好的理解,个人更倾向于下面的这个定义: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有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即掌握着国家政权的阶级) 意志的规范系统,这一意志的内容是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

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二、法的价值法的价值,是指法这种客体对满足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积极意义。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法的价值分为不同种类,在此仅从法的目的性价值加以论述。法的目的性价值包括正义、自由、平等、人权、效率等。 (一) 法与正义。美国著名政治哲学家、伦理学家罗尔斯是这样描述正义的: “正义是社会这堵墙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或修正; 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正义,也即公平,是法的价值中首要的也是至上的价值。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正义分成不同的类别,如分配的正义与矫正的正义、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社会正义与个人正义等。公平并不是要求所有人享有完全同等的对待。 (二) 法与人权。人权这个概念从诞生之日起就引起热议,如今仍是人们广泛争论。人权是人作为人而区别于其他动物所享有或应当享有的那些权利。法对

法与自由的关系

自由,即主体只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一种主体不受外在压制和束缚的消极自由,一种主体有依自己独立意志行事的能力的积极自由。法律,指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包括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还包括权力机关认可的判例、习惯等。 一、哈耶克的《法律、立法和自由》中自由和法律的关系 他提出的法律是规则的语言化表述的理论是其自发性理论的扩展,是一种从经济自发性到法律自发性的转移。他的这一跨越是通过论述自由——自发性——法律三者关系来实现的。在这三者中,“自发性”是理论根基,“法律”是论题,“自由”是探讨的主旨。哈耶克以法律与自由的关系问题做为视角,重新划分了法律流派,即法律建构主义和法律进化主义,其界限在于是否承认法律的自发性,凡是承认的,就是进化主义,否则是建构主义。他坚持法律的进化理论,提出法律不能作为理性主义的滥用,不能以牺牲个人自由来达到不合理的社会目标。在哈耶克看来,法律是对已有规则的语言化表述,而不是超越这些已有的规则。而规则是指自发性的秩序的规则,不是人为的规则,只要实现了自发性那么法律就得到了其应得之意,那么自由也在情理之中了,法律对于自由的保证问题便成为实现法律自发性的问题,只要是保证了法律的自发性就是保证了个人自由本身。 哈耶克对于法律两种流派的划分的价值在于他认识到了在法律的发展中出现的人们对于理性的一种不加分析地信任,而导致了忽视理性可能在立法中给人类所带来的负面影响的可能性。因为失去制约的理性,就会产生任意的不合适当前社会需要的法律形式。但哈耶克也以消极理性作为理性缺点的克服,导致对理性的否定,在立法中就表现为片面承认自发性,排斥理性立法的作用。虽然哈耶克提倡的是法制下的自由,看到了个人自由与遵循法则的一致性,但他仅仅把法制限于对已有规则的明述,这样导致了他把法律的作用能缩小到了最小的范围,企图以消极的法律管理来实现个人最大化的自由,否认法律在社会所可能承担积极的功能。 二、伯林《两种自由的概念》中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与法律的关系 伯林将“消极自由”定义为:“别人是否直接或间接、有意或无意地,使我的希望不得实现。在此意义下,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公式表示为:“免于……的自由”(liberty from…),不被强迫。这一公式所包含的内容是有限定的范围。政府或法律的干涉在这一范围,而“免于饥饿或贫困的自由”尽管完全符合这一公式,但“饥饿或贫困”却不在柏林的“消极自由”共识的范围内。即“经济自由”不属于伯林所述的消极自由。他说“如果我的穷困是由于疾病——因为我生病了,所以我无法去买面包、或无法去为环游世界之行付款……因为我坡了脚,所以无法去跑步一样,在这种情况下,我无法做到某些事,基本上不能被指为缺乏自由,更谈不到缺乏政治自由。”只有当贫困是由不公正的制度安排所造成时,才能称之为受到压迫或奴役。所以在柏林的思想中,由市场本身或自身能力造成的贫困状况,即“经济不自由”,并不属于“消极自由”的范畴。哈耶克在《自由秩序原理》中也持相似的看法。他表述“自由并不意味着一切善物,甚或亦不意味着一切弊端或恶行之不存在。”消极自由是绝对主体,不需要借助于他人行为,义务主体为除他以外的所有其他主体(包括自然人和组织机构)。立法上,法律应该原则上为他排除所有干涉。所以法律应该保护“消极自由”,为消极自由排除阻碍。 伯林认为“积极自由”很可能会假以各种理由摧毁许多神圣不可侵犯的“消极自由”,伯林分析数种“积极自由”的自由观念有一个共同点,“以做自己主人为要旨的自由”,要想成为自由的人,就必须摆脱非理性的控制,达到那个“真实的”自我。认为自由即是“自主”的”积极自由”观,是建立在一个蛊惑人心的比喻的基础上。伯林对“积极自由”也有个公式,那就是“去做……的自由“(liberty to…)。在某些情况下用“去做……的自由”公式表示的积极自由,甚至比用“免于……的自由”表示的消极自由还要“消极”。比如我们就此可以分析一下“去做绝食这件事的自由”与“免于饥饿的自由”这两个到底哪一个更加消极。哈耶克坚持这

申论考试中概括题归纳分类方法

申论考试中概括题归纳分类方法 申论的概括题中,归纳分类是非常重要的。归纳的类型,如果题干中明确给出我们要按照题干中的类型分类。题干中没有明确给出分类那就要按照材料中的分类进行分类,。如果材料中的分类没有办法完全涵盖或者归纳所有的要点,或者材料中没有出分类,那么我们就要根据概括出的要点的特点进行分类。拿一道国考的真题举例:2014年国考(地市级): “给定资料3”是F市实施心理健康促进项目的工作大事记,请据此对F市所做工作进行分类总结。(15分) 要求:分类合理,内容全面。不超过200字。 资料3: F市自2012年2月份实施心理健康促进项目以来,着力构建相关机制,努力创新模式,持续推进健康心理工作。以下是F市心理健康促进项目大事记。 2月20日,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的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联络员,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2-3月,项目领导小组确立相关会议机制,及时策划,部署各项心理健康干预活动,及时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启动项目以来,共部署了3次大型会议的筹备工作。 5月初召开试点工作协调、启动会议。会议通过了项目实施草案,布置了工作进度的三个阶段,强化配合与落实。 5月底召开了项目成员单位联络员会议,部署了重点项目的实施方案,启动了心理卫生协会成立的筹备工作,提出了国家心理咨询师三年培养计划。同时建立了项目工作紧张情况每月一报制。 7月,组成建立心理卫生协会,有团体会员39家。市卫生局投入20万元建立了市心理健康辅导中心,全市初高中均成立了学生个体心理辅导室,四所高中配备了8名专职心理辅导教师。投入40万元改建了F中学的心理咨询中心,中心面积均为280平米,内设接待室、个别辅导室、团体辅导室、音乐放松室、情绪宣泄室、心理沙龙室、心理沙盘室。 8月,在某服饰有限公司以现场会的形式,组织几个社区的负责人参加了会议,部署了社区心理咨询站点建设工作的进度安排和心理干预服务模式,全市建立市心理卫生协会一部门一社区的三级网络系统,保证心理干预网络全覆盖,各级网络间相互协作,资源整合,紧密配合。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法理学(法的价值概述、法的基本价值)历年真题试卷汇编1 (总分:68.00,做题时间:90分钟) 一、名词解释题(总题数:7,分数:14.00) 1.法的事实与法的价值(武大2007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法的事实是法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法的后果即法的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法的事实必须是法所规定的,只有那些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才能引起法的后果。另一方面,法的事实的概念又反映了法的调整受到具体社会生活情况和社会事实的制约。法的价值,是指在主体人与客体法的关系中,作为客体的法对主体的需要的人产生效应的属性。由上可知,法的事实属于实然范畴,而法的价值属于应然范畴。) 解析: 2.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秩序的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自由在法学和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解析: 3.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义”。) 解析: 4.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解析: 5.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 (分数:2.00)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正确答案:(正确答案:形式正义是指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形式正义,是与实质正义相对的概念。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解析:

ABC分类法概述

ABC分类法概述 (一)ABC分类法的控制方式及管理 ABC分类法又称帕累托分类法,即所谓“关键的少数和一般的多数”的哲理,也就是我们平时所提到的80/20法则。最早由意大利经济学家帕累托于1906年首次使用。ABC分类法的核心思想是在决定一个事物的众多因素中分清主次,识别出少数的但对事物起决定作用的关键因素和种类繁多的但对事物影响极小的次要因素。 ABC分类法基本原理:是运用数理统计的方法,对种类繁多的各种事物属性或所占权重不同要求,进行统计、排列和分类,划分为A、B、C三部分,分别给予重点、一般、次要等不同程度的相应管理。对应到库存管理中,ABC分类管理就是将库存物资按品种和占用资金的多少分为重要的A类,一般重要的B类和不重要的C类三个等级,针对不同等级分别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种方法,其具体分类方法为:A类物资所占品种占用资金大;B类物资占用品种比A类物资多一些,占用的资金比A类物资少一点;C类物资所占品种多,占用的资金少。 ABC分类法具体含义如表1所示。 表1 ABC库存分类法 (二)ABC分类法的原则 1.成本—效益原则。无论采用何种方法,只有其付出的成本能够得到完全补偿的情况下才可以施行。

2.“最小最大”原则。我们要在追求ABC分类管理的成本最小的同时,追求其效果的最优。 3.适当原则。在施行ABC分析进行比率划分时,要注意企业自身境况,对企业的存货划分A类、B类、C类并没有一定的基准。 (三)ABC分类法的作用 1.优化库存结构。运用分类管理法可以对各种物资进行经济合理地分类,较准确地确定订货批量和储备周期克服不分主次盲目决定储备量的做法,促进库存结构优化。 2.压缩库存总量,减少库存资金,加快物资流通和资金周转速度。重点的类物资划出后,使类物资严格控制在核定的范围内,降低类物资的储备从而降低库存资金的总量。 3.减少管理工作量。运用分类管理法可以集中精力抓主要矛盾克服“眉毛胡子一把抓”的混乱现象,使管理人员从繁杂的事务工作中脱身出来。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配套题库-章节题库-法的价值-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圣才出品】

第五编 法的价值 第二十一章 法的基本价值 一、概念题 1.自由与秩序(武大2006年研) 答:(1)秩序是人和事物存在和运转中具有一定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结构、过程和模式等。因此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稳定性是秩序的具体特征。秩序是法最基本的价值之一,其存在是人类一切活动的必要条件,它既是构成人类理想的要素,也是人类社会活动的基本目标。 (2)自由这一概念源自西方文化,被广泛运用在哲学领域、政治(社会)领域和法律领域。自由在法律上是指人的权利,即自由权。作为法律权利,自由是指权利主体的行动与法律规范的一致以及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界限。 (3)自由与秩序都是法律价值的内容,两者在实际现实中存在着矛盾的冲突。自由与秩序的关系是辩证的对立统一关系。 2.社会正义(厦门大学2011年研) 答:(1)社会正义是指一个社会基本制度及其所含规则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从主体的角度,把正义划分为个人正义与社会正义。社会正义适用于社会及其基本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 (2)社会正义包括两个层面:①社会各种资源、利益以及负担之分配上的正义;②社会利益冲突之解决上的正义。前者可谓“实体正义”,后者可谓“形式正义”或“诉讼正

义”。 3.实质正义(浙大2006年研) 答:实质正义是只指法律必须符合人们的道德理想、价值诉求,它着眼于内容和目的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实体正义是关于制定什么样的原则和规则(包括道德原则和规则、法律原则和规则等)来公正地分配社会资源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实质正义可以说是法律创制中的正义。 4.形式正义(厦门大学2009年研) 答:形式正义又称程序正义、诉讼正义,即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办事,它着眼于形式和手段的正义性。从正义与主体利益的关系,正义可分为实体正义与形式正义。形式正义是怎样实施道德和法律原则和规则以及当这些原则和规则被违反的时候如何加以处置的问题。在法律范围内,形式正义则是法律执行和适用中的正义。 5.正义与平等(武大2007年研) 答:(1)正义,是指在政治上有组织的社会中,通过这一社会的法院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及安排人们的行为。现代法哲学家们认为正义是人与人之间的理想关系,而这种理想关系的具体内容是:通过法律机器的正常运转而得到的结果或决定,它保证不受个人情感的影响而公正无私。 (2)平等,从广义上讲是指社会主体于相同的情况下在社会关系、社会生活中处于同等的地位,具有相同的资格、相同的发展机会和相同的待遇。就发展形态而言,平等经历了平等的观念、平等的原则和制度、平等的实现状态三种形式。

法的自由价值之体现

第23卷第9期河北法学 V ol.23,No.92005年9月 Hebei L aw Science Sep .,2005 法的自由价值之体现 陈俊香 收稿日期:2005203221 作者简介:陈俊香(19672),女,河北邢台人,河北政法职业学院高级讲师,研究方向:法理学。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河北石家庄050061) 摘 要:在一个法治社会里,自由是人们从事法律所不禁止的一切活动的权利。在国家生活中,自由是以法律的形式存在 的,法律规定了自由的界限,法律上的自由就是对自由的设定和保障;法律之下的自由是个人自由和社会自由的统一。实现自由、平等的和谐社会,需要法律的自由价值得到真正的体现。 关键词:自由至上;法的自由价值;和谐社会;体现 中图分类号:DF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3933(2005)0920152203 Embodiment of Liberal V alue of La w CHEN J un 2xiang (Hebei Professional Colleg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Shijiazhuang 050061China ) Abstract :In a legal society ,liberty is the right to engage in all activities that are not banned law.Liberty exists in the form of law in the national life ,while law regulates the limit of liberty ,and ,liberty of law is the enactment and protection of liberty.Liberty under the law is the unification of individual libert y and social liberty.To realize a harmonious society ,the real embodiment of value of law is required. K ey w ords :liberty supremacy ;liberal value of law ;harmonious society ;embodiment 党的十五大进一步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的宏伟目标。法律作为指导、调控人类行为的一种工具,在国家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治意味着法上有法、法律至上。法治之法非意志之法。在符合法治的法律之下,个人不受表现为他人专断意志的法律的支配。因此,在法之下,不得有任何权力和个人超然于法律之外。法律至上不是意味着立法者的意志至上,而是意味着自由至上。 一、法的价值(一)价值的含义价值从词义上是“起掩护和保护作用的、可珍贵的、可尊重的”。社会生活中人们普遍用“真、善、美”或“假、恶、丑”等作为评断事物或行为的标准,前者对于人们来说,意味着它们具有积极的意义,是值得肯定的,可珍贵的;后者则相反。价值就是客体能够满足主体的一定需要,通俗地说,就是外界事物的功能和属性对人们的有用性或有益性。也就是说,人们按照一定的方式、需要、目的、效益,通过实践和认识活动,去改造客体,使客体同人们的需要达到某种 一致和满足。法学对价值问题的研究,其注意力侧重于从法律与人的需要的关系上阐明法律价值的基本问题。 (二)法的价值或法律价值 1.法的价值的含义 法的价值是一定的社会主体需要与包括法律在内的法律现象的关系的一个范畴。这就是,法律的存在、属性、功能以及内在机制和一定的人们对法律要求或需要的关系,这种关系正是通过人们的法律实践显示出来的。例如:“禁止偷窃”是一条为不同社会所共有的法律规则。如果我们对此不仅做出描述,而且要说明这个“法律现实”的理由或原因,即为什么偷窃行为是犯罪和应受惩罚。这种说明就含有价值判断。如果我们再从立法的角度而言,为什么要立这一法,其立法宗旨是什么,立法所产生的后果对谁有利和有什么利等,这也是价值问题。社会秩序的维护本身也需要客观要求。人类只有在一定社会秩序中才能生活,人类文明只有在一定社会秩序中才能进步。这就表明一定社会秩序能够满足人类生活和文明的需要,因而是有价值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意志的体现。 — 251—

卫生法教学大纲

《卫生法》教学大纲 (含自主学习内容的课程) 课程编号:07200018 学时与学习时间:28(其中理论8学时,实验4学时)(建议学习时间80小时) 学分:1+ 课程类别:专业平台课程 面向对象:护理学专业本科学生 课程英文名称:Health Law 一、课程的任务和目的 任务:卫生法学是由医学、法学相结合而形成的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学生加强卫生法学的学习,是依法治国,发展卫生事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对于护理专业学生来讲,为将来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学好卫生法学显得尤为重要。 目的: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卫生法学的本质、特征、作用及我国当前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精神实质和条文释义,认识到我国卫生立法的优点与不足之处,能够解决医学实践中的实际问题。 二、课程教学内容与要求 (一)绪论 1.目的要求 掌握:掌握卫生法的本质、时代特征及学习方法。 熟悉:卫生法和相关学科的相互关系。 了解:了解国内、外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 2.教学内容 法的含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卫生法与法学、医学、伦理学等相关学科的关系。教学重点在于卫生法的本质、时代特征及学习方法。 3.难点 如何通过研究国内、国外、国际卫生法的产生和发展来正确把握卫生立法的发展规律。 (二)卫生法概述 1.目的要求 掌握:卫生法的基本原则和卫生法律关系的要素,分析卫生法律关系。 熟悉:卫生法的概念、含义和特征。 了解:卫生的释义、卫生的范围、卫生法的意义。

2.教学内容 卫生法的概念、含义和特征。教学重点在于卫生法的基本原则的理解和把握。 3.难点 如何领会卫生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三要素。 (三)卫生法的渊源和体系 1.目的要求 掌握: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熟悉:我国卫生法的法源。 了解: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2.教学内容 我国卫生法的法源,教学重点在于我国卫生法律体系的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 3.难点 在于如何把握卫生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四)卫生法的制定和实施 1.目的要求 掌握:卫生法的适用规则和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熟悉:卫生法适用的特点和效力范围。 了解:卫生法制定的依据、基本原则和程序。 2.教学内容 卫生法制定的依据,卫生法制定的基本原则,卫生法制定的程序。卫生法适用的特点,卫生法的效力范围。教学重点在于卫生法的适用规则和卫生法效力冲突的裁决制度。 3.难点 在于如何把握卫生法的解释方法。 (五)卫生行政执法 1.目的要求 掌握: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和实施条件。 熟悉:卫生行政处罚的原则,卫生行政执法的程序。 了解:卫生行政执法的相关概念。 2.教学内容 卫生行政执法的概念、特征。卫生行政执法的主体、依据及有效条件。卫生行政许可的概念、设定和程序。卫生行政处罚的概念、原则、程序和执行。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概念、种类和实施条件。教学重点在于卫生行政执法的有效条件,卫生行政处罚的程序及卫生行政强制措施的特征和实施条件。 3.难点

第三章 法的价值

第三章法的价值 第一节法的价值的概念 一法的价值的含义 A 法的价值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是法律作为客体对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律的超越的绝对指向。 B 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属人性和社会性,应然性和实然形,特殊性和普遍性等。 ⑴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和主观性 法的价值具有客观性的原因: ①人的法律需要是客观的; ②法律现象是客观的。 法的价值具有主观性的原因: ①法律规范本身就具有主观性,他以国家意志作为自己的

表现形式,属于思想意识范畴; ②人的需要及满足途径具有主观性; ③法的价值目标的选择和法的价值状况的评价具有主观性。 ⑵法的价值具有属人性和社会性 ⑶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和实然性 应然─就是应当是什么样子的,强调人们对这种状态的追求。 实然─就是实际是什么样子的,强调这种状态已经实际存在了。 ①法的价值的应然性: a 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目标意义; b 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引导意义; c 使法的价值对于人们的行为具有评价意义。

②法的价值的实然性: a 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实的必要性; b 指法的价值具有转化为客观现象的可能性; c 指法的价值已经转化为客观现象的客观性。 ③法的应然性是法的实然性的指导,方向和目标,法的价值的实然性则是应然性的表现,过程和得以实现的途径。 ⑷法的价值具有特殊性和普遍性 二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 A 联系: ⑴法的价值指导着法的作用,没有法的价值的指导,法的作用将无法得到很好的发挥; ⑵法的作用实现着法的价值,没有法的作用,法的价值就无法成为现实。 B 区别:

⑴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对于整个法的意义不同。 ①法的价值是法的信仰或精神指导,对于法的制定和实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②法的作用对于法则不具有这样的知道意义,他是法的社会效果。 ⑵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在是否具有主观性上存在不同。 ①法的价值具有相当大的主观性; ②法的作用则是客观的很少具有主观成分。 ⑶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是否具有应然性存在不同。 ①法的价值具有应然性特点; ②法的作用具有实然性特点。 ⑷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和立法的关系不同; ⑸法的价值与法的作用中是否包含着对法律及其实施状况的评价不同。

论法的价值

论法的价值

从理论法学到应用法学,有大量文献涉及法的价值问题,法的价值在法律制度的构成中有重要作用。正因其重要性,对法的价值的讨论在不断进行,我也对此进行了一些思考。 一、法的价值的基本含义 价值有两类,像其他许多基本概念一样,价值的概念是非常含糊、多义的。在《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价值被区分为工具价值和固有价值。赵汀阳先生将价值分析为两个类型: (1)关系型。在关系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满足某种主观需求或约定规范;(2)自足型。在自足型中,某一事物是有价值的,当且仅当它能够实现其自身的目的。关系型价值是工具价值,自足型价值是固有价值。几乎所有永恒性的价值都属于自足型价值、固有价值。利用规范去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们的有价值的生活,只有当规范服务于有价值的生活时才具有价值。 把对一般价值的认识应用在法的价值研究中,可以这样认为:法律作为人类活动的产物,它的价值问题旨在弄清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因此,法的价值问题属于固有价值、自足型价值,表明法律意味着什么。只有当法能够实现这些目的时,法才是有价值的;同时,法的价值还是法存在的功能和用途。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正义、自由、平等、秩序、利益、安全、效用、公共福利都是法的价值,因为它们表明了法的存在目的或使命。尽管这些概念本身还有待说明、填充、赋予内容,且其内容都是具体的、历史的。 也有人认为“法的价值”的含义可以指“法促进哪些价值”,或者说是,法所促进并维护的目的和目标,比如公正。其实,法如果能够促进这些目标的实现,是因为法律自身具有这些价值,否则,它没有办法实现这些目标。 在法的诸多价值外延中,正义、平等、自由分别强调了个体、相对主体、群体的各自侧重点,并且相互支持。正义是群体追求的目的,是保证绝大多数主体都享有法律权利,同时兼顾少数人的特别要求;公正是相对主体(国家、法人、其它组织、个体)之间追求的目的,目的是保证相对主体都实现最大自由;自由则是个体所追求的目的。我认为我们可以使用正义、平等、自由一组概念比较完整地代表法的价值。

卫生法概述和患者隐私

卫生法概述 一、概念 卫生法:指在调整和保护人体生命健康活动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医事法:调整诊疗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卫生法的一部分,既保护患者,也保护医务人员 二、基本原则 ?宗旨:保护患者健康权 ?其他:①保障执业自由、②患者意思自治、③不伤害患者、④平等对待患者 三、特征 1、具有一般法律的普遍特征 ①制定机关:立法机关;②保障措施:国家强制力;③主要内容:权利和义务;④基本特征:规范性和普遍性 2、特殊内容:以恢复健康为目标 ①与自然科学紧密相连;②吸收大量的技术规范;③内容具有广泛性;④反映全社会的共同需要 四、表现形式 1.宪法: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 2.法律: a)民法:《侵权责任法》、《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总 则》 b)卫生专门法律:《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中医药法》、《疫苗管理法》、《母婴保健 法》、《职业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精神卫生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c)《食品安全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红十字会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民法、婚姻 法、劳动法、环境保护法、刑法等法律中的有关卫生的条文 3.卫生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卫生法律文件。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5.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以及相关部门依法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卫生行政 管理规章。例:病历书写规范、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由卫生部与其他部委联合制定和发布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6.国际卫生条约:《国际卫生条例》WHO:中国新冠疫情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7.技术规范:《中国高血压防治指南》(2018年修订版)、《护理技术操作规程》、《药典》、《放 射性物品安全运输规程》、《临床检验操作规程》 五、法律适用原则:①上位法优于下位法,②特别法优于一般法,③新法优于旧法 六、卫生法管理对象 1.主体:a.个人:医生、护士、药学、检验等; b.医疗卫生机构、检测机构等; c.国家卫生行政机 关; d.企事业单位; e.国际组织 2.事项: a.机构的设置、人员、设备的准入; b.技术应用、诊疗规程的制定; c.疾病的预防、治疗和 康复; d.健康相关纠纷的处理; e.健康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f.生活环境及卫生状况的改善; h.其它保障人体健康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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